关于组成灾情汇报接待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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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水水管〔2018〕8号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财政局:为规范广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1月25日—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

2、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财〔2017〕70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水管〔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三条验收依据:(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9—(二)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

3、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6〕53号)。(三)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财〔2017〕70号)。(四)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水管〔2016〕37号)。(五)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水基〔2015〕26号)。(六)项目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文件,经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签订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等。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申请验收以项目县(或市直单位)为单位,应具备以下

4、条件:(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二)维修养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要求;(三)资金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并完成了工程结算;(四)资料齐全并整理归档(见附件1:验收材料清单)。—9—第四章验收组织第五条县级验收: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主持年度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县的验收和50万元以上项目县的自验收工作,自验收通过后上报市级水利部门申请验收。第六条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市级水利部门收到50万元以上项目县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市级验收。市直属水管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自验收工作,自验收通过后上报市级水利部门申

5、请验收。市级水利部门收到市直属水管单位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市级验收。第七条验收程序:(一)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5名及以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应有水利水电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验收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二)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验,查阅有关建设管理档案资料。(三)召开验收会议,听取项目县、维修养护参建单位的工作汇报、答疑和讨论、审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四)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9—第八条验收资料备案:每年7月30日前,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及市直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报告,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6、公益性维修养护项目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报自治区水利厅农水处)。自治区水利厅实行动态随机抽查。第五章验收成果运用第九条验收备案资料和自治区动态随机抽查成果作为绩效评价和下年度中央、自治区维修养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未上报验收资料到自治区水利厅备案的市、县和自治区动态随机抽查已上报验收资料备案的项目县(或市直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下一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为止。(一)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二)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第十条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验收主持单位

7、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9—验收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验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水水管〔2012〕157号)同时废止。附件:1.验收材料清单2.验收报告编写提纲3.项目实施完成清单表—9—附件1验收材料清单一、自验收报告。县级水利部门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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