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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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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二期)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证照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赣芦)市监械行罚[2017]1001号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湿化鼻氧管案芦溪县妇幼保健院43140018X36032311G1101李俊贵该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湿化鼻氧管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注册标准要求。经核查该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从萍乡市远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
2、进,共购进100支,该产品进购价为14元/盒,医院使用价为14.70元/盒,计货值金额1470元。处罚款20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期限内缴纳罚款芦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1.212(赣芦)市监药行罚[2017]2001号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药品芦溪县宣风镇中心卫生院49140009-136032311A2101周宇该院使用的药品蒲黄经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检出鉴别薄层色谱、显微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经查该院于该院于2014年12月01日从江西弘源药业有限公司购
3、进1、没收假药1.7kg;2、没收使用假药的违法所得60元;3、并处违法使用假药的货值金额225元五倍的罚款计1125元。(以上罚没款项共计1185元),依据期限内缴纳罚款芦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9.29;共购进3kg,该药进购价为60元/kg,医院使用价为75元/kg,计货值金额225元,该药于2017年3月28日被抽检0.3kg,库存1.7kg,其余1kg已使用,获违法所得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此七十三条对应2
4、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令公布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3(赣芦)市监药行罚[2017]1001号违法购进药品案芦溪县回春大药房360323600079616陈国静2017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了鹿茸、田七、甲片等中药饮片。该药房不能提供以上10种中药饮片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单位资质,经查上述中药饮片货值金额总计17998元。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7998元的三倍的罚款53994元;(
5、罚没款合计五万三千九百九十四元整)。;依据: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期限内缴纳罚款芦溪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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