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天重复经口毒性试验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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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天重复经口毒性试验RepeatedDose28-DayOralToxicityStudy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啮齿类动物28天重复经口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妆品原料及产品的短期毒性作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OECDGuidelinesfortheTestingofChemicals(No.407,Oct.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8天经口毒性试验GB15193.22-20143试验目的通过本试验确定28天经口连续接触化妆品原料或产品引起的毒性效应,了解其作用靶器官和剂量-反应关系,并估计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初步评价化妆品原料或产品经口的安全性,并为慢性经口毒性

2、试验的剂量、观察指标、毒性终点的选择提供参考信息。4定义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No-observedadverseeffectlevel)是指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剂量。5试验基本原则化妆品原料或产品以不同染毒剂量每日经口给予各组实验动物,每组采用一个染毒剂量,连续染毒28天。染毒期间每日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死亡或濒死动物尽可能进行大体解剖、血液生化指标检测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染毒结束后所有存活动物实施安乐死后进行大体解剖。部分实验动物的组织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6试验方法6.1剂量设计至少设定3个受试物剂量组和

3、1个对照组,除不接触受试物外,对照组的其余处理均与受试物剂量组相同。最高剂量应能引起动物毒性反应,而不引起动物死亡或严重毒性反应;最低剂量应不出现任何可观察到的毒性效应,能找出NOAEL,若有人群接触水平的资料,则最低剂量应高于人群实际接触水平;中剂量介于高、低剂量之间,可出现轻度的毒性效应,若设多个中间剂量,则各染毒剂量应引起不同程度的毒性作用。如果有资料表明,化妆品原料或产品接触水平超过1000mg/kgBW/d时不会产生可观察到的毒性作用,而且可以根据相关结构化合物预期其毒性时,可以考虑不必进行三个剂量水平的试验。6.2受试物制备当受试物需使用溶媒配制成溶液或混悬液时,溶媒首

4、选水,其次为植物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亦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如果使用其他溶媒时,必须先了解其毒性特点。6.3实验动物6.3.1动物选择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应规定。选择已有资料证明对受试物敏感的物种和品系,啮齿类动物通常首选年轻的成年大鼠(一般选用6~8周龄,不超过9周龄),动物初始体重差异应不超过同一性别平均体重的20%。如果长期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需要参考该试验的剂量设计,则两个试验应选用相同种系和来源的实验动物。每组实验动物至少20只(雌雄各半),如果试验中期计划剖检动物,则应相应增加每组动物数量。另外,对照组和最高剂量组均应设定一个

5、卫星组(每组10只,雌雄各半),在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至少14天,用于了解受试物毒性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和迟发性。6.3.2饲养环境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应规定。选用常规饲料,自由饮水。动物按组别、性别分笼饲养,每笼动物数量应满足动物最低需要的空间,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和观察动物的体征为宜。6.4试验步骤染毒开始前,实验动物需适应实验环境至少5d。实验动物随机分组。受试物可通过灌胃、掺入饲料或饮水进行染毒,具体的方法应当根据受试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毒代动力学试验结果而定。每周染毒7d,连续染毒28天。试验期间所有动物染毒的方式应完全相同。6.4.1灌胃灌胃体积一般不超过1

6、0ml/kgBW,且各组染毒体积相同,每日在大致相同时间段灌胃,每周至少称体重2次,根据体重调整灌胃体积。如为水溶性的受试物最大灌胃体积可达到20ml/kgBW。油性液体灌胃体积应不超过4ml/kgBW。当受试物使用溶媒配制时,对照组应给予相同体积的溶媒。6.4.2掺入饲料以不影响动物摄食、营养平衡为原则,将受试物与饲料充分混匀并保证受试物配制物的稳定性和均一性。受试物掺入量一般不超过5%(w/w),>5%时需调整饲料营养素水平,使各剂量组与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一致。6.4.3掺入饮水以不影响动物饮水量为原则,将受试物与水混匀并保证溶液的稳定性和均一性。每日新鲜配制。6.5观察指标

7、6.5.1临床观察观察期限为28天。卫星组在染毒结束后还要继续观察至少14天,不做任何处理,以了解毒性作用的可逆性、持续性及迟发性。动物一般状态观察应至少每日1次,每天观察时间段尽量相同,或在预期毒性反应出现的时间段观察,记录毒性反应的症状、发生时间、持续时间等。如果出现毒性反应,则应适当增加每日观察次数。观察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皮肤和被毛的改变、眼和粘膜变化、呼吸、循环、植物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肢体运动和行为活动等改变。6.5.2体重、摄食量及饮水消耗量应记录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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