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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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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协议编号:18XT-TP-2B/18-002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乙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8年1月18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采购,确定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供应商之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同意签署《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协议》,并就达成以下协议条款。本协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签署。第一条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国家税务局国税系统政府
2、采购信息系统,产品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入围,供各国税系统在其上一年度同类产品采购总量的30%范围内购买。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乙方:经本次统一采购确定的供应商,也是本次采购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采购人:国税系统,包括省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相关机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试点运行期间,采购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试点单位。供货商:由供应商或由供应商授权的分散在各地的产品分销商、代理商。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乙方、采购人、供货商。甲方应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3、乙方对供货商的供货及服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必须对供货商统一授权,并出具授权书;同时乙方应与供货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供货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供货商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采购货物入围价格及交易1、本次采购入围产品及价格(详见附件:《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产品一览表》)。2、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乙方及供货商保证按要求提供高质量的采购产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3、本项目的采购产品入围价格均为最高限价,产品价格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
4、了送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4、供应商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子包(不同批量采购期次)且报价不一致的,入围价格以较低者为准。入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产品有效期为1年。5、乙方保证采购产品最高限价只能向下调低。如采购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乙方保证按同比例及时下调采购产品价格。6、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
5、采购产品、配件和耗材等产品,乙方或供货商保证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187、若协议执行期间,相关部门公布了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甲方将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申请,替换清单内的新产品,并提供最新配置证明,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替换的新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产品价格。对于未进入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中标机型,清单内没有替换产品的,甲方将停止采购。8、乙方保证遵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交易规则。第三
6、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及供货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及服务。2、乙方及供货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货物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及采购人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求。3、乙方及供货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问题。4、乙方及供货商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5、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包装要求1.乙方及供货商提供
7、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第五条供货期及供货方式1、各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并签署《国税系统网上交易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各执一份。3、供货商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第六条货物验收1、验收时,采
8、购人及协议供货商均须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供货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当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和供货商依据供货清单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2、如果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短缺或损伤,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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