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西峡县就业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西峡县就业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目录第一部分就业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就业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表第三部分就业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就业中心概况一、就业中心主要职责(一)综合协调单位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印章、安全保密、车辆、办公用品管理、接待联络、就业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及各
2、股室文稿的初审工作;负责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填报各类财务报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的编制、上报和执行;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专项补贴资金的发放,监督各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二)负责全县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制登记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县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就业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开展劳动力市场调查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大学生就业服务等专项活动工作;负责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审核、台账管理等工作。(三)负责落实全县职业技能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参与“技能大赛”的
3、组织和推选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工作,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指导考评员师资队伍建设;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请、审核、台账管理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贫困家庭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县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台账管理等工作。(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登记审核工作,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
4、管理及台账建立核查工作;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台账管理等工作。(六)贯彻落实全县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全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技能转移就业等报表台账的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维护和报表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农民工创业典型的发掘和宣传工作。二、就业中心决算单位构成就业中心决算仅指就业中心部门决算。第二部分就业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1表部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就业服务中心金额单位:元收入支出项目行次金额项目行次金额栏次 1栏次 2一、财政拨款收入16,736,514.52一、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0 二、上级补助收入2 二、外交支出31 三、事业收入3 三、国防支出32 四、经营收入4 四、公共安全支出33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5 五、教育支出34 六、其他收入6 六、科学技术支出35 7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6 8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6,736,514.52 9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8 10 十、节能环保支出39 11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40 12 十二、农林水支出41 13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42 14 十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43 15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44 16 十六、金融支出45 17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46
6、 18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47 19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48 20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49 21 二十一、其他支出50 22 二十二、债务还本支出51 23 二十三、债务付息支出52 24 53 本年收入合计256,736,514.52本年支出合计546,736,514.52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6 结余分配55 年初结转和结余27 年末结转和结余56 28 57 总计296,736,514.52总计586,736,514.52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2-收入决算表公开02表部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就业服务中心金额单位:元项目本年收入合
7、计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功能分类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栏次1234567合计6,736,514.526,736,514.52 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736,514.526,736,514.52 2080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827,113.52827,113.52 2080106就业管理事务827,113.5282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