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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05-28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86945【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5-28【生效日期】2003-05-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
2、、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
3、、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
4、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
5、从事制造活动。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
6、活动的安全负责。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不得给予充装。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装。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
7、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第十三条客运索道、
8、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检等情况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运行情况记录,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纪录,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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