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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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2012-05-3111:36:0045网友评论(0)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安徽省凤阳县某某镇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向某某,安徽凤阳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村民  申请人因家庭负担过重,经当时的生产队长孙某某牵头,于2000年将9.9亩承包耕地租给被申请人耕种,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被申请人在租赁期后,不愿将承包耕地返还给申请人,且拒绝孙某某和村委会的调解,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  二、当事人诉求  申请人要求收回被申请人种植的9.9亩

2、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在案例分类上,申请人提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仲裁申请,应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归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申请人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规政策,依法承包了9.9亩土地,合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发包方将该9.9亩土地又延包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劳动力弱,无耕种能力,通过生产队,将土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流转期满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

3、法》和《特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特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特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回承包地的请求,予以支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土地流转行为是否有效。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申请人通过生产队长,将承包地合法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约定了流转期限,申请人履行了与被申请人的口头约定,这是一种有效转包行为。  3、何时可以解除流转协议。申请人与村民小组委托流转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流转期限;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也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有明确流转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转

5、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约定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同合同,但有口头约定种植期限,视为定期转包,到期后申请人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四、裁决结果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6、被申请人在2008年秋季收获结束时,将9.9亩耕地返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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