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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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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和性质(一)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法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
2、)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三、具体承办股室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四、共同审批部门无五、审批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
3、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审批对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西区域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筹备成立的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社会团体、设区的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七、申请材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申请材料为:(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2份);(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除外)(2份);(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份);(四)章程(2份);
4、(五)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2份);(六)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的)(1份)。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九、审批数量无限量十、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7821394;投诉电话:0778-7822426。附件: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2—附件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意见(限17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5、定形式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审查并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民间组织管理股实地考查、审核。(实地考查时间不计时限,限20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限8个工作日)(限3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定(限5个工作日)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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