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ID:8371345

大小:72.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3-23

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运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2、军事港口、渔业港口、陆岛交通码头、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舟山市港航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委托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具体实施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港航管理分局开展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组织

4、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舟山市港航管理局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根据水运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生

5、产要求。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材料供应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

6、实际编制本项目“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和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一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见附件

7、1),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每月向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报送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附件2)。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招投标前(最迟不得晚于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总体评估,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评审。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附件3)。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

8、好事故现场,按规定及时向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报告。第十六条建安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应明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布局、点位设置、配置标准等事项。相关费用(硬件、软件、网络及日常维护等)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形象进度未过半的已建项目未在招标中明确列支相关费用的,可在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