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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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石财采购〔2018〕84号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为了更好地规范高效开展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8〕2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明确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

2、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该办法。—1—二、各预算单位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中应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具体项目的规划、立项、评审等工作,应按照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三、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包含的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应按照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按照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如遇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跨年度并按照项目进度分年下达预算的项目、拟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期限超过

3、一年的项目,应按照项目预算总额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8〕262号)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2018年2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印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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