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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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分册(试行)2008年7月9日发布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10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规范江苏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和监管工作,统一检验监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我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检验检疫机构对

2、以下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2.1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检疫和检验监管;1.2.2适用于《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附件1和《关于对<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1.2.3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1.3职责1.3.1省局检鉴处主管我省

3、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管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相应检验监管措施、电子监控表单的制定,相关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1.3.2分支局负责辖区内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的实施;1.3.3省局及相关分支局符合资质要求的实验室,负责对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测项目根据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1.4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3)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第51号令)(4)《关于对

4、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10(5)《关于对<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6)《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7)《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6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检检[2004]425号)第二章检验2.1检验依据2.1.1总局指定的输入国

5、政府法律、技术法规及相关标准,总局预警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2.1.2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参照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2.1.3总局指定执行的中国政府与输出/入国家(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1.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标准高于以上的技术要求或检验检疫标准,根据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要求执行。2.2出口生产企业分类按照总局分类管理和免验管理办法及省局相关文件规定,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生产企

6、业实施分类管理。2.3检验方式2.3.1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实施“安全项目检测+抽批检验(符合性验证)+日常监督管理+符合性声明”模式。2.3.1.1安全项目检测:按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检测,主要包括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的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有关国家(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1。实验室检测比例:一类企业2-5%,二类企业5-10%,三类企业10-15%,两次检测间隔不超过6个月。输入国或者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机械安全和物理性能项目,一类企业至少每年检测一次,二类企业

7、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三类企业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2.3.1.2抽批检验(符合性验证):10符合性验证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木制品及家具的产品特性、企业分类类别、诚信度和日常监管等情况,采取核实符合性资料、现场检验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验证。抽批检验比例,一类企业5-15%,二类企业不低于30%,三类企业不低于50%。2.3.1.3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原辅材料采购控制、产品召回、通报、退运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要实施动态管理,将日常动态监管

8、项目、常态监管项目和质量安全监控重点情况及时更新、补充,保持可追溯性。具体按第三章要求执行。2.3.1.4符合性声明:企业报检时,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必须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推荐格式见附件4)。2.3.2进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按照我国产品标准逐批进行物理化学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检测。2.3.3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相关检验证书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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