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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中華民國88年01月20日經濟部經(八八)中標字第87037124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88年09月01日經濟部經(八八)標檢字第88387396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附表中華民國89年01月12日經濟部經(八九)標檢字第8839149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二)及增訂第14條之1、第14條之2、第14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經濟部經(八九)標檢字第8925692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1、第3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經濟部經(九0)標檢字第0900462727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二)及增訂
2、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4條之6條文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2046119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中華民國93年01月2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4601030號令修正發布「度量衡規費收費準則」名稱修正為「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1條至第3條、第19條、第33條及增訂第29條之1、第32條之1、第32條之2(附表十一)條文中華民國94年05月0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404603580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附表九。 第一章總則 第 1條 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
3、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條 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第 3條 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一、檢定費。二、鑑定費。三、認證費。四、評鑑費。五、校正費。六、證照費。七、許可費。八、考試報名費。九、校驗費。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第二章檢定規費 第 4條 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4、。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場檢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 5條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費,定置檢定每具新臺幣三十五元;輪行檢定或行走檢定每具新臺幣一百元。 第 6條 衡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一。 第 7條 液柱型壓力計(含血壓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十五元。 第 8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二。 第 9條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三。 第 10條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四。 第 11條 油量
5、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五。 第 12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元。 第 13條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元。 第 14條 電度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六;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七。 第 15條 雷達測速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五千元。 第 16條 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第 17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第 18條 稻穀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第
6、 19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七千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五千零五十元。但舊品至其放置地點檢定者,每具新臺幣七千一百元。 第 20條 照度計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七百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第 21條 水銀式體溫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五元。 第 22條 度量衡器實施抽樣檢定者,其檢定費依報檢數量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一計收。但僅其中部分項目施行抽樣檢定者,不在此限。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之檢定費,依陳報數量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一計收。 第三章鑑定規費 第 23條 水量
7、計鑑定費費額如附表八。 第 24條 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一、瓦時計: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二、乏時計: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三、瓦時需量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第 25條 膜式氣量計鑑定費每具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第四章認證及評鑑規費 第 26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前項型式認證及其系列認證同時申請者,以一件計收。 第 27條 認可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之評鑑費,依評鑑人數計收,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
8、;其複查亦同。前項評鑑費,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依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認可之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五章校正規費 第 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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