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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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卫生监督案例点评第六期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7年12月3日特约评论: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点评(淄博市卫生监督所孙茂倬点评,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案例)以案说法:淄博某陶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点评(淄博市卫生监督所张德恩点评,淄博市卫生监督所提供案例)一家之言:山东某实业总公司耐火材料厂未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案点评(淄博市卫生监督所李亮点评,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案例)实话实说:淄博某大酒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

2、食品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案点评(淄博市卫生监督所曹明明点评,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案例)12☆特约评论☆ 【案由】]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承办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点评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孙茂倬【案情简介】2007年6月13日,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对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有效期2004年03月10日至2007年03月10日),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监督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

3、即办理卫生许可证,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取得了该单位原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说明。于2007年6月14日立案,该案件于2007年6月18日调查终结。经合议后认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2007年7月6日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07年7月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并经领导批准,维持了合议

4、决定,于2007年7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点评】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被处罚主体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责罚较为适当。但仍有不足之处,与大家共同探讨:一、违法所得,证据不足行政处罚的证据效力:监督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核实、认定。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法》中“违法所得”的含义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和利润在内的全部营业收入。12本案首先应查明该单位有无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应当确定其数

5、额,以便作为罚款的依据。在本起案件查处中,未能对违法所得进行主动、全面调查。其主要表现在:(一)调查违法所得时,仅凭询问笔录和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情况书面说明,认定是否取得违法所得以及取得的多少,从而据此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此种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使得违法所得认定的证据不充分。(二)卫生监督员应责令违法企业提供违法经营期间的帐本,对企业不能或拒绝提供的,卫生监督员应主动到税务部门调查其经营情况,科学认定违法所得,使违法企业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三)卫生监督员应在违法所得调查中取得有关原始证据,如采购与销售数量等直接或间接

6、反映销售数量的追溯性调查材料,作为处以罚款时自由裁量的证据之一,有时在违法行为未导致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这些调查材料甚至是处以罚款时自由裁量的主要依据。二、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收集证据本身就是一项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因为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还原事实真相,使没有到达现场或亲眼目睹案件经过的人,看过证据后,对案件事实会有清楚的认识。卫生行政执法案件有其特殊性,大部分是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也有的是当事人故意违法。违法行为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以达到不受处罚或者处罚较轻的目的,总会想尽办法掩饰或抵赖。为此,要求卫生监督员

7、扩大调查范围,凡是与案件有关的事件和个人都要调查,不放过任何细微的情况和线索。在询问时,一定要问得深、问得细,多问几个为什么,问到要害处、实质处,要加强语气,重复问一句,以确定被询问人的回答。深入、细致的调查,有利于证据的查证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文书制作不规范:1、询问笔录的询问机关应为:淄博市卫生局,不应是: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检查地点和询问地点,应写详细地点,不应只写当事人单位名称或地址。12☆以案说法☆【案由】淄博某陶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

8、用案【承办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点评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德恩【案情简介】2006年10月23日,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对全市职业卫生监督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情况检查时发现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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