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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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 明第四條(刪除)第四條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其另以年報、營業報告書或其他會議資料補充時亦同。前項議事手冊,應依下列情形,載明規定事項:一、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二、有關董事與監察人之選任時,其應選出人數、任期及起訖時間。三、有關董事或監察人之解任時,其

2、姓名、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及被解任事由。四、有關變更章程時,其變更前後之內容及變更事由。五、有關增加資本時,其增加之數額、資金來源、用途及認股率或配股率。六、有關減少資本時,其減少之原因、數額及換股比率。七、有關募集公司債應報告股東會時,其募集之原因、數額及有關事項。一、本條刪除。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已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並公告。且將議事手冊公告之時間、方式、議事手冊應記載之主要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另行訂定相關子

3、法,本條爰予刪除。14八、有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行為時:(一)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之所在地點及一般狀況。(二)該行為相對人之名稱或姓名、地址,並說明其與公司關係。(三)契約或交易之其他重要內容。九、有關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之各該表冊。十、有關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一)最近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之資產負債表。(三)最近會計年度之損益表。(四)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情形。(五)盈餘分派之全部或一部轉增資發行新股時,應註明。十一、其他依相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前項第九款、第十款有關之

4、財務報表應載明於議事手冊,不得以年報或其他會議資料替代。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列入召集事由之決議事項,於開會通知書列載議案及其主要內容之說明要旨。14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檢送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議事手冊及第一項會議補充資料備置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並應同時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第六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其代理股數不受第二十條之限制:一、持有公司已發

5、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二、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以上,且於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一、對股東會議案有相同意見之股東,其合併計算之股數符合前二款規定應持有之股數,得為共同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依前項規定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其徵得委託書於分配選舉權數時,股東擬支持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應大於各非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信託事業或第六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

6、人,其代理股數不受第二十條之限制: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二、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以上,且於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三、對股東會議案有相同意見之股東,其合併計算之股數符合前二款規定應持有之股數者,得為共同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不得接受前項股東之委託擔任徵求人:一、本身係召開股東會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一、為避免股東假公司治理之名進行徵求,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受股東

7、委託擔任徵求人之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凡有以支持獨立董事、監察人為訴求者,其徵得委託書於分配選舉權數時,股東擬支持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應大於各非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二、原第二項至第六項,移至第三項至第七項。14股務代理機構,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不得接受第一項股東之委託擔任徵求人:一、本身係召開股東會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二、本身係召開股東會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項第二款所稱之子公司,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子公司。第一項股東或其

8、負責人具有前條第二項所定情事者,不得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第一項委託徵求之股東,其中至少一人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被選舉人。但擬支持之被選舉人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不在此限。二、本身係召開股東會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項第二款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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