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教育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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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省教育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省教育會第二條本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所暫設於台北市青島東路五十一號二樓。第二章 任務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四、關於教育文化事業之舉辦事項。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聯繫事項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之事項。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九、

2、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第三章 會員第五條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內之縣(市)教育會為團體會員。縣(市)教育會以該行政區域內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團體會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本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經政府立案之幼稚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第六條縣(市)教育會出席本會之代表,於本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以基層個人會員每五百人為一人,其過

3、半數之零數亦為一人。第七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接受委託一人為限,委託出席者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第八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一、遵守本會章程。二、服從本會決議。三、繳納會費。四、贊助本會謀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施。五、接受本會之指監督及稽核。第九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一、有關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之權。二、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三、有享受本會互助及福利設施之權。第十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

4、定者。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事會決議予以出會並報告會員代表大會:一、破產。二、解散。前項出會會員應即繳還一切會員憑證並清償對本會之欠費及債務。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監事會議按其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權利或呈報主管機關予以改選之處分。一、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及事業之行為者。三、有違法令之行為者。前項改選處分應提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

5、第十三條本會所屬基層教育會會員均須參加本會互助會。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廿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由理事互選九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縣(市)教育會選派出席之代表。縣(市)教育會選派出席本會之代表,不限於該會之理事、監事。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上級或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如一人同時當選為上下級教育會理事或監事時,應於當選後七日內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否則其當選之

6、上級理事或監事無效,由候補人遞補。第十七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有三年,連選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理事、監事任期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備查。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之,但以補足當屆之任期為限。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分別列席會議。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依教

7、育會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四、其所屬之教育會依教育會法規定解散者。五、定期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連續缺席二次者(除公假、病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上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辭職出缺)。六、曠廢職務或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一、章程之變更。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五、財產之處分。六、審議年度事業計劃暨經費預決算。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8、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通過會員入會出會及處分。四、擬定年度事業計劃暨經費預決算。五、通過聘免本會顧問及會務工作人員。六、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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