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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走私案例分析202110711014毕斯维近年来,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一系列新式信息技术如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的加持下,电子商务产业蓬勃发展,呈现出一副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前景不可估量。但网络其自身的隐蔽性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的不完善也导致走私等问题在电子商务中泛滥成灾。以下例子为一则电子商务走私案案例。2013年,被告人游燕,她在淘宝开了一家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网店。这家网店售卖进口的高档服装,货源主要来自香港。经统计,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总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 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需注意的是,游燕不仅逃税,更涉及走私。本案中,游燕走私价值1140余万元的服饰,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以上案例,首先被告游燕,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在销售商品时隐瞒或伪造了商品的具体来源,并未让消费者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些商品是非法走私而来的,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该经营者偷逃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条法律,未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税收作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利,依照税法规定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无偿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即所有的国民必须依法交税,不得有偷逃税行为。对于代购,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首先游 燕的货物金额为1140余万元,已超过了免税的金额,需要向海关申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补足税款。而其未经报关私自购入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偷税,漏税罪与走私罪。且偷税金额达3005187.33元,已构成走私犯罪,同时也存在由走私非法牟利的行为,而其所走私的物品均为服装,属于普通物品。故其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而走私普通物品罪,可判处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故广东省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在进出口货物以及代购时应留意自己涉及的物品种类以及金额,并依法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共同为电子商务安全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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