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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出资合作框架合同、项目出资合作合同、项目合作协议.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项目出资合作框架合同要点:乙方(投资方)在一定期限、一定投资额度内对甲方(项目方)项目投资并获取项目收益。单个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由双方签订投资确认书确定。可选择是否由甲方承担保底收益。甲方(项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投资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投资甲方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合作模式1.1.乙方自愿向属于甲方项目的单个项目提供投资,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投资收益。1.2.甲方项目是指: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项目说明: 详见附件《项目投资方案介绍》。1.3.单个项目:双方确认由乙方提供投资的具体项目;以双方签署的《投资项目确认书》为准。2.合作期限2.1.合作期限: 年,自年月日起算(含当日)。2.2.合作期限届满前或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2.3.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对甲方项目的投资,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2.4.合作期限届满不影响单个项目仍应按约定的收益期限执行。3.乙方投资金额3.1.投资总额乙方同意向项目投入资金共计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元)(下称“暂定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则根据乙方按投资确认书向单个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之和计算。3.2.单个项目投资金额3.2.1.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元)。3.2.2.乙方向单个具体项目投入的投资款金额及付款方式,以投资确认书内容为准。 3.2.3.投资款金额的实际付款金额与投资确认书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付款金额为准;投资款分笔支付的,在计算收益时相应分笔计算。3.3.甲方承诺:乙方投资款仅能用于该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3.4.追加投资3.4.1.如因具体项目需要更多资金投入,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后续资金的投入并签订补充协议。3.4.2.如乙方不同意提供后续资金投入的,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投资收益。4.乙方投资收益4.1.乙方就单个项目提供投资款之后,即有权要求取得单个项目的投资收益;本条中的项目投资收益,均指每个单个项目的投资收益。4.2.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乙方支付投资款后,有权按有保底的“项目收入×乙方收益比例”享受投资收益。4.2.1.乙方收益比例: %(百分之)。4.2.2.项目收入按“项目收款金额-应扣除项目”计算。4.2.3.项目收款金额: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收入,以甲方实际收款金额为准。4.2.4.应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人工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人工、设备设施、物料采购、税费等成本,以甲方实际支出为准。4.2.5.保底收益金额:每月人民币(大写)元(¥元)。如按上述方式计算的乙方投资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则按保底收益计算,由甲方承担支付责任。4.3.项目投资收益结算支付方式4.3.1.项目产生的所有收入回款,应在甲方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分配顺序按如下方式:4.3.1.1.所有收入回款,首先用于向乙方偿还乙方投资额,直至乙方投资额被全部收回。4.3.1.2.乙方投资额被全部收回后,收入回款用于填补甲方垫付的成本。4.3.1.3.甲方垫付的成本均被收回后,收入回款应按上述“项目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4.4.乙方其他权益4.4.1.乙方有权查询项目账目情况,以核实项目收益情况;但乙方应对所了解的项目情况进行保密。4.4.2.乙方有权对项目经营提出建议、意见,但不得干涉、影响项目正常经营。4.4.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项目结算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甲方或乙方均有权要求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甲方应配合进行审计,包括向审计机构提供资料、配合审计机构了解情况。 4.4.3.1.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一方先行支付。如审计结果与甲方提供的结算文件不一致,则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4.4.3.2.各方均同意以审计机构的结论作为结算投资收益的依据。4.4.3.3.如各方未能就审计机构达成一致的,则要求审计方有权在下列审计机构名单中选定任意一家进行审计,其他方不得拒绝: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安永。4.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6.税负与发票就乙方取得的项目收益,乙方应依法开具发票并承担相应税费。5.项目收益承诺5.1.甲方承诺:单个项目投资收益不低于下列保底项目收益:保底项目收益:单个项目投资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四倍(“撤资利率”)计算。自乙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起算,计算至甲方实际支付差额部分之日止。 5.2.如就单个项目,乙方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低于保底项目收益,则由甲方对差额部分承担补足支付的责任。5.3.甲方支付差额部分款项的时间:乙方支付单个项目之日起满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5.4.甲方按约定支付差额部分款项后,乙方即不再对该单个项目要求支付投资收益。6.项目投资决策6.1.双方确认,单个项目视市场情况而定,无具体数量要求。6.2.双方应各授权一名负责人参与单个项目投资决定事宜。6.2.1.甲方指定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说明:6.2.2.乙方指定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说明:6.2.3.任何一方需变更负责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6.3.单个项目的投资,应经双方负责人达成一致方可实施。6.4.对于乙方不同意投资的单个项目,甲方仍可以自行投资或与第三方合作投资。 6.5.乙方确认,单个项目投资并启动后,具体筹备运营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安排与决定,乙方对此无异议。7.合同解除7.1.合作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7.1.1.甲方控制权发生变化。7.1.2.甲方经营状况恶化,影响到乙方的预期投资回报、投资安全或任何其他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权益的。7.2.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撤回已投资的投资款并要求甲方按“项目收益承诺”支付少于保底项目收益的差额。8.双方关系8.1.乙方与甲方不构成民事合伙关系,互相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乙方不对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包括与甲方项目相关的合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补充责任。8.2.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任何性质的代理关系,各方均无权以另一方代理人、另一方代表的名义进行活动,更不能代表另一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为另一方设定任何义务。9.保密 9.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9.2.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10.陈述与保证10.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10.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10.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10.2.甲方承诺:10.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10.3.乙方承诺:10.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11.违约责任 11.1.甲方逾期支付分红款或其他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1.2.甲方将乙方投资款用于约定之外用途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1.3.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退回乙方全部投资款,并从乙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起,按照撤资利率的200%向乙方赔偿资金占用费,直至实际退回全部投资款与赔偿,已经支付的收益不予退回。11.4.甲方瞒报收益责任11.4.1.甲方瞒报收益,除应向乙方补足支付以外,还应按瞒报部分金额的200%(百分之二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甲方瞒报收益:11.4.2.1.甲方提供的结算材料不真实,导致乙方应得收入减少;11.4.2.2.甲方实际取得收入未向乙方申报的,导致乙方应得收入减少;11.4.2.3.甲方拒绝配合审计或甲方的合理核算要求,包括以未保存资料、资料丢失等为由使得审计或乙方核算无法正常进行的。11.5.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2.其他约定 12.1.不可抗力12.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2.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2.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3.合同联系方式13.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3.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3.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3.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3.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3.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4.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5.附则15.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5.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投资确认书甲方(项目方):乙方(投资方):甲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项目出资合作框架合同》(下称“主交易合同”)。现根据主交易合同的约定,对单个项目投资事宜进行确认。 16.单个项目项目信息16.1.项目地址: 市 区 路 号。16.2.项目信息:上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17.投资金额17.1.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17.2.乙方投资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17.3.乙方投资额付款方式首笔款:¥ 元,于本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建设期过半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付清全部投资款。18.附则18.1.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本确认书与主交易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确认书约定为准。18.3.本确认书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时间: 年 月 日甲方/项目方确认:乙方/投资方确认: 项目出资合作合同要点:乙方(投资方)向甲方(项目方)项目投入一定资金,取得甲方项目的一定比例分红权,同时约定退出条件。无保底回购条款,接近共担风险的民事合伙。注意不能向不特定公众集资,不得非法集资。乙方不要求工商登记为股东、合伙人等。甲方(项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投资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向甲方的项目投资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合作模式1.1.乙方自愿向甲方项目提供投资,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投资收益。1.2.甲方项目是指: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地点: 项目说明: (项目具体信息详见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的甲方项目或项目,仅指上述特定项目,不含甲方名下或甲方管理的以及甲方未来名下的或甲方管理的公司、店铺、其他项目。2.乙方投资金额2.1.乙方同意向项目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元)(下称投资款)。2.2.投资款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2.3.如因本项目需要更多资金投入,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后续资金的投入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乙方不同意提供后续资金投入的,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获得的项目收益。2.4.甲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5.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出具收据。 2.6.甲方承诺:乙方投资款仅能用于该项目运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3.乙方投资收益3.1.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乙方支付投资款后,有权按“项目收入*乙方收益比例”享受投资收益。3.1.1.乙方收益比例:按两个阶段计算。3.1.1.1.第一阶段为: %(百分之)。第一阶段至乙方所取得投资收益之和达到乙方投资金额之前。3.1.1.2.第二阶段为: %(百分之)。乙方所取得投资收益之和达到乙方投资金额之日起,即进入第二阶段。3.1.2.项目收入按“项目收款金额-应扣除项目”计算。3.1.3.项目收款金额: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收入,以甲方实际收款金额为准。3.1.4.应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人工、设备设施、物料采购、税费等成本,以甲方实际支出为准。3.2.乙方确认:甲方不承诺项目收益,乙方所投入投资款有可能亏损,乙方同意承担此风险。3.3.项目收益结算支付时间首次核算支付投资收益时间: 年 月 日前,核算支付乙方支付投资款后至 年 月 日期间的项目投资收益。 第二次核算支付投资收益时间: 年 月 日前,核算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项目投资收益。之后依此类推;每季度核算支付一次。3.4.项目收益分配期限乙方有权享受投资收益,直至根据本合同约定被撤回投资或退回投资。3.5.乙方其他权益3.5.1.乙方有权查询项目账目情况,以核实项目收益情况;但乙方应对所了解的项目情况进行保密。3.5.2.乙方有权对项目经营提出建议、意见,但不得干涉、影响项目正常经营。3.5.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项目结算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甲方或乙方均有权要求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甲方应配合进行审计,包括向审计机构提供资料、配合审计机构了解情况。3.5.3.1.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一方先行支付。如审计结果与甲方提供的结算文件不一致,则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3.5.3.2.各方均同意以审计机构的结论作为结算投资收益的依据。3.5.3.3.如各方未能就审计机构达成一致的,则要求审计方有权在下列审计机构名单中选定任意一家进行审计,其他方不得拒绝: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安永。3.6.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7.税负与发票就乙方取得的项目收益,乙方应依法开具发票并承担相应税费。4.双方关系4.1.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4.2.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亦不代表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4.3.乙方与甲方不构成民事合伙关系,互相不承担连带责任。5.双方其他权利义务5.1.乙方确认,该项目具体运营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安排与决定,乙方对此无异议。5.2.甲方应根据甲方和项目的需要投入相应资源。6.项目清算6.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不得要求撤回投资;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6.2.下列情况下,双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1)该项目连续 个月亏损的;(2)因生产经营环境恶化、疫情等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6.3.上述情况下,双方均有权要求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清算且清偿项目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乙方有权按乙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项目清算后如仍有未清偿债务,由甲方及甲方项目承担,乙方不再承担。7.违约责任7.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7.2.甲方瞒报收益责任7.2.1.甲方瞒报应向乙方支付的投资收益的,除应向乙方补足支付以外,还应按瞒报部分金额的200%(百分之二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甲方瞒报收益:7.2.2.1.甲方提供的结算材料不真实,导致乙方应得收入减少;7.2.2.2.甲方实际取得收入未向乙方申报的,导致乙方应得收入减少;7.2.2.3.甲方拒绝配合审计或甲方的合理核算要求,包括以未保存资料、资料丢失等为由使得审计或乙方核算无法正常进行的。 7.3.乙方未支付投资款的,不得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逾期支付投资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再要求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益。7.4.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8.其他约定8.1.不可抗力8.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8.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8.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9.合同联系方式9.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9.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9.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9.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9.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9.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0.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附则11.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1.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投资亏损的风险条款。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乙方(签名):附件:项目实施方案(略)附件:项目预算方案(略)项目合作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丙方:身份证号:电话: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项目名称、主要经营地项目名称:注册号:经营场所:二、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范围包括:。三、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四、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投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人:甲方出资元,占股份______%,出资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资元,占股份______%,出资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出资元,占股份______%,出资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交齐。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本合伙出资共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或其他经营开支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协议各方按比例进行分配。4、每月最后一日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5、债务承担:在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六、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公司(项目)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退伙,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需提前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三)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__________元的;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有竞争的业务的;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四)退伙清算 合伙人在合伙期限未满之前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占股比例和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给退伙人70%。退伙人对给合伙项目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除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项目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货前的原因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五)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七、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1、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八、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2、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九、合伙的继续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十、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被依法撤销。(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十一、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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