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pptx

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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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汇报人:XXX 禁止结婚条件1无效婚姻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法律后果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4目录CONTENT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5离婚冷静期制度6夫妻共同财产分割7目录CONTENT 01禁止结婚条件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释义:1.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呢?医学的进步是否会对这些疾病的认定造成影响?该条是否对婚姻自由权过度干预呢? 民法典婚姻篇将本条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删除,并新增第1053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这⼀修订将婚姻的自主权交给了本人。 2.⾎亲主要指出于同⼀祖先,有⾎缘关系的亲属,即⾃然⾎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亲,即虽⽆⾎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然⾎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与养⼦⼥,继⽗⺟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禁⽌结婚的⾎亲有两类:(1)直系⾎亲。包括⽗⺟⼦⼥间,祖⽗⺟、外祖⽗⺟与孙⼦⼥、外孙⼦⼥间。(2)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包括:(1)同源于⽗⺟的兄弟姊妹(含同⽗异⺟、同⺟异⽗的兄弟姊妺)。即同⼀⽗⺟的⼦⼥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 02无效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条:【婚姻⽆效】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本条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效的情形,⽆效婚姻,是指⽋缺婚姻成⽴的法定条件⽽不发⽣法律效⼒的男⼥两性的结合。那么,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结婚应当符合⼀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双⽅完全⾃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不得早于20周岁;直系⾎亲和三代以内旁系⾎亲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活中,由于当事⼈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当事⼈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续成为夫妻。对这些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婚姻,当然不能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婚姻家庭编对⽆效婚姻作出明确规定。 0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法律后果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沿革:中华⼈⺠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条:【婚姻的⽆效】⽆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始⽆效。当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权益。当事⼈所⽣的⼦⼥,适⽤本法有关⽗⺟⼦⼥的规定。 释义:本条对⽆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始没有法律约束⼒。⼦⼥和财产处理规则相同。⽆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是⼀致的,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是有些不同点:(1)⽆效婚姻是违反禁⽌结婚条件的,当事⼈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不⾃愿,或者因为受隐瞒重⼤疾病使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2)对于无效婚姻,当事⼈、利害关系⼈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效,⼈⺠法院可依法宣告⽆效。受胁迫和受隐瞒重⼤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可以申请撤销,⼈⺠法院必须依当事⼈的申请撤销。(3)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判是否宣告⽆效。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当事⼈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撤销申请,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离婚的程序。 0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释义:本条明确了夫妻⽇常家事代理权,平衡了夫妻间的内部利益,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对于相对⽅的保护、维护社会交易也起到了积极的作⽤。 夫妻⽇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与第三⽅为⼀定⺠事法律⾏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在⽇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所实施的⼀定⺠事法律⾏为,视为依夫妻双⽅的意思表示所为的⺠事法律⾏为,另⼀⽅也应承担因此⽽产⽣的法律后果。 为了⽅便经济交往和婚姻家庭⽣活,保护夫妻双⽅和相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有必要赋予夫妻双⽅⽇常家事代理权。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个⽅⾯的问题:第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夫妻⽇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同等享有,夫妻双⽅在处理⽇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各⾃都可以⾏使夫妻⽇常家事代理权。 第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使⽅式。对于夫妻⽇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在⽇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为⺠事法律⾏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名义、另⼀⽅名义或者双⽅名义为之。 第四,夫妻⽇常家事代理权的⾏使范围。夫妻⽇常家事代理权的⾏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事法律⾏为”,通说概括为“⽇常家庭事务”或者“⽇常家事”。⽇常家事,是指为满⾜正常夫妻共同⽣活和家庭⽣活所必需的,⾮属⼈身性的⼀切事务。鉴于我国东、中、⻄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巨⼤,家庭⽇常⽣活需要的范围在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有很⼤差异,⽬前还难以确定⼀个统⼀的具体标准。 第五,夫妻⽇常家事代理权的⾏使限制。在实际⽣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时间、精⼒、知识、能⼒上的原因,⼀⽅滥⽤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会对⼀⽅可以实施的⺠事法律⾏为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在夫妻双⽅之间是有效的,法律⽆须加以规制,但为了保护正常交易安全,保护第三⼈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第六,夫妻⽇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夫妻任何⼀⽅⾏使夫妻⽇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事法律⾏为,对夫妻双⽅都发⽣效⼒,即该⺠事法律⾏为所产⽣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 05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沿革: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2017修订)第⼆⼗四条:债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与第三⼈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持。夫妻⼀⽅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持。 释义:可⻅,婚姻法中并未明确细化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对于共签也有许多的误解,有的⼈认为只有是夫妻双⽅共同签字⽽产⽣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事关夫妻双⽅特别是未举债⼀⽅和债权⼈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法典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多个⺠事主体等基于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条规定对这⼀内容加以强调意在引导债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夫妻另⼀⽅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被负债”现象发⽣;另⼀⽅⾯,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因事后⽆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要注意的是,本条只规定了三类⽐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依据法律规定产⽣的其他种类的夫妻共同债务。 ⽐如,本法第1168条规定:“二⼈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法第1188条第1款规定:“⽆⺠事⾏为能⼒⼈、限制⺠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由监护⼈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夫妻因被监护⼈侵权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6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条沿革:婚姻法第三⼗⼀条:男⼥双⽅⾃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确实是⾃愿并对⼦⼥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适⽤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必须适⽤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当事⼈⼀段时间,强制当事⼈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规定当事⼈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依据本条规定,在30⽇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即终⽌登记离婚程序。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仍坚持离婚,双⽅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内,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确实是⾃愿离婚,并已对⼦⼥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内,当事⼈双⽅没有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07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释义:本条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项财产分割原则,即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过错⽅权益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充分照顾并保护⽆过错⽅权利。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过错⽅的利益呢?《最⾼⼈⺠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中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过错⽅的原则。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没有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过错⽅的原则进⾏判决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新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婚姻法第46条,考虑到已经新增加了后⼀种离婚过错赔偿⽅式,加重了对婚姻中⽆过错⽅的保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暂先不考虑增加照顾⽆过错⽅利益的原则。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要考虑照顾⼦⼥权益和⼥⽅权益,也要兼顾照顾⽆过错⽅的权益,三者缺⼀不可。司法实践中,多数⼥⽅权益与⽆过错权益是⼀致的,但是也有不⼀致的情况,法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决。 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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