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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登记注册。名称:住所: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信息咨询(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1个: 姓名:住所: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委派或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29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公司盖章。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29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认缴期限如下:股东名称证照号码认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时间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所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股东职权第十七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9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执行董事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29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9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名。监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29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公司法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29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29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便分配。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十三条29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四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四十七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由股东组成。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和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29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订新的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定,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全体股东盖章及签字:29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五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六条29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七条公司名称:第八条公司住所:,公司以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人缴纳的出资额,且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必须在公司设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人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出资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第十三条出资人名称为,住所为营业执照号为。 29 第六章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义务第十四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第十五条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出资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缴足。第十六条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第十七条出资人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八条公司随时将出资人的名称及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第十九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依法足额缴纳出资额;3、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4、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指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3、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29 4、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8、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9、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出资人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出资人加盖公章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或董事长)1人,(董事人),由出资人指派。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出资人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29 公司设经理1名。根据经理的提名,可设副经理。经理和副经理均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五条公司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人(或监事会),包括出资人代表和职工代表。出资人代表由出资人指派;职工代表依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职工协商推举。第二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29 3、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出资人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监事(或监事会主席)列席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有权对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三十条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9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的,必须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出资人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第三十六条29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资人决定不予赔偿或者不予全部赔偿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其给予答复;法定代表人不予答复或者出资人对其答复不予接受的,出资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履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2月底之前送交出资人。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必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所余利润,全部归出资人所有。第四十一条出资人、执行董事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违法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29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并须在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中记载。第四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十章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第四十五条公司合并的,必须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公司分立的,必须相应分割其财产。公司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相应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四十六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相应的注册登记。第四十七条公司依法减资后,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设立日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29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予以解散。第五十条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公司的,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修改章程而使公司存续,但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记。第五十一条公司非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的,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末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五十四条清算组依法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但是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29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视具体情况,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五十五条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法清偿前,出资人不得动用。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持上述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须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同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出资人。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非由执行董事兼任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及能够对出资人、执行董事、监事产生影响的主管负责人。第六十条本章程置备于公司,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出资人盖章: 年月日29 X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出资设立荣成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5年3月17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荣成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荣成市荣昌路58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29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股东:******;住所:***市***路***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第五章公司类型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缴足。 29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八)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九)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聘任公司经理。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29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29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九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9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9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九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第三十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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