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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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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率重大火灾隐患,是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定时炸弹”,是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罪魁祸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攻克的“顽疾”,也是各级政府关心和普通市民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为你介绍如何建立并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机制,提高隐患整改效率。 一、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面临的客观现实 重大火灾隐患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一是火灾危险性高,表现为一旦发生火灾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巨大财产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二是整改难度大,表现为需要投入资金大、涉及产权关系复杂或建筑设计先天性不足等。这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必须面临的客观现实,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不足是制约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随着宣传普及教育的不断深入、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和消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并非不想整改,但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特别是那些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隐患单位,很多隐患单位过去经济效益很好,如今却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坡、下岗职工明显增多、内外包袱日趋加大、生产规模越来越小、资金周转困难等,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想整改火灾隐患,但在经济上确实无力承受,因此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二)安全意识淡薄是隐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 尽管在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力度,努力使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增强,但是,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公众未能从以往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把消防安全牢记心中。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或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大量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 (三)建筑结构先天不足阻碍隐患整改进度。由于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大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又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就是现有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这些,都使得建筑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四)政府决策增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度。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形象工程”、“样板工程”、“献礼工程”、“大事工程”,这些工程带有“行政特殊性”,绝大多数均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或使用,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而且,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保护这些工程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相关规定,以“创造良好的经济软环境”等为由,限制或禁止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还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往往给投资商很多承诺,其中就包含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工程项目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并很快投入生产,消防部门一旦依法查处,地方政府领导并出面干预,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五)规范条文修改导致建筑设计缺陷。有些建筑在设计阶段新的规范条款尚未颁布实施,但竣工验收却依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再就是新的规范条款已经颁布实施,设计人员却仍然按照旧的规范进行设计,导致显然达不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房间及办公室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在修改条文颁布之前并未作如此要求。因此,在新旧条款交替执行过程中,如果条件允许,应及时修改设计,按新规范要求施工,以免留下隐患事后难以整改。 二、提高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效率的主要途径 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并不困难,关键是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提高整改效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消防监督人员自身素质。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如果消防监督员自身素质不高,自己都不知道隐患整改的关键所在,今天说存在这个问题,明天又说存在那个问题,这个消防监督员提这个问题,那个消防监督员又提那个问题,隐患单位因而无所适从,提高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效率就是句空话。这里所说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其中政治素质是根本,业务素质是保障。如果执法人员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动机不纯洁,再强的业务素质也只能为其谋私利所用;如果消防监督员业务素质不过硬,火灾隐患提不准,政治觉悟再高也对火灾隐患整改没有多大帮助。因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从提高消防监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入手,加强执法为民思想教育,加大消防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有效激发消防监督员立足本职岗位自主学习消防技术规范的热情。 (二)发挥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作用。一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对整改火灾隐患重要性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涉及消防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要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有关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危害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大、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要尽快做出明确的答复。 (三)制订科学合理的隐患整改方案。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从而实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公安消防机构在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时,必须由三个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实地查看,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严把建筑设计审核、施工及验收关。 事实上,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大多存在于建筑布局、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生产流程、技术工艺等防火措施不健全、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等方面。而造成这些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把关不严,以致养痈成患。因此,在建审工作中,既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关的规范和规定条文,使之适用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又要从内部入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和审验分离制度,确保审核不走过场,验收不留隐患。消防监督人员在审验工作中应该积极主动,提高大局意识和服务质量,对重点建设项目,本着“求实、高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参与工程设计、论证、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五)切实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力度。要加大对工程项目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和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力度。要加强对施工过程检查的频次,发现未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施工的及时以法律文书形式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对有条件整改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给予严厉处罚。对那些确实困难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可以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要“一棒子打死”,否则,只能形成隐患久拖不改、长期存在的被动局面。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行使检查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宣传和公开重大火灾隐患社会举报及奖励制度,在现有法律设定处罚前置条件的情况下,把着眼点放在消除火灾隐患上,而不是单纯的罚款上。在当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整改火灾隐患困难大的现状下,要依法用足罚款、拘留和停产停业等处罚手段,尤其是要依靠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联手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六)建立“政府挂牌、媒体暴光、升级降级”长效机制。历年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实践证明,这套机制是行之有效的,一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必须依靠政府、媒体的督促和监督。采取挂牌、暴光、升级、降级等举措,对隐患单位触动很大,可以有效地提高隐患整改效率,缩短隐患整改周期。我们要结合火灾隐患存在的特点,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将这一机制不断深化、拓展和完善。 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隐患单位及消防部门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历史地、科学地分析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原因和特点,实事求是地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探索新方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效率肯定会得到大副提高,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一定会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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