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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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零章导论知识点名称内容古代法律制度★★1.出现在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法是已知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2.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及其由来★★★★1.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南部的一种古老文字,由苏美尔人发明。2.对楔形文字法的发现和认识是从1900年对近东出土的石刻和泥版文字的解读成功开始的。3.使用楔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4.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南部的一种古老文字,由苏美尔人发明。因这种文字是用削尖的芦苇秆、木棒或骨针等特别书写工具在泥版上刻画而成,字划先重后轻,以三角顿点延伸而成笔直的楔形,故称楔形文字。楔形文字法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楔形文字法的产生★★★5.《乌尔纳姆法典》(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6.《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7.楔形文字法的特征包括结构完整、涉及面广、重视财产关系的调整。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演变★★8.《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其原文刻于石柱上)现存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在楔形文字法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过的法典有:《乌尔纳姆法典》《俾拉拉马法典》《赫梯法典》《苏美尔法典》。法典的制定★★9.《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0.汉穆拉比王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统一了两河流域,以重视立法著称,在位期间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1/18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11.《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它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第1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结语部分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12.伤人处罚属于第194~214条的规定;侵犯财产罪属于第6~126条的规定;侵犯家庭罪属于第127~193条的规定。财产法★★13.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14.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15.《汉穆拉比法典》有一系列关于买卖、租赁和盗窃奴隶的规定。如租借的奴隶逃跑,租借者须承1/18 担物质上的责任。契约制度★★16.《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2/3,其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规定银钱借贷法定最高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17.《汉穆拉比法典》中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园圃、车辆、船只、牛、驴等。犯罪与刑罚制度★18.《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处刑最严厉)和侵犯家庭罪。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9.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20.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案件的判决,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法典》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第二章古印度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古印度法的产生★★★★★1.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2.吠陀是古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最为古老)(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3.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以诗歌体裁写成。4.法典中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法经: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宗教影响而形成的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古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5.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这是每个佛教徒终生必须信守的戒条。6.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国王敕令(“石柱法”或“岩石法”)。7.佛教经典总称“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法律意义最明显),佛教寺院规条。2/18 种姓制度★★★★8.古印度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9.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1)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刹帝利娶的妻子的种姓不能是婆罗门。(3)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10.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族内婚。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2/18 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11.古代印度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12.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只适用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实行长子优先原则★★★13.古代印度的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印度人视“传种”为男人的天职,而长子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不欠祖先的债,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与宗教密不可分★★14.《摩奴法典》共12卷,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第2卷)、“家居期的法”(第3、4、5卷)、“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第6卷),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15.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16.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严格维护种姓制度★17.首陀罗(最底下最肮脏)是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出生,刹帝利是从梵天双臂出生,吠舍是从梵天腿中出生。18.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为种姓法的“种姓法”。第三章希腊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古希腊法的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1.根据考古发现,其遗迹刻在泥板上的古希腊法是“迈锡尼法”。欧洲最早产生国家与法的地区是希腊,古希腊法是西方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根据考古发现,公元前20世纪古希腊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米诺斯。古希腊法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2.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各城邦由习惯法时期进入成文法时期的主要立法有:《德拉古立法》、《梭伦立法》、《阿提卡法典》、《罗德岛海商法》、《哥尔琴法典》等。3.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于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古希腊早期保存最完整的法律文献是《哥尔琴法典》。3/18 雅典“宪法”的形成★★★★★4.在雅典法的形成中最早开始设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的是梭伦立法。5.希波战争后,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霸主时缔结的是提洛同盟。6.阿菲埃尔特立法创设的司法制度是不法申诉制度。7.最早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的改革是提秀斯(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的雅典执政)改革。8.为雅典民主宪政制度奠定基础的法制活动是梭伦改革。7.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从而确立奴隶制3/18 民主宪政制度的古希腊城邦是雅典。9.建立了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庭提起申诉制度、公元前462年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阿菲埃尔特。10.公元前443-429年,伯里克利在担任雅典最高统治者期间制定的一系列促进政治民主化的法律措施主要有:(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在民主改革中实行公职津贴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伯里克利。11.尽管广泛采用重刑,但又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特权的雅典执政官是德拉古。12.雅典“宪法”经过了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这些立法改革主要有: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伯里克利立法。13.雅典城邦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雅典的陪审法院作为第一审级的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国事罪、渎职罪。14.公元前509年,古希腊克里斯提尼立法时建立的500人议事会,成为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15.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16.《哥尔琴法典》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共有70条条文,是保存最完整的希腊早期的法律文献。17.雅典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取消了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3)颁布了《贝壳放逐法》。18.德拉古立法:由执政官德拉古制定的雅典第一部成文法,以广泛采用重刑闻名于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债权制度★19.古代雅典的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借贷、合伙、雇用。雅典刑事法律制度★★20.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雅典刑事法律制度中最严重的犯罪是叛国。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抽签产生。4/18 法院组织★★21.公元前5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力机关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22.雅典城邦在梭伦时期建立的、后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司法机关的法院是赫里埃。23.雅典设立的专门性法院有阿留帕格斯法院、埃菲特法院和赫里埃。24.阿留帕格斯是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它原本是氏族贵族的权力机关,拥有审判权,公元前5世纪,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主要审理故意杀人、毒害及纵火等案件,案件在露天场所当众公开审理。诉讼制度25.雅典法律规定拥有起诉权的是成年男性。雅典法中绝对没有起诉权的人有:奴隶、女性、未成年4/18 ★★人。雅典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保护人”起诉的是异邦人。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26.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2)古代希腊法是一种世俗法律。(3)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4)在古希腊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5)相对私法,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6)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古希腊法中的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对罗马法、西方法律文化乃至后世民主政治都产生了影响;(2)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第四章罗马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十二表法》的制定★★★★★1.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十二表法》。2.以梭伦立法为学习对象的罗马法典是《十二铜表法》。3.罗马帝国时期广泛流行的婚姻形式是无夫权婚姻,其最早出现于共和国末期。4.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①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②最高裁判官。③万民法: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4)《国法大全》的编纂:优士丁尼成立了以大臣特里波尼安为首、著名法学家参加的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年到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汇编。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5.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罗马最高裁判官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法律体系,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6.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7.古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具有实际应用性质,他们的任务有解答、编撰、诉讼、著述。8.荣获罗马五大法学家盛誉的学者有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9.《引证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中确立的、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10.据《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意见均衡时,应采取其意见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11.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国法大全》的编纂★★12.《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13.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14.《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15.乌尔比安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5/18 习惯法★★★★16.罗马法的主要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公法与私法★★★★17.罗马法的分类:(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分为公法和私法(2)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根据立法方式的不同,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自然人★★18.罗马法上的人格小减等指的是丧失家族权。罗马公民享有的、包括公权和私权的权利是市民权。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诉讼权、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罗马法称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为人格。婚姻与家庭法★★★19.无夫权婚姻,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子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物权★★★★★20.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的所有权形式有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和外来人所有权。21.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物的分类:(1)有体物与无体物(2)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3)可动物与不可动物(4)可有物与不可有物(5)有主物与无主物。22.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消灭的内容:(1)事实上的消灭。(2)法律上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所有权客体的消灭、奴隶的死亡或解散等称绝对消灭;从事买卖、转让等行为,标的物权仍然存在,只是更换了所有权人,称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法定诉讼★★★★23.罗马法中的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亦称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实行“公开审理”原则。(2)程式诉讼:共和国后期,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以弥补法定诉讼的缺陷。(3)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始终由一个官员担任。24.事实审查(罗马):罗马法定诉讼中的一个阶段。主要对起诉案件作实质审理,审查事实和证据,依照裁判官的意见要点,由民选的承审法官作出判决。25.“言辞辩论”原则: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当事人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固定的动作,并应携带争讼物到庭,双方可互相反辩。私法极为发达★★★★★26.罗马法的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27.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文书契约。28.罗马私法更为发达的具体表现:(1)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2)内容丰富,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家庭与婚姻、监护与保佐、物权、继承、债权等详细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等。(3)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深,且传世的法律巨著《国法大全》涉及的内容也几乎全部是私法。 罗马法的复兴★★★★★29.罗马法复兴及其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1)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的影响从未中断。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调整私有制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2)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活动,6/18 是罗马法在学术领域的复兴。最终导致了罗马法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复兴,即“罗马法的继受”。影响:(1)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的划分,为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的借鉴与吸收(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4)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法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30.14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罗马法复兴运动发生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第五章日耳曼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日尔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1.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存在较久的是法兰克王国。日耳曼法形成的时期是公元5-9世纪。2.公元843年法兰克帝国分裂为三部分,即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3.塔西陀时代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已趋于解体。日耳曼法包括公元5至9世纪西南欧各国的法律、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蛮族国家中王权比较发达、王室法令发展得比较早、数量较多的法兰克王国。日耳曼法的成文化★★★★★4.在不列颠,先后颁布的蛮族法典有《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5.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撒利克法典》(5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在当时有很大权威性且有着广泛影响)。6.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在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做是公约或契约。在日耳曼习惯法成文化最迟的北欧地区13世纪才出现的“蛮族法典”为《裘特法典》。7.西南欧地区的日耳曼“蛮族法典”主要有《尤列克法典》《撒利克法典》《伦巴德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制定过蛮族法典的国家有伦巴德王国、勃艮第王国、西哥特王国。8.《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9.蛮族法典:各日耳曼国家在习惯法的基础上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而编纂的成文法典。10.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日耳曼法是西欧近现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不动产所有权★★★★11.日耳曼法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的是耕地。12.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13.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氏族公社享有管理权,家庭没有土地的处分权。日尔曼法中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马尔克公民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不包括自由民份地。耕地、森林、河流、牧场属于公社集体所有。14.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日耳曼人组成按地域关系划分的马尔克公社时,社员房屋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场等为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15.采邑:是法兰克王国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国王封赏土地是以受封者为国王尽义务为条件的,只 能终身享有,不得世袭。债权制度★★★16.日耳曼法规定转让时要式性最为明显的标的物是土地。日耳曼法为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债务履行经常使用的方法是扣押人身。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以血亲关系为依据。日耳曼法中规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有宣誓、扣押财产、扣押人身等。7/18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7.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表现:(1)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体即家庭、氏族、公社的约束(2)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法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18.强调团体本位的法律是日耳曼法。根据日耳曼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日耳曼法。“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的状况,反映了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特征。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19.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1)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2)以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第六章教会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教会法的产生★★1.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承认基督教合法地位而发布的法令是《米兰敕令》。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2.公元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罗马的国教。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教会法的渊源具体表现有《历代教令提要》、《哥列高利九世教令集》等。《圣经》(流行各国的《新旧约全书》公元397年确定)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教会法大全》(1582年)、天主教会法典(1917年)不属于鼎盛时期教会法的渊源具体表现。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尼西亚信经》。3.约在公元5到6世纪间汇编成的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是《使徒法规》。《圣经》★★★★★4.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包括《旧约全书》(简称《旧约》)和《新约全书》(简称《新约》)两部分,合称《新旧约全书》。(2)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3)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亲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4)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和原则。5.《出埃及记》是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以摩西“十诫”为核心。教会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圣经》。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新旧约全书》。8/18 教皇教令集★★★6.1582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教皇教令集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在私人编纂和官方编纂的基础上,1582年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其进一步汇编定名为《教会法大全》。13世纪,由教皇编纂的、被称为《官刊教令集》的是《哥列高利九世教令集》。第一部教皇教令集是格拉蒂安教令集。教阶制度★★★7.教阶制度的内容:(1)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反映了教会法的封建性质。(2)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权。8.教会法中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阶制度。根据教会法的规定,在一般8/18 教区内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并对教皇宣誓效忠的神职人员是主教。按照教会教阶制度规定,能够成为教皇候补成员的是大主教。按天主教教阶制,属大教职的职位是神甫。土地和财产制度★★9.弃绝罚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教会法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应受到的严厉处罚是弃绝罚。中世纪欧洲最大的封建主是天主教会。契约制度★★10.教会法主张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合理”,达到均衡,它被称为“正当价格”原则。13世纪下半叶,教会法学家援用了“利息”一词来表示贷款人可以索要的合法利益,该词来源于罗马法。中世纪欧洲与日耳曼法、罗马法并称为三大法律的是教会法。继承制度★11.教会法院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权限:(1)监督遗嘱的执行(2)验证继承遗产的遗嘱(3)处理无遗嘱遗产的分配。诉讼制度★★12.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宗教裁判所: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又称为异端裁判所。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13.教会法的基本特点:(1)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2)教会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3)教会法的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14.教会法的历史地位:(1)它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2)教会法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①刑法方面,教会法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宗教感化和道德矫正,这对近代刑法思想有积极的影响。②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在审判时遵循“良心”的要求,这为西方诉讼法中“自由心证”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③中世纪后期,教会法逐步废除了宣誓和神明裁判等主观证据的效力,转而采信更为客观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这对于证据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进步意义。④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则和制度,如一夫一妻原则,婚姻自主原则,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等,均对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重要影响,迄今仍保持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第七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知识点名称内容9/18 城市法的发展★★★★1.“汉萨”的德文原意为会馆。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中世纪城市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成文法典的编纂。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习惯法。13世纪末德国最早的城市法《萨克森城市管辖法》,主要是一部法院判决汇编。12世纪以后西欧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处于领先地位的意大利城市法典主要有《比萨城市法典》《米兰城市法典》《佛罗伦萨法典》《毕士托瓦法典》。十三世纪以后西欧许多商业城市,为了保护独立地位和经济利益结成城市同盟,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城市同盟的法律。这其中最有名的城市同盟是汉萨同盟。中世纪西欧城市法院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城市法。最早的城市习惯法汇编发端于意大利。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发展主要经历的阶段有:习惯法汇编、成文法编纂、城市同盟法出现。9/18 城市宪章★★★2.以限制或保障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保护市民的某些利益为基本精神的城市法渊源是城市宪章。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产生主要是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中世纪西欧著名的城市宪章有:《斯拜尔特权宪章》《自由大宪章》《马因斯宪章》。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有:行会章程、城市特许状、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城市立法是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行会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对中世纪城市的工商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中世纪西欧各地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许多城市法典往往将法院判决编入其中。3.城市宪章,也称城市特许状,是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一般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商法的发展★★★4.中世纪西欧最早编纂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是意大利。10-16世纪是西欧商法的共同商法时期。近代一直维持判例法传统,没有编纂商法典,仍适用共同商业习惯的国家是英国。西欧中世纪在海商法领域起中心作用的城市有阿玛尔菲、奥内隆岛、巴塞罗那。中世纪西欧最早编纂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是丹麦《海商法典》。西欧共同商法时期编纂的海商法典有:阿玛尔菲法典、奥内隆法典、康梭拉多法典、威士比法典。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5.中世纪西欧商法的渊源:(1)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是中世纪西欧商法和海商法最为直接的法律渊源。(2)商事和海事习惯:是中世纪商法和海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在长期的商业和海上贸易的活动中自发形成的,其规则为各地商人普遍遵守。(3)商事与海事判例:是解决商人之间或城市联盟成员之间的商事和海事纠纷的重要场所。6.城市同盟法令是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渊源之一。是城市同盟会议以同盟城市的名义联合发布的法令,对协调城市同盟与外部势力的关系以及城市同盟成员之间关系有重要作用。商人及商人组织★7.根据中世纪西欧商法,商人在商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义务,如遵守行会章程、缴纳税费、设置并保存商业账簿、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记载营业及财产状况,遵守海上习惯等。商法的基本特点★★8.中世纪商法的基本特点:(1)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2)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3)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第八章伊斯兰法知识点名称内容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1.在伊斯兰法发展的过程中,公元10世纪以后是盲从时期。“塔格利德”时期是伊斯兰法中的盲从时期。伊斯兰法中的塔格利德是指因循传统。统一了阿拉伯国家的第一位政治领袖是穆罕默德(伊斯兰教的创始人)。10/18 《古兰经》★★2.《古兰经》: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教的根本渊源,其他一切伊斯兰法均须以《古兰经》为基础。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古兰经》(根本渊源,其他渊源的基础)、“圣训”、法经、其他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2/3。10/18 “圣训”★★3.“圣训”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教法学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政府的行政命令主要集中在公法领域,尤其是税法和刑法领域。伊斯兰法在其形成过程中,大量吸收阿拉伯半岛原有的习惯。教法学★★4.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5.伊斯兰教法学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在伊斯兰法中,以权威法学家的一致意见来创制法律,这种方法被称为公议。穆斯林的基本义务★★6.穆斯林义务中的法定施舍被称为课功(实际演变为一种税收)。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拜功。《古兰经》规定每一个身心健康的穆斯林男子,除“五功”外还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是圣战。7.五功是伊斯兰法规定的穆斯林的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和课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财产制度★★8.在伊斯兰法中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人如果不愿信奉伊斯兰教,其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如占有人改奉伊斯兰教,其土地占有形式为米克尔。伊斯兰法中的土地大致可分为圣地、被征服地区的土地、伊克特、瓦克夫。瓦克夫作为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主要分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私人瓦克夫)。在伊斯兰法中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被称为瓦克夫。伊斯兰法中,土地捐献者一开始就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财产被称为公益瓦克夫。伊斯兰法中,以服兵役为条件的土地占有形式是伊克特。伊斯兰法中,初始即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公益瓦克夫,其宣布者是捐献者。伊斯兰教规定有权支配土地的是先知及其继承人。司法制度★★9.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定,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穆罕默德的继任者)。伊斯兰教沙里阿法院,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由一名“卡迪”主持。“卡迪”是伊斯兰教法中的教法官。10.卡迪即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11.沙里阿法院是伊斯兰法的法院之一,一般由一名“卡迪”(教法官)主持,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依教法审判。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12.伊斯兰法的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13.伊斯兰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1)由于穆斯林世界世俗政权没有立法权,法学家们就担负起立法和发展伊斯兰法的重任(2)早期运用意见、类比、公议等方法,对《古兰经》原理进行阐释,使圣训成为法律渊源(3)形成四大法学流派,结合司法实践对经训精神加以阐释和发展,最终确立了伊斯兰法的四大渊源。11/18 ★★第九章英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普通法的形成★★★1.英国法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中世纪专门处理皇家财政税收案件即在普通法形成过程中,最早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来的是棋盘法院。1086年威廉在英国编制的土地调查清册又被称为末日审判书。公元12世纪在英国进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改革的国王是亨11/18 利二世。2.英国普通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起★衡平法的兴3.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2)内容僵化(3)救济方法有限。对选举制进行改革★★4.功利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典化,从而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英国19世纪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1)对选举制进行改革(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5.“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6.在英国法中,判决理由是一个判决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对今后类似的案件有拘束力,并可以作为先例加以引用。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衡平法的特点★★★7.衡平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有:禁令(最有效)、纠正、撤销、部分履行、特别履行。8.英国衡平法的特点:(1)程序简便:普通法素有“诉讼程序的奴隶”之称(2)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3)救济方法多样性(4)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9.衡平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有:(1)最重要的方法包括:“禁令”,这是衡平法最有效的救济方法。(2)还包括部分履行、特别履行、纠正、撤销、返还等。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10.衡平法与普通法在实施领域方面的关系:(1)普通法是全方位的。从民事侵权行为到刑事犯罪,从土地转让到家事纠纷,几乎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2)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比如信托、契约等私法领域。习惯★★11.英国法中习惯成为法律渊源的主要构成条件:(1)远古性(2)合理性强调,如果一项习惯缺乏合法理由,将会被推翻。(3)确定性,一项习惯必须在三个方面同时清晰和确定才能加以引用。(4)强制性,如果一项习惯不具有强制力,自然就不能加以引用。(5)不间断性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12.英国宪法的特点:(1)是不成文宪法;(2)具有极强的历史延续性;(3)内容具有不确定性;(4)是柔性宪法。12/18 地产制★★13.1925年前英国的地产制:(1)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前者是指现在就占有土地的地产权;后者是指权利人必须等待他的占有权发生效力后才能占有的地产权。(2)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两者都属于将来地产权,因此都是指前一个占有人的地产权届满后才能成为有效占有的地产权。(3)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完全保有地产权是没有占有期限的地产权。租借地产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对价的概念★★14.对价:是英美契约法中的核心要素。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另一方作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12/18 过失责任原则★★15.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原则:(1)过失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2)比较责任原则:比较责任仍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的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3)严格责任原则:英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创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第十章美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1.19世纪中后期,由美国法学家菲尔德主持,为纽约州编纂的法典有《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刑法典》。2.19世纪上半叶是美国法学研究成果的多产时期,其中肯特模仿布莱克斯东出版了《美国法释义》。现代时期的美国法(19世纪末至现代)★★3.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时间是1890年。从1928年起,每隔5年修订一次,每年有一补编的美国法律文件是《美国法典》。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独立宣言》。《五月花号公约》★★★★★4.《五月花号公约》:(1)1620年,第一艘被获准运送清教徒移民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英国商船“五月花号”,在抵达科德角时船上的清教徒移民订立的自治公约,后称为《五月花号公约》。(2)公约规定自由缔约,结成人民政治团体,随时制定和实施有益于本殖民地总体利益的公正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与职责。(3)公约开创了北美殖民地制定公约的先例。5.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1)《五月花号公约》。(2)《独立宣言》。(3)早期州宪法。(4)1781年《邦联条例》。6.《法律重述》是美国法学会对司法判例的汇编,系统、明确地反映了普通法的规则。13/18 联邦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7.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1)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2)联邦主义原则:第一,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中,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联邦保护各州;第二,在联邦国会的立法权范围上,未经《宪法》列举的权利一概归各州保留行使;第三,在各州之间的关系上,遵循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的准则。(3)“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国会、总统、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三种权力之间互相制约。8.对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作出规定的美国宪法条文是第5条。迄今为止,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总数是28条。至1955年为止,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26条。美国联邦宪法的本文共7条。美国总统行使的权力中无须得到参议院批准的有发布行政命令。《权利法案》★★9.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第1-10条宪法修正案。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10.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1)美国公司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凡股东负无限责任的属于合伙,法律不承认其为公司。(2)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的划分。美国公司法按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13/18 点★★将公司分为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3)政府加强了对公司的控制。20世纪后,联邦政府加强了对公司的控制与管理,除制定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外,还在统一各州公司立法方面有重大进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1.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联邦立法,其立法依据是联邦宪法关于授予联邦管理州际商业和对外贸易权力的条款。联邦反托拉斯法主要有三部:(1)《谢尔曼反托拉斯法》(2)《克莱顿反托拉斯法》(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1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1)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是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有力手段;(2)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审查权,通过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判决,调整了联邦中央与州的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权(3)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演变、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灵活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13.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14.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15.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之一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的内容:(1)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2)在此原则下,法院判决创制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法官享有重要地位,法官不仅享有司法审判权,而且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及由“先例”原则所决定的实际上的立法权。(4)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第十一章法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人权宣言》★1.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的法律文件是《人权宣言》。《人权宣言》阐述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2.《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和其他法治思想为理论依据,并借鉴北美《独立宣言》的内容。14/18 《1958年宪法》★★★3.现行宪法中规定议会只在“一般原则”范围内保留立法权,由政府拥有“条例性质”的立法权的这种“半议会制度”的国家是法国。赋予宪法委员会以违宪审查职能的法国宪法是1958年宪法。4.宪法委员会是法国《1958年宪法》中设立的一个国家机构,兼有司法、监督、咨询多重职能,享有违宪审查权,由9名成员组成。《法国民法典》的修订和民法的现代发展★★5.现代法国民法中所有权制度变革的主要表现:(1)所有权的含义有所扩展,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2)个人所有权不受限制原则发生转变,国家、社会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趋向明显,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3)动产所有权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变化。现代社会改变了传统民法偏重不动产的状况,动产的地位发生了重要变化。14/18 民法典的渊源和特点★★6.《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影响广泛的一部民法典。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法典注重实际效用,通俗易懂;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刑法典的结构与特点★★7.1810年《法国刑法典》按照刑罚处罚的轻重,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三种。8.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1)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既往原则。法典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2)对危害国家、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极严厉的惩罚。对所谓“大逆罪”,即以暴力或阴谋威胁皇帝或皇族统治的行为,也适用死刑或没收全部财产。法典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3)巩固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4)刑罚残酷。(5)规定了国家官吏和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犯罪和刑罚。法院系统复杂的表现★★9.法国的法院系统:(1)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彼此分立、互不隶属。(2)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实际结构体系较复杂。其中的商事法院是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3)行政法院系统较整齐,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组成。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10.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包括:(1)在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2)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主要的部门法领域制定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3)大陆法系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4)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相分离的双轨制(5)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法学有重要推动作用。第十二章德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全面继受罗马法时期(15世纪以后)★★1.《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由神圣罗马帝国颁布的、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典。诉讼采用纠问主义原则,刑罚残酷。在德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2.1532年,德意志帝国国会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在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下,德国对罗马法的全面继受始于15世纪。《德意志帝国宪法》★★3.规定其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的德国宪法是《德意志帝国宪法》。19世纪标志着全德统一宪法开端的立法是《法兰克福宪法》。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议会的组成是帝国国会和联邦议会(联邦议会高于帝国国会)。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各邦元首任命。15/18 《魏玛宪法》★★★★★4.《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德国《魏玛宪法》第48条赋予了总统“强制执行权”与“独裁”的权力。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是《魏玛宪法》。《魏玛宪法》宪法规定了“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等原则。德国魏玛宪法不再公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强调的重心转向社会化。《魏玛宪法》“经济生活”章有“经济宪法”之称。主要规定了:(1)“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2)强调“社会化”原则(3)对公民的著作权、发明权、美术权、科技创作等知识产权,也予以保护和支持。纳粹德国的根本法★★★5.标志着德国法西斯专政开始的法律是《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和《保护人民和国家条例》。推进德国建立法西斯专政的法律文本有:《文官任用法》《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德国改造法》《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希特勒执政后颁布的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消除人15/18 民和国家痛苦法》。民法典的制定★★★6.在德国,罗马法的代名词是潘德克顿,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理论和体系基础的是潘德克顿法学派。德国以温德海得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法学派形成的基础是罗马法的《学说汇纂》。历史上首次提出“法人”和“法律行为”概念的法学家是胡果。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存有某些法学派的分歧,这些法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特征★★★★7.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生效的时间是1900年。8.《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加以编纂,共分5编,35章,2385条。这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同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9.《德国民法典》的特点: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战后社会立法的发展★★★10.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德国。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出现在德国。联邦德国社会立法的内容: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联邦德国社会立法中,用于对公民从事就业训练、技术培训及住房和生育子女的补助的是社会补偿。德国法西斯刑法种族主义理论的核心是素质论。德国法的基本特点★★★11.德国法的基本特点:(1)德国法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到近代法国开创的六法体系的直接影响,是法典法的典型代表。德国法强调立法与司法的明确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否定法官的造法功能,否认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2)和法国法相比,德国法也存在巨大差别:首先,德国法比法国法更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的因素;其次,德国法更注重法典的逻辑性、科学性;第三,德国法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第十三章日本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日本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1.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构建基础是中国隋唐法。以中国唐朝《永徽律》为蓝本的日本法典是《大宝律令》。日本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过程中的重要变革是大化革新。2.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明治维新”开启日本社会的近代化,资本主义列强的压力,是日本法制西化的直接动因。(2)最初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受到日本舆论及各界的普遍反对。(3)1889年《明治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法进入德国化阶段。先后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最终确立。16/18 日本封建法律制度的演变★★3.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中,较多地保留了日本传统和习俗的是习惯。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的日本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是《御成败式目》。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确4.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进入法制西化的历史时期,其近代法典编纂自1889年开始进入新阶段的标志是颁布《明治宪法》。16/18 立★★★★5.近代日本法典编纂的阶段性:(1)日本近代法典编纂的背景基础是明治维新。1867年明治天皇即位宣布废除幕府,以西方国家为模式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司法等多方面的改革,史称为明治维新。通过颁布五条誓文、维新政体书为改革确立了基本原则;宣布版籍奉还、废藩置县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进行广泛的社会改革,实现日本社会的近代化。(2)明治维新后日本法治进入法治西方化发展时期。在列强的压力下明治政府着手起草法律,在短期内制定了一系列西方式法典。(3)日本近代法典编纂经历了两个阶段。最初主要是以法国法为模式,先后制定了刑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后由于法典过于法国化不适应日本国情遭到社会普遍反对。1889年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以更适合日本国情的德国法为模式,先后编纂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4)日本近代法典编纂运动标志着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终于得以建立。二战以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6.战后日本法最主要的借鉴和模仿对象是美国法。战后日本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法。由于占领时期的特定背景,美国法成了二战后日本最主要的借鉴和模仿对象,特别是在宪法、商法、诉讼法等领域。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特点★★7.《明治宪法》中人民权利极其有限的表现:(1)宪法虽然列举了臣民享有居住、迁徙、通信、言论、出版、人身及私有财产受保护等自由,以及非依法律不受速捕、拘禁、审判、处罚等权利,但是宪法没有使用近代宪法通用的“公民”一词,以“臣民”取而代之,表明臣民权力来自于天皇的恩赐。(2)权利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以加以限制。(3)天皇可以以战争或事变为由,取消臣民所享受的宪法所规定的自由权利。8.《明治宪法》:日本明治维新后仿照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宪法。《明治宪法》规定的总揽统治权的机构是天皇。《明治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天皇。1946年日本宪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9.1946年日本宪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1946年宪法是日本在二战结束后国内民主进步力量空前强大及美军占领的条件下颁布的,是一部在体系和内容上有较大进步意义的,贯彻了民主、人权与和平原则的宪法。具体体现为:(1)确立了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2)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国会、内阁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互相牵制。最高法院有制定内部规则和违宪审查的权力。(3)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用国民取代臣民一词,权利自由条款占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4)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17/18 1898年日本《民法典》★★10.《明治民法典》后两编的主要内容:即亲属和继承,则以家族主义为思想基础,具有极强的封建性,因而被称为封建主义的身份法。基本上沿用了德川幕府时代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制度,把户主和家族列在亲属编的首部,说明对家族制度的保护。法典将继承分为家督继承和遗产继承。11.1898年《明治民法典》:1894年,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民法典调查会成立,参照《德国民法典》,同时结合日本国情,重新起草民法典。同年起草完成并公布了前3编,即总则、物权、债权,1898年才公布后两编,即亲属和继承,并同时公布《民法典施行法》,确定全部5编于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这部民法典就是《明治民法典》。17/18 社会保障法★★12.二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法:(1)二战后,遭受战争创伤的日本满目疮痍,到处是穷困潦倒的贫民,急需救助和扶持。根据占领当局于1945年发表的“关于社会救济及备忘录”,日本政府于当年年底发布了“生活困难者紧急生活援助纲要”,并制定了《生活保护法》,规定对需要生活扶助的人,实行平等的保护,扶助费用的80%由国库负担,此后该法被多次修改。(2)1947年日本制定了《儿童福利法》将保护所有儿童的健康成长作为立法目的,为儿童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1949年制定了《身体障碍者福利法》不仅为身体障碍者提供生活资助,而且提供就业保障帮助其自食其力。这两项立法与《生活保护法》习惯上被称为“福利三法”。(3)进入20世纪60年代,日本又制定了1960年《精神障碍者福利法》、1963年《老人福利法》和1964年《母子福利法》,与上述“福利三法”一起,被称为“福利六法”。1907年刑法典的特点★★13.日本1907年刑法典的特点之一是在贯彻资本主义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日本民法典》将继承分为家督继承和遗产继承。14.日本1907年刑法典的特点:(1)在贯彻资本主义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2)反映了欧洲刑事法律改革的新成就;(3)多采用概括抽象的表达方式,彰显了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司法组织制度★★15.根据1947年颁布的日本《法院法》,日本的法院分为五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日本近代司法制度中规定的是四级三审制。近代日本的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二战前,日本最高的裁判机构是大审院。日本法的基本特点★★16.日本近代法典编篡最初的模仿对象是法国。日本法律近代化变革的蓝本是法国法和德国法。日本的社会保障法萌芽于明治时期。1946年日本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是君主立宪制。17.日本法的基本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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