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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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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提示一、动火作业(一)定义: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开展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二)执行动火作业基本安全要求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易燃可燃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二、受限空间作业(一)定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二)执行受限空间基本安全要求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a.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c.可燃气体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三、高处作业(一)定义: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二)执行高处作业基本安全要求1、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6、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10、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四、吊装作业(一)定义: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二)执行吊装作业基本安全要求1、吊装物体质量超40t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2、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3、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五、动土作业(一)定义: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二)执行动土作业基本安全要求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4、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6、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7、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9、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六、其他临时性高风险作业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七、检维修作业严格落实检维修管理要求。八、厂区内有承包商作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纳入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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