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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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芬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互联共享,发挥公共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实施党政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绥芬河市关于在党政管理等领域

2、实施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省直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仲裁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反映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状况的数据信息和资料。第四条成立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

3、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完善考核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成立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社会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公共信用信息的整理、汇总、公开、共享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相关管理活动,遵循“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

4、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公共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托市级社会信用平台和“信用绥芬河”网站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信息共享第七条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依托市级社会信用平台实施。第八条市信用办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规范。第九条信息提供主体应按照信息目录和技术规范,每月10日前向市级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上月形成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在国家部委、省级部门集中建库的,由市级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并采取有效方式按要求推送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市信用办应按照技术规范,

5、整合、存储信息提供主体推送的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个人、社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村居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分门别类地存放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无条件共享类是指依法向社会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和组织可自行依法查询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申请使用信用信息部门和提供信用信息部门签署使用协议后,才可使用的信用信息,仅供被允许使用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查询使用。第十二条无条件共享类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二)行政

6、许可信息、资质信息、认证认可信息;(三)行政处罚信息;(四)荣誉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第十三条有条件共享类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用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三)其它非公示的信用信息。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每日登录社会信用平台(协同监管系统)查询接收属于本系统、本部门监管的信用信息,并按照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加强后续信用服务、监管和奖惩。第十五条有关机关和组织使用无条件共享类信用信息时,要保证所使用信息与已公示信息的一致性、完

7、整性,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使用部门承担。第十六条有条件共享类信用信息实行订单制管理,由信用信息供需双方签订使用协议,市信用办根据双方协议提供互联共享服务。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通过社会信用平台获取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市信用办收到核实申请后,应当及时会同信息提供主体进行核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给有关机关和组织。第十八条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社会信用平台的数据资源可以有条件地向第三方应用平台开放,以更好地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征信、评级、信用评估等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对社会信用平台中的数

8、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绥芬河”网站、查询机等渠道发布公示。开发建设“信用绥芬河”APP系统,提供移动终端查询和发布服务。第二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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