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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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律师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

2、定。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3、价。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

4、商确定。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律师服务收费方式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

5、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6、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第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

7、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

8、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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