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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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经第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2、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初始注册第四条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五条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三)工作业绩证明。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

3、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七条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续期注册第十条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

5、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本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

6、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变更注册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械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

7、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第五章执业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第二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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