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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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市政府拟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现将《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

2、3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sz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对草案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10号楼,邮政编码:215004)。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gc@163.com。附件:1.《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起草说明苏

3、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1月30日—9—附件1: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5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具体如下:一、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

4、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二)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三)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9—“新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将第十三条改为

5、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噪声排放和振动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现有无油烟排放或者无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废气排放、噪声污染的,或者经营场所内排烟、排气、降噪、油烟净化以及灶台等设施或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办餐饮业项目的规定。”(六)删去第二十条。二、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出如下修改:删去第十八条。三、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一

6、项。四、对《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负责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鉴别;”(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阳澄湖大闸蟹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前,对阳澄湖大闸蟹加施专用标识。”(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9—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发放专用标识前,应当验明生产者养殖凭证和管理信息凭证,并及时上传管理信息数据。”(四)将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五)将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

7、)交易监管场所在发放专用标识前未验明生产者养殖凭证和管理信息凭证或者未及时上传管理信息数据的;”五、对《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定点市场以外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门店经营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固定门店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二)将第十八条修改

8、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暂停交易期间,在暂停交易范围内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门店经营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令改正,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无固定门店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六、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七、废止《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9—八、废止《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九、废止《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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