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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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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6030《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小汽车)【分类索引】Ø业务类别申报纳税Ø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Ø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表单】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年月 日
2、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项目乘用车:气缸容量≤1.0升乘用车:1.0升<气缸容量≤1.5升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乘用车:气缸容量>4.0升中轻型商用客车合计适用税率1%3%5%9%12%25%40%5%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
3、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表单说明】一、本表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小汽车受托加工方填写。二、生产和受托加工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辆。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
4、费税税率)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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