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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0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用房定额分配标准与超额资源收费管理办法(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华南理工大学院级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级公用房资源管理,改善我校办学条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院级公用房包括行政用房、教学用房和科研用房等。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院级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用房调配、数据采集以及超额资源调节费的核定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超额房产资源调节费是指用房超额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学校或学院交纳的费用。第五条各学院是用房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在总定额范围内对学院内部的用房进行调配。第六条院级公用房面积是指房间内有效使用面积,不含走廊、厕所、楼梯等公共面积。第二章定额分配与核算办法第七条行政用房定额面积S1=S11+S12+S
2、13,行政用房包括S11—党政人员办公用房、S12—资料室(档案室)和S11—多功能室(会议室、文印室、接待室)等,其定额面积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第八条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S2=S21+S22+S23+S24,实验教学用房是指开设实验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包括办公室、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模型室、陈列室、充电室、仪器存贮室以及计算机房等。(一)实验技术人员办公用房S21S21=所有实验技术人员办公用房定额详见附表三;(二)专业实验课(不含上机实验课)用房S22S22=专业课实验人时数×5/96×K(K值详见附表四);(三)专业基础实验课(含上机实验课)用房S23S23=专业基础
3、课实验人时数×5/216×K(K值详见附表四);(四)公共基础课用房S24S24=专业基础课实验人时数×5/384×K(K值详见附表四)。4第九条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3=S31+S32+S33+S34,科研用房是指各单位进行科学研究所需的办公室、实验室、研究室等用房。(一)科研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31详见表三;(二)科研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32=教师办公定额面积(见表五)×K(见表三);(三)研究生用房定额面积S33=(博士生人数×5m2/人+硕士生人数×4m2/人)×K,博士后相按博士生计算,硕士生只计算二、三年级,在职研究生、工程硕士不列入计算;(四)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用房定额面积S34=
4、300m2×K。第十条各单位争取校外投资或自筹资金所建造的公用房,以建造使用面积的1/3作为定额奖励给自筹单位自由分配。第十一条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和院士科研实验室等其它特殊用房按实际需求另行申报核定。第三章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各学院按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用房情况和需求,主管部门按年度核定各学院的用房定额和应交的超额资源调节费。第十三条各学院原则上必须交出超额用房,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留用的,必须经过审批并按时交纳超定额用房资源调节费。第十四条各学院可按规定对本单位内用房额的人员或团
5、队收取超额资源调节费。第十五条超额资源调节费收取标准:超过定额50%部分按15元/月/平方米收取,超定额50~100%部分按30元/月/平方米收取;超过定额100%以上部分按45元/月/平方米收取。由于房间规格不可分等原因造成超过定额面积或面积不足,可作10%的上下浮动处理,在此范围内不用交费,亦不另补面积。第十六条各单位科研费、发展基金、行政事业费可用于支付超额资源调节费。主管部门核定缴费数目后,由各单位直接交到学校财务处,或指定账户由财务处代扣,作为学校或院级公用房改造与调节专项基金,用于公共用房的调整和修缮等,不足定额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偿,补偿费只能用于实验室改造和建设。第十七条
6、除了定额标准以外的公用房属于流动使用的共享用房,用于临时性使用。如果要较长时间固定使用,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规定支付超额资源调节费。第四章安全、环保和修缮管理办法4第十八条每个房间都要落实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是房间的使用和管理人(一般是学校正式职工),对房间的安全、环保和水电使用等负有直接责任。第十九条各单位(个人)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如需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工程造价超过5万元者,必须按规定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建或扩建,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二十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相互转让
7、用房使用权,不得侵占、出租或变相出租公用房,违者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并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时,其用房按《关于离退休人员办理移交校有资产的规定》执行。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予以收回。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过去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操作细则。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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