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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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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可以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3)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2仓库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是否可以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不可以,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如果丁、戊类仓库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3仓库的耐火等级应该如何划分? (1)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4)—、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4甲类仓库消防要求(1)根据《规范》第3.8仓库的安全疏散规定:
1a.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b.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消防设施a.一般规定:根据《规范》第8.1.2规定,仓库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仓库内应设置灭火器;b.室内消火栓系统:根据《规范》第8.2.1规定,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c.自动灭火系统: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附录A,甲类仓库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Ⅱ级,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储存2/4项物品的甲类仓库除外);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附录D规定,甲类仓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根据GB50016第8.4.3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e.防烟和排烟设施:根据《规范》第8.5.2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5甲类仓库的安全管理 (1)涉及甲类仓库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2)储存的物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3)储存场所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4)储存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储存场所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保证设备处于适用状态;(6)应每3年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报要求备案;(7)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分别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的方式进行储存。储存前容器应标识清楚,检查有无渗漏,储存区域均应设置防泄漏接收装置;(8)仓库物品堆放满足“五距”(即柱距0.5m、墙距0.5m、堆距0.5m、灯距0.5m、顶距0.5m)的要求,并且有明显标记,设专人专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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