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宣贯内容一、制定过程二、制定背景三、基本原则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六、结束语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一、制定过程2013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下达《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并召开首次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二、制定背景安全技术规范的现状按特种设备种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编制;规范数量多、零散,但又不完整。需要理顺、优化现有安全技术规范。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符合性管理要求上不协调、不统一;已颁布的TSG有的与《特种设备安全法》不一致。需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进行细化、规范化。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二、制定背景安全技术规范分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TSG01-2014)专项规范—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某环节的规范;综合规范—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所有环节(TSG21-2016)或者所有特种设备的某个环节的规范(TSG08-2017)(8个+19个)。TSG08-2017是第一个管理类的综合规范。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三、制定的原则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相关名称和俗语;2、对较早颁布的6个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内容完善修改,理顺逻辑关系,尽可能简化,考虑可操作性,方便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同时,方便监察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3、废除和修改了以前颁布的相关特种使用管理的安全技术规范,避免了相互间的矛盾和不一致;制定了统一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某一种类的特种设备除非有特殊要求以外,尽可能统一描述;4、留有接口,与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协调,对管理性规定在本规则中明确,对技术性规定在专项安全技术规范(监察规程)中明确;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三、制定的原则5、体现特种设备风险管理和分类监管原则;6、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有关行政许可要求,充分体现“放、管、服”精神;7、进一步明晰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边界和相应的主体责任;8、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9、明确了统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0、立法工作的广泛参与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大型、中小型)、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维保单位、行业组织等相关人员参加。
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三、制定的原则废除的安全技术规范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公告中废除)2.《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3.《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2010年1月1日起施行)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5.《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2013年7月1日起施行)6《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三、制定的原则修改的安全技术规范1.修改《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
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四、需要解决的问题: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分类管理;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规定;3、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责任;4、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等原则要求;5、统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使用登记变更程序。
1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1.1 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安全生产法》第2条、第34条、第96条3.《节约能源法》第16条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1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代码与种类、类别、品种
1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1.3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1.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体现谁使用、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2.本规则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最低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应低于本规则的规定;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特种设备的特性、风险程度建立适当的管理规定。4.今年开展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专项行动要求:“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各级岗位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过程,设备持证、人员持证,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定期检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1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1.4.1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明确各级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管分工,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省、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任明确分工。
1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1.4.2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1.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使用登记职责;2.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
1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1.4.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范围: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制定计划的依据,其它设备也要检查);2.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制定监督检查计划3.现场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1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1.4.4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1.特种设备实行动态监管;(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2.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规定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1.特别强调特种设备共有时的使用单位;2.特种设备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有约定的除外。
1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别规定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1.明确气瓶使用单位是指充装单位;2.明确新装电梯使用单位。
1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义务共10条(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台帐,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5)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2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即使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即使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即使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1.本规则规定了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但不是全部;2.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是全过程管理,也是对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2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1.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定义;2.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3.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3)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注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2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3.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1.明确了5种情况下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结构,并要求逐台落实责任人2.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基于特种设备失效模式,潜在危险性,事故影响程度和特种设备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的;3.关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4.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2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4.1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一把手负总责)
2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4.2安全管理人员2.4.2.1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负责人一般由负责本单位的副职领导担任;安全管理负责人资格证书A1证,并不是所有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均要取得A1证书,本规则的实施意味A1取证人员会大大减少。
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做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2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1.安全管理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职责;2.组织制定各类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3.监督检查;4.有权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2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4.2.2安全管理人员2.4.2.2.1安全管理员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6)编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2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4.2.2.1安全管理员职责:(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1.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9项;2.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外,还要深入特种设备使用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4.2.2.2安全管理员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3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配备本规则不作统一规定,具体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2.对6种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规定;3.专职安全管理员的配备是基于特种设备潜在危险性大、专业性强和特种设备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的;4.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5.除2.3.2(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2.4.2.2.2(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情况以外(5+6),其它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6.对兼职安全管理员,本规则没有规定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4.3节能管理人员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1.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高耗能特种设备: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3.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3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4.4 作业人员2.4.4.1作业人员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1.作业人员持证操作、按章操作;2.隐患报告。
3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4.4.2作业人员的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1.至少每班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2.医用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必须持证操作。
3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5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3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6)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9)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2.5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后者复印件,以便备查。1.一机一档2.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共9项)3.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除3、4项外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以便备查。
3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6.1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3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1.本规则规定9项安全节能制度是基本要求,使用单位在建立管理制度时,应当根据其使用特种设备的特性,对本规则规定的要求进行细化和具体化;2.管理制度要有可操作性。
3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6.2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1.操作规程制定的一般原则:设备运行特点、工艺情况、维保说明等;2.规定了操作规程的一般内容、结构框架。
4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7.1经常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做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4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7.1经常性维护保养1.经常性维护保养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而定,如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每半月维护保养;2.维护保养单位专门资质要求,如电梯维护保养;3.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能力的自己维护保养,单位没有能力的请有资质的单位做维护保养;4.鼓励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
4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7.2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1.电梯使用单位安全员每天要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每年要对单位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外检。
4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7.3试运行安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展开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做出记录。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属载人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其社会影响大,因此,安全显得更为重要,作为检查的特殊规定是必要的;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一般为露天使用,在夜晚停机后可能受到天气的影响,包括人为因素的影响,再次投入使用前如不进行试运行检查,可能引发事故。
4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8水(介)质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1.水质不符合要求,锅炉受热面结垢,影响传热、浪费燃料(水垢1mm,耗能增加3-5%)、容易引发事故。有机热载体劣化后,会造成锅炉及传热系统结焦、积炭,不但影响传热,严重时烧损炉管,引发火灾;2.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
4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9安全警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1.乘客一般不了解设备性能、使用方法,因此,必须将必要的注意事项告知乘客;2.安全标志,如禁止扒门、禁止吸烟、禁止将头伸出窗外等;3.安全警示标志粘贴位置。
4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0定期检验(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讲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注2-5: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4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0定期检验1.使用单位主动申报定期检验的责任;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如果不在登记地的检验机构检验的,由于检验数据无法上传到动态管理系统,本规则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报告(复印件)送到使用登记机关的要求;3.明确了特种设备检验环节,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的责任边界。
4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1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1.隐患排查治理是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管理制度;2.隐患是指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它因素,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隐患排查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各岗位可能发生的隐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该岗位进行检查。
4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1.2异常情况处理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1.发现异常情况时,首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2.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要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异常情况。
5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2.12.1应急预案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1.应急专项预案---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2.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其他使用单位;3.应急演练---演练时间、如何演练、演练记录。
5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2.2 事故处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发生事故,首先企业自救,防止事故扩大;2.如何自救,按照应急预案规定;3.第一时间报告。
5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3移装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1.特种设备移装分为整体移装和拆卸移装二种情况;2.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3.拆卸移装的,有资格的单位安装,并且检验;4.移装后,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5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1.设计使用年限不是设备实际能够使用的寿命,不能作为强制报废的条件;2.要继续使用,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3.“谁检验、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得益、谁担责”;4.对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要加强管理,采取缩短检验、检测周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等措施。
5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5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1.针对气体充装环节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含气瓶)使用环节事故多发的现状,为此提出了特别规定;2.规定了充前、充后检,禁止充装不合格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错装、混装介质等;3.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档案;4.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充装全物流的动态管理,包括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技术。
5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2.16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1.针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顶升作业环节事故多发的现状,为此提出了特别规定;2.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对顶升作业安全负责。
5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1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5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1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明确使用登记时间,登记机关---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2.考虑到我国地域大、特种设备数量多、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少的现状,同时,为方便企业,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3.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如整机出厂起重机械、移动式压力容器等)一般使用单位采购后即可使用,因此,规定了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4.明确了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含车用气瓶),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2 登记方式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简化了使用登记方式,对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办理使用登记,即一个使用单位发一个使用登记证书。
6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3.3.1锅炉D级锅炉。3.3.2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1.对危险性较低的D级锅炉和TSG21-2016第1.4条的压力容器,可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2.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6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4使用登记程序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1.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4个简化程序;2.办理方式:按台(套)办理和按单位办理。
6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4.1申请3.4.1.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6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1.根据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的综合意见,简化了使用登记需提交的资料,重在证明使用者合法、特种设备质量合格的文件资料;2.作为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的基础,着重强调使用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式样一和式样二);3.目前,除压力容器等少数几个种类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产品数据表,对还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其动态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制定产品数据表;4.特种设备的附属设施可随主设备一同办理使用登记;5.信息化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直接网上申报。
6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4.1.2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按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登记表(式样三)和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C、附件D)。
6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4.2受理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为方便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提出了“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2.对使用登记数量多等,不能当场办理时,提出了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规定;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4.3审查及发证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1.规定了审查及发证时限: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2.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取消了以前“扣除现场核查时间”的规定;3.登记机关:登记证编号(见附录a),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发证等。
6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5资料及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1.登记机关:数据录入,动态管理;2.资料存档: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件)、使用登记表。
6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6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本条款是针对使用登记表中“下次检验日期”如何填写提出的,对已经进行了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的,由检验机构提出,对无需进行检验就可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情况而定,如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章已明确。
6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7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1.由于气瓶、压力管道每年有更新、报废、新建、改建、扩建、检验等,因此,这类特种设备的数量和基本信息每年会发生变化,登记机关应掌握信息变化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上报时间为每年一季度;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信息的正确性负责。
7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8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1.变更登记共有5种情况:⑴.改造,⑵.移装,⑶.变更使用单位,⑷.使用单位更名,⑸.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2.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3.设备代码保持终身不变。
7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8.2移装变更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1.移装变更分二种情况: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和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2.使用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3.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放发新的使用登记证。4.对拆卸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需提交检验报告,对整体移装的是否进行检验,本规则不作规定,是防止特种设备过度检验问题。
7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1.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2.原登记机关注销使用登记证,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3.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7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8.3单位变更(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1.单位变更是指特种设备功能不变、地理位置不变,仅是使用单位发生变化;2.原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3.登记机关注销使用登记证,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4.新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7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8.4更名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1.更名变更是指仅使用单位名称发生更名的情况;2.使用单位凭“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3.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此类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中除使用单位名称一栏发生变化以外,其他参数均没有变化,办理变更手续时,使用单位可提交一份需变更的特种设备汇总表。
7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8.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1.本条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的;2.变更方式: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7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8.6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3)无本规则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1.规定了不得进行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5种情形;2.对需要进行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特种设备要求设备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有条件继续使用,除满足2.14规定外,只能在原址使用、也不能买卖。
7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9停用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1.停用(1年以上):设置停用―保护措施―告知登记机关;2.启用:自行检查(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要进行定检)―办理启用手续;3.举例:锅炉停炉维护保养(1)排污、清洁、保护措施防止氧腐蚀(尽量减少空气中的氧与锅炉受热面接触);(2)湿法保养(防冻措施)、干法保养和热法保养和充气保养(备用锅炉);(3)封存、标识、定期对内部进行检查。
7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10报废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1.特种设备报废条件:(1)因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2.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交回登记证。
79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特种设备的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4.特种设备报废方式:(1)整体报废,如气瓶报废;(2)部份报废,部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如电梯、客运索道的钢丝绳、导轮等。5.如何报废:产权单位对特种设备去功能化处理。6.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特种设备,为避免信息系统中出现大量僵尸设备,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8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3.11使用标志(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式样二);(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
8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为方便使用,本规则将这二种标志合二为一,统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均设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不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4.《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分3种样式、2种规格。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为样式三,电梯的使用标志为样式二,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标志为样式一,其中大规格用于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小规格用于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发放: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签发;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车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IC卡是作为这二种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补充。
8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4.1 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本规则与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协调,本规则解决特种设备管理性规定,是通用要求,而《ⅹⅹ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使用管理章解决的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性规定,是专项要求。如TSG21第7章规定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自行检查的时机和内容、年度检查的项目等;4.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涉及多部门管理,不在本规则考虑范围
83附录aXXXXXXXXXX(XX)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登记年份登记顺序号登记机关代码设备特征代码第一部分特种设备种类简称表特种设备种类简称锅炉锅压力容器容压力管道管气瓶瓶电梯梯起重机械起客运索道索大型游乐设施游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第二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特种设备目录》设备基本代码的中间两位数表示,如固定式压力容器中的第二类压力容器用“15”表示,起重机械中的通用门式起重机用“21”表示等。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登记机关两部分代号。(1)第一部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表示,如山东省用“鲁”表示;(2)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的代号,编排方式按照该市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以下简称“行政区划代码”)中本省的排列顺序,用拼音字母A、B、C(“I”“O”不用,下同)等以此作为简称编写其代号。如果直辖市登记机关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使用登记机关的代号用该区、县按照行政区划代码中本市的排列顺序,用拼音字母A、B、C等以此编排。如果省、自治区以下的设区的市,直辖市以下的区、县登记编排超过所用的一位拼音字母时,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采用两位拼音字母表示,即从AA、AB、AC、…、AZ、BA、BB、BC、…、BZ、CA、CB、CC、…、CZ、…、ZA、ZB、ZC、…、ZZ。如果设区的市的登记部门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使用登记机关的代号还是用该市的代号,登记顺序号由该市登记机关统一编排。用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颁发该类别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登记顺序号(不考虑年份)。如登记的顺序号为89,则编为“00089”。如登记顺序号超过99999,首位可顺序使用大写的拼音字母A、B、C等代替。如登记某一类别的压力容器顺序号为100000,则登记顺序号为“A0000”,以此类推。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该设备的登记年份,并且加括号“()”(括号为半角形式)。如该设备于2014年进行登记,则用“(14)”表示。如2012年1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某单位到潍坊市登记机关办理一台第二类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该登记机关历年来已经办理该类别(品种)压力容器共301台,该证的总顺序号则为“302”,按照行政区划代码,潍坊市在山东省的排列为第七,则编为“G”,故该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容15鲁G00302(12)”。
84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附件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共有3种格式,式样一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式样二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式样三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本规则简化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的内容,其内容由设备基本情况、设备使用情况和设备检验情况三部份组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的数据,如设备技术参数、事故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85设备基本情况设备种类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代码型号(规格)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督检验机构名称型式试验机构名称设备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单位内编号设备使用地点投入使用日期年月日单位固定电话安全管理员移动电话产权单位名称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设备检验情况检验机构名称检验类别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下次检验日期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附:产品数据表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年月日说明:登记机关登记人员:日期:(登记机关专用章)使用登记证编号:年月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附件B
86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括号内表述不印制)设备基本情况设备品种产品名称气瓶数量充装介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MPa气瓶容积L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施工单位名称监督检验机构名称设备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车牌号车辆VIN码投入使用日期年月日单位固定电话安全管理员移动电话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年月日说明:登记机关登记人员:日期:(登记机关专用章)使用登记证编号:年月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登记类别:
87设备基本情况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数量设备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设备使用地点单位固定电话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安全管理员移动电话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附:压力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年月日说明:登记机关登记人员:日期:(登记机关专用章)使用登记证编号:年月日登记类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88附录c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地址:工程(装置)名称: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员:序号管道编号管道级别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安装年月投用年月管道规格设计/工作条件检验结论检验机构名称下次检验日期公称直径(mm)公称壁厚(mm)管道长度(m)压力(MPa)温度(℃)介质12345678910管道名称(登记单元)工业管道的分段和名称确定原则:(1)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2)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3)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4)工程编号。有设计资料的,可以按照设计的管道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已经编制名称的,可以按照已经编制的名称填写。备注填写该压力管道单线图(轴测图)号。注c-1:《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所列栏目,没有该项目的填写“无此项”,暂时无法填写的可划“—”,不要空项。注c-2:《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中管道级别、管道规格、设计/工作条件等涉及多个内容时,例如管道登记单元中同时有GC1、GC2、GC3级管道,则可以在管道级别一栏中填“GC1;GC2;GC3”。
89
90附录E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91附录F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92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附件G: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分3种样式、2种规格。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为样式三,电梯的使用标志为样式二,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标志为样式一,其中大规格用于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小规格用于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幅面以及字体、颜色和字号在附件G中明确规定:提示语: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乘客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车用气瓶车用气瓶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此标志应当随车携带
93附录G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一说明:1.此样式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标志;式样的幅面及其文字字号、标注的尺寸为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标志;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幅面为300mm×450mm,文字字号、有关尺寸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放大。2.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有设备品种的,在“设备类别(品种)”栏中填写设备品种,如锅炉中有机热载体炉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压力容器中氧舱的“医用氧舱”、起重机械中桥式起重机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客运索道中客运拖牵索道的“低位客运拖牵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中水上游乐设施的“峡谷漂流系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机动工业车辆的“叉车”等;只有设备类别而无品种的,则填写设备类别,如锅炉中的“承压热水锅炉”、大型游乐设施中的“观览车类”等。3.此式样左下方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使用特种设备。”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标志。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标志为“乘客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4.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标志应当随容器携带,并且打印二维码。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悬挂或者固定在乘客入口处或者售票处等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6.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的检验机构名称(包括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制造监督检验等);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94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附件G: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95五、主要内容(条文解释)附件H: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为全国统一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底板材料、字体、字尺寸、字间隔和车牌颜色在附件H中明确规定。
96附件H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式样)XXXXXXX车牌顺序号车牌类别名称X编制基本方法及含义底板与字体规格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两部分代号。第一部分,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简称表示,如上海市用“沪”代表,浙江省用“浙”代表,以此类推;第二部分,对省、自治区所属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设区的市的代号,编排方式按照该市在GB/T2260中本省的排列顺序,用拼音字母A、B、C(“I”“O”不用,下同)等以此作为简称编写其代号;对直辖市所属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区(县)的代号,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地区情况,用拼音字母A、B、C等以此作为简称编写其代号,当区(县)数量多于26个时,多个区(县)可共用1个代号,采用不同号段予以区分。地区特征代号(1)底板材料,铝材,板厚0.8mm~1.5mm;(2)字体,车牌类别名称(“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为方正粗圆简体,其他均为Arial;(3)字尺寸,车牌类别名称(“场内”)35mm×35mm,其他均为80mm×35mm;(4)字间隔,车牌类别名称(“场内”)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之间为16mm,“场内”两字间隔10mm,设区的市代号、点(“·”直径10mm)、顺序号之间均为12mm。
97六、结束语《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是第一个管理类大规范(横向),涉及八大类特种设备,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在管理方式和要求上有很大的差异,用一个统一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需要一个适应过程;由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其强制执行的特点,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应势而为,尽快完善工作程序、修改管理制度、升级信息管理系统等,开创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局面;《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是一个安全技术规范,其基础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我们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夯实法规的技术基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