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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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代替DL5027-1993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326号)的要求,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规程共分十四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动火管理,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新能源发电消防,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消防室,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标准修订部分参数及要求。—增加了新能源发电消防章节,使新能源发电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有章可循。—修改了防火责任制章节,对内容、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单位防火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管理,监督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建立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消防安全责任全覆盖。—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章节,明确单位应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防火检查等要求,促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修改了动火管理章节,对内容、条款进行整合、补充,形成系列的保证动火安全的措施,包括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和一般安全措施,从制度、措施上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修改了发电厂热机和水力章节,对内容、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了脱硫和脱销装置消防内容。—修改了消防给水章节,并改为包括消防给水在内的消防设施章节,增加了消防设施章节,增加了消防器材章节,形成比较全面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要求和标准。—删除了原规程与主题关联性不强或不适合目前要求的修理厂所、汽车库等方面的内容。本规程中已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过往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1目录前言2目录41总则62术语73消防安全责任制83.1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83.2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83.3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93.4消防管理部门管理职责103.5安监部门主要职责113.6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123.7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124消防安全管理134.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4.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134.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44.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154.5防火检查165动火管理195.1动火级别195.2禁止动火条件195.3动火安全组织措施205.4动火安全措施255.5一般动火安全措施276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286.1一般规定286.2灭火规则326.3灭火设施337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36

27.1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367.2锅炉397.3脱硫装置417.4脱硝装置448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468.1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468.2煤粉制粉系统488.3燃油系统509新能源发电消防589.1风力发电场589.2光伏发电站5910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5910.1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5910.2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6010.3油浸式变压器6510.4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6810.5电缆6810.6蓄电池室7110.7其他电气设备7211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7412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7512.1电焊和气焊7512.2易燃易爆物品储存7912.3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8013消防设施8213.1燃煤、燃机发电厂8213.2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8413.3风力发电场8513.4光伏发电站8613.5生物质发电厂87

313.6垃圾焚烧发电厂8813.7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8914消防器材9214.1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9214.2灭火器9214.3消防器材配置9414.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96

41总则1.0.1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灾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管理要求,是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1.0.3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1.0.4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或非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1.0.5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0.6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知识每年考一次。1.0.7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术语2.0.1消防安全管理人Firesafetysupervisor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2.0.2动火作业Hot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2.0.3安全生产委员会Safetyproduct10nCommittee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63消防安全责任制3.1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3.1.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3.1.2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检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检部门的人员配置与承担的职责相适应。3.1.3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3.1.4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进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同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3.1.5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3.1.6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3.2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3.2.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3.2.2将消防工作与单位东侧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2.3为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3.2.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3.2.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2.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3.2.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3.2.8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3.2.9发生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3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3.3.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3.3.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3.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3.3.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73.3.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3.3.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3.7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3.3.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3.9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4消防管理部门管理职责3.4.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4.2拟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4.3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运行和检修规程等制度,以及制定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演练疏散预案。3.4.4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4.5拟定年度消防管理工作计划。3.4.6拟定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4.7负责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负责或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验、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3.4.8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消防法规、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配置专职消防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志愿消防队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重点部位不应少于该部位人数的50%,且人员分布要均匀;年龄男性一般不超55岁、女性一般不超45岁,能行使职责工作。根据志愿消防人员变动、身体和年龄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并公布。3.4.9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3.4.10将消防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资金的落实,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教育培训资金,以及兑现奖惩等。3.4.11督促有关部门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3.4.12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标准。3.4.13

8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3.4.14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每月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建立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3.1.15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5安监部门主要职责3.5.1熟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要求;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3.5.2拟定年度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监督制度。3.5.3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隐患和处理情况记录,督促隐患整改。3.5.4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5.5对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3.5.6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3.6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3.6.1掌握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3.6.2熟知相关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及进行应急救援。3.6.3根据工作安排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消防监护工作。3.7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3.7.1应按照有关要求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3.7.2熟知单位灭火的应急疏散预案,参加引导人员安全疏散。3.7.3做好消防装备、器材检查、保养和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3.7.4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94消防安全管理4.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1.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1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动火管理、消防安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2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防火管理,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4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管理,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5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6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1.2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到翔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4.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4.2.1发电单位和电网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管理。4.2.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下列部位:1油罐区(包括燃油库、绝缘油库、透平油库),制氢站、供氢站、发电机、变压器等注油设备,电缆间以及电缆通道、调度室、控制室、集控室、计算机房、通信机房、风力发电机组舱及塔筒。2换流站阀厅、电子设备间、铅酸蓄电池室、天然气调压室、储氢站、液化气站、乙炔站、档案室、油处理室、秸秆仓库或堆场、易燃易爆存放场所。3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4.2.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岗位防火职责,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在出入口位置悬挂防火警示标示牌。标识牌的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名称、消防管理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及防火责任人。

104.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3.1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应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2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3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4.3.2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资格证书。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4.3.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4.3.4应根据不同对象开展有侧重的培训。通过培训以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源、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疏散逃生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起初火灾。4.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4.4.1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点部位和场所。4.4.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切合本单位实际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4.4.3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4.5防火检查4.5.1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112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安全情况。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妥善处置发现的问题和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4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4.5.2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3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电缆封堵、阻火隔断、防火涂层、槽盒是否符合要求。4消防设施日常管理情况,是否在正常状态,建筑消防设施每年检测;灭火器材配置和管理;动火工作执行动火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情况。5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等需要检查的内容。6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4.5.3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制度执行情况。4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保养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检测。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防火间距。7组织防火检查,特殊工种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8开展每日防火检查和每月防火检查,记录情况。9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10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11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的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24.5.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包括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等。

135动火管理5.1动火级别5.1.1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损失、影响等因数将动火级别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两个级别。5.1.2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造成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应为一级动火区。5.1.3一级动火区以外的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应为二级动火区。5.2禁止动火条件5.2.1油船、油车停靠区域。5.2.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5.2.3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5.2.4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5.2.5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5.2.6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5.2.7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5.2.8带电设备未停电前。5.2.9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5.3动火安全组织措施5.3.1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应包括动火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措施。5.3.2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5.3.3发电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A样张,电网经营单位一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B样张,二级动火工作票可使用附录C样张。5.3.4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人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5.3.5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有发电单位保存在单位安监部门、电网经营单位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车间)。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增加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145.3.6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动火工作票:1)发电单位: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2)电网经营单位: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消防管理负责人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3)必要时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前申请,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5.3.7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允许实施动火条件。1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动火工作必须办理运行许可手续。在满足运行部门可动火条件,运行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填写许可动火时间和签名,完成运行许可手续。2一级动火。1)发电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填写允许动火时间。2)电网经营单位: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允许动火时间。3二级动火:在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5.3.8动火作业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车间)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2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3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实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154消防监护人应由本单位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5.3.9动火作业间断,应符合下列要求:1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2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3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0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4一、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5.3.10动火作业终结,应符合下列要求: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2动火作业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发电单位一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给单位安监部门;二级动火一份留在班组,一份交给动火部门(车间)。电网经营单位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给动火部门(车间)。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5.3.11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2)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3)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4)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5)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2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3)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16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2)工作票所列有关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完成相应安全措施。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4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2)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3)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1)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3)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4)全面了解动火工种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5)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车间)领导。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3.12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进行本规程等制度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工作负责人由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5.3.13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5.3.14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但应符合第5.3.12条要求和由本单位审批。5.3.15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一天),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120h(五天)。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内进行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175.4动火安全措施5.4.1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5.4.2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4.3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在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5.4.4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5.4.5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5.4.6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5.4.7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0h。可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5.4.8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0h-4.0h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5.4.9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5.4.10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5.5一般动火安全措施5.5.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5.5.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5.5.3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5.5.4必要时应辨别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现场处置预案。5.5.5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消防管理或安监部门。

186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6.1一般规定6.1.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6.1.2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6.1.3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6.1.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6.1.5电力设备,包括电缆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电力设备的设计、选型及施工质量的有关部分负责。6.1.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6.1.8建筑构件、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6.1.9寒冷地区容易冻结和可能沉降地区的消防水系统等设施应有防冻和放沉降措施。6.1.10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6.1.11检修等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6.1.12生产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且只能使用封闭式电炉,并加强管理。6.1.13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油管道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6.1.14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6.1.15生产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现场禁止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运行中所需的小量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和储存室内。6.1.16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196.1.17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并定期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6.1.18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6.1.19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临时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6.1.20在高温设备及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6.1.21生产场所的电话机近旁和灭火器箱、消防栓箱应印有火警电话号码。6.1.22电缆隧道内应设置指向最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醒目位置装设整个电缆隧道平面示意图,并在示意图上标注所处位置及各出入口位置。6.1.23发电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厂区的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2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定期清理积粉。6.1.24变电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无人值班变电站火灾自动报警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2无人值班变电站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视频信号的接入场所按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采用。3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入口处和主要通道处设置移动式灭火器。4地下变电站内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5电气设备间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6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7室内消火栓应采用单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双栓消火栓,但必须为双阀双出口型。6.1.25换流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500kv及以上换流阀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其他电气设备及建筑物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压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2换流阀厅内宜设置多种形式的火灾探测器组合并与遥视系统联动将信号接入自动化控制系统。3充分利用阀厅等设备停电检修期,对易发生放电和漏水的设备、元件、接头等进行重点检查及处理,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避免运行中出现设备过热、放电、漏水等现象。4500kv换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自动切断空调通风设备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6.1.26开关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关站消防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20的有关规定。2有人值班或具有信号远传功能的开关站应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设火灾报警系统时,要求同变电站。3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排烟无关的通风系统电源。6.2灭火规则6.2.1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报警,同时快速报告单位有关领导。单位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火灾。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系统,应立即启动报警和灭火。6.2.2火灾报警应报告下列内容:1火灾地点。2火势情况。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范围。4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5公安消防部门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6.2.3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1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或调度担任。2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6.2.4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灭火。6.2.5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然后进行灭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六氟丙烷等灭火器灭火;对油断路器、变压器在切断电源后可使用干粉、六氟丙烷等灭火器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6.2.6参加灭火人员在灭火的过程中应避免发生次生灾害。灭火人员在空气流通不畅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灭火时,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6.3灭火设施6.3.1建(构)筑物、电力设备或场所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及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并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完好有效。6.3.2

21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单位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因工作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和事先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6.3.3消防设施在管理上应等同于主设备,包括维护、保养、检修、更新,落实相关所需资金等。6.3.4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6.3.5消防设施、器材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使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6.3.6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委托有消防设备专业检测及维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其应出具有关记录和报告。6.3.7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及灭火器制造厂的规定和要求。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防腐蚀、防高温等保护措施。6.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本单位或上级24h有人值守的消防监控场所,并有声光警示功能。6.3.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具备防强磁场干扰措施,在户外安装的设备应有防雷、防水、防腐蚀措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专用导线或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4消防联动控制、通信和报警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可不穿过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6.3.10配电装置室内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布置及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器的安装部位应便于运行维护。6.3.11配电装置室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配电装置室应装设2个以上独立的探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宜多类型组合使用。同一配电装置室内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可以联动该配电装置室内自动灭火设备。6.3.12灭火剂的选用应根据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人身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227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7.1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7.1.1汽轮机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7.1.2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能适应热膨胀的要求。7.1.3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用止口法兰。7.1.4油管道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应少于150mm。7.1.5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7.1.6禁止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的空气。7.1.7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要求。7.1.8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7.1.9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O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警示牌。7.1.10汽轮机凝汽器冷却管材料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应采取隔离措施。钛合金制成的凝汽器严禁接触明火,如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灌水等安全措施。着火的钛合金制成的凝汽器严禁用水及泡沫灭火,应用干粉、干砂、石粉进行灭火。7.1.11汽轮机油系统在起火初始阶段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灭火。磷酸脂抗燃油渗入保温层着火,应消除泄漏点,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应用水灭火。磷酸脂抗燃油燃烧时会产生有刺激性的气体,灭火人员应正确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7.1.12汽轮机油系统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立即启动汽轮机油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灭火。2按事故处理规定,紧急停机。3开启事故排油门。4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射,立即用泡沫、干粉灭火器灭火。5使用消防水枪进行扑救时,应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6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邻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火封住,控制火势,使火无法蔓延。7.1.13燃机系统及其附近必须严禁烟火并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237.1.14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燃机系统附近。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实施登记准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关闭移动通信工具。进入燃机系统前应先消除静电。7.1.15燃机系统及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经过可燃气体含量测定。7.1.16燃气管道动火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2将动火侧管道拆开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堵板。3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检测数值应合格。7.1.17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应安装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7.1.18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其报警信号应传送到集中火灾报赞控制器。7.1.19燃气轮发电机组整体,包括燃机外壳和燃气调节室、轴承室、附属模块润滑油和液压油室、液体燃料和雾化空气模块应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设盖火灾自动报等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持备用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能自动投入使用。7.1.20燃气轮机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用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盖灭火。如果灭火装置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扑救。未断电时,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消防水喷射着火现场。7.1.21柴油机的油箱,应装设紧急切断油源的速闭阀及回油快关阀。油箱不应装设在柴油机上方。7.1.22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不燃烧材料保温。7.1.2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负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装设铜丝网阻火器。7.1.24柴油机房应设置通风系统。7.1.25运行中的柴油机发现轴承发热,应认真检查油温、油压,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车或打开倒门。7.1.26燃油、润滑油喷溅到排气管或其他高温物体上起火时,首先应断绝油源,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固定灭火系统故障,应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石棉毯覆盖灭火。7.1.27低水头转桨水轮机漏油,检修时应防止桨叶上的漏油燃烧,检修前首先要清除部件上的油迹。7.1.28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等工作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7.1.29循环水冷却塔停用检修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引起内部结构燃烧。循环水冷却塔安装施工或检修过程中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247.2锅炉7.2.1锅炉的油管、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要经常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消除。7.2.2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周围不应有其他可燃物品。7.2.3燃油锅炉应保证低负荷时燃油在炉内完全燃烧,严格监视排烟温度,并定期吹灰,加强预热器蒸汽吹扫。7.2.4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的温度,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其原因。如果温度仍急剧上升,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7.2.5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灭火装置。7.2.6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停用送风机、吸风机。严密关闭烟道挡板、人孔门、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漏入炉内。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水)阀,送入蒸汽(水)进行灭火。7.2.7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灭火器或黄砂进行灭火。7.2.8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阀门应加锁。需要动火前,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合格,方可动火。7.2.9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可投入运行。7.2.10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否则应重新进行严密性试验。7.2.11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未投用的燃气管路,在投用前应重新试验。7.2.12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间的燃(煤)气放散,然后做含氧量测试,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即为合格,方可投入使用。7.2.13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7.2.14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注意保持燃(煤)气母管压力不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7.2.15应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时,吹扫结束。7.2.16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检修应符合本规程第7.1.15条、7.1.16条的规定。7.2.17燃(煤)气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用燃烧器,关闭燃(煤)气快关阀,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7.2.18燃(煤)气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2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3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257.2.19静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2进出烟道应装有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3变压器一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干式的。7.3脱硫装置7.3.1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内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检修、防腐施工作业时,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带敷设到动火作业区,确保消防水随时可用。7.3.2防腐施工和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防爆型,安装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必须使用软橡胶电缆,不能有接头。2检修人员使用电压不超过12V防爆灯,灯具距离内部防腐涂层及除雾器1.0m以上。3电焊机接地线应设里在防腐区域外并禁止接在防腐设备及管道上。4临时电源在检修结束后,应立即拆除。7.3.3除雾器热熔等高温作业应严格控制工作温度,做好冷却和防火措施。除雾器和喷淋系统检修,禁止任何动火作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作业区域。7.3.4脱硫系统停止运行期间,所有带可燃衬胶内衬的设备都应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示牌。脱硫装置工艺水箱应保持充满,除雾器冲洗水应在备用状态。7.3.5在所有衬胶、涂磷的防腐设备上进行动火或其他加热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7.3.6脱硫系统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1关闭原、净烟气挡板门,避免吸收塔内向上抽风形成较大负压。2检查确认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及水源可靠备用。除雾器冲洗水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进行局部系统隔离,保留其余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备用。3动火作业只能单点作业,禁止多个动火点同时开工。4焊割作业应采取间歇性工作方式,防止持续高温传热损坏或引燃周边防腐材料。5大范围动火作业,吸收塔底部须做好全面防护措施或在底部注入一定高度的水。小范围动火作业可在动火影响区域下部、底部做好防护措施。6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火种引燃防腐层、除雾器以及落入相通的防腐烟(管)道内,引起火灾。禁止在相通、相连的设备内进行防腐作业。7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始终在现场监护。7.3.7脱硫吸收塔、烟道、箱罐内部防腐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261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措施,设11个出入口,在隔离防护墙四周悬挂“衬胶施工,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2施工区域必须制定出入制度,所有人员凭证出入,交出火种,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3作业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设t容量足够的换气风机,确保通风良好,减少丁基胶水的发挥分子的积聚。4施工区域10m范围及其上下空间内严禁出现明火或火花。5玻璃钢管件胶合黏结采用加热保温方法促进固化时,严禁使用明火。6施工区域控制可燃物。不得敷设竹跳板。禁止物料堆积,作业用的胶板和胶水,即来即用,人离物尽。7防腐作业及保养期间,禁止在其相通的吸收塔、烟道、管道,以及开启的人孔、通风孔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同时应做好防止火种从这些部位进入防腐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8作业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7.3.8脱硫吸收塔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脱硫吸收塔内发生火灾,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迅速将施工人员撤离吸收塔,用消防水枪进行灭火。消防水枪无法控制火势时,应关闭原、净烟气挡板门、关闭各人孔门,启动除雾器冲洗水水泵,开启除雾器冲洗水进行灭火。7.4脱硝装置7.4.1储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储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高处应设置逃生风向标。7.4.2氨区出入口门应处于闭锁状态。氨区的出入制度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采用。7.4.3氨区应设氨气泄漏探测器。氨气泄漏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4.4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2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3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两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盖在不同方位上。7.4.5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得搭建临时建筑。7.4.6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氨区。

277.4.7氨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氨区系统设备,了解氨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氨区应配备安全防护装置。7.4.8卸氨作业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监护,发现跑、冒、漏立即处理。卸氨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氨作业。7.4.9氨区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7.4.10氨区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液氨储罐必须有环形防雷接地。液氨储存、接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液氨接卸区,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7.4.11氨区操作和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7.4.12液氨法烟气脱硝系统及其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经过氨气含量的测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检修工作结束后,不得留有残火。7.4.13氨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氨罐应配置事故消防系统,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氨罐温度高于40℃时,喷淋降温系统应自动投入,对氨罐进行冷却。7.4.14液氨泄漏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关闭输送物料的管道阀门,切断气源。2启动事故消防系统,用水稀释、溶解泄漏的氨气。3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扑灭正在稳定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7.4.15尿素法烟气脱硝系统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1尿素储存仓有尿素时不得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2尿素输送管道动火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管道内残余氨气爆炸的措施。3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动火检修时按本规程第8.3.25条、8.3.27条、8.3.29条的规定采用。8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8.1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8.1.1对长期停用的原煤仓、输煤皮带系统,包括煤斗、落煤管和除尘用的通风管的积煤、积粉应清理干净,皮带上不得有存煤,以防积煤、积粉自燃;对长期不用或停运的龙门吊煤机、斗轮机等应尽量停放在煤堆较低处。8.1.2燃用揭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份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8.1.3露天贮煤场与建筑物、铁路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28建筑物名称丙、丁、戊类建筑办公、生活建筑供氢站、贮氢罐点火油罐区、贮油罐露天油库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8108101525(褐煤)8.1.4贮煤场的地下,禁止敷设电缆、蒸汽管道,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8.1.5原煤应成型堆放,不同品种的原煤应分类堆放。若需长期堆放的原煤,则应分层压实,时间视地区气温而定。8.1.6易自燃的高挥发份煤种的煤不宜长期堆存,必须堆存时,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并经常检查煤堆内的温度。当温度升高到60℃以上时,应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8.1.7输煤皮带上空附近、原煤采样装置和原煤仓格栅动火,应做好隔离措施。8.1.8封闭式室内贮煤场应设置通风和灭火设施。附在贮煤场内壁上的煤应定期清除。8.1.9贮煤场、皮带、原煤仓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贮煤场煤堆着火用水灭火。2皮带着火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用现场灭火器材或用水从着火两端向中间逐渐扑灭,同时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如在皮带上覆盖砂土等。3原煤仓着火应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用雾状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8.2煤粉制粉系统8.2.1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8.2.2在停用的制粉系统动火作业,必须清除其积粉及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在有煤粉尘的场所动火,应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并办理动火工作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8.2.3制粉系统防爆装置排放口应避免朝向人行通道、设备、电缆桥架。应对防爆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爆装置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围火苗与积粉。8.2.4在启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有无积粉自燃,若发现积粉自燃,应予消除。8.2.5

29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及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煤粉仓应装有温度测点并宜装报警测点。8.2.6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符合表8.2.6的规定。表8.2.6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制粉系统煤种气粉混合物的温度用空气干燥时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仓储式煤粉制粉系统无烟煤不受限制—贫煤130°C—烟煤70°C120°C褐煤70°C90°C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统贫煤150°C180°C烟煤130°C180°C褐煤和油页岩100°C180°C8.2.7仓储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检修前,煤粉仓内煤粉必须用尽。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给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或清除干净。不得把清仓的煤粉排入未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8.2.8每次大修煤粉仓前应清仓,并检查煤粉仓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死角。粉仓顶盖四角拼缝应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的设计要求。8.2.9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给粉机入口处出现积粉自燃。清除给粉机进口积粉时,严禁用氧气或压缩空气吹扫。8.2.10手动测通煤粉仓粉位时,浮筒应由非铁质材料制成,仓内浮筒应缓慢升降。8.2.11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情性气体进行灭火。在清扫磨煤机积粉时,严禁在煤粉温度没有下降到可燃点以下时打开人孔门清扫。8.2.12清仓时,煤粉仓内必须使用防爆行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铜质或铝制工具,不得带入火种,禁止用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吹扫。8.2.13发现煤粉仓煤粉自燃要妥善处理,一般应停止向煤粉仓送粉,关闭粉仓吸潮管,进行彻底降粉。如采取迅速提高粉位(包括同时由邻炉来粉),进行压粉措施时,应事先输入足够数量的惰性气体。8.2.14检查煤粉仓、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无堵塞,吸潮管应加保温措施,吸潮门开度应使粉仓负压保持适当的数值。

308.2.15煤粉仓外壁受冷风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而影响流动时,外壁应予保温。8.2.16应做好粉仓层的清洁工作,防止煤粉仓爆炸后热气浪喷出所引起的二次爆炸,或粉仓层积粉自燃后火苗进入粉仓引起煤粉仓煤粉娜炸。8.2.17煤粉仓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8.2.18煤粉仓发生火灾,不得用压力水管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8.2.19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应采用雾状水灭火。8.3燃油系统8.3.1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油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油区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8.3.2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人员应交出火种,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施,去除身体静电,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非值班人员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8.3.3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8.3.4油区内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停电进行。8.3.5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得搭建临时建筑。8.3.6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应严格控制温度,原油不超过45℃,柴油不超过50℃,重油不超过80℃。加热燃油、燃油管道伴热、油管道清扫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8.3.7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进入油区时,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8.3.8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8.3.9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防静电接地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宜超过100Ω;露天敷设的管道每隔200m~300m应设防感应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超过30Ω。8.3.10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8.3.11卸油时,运油设备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8.3.12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318.3.13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8.3.14地面和半地下油罐(组)周围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固定顶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或浮顶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的1/2。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两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8.3.15防火堤应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井经批准。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修复。8.3.16油罐的顶部应设呼吸阀或通气管。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丙A类油品应装设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完整,阻火器金属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8.3.17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材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操作。量油孔、采光孔及其他可以开启的孔、门要衬上铅、铜或铝。8.3.18油罐区应有排水系统,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8.3.19污水不得排入下水道,从燃油中沉淀出来的水,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8.3.20油罐应有低、高油位信号装置,防止过里注油,使油溢出。8.3.21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火堤外并与防火堤间距不小于5.0m。油泵房门窗应向外开放,室内应有通风、排气设施。油泵房操作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监视窗应设密闭的固定窗。8.3.22油泵房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8.3.23燃油管道及阀门应有完整的保温层,当周围空气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一般不超过35℃。8.3.24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机动车进入油区时应加装防火罩。8.3.25燃油设备检修时,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燃油系统设备需动火时,按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8.3.26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5禁止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32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8.3.27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包括空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8.3.28进入油罐的检修人员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无铁钉工作鞋,使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8.3.29在油区进行焊接、热切割作业时,焊接、热切割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8.3.30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及时处理,不得在油区内保留残渣。8.3.31油罐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1动火油罐应在相邻油罐的上风或侧风。2将动火油罐与系统隔离,并上锁。出清罐内全部油品并冲洗干净。3拆开动火油罐所有管线法兰,油罐侧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盲(堵)板。4打开动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风机从不同位置进行通风,且时间不少于48h。在整个动火期间通风机不得停止运行。5拆开管线法兰和打开油罐各孔口到动火开始这段时间内,周围5Om半径范围内应划为警戒区域,不得进行任何明火作业。6每次动火前用测爆仪在各孔口处和罐内低凹、焊缝处,以及容易积聚气体的死角等处测量可燃气体浓度,最好用两台以上测爆仪同时测量,确保测量结果的可靠性。7当油罐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动火油罐侧设置隔离屏障。8编制油罐着火的应急处孟预案,按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一切扑救火灾准备工作。8.3.32油管道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油管道泄漏,法兰垫破裂喷油,遇到热源起火,应立即关闭阀门,隔绝油源或设法用挡板改变油流喷射方向,不使其继续喷向火焰和热源上。2使用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布覆盖灭火,大面积火灾可用蒸汽或水喷射灭火,地面上着火可用砂子、土覆盖灭火。附近的电缆沟、管沟有可能受到火势蔓延的危险时,应迅速用砂子或土堆堵。8.3.33卸油站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33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如油船、油槽车正在卸油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上盖,防止油气蒸发。同时应设法将油船或油槽车拖到安全地区。2不论采取何种卸油方式,都应立即切断连接油罐和油船(油槽车)的输油管道,防止火势蔓延到油罐、油船(油槽车)。3密闭式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应停止卸油,隔绝与油罐的联系,查明火源,控制火势。如沟内污油起火,应用砂子或土首先将沟的两端堵住,防止火势蔓延造成大火。如沟内敷设油管,应用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冷却,并隔绝油管两侧阀门。此时必须注意,由于水枪喷洒,油火可能随水流淌下要延。4敞开式卸油槽发生火灾时,如卸油槽完整无损,盖板未被爆炸波浪掀开,可将所有孔、洞封闭,采用室息法灭火;如油槽已遭破坏,应迅速启动固定的蒸汽灭火装置灭火。8.3.34油泵房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油管道火灾处理应符合本规程第8.3.32条的规定。2油泵电动机火灾处理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3油泵盘根过紧摩擦起火,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4油泵房应保存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防止油气体积聚。当发生爆炸起火时,应立即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应用水喷雾灭火,也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8.3.35油罐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关闭罐区通向外侧的下水道、阀门并的阀门。2罐顶敞开处着火,必须立即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向罐内注入覆盖厚度在200mm以上泡沫灭火剂。金属油罐还应启动冷却水系统对油罐外壁强迫冷却。3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从各个方向集中对准敞口处喷射但要适当避开逆风,以封住罐顶火焰,使油气隔绝,缺氧窒息。4油罐爆炸、顶盖掀掉发生大火按上述方法执行。固定泡灭火装置啧管已破坏,应设法安装临时喷管,然后向罐内注入泡沫灭火剂进行扑救。若以上方法无法奏效,则必须集中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消防车,从油罐周围同时喷向火焰中心进行扑救。5油罐爆炸,如有油外溢在防火堤内燃烧,应先扑救防火堤内的油火,同时采用冷却水冷却油罐外壁。6为防止着火油罐波及周围油罐,在燃烧的油罐与相邻油罐间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形成一道水幕,隔绝火焰和浓烟。同时将相邻油罐的呼吸阀、通气孔用湿石棉布遮盖,防止火星进入罐内。7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失火油罐的油转移到安全油罐内,但必须注意着火油罐油位不应低于输出管道高度。8火扑灭后,继续用喷洒泡沫或消防水防止复燃。

348.3.36油船、油槽车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油船、油槽车着火起始阶段,如油船、油槽车完整无损,应立即将敞开的口盖起来,用窒息法灭火。2油船着火时需进行冷却,切断与岸上连接的电源、油源,拆除卸油管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喷雾扑救。也可按本规程第8.3.35条的规定操作。水面上如有漂浮的油,应用围油栏堵截。3油槽车粉火,应立即将未着火的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和水喷雾灭火。

359新能源发电消防9.1风力发电场9.1.1风力发电机组(简称机组)必须配备全面的防雷设备。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对风机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检测。9.1.2禁止带火种进入风机,在入口处应悬挂“严禁烟火”的警告标示牌。9.1.3应定期检查动力电缆等电气连接点及设备本体可能发热引发火灾的部位。9.1.4机组内部应保持整洁,无杂物。机舱内部泄漏的齿轮油、液压油等必须及时清除。9.1.5机组机舱内应避免动火作业,确实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工作制度。9.1.6机组机舱内应配置高空自救逃生装置。9.1.7机组机舱和塔内底部应配备灭火器。9.1.8机组机舱、塔筒内应选用阻燃电缆,电缆孔洞必须做好防火封堵。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应密封。9.1.9机组机舱内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9.1.10机组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机组发生火灾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迅速采取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2当火灾危及人员和设备时,运行人员应立即拉开着火机组线路侧的断路器。9.1.11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9.2光伏发电站9.2.1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宜布置环形消防通道。9.2.2大型或无人值守光伏发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9.2.3逆变器室宜配备灭火装置。9.2.4草原光伏发电站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在出入口、周界围墙或围栏上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烟火的警示牌。9.2.5集中敷设于沟道、槽盒中的电缆宜选用阻燃电缆。9.2.6太阳电池组件表面应清洁,无杂物或遮挡。9.2.7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3610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10.1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10.1.1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防火阀),当发电机着火时应自动关闭。10.1.2发电机发生火灾,为了限制火势发展,应迅速与系统解列,并立即用固定的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的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10.1.3同期调相机火灾处理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10.1.4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尽可能把电动机出入通风口关闭,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10.2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10.2.1应在线检测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并定期进行校正化验。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大干1.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10.2.2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组开始启动时,无论有无充氢气,轴封油都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或氢气充入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起火。10.2.3氢冷发电机运行时,主油箱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并在线检测发电机油系统、主油箱内、封闭母线外套内的氢气体积含量。当超过l%时,应停机查漏消缺。10.2.4密封油系统应运行可靠,并设自动投入双电源或交直流密封油泵联动装置,备用泵(直流泵)必须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应定期试验。两泵电源线应用埋线管或外露部分用耐燃材料外包。10.2.5在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上不论进行动火作业还是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都必须断开氢气系统,并与运行系统有明确的断开点。充氢侧加装法兰短管,并加装金属盲(堵)板。10.2.6动火前或检修试验前,应对检修设备和管道用氮气或其他隋性气体吹洗置换。采用惰性气体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惰性气体中氧的体积分数不得超过3%。2置换应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氢。3氢气系统内氧或氢的含量应至少连续2次分析合格,如氢气系统内氧的体积分数小于或等于0.5%,氢的体积分数小于或等于0.4%时置换结束。10.2.7气体介质的置换避免在启动、并列过程中进行。氢气置换过程中不得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拆卸螺丝等检修工作。置换气体过程中严禁空气与氢气直接接触置换。

3710.2.8应安装漏氢检测装置,监视机组漏氢情况。当机组漏氢量增大,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查找泄漏点。10.2.9设备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漏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合格的携带式可燃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10.2.10管道、阀门和水封等出现冻结时,应使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进行解冻,禁止使用明火烤烘或使用锤子等工具敲击。10.2.11禁止将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10.2.12放空管应符合下列要求:l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区内。2室内放空管出口,应高出屋顶2.Om以上;在墙外的放空管应超出地面4.Om以上,且避开高压电气设备,周围并设置遮栏及标示牌;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Om以上。排放时周围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3应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汽凝集、冰冻和外来异物堵塞的措施。4放空阀应能在控制室远方操作或放在发生火灾时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10.2.13氢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不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2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少于250m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3氢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有关规定。4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5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6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铁路及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7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8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跨接和接地。10.2.14室内现场因生产需要使用氢气瓶时,其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81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性物质、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Om。2氢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3氢气瓶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4氢气瓶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10.2.15氢冷器的回水管必须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并将氢冷器回水管接长直接排入虹吸井内。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则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管铜找漏。10.2.16当氢冷发电机着火时,应迅速切断氢源和电源,发电机解列停机,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a。10.2.17漏氢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及时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不得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并用水强制冷却着火设备,此外,氢气系统应保持正压状态。2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如采用大置消防水雾喷射其他可燃物质和相邻设备;如有可能,可将燃烧设备从火场移至空旷处。10.2.18制氢站、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及厂房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规定。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应超过上限0.22。10.2.19制氢站、供氧站宜布置于厂区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氢地点。10.2.20制氢站、供氢站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制氢站、供氢站应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10.2.21制氢站、供氢站的出入制度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采用。10.2.22制氢站、供氢站、贮氢罐、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10.2.23制氢站、供氢站应通风良好,及时排除可燃气体,防止氢气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向安全地带。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10.2.24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200mm,并朝向安全地带。屋顶如有梁隔成2个以上的间隔,或“并”字结构、“肋”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10.2.25制氢站、供氢站应设氢气探测器。氢气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910.2.26制氢站、供氢站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应用防火墙隔开。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门应直通厂房外。10.2.27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贮氢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与强迫通风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O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少于5.O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放空管口1.Om以上。10.2.28制氢站、供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仪表等低压设备应有可靠绝缘,电气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电话电铃应布置在相邻的控制室内。10.2.29氢气系统设备检修或检验,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10.2.30氢气系统设备要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厂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在现场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工作制度。10.3油浸式变压器10.3.1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变电站(换流站)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和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的火灾报警系统宜单独设置。2火电厂包括燃机电厂单台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水电厂室内油浸式主变压器和单台容量12.5MVA以上的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单台容量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干式电力变压器可不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10.3.2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管网应有低点放空措施,存有水喷雾灭火水量的消防水池应有定期放空及换水措施。10.3.3采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油注氮灭火系统应有防误动的措施。2排油管路上的检修阀处于关闭状态时,检修阀应能向消防控制柜提供检修状态的信号。消防控制柜接受到的消防启动信号后,应能禁止灭火装置启动实施排油注氮动作。3消防控制柜面板应具有如下显示功能的指示灯或按钮:指示灯自检,消音,阀门(包括排油阀、氮气释放阀等)位置(或状态)指示,自动启动信号指示,气瓶压力报警信号指示等。4

40消防控制柜同时接收到火灾探测装置和气体继电器传输的信号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执行排油注氮动作。5火灾探测器布线应独立引线至消防端子箱。10.3.4采用泡沫喷雾灭火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10.3.5户外油浸式变压器、户外配电装置之间及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户内外含油设备事故排油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10.3.6户外油浸式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储油柜;防火墙的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0m。2防火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廓距离不应小于1.0m。3防火墙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10.3.7变压器事故排油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有带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油池时,位于地面之上的变压器对应的总事故油池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60%确定;位于地面之下的变压器对应的总事故油池容量应按最大一台主变压器油量的100%确定。2事故油坑设有卵石层时,应定期检查和清理,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10.3.8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等设备,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10.3.9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10.3.10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10.3.11室内的油浸式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设施。火灾时,通风系统应停用。10.3.12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不应用水灭火。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前,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10.3.13变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两点报警,或一点报警且重瓦斯保护动作,可认为变压器发生火灾,应联动相应灭火设备。

4110.4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10.4.1油浸电抗器、电容器装置应就近设置能灭油火的消防设施,并应设有消防通道。10.4.2高层建筑内的油浸式消弧线圈等设备,当油量大于600kg时,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0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10.5电缆10.5.1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应包括封、堵、涂、隔、包、水喷雾、悬挂式干粉等措施。10.5.2涂料、堵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的有关规定,且取得型式检验认可证书,耐火极限不低于设计要求。防火涂料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10.5.3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的有关规定。10.5.4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孔洞等处新敷设或拆除电缆,必须及时重新做好相应的防火封堵措施。10.5.5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蒸汽管净距应不少于1.0m,控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应不少于0.5m,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10.5.6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10.5.7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罩盖、封闭式槽盒等防火措施。10.5.8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10.5.9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10.5.10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场所的电缆头着火时,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10.5.11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10.5.12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不应混放、分布不均及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10.5.13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销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料电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GB12666.5)中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

422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GB12666.6)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10.5.14电缆隧道的下列部位宜设置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的形式:1电缆进出隧道的出入口及隧道分支处。2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内时,间隔不大于100m处3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外时,间隔不大于200m处。4长距离电缆隧道通风区段处,且间隔不大于500m。5电缆交叉、密集部位,间隔不大于60m。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宜低于3.Oh,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宜低于1.2h)且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0.5.15发电厂电缆竖井中,宜每隔7.0m设置阻火隔层。10.5.16电缆隧道内电缆的阻燃防护和防止延燃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程》(GB50217)的有关规定。10.6蓄电池室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有“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标志牌。2蓄电池室采暖宜采用电采暖器,严禁采用明火取暖。若确有困难需采用水采暖时,散热器应选用钢质,管道应采用整体焊接。采暖管道不宜穿越蓄电池室楼板。3蓄电池室每组宜布置在单独的室内,如确有困难,应在每组蓄电池之间设耐火时间为大于2.Oh的防火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4酸性蓄电池室内装修应有防酸措施。5容易产生爆炸性气体的蓄电池室内应安装防爆型探测器。6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lOm内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Om。7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8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439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排风机,抽出室内氢气。10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灭火。11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该设备的电源。10.6.2其他蓄电池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无氢蓄电池室、锉电池室、钠硫电池、UPS室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蓄电池室应装有通向室外的有效通风装置,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通风设备可不考虑防爆。2锉电池、钠硫电池设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或消防沙箱;建筑面积不小于200㎡,时,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10.7其他电气设备10.7.1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首先采用气体、干式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不得已时可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枪扑救。10.7.2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油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除用灭火器灭火外,可用干沙扑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建筑物上的火焰。10.7.3户内布置的单台电力电容器油量超过100kg时,应有贮油设施或挡油栏。户外布置的电力电容器与高压电气设备需保持5.0m及以上的距离,防止事故扩大。10.7.4集合式电容器室内布置时,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100mm厚的细沙。如室外布置,则基坑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在挡油设施内铺以卵石(或碎石)。10.7.5电力电容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把电容器投向放电电阻或放电电压互感器。10.7.6500kV的穿墙套管,其内部的绝缘体充有绝缘油,应作为消防的重点对象,需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设备。10.7.7干式变压器、电流互感器等电气设备宜配置移动式干粉灭火器。10.7.8低压配线的选择,除按其允许载流量应大于负荷的电流总和外,常用导线的型号及使用场所应符合表10.7.8的规定。表10.7.8常用导线的型号及使用场所导线型号导线详情使用详情BLX棉纱编织,橡皮绝缘线(铅芯)正常干燥环境BX棉纱编织,橡皮绝缘线(铜芯)

44RXS棉纱编织,橡皮绝缘双绞软线(铜芯)室内干燥环境和日用电器用RS棉纱总编织,橡皮绝缘软线(铜芯)BVV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线潮湿和特别潮湿的环境BLVV铅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线BXF铜芯,聚丁橡皮绝缘电线多尘环境(不含火灾及爆炸危险尘埃BLV铅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BV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有腐蚀性的环境ZL11铜芯,纸绝缘铝包一级防腐电力电缆ZLL11铝芯,纸绝缘铝包一级防腐电力电缆BBX铜芯,玻璃丝编织橡皮线有火灾危险的环境BBLX铝芯,玻璃丝编织橡皮线ZL铜芯,纸绝缘铝包电力电缆ZLL铝芯,纸绝缘铝包电力电缆11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11.0.1各室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存放腐蚀及易燃易爆物的场所。11.0.2各室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地下变电站宜采用防霉耐潮材料。11.0.3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疏散出口。11.0.4各室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室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100ml。11.0.5严禁将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氢压表、油压表等一次仪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11.0.6室内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11.0.7空调系统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和管道的保冷、保温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防火阀前后各2.0m、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管道及其绝热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2通风管道装设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防火阀既要有手动装置,同时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片或风管式感温、感烟装置。3非生产用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时该空调机必须停用。

454空调系统应采用闭路联锁装置。11.0.8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11.0.9档案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内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11.0.10各室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延燃措施,严禁任意拉接临时电线。11.0.11各室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消除警情。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阀,采用气体等灭火器进行灭火。12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12.1电焊和气焊12.1.1动火执行人在持证前的训练过程中,应有持证焊工在场指导。12.1.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体上或附近接地网的接地点上,防止产生电火花。12.1.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气焊与电焊不应该上下交叉作业。通气的乙炔、氧气软管上方禁止动火作业。12.1.4严禁将焊接导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气瓶、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设备和管线上。12.1.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12.1.6电焊、气焊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不能焊割。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6用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喷涂胶水等)不能焊割。

4612.1.7地下室、隧道及金属容器内焊割作业时,严禁通入纯氧气用作调节空气或清扫空间。12.1.8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清除焊接设备附近和下方的易燃、可燃物品。2将盛有水的金属容器放在焊接设备下方,收集飞溅、掉落的高温金属熔渣。3将下方裸露的电缆和充油设备、可燃气体管道可能发生泄漏的阀门、接口等处,用石棉布遮盖。4下方搭设的竹木脚手架用水浇湿。5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区域内,不得放置氧气瓶、乙炔气瓶。6焊接工作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12.1.9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12.1.10储存气瓶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2.1.10的规定。表12.1.10储存气瓶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储存物品种类储量(t)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一二级三级四级乙炔≤1012152025>1015202530氧气101214-12.1.11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12.1.12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4712.1.13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12.1.14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5.0m以上距离。12.1.15乙炔减压器与瓶阀之间必须连接可靠。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12.1.16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12.1.17交直流电焊机冒烟和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12.1.18电焊软线冒烟、着火,应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水沿电焊软线喷洒灭火。12.1.19乙炔气泄漏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乙炔气瓶瓶头阀、软管泄漏遇明火燃烧,应及时切断气源,停止供气。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不得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保持正压状态,处于完全燃烧状态,防止回火发生。2用水强制冷却着火乙炔气瓶,起到降温的作用。将着火乙炔气瓶移至空旷处,防止火灾蔓延。12.2易燃易爆物品储存12.2.1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特种材料库房,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12.2.2易燃液体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易燃液体与可燃液体储存在同一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12.2.3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储存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12.2.4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12.2.5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制度。12.2.6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等问题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12.2.7保管人员离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库时,必须拉闸断电。12.2.8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必须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领用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12.2.9应根据仓库内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方案。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储存、使用的规定,制订防火措施和现场灭火预案。12.2.10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

4812.2.11易燃、可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12.3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12.3.1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油罐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的有关规定。12.3.2油罐室内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瀑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12.3.3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12.3.4油务工作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应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设备外面及地上。12.3.5油罐室、油处理室应装置通风排气装置。12.3.6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内动火检修应执行动火工作制度。12.3.7烘燥滤油纸应使用专用烘箱,温度不得超过800℃。12.3.8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每处接地电阻不超过30Ω。12.3.9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2.3.9的规定。表12.3.9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油罐储量(m3)防火间距建筑物名称建筑物耐火等级并关站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场外公路(路边)一、二级三级5~2001012153015200~600121520注: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913消防设施13.1燃煤、燃机发电厂13.1.1燃煤、燃机发电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并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厂区占地面积不大于lOOha时同一时间按1次火灾计算,面积超过时按2次火灾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2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燃机发电厂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3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燃机发电厂消防给水可采用与生活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但应保证在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量时,能确保消防用水量。13.1.2燃煤、燃机发电厂应设置带消防水泵、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的临时(稳)高压给水系统或带高位消防水池的高压给水系统。13.1.3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125MW机组以下发电厂的备用泵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125MW机组及以上发电厂宜设置柴油驱动消防泵作为备用泵,其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压的需要。13.1.4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检: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和运转层、燃机厂房的底层和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脱硫控制楼,继电器室、有充油设备的屋内高压配电装置,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皮带层、室内储煤场,柴油发电机房,生产、行政办公楼,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车库。13.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设置重点防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2单机奔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发电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设最重点防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单机容量为50MW~135MW的燃煤发电厂在控制室、电缆夹层、屋内配电装置、电缆隧道及竖井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单机容量为50MW以下的燃煤发电厂以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材为主要灭火手段。5单机容量50MW以上的燃煤发电厂运煤栈桥及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水幕:所有钢结构运煤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所有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水喷雾、泡沫喷雾、排油注氮装置或其他灭火系统。6除燃气轮发电机组外,多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燃机发电厂应按汽轮发电机组容量

50对应燃煤发电厂等同容量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单轴配置的燃机发电厂应按单套机组总容量对应燃煤发电厂确定消防设施。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应设置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天然气调压站、燃机厂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13.1.6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在条件相符时可按本规程附录D表D.O.1的规定采用;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条件相符时可按本规程附录D表D.0.2的规定采用。13.2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13.2.1容量50MW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灭火用水(室外和室内用水量之和)。当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用水结合。13.2.2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高压系统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汪消防给水。2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系统时,应设置备用泵和消防水箱,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主泵,消防水箱应储存lOmin的消防水量,但可不超过l8nin。3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时,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13.2.3土厂房、副厂房、泵房、油罐室、升压开关站等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13.2.4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合抽水蓄能电厂应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的规定,设置重点防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在条件相符时可按本规程附录D表D.0.3的规定采用。13.3风力发电场13.3.1大中型风力发电场建筑物应设置独立或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灭火用水(室外和室内用水量之和)。小型风力发电场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13.3.2设有消防给水的风力发电场变电站应设置带消防水泵、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的临时(稳)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13.3.3设有消防给水的风力发电场主控通讯楼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其他建筑物不设室内消火栓的条件同变电站。并符合下列要求:

511风力发电场变电站的特殊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2主控通讯楼和配电装置室的控制室、电子设备室、配电室、电缆夹层及竖井等处应设置感烟或感温型火灾探测器。3油浸式变压器处应设置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探测器或其他探测方式,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合成型泡沫喷雾或排油注氮灭火装置。13.3.4机组及周围场地可不设置消火栓及消防给水系统,风机塔筒底部和机舱内部均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13.3.5750kW以上的风机机舱内应设置无源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或气溶胶灭火装置,采用自身热敏元件探测并自动启动;也可采用有源型悬挂式超细干粉、瓶组式高压细水雾、火探管等固定式自动灭火装置,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风机内部有足够的照明措施时,还可选用视频监视装置作为辅助监控措施。13.4光伏发电站13.4.1独立建设的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应设置独立或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灭火用水(室外和室内用水量之和)。小型光伏发电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13.4.2设有消防给水的光伏发电站的变电站应设置带消防水泵、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的临时(稳)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13.4.3设有消防给水的普通光伏发电站综合控制楼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控制室、电子设备室、配电室、电缆夹层及竖井等处应设置感烟或感温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光伏电池组件场地和逆变器室一般不设置消火栓及消防给水系统,仅逆变器室需设置移动式灭火器。其他建筑物不设室内消火栓的条件同变电站。13.4.4采用集热塔技术的太阳能集热发电站类似于小型火力发电厂,比照汽轮发电机组容量,设置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13.5生物质发电厂13.5.1生物质发电厂应设置独立或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灭火用水(室外和室内用水量之和)。当采用消防生活合用给水系统时,应保证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量时,能确保消防用水量。13.5.2应设置带消防水泵、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的临时(稳)高压给水系统或带高位消防水池的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5213.5.3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和运转层、除氧间各层)、干料棚、转运站及除铁小室、综合办公楼、食堂、检修材料库。13.5.4生物质发电厂属小型火力发电厂,消防措施以火灾自动报警、人工灭火为主,重点防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表13.5.4的规定。表13.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器类型固定灭火介质及系统型式主厂房集控室感烟—电子设备间感烟—电气配电间感烟—电缆桥架、竖井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汽轮机轴承感温或火焰—汽轮机润滑邮箱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汽机润滑油管道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给水泵油箱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锅炉本体燃烧器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料仓间皮带层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主变压器(90MVA及以上)缆式线型感温+缆式线型感温或缆式线型感温+火焰探测器组合水喷雾、泡沫喷雾(严寒地区)或其他介质燃料建(构)筑物燃料干料棚(含半露天堆场)红外感烟或火焰按现行规范时采用室内消火栓或消防水炮(计算确定);采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53干料棚、除铁小室与栈桥连接处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水幕除铁小室(含转运站)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燃料建(构)筑物皮带通廊缆式线型感温或分布式光纤封闭式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辅助建筑物柴油机消防泵及邮箱感温——空压机室感温——油泵房感温——综合办公楼感烟设置有风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食堂/材料库感温或感烟——13.6垃圾焚烧发电厂13.6.1垃圾焚烧发电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灭火用水(包括室外和室内用水量之和)。全厂总焚烧能力600t/d(Ⅱ类)及以上的垃圾电厂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此外的小型垃圾电厂可采用生产、消防合用给水系统,但应保证在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量时,能确保消防用水量。13.6.2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13.6.3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垃圾焚烧厂房和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地面及各层平台、飞灰固化处理车间、循环水泵房、办公楼。13.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表13.6.4的规定。13.7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13.7.1变电站、换流站和开关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同一时间按一次火灾考虑,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一次最大灭火用水,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如有)消防用水量之和。变电站、开关站和换流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3000m³

54,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13.7.2设有消防给水的变电站、换流站和开关站应设置带消防水泵、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的临时(稳)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13.7.3变电站、换流站和开关站的下列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地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继电器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电抗器室、综合楼、材料库,地下变电站。下列建筑物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戊类厂房;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建筑物。13.7.4电压等级35kV或单台变压器5MVA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和开关站的特殊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换流站的消防设施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技术规定》DL/T5223的要求,地下变电站的消防设施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16的要求。1地上变电站和换流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表13.7.4的规定。表13.7.4变电站和换流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建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器类型固定灭火介质及系统型式主控制室点式感烟或吸气式感烟—通信机房点式感烟或吸气式感烟—户内直流开关场地点式感烟或吸气式感烟—电缆层、电缆竖井和电缆隧道220KV及以上变电站、所有地下变电站和无人变电站设缆式线性感温、分布式光纤、点式感烟或吸气式感烟无人值班站可设置悬挂式超细干粉、气溶胶或火探管灭火装置继电器室点式感烟或吸气式感烟—电抗器室点式感烟或吸气式感烟(如有含油设备,采用感温)—电容器室点式感烟或吸气式感烟(如有含油设备,采用感温)—配电装置室点式感烟或吸气式感烟—蓄电池室防爆感烟和可燃气体—换流站阀厅—

55点式感烟或吸气式感烟+其他早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如紫外弧光探测器)组合油浸式平波电抗器(单台容量200Mvar及以上)缆式线性感温+缆式线性感温或缆式线性感温+火焰探测器组合水喷雾、泡沫喷雾(缺水或严寒地区)或其他介质油浸式变压器(单台容量125MVA及以上)缆式线性感温+缆式线性感温或缆式线性感温+火焰探测器组合(联动排油注氮宜于瓦斯报警、压力释压阀或跳闸动作组合)水喷雾、泡沫喷雾、排油注氮(缺水或严寒地区)或其他介质油浸式变压器(无人变电站单台容量125MVA以下)缆式线性感温或火焰探测器—2地下变电站除满足表13.7.4规定外,还应在所有电缆层、电缆竖井和电缆隧道处设置线型感温、感烟或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在所有油浸式变压器和油浸式平波电抗器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细水雾、排油注氮、泡沫喷雾或固定式气体自动灭火装置。

5614消防器材14.1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14.1.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划分为下列类型。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2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3C类火灾:气体火灾。4D类火灾:金属火灾。5E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14.1.2工业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14.1.3建(构)筑物、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可按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采用。14.2灭火器14.2.1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设置点的环境条件等因素。有场地条件的严重危险级场所,宜设推车式灭火器。14.2.2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GB4351)和《推车式灭火器》(GB8109)的有关规定。14.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14.2.4灭火器需定位,设置点的位置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14.2.5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得小于最低配置基准,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按火灾危险等级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火灾危险等级时,应按较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14.2.6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有遮阳挡水和保温隔热措施,北方寒冷地区应设置在消防小室内。3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7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5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14.2.7灭火器的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筒体外表应采用红色。2灭火器上应有发光标志,以便在黑暗中指示灭火器所处的位置。3灭火器应有铭牌贴在筒体上或印刷在筒体上,并应包括下列内容: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种类,灭火种类和灭火级别,使用温度范围,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或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灭火器认证,生产连续序号,生产年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形说明和灭火种类代码),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4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5灭火器的分类、使用及原理可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采用。6泡沫灭火器的标志牌应标明“不适用于电气火灾”字样。14.2.8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箱前部应标注“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厂内火警电话、编号”等信息,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固定标志牌,并宜选用发光标志。14.3消防器材配置14.3.1各类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建(构)筑物、设备应按照其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配置移动式灭火器。14.3.2各类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灭火器配置规格和数量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计算确定,实配灭火器的规格和数量不得小于计算值。14.3.3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14.3.4手提式灭火器充装量大于3.Okg时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小于0.4m,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小于4.0m。除二氧化碳灭火器外,贮压式灭火器应设有能指示其内部压力的指示器。14.3.5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黄沙。消防砂箱容积为1.0m³,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把~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4.3.6

58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应集中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和消火栓扳手,宜放置在厂内消防车库内。当厂内不设消防车库时,也可放置在重点防火区域周围的露天专用消防箱或消防小室内。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性质合理配置19mm直流或喷雾或多功能水枪,水带宜配置有衬里消防水带。14.3.7每只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65mm消火栓及隔离阀各1只、25m长DN65有衬里水龙带1根带快装接头、19mm直流或喷雾或多功能水枪1只、自救式消防水喉1套、消防按钮1只。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加设减压孔板或采用减压稳压型消火栓。14.3.8典型工程现场灭火器和黄砂配置可按本规程附录G的规定采用。14.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14.4.1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场所应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数量宜按每座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各设2套,可放置在气体保护区出入口外部、灭火剂储瓶间或同一建筑的有人值班控制室内。14.4.2长距离电缆隧道、长距离地下燃料皮带通廊、地下变电站的主要出入口应至少配置2套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和4只防毒面具。水电厂地下厂房、封闭厂房等场所,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14.4.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专用设备柜内,柜体应为红色并固定设置标志牌。附录F灭火器的分类、使用及原理F.1灭火器总体分类F.1.1各种灭火器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手提式灭火器指可手提移动,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的灭火器具。推车式灭火器指装有轮子的可由一人推(或拉)至火场,并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的灭火器具。F.1.2灭火器按驱动灭火器的压力型式可分为贮压式和贮气瓶式两种,贮压式灭火器指灭火剂由贮于灭火器同一容器内的压缩气体或灭火剂蒸气压力驱动的灭火器,贮气瓶式灭火器指灭火剂由灭火器的贮气瓶释放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压力驱动的灭火器。F.1.3各种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M□TZ/□□额定充装量(单位:kg或L)特定的灭火剂特征代号(见下表)贮压式灭火器(贮气瓶式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写)推车式(手提式不写,车用为C)灭火剂代号(见下表)灭火器表F1灭火剂代号和特定的灭火剂特征代号F.2泡沫灭火器—30—

59《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F.2.1泡沫灭火器内装通过机械方法或化学反应产生泡沫的灭火剂,适用于扑灭一般固体和可燃液体火灾,不适用于气体火灾、电气火灾、金属火灾,对极性溶剂火灾应采用抗溶泡沫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也可用于扑灭低压电气火灾。泡沫灭火器分为机械泡沫灭火器(又称水基型灭火器)和化学泡沫灭火器两种,目前传统的化学泡沫灭火器已淘汰。机械泡沫系以机械的方法将空气或惰性气体导入泡沫溶液中而形成,化学泡沫指一种碱性盐溶液和一种酸性盐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包含二氧化碳气体的稳定泡沫。不加防冻剂时泡沫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为+5℃~+55℃,添加防冻剂时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F.2.2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分为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和清水(或带添加剂的水)两种,泡沫灭火剂具有发泡倍数和25%析液时间要求,能够在液体燃料表面形成一层抑制可燃液体蒸发的水膜,并加速泡沫的流动,具有操作方便、灭火效率高、灭火迅速、使用时不需倒置、有效期长、抗复燃、双重灭火、无毒无污染等优点。F.2.3手提式水基型泡沫灭火器由筒体、筒盖、提把、压把、喷射软管、空气泡沫喷枪等组成,内部装有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和氮气,以氮气为压力介质将泡沫灭火剂从灭火器排出,由氮气和灭火剂机械形成泡沫覆盖燃烧表面,水成膜的封闭使燃烧与空气隔开,同时冷却并形成阻断可燃物质蒸发聚合层,达到灭火目的。使用时,手提灭火器筒体的上部提把赶到着火点,在距着火点约6米处停下,先拔出保险销,然后一只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只手握住喷枪,保持筒体垂直,接着紧握开启压把,将灭火器密封开启,空气泡沫即从喷枪中喷出,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F.2.4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主要由筒体、瓶胆、筒盖、提环、喷嘴等组成,只能立着放置。筒体内装有碳酸氢钠与发泡剂的碱性混合溶液,瓶胆内装硫酸铝酸性水溶液,瓶胆用瓶盖盖上,以防酸性溶液蒸发或因震荡溅出而与碱性溶液混合。使用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时,应平稳地将灭火器提到距离起火点10m左右,把灭火器颠倒过来,一手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喷嘴对准燃烧物,酸性与碱性两种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气体泡沫,由喷嘴喷出,覆盖在燃烧物品上,使可燃物与空气隔绝,并降低温度,达到灭火目的。F.2.5使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时,一般由两人操作,先将灭火器迅速推拉到燃烧处,在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处停下,由一人展开喷射软管成工作状态,双手紧握喷枪并对准燃烧处,另一人逆时针方向转动手轮,将螺杆升到最高位置,使瓶盖开足,然后将筒体向后倾倒,使拉杆触地,并将阀门手柄旋转90度,即可喷射泡沫进行灭火。如阀门装在喷枪处,则由负责操作喷枪者打开阀门。由于推车式泡沫灭火器喷射距离远,连续喷射时间长,适用于扑救较大规模的油罐或油浸式变压器火灾。F.2.6

60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使用者应站在上风方向,将泡沫由近而远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避免由于射流的冲击破坏泡沫,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灭火时,随着有效喷射距离的缩短,使用者应逐渐向燃烧区靠近,并始终将泡沫喷射在燃烧物上,直至扑灭。使用泡沫灭火的同时,不要用水流,因为水流会破坏泡沫,但允许使用水冷却容器外部。《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F.2.7在运送化学泡沫灭火器或提着泡沫灭火器奔赴火场的过程中,应注意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摇晃,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射。在使用过程中,化学泡沫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不能横置或直立过来,并一直紧握开启压把,否则会中断喷射。使用时严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灭火器爆炸伤人。F.2.8泡沫灭火器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不得受到雨淋、烈日爆晒、接近火源或受剧烈振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运输时应避免碰撞。泡沫灭火器应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保险销及铅封是否完好,压力值或充装量是否符合要求,瓶头阀、喷管等有无损坏,筒体是否锈蚀或泄漏。灭火器一经使用或灭火剂不足(减少了额定充装质量的10%)时应立即再充装,灭火器距出厂年月期满三年后每隔二年或灭火器再充装前应逐个对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1MPa,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并进行检查,不允许有明显锈蚀,然后方可充装灭火剂继续使用。对于贮气瓶式灭火器,充装驱动气体后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每次检验、维修和水压试验后应在灭火器上标明日期。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规定,从出厂日期算起,水基型灭火器的使用期限为6年,灭火器过期、损坏或检验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废、更换。F.3二氧化碳灭火器F.3.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600V以下的带电B类火灾,以及仪器仪表、图书档案等要求不留残迹、不污损被保护物的场所,不适用于固体火灾、金属火灾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若扑灭600V以上的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F.3.2二氧化碳灭火剂是一种最常见的灭火剂,价格低廉,获取、制备容易,加压液化后的二氧化碳充装在灭火器钢瓶中,20℃时钢瓶内的压力为6MPa,灭火时液态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喷出后迅速蒸发,变成固体状干冰,其温度为-78℃

61,固体干冰在燃烧物体上迅速挥发成二氧化碳气体,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无残留痕迹,不污染环境,不导电。二氧化碳具有较高的密度,约为空气的1.5倍。在常压下,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一般1kg的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因而,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以排除空气而包围在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中,降低可燃物周围或防护空间内的氧浓度,产生窒息作用而灭火。另外,二氧化碳从储存容器中喷出时,会由液体迅速汽化成气体,而从周围吸引部分热量,起到冷却的作用。F.3.3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按其开启的机械型式,可分为手轮式和鸭嘴式两种。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由喷筒、手轮式启闭阀和筒体组成,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由提把、压把、启闭阀、筒体和喷管等组成,灭火器筒体材料应采用无时效性的铬钼无缝镇静钢。使用时,应先将灭火器提到距离起火点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喇叭型喷筒根部的手柄,把喷筒对准火焰,另一只手逆时针旋开手轮(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或压下启闭阀的压把(使用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喷射气化二氧化碳灭火。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o。《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F.3.4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由钢瓶、阀门、喷射系统、推车行走系统等组成,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两人一起将灭火器快速推拉到燃烧处,在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停下,一人取下喇叭筒并展开喷射软管后,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拔出阀体保险销,按逆时针方向旋动手轮,将阀门开到最大位置,喷出钢瓶内的高压液态二氧化碳灭火剂,将火扑灭。F.3.5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应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如果燃烧面较大,使用者可左右摆动喷筒,直至把火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将二氧化碳喷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燃烧范围,造成灭火困难。F.3.6使用时应注意灭火器保持直立状态,切勿横卧或倒置使用,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防止被冻伤。室外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且不宜在室外大风时使用。在室内狭小的密闭房间使用时,灭火后使用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扑救室内火灾后,应先打开门窗通风,然后人再进入,以防窒息。F.3.7二氧化碳灭火器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

62,不得受到雨淋、烈日爆晒、接近火源或受剧烈振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运输时应避免碰撞。二氧化碳灭火器应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压力值是否符合要求,瓶头阀、喷筒、喷射软管等有无损坏,筒体是否锈蚀或泄漏。灭火器一经使用或灭火剂不足(减少了额定充装质量的10%)时应立即再充装,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前应逐具对灭火器筒体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2.5MPa,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二氧化碳钢瓶还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变形率不得大于3%。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年月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送至指定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再使用,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并确保筒体内干燥,不允许有明显锈蚀,然后方可充装灭火剂,充装后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每次检验、维修和水压试验后应在灭火器上标明日期,其中水压试验时间和试验单位用钢印打在筒体肩部。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的规定,从出厂日期算起,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使用期限为12年,灭火器过期、损坏或检验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废、更换。F.4干粉灭火器F.4.1干粉灭火器内装干燥的、易于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基料和防潮剂、流动促进剂、结块防止剂等添加剂组成,利用高压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干粉喷出后以粉雾的形式灭火。其中BC型干粉灭火器主要内充以碳酸氢钠或同类基料的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带电的B类火灾,不适用于可燃固体火灾、金属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ABC型干粉灭火器主要内充磷酸铵盐基料的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灭可燃固体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电气火灾,不适用于金属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中高压电气火灾和旋转电机火灾需要先切断电源。二氧化碳气体驱动的干粉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氮气驱动时的使用温度范围为-20℃~+5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F.4.2干粉灭火剂的灭火机理一是靠干粉中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在喷射时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靠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将可燃物覆盖后,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气,进而窒息灭火。另外,干粉灭火剂还起到稀释氧和冷却的作用。F.4.3干粉灭火器具有灭火种类多、效率高、灭火迅速等特点,同样火灾危险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少、重量轻,便于人员操作。内装的干粉灭火剂具有电绝缘性好,不易受潮变质,便于保管等优点,使用的驱动气体无毒、无味,喷射后对人体无伤害。特别是磷酸铵盐ABC型灭火器属通用型灭火器,在电厂中运用最广泛,但对精密仪器或设备存在残留污染。F.4.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盛装干粉的粉桶、贮存驱动气体的钢瓶、装有进气管和出粉管的器头、输送粉末的喷管和开启机构等组成,常温下工作压力为1.5MPa。使用时,应先将灭火器提到距离起火点5m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前可将灭火器颠倒晃动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然后拔下保险销,一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根部,另一只手用力按下压把或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喷出干粉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F.4.5

63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筒体、器头总成、喷管总成、车架总成等部分组成。使用时把灭火器拉或推到燃烧处,在距离着火点10m左右停下,将灭火器后部向着火源停靠好,使其不在使用时倒下,在室外应置于上风方向,先取下喷粉枪,展开缠绕在推车上的喷粉胶管,应该让出粉管平顺的展开,不能有弯折或打圈情况,接着除掉铅封,拔出保险销,再提起进气压杆或按下供气阀门,使二氧化碳或氮气进入贮罐,当表压升至0.7MPa~1.0MPa时,放下进气压杆停止进气,然后拿起喷枪打开出粉阀,对准火焰根部喷出干粉扑火。F.4.6扑灭液体火灾时,不要使干粉气流直接冲击液面,以防止飞溅使火势蔓延。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至远并左右扫射,把干粉笼罩住燃烧区,防止火焰回窜,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F.4.7干粉灭火器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灭火器应保持干燥、密封,防止雨淋,以免干粉结块,防止烈日爆晒、接近火源,以免二氧化碳驱动气体受热膨胀而发生漏气现象,存放环境温度为-10℃~+45℃。干粉灭火器应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二氧化碳或氮气气量是否充足,保险销及铅封是否完好,压力值是否符合要求,瓶头阀、喷筒、喷射软管等有无损坏,筒体是否锈蚀或泄漏,推车行驶机构是否灵活、方便。灭火器一经使用或灭火剂不足(减少了额定充装质量的10%)时应立即再充装,灭火器距出厂年月期满五年后每隔二年或再充装前应送至指定的专业维修单位,逐具对灭火器筒体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6MPa,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合格后方可再使用,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并确保筒体内干燥,不允许有明显锈蚀,然后方可充装灭火剂,对贮气瓶式灭火器充装后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每次检验、维修和水压试验后应在灭火器上标明日期。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规定,从出厂日期算起,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期限为10年,灭火器过期、损坏或检验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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