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654—2022 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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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CCSB00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2654—2022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Specificationforalfalfaproductionenvironmentalrequirements2022-07-15发布2022-08-15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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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B15/T2654—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SAM/TC19)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种苗总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建设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综合保障中心、和林格尔县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青丰、樊如月、格根图、胡卉芳、李国军、王智勇、薛敏、吴昊、毕超、吴海岩、李扬、吴彬、朝鲁门、王欢、高一平、闫明霞、姜涛、王荣、刘芳、王春玲。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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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B15/T2654—2022苜蓿草产地环境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苜蓿草生产的环境要求以及对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用于生产苜蓿草的各类土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4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884生物有机肥NY/T1054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产地环境conditionsforproductionenvironment按照NY/T391的要求。本文件中特指生产苜蓿草的基本条件。包括生产地点以及周边紧邻区域的空气、水、土壤等生产要素条件。土地取样单元landunitforsampling对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和检验时,用于在其上获取样品的一块特定面积的土地。转换期conversionperiod从种植其它作物的常规农业生产系统开始,申请进行苜蓿草生产,到这个生产系统满足苜蓿草产品生产要求所需的时间。1

5DB15/T2654—2022缓冲区bufferzone苜蓿草生产体系(地段)与其它生产体系(地段)之间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4产地环境要求水质要求水质要符合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的水质要求,除土壤酸碱度(pH)指标外。大气环境要求大气环境质量要符合GB3095-2012中二类地区要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使用的农药和化学肥料应符合NY/T393和NY/T394规定。使用的有机肥中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NY884所规定的限量。土壤酸碱度要求土壤酸碱度应在pH6.5~pH9.0之间。其它要求4.4.1生产苜蓿草的产地环境指标应符合NY/T391和GB15618的相关要求。4.4.2生产苜蓿草的地块中不得出现“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所列菟丝子等检疫性杂草和入侵植物。5检验土地取样单元5.1.1按照NY/T1054规定执行。25.1.2苜蓿草产地环境检验的最大土地取样单元面积不应超过1000hm。同一次检验的地块在地形、土壤等方面应保持均一。如在检验取样时目测发现有任何可能影响到地块均一性的因素,应即刻停止取样,重新划分取样单元。转换期5.2.1种植其它作物的土地申请转为苜蓿草草生产地之前设1年至3年的转换期。5.2.2当仅使用NY/T393和NY/T394容许使用的物料进行施肥、除草等活动时,设一年的转换期。5.2.3当使用NY/T393和NY/T394禁止使用的物料时,设2年至3年的转换期。5.2.4对于已经在按本生产规程管理、种植的苜蓿地,如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生产技术档案,则可以缩短甚至免除转换期。5.2.5未进行过任何人工种植或草场改良措施(包括施肥、除杂草、灭虫、灭鼠等)的天然草地、沙地等开垦后种植苜蓿草可不设转换期。缓冲区5.3.1申请生产苜蓿草的地块与其它作物种植区或居民区设不小于200m的缓冲区。2

6DB15/T2654—20225.3.2周边2000m内有化工、制药等产企业时缓冲区为1000m。检验项目产地环境检验项目应按NY/T391的规定执行。免除检验5.5.1原生天然草地或沙地,无检疫性杂草,在近5年内未进行过任何人工种植或草场改良措施(包括施肥、除杂草、灭虫、灭鼠等)的地块用作苜蓿草生产地时,在有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由乡、苏木政府或旗、县以上林草管理部门开具)条件下,可免除产地环境检验。5.5.2当苜蓿草生产地块周边没有明显的污染源时。可在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免除对其灌溉用水、大气环境或土壤环境的任一项或多项检验。以上所述“相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地块及周边环境的图片、卫星遥感影像、航拍图片、由乡、苏木政府或旗、县以上林草管理部门开具书面证明材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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