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回避【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44条第3款规定,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A选项中,只有在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情形下,其回避才由审委会决定,若由其他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翻译人员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2.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C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题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故合伙人甲因车祸去世后,其唯一的继承人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3.中国甲公司在纽约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甲公司受委托在中国销售乙公司的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后双方就代理权限发生纠纷,诉至北京第二人民法院,则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B.美国法律,因为代理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C.英国法律,因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代理适用的法律D.国际统一商法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讲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代理行为地是中国,代理关系发生地是美国纽约,但由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且有关于代理的准据法约定,因此,应适用约定的英国法律。所以C正确。4.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答案:A,B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A、D项:《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据此,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A项正确,D项错误。B项:《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据此,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享有优先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故B项正确。C项: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一般的无担保债权,无优先受偿的效力,故C项错误。5.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属于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行为的是、()A、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B、收取当事人钱财,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C、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D、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答案:A,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向乙借款若干,借期一年,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出质于乙。数月后乙为了向丙借款,未经甲同意将该画出质于丙。丙直接将该画置于地下室,经过一个夏天受潮而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未经甲同意,所以丙不能取得质权B.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就画的损害,甲可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D.设该画由于遭雷击起火焚毁,甲可以请求乙赔偿,但不得请求丙赔偿答案:B,C,D7.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公共场合侮辱盲人乙,乙向法院提起自诉,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辩护人为丙做无罪辩护,法院只有在征得当事人和辩护人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丁某因涉嫌抢劫银行被提起公诉,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答案:B,C,D解析:A选项正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例中自诉人是盲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选项错误,辩护人做无罪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C选项错误,刑期不是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限制;D选项错误,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出庭,应当而非可以。8.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之列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保险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A正确,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政府采购服务是排除在外的。B项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____消费者的流动。中国公民接受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同处于一国之内,所以不属于境外消费。C错误,第2条规定:“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是包括服务提供者的。D项正确,依第17条:“1.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9.下述哪种情况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A、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认为是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认为是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认为是犯罪答案:C解析: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条件依各国国内法和条约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主要的是两个原则:(1)双重归罪原则,即被请求人只有在其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属于犯罪时方能引渡;(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即经确认犯有政治罪行的被请求人不能被引渡。10.下列说法中哪些选项属于法产生的主要标志?()A.国家的产生B.习惯的形成C.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D.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答案:A,C,D解析:。考查法产生的标志。11.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B.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只负责事实认定,不负责法律适用C.基层法院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D.李某是某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人民陪审员法》第11条第1款,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19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6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因此D项错误。12.人民法院在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时,应当适用什么法律?()A: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C: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D: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协商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答案:A,B,C解析:【考点】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A、B、C项正确,D项错误。13.某央企位于某省的一家工厂,因严重污染环境,被责令限期治理。该厂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关于对该厂污染治理的行政处理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B、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C、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并报国务院批准D、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答案:C解析:【考点】限期治理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根据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故C项正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2017年1月,甲公司因扩大规模,急需客服人员,遂委托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5名员工。随后,乙劳务派遣公司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张某等五人派遣至甲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B.乙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C.张某与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D.如果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张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题中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故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15.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案:错解析: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考教材P352。16.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规模,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服装产品抵押向银行贷款。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抵押权自服装公司与银行的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B.因抵押物不特定,抵押权未设立C.如银行贷款到期,抵押财产范围确定D.如银行贷款尚未到期,服装公司破产,则抵押财产范围提前确定答案:A,C,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浮动抵押及抵押财产确定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故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正确。《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故CD正确。17.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A、B、C项:《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有三种救济途径: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A、B、C三项正确,不当选。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的三种救济方式并存,任由失票人选择,挂失止付并非申请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故D项错误,当选。18.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10年8月1日。付款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擅自加盖乙公司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并向乙公司谎称汇票丢失。王某于2010年7月10日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付款行向王某付款。2010年7月I2日付款行接到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告知乙公司已向王某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系善意,乙公司虽然没有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签章,所以王某享有票据权利。付款行在付款中没有过失,不再负担任何责任B.李某是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乙公司应对李某的行为负责,无权要求付款行赔偿损失C.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王某取得票据权利,付款行已经承兑,有义务付款D.付款行付款行为违尽法律规定,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58条的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情况,在到期日前付款都应当承担再次向真实票据权利人付款的责任。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答案:A解析:《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修宪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具有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所以,C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方式,直至1982年宪法修改均是采用“直接修改”的方式,在1988年后宪法修改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20.甲乙两国因边境资源开采问题产生纠纷,则下列争端解决方式不正确的是?()A.扩军备战,武力解决B.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诉讼解决C.邀请丙国总统居中调停D.甲乙两国自行谈判答案:A解析:考点:争端解决方式讲解:武力解决是传统国际法争端解决方式,现代国际法并不支持,故A错误。B项为诉讼解决,属于法律解决方式之一,正确。C、D属于政治解决方式,也正确。2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是:()A: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B: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C: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D:前者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为50人以下,后者则不然答案:A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详解:A、B、D三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但A项是最主要的区别,因为在形式上它体现在称谓和定义中,在实质上因为A,才会存在B和D的说法,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等额划分才能有众多的股东,才能召开股东大会。因此A项是最主要的区别。C项说法错误,不选。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2016年10月20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通过。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B.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C.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D.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选项B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选项C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选项D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23.下列是某店堂的告示内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购物总额10元以下者,本商场不开发票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万元答案:A,B,C解析:考查店堂告示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AB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王某将手机赠送给陈某,条件是陈某不能将手机转让给他人,陈某答应,但是提出要签订书面协议,王某与陈某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关于该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是双务合同B:合同是不要式合同C:合同是诺成合同D:合同是有偿合同答案:B解析: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合同是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是该义务并不是赠与物的对价,双方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因此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仍然是单务合同和无偿合同。所以AD选项不正确。赠与分为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本题中的赠与是现实赠与,因此是实践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法律并未规定赠与合同一定采取法定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因此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25.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B: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C: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D: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提出非诉案件的执行申请必须经行政机关同意答案: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据此,一般情形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2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下列哪一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A、国家副主席B、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国务院副总理答案: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27.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1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异议登记及抵押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行为。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房产,A选项错误。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故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丁公司未能主张抵押权并非因为乙公司的异议登记,故其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D选项错误。但丁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丁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表明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其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28.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1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地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A,B,C,D解析:。合同的双方当亊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29.甲国和乙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营业所位于甲国的丙公司和营业所位于乙国的丁公司进行货物买卖,对于该双方当事人是否适用公约的规定以及是否适用公约所选择的法律,下列说法中符合公约规定的是、()A、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丙和丁之间的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B、丙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C、丙丁公司在合同中可以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D、丙丁双方可以对适用的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没有任何限制答案:A,B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是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因此,A、B两项正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C项错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因此,D项认为当事人对公约的修改是无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A、B两项正确。30.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正确。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故B项正确。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31.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遂拟发行总值2亿元的股票。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只要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都为不公开发行B.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不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都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C.股票发行价格可以低于票面金额D.公开发行股票,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答案:A,C,D解析:①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等于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③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2.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选项A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一审法院取得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裁定驳回起诉。33.下列关于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价值判断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是对法律制度批判性的认识B、法的事实判断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C、法律上进行的事实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其判断的真伪在于其是否符合规范D、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但现实的法律只是其“靶子”答案:A,B,D解析:从价值性认识和事实性认识的角度出发来认识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作判断,容易知道A、B项正确;法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其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故C项不对;法的价值判断虽然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但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其基本目的恰恰是在于从中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理想,故D项正确。34.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解释是学理解释B、该解释属于有权解释C、该解释和刑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D、该解释所采用的是文理解释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机关(立法解释),因此,其关于刑法信用卡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也叫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故B正确、A错误。法律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故C正确。文理解释,也叫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D项符合题意。35.共用题干下列诉讼请求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C: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D: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市场价值变化导致实物贬值,公司要求补足出资的答案:A,B,C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20条。《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36.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答案: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只有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受益人不得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C项正确。37.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答案:D解析:【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详解】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而是实际支付了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A是错误的。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题干中甲已经交付货币,因此不成立虚假出资罪,所以B是错误的。抽逃出资罪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题干中,甲借了乙50万,甲的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借给乙的B公司50万,并不属于用借款注册公司后抽回出资归还原主的情况,因为甲不等于A公司,乙也不等于B公司,A公司借给B公司50万后,甲个人仍旧负有50万的债务,而A公司享有50万的债权,A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未受损。因此,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抽逃出资罪,C是错误的。如果题干调整为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甲将50万归还给乙,则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此题在考查《刑法》知识的同时也涉及《公司法》的基本知识,有一定难度。由于甲的行为未触犯《刑法》中的任何罪名,故无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38.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选项B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项C正确,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当然可以多次不批准。选项D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39.下列关于渎职犯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看守所民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患病不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死亡,成立玩忽职守罪B、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应当追诉。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钟某一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行为12万元。对钟某无法作为犯罪追诉C、司法工作人员刘某明知在押人员甲要去找举报人报仇,仍将其予以非法释放,结果甲将举报人杀死。刘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认定为为徇私枉法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且在主观上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过失。A项中的民警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单看钟某的每个行为均不符合认定犯罪的起刑点,但是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程度高低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也即,滥用职权可以评价为玩忽职守。这样一来,钟某的行为即可以整体评价为玩忽职守,且损失数额为20万,因此能够对其追诉。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刘某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的情形,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应限于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未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0.下列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错误的是:()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B.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该异议成立的,则应当撤销执行案件C.若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1条的规定,A、B、C项正确。D项应自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算,而非自违反义务之日起计算。41.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关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生命权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答案: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应入选。42.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提出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①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②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出。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④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⑤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⑥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A.①②④B.②④⑤C.③④⑤D.③⑤⑥答案:B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申请复议的期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43条第1款、第58条,《行诉若干解释》第73条第1款。43.某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加强市容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个用燃料的个体户每年都要交纳环境保护费。个体户王某没有交纳环境保护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违法经营为由,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王某罚款500元,并暂扣王某的营业执照。王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王某遂到市工商局评理,被工商局根据市公安局制定的《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处理决定》关押了一天。请问下列选项中,对本案分析不正确的是:A:市人大制定的《办法》是违法的,因为它没有规定暂扣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权力B:作为省会市公安局,有权设定一定的人身自由罚C:王某妨碍执行公务,工商管理局对其采取一定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正确的D:该市人大制定的《办法》是合法的答案:A,B,C解析:该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加强市容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本题中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设定暂扣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的。故D项正确,A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B项是错误的。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44.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中并不限制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再入伙合伙企业,D项正确。C项于法无据,错误。答案为C。45.共用题干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CD正确。46.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D.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选项D错误。《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需要复议前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答案:A,C,D解析:(原答案为ACD,正确答案应为CD)。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协议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选项A中李某、D中肖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救济金。”因此,A、C、D中用人单位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A选项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正确的。48.天时公司与地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则:()A.不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义作出裁决书B.可以撤回仲裁申请C.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D.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应当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和解。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无须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故C项正确,D项错误。49.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详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B项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故CD项涉及的兼职都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50.村长甲号召村民冒雨抢救粮食,不料村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甲不应负刑事责任B.甲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放任结果的发生,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D.甲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解析:首先,甲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中,行为人要有致人死亡的行为,而甲并没有实行行为,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51.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答案:D解析:【考点】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详解】《收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故A、B、C正确,D项错误。5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基金的投资【详解】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BCD正确。至于A项,在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A项属于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第5项规定禁止的行为。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原第5项规定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以及第6项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进行了适当放宽,增加规定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上述投资。所以,按照现行规定,A项也正确。53.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需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有悔罪表现B.犯罪情节较轻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条件。参考《刑法》第72条。54.梁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3月起,便在上海市嘉定区某出租房内开设非法诊所,为孕妇做B超检查、鉴别胎儿性别,并利用引流器等设备为孕妇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因为部分堕胎手术不成功,导致很多女性患上了不孕不育症,其中还有一名女性因为得知自己得不孕不育症后,跳楼自杀。对梁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非法经营罪B.构成非法行医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医疗事故罪答案:C解析:梁某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55.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56.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基本原则?A、双重犯罪原则B、政治犯不引渡原则C、国籍继续原则D、罪名特定原则答案:C解析: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基本原则一般有以下三个:(1)双重犯罪原则,即要求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被请求国和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即不得对犯有政治罪行的人进行引渡。(3)罪名特定原则,即请求国只能就其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因此A、B、D三项均属于引渡问题的基本原则二国籍继续原则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之一,是指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深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与引渡问题无关。因此本题应选C项。57.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被上诉人应是:()A.国际银行B.晓升公司C.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D.国际银行和晓升公司列不列为被上诉人均可答案:A解析:。考查上诉审中被上诉人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作答。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该比例是( )。A.1%B.2%C.3%D.5%答案:B解析: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59.原告王某认为陪审员张某与被告具有亲属关系,因此提出回避申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审判长有权决定张某回避B.法院院长有权决定张某回避C.合议庭有权决定张某回避D.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张某回避答案:B解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本院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B选项正确60.★张某委托胡律师处理其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庭审中李某愿意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对于胡律师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胡律师是张某的代理人,有权接受和解B.胡律师切实履行律师职责,并没有超越代理权限C.因为没有特别授权,胡律师接受和解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D.胡律师当庭出示了张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法院应当认可胡律师的意思表示答案:A,B,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AB两项的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故D选项说法不正确。61.对于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B、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更不可能是万能的C、法律具有局限性,在某些社会问题方面可能无能为力,如在私生活和夫妻感情方面D、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与其他方式相比,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经济和最便捷的途径答案:A,B,C解析: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社会作用又体现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就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中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必须依赖于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要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而且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法律调整社会不仅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而且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并不总是最经济和最优的选择。因此D错误。62.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2015年)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对重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制度。《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以A、B项正确,C、D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B。63.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64.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哪个案件时,无须先行调解?()A: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宅基地纠纷B:徐某、沈某和秦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C:甲商场和乙公司之间的玩具买卖合同D:赵某因工伤向公司要求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该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中的调解。详解: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由此可知,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案件时,只有C项中的情形无须先行调解,故为正确答案。65.张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长途火车。在其拿出刀具向同伴炫耀之时被乘警发现,乘警当场没收了张某的管制刀具,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且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对于缴纳罚款,乘警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B.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C.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D.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答案: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66.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的转让,综合性较强。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可见,只有当变更的事项是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能提起变更申请。《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露霞”与“霞露”是两个不同的商标,如果甲公司想使用“露霞”为商标,可以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不是提出变更申请。故A项内容错误,不选。《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甲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是日用化妆品,乙公司在化妆品上使用“露霞”商标的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B项内容正确,应选。《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此,甲公司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其商标有可能会被撤销,而不是注销。故C项内容错误,不选。《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很明显,D项表述错误,不选。67.某甲携带90000美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90000美元,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90000元美元的处罚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题选D,海关在对某甲作出没收财物的处罚时并处罚款的行为正确。68.某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这个知识点时,为了巩固所讲的内容,就请同学们讨论一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异同。同学们讨论热烈,以下是他们的发言,其中正确的是:()A.甲同学认为: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B.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均不包括实体证据问题,因为独立审查证据是仲裁庭的权力C.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包括上述行为D.丁同学认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均包括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针对涉外仲裁,中国法院只能撤销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法律未规定法院撤销外国仲裁裁决的权力,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法定情形不包括实体证据问题和仲裁员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但是申请撤销国内和涉外裁决的法定情形均不包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B、D项错误。C项正确。69.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罪。AB项,在公司法上,申请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来源没有限制,不要求必须是自有资本,即使是借款也可以成为注册资本,因此,甲用借款出资,没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甲的出资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出资,也不构成虚假出资罪。故AB项错误。CD项,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后来果真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这一行为属于正常的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因为A公司虽然借款给B公司50万元,但A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公司的资产并未损失。此外,甲是向乙个人借款50万元,不是向乙所在的B公司借款,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能混同的,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而不是借给乙本人,这一借款行为无法产生归还乙的债务这一法律效果。因此,不能根据上述行为得出甲、乙事先就存在抽逃出资的共谋。对于公司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基于上述分析,甲无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70.某市政府调整了该市交通局的职权,但调整后该局经常与其他部门发生职责划分上的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B.如果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由于发生了职责争议,应当设立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来解决问题D.有关部门对这种争议应当由其共同上一级政府决定答案:A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我们再次类比一回,戴某的两个儿子戴耳环和戴项链就某一问题产生了异议,如果耳环和项链之间能够协商一致,那就不需要请家长出面了;如果他们之间确实协商不了,才会烦请家长戴某来作最终决定。所以,本题B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7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签订有定金条款,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万元的定金,若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不返还定金,若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疏忽,一直未向甲公司催交。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不生效,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公司交付定金后,买卖合同才生效C: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D: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和货款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签订定金条款,实际上定金条款是独立的定金合同,定金条款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因此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所以C选项正确。72.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解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和审判两种职能B: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C: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论通说为三职能说D: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审判和诉讼监督职能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职能。详解: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主要有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通说坚持三职能说,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其他几种学说也都是在此三种职能以外又增加诉讼监督职能、协助司法职能等。因此,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职能,故正确答案为C项。73.共用题干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甲某因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公安局以其串供为由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B:计划生育局以乙某夫妇超计划生育为由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C:丁某因醉酒驾车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交管局以此为由吊销丁某的驾驶证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安局以丙某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给予5日拘留、500元罚款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74.被害人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向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无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B.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C.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D.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故A选项不当选。《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査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故B选项错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故C选项“建议”说法错误,应为通知。《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业人员甲与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勾结,李某故意不锁保险柜,甲潜入财务室窃取李某保管的公款,则甲成立盗窃罪,李某成立贪污罪B:无业人员乙与某私营企业职员田某勾结,田某将其保管的钢条盗出,由乙销售,对乙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C:某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无业人员丁某勾结,由丁将自己汽车投保并烧毁该车,由张某理赔,二人将赃物10万元瓜分,则丁成立保险诈骗罪,张某成立贪污罪答案:B解析:【考点】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故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丁某、张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76.有关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对相关的民事争议均应当单独立案B.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C.因行政裁决产生的民事争议,法院应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裁判D.如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对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一并提出上诉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参见《行诉解释》第140~142条。77.关于人权的表述,下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B.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C.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以及该国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权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人权的关系。78.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答案:A,B,C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A项错误。乙作为合伙企业,事实上无法是劳务的提供者。B项错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OC项错误。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D项正确。79.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A.丙因家里临时有事请同事代值夜班B.乙为泄私愤将同事张某沐浴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中C.甲收银员因疏忽少收了顾客徐某30元购物卡D.戊向税务局申报纳税E.丁商场承诺“假一罚十”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发生。“请同事代值夜班”属于好意施惠范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所以选项A错误。“将他人沐浴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中”属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故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所以选项B正确。徐某无合法依据少付30元购物钱,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所以选项C正确。“向税务局申报纳税”为行政行为,不会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所以选项D错误。商场作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属买卖合同条款之一,故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所以选项E正确。80.下列关于依法治国内涵的说法中哪一选项不正确?()A.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B.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前提C.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答案:B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的内涌讲解:B项错误,因为法制完备不是法治国家的前提,而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A、C、D项正确。81.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B.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C.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D.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可知,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而非中止执行)。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可知,乙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应当恢复执行。82.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2011年)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答案: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根据上述阐释,本题应选D。83.赵硕是海洋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8%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四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股东赵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B.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C.若海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即便赵硕只需持有公司5%表决权即可提起公司解散诉讼D.若诉讼期间,赵硕与海洋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公司以市场价格收购自己所持的股份,法院应予支持答案:D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故A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B选项错误,不能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要求,不区分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D选项正确。8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的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转变。A项:《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不因丁是否知情而不同,故A项错误,当选。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B项错误,当选。C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3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故C项正确。D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若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非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之日。故D项错误。85.何某犯杀人罪、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同时判处死刑,合并执行死刑。何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对此案依法报请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列哪种做法于法有据?A: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可以不另组合议庭B: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应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应当另组合议庭C: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D: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答案:D解析:《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86.甲为农场主,放牧过程中走失一只羊,乙捡到该羊,寻找失主未果后将其牵回精心照料,后该羊产下羊羔后病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该羊病死,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羊的价款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该羊产下的羊羔C.甲无须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羊价款、返还羊羔,但同时应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答案:B解析: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乙因管理事物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于甲,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取得的权利,应转移于甲。因此,乙仅负有返还羊崽的义务。另外,管理人乙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故本题答案为B。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该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可知,选项AB的情形均不属于监狱侦查。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说法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88.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间谍罪?()A.甲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B.乙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C.丙是外国人,对中国地理环境十分熟悉,接受并实施国外间谍组织交给的危害中国安全的任务D.丁叛逃后又参加问谍组织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间谍罪。间谍罪的构成要求主观上的故意,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构成间谍罪。间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所以选项C构成间谍罪。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所以选项D既构成叛逃罪,也构成间谍罪。89.共用题干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关于六赃判断正确的是、()A、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B、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C、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D、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答案:A,B,C,D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90.甲国的A公司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可将食物的口感大大改善。关于该技术应该如何保护,A公司请教该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设甲国为WTO的正式成员,那么该法律顾问的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有:A.如果A公司在甲国将这项申请到了专利,根据WTO的有关规则,该技术将在所有WTO成员方的境内得到保护。B.A公司可以不申请专利,只通过保密措施来保护该项技术。C.如果A公司将该技术申请到了专利,在不考虑技术转让的前提下,则甲国任何企业不得进口其他国家以该技术生产出的产品。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该项被他国商业间谍所窃取并予以公开,该技术便成为公共领域的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答案:B,C解析:A错误,TRIPS协议只是规定了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实体性义务,但这并不能改变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如果要想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仍然必须在那个国家申请专利并成功才行。B正确,TRIPS协议明确规定,可以以专有技术的方式对技术进行保护,该类技术是通过保密的方式进行的。C正确。TRIPS协议规定,对专利的保护应当延伸到依据专利直接生产出的产品,并且成员方要禁止进口侵犯专利权的产品。D错误,专有技术必须在专有技术所有人公开的情况下,才会进入知识的共有领域,选项中并不是所有人对技术加以公开的。91.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答案: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汇票的各项制度,涉及出票与票据质押。A项:《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汇票可以出质,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质权自交付汇票之日起产生,但是必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即使交付汇票也不产生质权设立的效力。A项表述“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缺少背书“质押”这一条件,质权未能生效,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不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免除责任,当然也不能因为付款人破产而免除责任,故B项正确。C项:《票据法》对票据的使用主体并无特别限制,汇票的出票人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银行、公司,故C项正确。D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故D项正确。92.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可以支持B:不予支持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当支持D:视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有理由分别处理答案:B解析:【考点】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处理。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B项正确。93.关于诈骗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站在街边等公共汽车,李某看上了他的箱子。于是谎称天上有飞碟,趁王某抬头看飞碟之际,将王某的箱子拿走。李某成立诈骗罪B.郑某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国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由于钱某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郑某不成立诈骗罪C.孙某在饭店请客时,其朋友先走,孙某出门送客。孙某发现饭店没有人跟出来,而自己的朋友也全都走了,于是也溜走了。孙某不成立诈骗罪D.A将一架钢琴卖给B。B付了全款。由于自己的孩子一个月后要参加钢琴考级,A请求B一个月后再抬走钢琴,B答应。后来,C来A家玩,称赞A的钢琴。A就将钢琴卖给了C,并让C抬走。A对B成立诈骗罪答案:C解析:【解析】C。A属于“调虎离山”,被害人并无处分行为,故为盗窃罪。B是隐瞒真相的诈骗。C属于民事赖账,因为其并无欺骗老板的行为,老板也无处分行为。D成立侵占罪。因为此时钢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A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94.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张某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A.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B.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C.王某不提出离婚,单独诉请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D.王某的父母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答案:B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95.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D、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继承的关系答案:B,C解析:罗马法是奴隶制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A项错误。三个法是不同时代的法,存在的是继承关系,但它们之间是后来的法继承先前的法,而不是相互继承,D项错误。96.下列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哪些?()A: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B: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人求偿,未获赔偿的部分方可请求保险公司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内,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C: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那里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赔偿金额D: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该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答案:B解析:【考点】保险代位权。详解:《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根据该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该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保险人可以先行赔偿,然后再行使保险代位权。97.根据我国《专利法》,下列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是()。A.专利权人制造、许诺销售、进口的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前,其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C.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所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D.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E.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答案:B,C,D,E解析:专利权用尽、先用权规则、临时过境规则、合理使用规则、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使用,都视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98.海洋商贸中心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4人,后赵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赵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赵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对赵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赵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赵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若赵某是海洋商贸中心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因为海洋商贸中心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故赵某在申请退伙时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赵某应当对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合伙人通知退伙的前提是第一,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第二,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第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赵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退伙必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故D选项错误。99.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若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当然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过失致人伤残、死亡,则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法律拟制。AB项,《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要适用升格法定刑,从重处罚。警察丙刑讯逼供致使乙受重伤的,应该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基本行为引起加重结果,因而在同一个罪名下加重法定刑。此处对丙的处罚不是在原有罪名下的法定刑升格,而是遵循了另外的犯罪构成。本题中,并未提及先前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承度,也就无所谓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CD项,根据题目,并不涉及前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叙述,因此,只定故意伤害罪,不实行并罚。故CD项错误,不当选。100.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是:A.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伪劣商品的行为B.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公司经理依法履行组织生产经营职责的行为C.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D.在发生重大洪灾中,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的行为答案:B解析:《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因此,A、C、D三项均构成妨害公务罪,B项国有公司经理不属妨害公务罪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卷II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保全措施与纳税争议处理。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据此,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税务局有权经批准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也可扣押、查封该公司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但不得直接在该公司的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2.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答案:A,C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3.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及丁与戊签订的设计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该工程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B.该工程合同要求丁具备相应资质C.若戊的设计存在瑕疵影响工程质量,应由丁和戊对乙承担连带责任D.丁与戊所签的设计合同应经乙同意方能生效答案:A,B,C解析: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C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4.甲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不可以申报的是:()A.甲银行的债权:甲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B.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对丙企业的债务履行,甲公司未履行债务,乙公司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尚未承担,丙企业已申报债权C.张某: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甲公司清理垃圾,甲公司欠张某劳务费D.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丁公司认为甲公司在合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自己损失10万元。丁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提起仲裁,尚未裁定答案:B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A选项中的未到期偾权可以申报。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D选项中的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巳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选项中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保证人不能再申报,所以应选。C选项中张某不是甲公司职工,与甲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当然可以申报。5.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金讲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6.关于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但言词证据都不得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B.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C.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直接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答案:D解析: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加以使用,言词证据应当重新收集,但有一个例外,即鉴定意见,所以不是所有的言词证据都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故A项的表述有例外,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2条第2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B项的表述有例外,错误;《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故需要印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C选项错误;《高法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选项D正确。7.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变更罪名判决【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本题中,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而非起诉的抢夺罪,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本题选B。8.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制度,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C.催告书的内容应当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D.对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决定本身可以不经催告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正确,应选。《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D正确,应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9.下列不属于仲裁协议中应当具备的内容的是: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仲裁一裁终局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的一裁终局是法律规定的,不属于仲裁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10.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此题中,甲丙交换了抵押权顺位,并且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丙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甲成为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但是鉴于乙对此并不知情,在没有获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抵押权的变更不应当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在其原本可获清偿的范围内得到全部偿还。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C。【陷阱】该题是针对《物权法》第194条的考查。理解“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十分重要。此题中,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只发生在甲和丙之间,涉及乙的利益不变,应当比照原有约定实现乙的利益。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会误选答案B。11.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在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甲公司必须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A项正确。B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甲公司需要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无需证明乙公司资不抵债,只要证明乙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同样可以申请乙公司破产。故B项错误。C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故C项正确。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12.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侦查机关无权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由此可见,本题的答案是ABCD。13.共用题干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A、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一概不溯及既往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作出裁决D、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答案:A,D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14.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甲是犯罪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包括对象不能犯与工具不能犯两种。15.张成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玛丽为惯常居所地存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成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张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玛丽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玛丽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张成属于甲国公民,即非成员国公民,其文章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只能依照“作品国籍”标准,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从而享有在一切成员国的国民待遇。A正确,B错误。在CD项中,玛丽为成员国的公民,中国为公约缔约国,根据“作者国籍”标准,玛丽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或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中国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CD正确。16.某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关于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要求甲商业银行报送所需了解的经营管理资料B.对乙信用社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C.派精通电脑的检查人员刘星对丙投资银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检查D.与丁银行董事楚天飞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对某项重大贷款项目作出说明答案:A,B,D解析: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故A选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第3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35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故D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符合第(3)项规定,C选项符合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为现场检查,要求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故C选项错误,B选项当选。17.某县公安局发现华某被诱骗于某旅馆卖淫1次,追缴其卖淫所得600元。华某以其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缴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追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B.某旅馆为本案第三人C.某县公安局应向法院提供作出追缴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法院仅需审查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定性、行政诉讼第三人、被告举证责任、一审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10、11条并没有将追缴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故A项错。某旅馆与追缴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C项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限于原告的指控范围,故D项错。18.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D解析:【考点】引渡;国籍的丧失【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题干中高某回国并未定居国外,且未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故高某仍应具有中国国籍。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故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错误。19.张某系大发商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大发公司与张某约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客户名单,并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张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大发公司与张某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竞业禁止期限内,大发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C、大发公司可以约定张某违反保密条款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D、大发公司可以约定张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A,B,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应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25条大发公司不能约定张某违反保密条款,应支付违约金,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A选项正确。20.《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检察官应当“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A.坚决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犯罪B.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纳入法治轨道来解决C.善于发现、勇于承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认真吸取教训D.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答案:A,B,C,D解析:选项的表述是“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的要求。21.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答案:A,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公司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报关的行为已构成本罪。A正确。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结果加重犯,而不数罪并罚。故B错误,D正确。《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注:本题对题目的详解是立足于2010年司法考试进行的。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删去了原第205条第二款,即上面解析中提到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由此虚开相关发票又骗取国家税款的,究竟该如何处理,还有待于有关部门作出解释。22.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被告人C.法庭应当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的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23.下列有关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A.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B.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C.人身自由是绝对的D.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答案:A,B,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C选项错误,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24.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B.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生效D.法院可通过再审,撤销或者改变已生效的二审判决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其例外情形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5.在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只有当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是我国法,而我国法并没有相关规定时,法院才可适用国际惯例B、国际惯例的适用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的C、不管案件准据法是我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要案件准据法内容无法查明,而且无国际条约可适用,即可适用国际惯例D、国际惯例的适用,只能由当事人决定,而不能由法院来决定答案:A解析:【考点】国际惯例的理解。详解:在国际私法范围内,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1)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2)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因此,B项错误。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据此,只有当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是我国法,而我国法并没有相关规定时,法院才可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适用由法院决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决定。《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和《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2款也作了相同规定。26.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年底检查案卷时,发现本院两年前对某件案件所做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纠正。此时,该院长应( )。A.命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B.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C.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D.报请上一级法院启动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7.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C项的评论错误,因为周法官并未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而是从事不合适的业外活动。28.★甲与乙一向不和,一无乙饲养的猪从猪圈中跑出来后窜进了甲的菜园子,将甲种植的白菜吃了三棵,甲记恨在心。一日甲寻机报复,炮制了一封恐吓信寄投进了乙的门缝中,乙看后吓得精神错乱恍惚,后有关机关对甲的行为进行了处理,罚款400元,并拘留13日。甲承担的责任属于下列哪一种?()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答案:D解析:。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是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题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承袒的责任是行政责任。29.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合伙人乙欠戊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因此,乙与戊协商了几个解决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戊欠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因此两者抵销,戊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即可,乙也不必再向戊清偿B:合伙企业今年的效益很好,乙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10万元借款C:由于乙无力偿还借款10万元,戊在合伙企业中行使乙的权利直至乙还款之日D:戊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B,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30.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年)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31.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答案:B解析: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可以定义为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底土,因此奥尔菲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仍属甲乙两国各自所有,故B正确。3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年)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33.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4.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 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简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选项B正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选项C错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丙属于职务犯罪,所以对丙的假释,应当开庭审理。选项D错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该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律师到庭发表意见,选项D缺乏法律依据。3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答案:D解析:。《宪法》第91、109条。36.甲县居民骆某因强奸罪嫌疑被乙县检察院起诉到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丙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中,骆某未委托辩护人。其母马某申请法律援助。关于该法律援助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无权提出B、应向甲县司法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C、须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D、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根据上述规定,除本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外,其近亲属也可申请,故A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援助申请应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本案中,二审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法律援助申请应向丙市司法局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故B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即使经济不困难,也可申请法律援助,故C项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据此,D项正确。37.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答案:D解析:《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因此D项错误。38.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教唆犯?()A.民事被告人李某教唆证人作违背事实真相的证言B.张某在一次集会上煽动参与会议者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C.某夜总会经理蔡某引诱卖淫女王某吸毒D.陈某教唆14周岁的儿子盗窃答案:A,B,C,D解析:A项中,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B项中,张某行为构成《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C项中,蔡某行为构成《刑法》第353条规定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D项中,陈某的儿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陈某构成间接正犯。这四个选项都不再适用教唆罪的相关规定。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及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说明理由制度要求,与纳税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在涉嫌偷税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应主动提出回避B.行政案卷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信息公开C.催告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D.教示制度要求,税务机关作出冻结纳税人存款的决定时应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复议的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选项A体现的是回避制度。选项B体现的是信息公开制度。催告是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选项C体现的不是催告制度,而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4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假设双方又达成一个有效的补充协议后,某法院受理乙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则以下结案方式不正确的是:A.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B.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C.乙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答案:A,B解析:。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故B项错误,依《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可知,是否准予撤诉,应以裁定做出而不是决定,故A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表述正确。又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可知D项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案情: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年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2016年5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问题: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答案:解析:1.存在。(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但是按该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钱顺不得兼任监事。2.(1)要形成三分之二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第五、还应修改公司章程。3.(1)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钱顺兼任公司监事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高董,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答案一:刘昌解聘钱是符合公司法规定。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从而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本案中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已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程序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间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4.合理。依《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而就针对其他股东的强制性的股权购买请求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即在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之间并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应尽量调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东的收购义务。故钱顺对股东刘昌的诉求,也没有实体法依据。5.判决合理。依《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昌顺公司自2014年6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再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性构成所谓的“公司僵局”,即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6.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判决,据此,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对此,《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如下:(1)依第183条及时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184条至第187条进行各项清算工作;(3)清算结束后,根据第188条,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概括来说,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范逻辑,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向终止。本案昌顺公司被司法解散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显然是与这一规范层面的逻辑不相符的,这说明我国立法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程序与制度,在衔接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将来立法的完善。42.李某从超市购得橄榄调和油,发现该油标签上有“橄榄”二字,侧面标示“配料:大豆油,橄榄油”,吊牌上写明:“添加了特等初榨橄榄油”,遂诉之。经查,李某事前曾多次在该超市“知假买假”。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油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B.该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C.如李某只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应先行赔付D.超市以李某“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答案:B,C,D43.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卫生局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C:若某公司起诉,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D: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考点】行政调查;复议期限;证据;行政处罚【详解】《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期限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B选项正确。《证据规定》第63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因此,市卫生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作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文书优先于某公司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故C选项正确。D项中的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是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措施,而非保全措施。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44.下列哪项做法符合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规定?()A.监察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B.某市财政局干部李某因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C.某市司法局副局长经批准担任该市法学会副会长,并从该法学会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2000元D.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含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3款,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因此,参与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机关还应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故A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7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据此,确定为不称职的,才降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应降职,故B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C项中副局长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是不合法的,故C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1款,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故D项做法合法,应选。4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哪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A.下岗或失业B.未成年C.生活确有困难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D解析:。参见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46.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列哪些人所需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A.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B.丧失劳动能力的人C.残疾人D.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答案:A,D解析:。《社会保险法》第25条。47.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批瓷砖,乙公司保证该批瓷砖的保质期为10年,甲公司用这批瓷砖给丙公司装修。装修完毕后,丙公司发现,瓷砖先后发生断裂,于是将甲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经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调解的进行只需告知第三人乙公司即可B:如果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可以不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C:即使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也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D:调解的进行必须取得第三人乙公司的同意答案:B解析:【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因此,本题选B项。48.关于宪法修改,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B.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C.宪法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D.宪法修改包括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和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修改。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下列选项中,属于该重大事项的有( )。A.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B.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C.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D.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答案:A,B,C,D解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50.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做出决定,于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问题: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做何处理?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5.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而要求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如果县地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维持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程序[答案及解析]1.不能。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应以市地税局或县政府为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可以做出如下处理:(1)确认县地税局的决定违法;(2)撤销县地税局的纳税决定,或直接变更纳税局的纳税决定;(3)责令县地税局重新作出决定。4.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5.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6.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51.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答案:A,B,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由此可知,答案为A、B、D。52.法人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下列有关公司法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司法人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民事权利能力终止B.公司法人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民事权利能力中止C.公司法人的设立始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D.公司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之“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法人。(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中止的说法;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2)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53.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D.丙成立帮助犯答案:A,D解析: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54.案情: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故再审的也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4)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55.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A,B,C,D解析:苏格拉底本于其良知、道德感而传授哲学,却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犯罪。故A项表述正确。苏格拉底认为判决不公正,仍坚持其哲学立场(如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正确。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仍服从该判决,显然他没有感知到“恶法非法”,故C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逃亡是毁坏法律,而其朋友欲帮其逃亡,显然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故D项表述正确。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共用题干某甲骑摩托车撞伤违章骑自行车的某乙,造成某乙腿部表皮破裂。某甲送某乙到医院治疗,护士丙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乙因药物过敏而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B: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C: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过失致人重伤D: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答案:A,B解析: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57.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考点】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物权主体对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在其依法取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因事实行为原始取得所有权情形。这种情形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共用题干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的外交人员的有、()A、使馆馆长B、商务参赞、武官C、外交秘书、随员D、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答案:A,B,C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59.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AC选项属于酌定不起诉,B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D属于法定不起诉。60.A为一汇票的出票人,B为收款人,以后受让人依次为C、D、E、A。票据到期,A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绝,则:A.A只能按E、D、C、B的顺序主张追索权B.A自能自担损失,不能向任何人主张票据权利C.A只能向直接前手E主张追索权D.A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因为A只能向承兑人主张付款请求权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61.案情:犯罪嫌疑人魏某因涉嫌贪污罪,被A直辖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立案之后,魏某收到风声,逃至国外,通缉1年后无法到案。为了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检察院要求法院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经查,魏某的财产集中在他位于A直辖市的6000平方米大别墅中,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回答以下问题。问题:1.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程序的条件有哪些?2.检察院申请进行的没收违法程序,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是否需要开庭审理?3.在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中,如果魏某到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假设本案被告人魏某没有逃跑,被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至人民法院,如果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出逃,法院能否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审理被告人死亡,法院能否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考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的条件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题即为A市中级人民法院。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4.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因此,魏某如果在审理的过程中出逃或者死亡,法院不能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必须要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62.某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信用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遂对乙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相关措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经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该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账户;并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部分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B.必须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才能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C.若该信用社经责令限期改正之后逾期仍未改正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的措施D.若该信用社的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措施答案:A,B,C,D解析:考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故A选项说法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B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C选项符合第(2)项的规定:D选项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BCD均正确。63.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存在此种涵义,故A项正确。文义解释关注的是单个词句义,而不强调“关联理解”,故“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不是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解释方法,特别是文义解释,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B项正确。注意,此种优先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但这并不影响B项的正确性。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经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第三,该后果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该后果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认可。很显然,该解释方法是“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故C项表述不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此种“客观目的”主要有二: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另一类是一些伦理性的原则。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D项正确。主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立法者的意图,而客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社会理性目的,不是一回事。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故A项内容正确。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所以B项内容正确。独任制只用于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故D项内容正确。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C项内容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及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如果小潘11月20日收到3件商品后,对购得的3件商品都不满意,当日就想退货,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手机可以退货B.窗帘小能退货,凶为是定制的C.如果光碟尚未拆封,则可以退货D.如果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则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商家承担答案:A,B,C,D解析:考查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则,ABC选项正确当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66.下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B.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解析:考查社保基金的支付项目。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67.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68.下列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宪法C.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D.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A,C解析:考察历次宪法修改内容。“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因此B选项错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因此D选项错误。6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取回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权利人只能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B.取回权利的行使通常限于取回原物C.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权利人能否行使取回权,由管理人决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取回权。对特别取回权,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70.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两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万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简单共同犯罪中正犯中止犯罪,不仅要求本人自动放弃犯罪,而且要求打消其他正犯的犯罪意图、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阻止其犯罪。否则,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本案甲与乙合谋实施盗窃,并由乙先行配制了万能钥匙,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方面均已给共同犯罪的实施以相当的助力。乙虽然放弃了犯罪,但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阻止甲犯罪。甲利用乙提供的万能钥匙实施盗窃,并且既遂,故乙应当与甲共同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71.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B、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C、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D、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选项A属于,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B.D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选项D);(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选项B);(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选项C不属于,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题中是相对人“李某”不履行协议。72.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答案: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详解】言词证据是指,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由于A是物品,因此属于实物证据,故而A选项错误。而B同样属于实物的范畴,仍然属于实物证据,故B选项错误。而对于C选项,由于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故而C错误。对于D选项,由于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同时,由于鉴定结论仍然是以鉴定人的言词为其表现形式,因此鉴定结论归属于言词证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73.2015年原产于甲国和乙国的汽车轮胎以低价在我国市场销售。对于该销售行为,我国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我国商务部决定对该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只需通知轮胎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其他与该轮胎销售和购买的企业。B、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商务部应该接受该承诺并终止反倾销调查。C、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但商务部发现真实的倾销幅度小于2%,则该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对于原产于甲国乙国轮胎低价行销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应分别予以评估。答案:C解析:该题目考察我国关于反倾销的规定。A选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B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3条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商务部并不是必须接受价格承诺。C选项正确,《条例》第27条规定,如果倾销幅度小于2%,应当终止调查解除反倾销措施。又根据《条例》34条规定: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D选项错误,见《条例》第9条的规定。74.下列哪些合同是无效的?()A.甲乙签订赠与合同,如果乙与配偶离婚,则甲赠与乙一套别墅B.副市长曱与黑帮老大乙签订委托合同,曱向乙支付300万元,乙负责杀死市长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为了避税而没有办理出租房屋的备案登记D.甲房地产公司与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合格答案:A,B解析:A、B考点:合同无效讲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以乙与配偶离婚为生效条件,形成对乙婚姻的不当影响,有违公序良俗,可以认定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B项,甲乙之间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强制性规定被区分为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但此项要求属于对出租房屋后续事项的相关规定,与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就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C项不当选。《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资质控制是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先控制,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足以影响合同效力,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此,《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甲乙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D项不当选。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合格并不能使得缺乏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75.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案:错解析: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考教材P352。76.共用题干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韩某起诉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仅剩老母亲冯氏、叔叔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韩某的起诉权仅转移给冯氏,因李某并非韩某的继承人B:韩某的起诉权转移给冯氏、李某,二人均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C:冯氏、李某只能以韩某的名义起诉D:冯氏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李某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77.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张律师作辩护人,请问该阶段张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A: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B:经检察院和被害人同意后,有权向被害人调查取证C:享有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D:享有发表意见权答案:A,B,C,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可见,A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受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D项正确,故本题选A、B、C、D项。78.甲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已经执行了10年有期徒刑,狱警认为其已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甲的处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可以假释,但不能减刑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答案:A,C,D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甲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上述规定,只可减刑不能假释。所以,AC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符合试题要求。79.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对占该公司40%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A.有效,经过股东大会67%的表决权通过B.有效,股东会程序合法C.无效,《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D.无效,《公司法》规定,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王某参加投票违反程序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讲解:A、B显然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王某占有公司股权40%,参加投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次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无效,C错误,D应选。80.小张为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其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或几项?()A.在调解过程中,受仲裁庭安排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不属于违纪行为B.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被仲裁委员会除名C.保守仲裁秘密,不向外界透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实体与程序问题D.在仲裁案件时向当事人索取贿赂,枉法裁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答案:A,B,C,D解析:法律类的仲裁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要求是2018年法考大纲的新増内容。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仲裁员是指有权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仲裁机构的指定,具体审理、裁决案件的人员。一是由当事人选定,二是由仲裁机构指定。根据《仲裁法》及其相关规定,A项中,仲裁也可以先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受仲裁庭安排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的。这个和法院法官不能私下接触要求不一样的,故A项做法正确。B项中,仲裁员也要保持公正中立,其中,要求保持廉洁。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亦不得代人向仲裁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好处和利益。B项中,仲裁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可以被仲裁委员会除名,B项说法正确。C项中,根据《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且在结案后,仲裁员不能在结案后以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向外界透露仲裁当事人的名称、仲裁程序进展的细节等内容。C项说法正确。D项中,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9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的规定,犯枉法仲裁罪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D项说法正确。81.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中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些不能成为该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A.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B.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答案:A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因此,调整社会关系不是直接功能,A项错误,当选。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征,故B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晋代的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C项属于法制史的内容,表述正确,不能选。D选项列举的是培根的名言,表述当然正确,不应选。83.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20曰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A项,乙作为国有公司的财务主管,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甲的恳求,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10万元挪用给甲进行营利活动(炒股),成立挪用公款罪。其中甲是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是实行犯。故A项正确。B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没有归还时间的限制,即使在20天后归还的,也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C项,乙非法收受甲送的名表,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乙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必须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84.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甲已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乙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自首情节,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丙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而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选项D正确。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对于丁的犯罪事实,检察院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85.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一定期限。该期限为(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B解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輻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答案:A,B,D解析:。《反倾销规定》第1、6、11条,《反倾销条例》第25条。87.下列哪些判断可以成立?A.王说、对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判断、这个说法正确B.对于某法院讨论郑某杀人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任法官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共有13人,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会议能够召开。判断、任法官的说法正确C.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7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3个月。判断、对马某的处罚正确D.某高级法院刑一庭的何庭长以其审理中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在家里对正在读法学本科的儿子讲解某一刑法原理。判断、这种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ABCD。《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A项说法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4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故B项中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也可正常召开。B项说法正确。详见《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故C项说法正确。详见《法官只有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故D项说法正确。88.甲、乙双方均为外国投资企业,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贸仲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甲公司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说明的事项有:()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争议要点B.甲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甲的仲裁请求D.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和住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申请。根据《贸仲规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89.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具有以下哪些权力?()A.有权予以改变B.有权予以撤销C.有权责令其改变D.有权拒绝适用答案:A,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89条。90.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答案:A,B,C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因此,A选项正确。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尽管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但在我国,实体公正也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因此B选项正确。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包括“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对等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自治性”、“程序的及时终结性”、“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人道性”等。因此,C选项正确。“类推”和“自由心证”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这是在法考中应当绝对注意的。91.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明知犯B.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C.购买毒品数量巨大,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吸毒者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供述自吸且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但查获毒品数量大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2012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92.某夜,身材高大的甲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乙,乙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乙两耳光。经查,乙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抢劫罪B.侵占罪C.故意伤害罪D.无罪答案:B解析: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暴力“胁迫”,从题干中也看不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应当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为1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行为由于仅够成轻微伤,则无法构成犯罪。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占有财物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没有联系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抢劫行为。93.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马本斋》,编剧唐某根据马某撰写的人物传记《马本斋》创作了剧本,演员王某在剧中扮演马本斋,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A.唐某B.电视台C.王某D.马某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电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本题选B。94.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都不满意,甲公司就同一纠纷欲再申请仲裁,乙公司欲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仲裁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C:独立公正仲裁原则D:一裁终局原则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详解: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同一事项,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提起诉讼,只能依法定事由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故本题选D。95.下列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且三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都相同B、国民待遇,是指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C、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成员的具体承诺表来确定,在作出的承诺中,不允许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D、《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外国的进口产品所涉及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制度方面的措施答案:D解析: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但是,三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相同,所以A错误。B错误,B项是有关最惠国待遇的定义。C错误,C的前部分正确,但是后部分不正确,正确的陈述应为“即使在作出的承诺中,也允许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96.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A.6个月,6个月B.6个月,3个月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3个月,3个月D.3个月,6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请上级法院批准。97.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职能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B.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C.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D.人民法院无权决定逮捕被告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事强制措施。(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但此种情况下,法院决定并采取的拘留措施属于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B错误。(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C错误。(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D错误。98.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A.房地产咨询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据此,A、B、D三项正确。本题极为简单,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旨在培训房地产从业人员,并不面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显然不是中介机构,故C项错误。9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建设合同,甲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乙公司完成建设工作后,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0万元的工程款,也未如期向银行归还400万元的贷款本息,乙公司和银行向法院申请将建好的房屋拍卖,房屋的拍卖价款为5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先向乙公司清偿2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向银行支付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先向银行清偿4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向乙公司支付C:向乙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清偿D: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乙公司和银行的清偿顺序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所以A选项正确。100.92.法律适用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现法律的活动,特点包括:A.要遵循严格的程序B.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活动C.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D.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答案:A,B,C,D解析: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权威性和专业性,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的专门活动,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国家强制性,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的活动,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程序性,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合法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的依据,否则无效;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据此分析选项ABCD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司与韩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菲律宾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菲律宾公司中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着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房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u”选项A、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菲律宾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菲律宾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B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2.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謎JP个是正确的?()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答案:A解析:。考查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期间。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3.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县政府将国有独资公司科达公司分立为科成公司和达利公司。后,科成公司和达利公司就原属科达公司的科达招待所(资产仅达20万元,其中包括3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该县国资委根据申请作出裁决:科达招待所归属于科成公司。达利公司不服向市国资委(位于该市乙区)申请复议。市国资委决定科达招待所归属于达利公司。科成公司不服起诉。本案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甲县人民法院或乙区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关于本案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本案中,复议机关市国资委属于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故市国资委为被告。本案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题,有关国资委的产权界定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而是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故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经过复议的案件,不管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复议决定,也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故可以由甲县国资委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国资委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结论,可以得出:可以由甲县国资委所在地基层法院(即甲县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国资委所在地基层法院(即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C项。4.共用题干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5.关于法官公正和廉洁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应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B、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C、法官可以答应当事人约请,参加当事人组织的公司会餐活动D、法官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法官的家庭成员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官应当制止答案:A,B,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法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A项正确。该法第1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B项正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C项错误。该法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D项正确。6.针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A.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走私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B.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C.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D.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号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1)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2)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3)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4)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5)收到控告、举报的;(6)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据此可知BCD选项均正确。A选项中,因走私犯罪并不在列举的罪名当中,且亦未限定为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故不选。本题答案为BCD。7.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A.法院审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C.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D.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注意到本条但书的规定,为应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选项C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选项D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8.甲为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中,在能够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了射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未遂B.犯罪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答案:C解析: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动作,也可以是由几个连续举动或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行为人在还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侵害,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犯罪中止。9.下列哪些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参见《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10.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对仲裁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小神童玩具厂以曼德公司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则曼德公司应该在何时答辩?A.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B.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C.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期限不能申请延长D.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期限可以申请延长答案:D解析:【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中的曼德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曼德公司,并通知曼德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曼德公司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排除其他选项,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若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提出答辩的期间为15日。11.下列行为属于送达行为的是:()A.法院向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的委托函C.当事人甲向法院告知其已经解除与代理人乙之间的委托关系D.甲法院在公告栏中粘贴一份侵权纠纷的判决书,并说明了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考查送达的定义。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并非诉讼参与人,A项错误;法院之间不适用送达,B项错误:当事人向法院告知的事项,告知主体是当事人,告知对象是法院,C项错误;D项为公告送达,D项正确。12.某甲,出生于1997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侦査,并于同年6月份开庭审理此案,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的是:()A.侦查讯问时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审判时不得由任何人旁听C.讯问时若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那么应当通知其弟弟到场D.审判时,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答案: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因此,A、C选项错误;同时,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见,选项B即审判时不得由任何人旁听的说法是错误的,而选项D正确。13.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村有年满18周岁的村民1000人,在一次乡人大选举中作为一个选区,应选人大代表3人。第一次投票中5名代表候选人中,只有两人得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于是进行再次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参加投票的选民有900人,赵某得票最多。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赵某当选为乡人大代表的最低得票数?()A、501B、451C、300D、301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43条第5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14.共用题干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趁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答案:A,B,C,D解析:甲显然不构成抢劫罪。甲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和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的行为,都是将毒药投入特定的私人处所,一般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从甲的主观故意看,甲意图毒死的人也是相当确定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括故意。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将有毒的麻雀卖给饭馆,当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卖给饭店的麻雀是用来食用的,都算是食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D项。依据《刑法》第128、264条的规定,甲最初怀有普通盗窃的故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道包内有枪,所以只构成盗窃罪。此后,当他发现枪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将手枪私自藏于家中,已经具备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本题真正疑难的是到底定三个过失犯罪中的哪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首先可以被排除的,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失火罪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是由于业务过失以外的普通过失造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此时,行为人的过失是业务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作为危险物品管理者的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的是甲。甲所具有的过失是普通过失,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失火罪。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A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条第(1)项,B项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第4条,C项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项,先伪造后提供,应当择一重处。黄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排除B项。由于黄某不是传染病防治人员这种特定主体,不能成立C项之罪。黄某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与A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D项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失职行为,偏重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属特别法,应当以此定罪。15.下列各项行政行为中,属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有( )。A.行政指导B.行政奖励C.行政许可D.行政征收E.行政给付答案:B,C,E解析:(1)选项A:行政指导是行政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权利义务的产生,不是授益行政行为。(2)选项D:行政征收是损益行政行为。16.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审理前的准备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A选项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B选项错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C选项错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D选项正确。答案选D。17.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93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A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知识产权有三个条文,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交易和侵权责任。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商标权争议发生在中国,原告主张对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进行保护。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归属争议适用中国法,故A正确,B错误。CD项,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D正确,C错误。18.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19.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执行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司法执行权,而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法院的审判权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故B项错误。引起民事执行的依据不仅仅只是民事裁判,还包括仲裁裁决、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包含财产部分的刑事裁判,故C项错误。执行程序具有独立性,不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故D项错误。20.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应无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公司仅为解决资金不足且将资金用于生产,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所有选项均欠妥,《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甲公司的行为更加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21.下列关于仲裁中的调解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A.在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案件先行调解B.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仅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C在仲裁程序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D.在民事诉讼中,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协议结果制作判决书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A、C两项都正确。在民事诉讼中,除婚姻案件以及简易程序中的部分案件,法院可以先行调解外,对于其他案件,只能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调解,B项正确。即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也只能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该调解书进行上诉或者再审(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理由),D项错误。22.约翰出生在乙国,其父亲是甲国人,母亲是丙国人,甲、丙两国采取出生地主义,乙国采取血统主义。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对于约翰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约翰可能同时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B.约翰仅可能同时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C.约翰仅可能同时拥有乙、丙两国的国籍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答案:D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因为约翰出生在乙国,自然不能拥有甲国或者丙国的国籍。约翰虽然出生在乙国,但其父母都不是乙国公民,而乙国适用血统主义,所以约翰也不能取得乙国国籍。|学法网|综上所述,约翰不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中任一国的国籍。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2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年)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答案:A,D解析:依《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因此,涉及国籍冲突时属人法的确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而没有采用行为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AD正确。25.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答案:A,B,D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忽视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中只有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26.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答案: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权的概念【详解】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正由于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D项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正确。AC均否定了人权的历史性,A主张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诉诸人的自然属性,C主张天赋人权,诉诸“造物主”。B项谈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与题意不合。27.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答案:C解析:【考点】保全与先予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见,财产保全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院进行先予执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作出裁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在适用案件范围方面,财产保全的案件范围没有法定的限制,但《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只能适用于以下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B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7条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都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C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裁定都不得上诉。所以D项是不正确的。28.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异同点的有关说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不同B.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不同C.是否必须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不同D.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异同。根据《仲裁法》第46条、第68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8条、第6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74条的规定,D项正确。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如果本案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查看材料A.行政赔偿,因为姜某当时是在维护社会秩序,行使行政管理权B.行政赔偿,因为公安派出所无刑事侦查权,姜某行使的只能是行政管理权C.刑事赔偿,因为当时杨某有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D.刑事赔偿,因为根据案情,姜某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即便从刑法正当防卫的角度来讲,正当防卫不适用于姜某这种法律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构不成正当防卫,所以不是刑事赔偿。30.共用题干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答案:C,D解析:【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31.甲诉乙违约一案由红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花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乙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起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省髙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B.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C.原则上只能在乙申请再审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D.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进行全面的审理,以体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85条、第186条的规定可知A、B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0条的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32.武某和任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武某起诉任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任某赔偿武某医疗费用1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B.武某起诉任某驾驶车辆撞伤了自己,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任某是否驾驶车辆撞伤武某无法查明,但任某驾驶的越野车辆体积大、刹车声尖锐,有可能惊吓到武某,因此判决任某承担交通事故80%的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处分原则C.在诉讼过程中,任某承认开车撞倒了武某,但认为武某擅自闯红灯在先。法院未理会任某的自认另行做出判决。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D.在开庭过程中,武某请求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场的韩某出庭作证。韩某出庭作证是其行使辩论权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体现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中,辩论原则不仅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还包括法院审判权行使范围应当受到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即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处分原则要求法院的判决应当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A项错误,武某并没有请求任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B项错误,法院以武某没有主张的事实为由判决任某承担责任,违反了辩论原则;C项正确,未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违反了辩论原则;D项错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辩论权,辩论权属于当事人。故A、B、D当选。33.共用题干日本女子田中井子是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的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坠崖,被挡在山坡上一大树边。陕西某男子赵某舍身相救。田中井子在住院期间,赵某多次探望,后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问、该案例中准据法的确定依据是、()A、当事人属人法B、婚姻缔结地法C、当事人属人法或婚姻缔结地法D、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答案:B解析:【考点】结婚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及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可见,本题选择A项。【考点】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或者援引准据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离不开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在国际私法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冲突规范与个案结合便可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此题选择B选项。【考点】双边冲突规范。详解: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题中法律冲突就属于此种双边冲突规范,所以选择C选项。34.下列主体中,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是:()A.委员长会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央军事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答案:A,B,C,D解析:考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主体。35.共用题干职工王某与李某同住某市的一单元楼里,王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同时又面临下岗的可能整天忧心忡忡。相反,李某因前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个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王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李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李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王某见李某之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一个人在家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到动物园玩,把他拐骗到一个远郊的亲戚家隐匿起来。王某回来后用左手给李某写了一封信,信中称李某若想要儿子,便于某年某月某日将50万元钱放在楼下的垃圾箱里,若报案或不送钱则永远见不到儿子了。李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王某见阴谋未能得逞,便从亲戚家把李某的儿子接出来,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遂准备逃亡外地,后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5)题:王某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按下列哪种法定刑裁量刑罚?()A: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B: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C: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D: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答案:D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虽然也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定为绑架罪,并处以死刑。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包容犯,即绑架罪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罪。【考点】绑架罪的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考点】拐卖儿童罪的定罪。详解: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此行为实质上为拐卖儿童罪。【考点】抢劫罪。详解: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使李某丧失反抗能力,伺机劫取财物,是抢劫罪。注意与盗窃罪的区别。【考点】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详解:王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是索要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用非法手段实现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排除ACD项。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杜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杜某缓刑应如何执行?()A.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负责B.原判人民法院负责C.公安机关负责D.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答案:D解析:考点:缓刑的执行机构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本题答案为D。37.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一审未生效判决错误的救济。《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可见,本题中法院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另外,诉讼时效保护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未丧失起诉权,因此本题中法院的错误是一种实体错误。针对此种错误,《民诉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所以,A、B、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38.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用在服装商品上。1988年3月,乙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服装。1988年4月,甲厂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也为服装。那么,商标局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A: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的商标,因为甲厂先使用B: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因为乙厂先申请C:应由甲厂与乙厂协商,商标局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D:由商标局根据双方的服装商品市场经营状况裁定初步审定并公告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我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辅之先使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此,在申请有先后的情况下,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39.顾某、孙某和姚某3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3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顾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C.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答案:A,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所以C正确。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错误。本题应选ABD。40.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D正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丙与曾某互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丙只知道自己运输了500克毒品,只能对500克毒品负责。41.甲、乙、丙与周某打麻将赌钱,结果三人共输给周某30万元。事后,三人怀疑周某打麻将时做了手脚,遂将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内,逼其退还赌资。周某让妻子将30万元退还给了三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非法拘禁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D项当选。42.债的效力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是( )。A.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B.债务未届履行期C.给付须为可能D.给付标的物已经灭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给付迟延。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债务已届履行期;给付须为可能;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43.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终止审理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法院的裁判结论【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选项A、B均于法无据,因而是错误的。本案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法院应当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选项C正确。44.★★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45.下列关于证人的说法,说法正确的是:()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B.路途遥远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C.不出庭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误工损失,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制度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证人的条件由“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改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A项错误。第73条第2项规定,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可见,仅仅是路途遥远不构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还必须满足交通不便。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正确。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而非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C。46.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正确说法是:A:甲将自己受贿所得一块价值50万元的金表对乙谎称是走私进口的手表,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乙,乙买下。乙没有洗钱罪的故意B:通过典当方式协助转换受贿犯罪所得的,也属于洗钱行为C:通过虚设债权方式,协助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换为“合法”财物的,属于洗钱行为D:通过买卖彩票方式,协助转换贪污犯罪所得的,不属于洗钱行为答案:B,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7.为解决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有关该公约下对投资争端的仲裁,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服裁决的可以上诉B.已同意交付中心仲裁,仍然可以给予外交保护C.中心的裁决如缔约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有义务履行D.在交付中心仲裁前,必须用尽其他救济方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投资法。依《华盛顿公约》第53条,不可以上诉,因此A错误。依第27条,已同意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因此B错误。依第54条,裁决正如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C正确。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他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是公约并不要求争议在交付中心仲裁前用尽其他救济方法,D错。48.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答案:D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详解】法律禁止法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为了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解,D项的做法是最好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49.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54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林某探望儿子是法定权利,其不行使探望权时,法院不能判决强制执行。选项B正确。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而义务的履行也不是绝对的,也是有界限的。所以说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是有界限的。选项C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所以林某的探望权并不是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选项D正确。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50.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县政府拆迁环城公路两旁建筑的拆迁通告B: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C: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D:市政府对全市发布的不得使用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通知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或一次发生的事项。在本题,A、D项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故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C项的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故属于抽象行政行为。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D.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的认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对故意杀人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故选B。52.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主张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甲公司承认张某为本公司业务员,但其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乙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印章的委托授权书以及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乙公司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承担证明责任A.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B.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C.张某有权代理甲公司收取货款D.张某已经将货款交回甲公司答案:A,C解析:本案中A选项乙公司是否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由甲公司自认,自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乙公司无需对其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属于张某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乙公司只需要证明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且张某有代为收取货款的代理权即可证明已经履行义务,至于张某是否将货款交回甲公司则属于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是本案待证事实,不需要证明,D选项表述错误。53.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丁是国内当红的四小花旦之一,演技超群,深受观众喜爱,戊公司未经丁的允许将丁的照片放在自己的官网上为产品做宣传,己是丁的黑粉,将丁的照片与某导演的照片P到一起(丁与该导演素未谋面),制造丁靠导演上位的消息放到微博上传播,丁的粉丝数量急剧下降,大家都纷纷指责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戊公司侵犯了丁的肖像权B.己侵犯了丁的名誉权C.己侵犯了丁的隐私权D.己侵犯了丁的荣誉权答案:A,B解析:①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当选;②己将丁的照片与某导演的照片P到一起,制造丁靠导演上位的消息放到微博上传播的行为符合侵犯丁名誉权的构成要件:a实施了诽谤行为;b诽谤行为指向特定的人;c诽谤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d导致对丁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③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公开的隐私必须是真实的信息,而丁与某导演素未谋面,不可能被拍到在一起的照片,且己的照片是P的,所以是假的,说明这并不属于丁的隐私,所以没有侵犯丁的隐私权,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一般是特定组织颁发的,对公民、法人的贡献或劳动成果的一种赞扬和认可,己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丁的荣誉权受损,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54.卞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考虑其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查获卞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交通肇事罪。对卞某的行为,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答案:D解析:撤销缓刑的一种情况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本案交通肇事罪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实施的;另外累犯的构成必须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才可以,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55.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十六岁的马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刑事法律B: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刘某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马某按照协议给付了刘某五万元,法院仍可以受理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C: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马某D:法院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马某的财产答案:B,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BD,正确应为D)【考点】附带民事审判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90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据此,选项B不正确。该解释第150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马某是未成年人,民事起诉状副本应送达给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据此,选项C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选项D正确。56.某中学在改建教学楼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中学的施工许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市建设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但不派人出庭应诉。该中学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该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对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中学是本案的第三人,它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B.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C.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考点:举证责任、证据有效条件、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讲解: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而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承担。本案中,该中学作为第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是其举证权利而非举证责任的表现。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市建设局尽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它不派人出庭,故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告不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第三人某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57.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应当询问证人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答案:A,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5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上述法条可见,B项与第477条第2项不符合,C项与第3项不符合,A项与第1项符合,D项与第6项符合。因此,BC错误不当选,AD正确,当选。本题答案为AD。58.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格权侵权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丁男的行为使得甲受到众人的嘲讽和指责,使甲的名誉受损,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丁男故意改变乙公司的照片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所以B选项正确。甲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甲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59.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答案:A,B,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明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故A项正确。“重典治吏”是其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故C项正确。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故B项正确。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但并没有明文废除,故D项错误。60.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A.一夫一妻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七出”、“三不去”答案:D解析:。选项ABC都属于西周婚姻缔结原则,只有选项D不是婚姻缔结原则,而是婚姻解除条件。61.《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答案:C解析:“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故C项应选。62.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D.《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答案:A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项规定均为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D项规定为委任性规则,而非准用性规则,因此D项不正确。B项规定内容确定,但不具有强制性质,应为确定性规则,而不是强行性规则,因此B项不正确。63.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突然死亡,甲之子丁为甲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丙如都同意,丁可以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如丙不同意丁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丁如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丁如未承诺,如乙丙均同意,丁的监护人可以在丁未成年时代行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案:A,B,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根据该款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款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款规定可知,D选项不正确。64.关于律师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一审判决作出后,该案代理律师认为,该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而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直接提起上诉B.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不能直接向证人、被告人发问,只能申请审判长对其进行发问C.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庭询问代理律师籍贯和工作单位,代理律师有权拒绝回答D.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求重新鉴定,法庭必须允许答案:C解析:律师参加诉讼后,有代为上诉的权利,但是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故A项错误。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被告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以上人员发问。B项错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享有广泛的权利,其中有对法庭不当询问拒绝回答的权利,例如对于询问其年龄、籍贯、住址等,律师均有权拒绝回答。故C项正确,当选。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是否进行重新鉴定,由法庭决定。故D项错误。65.1996年7月12日,李某(男,18岁)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2008年12月10日,李某又和杨某打架,致杨某轻伤。2014年9月17H,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2015年3月18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李某应以下列哪一罪名追诉?()A.强奸罪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故意伤害罪C.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D.均已过时效期间,不得追诉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李某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李某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15年,即到2011年7月12日止。因为李某在追诉期限内致杨某轻伤,又犯新罪,李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都从2008年12月10日重新计算。结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所以,强奸罪追诉到2023年12月10日、故意伤害罪追诉到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时,故意伤害罪已经超过追诉期限,而强奸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66.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答案:A解析:【考点】死刑【详解】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根据前述批复,本案中的甲女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选项C、D错误,选项A是正确的。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67.下列有关我国《物权法》的理解,错误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B.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一概不发生效力C.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其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D.占有权是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种类之一答案:B,C,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类型问题、物权的变动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选项B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C错误。虽然我国《物权法》中包含占有篇,但通说认为占有仅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D。68.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该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D.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答案:C解析:(1)选项A: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2)选项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选项C: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69.A企业与B企业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企业与C企业合并,B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由C企业承受。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不适用于C企业,因为C企业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B.A企业可以依仲裁协议将C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C.如果A企业与B企业另有约定,则该仲裁协议不适用于C企业D.C企业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法解释》第8条第1、3款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B企业和C企业合并,C企业应当受仲裁协议的约束,A选项错误。A企业可以与C企业依仲裁协议解决纠纷,B选项正确。如果AB企业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则仲裁协议对C企业无效,C选项正确。C企业与B企业合并,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D选项正确。70.张某于2017年2月10日将自己的小提琴出售给李某,但二人约定,由张某继续使用该小提琴直至张某参加完将于2017年3月1日举行的某国际大赛。2017年3月1日晚,张某在大赛结束后电话通知李某,要求李某到张某的住所取走该小提琴。但在李某到达前,该小提琴就因张某的住宅发生大火而被烧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不能履行该合同项下交付小提琴的义务B.小提琴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小提琴尚未实际交付C.小提琴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为小提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某D.张某和李某都不应承担小提琴的损失,因为小提琴是因意外事件而损毁的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占有改定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担问题。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买卖小提琴,该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动产的,动产所有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故本题中小提琴的所有权在2017年2月10日就从张某处转移到了李某处。又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此处的交付是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同意。故C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71.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CFR青岛,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责任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C、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丙公司赔偿答案:A,B,C解析: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A正确。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因此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而不是甲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正确而D错误。72.冯法官在处理一起连环交通肇事案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丙(死亡)不承担责任。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理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这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运用的推理方法是:A.类比推理B.归纳推理C.演绎推理D设证推理答案: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类比法律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辩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设证推理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经由规则推论出未知特殊。本题中,法官的判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大前提作出的,符合演绎法律推理的特征。“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是大前提,“交通肇事死亡一人且甲并负主要责任,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小前提,“所以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是结论。因此C项正确。73.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税务机关扣押相对人财产B: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人经关长批准扣留24小时C: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进行查封D: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违法静坐示威者强行带离现场答案:A,B,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同时具有行政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非惩罚性(目的不是为惩罚)、限制或控制性(对人身自由、财物或行为的限制或控制)、物理动作性(以物理性的动作来实施)、存续暂时性等特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本题中的A、B、C、D项均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故均应选。特别注意:本题中的A项扣押、C项查封,属于针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B、D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74.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对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让被害人辨认B.让被告人辨认C.听取辩护人意见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核实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75.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停止执业可以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所受的行政处罚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C、吊销执业证书仅适用律师D、虽然罚款不是对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独立种类,但是对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答案:D解析:对于律师可以适用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对于律师事务所可以适用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业整顿。(四)吊销执业证书。所以A、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对于吊销执业证书,无论是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故B选项错误。76.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答案:A,B,C解析: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甲据此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A项错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入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B项错误。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故C项错误。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构成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故D项正确。77.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定金条款合法有效,甲应支付其100万元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责任C.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超过40万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乙有权主张甲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D.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但乙仅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40万元,另返还其余的30万元答案: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适用决定方式解决的问题有:A:不予执行仲裁裁决B:诉讼费用的缓交C:撤销仲裁裁决D: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罚款措施答案:B,D解析:民事决定适用于两个方面:(1)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2)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79.下列纠纷中,不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是:()A.老张与小张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B.李某与孙某的房产所有权纠纷C.北清公司同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购买办公用品合同产生的纠纷D.赵某与林某的离婚纠纷答案:A,D解析:考查仲裁的案件范围。AD入选,根据《仲裁法》第3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裁决。80.★★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出庭阐述立场等B.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C.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豁免的放弃D.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采纳了限制豁免主义立场,由此可见,限制豁免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答案:B解析:。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因此AC错。《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不是一个生效的有拘束力的条约,因此,在国际社会就此达成有约束力的条约以前,绝对豁免主义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D错。B正确。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无需载明(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D.当事人的意见答案:D解析:知识点: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82.甲企业为股份制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下列有权以甲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有:()A.股东大会B.股东代表大会C.董事会D.监事会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83.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甲、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的行为,下列分析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甲、乙二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B.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和乙是共同犯罪D.甲不负刑事责任。乙构成妨害公务罪答案:A,B,C,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84.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答案:B,D解析:A是窃取国家秘密罪,C是盗窃罪,只有BD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的问题:(1)本罪是采用非暴力手段,即技术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破坏的犯罪。如采用物理手段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破坏的,虽然也同时破坏了计算机的信息系统,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2)本罪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将计算机作为工具,通过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内存储的数据等方式进行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敖、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应分别以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罪定罪处罚。85.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答案:B解析: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追偿时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同时追偿数额亦不同,即“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86.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C项“更要强调”字眼错误,法治、德治均要“强化”。87.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作为发起人筹划设立甲公司,乙公司正在出租一套办公楼,左宁宁认为甲公司在此办公,位置,面积、价格都合适,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公司承租了该办公楼。但只付了50%的定金,还有余款50万元尚未支付。甲公司成立后,在该办公楼入驻办公。下列关于乙公司追讨该笔租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向左宁宁、戴小新或李佳佳主张支付该笔租金B.乙公司只能向左宁宁主张该笔租金C.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该笔租金D.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和左宁宁各承担一半的欠缴租金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虽然合同是由发起人左宁宁以个人的名义签署的,但是为设立公司而为之,且现公司已经成立并在此租住房屋中入驻办公,所以对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选择找甲公司或签字主体左宁宁主张合同责任,不能找其他发起人。所以A、B项错误,C项正确。签字的发起人和追认后的公司是选择的关系,并不承担按份责任,D项错误。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不起诉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7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据此,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故选项A、B错误。由以上的两条规定也可知,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应该为D。89.下列适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有:()A.申请人罗某要求发放最低生活费,区政府受理后发现在受理复议前罗某已收到最低生活费B.某市公安局受理甲对某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发现已过了申请期限C.某县人民政府不接受乙提出的复议申请,乙向某县所属的市政府申诉,市政府发现乙的申请不符合复议条件D.申请人公民丙在复议期间死亡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AB正确。出现C项这种情形,应当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出现D项的情形时,行政复议终止。90.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新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诉讼继续进行。再审程序也是属于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殊阶段,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再审当事人。故C项正确,A、B、D选项均错误。91.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09年5月6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下列情形中,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有( )。A.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B.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D.因开发商的证照不齐全,导致李某在2010年5月6日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92.甲公司为生产化肥的公司,张三为甲公司业务员,张三到乙公司采购编织袋,发现编织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乙公司许以高额回扣,遂签订买卖合同,货运到甲公司,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甲只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B: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可给予张三行政处分C:甲可向张三和乙公司主张连带责任D:乙公司如果不能完全承担损失,则由张三负补充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的连带责任。93.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A项,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本罪打击双向走私,所以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向公众违法揽储的,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处的“公众”指不特定的自然人和单位,如果行为人向特定范围的对象揽储的,不成立此罪。故D项错误。94.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A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为枫林公司经营与红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D正确。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刘某某生前租用其好友的铺面一间用于经营杂货。其名下还拥有存款10万元,另有自行车、彩电、冰箱、音响各一台,股票以及国库券若干,但其摩托车因拖欠修理费已被维修店留置。刘某某早年曾因公致残,获得单位的抚恤金8万元。刘某某于2014年买有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但其中并未填写受益人。后刘某某因车祸死亡,获得保险赔偿金3万元。依法律规定刘某某的遗产包括:()A.存款、自行车B.彩电、音响C.股票、国库券D.抚恤金、保险金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遗产的范围问题。铺面为租住,不为遗产。虽然摩托车被留置,但仍属于赵某财产,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为遗产无疑。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应为遗产。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可作为遗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96.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人中不包括:A:见证人B:当事人C:辩护人D:诉讼代理人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9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B.《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是空白罪状C.《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是引证罪状D.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98.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答案:C,D解析:【考点】盗窃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户盗窃”属于盗窃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不是从重处罚情节。A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丙明知甲意图盗窃而为其标示乙的别墅结构,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存在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另外,从帮助行为的方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与精神性的帮助行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物质上与体力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有形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就是提供犯罪工具。精神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精神上与心理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无形的。在本案中尽管丙所绘制的图纸并未派上用场,即未能提供物质性的帮助。但丙标示图纸的行为强化了甲盗窃的犯意,起到了精神性的帮助作用,因此二人仍旧应被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即便甲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二人仍旧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亲自实施盗窃行为,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丙提供精神上的帮助,是帮助犯。故C、D项正确,B项错误。99.时任某市副市长的秦某不采纳权威咨询公司的意见,也不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擅自决定引进美国某公司的液晶显示器生产线。其间,秦某先后3次到美国考察,敷衍了事、游山玩水。在发现美国公司没有按承诺邀请考察对象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异议,致使考察团没有看到关键设备,只看了一条运作不完整的试运线就草率拍板,最终导致引进1CD项目失败,造成上千万的贷款利息损失。对秦某的行为认定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秦某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导致国有财产损失严重B.秦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C.秦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过失D.秦某的行为不严重,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秦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100.覃朗和袁美丽在国庆节结婚,覃朗驾驶着奔驰600去接亲。在接亲回来的途中,覃朗行驶至花丽小区南3号楼下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挡风玻璃砸碎,袁美丽的脸部被划伤。后经调查得知,花盆是从该楼502房间的阳台上掉落。覃朗和业主马胡交涉,马胡矢口否认,于是袁美丽到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此袁美丽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马胡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C.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袁美丽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由法院职权调查D.马胡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B解析: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侵权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仍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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