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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云南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加拿大公民甲男于2006年5月在中国云南丽江观光旅游期间结识了中国公民乙女,双方于2006年8月赴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2007年3月,乙女以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为诉由,向其出国前住所地的云南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实体法及程序法处理该离婚案件?()A.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B.我国的实体法、加拿大的程序法C.加拿大的实体法、我国的程序法D.加拿大的实体法及程序法答案:A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尽管双方在加拿大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并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时适用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来解决离婚问题。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A:双方协商拟解除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C: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D: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A项错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项错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正确。仲裁协议被撤销后,即失去了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起诉,D项正确。3.李某为江苏省人大代表,他还可以担任以下哪些人大的代表职务?()A、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代表B、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人大代表D、上海市人大代表答案:A,B,C解析:《选举法》第45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D项不选。4.下列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是:()A.张某将杨某的手机借给吴某使用,同时将该手机出售给王某并告知其直接向吴某要手机B.李某将自己从杨某处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张某,后李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再支付房款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C.杨某从王某处租借一个花瓶,后杨某将该花瓶转租给不知情的张某,数日后,杨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支付该花瓶的市价直接取得该花瓶D.某甲将警官乙所持有的公务用枪以自己名义出售给某丙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认定。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可以通过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本题中,A选项属于指示交付,C选项属于简易交付,故AC都可构成善意取得,正确。B选项属于不动产的简易交付的交易模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须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方可实现,故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本题中的标的物是公务用枪,其属于禁止流通物,该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D选项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5.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答案:B解析: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6.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质权。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7.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关于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依据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检察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C.审判委员会有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D.法院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8.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答案:A,B,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构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行为本身属于教唆或者帮助行为,但是只要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就应独立构成犯罪,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9.★★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取消了给予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依两国的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几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B.甲国政府的取消投资优惠的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赍任C.即使甲国政府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上述行为,仍应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两国条约不一致的立法答案:B,C解析:。如果甲国通过了与上述条约义务不一致的立法,导致甲国实施了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则依照国际法将引起甲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B正确。无论甲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如何,甲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国内法都不能作为对抗国际法上义务的根据,C正确,A错。甲乙国之间的有效条约所规定的甲国的义务对于甲国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这项条约并不直接剥夺甲国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权,D错。10.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据此可知,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此处不包括询问笔录。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据此可知,可“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11.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更。选项B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类型的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选项C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选项D错误。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12.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股东出资应优先选择货币形式,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B.对于发起人出资方式,《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完全相同C.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可以低估作价但绝不可以高估D.按照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作为出资的财产都要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AD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C项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并无区别,故B正确。13.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案中,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属于第(1)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决定合并审理。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有权要求听证,对于暂扣许可证的无权提出听证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定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并科。因此,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属于同一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D错误。1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中,并没有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B项说法是错误的,该选。15.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某在下班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现孙某和王某形迹可疑,正在偷窃其他乘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刘某立即加以制止,并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刘某协助民警将孙某和王某抓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二人曾作案多起,当地检察机关遂对二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孙某和王某判处了相应刑罚。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报案的行为属于守法B.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孙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法的适用C.人民法院对孙某和王某的审判活动是司法D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执法答案:A,C解析: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活动,包括行使权利(积极守法)和履行义务(消极守法)。刘某作为公民其报案和协助抓捕的活动属于积极守法。因此A项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检察机关对孙某和王某提起公诉的活动属于司法。因此D项错误。16.甲为某市居民,欲投资一套房产,其看重乙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预售住宅,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然而此后价格大涨,开发商想将房屋卖给他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由于住宅还未建成,只是进行了预告登记,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开发商可以将房屋卖给他人,对甲承担违约责任B.登记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中不能收取费用C.如果因登记错误,给甲或乙公司带来损失,登记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D.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正常交房后也不再需要办理其他登记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问题。17.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检察院的抗诉必然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B.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C.检察院有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D.检察院因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答案:A,B,C,D解析:考查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可知A项正确;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D项正确。18.下列哪些法律规定是属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A、《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C、《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D、《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答案:C,D解析: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如果适用,该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选项A规定的是法的生效时间,而B项规定的是复议期间,选项C和D则是规定的“法的溯及力”问题。19.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A.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是以物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20.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原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B: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C:应当制作裁定书,改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一审判决错误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判决有错误,不同于判决书中有笔误,不能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或以裁定书补正,判决错误的纠正必须经过二审或再审程序,因此根据当事人是否上诉,分别以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本题答案为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A、任意解释B、比较解释C、文义解释D、法定解释答案:A,C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杨某非法定的解释主体,其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属于任意解释(或者说非正式解释),故A项正确,D项错误。B项错误,比较解释是依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杨某的解释尽管也有比较(白骨和尸体),但是不属于法律解释学上所讲的比较解释。C项正确,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按照语言使用方式描述法律的内容,杨某认为尸体的含义不包括白骨,正是从文义上进行解释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22.甲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便利向有关业务单位索要回扣23万元,存人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该企业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为乙公司。对此案如何认定?A:甲公司构成单位受贿罪B:甲公司不构成犯罪C:追究甲公司的犯罪,但仅处罚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追究该单位犯罪并处罚乙公司答案:A,C解析: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为乙公司,甲公司已经不存在,不能处罚甲公司,但不排除追究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乙公司没有犯罪,故不处罚被兼并更名后的乙公司。2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答案:B,C,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组织;人民陪审员【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再审所适用的程序既可能是一审程序,也可能是二审程序,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自然可能会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第4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特别程序案件的合议庭,C选项是正确的。最后,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陷阱】再审案件的管辖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但再审的审理程序可能有按一审程序进行的,也有按二审程序进行的,若按一审程序进行,就有可能出现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情况,所以,A具有一定的迷惑性。24.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答案:解析: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5.章某在某市甲区盗窃,又在该市乙区盗窃,逃窜至该市丙区时,被丙区公安机关获,后丙区法院受理章某的盗窃案。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正确的是:()A.由于曱区是最初犯罪地,应当由曱区法院管辖B.由于丙区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应当由丙区法院管辖C.甲区、乙区、丙区都有管辖权D.甲区、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答案: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管辖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关于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本案中,章某的盗窃地既包括甲区,也包括乙区,因此,甲、乙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丙区作为抓获地,不享有管辖权,故D项正确。26.共用题干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答案:A,B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27.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l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8、51条规定,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l万元的音响设备设立物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丙依法只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即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但后来担保汽车损毁,只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基于“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的规定,保证人丙依上述第28条的规定还应对汽车损毁而不能获得赔偿的2万元原来由物所担保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由此,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的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28.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答案:B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B选项中的钱法官对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是不能发表看法的。所以B选项错误。A选项依常理即可判断其不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C选项不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情形。其实考生只要略有社会经验,就知道这一做法不能被理解为在企事业单位兼职而应当理解为从事法学研究。D选项属于从事法学研究,不受职业道德规范限制。29.下列关于诉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有:A: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B: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0元买了一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这是变更之诉C: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变更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变更之诉答案:D解析:A选项中是要求改变婚姻关系,所以正确。B项因为赵父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单方面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应属于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CD选项正是给付之诉。30.当事人的下列诉讼行为中符合处分原则的有:()A.过年期间,学生曹某在兼职送餐过程中,将范某停在路边的奔驰汽车的后视镜剐蹭脱落。但是范某看在曹某身为学生并且主动留言留下修理费用,放弃了对曹某的起诉并支持其上学。B.某演员以作家程某新著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并赔礼道歉。后经媒体曝光。该演员主动将赔偿额降至1元C.甲公司为了避免对外承担债务,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承认了对乙的赌债D.甲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乙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也同意按照甲公司的请求赔偿6万元答案:A,B,D解析:考查处分原则。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赌债属于法律禁止的债务,故C错误。3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5年B.钱某与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钱某无法定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续订C.丙国有企业改制与孙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孙某在丙企业连续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D.丁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应该是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以下哪项公正事项或者事务?()A.公司章程B.保全证据C.提供公证法律咨询D.代写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事务文书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证事项或者事务。33.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乙已经支付一半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因急需用房以便让孩子顺利就读初中,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合同尚未生效,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返还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为乙办理过户登记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C解析: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甲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故D选项错误。34.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记人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A.污染物排放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环境违法C.节能减排D.环保政策贯彻答案: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3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 )。A.律师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C.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D.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亲友E.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友。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辩护人。36.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决定直接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而一般情况下,合伙事务的决定均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下有关合伙企业事务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A:合伙人某甲意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的朋友提供担保B:某乙意欲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C:因合伙企业效益一般,合伙人某丙意欲聘请一位有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D: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答案:D解析:【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B、C选项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中,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当选。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关于宣告死亡,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答案:D解析:知识点:宣告死亡。(1)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申请人是没有顺序限制的;所以选项A错误。(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不是当然有效的,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才是有效的;所以选项B错误。(3)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选项D正确。38.关于法律关系客体,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B.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C.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D.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仍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选项A错误。39.张某家新装了宽带,于是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下载软件的一年会员,并顺手在该店购买了一块移动硬盘用于存储下载的电影。收到货的当天张某将移动硬盘包装拆开接到电脑上试了一下,下载软件会员并未绑定。2天后,张某无意发现自己家的电视可以直接点播观看电影,硬盘和下载软件会员就没太大用处,于是张某联系网店店主退货,而店主却拒绝了张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网店应该同意张某下载软件会员退货的请求,因为软件会员并未被使用B.张某关于硬盘退货的请求无效,因为硬盘包装已经拆开并且没有质量问题C.网店应该同意张某硬盘退货的请求,但张某应承担退货的运费D.网店应该同意张某硬盘和下载软件会员退货的请求答案: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某办理退货。但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网店应该同意张某硬盘退货的请求,但张某应承担退货的运费,张某购买的下载软件会员服务属于数字化商品,退货不受法律支持,因此本题答案应该选C。40.一消费者在甲省鞋类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乙厂生产的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底就脱胶不能再穿,找乙厂解决,乙厂与该消费者未能达成协议,两天后展销会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能向乙厂提出赔偿B.只能向展销会举办者提出赔偿C.只能在向厂家提出赔偿后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D.既可以向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答案:D解析:D。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舍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条可知,D项束正确答案,注意这里的销售者指的就是乙厂。41.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答案:C解析: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人可行使其父母的权利,在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但不是直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曾经考查过的真题,如果表述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选,其意为可以在第一顺位参加遗产分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甲、乙、丙、丁和小甲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丁不是,故A错误。B项中,大女儿之子是代位继承,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乙也先于李某死亡的,其继女小张不可以代为继承,因为《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规定,被继承人各种子女的继子女均不可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拟制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故B错误。小女儿是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此时,小女儿的女儿小丁是转继承人,故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对于丙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不是可以,故D错误。42.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太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委托送达与调查取证。A项,根据2001年最高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项正确。B项,根据该安排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B项错误。C项,根据该安排,两地法院相互委托事项包括送达与调取证据,C项正确。D项,根据该安排第19条,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D项正确。43.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依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D、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任何期间均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答案:C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UCP600也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A错。担保意愿书应作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一般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而仅仅是愿意提供担保的一种意思表示,B错。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只要接到相关权利人的书面索赔请求就产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义务。这种保函具有突出的独立性,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C正确。浮动担保起源于普通法系国家,并在当今国际融资交易中被广泛地运用。我国法律中部分地采用了该制度,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融资途径。浮动担保的特点之一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不固定的,可以包括担保人现在和未来的收益等。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担保期间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D错。44.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C.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D.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驳回起诉答案:A,C解析:考查管辖权异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4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答案:B,C解析: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刑法》第8条与此无关,故A项错误。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刑法》第8条规定刑法也适用于外国人,故B项正确。保护主义,是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适用本国法的依据;属人主义,是指法只适用于本国人,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刑法》第8条规定刑法也适用于外国人,D项显然错误。刑法适用于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其条件是该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显然是保护主义原则的体现,故C项正确。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B: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C: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D: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答案:A,C,D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不正确。该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该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因此,选项C正确。该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CD三项。47.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危害结果。A项,并非所有的犯罪均为结果犯,如行为犯、危险犯不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错误。B项,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同样不要求具有特定的危害结果。故B项错误。C项,抢劫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D项,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而加重结果应当归属于基本犯罪行为,而且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项中诈骗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对于结果加重犯,刑法均明文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诈骗罪并无此规定。故D项错误。48.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C、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遗属津贴D、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故A正确;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B正确;第7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故C正确;第74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故D正确。49.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过了2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向丁补足相应的价款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即便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也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原权利人放弃取回或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超过2年除斥期间的,第三人才可获得所有权。本题中,虽然玉镯遗失已经过了3年,但是,由于甲在3年后才知道受让人是丁,此时2年的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故甲依然可以请求丁返还,A错误,BC正确。根据前述第107条规定,只有当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才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丁不是这样的受让人,故甲在请求丁返还时,不需要支付价款,D错误。50.关于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并不是所有的留置权发生都需要牵连关系,但都需要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B.留置权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人丧失占有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C.当事人行使若有约定,行使留置权的期限可以短于2个月D.如果通过折价方式行使留置权,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答案:A,C,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留置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占有,但企业留置不需牵连关系,A正确。《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规定,留置权确实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丧失占有留置权也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留置权人接受或同意的,留置权才消灭,故B错误。《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的行权期间,当事人可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至少给债务人2个月时间,这意味着,如果有约定,可以短于2个月,故C正确。既然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这意味着,如果通过折价行使权利,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故D正确。51.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52.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代理和后手的责任【详解】《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结合本题,甲无权签章,却以乙的名义签章,所以签章人实际上为甲,甲应该承担责任,乙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票据法》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因此,丁应就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向戊负责,C选项错误。《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丙银行在审查付款时,主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等问题,不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拒付,所以B选项错误。53.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讲解:本题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个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故A、B两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善意,且取得了对该幅字画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故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项正确,C项错误。54.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庭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A,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本题选AD。5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56.共用题干下列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同时应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C、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召回出售的产品D、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答案:A,B,D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57.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地里吃麦苗,四处打探,也没有找到失主。由于天色已晚,故决定先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第2日再送至派出所。第2日清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圈养,遂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D.甲请求乙支付因看管牛所造成的误工损失费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A选项麦苗损失费即为乙的牛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应当选。《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C、D的费用分别为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应当选。无因管理,不能请求报酬,因此C选项不选。58.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答案:A,C解析:【考点】关于人民检察院之量刑建议的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无法律依据,所以错误。该意见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所以C项正确。该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据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59.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答案:B,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60.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年)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可见,只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没有行政许可制度,故B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项正确。D项:D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合情理。如今绝大多数食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如果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设置专柜,商场、超市将全是专柜了,故D项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力口剂的规则。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食品添加剂关系民生,不可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故A项错误。61.甲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不可以申报的是:()A.甲银行的债权:甲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B.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保甲公司对丙企业的债务履行,甲公司未履行债务,乙公司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尚未承担,丙企业已申报债权C.张某: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甲公司清理垃圾,甲公司欠张某劳务费D.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丁公司认为甲公司在合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自己损失10万元。丁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提起仲裁,尚未裁定答案: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A选项中的未到期偾权可以申报。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D选项中的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第51条规定,债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巳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选项中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保证人不能再申报,所以应选。C选项中张某不是甲公司职工,与甲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当然可以申报。62.根据我国专利法下列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是:()A:甲于2010年5月1日在法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4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B:乙于2010年7月1日在美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1月1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C:丙于2010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4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D:丁于2010年5月1日在中国第一次就自己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在2011年9月2日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答案:A,B,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外优先权,即在国外申请专利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上述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是12个月,外观设计是6个月。另一类为国内优先权,是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并不享有国内优先权。据此本题A、B、C项为正确答案。63.共用题干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并建议追加起诉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4.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A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当选。BCD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D项均错误,当选。65.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5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A、C考点:一物多卖讲解: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6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柜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A.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D.认为决定证据不足的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9条。67.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合法使用B:合理使用C:法定许可使用D:侵权行为答案:D解析:该歌厅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一种侵权行为。答案为D。6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权侵权的认定【详解】《合同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按照该规定,甲公司不得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所以,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按照该规定,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规定,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69.甲、乙两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依双方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但有一个对甲公司很重要的证据在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手中,甲公司无法得到该证据。对于这种情况,仲裁庭该如何处理?()A.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公司不能提供该证据,仲裁庭也不应当自行收集B.仲裁案件中关键性的证据可以由仲裁庭收集,所以应由仲裁庭依职权进行收集C.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也可自行收集D.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可以申请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提供与收集,根据《仲裁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C项正确。与仲裁证据保全不同的是后者必须由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进行。70.有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评估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评估报告B.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C.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3日内予以书面补正D.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的书面补正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答案:C,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9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故选项A错误。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所以选项B错误。第2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补正,因此选项C正确。第2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以选项D正确。71.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B.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C.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72.易盛嘉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为要重整,需要一次性裁掉50个职工,下列有关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应当遵从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提前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接受工会的指导和监督B.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C.裁员方案中,应当包含裁员后6个月内招募新员工的,优先招募被裁减人员的承诺D.裁员方案实施中,不得裁减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答案:B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员过程中,只是提前通知工会,工会只有提出意见的权利,无权“表决”“指导”“监督”,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所以裁员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作出6个月内重新招募被裁人员的义务,即使录用的话,也应该是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录用的机会,C项表述错误。根据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裁员过程中,与本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只是被“优先留用”,并非绝对不能裁,D项错误。73.李某从超市购得橄榄调和油,发现该油标签上有“橄榄”二字,侧面标示“配料:大豆油,橄榄油”,吊牌上写明:“添加了特等初榨橄榄油”,遂诉之。经查,李某事前曾多次在该超市“知假买假”。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油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B.该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C.如李某只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应先行赔付D.超市以李某“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74.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项表述正确。所谓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者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理解显然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表述正确。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结合第2款的规定来解释第1款,显然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表述正确。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但该位阶关系是初步的,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法律人在推翻时,必须要充分地论证,提供更强的理由。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75.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国际法院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以及秘书长均可以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B、国际法院的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C、对于法官的选举,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D、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他方可以向国际法院的执行庭申请执行答案:A,C,D解析:仲裁裁决虽然没有司法判决的法律强制性,但由于当事各方在仲裁协议中承担了道义上的责任,除非裁决有重大明显的错误,否则都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得到善意执行:当事国不得采取反报和报复等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据此,本题中C项叙述是错误的,符合题目要求,当选。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际法院的法官有15名,分别在大会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均获得绝对多数票可以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经参与本案,而且对于没有本国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对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理事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综上所述,A项认为联合国秘书长可以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是错误的。B项内容是正确的。C项内容错误,D项认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需向执行庭提出是错误的,应向安理会提出。因此,A、C、D项为正确选项。76.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土地使用者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方能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B.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C.原则上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D.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在房地产上设定抵押的,不需经批准答案:B解析:考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则。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所以AC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房屋,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的,须经批准。所以D选项不正确。77.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刘某在打工期间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A.郑某B.王某C.郑某的父母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答案:A,B,C,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78.某市商务局向玛尔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不得销售青岛啤酒等外地啤酒,只能销售燕京啤酒,否则将没收其外地啤酒,并给予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务局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B:玛尔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C: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D:玛尔沃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有权以玛尔沃公司名义起诉答案:D解析: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商务局的通知显然针对特定对象,即玛尔沃公司,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就一次发生的事项作出的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商务局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故A项错误。在本题中,玛尔沃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受到商务局通知的影响,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以该公司的名义起诉,而非以自己名义,故B、C项错误,D项正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79.下列属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的:()A.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B.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C.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D.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集体所有权问题。《物权法》第59条规定可知,选项B、C、D正确,选项A错误,正确的说法应为“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故本题答案为BCD。80.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化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答案:B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81.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A、依据事实、证据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担保责任,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B、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讨论案情时表示、“如果此案交给我办,至少能追回一百万元”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与被告人见面、详细查阅案卷、调查证据后,被告人尚有犯罪疑点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D、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答案:B,C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3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4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故A不构成对当事人的承诺。B、C中,律师向当事人就其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82.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2015年)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法院发现当事人中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属于保全证据,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据此,赠与、收养关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故B项错。《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真实、合法性的实质审查。故C项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据此,D项“并撤销该公证书”说法错误。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合同适用意思自治。A正确。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条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B正确。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动产不适用意思自治。C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诉讼离婚不适用意思自治,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准据法。所以D错误。8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答案:D解析:【考点】同一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的顺位【详解】按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采交付生效主义,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留置权人最优先,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而后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D选项正确。86.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手机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正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便立即通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法院受理该侵权纠纷后,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B.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C.如专利无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专利使用费D.法院应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答案:A,B,C,D解析: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乙公司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有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丙公司。选项B说法错误。本案中,丙公司还处于广告宣传阶段,还未实际销售侵权产品。因此,在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尚未侵犯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而是侵犯的专利实施权中的许诺销售权。选项C说法错误。《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可知,即便专利无效,甲公司已经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也无需返还。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据此可知,法院可以不中止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87.★★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成立的是哪一或者哪些?()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的保护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车《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瘠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厲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铲,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88.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货运合同关系上,因两家公司的盖章合同关系成立。而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因甲公司的盖章和李红的签字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保证合同关系。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A项错误。B项错误,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的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该第三人签字同意。因此D项正确。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甲成立了一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收入来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成立单位犯罪C.不成立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来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参见《刑法》第2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相关规定。90.有关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对相关的民事争议均应当单独立案B.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C.因行政裁决产生的民事争议,法院应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裁判D.如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对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一并提出上诉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参见《行诉解释》第140~142条。91.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达成协议约定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巨大,违法所得达数额巨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举报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举报情形属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6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针对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题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调查中,可以采用的行为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如果针对上述企业的举报,举报人采用了书面形式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进行调查B.调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并查封、扣押相关的证据C.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前一选项中所述的措施,应当向发改委书面报告,并经批准D.若甲公司在六家涉嫌违法企业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反垄断调查。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B选项符合《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正确。C选项报告的单位错误,应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而非上级单位发改委,故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D选项正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C-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重要证据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故D选项说法符合上述规定,正确当选。92.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据此可知,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没有拘束力。93.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C、中国公民D、在外国无居留权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94.关于侦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三故意杀人一案,在补充侦查阶段,张三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B.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C.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及他的家属、邻居以及见证人同时在场D.勘验、检查时,必须出示勘查证,否则,该勘验、检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B,C,D解析:补充侦查阶段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因此处理结果可能是撤销案件,也可能是做出不起诉决定,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故B、C项错误;《高法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项错误。95.关于结社自由的特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结社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B.结社应该遵循法定程序C.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D.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答案:A,B,C,D解析:考查结社自由的特征。96.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査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B,C,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巳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A项说法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所以B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项说法错误。97.未成年人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朱某辩护人的有:()A.朱某的因贪污被开除公职的父亲B.朱某的已经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堂兄C.朱某就读的学校推荐的人D.朱某的母亲答案:A,C,D解析:本题考察辩护人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故A正确,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其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故CD正确。98.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B: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C: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D: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答案:C解析:此题无答案(原答案为C)【考点】注册商标的撤销【详解】《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漫画家乙在甲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即拥有合法的著作权,甲公司未经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侵犯了乙的在先权利,因此乙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100.共用题干甲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侦查机关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监视居住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C: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D: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答案:A,B,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监视居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故AB错误,应全选。《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考点】逮捕的复议、复核。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就是AC选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被保险人张三并未明确放弃对第三人李四的索赔权,但根据张三和李四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对1000元修理费的部分已经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无法向李四追偿的1000元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仅仅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同时,《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公司就其承担的4000元保险费有权向李四追偿。A、B项:保险公司承担4000元的赔付责任,并且可以向李四求偿。因而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保险公司只能免除1000元的赔付责任,仍然要承担4000元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因而C项错误。D项:保险公司应在赔付4000元保险金后,再代位向李四求偿,故D项错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某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联合执法中认定陈某构成违法行为,共同决定没收了其全部财物,并处罚款8000元。陈某缴纳罚款后,向法院起诉撤销没收财物和罚款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支持陈某请求。陈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没收财物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为行政处罚B.如陈某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H{赔偿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先予赔偿全部损失C.如陈某提出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对陈某的赔偿应包括返还罚款8000元和被没收的财物及其总额的同期存款利息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2条第4款、第36条第7项,3.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由于车祸成为植物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当然退伙B:如果乙丙都同意,甲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C:乙丙可以将甲除名D:甲的监护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B选项正确。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不要求有行政主体B.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当事人本身利益C.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从主体、目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四个方面比较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5.下列选项中完全贯彻民法意思自治精神的是: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买卖合同B.征地合同C.劳动合同D.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答案:A解析:。征地合同为行政合同,不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劳动合同关系为经济法律关系,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表现形式,不完全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承包主体限定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外村人不得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本题正确选项为A。6.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人在行使代为求偿权时,既可以应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B.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C.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D.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答案:C,D解析:。考查保险代位求偿权。A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C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保险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7.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A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反倾销措施【详解】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选项A正确。根据该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选项B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并非商务部执行,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选项D错误。8.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故A项错误。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故B项错误。C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该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故C项正确。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王某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9.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2017年)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是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B、C、D项做法是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均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10.共用题干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B,C,D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11.汤姆是甲国公民,18岁,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后来华旅游,在北京购置房产一套,适逢政府调控,房价有下行趋势,汤姆遂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钱给他,开发商不允,汤姆遂诉至法院,声称其国籍国甲国和经常居所地乙国的法律均规定20岁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只有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属于“禁置产人”,无权购买房产要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关于汤姆是否有能力购买房产一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国籍国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B.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经常居所地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中国法系完全行为能力人D.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有权缔约答案:C解析: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讲解: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所以,本案对汤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应适用中国法,选C。12.共用题干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发起人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司欲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公司的杰出职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100万股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公益金中支出C: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给职工D: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即可开始施行答案:A解析:【考点】一人公司。详解: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故A选项错误,C选项的内容正确。该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据该条的规定,D选项中的内容是正确的,因此也不能选。该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有B选项的内容不正确。可见正常情形下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只有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不独立时才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种情形仍然属于例外,正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所以B项错误。【考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详解:《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1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故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故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故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公司股票的发行。详解:《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根据该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故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在已无此规定,故B选项正确。该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详解:《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故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故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故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正确答案为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甲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20名机构投资者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包括乙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C.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D.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选项A表述错误。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选项B表述错误。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除特定的发行对象,12个月内不得转让;选项D表述错误。14.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答案:A,B,C,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市N区作为合同签订地,其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应选。C市D区作为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住所地,其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B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C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甲公司住所地在我国A市B区,不适用上述规定,应适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15日上诉期,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之后的3年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D.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答案:C解析:选项C中应当是“1年内”。16.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前手背书人B.付款人C.保证人D.出票人答案:A,C,D解析:。《票据法》第61条。17.甲公司申请县法院强制被告乙公司履行归还欠款200万元的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丙公司的财物扣押,并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物灭失。丙公司请求法院赔偿。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丙公司申请赔偿,应先要求有关机关确认法院的执行措施违法B.因无法执行回转,应给予丙公司国家赔偿C.因执行由甲公司提出,应由甲公司赔偿D.县法院应自收到丙公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丙公司的损失由法院原因造成,且无法执行回转,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给予囯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18.下列说法中,哪些符合实施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A.公民的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B.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C.实施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市人民政府为了方便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组织自然资源局和房管局联合办公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便民、效率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贯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中,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如格式文本、当场登记、当场更正、联合办公都体现便民、效率原则。故应选ABCD项。19.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A,B,D解析:【考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财产制度【详解】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第10条第4款,选项ABD是正确的。根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条规定了征收或征用是有偿而非无偿,所以选项C错误。20.案情: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30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15年8月30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问题: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30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答案:解析:1.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为赵某等30人,被告为区规划局,第三人为甲建筑公司。鉴于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法院可告知原告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第二起案件中,原告为甲建筑公司,被告是区规划局和市规划局,赵某等30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法院需要依法通知赵某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减损其合法权益的,赵某等30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3.第一起案件的审理对象是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为两个:一是区规划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4.法院应作出确认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同时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维持决定。21.市政府向哒哒公司征收了300万元专车专项管理费,哒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收决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市政府收费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无效,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哒哒公司诉讼请求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B.由于哒哒公司诉讼请求错误,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C.法院应当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D.法院应当迳行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答案:D解析: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创造了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转化制度,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所以,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在适用条件和后果机制上均有不同,无效行为违法程度更重,法律制度对其宽容程度更低,对于当事人保障力度理应更强。无效针对的情形是明显且重大违法,违法程度比较重,所以,法律制度对无效行为的否定性更强。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在撤销前行政行为是允许产生法律效力的,撤销后才会让行政行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说明对于可撤销行为比无效行为的态度要宽容些。再举一个例子,无效行为没有除斥期间,当事人永远都可申请法院宣告无效行为无效,而申请法院撤销“一般违法”的可撤销行为,需要在6个月起诉期内,过了起诉期法院则不会给予任何救济。所以,“撤销诉讼→确认无效诉讼”是由低到高,给予当事人更妥帖的保障,不需要征求当事人同意,这就类似于,你买了张李佳演唱会的门票,结果换成了陈奕迅来演唱,不需要经过你同意估计你也无所谓。22.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并确定了7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7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人申报权利。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B.甲向法院申请作出判决的,法院应当依甲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C.甲逾期不申请判决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D.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甲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答案:A,B,D解析:考查无人申报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452条的规定,A、B项正确,申请人逾期不中请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D项正确。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2010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温和被服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温和被服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11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12年4月,温和被服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为:()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甲因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但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达不逮捕的条件,检察院应当:A.退回补充侦查B.可以自行实行补充侦查C.作出不批捕的决定D.不作任何决定答案:C解析:公安机关没有逮捕的决定权,只能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只能做出两种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只有在不批准逮捕的时候才能够要求或者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5.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保全和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诉前保全的裁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作出,也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且其范围小于保全适用的案件范围,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提出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C选项说法是正确的,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2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单位既可能是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以单位为主体的过失犯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无法形成共同故意,因此不能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根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如《刑法》第396条、第137条及第161条的规定,实行单罚制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处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应当判处罚金,而不判处没收财产;同时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做出对单位判处没收财产刑的例外规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27.甲、乙共同砍伐一棵路边的大树时,将路人丙砸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D.意外事件答案:A,C,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对丙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罪犯。28.“萨力”轮是甲国的货轮,“精灵”是乙国的科考船,“万里行”是丙国的油轮,“Derha”是丁国的捕鱼船。依《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些船舶在他国领海通过时的哪些行为构成有害行为?()A.“萨力”轮无害通过他国领海时,违反沿海有关规定卸载了部分商品B.“精灵”科考船无害通过他国领海时,自行决定起落了直升机C.“万里行”通过他国领海时,发生原油泄漏并严重污染了沿海国海域D.“Derha”捕鱼船在无害通过另一国领海时,进行了捕鱼活动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海洋法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有害: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此答案是ABCD。29.甲国个一个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隨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对开涉?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答案:A,C,D解析:。A项,属于国家政治体制,C项和D项属于外交事务,都是国家内政范围。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公认的茵际法原则和规则。种族隔离属于违反人道主义的国际罪行,是被国际法明令禁止的,B项因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而不属于内政范围。30.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张某当天晚上给王某发去一封邮件,称王某能出4000元,就可以卖给王某,给王某20天的时间考虑。张某刚发出邮件,王某也让朋友给张某带话,说自己愿意出4000元钱购买,给张某5天的时间考虑。张某认为两人已经成交,就没给王某回复,一直等王某来买电脑,其间拒绝了几个买主,王某收到张某的邮件10天后听说陈某卖的电脑更便宜,遂购买了陈某的电脑,告诉张某自己不再买张某的电脑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侵权责任D:王某不应向张某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形成交叉要约,张某在王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王某在张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明确拒绝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王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并没有违反缔结合同阶段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王某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狭义的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辩审三方的关系B.程序违法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是程序正义的体现C.程序正义要求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应当符合事实真相D.程序正义要求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地参与诉讼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结构包括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的关系。通常所说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构造,即三方的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B、D选项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正确。而C项属于实体公正的要求,而不属于程序公正的要求。故本题答案为ABD。32.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保管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B.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D.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案: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33.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3万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从属性(从合同)、实践性(交付生效)和要式性(书面形式)等特征。定金按其性质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种类,前四种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证约定金从理论上可以得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余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这是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的体现。因此,本题选C。34.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4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据此,《临时约法》仅为临时宪法,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故选项A说法错误。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但是,根据《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因此,《临时约法》尽管设立临时大总统,但不采行总统制,故选项B说法错误。《临时约法》实采责任内阁制。一般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故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根据《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但“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综上所述,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临时约法》采行三权分立。选项D说法错误。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某伤害案,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告知被害人到法院起诉C: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36.对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可进行调解的有:()A.行政赔偿纠纷B.行政补偿纠纷C.行政裁决D.行政确认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故CD不是正确选项。37.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接纳B.人民法院经调取未能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D.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ABC的说法分别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38条第2款,D则符合第56条的规定。38.★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9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9年,不应受理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王某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39.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与道德均具有经济制约性、阶级性、历史性和继承性B.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法律被视为最低限度的道德C.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相互冲突D.法律比道德能更好地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答案:A,B,D解析:考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C选项错误,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40.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答案:A,B解析:共有物租赁后,出租人仍对该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对共有物可设置抵押,但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其对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应支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有关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B.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C.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D.被告即使有正当事由,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供答案: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42.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欲撤销甲乡,须由甲乡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C.欲设立丙省,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D.丁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欲变更,须经国务院审批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第15项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规定,县的更名需由国务院审批。C选项错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43.周某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笔试成绩突出,但因其他考生在面试时“托关系、走后门”,导致周某落榜。请问周某的哪些权利没有受到侵犯?()A.平等权B.受教育权C.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自由D.人格尊严答案:A,C,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本题考查对基本权利的理解。平等权主要体现在某种不相关因素的区别对待上,托关系走后门导致周某落榜虽然很不公平。但不侵犯其平等权,而是侵犯其受教育权。44.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机构有()A.工业与信息化部B.国家发改委C.商务部D.国家工商总局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我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45.周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林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A.关于周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B.检察院签发的对周某的逮捕证C.起诉意见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阅卷权利。新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劝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确,这也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处,修改后可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兕条的规定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这扩大了阅卷的范围,对保障辩护人权利具有很大作用。46.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答案: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47.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答案:B解析: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一般免除举证责任,即在其有无实体权利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但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本案中,甲、乙均主张自己为宝石戒指的所有人,甲能够证明其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因甲证明了其先前占有的合法性,而乙没有证明其现在占有的合法性,故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即戒指的所有权归甲享有。48.交警大队以方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方某不服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C.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D.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9.下列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对等性,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等C.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可以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D.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与义务往往是重合的E.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E解析:(1)选项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2)选项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50.关于世界各国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成文宪法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部分,而不成文宪法则一般没有附则,只有序言和正文B.在“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法官根据美国宪法序言中“三权分立”的表述,作为最后判决的依据C.我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现行宪法包括宪法序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D.我国现行宪法正文部分结构鲜明,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内容,共138条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的结构。只有成文《宪法》才有结构问题,不成文宪法没有结构问题。美国宪法的序言,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部分。51.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审理。《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第384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题应选A、B、D。52.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A:杨某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B:吴某在绑架张某、向张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张某C:高某在非法拘禁王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王某死亡D:钟某在与向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向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详解:A选项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其致人死亡,构成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选项A不选。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此B选项不选。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C选项应选。D选项中,钟某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对于死亡结果怀有间接故意,由于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D选项应该为故意伤害罪。53.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A.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丁,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A项是检察长,而不是审判员;B项年限不够,必须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项不符合条件,因为黄某没有高级职称;D项符合条件。54.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王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A.甲公司B.丙银行C.丁公司D.张某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追索权讲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后,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55.以下选项中,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A.驳回起诉的裁定B.不准许撤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D.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条。56.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答案:D解析:。本题中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57.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从题干内容看,抽油烟机与金饰属于封缄物与内容物的关系,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之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据此可知,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选项C错误。刘某仅将抽油烟机交给王某代为保管,并没有把封缄物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选项D错误。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的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王某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58.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分为三个步骤:推选;协商;指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题干中,“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意味着已经经过了推选。“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意味着法院已经与当事人协商过,只是没有协商成功。此时,只能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59.共用题干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甲乙两国都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甲国政府与乙国国民因国际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可以提交中心调解或者仲裁B、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才能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且同意一经作出,不得单方面撤销C、乙国投资者在寻求中心解决争端之前,首先要用尽东道国甲国当地救济D、甲乙两国都应当承认中心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或者拒绝承认执行答案:A,B,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60.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A,B,C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题中提到旅游协会只是“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经营者之间尚未达成且未实施相关垄断协议,故不满足处罚旅游协会的法定条件,故C项说法错误。61.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B: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C: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答案:C,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64条第1款规定,A、B两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CD两项正确。62.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故A项错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B项正确。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时主动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如果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所隐瞒,看身份本身是否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如果不影响,则仍然是自首。故D项错误。63.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可见乙在二审中提出的该请求构成反诉,那么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64.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A,B,D解析:【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选项A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选项B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选项D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选项C中,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这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不是抽逃出资。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BD。【陷阱】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是在公司成立后直接将出资撤回,而有的是通过交易或者利润分配等间接的形式,因此要对此类交易或利润分配进行核查,尤其是是否有不公平或者欺诈等情形的出现。要注意,并不是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的所有交易或者利润分配都构成抽逃出资。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答案:A,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A项错误。演绎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行为。《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B项正确。使用演绎作品要经过双重甚至多重许可。《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丙应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D项也错误。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并需向甲、乙、丙支付报酬。66.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261、263条,《执行规定》第102条。67.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5层镂空作品。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显失公平的合同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戏谑行为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D.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答案:D解析:本题中,大师在电视节目上称,如有人能制作出5层镂空作品,就将自己的作品赠送给他,且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且邀请观众做了见证。采用以广告声明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该大师的声明,虽对大师无利益可言,然而他以“单方允诺”的方式,承诺但凡完成五层者,即给付以前的作品,且发誓和做见证,因此足见其允诺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外传递为内心真实想法,因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法律行为,大师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有给付义务。A、B、C三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注意:有人认为大师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立法未规定所谓的戏谑行为。理论上认为,戏谑行为是一种不严肃的“意思表示”,能被(他人)意识到,即为这样的不严肃性是可以识别的,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戏谑行为要件:(1)从表意人的角度看,是一种非真实的意思表示;(2)从相对人的角度看,相对人也知悉其行为具有非严肃性。说白了就是开玩笑,且这样的玩笑能被人知悉。我们根据上述题目可以看出,无法得出大师是开玩笑,另一方面对外界传递的信息是坚信不疑的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见证和发誓。因此非戏谑行为。68.共用题干下列对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论述,正确的是、()A、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都享有终审权B、行政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有的法院C、律政司是香港特区主管刑事检察的机构D、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答案:A,B,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69.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解析:考点: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借款合同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是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具备即可,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精神,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收取担保费,因此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丙戊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款仍然有效,D选项错误。70.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83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其中第3项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属于审查的对象。71.某夜,身材高大的甲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乙,乙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乙两耳光。经查,乙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抢劫罪B.侵占罪C.故意伤害罪D.无罪答案:B解析: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暴力“胁迫”,从题干中也看不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应当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为1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行为由于仅够成轻微伤,则无法构成犯罪。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占有财物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没有联系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抢劫行为。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以下行为中哪个不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A.边检机关在认为是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B.国务院宣布某省市进入戒严状态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动员状态的行为答案:A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所以,BCD三项均为国家行为。A项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应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双重否定“不属于不可诉”表示肯定“属于可诉”。7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员提供融资或者担保B: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C: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人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D: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赔偿证券交易的损失答案:A,D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修订前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证券法》修订后将该条删去,所以C选项不正确。7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B、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C、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D、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答案:A,B,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领导干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就是直接干预司法,故C项错误。75.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第(1)~(2)题。(2012年)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答案:B,C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见,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公安机关没有申请权,只有建议权。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至于是否需要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向法院移送案件,需要检察院审查后确定。故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题选BC。7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适用决定方式解决的问题有:A:不予执行仲裁裁决B:诉讼费用的缓交C:撤销仲裁裁决D: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罚款措施答案:B,D解析:民事决定适用于两个方面:(1)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2)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77.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条约的登记。A项,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承认的形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承认即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则是通过有关行为表示承认,主要包括:(1)建立外交关系;(2)缔结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A项正确。B项,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在特定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故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西甲”继续有效,B项错误。C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可见,“西甲”签订的条约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并非不能生效,C项错误。D项,根据《联合国宪章》,一个国家经安理会审议通过后向大会推荐,然后经大会审议并2/3多数通过,方可成为联合国会员国,D项错误。78.1996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为此两张汇票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申请公示催告应向以下哪个法院提出?()A.赛格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B.恒昌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C.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所在的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所在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79.下列情形中,哪些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A:王某以采药为生,行政机关给王某发的采药许可证因规章的废止而被注销,行政机关对王某予以补偿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2003年因受“非典”的影响,国家有关部门收回已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对人予以补偿C:2004年因禽流感,卫生局捕杀了家禽,并对相对人予以补偿D:工商局李某收受贿赂后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张某颁发了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后被发现,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答案:A,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信赖保护存在的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2)存在信赖表现,即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并且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3)信赖值得保护,主要是强调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本题中C项中无行政许可,D项为相对人违法获得行政许可,信赖不值得保护,因而不能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因此,A、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80.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A.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B.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C.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答案为A。81.关于监外执行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D:管制的怀孕妇女答案: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82.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A:准予担任辩护人B:不准担任辩护人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项规定,被告人张某的妹妹可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另根据该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翻译人员适用回避的规定,因此,张某的妹妹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所以不能担任张某的翻译。83.有关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涉嫌盗窃被起诉,委托两名辩护律师M和N为其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孙某拒绝M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由于仍有一名辩护人。故庭审可以继续进行B.王某、肖某、陈某三人涉嫌抢劫被起诉至法院,三人均分别委托了一名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肖某拒绝其委托的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因此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再行审理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拒绝其委托的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并另行委托了一名律师参与案件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D.程某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程某再次申请拒绝其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有一定理由的,合议庭仍然应当准许其申请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被告人拒绝辩护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所以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所以B选项错误。第3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第4款规定,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张某盗窃一案,关于其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下列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哪一种做法是错误的?A.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签发准许调查书 B.辩护律师向证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证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C.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D.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答案:C解析:C。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条、51条、52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85.公民甲是高校的研究生,24周岁,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就其基本权利义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因其尚未就业,不承担纳税的义务B.高校研究生有很大的学习压力,所以其有休息的权利C.接受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是其基本义务D.有权利在外国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答案:A,B,C解析:考查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尚未就业,但是仍负有纳税的义务,如消费税等。休息权是针对劳动者而言。受教育的义务,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研究生教育不是义务教育。86.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B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选项A正确。而商贸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丙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本题中,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说明其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戊可以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C和选项D都缺乏该条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立选AB。【陷阱】对于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首先要由发起人承担,这是一般规则。同时,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不免除发起人的责任。因此,要注意《公司法解释三》的两款规定之间的关系。87.随着宪法理论的发展和各国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关于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违宪审查制度被不断强化,各国分别建立了自身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审查机关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行为或法律无效,保障宪法的权威和人民的基本权利B.宪法更加国际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在人权问题上有一致意见的国家,通过签订国际公约的方式,规定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职责和义务C.人权保障方式发生了改变,除了消极的防范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还更加注重积极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D.公民基本权利,从政治权利,逐渐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的历史发展。88.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答案:A,B,C,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清末“预备立宪”(清末变法修律)【详解】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2)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另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由上可知,ABCD均表述正确。89.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卡罗琳是馆长,麦肯锡是参赞,布莱克是甲国籍翻译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派遣卡罗琳前,先征得乙国同意B.麦肯锡在履职期间杀害乙国公民,乙国司法机关不可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布莱克与外交人员享有相同的特权与豁免D.如卡罗琳因车祸意外死亡,其家属在卡罗琳死亡时丧失外交特权与豁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正确。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B正确。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C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会计等,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其特权与豁免存在若干限制,如不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C选项混淆行政技术人员与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D错误。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且为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在外交人员死亡时结束。90.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称、()A.九卿会审B.三司会审C.朝审D.秋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为朝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甲向乙转让注册商标,为此他们共同订立了书面合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自合同成立生效时享有该商标专用权B:乙自商标局核准后享有该商标专用权C:乙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D:乙自商标局登记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答案:C解析: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公示、程序规定于《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92.甲对乙负有债务10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9年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归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分期偿还,由丙提供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后甲与乙协商将每笔债务均顺延2个月,乙表示同意,但未通知丙。乙于2019年1o月1Et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B.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80万元C.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50万元D.因延长还款期限对主债务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且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B,D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都应从原约定的届满期限起计算。因此,10月1日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1月1日、3月1日的债务已过保证期间,丙仅需对5月1日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93.中国某石油公司与美国、英国及荷兰另外三家石油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四家公司合作对中国西部某油田进行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均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二年后,中国石油公司与英国石油公司因协议履行产生了纠纷,中国石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该英国石油公司违约,请问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进行审理?A、美国法B、英国法C、荷兰法D、中国法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条文中在中国境内履行的特别的三类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可见本题中,虽然合作协议中依各方意思自治约定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但本题所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94.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及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出现的下述情况中,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有()。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合同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答案:A,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5.关于破产受理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有(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C.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人返还财产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中止E.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程序应当中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而非中止);所以选项D错误。(2)应当中止的行为仅限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所以选项E错误。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B.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更广泛的自治权C.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自治与统一的关系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答案:D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选项错误,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97.甲国的纳税居民西蒙是甲国某银行的大股东,西蒙从该银行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260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某银行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B.西蒙在乙国的收益不需要向甲国纳税C.甲乙国均对西蒙的260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重叠征税D.260万美元获利属于甲国人西蒙的所得,乙国无权对其征税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服务贸易的方式和国际税法。A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属于商业存在。B错,西蒙是甲国的纳税居民,即纳税人对其居民所属国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他需要向甲国纳税。C错,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在同一时期征收相同或相类似的税收,构成国际重复征税,而不是重叠征税。D错,即使乙国不认为西蒙是其纳税居民,乙国仍可行使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乙国有权对西蒙从其设在乙国分支机构的所得征税。98.在下列关于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关于条约的法律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对于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我国如果想加入该条约,需要履行加入手续还是接受手续取决于条约的规定而与我国的国内法无关。B.国际条约中的规则对没有签署和批准它的国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C.国家如果对条约进行了保留,在撤回保留时,该撤回是否能够生效需取决于该条约其他缔约国的态度。D.对于接受一个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需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而对于加入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则只可能由国务院最终决定。答案:B,C,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生效与批准的规则。A不当选,因为,对于一个已然生效的条约,究竟是履行加入手续还是接受手续,不是我国国内的规定,而是要看条约本身的要求,因此A正确。B错误当选,注意区分,条约本身只对加入他的国家产生拘束力,但是条约中的原则和规则是完全可能转化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产生约束力。C错误当选,撤回保留不需要其他国家同意,只需要单方面撤回就可以。D错误当选,根据我国《条约缔结程序法》第11条的规定: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选项正好弄反了。99.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10年8月1日。付款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擅自加盖乙公司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并向乙公司谎称汇票丢失。王某于2010年7月10日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付款行向王某付款。2010年7月I2日付款行接到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告知乙公司已向王某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系善意,乙公司虽然没有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签章,所以王某享有票据权利。付款行在付款中没有过失,不再负担任何责任B.李某是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乙公司应对李某的行为负责,无权要求付款行赔偿损失C.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王某取得票据权利,付款行已经承兑,有义务付款D.付款行付款行为违尽法律规定,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58条的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情况,在到期日前付款都应当承担再次向真实票据权利人付款的责任。100.以下选项中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某省政府本着“为老百姓做实事”的原则,也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B、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某省政府为发展本省汽车经济,制定了标准略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某省政府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制定了地方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某省政府制定了严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某驻该省的国务院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9、10条的规定:(1)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不能再制定地方标准;(2)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3)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4)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A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第10条第3款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选项不正确。卷III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被告人周某、常某等五人持枪抢劫、杀人案中,下列哪些案件事实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A.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B.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C.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D.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答案:A,B,C,D2.刁某花3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名13岁幼女欲做妻子,不久女孩的哥哥领公安人员前来解救,在当地派出所工作的刁某的远房亲戚贾某闻讯后暗中通知刁某逃走,刁某未予听从。在公安人员到达时,刁某纠集金某、王某等十几名村民对公安人员进行阻截,其中金某将一名公安人员打成重伤,王某将另一名公安人员打成轻伤。对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A:刁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其阻碍解救行为属事后不可罚行为B:贾某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C:金某构成妨害公务罪D:王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41、242条的规定,刁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贾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贾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金某触犯《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3.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5年卷一99题,不定项)A.①⑤正确B.②④错误C.②⑤正确D.③⑥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①对。《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总之,《律师法》和《公证法》并不禁止被辞退的司法人员担任律师和公证员,故②错。?《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王某与王二作为父子,一方担任中院副院长,另一方担任该中院下属的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是可以的。故③错。?《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故④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33条第2项,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故⑤正确。?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8条第3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仅受过罚款处罚,不影响律师的律所设立人资格。故⑥错误。4.以下行为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我国解放军某部队军人李某因公务出国在菲律宾,因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美国公民罗斯在美国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C: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肖某因探亲去日本,在日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D:中国公民葛某去美国留学,在美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答案:B,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刑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A、C选项系这两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应当适用我国刑法。B选项,《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美国人在美国对我国公民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D选项,葛某可以“不予追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也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5.关于国际法院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争端当事国任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B.争端当事国双方均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且声明接受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管辖权C.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D.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自愿管辖,即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协定管辖,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约定。这些争端一般包括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A错误。6.下列哪个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某县财政局派工作人员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B:人民检察院对马某的拘留C:某县公安局以郑某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为由对其罚款800元D: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事仲裁裁决答案: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行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若非行政行为,自然不可提起行政诉讼。A项属于民事行为,B项属于司法行为,D项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行为,均不得提起行政诉讼。C项属于行政处罚,故可提起行政诉讼。7.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住所地在上海市S区的奇狼证券公司与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的千度金融科技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千度公司为奇狼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服务费为每年2亿元。合同履行后,奇狼公司认为千度公司提供的支付接口反应较慢,致使己方大量客户流失,要求减价支付服务费。千度公司欲起诉要求奇狼公司支付服务费。下列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为:()A.上海市S区人民法院B.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C.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D.上海金融法院答案:D解析:本案为合同纠纷,不涉及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S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因此,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上海金融法院有管辖权。8.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A.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B.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C.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D.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答案:A,B,C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张明楷认为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是否着手、是否得逞,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之间的重要区别。而本案中张某、王某购买了匕首,敲门进入杂货店都是属于准备工具、进入犯罪场所行为,尚没有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并没有使有关刑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明显紧急的危害,故只能构成抢劫罪预备。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10.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使用伪造、编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C.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D.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金融诈骗罪中具体个罪的认定,选项ABCD均正确。11.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3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地区检察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某检察官是一个案件的目击证人,同时他还是此案件的负责人D.某检察官任职期间,其女儿调到本单位不同业务部门任助理检察员答案:A,B,C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可知,AB两项都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故C项不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第(3)项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系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故D项不入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甲乙二人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审判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在送达判决书之前,甲又要求法院进行调解,这时法院应当:()A:继续审理此案B:撤回原判决,主持双方再行调解C:送达判决书D: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答案:C解析:【考点】调解制度。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因此,调解只能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进行,故C项正确。13.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重大税务案件应当由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负责审理B.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理决定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采取会议审理方式D.2/3以上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召开审理会议E.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答案:D,E解析:(1)选项A: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2)选项B: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3)选项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14.某县政府发布决定,外地啤酒企业不得在本地销售的啤酒,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文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该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B.该决定抽象行政行为C.对该决定某一外地企业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该决定是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答案:A,C,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行为性质及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本题中县政府发布的决定,不是无强制力的意见、建议,内含有行政处罚内容,不是行政指导。同时,该决定针对外地不特定企业,可以反复适用,当属抽象行政行为。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随带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为选非题。15.共用题干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自由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B、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和思想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C、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有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互联网、广播电视媒体等D、公民不因表达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答案:B,C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某案,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他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崔律师为其辩护人,而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害人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还想请一个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那么有关他请诉讼代理人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他不必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律师自动成为其诉讼代理人B:他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C:他可以委托崔律师同时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但必须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D:他应当委托其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45条,要注意刑事辩护和代理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业务,即使被告人委托同一律师做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也必须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17.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乙、丙、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由于其不满18周岁,对其不能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对丁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D.丁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答案:A,B解析: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B正确,C错误。根据第90题解析,D错误。本题A、B项当选。18.下列关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抢劫者和其拥有的财产B: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抢劫对象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C:抢劫罪的客体是被抢劫者和其拥有的财产D:公私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都是抢劫罪的客体答案:A,D解析: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其中,物是具体法益的物质表现;人是法益的主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本题中所涉及的抢劫罪的犯罪客体和对象的区别在于,公私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都是抢劫罪的客体,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抢劫者和其拥有的财产。19.甲上市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50亿元人民币。甲公司拟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亿元,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甲公司章程规定,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披露该笔担保的最早时点应当是()。A.甲公司董事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B.甲公司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C.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甲公司进行担保时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答案:A解析: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2个交易日内)是指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20.中国公民王某与甲国公民彼得于2013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产下一子,取名彼得森。关于彼得森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B.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C.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D.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籍法》。A项,《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A项正确。B项,该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B项错误。C项,给予哪些人本国国籍,是一国的权利,根据其国内法确定,C项正确。D项,根据该法第7条、8条,外国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D项错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答案:C解析:《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本案伍某应当首先获得减刑,然后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C项当选。22.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选项A中的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因此选项A不正确。在选项B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虽然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且在退休后收受了钱某的钱财,但是由于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因此乙不属于事后受贿的情况,不成立受贿罪。B项错误。选项C,基层法院法官丙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为被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故C项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本题的选项应为ABCD。23.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24.下列情形中,法院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B.丙与丁在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制作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C.上诉人戊申请撤回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未准许戊的申请D.甲与己的离婚诉讼中,己在二审程序中死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3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因此D选项错误。2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答案: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规定,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因此B项是错误的;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26.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答案:A,C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2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答案:A,B,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28.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该条只规定对“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进行奖励,并无“保护”之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也无“保护”之规定。故D项错误。29.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议案,由全国人大决定授予B.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C.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D.国家功勋薄是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名录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选项B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选项C正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选项D错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30.★下列哪一个选项表述的是法律规则?()A.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C.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法人D.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査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答案:D解析:。A项表述的是法律原则。B项是法律中的技术性规定。C项表示的是法律概念。31.周丹和焦海是夫妻,后周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周丹委托其父亲周涛为诉讼代理人,焦海委托律师翟伟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周丹以不愿意再见焦海为由,不出庭,由其父全权代理B.焦海以周涛过去对其有成见为由,申请周涛回避C.焦海认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即可以不再出庭D.焦海因出国考察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由翟伟代其宣读意见书答案:A,B,C解析:。考查离婚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A、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32.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A.驳回起诉B.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C.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进行拘留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作答。33.甲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但未办理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不是小区的业主,因为甲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B.甲是小区的业主,因为甲已经合法占有房屋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未登记而尚未生效D.房屋如遭雷击毁坏,则乙承担该损失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据此,A错误,B正确。买卖房屋的合同无须登记即生效,故C错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据此D错误。3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B解析:【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甲乙公司在并购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权,乙公司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所以,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所以,D选项错误。35.甲在停车场停车后,不肯缴纳停车费。收费员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强行将车开动,在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甲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并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丙重伤。甲对乙死亡和丙重伤的心理态度是什么?()A:都是间接故意B: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C: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罪过。详解:本案中甲强行开车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而突然急刹车。甲并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为了摆脱乙而放任乙受伤,甚至死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急刹车可能会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项D正确。36.一项国际习惯的确立可以从下列哪些选项中得到证明?()A.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B.联合国的决议或宣言C.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D.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须在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如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宣言,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因此BCD正确。A错是因为一国的国内立法仅能证明该国的实践做法,并不具有广泛性,不能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37.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A.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对他人进行伤害,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B.乙犯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前罪被认定为累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假释主体条件的记忆。《刑法》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8.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制裁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当事人适用D.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答案:D解析:。民亊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保障性的教育手段,而不是民亊制裁;其不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还包括执行阶段。所以只有D项是正确的。39.案情: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问题: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4.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5.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6.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乙之间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甲乙二人未约定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甲乙应为按份共有;并且甲乙各出资3万元,有明确的份额。所以,二人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甲乙按份共有该卡车,甲未经乙同意处分该卡车,二人各占1/2的份额,甲为无权处分。但是,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不以处分权为要件,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所承认。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时就发生效力。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自乙要求分得卡车款项之时取得卡车所有权。甲将该卡车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此无权处分是针对卡车所有权转移而言的,汽车所有权是否转移效力待定。题目未表明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无须考虑。无权处分行为,因有处分权人事后同意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而生效。乙要求分得价款即表明其事后同意出卖该车,甲的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此时丙继受取得卡车所有权。4.该约定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应当认定有效。题中交付行为应是占有改定,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至合同订立生效时,视为交付。5.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而不要求抵押人有处分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后,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仅房屋承租人方得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丙仅为卡车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其出价低,亦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下”要件。7.汽车所有权归丁所有。甲无权处分得到乙事后同意,丙取得所有权。丙将所有权转移给丁,自买卖合同签订时,丁取得所有权。丁将卡车卖给戊,但是并未交付,戊无所有权。所以,此时卡车的所有权归丁所有。40.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A.甲公司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B.乙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同意其在房屋建成销售后缴纳土地出让金C.丙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市国土局在未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D.丁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取得一块临时用地,使用已达6年,并在该处修建了永久性建筑,市政府未收回土地,还为该建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A项:《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A项中的“经营性墓地”不属于第2项中的公益事业用地,更不属于其他项规定的用途,不能申请划拨,故A项做法违法,当选。B项:《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据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是使用土地的前提条件,故B项做法违法,当选。C项:《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据此,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故C项做法违法,当选。D项:《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3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据此,D项做法违法,当选。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甲某膝下无子女,后将乙收为养子。甲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其有一个侄子因下肢瘫痪长期由其照顾。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养子乙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B.因甲某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某的弟弟丙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如果甲曾贩卖毒品有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D.甲某的侄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相关问题。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同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依法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甲某的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故甲贩卖贩卖毒品的收益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可以给甲某的侄子适当的遗产。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42.关于法的要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德沃金认为,法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B.庞德提出“律令一技术一理想”模式论C.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提出规则模式论D.奥斯汀认为法是由规则、政策和原则构成的答案:B,C解析:。庞德认为,法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德沃金主张法是由规则、政策和原则构成的。因此,A选项和D选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43.★孙某在某县公安局接受治安调查、询问时死后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孙某的哥哥要求某县公安局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的哥哥可以在向某县公安局递交赔偿申请后1个月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B.孙某的哥哥应以孙某的名义起诉C.孙某的哥哥应向法院提供与孙某之间关系的证明D.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答案:C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项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AD与该规定第22、27条相违背。根据该规定第25条,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或有抚养关系的人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继承人或抚养关系人的名义起诉,因此B项错误。44.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表述正确,B、C错误。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错误。45.以下关于级别管辖说法正确的是:()a.海事海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可由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专利纠纷案件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C解析:。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海亊法院在级别上为中级人民法院,A项正确;著作权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和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而非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D项错误。46.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47.根据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A.强制执行申请书B.证明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C.当事人的意见D.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意见E.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答案:A,B,C,E解析:根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和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48.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____条约的成立。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草签也不是缔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B正确。49.甲为一保姆,受家庭指派前往买菜,在菜市场因价格与菜販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对于保姆甲的受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乙承担责任B.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连带责任C.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补充责任D.保姆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个人劳务中的侵权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劳务中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劳务提供者和接受劳务提供者按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任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其受害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但甲的受害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接受劳务的家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50.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本案厚泰公司以国际银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驳回反诉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B.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对反诉请求一并裁判答案:B,D解析:考查上诉审中提出反诉的特殊处理。依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B.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C.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D.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答案:A,B,C,D解析:题目四个选项均正确。52.下列哪些仲裁协议无效?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C:甲、乙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自愿达成了补充协议答案:A,B,C解析:由于仲裁协议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项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按照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B项错误。仲裁协议必须承认仲裁的终局效力,不能够将起诉作为对仲裁的监督或救济途径,C项错误。53.甲从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照,价格1万元,乙公司承诺保质期一年,一年之内有任何问题,乙公司负责修理或者更换。甲利用该电脑来完成丙所委托的工作,结果在正常使用了数月之后,电脑突然死机,再也无法启动,导致甲数月的工作全白费了,也导致甲不能及时向丙交付工作成果,须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甲将电脑送到乙公司,经检测,是硬盘出现问题且不可恢复。乙公司建议给甲更换硬盘,但是甲则要求另行赔偿2万元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本案中,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B.公司因为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故乙公司除了应当更换硬盘之外,还应当赔偿甲2万元的损失C.甲可以要求乙双倍赔偿所付的电脑价款D.甲应对工作成果及时备份却没有备份,故由甲乙分摊甲因为乙的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答案:B,C,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乙公司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脑一台,而电脑出现故障,故乙公司违约,A正确。乙公司无需赔偿间接损失,B错误。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适用前提是欺诈,所以C错误。甲应自行承担后果,D错误。54.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2000元误写成了20,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D.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民诉意见》第166条的规定可知,本案判决书将2000元误写成20000元,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补正,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补正后的判决书予以确定。55.黄某正当防卫案2010年5月16日22时30分,黄某驾驶出租车,在某市和平路金生宾馆附近搭载姜某和赵某。当车行至新湖市场的旺达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停车,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枪顶着黄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同伙赵某从黄某身上搜走现金32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后二人下车逃跑。随后,黄某驾车追赶两人。当姜某与同伙赵某用枪逼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车主下车并欲驾车离开时,黄某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某与赵某下车往市场的花岛城方向逃跑。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姜某撞倒,姜某倒地死亡。随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公安机关侦查,黄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没有合法证明,经盘查,黄某交代该车为其邻居王某于2009年3月15日凌晨在该市和平广场停车场趁车主去洗手间之际偷偷开走,黄某得知后,从王某处低价买下该车并涂改了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黄某找到有多年交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并告知真相,请林某违规更改该车的档案,成功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将此车用于出租运营。林某通过此种方法先后违规更改了十几辆盗窃的机动车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问题】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2.姜某与赵某抢劫罪的数额如何确定?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自救行为?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黄某向公安机关的两次交代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影响对黄某的量刑?5.黄某购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6.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是否与林某构成共犯?答案:解析: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2.姜某与赵某抢劫数额应为劫取的3200元现金、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辆摩托车的价值总和。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不构成自救行为。4.黄某第一次交代不是自首行为,第二次交代成立自首。可以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5.黄某购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与林某构成共犯。本题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自救行为的区别,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以及不法侵害虽已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而自救行为发生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侵害状态仍继续的情况下。56.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査认为,陈某的起诉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两人不服,均以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自诉人和反诉人均提出了上诉,且不仅对自己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同时针对对方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因此,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对二人都可以加重刑罚。5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答案:A解析: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0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58.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可知,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为认缴出资,且认缴比例没有限制。选项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59.军人小张与妻子小陈于2014年登记结婚。三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关于离婚诉讼的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于小张是军人,本案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B.小张和小陈可以协议选择两人的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本案C.如果在小张起诉之前,小陈因为心情郁闷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则本案应按照特殊地域管辖原则由小张的住所地法院管辖D.在小张起诉之前,小陈因为被单位派出工作已经离开住所地两年,则本案由小张住所地法院管辖答案:A,B,C解析:考查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类型和专属管辖。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本案中小陈并非军人。因此不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身份案件不可以适用协议管辖;C项错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为一般地域管辖而非特殊地域管辖;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A、B、C项当选60.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A、B两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应当得到准许?A:A公司经理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B公司的代理人B:B公司代理人发现某仲裁员虽是会计师但法律知识欠缺C:A公司董事长发现某仲裁员曾经做过律师,但现任公务员D:B公司经理发现某仲裁员的配偶是A公司高级主管答案:A,D解析:《仲裁法》第34条。61.吴某没有固定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外国人威尔逊联系,吴某答应以获取20万元人民币为报酬,帮威尔逊收集、刺探并提供我国的军事秘密。对吴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投敌叛变罪B.间谍罪C.资敌罪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案: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相关犯罪的理解。吴某并不知道威尔逊是否是外国间谍,因此,接受威尔逊的任务并不构成间谍罪。吴某仅仅为了钱财,答应为外国人收集、刺探我国军事情报,符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答案为D。62.关于唐律与明律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唐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明律则相反B、明律对贼盗、钱粮,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唐律则相反C、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唐律重于明律D、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行为,明律重于唐律答案:A,C解析:A、C是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的正确解释,也反映出了两朝法律的不同特色。注意《大明律》和《唐律疏议》一样,也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63.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答案:D解析:【考点】法院与仲裁机关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选项中,只有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无权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裁决若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A、B、C三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64.甲国公民约翰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约翰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B.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民事权利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约翰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因此,A对,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此,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若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故C错,D对。因此,正确答案为AD。65.★★—位西方法学家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关于这一观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该观点与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B.该观点是对分析实证法学的一种反动C.该观点对法律抱有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D.根据该观点,法律主要通过司法实践活动得到不断发展答案:B,C,D解析:。该观点是美国法官霍姆斯的观点。他是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其名言也与自然法学理论并不一致,因此,A项错误。66.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故D项错误。67.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68.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在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说法是:()查看材料A.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B.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或者5人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或者7人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陪审员只能在一审参加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应该是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69.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刑事责任年龄、死刑的适用。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D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甲前后两罪都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原则上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的规定,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后(6月被抓获)审理此案,行为时的法律与审判时的法律不一致,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此,按照原《刑法》第65条的规定,成立一般累犯并没有年龄的限制;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成立一般累犯。因此,本案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不按照累犯处理。故AD项错误,不当选。B项,《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故意杀人时不满18周岁,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甲在故意杀人时不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故C项错误,不当选。70.强制证人出庭体现了下列哪个证据规则:A.自白任意规则B.传闻证据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答案:B解析:自白任意规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供述必须出于自愿,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法庭审理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最佳证据规则,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与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传闻证据规则。71.我国最后一部传统法典是、()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新刑律》C.《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答案: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的立法。《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代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而《大清会典》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大清新刑律》已经超出了传统帝制法典的范畴,是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典。《大清律例》才是我国最后一部传统帝制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72.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法律加以规定?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B.教育制度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8条。73.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B.被告人以审判长是被害人的校友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C.侦查人员是被害人的胞兄,在对其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D.被告人以审判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后,审判员张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解析:《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恢复庭审前”,而是“接到决定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C选项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审判员张某无权申请复议。74.甲乙二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仍可因其相关性而作出裁定B.甲乙二国在解决争端时必须经过磋商、仲裁和调解程序C.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WTO争端解决机制。A项,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书是启动专家组程序的要件,申请书将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争端方未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决,所以A错误。B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但仲裁和调解程序不是,所以B错误。C项,争端解决机构在表决时采用反向一致原则,即“全体都反对才不通过”(只要一票赞成就可通过),所以C正确。D项,若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而非上诉,所以D错误。75.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哪项属于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A:因有关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海关产生的争议B:公安局对中国公民出境的申请不予批准C: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D:对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答案:A解析:本题关键在于认定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王某的处理行为属于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A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BCD均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正确。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第55条(原第53条)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而非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题中,D项容易入选,但考生须注意勿漏选A项。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包括维持、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五种。其中,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A项应选。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C项应选。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的,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因此,D项也符合题干的要求。76.《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答案:D解析: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D项。77.★下列哪些选项为法律的时间效力的体现?()A.我国《刑法》第452条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B.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我国《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D.我国《刑法》第H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答案:A,C,D解析:。78.张某利用其任佛山市红太阳不锈钢加工厂(个体工商)司机的职务之便,在该厂安排其独自一人开车将一批价值8万余元的不锈钢卷带送往本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之机,将该批货物擅自变卖他人,并弃车携变卖款逃匿,后被抓获。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侵占罪B.构成职务侵占罪C.构成盗窃罪D.构成抢夺罪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79.下列选项中能成为民法上物权所指的物的是:()A:日月星辰B:镶在人嘴里的金牙C:商标D:放在桌上的假牙答案:D解析:A项错误,因为日月星辰不能为人力所支配;B项错误,因为镶在人嘴里的金牙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C项错误,因为商标不具有客观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权的客体。因此,D项正确。80.甲种子公司和乙农业科学院签订了一份优良稻种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只支付了一半价款,剩余价款拖延未付,乙农科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付欠款。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陪审员们的意见和审判员的意见不一致,审判长即将案件报送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过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乙农科院应当胜诉。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并在表决时进行了投票。合议庭遂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一审裁判,判决乙农科院胜诉。判决牛效后,原合议庭成员审判员丙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有伪造的嫌疑,遂向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上述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A.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审判长将案件报送审判委员会处理B.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并在表决时进行了投票C.合议庭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一审判决D.丙向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制度。A项表述错误,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意见:B项表述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的讨论;C项表述错误,合议庭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D项表述错误,应当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提议再审。81.2016年3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但投保时隐瞒了其患有乙肝的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前,甲保险公司曾要求张某到安康医院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因安康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诊断出张某患有乙肝。2017年4月,张某因乙肝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6.3万元。2017年9月,甲保险公司得知张某隐瞒病情投保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张某投保时,体检报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则甲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保险公司发现隐瞒事实一个月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甲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D.若甲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向张某退还保费答案:A,B解析:《保险法解释(三)》第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若张某投保时,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体检报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该情况,仍然承保订立合同,相当于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解除权,在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而拒赔。故A?选项正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知,解除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甲保险公司在发现张某隐瞒事实一个月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故B?选项正确。《保险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因此,如果不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甲保险公司不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故C?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题中,张某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患乙肝的事实,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故D?选项错误。82.赵某驾车回家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孙某,坐在后排座位上的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孙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此时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不构成犯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C: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中情形正可适用本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乘车人王某指使肇事人赵某逃逸,致使被害人王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王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根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B、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代为接收文件的授权时,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视为送达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D、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可以通过分支机构转送,待受送达人收到时,视为送达答案:A,C解析:【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详解:A、C两项说法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故B项不选;对于D项,如果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送达即视为送达,而非受送达人收到时,故不选。84.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B,D解析: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85.中国甲公司与瑞典乙公司签订了进口—批新闻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瑞典法,该批货物由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挪威丙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泰达”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泰达”号在印度领海海域航行时与悬挂巴拿马国旗的新加坡丁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奥里亚”号相撞,“泰达”号受重创。“泰达”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后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到达中国泉州港,在中国泉州就本次航程中涉及的共同海损进行了理算。假设本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纠纷均由中国法院受理,在处理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下面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时应当适用中国法B.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船舶碰撞纠纷案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时应当适用印度法C.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船舶碰撞纠纷案时,确定损害赔偿限额问题时应当适用中国法D.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共同海损理算糾纷案时,应当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考点:海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讲解:合同领域允许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选择了适用瑞典法来解决合同的一切争议,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应适用瑞典法,故A错误。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两条船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故其碰撞纠纷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故BC错误。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D正确。86.某国民法规定、“民事问题,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对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规定为法官解决法律漏洞提供了明确指导与具体途径B-该规定表明在民事审判中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C.该规定属于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部门D.该规定表明习惯与法理虽非国家正式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容忽视答案:C解析:该规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一项较普遍的规定,它为法官解决法律漏洞提供了明确指导与具体途径,即法官可以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习惯与法理等非正式法源来处理案件。需要注意,这条规定仅仅是民法中的规定,在刑法中则坚持罪刑法定,不能依据习惯来裁判,故答案为C项。87.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8.下列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在路边摆摊卖煎饼,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其无卫生许可证对甲进行处罚,交通管理局以其在路边摆摊妨碍交通也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分别向两个法院起诉B.甲和乙共同殴伤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拘留15天的处理决定,对乙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对此甲和乙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C.甲因打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发现甲在此之前还有盗窃行为,又针对此对其实施200元的罚款,对此甲也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D.甲因盗窃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改变了对甲的行政处罚,改为罚款200元。甲既不申请撤诉,同时又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C,D解析:考查合并审理。参见《行诉解释》第73条。89.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B.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C.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答案:C,D解析: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并非10亿元,所以选项A错误;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非总资产,所以选项B错误。90.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有( )。A.甲区清华园街道办事处B.乙省消费者协会C.国务院办公厅D.中华律师协会E.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答案:A,E解析:知识点: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所以二者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选项B属于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选项C是国务院的内部机构,选项D属于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三者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91.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告丈夫李理和被告妻子王硕在某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丈夫考虑到原审判决对于财产的分配不尽公平,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夫妻二人的房子尽数判给妻子而自己只得到3000元的赔偿金。于是李理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请求。关于这一请求,你认为某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宜?A:离婚案件的再审申请一律不予受理B:已经判决离婚的案件生效后不再受理再审申请C:应该告知李理另行提起有关财产问题的民事诉讼D:受理该申请,决定再审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实际上,不再审离婚案件是为了维护离婚关系和新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伦理,但是这并不妨碍再审审理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况且本案的房产明显经过了原审审理并判给了被告。92.在下列哪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A:发现法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股票时B: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时C: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D: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答案:D解析:【考点】技术性停牌措施的采取。详解:《证券法》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93.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B.一般顿防,是指防卫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C.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侧重也应有所不同D.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独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刑罚的目的讲解: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目的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后者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事责任的人。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1)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在刑事立法上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是静态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犯罪和具体的犯罪人,因此,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法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将受刑—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审判中,则应当两个预防并重。(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侧重于一般预防;(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94.广州市某酒楼在接受某区疾控中心检查时,被发现灶房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冰箱内食品生熟不分,受到停业整顿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酒楼经理后来才得知此事,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调查后得知,该区疾控中心在检查、处罚时没有现场记录,没有在场证人签字,处罚的唯一证据是值班员在处罚通知书上的签字。法院向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厨师调查时,他们都否认疾控中心认定的事实。法院因此判决疾控中心败诉。下列有关此案说法正确的是:()A:酒楼的服务员、厨师可以作为证人B:处罚时的现场记录、证人签字不是法定处罚程序,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C:疾控中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应以疾控中心所属的卫生局为被告起诉D:人民法院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确认疾控中心处罚决定无效答案:A,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除当事人外,知道事实真相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本题中疾控中心未制作现场记录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疾控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由于疾控中心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程序,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以疾控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确认无效,D项正确。95.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96.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之后,如果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斥。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区人民法院院长有权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B.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区人民法院冉审C.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审D.甲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以BC当选。又因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D项错误。97.某商场给某商贸公司签发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买100台春兰空调。商贸公司见今年夏天天气炎热,空调销路好,海尔空调更是畅销,于是以商场的名义自主决定向某空调销售公司购买了100台春兰空调又购买了100台海尔空调,空调销售公司虽然查看了商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但为了做成生意,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则对商贸公司与空调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A: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有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有效B: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越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无效C: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越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可撤销D: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越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效力未定答案:A,B,C解析:依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题选项为A、B、C。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因此质量问题应当由乙公司负责,因此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鉴于此,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丙公司支付货款。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a.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b.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c.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d.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答案:D解析:。乙公司在本题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只能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99.共用题干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11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A:非法,因为侵犯了王某对项链的所有权B:非法,因为行政部门的义务只是找到失主并归还项链C:合法,因为王某超过认领期限而未认领,已经丧失了对项链的所有权D:合法,因为项链在此时已属无主财产,由国家取得所有权答案:C,D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项链的所有权原属于王某,但其丢失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前去认领,已丧失对该项链的所有权,该项链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将该项链拍卖,由冯某某依法买得,故冯某某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将该项链丢失,被小偷偷走,卖给了申某,因该项链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申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冯某某。冯某某按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应可依法取回该项链,故本题选项为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代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100.马克思对法的自由价值有详细的表述:“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下列理解不正确的是?A.自由是人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上的自由就是指符合自然规律B.从价值上看,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但是法律也可以减损自由C.自由是衡量国家法律是不是真正法律的根据,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发展D.法律只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威,就可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答案:A,C,D解析:A错:自由需要遵守自然规律,但不是自然规律;C错:根本决定因素是物质;D错:真正意义的法律必须是保障自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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