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编外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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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编外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故A项错误。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2.下列有关法与政策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体现全党意志B.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政党政策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D.法相较于政党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答案:A,B,D解析:考查法与政策。C选项错误,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3.中国甲公司和法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一批儿童玩具。玩具运到法国后法国乙公司又将其转卖到了美国。法国丙公司和美国丁公司分别依据法国法和美国法向法国乙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法国乙公司在法国和美国销售的这批货物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义务担保其出卖的货物上没有他人的权利B.甲公司有义务就丙公司向乙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没有义务就丁公司向乙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承担赔偿责任D.如果甲公司交付的玩具系按照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完成,则甲公司不需要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有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必须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选项B正确。根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不存在《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卖方针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法律所提起的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有赔偿义务。选项C正确。如B项解析所述,卖方有义务保证其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但这种义务也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讲,根据转售地或使用地法律提起的赔偿诉讼,卖方没有担保义务,除非通过合同,这些地方能够被卖方预见。选项D正确。根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损害的出现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结果,卖方无论如何不负责任。4.共用题干对以下各项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发现8月份水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解释说由于8月份张某所在的楼的总水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水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合法吗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公厕收费合法吗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1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取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办理停止供暖手续的时间已过,李某必须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答案:C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5.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的鉴定是为了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故C项正确。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6.共用题干林某利用出境旅游之机,逃避海关监管,一次性从南非携带黄金10千克入境,在北京海关进行检查时被当场发现,偷逃关税3万元,林某构成何种罪名?A:非法经营罪B:走私贵重金属罪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逃税罪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走私贵重金属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制,即限制贵重金属出口,但并不限制贵重金属进口,故本案不构成B项。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是税收管理秩序,即偷逃关税。虽可进口贵重金属,但需缴纳关税。依据《刑法》第25、153条的规定,甲与走私钢材的罪犯在主观上有实施走私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甲是与走私罪犯共谋,不成立其他罪的共同犯罪。7.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答案:B解析: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土地、财产继承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B错误。8.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欲以自己的房屋1套作担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区分原则、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D项正确,不当选。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甲销售公司的司机徐某负责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就将货款当面交付甲公司的司机带回交给甲公司的老板。后来,徐某从甲公司辞职了,甲公司遂聘请A为新的司机。但甲公司老板对新司机A不太放心,就对A说:“你把货物运到乙公司之后,就不要带货款回来了,我让乙公司直接把货款汇到咱们公司的账户来。”。但甲公司的老板忘了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明这一情况。A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就主动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我们老板让我把货款带回去。”由于以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乙公司老板信以为真,将8万元货款交给了A,A拿到这8万元之后逃跑。后案发。关于A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成立职务侵占罪B.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最终是损害了单位的利益D.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答案:A,B解析: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区别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前者侵占的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财产,后者侵占的是行为人保管、经营的单位财产。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影响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并不影响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即使被告人构成表见代理,单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结果,并非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也不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直接指向的后果。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最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了相应责任,进而以该最终后果为标尺认为行为人的侵占对象是单位财产。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管理责任之必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的行为,侵占了被害人财产,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其自己经营、保管的单位财产,就应当以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刑法上的意义。判断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必须看该财产是否处于行为人所在单位占有和控制下。如果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如果不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本案中,行为人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成立诈骗罪。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10.景某因容留妇女卖淫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生效后,景某的同胞姐妹认为判决有错误,提出申诉。但对该判决应如何执行?A:暂停判决的执行B:中止判决的执行C: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停止判决的执行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即申诉不影响执行。C项正确。11.甲在高速路上自杀,乙醉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发现甲之后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造成甲的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受害人存在故意,因此责任由甲自负B.尽管甲存在故意,但是乙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乙不能完全免责,应承担相应责任C.乙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D.乙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民法通说认为,当受害人存在故意之时,加害人可完全免责,但是此时受害人的故意必须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加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出现,不能存在过错。虽然受害人有故意,但是加害人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题中,甲自杀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但是加害人酒驾且超速驾驶,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B正确。12.假设A国分立为两个新的国家B国和C国,甲国立即向B国发表了照会表示对B国的承认,乙国与B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丙国与B国共同参加了一个新的国际环境条约,丁国在B国建立了一个商务机构。根据国际法中的承认制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甲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中的一种事实上的承认B、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对B作为国家的明示的承认C、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D、丁国的做法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答案: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甲国的做法是法律承认,故A选项错误。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①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③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④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据此,乙国的做法是默示承认,故B选项错误;丙国和丁国的做法均不构成默示承认,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13.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2011年)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张三的行为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A项正确。B项:李四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B项正确。C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属于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与《公司法》中所讲的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淆。因而C项错误。D项:3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D项正确。14.关于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明某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本证,证明某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为反证B.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C.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或者反证D.复制品和复印件不可以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答案:C解析:。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A项错误,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标准是根据证明责任的划分,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或者反证,所以C项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D项错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B项正确。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时主动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如果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所隐瞒,看身份本身是否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如果不影响,则仍然是自首。故D项错误。16.《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第3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B,C,D解析:【考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详解: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故A说法错误。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B说法正确。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故CD说法正确。17.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和张某之间由于借款纠纷而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之后,王某认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并不是判决,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所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以下对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A: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B:调解书等同于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C: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只有以制作判决的形式结案才具有强制执行力D:诉讼中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中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54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可见,调解书具有等同于判决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18.(本题20分)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参考答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考点】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2.【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3.【参考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考点】一审程序【详解】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参考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19.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B、法律援助机构既包括四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组织C、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调解和公证等方式D、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答案:A解析: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20.★★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合并前一次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上述债务因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而自然消除B.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答案:C,D解析:。就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继承一般规则而言,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因此甲乙两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丙国承担,而不能自然消失,A错误。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B错误。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CD正确。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偷税行为的是( )。A.隐匿账簿、凭证,少缴应纳税款B.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C.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D.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偷税行为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22.马某为所在单位购买一种原材料,他明知此原料为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身携带,但马某还是将此原料带上了轮船,后来又由于他的疏忽,导致了重大火灾的发生。请问对马某的行为如何界定?()A: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构成失火罪C:构成过失爆炸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A解析:【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详解: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该罪的犯罪主体一般应该是从事危险品专门工作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的职工,而后几个罪则是普通过失犯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也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事故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不存在这样的情节,故应排除D项。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甲乙借款合同经某公证处进行债权公证,并取得了执行证书,后乙不按合同约定还款,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关于该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是:A.甲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乙以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C.若乙请求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乙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若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甲可以就该债权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24.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接受被告人范某的委托担任范某的辩护人,韩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A.为范某作无罪辩护B.提出有利于范某的证据和主张C.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D.帮助范某隐匿一些证据答案:A,B,C解析:。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25.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对( )的案件,可以调解。A.崔某对海关以涉嫌走私电子产品为由扣留其人身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B.龚某以市政府征用本村土地补偿数额过低为由申请复议C.杨某因非法种植罂粟被县公安局处以1000元罚款,杨某对该处罚不服申请复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周某对交通运输部门扣押车辆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E.郭某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违法拆除其房屋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26.中国某公司与甲国某公司产生国际运输的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有关文书需要向在甲国的公司和在甲国的中国籍人杨某送达,甲国与中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依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向在甲国的杨某送达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B.向甲国公司的送达应首先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C.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甲围公司送达D.中国法院不得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甲国公司送达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民事诉讼。A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本国国民。B错误,依第6条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定的规定办理。C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D错误,依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1)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因此,可邮寄送达。27.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乙付款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甲的债权人丙向甲主张债权,但甲无力还款,于是,丙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乙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C.支持丙的请求D.不支持丙的请求答案:A,C解析:房屋买卖合同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但所有权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仍为甲所有,所以,甲的债权人在向甲主张债权时,可以请求封存该房屋,对该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为地法系属公式的有哪些?()A、船旗国法B、合同履行地法C、动产所在地法D、侵权行为地法答案:B,D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结构——系属公式——行为地法。详解:行为地法,是指以当事人的行为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该系属主要用于与各种法律行为有关的法律冲突。由于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该系属又派生出下列系属:即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B、D项均属于行为地法。29.★★自然法学派是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下列哪些选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A.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B.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被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C.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D.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答案:A,B,C,D解析:。法律本质方面的具体知识。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巳。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30.某公司下列再次发行债券的行为不应核准的是:()A.该公司在不久前已经发行过公司债券,虽然已经募足,但是时间间隔未满1年B.该公司欠银行1000万元且已经到期,银行同意1年后再还C.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45%D.该公司对上次公开发行的债券迟延支付本息,到1个月前才消除答案:C解析:。《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亊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再次发行公司偾券,不仅必须没有第18条规定的情形,而且还要满足第16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不要求发行的间隔时间。B选项银行同意延期,不属于迟延支付情形,正确。C选项不属于第18条的情形,但是违背了第16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虽然迟延事实,但已经消除。故D项正确。3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送达包括:()A:直接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邮寄送达答案:A,B,C,D解析:【考点】送达的方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此种情况属于直接送达。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此种情况属于留置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此种情况分别为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故ABCD选项均正确。32.“有限责任原则”是指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地,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的股东求偿,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是:A.债权人发现甲公司在分配2006年度利润时,先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没有归还到期债务B.乙公司成立后,董事会一直拒绝召开股东会研究债务清偿问题C.某一人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丙不能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D.丁公司现已被宣告破产,有证据证明丁公司大部分资产被股东挪用导致其资不抵债答案:C,D解析: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出资(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其他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为了解决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即《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并不适用。所以,AB选项均错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共用题干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答案:A,B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34.共用题干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包括下列哪些选项?()A、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B、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内确定贷款利率C、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D、期限不能超过20年答案: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可见A项正确。该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故C项的表述错误。该法第3条第2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故D项正确。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注意:提供担保不是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故B项正确。该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C项正确。对D项表述法律没有如此规定,故D项错。【考点】行业银行法。详解:《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可见,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可见,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故C选项中“自主决定”的说法不正确,当选。第2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可见,D选项中“3个月”的说法错误,当选。【考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故选项A、B、C、D均正确【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2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2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故D选项正确,当选。35.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关于罗马法复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罗马法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始得以复兴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复兴运动约从公元10世纪开始C.评论法学派在复兴运动中,起到了开创作用D.注释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促进了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12化的需要。选项B错误。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复兴运动应是约从12世纪开始的。选项C错误。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选项D错误。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36.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经常居所地?A、王某被派往中东某国工作1年以上B、李某赴新加坡就医1年以上C、赵某在法国求学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D、许某被劳务派遣到利比亚1年以上答案:A,B,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只有C是正确的。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应遵循如下哪些规定?()A.须经合营各方同意B.原审批机构批准C.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D.须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答案:A,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笫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合营一方转让股权的,合营他方享有绝对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38.张某与王某因双方之间的白酒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明确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并且组织交换证据。那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应当结合张某的诉讼请求、王某的答辩意见以及双方证据交换情况归纳争议焦点B.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过程中对张某与王某的纠纷进行调解C.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庭前会议中所承认的收到王某第一期货款的事实予以否定,法院应当不予采纳D.王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张某提供合格白酒的证据,但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否定,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张某所提供的白酒和其所要证明的交付白酒是不合格的,法院审查后列入争议焦点答案:C解析:考查庭前会议以及禁反言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25条第6项的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包括进行调解,因此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C项,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而并非直接不予采纳,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C项为正确答案。39.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伊丽莎由”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荷兰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区,可不经批准自由航行通过B.“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K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伊丽莎白”号在荷兰毗连区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对“伊丽莎白”号的紧追到公海时因需要加油可改换飞机再行紧追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规则:(1)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沿海国在毗邻区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2)紧追行为只能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根据题意,“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违反海关事项,可由丁国海上执法船或飞机行使紧追权。故BC正确。(3)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4)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选项D错误。40.下列关于日本“和平宪法”特点的表述不准确的是、()A.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B.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C.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不保留自卫权D.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和平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曰颁布,1947年5月3曰正式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41.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张三偷盗取得票据B:李四接受徐清赠与的一张汇票,现徐清以没有给付对价对李四提出抗辩C:王五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D:赵六持有的支票超过出票日6个月后要求付款人付款答案:A,C,D解析:【考点】票据抗辩。详解:《票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B选项不构成抗辩理由,不当选。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故C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继续审理B:终止审理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答案:A解析:【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被告单位在审理中被注销,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应当依法继续审理,正确答案为A。43.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于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车被损坏而送于丙处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而被丙扣留。现乙主张抵押权,丙主张留置权,为此发生冲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甲优先行使抵押权,理由是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B.由甲优先行使抵押权,理由是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C.由丙优先行使留置权,理由是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D.由丙优先行使留置权,理由是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冲突问题。对此,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C项正确。44.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审理前的准备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A选项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B选项错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C选项错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D选项正确。答案选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不要求有行政主体B.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当事人本身利益C.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从主体、目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四个方面比较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46.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列独任仲裁员方式的描述,哪项不符合规定?()A、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B、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指定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中仲裁员的产生办法。详解:选项A、B、C中所提到的方式均是合法的。D项中,秘书长无权指定独任仲裁员。47.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答案:D解析:法律尽管是为未来作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也可能滞后社会发展需要;法官的判断尽管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但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判决总是滞后的,也可能对未来具有引导作用,故A项错误。法官判案时并非一律选择适用旧法,若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适用新法,故B项错误。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但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故C项错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故D项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侦查机关在对一起重大的贪污案件进行侦查时,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监视、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B.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C.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C解析:A、C考点:桢査技术措施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査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错误,应选。C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故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不能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实施控制下交付。本题不是毒品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U作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AC。49.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答案:C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而不是通常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选民资格案件。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特别程序所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50.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51.甲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甲在刑满释放后犯有下列哪种罪行可能构成累犯?A:交通肇事罪B:危险物品肇事罪C:玩忽职守罪D:间谍罪答案:D解析:A、B、C均是过失犯罪。52.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B.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三种拘留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行政法规定的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这三者之间存在较大区别:第一,三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种保障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不是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因此选项A、C项错误,B项正确。第二,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行政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作出。因此选项D错误。此外,三者的适用对象也是不同的。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仅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人;而司法拘留适用于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某企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B.江某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C.县政府为孙某颁发采矿许可证,刘某认为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采矿权D.王某不服税务局要求其补缴2300元个人所得税决定的答案:A,C,D解析:A选项正确,当选。《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28条(禁止经营者集中)、第29条(限制经营者集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表述正确,应选。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可知,对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行政复议前置。B项不符合题目要求,不选。C选项正确,当选。《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己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表述正确,应选。D选项正确,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54.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解析:考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行为。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房产,A选项错误。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故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丁公司未能主张抵押权并非因为乙公司的异议登记,故其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D选项错误。55.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答案:B解析:。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属于违反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属于特别法。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处于连续状态,因此对其的追罚时效应从1998年1月开始计算。据此,A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也有相同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1998年8月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的,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据此,B项正确。既然不得处罚,当然也就谈不上从轻、减轻处罚,CD项错误。5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哪些情形除外?()A.公民甲某认为被告的不作为侵害其财产权,该行为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B.公民乙和丙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机关提出今年结婚指标已经没有了,要求他们明年再结婚,乙和丙都提起诉讼的C.公民丁因生活困难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生活补助,有关部门拒发生活补助,丁不服,提起诉讼的D.某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某资质证书,该部门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由于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原告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答案:A,D解析:。考查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形仅限于依申请行政行为,有两点例外:(1)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2)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并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免除原告对提出申请事实的提供证据的要求。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B,C解析:【考点】合理行政原则【详解】合理行政原则体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有多种手段可选择时,应当尽量避免选择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之中。A选项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故不选。D选项则是诚实守信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BC选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58.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IB.法院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梁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梁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强0医疗的审理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是合议庭审理,而不是独任制,故A错误,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应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而不是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B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B.经常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经常项目可兑换,因此选项A错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C中应当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60.★下列有关我国经济制度的论述,错误的是、()A.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B.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D.我国的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答案:A解析:。A项中的内容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已作出了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1988年修宪时,国家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修宪时,将其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故B项正确。C项中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该项正确。在自然资源中,除矿藏和水流专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他资源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所以D项正确。61.下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因聚众斗殴而发生重伤、死亡后果的构成犯此罪的加重情节B: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C:为山林、地产、水利等纠纷而发生众人冲突、械斗,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聚众斗殴罪D: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答案:B,D解析: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且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B、D选项正确。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A选项表述错误。62.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答案:B解析: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一般免除举证责任,即在其有无实体权利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但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须举证。本案中,甲、乙均主张自己为宝石戒指的所有人,甲能够证明其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因甲证明了其先前占有的合法性,而乙没有证明其现在占有的合法性,故推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即戒指的所有权归甲享有。63.2011年10月,唐某任朝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同时兼任贝塔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贝塔基金推荐买入“内蒙众合”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贝塔基金买入“内蒙众合”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支股票。其间,唐某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朝阳基金公司贝塔基金投资“内蒙众合”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累计获利30万元。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唐某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B.唐某应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C.证监会有权没收唐某的违法所得30万元D.证监会有权对唐某处以罚款20万元答案:A解析:。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该行为并不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而是内幕交易。故A选项错误。第9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18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D选项正确。6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D.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65.甲国新独立,乙国是其邻国,在甲国宣布独立后数月,乙国与甲国建立了外交关系,虽然乙国没有明确承认甲国。甲国因人才尚缺乏,拟派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斯潘赛作为甲国的领事派往乙国。依相关国际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即意味着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除非另有声明B.乙国与甲国建立外交关系属于对甲国的默示承认C.斯潘赛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不能担任甲国驻乙国的领事D.斯潘赛担任甲国领事的委派必须得到乙国的明示同意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AB正确,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默示承认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建立外交关系属于默示的承认。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除非有特别声明,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第1款,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依据该条第2款,委派属接受国国籍之人或者第三国国民为领事官员,必须得到接受国的明示同意。C错,D对。66.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丙、丁、戊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戊经过拍卖取得印章所有权B.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印章,但应支付戊4万元C.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印章。但应支付戊5万元D.丙可不与戊交涉,而直接请求丁向自己支付4万元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曰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丙仍然是印章的所有权人,A选项错误。丙仅需向戊支付戊在竞买印章时所支付的费用,即4万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67.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A.债权因清偿或让与而一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体行使权利B.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C.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D.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理解问题。上述选项均包含在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范围内,故为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68.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A.前贫贱后富贵B.不顺父母C.服三年丧D.有所娶无所归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按照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即不能离异休弃的原则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69.关于判决和裁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有:()A.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该在互联网上公布,公众可以随时查阅B.缺席判决的效力会低于对席判决,因为缺席判决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C.裁定是用以解决程序问题的,或者是涉及实体问题但不最终解决实体问题D.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只需记载裁定结果,无须记载裁定理由答案:A,B,D解析:考查判决和裁定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错误。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的效力是相同的,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D项错误。C项涉及裁定的对象,表述正确。A、B、D项当选。70.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A.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流行服装样品B.自选商场的货架上摆放各类明码标价的商品C.某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商品,向街上过往行人发放商品价目表D.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答案:A,C,D解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71.在诉讼中出现如下障碍,法院处理错误的是A.甲与乙是父子关系,甲起诉乙主张赡养费,诉讼中,乙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老头去世后,两个儿子张甲、张乙因为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乙因为涉嫌杀害邻居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C.甲将珠宝交某银行保管,珠宝丢失,甲起诉银行,后该银行的员工乙因为涉嫌盗窃该珠宝被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D.甲诉乙离婚一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甲死亡,法院裁定诉讼中止答案:A,B,C,D解析:A选项中是主张赡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当事人死亡的,应当裁定诉讼终结,表述错误。因为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的诉讼标的为身份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作为案件诉讼标的的身份关系即告消灭,诉讼无从继续,无需等待继承人继承诉讼,当然诉讼终结,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中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审理与张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无关,张乙涉嫌故意杀人案尚未审结不影响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不能中止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的分析与B选项一致,不论该珠宝是否为员工乙盗窃,基于合同相对性,银行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涉嫌盗窃案的结果无关,本案应当继续进行,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是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D选项表述错误。72.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73.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B.乙公司对县政府要求其交纳社会救助集资款H)万元不服,向县法院起诉C.被告某行政机关对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D.专门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行政案件答案:A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74.对下列哪些情形,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A: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B: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C:对赔偿方式有争议的D: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答案:B,C解析:根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1)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2)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3)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4)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75.《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故A项正确。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只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理此案。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扒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据此,明显比旧法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处罚,即新法重于旧法。所以2011年4月30日以前扒窃,但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适用旧法,不构成盗窃罪。故D项正确。76.甲公司遗失票据,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灭失或者被盗B.公示催告程序中无开庭审理程序,无答辩程序C.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D.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答案:B解析:首先,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灭失、被盗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而A选项遗漏了“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个兜底条款,以偏概全,错误。其次,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督促程序中均未设计答辩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B选项表述正确。再次,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可见作出除权判决必须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所以C表述错误。同时,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无效,而不是宣告票据是否无效,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7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我国,法官和行政官员在司法、执法活动中所作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B、法律推理的过程不需要法律解释C、法律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D、法律推理只能根据法的正式渊源作出答案:C解析:法官和行政官员所作的解释不属于正式解释,我国的正式解释必须是书面性的,并且具有普遍的效力。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所作的解释只对当事人产生效力,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还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认定。故A项说法错误;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是紧密联系的,法律推理的过程往往离不开法律解释,故B项错误;法律解释有助于填补法律漏洞,给法官提供审判依据,因此C项说法正确;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是法律推理的根据,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C。78.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是?A.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B.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C.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D.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D解析:A错:题干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无法得出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结论;B错: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承认道德的作用。79.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情况紧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B.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C.对5000元罚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当场收缴D.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7条、第46条。8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A.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B.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D.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曰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选项B正确。81.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窝藏罪B.构成包庇罪C.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A为正确选项。8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脏罪。A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项正确。83.下列哪些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A.犯葬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逃税罪,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涉嫌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犯葬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查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答案:A,B,D解析:A、B、D考点:不起诉的决定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选项轻微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因此,A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正确。C选项中属于酌定不起诉。故本题选ABD。84.关于情事变更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B.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C.情事发生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D.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考点:情事变更原则讲解: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5)情事变更发生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情事变更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此,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是选非题,故B项当选。85.下列关于自首、立功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自首B.甲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后,主动投案,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贿事实与李某受贿的事实,甲的行为同时成立自首与立功,应认定其中最有利于甲的情节C.乙因受贿被羁押,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因受贿而滥用职权的事实,对乙可以认定为自首D.丙是海关的缉毒警察,因受贿被羁押。羁押期间,丙将自己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认定为立功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可以看出,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的主管人员只要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即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成立自首。与此同时,甲的供述行为又揭发了他人的受贿事实,成立立功。因此,应认定其中最有利于甲的情节。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首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先被羁押,然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因此,乙不成立自首。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丙不成立立功。86.甲和乙因感情不和意欲离婚,关于甲乙二人离婚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B.离婚案件的有效仲裁裁决不得再次申请仲裁C.若甲乙对解除其婚娴关系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甲乙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财产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纠纷,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本案中,夫妻财产分配问题是婚姻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所以选项B、C、D错误。《婚姻法》第31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故选项A正确。87.下列情形中,造成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有( )。A.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B.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C.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D.出现不可抗力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共用题干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回答以下89~92题。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答案:A,B,C,D解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故此,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可以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张某指定受益人需征得甲的同意,而甲指定受益人则无需张某同意。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选项A正确。同时,张某作为投保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但由于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征得其同意,选项D错误。由于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也不可以指定受益人。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答案为C。89.有一天,某公安机关法医王某在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能做鉴定人,也不能做证人B.王某可以做鉴定人,也可以做证人C.王某应当做证人,但不能做鉴定人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证人与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王某知道案件情况,因此可以作为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所以王某应当担任证人,不能同时担任鉴定人。无论是证人或是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孙某诈骗了2万元,接案人员因是孙某的表哥,故而未立案。关于本案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孙某的追诉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B.对孙某的追诉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C.对孙某的追诉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D.对孙某不应当再追诉答案:B,C,D解析:《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91.共用题干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第98-100题。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答案:A,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此外,《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适用撤销程序审查,而非普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C项法律适用错误不属于第58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题中的缺席裁决并未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92.不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的物权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B.所有权C.抵押权D.质权E.宅基地使用权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9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6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英国。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但提出,若甲公司支付20%的手续费即可为其办理。甲公司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12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几个月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査明,乙公司为刘某设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协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换为外汇汇往国外,该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这些“手续费”。刘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人员还发现,如下事实:一、、刘某曾因其情妇苏某想要脱离他而将苏某用药迷昏卖至越南;二、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意外险,后自己纵火将该车烧毁,并买通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吴某,由吴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刘某骗得保险费30万元;三、刘某曾经在路上拾得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信用卡,后以该卡在商场消费近万元。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3.刘某将苏某贩卖到越南的行为如何定性?4.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5.刘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答案: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甲公司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乙公司的行为成立洗钱罪。因为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贷款是诈骗所得,而仍然为其掩饰、隐瞒,并提供账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因此,应成立洗钱罪。3.刘某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其将苏某卖至境外的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4.吴某与刘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5.刘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9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 )起计算。A.申请日B.公告日C.核准日D.公开日答案:A解析:我国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95.徐某诉金某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甲市乙区基层法院判决金某败诉。判决生效后,金某欲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以启动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金某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但不能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B.乙区检察院在审查金某申请的过程中,为调查核实本案有关情况,可以查封、扣押有关涉案物品C.本案应由乙区检察院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乙区法院提出抗诉D.本案系由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不可以交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答案:D解析:①A选项错误。当事人既不能直接申请检察建议,也不能直接申请抗诉。必须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②B选项错误。检察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案件有关情况,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③C选项错误。抗诉需“上抗下”。④D选项正确。本案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启动再审,不得交由原审法院再审。9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日工资是50元,4月份的某周四单位安排王某下班后加班2个小时,单位最低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100元B、李某的日工资是60元,周六单位安排李某加班,单位最低应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120元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陈某的日工资是70元,10月1日和10月2日单位安排陈某值班,单位最低应向陈某支付这两天的工资总数是420元D、冯某的日工资是80元,3月份的某周五单位安排冯某下班后加班3个小时,单位除应向冯某支付80元的基本工资外,最低还应向冯某支付120元的加班工资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论时间长短,单位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是300%。A选项中单位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75元,D选项中单位应向冯某支付40元的加班工资;B选项中单位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60元;C选项正确。97.张某因伙同他人共同杀人而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请问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对张某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B.张某称自己系自首,对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张某应当承担一定证明责任C.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某杀人时的一段视听资料,法院对该视听资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D.对张某的定罪证据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量刑证据则可以稍宽松一点答案:A,B,C,D解析:《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见,证明标准不需要排除一切怀疑,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A错误。《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可见,一般来说,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仅由检察院承担。B错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的查明行为,不承担证明责任,C错误。《刑诉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认定被告人有罪”是定罪,“处以刑罚”是量刑,可见,我国定罪、量刑是同一个证明标准。D错误。98.共用题干卞某犯罪后自首,在审查起诉时翻供,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则对于卞某应当如何处罚?A:可以从重处罚B: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C:不构成自首D:应当依法严惩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99.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措施的包括下列公司中的:()A.国有独资公司B.证券公司C.保险公司D.商业银行答案:B,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不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规定的差异。A选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并未规定相关措施。故错误。《证券法》第154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B正确。《保险法》第154条规定,保險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C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D正确。100.免予刑事处罚是指:()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答案:A,C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D,即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因为应不应受刑罚惩罚性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有时容易混淆。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张三为甲市监狱的监管人员,李四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该监狱服刑。因李四经常违反监狱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张三对李四极其反感。张三欲让李四“老实”点,遂决定给李四一个教训。2013年3月15日下午,张三把李四叫到办公室,对李四实施暴力,造成李四轻伤。事后,李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2013年6月15日,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6月20日,对张三予以拘留,并在6月21日,申请对张三批捕。7月10日,有关部门对张三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经有关人员的申请,侦查部门决定变更张三的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8月1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认为对张三定罪的证据不足,遂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且未将该不起诉决定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李四不服该不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2.本案的侦查机关欲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3.本案中,谁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4.针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6.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检察机关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张三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3.张三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4.李四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四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6.本案有以下三项程序错误:(1)检察机关批捕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批捕期间。(2)检察机关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李四和侦查机关,本题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并未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需要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A.送达判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B.法院给张某送达判决书时,张某拒绝签收,法院把判决书留在张某的住所,拿出手机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C.经李某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将判决书送达至李某的电子邮箱中D.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交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由其诉讼代理人签收答案:A,B,D解析:A、B、D考点:送达讲解:《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B项的做法正确。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C项的做法错误。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D项的做法正确。案选择A、B、D。3.下列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A.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张某后,在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B.民警乙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赵某重伤C.丙人室盗窃1800元,一个月后又盗窃一头黄牛(价值7500元)D.邮政工作人员丁私自开拆了一个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价值6000多元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应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乙的行为应依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属于同种数罪,按照我国现行通说和司法实践,会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按照一个盗窃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丁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4.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A、B、D正确。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是允许的,故C项错。5.下列诸行为,哪些不构成侵犯商标权?A.甲将购买的“飘逸”牌风衣的注册商标去掉后换成自己喜欢的“标致”注册商标后进行穿着B.乙明知“治治”牌瓜子是假冒注册商标“洽洽”的商品而予以购买C.丙快递公司不知丁公司邮寄的商品为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邮寄D.戊公司将己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厨具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服装的销售答案:A,B,C,D解析:《商标法》第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BCD均当选。6.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0万元,甲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一条长60米,宽25米的道路供汽车通行,合同有效期50年,并于次日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3月1日,甲将007号楼发包给丙建筑公司。2008年4月1日,经甲同意,丙将承包的007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丁建筑公司,自己从中提取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2009年2月1日,007号楼竣工,经验收合格。此时,甲尚欠丙到期工程款5000万元,丙尚欠丁到期工程价款9000万元。007号楼的销售情况良好,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只剩下一套住宅尚未售出。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签订了最后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赵某当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00万元,并领取了房屋钥匙,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9年12月1日,甲又将该套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2月1日,乙工厂将与007号楼相邻的土地全部转让给不知情的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准备利用整块土地建造商品房出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和赵某、钱某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B.2009年12月1日后,钱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房屋C.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2009年12月1日后,赵某有权请求甲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有权请求甲另行赔偿200万元答案:A,B,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第三人钱某不知情,C错误。7.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以钟阳为被告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B解析:《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情形下应当以不履行调解协议义务的对方为被告。8.甲将一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委托乙销售公司出售。双方只约定,乙销售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售价300万元,乙销售公司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销售公司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B.乙销售公司为销售该特种工程机械设备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C.如乙销售公司以350万元的价格将该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D.如乙销售公司与丙机械厂订立买卖该设备的合同,则乙销售公司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答案:A,B,D解析:A.正确。本题中乙销售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甲支付报酬,因此,甲与乙之间是典型的行纪合同关系。故A选项正确。B.正确。在行纪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费用一般都包含在报酬中,无须委托人另行支付和承担。《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乙销售公司为销售机械设备支出的费用应该自负,故B选项正确。C.错误。本案中甲与乙未就高于指定价格卖出的价款进行约定并且嗣后无法达成一致,该利益应归委托人,不存在双方平均分配问题,故C选项错误。D.正确。《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D选项正确。9.甲欠乙企业100万元的贷款,乙对甲的债权时效期间只剩3个月。此时甲与丙达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并将该协议内容通知了乙。关于该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及通知的意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的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到达乙时生效B:若乙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则丙可对乙行使甲对乙的抗辩权C:若乙不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则丙对乙行使甲对乙的抵销权D:甲与丙的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到达乙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答案:B,D解析: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达到债权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同意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在债务承担中,债务受让人可对债权人行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但不能行使原债务人的抵消权。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查封、扣押的有(  )。A.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公民的生活必需品D.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E.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答案:B,C,D解析: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11.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将是正确的?()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在法律上无义务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B.房屋租金由曱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对其价金不进行限制C.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D.如果出租人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则租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讲解: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A错误。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租赁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D项错误。《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C的表述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符;B项的说法符合市场经济立法精神。12.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庭审过程中中止审理的情形?()A.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B.被告人脱逃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D.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答案:C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止审理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故A、B、D项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可知,C项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依题意,C项当选。13.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共同上诉人C.被上诉人D.原审原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上诉的提起。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所以选项D正确。14.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答案: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7条。15.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2014年)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故A项仅免除80%的律师服务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是完全免费才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第3项规定,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故B项是正确的,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项为未成年人指派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若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不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D项做法不正确。16.关于记名提单的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不得转让B.必须记名背书转让C.可记名背书转让,也可空白背书转让D.交付转让答案:A解析:。《海商法》第79条关于提单转让的规定。17.★★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说法正确的有:()A.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应作为配备领导成员的依据B.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应依法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C.确因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构可以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现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答案:A,B,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滥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故C的说法错误。18.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内某食品生产企业向几位律师进行咨询,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哪些?A、甲律师提出,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律师提出,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C、丙律师提出,该公司食品标签中标明的有效预防骨质增生,对颈椎病有显著疗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删除D、丁律师提出,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答案:A,B,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5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所以选项B表述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19.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下列关于监督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B.我国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C.检举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控告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D.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行使批评、建议权答案:A,B,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C选项错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检举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20.下列关于两审终审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可以上诉B: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C: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D: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可以上诉答案:D解析:两审终审制的三种例外:(l)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条件,则适用一审终审,A项表述错误。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5年B.钱某与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钱某无法定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续订C.丙国有企业改制与孙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孙某在丙企业连续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D.丁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应该是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22.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万元人民币。问题: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4.一样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死刑裁判可能改判,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答案:解析: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答案及解析]1.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为第235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故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核准程序进行核准。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23.关于处分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包括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B.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放弃全部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C.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实体问题进行自行和解D.在诉讼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权利就应当受到允许答案:D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处分原则。ABC项正确,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并非不受限制。D当选。24.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答案:C解析:所谓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狭义法律”具有解释权的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故A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文件制作者的目的或意图来进行解释,本题若进行此种解释方法,其实是按照立遗嘱人王某的意图来解释。王某已过世,其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的含义不明,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均是立足于自己的目的,故B项错误。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文义解释是应当最先使用的方法,在没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最先使用其他解释方法,故D项错误。王某遗嘱不存在虚假、违法等情形,故C项正确。25.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住宅权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权利,但权利有其边界。下列关于国家机关限制公民这些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搜查公民住宅B.检察院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检查公民通信C.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或重大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调查公民通信D.检察院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搜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公安机关、检察院为刑事侦查需要可以依法搜查。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依法检查公民信件,法院没有这两项权力。26.自诉案件中不适用调解的有:()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D:被告人反诉的案件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可以适用调解的自诉案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27.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又称为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情况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答案:B,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28.孙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吊灯突然掉下来砸在孙某的头上,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孙某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认为吊灯是由某装修公司安装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经查吊灯脱落确系安装不当所致。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超市可向装修公司追偿B.超市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超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装修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D.装修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超市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侵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为顾客提供适合购物的环境,其吊灯掉下来砸伤孙某,意味着超市未尽到安保义务,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装修公司安装不当,则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装修公司追偿。29.★★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据报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新技术、道路交通等事业的发展,在客观上使人民群众日常面临的风险更多。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为例,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75万件,比2010年上升了27%,占侵权类案件的50%左右。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处理不当,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生计难以维持,矛盾容易激化,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损害司法权威。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下列措施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民事审判应更加注重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B.应更为坚决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C.应加强法律信仰教育D.发挥联动效应,建立健全类案化解机制答案:A,B,D解析:。本题干主要涉及的是法与政治、经济、道德等如何保障民生的问题,属于法与社会的内容。C选项过于宽泛抽象,与题干无关。3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的处分不包括( )。A.记大过B.降级C.撤职或者开除D.警告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31.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是:()A.甲与乙是同学,在操场打球时,甲受伤,乙将甲送到医院,因送甲到医院,乙耽误了外卖业务B.甲、乙为邻居,他们的小孩均在某幼儿园,因甲出差,乙未受甲托,将甲之小孩带回,因照看不周,导致甲的小孩碰伤,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C.甲见一小孩(5岁)被山洪所陷,站在一髙地上,甲奋力施救小孩,甲因被山洪中的枯树刺伤,为此花去医药费丨万元D.甲为一老中医,在自家院墙内种了大量的中药材,因老中医重病在床,亲戚乙前来探望见园中杂草丛生便将其全部砍掉,老中医为此失去了药材收益2万元答案:B,C,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A选项乙因送甲到医院,导致了耽误外卖的业务,该损失是确定的损失(如属不确定的损失,则不构成无因管理),故乙可依据无因管理对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题B选项属于临时监护。临时监护与无因管理的区别在于,临时监护监护人的注意义务比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本题C选项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是,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只是给予适当补偿,不足本分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自然灾害可适用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只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由本人承担债务。本题D属于侵权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BCD。32.“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C解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题干中的这段话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未反映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故A项错。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性”为法的概念的首要定义要素。故B项错。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不将“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故C项对。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D项过于绝对而错误。3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B:郭某的儿子,16岁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答案:D解析:【考点】辩护人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郭某的爷爷是外国人,又不是郭某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按照前述第7项之规定,不能担任郭某的辩护人,选项A不正确。郭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前述第3项之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选项B不正确。郭某的朋友甲与本案有牵连,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选项C不正确。乙是郭某的朋友,也不属于前述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选项D正确。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甲、乙两公司的约定却是将设备出售给甲公司,因此不属于承揽合同。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乙两公司的约定为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再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因此不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乙、丙两公司的约定不存在上述无效事由。8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设备卖给他人,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5.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家族成员A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的继承权。后A诉至人民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两点、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这个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习惯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选择适用习惯B.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只有法的正式渊源才是法律推理的前提,非正式渊源(如习惯)不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C.非正式渊源没有法律意义,本案中的家族习惯不应当成为剥夺家族成员继承权的理由D.在具体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官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在没有正式渊源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36.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不包括( )。A.赔礼道歉B.消除危险C.吊销营业执照D.修理、重作、更换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属于行政处罚。37.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54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林某探望儿子是法定权利,其不行使探望权时,法院不能判决强制执行。选项B正确。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而义务的履行也不是绝对的,也是有界限的。所以说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是有界限的。选项C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所以林某的探望权并不是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选项D正确。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某电厂因排放污水而致附近10余户农户的庄稼遭受损失。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若该电厂能证明其污水排放标准是符合有关排污标准规定的,则该电厂不承担民事责任B.若该电厂能证明主观上确无任何过失,则不承担民事责任C.若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可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D.受害农户提起损害賠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答案:C解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即使行为人达到排污标准,只要排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承担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故A.B错。《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正确。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3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A.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B.监事的任期是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C.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D.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答案:A,B,D解析: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40.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张某贪污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钱某抢劫并故意杀人案D:某外国公民岳某盗窃财物案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钱某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岳某是外国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再是必须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侵权案件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空难在乙国发生,乙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不限于受害人本国法。所以,D选项错误。42.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丹麦乙公司,付款地在英国,乙公司职员于新加坡转机时将汇票遗失,乙公司申请票据权利保全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B、丹麦C、英国D、新加坡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43.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A.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C.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D.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选项C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4.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A错误,B正确。依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依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4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我国的最高荣誉,下列关于其授予程序说法错误是?A.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B.全国人大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C.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D.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共和国勋章”答案:A,B,D解析:①在我国,授予国家勋章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这里说全国人大是错误的AB错误,C正确;②授予给外国人的是“友谊勋章”。46.★下列有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可再试用6个月B.试用期为1年,对试用期内无法确定合格与否的,可延长6个月C.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D.试用期合格的,经综合考评后,决定是否录用答案:C解析:。《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47.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因主体问违法行为产生的,有制裁性C.程序法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D.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答案:A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律关系。B选项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因主体间合法行为产生,是法实现的正常形式,并无制裁性。C选项错误,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选项错误,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还包括国家。48.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案中委托机关市城管执法局为被告,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有利害关系,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即表现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权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D选项正确。49.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哪些权利?()A.査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所有涉及该行政行为案件的材料B.撤回行政复议申请C.提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D.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A选项称被申请人能查阅所有有关材料是错误的,D项正确。至于选项BC,则是申请人的当然权利。50.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一起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发现该案件属于一起侵占案,则人民检察院:()A:应当撤销案件B:应当不起诉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可以决定起诉D:退回公安机关答案:B解析:【考点】起诉与不起诉。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51.2007年4月,中国东方公司同美国西海岸公司签订了1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发现西海岸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07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西海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西海岸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07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08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西海岸公司败诉,并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西海岸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伦敦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09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西海岸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东方公司和西海岸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交给伦敦仲裁机构仲裁解决?()A.可以,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B.不可以,因为合同纠纷应当在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管辖C.可以,因为该协议并未违反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D.不可以,因为这种约定显然对我国公司不利答案:A,C52.东山区人民法院经调解解决了甲与乙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于2009年3月1日作出了调解书。后法院于同年3月5日将调解书送达给甲签收;次日将调解书送达给乙签收。本案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A:2009年3月1日B:2009年3月6日C:2009年3月8日D:2009年3月5日答案:B解析:【考点】调解书生效日期。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49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所以B项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更定官制”,其原则是、()A.君主立宪原则B.“三权分立”原则C.文官制度原则D.行政兼理司法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54.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之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行诉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县政府的复函并未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谈不上判决确认合法了。因此,C项错误,是应选项。56.玲玲是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因经常上课迟到多次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惩罚而精神失常。玲玲的父母将班主任老师和学校告上法院。法院邀请主管该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理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学校同意承担玲玲全部医疗费用及赔偿玲玲精神损失费1万元,班主任向玲玲及父母賠礼道歉。调解协议同时约定,如学校到期不履行协议,玲玲及父母有权请求学校承担协议约定赔偿额的两倍的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当事人申请调解不公开进行,法院应不予支持B.如学校到期不履行协议,玲玲及其父母请求学校承担协议约定赔偿额两倍的賠偿,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C.玲玲父母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法院应予以支持D.法院不应该认可教育行政部门主持协调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答案:B57.下列有关立法、守法和法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就立法而言,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也是法律所要求的B.法的适用的三大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包括各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人的查明案件和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循环往返过程答案:C解析: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不一定是由法律要求,有些社会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被法律所要求和规定,所以选项A错误。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要对当事人向他叙述的多姿多彩的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判断。因为作为法律决定的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事实。所以选项B、D错误。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包括: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各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所以C项正确。58.中国公民马荣2000年到法国留学并于2005年取得法国国籍。马荣2005年之后一直定居在法国。2007年马荣在中国与丈夫中国人王某生下一子马小荣,根据法国国籍法的规定马小荣可以获得法国国籍。马小荣自出生后就随奶奶一直生活在中国。马荣的弟弟马军为现役军人,在得知姐姐加入法国国籍并定居法国后就拜托马荣为其申请加入法国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荣自动丧失中国国籍B.马小荣不能获得中国国籍C.马军现在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D.马军永远不能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定居国外+取得外国国籍。其中定居国外这一点容易被忽视。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国籍法》第4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题目中明确说明马小荣的父亲王某是中国人,且马小荣出生在中国,其具有法国国籍并不影响他出生时也获得中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实践,在马小荣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需要作出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国籍,以维护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导向。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现役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马军在题目属于现役军人,所以“现在”不得退出中国国籍。选项D错误。如C项解析所述,只有“现役”军人不得退出,马军退役之后还是有可能退出中国国籍的。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当事人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方,乙方未按期交付租金,甲方即通知乙方解除合同B:丙方与丁方口头订立租赁合同,约定丙方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丁方1年,丁方在承租3个月后,通知丙方解除合同C:戊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己方1年,己方使用6个月时,戊方的债权人以行使抵押权为由,请求法院将这台机器扣押。己方以戊方事先未将抵押的事告诉自己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租金D:庚方与辛方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辛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庚方即通知辛方解除合同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解除前,须有一个催告程序。A项中的甲方未经过催告程序。《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32条中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而B项中的丁方有权通知丙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根据已知的条件,C项中的乙方应当要求减少6个月的租金(如有损失还可请求赔偿)。根据《合同法》第226~22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D项中的庚方没有履行催告义务。60.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项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区际冲突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B选项“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是正确的。ACD均为混淆项,没有那样的规定。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B.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担任C.民族自治乡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D.自治地方可优先确认自然资源、草原和森林的所有权答案:A,B,C,D解析:A错:应为人大和政府;B错:应为主任或副主任;C错:乡人大不是自治机关,无权制定;D错:自然资源只能“优先开发”。62.英国人戴维斯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大华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后双方产生争议,戴维斯发现网络上有出自大华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大华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关于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美国处理区际冲突的法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B.应适用美国的区际冲突规范C.应适用英国法,因为戴维斯具有英国国籍D.应适用与戴维斯人格权有最密切联系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戴维斯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依该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A错误,D正确。63.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  )。A.权利义务的处罚B.限制权利的处罚C.剥夺权利的处罚D.影响声誉的处罚答案:D解析: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64.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选项B、C错误,对于毁损界标并偷渡到乙国的肇事者,甲国享有属人管辖权,乙国享有属地管辖权。选项D正确,边界邻国对于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的责任。65.(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A.当事人陈述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现场笔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中所特有的。66.关于公证代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大妈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她因为腿脚不灵活不方便出门,所以就委托她的小儿子代理办理B、高华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办理股份持有公证,应当由该公司的董事长代表公司去办理C、老李想办理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公证,但是因为山路塌方,他不能到市里的公证处去,于是打电话给公证员小魏,小魏答应代理老李在自己所在的公证处申办公证D、高先生常年居住在香港,欲委托其代理人宋先生申办财产处分公证,高先生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当地公证人公证或者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答案:A,B,C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点是公证代理程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B项中的董事长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故B项错误,应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故C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故D项正确,不当选。67.某县工商局和质监局以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共同扣押其产品。该公司不服起诉,并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被扣产品。该公司所列被告仅有工商局。下列关于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通知该公司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B:法院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C:该公司拒绝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D:法院依职权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答案:D解析:本题只关注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对本题中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予关注。《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所谓“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是指行政赔偿请求只针对其中部分侵权机关提出的,不能得到实现。该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解除扣押、返还被扣产品,此请求只针对工商局提出不能得到实现,因为扣押是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实施的,两局均解除扣押才可返还。故D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6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有助于检务公开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A,B,D解析:解决地方检察院省以下垂直管理“人财物”,并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利于检察院、检察官摆脱地方政府的不良影响,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有利于检察院系统统一行使职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统一行使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69.根据我国《海事诉讼待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答案:A,B,C,D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70.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答案:C,D解析: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讲解:《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71.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6-88问题: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甲唆使乙挪用公款,应与乙就挪用公款成立共犯。因此,A项正确,B项显然与题干事实不符,错误。C项结论虽正确,但前提不能推导出结论,应属错误。D项也与题干不合,并非是营利活动,而是非法活动。72.以下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中,正确的有、()A、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全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末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C、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D、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答案:B,C,D解析:【考点】养老保险制度。详解:《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第15条第1款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据此,C项正确。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所以,D项正确。73.关于国际法中外交人员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先经得接受国的同意B、临时代办是代办的一种C、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派遣国使馆人员,但须说明理由D、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答案:B,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应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以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本题A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选项B中的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职务概念。临时代办是指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就称为“临时代办”。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其国书赴任。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派出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74.下列关于授权立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授权立法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B.授权立法关系仅发生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国务院不能再将该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C.授权的期限一律不得超过5年D.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授权的目的与范围,但为发挥国务院的能动作用也可以不明确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9条、第10条。75.有关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B.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耶斯C.人民作为制宪主体要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D.宪法草案经过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制定。C选项错误,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76.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答案: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一个人能否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是受到其经济状况、受教育情况等因素影响的,故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可能都是平等的,故A项错误。在奴隶制、封建制等社会,并没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B项错误。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不可能仅通过法律就能得到解决,故C项错误。平等原则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其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故D项正确。77.万达公司为私营企业,效益较佳。万达公司所在的某镇政府为改善本镇另一家与万达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利达公司(镇办集体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决定将两公司合并。对此决定,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万达公司B:万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利达公司D: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答案:A,B,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据此,非国有企业(即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可以是相关企业,也可以是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个人名义)起诉。故A、B、C、D项均应选。78.下列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B.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D.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E.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选项A正确。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选项D错误。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选项E正确。79.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保证的设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A选项构成保证。《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B和C选项中,丁和戊均向债权人乙出具字据表示,若甲不向乙还款,愿意代为偿还或负责,该行为符合设立保证的目的和形式,均应构成保证。保证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中己表示仅以某处私房抵债不符合保证责任的要求,D选项不构成保证。80.小马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小马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小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小马的法定免责事由的有(  )。A.自然灾害B.政府行为C.交通事故D.战争的爆发答案:A,B,D解析:《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选项A);(2)政府行为(选项B);(3)社会异常现象(选项D)。81.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对占该公司40%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A.有效,经过股东大会67%的表决权通过B.有效,股东会程序合法C.无效,《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D.无效,《公司法》规定,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王某参加投票违反程序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讲解:A、B显然错误;《公司法》第比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王某占有公司股权40%,参加投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次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无效,C错误,D应选。82.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A.甲19岁时因为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甲又于27岁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B.乙17周岁时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第2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被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出狱的第3年,又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禁止适用的对象。甲构成特别累犯,对于累犯不得假释。乙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是累犯,但乙犯抢劫罪,并被判12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对乙也不得假释。丙虽然不是以强奸罪被判刑,而是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刑,但《刑法》第81条第2款所说的不得假释的情况,所列举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所以。丙因为包含强奸犯罪行为而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首先,丁因前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丁虽然是绑架犯罪行为,但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满10年,所以,对丁可以进行假释。83.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行政部门无权收缴经营所得,故C项正确。84.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B.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答案:C解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际投资就是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排除了国际私人间接投资,故可排除D。其次,《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解决的是国家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的争议,这从公约的名称中即可判断出来,故可排除A。最后《公约》规定要有书面同意,不是口头同意。8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大街上随意殴打他人,导致行人乙5根肋骨骨折,甲成立寻衅滋事罪B.警察丙在刑讯逼供中将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由于其没有伤害故意,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C.海关缉私官员丁滥用职权放纵走私,成立滥用职权罪D.戊为了躲债,要求朋友况某向公安机关诬告自己曾经故意伤害过况某,这样公安机关就可以将戊拘留。况根据戊的请求进行了诬告。况的行为不成立诬告陷害罪答案:D解析:【解析】D。A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B是法律拟制,其转化不需要具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C是有特别规定的滥用职权犯罪,应认定为放纵走私罪。D是正确的。这种承诺是有效的。8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2)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正确。B项,虽然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而且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所以该公约对我国还没有产生约束力,B项错误。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中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条约能否优先适用,则要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在民商事领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也要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C项错误。D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D项正确。87.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即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即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换言之,无论按照哪种学说,犯罪行为都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成立一罪。本题中甲误将乙的哥哥当成乙来伤害,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是对象错误。同时,甲欲加害的乙和客观上受害的乙的哥哥都是人,其身体健康权利都应受到保护,所以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对此问题的处理,按照法定符合说,客观上甲伤害人,主观上有伤人的故意,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客观上甲针对眼前这个特定的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也有伤害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故意,在伤害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事实范围内,甲的行为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因此,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而对乙不成立犯罪,因为甲对乙不存在犯罪行为。因此,ABCD项错误,当选。88.根据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下列哪项说法正确?()A.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属于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B.国家铁路局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属于国务院的办事机构D.国家海洋局是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答案:D解析: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讲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故A项错误。国家铁路局是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故B项错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故C项错误,综上本题应选D项。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鲁某与律师周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归还赔偿款以后由该律师事务所先行妥善保管,十日内向委托人鲁某交还。但律师周某未经鲁某同意将赔偿款私自扣留,达4月有余。关于律师保管委托人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財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財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B.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管委托人财产C.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联系其他律师继续承办D.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答案:A90.下列选项中,属于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的是( )。A.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其他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D.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申请。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9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5亩耕地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的5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抵押财产。依照《物权法〉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置抵押,但耕地上的种植物,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设定抵押。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可以行使选举权B、不能行使选举权C、没有选举权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答案:A解析:依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还是应该有选举权的,也无须经过监狱批准。93.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在调査中发现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就以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乙的起诉B.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因此乙公司无权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项是正确的。94.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选项C错误。《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可知,姚某属于红海公司的职工,红海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选项D正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95.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其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专利申请权应该自技术转让合同登记之日起才生效。故A项中“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的表述错误。此外,乙公司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与其是否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无关,故B项错误。《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据此,如果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也就是说,乙公司虽然可以先后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但这两种专利权不能同时存在,这仍然满足了单一性的要求。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96.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另一个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B.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C.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E.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所以选项D错误。97.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窃取大量珍贵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运往境外出售与损毁文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B.损毁文物是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论处C.盗窃文物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D.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成立盗掘古墓葬罪。甲同时窃取大量珍贵文物的,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实行数罪并罚。甲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成立《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24条的规定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本题的难点在于罪数关系。首先,盗掘古墓葬罪中包含了对同时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不按照盗掘古墓葬罪与盗窃罪并罚,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其次,走私文物罪侵犯的法益与盗掘古墓葬罪不同,前者为海关监管秩序和关税利益,后者为古墓葬文物的保护,所以盗掘古墓葬后走私文物的,不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最后,因司法机关追查而决意毁灭文物的行为,既是毁灭证据的行为,也同时是损毁文物的行为。对于毁灭证据的犯罪,由于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能成立,但是行为同时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应按故意损毁文物罪予以处罚。故ABD项错误。98.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同成立且生效C.制衣厂请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D.制衣厂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答案:B,C解析:依《合同法》第36、3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某宾馆与制衣厂虽然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但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表明双方当事人通过履行方式使合同成立,由于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此外,在承揽合同中,依《合同法》第258、26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99.下列有关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责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上述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B.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业、关闭C.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D.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答案:A,C解析:考查排污单位的行政责任。A选项正确,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1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B选项错误。该情形下采取责令停业关闭措施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用。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C选项正确。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选项错误。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适用于该情形。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100.在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A.李某患病不能继续工作,尚在试用期间B.陈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黄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又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已有3个月的身孕D.尚某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答案:C解析:C。《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此,A,B,D项中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合同。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卷III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答案:解析: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下述各项中,不能作为合法仲裁协议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货物贸易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B: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C: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D: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双方曾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口头协议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详解:《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故D项符合题意。3.(一)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A、合伙企业B、甲、乙、丙全体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D、丁公司答案:B,C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据此可知,合伙人甲、乙、丙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可以同时起诉他们三人,也可以只起诉他们其中的任何一人。4.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B解析:【考点】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选项A正确。而商贸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丙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本题中,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说明其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戊可以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C和选项D都缺乏该条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立选AB。【陷阱】对于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首先要由发起人承担,这是一般规则。同时,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不免除发起人的责任。因此,要注意《公司法解释三》的两款规定之间的关系。5.根据罗马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万民法是通过罗马议会和元老院的决议制定的法律B.市民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C.万民法只调整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市民法和万民法并不是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答案:A,C6.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7.人民检察院以范某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范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为抢夺罪的,应如何处理?()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C.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判决D.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答案:A解析:考点:判决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A正确。8.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中,甲虽然行为不当,但并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因此甲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A选项错误。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B选项中,乙在广告中虽然对产品有一定的夸大宣传,但产品还是具有一定的减肥效果,乙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不构成虚假广告罪,B选项错误。选项C中丙不正当地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C正确。D选项中章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D选项错误。9.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答案:B,D解析:《行诉解释》第50条。10.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 )的行政处罚。A.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B.责令停产停业C.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D.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11.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外,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D.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答案:D解析:。考査宪法的修改。12.昊某为某KTV练歌房的老板,为摆脱经营困境,组织一批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由于吴某收取的中间费用太过高昂,其中一位妇女陈某在一段时间后提出不想在此继续卖淫。吴某怕其他卖淫女效仿,找人将陈某打成了重伤;另一卖淫女指出不少顾客喜欢幼女,并引诱了一名13周岁的幼女徐某到昊某的KTV练歌房,想说服其卖淫,不料徐某不肯。吴某为了使徐某答应卖淫,指使他人对其实施了强奸。下列关于吴某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吴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B.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D.吴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幼女卖淫罪答案:B,C,D解析:《刑法》第358条第1~2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滴、l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昊某实施的行为有:组织一批妇女卖淫;为强迫陈某在其练歌房卖淫将其打成重伤;强奸幼女徐某迫使其卖淫。吴某实施的这些行为,都被包括在组织、强迫卖淫罪里,因此对吴某的行为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D。13.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承诺“人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通常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C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经营权的放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规定,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A错误。依《议定书》的规定,在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国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有关方法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如果中国确立某一具体产业或部门通行市场经济条件,上述非市场经济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B正确。C正确,非专向补贴通常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C项中用了“通常”是正确的。D不正确,动用特保措施比动用一般保障措施更容易一些。14.刘大与陈小是多年的朋友,一年前,刘大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小借了2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刘大并未如约偿还陈小的借款,陈小的律师朋友告知其不仅可以起诉刘大,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刘大发出支付令,有关陈小申请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陈小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只能起诉,不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B.刘大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15天后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C.陈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又对该笔债务起诉刘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向刘大发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刘大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支付令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可见,对于支付令,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15.公务员在离职后有哪些从业限制?()A.公务员李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B.公务员陈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C.公务员张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D.公务员赵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一段时间的从业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第107条第1款的规定,BC项的表述正确,所以应选。16.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某、宋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宋某、杨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布终止审理B: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告无罪C:对被告人宋某、杨某作出判决或裁定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答案:B,C解析:【考点】被告人在审理结束前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B、C项正确。17.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答案:B,D解析:。《海商法》第270~272条。18.杭州市A区的张芳与李明于2012年结婚,但因双方兴趣、爱好等方面差异太大,经常为小事争吵。2013年张芳向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住房两套,家具等其他共有财产价值6万元),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B: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价值3万元的其他共有财产C:原告张芳要求法院解除的其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D:原告张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D项的表述其关键在“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故D项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要求法院做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判决,即原告张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D项不符合题意。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也不同,诉讼标的物是这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金钱与财物或行为。A项为财物,B项为金钱,都是诉讼标的物,不符合题意。只有C项原告张芳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故正确答案是C项。19.小孙想在一个市场设小摊点卖蔬菜,与市场管理者办好手续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照,并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尽快办理,但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得到答复。小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若小孙未得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拒绝的答复,法院不能受理起诉B.小孙应当证明自己曾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过申请C.小孙应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申请有法定职责负有举证责任D.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小孙应负有举证责任答案:A,C,D解析:考查举证责任。本题为选非题。选项B的说法符合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CD选项则不符合。A项与《行政许可规定》第6条不符。20.★下列关于公证员法律责任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A.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B.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C.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D.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2~34条的规定。2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B.重新仲裁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C.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不服的,不得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裁决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22.当事人属人法的连结点可以是下列哪些选项?()A、国籍B、住所C、侵权行为地D、经常居住地答案:A,B,D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结构——系属公式——属人法。详解: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确定的法律,因此,选A、B、D项正确;侵权行为地是行为地法的连结点,不是属人法的连结点。23.下列有关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B.任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方构成无效。24.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1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地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合同的双方当亊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25.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给双方的财物B.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夫妻财产制。ACD是夫妻共同财产。26.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A.参加法庭调查B.参加法庭辩论C.委托辩护人辩护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根据《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ABCD正确。27.徐某为其7岁的幼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徐某急需一笔钱,遂将该保险合同质押给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则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有效;质押无效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险合同无效;质押有效C.保险合同有效;质押有效D.保险合同无效;质押无效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词,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脸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故A项表述正确。BCD项表述不正确,A为本题正确答案。28.?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2010年)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项,《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后25年。所以A错误。B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所以B正确。C项,《伯尔尼公约》要求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该公约是首次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TRIPs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所以C错误。D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I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规定在协议第3条,依该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公民的待遇。即除例外情况,要求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以国民待遇,但《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的规定依然有效。所以D错误。29.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1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2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A.王某B.孙某C.林某D.郑某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王某的手表丢失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前去认领,即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从商店购买该手表,依合同法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作为所有权人将手表赠与女友林某,林某因赠与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林某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小偷低价转卖给郑某,郑某既不能因合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对该手表不享有所有权,故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林某。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0.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赵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这一规定,A项中,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B项中,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这种做法也是正确的,故B正确。该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C项中,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C正确;D项亦符合该条之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31.共用题干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中国法的发展历史上,追求‘民族化,显然是一个主线,形成了‘尚古主义’取向的具有保守性格的中华法系。只是到了清末出现一批主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沈家本之后,法的民族化受到部分冲击。西方近代以后两大法系基本形成,两大法系的发达程度之高已被国际公认,其原因不得不归结为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基于这段引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了“民族化”特色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答案:A,D解析: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可见,A、C项正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但在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故B项也正确。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法系的形成是基于不同国家相似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特征,法律传统之中就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A项正确。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但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故B项错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是在法的移植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法的民族特色,故C项错误。清末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试图融合不同的法系,故D项正确。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A项说法正确。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所以,C、D项说法正确,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如某个法律的象征物(如正义女神);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与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观念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说法。由上述法理依据可见,选项A、C、D均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选项B则属于法律制度,不属于法律意识。因此,应选A、C、D。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是后人的总结。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与人治相对,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词。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根据上述法理依据可知,甲的论点②③是正确的,①是错误的。①之所以错误,按照通说,在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并非最早由梁启超所提出,而都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所最先提出的。司考辅导用书上认为,法治概念最早由梁启超提出,而法治理论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无论按照通说,还是按照指定用书,甲的论点①均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乙的论点①、③正确,②错误。因此,正确的选项应为A项。32.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C.医疗事故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334条,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主体是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包括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医务人员。贾某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而故意从献血者身上采血输给患者,属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符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构成。选项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此罪。医生贾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单位行为,因而不成立单位犯罪,故不应选B。根据《刑法》第335条,贾某的行为也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遵循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以医疗事故罪来认定。贾某一行为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和医疗事故罪数个罪名,而有数个主观方面(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故意,对医疗事故罪是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即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33.中国世纪公司与某甲国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买卖合同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纠纷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乙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B.庭审中如一方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支持C.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反致。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运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我国不承认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正确。依该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34.某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突遇暴风雨,下列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的是:()A.为减轻船舶吨重,将承运人私自夹带运输的货物抛人海中造成的货物损失B.船舶驶人避难港的港口费C.船舶在避难港修理的修理费D.船舶在避难港期间的船员工资答案:B,C,D解析:。考查共同海损的范围。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15?4条的规定,BCD选项均属于共同海损。A选项中的货物属于承运人私自夹带运输的货物,其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35.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保护性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和引渡。A和B项,本案中甲国人张某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企业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对此享有的是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保护性管辖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1)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2)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所以A正确,B错误。C项,公海上甲国的船舶内部空间由船旗国即甲国实行专属管辖,故我国不可派员在公海缉拿张某。所以C错误。D项,本案中,中国与甲国的法律均认定张某行为是犯罪,但两国间并无司法协助协定即没有引渡条约,根据引渡的“无条约、无义务”的原则,甲国并无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所以D错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应开庭审理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37.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事项。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是哪一项?()A.张某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找不到结婚证,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婚姻状况公证B.某销售网站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艺术照放在网站上作为宣传照片,刘某在起诉网站之前为了保全证据,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C.王某经常被同事称为精神病,他为了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到公证机关申请非精神病公证D.赵某为了落户到其舅舅家,到公证机关申请亲属关系公证答案:C解析:。考查公证事项规范。38.王某发现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具体向哪个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并没有限制,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家举报。另外,法条中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而本案中犯罪分子就在现场实施盗窃行为,如不马上采取措施犯罪分子会逃逸,故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39.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A:李某用各种淫秽言语侮辱孙某,孙某感到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遂自杀身亡B:王某作为监管人员,多次对被监管人赵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最终导致赵某死亡C:弓某强制猥亵妇女甲致其死亡D:由于儿子患有痴呆症,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作为父亲的张某将其遗弃,最终导致儿子死亡答案:A,B,C,D解析:【考点】结果加重犯。详解: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由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AD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因此,B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C选项是最难的一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仅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因此,C选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本题的答案为ABCD。40.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丙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8年又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甲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不存在和前罪构成累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乙、丙构成一般累犯,丁构成特别累犯。41.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的,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不一定适用我国刑法。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C.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D.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答案:A,C解析: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依据保护原则我国可以进行管辖,但这种管辖与属地管辖相比具有相对性。在所有的管辖原则中,属地管辖是第一位的,也是绝对的。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依据保护原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也就是说,只有重罪才可能适用我国刑法,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不适用。4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答案:A,C,D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43.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C、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答案:A,C,D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44.有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评估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评估报告B.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C.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3日内予以书面补正D.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的书面补正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答案:C,D解析:根据《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9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故选项A错误。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所以选项B错误。第2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补正,因此选项C正确。第2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以选项D正确。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A、进行各种科学实验的自由B、欣赏自由C、文艺创作的自由D、出版文艺创作的自由答案:D解析:《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出版作品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方面。46.甲市A区破获一起团伙盗窃,经审理后认定,只有主犯刘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果A区法院院长查明与该盗窃团伙有利益瓜葛,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仍由A区法院管辖B.移送至B区法院管辖C.由甲市中院指定管辖D.由甲市中院管辖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指定管辖。《刑诉解释》第16条规47.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答案:C解析:在证券承销中,不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8.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人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切法》第16条。49.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据此可知,“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乙可优先适用假释。选项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可知,对于“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的贪污罪犯丙不得假释,对于盗窃罪则不适用该规定办理。50.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币汇兑并汇出,甲公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A.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B.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D.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AB项,货币汇兑风险,指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者无法将其投资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的积极限制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东道国的消极拖延行为,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只有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机构才予以担保,C项正确。D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的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承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此项权利。东道国对机构代位权的承认意味着对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D项正确。51.甲公司申请县法院强制被告乙公司履行欠款200万元的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丙公司的财物扣押,并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物灭失。丙公司请求法院赔偿。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丙公司申请赔偿,应先要求有关机关确认法院的执行措施违法B:因无法执行回转,应给予丙公司国家赔偿C:因执行由甲公司提出,应由甲公司赔偿D:县法院应自收到丙公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A,C,D解析: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丙公司的损失由法院原因造成,且无法执行回转,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给予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52.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已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A项,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同时,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例如,国家机关非法征收的款项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所以国有公司收受的回扣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B项,补偿款是房地产开发商所占有,不属于公共财物,不是贪污罪的对象,乙不构成贪污罪。如果乙和农民合谋骗取房地产开发商的补偿款的,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农民不知情,则乙单独构成诈骗罪。故B项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性质款物的,成立贪污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贪污罪。故D项正确。53.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答案:C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54.案情: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解析:(1)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2)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3)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5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A.2005年1月乙被冲人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B.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C.某施工单位施丁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D.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答案:A,B,C,D解析:有关宣告死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A项正确。有关公示催告程序,根据第219条,B项正确。有关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第192条规定,C项正确。有关民事公益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89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故选ABCD。56.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此法条应当做如此解读: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就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结合本题案情,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57.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A项,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所以A错误。B项,根据《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所以B错误。CD项,根据《条例》第43条第3款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所以C正确,D错误。58.根据民法理论,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有( )。A.行为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D.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E.须有双方当事人互为对价的行为答案:B,D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59.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C、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另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搜查案,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0.(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是委托人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61.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认识错误)和间接正犯。A项,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故A项正确,当选。B项,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C项,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正确,当选。D项,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故D项正确,当选。62.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原则的有( )。A.公平原则B.平等自愿原则C.协商一致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A,B,C,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3.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组成。A项:《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富圆公司是由两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故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据此,只有当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本题中并未说明因为董事张某辞职产生了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所以张某一定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故B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自治的原则,富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故C项正确。D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故D项正确。64.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D、县人民政府答案: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可知本题答案为D。65.甲与乙于3月5日签订增与合同,甲将其在郊区的一栋小楼赠与乙,双方于同年6月3日就该小楼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0日将该小楼交付给乙。8月14日,乙因工外出,临行前甲向其借了小楼钥匙邀请朋友一起在院内烧烤、喝酒,几个人喝到兴起就说去KTV唱歌,甲于是驾车带朋友们离开,并未熄灭烧烤的篝火,导致小楼被烧毁。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不动产的赠与应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该合同于6月3日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后成立B.由于甲的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甲应负赔偿责任C.该合同于6月3日成立并生效,但由于甲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D.该合同于3月5日即成立生效,但由于曱是将小楼无偿赠与给乙,所以小楼被烧毁也没有侵害到乙的利益,该赠与合同自动失效答案:B解析:考点:增与合同、物权变动讲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本题的赠与合同于3月5日甲与乙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赠与合同时成立并生效。AC选项关于合同生效日期表述错误。《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甲对其赠与的财产的毁损具有重大过失,且自变更登记后,该小楼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甲的行为造成乙财产的灭失,应对该小楼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66.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代位权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合同法》第73条所规定的条件,故A项错误,当选。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故B项错误,当选。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规定,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是纳税人的债务人,故C、D两项错误,均当选。67.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A.一审合议庭由三名人民陪审员组成B.书记员与原告是亲属关系但是未回避的C.判决书中被告的名字存在文字错误D.被告并没有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答案:C解析:考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因此答案为C。68.甲、乙、丙共有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玉石原料,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玉石的价值,甲主张将此玉石进行深加工,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加工玉石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加工玉石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加工D.若甲、乙坚持加工玉石,则需先分割该玉石原料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甲乙二人的应有部分已占共有财产份额的2/3.应按照甲乙二人的意见对玉石进行加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69.★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称为“暂行办法”B.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C.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行政法规送审稿须一律退回起草部门D.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A的说法错误。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伴尚不成熟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C的说法错误。70.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x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1、57、58条。71.★公务员在离职后有哪些从业限制?()A.公务员李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B.公务员陈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C:公务员张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D.公务员赵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一段时间的从业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BC项的表述正确,所以应选。72.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2)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故D项错误。73.吴某帮邻居陈某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股被摔断,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吴某预交10000元保证金,陈某替吴某交了2000元,其余拒绝支付。吴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让陈某先行支付8000元。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吴某不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不能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B.法院经审查后,不但可以决定对8000元先予执行,而且也可以决定对手术费先予执行C.本案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法院应当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D.如果法院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陈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先予执行用的文书是“裁定”,而不是“决定”。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应当是向本级法院,而不是上一级,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74.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B: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C: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D: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选项A错误,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和《行诉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C选项的表述不全面,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D选项错误。具体审理机构不是执行庭,而是审判庭组成的合议庭。75.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民法上的孳息的有(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银行存款所得利息E.母鸡腹中的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孳息。根据民法原理,孳息的标准定义为: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孳息与原物相对应,因此可认为是两个独立的物,选项B、C、E错误。76.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A项,根据《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此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财产超过合法收入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是行为。故A项错误。B项,“不能说明”指在审判结束前不能说明,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来源的,不再成立此罪。故B项正确。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成立赌博罪。朱某虽然有到澳门赌博的行为,但既不是以赌博为业,更不是聚众赌博,所以不成立赌博罪。既然朱某的赌博行为不构成中国刑法上的赌博罪,则自然不会有管辖问题。故CD项错误。77.关于法的适用的步骤,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B、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D、法律解释要受到诠释学的原理和一般原则的制约,即解释活动要受到解释学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C,D解析: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所以,B项错误。其他选项都正确。78.某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这个知识点时,为了巩固所讲的内容,就请同学们讨论一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撤消涉外仲裁裁决的异同。同学们讨论激烈,以下是他们的发言,其中正确的是:()A.甲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以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B.乙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以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C.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仅仅涉及程序性问题;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包括程序性问题D.丁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内容答案:A,B,C解析:。此题主要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70条的规定,D项错误,应当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方面的问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内容。79.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选项?()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道德关注内在动机,法律关注外在表现B.法律人的主要工作是为自己的主张寻找规范基础并提供论证C.法律是自然演进形成的D.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解析: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C选项错误,道德是自然演进形成的,法是人为形成的。80.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考点】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物权主体对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在其依法取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因事实行为原始取得所有权情形。这种情形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81.下列关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B.公平与诚信原则体现在合同关系中,具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C.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答案:A解析: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82.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早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乙、丁,乙、丁成年后分家另过。甲和侄女丙同住。乙也常常看望母亲,只有丁因在外地,很少见面。不久,甲因病去世,留有价值20万元的遗产,其遗嘱称,儿子乙得10万元,侄女丙得10万元。后来发现甲的遗嘱遗漏了价值3万元的遗产。而乙决定放弃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遗产分割后不久乙因车祸死亡。丙将用得的甲的遗产资助未婚夫戊出国留学。现债权人己上门称甲欠其债务15万元,要求偿还经查,债务属实,但乙丙丁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先由丁偿还3万元B.乙的继承人应以乙的全部遗产对丁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C.戌无需偿还己的债务D.戌应当在受赠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答案:B,D解析:B、D考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讲解:本题中首先要确定的是遗产是被如何继承的。因为被继承人甲留有遗嘱,所以继承人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受遗赠人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另外有3万元财产医嘱没有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继承人乙和丁继承,因为继承人之一乙放弃了对该3万元遗产的继承权,则全部3万元遗产由继承人丁继承。在遗产已经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有法定继承人的,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呢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丁所继承的3万元属于法定继承,故首先由丁偿还3万元。剩余的12万元债务,由乙和丙按份额清偿。因为乙已经死亡,应当由乙的继承人在乙继承甲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而不及于乙的其他遗产。丙和戊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戊并不直接对己承担债务清偿责住。因此AC正确。BD错误。83.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张某强奸案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C.王某间谍案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84.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接受被告人范某的委托担任范某的辩护人,韩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A.为范某作无罪辩护B.提出有利于范某的证据和主张C.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D.帮助范某隐匿一些证据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85.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答案:B,D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86.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8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关回避的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D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C项错误。88.王某风闻钱某造谣自己和单位女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持刀闯入邻居钱某家中,声称要剁下他一只手臂,以教训他的造谣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王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王某应如何处理:()A:应当从轻处罚B:应当不处罚C:应当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答案:D解析:【考点】犯罪中止的认定及其处罚。详解:行为人在本可以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按照“弗兰克公式”,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为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应当注意,不处罚不能等同于免除处罚,刑法中没有这样的提法。89.下列变更中,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有()。A.对合同标的的变更B.对数量的变更C.对报酬的变更D.对履行期限的变更答案:A,B,C,D解析: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90.共用题干乐得公司向县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县建设局以乐得公司提供的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其提供的建筑施工企业华泰公司所获资质等级许可违法为由,拒绝发放施工许可证。乐得公司对该拒绝决定不服起诉。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用地许可证是否违法B:规划许可证是否违法C:拒绝决定是否违法D:资质等级许可是否违法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91.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美意制鞋厂位于沧河的上游,下游不远处水流平静,水质干净,十分适合冷水鱼的养殖。当地邓市吴县五沟村村民举债在此设置网箱,养殖冷水鱼。2013年9月,美意制鞋厂于夜间偷偷排放污水,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并直接导致18位村民网箱中的冷水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50万元,村民们血本无归,遂向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18位村民提起诉讼后,五沟村村委会向他们推荐了本村的青年张某代理诉讼。张某虽不是法律专业者,但常年研习法律,颇有心得,村民们同意委托其代理诉讼。但法院认为村民们在此事中损失惨重,情绪十分激动,且由于四处举债,牵扯利益众多,五沟村自古民风彪焊,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而张某是个“刺头”,由其代理诉讼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不利,不许可其代理该诉讼。问题:1.除了这18名村民之外,针对美意制鞋厂偷排污水的行为,还有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诉讼?2.法院不许可张某代理诉讼的行为是否恰当?张某能否被委托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师?3.邓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标的额虽然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但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且易酿成群体性纠纷,确有必要交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时邓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5.18位村民共同推选出赵某作为诉讼代表人,赵某的诉讼行为其效力是否当然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答案:解析:1.除了这18名村民之外,针对美意制鞋厂偷排污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美意制鞋厂偷排污水属于污染环境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针对该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院不许可张某代理诉讼的行为不恰当,张某可以被委托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本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不是公民代理诉讼的必要条件,法院不许可张某代理诉讼的行为是错误的。张某作为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3.邓市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经批准后,可以将该案交吴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4.本案中,村民们应当就美意制鞋厂的侵害事实和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美意制鞋厂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侵权诉讼而言,需证明的事实包括侵害事实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村民们应当就美意制鞋厂的侵害事实和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美意制鞋厂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5.赵某的诉讼行为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92.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请求乙履行清偿义务以及丙、丁、戊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正确?()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C.甲请求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中。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保证人,戊为抵押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92条及《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主动清偿的不得请求返还;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抵押权人请求受偿的法院不予保护。此外,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题答案为ACD。93.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必须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B.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C.必须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海关管辖D.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答案:D解析: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94.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年选择)查看材料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问题。A项:《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据此,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A项正确。B、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与公司的纠纷标的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所以只有劳动者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一裁终局,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公司如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程序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D项正确。95.关于伪证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伪证罪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B.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C.伪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D.伪证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伪证罪的刑法规定。参见《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规定。96.下列各项担保行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A.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答案:A,B,C,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97.“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B解析:“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表明:法与道德“决然分离”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的倾向在古代立法上也是不存在的,故A、C项错误。近现代立法者大多坚持“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派的立场,故D项错误。98.曹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刑期共12年。后经申诉再审,其贪污罪改判5年,其受贿罪不成立。如其原12年刑期已全部执行完毕,则国家:()A.仅对其受贿罪的5年承担赔偿责任B.对其被多执行的7年承担赔偿责任C.对其被多执行的4年承担赔偿责任D.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曹某并非无罪答案:A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5条。应当注意的是,数罪并罚时部分罪名被撤销的,国家仅对其被撤销的罪名刑期负赔偿责任;经再审被减轻处罚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A项。99.案情:居住在香港的甲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甲即带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假币4000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内地某市。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见做假币生意来钱快、利润高,于是以做生意为名从同乡丙处借来8万元人民币,经人介绍从甲处购买了120万元的假币。但是,由于当地政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持续开展,乙所购买的假币一时不能出售,无法归还丙的欠款,丙多次追讨,乙主动提出用一定量的假币偿还债务,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乙用假币80万元抵销欠款。在当地某国有公司担任财务总经理的丁听说乙手上还有40万元的假币,就挪用本单位的某项工程款5万元,购买了这批假币。然后,丁又使用其中的30多万元假币去购买毒品并贩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50多万元。在与贩毒分子交易完成后,丁安排其好友戊(在市某信用社工作)从毒贩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取的50多万元,应丁某要求同时也为自己完成揽储任务,戊将该笔资金全部存人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为表示对戊的感谢,丁某将其手头剩下的8万余元假币以1:8的比例半送半卖给戊,戊乘工作之机,分批次地将该批假币调换为真币,以供自己挥霍。分析上述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答案:解析:1.甲的刑事责任(I)甲伪造货币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携带假币逃至内地的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将假币出售给乙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但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即可。所以,对甲的前述行为只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处罚。(2)甲将假币偷运进境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3)在走私的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造成重伤结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终,对甲以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故意伤害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2.乙的刑事责任(1)乙从甲处购买假币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2)乙将假币抵销欠款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因为出售、购买假币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最终对乙只定出售、购买假币罪即可。但是,如果乙明知甲出售的是走私的假币而购买,还触犯了走私假币罪(间接走私),应与出售假币罪并罚。3.丙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丙的行为应该成立购买假币罪。理由在于:丙以免除对方债务为条件,换取乙的假币,实际上是给此假币支付了对价,属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故丙构成购买假币罪。4.丁的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丁的行为应该成立挪用公款罪。理由在于: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工程款购买假币(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2)丁购买假币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后来将剩余的假币卖给戊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又因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最终对丁只定出售、购买假币罪即可。(3)丁购买毒品并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丁将假币投人流通,还构成使用假币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终,对丁以挪用公款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且对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5.戊的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戊的行为应该成立洗钱罪。理由在于:戊帮助丁将贩卖毒品罪的收益存入金融机构,属于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没有异议;(2)根据《刑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戊的行为应该成立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获取货币罪。这个罪成立的条件很严格:首先,主体必须是金融工作人员;其次,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有可能成立盗窃罪。最终,对戊应以洗钱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讲解:1.假币类犯罪共有如下罪名:(1)伪造货币罪;(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持有、使用假币罪;(5)变造货币罪。上述所有的假币类罪名都是故意犯罪,因此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币,否则上述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并应从重处罚;但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假币的,则应当数罪并罚。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因此,即使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行为中的两个或三个行为,也只能认定为一罪。4.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项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以相关的走私罪名定罪处罚,此即所谓的“间接走私”。100.下列职权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C.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D.修改公司章程答案:C解析: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并不是股东会的职权。注意掌握公司不同组织机构的职权;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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