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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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须报批准后才能生效的程序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只有报备案的程序,无报批准后生效的程序要求。2.甲见乙被丙推人河中,便跳入河中将乙救起,在救乙过程中,甲腿部被划伤,并所带手机损坏,为此花去医药费和手机损失共计5000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甲的损失应由乙赔偿C.甲的损失应由丙赔偿D.甲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甲的行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为见义勇为,其所受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仅负适当补偿之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年)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但该数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当行为人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A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责任与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A项。B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不得同时追究,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C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C项。D项,戴某的同一行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追究两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4.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政策性停牌B.技术性停牌C.临时停市D.休市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14条,证券交易所在遇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正常交易时可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在处理完毕后即恢复证券交易。在遇有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了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时,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选项B正确。休市是指证券交易所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停止证券交易的行为,休市不是针对突发性事件而采取的措施,选项D不能入选。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政策性停牌的规定,选项A不能入选。5.郑某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啤酒后仍坚持驾车离去,途中撞上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对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公证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年龄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D.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答案:B解析:担任公证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A、制定行政法规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和区域划分C、领导和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判等工作D、批准自治县、县、自治州、市的设置和区域划分答案:A,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AD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所以B项错误。而审判工作并不由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享有,所以C项错误。8.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A.某个体摊贩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不服B.某企业认为某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C.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答案:A,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9.★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一划分标准是由谁首先提出的?()A.布莱克斯通B.蒲莱士C.狄骥D.斯托里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宪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蒲莱士首次提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故选B。10.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生义的国家,根据月前的届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_職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C解析:.A项属于一国在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这种活动本身不构成豁免的放弃,A项错误;B项正确,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出庭主张豁免本身不构成主权豁免的放弃;豁免的放弃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不能以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主权豁免,C项正确;D项错误,一国主张他国法院判决无效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国此前已放弃了.主权豁免。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1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电脑的合同。双方决定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选择一个术语规范双方的合同。双方想采用空运的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在装运地完成交货并且卖方负责向买方提供购买保险所需的资料。请根据双方的要求选择一个合适的术语:A.DAPB.CIPC.FCAD.CPT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D组术语不符合在装运地完成交货这一要求。风险转移的口诀说得很清楚,“风险需谨记,全部交货时。D组在目的,其余装运地。”D组的交货地点在目的地。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CIP术语不符合买方提供保险所需资料的规定。保险的口诀“带‘I’的必须买(卖方出钱),D组术语买有料(买方向卖方提供资料),剩余全部卖有料(卖方向买方提供资料)。”CIP术语应该由卖方负责购买保险。选项C错误。FCA术语不符合卖方承担运费。运费的总结为:买EF,卖CD。选项D正确。CPT可以采取任何运输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装运地交货且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购买保险的资料。12.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答案:B,C解析:。在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而《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修订而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选项A错误。《大清现行刑律》颁行于1910年,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与《大清律例》相比,主要变化是:(1)取消了《大清律例》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2)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3)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这些变化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例律》稍加改动,因此《大清现行刑律》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所以选项C正确。《大清新刑律》颁行于1911年,但没有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的重要变化是:(1)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2)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3)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正是由于这些变化,《大清新刑律》才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因此,选项D不正确。《大清新刑律》由于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因此在法典后面附有《暂行章程》5条。所以选项B正确。13.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外公司股东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该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一定年限内应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该一定年限是()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C15.北斗公司拖欠大笔税款,且该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恶化,税务机关对其责令限期缴纳,北斗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此时,税务机关得知南星公司长期拖欠北斗公司一笔货款,而北斗公司一直未向其索要,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B.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D.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答案:C,D解析:C、D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16.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有效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B。17.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哪一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A.1988年B.1999年C.1993年D2004年答案:C18.农民王某与其子用拖拉机将西瓜运到县城卖,刚刚到县城,就被一伙小混混围住,硬要低价购买,王某不同意,并暗示其子到城关派出所报案。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对王某之子说,警察已经下班,派不出人。王某之子哭着跑了回来,小混混得知派出所不愿干预,就一哄而上,将西瓜一抢而光。王某因此损失2000元。次日,王某以该城关派出所不作为为由,将其告至法院。法院发现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事实,但是西瓜已经被抢,判决责令履行已经无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A:变更判决B:维持判决C:确认判决D:撤销判决答案: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伤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的西瓜已经被抢光,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被告不作为之行为违法的判决,故C项是正确的。19.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不包括:()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B.通用表格和公式C.口述作品D.时事新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选项ABD,不包括选项C。故本题答案为C。20.(一)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B,C解析: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费站的收费业务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业务,甲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市场上的经营行为,其行为也不会导致高速公路收费市场收费秩序的混乱。依据刑法规定,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的,可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而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项C正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二人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因此,并未实施导致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选项D错误。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在本案中,“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属于犯罪后的内部分赃问题,不构成新的犯罪。21.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选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但是童某更改过年龄,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对童某根本就不适用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A项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所以B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B项正确,当选。C、D选项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所以C、D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C、D项正确,当选。本题选ABCD。2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有( )。A.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B.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C.购买、出售的资产可变现净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D.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答案:C解析:选项C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界定的规定标准。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A、行政长官B、政府主要官员C、立法会议员D、法院法官答案:D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A项错误。根据第6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B项错误。根据第67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可见,C项错误。根据第90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于“法院法官”的内涵和外延明显宽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而且本题考查的是“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而不是“应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所以D项正确。【陷阱】“可以”和“应当”永远是司法考试中的题眼。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差别并进行精准记忆。24.某区公安分局以非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当场扣押孙某杂货店的烟花爆竹100件。关于此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该分局后立即向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B:扣押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C: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D:扣押应当由某区公安分局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立即”的表述不应理解为24小时,故而A选项错误。2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确定无效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B: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撤销后应收回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D:对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自始、当然无效.故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确定无效之前也是无效的,故A项错误。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1)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2)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3)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4)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5)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故C项正确。向法院起诉,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D项“任何人”表述错误。26.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哪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C.甲火柴厂捏造乙火柴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D.甲彩电厂散布乙彩电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答案:A,B解析:A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于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中乙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B项中甲汽车厂的行为虽然有损乙钢铁厂的名誉,但是由于甲汽车厂和乙钢铁厂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C、D项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7.山无棱公司因与天地合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同时裁决天地合公司应当向山无棱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共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直接向法院起诉B.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超出对方请求部分的裁决C.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整个仲裁裁决D.因仲裁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28.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答案:D解析: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本案中当事人是基于相邻权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故本案的诉讼标的为王某与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答案选择D。本题中“不得将垃圾放在自家门前”是原告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为诉讼请求,而“保护环境卫生和自家通行权”是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29.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30.《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实施的技术侦查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B.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C.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D.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答案:A,C,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侦查措施的实施。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第3款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31.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有明显区别D.所规范的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32.中国公民刘某去甲国探亲,探亲期间入了甲国国籍,随后回国。后来,甲国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国应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中国公民B.若刘某行为依据甲国法律是犯罪,但依据中国法不是犯罪的也可引渡C.中国不能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甲国公民D.若刘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则应拒绝引渡答案:A解析:考点:引渡讲解:本题把引渡和国籍的认定混在一起了。中国公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条件有二:一是归化外国;二是定居外国。两者均符合才可以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刘某虽入籍甲国,但并无在甲国定居的意思,故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我国又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刘某还是中国公民。所以,A正确、C错误。要想引渡,得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即中国、甲国两国法律都认为刘某行为是犯罪时才可引渡。故B错误。对被引渡请求人因年龄、健康原因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宜引渡的,是可以拒绝引渡,而非应当拒绝引渡。故D错误。33.依法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事项包括( )。A.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D.公司合并.分立的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E表述不完整,不选。34.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能否提起申诉?()A.行政赔偿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起申诉B.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才能提起申诉C.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内容违法的,才能提起申诉D.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才能提起申诉答案:D解析:。提起申诉的对象为已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特殊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申诉的对象,其条件是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所以本题D项正确。35.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属于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行为的是、()A、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B、收取当事人钱财,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C、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D、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答案:A,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36.下列有关行政合同订立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合同的订立须采用招标方式B.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C.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D.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订立应依法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故A的说法错误。37.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主体。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孤儿院为牟取利益,将儿童以“中介费”、“劳务费”的名义出卖给其他人的,虽然单位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策划、实施这一行为的具体负责人构成拐卖儿童罪。A项,刑法已经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故A项错误。B项,追究单位(孤儿院)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违反了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故B项错误。C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立法者在危害行为发生后针对性立法的,也不得溯及既往。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孤儿院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这样处理既符合刑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更保护了儿童的合法受监护的权益。故D项正确。[注意]单位犯罪的根基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首先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只是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才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所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刑法没有特别地将其规定为单位犯罪,则按照相应的自然人犯罪处理。38.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C、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答案:A,B,C,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存款属于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被继承人在上海的房产适用中国法,在巴黎的房产适用法国法。39.(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不公开审理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答案:A,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40.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D解析:03考点:要约承诺規则讲解:《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只能撤销要约而不能撤回要约。《合同法》第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故要约无效,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41.下列哪些属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共有的产品质量义务?()A.不得生产、销售国家命令洶汰的产品B.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C.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D.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答案:A,C,D解析:。考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义务。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故A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38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故C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故D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是销售者特有的义务,故B选项错误。42.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工伤造成的地点、时间D.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答案:C解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3.中国于2069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缔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C.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答案:A解析: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A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国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目前我国宪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转化适用的情况,CD错。44.深圳天宝出口贸易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海龙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方式采取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天宝公司接受海龙公司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宝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必要的商业发票委托中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银行通过代收行汇丰银行向海龙公司收取货款,但是货到香港后,海龙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绝付款赎单,导致货物滞留码头,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A.汇丰银行有义务去码头提货,并妥善安置B.汇丰银行有义务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并且在天宝公司知悉并采取有效措施前妥善安置货物C.汇丰银行并没有提货义务,也无须通知托收行和收款人D.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答案:D解析:在托收付款这种方式下,付款人是否付款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能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托收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本题中的方式是跟单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本题中在海龙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并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银行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也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但是代收行负有通知义务,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所以,选项A、B、C错误,选项D是本题的正确答案。45.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A.国务院作出的决定B.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C.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D.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B解析:知识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此外国务院还可以以决定的方式设立行政许可,地方政府的规章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而且是临时性的,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最终还是要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所以选项B当选。46.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47.关于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B.《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D.《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A解析:。考查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48.(本题21分)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本题21分)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樊某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考点】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2.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3.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4.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详解】1.本案对三名共犯判处了不同刑罚,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该规定说明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应对杨某作出的处理。该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规定说明了对董某应作出的处理。该解释第346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该解释第430条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据此,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针对樊某的判决已经生效,应交付执行。2.《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据此,虽然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第二审法院仍应依照全面审查原则对杨某、董某的判决进行审查,并一并作出判决和裁定。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本案仅有贾某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而无其他上诉或抗诉,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本应生效,但是根据该解释第344条规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和该解释第345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针对董某和杨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仍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因此高级法院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两人的一审判决进行处理。4.《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定继续执行死刑。”49.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丙餐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某行为非代表甲公司所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选择A。50.关于法国宪政制度发展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从而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缓刑制度B.法国1791年宪法是法国的第一部宪法,并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C.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它确立规定的是责任内阁制政体D.法国1875年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包括三个宪法性文件、《参议院组织法》、《众议院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答案:A,B,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周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林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A.关于周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B.检察院签发的对周某的逮捕证C.起诉意见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阅卷权利。新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劝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确,这也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处,修改后可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兕条的规定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这扩大了阅卷的范围,对保障辩护人权利具有很大作用。52.652年完成的《唐律疏议·名例》有“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规定。该条属于国际私法中的、A、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答案:B解析: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唐律疏议·名例》该条规定了不同相犯者应当适用的法律,故属于冲突规范,B为当选项。5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日工资是50元,4月份的某周四单位安排王某下班后加班2个小时,单位最低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100元B、李某的日工资是60元,周六单位安排李某加班,单位最低应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120元C、陈某的日工资是70元,10月1日和10月2日单位安排陈某值班,单位最低应向陈某支付这两天的工资总数是420元D、冯某的日工资是80元,3月份的某周五单位安排冯某下班后加班3个小时,单位除应向冯某支付80元的基本工资外,最低还应向冯某支付120元的加班工资答案: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论时间长短,单位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是300%。A选项中单位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75元,D选项中单位应向冯某支付40元的加班工资;B选项中单位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60元;C选项正确。5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中合同没有成立,故不可能是违约,A错误;尽管本案中甲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是因为甲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这对于乙的损失来说并没有过失,不具有过错,因此,侵权和缔约过失都不成立,故甲不承担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甲在经营战略调整之后没有及时通知乙,并因此造成乙的损失时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之间没有最终订立关于零件的买卖合同,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的过错的要件。故BC都错误。55.甲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并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甲委托了律师乙,案内有一证人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通知乙到庭辩护,但乙未到庭,甲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B.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甲C.乙对不利于丙的书面证言有异议,申请法院通知丙出庭作证并向法庭说明该证言对甲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丙出庭作证D.如果法庭决定通知丙出庭作证,但发现丙一个月前刚去美国留学短期无法回国,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丙不出庭作证答案:A,B解析:《高法解释》第188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A中,还需要被告人同意才行,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195~198条的规定,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还需要经过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如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陈述等环节后,公诉人才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故B错误。《高法解释》第205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C正确。《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D属于上述“(三)”的情形,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56.根据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B.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属于授权行政主体C.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D.受委托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所以选项A错误。派出机构属于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关属于职权行政主体。所以选项B错误。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所以选项D错误。57.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在装配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其赔偿。而甲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自己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因此质量问题应当由乙公司负责,因此甲公司拒绝了丙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款。鉴于此,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丙公司支付货款。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a.认为受理丙公司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b.认为甲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c.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赔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d.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答案:D解析:。乙公司在本题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只能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甲乙两国因边界矿产开发纠纷诉至国际法院。目前国际法院中有一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该法官就任前曾参与该矿产开发。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院法官的候选人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B.本案中,乙国可以申请该名具有甲国国籍的法官回避C.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裁判,则该判决对甲乙两国均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拒不执行,胜诉一方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D.若甲国国籍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则乙国可以推荐一名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该名法官在该案件中和甲国国籍的法官都没有投票权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确实需要在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并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才能当选。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国际法院法官的人选没有否决权。注意,这里的选举规则是规定在《国际法院规约》中第10条,与之前所述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并无冲突。选项B正确。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从一般原则上来说,国际法院的法官并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该法官就任前曾经参与相关案件,则仍可适用回避制度。题目中明确表示该名法官在就任前曾经参与过争议矿产的开发工作。所以乙国可以申请其回避。选项C错误。前半部分正确,确实对两国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一方拒不执行的话,国际法院是没有权利强制执行的,这点与国内法体系中的审判体系差异巨大。另一方只能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记起来也很简单,执行必然要采取行动,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若”,结论部分以“若”为条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此种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与其他法官“同案同权”,都能够参与投票。D项中的表述错在后半部分关于投票权的内容。59.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选项A正确。有效辩护原则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选项B错误。有效辩护原则的内容之一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据此可知,有效辩护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诉讼过程,并不是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选项C正确。有效辩护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选项D正确。根据有效辩护原则,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60.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的事项有( )。A.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B.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C.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必须高于每股净资产、低于每股收益D.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1)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61.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法官老林说盘叔是个“土法官”,为充分发挥作用,可临时聘请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C.律师小李说盘叔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禁止其继续代理案件D.公证员老万说盘叔熟悉法律法规,有几十年处理纠纷经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答案:B解析:A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此,盘叔的学历未达到上述要求,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年满23岁;④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⑤身体健康。因此,盘叔可以作为检查监督员。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盘叔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且盘叔调解纠纷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不可以禁止其代理案件,不可以批评教育。D项错误,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l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本题中,盘叔不符合上述公证员的条件,不得担任公证员。62.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其中,哪次修订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04年《宪法修正案》答案:D解析:。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第33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杈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63.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答案:A,B,C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冒名者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意即冒名者是公司的股东,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选项A、B说法错误。本题中,姚顺为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也无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选项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本题中,胡铭为冒名者,因股权出资尚未缴纳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应当由胡铭承担。64.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效力待定答案:A,D解析:【考点】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效力待定【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题中,刘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的行为没有取得王某的同意,应为无权代理,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求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张某感到有利可图并没有告知王某的行为表明其不具有为王某利益的意思,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本题中,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时仍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形式上不存在张某受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因此,张某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65.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2年)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针对的是违法者。法院认为“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即2被告均非违法者,故A项错误。本案发生诉讼了,故不存在“不诉免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也无“协议”,故也不存在“协议免责”,故B项错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其实就是上述法律适用过程。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过程。故C项正确。题干中,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形下,以公平作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法院之所以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就是因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D项“主要不是”的表述错误。66.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编成盲文出版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佝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0、22条。67.中国江苏龙叔公司与意大利图歌公司签订DAT(南京)的合同进口一批服装,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A.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南京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需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业务B.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C.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给买方D.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南京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答案:B解析:DAT?(Delivered?at?terminal)(中文:运输终端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加的贸易术语。DAT?术语下,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题中,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才完成交货。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关于清关手续,DAT?术语下是“卖出买进”,即: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出口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办理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而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故C?项错误。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风险转移,DAT?术语下是,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D?项“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南京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说法错误。68.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航空公司必须遵循《合同法》、《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不能随意拒载乘客,体现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选项B错误,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选项C正确,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选项D正确,行业惯例可以作为习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裁判依据。69.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2011年)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70.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2016年)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据此,A项“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做法错误。上述《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据此,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据此,C项做法合法。上述《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据此,D项错误。71.民警甲在夜间巡逻期间。见一货车停放在路边,但是驾驶室内并没有人,甲觉得可疑便上车去搜查。恰好货车司机乙回来,因为夜黑没有看清甲的警服,误以为是偷车的,便手持木棒向其挥过去喝令甲下车。甲却误以为乙是犯罪分子偷袭,情急之下开枪将乙打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过失致人死亡罪D.假想防卫答案:D解析:本题仍是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民警甲误以为是犯罪分子偷袭而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72.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定的标准处以罚款。该标准是( )。A.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C.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下列说法中哪一项不正确:A.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C.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D.法院调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AB选项正确,不选。《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C选项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应选。74.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讼,在法庭上,刘某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刘某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A:应将刘某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B:直接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予以判决C:在判决前,刘某要求委托辩护人辩护,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不予准许D:在判决前,刘某要求陈述意见,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听取了他的陈述意见答案:B,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25条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因此,BD两项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26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民诉意见》第127条规定:(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应该注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何种方式,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相应的程序予以追究。7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答案:C解析:【考点】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详解】甲是意欲通过拍裸照来勒索乙的钱财,是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索乙的个人财物,并非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排除A选项和B选项;敲诈勒索罪以行为人实施敲诈行为为实行着手,本题中,甲并未来得及实施敲诈行为,只是为拍裸照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排除D选项,正确答案应当为C选项。76.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2011年)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量刑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据此,A、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种情形应当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再纠正本案,而是等维持原判的裁定生效以后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而已。据此C选项也是错误的。本题选D。77.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B.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C.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D.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唯一保障答案:D解析:。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但不是唯一保障。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甲商场委托乙加工厂加工5000套西服,由甲商场提供样品和布料。在加工过程中,双方因资金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商场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B.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C.甲商场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均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D.甲商场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均属于违约行为答案:A解析:。依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賠偿损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79.2005年4月至9月间,赖某为牟取私利,先后两次以2,00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驻马店市购买了伪造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军车车辆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共20本,并以500至800元的价格卖出,获得赃款3,500元。赖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B.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C.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D.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答案:A80.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D.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答案: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约定的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有两个,属于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此种情形下可以由仲裁协议签订地H市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1.甲村与乙村交界处20公顷土地的权属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早日解决问题,乡政府在双方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经过审查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乡政府的行为属于:()A.行政处罚B.行政裁决C.行政调解D.行政确认答案:B解析:。乡政府对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土地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所作的确定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乡政府的裁决虽然经过了调解程序,但其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作出的,并不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82.王某和张某之间由于借款纠纷而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之后,王某认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并不是判决,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所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以下对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A: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B:调解书等同于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C: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只有以制作判决的形式结案才具有强制执行力D:诉讼中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中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54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可见,调解书具有等同于判决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83.共用题干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84.律师梁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李某的母亲,让其劝说证人朱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朱某1000元,朱某收下钱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李某无罪释放。随后李某母亲给李某办理出国手续让其逃往国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B:朱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C:梁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D:李某母亲让李某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答案:C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不是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因为朱某犯的是伪证罪。朱某构成伪证罪,其与梁某并非共犯,二人并无共同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共谋。李某已经被释放,所以其不可能构成脱逃罪,因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正在被关押的人,所以也就不能说李某的母亲为李某脱逃罪的共犯,李某母亲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窝藏罪。85.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20曰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A项,乙作为国有公司的财务主管,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甲的恳求,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10万元挪用给甲进行营利活动(炒股),成立挪用公款罪。其中甲是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是实行犯。故A项正确。B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没有归还时间的限制,即使在20天后归还的,也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C项,乙非法收受甲送的名表,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乙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必须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86.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答案:B解析: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A项错误。对于保证人没有人数要求,而且,郭某的父亲和母亲都可以担任郭某的保证人。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删除了“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故C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4条规定,D项错误。87.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替补制度,下列选项中对替补制度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B、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D、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且未及补选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答案:A解析:见《宪法》第8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88.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89.共用题干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如果裁决退货,海塘公司不服,可以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B: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D: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90.里尔是甲国派驻乙国使馆的商务参赞,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里尔的职务可因下列哪些情形而终止?()A.里尔的任期届满B.甲国与乙国外交关系断绝C.里尔被甲国召回D.乙国要求甲国召回里尔答案:A,B,C,D解析:。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ABCD正确。91.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4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搜查罪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招摇撞骗罪答案:A解析:王、刘二人通过胁迫的方式强行取走黄某400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因此A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的行为已然达到压制黄某反抗的程度,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黄某的人身自由,而且侵害了黄某的财产,评价为非法搜查罪显然是不充分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既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又未实施欺骗行为,不成立招摇撞骗罪,因此,D项是错误的。9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答案:B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讲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故A错。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故B正确。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故C错。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错。9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B.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C.加收滞纳金与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强制措施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加收滞纳金为间接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直接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机关为保护缴纳人履行纳税义务而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只不过前者为间接强制,后者为直接强制。94.共用题干李某多次挪用公款,第一次挪用3万元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2个月后挪用3万元用于归还第一次挪用的公款,第三次又挪用5万元用于赌博,期间李某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2万元贿赂。对李某如何定罪处罚?()A:认定李某挪用公款5万元B:认定李某挪用公款8万元C:认定李某受贿2万元D:认定李某共挪用公款11万元答案:B,C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详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曾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界定为贪污罪。但1997年《刑法》第384条第1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规定这种情形下,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不包括主观上不想归还。B选项的“不退还”是由于客观原因,C选项的“不退还”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因此B和C都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BCD都错误,A正确。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客观行为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依据,但不能说只要有平账行为其主观上就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B选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并没有与甲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不构成共犯,故B选项错误,不入选。D选项,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选项,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考点】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详解: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所以李某共挪用公款8万元。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李某收受他人2万元,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下列法律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B、中国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考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详解: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本题中A、B、C三项均属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范畴,但D项系政府间贷款,不属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故为正确答案。96.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失业保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B.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C.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答案:A解析:选项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教材P357。97.共用题干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98.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详解:甲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6条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两者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99.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甲被指控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第一审审理,判处甲无期徒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甲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口头方式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C.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的审理程序。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据此,被告人上诉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A选项正确。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本案属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故B选项错误。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据此,二审法院审理案件遵循全面审查原则,不仅针对量刑进行审查,而且针对事实部分等进行审查,C选项错误。D.选项,《刑诉解释》第318条规定:"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现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D选项正确。100.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制定制度,故B项错误。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文本的修改,并非宪法附则,故C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附则》”的表述错误。《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D项正确。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南京某锅炉厂将其生产用的锅炉设备(价值8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保险。2010年9月18日,由于监控温度计的表失灵,炉温急剧上升,在危急万分时刻,锅炉设备随时有爆炸的危险。为了防止锅炉爆炸,有关人员决定立即向锅炉内投入大量冷却剂降温,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但结果导致锅炉及附属设备报废,锅炉的价值加上采取抢救措施时的费用共计116万元。因此,锅炉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锅炉厂诉至法院。问下列关于该案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116万元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B.36万元的损失应由锅炉厂自己负责C.80万元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D.36万元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但应减免锅炉厂相应比例的保险费答案:B,C,D解析:。《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题中保险标的的损失为80万元,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为16万元,依据上述法条,保险人应当承担该费用,该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故80万元保险标的损失,再加上36万元的必要措施费用(在80万元之内)共计116万元,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则A项正确,其余错误。B、C、D项当选。2.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正确。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没有效力层次方面的高低差异。所以B选项错误。第5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所以D选项错误。3.在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下列哪个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A.庭审过程中,证人张三和李四共同出庭指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B.证人王五因工作繁忙未在书面证言上签字就匆忙离去C.证人美国人杰克出庭作证,人民法院未提供翻译人员D.证人赵六佩戴面具出庭作证,未公开其真实姓名答案:D解析:《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2)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3)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故本题ABC不当选,D项是对证人的保护。4.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杀身亡D.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食用油买卖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进行B:丙公司有权取得非专属于甲公司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权利C:甲公司对乙公司仍须承担连带责任D: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答案: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问题。依《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6.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据此,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选项B“……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的说法错误,应当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只要委员长会议未决定不公布就应当向社会公布。C项似乎意味着:公布必须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故选项C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选项D说法正确。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B、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C、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D、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考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措施。详解:《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本题应选A、B、C、D。8.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详解】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确定了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以及方式等基本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选项BCD表述正确。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不是撤销案件,选项A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9.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主体(  )。A.只能是行政机关B.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C.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D.可以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10.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孙新和孙立系双胞胎兄弟,2017年3月10日,弟弟孙立拿着哥哥孙新的身份证与哥哥的女友韩孟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4月2日,哥哥孙新因病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爱上了照顾自己的小护士马冬梅,二人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下列A.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B.孙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C.法院应当宣告孙立和韩孟的婚姻无效D.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和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韩孟和孙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A、B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题中,孙立和韩孟二者并不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12.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撤销,关于裁决撤销的具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只能全部撤销B.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独任审理C.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有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效果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13.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根据中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B.中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当事人可在收到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错,因为一国的法院是不应依据本国的法律撤销一项外国的仲裁裁决的。依《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B正确。C错,因为某些可作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并不适用于涉外仲裁裁决,如作为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D错,依《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1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答案:B解析:《反垄断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ACD选项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责,B项是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B项正确。15.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答案:B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详解】《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进行了修订,但2013年司法考试仍旧考的是2001年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由此可见,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并非是商标专用权人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未进行标明并不影响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据此,本题A项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C项符合该条第4项的规定,D项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均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B项丙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的规定,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因此B项当选。需要指出的是,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就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修改,其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但这对本题作答没有影响。据此,A项符合该条第1项的规定,C项符合该条第5项的规定。16.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务合同B.要式合同C.有偿合同D.诺成合同答案:C解析: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17.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商事仲裁。A项,《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仲裁机构与仲裁地均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B项正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条第2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C项正确。D项,该仲裁规则第1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D项错误。18.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19.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该专利许可方式是( )。A.独占实施许可B.普通实施许可C.排他实施许可D.禁止实施许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20.按照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下述说法错误的有( )。A.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B.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C.定金是在违约时支付的D.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任意设定E.交付定金是成立定金合同的要件答案:C,D解析:知识点:定金。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的总金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21.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A、货运代理关系B、船务代理关系C、外贸代理关系D、买卖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22.陈大军原有某农村宅基地,后来刚好遇上开发的好时机,陈大军到处喊冤无门便开始走上上访道路,却因此而被行政拘留。陈大军对此拘留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利益,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是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某一天陈大军发现自己出现在当地电视台的地方新闻栏目,电视影像并没有对自己的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且节目中泄露了其性别、单位等个人信息。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电视台侵犯了陈大军的肖像权B.电视台报告内容真实,没有侵犯陈大军名誉权C.电视台侵犯了陈大军的隐私权D.电视台的报道属于虽然内容真实,但仍侵犯了陈大军的名誉权。答案:C,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侵权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本案中电视台使用陈大军的肖像并非是为了营利,因此A错误。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电视台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播出了陈大军图像等,陈大军正在行政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其行为性质还没有定论,而电视台的行为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因此B错误,D正确。电视台在节目中泄露了陈大军的性别、工作单位等信息,是侵犯其隐私的行为,因此C正确。23.被害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追究乙轻伤害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查符合自诉条件,予以受理。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甲和乙在判决宣告前可以自行和解B.乙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C.甲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便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因自诉人不能到庭,决定中止审理此案D.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答案:C24.甲与乙恋爱3年,甲为此向乙送去聘礼2万元,为乙购买两套衣服花费1000元(乙已经穿用),后因乙的过错导致两人结束恋爱关系。甲向乙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3万元及聘礼和衣服费用21,000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的恋爱关系受婚姻法调整B.乙应返还聘礼2万元C.乙应支付青春损失费3万元D.乙应支付衣服费用1000元答案:B解析:。甲与乙的恋爱关系不受婚姻法调整,但乙应返还聘礼2万元,对于青春损失费不予支持,对于消费物的费用也不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B。25.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权撤销权问题。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偾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权,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26.下列哪些情形中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民警李某下班回家时见到其父与邻居争吵,怒从心起,开枪将其邻居打成重伤B:某公司从某县规划局获得规划许可后兴建厂房。该县规划局以城乡规划依法调整为由撤回颁发给该公司的规划许可C:部队在一次军事演习中因操作失误将一农户的房屋炸毁D:某县政府违法征收某村40亩土地以建设县政府招待所答案:A,B,C解析:A项,李某开枪将其邻居打成重伤,与行使职权无关,属于个人行为,应由李某本人承担赔偿责任。B项,该县规划局撤回颁发给该公司的规划许可,给该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而非给予国家赔偿。C项,部队因操作失误将一农户的房屋炸毁;应依法给予补偿,而非给予国家赔偿。D项,违法征收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给予国家赔偿。27.某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2013年公司资产10亿元,2013年年初公司购买了价值2亿元的航空设备,2013年6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哪些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A.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8亿元B.更换董事长C.公司继续购买1亿元的航空设备D.公司以价值5000万元的办公楼为另一个公司设定抵押答案:A,C解析:。考查公司特别表决事项范围。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9条,董事长的更换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并非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事项。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购买厂房属于购买重大资产,D选项是对外提供担保,并未明确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所以不应选。28.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假设为了规范管理网络预约专车及出租车行为,国务院准备全面修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交通部认为该条例需要修订,应当在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B.该条例不能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起草C.该条例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D.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进行评估答案:A,C,D解析:(1)立项是决定进行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决国务院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立项主要解决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因此,该条例制定的立项环节需要分三步走:第一步,交通部报请国务院制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步,国务院法制机构汇总分析后,认为确实有必要制定,则将《道路运输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第三步,国务院批准了该立法计划,至此,立项环节完毕,《道路运输条例》就正式启动了制定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2)就“具体起草”而言,应当由国务院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起草。所以,B选项“不能由法制机构具体起草”是错误的。(3)起草中,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C选项正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中,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环节为“应当”公布,审查环节为“可以”公布。(4)在审查中,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为了体现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所以,D选项正确。29.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B、法官做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答案:B解析: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即体现了这一点,ACD错误。法官作出判决引起赫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这一法律关系,因此其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B正确。30.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春晖公司派遣财务人员到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在点数现钞时发现15张百元假钞,予以收缴并出具《收缴凭证》。春晖公司有权:()A: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B: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向工行甲市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D:向人民银行乙县支行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D解析:收缴假币,具有强制性,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此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应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工商银行虽然属于企业,但根据上述条文,其获得相应授权。故本题中,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收缴假币的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属于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授权组织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工行乙县支行直接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是人民银行乙县支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31.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应当引咎辞职C.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9条。32.甲、乙两公司以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CIF术语订立了一份玻璃器皿的销售合同,卖方甲公司对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则下列不同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哪种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A、由于运输迟延,该批玻璃器皿运至目的地时市价大跌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由于发货人在发货前包装不当,致使玻璃器皿在途中破碎C、货损由于该批玻璃器皿本身存在固有缺陷造成的D、由于船长超速驾驶致使船舶触礁沉没造成玻璃器皿全部灭失答案:D解析:保险公司对海上运输中被保险货物发生的以下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例如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3)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缺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者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本题中A、B、C三项都属于除外责任,而D项属于承运人驾驶船舶的过失,不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3.某市甲区某企业经位于乙区的市建委批准在甲区建设一栋3层的厂房。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加至5层。市建委以其违法建房为由要求将整栋楼全部拆除。该企业不服向位于丙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后决定责令该企业将超层部分拆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应当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可以向该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C.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建委可以申请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讲解: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故应当以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市政府充当被告的情形下,受理该诉讼的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的行政行为是拆除房屋,针对的是不动产,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甲区)的法院管辖。综合而言,若起诉,本案应由“甲区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区本身不存在中级法院,负责甲区的中级法院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A说法正确。在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若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由复议机关申请,故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规则),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规则)。因此,本题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由市政府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故选项D也是错误的。34.北京泰禾有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后,相关主体申报了下列权利,其中债权人的主张可以实现的是:A.甲对泰禾公司的债权尚差3个月才到期,甲要求申报债权B.管理人解除了丁企业与泰禾公司的合同,丁企业要求就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C.泰禾公司欠乙企业100万元货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丙主张若乙申报全部债权,则丙在泰禾公司破产终结后其保证责任免除D.若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则丙尚未代替泰禾公司清偿债务时,也可以以其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以下请求权,得成为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的债权;由担保债权经担保物清偿后未足清偿的部分;破产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应计算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票据追索权。(2)以下请求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破产财产分配后开始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票上的权利。A项:《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所以,A项是可申报的破产债权。B项: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因此,B项正确。C项:第124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并不免除。D项表述正确,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综上,本题ABD当选。35.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申请回避权D.撤诉权答案:C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B.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C.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D.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国有土地的收回讲解:《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故本题应A、B、C、D均选。37.邓某与王某200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2004年1月离家,直到200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200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告知王某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邓某死亡,双方婚姻关系自动消灭B.告知王某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邓某失踪,然后才可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C.应当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D.裁定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直接起诉离婚案件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另外,根据《民诉意见》第169条及《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应当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C选项正确。38.在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仅有被告人王某一人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院查明王某无罪,但此时王某突然死亡,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宣告无罪B.驳回起诉C.撤销案件D.终止审理答案:A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死亡的处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书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本案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宣告王某无罪,对其他同案犯继续审理,故A选项正确。39.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40.共用题干甲国人杰克,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杰克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杰克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杰克具有甲国国籍,故甲国对杰克有属人管辖权。B、依据被动属人管辖规则,乙国对杰克对乙国商船从事的海盗活动有管辖权。C、丁国有权拿捕杰克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答案:A,B,C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41.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项表述正确。所谓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者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理解显然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表述正确。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结合第2款的规定来解释第1款,显然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表述正确。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但该位阶关系是初步的,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法律人在推翻时,必须要充分地论证,提供更强的理由。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42.小学生甲,9岁,在学校组织夏令营篝火晚会中离开营地买东西,班主任老师乙疏于照看没有及时发现。甲与晚会营地外面的商贩丙发生争执,被丙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学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B、应由商贩丙承担侵权责任C、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D、学校与商贩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甲,9岁,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A选项正确,不选。《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侵权人商贩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有过错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故B选项正确,不选;C选项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当选。43.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A选项中,警察将乙送医途中,因车辆故障致使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最终造成死亡结果,这一异常因素的介入已导致甲的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A错误。B选项中,乙的行为不属于异常因素,不能中断甲行为与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B错误。C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错误。D选项中,乙的自杀行为属于异常因素,中断了甲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正确。应选D。4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我国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些机构是:()A.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我国法院B.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我国法院C.申请人所在地的我国法院D.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答案:A,D解析:。《贸仲规则》第17条规定,当亊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亊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45.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通知达重公司变更被告B.市质监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法院追加且达重公司同意,市市场监管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答案:D解析:(1)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定步骤如下: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第一步为必经步骤,不能跨越。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注意此处追加的是第三人,而不是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本案,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起诉,属于“告漏了”,而不是“告错了”的情况,法院应当是追加被告,而不是变更被告,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两造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选项错误。(3)田某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其被打伤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此时,他的人格已经被所属的行政机关吸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综上,46.下列关于法律移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B.只有发展中国家采纳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律移植C.法律移植应该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D.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法的法律也是法律移植答案:B47.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答案:D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选项D不符合规定。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答案:A解析:《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相比,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故A项对。《大清新刑律》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故B项“打破了”错误。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清末司法体制改革时将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故C项“职权未变”说法错误。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故D项“两审制”说法错误。49.原告张某外出取证,结果回来的时候不幸遇到了洪水暴发,被阻在外省无法回来。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原告归来。7个月后,原告终于可以出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案件已经超过审理期限,需要请求法院院长批准延期B:应作出裁定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C:应作出决定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D:直接传唤当事人出庭,案件继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民诉意见》第167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因此法院不需作出裁定或者决定,D正确而B、C错误。诉讼中止意味着案件审理期限的中断,所以虽然原告外出7个月没有回来也并非超出了一审案件6个月的审理时限,A错误。50.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答案:A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韩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不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直接作为法官判案的事实根据,故A项错误。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法律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综上所述,B项正确。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是行为,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比如婚姻登记)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比如犯罪行为)。故C项正确。法伦理性原则,隐含于规整(即法律规范调整)之中,只有借助它们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它们的基础是实质的正义内涵,它们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使得法律规范具有正当性。法伦理性原则,在我国民法中表现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等。“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法官的该解释显然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故D项正确。51.在一场街头斗殴中,参加者甲被多人围攻,拳打脚踢,情急之下甲拿出怀揣的水果刀,将离其最近的乙捅伤。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査起诉后,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仍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较大分歧,遂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若上级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不起诉,则县检察院可以不服从B.若上级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则县检察院必须服从C.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则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合议庭可以作为主要参考D.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经县法院审理宣判,则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要求县法院进行二审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故D项错误。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相关规定,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而并非参考,故C项错误。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故A项错误,B项正确。52.下列有关法与政策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体现全党意志B.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C.政党政策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D.法相较于政党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答案:A,B,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与政策。C选项错误,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53.关于犯罪排除事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物B.与紧急避险一样,正当防卫也必须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C.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则必须要小于所保护的法益D.尽管特殊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能会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也不能进行挑拨防卫和事前防卫答案:B解析:考点:犯罪排除事由讲解:关于A项。正当防卫是面对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因此,其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主人对自己的动物具有管理的过错而导致动物自发侵害时,针对动物的反击,也可被视为正当防卫。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由于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方,因此,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但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因此,其没有限定性条件,即不一定非要等到迫不得已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B项错误,当选。关于C项。由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对象不同,因此,二者在限度条件上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小于所保护的法益,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则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要保护的法益,例如,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场合。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场合,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保护的法益。但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本质也是正当防卫,因此,其必须要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性条件,绝不能进行挑拨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假想防卫等。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54.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医生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取药品销售商回扣10万元,构成受贿罪B:张医生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取药品销售商回扣1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张教授代表所在学校采购教学用品时,收取销售方购物卡5万元,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张教授代表所在学校采购教学用品时,收取销售方购物卡5万元,不构成犯罪答案:B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廖得志虽然将属于M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3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但是最终未造成严重损失,廖得志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廖得志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廖得志系M公司副总工程师,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其不构成受贿罪,因此,D选项正确。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B正确,A错误。第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故C、D错误。55.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有( )。A.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C.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的D.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E.法人依法终止的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56.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57.★★设立于明代的廷杖制度,具体执行廷杖击杖责打的是、()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司礼监宦官B.兵部官员C.刑部官员D.锦衣卫人员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刑罚制度。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犯过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代则成常刑;所以,廷杖制度的创设应是在明代。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58.甲、乙二人共同盗窃金融机构,第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甲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死亡。关于第二审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上诉期满后,对乙的判决生效,可以交付执行B.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甲、乙的案件一并进行审查、处理C.第二审法院认为甲构成犯罪,但量刑过重,应当改判D.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对乙量刑过轻,应当改判加重其刑罚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栽定。由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59.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卡罗琳是馆长,麦肯锡是参赞,布莱克是甲国籍翻译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派遣卡罗琳前,先征得乙国同意B.麦肯锡在履职期间杀害乙国公民,乙国司法机关不可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布莱克与外交人员享有相同的特权与豁免D.如卡罗琳因车祸意外死亡,其家属在卡罗琳死亡时丧失外交特权与豁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正确。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B正确。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C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会计等,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其特权与豁免存在若干限制,如不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C选项混淆行政技术人员与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D错误。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且为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在外交人员死亡时结束。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B.“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C.“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D.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商标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据此可知,“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而非证明商标。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据此可知,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因此,“河川”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选项D正确。商标权用尽原则,指的是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依据商标权用尽原则,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6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A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A.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A公司分立成BC两个新的公司,A公司不再存在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D.因违法经营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项均是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B,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据此,对于本案正确的做法是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选项D是正确做法。本题是选非题,故本题选ABC。63.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乙女生育了一个女儿,2015年开始,甲男到广东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18年1月4日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中乙女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监护权也归乙女,甲男再给乙女5万元补偿费。甲男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于2018年2月15日制作了调解书,并于2月16日通知双方到法院签收调解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B.乙女于2月17日来法院签收并取走调解书,而甲男因为工作繁忙一直于2月20日才签收取走调解书,则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2月20日C.调解书制作完成后,甲男拒绝接收,其行为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D.乙女签收调解书时,发现法院调解书内容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并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重新制作调解书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1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本案不属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范围,故A项错误。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甲男与乙女属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规定》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C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故D项错误。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答案:A,B,D解析:(1)选项A:“监事担任董事”——主要成员兼任,丙公司和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2)选项B:“甲公司董事之弟”——投资者董监高的近亲属,张某和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3)选项C:“持有甲公司20%股份”——投资者的股东,可惜不够“大”,如果持有甲公司30%以上股份,王某和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4)选项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投资者的董监高”,李某和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65.关于起诉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起诉时,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立案后,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起诉时,法院认为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案行政庭审理D.立案后,法院发现其他法院已经就本案作出生效裁判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B解析:考查对起诉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B项正确。66.下列哪些合同发生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本条规定的是单边法律适用,即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该条9项规定都有一个前提,即合同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因此A项错误。第5项规定除是在中国领域内履行外,承包的还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C项错误。B项和D项分别符合第3项和第8项规定,因此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6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捡拾毒品后未依法上交相关部门而私自销毁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B: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而遗弃罪则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竞合的犯罪C:宠物饲养者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导致他人重伤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犯罪D: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后不召回,引发事故的,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答案:A,B,D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详解: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捡拾毒品而私自销毁的,不满足持有的情形,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选项A错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遗弃罪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选项B错误;宠物饲养者有看管宠物的义务,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能履行其义务而不予履行,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不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C正确;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不召回,属于应履行召回义务而不履行,成立不作为犯。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68.在下列哪些选项中,时间、地点或者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B.虚报注册资本罪C.叛逃罪D.倒卖文物罪答案:A,C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相关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问题。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法律才把它们规定为犯罪构成的要素。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可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叛逃罪对时间、地点有特定要求。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倒卖文物罪均没有时间、地点或者方法上的要求。69.共用题干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青岛理算适用中国法B、在青岛理算适用第三国法C、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法D、在日本理算适用第三国法答案:A,C解析:《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参见上题。《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70.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15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不能据此否定乙构成绑架罪,因为乙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故B项正确。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本人亲自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利用他人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形。从外观上看,乙并未亲自杀害丙,丙系死于甲之手,但是,在剥夺丙的生命这一点上,乙与甲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并未亲自杀人的乙也应对甲杀害丙的行为负责。乙属于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在共同故意杀人的限度内)利用其他共犯人杀害被绑架人,故对其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项错误。71.甲平日游手好闲,一日在某停车场溜达,见四下无人,盗窃一辆轿车的车牌,并给车主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称拿2万元赎回车牌。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C.构成敲诈勒索罪D.车牌本身价值不大,不构成盗窃罪答案:C,D解析:盗窃罪要求盗窃物品本身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但车牌本身的价值并不大,因此盗窃车牌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机动车车牌也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72.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某县新建的批发市场进行招商,由于地段好,客流量大,所以本地商户蜂拥而上,某外地商户李某出价高所以抢得一个较好的摊位,令本地人恼火万分,他们唆使工商局工作人员陈某以不按时交纳管理费为名,强行将摊位的执照摘走B:某市居民李某向市检察院举报本市公安局长陈某收受贿赂草菅人命,结果检察院检察人员段某为徇私情,将举报人的情况透露给陈某,导致李某被打击报复,造成二级残废C:某市消协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市场大量批发注水肉,遂组织工作人员将该市场封闭,结果造成无辜商户李某经济损失2000余元D:某国有企业工人李某在日常作业中受工伤,按规定应得抚恤金5万元,但该企业以经营效益不好财政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工商局工作人员陈某强行将摊位的执照摘走,属于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应选。公安局局长陈某对李某打击报复,是陈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排除B项。某市消协并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故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排除C项。企业拒付抚恤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排除D项。73.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答案:A解析:【考点】专利申请优先权【详解】《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所以,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所以,张某在广交会上的展示,可能会因为甲国和《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对申请专利新颖性的要求不同,而受到影响。所以,B选项错误。即使甲国也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但专利的申请与批准还是各国主权内部事项,中国批准,不代表甲国一定会批准。所以C选项错误。对外国人的专利申请,通常要由本国的专利代理人进行,所以D选项错误。74.孕妇甲某日公园散步,碰到乙的藏獒向自己直冲过来。甲虽拼命奔跑,右腿仍被咬伤,并且因为受刺激而早产,生下不足七个月的儿子丙。丙因未足月,患上各种先天性疾病。甲丙二人遂将乙告上法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藏獒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故乙承担无过错责任B.甲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但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C.丙的早产是因为甲的奔跑行为所致,与乙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丙在受侵害之时尚未出生,所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权要求乙进行赔偿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动物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权利能力讲解:《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属于危险动物,乙应当对其饲养动物的致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故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化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的右腿被咬,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错误。C项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胎儿因为孕妇受惊吓而早产,其原因包括惊吓、奔跑等多种因素,即便是奔跑,也是孕妇面对危险时的自然反应,不会阻断乙的加害行为与丙的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涉及胎儿的权利能力和利益保护问题。《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依照民法原理,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视为胎儿既已出生。胎儿不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受保护;胎儿出生之后,可以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主张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75.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A.王某2010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11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D.王某2008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11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对该问题考生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76.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C.安某4.5万元,赵曱5.5万元D.安某2.5万元,赵曱7.5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继承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77.乙为甲的债务人,乙将其滑板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的同意,将滑板出质于丙,丙不知道此滑板为乙所有。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对滑板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B.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C.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D.对滑板的毁损、灭失,乙可以向有过错的丙索赔答案:C解析:质权的善意取得,不同于普通善意取得。质权善意取得不需要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质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①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②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擅自为他人设置质权;③受让人与动产交付时为善意,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④已完成交付。A选项质权人擅自实施处分质物的行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丙满足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78.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当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如何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B、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C、应适用国内法的规定D、由全国人大确定应适用何种法律答案:B解析: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依法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有:()A.人民检察院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C.保险公司D.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答案:A,B,C80.李某盗窃了一张存折(上面有存款7,000元),还没有来得及去取款,就被失主报警,李某随即被抓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李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C.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李某盗得存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81.张某在临死之际留下书面遗言决定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留给自己包养的年轻“二奶”丽丽,该书面遗言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张某死后,其合法配偶与丽丽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丽丽无权获得相关财产。请问法官在这里运用的是哪种法律推理?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C、辩证推理D、类比推理答案:C解析:在本案中,对于题目涉及的问题实际上《继承法》中有相应的关于遗赠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没有采用该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这属于典型的辩证推理。82.关于量刑辩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宋某在审判过程中做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B公诉人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建议C.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发表量刑意见D.被告人丁可以在量刑辩论活动中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査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选项A中“先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说法错误,但本题题干要求选择说法错误的选项,故应选A。《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由此,B、C、D选项说法均正确,不选。83.关于宪法的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和民主紧密相连,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D.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其中,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的基本特征。就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两者关系而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因此,D选项错误。84.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答案:A,C,D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理论和《刑法》的相关规定,ACD项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卡拉OK厅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并不能包含在“发行”之内。B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下列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表述正确的是:()A.在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下B.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C.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答案:A,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所以,我国采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保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如果行政机关有执行权的,则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应该裁定停止执行;但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话,则因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未确定,所以法院不宜准许执行。86.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某些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此类合同未经批准时的效力状态是()。A.无效B.可撤销C.未生效D.效力待定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87.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答案: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选项A错误,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考试进行作弊,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选项B错误,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本案中,乙没有为他人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因此不能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选项C.D正确,代替考试罪是行为犯,只要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的,即构成本罪。因此,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88.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钱某占有。赵某在音响设备设定担保的期间,将该设备卖给了自己以前的熟人方某,并且告知方某该音响设备已经质押的事实,让方某在柯某还清钱某借款后自己向钱某要回该音响即可。柯某也同时通知钱某在自己归还借款后直接将音响交给买受人方某,钱某答应此事。但是,柯某并没有将该音响抵押的事实告知方某。柯某获得上述款项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价款共计2万元,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柯某,要求支付运费,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沈某、舒某、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强某修理,钱某无力支付强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强某留置。问题:1.沈某、舒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2.钱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由谁承担?5.柯某到期不能清偿县良种站的货款,县良种站最多得到多少赔偿?6.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舒某要求行使抵押权,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强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如果方某得知柯某所转让的音响已被抵押给沈某,那么方某有何方法可以让该抵押权丧失效力?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对舒某的抵押权的效力有何影响?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沈某、舒某已经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因为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2.钱某取得了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因为标的物置于钱某的占有之下。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应当由县良种站承担。《合同法》第62条第6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5.县良种站最多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在柯某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适用违约金条款,县良种能得到2000元的赔偿;如果适用定金条款,则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显然适用定金条款对县良种站更有利。6.强某的留置权优先于沈某的抵押权,优先于舒某的质押权,优先于钱某的质权。7.方某可以代柯某向抵押权人沈某清偿7万元的债务,使沈某的抵押权消灭。方某代柯某清偿后可以向赵某追偿。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舒某的抵押权也不能因此而进位。89.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第(1)~(2)题。(2012年)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答案:B,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见,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公安机关没有申请权,只有建议权。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至于是否需要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向法院移送案件,需要检察院审查后确定。故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题选BC。90.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C解析: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91.甲是某驾校学员,乙是教练。甲驾车,乙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乙指示有误,甲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C.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D.乙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乙对死亡结果负责答案:B,C解析: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甲。其次,甲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甲是听从乙的指挥而操作。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乙自己负责。本题答案:BC。92.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死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陈某无罪。陈某家中有妻子和一未成年的儿子及靠陈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弟弟,陈某的弟弟在此赔偿案件中有何权利?()A: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B: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C: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刑事赔偿程序D:可以代理陈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题中,陈某弟弟因靠陈某扶养而享有赔偿请求权,故B项为正确答案。93.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和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A项,依照《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天灾引起的货物损失免责,所以对于雷击导致的货损甲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所以A错误。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B错误。C项,根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D项,根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所以D错误。94.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答案:C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虽然有国家主张过国家领土主权至领土上方无限的高度,但在实践中,各国都以行动否认外层空间属于主权管辖的范围。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9年的《月球协定》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法律地位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与公海一样,外层空间属于“共有物”或“公有物”,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1979年《月球协定》进一步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因此,月球既不是“无主物”,也不属于任何主权管辖范围,自然不可能属于任何国家或者私人所有。在本题中,月球主人公司出售月球土地的“月球契约”,以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为交易标的,隐含了月球土地归其所有的前提,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故C项正确。9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A.公司董事B.公司股东C.公司财务负责人D.公司经理答案:B解析: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96.(二)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D解析: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张某虽无权处分电脑,但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先行受领交付的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未取得所有权的甲、丙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97.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题在本案中,有权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有?  A.胡某B.胡某的妻子C.胡某的3岁的儿子D.刘某答案:A,B,C,D解析:ABCD。《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98.某公司从一家跨国公司购进一套生产无油方便面的技术设备,因自身技术力量薄弱,无法进行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遂与某科技大学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的全部科研经费,并且支付报酬10万元,并派出3名技术人员协助参与开发工作,主要是购买所需器材、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等。科技大学派出食品工程学院的张教授负责此项开发工作,最后成功开发出无油方便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与某科技大学B.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某科技大学C-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D.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张教授答案:B解析:公司与科技大学之间是委托关系,《专利法》第8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题目中,双方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未作约定,故应当由受托人科技大学享有。并且,科技大学张教授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据此,科技大学享有申请专利权。因此,B正确,A、C和D错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抵销的是(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B.甲欠乙货款,甲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冲抵C.甲欠乙一批苹果尚未交付,乙欠甲一批香梨也尚未交付,甲主张将两批货物的价值相抵D.甲租用乙的房屋,尚未支付租金,甲.乙之间又签订买卖合同,甲已支付了货款,但乙尚未向甲交付货物,乙主张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租金冲抵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抵销制度。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只有选项A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所以可以抵销。100.下列有关法律监督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B.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是监督的主体,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是监督的客体C.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是社会法律监督D.党的监督属于国家法律监督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监督。B选项错误,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C选项错误,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是国家法律监督。D选项错误,党的监督属于社会法律监督。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陈某是甲国公民,在乙国投资兴办一家贸易公司,生意兴隆,但因其是外国人,所以经常遭受到乙国官员和当地人的刁难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请根据案情分别回答下题。如果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机构公约》(MIGA)的缔约国,甲国公民陈某在去乙国投资前已经投保,后陈某准备将所得利润汇兑成本国货币汇回甲国,于是向乙国外汇管理局提出兑换申请,但乙国外汇管理局接到申请4个月后没有任何答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可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B.陈某可以向投保过的MIGA索赔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陈某可以向乙国司法机关起诉乙国外汇管理局D.陈某不能向MIGA索赔答案:B,C解析:B、C考点:外交保护、MIGA的承保险种讲解:所谓“外交保护”指某人在外国收到不法侵害时,在用尽当地救济手段仍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出面为其向外国提出保护该公民的行为,其本质是属人管辖权的体。本案中,陈某并未用尽当地救济手段,所以不能提起外交保护。所以,A错误。陈某可以向乙国司法机关寻求救济,C正确。MIGA承保的险种为货币汇兑险、战争和内乱险、政府违约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其中货币汇兑险根据MIGA的业务规则规定,如东道国相关机构在收到投资人兑换请求后90内不作出决定和行动,构成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所以陈某可向MIGA索赔,B正确,D错错。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答案:C解析:【考点】非全日制用工【详解】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C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3.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B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3款规定,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女医师”,而是“医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第2款规定,D项不正确。4.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赵某同意,债务转移无效B.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经过杨某同意,债务转移有效C.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赵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D.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5.案情:2003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4月7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4月12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问题:1.对该青年采取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2.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该青年未提供真实姓名,侦查机关能否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6.王五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对该青年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采取拘留措施的主体不正确,必须由人民警察实施。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侦查机关能够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该青年自报姓名王五,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因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在押的被不起诉人,而不能因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而拒绝释放王五。且公安机关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而应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因此,王五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王五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应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而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6.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是沿海国,乙国是内陆国,两国之间有一条界河。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构成现代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A.甲国在甲乙两国之间的界河中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B.甲围的一河流由于泥沙较多,每年给其河口增加了1万平方公里的土地C.乙国在公海中通过人工建设而成的人工岛屿D.甲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工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领土取得的方式。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A错误,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因此,界河上不能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BD属于添附。C属于设施,并不是添附,人工岛屿也没有领土地位。7.★提出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编纂民法典的学派不是、()A.日耳曼法学派B.罗马法学派C.萨维尼法学派D.潘德克顿法学派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潘德克顿法学派。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巳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D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8.甲国政府与乙国Aier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Aier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按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商业活动,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其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其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无效,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9.汉斯,外国人,男J8岁。2006年2月14日晚,汉斯在某酒吧酗酒后,在大街上游逛,遇见一对中国青年男女,其上前对青年女子进行挑逗,中国男子便与其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汉斯一把拿起路边的石块,向男青年头部打去,该男青年应声倒地。后民警赶赴现场,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请回答下列问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汉斯的国籍为法国,请问应该适用下列哪一程序?()A.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B.适用普通刑事案件程序C.应当按照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处理D.比照外交人员处理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39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汉斯虽然为法国公民,但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对该案件可行使管辖权,不适用法国法律。根据《刑诉解释》第392条第1项的规定,该案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C解析:【考点】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意见书【详解】《行政复议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3行政复议期间只有5日、7日才是工作日,而10日就是自然日了,所以A选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禁止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B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C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审查合理性。D选项错误。11.刘涛是个体工商户,在县城开一家电,专门销售各种电机,其供货商是天伦电机公司,双方一直处于合作之中。目前,刘涛尚欠天伦公司到期货款200万元,刘涛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乙的货款时,天伦公司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A.刘涛放弃县农业局下面的国有企业对该县辖区内某集体企业采购电机的债务的保证担保B.刘涛先行偿还其他债权人的未到期债务C.刘涛买福彩中奖后,表示将所有奖项全部捐给当地学校D.刘涛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V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选项A、B正确。本题有争议的可能在于刘涛的中奖奖金是否可以自主处分,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因此选项C正确。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放弃自己确定可以得到的财产,符合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实施撤销权。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12.丁父博客网络侵权案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看管货物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医院无良,草菅人命!”,该文章被己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时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问题】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已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需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什么?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答案:解析:1.丁父可以向丙主张承担责任,向丁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2.不可以。施工方设有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免责。3.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不构成。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5.不承担。理由在于天地社区论坛在发现网络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在其社区没有继续造成损害。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理由在于:(1)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7.戊可以向丙和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1)《侵权责任法》属新出台的法律,对一些现实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医疗侵权、网络侵权等,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熟悉法条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新规定。(2)《侵权责任法》第8条与第12条的适用范围呈现互补关系。前者是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后者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在处理数人侵权的具体案件时,首先看是否满足第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第11条和第12条关于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3.甲与乙于1998年结婚,2001年甲所在公司破产,甲失去了工作,并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乙多次规劝无效。甲长期赌博渐渐耗光了家中积蓄,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2004年5月,甲在乙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通宵赌博,导致乙腹中胎儿流产。乙丧失了最后一丝希望,于2004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两人所有的财产就只剩下了当年甲所在公司破产时发给职工的2万元破产安置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B.甲所在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D.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离婚的条件及处理讲解:《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规定可见,A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中给出的情节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B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C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关规定,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一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A.普通股和优先股B.记名股和无记名股C.额面股和无额面股D.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答案:A,B,D解析:(原答案为AB)。D项:以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以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表决权股是指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无表决杈股是指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杈股,但根据《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此规定表明,只要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公司就可以发行无表决权股,因此D项正确。15.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支票无效B:支票上欠缺确定金额的,支票无效C:支票上欠缺付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D:支票上的出票人是收款人的,支票无效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而不是支票无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但支票有效,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84条规定,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86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16.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2017年)()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根据题干可知,剧本属于委托作品,在没有约定著作权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人,因此王某对剧本有著作权。电影公司对电影有著作权。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对电影有著作权,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DVD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漫画公司绘制的漫画,既使用了电影的情节,又使用了电影的画面,前者侵犯了剧本著作权人王某的权利,后者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电影公司的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漫画公司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者的著作权。C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学生未经许可将电影改编成方言版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改编权。D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电视台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17.下列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有:()A.某县政府拒绝向张某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张某提起诉讼B.李某向某市政府申请提供公开出版的市政府公报,遭到拒绝向法院起诉C.甲公司认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乙公司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D.孙某认为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向法院起诉答案:A,B,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选项C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不受理。18.甲、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执勤民警丙带到某派出所。甲因态度不好,被丙殴打致死。甲的65岁的母亲请求赔偿。本案如何赔偿?()A:支付死亡赔偿金,数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B:支付丧葬费C:支付生活费D: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据此,B、C项正确。A项错误,因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总额才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侵犯人身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致人死亡,当然属于上述情形,故D项应选。19.下列哪一行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A:遗嘱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放弃撤销权C:先占D:放弃先诉抗辩权答案:A解析:先占是事实行为,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但是无需表示,B、D两项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有A项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0.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异同点的有关说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不同B.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不同C.是否必须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不同D.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异同。根据《仲裁法》第46条、第68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8条、第6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74条的规定,D项正确。21.关于人类社会的法是如何发展变化的,西方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归纳和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B、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过程C、美国法学家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的发展经过压制性法、自主性法和适应性法三个阶段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从一个历史类型向另一个历史类型依次更替的过程答案:C,D解析: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过程。AB两项颠倒了。22.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与免责。A项,指示背书经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记名提单不得转让,A错误;B项,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无过失免责、航行过失免责、火灾过失免责,本案属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可以免责,B错误;C项,水溃险承保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本案船舶碰撞属于海上风险中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C正确;D项,《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装运港装船时起到目的港卸船时止,D错误。2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笫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4.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1)本题中甲公司是“明示放弃”债权,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A错误,B正确;(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C正确;(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D错误。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确定了两条规则:其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一般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应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本题中,抵押人乙公司拟将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须经得抵押权人某银行的同意,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故A选项错误。其二,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抵押物也可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是从权利,随作为主权利的债权产生而产生,如果作为主权利的债权消灭,则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亦消灭。当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时,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就不复存在,此时,转让抵押物当然无须抵押权人(确切地说,应是前抵押权人)的同意,故B选项正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能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自由转让抵押物而无需抵押权人同意是由于代为清偿了债务而使得抵押权无所依托,如果受让人仅仅承诺代为清偿债务而未实际清偿,则该债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变更了债务人或履行人而已,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就不会消灭,该抵押物的转让就必须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同理可得,如果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也将导致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消灭而使抵押物自由转让,故D选项正确。26.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答案:A解析:“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A项正确。“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故C项错误。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D项错误。27.“萨力”轮是甲国的货轮,“精灵”是乙国的科考船,“万里行”是丙国的油轮,“Derha”是丁国的捕鱼船。依《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些船舶在他国领海通过时的哪些行为构成有害行为?()A.“萨力”轮无害通过他国领海时,违反沿海有关规定卸载了部分商品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精灵”科考船无害通过他国领海时,自行决定起落了直升机C.“万里行”通过他国领海时,发生原油泄漏并严重污染了沿海国海域D.“Derha”捕鱼船在无害通过另一国领海时,进行了捕鱼活动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海洋法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有害: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此答案是ABCD。28.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盗伐本村村民张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如果盗伐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B.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如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C.丙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不属于盗伐林木D.丁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伐林木罪。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没有破坏环境的盗砍零星树木的行为,按照盗窃罪处理。故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盗伐珍贵林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丙将珍贵林木非法移出,就是盗伐行为,至于目的是为了使用木材还是利用苗木使其在其他地方生长,不影响盗伐林木罪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丁在林区偷扒树皮导致树木枯死的,是对林业资源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他人财产的窃取,成立盗伐林木罪。故D项正确。29.2014年6月,王女士从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一双高跟鞋。收到货后,王女士觉得高跟鞋的颜色与网页上的图片不符,于是根据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店主的拒绝。下列评论不正确的是A.该条文规定的明确具体,可以对王女士及相关销售者实现确定的指引作用B.“王女士根据该条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的做法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D.店主拒绝了王女士依法提出的索赔要求,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加强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错:对王女士是不确定指引;B错:体现规范作用;C错:正义价值;D错: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主要特征。30.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称为钦定宪法,下列哪些属于钦定宪法?()A、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B、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C、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章D、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答案:B,C,D解析: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撒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是钦定宪法,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协定宪法。31.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D:只能由被害人亲自告诉答案:B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据此,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该法第207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7条第1款规定:“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而该解释第1条第1、2项所指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据此,该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不能提出反诉,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害人告诉;……。”但该解释第260条同时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可代为告诉,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B。32.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与政策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列关于法与政策的区别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B.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主要依靠宣传教育和纪律保证实施C.法律具有较大稳定性,政策则具有较大灵活性D.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政策广泛得多答案:D解析:考查法与政策的区别。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33.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能满足其债权。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A: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C: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D: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答案:D解析:【考点】合伙人债务的清偿。详解: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了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选项A、选项C是错误的。再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34.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2011年)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量刑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据此,A、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种情形应当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再纠正本案,而是等维持原判的裁定生效以后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而已。据此C选项也是错误的。本题选D。35.齐某去世后,张某要求继承齐某的遗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关于此问题,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B.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C.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律规避问题D.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在本题中,张某与齐某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张某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3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土地使用者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方能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B、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C、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转让房地产必须经过审批D、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转让房地产的,受让方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答案: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不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B选项正确。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所以C选项正确。第40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不是必须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所以D选项不正确。37.夏天午睡时,辛某和其他两人要进入李某家的房子内盗窃,其他两人托着辛某从一个不大的窗子向房子内钻,李某只有头部从窗口进入屋内时,辛某发现后大声呵斥,并用手按着辛某的头向外推,但辛某仍用力向屋内钻,李某拿来一根木棒击打辛某的头部,致辛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辛某入室盗窃,在主人李某发现呵斥并向外推的情况下,仍强行向屋内钻以取得李某家的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过当。38.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考点】《法经》;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宋刑统;明清会典【详解】B项,《北魏律》“取精用宏”,是当时著名的法典。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称得上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作用的是《北齐律》。C项,《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是它不仅包含刑事内容,也包含有契约、婚姻继承等民事内容。D项,《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它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为《大清会典》所承继。需要注意的是,《大清会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的统称,也称“五朝会典”。39.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答案:A,D解析:。受贿罪的既遂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标准。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一旦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因而选项B是错误。甲的行为是自首。《刑法》总则第67条规定的是自首的一般处罚原则,《刑法》分则第164、390、392条是自首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因此对甲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第67条的规定,而直接适用第对390条的规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答案:B,C,D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5条规定,C正确,A错误。根据第391条规定,B、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BCD。41.甲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擅自利用乙作家创作的某体育明星丙的漫画像,该漫画由丁出版社出版,该漫画像与该企业的产品直接结合,对于甲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害了乙作家的著作权B.侵害了丁出版社的出版者权C.侵害了丙明星的肖像权D.不构成侵权答案:A解析:。乙作家对该漫画享有著作权,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权仅指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此处仅利用漫画不构成侵害出版者权。肖像是指再现本人形象,漫画不是再现本人形象,而是扭曲本人形象,故不侵害其肖像权。42.下列情形中,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A.丈夫张某为自己的妻子李某投人身保险B.田某为自己投人身保险C.甲公司为自己单位的劳动者投人身保险D.甲未经朋友乙的同意,为乙投人身保险答案:D解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3.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于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要约为(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答案:C解析:@##44.共用题干法官赵某于1997年从A法院退休后,想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继续服务于社会,那么他不可以从事的行为是、()A、担任某食品厂法律顾问B、1998年以非律师身份在某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C、2001年担任A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辩护人D、担任某大学法学院教授答案: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45.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2008年)(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118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乙公司,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丁有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3.丁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4.甲可以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46.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A.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B.钱检察官相貌堂堂,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C.孙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委托人公司存在严重的涉嫌偷税犯罪行为,未向税务机关举报D.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答案:A,D解析: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故A项错误。B项:《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8条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该项中检察官的行为并未谋取利益或者损害检察官形象,故B项正确。C项:《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该项中,委托人公司存在的行为不属于“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的情况,故C项正确。D项:《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47.下列各项是甲国驻乙国使馆做出的行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属于违法执行使馆职务的有、()A、在合法前提下采取了一切手段调查乙国的政治、经济等情况并向甲国报告B、利用使馆馆舍庇护接受国的公民C、不经接受国同意,受未在乙国派有外交代表的丙国委托保护丙国及其国民在乙国的利益D、介入接受国国内的党派斗争答案:B,C,D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的职务主要有5项:(1)作为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代表,在处理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事务中,全面代表派遣国;(2)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各项利益;(3)代表派遣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4)可以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5)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合作。另外,使馆经约定可以执行国际法允许的其他职务,如领事职务;经接受国同意,还可以受托保护未在接受国派有外交代表的第三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接受国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选项C即属于未经接受国同意的情况,是违反国际法的。除了应该履行的职务外,使馆及其外交代表还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如需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选项D介入接受国国内的党派斗争即属于干涉他国内政;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选项B利用使馆馆舍庇护接受国的公民即属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等等。综上所述,选项A是使馆5项主要职务中的一种。选项B、C、D则属于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因此,B、C、D项为正确选项。4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A:管制B:有期徒刑的缓刑C:拘役D:剥夺政治权利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3、258、259条。49.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王平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B:王平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C:王平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D:王平可以决定专利权的转让答案:B,C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很显然是职务发明,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因此王平作为发明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故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其享有独占实施、转让、实施许可等权利,王平不是专利权人,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50.2010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温和被服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温和被服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11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12年4月,温和被服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为:()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甲因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但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1.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52.某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说有人在一间酒吧内嫖娼。公安机关立即行动将正在嫖娼的张某抓获带到派出所。张某随即被绑在一张椅子上,被用刑。第二天,家人来看望张某时,发现张某昏迷,全身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家人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张某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要求B.张某的家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C.对公安机关的殴打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证据D.对张某家人的赔偿应当包括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丁资的20倍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请求人、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第12条第3款、第15条第2款、第34条第1款第3项:53.共用题干中国上海某公司与印度某公司签订了进口1.5万吨白糖的合同,共3000万袋,价格条件是FOB孟买,每吨360美元。该批货由一艘巴拿马籍货轮承运,上海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印度港装货过程中,船长看到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且已有“脏包”,很明显是雨水造成的。承运人欲在提单上批注,后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抵达上海港后,上海公司提货时发现有560包白糖被雨水污染,此外货物还短少380包。对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B、承运人可以依据保函要求收货人直接向托运人索赔C、若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可以凭借保函起诉托运人D、对于货物的全部损失,收货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54.“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制度、原则的继承B、国内法不可以继承国际法C、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D、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制定法,还包括习惯法答案:A,B,D解析:【考点】法的继承;法的移植【详解】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区别是一个常考点。“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指的是,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如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故A正确。“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表明法的移植不仅体现空间关系(其他国家),也反映时间关系(同时代)。故C错误。“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表明D项正确(习惯法与惯例在含义上往往可以通用),同时也表明法的继承不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故B项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共用题干1998年7月中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2005年9月中国公司就该合同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英国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中国法院在判断该合同诉讼时效时应当根据()确定。A、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B、法院地国的法律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D、该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56.2010年3月,甲方将某幕墙工程承包给了乙方,乙方指派丙方为项目经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的两年,丁方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甲方、丙方、丁方签订的《关于补充协议的付款情况说明》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支付工程尾款900万元。2017年9月,某仲裁委仲裁以丁方系实际施工人为由,裁决甲方支付给丁方工程尾款900万元。由于甲方没有按时履行义务,丁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方知道后,欲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丁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只能由相应中院来执行B.如甲方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C.乙方作为案外人,只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能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方作为案外人,既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也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申请答案:B,D解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因此,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一定全部由中院执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交给基层法院执行。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本案中,乙方作为案外人,其合法权益有可能遭受损害,故其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故C项错误,D项正确。57.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B,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爱国统一战线属于政治制度的内容,故A项错误。B项:《宪法》第19条第3、4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故B项正确。C项: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差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借鉴了有益的文化形式。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58.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答案:C解析:。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指法的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时,选择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一般来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的废止”。59.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月5日至陈某处,但因陈某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陈某于6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陈某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周某的要约于6月5日到达陈某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有效,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迟到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不能径自认为可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题干中明示是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要约人可以随便发第二份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就是撤回,后到达就是撤销,要约无法发生确定的效力。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特殊预肪是指:()A.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B.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过去所犯的罪C.特殊形式的一般预防D.预防犯罪分子向其他人传播犯罪方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特殊预防的理解。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61.下列关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接受国官员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可不经过馆长的同意进入使馆B.当派遗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接受国可以査封、扣押使馆的档案C.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要免受海关查验D.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厲,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答案:D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不得进入馆舍。即使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也不得进入,A错。依公约,使馆的档案不得侵犯,即使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能切外,B错误。依公约,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C错误。D符合公约的规定。62.下列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委托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B.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C.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并经特别授权,可以不亲自出庭D.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并非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答案:A,B,C解析:①A错,如果经特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放代为弃承认诉讼请求;②B错,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③C错,离婚案件中,原告即使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也应出庭,不能表达意思的除外;④D正确,法定代理人的授权来自法定。63.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需要,但是通过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也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化需要B.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一旦规范化、确定化、制度化后就必然落后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法律能够推进社会变迁C.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答案:A,B,C,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四个选项的表达都是正确的。64.在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董事会上,通过了对其控股股东乙公司进行投资的决议。其中董事马某等7人明确表示同意,董事古某明确表示反对,董事林某弃权,上述董事会所议事项均做成会议记录。现在该笔投资既不能取得投资回报并且连本金也无法收回,给甲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马某等7人承担B.由甲公司承担,所有董事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马某等7人和林某承担D.全体参加会议的董事承担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董事会决议内容和程序均合法。投资损失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风险,董事不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65.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B.在上海的Jt产适用中国法律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答案:C,D解析:.《继承法》第_36条,《民法通则》第149条。66.王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有三个儿子,分别为王一,王二,王三,三个儿子,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中,王某多次与王一商量,由王一利用王某的职权,索取他人的贿赂。而王二见王一利用父亲的职权,索取了大量的贿赂,便暗自决定,利用父亲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父亲的下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王三看不惯父亲及兄弟的所作所为,害怕他们被绳之以法,于是,劝说他们去自首,后其父亲慑于中央反腐的力度,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所获财物上交,但未提及王一的犯罪事实。后王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羁押期间,王三为了争取让其父亲及兄弟立功,在探监期间,将自己所知的关于其朋友赵某故意杀人罪的重大线索告知其父亲及王一。王一利用王三告知的线索向公安司法机关汇报,而其父则利用其在任刑警队长期间掌握的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汇报。后王二慑于法律的权威,向司法机关自首。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二构成受贿罪B.王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王某与王二成立共犯关系D.王某与王一成立共犯关系答案:B,D解析:关于A选项。受贿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王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不构成受贿罪。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不选。关于B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王二暗自决定,利用父亲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父亲的下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可见,对于王二的行为,王某并不知情,因此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而王某多次与王一商量,由王一利用王某的职权,索取他人的贿赂。因此王某与王一成立受贿罪的共犯,D选项正确,当选。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对于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案件款额2000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案件B.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审案件C.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审案件D.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答案:A,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68.依据我国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下述关于人民检察院拘留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享有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B:检察院不享有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C:检察院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利D:检察院有权做出拘留决定,但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答案:D解析:【考点】拘留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详解: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故D项正确。69.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位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由“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由“董事会”提起诉讼。该题目中,张某是经理,因此需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A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谁有权提起行政复议?()A.C公司B.D公司C.E公司D.C公司和E公司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A公司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因B公司继续从事原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且罚款由原商标印制厂缴纳,因此,申请复议的权利由B公司取得。B公司更名为E公司后,E公司取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D公司虽然是E公司的所有者,但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也不拥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71.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答案:D解析:【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详解】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而是实际支付了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A是错误的。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题干中甲已经交付货币,因此不成立虚假出资罪,所以B是错误的。抽逃出资罪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题干中,甲借了乙50万,甲的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借给乙的B公司50万,并不属于用借款注册公司后抽回出资归还原主的情况,因为甲不等于A公司,乙也不等于B公司,A公司借给B公司50万后,甲个人仍旧负有50万的债务,而A公司享有50万的债权,A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未受损。因此,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抽逃出资罪,C是错误的。如果题干调整为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甲将50万归还给乙,则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此题在考查《刑法》知识的同时也涉及《公司法》的基本知识,有一定难度。由于甲的行为未触犯《刑法》中的任何罪名,故无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根据《国家赔偿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责任B:对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按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C:国家赔偿采单一违法归责原则D:国家赔偿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赔偿答案:A,B解析: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国家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来自国库。故A项正确。对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按《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处理,故B项正确。国家赔偿采用多元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或虽未违法但存在过错或者从结果上看已经造成损害的,国家就须承担赔偿责任。据此,C项错误。《国家赔偿法》不调整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是行使国家权力引起的国家责任,后者是非权力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按《侵权责任法》处理。故D项错误。73.关于起诉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起诉时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起诉时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驳回起诉C.起诉时法院认为案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本案行政庭审理D.起诉时法院发现其他法院已经就本案作出生效裁判,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答案:D解析:。考查对起诉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D项正确。74.《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应当以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正确。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可认定为共同犯罪。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可知,如果是存在事前通谋,此时不再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75.杨某去一家企业应聘,称自己原是杂志社高级翻译,精通英、日两门外语。该企业正急需杨某这样的人才,准备以高薪委以重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杨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错误,给该企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经了解杨某从未当过翻译,英语水平差,日语更是一窍不通。该企业决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如何认定此案?()A、杨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B、杨某给该企业造成较大损失,该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此劳动合同不应解除,应予变更D、该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合同效力认定。详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该劳动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76.★★“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指、()A.罪应重而故意轻判为“纵囚”B.罪应轻而故意重判为“不直”C.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为“不直”D.不应当论罪而故意论罪为“纵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律的“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不直”罪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本案中,在我国,甲公司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的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选项D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78.关于司法的功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活动的引导、规范、约束等功能,对于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B.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的直接功能和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美国法学家庞德强调司法栽判的重要性,指出、“司法裁判最完全地按照法律来实现正义,他比任何其他栽判形式更好地把确定性和灵活性两者都具有的各种可能性结合起来”D.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具有教育、感化作用答案:B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79.甲在行走时突然听到有人惊呼“杀人了,快跑”,甲来不及细想,慌忙跑向路旁胡同,不料撞倒一个轮椅上的老人,造成老人腿部骨折。后发现只是小孩子在恶作剧喊叫。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防卫过当B.紧急避险C.假想避险D.避险过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甲并未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善意地误以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施了所谓紧急避险,属于假想避险。80.刘某之父新买一套商品房,刘某估计其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就在附近买了一个停车位。后刘父突然去世,遗嘱中指定新房留给刘某,旧房留给刘某的母亲。则对于刘某订立的关于停车位的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是有效合同。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尚未构成重大误解B.是可撤销合同。因为刘对于购买停车位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C.是有效合同。该行为的效力与是否取得旧房所有权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D.是无效合同。因为刘购买停车位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违背真意的答案:A,B,D解析: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理论上通常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确定、可能;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本题中,刘某购买停车位完全符合上述合同的有效要件,尽管刘某签订停车位购买合同的前提是其认为其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但是其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将该前提作为买卖合同的条件而附加于合同之中,因此,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非附条件的合同。而刘某之父是否将旧房送给刘某属于另外一个事实,它与停车位买卖合同的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因此,本题c说法正确。81.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4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传真要求订购一套设备,4月13日甲公司回复传真接受乙公司的订购,但是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4月18日乙公司将拟好的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寄到甲公司;4月20日乙公司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寄给乙公司;4月22日乙公司收到合同文本;4月23日乙公司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将其中一份寄回甲公司;4月25日甲公司收到了双方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4月13日B:4月22日C:4月23日D:4月25日答案: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不是对方当事人收到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书时合同才成立,所以C选项正确。82.★某医药公司向卫生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卫生部决定不予准许。医药公司对卫生部的决定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医药公司申请复议,可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B.若医药公司申请复议,可以向卫生部申请复议C.若医药公司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为卫生部D.若医药公司起诉,可以向卫生部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14条,《行政诉讼法》第14条。83.下列哪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B.执行的标的物是某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C.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D.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答案:A解析:【解析】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84.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答案:C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以A错误。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所以B错误。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C正确。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错误。85.甲、乙共有一套四层楼的房屋,给丙设立了抵押权,担保甲欠丙的500万元债务,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丙的债权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欲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发现甲、乙已经在1个月前分割共有物,甲分得第一、二层,乙分得第三、四层,分别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B.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不享有抵押权C.丙只对甲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D.丙只对乙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答案:B,C,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1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丙对该四层楼取得抵押权后,抵押房屋被分割的,抵押权人仍有权对甲、乙分得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C选项、D选项错误。86.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诉B:黄某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于某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交付标的物。在此情况下,于某向受理法院提出该买卖合同书本不存在系黄某伪造,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C:冯某向B区法院起诉吴某,称吴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出冯某是自己单位的下属,因对自己心怀不满而虚构事实。吴某的行为构成了反诉D: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并提出王某提供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答案:A,C,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反诉是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消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所以A项被告的行为构成反诉,A项错误;于某是针对黄某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定、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行为,而非反诉,所以B项表述正确;C项中,吴某事实上是在反驳,它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因而不构成反诉,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错误。87.下列哪一种情形成立累犯:()A.甲(30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缓刑期满后的第2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B.乙(35岁)犯寻蛑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严重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C.丙犯(35岁)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2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D.丁(40岁)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1年后被假释,假释期满后的第6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B解析:考点: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其认定讲解: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因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因此不构成累犯。但如果缓刑被撤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因此A项不构成累犯,B项构成累犯,当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因不满足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因此也不构成累犯,C项不当选。(注意:被假释的犯罪分子,S假释期满之H起计算5年期限,而不是G假释之H起计算。D项中,丁犯后罪的时间不在5年内,故不构成累犯。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88.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而提出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法庭审理活动结束后,下列哪些人员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笔录上签名?()A.参与本案审判的陪审员甲B.参与本案审判的审判人员乙C.主持本案审判的审判长丙D.本案书记员丁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90.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_于主导地位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答案:A,B,C解析:。《宪法》第3条。91.某区公安分局小屯派出所以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警告后拒不改正为由,给予甲某500元罚款。甲某不服,于某星期一既向区公安分局提交复议申请书,又向区法院提交起诉状。次周星期一,区法院通知甲某立案,而区公安分局截至该日未告知甲某是否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继续进行行政诉讼B:应继续进行行政复议C:应继续进行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由甲某选择D:应同时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答案:B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本案的案件属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没有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属于复议选择案件。关于本案的复议申请受理时间:《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在5日内未作任何答复的,视为受理,而且是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题干称“区公安分局截止次周星期一也未告知甲某是否受理”。故本案的复议申请受理时间为上周星期一。关于本案的起诉受理时间:根据题干信息,为次周星期一。关于本题结论:《行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复议机关先受理,故应由复议机关继续进行行政复议。故B项正确。92.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涉及中国某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永居甲国的甲国人里德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报告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里德是甲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里德征税,则甲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里德征税D.如里德被甲国认定为纳税居民,则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A项,里德虽是甲国人,但其所得来源于中国,中国可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所得征税,A项错误。B项,劳务所得,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本题中即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通常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则应由来源国征税,B项正确。C项,里德为甲国纳税居民,即使中国已对其征税,甲国仍可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征税,C项错误。D项,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要就来自境内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缴税,D项正确。93.唐朝曾被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是相继于秦汉之后的中国第二帝国时期,唐朝繁盛而吸引了众多外域人士,来长安经商和求学的外域人士数不胜数。天授元年(690年),某扶桑商贩与阿拉伯商贩因生意上的纠纷大打出手,扶桑商贩将阿拉伯商贩用力推出门外,阿拉伯商贩站立不稳,撞倒门旁的一摞酒坛,当场毙命。根据唐朝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若事发后,在官府还没有查知的情况下,扶桑商贩逃回本国,经过剧烈的思想斗争又回到长安主动投案,可成立自首B、根据《唐律·斗讼律》中的“化外人原则”,本案应按唐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C、若阿拉伯商贩未当场死亡,则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其伤情的变化,确定扶桑商贩对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D、扶桑商贩构成“过失杀”答案:B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A选项中的说法正确。《唐律》规定了“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B项中的两人来自不同国家,依“化外人原则”应按《唐律》处罚。但是,要注意的是“化外人原则”规定在名例篇而非斗讼篇,所以,B选项中的说法错误。C选项中所描述是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按《唐律》的规定,过失杀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本题中阿拉伯商贩当场死亡.应属“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的“过失杀”,故D选项中的说法正确。94.某装载着甲、乙、丙、丁四人货物的货轮在航行过程中遭遇风暴,货轮受损。该货轮驶人某港口修理,修理费用6万元,港口费以及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共2万元。货轮修好后继续航行,第二天在海上又遇大风浪,为了保证船货安全,船长下令抛弃了甲的价值30万元的货物后才解除了危险。货轮到达目的港后,由于船期延误和市场行情变化,丁损失5万元。那么,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共同海损?()A.货轮在某港口修理期间花费港口费、船员工资2万元B.甲的货物损失30万元C.修理费6万元D.丁公司所受的5万元的损失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共同海损讲解:《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故货轮在某港口修理期间花费港口费、船员工资2万元属于共同海损,A选项当选。修理费6万元属于共同海损,C选项当选。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本题中,是为了保证船货安全,船长才下令抛弃了甲价值30万元的货物,故B选项属于共同海损。第193条第2款规定,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故由于船期延误和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丁公司所受的5万元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D选项不当选。95.2006年春节期间,制衣商刘某受朋友所托,仿照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套,仿制成功后刘某得知这类服装在黑市能够卖得好价钱,于是此后3年间,刘某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300套,获得利润10万元。刘某的行为构成:()A.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B.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A解析:。96.中国世纪公司与某甲国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买卖合同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纠纷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乙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B.庭审中如一方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支持C.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反致。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运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我国不承认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正确。依该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97.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查看材料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表明该合同为行纪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98.下列关于抢劫罪的理解,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抢劫他人财物后,考虑到被害人有可能告发自己,于是将被害人杀死,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乙为了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到李某家里将其财物洗劫一空,乙的行为成立“入户抢劫”C、警察丙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D、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实施抢劫,但实际上军用物资,仅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第一条的规定,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的乙的暴力发生在户外。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二条的规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普通财物而抢劫,实际上是军用物资,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应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军用物资”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因此在“普通财物”的范围内行为人的主客观是一致的。99.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中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100.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答案:B解析:《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既包括购买并卖出,也包括为出售而购买。A选项将“买卖”解释为“购买并卖出”,错误地将“为卖而买”的行为排除在外,并不符合《刑法》本意。A错误。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C错误。将盗窃骨灰解释为盗窃尸体,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D错误。同类解释规则,也叫只含同类规则,即当刑法语词含义不清时,对附随于确定性语词之后的总括性语词的含义,应当根据确定性语词所涉及的同类或者同级事项予以确定。因此,对于《刑法》分则中的兜底性条文,即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B正确。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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