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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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扬州市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拆入的资金可以用于下列哪些用途?()A.与其他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B.发放固定资产贷款C.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2.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答案: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与联系【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A选项说法错误。《仲裁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不是官方机构,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较大的花园公寓项目,作为发包人,甲公司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了乙企业,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就相关合同效力及工程价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B.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C.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D.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能主张工程价款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题中,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选项C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那么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选项D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且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得主张工程价款。4.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答案:B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据此可知,“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乙可优先适用假释。选项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可知,对于“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的贪污罪犯丙不得假释,对于盗窃罪则不适用该规定办理。5.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赖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患有严重糖尿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任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未交付执行,需要哺乳自己5个月大的儿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C.某监狱认为罪犯张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意见时可以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D.罪犯吴某患有严重心脏病,有关机关可以凭借其曾经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住院证明文件决定或者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选项赖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符合第二项规定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再出具证明,以往证明文件无效。《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故C选项“可以”说法错误,应为“应当”。6.国家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时效进行期间的哪段时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A.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3个月内B.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初6个月内C.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D.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初3个月内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2款。7.共用题干某主管进出口的国家机关人员吴某利用主管进出口批文的便利条件,私自违法将进口汽车配件批文倒卖给自己朋友经营的某私营公司,获利30万元,据为己有。吴某的行为构成:A: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B:非法经营罪C:滥用职权罪D:贪污罪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可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直接适用非正式渊源B.未经公布的法律无效,因此在法的适用上“不知者不为罪”C.因为法律原则的弹性和相对模糊性,因此法律关系只能是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而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D.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讲解:A项错误。因为非正式渊源是指只具有说服力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人决定的大前提并直接加以适用的那些准则来源和材料。B项错误。因为如果法律未经公布,那么根本不会出现“不知者不为罪”的可能性;如果法律一经公布,则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知”或“不知”并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存在。C项错误。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这里的规范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D项正确。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关于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目前,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大致可以分为垂直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和双轨式领导体制三种B.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C.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答案:C解析:。10.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和环境污染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据此,张县长的此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项正确。B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第2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据此,张县长提出的立即上报市政府的建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由于本题中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发生剧毒物质泄漏事故,应当由省级政府决定限期治理,故C项正确。但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第60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一般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未区分企业是否为央企。同时,新法也并未规定“限期治理”这一措施。据此,张县长的建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C项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是县环保局而不是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应当是省政府而不是县政府。因为题目中的某大型企业是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所以关闭决定应当由省政府作出,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错误。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0条并未规定对限期完成治理的经营者可以处以罚款,也并未规定关闭央企的决定应当由省政府作出,因而D项错误。11.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重大税务案件应当由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负责审理B.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理决定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采取会议审理方式D.2/3以上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召开审理会议E.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答案:D,E解析:(1)选项A: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2)选项B: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3)选项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12.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德国与我国締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答案:B,C,D解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需要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我国法律作出的。13.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有罪证据都是控诉证据B.无罪证据都是辩护证据C.有罪证据都是原始证据D.无罪证据都是传来证据答案:A,C,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张某敲诈勒索汪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汪某对此判决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汪某有权在收到第一审判决书后:()A.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B.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C.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D.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15.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问题: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执行的依据。中级人民法院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之前,中级人民法院不可就自己的判决先行执行。(2)本题考查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在谭某揭发他人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仍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①项、第②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停止执行。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罪犯揭发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犯罪事实。“重大犯罪”主要指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如集团犯罪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较高职务的人的犯罪。(3)本题考查死刑执行的监督。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所以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张某与郭某处于婚姻关系的正常存续期间中,二人经常因琐事而激烈争执。有一天二人又开始大吵,郭某就指着墙角的农药说:“这日子没法过了,我喝农药死了算了!”张某回应道,你想死就去死好了。随后出门之际就看到郭某真的在喝农药,但张某还是走出家门去找父母。最后郭某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不构成犯罪B.张某系不作为犯罪C.张某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存在间接故意D.张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了具有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根据通说,夫妻之间在刑法上互负救助义务。张某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1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A、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B、某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4500名人民代表,现有500名人民代表联名,则可以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C、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本级人民代表450名,经100名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撤销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答案:B,C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的规定,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该市的人大常委会罢免,而不是直接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故A项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议案的提出需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必须有1/5的人大代表提议,而本题中100名人大代表达到了法定的数目,所以能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故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辅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而不能最终决定,所以,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初步结论,最终结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即其没有权力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选项D错误。18.共用题干M省人民法院将应由自己管辖的经济要案指定给本省甲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自己有权对此案进行二审。对于这种做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这种做法是移送管辖,与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没有问题,因此是正确的B:这种做法是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所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并无任何问题C: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本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D:M省人民法院可以把此案件交给甲市人民法院审理,只要甲市人民法院向其报请即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有关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皖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B.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所以CD正确。根据证据规则,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须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20.共用题干甲召集乙、丙、丁等8人与张某等一伙人在体育场附近打架,并招呼每人带上1件家伙,乙、丙、丁分别带着铁棍、铁锹、木棍等凶器聚齐后,前往约定的地点与张某一伙等十余人发生打斗。打斗中丙、丁持铁棍夹击张某,二人用铁棍打中张某数下致其死亡。事后甲、乙、丙、丁均坚称对张某之死不是故意的。正确说法是:A:对甲、乙、丙、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对甲、乙、丙、丁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C:对甲、丙、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丙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答案:C解析:《刑法》第294条第1款、第3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高某及其儿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知情的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21.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在调査中发现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就以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乙的起诉B.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因此乙公司无权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项是正确的。22.案情:金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缪某与甑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甑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14年起,缪某与甑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缪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甑某认为缪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o月10日、10月17日,缪某委托律师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缪某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金星公司的决议,要求甑某提供金星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金星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甑某回函称,缪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甑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缪某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缪某再次向金星公司和甑某发函,要求金星公司和甑某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但并未收到回复。从2014年至2018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所在地的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无奈之下,缪某以金星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庭审中,金星公司及甑某辩称: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甑某与缪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进行调解但并未取得进展。问题:1.金星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金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4.如法院作出解散判决,但甑某拒不配合清算,且丢失了公司财务资料,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5.请结合本案,谈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意义。答案:解析:1.存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金星公司股东人数仅有两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缪某任公司总经理不能兼任公司监事。2.有效。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在维护公司人合性的同时尊重股东的股权转让权。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应当支持。首先按照《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本题中金星公司的情况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情形,从2014年至2018年,连续4年的时间金星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金星公司陷入了公司僵局;其次,管委会与法院都进行了调解,均未成功,金星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最后,缪某持有金星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所以应当支持缪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4.公司债权人可主张甑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甑某有清算义务;其次,甑某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务资料丢失,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中,金星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但是由于金星公司连续4年未召开过股东会,无法通过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中的矛盾,缪某在金星公司中占50%的股份,这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解散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制度。我国《公司法》为适应现实的需要,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其意义在于:第一,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有利于公司僵局的解决;第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法律对公司内部行为的干预与调整,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第三,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完善了股东的退出模式,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有着积极意义。23.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24.甲和乙签订委托合同,并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同时约定仲裁协议只在甲和乙之间有效。后合同发生争议,乙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知甲参加仲裁,但仲裁庭还未开庭,乙即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乙的继承人丙继承了乙的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应当作为申请人继续参加仲裁B:仲裁庭应当取得丙的同意才能将丙作为申请人C:仲裁协议对丙没有约束力D:仲裁庭应当取得甲的同意才能将丙作为申请人答案: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程序的继承。详解:《仲裁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和乙签订仲裁协议时,特别约定仲裁协议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因此属于第8条第3款的除外规定,仲裁协议对丙是无效的,丙不能基于该仲裁协议参与仲裁。因此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25.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A、B项表述错误。此外,陈某与孙某没有合同关系,D项表述错误。孙某将房屋事先出租给王某并已交付,导致李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基于孙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6.根据TRIPS协议规定,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必须包括迅速防止侵权的救济和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B.只有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但不要求刑事程序C.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后果的扩大,成员国有权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D.为了防止侵权产品流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成员国的海关可以采取边境措施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讲解:TRIPS规定的执法措施包括:民事行政措施;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所以选ACD。27.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C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2012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丙,丙死亡后,丁法定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仅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未先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再办理转让登记至戊的名下,因此戊并未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陷阱】本题命题人的陷阱设置就在于题目中的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物权变更。其实,这里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从而要求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此外,如果因判决导致物权变更,则此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然而,根据题目,并不能判断出2012年8月法院的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如果不是生效判决,那么这个判决生效时期是否为8月也就无法肯定了。28.北京的甲公司向青岛的乙公司订购了一批海鲜,约定由乙公司于12月23日运抵北京的甲公司。12月23日当天,乙公司因渔民未能向其交付海鲜,而无法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海鲜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要求该渔民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不必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当要求乙公司和该渔民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29.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答案:A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当辜人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BD选项错误。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甲乙双方达成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51,能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该调解协30.“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A,B,C,D解析: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A项说法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说法正确。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使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法律人可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故C项说法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故D项说法正确。31.根据《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C.子女间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有效,但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D.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在裁决书中写明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制度【解析丨《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栽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栽决。选项A正确。《仲裁法》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选项B正确。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遗产继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选项C正确。《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选项D错误。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下列有关搜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B: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C: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D: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也必须有搜查证才能搜查答案:D解析:【考点】搜查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见,B项不选,D项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可见,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C项不选。因此,本题答案为D。33.甲男与乙女结婚之后,共同开办了一个养猪场。从筹备到盖猪舍、购买猪仔和饲料开始喂养,一共向外借款2万元。由于没有养猪经验,小猪仔隔三差五死1头,50头猪仔最后养大出售的只有10头。虽然严重亏损,但夫妻俩仍然不死心,将卖猪的款项又买了50头猪仔饲养,结果仍然一样。更让人伤心的是,甲男在将猪送往集市上出售的途中,遇车祸死亡。关于2万元债务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男死亡,乙女只应承担1/2即1万元的债务B:乙女应承担2万元的债务C:如果乙女愿意,则承担2万元的债务;如果乙女不愿意,则只承担1万元的债务D:如果债权人放弃全部债权,则乙女不承担答案:B,D解析:《婚姻法》第41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等所负的债务;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等所负的债务等。本题中提到的2万元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甲男死亡后,乙女有义务对2万元的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不是一半的责任。当然,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全部债务,意味着乙女的责任被免除,即乙女就不用承担2万元的债务了。而乙女作为责任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愿决定承担或不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34.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C、唐宋时期,刑部负责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但宋朝后期,刑部职能有所扩大D、唐朝的“三司推事”是指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全国或地方的重大案件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同时也有权审理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故A项正确。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故B项也正确。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法、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因此C项正确。D项唐代“三司推事”中的“三司”是指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而御史大夫虽是唐御史台正长官,但不属于“三司推事”中的一员,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35.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王某提出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曾与他有仇,要求另行指定律师,经查证属实,则人民法院:()查看材料A.不能准许B.应当准许C.如果王某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D.要求王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C、D三项正确。36.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启动反倾销调查B.商务部可强迫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C.如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甲国出口商应当补足D.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A项,《反倾销条例》第17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调查。”所以A错误。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根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向甲国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能强迫其作出价格承诺,所以B错误。C项,根据《条例》第43条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所以C错误。D项,根据《条例》第42条的规定,反倾销税不得超过终局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所以D正确。37.下列案件的受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以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为由处以3日拘留,杰克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涉及外国人人境管理,法院应不予受理B.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张某依此种植水稻,但后出现水稻滞销,向法院起诉粮食局,法院应予以受理C.李某要求某管理局汇总和分析房屋价格政府信息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D.孙某认为某规划局未公开发放规划许可证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建议行为为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选项C的判断,请参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条第3项;选项D的判断,请参见《行政许可规定》第2条。38.关于法律漏洞,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法律漏洞是法外空间B.任何社会都存在一些法律不能调整、无须调整或不宜调整的社会关系或领域C.在法律制定时即已存在的法律漏洞为自始漏洞D.关于某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规范目的或立法计划,应积极地加以规定却未设规定的法律漏洞是明显漏洞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漏洞。A选项错误,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外空间。漏洞不是简单的缺失状态,而必须是不合目的的、或者说依其目的被评价为不好的缺失状态。法律规范的缺失可能是合乎目的的,也可能不是合乎目的的。合乎目的的缺失被称为“法外空间”,也就是原本就不应由法律来调整的领域。39.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答案:D解析:【考点】洗钱罪【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会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并以此作为经济来源,刑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也是为了达到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侵犯财产犯罪的目的,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说法是成立的,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1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毒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都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B选项认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的说法是正确的;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是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只要明知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实施了洗钱行为即可,只要是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定,即使没有判决宣判也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单位也是可以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不能够直接处罚单位,但是对于其中就贷款诈骗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应当以洗钱罪定罪处罚。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40.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与美国B公司在上海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文规定,本合同适用美国法律,但美国的冲突法不包括在内。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B、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可以选择美国法作为处理争议的法律C、合同适用的美国法律只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D、合同适用的美国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答案:B,C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41.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A项,甲将公司商品房过户给蔡某时,在账目上留下了自己支付价金的记录,虽然可能是违规销售行为,但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对国有资产的贪污行为。故A项错误。B项,对房产的利用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该罪要求行为对象必须是单位的公款以及其他类似的票证财物,不包括其他财物。故B项错误。C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甲,虚假平账使得本属于国有企业的债权利益受到永久性损害,自己从中获得了免除债务的好处,具备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要素,成立贪污罪。故C项正确。D项,对国家工作人员甲只能以贪污罪一罪定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42.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贍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3.某公务员方某出国带回违禁物品,被海关查获后受到没收的行政处罚,方某所在行政机关知道此事后给予方某开除的行政处分。方某针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和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方某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否受理?()A:受理方某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B:受理方某不服本机关行政处分的复议申请C:方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应受理D:方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不应受理答案:A解析: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几乎每年司法考试必考,考生应予以全面把握。第一,《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第二,该法第8条排除了三种行政复议情形。这三种情形是:(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包含三层意思:(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立法性规范性文件。(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本题中,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机关的行政处分则为人事任免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应属行政监察的申诉对象,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44.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答案:D解析:【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45.下列哪一种0为可以构成伪证罪?A.在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的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答案:C解析:。首先,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因此选项A错误;其次,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伪证罪,选项BD错误。46.甲市随着经济的发展决定建立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员的聘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了10年审判工作的赵法官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B.从事了10年律师工作的王律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C.某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刘教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D.某大型商务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于某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BCD项符合仲裁员资格要求,且法律未规定兼职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且由于法院要行使对仲裁的监督职能,现职审判员兼任仲裁员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A项错误。47.甲想伤害乙,用匕首扎向乙的腰部,把乙扎成重伤,同时将乙价值8,000元的名牌西服扎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对甲应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B.对甲应定故意伤害罪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扎伤乙的行为和扎烂乙的西服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D.甲扎伤乙的行为和扎烂乙的西服行为属于连续犯答案:A,C,D解析:甲将乙扎成重伤的行为和将乙的西服扎烂的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将西服扎烂的轻罪行为被将乙扎成重伤的重罪行为所吸收,故对甲只应定故意伤害罪。4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不属于哪种性质的行为?A:依职权行政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C:单方行政行为D:授益行政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是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故A应选。(2)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要以发放营业执照的形式作出,因此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3)按照作出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核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方作出,因此属于单方行政行为。(4)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本题中的核准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49.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B.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C.横向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D.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也是从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50.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规定,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决定逮捕的人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只有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而没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只有逮捕的执行权没有决定权。故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2条规定,选项C正确。而且,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同时,无需通知被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故选项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逮捕仍应当亲自执行,对异地公安机关只有通知义务。故选项B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51.赵某系某一毒品集团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毒品犯罪于6月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6月10日,赵某的律师提出欲与其会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当在6月15日以前安排会面B.会面时侦查机关应当派员在场C.公安机关应当在6月12日以前安排会面D.赵某事前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答案:A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1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并非“应当”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羁押场所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52.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详解】本题中,甲主观上具有伤害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试图拧开放有硫酸的水杯的盖子,只是由于情急之下未能拧开,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不是不可罚的不能犯,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任由放有硫酸的水杯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该水杯有可能伤害到其他同学,但是并未采取有效手段避免该种伤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丙误拿水杯,致其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正确,C、D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53.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该省人民检察院D.最局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D选项正确。54.下列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错误的有:()A.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则县供电局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B.苟某从事狗肉屠宰工作,现杀现卖。毛某是爱狗人士,坚决反对贩卖狗肉,在苟某的摊前与其理论。毛某在发生争吵后不顾阻拦自行打开狗笼,被狗咬伤,花费上千元注射狂犬疫苗。毛某诉至法院,要求苟某赔偿。毛某应对自己被狗咬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2018农历新年时,甲、乙、丙三人同时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不小心炸伤路过的丁,丁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元。现丁将甲、乙、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法院无法查清究竟是甲、乙、丙谁燃放的烟花炸伤了丁。甲、乙、丙应当对自身的行为与丁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4800元。就花盆坠落砸伤赵某的事实,应由赵某负责举证答案:A,C解析:考查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应由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加害人过错和因果关系相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C项中关于甲、乙、丙的共同危险行为与丁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证明责任,但甲、乙、丙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仍应由丁承担举证责任,C项当选。A项不属于《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过错事实应由村民刘某承担举证责任,A项当选。55.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假设仲裁机构受理了海云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何种方式结案?()A: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庭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C:仲裁庭制作调解书D: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答案:A,C,D解析:【考点】存在仲裁协议而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原告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首次开庭前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所以D项正确。【考点】诉讼过程中和解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因此,本题选A、C项。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仲裁中的调解结案方式。详解: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当事人既可以自愿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自愿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以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无需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因此,选项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C、D项正确。详解: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这里仲裁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同时法条又规定了除外情形,也即“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在此,A项错误,B项也是错误的。《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对于法院的应诉管辖,《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D项正确。56.下列关于责任保险说法正确的是:A.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B.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可以直接向遭受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赔偿C.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D.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赔付答案:A,B,C解析:【考点】责任保险【解析丨《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绐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ABC为正确答案。57.大帝房地产公司依法以出让的方式取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在开发过程中,大帝公司决定进行商品房预售,那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应当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入的1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答案:A,B,D解析:【考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本题选A、B、D项。58.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有(  )。A.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D.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E.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答案:C,E解析:(1)选项A: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2)选项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是救济原则的内容。(3)选项CE: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所形成的正当期待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4)选项D: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体现的是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59.下列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约定B.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由所有近亲属同意C.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制作,但无需公安、司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D.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就损害赔偿以及是否原谅被告人的罪行达成协议答案:A,B,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8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7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因此,B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513条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因此,D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C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答案。60.(本题22分)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人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考点】第三人履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详解】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在传统民法中,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制度,后一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债的清偿中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中。现代合同法普遍允许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清偿,甚至鼓励此种清偿。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毕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也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2.【参考答案】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考点】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感冒并支付医疗费的损失是由于张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参考答案】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考点】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详解】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4.【参考答案】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考点】委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权利义务分担【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不构成附合的,由承租人拆除;构成附合的,当然不能拆除,但也不可要求出租人补偿费用。毕竟,这是承租人在明知不是自己的房屋下的自愿装修,而出租人的同意,只能解释为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这样的处置,但不得解释为愿意为此承担费用。本题中,李某经张某同意而购买空调,这是属于可拆除的装修,李某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可以拆走空调。双方未就费用作特别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5.【参考答案】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考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的相对性【详解】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侵权人客观上有加害行为;(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3)受害人有损害结果;(4)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侵权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张某对黄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在不存在合同的情况下,没有违约责任可言。6.【参考答案】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考点】职务行为;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7.【参考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考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详解】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参见第5小题解析。而由于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缺陷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即应承担侵权责任。61.关于判决和裁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B.缺席判决的效力会低于对席判决,因为缺席判决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C.对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有理,应作出新的裁定D.对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答案:A,C62.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翔宇公司与日本木松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签发。翔宇公司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银行营口分行,委托其向买方收取货款,营口分行又委托代收行日本某商业银行代收款项。日本某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但木松公司经理到银行承兑后即将提单拿走,提取货物后也未付款。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银行在托收中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因此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B、银行托收依据银行信用,因此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收货人的提货不付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C、翔宇公司可以直接对日本某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违反托收指示的赔偿责任D、翔宇公司只能通过营口分行向日本某商业银行追究责任答案:D解析: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银行在托收中所起的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故B选项错误。本题中,采取的是付款交单的方式。而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在收款过程中,只有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将单据交给买方的托收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单。代收行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付款交单的要求,其有过错。故A选项错误。在托收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中,只有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托收业务中,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应注意,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3.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2015年)A.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C.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D.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项,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出口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是进口则不构成此罪,如果偷逃关税数额较大,可以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B项,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故C项错误。D项,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故D项正确。64.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电脑的合同。双方决定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选择一个术语规范双方的合同。双方想采用空运的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在装运地完成交货并且卖方负责向买方提供购买保险所需的资料。请根据双方的要求选择一个合适的术语:A.DAPB.CIPC.FCA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CPT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D组术语不符合在装运地完成交货这一要求。风险转移的口诀说得很清楚,“风险需谨记,全部交货时。D组在目的,其余装运地。”D组的交货地点在目的地。选项B错误。CIP术语不符合买方提供保险所需资料的规定。保险的口诀“带‘I’的必须买(卖方出钱),D组术语买有料(买方向卖方提供资料),剩余全部卖有料(卖方向买方提供资料)。”CIP术语应该由卖方负责购买保险。选项C错误。FCA术语不符合卖方承担运费。运费的总结为:买EF,卖CD。选项D正确。CPT可以采取任何运输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装运地交货且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购买保险的资料。65.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送达和期间上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并未说明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在基层法院管辖。M市N区属于合同签订地,C市D区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和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30日”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如果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仍然要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即15日。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66.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B.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可以终止C.有关债务人的刑事诉讼应当中止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得解除E.有关债务人的仲裁应当中止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E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所以选项D错误。67.下列对民法与行政法的描述,正确的有( )。A.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C.民法与行政法均是私法D.民法全部是任意性规范,行政法全部是强制性规范E.民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答案:A,B解析:知识点:民法的概念及特征。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所以选项A、B正确。68.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答案:A解析:【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详解】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故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适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直接依据。答题要注意细节。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孙某囚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答案:B解析:。《六机关规定》第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髙人民法院核准。”《刑诉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髙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B正确。70.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一、2015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17年1月,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如在诉讼过程中,刘稳因病情恶化去世,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中止诉讼,等待刘永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B.应判决驳回刘稳的诉讼请求C.应终结诉讼D.应延期审理,等待刘永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适用诉讼终结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4项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因此,正确答案为C。71.李佳佳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李佳佳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佳佳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关于该票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票据有效,李佳佳应承担票据责任B.该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C.该票据无效,但李佳佳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D.该票据无效,但甲公司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第(一)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所以本案中的汇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没有甲公司印章,该出票人签章无效。《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无效导致票据无效,A、B项错误。李佳佳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72.某区公安分局小屯派出所以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警告后拒不改正为由,给予甲某500元罚款。甲某不服,于某星期一既向区公安分局提交复议申请书,又向区法院提交起诉状。次周星期一,区法院通知甲某立案,而区公安分局截至该日未告知甲某是否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继续进行行政诉讼B:应继续进行行政复议C:应继续进行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由甲某选择D:应同时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答案:B解析:关于本案的案件属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没有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属于复议选择案件。关于本案的复议申请受理时间:《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在5日内未作任何答复的,视为受理,而且是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题干称“区公安分局截止次周星期一也未告知甲某是否受理”。故本案的复议申请受理时间为上周星期一。关于本案的起诉受理时间:根据题干信息,为次周星期一。关于本题结论:《行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复议机关先受理,故应由复议机关继续进行行政复议。故B项正确。73.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杨某和龙某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龙某名下。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1日,双方同意离婚,法院调解结案,房屋归杨某所有,调解书送达双方并已签收,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5年7月2日,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尚未登记。杨某不履行合同,郭某向法院起诉,2016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杨某仍未办理。2016年6月4日,杨某死亡。杨某有一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5年6月1日,龙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杨某若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龙某协助双方申请登记C、2016年5月3日,郭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2016年6月4日后,杨某儿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物权法》28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形成之诉的调解书,故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物权发生变动,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杨某单方申请登记即可,因此B选项,错误。2016年5月3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给付判决,不属于形成判决,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郭某尚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2016年6月4日,杨某的儿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选项正确。74.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75.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AC项,共犯人为共同的犯罪证据进行毁灭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范围包括毁灭行为、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他人毁灭证据提供便利的行为,所以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属于此罪的范围。所以A项因为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则是明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A项不当选,C项当选。B项,甲为防止丙作证而将丙派往境外工作的行为确实会给调查取证带来不便,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改变丙知晓乙犯有重大贪污罪行的事实,而且目前国际交通便利,即使将丙派往境外工作,丙也可以再回国作证。甲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不当选。D项,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毁掉,似乎是得到了被害人承诺,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身侵犯的法益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司法秩序利益。所以,不论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还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毁灭其的行为都是帮助毁灭证据罪。还可以解释为,对此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即对彼方当事人不利,对其进行毁灭的,是成立对彼方当事人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D项当选。76.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答案:A,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标权使用许可及侵权认定【详解】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权被使用许可人可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是应在使用的商品上表明公司的名称和产地,所以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77.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何: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诚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棚于村民集体支配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本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答案:C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78.下列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甲诉乙仅请求返还其借给乙的2万元,经法院调解,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2月后返还借款,同时乙再给甲支付利息若干。人民法院审查后以甲乙达成的协议超出甲的诉讼请求,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不予确认B.张某与李某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以诉讼费用承担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C.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D.甲乙达成调解协议,丙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调解书送达丙时,丙拒不签收调解书,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C解析:【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A选项中,甲乙调解协议中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所以,A选项错误。《调解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得因诉讼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不予确定调解协议,B选项错误。《调解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所以C选项正确。《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因此,D选项中,丙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丙仍承担担保责任。D选项错误。79.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入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本解释第24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D项正确。80.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基本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的B.基本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补贴组成的C.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D.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个人和政府补贴组成的答案:C解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的,选项ABD表述不准确。81.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主张双方债务抵销答案:B解析: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一时性或者永久性地阻止请求权行使,前者如先诉抗辩权,后者如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A项属于否认权问题,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属于形成权问题,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本题B选项属于抗辩权,且该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82.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A:《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答案:A,B,D解析:(原答案AB,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据此,选项A、B正确。选项C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根据该解释第271条的规定,不适用调解,故选项C不选。该解释第1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B、D。83.★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一划分标准是由谁首先提出的?()A.布莱克斯通B.蒲莱士C.狄骥D.斯托里答案:B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宪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蒲莱士首次提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故选B。84.下列关于犯罪记录封存,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不得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B、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对查询申请,由检察院或者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C、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新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对犯罪记录解除封存D、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50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起诉并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因为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对案件结果性的处理,而是一种暂时性、过程性的处理,其结果既有可能转化为起诉,也可能转为正式的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故此,A虽然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490条第三款、《高检规则》第50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在通过审判结案的,由法院封存犯罪记录;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的,由检察院决定封存,如果申请查询,谁封存记录,谁决定是否同意查询。可见,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选项。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5条的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未成年人犯新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对犯罪记录解除封存。因此,C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错误选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规定,犯罪的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可见,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正确选项。85.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故A项错误。《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故B项错误,C项正确。对于D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86.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据此,只要权利尚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之内,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发表与创作时间在法律生效之前,并不能排除保护,故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对于署名权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乙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故B、C项均错误。《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中,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此权利受保护的期间是1961年甲死亡之后的50年之内,即2011年之前可以获得保护。乙在2012年9月提起诉讼,此时,此项财产权利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故D项正确。87.关于刑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可禁止其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期间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活动B.逮捕后分娩的妇女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之后再起诉的,虽然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答案:C解析:①禁止令不是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时期内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A选项错误。②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B选项错误。③同一犯罪只能判处一次同种刑罚。C选项正确。④对于被判处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刑法并未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D选项错误。88.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知,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据此可知,“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89.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决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被代理人死亡对代理关系的影响。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90.共用题干下列哪一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因为2岁的女儿不听话,在女儿屁股上踢了一脚,竟然导致女儿的头撞在门框上,女儿颅内出血而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和乙因为小事吵架,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也未倒地。但乙忽然觉得胸部不适,蹲在地上,后倒地,经送医无效,死亡。经查,乙是突发心脏病致死。D:甲把乙的宠物狗毒打致死,乙因为悲伤过度,伤心而死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91.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甲的伯父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月2日某甲伯父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伯父何必如此。”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作出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那么,下面关于某甲的行为正确的是:()A.推定为放弃遗赠B.推定为接受遗赠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D.由人民法院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放弃遗赠的问题。依《继承法》的规定,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某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92.李某由于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李某的精神病被治愈,李某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核实李某的精神病已经治愈,此时法院应当做出何种处理?A: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B:人民检察院可提起抗诉C: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本案中,李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93.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义务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提供虚假材料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他方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D.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4.共用题干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答案:A,B,D解析: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95.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答案:A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因此,调整社会关系不是直接功能,A项错误,当选。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征,故B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晋代的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C项属于法制史的内容,表述正确,不能选。D选项列举的是培根的名言,表述当然正确,不应选。96.2012年5月1日,甲某乘飞机到国外出差,途中飞机失踪,甲某生死不明。2014年6月1日,甲某的妻子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死亡。在此之前,甲某欠丙某债务2万元,甲某有个人财产价值10万元。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期满之后,于2015年6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另外,甲某尚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尚未成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A.乙某最早可以在2014年5月2日申请宣告甲某死亡B.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2012年5月1日为甲某的死亡日期C.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但需要用遗产偿还甲某的债务D.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乙某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甲某的父母无优先抚养权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据此,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一般情形下,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甲某在2012年5月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次日开始计算2年,2014年5月1日2年届满,故从5月2日起可以申请宣告死亡,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为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B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后,因为主体的灭失使得法律关系消灭,但是,继承人在继承甲某的遗产时,应当在甲某的遗产范围内首先清偿甲某的债务,故C正确,不当选。《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据此,D错误,当选。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老王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老王因病去世,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领取的有( )。A.经济补偿金B.丧葬补助金C.政府补贴D.抚恤金答案:B,D解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98.共用题干下列诉讼请求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B: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C: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D: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市场价值变化导致实物贬值,公司要求补足出资的答案:A,B,C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20条。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99.★★徐某因寻衅滋事被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同时查明徐某3个月前曾因殴打他人被处以500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对徐某无权处罚B.对徐某应从重处罚C.对徐某应加重处罚D.若徐某3个月前殴打他人的行为未处罚的,对徐某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答案:A,B,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A的说法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20条的规定,BD说法正确,而C说法错误。100.马克思说、“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拿破仑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在资产阶级社会,相反的,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在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钱不值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够创立旧的社会关系一样。”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适用社会的发展变化B.拿破仑民法典是对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反映而不是创造了资产阶级生产关系C.社会关系仅仅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非法律的产物D.法典一旦不适应社会关系,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效力答案:D卷II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C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据此,C项错误。D项:《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D项错误。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诉讼时效。A、B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2.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狠亵妇女罪,实行并罚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行为。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且是既遂。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同时,根据第240条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以及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的,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强制猥亵妇女则不是加重情节,因此甲的行为也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由于甲绑架乙的目的在于出卖而非勒索财物,因此不构成绑架罪。综上,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答案应该是选项ABD。3.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客户可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只不过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曾君、郭昌追偿。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可知,曾君和郭昌应对该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答案:D解析:注意题干中“内部监督”字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D项应选。5.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票据具有设权性,票据属于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先做成证券。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通常能够转让,本票、汇票、支票都是如此。就此而言,可以说“任何类型的票据”都能够进行转让,故B项正确。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不受基础关系是否存在及其效力的影响。即便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票据效力也不受影响,故C项正确。票据是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都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与方式进行,否则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甚至导致票据无效。依据的《票据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D项错误,当选。6.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合同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B: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C: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D:担保物权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BC项正确。7.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答案:A解析:对此,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为特殊买卖之一种,孳息归属应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不为买卖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原理,即孳息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权人。目前,主流观点为第二种观点。故本题正确选项以A为宜。8.下列关于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以及法的要素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B.法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则侧重于义务C.某甲已经合法取得了律师资格,决定申请律师执照,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他认为司法行政部门会批准他的申请,并向他颁发律师执照,这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D.在法律条文中,合法后果可以省略,违法后果不可以省略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任何法律规则在结构上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这三个部分在法律条文中都可以省略,但是不能同时省略。例如,《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假定条件),可以(行为模式)变更合同。”故D项错误,当选。9.关于法律责任的免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诽谤案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则责任实际免除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撤回起诉不算免责C.受害人和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可以免除责任D.时效免责是指责任经过一定期限后而免除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的免除。B选项错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撤回起诉即免责。1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决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家最高行政机关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答案:A解析:《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该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依此,有权决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故A项为正确答案。11.甲、乙共谋夜晚抢劫丙,二人商定甲堵住胡同口,乙守候在胡同里。丁进入胡同,甲不便将这一情况通知乙,乙因胡同黑暗没看清来人是丁,以为是丙即下手抢劫,在丁反抗时,乙暴力致丁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乙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B:甲不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C: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D: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答案:B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正犯责任、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详解:AB选项是对向型选择题。本案中,乙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甲也要负责。共同正犯中同一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出现犯罪结果,都应认为犯罪既遂。重要提示:结果加重在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是有特殊性的,考虑到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罪行为存在密切联系。在共同犯罪场所,只要共犯人对基本犯罪成立共犯,对任意共犯人造成加重的结果,都要承担共犯的责任,不能认为是过限行为。如果是抢劫过程中,又强奸妇女,则另共犯人不承担强奸罪责。12.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13.以下有关诉的分类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A,小花和小草均为九零后,二人在一次假面舞会上一见钟情并闪婚,婚后两个月,小花因不满小草整日迷恋网络游戏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B.某娱乐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自由撰稿人小六所写的文章中,称某位明星在十六岁时就到韩国进行了大整容,该明星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小六诉至法院,要求小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合并C.某工厂退休职工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小李将抚养费从每月800元增加为每月1500元,属于给付财物之诉D.王某与刘某因使用小区的公共晒台发生争执,王某将刘某推倒,导致刘某尾骨骨裂,后经小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答案:A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为离婚诉讼,属于变更之诉,说法正确,当选。选项B为给付之诉,其中包括了给付财物和给付行为的内容,诉的三种类型相互排斥,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但这并不影响诉的种类的判断,选项B的说法错误。选项C中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选项D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的一种,在性质上是非讼案件,因此不涉及诉的种类判断问题。14.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B.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5日生效C.丁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D解析: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是在转让协议生效时;选项B错误。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后,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错误。15.某市卫生局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对某肉联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同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肉联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肉联厂不服,便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卫生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可作出何种判决?A:维持判决B:变更判决C: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市卫生局在对肉联厂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后,拒绝肉联厂的听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听证的程序规定,应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6.某化工厂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并致使李某承包的附近鱼塘鱼苗死亡大半,导致经济损失5万余元。在该案中,下列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A.李某B.李某的亲友C.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D.李某所承包鱼塘的发包方答案:A,C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考点: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讲解:李某所承包的鱼塘因该化工厂的行为遭受损失,李某具备诉的利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也可以就此侵害环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选项C正确。在该案中李某的亲友和发包方因不具备诉的利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答案选择A、C。17.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C解析: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18.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安排办理业务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因某些情况的出现终止其代理工作。但发生下列哪一种情况时,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A、发现了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B、承办律师另有一重大案件需要办理C、承办律师突发急病无法继续工作D、承办律师被管理机关中止执业资格答案:B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因此B项中,律师事务所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19.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腹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对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抗辩权人只能在其未适当履行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阻却解除权的行使,但本题中不存在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20.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A.丙因家里临时有事请同事代值夜班B.乙为泄私愤将同事张某沐浴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中C.甲收银员因疏忽少收了顾客徐某30元购物卡D.戊向税务局申报纳税E.丁商场承诺“假一罚十”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选项A是好意实惠行为,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故错误;选项B会导致侵权之债的发生;选项C会导致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选项D属于行政行为,故错误;选项E会导致合同之债的发生。21.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出版社的学术论文集恰恰就属于汇编作品,根据上述规定,故A项错误。而就B项来说,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仅限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12种合理使用中的任何一种,故B项错误。就C项而言,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即每篇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就D项而言,只要论文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该论文集就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就享有著作权,这是没错的,只不过出版社一旦行使其著作权出版该论文集就会侵犯到单篇论文作者的著作权,故D项正确。22.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D项不正确。23.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机动车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要求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行政处罚B.对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D.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后应立即通知行为人的家属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中间行为非最终处理决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该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5项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24.劳动争议诉讼的流程一般分为()步骤。A.提起诉讼、受理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预交诉讼费用C.庭前准备D.调解、判决E.开庭审理答案:A,B,C,D,E解析:劳动争议诉讼的流程与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大同小异,一般分为如下几个步骤:(一)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书面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列明原告、被告的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也可以写明证据、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原告起诉应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申请仲裁一样,用人单位提起诉讼时,还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材料。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二)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①原告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立案的,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其他诉讼文书,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其他诉讼文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三)预交诉讼费用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的,案件进人审理程序;原告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或者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四)庭前准备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3.提交证据,有些法院也可能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再提交;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五)开庭审理庭审程序与仲裁庭审程序基本相似,依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等,在此不再赘述。(六)调解调解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必经程序,在做出判决前,应当先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当事人双方签收便发生法律效力。(七)判决对于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上述流程是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责任的承担者与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流程设置上简单一些,但是调解也是必经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外,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的规定。该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符合该项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诉累。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若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再审。由于这种情况在劳动争议诉讼实务25.张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长途火车。在其拿出刀具向同伴炫耀之时被乘警发现,乘警当场没收了张某的管制刀具,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且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对于缴纳罚款,乘警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B.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C.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D.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答案: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26.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答案:D解析:一个人能否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是受到其经济状况、受教育情况等因素影响的,故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可能都是平等的,故A项错误。在奴隶制、封建制等社会,并没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B项错误。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不可能仅通过法律就能得到解决,故C项错误。平等原则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其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故D项正确。27.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果农田某被公安机关在讯问中殴打致残,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对田某的赔偿应当支付哪些费用?()A.医疗费、护理费B.残疾赔偿金C.受田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D.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答案:A,B,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4条。28.王某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处3%的罚款为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00元罚款为财产罚。29.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对这些措施表述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A.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B.只有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C.防治污染的设施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D.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重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防钾措施讲解:《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该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此,本题选择A、B、C、D项。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3000公斤苹果,单价为每公斤3元。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苹果,现张三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苹果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的部分则可以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D:得主张甲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债务人原则上没有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若受领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应部分的对待给付。对未给付的部分,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31.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B,C解析: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只能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32.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中庇护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受庇护权只能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B、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避难要求,必须是由于政治原因C、我国政府对于外国人提出的避难要求应当同意D、取得庇护权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驱逐宪法答案:C解析:担任公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被选举权派生、扩展而来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以下公职:一是国家机关职务;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C、D属于国家机关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当然不得担任;选项A尽管不属于国家机关职务,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故选项A、B、C、D均应当选。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该法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故A、B、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据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的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而非“任何”集会、游行、示威,故选项D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内容,本题四项均属于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上述四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望牢记。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宪法》第51条明示了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限制目的,并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内在界限,故选项A、B、C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权,故选项D正确。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注意该条款“可以”二字,而非“应当”。33.“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关于依法行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B.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C.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D.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答案:A解析:。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当代社会实践中,依法行政具有特定且丰富的内涵:一是要求合法行政;二是要求合理行政;三是要求程序正当;四是要求高效便民;五是要求诚实守信;六是要求权责统一。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故选项A说法错误。34.共用题干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被背书人张某的名字,并签章,将支票背书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B: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C:张某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D: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C,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35.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申请采取该措施?A: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B: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C: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D:继承人对于侵犯其应继承财产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著作权法》第50条,《商标法》第65条,《专利法》第66条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故A项、B项、C项正确。继承人对于侵犯其继承权的行为,符合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诉前保全。故D项正确。36.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解析: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从证据的来源上看的,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从内容上看的,分类标准不同,当然可能出现交叉。例如,一张借条的复印件,由于是复印件,当然是传来证据,但不论是复印件还是原件,从其内容上来说都能完整证明待证事实(借款)是直接证据,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关于本证和反证的区分要看跟举证责任的关系,切不可草率地认为原告提出的是本证,被告提出的是反证。在诉讼中,存在有些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此时,被告提出的恰恰是本证,原告提出的恰恰是反证,故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中,证言是否经过转述说的是其来源问题,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主要看证据的内容,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能够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则为间接证据,如一份证言虽然是转述的他人所见事实,属于传来证据自无问题,但如果该证言在内容上能够完整陈述案件事实,则为直接证据.故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间接证据就算客观、合法,但是其从内容上也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不可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38.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A.不予立案B.要求甲撤回控告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39.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绿地改为免费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的业主使用B.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的行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到达集贸市场C.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答案:A,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小区销售完毕,绿地应归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对绿地进行处分,因此将其改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房门属于业主的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物主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出租收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故本题选项为AC。40.甲、乙合作完成一首歌曲《我那么单纯》,甲作词,乙谱曲。丙影视公司欲将该歌曲作为其将要拍摄的电影《爱的甜甜圈》的插曲。甲乙丙公司将该歌曲作为电影插曲而不是主题曲为由明确表示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20万元价格将该歌曲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歌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20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表述正确。《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是财产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表述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表述错误。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所以D项表述正确。41.下列有关规章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地方政府规章均应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B.规章送审稿是否与有关规章衔接是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的内容之一C.部门联合规章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统一命令序号公布D.规章的解释效力低于规章本身答案:B解析:。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第27条、第30条、第33条。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下列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的是(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经济责任答案:D解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43.共用题干清代,两个人在京城街上发生口角,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按律应处以杖刑,请问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是、A、刑部B、大理寺C、都察院D、案件发生地所在县衙答案:A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44.张三、李四和王五涉嫌共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分别判处张三、李四、王五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张三上诉,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对张三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李四和王五均未上诉。关于本案相关期限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这里的补充侦查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B:市检察分院对该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查起诉完毕,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该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该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答案:A,C,D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56条和第202条规定,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B选项错误。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C选项正确。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D选项正确。4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所述哪些情形中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突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乙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前发现乙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儿子  C.丙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3个月的拘役,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丙两次企图自杀,导致重伤  D.丁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导致全身瘫痪,如果对丁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46.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一技术难题始终无法解决,遂向乙公司提供材料,希望乙公司能提出评估意见,如果评估的结果表明这一难题是无法逾越的,甲将放弃这个计划,继而开发别的市场。乙经过科学的分析得出结论,此问题在目前将无法解决,甲应该放弃自己原来的市场计划。甲经过比较,采取了乙的意见,但是,一个月以后丙公司却将这一个技术难题解决,甲由于采用较高成本的原料遭受较大损失,且从已公布的资料中表明,甲的实验数据已经非常接近,只要再坚持一周左右就可完成。甲要求乙赔偿,问应该如何处理?()A:甲乙分担损失B:乙承担损失C:甲自己承担损失D:丙承担损失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59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台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没有约定的,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决策风险,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47.★★夏某偷了一部手机,被作价1200元。夏某委托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沈律师为了给当事人减轻处罚,故意作伪证证明手机被修理过,花去420元,即手机价值不足盗窃公私财物的判刑标准800元。检察院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了沈律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沈律师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B.沈律师不构成该项犯罪,因为其只是违反了有关律师的执业道德规范C.因为沈律师完成了委托事项工作,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用不得被没收D.沈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其客户、律师事务所都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答案:B,C解析:。《律师法》笫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律师职业证书。故A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笫2教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龎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故B项错误。律师收取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故C项错误。48.李某死后留有遗产共计100万元,根据其遗嘱安排,其自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由其女儿继承,其价值10万元的玉佩赠送给其侄子。剩余的40万元遗产由其妻和其女儿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后事处理完后,张某找上门要求其继承人代李某偿还其生前的债务共计70万元。则有关债务清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女儿45万元B.李某妻子应当偿还20万元C.李某侄子应当优先清偿10万元D.李某女儿应当清偿70万元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应当先有李某女儿和李某妻子用法定继承的40万元清偿债务,即李某女儿清偿20万元+李某妻子清偿20万元;就剩下30万元,李某女儿和李某侄子按照财产比例清偿,即李某女儿清偿25万元+李某侄子清偿5万元。据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49.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甲市D区服刑。2004年6月赵君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二人没有子女。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张青收到离婚判决书后,因对财产分配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提出赵君占有一套属于她的名贵玉器,该玉器是张青祖父指名赠与他的,要求赵君归还。甲市中院经审查受理了张青的上诉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是: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甲市C区人民法院D.甲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本案应由原告婚后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不选。50.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正确的是:()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依照该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依照交易习惯,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即为合同履行地点,故B项的表述正确。51.诉讼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事实与理由部分)、尾部组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A:辩护人的辩护意见B: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C:依法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罪名D: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分析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决书的正文即事实与理由部分的要求是:1.事实部分。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这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其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指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2)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抽象、笼统的说法或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证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的叙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此外,叙述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2.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说服力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书写判决理由时应注意:(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个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切忌说空话、套话。(2)罪名确定准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整、准确、具体。因此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52.下列案件中,适用一审终审的是:()A.张某、刘某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离婚,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离婚,双方服判B.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糾纷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但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赵某、吴某借款糾纷案件,标的额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李某、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一审终审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其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第157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根据第2款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实行一审终审,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标的额是专门衡量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请求数额的大小,仅存在于给付之诉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标的额的概念,这也就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的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审终审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给付金钱之诉,而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A项中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不适用一审终审,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1万元标的额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13xO.3=0.9),因此也不能适用一审终审。答案选D。53.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54.凤凰房地产公司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20亿元开发凤凰楼盘楼房,同时,办下土地使用权证后,凤凰房地产公司将该项目土地抵押给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6个月后,楼房主体结构建设已经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提供贷款给凤凰房地产公司而享有的权利与凤凰房地产公司将房子抵押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权利之间是主从关系B.如果此时该楼房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凤凰房地产公司仍然要偿还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C.如果楼房因案外人的原因而导致整体倒塌灭失的,案外人应当对甲进行赔偿D.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凤凰房地产公司因楼房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具体为债权和抵押权的主从关系)。债权和抵押权是主从关系,A正确;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消灭,从权利消灭不影响主权利,B正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凤凰房地产公司的赔偿金是代位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D正确。55.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都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答案:D解析: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该权利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本题A选项不正确。代位权不是扣押权,故本题B选项不正确。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而不是直接向次债务人请求,故C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须债务人同意,故D选项正确。56.共用题干卞某是某地民政局主任,他利用自己主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便利条件,将上级拨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价值4万元)借给自己的朋友做生意。对卞某应当判处:A:挪用特定款物罪B:渎职罪C:贪污罪D:挪用公款罪答案:D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57.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是哪几项?()A.收养应适用被收养人国籍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B.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C.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妇之本国法D.夫妇财产契约的締结,关于其方式或者依据締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答案:A,C解析:。本题中只有AC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B属于双边冲突规范,D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59.甲国公民张某2017年通过工作签证进入到我国境内,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发现张某违法工作,可以将其遣送出境B.如果张某为某刑事案件嫌疑人,则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C.如果张某涉及民事案件,可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D.如果张某拖欠劳动者报酬,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境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遣送出境的情形总结有4种,分别是:(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A项属于其中非法就业被遣送。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大家注意,这里不需要某个机关再行决定。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大家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未了结的”的民事案件。C项表述中虽然决定机关是正确的,但不是简单的“涉及”就不得出境。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这里的决定机关升级了,是省部级政府啦。6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D: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证据。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所以,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所以,D项正确。61.共用题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B: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C: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D: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D解析:特别注意:(1)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避免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因而避免被解散;(2)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无须报董事会确认,所以B选项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选项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仅仅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适用第44条的规定,即为3~13人,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董事长,所以D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公司连续3年赢利,连续3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赢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74条第1款第(3)项,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则不能继承,所以D选项不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而不是可以不设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东作出决议的应当将决议置备于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0、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以BC选项正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不是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只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才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设立公司的不需要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所以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62.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A.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因为其先受理B.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法院受理并已经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C.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D.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20条、《仲裁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事先通谋的盗窃案被告人石某:男,30岁,个体餐馆业主。被告人田某:女,27岁,被告人石某之妻。被告人李某:男,29岁,被告人石某的朋友。盗窃犯粟某(另案处理)多次去石某的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10年11月14日下午,粟某在石家对石某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石某表示同意,说:“我们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你直接进来就是。”次日凌晨3时许,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把盗窃来的价值二万五千余元的赃物带到石某家,此时石某之妻田某正好也在,于是石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在石、田二人的指引下,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粟某被抓获,田某、石某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李某,请李某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六千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石某、田某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他们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石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粟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田某则除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粟某和李某的犯罪事实。石某到案后,还主动交代其在经营餐馆期间,为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累计使用罂粟壳约1公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田某又辩解其行为只构成窝藏赃物罪。【问题】1.石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对石某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罚?3.田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田某有哪些量刑情节?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如果不是,为什么?6.石某、田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7.假设石某、田某闻讯粟某被抓后,李某不仅帮忙转移并低价卖掉赃物,而且为石某、田某提供藏身的房屋,李某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欺骗他人吸毒罪。2.石某的盗窃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田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6.石某与李某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田某与李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7.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盗窃罪的共犯的界限关键在于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为犯罪人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考生容易错误地认为田某交代自己所有罪行及粟某和李某的盗窃由于属于同案处理,就应当认定田某仅属于自首。但是,根据案情田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田某对粟某与李某盗窃的交代属于揭发,而不属于对同案犯行为的供述,应当构成立功。《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增加了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行为主体——单位。没有侵害新的法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行成立新罪。64.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董事会是按照合营企业的哪一法律文件决定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A.合营企业合同B.合营企业协议C.合营企业章程D.主管机关对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答案:C解析:。考查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的效力。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65.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B: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C: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D:判决生效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可见,A、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0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6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3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66.甲市A区破获一起团伙盗窃,经审理后认定,只有主犯刘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查明该盗窃团伙在甲市B区、C区也曾进行过团伙盗窃行为,则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查看材料如果查明该盗窃团伙在甲市B区、C区也曾进行过团伙盗窃行为,则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查看材料A.甲市中院B.A区法院C.B区法院D.C区法院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7.小李为某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人员,关于其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徇私舞弊,情节不严重,被给予撤职处分B.拒不承担赡养其年迈父亲的义务,被给予记大过处分C.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被给予降级、撤职处分D.因相对人举报其索取贿赂而殴打相对人,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单位追偿相关赔偿费用答案:A,C,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5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情节不严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B项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1项。C项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D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1款。68.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340、342条。69.某小家电公司向市场投放了一批电热杯,因电热杯漏电导致许多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消费者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家电公司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下列选项哪个是不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引起的代表人诉讼B.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甲与乙不服提起上诉,无须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C.甲某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D.不同意诉讼代表人的消费者可以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是普通共同诉讼,选项A正确。上诉权的行使无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选项B正确。推选代表人的过程错误,选项C错误。普通共同诉讼中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选项D正确。70.下列情形中,上市公司可以主动退市的有(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B.上市公司被全面要约收购C.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D.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退市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个选项均符合主动退市的条件。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唐某、张某与刘某等人为某国有公司的职工,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侵占公款300余万元,但刘某并未分得赃款。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没有得到赃款,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B.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C.刘某没有分得赃款,证明刘某既没有犯罪目的。也没有犯罪动机D.没有得到赃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时,不是看行为人最终是否分得赃款,而是看公共财产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72.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答案:A,B解析:。考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73.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D.不得假释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AB项,《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刑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据此可知,是否准予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刑法》第81条第1、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不满10年),依法在执行1/2刑期(4年)以后可以假释。故C项正确,D项错误。74.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问题:(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南。(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有关机关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范围。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方某作为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目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独立上诉权,而规定了其仅有请求抗诉的权利一另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只及于一审判决,对一审裁定则不能请求抗诉。(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①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②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③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直接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①本题考查发回重审的审判。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②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现《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人脱逃的应根据情况中止对全案或是对脱逃被告人的审理。③本题考查交付执行。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4)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是对之前不得以发回重审为手段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的法律确认。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加重对被告人黄某和蒋某的处罚是不合法的。(5)本题考查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监狱机关的处理不妥当。《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因此本案中执行机关将黄某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应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5.200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1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答案:B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行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案可由底某住所地或者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只有B项符合要求。76.甲雇用乙在非设关陆路边境使用马帮运送一批装在木箱中的货物。乙问是什么货,甲称是象牙制品。在边境被查获,打开木箱一看,全是枪支弹药。对乙如何认定处罚?A:乙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B:乙主观上虽然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其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错误,不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乙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C:因确有证据证明乙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可以按走私武器弹药罪从轻处罚D:因确有证据证明乙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可以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轻处罚答案:A,C解析:走私特定物品如走私武器弹药罪等对特定对象明知的认定。参见《办理走私刑事案件意见》: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77.下列不属于城乡规划的是:()A.城镇体系规划B.城市规划C.乡村规划D.地区规划答案:D解析:。《城乡规划法》第2条。78.被告人周某、常某等五人持枪抢劫、杀人案中,下列哪些案件事实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A.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B.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C.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D.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答案:A,B,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详解】甲对乙的一般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仅仅造成重伤后果,且根据题中的“仍在防卫限度之内”,则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本题中甲的行为最终造成的结果是乙因流血过多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防卫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针对乙一般伤害行为的防卫行为超出了防卫限度造成了死亡后果,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因此,C正确。本题的关键在于,应当从整体上评价甲的行为,甲自始至终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针对乙的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认为甲的正当防卫行为也会带来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进而认定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实际上是从主观上割裂了甲的行为,并分别进行评价。ABD的错误之处都在于此。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陷阱】本题的题干描述很容易对考生造成误导。从题干描述看,甲的行为被清晰地区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正当防卫行为,之后是不作为行为。考生思考的重点很容易被锁定在甲是否有作为义务上。实际上,这种分析方式将甲本来连续的行为人为割裂成了两个阶段。如果从整体评价甲的防卫行为,则会发现其属于比较典型的防卫过当。80.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B.立宪权和立法律权是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C.低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同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D.最高层级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多种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答案:D解析:考查立法体制。D选项错误,不同的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种类不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多个种类。81.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薛某承担侵权责任,乔某应起诉薛某,而非杨某。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接受劳务提供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被侵害人不需要举证证明薛某主观上是否有过错。82.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以及国际习惯,下列哪些行为需要一国承担国际法律责任?()A、甲国某省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时超越权限作出的侵害乙国国家主权的行为B、某政府在紧急情况下违反该国承担的条约义务所为的行为C、甲国与乙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在该条约生效后,甲国边境巡逻士兵在巡逻时发现界碑倒塌,遂擅自将界碑向乙国领土移动近500米D、乙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访问甲国期间,以私人身份与该国叛乱组织接触,并承诺支持该组织的叛乱活动答案:A,C,D解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条约规范,国家责任的承担还属于国家习惯法规则。《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对于国家责任的构成以及例外情况做了规定,国家责任由国家不当行为引起,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须可归因于国家,二是国家的该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以及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且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另外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应的责任。A项甲国地方政府官员的职权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其超越权限进行的行为同样可归因于国家,因此需由甲国承担国家责任。C项属于代表该国行事的士兵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责任的情况,应由甲国承担国家责任。D项属于该国国家元首在国外进行的违反国际法的私人行为,由于国家元首的特殊地位,应由该国承担法律责任。某些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本应构成国家不当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不当性可以被排除,一般包括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偶然事故以及危难或紧急状态。B项属于该国在紧急状态下违反国家义务的情况,因此排除了该国国家行为的不当性,不承担国家责任。因此,A、C、D项当选。83.以下关于国家领土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的领土是国家的主权范围所及之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底。B.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有管辖权,即便该船舶在他国内海。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家的领土范围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是重合的。D.国家对位于其领土之上的人和事具有绝对的排他主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上的主权和管辖权之间关联和区别。A选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错误在于其范围。上天入地法则是早期国际法的观点,随着太空技术的成熟太空领域并不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了。现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应该是领陆领海的表面,下至地心,上及领空。B选项正确,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权即便船舶在他国的内海仍然也是具有管辖权的,除非船长、船旗国的使领馆或者船舶上的行为影响到沿岸国时,沿岸国才能对船舶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C选项是错误的,其中一个重要例外就是外国驻内国的使领馆,使领馆仍然是内国的领土,但是对于使领馆内发生的事情内国却没有属地管辖权。D选项也是过于绝对,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人和事确实具有主权,但这种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国家在其领土上对某一民族实行种族灭绝的政策,就不再属于国家主权事项了。84.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C.第一审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答案:A,C解析:①A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②B选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单向性,只能约定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不能对依据法律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该单向性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所以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排除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④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85.周某在单位工作时,因其他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被重物砸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去世。目前其家人正在进行索赔、继承等事宜。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行为B.周某被重物砸伤致死这一事件导致其婚姻关系、劳动关系的消灭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按照法律规定,周某的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D.整个案例中,既存在法律事件,也存在法律行为答案:B,C,D解析:考查法律事实。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A选项错误。8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裁决?()A.某县人民政府解决甲乙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B.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某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C.某环境保护机关裁决某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D.甲将乙打伤,派出所对甲乙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承担所作的调解答案:A,C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A项属于行政机关对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所作的裁决;B项属于行政仲裁;C项属于生态环境机关对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损害赔偿纠纷所作的裁决;D项是行政调解。故AC项为正确答案,87.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它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下列哪些情况国际法院得以行使管辖权?()A.争端当事国均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B.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C.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D.当事国双方对于条约解释的争端自愿作出声明,国际法院在其接受声明的范围内具有强制管辖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A正确,争端当事国双方为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属于对人管辖。B正确,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C正确,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D正确,任择强制管辖,即《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88.下列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表述正确的是:()A: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仅有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B:虽然对被告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有限制,但是如果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则律师可以自由采证C:举证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因此所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D: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承担举证责任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规定,A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B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根据该条在行政诉讼收集并补充的证据,也可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C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仅享有举证权利,因为它并非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争议的争议方。故D项错误。89.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都适用从一重处罚的原则B.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都是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C.法条竞合可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D.想象竞合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答案:A,B,D解析:法条竞合是静态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一般遵循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但是也有重法优于轻法的情形,如我国《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90.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甲收罗、招徕乙、丙,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合伙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组织他人伪装成商务考察人员,骗取某国领事馆签证,将他人送往该国从事非法务工。甲负责寻找、联系、拉拢、引诱欲出国人员,乙负责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及组织签证前的培训,丙负责伪造外国企业邀请函、国内企业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其中外国企业邀请函请懂外语的丁翻译成外文。经丁询问,丙告诉丁函件为伪造,但未告知具体用途,丁知道后不愿翻译,但丙答应支付可观报酬,丁遂同意。甲以每人5万至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再给乙、丙部分报酬。先后组织数十人去国外从事非法劳务,其中通过这种方式出国的戊因为是甲的朋友所以未收取费用。【问题】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乙、丙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2.如何对甲、乙、丙确定罪数?3.丁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种犯罪,如不是,为什么?4.如何确定甲、乙: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对量刑有哪些影响?5.假如丙遇到出入境管理人“员询问和检查,紧张之际将管理人员打成轻伤并抢回伪造证件逃跑,丙构成什么罪?6.甲将戊送出国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7.乙在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途中,因天气炎热、车厢拥挤、空气闭塞、饮用水缺乏,致使一名女性中暑身亡,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1.甲、乙、丙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2.甲、乙、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罪定罪处罚。3.丁不构成犯罪。因为丁只是翻译虚假资料,且不知晓丙伪造的外国企业邀请函的用途。4.在共同犯罪中甲为主犯,以《刑法》第318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乙、丙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6.甲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因为本罪并不以牟利目的为要件。7.乙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致使被运送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此题需要注意的是骗取出境证件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手段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91.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乙支付房租6000元,后又将房租增加至7000元,此时诉讼标的没有变,只是诉讼请求增加,法院应继续审理,因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92.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A.将外国现代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93.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与联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相同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而诉讼代理人如果代理自诉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承担控诉职能,如果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则承担辩护职能。因此,D选项不应选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44条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的时间不一样,A选项不应选择。根据《刑亊诉讼法》第32、45条的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相同。B选项不应选择。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法庭,故选择C项。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张家和李家因为相邻关系问题经年纠纷不断,终于因为下水道的问题导致纠纷升级,经人劝解之下找到了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调解。结果张家最后认为,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收了李家贿赂,作出了不利于己方的协议。张家户主一怒之下告到了区法院,将李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此案的共同被告。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收了李家贿赂,侵犯了张家权益,应作为共同被告B: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收了李家贿赂,侵犯了张家权益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收了李家贿赂,侵犯了张家权益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调解委员会与本案无关,不应参加本案的诉讼答案:D解析:张家户主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涉入本案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诉意见》第4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其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根本没有强制力,也就不存在它参加诉讼的问题了。95.关于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决定了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B.人权一旦转化为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后,国家机关都应受其基本权利的约束C.基本权利与人权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适用效力和领域都不受限制D.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答案:C解析:。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都不受限制。96.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答案:A,B,C,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详解】网站建立者与直接管理者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可以构成相关的犯罪,选项AB是正确的。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选项CD也是正确的。97.中国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的一批进口货物由日本丙公司承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途中,货物由于舱盖没有盖好而被雨淋受损。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B.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C.依《海牙规则》,甲公司应向承运人丙公司提出索赔D.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出索赔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水渍险。A正确,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货物受损的近因是雨淋,而水溃险不包括雨淋造成的损失。B不正确,尽管货损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但货损的近因不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C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谨慎管理货物的责任,因此承运人丙公司应承担货损的责任。D不正确,乙公司为卖方,该批货物的损失并非因卖方的责任所致。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98.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答案:A,B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役权【详解】本题题干信息量少,乙公司在自己的B地块上修路本与甲公司无关,但由于系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修路,再结合题目选项的表述,可推知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了地役权,A地块为需役地,B地块为供役地。《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未说明该项地役权的设立办理了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丁。综上,A、B项正确,C、D项错误。99.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和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乙企业和丙企业约定保证份额为各承担50%。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A.要求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B.要求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C.要求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D.要求乙企业和丙企业分别履行50%的债务答案:A,B,C,D解析:各保证人(乙企业和丙企业)与债权人(某银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100.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A、罢免权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答案:C,D解析:【考点】公民基本权利;监督权【详解】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人对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其具体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监督权不仅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而且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防御权”。监督权受到宪法的绝对保障,即使被判处刑罚的人也享有监督权,不得因公民行使监督权而带来不利后果。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CD项。卷III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两部分组成B.法律规则笼统模糊,需要法官灵活适用C.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D.法律规则具有宏观的指导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规则。A选项错误,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B选项错误,法律原则要求笼统模糊,在适用时灵活应用。D选项错误,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适用范围宽广。2.“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案: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禁止溯及既往,是指犯罪及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因此也称为“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因此也称为“成文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最相类似规定的法律条文予以处罚。禁止类推解释,即要求对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限制在其可能的含义的范围内,因此也被称为“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因此也被称为“确定的罪刑法定”。综上,选项D是正确的。3.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甲使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选项错误。丙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某部委名义进行招摇撞骗,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C选项错误。丁为了孩子升学,送教育局长何某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故D选项错误。乙受人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朱某,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将表据为己有,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4.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是:A:某区教育局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B:对某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某合资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监察指令,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C:某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超生家庭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D:某外国企业认为商务部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答案:B解析:B项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此外,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乙虽20曰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A项,乙作为国有公司的财务主管,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甲的恳求,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10万元挪用给甲进行营利活动(炒股),成立挪用公款罪。其中甲是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是实行犯。故A项正确。B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没有归还时间的限制,即使在20天后归还的,也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C项,乙非法收受甲送的名表,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乙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必须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某甲携带90000美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90000美元,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90000元美元的处罚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题选D,海关在对某甲作出没收财物的处罚时并处罚款的行为正确。7.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直接看出,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8.Z市F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盗窃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赵某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A:公诉人B:被害人C:被告人及其辩护人D: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9.关于法律责任的免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诽谤案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则责任实际免除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撤回起诉不算免责C.受害人和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可以免除责任D.时效免责是指责任经过一定期限后而免除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的免除。B选项错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撤回起诉即免责。10.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A项正确。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B项正确。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项错误。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D项正确。11.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C: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选项C正确。B项中海洛因作为违禁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而不能随案移送,故B项错误。A项中,被害人李四的电视机应当及时返还,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6条规定,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12.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顺发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中规定,顺发公司应至迟于2007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7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观望态度,2009年12月,顺发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恒顺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政府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但应给予相应补偿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C.恒顺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D.恒顺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讲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题中,已经期满超过两年,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C、D选项正确,当选。13.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上诉期限B、上诉法院C、上诉权利D、上诉义务答案:A,B,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可见,ABC正确,是法条明确规定的;D项错误。14.下列关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在十一期间租赁乙公司的柜台一周进行大规模的高压锅甩卖活动,丁在此活动中购得高压锅两个,两个星期后因质量问题高压锅在使用中爆炸致使丁受伤,对此损失,丁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曱消费者协会向广大消费者作出承诺、乙商品产品质量合格,请广大消费者放心使用,后乙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甲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C.甲为了节约成本违法使用乙的营业执照开了一饭馆,后一顾客丙因吃了甲饭馆的饭后,上吐下泻,经查,系甲饭馆的饭菜不卫生引起,对此,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发现乙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并未取消其认证资格,因此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对此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A选项中,在柜台租赁期届满后,丁既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甲公司要求赔偿,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故C选项中,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3款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故D选项正确,当选。15.县工商局以李某经营的餐馆售卖的食品违反卫生规定为由,对其予以责令停产停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后上级部门认为该处罚违法而予以撤销,李某遂要求国家赔偿,下列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A.李某停产停业期间缴纳的税费  B.李某之前采买的,因停产停业而无法加工售出的变质蔬菜、肉类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餐馆的水电费用  D.停产停业期间李某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答案:B解析:B。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经常性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主要包括水电费用,机器维修费用,工人工资以及税费等,因此只有B选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16.★★某村一对青年男女依照当地的习惯举行婚礼(尚未领取结婚证),几天后,新娘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控告新郎强奸了她,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立案并逮捕了新郎,后法院审理认为强奸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村民对此反映强烈,按照当地习惯法办完喜事新娘便是新郎家的人,强奸之说实在是荒唐。对此下列四个选项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习惯法和国家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一致B.习惯法有自己存在的基础、价值和实施方式C.习惯法应该以国家法为标准,按照国家法的要求不断地进行审视和调整D.形式的法律与社会实际的生活产生距离,不利于国家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答案:C解析:。习惯有自己存在的社会基础和价值,是社会长期发展的方式,反映了一定地域中人们的生活方式,有时的确与国家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是冲突,但这不是说要习愤法必须同国家法保持一致,国家法在制定时也要考虑法律是否同人们的传统价值相契合,要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凝聚人们的共识,更好的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同人们的社会生活相一致。因而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17.某甲,出生于1997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侦査,并于同年6月份开庭审理此案,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的是:()A.侦查讯问时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审判时不得由任何人旁听C.讯问时若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那么应当通知其弟弟到场D.审判时,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答案: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因此,A、C选项错误;同时,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见,选项B即审判时不得由任何人旁听的说法是错误的,而选项D正确。18.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19.甲国政府与乙国飞黄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飞黄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一国不对他囯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应当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选项C、D错误。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20.老一代科技工作者林某因专著被某出版社盗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版,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林某心脏病突发去世。则对本案:()A.人民法院应延期审理B.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C.若林某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裁定终结诉讼D.若林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则林某生前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可知应选B项,同时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可得出C、D项也正确。21.2017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经查,嫌疑人张某经别人介绍从刘某处购进标注为“裕源福”牌的羊肉片加价销售。2017年5月,当地公安局在专项行动中将正在经营的张某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标注为“裕源福”牌羊肉54箱。随后,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7月8日、7月12日委托某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张某销售的5种“裕源福”牌羊肉片送样检验,检验结果均未检出“羊成分”,却检出了“猪成分”。关于该案,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行为违反r《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85条第(4)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规定进行处罚B.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行为,但是认为应当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3)项和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应按照该法第50条规定进行处罚D.在食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答案:C,D解析:张某具用猪肉冒充羊肉对外销售的违法事实。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假充真”行为,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掺杂掺假”行为。对于以假充真的食品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对“掺假掺杂”行为的罚则,即该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而《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处理更为妥当。本案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律法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而言,既属于新法又属于特别法。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甲与乙签订1份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乙使用,但同时约定,如甲的女儿毕业回本市工作,将解除合同。甲的女儿已回本市工作,因房租行情下跌,甲未解除合同,现乙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合同的解除权应由甲行使B.本合同的解除权甲、乙均有权行使C.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D.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法院裁定由谁行使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在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由谁行使的,依其约定,法律规定由谁行使的,依其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较为妥当。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23.某县人民医院以李某患甲类传染病为由对其强制隔离治疗。李某被释放后立即向某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县政府如何处理其复议申请?()A:受理B:接受C:以申请复议期限超过为由决定不受理D:将复议申请转送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答案:B,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本题中,某县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时为被授权组织,故本题的复议机关应当是直接管理县人民医院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政府并非本题的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6项,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能够充当行政复议机关的,才可受理复议申请,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外,申请人也可以向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办理。据此.B项“接受”二字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本题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故县政府应当转送该局,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李某被隔离治疗期间属于因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议的期限,此期间不应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故李某被释放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并没有超出申请复议期限,故C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参照该条规定也能得出以下结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A.前贫贱后富贵B.不顺父母C.服三年丧D.有所娶无所归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即不能离异休弃的原则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25.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都不满意,在此情况下,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B.乙公司可以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C.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D26.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此处并未要求立即履行完毕,因此可以约定分期履行。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27.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B解析:乙违章超速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C、D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在肇事后因甲对乙的“阻止”和“催促”,使甲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甲和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正确答案为B。28.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垄断协议、垄断行为与反垄断调查。A项:《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本题中,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有其正当的行政管理目的,而且没有限定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构成行政垄断行为,故A项错误,当选。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据此,除了中央机关外,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经过授权才能成为反垄断机构,县工商局不能作为反垄断机构,无权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故C项错误,当选。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本题中,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分割市场的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反垄断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D项:《反垄断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据此,应当先中止调查,才决定能否终止调查,如果经营者履行了承诺,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终止调查,故D项错误,当选。29.张风因饮用了博瑞食品公司的罐装饮料而发生水银中毒,经救治恢复后决定向法院起诉博瑞食品公司。张风为了赢得诉讼打算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遇到以下问题:下列哪些人员可以作为张风的诉讼代理人:()A.张风所在市的消费者协会推荐的消协工作人员B.张风住所地的基层法律T作者C.博瑞食品公司的法律顾问傅某D.张风的所在单位推荐的单位法律顾问李进步答案:A,B,D解析:考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A、B、D项正确。在同一诉讼中,一位诉讼代理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因此C项错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答案:B,C,D解析:【考点】诈骗罪【详解】A项中乙给付甲1万元,并非相信甲隐瞒真相虚构的事实,而是碍于情面,将1万元交给甲,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诈骗未遂,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属于特殊类型的诈骗,虽然甲伪造了房产证,骗取丙交付了租金2万元,但是丙在出租屋中也住了一年,丙与甲形成了租赁关系,丙并不是受害者,真正的被害人是乙,但是甲并未对乙实施诈骗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B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原本具有支付餐费的意思,但是由于没带钱,所以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虽然甲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甲趁机逃走,但是被害人并没有因此免除甲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乙购买假币的行为已经扰乱了货币管理制度以及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本身已是犯罪,其是在犯罪过程中上当受骗,而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乙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诈骗罪。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故,本题的答案为BCD。31.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答案:A,B,D解析:【考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A项中对一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的案件,B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D项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都符合该条要求,应选。但C项不属于该条文所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范围,所以不选。32.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房屋买卖合同【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对于赵某而言,应构成要约。而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表明宏大公司有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赵某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撤销后有过错的宏大公司应根据《合同法》第42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赵某不申请撤销,则可以违约为由,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购房人才能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购房款,而案例中的情形并不符合。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陷阱】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被视为要约邀请,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视为要约:(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同时,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3.马某欲成立一团体,向县民政局申请社团登记,县民政局决定不予登记。马某不服申请复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马某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马某可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C.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D.马某的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D的说法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的规定不符。决定由县民政局作出,故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既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34.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内某食品生产企业向几位律师进行咨询,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哪些?A、甲律师提出,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B、乙律师提出,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C、丙律师提出,该公司食品标签中标明的有效预防骨质增生,对颈椎病有显著疗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删除D、丁律师提出,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答案:A,B,C,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5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6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所以选项B表述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35.关于逃离部队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B.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但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C.本罪主要发生在平时,而战时临阵脱逃罪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D.本罪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而军人叛逃罪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必须逃至境外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435条的规定。36.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王某虽长期在外务工,但户籍在甲村,只要王某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就应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故A项错误。“入户协议”因侵害杨某的合法权益,无效。杨某的户籍在甲村,故也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B项错误。杨某的户籍在甲村,其参加选举不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D项正确。38.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债务”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在内。甲为索取赌债扣押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虽然口头威胁了乙,但是乙主动跳崖的行为还是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涵摄范围,属于一般人难以预料的因素,隔断甲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39.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德国与我国締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需要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我国法律作出的。40.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的结果,应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标准B.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实行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C.对所有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D.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答案:A,B,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条、第11条、第12条、第24条。41.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现乙为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就拍卖房属所得的80万元,乙、丙、丁的受偿数额的判断,下列正确的是?A、丁可以受偿20万元B、丙可以受偿20万元C、乙可以受偿40万元D、乙可以受偿25万元答案:B解析:抵押权的相对放弃,将放弃人和被放弃人的实际分得总数,按应得比例分配。本题中,实际分得为60万、20万、0。乙为丁放弃,则二人实际共分得60万+0=60万,而乙丁应得比例60万:20万=3:1,乙实际分得45万,丁实际分得15万。丙分得20万。42.位于上海自贸区内的中国甲公司准备销售一批货物到英国。定居在广州的中国公民乙某准备将一批工艺品销往美国。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丙某准备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德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甲公司位于上海自贸区内,我国《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甲公司B.乙某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C.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D.丙某专利的转让不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9条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大家注意,目前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仅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上海自贸区属于特殊关税监管区,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也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所以B项中的说法错误。选项C正确。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已经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注意,某些产品的经营资格仍旧采取审批制,总体上为登记制。选项D错误。大家注意,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是“三合一”的体例,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均受其规范。43.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项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甲在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证据,将被害人尸体扔到桥下B.违反交通规则将一过马路的小学生(该孩子为乙仇人的儿子)撞倒后,又故意拖行100多米,但经法医鉴定小孩被撞后巳经当场死亡C.交通肇事后,乘车人丙指使司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D.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部分为40万元答案:B解析:A项,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毁灭证据等行为可以作为恶劣情节考虑。B项中乙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而对此后果积极追求,只是由于小孩被撞后已经死亡,乙又故意拖行100多米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故乙的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乙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B项符合题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C项中的丙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同一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部分为30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故D项中的丁构成交通肇事罪。依题意,B项当选。44.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启动督促程序:()A.甲已支付货款,但乙公司拒绝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B.乙拖欠甲20万元借款逾期未还,乙在国内但下落不明C.乙拖欠甲金额为200万元的汇票一张D.甲和乙之间的双务合同义务均未履行,甲请求乙支付50万元货款的债权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本题中的A项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第1款第4项规定,债务人应当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债权人不应当有对待给付义务,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第4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所以C项符合题意。45.以下有关民事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对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均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停对裁定的执行B.先予执行和诉前保全均只能依申请启动,均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先予执行的申请只能在诉讼程序启动后提出C.若被申请人不具有完全的履行能力,或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则法院不应当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D.无论向法院申请保全还是先予执行,均须以情况紧急作为必备条件之一答案:A,B,C,D解析: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选项A的说法错误。先予执行不必须提供担保,这也与先予执行制度的功能相一致,选项B的说法错误。被申请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不应先予执行,但不要求完全履行能力,选项C的说法错误。诉讼中保全不要求必须情况紧急,选项D的说法错误。46.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434条,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在战时自伤的,才构成本罪。选项CD都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不可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5P条,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才可能构成本罪。47.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年)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项不当选。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故B项不当选。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不当选。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项当选。48.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的指引作用B.法的评价作用C.法的预测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答案:A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是刑法等法律对高经理和公司员工等本人行为的作用,故为指引作用。本题应选A。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A项,“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所以A正确。B项,关于“法律争端”,“中心”董事会报告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所以B正确。C项,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的争端有管辖权。所以C正确。D项,“中心”的裁决对于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采取上诉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方法。所以D正确。50.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并宣称粮食局对其他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对于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该建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B.该建议并未对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可诉性C.该建议采取的是行政指导的形式,但由于它宣称对非水稻的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因而实际上具有强制性,并非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可诉性D.该建议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答案:C解析:。县粮食局的建议行为看似行政指导,但它宣称对非水稻的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实际上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并非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而具有可诉性。51.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的主要法典——《苏美尔法典》第一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银十舍客勒。第九条规定、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牛。《新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戒民数列》规定,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根据以上史料,下列那个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萌芽之初对行为的调整是针对一般行为进行的B、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从规范性调整逐步发展为个别调整C、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规范和宗教道德规范是混为一体的D、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个别性的调整,而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调整主要是规范性调整答案:C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在萌芽之初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进行调整的,故A项错;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从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规范性调整,故B项错;在人类社会早期,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混为一体的,故C项正确;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一样,对人的行为的调整都是规范性调整,即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故D项错。5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B、中国只根据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C、该《议定书》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D、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不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答案:A,C解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规定外,还针对中国具体作了规定。另外,中国与其他国家成员进行谈判的结果和中国作出的承诺,也是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该议定书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按以上内容,A、C是正确的。53.下列哪些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A.某生态环境局的职能B.某自然资源局的机构设置情况C.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据和条件D.某公安局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该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对选项D的情形作出规定。54.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A解析:【考点】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详解】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指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和反诉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2)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4)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据此,本题中被告乙公司的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反诉,而不是反驳,故正确答案为A。55.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答案:A,C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债权申报【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选项A中,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虽然尚未到期,但视为到期,故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据此,选项B中,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不能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选项C中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虽然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但仍可就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该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故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破产债权,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C。【陷阱】关于破产债权的认定,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在此之外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如已获抵押的债权或者未到期的债权等,要特别注意。另外,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继续履行的债权请求权不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但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可以申报,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56.下列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基层法院可以管辖专利纠纷,但需要最高院确定B.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专利纠纷,但需要最高院确定C.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D.不服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其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解析:《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A、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C正确,D错误。57.某县工商局吊销米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米达公司不服起诉。因县工商局未提交该吊销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并提交了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为其吊销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法院不得拒绝适用,须作为吊销执照合法的依据B:该《条例》尽管是地方性法规,但它不得单独作为吊销执照的依据C:法院应认可该《条例》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效力,并据此撤销一审判决D:法院不应把该《条例》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应全面审查本案,若没有其他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证明吊销执照合法,应维持一审判决答案:B,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l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据此,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换言之,地方性法规不得作为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定依据。故A项“须作为吊销执照合法的依据”的说法过于绝对;B项“它不得单独作为吊销执照的依据”正确;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在二审中才提交该《条例》作为被诉吊销执照的依据,显然已经超出法定期限。《行诉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参照该款规定,该《条例》也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C项也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58.关于期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定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B.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C.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为当事人顺延期限D.当事人参加诉讼和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都要计算在期间内答案:A解析:①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③期间的顺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决定,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要计算在期间内,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59.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李某离境前的居住地法院B.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法院C.李某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D.美国有关法院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刑诉解释》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0.关于“战时”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是战时B.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执行戒严任务是战时C.部队处置暴力事件时是战时D.遭敌突然袭击时是战时答案:C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战时”的理解。参见《刑法》第451条关于战时的界定的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61.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1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若乙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a.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乙是本案的共同原告c.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乙是本案的证人答案:C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因为这时若债权受让人败诉,则债权转让人很可能会承担其赔偿责任。因此若乙诉讼,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6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裁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答案:A,C,D解析:。《仲裁法》第25、42、43、51、55~57条。6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5年B.钱某与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钱某无法定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续订C.丙国有企业改制与孙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孙某在丙企业连续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D.丁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项D,应该是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64.中国好运公司(卖方)与比利时享特公司(买方)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FR价格条件,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比利时享特公司应办理保险B.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C.在第二批货物出现一般性违约时,买方也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D.在根本违约的货物与各批货物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时,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贸易术语。A对,在CFR术语下,应由买方办理保险。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错,只有一批出现了质量问题,不能解除整个合同。C错误,因为根据该公约第49条的规定,卖方根本违约是买方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质量问题仅仅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但不能解除合同。D正确。在各批货物相互依存时,买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65.共用题干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66.赵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9年10月被人民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赵某认为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其不需要证明自己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相反,应当由公诉方证明巨额财产来源的非法性,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A:正确,因为刑事诉讼中应当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且其证明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B:正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C:错误,因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控方不承担证明责任D:错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控方只需证明被告人的财产与合法收入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而不需要证明该财产差额来源的非法性,被告人如果不能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则被判有罪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特殊证明责任分配。详解: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检察机关只需证明被告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即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的合法收入及其财产和支出的情况及其合法收入同其财产和支出之间存在巨大差额等问题,而无需证明被告人存在哪些非法收入。被告人如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有合法来源就构成该罪。故D项正确。67.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集资诈骗罪C.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D.传播淫秽物品罪答案:B,C解析:《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甲、乙、丙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A错,B对。甲、乙、丙三人将集资诈骗筹集的资金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C对,D错。68.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主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A.有根据认为歌手甲有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B.有根据认为个体工商户乙有逃避缴纳增值税的行为C.有根据认为丙企业有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D.有根据认为丁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答案:B,C解析:。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可知B、C项符合题意。A选项中甲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D选项中丁不是逃避纳税义务的人,故不能适用税收保全措施。69.下列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A.小张,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B.小王,曾经担任检察官,因玩忽职守而被开除公职C.小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D.小陈,大学应届毕业生(22周岁),但没有工作经验答案:A,B,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报考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既包括积极条件,又包括消极条件。本题C项中的小李未满18周岁,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即使能够自食其力也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所以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本题AB项中小张和小王的情形属于报考公务员的消极条件,所以他们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应选。《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限制,本题D项中的小陈虽然没有工作经验,但仍具有报考资格,所以不应选。70.某境内企业被外国投资者并购,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B.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则认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了实际控制权C.应由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企业共同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的申请D.如果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答案:A,B,D解析:选项C: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71.共用题干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72.根据《对外贸易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批制B.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该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D.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外贸法律制度____对外贸经营者。D错,《对外贸易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A错,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B正确,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正确,该法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地区。73.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答案:D解析:由于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所以该河流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一般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的,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故本题答案为D。74.吴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石狮市某炮兵连3号阵地坑道内,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15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破坏军事通信罪B.破坏军事设施罪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盗窃罪D.盗窃罪与破坏军事设施罪并罚答案:B75.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76.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若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当然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过失致人伤残、死亡,则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法律拟制。AB项,《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要适用升格法定刑,从重处罚。警察丙刑讯逼供致使乙受重伤的,应该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基本行为引起加重结果,因而在同一个罪名下加重法定刑。此处对丙的处罚不是在原有罪名下的法定刑升格,而是遵循了另外的犯罪构成。本题中,并未提及先前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承度,也就无所谓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CD项,根据题目,并不涉及前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叙述,因此,只定故意伤害罪,不实行并罚。故CD项错误,不当选。77.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重大的贪污犯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杏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78.★★某机关拟辞退以下4位公务员,其中哪些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A.甲,因工作期间被机器轧断手指,被确定为五级残废,丧失工作能力B.乙,因患病住院,仍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C.丙,已经怀孕9个月D.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已超过20天答案:A,B,C解析:。参见《公务员法》第83条。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答案:A解析:《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修宪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具有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所以,C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方式,直至1982年宪法修改均是采用“直接修改”的方式,在1988年后宪法修改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80.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做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示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承诺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I17日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不,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81.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性质上讲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均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国内判例属于国经济法的渊源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包括国内立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正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错,不是所有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都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文件才属于。C错,国内判例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D错,国内法中的涉外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82.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选项B错误。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选项C正确。对共犯和累犯要加重处罚,而对于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选项D错误。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83.某市检察机关接到政府公务员张某贪污的举报后,对张某进行了初查。为了查清张某的财产等状况,检察院将其朋友王某传唤到宾馆进行询问,到银行查询其账户,并搜查了其房屋。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管制以上徒刑,于是紧急将其拘留。问其中检察机关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到银行查询其账户B.搜查其房屋C.将其朋友传唤到宾馆询问D.对张某的拘留答案:B,C,D解析:。B项搜查其房屋错误。《高检规则》第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査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C项将其朋友传唤到宾馆询问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不可以另行指定询问地点。D项中对张某的拘留不符合在侦查中拘留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另外根据上述《高检规则》第128条的规定,检察院也不得在初查阶段拘留张某。A项向银行查询张某账户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84.★★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案:A,C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A正确,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提供该国法律的内容。依第9条,我国拒绝釆用反致制度,B错误。C正确,不能査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错误,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85.关于行贿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目的,给予主审法官财务,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判决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行贿罪的认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C选项错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共用题干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A项正确。甲虽然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但是二人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又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甲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D选项正确。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贩卖毒品,属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A项正确。乙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取得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因此B项错误。乙归还30万元公款只是为甲的贪污提供了条件,并不具有为甲提供帮助的意图,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乙为达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构成行贿罪。之后乙利用所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应当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综上所述,对于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因此正确答案为AD。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成立自首。至于甲投案自首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因此A项错误。甲投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成立立功,B项正确。乙归案后主动交待的行贿,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乙的交待构成坦白而不是自首。但对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乙对此交待应当成立自首。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CD。乙得到巨款以后才告知丙款项的来源,说明丙未参与挪用公款的共谋和实施,因此并不能与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A不正确。丙明知该款为挪用的公款仍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不是赃物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丙虽然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但是并不知道乙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因此,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讲解: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査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88.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在、()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B.《中美望厦条约》C.《中英天津通商章程》D.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其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得以确立,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89.下列哪些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的警告B.某乡政府建议本乡农民使用某种化肥的行为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行为D.某劳动局扣发某人抚恤金的行为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选项A是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B项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C项是不可诉的行政仲裁行为,D项是可诉的抚恤金发放案件,所以应选AD项。90.共用题干崔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请回答:若是崔某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C: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D: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答案:A,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可见,ABC正确。是“可以”不是“应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故D错误。【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AB正确,CD不是法定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都错误。【考点】简易程序审理特点。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AC正确,BD错误。【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特点。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最多一个半月内审结。不是在20天基础上“再延长一个半月”。故CD错误。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以投票方式决定本次常委会不对城镇医保修改方案进行表决。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B.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C.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展开D.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再审不加刑的例外情形。上诉不加刑和再审不加刑主要是着眼于被追诉人的利益,但是为再审不加刑设置例外,允许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加刑,实际上是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一个平衡,故A、B正确,另外,由于再审程序针对的是生效裁判,因此与上诉审程序强调救济不同的是,再审程序强调的是纠错功能,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应有例外,以防止造成被告人上诉的顾虑,但再审程序不完全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置的,因此允许有一定的例外,故C错误,D正确。本题选ABD。93.“新城”小区物业纠纷案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看中了“新城”小区一号楼顶层的一套两居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2月底交付房屋,房屋价款105万元,2年内分三期付清,并约定房屋交付后半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妥,双方到房管部门对该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2010年2月27日,张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出于安全,考虑到其住房位于顶层且只有其一家住户,便在通往顶层过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用板材封闭了楼梯扶手部分。但张某封闭顶层的行为引起楼下邻居崔某的不满。一日,张某之好友曲某登门拜访张某以贺乔迁之喜,在经过小区二号楼时,不幸被从二号楼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后脑勺。张某喜爱收藏古玩,拥有一汉代古玉(A玉),听说同小区二号楼住户李某收藏一宋代古砚(B砚),十分欣喜,故委托谭某与李某订立互易合同。谭某对李某伪称A玉为商代古玉,致李某误信而订立合同,并移转B砚所有权。半年后,李某发现事实真相,向张某请求返还B砚时,张某表示已将该砚赠送给刘某,刘某不知欺诈之情事。2010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对“新城”小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见小区车位已售完,部分业主还没有停车车位,便在小区道路上区划了一些车位,每个车位按照3万元进行出售。另外,广告公司在小区的电梯里设立电梯广告,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5万元。2010年年底,“新城”小区的业主全部入住后成立业主委员会,见小区的物业费偏高且治安混乱,故想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问题】1.崔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拆除防盗门和封闭楼梯扶手的板材?为什么?2.曲某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3.李某是否可以撤销互易合同?为什么?4.李某是否可以向刘某请求返还B砚?为什么?5.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出售车位?为什么?6.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7.大自然物业公司允许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里设立广告的做法是否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15万元归谁所有?答案:解析:1.有权。楼顶及楼梯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各业主对享有共有权,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2.因不能确定谁是具体侵权人,曲某可以向二号楼住户中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请求给予补偿。3.能。代理行为的欺诈瑕疵导致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互易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李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的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可以。刘某不能善意取得古砚的所有权,李某可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5.无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6.无权。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应由小区业主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7.不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归小区业主共有。94.2008年5月,甲日用化妆品厂就其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了“NOBEL”商标,该商标与法国一著名的化妆品品牌相同。2013年7月.该法国化妆品公司乙公司进入中国,欲申请注册“NO-BEI”商标,就该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与甲化妆品厂产生了争议。关于甲、乙间争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可以请求商标局裁定宣告甲取得的该商标无效B:甲可以以其获得该注册商标已超过5年为由对乙的宣告无效请求进行抗辩C:若商标管理部门裁定宣告甲的注册商标无效,自裁定通知到达当事人之日起该商标专用权失效D:当事人若对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44条第3款第4句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D项错误。《商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C项错误。95.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乙银行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B.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丁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C.如乙银行要求抵押人戊承担担保责任的,戊无权拒绝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乙银行要求反担保人庚承担责任的,庚无权拒绝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题中,丙属于连带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故A项错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B项正确,当选。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后,乙银行不得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反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故D项错误,不当选。96.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伙同同乡李某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A.刘某系未成年人.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C.李某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C选项正确。9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开庭前准备工作,具有哪些特点?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B: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C: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D: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答案:A,B,C,D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的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等。据此,答案为ABCD。9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答案:C解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但要给予补偿,故C项错误。99.以下关于工资制度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工资应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C、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代扣劳动者的工资D、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答案:D解析:【考点】工资制度。详解:《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A项正确。该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B项正确。用人单位代扣工资必须依法进行,故C项正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所以,故D项错误,应选。100.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乙女生育了一个女儿,2015年开始,甲男到广东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18年1月4日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中乙女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监护权也归乙女,甲男再给乙女5万元补偿费。甲男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于2018年2月15日制作了调解书,并于2月16日通知双方到法院签收调解书。甲男在调解书生效后,拒不给付5万元。乙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男请求法院调解,则:()A.对调解书不能申请强制执行B.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C.甲男可以申请法院调解D.甲男不能申请法院调解答案:B,D解析:生效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的,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只适用于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只能当事人自己和解,而不得适用调解制度,故BD项正确,A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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