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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许昌市两级法院_检察院2022年招聘84名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答案:B解析:【考点】通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据此,由于本题中卢某涉嫌贿赂的案件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且符合通缉的条件,应当由检察院而不是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故选项A和选项D错误。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故选项B正确。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通缉令一律通过公安机关发布。故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2.下列有关区际法律冲突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B、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C、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纵向法律冲突D、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详解:所谓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周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有:(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如果某一法律冲突是一种跨越国界的法律冲突,那么它就不是区际法律冲突。(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3)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这也就是说,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4)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法律冲突。既然在一国内部各法域是平等的,各法域法律制度是平等的。那么,各法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必将是横向的法律冲突。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3.张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某法院判决,王某应付张某欠款2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张某向某法院申请执行。某法院立案执行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王某的外甥李某愿意提供担保,李某向某法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市区繁华路段的店面房一处,建筑面积56平方米,作为担保。某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为10个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王某由李某来提供执行担保须经张某同意B: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违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半年C: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合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D: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王某仍不能履行义务,某法院有权执行李某用来提供担保的店面房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此,选项ACD正确,选项B错误。4.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判决与裁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判决对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而裁定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B.判决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而裁定只能采取口头形式C.判决可以上诉,而裁定不能上诉D.判决通常在诉讼的最后阶段作出,而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答案:D解析:。值得注意的是,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B项错误;上诉范围不同,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而一审判决均可上诉,C项错误;裁定作出后,对法院也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而不仅仅对当事人有效,因此A项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6.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法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是、()A.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B.民事裁判机构的一元化C.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D.人证优先原则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97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事人;在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项。7.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诉万柳公司生产的产品造成张某身体损害一案,在一审过程中,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即可适用简易程序B.王华诉刘天违约一案,赵镇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次审理完毕C.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D.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审判程序,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都不得适用答案:B,C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选择仍然有权审查,人民法院不同意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项反映了简易程序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的特点,但要注意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也可以再次开庭。C项符合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D项错误在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而不仅限于派出法庭。8.甲是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经长期研究,完成单位交付的研发任务,开发出了一种抗癌新药,现欲申请专利。以下关于该成果权利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甲B.专利申请权归乙公司,专利权归甲C.专利申请权归甲,专利权归乙公司D.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乙公司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所以本题选D选项。9.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10.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B解析: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融资租赁合同虽具有租赁的性质,但其目的是融资,因此应当根据融资租赁的这个特点把握。如合同解除、标的物维修、标的物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均与出租人无关。此时承租人还是要依照租赁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因此选项AB的说法正确,选项C的说法错误。1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D解析:根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等的定义,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并未规定在诈骗罪的条文中,但却属于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也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国家工作人员”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BC正确,D错误。应选D。12.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B.甲河上游国家可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只对沿岸国商船开放D.乙河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____河流制度。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错误。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1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定,习惯法不得规定刑罚,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B.在解释刑法时,不得采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C.刑法应为良法、善法,不得使用酷刑、残虐的刑罚,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D.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答案: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讲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关于A项。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于相似的情况,然而,只要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于是,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定罪量刑的危险。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允许存在的,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罪刑均衡的朴素表现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这种表现不能被普遍化。而且,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旨在禁止轻罪重判。由于刑罚的轻重既取决于罪行的轻重,也取决于预防的必要性大小,故重罪也可能被轻判。要禁止不均衡的刑罚,就必然反对残虐的刑罚。残虐的刑罚,是指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既然是不必要的和残酷的,那么,它相对于任何犯罪而言都必然是不均衡的。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D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法律的溯及既往。因为,适用事后法,使刑法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这令人不可思议。由于适用刑法的效果通常导致严厉的刑罚,故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对事后法的禁止极为严格。为此,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规定了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体现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14.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批瓷砖,乙公司保证该批瓷砖的保质期为10年,甲公司用这批瓷砖给丙公司装修。装修完毕后,丙公司发现,瓷砖先后发生断裂,于是将甲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经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调解的进行只需告知第三人乙公司即可B:如果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可以不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C:即使该调解不涉及第三人乙公司的责任,也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D:调解的进行必须取得第三人乙公司的同意答案:B解析:【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因此,本题选B项。15.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1)该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而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0万元。(2)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本次拟配股6000万股。(3)甲公司拟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为120日。(4)代销期限届满,若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为78%,因未达到法定拟配售数量的80%,甲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以现金分配利润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配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及代销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甲公司以现金分配利润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之一为: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本题中,100万元/300万元×100%>30%,符合法律规定。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公司的配股数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本题中,6000/20000×100%=30%,符合规定。(3)甲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符合规定,但是代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应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本题中,甲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符合规定,但是代销期限为120日,不符合规定。(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在本题中,甲公司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为78%,不需要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16.★★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A.子匿父母B.孙匿祖父母C.妻匿夫D.父母匿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17.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13、17条。18.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简称“中心”)的规定。若纠纷要交由中心管辖,须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中心解决。所以A错误,当选;所以B正确,不当选。但国家一方可以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其同意提交中心裁决的条件,所以若乙国未提出先用尽当地救济然后才能提交中心的特别规定,中心的管辖就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所以C正确,不当选。中心在解决法律争端时,首先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所以D正确,不当选。19.关于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纠纷,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A.法院将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录像在未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作为典型案例上传至法院网站B.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一个社会知名生产企业之间的诉讼由于涉及诸多消费者的权益,法院决定公开调解书C.主持调解的法官将调解结案案件中企业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其他公司谋取利益D.主持调解的法官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将其主持调解案件中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告诉国家安全机关答案:B,D解析:考查调解协议的公开。根据《民诉解释》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A选项未获得当事人同意,C选项并非调解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保密的例外情况,因此,本题答案为BD。20.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对这些措施表述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A.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B.只有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C.防治污染的设施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D.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重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防钾措施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该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此,本题选择A、B、C、D项。21.甲有乙、丙两子。甲与乙曾订立赡养协议,并将自己的10棵荔枝树全部给乙。县政府向乙颁发了10棵荔枝树的林权证。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犯,要求镇政府处理。镇政府重新分割了荔枝树,还派员将荔枝果摘下变卖,保存价款3000元,烂果400斤交由乙处理。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诉讼过程中,县政府颁发给乙的林权证仍然有效B:如果乙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C: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乙提出被告应赔偿荔枝烂果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D:镇政府变卖荔枝果并保存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答案:C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2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亿元用于扩大生产,后甲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偿还银行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得知,甲公司尚拥有对其子公司1亿元的到期债权,但一直未主张:在甲公司出现无力偿还之虞,甲公司将自己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设备和成品以低价转让给了丙公司。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子公司应当直接对乙银行为清偿B.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C.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D.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属于乙银行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但通说仍认为代位权的效果应遵循“入库规则”。因此,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最终均应归属于债务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BC。23.原告王某认为陪审员张某与被告具有亲属关系,因此提出回避申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审判长有权决定张某回避B.法院院长有权决定张某回避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合议庭有权决定张某回避D.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张某回避答案:B解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本院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B选项正确24.2012年1月5日,武某因盗窃嫌疑被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武某不服上诉,2012年6月4日,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4年1月8日,经再审认定武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某省高级法院改判并予以释放。武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B.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2年1月5日算至2014年1月8日D.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2年6月4日算至2014年1月8日答案:A,B,C解析:《刑事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故对武某的逮捕,国家不予赔偿;对其执行刑罚的部分,国家应予赔偿。故A、C项错,D项对。《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参照该款规定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某市中级法院,B项说法不正确。25.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乙工厂在使用该设备为丁进行淀粉加工时,因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淀粉加工未能达到要求的标准。丁要求乙工厂赔偿。乙工厂此时想起在选择设备时,系采纳甲租赁公司的意见做的设备选型。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设备故障时系乙工厂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B.乙工厂得以向设备生产商丙请求承担责任C.如果该设备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乙工厂得以向甲租赁公司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的支付D.甲租赁公司对故障设备负有维修义务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融资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问题。《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中甲租赁公司对设备的选择进行过干预,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则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不影响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以其他方式干预租赁物的选择的,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租金的支付。因此选项B、C正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C。26.★★近年来,A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阳光司法”的活动,以手机短信、网络、公开栏等形式公开举报电话。下列对此事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A.该法院的做法反映出外部监督比内部监督更重要B.该法院的做法将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C.该法院的做法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D.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的舆情监督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举措答案:A,B,C解析:。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同样重要,两者结合才能有效使司法活动得到监督,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接受监督,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司法工作应当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提升司法公正性并不与提升司法效率相冲突,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27.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中的分工表述正确的是A.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问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C.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强奸罪。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D.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需要将案件送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答案:B,C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选项A,刘某的贪污贿赂案件属于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范围,至于非法拘禁案件,注意,如果是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检察院侦查,如果是没有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则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本题最大的陷阱。从题干中的案情可知,本案的非法拘禁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因此也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所以并不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A选项错误选项B,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査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又根据《高检规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可见,B项中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査。B正确。选项C,根据《六机关规定》第I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75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选项中强奸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应当将刘某的强奸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3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弘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选项D错误28.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特点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C: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答辩程序D: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开庭审理程序答案:A,B,C,D解析:公示催告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故A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故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属于非诉程序,不适用答辩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故C项、D项正确。29.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与抗诉的主体【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A、B、D正确,三者均为独立的上诉主体。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是独立的上诉主体,不能提起上诉,而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选项C表述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的答案是C。30.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老乡李某借款10万元,并请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下列选项中,关于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述错误的有哪些?()A.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双向法律关系C.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张某和李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D.三人之间是横向的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考查法律关系。31.某女不愿意与某男结婚,但某男对某女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与你“同归于尽”。没有办法,某女只得同意与某男结婚。2003年1月,某女被迫与某男登记结婚。结婚初,双方关系稳定,某女照常上班工作。但是,不久双方的关系开始逐渐恶化。2003年12月,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某男认为,婚姻关系是双方依法登记形成的,如果要撤销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撤销。而某女和某男的父母认为,他们为某女和某男的婚事操心出钱,应由他们决定是否申请撤销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谁有撤销申请权?A:某男B:某男的父母C:某女D:某女的父母答案:C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提出撤销的申请。因此,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某女有撤销申请权,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32.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B、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就表明为经济活动服务是法的唯一功能C、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D、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法维护的只是阶级统治答案:C解析: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基本观点包括:国家性、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因此B项、D项错误。33.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就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所以乙仅让甲保管借记卡,并未同意甲使用借记卡中的存款,即甲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甲冒充持卡人乙在商场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侵犯了乙对存款的占有(民法上的间接占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角诈骗,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银行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乙的财产)。此外,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借记卡本身价值低廉,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况且题目中也没有告诉我们甲没有归还乙的借记卡,连侵占行为都没有,不构成侵占罪。故ACD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借记卡也应当包括在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的范畴。34.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唐永徽年间,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A.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B.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C.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D.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答案:A解析:ABC项:《唐律?名例律》确定了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其中“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本题中的行为不属于不孝,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35.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A项: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因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因而,A选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而,B选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曼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C选项错误。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合伙企业(兰艺咖啡店)与合伙人(王曼和罗飞)之间在清偿债务上存在先后顺序,并非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错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是:(1)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2)如果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时,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故A项正确。37.下列行为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是:()A:乙欠甲人民币30万元,屡催不还。甲便纠集丙、丁二人前往乙家中将乙骗到自己开来的车上,挟持乙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B:甲在向乙催要赌债6万元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乙挟持至甲家,并给乙家打电话,声称乙家必须于10日内筹集60万元,否则就砍掉乙一只手C:甲系某私企煤矿的老板,经常强迫职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稍有松懈,非打即骂,为防止工人逃跑,甲在矿区周围拉设了电网D: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答案:A解析:【考点】非法拘禁罪。详解:A选项,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甲纠集丙、丁二人将乙挟持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构成绑架罪,实行并罚。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甲的行为成立强迫劳动罪,而不成立非法拘禁罪。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D选项错误。38.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启动方式与检察院抗诉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可见,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经过审查后会作出再审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但是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作出再审裁定,不得驳回抗诉。如果既有再审申请又有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这一做法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所以,本题应当选择D选项。39.中同甲公司中标了非洲的一项工程,并向中国乙银行申请开立了独立保函,非洲丙公司为该工程主办人,也是该独立保函的受益人。后乙银行主张因存在欺诈拒绝承担担保义务。依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构成独立保函欺诈?()A.丙公司与甲公司串通,虚构基础交易B.丙公司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C.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D.丙公司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金融法——独立保函。依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因此,ABCD均构成独立保函欺诈。40.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2008年,李艺未经李力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李力听说后立即将李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艺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李力,李艺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李艺提出反诉,要求李力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艺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李艺另行起诉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1.共用题干李女是某公司员工,李女怀孕8个月时,公司由于人手缺乏,要求李女连续值夜班,李女由于劳累导致婴儿流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李女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李女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D、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公司对李女进行赔偿答案:A,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李某与飞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6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D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者符合一个即可,不是必须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无权罚款,所以C选项不正确。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A选项中曲某的情况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工厂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所以工厂的做法不正确。B选项中王某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陈某等三人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企业的做法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的,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B选项中乙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依第34条,丙公司发生分立,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由新分立的两个公司继续履行,因此新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从事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所以D选项中丁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公司要求怀孕8个月的李女值夜班导致其流产,违反了《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并造成了损害,李女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女有权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是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但是无权责令公司对李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42.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某于2015年1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并进行公告,2015年9月20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当天履行完毕,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发现该项专利权不符合授予条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B.乙公司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专利权授予满3年,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D.该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甲公司无权要求刘某退还专利权转让费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A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B错误。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故D正确。本题答案是D。43.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饮食店(普通合伙企业),因丙有手艺,甲、乙同意其只出技术不出钱,也不承担债务,如有盈利,由甲、乙、丙按4:4:2的比例分配(甲、乙各出5000元)。开始小店经营不错,过了几个月,生意变差了,小店开始负债,一年后负债已达1万元,乙认为丙应该分摊债务,丙以有约在先予以拒绝。乙认为自己吃亏了,就通知甲和丙要求退出合伙。甲不同意,丙未表态,乙就自行退出了。这时,丁表示愿意加入合伙,经甲、丙同意,三人开始共同经营,又过了一年,小店不见起色,债务增至2万元。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为合伙的债务承担问题,甲、乙、丙、丁四人发生争执。请回答下列问题:本合伙如要解散,解散的原因可以是:()A:甲、丙、丁在经营期未满的情况下一致同意解散B:甲、乙决定解散而丁反对C:甲去世,乙退出合伙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D解析:【考点】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选项A、B、C、D均正确。【考点】协议退伙。详解:A项无疑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选项D正确。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入伙前原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前1万元是甲、乙、丙三人合伙的负债,不应由丁承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丙不承担债务的约定无效。故应选B项。由于甲、乙、丙三人对亏损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三人出资比例,所以对这1万元债务内部应由三人平均分担。故选A项。【考点】入伙后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后1万元债务是在甲、丙、丁三人合伙期间形成的,而乙这时已退出合伙,故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D项。【考点】合伙的解散。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选项A、D正确。44.下列关于西周时期礼的各种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礼是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B.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知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如“五礼”C.“五礼”是指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等,其中凶礼是指丧葬之礼D.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但是还不完全具有法的'基本特性答案:D解析: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所以A项正确。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军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所以B、C项正确。西周时期的礼已具有法律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D项错误,当选。45.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答案:A,C,D46.某看守所干警王某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张某被立案调查。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王某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作出不起诉处理。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B.王某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C.张某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张某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规定,C项说法正确。47.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垄断协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本题中甲、乙、丙达成一致协议,已构成垄断协议。A、B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故A、B项正确。C项:《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C项正确。D项:《反垄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未规定实施垄断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故D项错误。48.位于深圳的一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对,B错。依第5条第2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C错,D对。49.甲国与乙国因种族冲突爆发了两国之间的战争。根据国际法有关战争法的规定。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交战是两国的国家行为,因此,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无须被废止B.两国问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对方人民即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交战国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也在拿捕之列答案: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而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敢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D正确。50.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人张某认为一审中自己的抢夺行为被认定为抢劫行为有误,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C.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王某死刑案件时,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D.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的抗诉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答案:A,B,C解析:【考点】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笫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AB选项正确。《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故C选项正确。《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D选项说法错误,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51.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A.560元B.800元C.1120元D.1360元答案:B解析:。《劳动法》第44条。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小李为某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人员,关于其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徇私舞弊,情节不严重,被给予撤职处分B.拒不承担赡养其年迈父亲的义务,被给予记大过处分C.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被给予降级、撤职处分D.因相对人举报其索取贿赂而殴打相对人,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单位追偿相关赔偿费用答案:A,C,D解析:A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5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情节不严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B项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1款第1项。C项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D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1款。53.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6%-14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甲公司起诉征收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被告为商务部B:本案被告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D:本案为涉外行政案件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故应由其作被告,A项错误,B项正确。该《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据此,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8条,所谓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本题中,起诉人甲公司是外国组织,故D项正确。54.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答案:C解析:A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故A项错误。BC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8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因此,该所与李某辩护事务收费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同时,法律并未禁止预交办案费,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55.美国甲公司低价向中国出口一批钢材并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务部应我国企业的申请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倾销成立并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担保和临时反倾销税B.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决定征收C.商务部可以要求美国甲公司作出价格承诺D.对于甲公司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需要说明理由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和担保两种。另外,损害属于题干中的事实陈述部分,无须另行专门提及。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大家注意,在“两反一保”的各种措施中,凡是涉及税收的都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商务部本来就不负责税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但不能强迫。C项中的“要求”一词显然超出了建议的范畴。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但如果不接受则应说明理由。56.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是沿海国,现丙国的货轮、乙国的科考船拟通过甲国的领海,丁国的飞机需要飞越甲国领海上空。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丙国的货轮可以无害通过甲国领海B.丁国的飞机可以无害通过甲国领海C.乙国的科考船为了进行其科研项目可不经甲国允许即对甲国领海的水质进行取样D.甲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依《海洋法公约》商船可以无害通过他国领海,但飞机不能。A对,B错。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C错。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57.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B.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C.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类比推理D.在我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答案:C解析:在我国,指导性案例仅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不具有应当适用的效力,故A项错误。判决是针对特定当事人作出,故不具有规范性,B项错误。题干中的“参照”,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类推的适用,故C项正确。在我国,最高法院可发布指导性案例,并非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故D项错误。58.关于公务员的处罚,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钱某曾受过刑事处罚,后在公务员招考中表现突出被录用为公务员,在试用期表现优异,机关决定提前5个月结束试用期B.县公安局副局长收到撤职处分,应当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待遇C.市司法局办公室科员吴某受警告处分,处分期间因表现优秀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D.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公务员的原级别、原职务答案:B,D解析: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不得缩短。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受重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所以受到撤职处分的应降低工资档次,同时降低级别。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受重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所以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级别。所以C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④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59.甲在学习《公证法》后,对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的处理程序作了一定比较,其表述错误的是、()A、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而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B、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必须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C、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构成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的共同事由D、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答案:A,C,D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9条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1条的规定,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而且,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可见,A、C、D项错误,B正确;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只是不予办理公证的事由。所以正确答案应是A、C、D项。60.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该期限是( )。A.30天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案:C解析: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61.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平等权,下列事例中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的是:()A.在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岗位上,女性由于身体条件的原因,工作量少于男性,所以企业相应地给予男性工人更高的工资B.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拒绝雇佣汉族C.某物业公司招收保安,要求身高180cm以上,拒绝了很多身高不达标的应聘者D.某中学招聘老师,在招聘简章中写明“男性优先”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判断是否侵犯平等权,要考察区别对待的原因是否合理,并且直接相关。A选项不侵犯平等权,因为男性身体条件相对优越,完成了更多工作任务,根据同工同酬,应获得更多薪酬。B选项中,为了维护少数民族的基本信仰和生活习惯,所以才采取这种办法。C选项也是比较合理的考察。D违反了平等原则,对女性求职者有歧视。62.在一次洪灾期间,为了加固长江大堤,某县政府未经A建筑公司同意而将其筹备的1000立方米沙石等建筑材料充作抗洪材料全部运上大堤,A建筑公司知道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的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A:撤销县政府的行为,返还建筑材料B:维护县政府的行为,因为抗洪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C:法院不予受理,通知A建筑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复议D: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县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D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C项均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6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经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发给判决书。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当事人可以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情形?()A.李某(7岁)被胡某(8岁)打伤,甲的父亲起诉至法院,甲的父亲与乙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的B.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C.吴某因公受伤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妻刘某起诉离婚,吴某的父亲代表吴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的D.柳某与杨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二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柳某怕杨某事后反悔,希望法院发给判决书的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94条。64.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杨某生产假避孕药,即使假药成分本身无害,但不能达到避孕效果的,也会危害妇女身体健康,因此成立生产假药罪。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本身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杨某应该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故D项正确。65.关于我国宪法修改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正确?()A、我国于1979年第一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B、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D、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私营经济”规定进了宪法之中答案:D解析:本题要在全面把握宪法修改理论和我国修宪实践的基础上进行选择。我国1979年对1978年宪法进行的部分修改没有采用附修正案的方式,1988年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第一次采用了附修正案的方式;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应注意,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混淆二者之间的差别;1982年宪法文本中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1988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则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不能忽视其中的变化。66.四方公司拖欠远大公司一笔货款已有半年,远大公司多次讨要均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査后向四方公司发出支付令,限期还款,四方公司下列哪些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A.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表示自己无力还款B.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口头表示异议C.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远大公司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减少货款D.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A项和B项符合题意。而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D项也符合题意。67.看到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市桃城区的张强经过考虑,于2011年2月前往郑州市河西区经营服装销售业务。因张强为人精明,销售渠道宽,于是,生意颇为红火。2011年12月3日,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刘某、赵某二人前往张强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额发生争议,张强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人将其强行带至郑州市河西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12月10日,张强的妻子孙某缴纳税款后将张强“赎出”,张强即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刘某和赵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征收的税款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征收的款项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于是,复议机关将税款数额由原来的3,000元改为5,000元。张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经人指点,张强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若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2.若张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3.若张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张强可以怎样做?4.若张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应如何提出?5.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了张某的赔偿申请书,其应在什么期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答案:解析:1.张强应以刘某、赵某所在的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既可以向洛阳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张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可以向河西区税务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在地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张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自行审理。4.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5.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68.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69.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AC项,由于乙未达16周岁,因此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甲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在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在乙驾车肇事之后,乘车人甲指使乙逃逸,致使被害人吴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即C项中提到的司法实践)的规定,甲可成立交通肇事罪。故A项错误,C项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他人行为的人,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在幕后支配整个犯罪的实现。间接正犯实施的犯罪一般是故意犯,即故意地利用他人来犯罪,要求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就具有犯罪故意。但是,难以认定甲有操纵、利用乙犯罪的意思。因此,甲不能构成间接正犯。故B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乙撞到他人之后,负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其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且明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何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故意教唆乙不履行作为义务,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70.(2011年)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作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问题: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答案:解析:本案考核的知识点包括适格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诉讼代理人、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等。1.阅读材料可知,本案是由劳资争议而引发的侵权案件,职工黎某因劳资争议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冲突,进而唆使未成年人汪乙毁坏甲公司的办公设施,甲公司因此诉至法院。据此可知,甲公司因其财产被侵犯而起诉实际侵权人黎某的案件中,甲公司的身份为原告,黎某的身份为被告,汪乙在黎某的教唆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身份是本案的共同被告,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可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汪甲并未参与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不具有当事人身份,因汪乙是未成年人,故汪甲是汪乙的法定代理人。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其必须满足如下三个特征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的证据类型包括七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不属于上述七种证据种类之一,其只是证明材料的附属说明。并且,对案发现场的检查勘验,应当由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甲公司自行制作的“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制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中的证据。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与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前者属于书证,后者属于视听资料。3.《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据此可知,尚律师只有一个“全权委托”的委托书,因此,甲公司对尚律师的授权为“一般代理”。4-本案的原告方为甲公司,被告方为黎某和汪乙,法院应当解决的是原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据此可知,甲公司有权因“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被砸坏”要求黎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黎某并非本案的直接行为人,甲公司无权要求黎某向其赔礼道歉,因此,甲公司只能请求被告对其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却不能请求被告向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因为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黎某向法院提起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的,因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方可提起诉讼。5.《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对于甲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项,黎某可以与甲公司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71.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主要使用的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B.公开的成文法C.不成文公开的习惯法D.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十二表法》的影响。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适用的主要是公开的成文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2.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过1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经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张三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A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要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必须是被侵夺(法律禁止的私力,如偷抢错拿,欺诈胁迫则不属于),李四已过一年,B错误。因侵占或者妨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D正确。73.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别除权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B.别除权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C.别除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D.别除权的权利人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但受破产程序的约束答案:A,C,D解析:。A错误,无论是有财产保护的债权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经手续。别除权应当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而非适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故C项也错误。B项正确,应以标的物为限。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行使是在破产宣告之后,故D项错误。74.幸福村村民张三与李大二人是邻居,但二人常因琐事而争吵。一天,张三家的牛误食了李大家的草料,二人因赔偿问题又起争吵,后大打出手,张三体格较壮,李大不占优势,被按倒在地,恰逢李大之弟李二路过,看见哥哥被欺负,遂前去帮忙,李大则趁机抽过地上的木棍,朝张三身上抽打,张三被木棒打伤。经医院诊断,张三左手臂骨折,面部也受了轻伤。张三伤好后便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让李大给张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300元。张三接受了赔偿,后来又觉得对李大处罚太轻,于是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大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李大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和受伤期间的营业损失费3000元。法院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法官王某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杜某和孙某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李大提出,人民陪审员杜某是张三的妻弟,理应回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作出了同意李大的回避申请的裁定,更换了杜某。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李大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判决李大赔偿张要求的所有损失。李大认为处罚太重.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对李大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二审人民法院遂以量刑不当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后,合议庭加重了对李大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同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三已经接受了李大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2.倘若张三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则张三可如何救济?3-倘若张三在本案审结后,又以李二为被告提起自诉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4.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无不当之处?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6.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答案:解析:1.可以。《刑诉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2.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3.不可以。因为张三明知李二也是侵害人,在提起自诉时没有将李二列为被告,视为放弃对李二的权利。4.回避的程序不当。首先,杜某是人民陪审员,应适用法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而不是审判长决定;其次,处理回避问题应用决定,而不是裁定。5.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发回重审。《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有以下错误: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而非用原来的合议庭;重新审理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75.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76.新鹏公司和北武公司签订了10套排污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北武公司交货后,新鹏公司两周内付清全部货款;若新鹏公司未按期付清全部货款,应另外支付给北武公司8万元违约金。北武公司交付10套排污设备后,新鹏公司发现其中5套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新鹏公司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于北武公司任何支付货款的请求,新鹏公司均可拒绝B.新鹏公司应在北武公司交货后的两周内,支付5套排污设备的货款C.新鹏公司两周内未能向北武公司付清全部货款的,应另外向北武公司支付8万元违约金D.买卖合同的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北武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新鹏公司也可以依合同向其主张8万元的违约金答案:B解析:①因北武公司交付的排污设备中,有5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套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北武公司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整履行完毕。新鹏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但另外5套设备达到了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合同法》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新鹏公司不得拒绝北武公司的部分履行,也不得拒绝北武公司要求其按约定支付5套排污设备货款的请求。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新鹏公司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的,属于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此,C选项错误;③双务合同的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对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为对价。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给付货物的义务以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义务为对价;反之亦然。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不是指合同双方的任何权利义务都必须完全相同或对等,因此,D选项错误。77.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丽都酒楼”,依法登记,邓某带孩子邓某某(9岁)到该酒楼吃饭,酒楼清洁工张某给地板打蜡,导致地板湿滑,邓某某不慎摔伤,欲通过诉讼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本案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应以邓某某为原告B.本案中应以邓某作为原告C.本案应以丽都酒楼为被告D.本案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答案:A,D解析:首先关于原告,本案受害人是孩子邓某某,同时由于自然人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邓某某虽未成年,但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其本人作为原告。只是因为邓某某尚未成年,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需要邓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邓某的诉讼地位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其次关于被告,张某作为雇员侵权,只能以其雇主为被告。“丽都酒楼”作为其他组织,需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本案中,其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视为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即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78.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以换取身价的,成立拐卖儿童罪。虽然乙同时成立遗弃罪,但是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还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故B项错误。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吴某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死亡结果,不是丙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致,所以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D项,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在道路上拦截、追逐女生并没有侵犯女子的性权利,而是对女子参与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应成立寻衅滋事罪。故D项错误。79.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B.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银行有权对丙公司将支付的价款主张抵押权D.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主张抵押权答案:D解析:考点:动产浮动抵押讲解:乙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银行无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A选项错误;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正常经营活动,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丙公司虽然取得该设备,但是并没有支付价款,因此乙银行有权对该套设备而不是价款主张行使抵押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80.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甲某,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_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头黄牛被处罚B、乙某,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C、丙某,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D、丁某,原为村里的小学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答案:B,C,D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具备的两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可知A项不足18周岁所以不选。而D项虽服过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应选。81.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A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故A项正确,当选。B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2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第2款后半句包含了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故D项正确,当选。82.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于乙,双方付款提车。甲的朋友丙对甲的汽车一直十分喜爱。2010年3月10日,丙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此车。甲欣然同意,并当即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乙B.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丙C.丙有权要求乙返还汽车D.丙无权要求乙返还汽车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2010年3月5日,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售于乙,双方付款提车。但是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2010年3月10日,丙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此车。甲欣然同意,并当即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的丙。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丙已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因此对于丙而言乙对汽车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丙有权请求其返还。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关于行政法的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法就是“行政权力法”B.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C.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行政权能确保该权力的顺利有效行使D.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机关或某一组织依法取得行政权并不意味着能够顺利有效地行使该权力。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84.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请回答下列第(1)~(2)题。(2015年)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B.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商场和电梯厂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贾某在商场受伤,有权利要求商场进行赔偿,A项正确。B、C、D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是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选择生产者索赔,也可以选择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同时选择二者进行索赔,故B、C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C。85.根据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 )属于授益行政行为。A.行政征收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知识点:授益行政行为。选项A、B、D都属于损益行政行为。8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B.劳动者单方解除C.协商解除D.法定解除答案:C,D解析: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87.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某县人民法院对甲案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B.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甲案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加重甲的刑罚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发现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甲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改判甲故意杀人罪,同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D.甲不服上诉,上诉的理由是某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答案:A,C解析:《高法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A正确。《刑诉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B错误,还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上述“(二)”,C正确。《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故,D错误,“某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属于法定的二审开庭审理理由。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88.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A,C,D解析:司法只是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不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B错误。89.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B: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答案:B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第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90.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下列关于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担保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某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其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A商业银行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其起诉郭某偿还贷款纠纷一案中,A商业银行申请保全的,法院必须责令其提供担保C.申某因生意周转不灵,向好友周某借款并将自身的房屋抵押给周某。后申某由于经营方针有误损失惨重,被生意伙伴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若张某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申某的房屋,则该房屋在诉讼中应当由法院保管D.经某与冯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经某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起诉前,经某发现冯某欲损毁证明其侵权的关键证据并伺机转移财产,则经某可以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和诉前保全,且只需提供一份担保答案:B,C,D解析:A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54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和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行为保全的,均应提供担保,同时申请的,两类保全的担保并不能合二为一。本题B、C、D项当选。91.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县林业局与本局王某等5名干部家属,签订了承包该局所管辖的某乡林业检查站的合同。合同规定:工资自付,全奖全罚。因王某等承包人私印收费凭证,对当事人乱收、滥罚,县林业局遂决定废止合同。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追缴罚款。请问王某败诉的原因何在?()A.因违反合同规定而败诉B.因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承包合同无效C.因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合同因此无效D.因混淆了民事和行政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答案:B,C,D解析:。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公共性,必须由行政机关等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无法定的授权不得转让给其他组织行使,亦不能成为民事合同的标的,故BCD项是正确答案。93.某市民政局以某慈善基金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为由给予该基金会负责人刘某15万元罚款。刘某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将罚款额改为5万元。刘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该法院安排助理审判员丁某一人审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A.本案可以调解B.本案由丁某一人审理,应经本案当事人同意C.本案一审对象是5万元罚款D.本案可由市民政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罚款案件属于自由裁量行政案件,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2款,案件涉及款额超过二千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对。本案为复议改变后起诉的案件,被告应当是复议机关市政府,被诉行政行为应当是市政府的罚款5万元。故C项对。既然市政府为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故D项“基层”字眼错误。9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认为不是犯罪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财物的,可不按犯罪处理D.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和第3歉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该《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9条是转化型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答案A在年龄上是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BCD。95.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答案:B解析:A选项中的“威胁”,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由于其目的带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性,所以其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C选项与A选项类似,捡拾到他人财物向他人索要报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但是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为罪。故A、C项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都不选。选项D中,乙向甲写下欠条是主动的,并不是甲将其暴打一顿的结果,不具有威胁的内容,故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选。选项B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实质的威胁内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应选B。96.下列哪些情形,甲、乙间构成不当得利:A、甲误乙的围墙为自己所有而粉刷油漆,而乙已雇工于明日拆除该墙B、国家海事局甲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乙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C、甲、乙共同继承父亲遗产后,甲一人支付全部遗产的税费D、甲误以为欠乙1万元而向乙支付,事实上,甲对乙无债务答案:C,D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强迫得利,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就受益人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计划认定其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A选项,属强迫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反射利益,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B选项属于反射利益。C选项,D选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当选。97.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如果本案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查看材料A.行政赔偿,因为姜某当时是在维护社会秩序,行使行政管理权B.行政赔偿,因为公安派出所无刑事侦查权,姜某行使的只能是行政管理权C.刑事赔偿,因为当时杨某有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D.刑事赔偿,因为根据案情,姜某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即便从刑法正当防卫的角度来讲,正当防卫不适用于姜某这种法律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构不成正当防卫,所以不是刑事赔偿。98.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50台电脑。1月15日,乙公司以内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并约定每台电脑均应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将50台电脑交由丁公司运输。岂料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电脑均有不同程度毁损。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发现不仅电脑有毁损,且所有电脑均无保修卡。甲公司拒绝将货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以此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将甲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冋题:1.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电脑所有权属于谁?2.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脑毁损,请问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往?3.因电脑毁损,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价款?4.因电脑无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5.若丙公司有权索要全部价款,应向谁主张权利?答案:解析:1.电脑属于乙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不需要,风险属于不可抗力。3.需要支付。风险承担是在承运时转移给乙公司。4.不能。不属于根本违约,可以承担违约责任。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99.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依《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摄影作品《鸟巢》的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甲手中,因此,《鸟巢》著作权仍属于乙,但展览权原件所有人甲享有,A项说甲无权行使展览权是错误的。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无疑构成了剽窃,故选项B是正确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乙在书画市场上出售该摄影作品,应属于将作品属于公之于众,发表权已经行使,而且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乙的发表权。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丁的行为符合上述《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情形,已经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是错误的。100.下列关于法律适用原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时首先应该找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确定大前提后再确定小前提B.法律适用法律的三个步骤是逻辑上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法律人适用法律的过程要解决事实和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缝合事实和法律之间的空隙D.解释学循环规律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某个条文时应当把法律规范置在上下文、整部法律、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脉络中进行理解和解释。答案:C,D卷II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案情:甲女在小荒山上与身强体壮的搬运工人乙某相遇。乙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甲女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甲女责骂拒绝。乙某即亮出屠刀威逼甲女脱衣服。甲女见乙某身强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缓兵之计。走到山脚,甲女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池边,佯装解衣,并招呼乙某也过去。当乙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甲女奋力一推,将乙某推落粪池。粪池既深且大,乙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扒住池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甲女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甲女一面不让乙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乙某无力爬上时,甲女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乙某已被淹死在池内。问题:根据刑法理论,试析甲女行为的性质。答案:解析:甲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甲女面临乙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甲女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甲女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要求。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志。具体到本案来说,甲女将乙某推入粪池,乙某的强奸行为似乎已经终止。但实际上,乙某掉进粪池以后,还极有可能从粪池里爬上来继续加害甲女,因此,甲女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未完全排除。故而,不能把甲女阻止乙某爬上粪池的行为认定为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排除、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后的置人于死地的事后防卫行为,而应当认定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在不法侵害尚未终止以前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于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甲女不允许乙某从粪池中爬上来是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受刑法所保护的。2.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关于我国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B.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C.间接选举中推荐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D.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必须于选举日前停止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查我国选举制度。B选项错误,直选中,选委会汇总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C选项错误,直接选举推荐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3.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D解析:【考点】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但本题中,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应按照诈骗罪和盗窃罪立案侦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选项A、B、C均不正确,答案是D。【陷阱】本题在题干上具有一定迷惑性,会让人误以为检察院还在侦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因而应由两个机关分别侦查。但由于巨额财产来源已经清楚,应以诈骗和盗窃分别立案,检察院应撤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故正确答案只能是D。4.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李某离境前的居住地法院B.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法院C.李某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D.美国有关法院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刑诉解释》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答案:C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可知,C项是正确的。6.共用题干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答案: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答案:D解析: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因为此时一审法院对案情最了解,便于及时审查并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权利。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8.以下有关融资租赁说法正确的是:A:出租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责任B: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应行使索赔权利C: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D: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有权行使取回权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40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承租人可以行使,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出租人行使,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出租人的权利是取回权,所以D选项正确。9.《旧唐书》记载、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其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死,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关于这段史料的理解,错误的选项是?A.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不适用自首B.自首要求犯罪“未发”,上官兴自首在官府已经立案并抓获了其父亲,其行为不属于自首C.按照唐律规定,出于孝道自首可以减刑D.本案例反映了“礼”“法”之间的冲突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10.甲公司排污污染了松花江,某高校六名师生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出资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同时列为原告的还有松花江、松花江中濒临灭绝的鲟鳇鱼和松花江中的太阳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松花江、太阳岛和鲟鳇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它们没有诉讼权利能力B.该六名师生虽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他们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C.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环保组织对于甲公司污染环境这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D.松花江沿岸受到损害的养殖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甲公司答案:A,B,C,D解析:首先,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具体而言,只有自然人、法人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而松花江、太阳岛、鲟鳇鱼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但也能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如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所以该六名师生虽然作为自然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并非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不符合例外规定,所以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养殖公司作为法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同时由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是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甲公司,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11.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B.乙公司对县政府要求其交纳社会救助集资款10万元不服向县法院起诉C.被告某行政机关对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D.专门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行政案件答案:A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曰起15日内提出,,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12.在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最基础的权利是哪一或者哪些?()A.经济社会权利B.人身自由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言论自由答案:B解析:。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选项B符合题目要求。13.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故B项对。该《决定》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故C项对。该《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D项“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说法错误。14.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据此,A项“国内”二字错误。根据《公证法》第21条规定,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并由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故B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表述错误。《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房屋买卖手续的委托,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故C项正确。根据《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D项“提出复议的申请”的说法错误。15.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请回答下列第(1)~(2)题。(2015年)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B.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商场和电梯厂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贾某在商场受伤,有权利要求商场进行赔偿,A项正确。B、C、D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是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选择生产者索赔,也可以选择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同时选择二者进行索赔,故B、C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C。16.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由于车祸成为植物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当然退伙B:如果乙丙都同意,甲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C:乙丙可以将甲除名D:甲的监护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B选项正确。17.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自诉及其反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仅限于公诉案件,也包括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知,在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但自诉人上诉的不受限制。本题中,自诉人朱某和反诉人陈某均同时处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地位。双方都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任何一方量刑过轻的,均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直接加重有关当事人的刑罚。据此,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18.某商业银行决定推出一批新型理财产品,但该业务品种在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外。该银行在报批的同时要求下属各分行开展试销。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B.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C.因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即进行试销,有关部门有权对该银行进行处罚D.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进行的试销交易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业务批准。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增加业务范围之外的新品种需要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故A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有关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批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商业银行违规销售新产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D项错误。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第3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据此,C项正确。D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9.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B、税收强制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在税收缴纳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非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A错误;第3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从冻结的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故B错误;根据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措施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税务机关必须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后才能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故D错误。由此可知,20.《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需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能执业。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资格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申请人条件的许可B、对《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取得资格的条件和要求,部门规章不得作出具体规定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公开举行D、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属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并非“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四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选项C.D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21.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考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详解】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法的国家性(正式性)反映了法的强制性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而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ABC正确,D项错误。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5年)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满18周岁才可具有选举权,故在选举权领域,年龄不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C项错。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之经济性裁员。A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A项错误。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据此,B项正确。C、D项:《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C项中,15年缺少“不足5年”的条件,女职工缺少“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条件,不属于“不得裁减”的范围;D项中,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裁减。24.关于不作为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追杀乙,乙将甲打成重伤后离去。甲因无人救助而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B.执法人员A发现B在山区公路上骑摩托车运输假烟,即开车追赶,并要求B停车接受检查。B见状将摩托车猛然加速,但慌乱中撞在路旁的大树上,造成重伤。A追上后,见B流血不止,就没有理会,开车离去。三小时后,B死亡。A成立故意杀人罪C.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B答应。但15分钟后A都没有回来。事实上,A是遗弃了这个孩子。B实在等不到A,就将婴儿放在商店门外的地上离去。婴儿后来被冻死。B构成不作为犯罪D.饭馆老板A发现B在其饭馆烂醉如泥,直到深夜11点还没有醒来。因为厌恶B,他就将其扔至车流量很大的十字路口,由于车多,夜里光线又暗,B被一辆大货车撞死。A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析】D。A中,故意伤害后对被伤害人置之不理,致人死亡的,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按照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量刑。B中,B的死亡是B自己盲目驾驶的结果,所以A不必对此负责。C中,B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不构成犯罪。D中,A的行为是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25.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可见,只有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是,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律并没有关于重新仲裁的规定,仲裁机构不得重新仲裁。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26.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纳税人权利【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故CD项说法正确。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査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刑诉解释》第32条,《六机关规定》第8条。28.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门打工之前,将孩子委托给邻居照管,则邻居是委托监护人B.甲是现年15岁的精神病人,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答案:A解析:考点:监护讲解: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委托监护。《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甲将孩子委托给邻居照管的情形,该邻居即是孩子的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6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规则。可见,确定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而不是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故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故C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见,指定监护只在由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倭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在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下,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故D项错误。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答案:A解析:。陈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要求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因为被骗而产i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1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纯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陈某用谎言欺骗售货员使售货员明白无误地将纯金项链交给陈某带走,才构成诈骗罪。有时,行为人在盗窃时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如本题这种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方法骗老板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店内行窃。区分这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是看财物是否是基于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其的。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其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图,行为人是使用秘密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仍然构成盗窃罪。30.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构成抗辩?()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行为能力。详解:票据无因、票据行为独立是票据法中非常重要的理念,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解题依据是《票据法》第6条。《票据法》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此外,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31.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查看材料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答案:C,D解析:本题是关于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经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依据该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担保不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担保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32.行政职权除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 )的法律特征。A.支配性B.自治性C.优益性D.公益性E.平衡性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的特征。行政职权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特征。33.下列哪一选项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并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A:行政机关的惯例B:法院的司法判例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学者的理论学说答案:C解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故排除A、B、D项。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的种类,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等级效力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故C项应选。34.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村张甲、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各出资100000元、150000元、170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兄弟三人,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5.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限答案:A,D解析:(原答案为AD,答案应为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第154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规定,选项A正确,BC错误。而且,准备辩护时间为15日,而非10日。因此D项也不正确。36.甲诉乙违约一案由红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花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乙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起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省髙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B.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C.原则上只能在乙申请再审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D.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进行全面的审理,以体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85条、第186条的规定可知A、B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0条的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37.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状属于:()A:叙明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B解析:【考点】罪状类型。详解:简单罪状就是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只限于指出某种犯罪的名称(罪名),而对该罪的具体状况不做任何描述。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该罪。因此,本题中所叙述的罪状属于简单罪状,故选B项。38.甲与乙住同一小区,某日甲撬开乙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殴打乙之后向乙要钱。乙打开保险柜拿出10元递给甲,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10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需要这10元钱”。甲见乙长得漂亮,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刚才被你打得头晕,人有点不舒服,要不晚上我去找你吧。”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抢劫罪中止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未遂D:强奸罪中止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甲抢劫乙时,乙只有10块钱,甲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成立抢劫罪未遂。而甲实施强奸行为时,在乙提出晚上去甲家时,甲本可以当场拒绝而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甲当时自动放弃了犯罪,不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犯罪,故成立强奸罪中止。选项A、C错误,B、D正确。39.对于近年来报纸、微博等媒体试图以舆论影响并左右立法、司法、执法的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司法的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能更深刻地发现客观事实真相,所以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媒体舆论所反映的民意作出法律决定B.新闻舆论的监督是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立法、司法和执法接受媒体舆论的监督并无不妥C.媒体舆论客观上反映了被社会伦理道德所需要的,连立法者都不得不认可的客观要求,这正是法律的客观目的解释的来源D.立法机关充分考虑媒体舆论的意见是立法平等原则的体现答案:C解析:考点:立法原则、司法原则、法律监督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穿讲解:A项错误。司法机关不应当“按照”媒体舆论所反映的民意作出法律决定,充其量只能“参考”媒体舆论所反映的民意作出法律决定,这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裁判”的要求。B项错误。新闻舆论的监督是“社会法律监督体系”而非“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D项错误。立法平等原则是指立法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立法机关充分考虑媒体舆论的意见是立法民主的表现。C项正确。法律的客观目的解释来自于被社会伦理道德所需要的,连立法者都不得不认可的客观要求,而媒体舆论客观上反映了这些客观要求。40.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答案:C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简言之,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是自动投案加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选项A错误。自动投案通常是指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交代犯罪事实。选项A中,行为人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可见甲没有自动归案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自首。选项B错误。“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并未交代此处存在自动归案,因此不满足自首的条件。选项C正确。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即可构成自首。选项D错误。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主动回来投案的,视为自首。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投案的,不认为是自首。41.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下列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内容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A.甲公司与其单位所有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甲公司与其单位新任总经理约定、终生不得到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工作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五是一名普通员工,但掌握了甲公司的某项秘密技术,甲公司与王五约定、离开单位一年内不得去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工作,此间甲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王五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D.赵六是一名高级技术人员,甲公司与赵六约定、离开单位一年内不得自己办企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公司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此间甲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赵六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答案:C,D解析:CD违约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故A项错误。《劳动合动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竟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根据该条可知B项错误,CD项符合法律规定,故当选。42.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丙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因而C项正确。43.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些正确?()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判断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D.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6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抽象行政行为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以及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正确。44.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县甲局责令刘某从鸿达公司离职。刘某不听。该县乙局责令鸿达公司将刘某清退,并没收刘某从鸿达公司获得的报酬2万元,对鸿达公司罚款4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退休前,其儿媳可在该局财务科工作B.该县甲局应当为该县人社局C.该县乙局应当为该县监察局D.对该县乙局的没收决定,刘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依法申诉答案:B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第一款,公务员之间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财务工作。刘某与其儿媳为近姻亲关系,刘某副局长,在县交通局担任领导职务,故其儿媳不得从事财务工作,故A项错。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违反《公务员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的离职回避。该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故该县甲局应当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即该县人社局,故B项对,该县乙局应当为工商局,故C项错。没收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可诉,故D项错。45.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撤销,关于裁决撤销的具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只能全部撤销B.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独任审理C.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有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效果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46.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第七条规定:法官不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47.以下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客票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B:是一种运输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C:是一种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义务的债权合同D: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答案:D解析:【考点】海上旅客运输客票的性质。详解:《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因此,选项D正确。48.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按照张某的真实年龄,张某应支付保险费1万元,但是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只缴纳了8000元保险费。保险合同到期,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此时发现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无效,张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C.保险公司只能要求张某补缴2000元保险费D.保险公司有权仅向张某支付8万元保险金答案: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保险法》第32条。本题中张某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即使合同成立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所以B选项不正确。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补缴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即支付8万元保险费,所以D选项正确。49.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答案:D解析:一般情况下,“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刑期起点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因此选项D错误,答案应当选D。50.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设备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张某到期不能还款,该设备拍卖所得为1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C.第2次抵押无效D.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51.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哪一项:A、国家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鼓励、支持和引导C、鼓励、指导和帮助D、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2.利泽公司为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税务机关发现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此期限内,税务局又发现利泽公司有将其库存产品及银行存款私分、转移的迹象,即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但该公司股东已销声匿迹,不能提供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利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查看材料A.书面通知利泽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B.电话通知利泽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C.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D.依法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答案:A,C,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由此可见,本题的ACD三个选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应选项。53.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答案:A,B,C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甲等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因此触犯寻衅滋事罪。其后,乙、丙因故离开后,甲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B、C正确。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只有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乙、丙仅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甲实施杀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乙、丙对此不知情,也不存在阻止义务,因此,乙、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D错误。乙、丙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杀害行为,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乙、丙对胡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54.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答案:A解析:A项: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本题中,赵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其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土,涉及法的空间效力,同时,依据属地主义原则,其行为涉及法对人的效力。故A项正确。B项: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根据上述法对人的效力原则,即使赵某犯罪后出逃,亦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故B项错误。C项: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题中赵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涉及溯及既往。故C项错误。D项: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时效免责,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55.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哪些选项?A: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B: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C: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该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D: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有:(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包括:(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可以对该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3)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4)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如罚款或没收的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6.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案:错解析: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参考教材P340。57.下列哪一案件不能适用中国刑法?()A.中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致其死亡B.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C.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D.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答案:A解析:在我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已经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对该案不能适用中国刑法。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应适用中国刑法。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属于走私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适用中国刑法。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的,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应当适用中国刑法。58.小陶是一起抢劫案的辩护人,在该案的侦査阶段,小陶申请某侦査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对此,小陶可以有何选择?()A.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C.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D.向人民法院申诉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辩护人既可以要求回避,也可以申请复议,注意,申请复议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A正确。59.我国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有:()A.国家行为B.行政裁决行为C.行政复议行为D.抽象行政行为答案:A,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条。60.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应选D。61.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讲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62.共用题干以下关于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即表现为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对于BOT的合作方式,国际上一般多数的定义是BOT即“建设——运营——转让”C、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D、特许权协议、建设合同、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BOT方式涉及的合同答案:A,B,C,D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63.某市甲厂与某外资公司组建成中外合资公司,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该合资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处罚,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厂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B.外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中外合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D.甲厂有权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6条第2款。64.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刺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虽保住性命但受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又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此情形属于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7天。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65.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B.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D.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主席的职权。66.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某一合同争议案件。甲(住所地为B区)乙(住所地为C区)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1万元,乙方则应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甲方可单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B: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可单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需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进行,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院长批准延长D: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需在A区法院提出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67.甲企业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某发明专利。甲企业认为乙企业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某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该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乙企业侵权成立,责令乙企业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乙企业不服起诉。下列选项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属于行政确认B、若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乙企业不服起诉的期限应按该法确定C、若乙企业不起诉,也不停止侵权的,该市知识产权局可采取措施强制执行D、若乙企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甲企业专利无效的,乙企业提起的诉讼应中止答案:A,B,D解析:在获得发明专利前,发明创造人是可以实施该发明的,也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而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第1款允许法律对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专利法》第60条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故B项对。根据《专利法》第60条,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权强制执行,故C项错。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专利是否无效的案件影响乙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故D项对。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某省环保厅经调查认定某省属企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该省政府根据省环保厅的调查报告,决定责令该企业于1年内治理。由于该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该省政府又根据省环保厅的建议,作出责令该企业关闭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该责令关闭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企业依法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若该企业起诉的,该省环保厅为本案第三人C.若该企业申请复议的,该省环保厅应当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责令关闭的证据、依据D.若该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答案:A,C,D解析:在本题中,省政府作出责令关闭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案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省政府的责令关闭决定,该决定对省环保厅的权益没有任何影响,因此省环保厅并非利害关系人,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6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本题,责令关闭决定是省政府作出的,但承办部门是省环保厅,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故D项表述正确。6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委托人民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不得再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B:只要经对方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委托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C:委托执行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D: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经过审查确认执行根据合法后,应立即开始执行答案:D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29条。D选项错误之处在于受委托法院无权对执行根据进行审查,即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根据确有错误,也只能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70.(四)县安监局认定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的危险品仓库系违法经营,予以罚款100万元,A不服,向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在市局作出罚款120万元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该国际物流公司属于合法经营。请回答第题。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公司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B.如果申请复议材料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C.该公司除了可以向市安监局提起复议,也可以向县政府提起复议D.本案的复议机关违反了复议不加重的原则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①当事人申请复议,可以自知道行为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本题是选非题,不当选。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而不是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县安监局属于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既要受市安监局领导又要受县政府领导,所以该公司既可以向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又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④行政复议决定中的变更决定是禁止不利变更的。上诉不加刑也就是禁止不利变更,所以本案的市安监局作出罚款120万元是加重了原机关的处罚,所以违反了复议不加重的原则,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71.赵向杨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但2年过去,赵仍未还款,杨多次索要未果,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庭调査时,杨无法提供赵写给他的借条,只有第三人李向法院提供证言称赵确实向杨借款1万元,他当时在场。赵却声称此款已还,还款后杨当面把借条斯了,所以未向杨要收条。法院判决杨败诉,杨也没有上诉。半年后,杨在女儿的储钱罐里找到了借条,于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A.应通知杨另行起诉B.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并且免收案件受理费C.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并要求杨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D.因杨提交的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只是由于其不妥善保管导致其庭审时不能提供,该证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以应不予受理杨的再审申请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情形。杨作为原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因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而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又由于杨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依法不属于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所以答案C是正确的。7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经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A.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D.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所以选项A正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74.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出版社的学术论文集恰恰就属于汇编作品,根据上述规定,故A项错误。而就B项来说,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仅限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12种合理使用中的任何一种,故B项错误。就C项而言,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即每篇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就D项而言,只要论文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该论文集就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就享有著作权,这是没错的,只不过出版社一旦行使其著作权出版该论文集就会侵犯到单篇论文作者的著作权,故D项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下列是某店堂的告示内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购物总额10元以下者,本商场不开发票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万元答案:A,B,C解析:考查店堂告示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AB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76.下列说法中,符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规定的是、()A、公证员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B、公证员不得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C、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该法第1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因此,B、C选项正确,当选。该法第20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7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定期公布B.纳税人欠缴税款,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答案:A,D解析:。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第50条为依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302条。79.万法官是某中级法院的法官,他担任法官20多年,法学知识渊博,为人清正廉明。朋友觉得他能力很强,人品又很好,建议他兼任其他职务。则下列职务中,万法官可以兼任的是、()A.无偿兼任某律师事务所的节假日咨询律师B.某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的秘书长C.该市法学会秘书长D.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兼职禁止讲解: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A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律师的规定,D选项违反了不得兼任事业单位的职务的规定。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B选项该社团是营利性质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只有C选项正确。80.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C、卢某欲拉林某人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撂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故杀与谋杀【详解】谋杀和故杀都是故意杀人,但两者又有不同,区分的根本标准是看有无事先预谋。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由此可知,B项符合题意。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故意杀人的主体是二人以上,因为二人以上的主体本身就是事先预谋的标志,所以二人以上故意杀人毋庸置疑为谋杀。这时,需要进行区分的主要是单独谋杀与故杀,而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唯一标准则是事先预谋的存在与否,当然,这一点有时很难认定。81.根据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诉讼,但选择了复议后不能再提起诉讼,这种方式被称为选择兼终局型B.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C.对属于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不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制E.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答案:A,C,E解析:(1)选项B:复议前置是指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2)选项D: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82.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83.下列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B.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的,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A,B解析:考查劳动合同的变更。AB选项正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C选项错误。该情形下,用人单位须先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方可通知或者支付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选项错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内容的须超过1个月的时间方才可能有效。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4.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法院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2.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3.(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4.(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85.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突出代表机关的主导地位C.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中央的高度集权D.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地方的灵活性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抅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AB项为正确选项。86.以下结论正确的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歌星范某频繁走穴演出,但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范某逾期仍不缴纳,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从范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B、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直接扣押了该公司相对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并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C、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某公司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该公司造成损害。该公司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D、某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公司的产品,将其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查封、拍卖费用,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后,剩余价款归还给该公司。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B选项中税务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4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D选项正确。根据第68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并且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都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以A选项中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因此A选项不正确: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能对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87.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A:县公安局颁发居民身份证B:县卫生局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C:市质量监督局对优质产品的推荐D:县人民政府给陈某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答案:B,C解析:A项,公安局颁发身份证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B项,卫生局只是进行调查,调查行为本身也不存在对事故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意思表示,因此仅是事实行为。C项中的推荐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事实。选项D也属于行政确认。88.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A.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但有条件委托他人代写的,告知其递交书面诉状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官为保证年度结案率,在年底要求已经立案的当事人撤诉,来年再立案C.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通过网络方式接收起诉材料D.法官在定期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答案:B解析:。考查法官职业道德。89.共用题干卞某犯罪后自首,在审查起诉时翻供,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则对于卞某应当如何处罚?A:可以从重处罚B: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C:不构成自首D:应当依法严惩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90.佳禾公司与和达公司发生合同争议,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甲、乙、丙三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审该案。下列哪些做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A.甲法官接受佳禾公司的邀请到马来西亚旅游B.乙法官与和达公司总经理到某夜店喝酒唱歌C.该县法院院长李某指令甲、乙、丙判佳禾公司胜诉D.丙法官向和达公司总经理泄露合议庭评议该案的情况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A、B项属于该情形);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C项属于该情形);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D项属于该情形)。故本题应选A、B、C、D项。91.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答案:B解析:。《保险法》第45条。现金价值又称为解约金或者解约退还金,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在发生了解约或者退保时可以发还的金额。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人按照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一定金额后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退还的余款就是现金价值。李某之子因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选项A不正确。由于李某已经交足保费二年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选项B正确。92.王红委托赵律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其在法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籍丈夫魏胜离婚,魏胜委托李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下列哪些方式,向魏胜送达诉讼文书?A.由中国驻法国使、领馆代为送达B.向魏胜的代理人李律师送达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向王红的代理人赵律师送达,并转交魏胜D.向王红送达并转交魏胜答案:A,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93.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E.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94.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减刑、假释的做法,不正确的有:()A.甲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一次给予减刑4年B.乙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准减刑,减为14年有期徒刑C.丙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D.丁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法院一次给予减刑3年答案:A,B,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减刑制度,应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得超过2年。该规定第7条规定,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95.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某大学留学,某日上街购物被乙国警察误认为抢劫而遭非法逮捕和监禁。刑讯逼供没有结果,无证件将詹某释放,詹某在乙国提起控诉被驳冋,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C解析: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1)本国国民的正当权益在他国受到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2)他国国家存在不当行为,如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拒绝司法、行政救济;(3)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受害人必须在用尽当地行政、司法的救济手段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本国方可进行外交保护。据此,詹某应向其国籍国甲国而非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故A、B项错误,C项正确。外交保护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公民可以申请本国外交保护,但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国家可自行决定。所以D项错误。96.共用题干甲系某国派往A国的外交官,因与A国乙公民发生纠纷,甲在A国法院对乙提起民事诉讼,乙在诉讼过程中对甲的主诉直接提出反诉。A国法院对二人的纠纷作出判决,由甲赔偿乙的经济损失。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甲具有民事豁免权,A国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件B、甲具有民事豁免权,A国法院不应受理乙对甲的反诉C、甲具有民事豁免权,但其到A国法院起诉后,就意味着其放弃了豁免权,因此A国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D、甲具有民事豁免权,但甲主动提起诉讼后,乙提出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甲不享有豁免,因此A国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答案:A,B,C,D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97.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答案:C解析:。信件是通过其记载的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她址起作用的,所以是书证。而字条是通过其外部特征起作用的,所以是物证。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关于检察官的任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选项?()A.甲某和乙某系夫妻关系,甲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乙某任A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B.丙某和丁某系父子关系,丙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某任A市C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C.戊检察官被选为所在区的人大代表D.丁检察官同时兼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答案:B,C解析:考查检察官的任职。99.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亿元用于扩大生产,后甲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偿还银行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得知,甲公司尚拥有对其子公司1亿元的到期债权,但一直未主张:在甲公司出现无力偿还之虞,甲公司将自己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设备和成品以低价转让给了丙公司。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子公司应当直接对乙银行为清偿B.乙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C.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但所得利益归属于甲公司D.乙银行可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低价销售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属于乙银行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但通说仍认为代位权的效果应遵循“入库规则”。因此,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效果最终均应归属于债务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BC。10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倒卖车票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倒卖邮票的行为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罪B.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财产前,应当优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骗取的出口退税C.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下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D.假冒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答案:B,C解析:。参见《刑法》第227条、第212条、第194条和第213条的规定。卷III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E.责令限期改正答案:A,B,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2.中国汉庭公司从德国克鲁公司进口一批精密设备,贸易术语为2010版术语CIF上海,由“曙光号”承运,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在运输途中,汉庭公司将该批设备转卖给印度德科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该由汉庭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B.本案所用贸易术语的意思是将货物运送到上海市C.货物被转卖给德科公司时的风险转移时间是汉庭公司与德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D.在汉庭公司和克鲁公司之间的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转移答案:C解析:考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讲解:CIF贸易术语下,一定是卖方主动投保,本案中应为克鲁公司投保,所以A错误。CIF术语后跟地名的意思是将货物运送到该地去,但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水运,所以CIF上海的意思是把货物运到上海港去而非上海市,所以B错误。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所以C正确。CIF术语在2000版贸易术语中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转移,但在2010版术语中风险转移改为装运港船上转移,所以D错误。3.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答案:A,B,D解析:【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A选项中,甲航空公司购买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广播权,构成侵权。所以,A选项应选。在B选项中,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出租权,构成侵权。所以,B选项应选。在C选项中,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不构成侵权。所以,C选项不选。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所以,D选项应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4.优先股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以下事项享有表决权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优先股的事项B.公司增资20%C.更换公司监事D.发行公司债券答案:A解析: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5.某有限责任公司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B: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公司最近5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可以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答案:B解析:【考点】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而不是最近5年,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所以D选项不正确。6.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可知,在先权利人甲可以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但并非可随时请求,要受5年期间的限制。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据此可知,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据此可知,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可提出一份注册申请。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7.诉讼终结将导致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权的消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消灭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一审程序相同的,无须向第二审法院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C: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不消灭D: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当然取得第二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权答案:A解析:【考点】诉讼终结。详解:诉讼终结将导致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权的消灭,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这里的诉讼终结绝对不是指整个案件的最后终结,所以B、C、D项都是错误的。8.甲国公民阿什拉被乙国沙特尔公司雇佣,沙特尔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阿什拉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后阿什拉因与沙特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本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中国法B.因阿什拉是甲国人,应适用甲国法C.因沙特尔公司是乙国公司,应适用乙国法D.因沙特尔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题劳动者阿什拉工作的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等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地难以确定,依该法第43条的规定,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的法律,即丙国法律。只有D正确。9.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解析:考点: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借款合同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是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具备即可,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精神,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收取担保费,因此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丙戊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款仍然有效,D选项错误。10.关于征收、征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B.财产被征收之后丧失所有权,被征用的不丧失所有权C.政府进行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对被征收的权利主体进行足额补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还要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D.财产被征用之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的损毁,都要进行补偿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据此,A正确。征收意味着国家获得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征用是暂时使用,用完还要返还给原权利人,故原权利不消灭,B正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C正确。《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本身就意味着损失,据此,D正确。11.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结算的表述正确的有、()A、从信用性质上看,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属于银行信用B、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相比,付款交单对卖方来说风险更大C、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所以都是顺汇法D、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一样,银行只审查单据的表面一致性,不进行实质审查答案: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甲故意伤害乙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县检察机关起诉,甲委托了本县律师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丙收集到了证明甲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B.若丙收集到了证明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C.若某县公安机关认为丙涉嫌串供,可以由某县公安机关对丙进行立案侦查D.若丙在会见甲时得知甲曾经的朋友丁为了报复社会,正在预谋对某商场实施爆炸行为,丙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答案:D解析:《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故,AB错误。《刑诉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可见,C错误。《刑诉法》第46条规定:“……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故,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13.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答案:解析:1.A、B两市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B市法院,因此B市法院就享有诉讼管辖权。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左、右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3.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右公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的行为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由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承认的一些事实,不能作为日后审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14.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变更章程需要经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B.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参与制定的股东和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C.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D.公司章程须经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过半数通过,才能进行修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变更是特别决议事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选项A、D错误。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所以选项B错误。15.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题中,甲的存款被人在异地取走,但是其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A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过了一周才被发现,A银行未及时有效地发现自身设备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甲既可以要求盗窃的罪犯赔偿,亦可以请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A银行赔偿。但是甲的存款被盗并非B银行的过错所导致,因而不可以要求B银行赔偿。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8项。16.下列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不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B.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D.法律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答案:A,B,C,D解析:。这些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表述都可以成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17.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为:()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b.国兴公司c.何某d.何某与国兴公司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18.关于工伤保险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劳动能力鉴定是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B.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C.在工作中,因犯罪而导致的伤残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D.工伤发生后,如果拒绝接受治疗的,则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案:D解析:《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A项错误。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B项错误。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C项错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D项正确。19.甲工厂的违规排污行为致使附近上百户村民的农田严重受损,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这上百户村民欲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本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B.若该诉讼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受诉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登记C.在该诉讼中若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则每户村民可以另行起诉D.当事人推选出的代表人可以与甲丁厂和解,无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答案:A,B,C解析:考查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故A项正确,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故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76条后部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故C项正确。20.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答案:A,C解析:A、C考点:夫妻财产制度讲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中胡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C选项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个人财产,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赵女继承的5万元和胡某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BD选项不当选。21.下列情况属于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有:()A.罪犯甲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正在怀孕的妇女B.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乙患有严重疾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C.罪犯丙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3年,性格温和,但是最近因患病经常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D.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丁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答案:D解析: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ABC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只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故D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D正确。22.在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最基础的权利是哪一或者哪些?()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经济社会权利B.人身自由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言论自由答案:B解析:。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选项B符合题目要求。23.根据《刑法》规定,下列罪犯中,可以宣告缓刑的是( )。A.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且已满75周岁的罪犯C.累犯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缓刑。(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所以选项C、D错误。24.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该录音带属于下列选项证据种类的证据分类中的什么证据?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D:言词证据答案:B,C解析:该录音带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同时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25.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是( )。A.计算机软件B.口述作品C.工程设计图D.时事新闻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1.政府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4.违禁作品的著作权问题。26.★关于大陆法系的描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理、判例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B.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C.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往往以编纂而成的法典形式出现D.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答案:A,B,C解析:。大陆法系的特点以及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中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是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法典编纂上,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27.战时战士小刘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当阵地遭敌人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其行为构成何罪?()A.临阵脱逃罪B.违令作战消极罪C.投降罪D.战时违抗命令罪答案:B28.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题在本案中,有权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有? A.胡某B.胡某的妻子C.胡某的3岁的儿子D.刘某答案:A,B,C,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D。《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29.李某由于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李某的精神病被治愈,李某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核实李某的精神病已经治愈,此时法院应当做出何种处理?A: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B:人民检察院可提起抗诉C: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本案中,李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30.某商场发特快专递给某电视机厂说:“急欲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购某品牌的彩电,请即发货。”电视机厂立刻将电视机交付运输,后另有人出更高价格买这批彩电,电视机厂立即派人中途取回运输中的电视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电视机厂的行为撤回了承诺B:电视机厂的行为撤销了承诺C: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D: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不成立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商场的要约中要求电视机厂立即发货,故电视机厂按要约的要求将电视机交付运输时承诺生效。另《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故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而本题中承诺已经生效,已不能撤回。因此,A、B两项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因此,C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31.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于乙国境内,乙国军队监测发现了降落飞船上所载的宇航员。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以下简称《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因该飞船的降落是对乙国领土的侵犯,乙同可以扣留宇航员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国应立即将此事件通知太空委员会C.乙国应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D.乙国只有在甲国要求的情况下才应对宇航员提供可能的援助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外层空间法。《营救协定》规定了各国对营救宇航员的三项义务:通知,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营救、寻找,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营救措施,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归还,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缔约国都应立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只有C正确。32.大地公司与天空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了纠纷,由大地公司负责提供原料,天空公司负责加工,由于天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原料,大地公司欲解除合同并请求天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天空公司仍然未停止对原料进行加工。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大地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停止加工的保全措施B:天空公司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C:即使大地公司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裁定保全措施D:如果大地公司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104条,ABC项正确。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答案:A,B,D解析: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故A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故B项正确。该《决定》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据此,C项错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决定》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据此,D项正确。34.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案在=审中,关于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甲和王乙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B:王甲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王乙作为原审诉讼地位列明C:王甲作为二审原告,王乙和潘某作为二审被告D:王甲和王乙作为二审原告,潘某作为二审被告答案:B解析:【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A、逮捕B、刑事审判C、刑事拘留D、有期徒刑的处罚答案:A,B解析:根据《宪法》第74条规定,只有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两项权利,所以,只有AB项是正确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被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措施的,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但不包括乡级。36.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下列关于高某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要求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法庭应当准许B:高某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长时间的最后陈述,法庭不得予以限制C:高某有权聘请律师李某和郑某为其辩护D:高某可以对被害人陈述提出反驳性意见答案:A,B,C,D解析: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障:(1)申请回避;(2)在开庭审判10日以前被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副本;(3)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被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4)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以后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5)参加法庭调查,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进行发问,对法庭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参加法庭辩论;(8)作出最后陈述。37.李佳佳为自己新购入的手机iPhone?X购买了损失险,某日,好朋友希希见到新手机,爱不释手,拿在手中把玩,不甚跌落地上,iPhone?X正面着地,屏幕稀碎。李佳佳更换原装屏幕,花去6800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李佳佳赔偿了5000元,李佳佳鉴于朋友情谊,对希希表达了免除赔偿责任的意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佳佳不得再向希希索赔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险公司不得向希希追偿C.李佳佳有权继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损失D.保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答案:A,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本案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赔偿5000元,剩余1800元未赔偿,李佳佳放弃对希希的权利请求,只能针对未赔偿的1800元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希希不用赔偿,保险公司也不再赔偿,所以A项正确,C项错误。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5000元的赔偿金,则取得了此5000元的代位求偿权,李佳佳对希希的免责不能涉及这一部分,所以保险公司依旧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希希追偿,B项错误,D项正确。提醒考生注意,这里不要被希希和李佳佳系朋友关系,且希希非故意摔碎屏幕的情节所迷惑,因为作为代位求偿权的例外,要求侵权人系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得代位求偿,本案中并不适用。38.一项国际习惯的确立可以从下列哪些选项中得到证明?()A.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B.联合国的决议或宣言C.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D.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须在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如政府的声明、照会、宣言、条约及其他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如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宣言,国际司法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如国内立法、司法判决、行政命令。因此BCD正确。A错是因为一国的国内立法仅能证明该国的实践做法,并不具有广泛性,不能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39.下列关于加工取得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购得一块木头制成椅子一把,可因加工获得椅子的所有权B.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可因加工获得所有权C.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可因加工而获得根雕的所有权D.甲将乙的桌子刷了一层油漆,则甲可以因加工获得桌子的所有权答案:B解析:加工作为添附形态的一种,若通过加工行为获得加工之后动产的所有权,通常需要两个要件:其一,加工的对象是他人的材料,因为自己的材料本就是自己的,不需要通过加工获得;其二,加工行为使得材料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A项木材购来后就已经属于甲,做成椅子,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行为,不是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B项中甲将乙的玉石雕刻成价值连城的玉佛,符合加工的两项条件,故正确。C项中树根赠送给甲之后,甲就获得了所有权,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D项中的行为过于简单,没有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加工,故错误。40.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侦查中,受聘请的律师要求与在押的王某会见时,侦查机关应当:()A.在24小时以内安排会见B.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C.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D.不予安排会见答案:B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査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许可。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不予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縑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故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41.秦进公司向甲银行贷款,乙银行出具了备用信用证为该笔贷款担保,后秦进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甲银行向乙银行出示了秦进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乙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乙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B.乙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甲银行付款C.与商业信用证适用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D.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性有赖于甲银行与秦进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备用信用证及其特点。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其特点是,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A对,B错。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前者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后者适用UCP600号。C对。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D错。42.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在本题,担保关系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选项A说法错误。若命题“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正确,则意味着质押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而质押关系也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选项D说法错误。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与质押关系中,债权关系居于支配地位,而质押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故选项B说法正确,应选。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在本题,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因股权发生的民事诉讼,在争议股东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关系,也是平权性法律关系,故选项C说法错误。43.共用题干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44.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9条规定,对于因侵权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和《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可以以侵权人复制、发行侵权作品地和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光盘销售地是发行地,光盘生产地是复制地。45.有关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皖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B.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所以CD正确。根据证据规则,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须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46.关于送达的说法,正确的是:A.直接送达并不一定要送给被送达人本人B.委托送达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C.邮寄送达除了挂号信以外,还可以采用EMS的方式D.对于军人、服刑人员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答案:A解析: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接管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如果收件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因此A选项正确。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不能委托辩护律师,B选项错误。邮寄送达只能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出,C选项错误。对于军人、服刑人员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采用的是转交送达的方式,D选项错误。47.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地基和框架,那么宪法基本原则就是整个宪法大厦的地基和框架。下列关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相关涵义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人民主权原则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为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法律的统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C.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不同形式地确认了分权原则,具体表现为实行“三权分立”,主要包括典型的美国形式、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形式和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形式三种模式D.苏俄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答案:D解析:。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并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所以D项错误。48.中国金德公司与甲国红心公司签署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的大宗商品销售协议。后因围际大宗商品价格浮动,红心公司在收货后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正信公司称该批商品存在商标侵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按照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金德公司不承担该批商品的商标侵权责任B.该批货物的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金德公司转移给红心公司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对不同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风险转移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的承运人责任。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转卖地知识产权担保义务。B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错误。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而不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D正确,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49.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B.汤姆的行为有效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D.合同成立答案:B,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80条,汤姆在我国境内购买工艺品的行为发生在1989年,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另外,根据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私人购买消费品的合同是不适用于公约的。50.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的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提出的主体相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B.法律程序不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C.管辖法院不同。前者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后者为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基层人民法院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相同,都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所以,只有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有可能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不是基层人民法院,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6个月,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是整个执行程序的时间,故D项错误。51.我国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有:()A.国家行为B.行政裁决行为C.行政复议行为D.抽象行政行为答案:A,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条。52.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是( )。A.付款人死亡的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C.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D.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答案:C解析: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2005年8月份,涉嫌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看守所第三监舍羁押期间,强迫同舍的李某吃屎、喝尿、舔刘某屁股,逼迫李某头朝下倒立在厕所里张开嘴,让同监舍的人往其嘴里撒尿,玩“倒栽葱”游戏,并让同舍的人用小绳拴住了李某生殖器拉着转圆圈,戏称“放羊娃”,且多次随意用沾水的鞋底殴打李某和同监舍其他人员。试问关于张某行为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B: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C: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数罪并罚D: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答案:B解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指被法院依法确定犯罪并判处刑罪的自然人,即是已决犯,那些尚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未决犯或虽经法院定罪判决,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被告人通称为人犯而不能称为罪犯,即《刑法》中的罪犯不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不包括未决犯。所以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而言应系正在被关押服刑的已决犯,包括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和在看守所服刑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故张某不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而张某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属侮辱行为的牵连行为,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对本案而言,张某逼迫同舍的李某玩“倒栽葱”、“放羊娃”、吃屎、喝尿及舔刘某屁股的行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张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并未限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在公共场所,否则,在寻衅滋事罪的第(5)项也就没必要限定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既包括在公共场所也包括在其他场合,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非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故张某的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数罪并罚。54.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案:B,C,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的种类【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A项中赵女士曾辞职,此后又未能连续满十年,故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项中钱先生在该国企连续工作超过了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项中孙女士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二次以上,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项中双方经协商确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即可订立,故D项也符合题目要求。本题正确答案为BCD。55..《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答案:A解析:A项: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该法律规则的表述属于命令句。故A项正确。B项: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法律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即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故B项错误。C项: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法律规则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属于确定性规则,故C项错误。D项: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该法律规则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行为态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56.李某被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一审宣判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在抗诉期间内,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查看材料A.区人民检察院B.甲市人民检察院C.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抗诉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57.马某等人抢劫、危险驾驶案事实一:2013年7月某日,马某(1996年3月生)和好友孙某(1997年9月生)于李某烧烤店小聚,席间共谋入户抢劫。孙某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马某只好一人前往。马某按照孙某预先观察好的路线撬开房门时,碰翻了放在门后的花瓶,发出巨大响声。马某误以为惊醒到了主人心生畏惧,急急忙忙夺窗逃走。事实二:逃跑途中,马某驾车以1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城市快速路上横冲直撞,后被交警拦下。经检测,马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0毫克/100毫升。事实三:当晚,马某回家感到肠胃不适,呕吐发烧,前往医院后诊断系当晚食用李家烧烤店招牌菜“李家烧鹅”所致。经防疫站调查发现,在制作过程中曾用“福尔马林”浸泡烧鹅,福尔马林是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3年7月,先后有19人因食用该烧鹅食物中毒入院就诊。防疫站发出立即停止经营的通知,李某不仅未停止,反而将剩余的70只烧鹅在其弟弟经营的另一个烧烤店出售,造成10人中毒。事实四:2013年8月,孙某经马某介绍,与马某的表妹夏某(1999年12月生)建立恋爱关系,期间曾发生性行为。事实五:2013年9月,马某驾车和孙某去远郊游玩。开车行至离江边20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汽车遂俯冲落江,致孙某重伤,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属汽车质量原因导致。【问题】1.事实一中,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于何种停止形态?2.事实一中,孙某和马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3.事实二中,马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4.事实三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5.事实四中,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6.事实五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马某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中止。2.孙某和马某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3.马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4.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孙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6.马某不构成犯罪,刹车失灵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应注意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对于阻却犯罪事由的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也要根据案情灵活把握。58.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D解析:走私假币罪是指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即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运输方式或是其他方式不影响本罪构成。A正确。根据《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B正确。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D错误。59.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邓丁与乡政府签订一份海湾养殖承包合同,将月亮湾承包给邓丁经营5年。后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邓丁等人依法办理确权手续,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邓丁以自己与乡政府签有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办理,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乡政府得知后转交乡治安联防队处理,乡治安联防队带民工20余人将邓丁的海湾养殖设施全部拆除。邓丁对拆除行为不服起诉应以下列哪个组织为被告?()A.市政府B.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C.乡政府D.乡治安联防队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应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市政府发出通知但并没有具体实施行政权力,因此不能以市政府作为被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但其并未委托,而只是通知而已。乡治安联防队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以乡政府的名义,受乡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60.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3)司机在本案中是执行公司的职务,并非个人行为。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61.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答案:A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产品缺陷责任【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可以看出,产品缺陷责任并不强调产品缺陷责任主体与受害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强调责任主体是否具有过错,其构成要件只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两个要件,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而B项、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另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于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又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D项说法错误,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并不是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更换、退货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则属于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62.欣欣制药公司的法定代人甲与公司其他领导研究决定,通过账外账的形式规避缴纳税款50万元,该行为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审判期间,欣欣制药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项说法正确:A、欣欣制药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应由甲担任B、欣欣制药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应由检察院确定C、对欣欣制药公司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但罚金只能以其破产财产为限D、对欣欣制药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得适用拘传强制其到庭答案:D解析:按照《最高法解释》第279条、280条的规定,单位作为被告时,在通常情况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出庭参加诉讼。如果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则由检察院确定,即检察院确定诉讼代表人是有前提条件的,在题干没有明确说明被告单位是否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B表述错误。结合题干,甲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对单位不再追诉。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280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不到庭的,对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以拘传其到庭;对于其他人员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结合题干,法定代表人甲和主要负责人依法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来,本题中的诉讼代表人只能是“其他人员”,不能对其适用强制措施(即拘传等),所以,D表述正确。63.林某在没有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购得中华等品牌卷烟1920条,并且将其中180条卷烟以人民币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邵某等人,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林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B.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C.林某未取得经营资格就买卖卷烟,欺骗了客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需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才构成罪名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经营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没有资格就经营,扰乱的是市场秩序,不一定会造成对客户的欺骗。据此CD项错误,不应当选。64.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B.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C.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D.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立案侦查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此时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但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自行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65.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关于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答案:C,D解析: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周某与研究生室友李某关系不好,二人互相看不惯。周某有一天从学校的实验室取得有关物质,投入到宿舍的饮水机中,之后李某喝下饮水机的水,造成李某死亡。对于周某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从一重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67.共用题干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曾在A区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某败诉。3个月之后,妻子李某认为家里的情况不堪忍受,遂向A区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对于此案,A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受理并审理B:不予受理,但是可以为之主持调解C:驳回起诉D: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68.共用题干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只决定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拘留处罚?()A:王某,现年15岁,因结伙斗殴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3天的治安管理处罚B:胡某,现年17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而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5天的治安管理处罚C:安某,现年65岁,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5天的治安管理处罚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罗某,正在怀孕,因散布他人隐私而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5天的治安管理处罚答案:A,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69.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之一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甲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A.甲公司B.乙公司C.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D.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E.甲公司的保证人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70.某市的某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没有介绍嫖娼行为,但有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提起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法院应当就公安分局的处罚和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进行全面审查B.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当然合法C.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可以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D.法院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限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答案:A,B,C,D解析: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原处罚决定在法律上因该复议决定而失去效力,因此只能要求法院审查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据此,选项A错误。公安分局原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并没有进行审查,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只是意味着复议决定错误,并不意味着公安分局的处罚一定合法。据此选项B不正确。选项C的“可以”二字错了,应该是“应当”;选项D的“应当”二字错了,应该是“可以”。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答案:C解析:【考点】辨认结果的审查【详解】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综上,从法条直接可知C选项为正确答案。72.下列选项哪一项不是法官为维护司法公正应承担的义务?()A.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C.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D.了解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答案:D解析:考点:法官维护司法公正应当履行义务讲解:根据《法官法》第7条第6项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故A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故B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故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D项的说法错误,应选。73.下列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B.发生不可抗力并不一定导致环境民事责任免责C.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原告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严密的因果关系,而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目为对于环境民事责任常考内容的总结。74.因债务人无偿向第三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A.向债务人表示撤销其行为B.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C.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D.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答案:C解析: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途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75.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犯洗钱罪,需要“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其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扩大解释B: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C: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B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扩大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和刑法的真实含义,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选项A:该项结合了洗钱罪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将“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返还被害人,满足扩大解释的特征,属于扩大解释。选项B: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进行类比推理解释的方法将刑法法条中没有包含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该法条中。由于这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例如,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如果认为拐卖刚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和拐卖不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是一样的,则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儿童包含14周岁以上的男孩,这就是类推解释。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由解释者的身份决定的,而是由法条决定的。如果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那么它即使被纳入了司法解释,也仍然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认为选项B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司法解释的制作者可以随便进行类推解释了。选项C:《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法条来看,应该是只包括汽车,不包括拖拉机的。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008)的规定,拖拉机是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有履带拖拉机、手扶、方向盘式等。要驾驶拖拉机,驾驶者必须拥有农机驾驶证G、H或者K。公安驾照(即A、B、C类驾照)不能驾驶拖拉机。因此,从机动车的分类来说,汽车是不包括拖拉机的。但是,在我国某些偏僻的农村地区,有些大型拖拉机也用于交通运输。而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要禁止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如果破坏明知是用于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因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于“破坏交通工具”。但是,如果某辆大型拖拉机是用于耕种或者其他农业用途,破坏这种拖拉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则破坏这种大型拖拉机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因此,“汽车”能否包括“大型拖拉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破坏了这种拖拉机就危害了公共安全的,那么就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这种解释就是扩大解释。如果破坏了某种拖拉机,但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此时“汽车”就不包括这种拖拉机。这时,如果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就是类推解释。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虽然刑法对毒品犯罪再犯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从二者的法定后果来看,累犯的法定后果包括“应当从重”,“不得被判处缓刑”,“不得被假释”,“被判死缓的,可以被限制减刑”四项,而毒品犯罪再犯则只有一项法定后果:“从重处罚”。所以,从法律后果来讲,累犯比毒品犯罪再犯要严重,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于毒品犯罪再犯。那么,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较重的累犯,当然更不应该构成较轻的毒品犯罪再犯。这就是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当然解释)。故,选项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76.南昌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洪某与卫某,前者持股9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与丈夫杨某在合肥还开办了合肥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二人各持股50%。洪某实际掌控着南昌公司,其将南昌公司从上海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合肥公司进行销售,合肥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南昌公司与上海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上海富豪公司发现南昌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南昌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洪某不必承担南昌公司债务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洪某应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上海富豪公司应证明洪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D.如果南昌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卫某也应当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解析】BC。本题考核的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根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债权人负举证责任,需证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所以C项正确。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后,只导致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错误。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故A项正确。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只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理此案。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D项,扒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据此,明显比旧法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处罚,即新法重于旧法。所以2011年4月30日以前扒窃,但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适用旧法,不构成盗窃罪。故D项正确。78.下列收入为企业的征税收入的有:()A.财政拨款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D.接受捐赠收入答案:C,D解析:考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79.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半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丙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因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D.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须经过丙的同意方能继续有效答案:A解析:(1)选项A:甲对房屋是有权出售的,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8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列关于该法律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哪些?A.从法的分类角度看,该法律属于根本法B.从法的渊源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规C.从法的部门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部门D.从法的效力角度看,该法律在全国生效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基本法律,而非根本法。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B项错误。本题应选C、D两项。8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B:乙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答案:A,B,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构成。详解:A项,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就构成既遂。因此,虽然甲盗走铁轨的破坏行为被发现并且进行了补救,但仍然属于既遂。B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周岁的未成年人乙绑架他人并不构成绑架罪,但因其实施了杀人行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C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丙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所保管物资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后来的返还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贪污罪既遂的构成,但该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C项错误。D项,可能会被误以为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为的犯罪行为,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利益,则不是单位犯罪。丁成立单位的目的即为了犯罪,结果也是为了其个人利益,实际上是个人犯罪,因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BD项。82.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C.李某可以先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E.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可以向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A正确。(2)本案是复议选择型,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3)本案中范某是受害人,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针对的李某,而非是针对的范某,因此,范某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所以选项E错误。83.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答案:A解析:【考点】继承权的取得【详解】《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本题中甲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要优于养子乙享有的法定继承和其侄子丙享有的遗嘱继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以下题。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查看材料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题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超过了2个月的法律上限,故A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约定的岗位工资是1500元,其80%为1200元,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D项错误。85.一艘悬挂巴拿马旗的货轮“朱丽叶”号,装载一批货物从美国巴尔的摩港起航开往我国的宁波港,货主与买主约定该批货物的一切事项均受英国法管辖,同时还和船主约定如果发生货损,货主有权将朱丽叶号变卖以优先受偿的物权权利。中途在日本毗邻区被挂利比里亚旗的“罗密欧”号客轮撞伤,并致使一部分货物毁损。假设该法律关系最后由我国某海事法院管辖,那么下列法律关系中,适用我国法律的法律关系是A、关于“罗密欧”号对“朱丽叶”号赔偿的责任的法律适用B、关于“朱丽叶”号上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的法律适用C、关于“朱丽叶”号上货物的货物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D、关于“朱丽叶”号能否被变卖,并由货主优先受偿问题的法律适用。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该题考察海商法上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注意《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器法》都有涉外法律适用条款,他们虽然是旧法,但属于特别法,优先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只有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能适用的才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B选项错,货物的毁损灭失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题目中说当事人选择了英国法作为准据法,因此应该适用英国法。C选项也错,这涉及船上货物的物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根据题目也应该适用英国法。D也不当选,原因在于根据题目,这显然属于船舶抵押物权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此时应该适用巴拿马法律。A正确的原因相对复杂:首先这是一个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双方又挂的是不同的国旗,就要看双方是在哪撞的,题目说是在日本的毗邻区撞的,但是毗邻区除了沿海国在“财政、海关、移民、卫生”的权力以外,从本质上属于公海,显然不能适用日本法。因此,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那么根据题目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86.关于保险人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但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的除外B.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査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C.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D.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义务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解释(四)》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7.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谅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过失犯罪不可能有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行为人也无犯罪目的,因此没有未完成形态。李某巳经将砒霜交给王妻,就排除了犯罪预备的可能性;他去王某家欲要回砒霜,却不告诉王某真实情况,结果导致王某的死亡,因此他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如果王某没死,李某可能构成犯罪未遂,但王某巳经死了,所以李某不可能构成未遂。本题的困难在于王某的死亡和他的撒谎直接相关。如果李某去要回砒霜时,王某不谎称已服完,他就不会死,那4能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否因此认为李某构成犯罪中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中止要求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李某确实想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他就应该告诉王某真相,让王某立即去医院检查(如果他相信王某确实巳经服完药),而不是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不将真相告诉王某。对于王某来说,并不能因为其撒谎就认为其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他无法预见李某会在他的药里投毒。如果他巳经知道李某在自己的药里投了毒,还告诉李某自己巳经服完药,那么他当然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88.共用题干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B、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C、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D、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答案:A,B,C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题中8月1日起已经用人超过1个月,法律要求必须是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正确,该规定限制了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C、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失业保险【详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故A、B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故D项说法错误。8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下列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A、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C、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答案:A,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选项D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故A项正确。同时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应该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故B项错。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第3款之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故C项是正确的。90.下列表述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A: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B: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C:由于地震,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免除罚金的D: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答案:B,C解析:【考点】终结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A、D属于中止执行情形,不选。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案情: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解析:(1)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2)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3)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92.关于公证代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大妈要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她因为腿脚不灵活不方便出门,所以就委托她的小儿子代理办理B、高华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办理股份持有公证,应当由该公司的董事长代表公司去办理C、老李想办理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公证,但是因为山路塌方,他不能到市里的公证处去,于是打电话给公证员小魏,小魏答应代理老李在自己所在的公证处申办公证D、高先生常年居住在香港,欲委托其代理人宋先生申办财产处分公证,高先生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当地公证人公证或者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答案:A,B,C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点是公证代理程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B项中的董事长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故B项错误,应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故C项错误,当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故D项正确,不当选。93.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C.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审理民事案件D.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听从审判人员的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庭的组成。AB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94.立案庭李法官收到了以下几份起诉书,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哪个案件不应当立案受理?()A.张琳曾与李强同居2年,两人分手时产生纠纷,张琳起诉李强,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4万元B.甲开车将乙撞伤,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但甲拒绝赔偿。乙的好友丙十分气愤,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请求法院赔偿乙的医疗费用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妻子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D.刘大明想承包本村果园,于是起诉张小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张小泉与本村的果园承包合同答案:B,D解析:。A项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青春损失费”有无民事法律依据,并不影响法院的受理裁定。丙并非本案中的受害人。在本案中,丙是不适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B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50条和第151条的规定可知C项符合起诉条件。D项果园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张小泉与该村村委会,刘大明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请求解除该承包合同,因此法院不应当立案受理。95.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答案:A,C解析:【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96.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以上说法体现了哪一刑事证据规则?A.关联性规则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证据规则【解析]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_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题题干中表述出自《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这是我国关于证人证言补强的规定,故本题选择C。97.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答案:A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A项。该公益活动是单位组织,故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是合适的,该项应选。关于B项。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受害人系密切近邻,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而未请求,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C项。检察官应当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D项。检察官坚持廉洁操守,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酒吧任主奏并收取报酬,且对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有违检察官的廉洁形象,故该项不选。98.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详解】本题情形显然构成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A项正确,B、D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可见应以被侵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赔偿,C项错误。99.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高精设备的合同,但发现该批设备的某个零部件侵犯了中国C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一项专利。依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禁止侵权人销售侵权货物B.中国C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货物进口C.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D.中国C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侵权人生产有关的侵权产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外贸法律制度____知识产权保护。A错,依《对外贸易法》第29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的规定,釆用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是“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而不应是法院,且不能完全禁止侵权人销售,因为会有一些销售在外国进行,无法禁止。B错,处理此事的机构不是法院。D错,一国无法禁止侵权人在境外生产。C正确,该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禁止侵权产品“进口”到中国。100.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A、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B、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C、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省联合组织事故责任调查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C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所以选项AB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做法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所以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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