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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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徐州市市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属于一审辩论终结后未获批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的有(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B.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C.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D.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答案:A,B,C解析: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并不是整个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李某出差A市,在位于该市B区的火车站遇该市居民王某强行推销商品,李某因拒绝购买而遭到殴打,李某遂向该火车站辖区内的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因李某并非本市居民而拒绝受理,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A.若李某提起诉讼,则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B.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既可是B区公安分局,也可以是B区政府  C.若李某提起诉讼,则管辖法院既可是A市B区法院,也可以是A市李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D.若李某提起诉讼后,派出所又对王某进行了处罚,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C。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本案的被告,A表述正确;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派出所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该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B表述正确;本案并不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因此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无权进行管辖,C表述错误;本案中李某起诉派出所不作为,如果在诉讼期间,派出所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D表述正确。3.徐某因寻衅滋事被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同时查明徐某3个月前曾因殴打他人被处以500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对徐某无权处罚B.对徐某应从重处罚C.对徐某应加重处罚D.若徐某3个月前殴打他人的行为未处罚的,对徐某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答案:A,B,D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A的说法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第20条的规定,BD说法正确,而C说法错误。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特定机构申请,由该机构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后方可上市,该特定机构是(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B.证券交易所C.国务院授权的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5.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都是相关犯罪中以“包庇”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包庇罪,ABCD均为应选答案。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在民事审判中,接受了被告2万元贿赂后,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枉法裁判B.某国有企业的厂长王某,在接受一私营企业老板10万元贿赂后,挪用本企业500万元让私营企业老板使用C.某验资机构工作人员李某为一企业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然后接受该企业5万元酬谢金D.某地税局工作人员在接受了一私营企业老板1万元贿赂后,非法为其减税5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并因此在民事审判中故意作枉法裁判的,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依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行为人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7.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B.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C.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D.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全部财产答案:A,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故A项正确。执行担保虽然引起暂缓执行,但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70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D项错误。8.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既遂,其次甲未能利用这一财物致其失效,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的既遂。9.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B.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监督C.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保护、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D.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探索、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监督答案:A解析:考查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10.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2013年)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A项,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成立危险驾驶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B项,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人从事危险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会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谓“具体的”,一般具体到时间、空间和事件。丙、丁飙车,对具体的危险后果并没有认识,所以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丙在醉驾的过程中交通肇事,如果成立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由于不能证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丙不应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C项错误。D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实现即为既遂。故D项正确。11.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由使用者无偿取得,也可以有偿使用B.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C.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出租D.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答案:A,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昕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12.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36条。13.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答案:D解析:法律尽管是为未来作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也可能滞后社会发展需要;法官的判断尽管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但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判决总是滞后的,也可能对未来具有引导作用,故A项错误。法官判案时并非一律选择适用旧法,若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适用新法,故B项错误。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但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故C项错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故D项正确。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签订有定金条款,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万元的定金,若甲公司违约,乙公司不返还定金,若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疏忽,一直未向甲公司催交。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不生效,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公司交付定金后,买卖合同才生效C: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D:买卖合同生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和货款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签订定金条款,实际上定金条款是独立的定金合同,定金条款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因此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所以C选项正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B.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D.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答案:C解析:考点: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讲解:《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必须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38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16.周某有一辆奔驰轿车要出售,分别与陈某杜某邹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日期分别是4月2日、4日和6日。8日,周某将车辆交付给了杜某,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11日,周某又将此车过户登记给了邹某。后来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该车交付之后,所有权已经转移B.陈某可以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请求周某将车交付给自己C.法院应当判决汽车归杜某所有D.若周某没有将汽车交付给杜某,也没有过户给邹某,此时应当优先保护陈某,因为陈某的合同签订在先答案:B解析:A.正确。不管特殊的动产还是一般的动产,都是以交付为标志转移所有权,故A正确。B.错误。在特殊动产一物多买的情形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最优先获得保护的是先受领的买受人,若都没有受领则优先保护先登记的,若都没有受领也都没有登记,就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据此,B错误,C、D正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甲国人克里因杀人逃至乙国。克里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依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克里引渡给甲国B.如克里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乙国自行决定是否对克里进行庇护C.乙国可以既不对克里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克里提起刑事诉讼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个人____引渡和庇护。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A错。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B对。不引波并不等于庇护,C对。在国际法中,对于刑事诉讼,一国并没有在外国法院的必然诉权,该刑事诉讼的权利一般是由国内的公诉机关提起,除非相关国家之间对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特别的协议作出有关安排,因此D错。18.甲、乙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请求调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二审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必须发回重审B.在二审调解过程中,可以超过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调解C.二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D.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答案:B解析:考查二审程序中的调解。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调解书自送达后,原一审判决视为撤销。C、D项错误。1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不相一致?()A、某村村民王某一家五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其中四人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曰,王某全家委托其在老家的姑姑张某代表王某家四人对候选人孙某投了赞成票B、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某县在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共有选民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753人,候选人张某获得了1123张赞成票。县选举委员会宣布张某当选县级人大代表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乡在进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某选区有选民835人,张某当选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半年后,张某因严重失职,被其所在选区选民提出罢免。在罢免投票中,共有735人参加了投票,有370位选民赞成罢免张某。张某最终丧失了代表资格答案:A,B,C,D解析:我国《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和乡级在进行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作为主持选举的组织,县级选举委员会虽然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选举,所以B项错误。C项中,虽然候选人张某获得了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但由于参加投票选民未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选举本身是无效的,张某也就无法当选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第50条规定,在罢免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时,只有赞成票超过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罢免才能生效。D项中,虽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了全体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也超过了参加投票选民的半数,但没有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所以是无效的,故该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可见不同主体提出的法律议案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20.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2015年)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所以A项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是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C项中行为人并未醉酒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供公众通行的公用停车场也属于“道路”。所以D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大型商场的停车场行驶的,也满足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21.叶某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2008年以来,叶某甲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A国和中国之间贩卖日用品。2014年3月,当叶某甲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査获,并被处以拘留15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甲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养子叶某乙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叶某乙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叶某乙是否有复议申请权?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如何确定本案的申请复议期限?(3)叶某乙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解析:(1)叶某乙有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叶某甲死亡后,因其养子叶某乙在法律上是其近亲属,所以取得了申请人资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6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未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规定,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一般期限规定。(3)可以。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改变了原来对此类情形的复议终局规定。根据该法,外国人对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以及其他境外人员对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22.★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A.赵二骑自行车将路人甲撞伤,主动赔偿医药费3000元B.张三期末考试作弊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C.仲裁庭裁决李四偿还拖欠工程款208万元D.王五因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答案:A,B,C解析:。法律责任要求由国家特定机关实施、违法者被动承担和惩罚性而非补偿性三点特征。A项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B项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C项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而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所以此三项均不是法律责任。D项符合法律责任的特征,所以为法律责任。23.下列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中,属于一般书面形式的有( )。A.合同形式B.传真形式C.电报形式D.登记形式E.审批形式答案:A,B,C解析:知识点:民事行为的形式。选项D、E属于特殊书面形式。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点】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详解】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多个,具有可分性,而且诉讼请求也是数个,在是否合并审理方面当事人具有决定权。对于熟悉上述特点的考生而言,本题题干部分已经将答案明白无误地透露出来,因为法院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的。25.(一)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可知,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资人不承担责任。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若丁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其履行修理义务,并赔偿损失。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26.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李某在医院治疗2个月后,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查看材料A.李某的姐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李某的叔叔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因李某作为被害人已死亡,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A项正确。27.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2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B.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C.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D.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答案:A,B,D解析:(选项BC: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29.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答案:B解析:【考点】票据保证;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而本题中,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行为不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保证的形式要求,因此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另外,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不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选项D错误。尽管并不构成票据保证,但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仍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并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保证人丁追偿。故选项A、C错误。本题中,付款人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选项B正确。【陷阱】本题的关键在于对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这一行为的认定,其是否符合票据保证的法定要求。另外,尽管其不具有票据保证的性质,但仍构成民事一般法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也有担保责任的适用。30.★★甲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工商局处以罚款10万元,甲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甲死亡,下列可以以甲的名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的是:()A.一直由甲抚养的继子B.甲的外甥女C.甲的舅舅D.甲自幼被他人收养的女儿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参照《行诉若干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应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A项是符合要求的。31.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错误。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D项正确。本题选D。32.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选项B错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选项C错误,《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选项D错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据此可知,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意见书。33.小张是一名应届毕业大学生,毕业后与一家高科技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对小张进行了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12000元,公司与小张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小张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离开了公司,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下列各项中,符合规定的是( )。A.2年的合同期满,小张可以离开公司,不用支付违约金B.小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本单位支付违约金8000元C.小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本单位支付违约金12000元D.小张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4000元违约金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题中小张服务期为3年,培训费为12000元,每年扣减4000元。因为已经履行劳动合同2年,还有1年没有履行,所有小张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4000元。34.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选项中,正确的有:()A: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D: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答案:A,D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比较。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0条第3项的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既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非“应当”,B错误,D正确,故本题选A、D项。35.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答案:D解析:法律职业道德对行为人的约束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较强的外在强制性,法律职业道德更多地强调的是道德约束,即主要来自于行为人内心的自律或是来自于外部的非强制性约束。据此,D选项说法不能成立,当选。但是,与其他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约束性和操作性,A、B、C选项说法均成立。36.按照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下述说法错误的有( )。A.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B.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C.定金是在违约时支付的D.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任意设定E.交付定金是成立定金合同的要件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知识点:定金。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的总金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37.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答案:A,B,C,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38.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有( )。A.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B.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D.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在产期答案:A,B,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D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39.★下列说法中,哪些符合实施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A.公民的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B.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C.实施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D.某市人民政府为了方便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组织土地局和房管局联合办公答案:A,B,C,D解析:。便民、效率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贯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中,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如格式文本、当场登记、当场更正、联合办公都体现便民、效率原则。故应选ABCD项。40.周某于1999年7月某晚将一名女青年骗到家中,将其强奸后杀害。周某的父母发现这一情况后,马上动员周某去公安局自首,周某不肯去。于是周父在家看好周某,周母去公安局报告。到了公安局,周母恰遇在公安局任副局长的亲戚田某,周母即把情况向田某说明。田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田某还向周母透露了办案警察所处的位置,周母听了田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回家让周某逃跑。田某的行为构成:()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B:窝藏罪C:徇私枉法罪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D解析:【考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详解: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田某作为公安局副局长,负有查禁犯罪之责,其知情后不仅不履行职责,反而提供便利帮助周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D项为正确答案。4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应当先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C.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D.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A项不正确。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见,B、C、D均正确。42.共用题干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违法或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决定?A: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B: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C: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决定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答案:A,B,C,D解析:本题关键在于认定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王某的处理行为属于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A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BCD均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正确。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第55条(原第53条)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而非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题中,D项容易入选,但考生须注意勿漏选A项。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包括维持、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五种。其中,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A项应选。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C项应选。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的,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因此,D项也符合题干的要求。43.甲因盗窃网易公司游戏《大话西游Ⅱ》中价值4000多元的网络游戏“装备”,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尽管属于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而且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显示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财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要将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B.法官在此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扩张解释C.借助于法律解释可以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D.科技进步会对法律发展产生影响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法律与科技。该题的4个选项都是正确的。选项A叙述的是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这是正确的。法官在本案中对“财物”这个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扩张,属于扩张解释,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本身的表述都是正确的,也是从此案中能够直接推导出来的,因此是正确的。44.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宣誓,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内容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的宣誓,应当及时另行安排宣誓B.在特殊情形下,行政会议议员可以不经宣誓直接上任C.对于宣誓人在宣誓过程中的不真诚、不庄重的宣誓,应当严肃处理,宣誓人即时丧失就任资格D.宣誓是相关公职员的法律承诺,但仅仅具有形式效力,并不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答案:C解析:①无效的宣誓后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故A选项错误;②宣誓是法定程序,行政会议议员不经宣誓不得上任,故B选项错误;③对于宣誓人的不真诚、不庄重的宣誓行为应当判定宣誓无效,丧失任职资格,故C选项正确;④宣誓作为法律承诺,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未经法定程序宣誓,不得担任相应公职。45.《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的适用【详解】《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对死刑适用对象作出限制,即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死刑。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羁押期间还是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T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甚至自然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类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为了防止这一条款被滥用,该条款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予以排除。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正确答案为D。46.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B.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C.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D.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答案:D解析:。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所以D项应选。4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A项属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B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孳息,D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均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C项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单位的财物,而非其本人财物,所以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48.下列有关法律语言、法律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为“应为”或“勿为”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适用法律语句本身的过程,而是适用法律语句之中的语义的过程D.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不表述法律规则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律语言、法律规则讲解:A项正确,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二者分别对应“应为”和“勿为”的行为模式。B项正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将制定权限指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主体,因此本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法律语句是法律语义的载体,法官只能根据语义作出法律决定。D项正确,比如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的法律条文完全没有表述法律规则。49.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选项D错误。50.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引发战争,甲国军队俘获数十名乙国战俘。依《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B、战事停止后甲国可依乙国战俘的情形决定遣返或关押C、甲国不得将乙国战俘扣为人质D、甲国为使本国某地区免受乙国军事攻击可在该地区安置乙国战俘答案:A,C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战俘待遇【详解】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故选项A正确。《公约》规定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选项C正确。根据《公约》规定,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选项B错误。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无论何时都不得把战俘送往或拘留在战斗地带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为使某地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而在这些地区安置战俘,选项D错误。51.根据民法理论,买卖合同属于( )。A.实践性合同B.双方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D.无须双方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答案:B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是:(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为了方便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形式不作硬性要求。52.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B.这些规定具有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利于发挥各自作用的意义C.这些规定允许必要时适度突破职权限制、提高司法效率D.这些规定主要强调配合,不涉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内容答案:A解析:A选项属于显而易见的政治语言,当然正确。在我国,不同的法律职业主体在履行职责时相互平等。据此,B选项错误。无论我国的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都不允许超越职权范围,都未强调相互配合。据此,C、D选项错误。53.甲向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提供担保,甲遂以自有的汽车1辆设定抵押,同时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经乙同意,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并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因甲、丁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将债务转移给丁,未经丙同意,债务转移无效B.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经过乙同意,债务转移有效C.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丙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D.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甲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54.下列建设项目用地中,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 )。A.普通商品住宅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C.公立学校办公楼D.大型商场E.经济适用住房答案:B,C,E解析: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55.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B.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C.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D解析:《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此可知,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只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甲公司仍然要承担偿还义务,在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依据甲公司的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故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破产法》第92条第1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知,甲公司的重整方案对债权人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故D选项正确。56.关于刑法解释,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一个刑法解释可能既是扩大解释,又是司法解释,还是体系解释。B.将《泰坦尼克号》中rose把“海洋之心”扔入海中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中的“毁坏”属于类推解释。C.将醉酒驾驶飞机的行为解释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属于当然解释。D.立法解释的效力是自解释生效之日起,不得溯及既往。答案:A解析:刑法解释是命题人比较关注的内容之一,其主要支持实质解释论,认为对法益侵害越大的行为越应当扩张法条的字面含义。A:扩大、司法、体系解释是根据不同标准对刑法解释进行的划分,一个解释完全可能同时符合这三者。B:将宝石扔入海中,虽然宝石的物质实体仍然存在,但与被销毁对人的意义是一样的,都没有实际的价值,将其解释为毁坏并未完全超出文字可能含有的含义,应当属于扩大解释。C: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专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尽管醉酒驾驶飞机的行为更为恶劣,但也无论如何不能将飞机解释为汽车,因此这一解释属于类推解释。D:立法解释是立法者对于法律条文应有含义的解释,这一含义与法律条文同时存在,是法律条文的原有之意,因此具有溯及力。57.关于立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不属于立法活动B.制定村规民约属于村民集体行使立法权的活动C.中国立法的原则包括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D.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答案:A,B解析:考查立法。A选项错误,立法是直接产生法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B选项错误,立法活动不是任何的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的,而只能是法定的国家机关58.关于二审只有一名共同犯罪人上诉,在二审期间突然死亡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B.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裁定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C.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D.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判决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同时,终止审理用裁定,宣告无罪是判决。所以,AD选项正确。59.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B.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C.构成诋毁商誉D.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在搜房网中插入链接,强制植入广告,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个法条是对诋毁行为的规定,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4)针对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显然本题当中并未涉及到诋毁行为,故C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题目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甲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不是直接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D选项错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D: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答案: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A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规定,B、D两项正确。庭前会议只是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是要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作出决定。故C项不正确。61.下列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合法的是哪一项:A.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C.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得再提起私益诉讼D.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答案:C解析:《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D选项正确。@##6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哪些权利?()A.查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所有涉及该行政行为案件的材料B.撤回行政复议申请C.提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D.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A选项称被申请人能查阅所有有关材料是错误的,D项正确。至于选项BC,则是申请入的当然权利。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共用题干甲市为乙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关于甲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一届政府任期内,甲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应保持相对稳定B: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甲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上下级领导关系C:甲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甲市政府提出,报乙省政府批准D:甲市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答案:A,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详解】A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属于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因此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选项属于不利人事处理,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公务员法》第90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辞退或者取消录用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C、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考点】地方行政机构设置【详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A选项正确。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是“指导和监督”而非“领导”,B选项错误。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批准权在国务院而非省政府,C选项错误。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D选项正确。【考点】行政许可听证【详解】ACD的依据均为《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B选项的公开与否,不能由“行政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而是属于法定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的。所以B选项错误。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被告;诉讼管辖;指定诉讼代表人;复议管辖【详解】《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不具备主体资格,其又委托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所以,最终责任的承担者为甲县人民政府,被告不能为乙镇人民政府。A选项错误。《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B选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C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甲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因而其复议机关就是甲县政府的上一级地市级政府。D选项错误。64.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依法如何处理?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C: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中的一个是主罪,则由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D:在王某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主罪,则由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答案:B,C,D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65.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打。甲某以为乙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甲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下列哪种情况?A:正当防卫B:过失伤害C:意外事件D:故意伤害答案:C解析:《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甲某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乙某未表明民警的身份,且身穿便衣。甲某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辨认其身份、行为目的,因此甲某将乙某砸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66.甲公司是中国境内一外资企业,我国政府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要求甲公司必须购买中国产品作为原材料B.限制甲公司对外汇的使用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要求甲公司进口原材料的价值与出口产品的价值相当D.对增加经营范围进行备案答案:D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违反数量限制规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普遍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限制企业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产品: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67.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长1个月,不可以延长B:最长2个月,不可以延长C:最长1个月,可以延长D:最长2个月,可以延长答案:C解析:【考点】审查起诉期限。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因此C选项正确。68.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或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和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所以B项错误。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所以C项错误。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答案:D解析:。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法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关系中,法也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选项D的论点不成立。70.希希的哥哥是甲城市银行的信贷业务人员,2017年3月,希希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业之初,乙公司为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做准备急需启动资金,遂向甲城市银行提出贷款需求,甲城市银行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正常审查乙公司的贷款需求,酌情批复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B.不审查乙公司的贷款需求,直接拒贷C.不得对乙公司提供担保贷款D.不得对乙公司提供信用贷款答案: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根据案情,乙公司属于甲城市银行的关系人,甲城市银行不应该直接拒贷,也不应该审核发放信用贷款,而是只可以发放一般条件下的担保贷款,所以只有D项正确。7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A.投资运营B.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C.发放奖金D.挪作其他用途答案:A,B,C,D解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某甲的伯父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月2日某甲伯父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伯父何必如此。”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作出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那么,下面关于某甲的行为正确的是:()A.推定为放弃遗赠B.推定为接受遗赠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D.由人民法院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放弃遗赠的问题。依《继承法》的规定,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某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73.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2017年)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张法官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而该规定是“保证司法公正”之“保持中立公正”的具体要求,故D项应选。74.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两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答案:A,C解析:依照《民法总则》第40条及《民通意见》的规定,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09年5月6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下列情形中,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有( )。A.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B.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D.因开发商的证照不齐全,导致李某在2010年5月6日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76.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答案:A解析:【考点】审查起诉的内容【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选项A正确。该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选项B不正确。该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选项C不正确。对于D项,刑诉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77.海洋超市发现其经营的“天泽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正确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若是由海洋超市的原因造成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海洋超市有责任召回该品牌水饺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A、B、C、D选项正确。78.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答案:A,C解析:《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79.马某与祝某系邻居,共同使用其所居住楼房的楼顶花园。因祝某擅自在楼顶搭建违章建筑、改建排水管道,居住其下的马某家中天花板渗水问题严重。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祝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排水结构。经过区、市两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祝某败诉,但直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经马某申请,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马某申请,法院可以准许马某代为履行B.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且为保障效率,法院应先行垫付C.代履行结束后,祝某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D.祝某应支付迟延履行金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0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04条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故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D项正确。80.成都易宝公司于2012年申请注册了“易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2014年,世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易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易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易宝拍卖公司。为此,成都易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B.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C.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D.易宝拍卖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C、D考点:类似商标的认定讲解: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本题中易宝拍卖公司的“易宝”商标属于第35类服务商标,而成都易宝公司的商标为第38类商品商标,两者非为类似商品、类似服务或商品与服务类似,故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C、D项正确。8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A.2名或者5名B.3名或者5名C.3名或者7名D.3名或者9名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82.元代把臣民实际上分为四个等级,地位最低的“南人”是指、()A.原南宋统治的民众B.蒙古南边的人C.西南各少数民族D.南方的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元代的民族歧视制度。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衆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_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83.2008年8月,甲、乙签署了一份工业用阀门的大宗供货合同,约定双方于2010年7月底履行。合同签订后,由于遭遇金融危机,该阀门的材料价格飞涨120%,如果按照原计划履行将使得甲蒙受重大损失。请问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A.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合同B.甲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因为这属于甲应预见的商业风险C.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D.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向乙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时解除答案:A,B,D84.甲因与乙有矛盾,将乙的3头奶牛毒死,造成乙损失8万元。甲与乙达成协议:“甲向乙赔偿奶牛损失8万元,乙不得向公安局告发甲”。乙获得8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甲被判刑。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乙乘人之危,甲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得到的该8万赔偿费为不当得利答案:A,B,C,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将乙奶牛毒死,造成乙财产损失8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得以免除,甲乙之间不得告发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赔偿数额的约定有效,因此,该协议为部分无效合同,因此AC选项错误。乙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B选项错误。因为甲乙之间关于赔偿8万元的约定有效,因此乙没有不当得利,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全选。85.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答案:解析:1.小贾对祖宅享有所有权。但处分该物权时,即如果小贾要出卖该继承房屋的,应先办理登记,即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否则,其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租金约定及交付方式和租期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3.对于布匹的损失,应当由小王承担。因为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出卖人即小王承担。4.小史和小王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损失,包括请求其赔偿因不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造成的损失3万元。5.承运人小李不能请求支付运费。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货物基于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是不能主张收取运费的。6.用小林的布匹制作的成衣其所有权应属小史所有。86.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需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有悔罪表现B.犯罪情节较轻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条件。参考《刑法》第72条。87.共用题干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徐某强奸案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人民法院接到该撤诉要求时,合议庭已经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并作出了判决,但尚未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对该撤诉要求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处理?A: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决定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88.《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B.上述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C.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D.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答案:A,B,C,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制度。89.四方公司拖欠远大公司一笔货款已有半年,远大公司多次讨要均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向四方公司发出支付令,限期还款,四方公司下列哪些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A.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表示自己无力还款B.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对清偿期限表示异议C.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远大公司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减少货款D.四方在接到支付令后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答案:A,B,D解析:。考查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A项和B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D项符合题意。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张某家新装了宽带,于是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下载软件的一年会员,并顺手在该店购买了一块移动硬盘用于存储下载的电影。收到货的当天张某将移动硬盘包装拆开接到电脑上试了一下,下载软件会员并未绑定。2天后,张某无意发现自己家的电视可以直接点播观看电影,硬盘和下载软件会员就没太大用处,于是张某联系网店店主退货,而店主却拒绝了张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网店应该同意张某下载软件会员退货的请求,因为软件会员并未被使用B.张某关于硬盘退货的请求无效,因为硬盘包装已经拆开并且没有质量问题C.网店应该同意张某硬盘退货的请求,但张某应承担退货的运费D.网店应该同意张某硬盘和下载软件会员退货的请求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某办理退货。但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网店应该同意张某硬盘退货的请求,但张某应承担退货的运费,张某购买的下载软件会员服务属于数字化商品,退货不受法律支持,因此本题答案应该选C。91.我国《票据法》赋予在一定条件下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下列持票人的行为属于上述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是:()A:汇票无效,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支付汇票金额B:支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30日内提示付款被拒绝,他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C:到期日前汇票持票人被拒绝承兑,他要求直接前手支付汇票金额D: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向票据保证人请求付款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详解:《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规定了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选项A符合此条规定,是利益返还请求权。选项B,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因此,支票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而非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选项C,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因此,该选项是追索权,而非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选项D是该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该项规定的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收养。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93.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94.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承租后,未经甲的同意,就将房屋转租给了丙。3个月后,甲未通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了善意的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提出异议的,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B.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C.因甲出卖租赁房屋而未通知乙,乙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因乙非法转租在先,乙不得以甲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要求赔偿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①出租人提出异议的6个月期限开始计算的前提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开始计算,本题中,丁为善意,即不知道房屋已经被租出去的事实,更无从得知房屋是否被非法转租的情况,因此,“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的说法是错误的,A、B皆错误;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C正确;③乙非法转租在先,并不能使得甲在未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取得可以不对乙履行通知义务的权利。因此D错误,当选。95.某公司转让本公司所有的一处楼房给另一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B、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C、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D、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之曰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96.下列关于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损失,公司不承担对外责任,由作出决议的董事会承担对外责任C: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严重损失,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D:董事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所得的收益,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司董事的义务。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所以A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7~149条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董事和董事会责任是公司的内部责任,这种责任的追究不能影响公司作为法人对外责任的承担,故B项错误。97.高某为日本人,长期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某市国家安全机关对高某进行侦查后,认为应当逮捕他,于是报请该市检察院批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B.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省检察院,该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C.该市人民检察院直接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D.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省检察院,该省人民检察院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的决定答案:D解析:。参见《高检规则》第94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98.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属于:()A.单方法律行为B.附期限法律行为C.附条件法律行为D.要式行为答案:A,B,D解析:遗嘱只需要遗嘱人单方作出即生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选项A正确:遗嘱生效时间是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人死亡是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项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选项D正确。故,本体正确选项是ABD。99.共用题干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签订的合同不利于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损失B:张某不能要求王某赔偿损失C:张某可以解除委托合同D: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答案:A,C解析: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100.下列选项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B.由个人自行支付C.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D.由有关机构发放的补偿金先行支付答案:A,B,D解析: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是某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某日,税务人员乙、丙前来征税,甲因为对税额不满,就指使公司的工作人员掀翻乙、丙驾驶的公务车并将乙、丙扣留了三个小时直到公安人员来到公司,才将乙丙解救出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抗税罪,所以不能追究甲及其公司的刑事责任  B.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抗税罪,但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抗税罪,甲的行为属于自然人抗税,所以应该以抗税罪追究甲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C.如果刑法没有将某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但规定了自然人犯罪的,如果单位有此行为,虽然不能将单位认定为犯本罪,但可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如果刑法有单位抗税罪,那么甲及其公司构成单位抗税罪的共同犯罪答案:B,C解析:BC。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实施的犯罪,都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公司和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2.关于诈骗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站在街边等公共汽车,李某看上了他的箱子。于是谎称天上有飞碟,趁王某抬头看飞碟之际,将王某的箱子拿走。李某成立诈骗罪B.郑某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国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由于钱某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郑某不成立诈骗罪C.孙某在饭店请客时,其朋友先走,孙某出门送客。孙某发现饭店没有人跟出来,而自己的朋友也全都走了,于是也溜走了。孙某不成立诈骗罪D.A将一架钢琴卖给B。B付了全款。由于自己的孩子一个月后要参加钢琴考级,A请求B一个月后再抬走钢琴,B答应。后来,C来A家玩,称赞A的钢琴。A就将钢琴卖给了C,并让C抬走。A对B成立诈骗罪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解析】C。A属于“调虎离山”,被害人并无处分行为,故为盗窃罪。B是隐瞒真相的诈骗。C属于民事赖账,因为其并无欺骗老板的行为,老板也无处分行为。D成立侵占罪。因为此时钢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A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3.有关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B.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耶斯C.人民作为制宪主体要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D.宪法草案经过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制定。C选项错误,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4.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邀请见证人到场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答案:A,C,D解析:【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题中,徐某的父母作为起诉书副本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书记员可以采用邀请见证人到场,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是根据上述规定,B项中书记员和见证人应当在送达回证而不是起诉书副本上签字或者盖章,B项错误。本题选ACD。5.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月结婚,但后因婚姻不和欲离婚。由于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张某于2016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却于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这3个月期间没有新情况与理由的出现,法院应当予以受理B.如果法院对张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和好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不准离婚,原告张某不服进行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D.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答案:A,B,D解析:考查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禁诉期间的限制对象为原告,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D项正确。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答案:B,C解析: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7.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B.我国允许外国宗教组织来我国传教,但不允许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C.我国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传、自教、自治原则D.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不包括创教和传教的自由答案:B解析:。我国不允许外国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也不允许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所以选B项。8.何某为国兴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偷税被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何某却仍以国兴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合同,因其违约被诉至法院,则被告为:()a.作出吊销国兴公司营业执照的机构b.国兴公司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何某d.何某与国兴公司答案:C9.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1款,作出批准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乡政府,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县政府;其行使的职权属于土地管理权,但乡、镇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依法不设工作部门,只设一些工作人员,其具体行政行为视作是乡政府的行为,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由县政作为复议机关。10.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A.债权人会议B.债权人委员会C.管理人D.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11.下列关于森林更新的原则和标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B.人工更新的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90%C.人工更新,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D.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6000株E.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森林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3)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因此选项A正确。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E正确。12.张某在其出版的研究著作中合理使用了刘某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张某应当( )。A.经过刘某的许可B.指明作者姓名C.指明作品名称D.向刘某支付报酬E.需经过刘某的许可,但不许支付报酬答案:B,C解析: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巳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并指明作品名称。13.根据行政法的渊源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A.《治安管理处罚法》B.《船舶吨税法》C.《行政复议法》D.《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E.《增值税条例》答案:D,E解析:(1)选项ABC:《治安管理处罚法》、《船舶吨税法》、《行政复议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2)选项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增值税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14.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P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装船时间的改变是交货时间的改变,是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没有成立15.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答案:A,B,C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这个考点在大纲中出现在“法适用的一般原理”这一节中,这一节是2008年司考大纲新增加的内容。该节在当年司考中以多选题的考查形式出现,不但再次印证了新增考点理应受到重视这一点,而且还预示着这一节内容在其后的司考中还存在进一步考查的趋势。内部证成指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将法律决定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过程,它只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而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尽管它不涉及前提的正确性问题,但因为它处理的是从前提到推论的推导过程,因此不能说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它毋宁是从规范经由事实到法律决定的论证。外部证成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它关涉到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解决的就是法律决定的前提的正确性问题。在外部证成中,也有一个内部证成的问题,因此也和内部证成一样要使用演绎方法,并且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故选ABC。【陷阱】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地之部证成,既然内部证成需要依靠演绎推理,而外部证成中也有一个内部证成的问题,那么外部证成也就需要依靠演绎推理。16.甲国政府与乙国飞黄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飞黄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一国不对他囯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应当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选项C、D错误。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17.★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殴斗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案中,下列哪个选项表述正确?()A.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致死的B.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5条。18.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D:抢夺罪答案:B解析:【考点】抢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的行为,即以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自己债务的行为,应当解释为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财物”。在我国刑法中,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财产性利益;在本案中,财物是指乙对甲拥有的债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甲用暴力手段使乙免除甲的债务的行为,就属于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抢劫罪,选项B是正确的。1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答案:A,B,C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选项AB中的被告、第三人都属当事人,因而AB项都选。按照第71条,C项也应当选,D项涉及的条文是《行诉若干解释》第68条,对于原审不予受理栽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撤销此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时不适用发回重审。20.为保证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通常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以下某商业银行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投资购买自用的办公大楼B、投资50万元,成为经营塑胶的A公司的大股东之一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为20%D、对A公司的贷款余额占到银行资本余额的15%答案:A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反推之,显然投资于自用不动产是法律允许的,A项正确。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B项违法。就资产负债比例而言,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故C、D项也违法。21.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解析:审计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故A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故B项“本级人大常委会”字眼错误。《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据此,C、D项正确。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选项B表述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选项C表述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选项D表述错误,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23.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查,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答案:C解析: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24.曾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该公司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假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的,归个人使用。对曾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集资诈骗罪B.非法经营罪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不构成犯罪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认定。根据《刑法》第192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该罪。25.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答案:B,D解析:考查包庇罪及相关具体犯罪的法条规定与关系。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有关机关(主要指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题考查的目标比较明确,即《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以及与以包庇行为而构成的其他特殊的犯罪之间的界限,A选项所列行为应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C选项所列行为应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这两条之规定相对于第310条而言,属于特殊法条,根据刑法基本理论,特殊法条应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B选项是典型的包庇罪,而D选项所列行为属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法第362条)。26.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故A项称“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正确。只要存在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比如,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文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比如我国现行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外,还有5个宪法修正案。故A项“只有一个书面文件”的说法错误。1215年《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它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大宪章经过历次修订至今仍是英国法的一部分(尽管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条文都已被废除)。总之,B项正确。法国1830年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故属于协定宪法,C项错误。从实质意义上理解,不管其形式如何,也不管其是否具有最高效力,只要是规定国家最重要最根本问题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均属于宪法。从这个意义理解的宪法,可能有成文形式,也可能没有成文形式;可能有最高效力,也可能没有。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对此意义上的宪法的分类。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故其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D项错误。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的管理方式是()。A.注册和核准制B.核准和特许制C.备案和特许制D.核准和备案制答案:D解析: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施备案和核准管理。28.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B解析:【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A.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B.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公开审理C.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D.向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调查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据此,选项AD是正确的,至于选项B是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的方式,因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0.中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两批皮包的合同,由丙公司的“森莫”轮运输,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森莫”轮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保险公司应赔偿第一次碰撞导致的货损B.第一批货物受损由“森莫”轮过失碰撞所致,丙公司应承担责任C.丙公司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应由提货人承担责任D.如丙公司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不得享受责任限制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与货物运输。A正确,题干中已告知“货物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一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物损失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的第八项。保险公司可以赔偿。B错误,依《海牙规则》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船长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过失碰撞属于航行过失免责,因此,破浪公司可以免责。C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错误,该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享受责任限制。31.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应恢复执行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法院调解不得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本案中,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因此,该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是甲在被欺诈情况下达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3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33.下列选项中那些不属于我国先行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内容?A.国旗、国徽、国歌、首都B.国家的基本国策C.国家的根本任务D.历史发展的叙述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34.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累犯?A:张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C:王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D:田某因组织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组织刺探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35.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卡罗琳是馆长,麦肯锡是参赞,布莱克是甲国籍翻译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派遣卡罗琳前,先征得乙国同意B.麦肯锡在履职期间杀害乙国公民,乙国司法机关不可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布莱克与外交人员享有相同的特权与豁免D.如卡罗琳因车祸意外死亡,其家属在卡罗琳死亡时丧失外交特权与豁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正确。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B正确。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C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会计等,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其特权与豁免存在若干限制,如不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C选项混淆行政技术人员与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D错误。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且为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在外交人员死亡时结束。36.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合法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予以拒绝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承担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戌企业马上雇佣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B,D解析:B、D考点:用人单位用工制度讲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合法。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D项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3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A项,一般人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被扭送的罪犯反抗是其本能,面对顾某的激烈反抗,由于反抗本身也是一种不法侵害,所以甲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死死摁住罪犯头部导致其窒息死亡的,表明手段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本项中的甲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项错误。B项,乙的行为是驾车追赶劫匪齐某,齐某死亡,是由于其自己驾车不慎,自己撞到护栏后与乙车相撞导致的,与乙的追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乙的追赶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被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也就没有必要认定乙属于正当防卫。故B项正确。CD项,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对于卖淫和偷越国(边)境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没有个人法益被侵犯,公民的正当防卫必要性很小;另一方面也不具有进攻性和破坏性,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故CD项错误。38.下列合同可以强制履行的是:()A.歌星江某不愿履行演出合同B.田某与程某约定将其父生前遗作字画1幅以5000元价格卖给程某,但当程某来取画时,田某已将其卖给了另一善意第三人宋某,并交货付款完毕C.甲公司依协议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千吨,但因价格上涨而不愿履行D.郑某与张某约定把自己的1幅古画卖给张某,后因房屋遭火灾古画被毁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的性质问题。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偾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本题A选项中,当亊人订立的合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B选项中,债务人田某将字画一物二卖,因宋某已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了字画的所有权,程某要求强制履行在法律上巳不可能;选项D中,合同标的物古画因灭失致使强制履行成为事实上不可能。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39.劳某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从幼儿园将一私营煤矿主刘某的儿子刘小伟骗走,但劳某写给刘某让他交钱赎人的信由于地址错误没有寄到,无法进行勒索。劳某嫌成天照管孩子吃喝太烦,就将刘小伟带到异地以6000元卖掉。对劳某应当如何处理?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B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D以绑架罪一罪处罚答案:A解析:劳某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将刘小伟绑架,构成绑架罪;后来又出于出卖的目的将刘小伟卖掉,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另起犯意,而非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尽管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也包括绑架行为,但由于劳某一开始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不能以拐卖儿童罪一罪论处。40.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定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不影响背书的效力。41.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程的法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B、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C、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D、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答案:A,C,D解析:《立法法》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因此A项正确。B项不是“可以”,而是“应当”邀请,因此B项错误。第29条第1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C项正确。第3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因此D项正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海洋牌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也可以要求酸奶生产商赔偿相应损失B.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C.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赔偿金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2400元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A、B、C、D选项正确。43.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44.某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信用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遂对乙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相关措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经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该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账户;并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部分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B.必须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才能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C.若该信用社经责令限期改正之后逾期仍未改正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的措施D.若该信用社的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措施答案:A,B,C,D解析:考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故A选项说法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B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C选项符合第(2)项的规定:D选项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BCD均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成都卫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2016年度向西部希望小学捐款5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B.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C.成都卫士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D.成都卫士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D解析: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根据有关捐赠性支出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只有D项正确。46.下列说法中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有:()A.李某遭到公安机关殴打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确认为违法,但公安机关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李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B.赵某认为工商局确定的赔偿数额太低,或者对分为几次赔偿的方式不满意,或者工商局逾期不予赔偿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C.田某认为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其汽车扣押和对其殴打的行为造成了损失,乡政府认为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不违法的D.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答案:A,B,D解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I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3条的规定,C项中,乡政府未确认其扣押行为违法,所以田某不能就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可就殴打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47.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要求:(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二者具有包含关系。《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具体到此题,甲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由于乙实际处分的财产为100万元,因此,既遂数额为100万元,而剩余12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成就,构成未遂。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48.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74、75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4、26条。49.中国公民钱某在华盛顿签发一张支票给美国大时代公司用于相关融资活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时代公司在华盛顿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德承公司,德承公司在北京向工商银行请求付款时,工商银行主张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已过而拒绝付款。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大时代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美国法B.德承公司向大时代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美国法C.该支付的提示付款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德承公司支票被窃,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票据关系法律适用。A正确。《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背书行为地在美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美国法。B正确。《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出票地为美国,应适用出票地美国法。C正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付款题为中国,应适用中国法。D正确。《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为中国,因此适用中国法。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时收集的如下证据,在追究甲某刑事责任时,经检察院审查,可直接使用的是哪项:A.证人甲的证言B.鉴定人乙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C.徐某承认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事实D.执法人员丙对执法程序合法性的书面说明答案:B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64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的行政证据包括:①直接使用:物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②附条件使用(证言、供述、陈述):因丧失作证能力或失踪、路途遥远、死亡,无法重新收集,经审查,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并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A、C明显错误。D选项不属于证据,不符合题意,是错误选项。51.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答案:B,C,D解析: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小女儿之女(李某外孙女)不包括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之内,A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B项正确。所谓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C项正确。养子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其有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而不扶养,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D项正确。52.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当事人,袁某的儿子属于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属于法定代理人,都有权要求回避。5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有( )。A.服务期B.医疗期C.试用期D.竞业禁止答案:A,C,D解析: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54.下列有关承揽合同的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承揽合同是单务合同B.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C.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D.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答案:B,C,D解析: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55.美国橘子公司与中国草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草莓公司在其住所地中国广州为橘子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后双方因该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法院处理此纠纷应当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依据美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美国法律未作规定,则直接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B.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不再适用美国法而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D.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英国的法律且未提出适用异议,应视为双方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答案: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据此,如果橘子公司和草莓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法,但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美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则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A项,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C项错误,D项正确。56.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的,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B:买卖伪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C:伪造机动车牌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D: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B,D解析: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57.刘涛是个体工商户,在县城开一家电,专门销售各种电机,其供货商是天伦电机公司,双方一直处于合作之中。目前,刘涛尚欠天伦公司到期货款200万元,刘涛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乙的货款时,天伦公司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A.刘涛放弃县农业局下面的国有企业对该县辖区内某集体企业采购电机的债务的保证担保B.刘涛先行偿还其他债权人的未到期债务C.刘涛买福彩中奖后,表示将所有奖项全部捐给当地学校D.刘涛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答案:A,B,C,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V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选项A、B正确。本题有争议的可能在于刘涛的中奖奖金是否可以自主处分,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因此选项C正确。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放弃自己确定可以得到的财产,符合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实施撤销权。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58.乔某(男)和万某(女)是夫妻因为乔某外出见女网友,二人数次吵架2013年6月24日22时许,万某下班回家,看到乔某已经入睡,便找来一把电锯,插上电源,准备将乔某切成两半时,遭到乔某的反抗乔某随手将万某推向一旁时,万某手中的电锯下滑,乔某左腿被锯切断(已构成重伤),身体多处受伤随后,万某投案自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一罪  B.万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应数罪并罚  C.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一罪  D.对万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答案:A解析:A。万某是杀人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其致乔某左腿被锯断是因为乔某反抗导致的,所以也不是过失,也不是犯罪中止。对于自首,是“可以”而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59.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考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解】本题涉及财产保险合同代位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项。60.王某将房子出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800元,现王某因刘某拖欠了10个月的房租未缴纳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8000元房租。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8000元房租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刘某给付8000元房租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合同D.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刘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因此,C选项错误。诉讼标的额是指案件争议的具体金额,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各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方必定是人民法院,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61.张某及其周围的住户均收到N市残疾儿童救助会寄来的希望征集治疗残疾儿童的捐款的信件。经了解,N市残疾儿童救'助会是通过向张某等人所在市一家速递公司购买张某及其他共3万余市民的住址信息,从而准确地将信件送达到张某等市民手中的。张某等人均表示愿意救助残疾儿童,但不认可这种募捐方式。后双方发生争议,张某等人诉至法院。对速递公司和N市残疾儿童救济会的行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速递公司构成侵权,儿童救济会不构成侵权B.儿童救济会构成侵权,速递公司不构成侵权C.速递公司和儿童救济会均构成侵权D.速递公司和儿童救济会均不构成侵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隐私权侵权行为问题。个人隐私包括住址信息,买卖他人住址信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BD。62.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答案:B,C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张鹏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狼狗咬伤,医疗费和误工损失共达2500元。张鹏向该狼狗饲养人刘明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明赔偿其损失。下列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本证?()a.张鹏提出的伤口的照片和医院的诊断书B.刘明拒不承认是他的狗咬伤张鹏C.刘明提供的证人甲所作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张鹏,是因为张鹏故意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d.刘明提出一份证人证言,证明张鹏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答案:A,C解析:。张鹏提出伤口的照片和医院的诊断书属于证明侵害事实存在的举证行为,照片和诊断书属于本证,故A正确。C项亊实由刘明负证明责任,属于本证,故正确。而刘明提出的证据是为了否定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应当由张鹏负举证责任,刘明举出的证人证言是反证,而不是本证,故D不正确。B项是反驳而不是反证,故不正确。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宪法》没有规定姓名权,《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姓名权。该解释属于法律解释而不是宪法解释。选项B正确。《立法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可知,该法律解释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选项C正确。《立法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选项D正确。法院在将抽象的法律及法律解释等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以获得判决的过程中,势必要对法律及法律解释作出相应的解释与说明,因此说法院可以在具体审判过39程中针对个案对该法律解释进行相关解释是正确的。65.下列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A.第一审法院认为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直接加重马某量刑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第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量刑畸轻,可以直接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但不得加重赵某的刑罚C.第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王某有期徒刑1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将金某和王某都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D.第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石某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将石某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A项违法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B项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CD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66.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该合伙企业为了扩大宣传,准备将合伙企业的名称进行一下变动,以下()想法是可行的。A: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不够引人注意,计划再登记一个新名称B: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改为长城公司C: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黄河有限责任公司D: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的字样答案: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67.林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9年因犯贪污罪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留置调查期间,林某主动认罪认罚,并检举张某涉嫌诈骗案件。经查证,张某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为此县监察委员会在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直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期间,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对林某适用逮捕措施。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核实,为此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后经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林某犯罪情节轻微,经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县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问题: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答案: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本题考查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建议的情形。林某检举他人涉嫌诈骗罪属于一般立功,不属于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根据《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2)本题考查监察案件从宽建议决定权的问题。对于监察案件从宽处罚的建议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本级监察机关不得直接作出。根据《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3)本题考查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问题。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林某应当先行拘留,而非直接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再行作出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4)本题考查监察案件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顺序的问题。在案件需要进行补充核实的情形下,应当首先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只有在必要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以自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5)本题考查监察案件不起诉决定权的问题。对于监察案件不起诉决定应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而非备案。根据《监察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6)本题考查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权。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而非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法》第47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68.共用题干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答案: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69.中国和甲国准备在一些合作领域缔结条约,根据国际法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条约中含有关于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内容,则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B.如该条约以我国政府名义缔结,则委派代表的全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C.如该条约以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缔结,则委派代表的授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D.如该条约仅涉及友好合作问题,则该条约不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重要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A项中的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B项中涉及全权证书,外交部长有权签署。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授权证书仅在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约时使用,由部门首长签署,这里的部门首长指的是以其“名义”缔约的部门首长而非外交部长。本题中的授权证书应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签署。选项D错误。如A项解析中所述,友好合作条约属于应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协定。70.甲与乙合谋走私,但二人没有资金,甲说资金问题由他解决。于是,第二日,甲借故找到担任某国有公司经理的丙聊天,丙抱怨自己工资太低。甲心中暗喜,对丙说:“现在楼市看涨。你不如也投资楼市赚一笔。”丙心动,说自己无钱。甲对丙说:“你笔头动动就上百万的钱,可以弄出点来先用着,等赚了再还回去,人不知鬼不觉。”丙认为可行。2010年3月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日至3月21日期间,丙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甲给丙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甲拿到钱后,给丙好处费5万元,随后甲找到乙一起走私货物。后丙害怕被发现,便催促甲还钱,甲归还了40万,但后来就避而不见。丙觉得剩下的60万元追讨无望,于是带着40万元潜逃。在通缉过程中,丙思来想去,最后到公安机关自首。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走私罪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甲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进而实施非法活动;基于共同犯罪共同说的原理,甲乙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内具有重合的部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甲向丙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2.乙的行为成立走私罪。因为甲乙二人只是共谋走私,乙对教唆丙挪用公款并不知情。3.对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因为丙将公款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属于挪用公款罪;丙收受甲的5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后来丙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论处。7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答案:D解析:《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故A项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故B项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C项正确。《审计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可见,我国的地方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既受同级政府领导又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故D项错误,当选。72.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査。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査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73.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答案:A,B,D解析:【考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详解】《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题中的甲对停车位拥有用益物权,尽管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占用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的用益物权是不争的事实,因此A项当选。《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即民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物权法上的反映。据此,甲不能要求将电梯拆除,B项当选。甲虽不能要求拆除电梯,但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而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是债的履行的一种方式,因此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此可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为原则,甲无权要求获取更多利益,因此D项表述错误,当选。74.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当地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与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①“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②“外汇平衡要求”,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③“限制出口”(“国内销售要求”),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或要求企业将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方式在国内销售。本题中的措施显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A项正确,BCD项不选。75.2005年6月,某县发生特大洪水,县防汛指挥部在甲村临时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其间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灾情发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宣布临时征用土地的决定B、抗洪期间,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两块土地上各搭建一座存放抗洪物资的仓库C、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村东的仓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村D、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未来抗洪需要为由,保留村西的仓库至今答案:D解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本题答案为D。76.共用题干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并建议追加起诉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77.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A项监督是林某进行的,故属于社会监督,A项不应选。司法解释的对象仅仅是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故B项错误。司法解释包括最高法院的审判解释,还包括最高检察院的检察解释,故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司法解释无直接撤销权,故D项说法错误。78.甲国有企业和乙公司拟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提供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是:()A.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B.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C.公司成立后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D.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公司的人格。A选项不正确,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覊于国家,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79.夏某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所实习一年后向市司法局申请执业律师资格遭到拒绝,夏某以市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则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A.判决确认市司法局不作为违法B.判决撤销原行为C.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可见,C项正确,ABD项错误。80.下列赠与合同中,不得主张任意撤销的有()。A.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合同B.与地震灾区某受损学校订立的赠与合同C.经过律师见证的赠与合同D.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81.李佳佳、左宁宁打算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水果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李佳佳用房产出资,左宁宁用自己编写的一套办公软件出资。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资本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B.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D.两股东的出资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货币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7条第2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中无需记载“实收资本”,A项错误。《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取消法定验资流程,向工商部门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B项错误。《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工商登记只需要登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对出资额不做要求,C项错误。《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中的货币比例不作要求,由股东自行决定,如本案中两股东全部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也没问题。至于公司启动所需资金的问题,也由公司自行解决,股东为了让公司顺利启动,肯定会做好相关的准备,法律没必要过多干预。D项错误。82.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构成缔约过失B:构成欺诈行为C:构成不当得利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D解析:乙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其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本题的答案是D。8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关于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以下理解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随意逆向运行的司法裁判程序是司法裁判实体公正的具体表现B.“有错必纠”与司法的终局性是相违背的C.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主要表现为“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就同—行为实施双重追诉"D.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启动对该案件的再审程序答案:A,B解析:。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的情形包括( )。A.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B.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C.借予他人款项D.委托理财答案:A,B,C,D解析: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85.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一重罪处罚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褎、侮辱妇女罪论处答案:B解析:考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讲解: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项错误。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故C项错误。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86.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团体、集体等),而公民权的主体是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二者是有差异的,那么一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他们的适用肯定是不同的,一国公民可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为人权主体的外国人就不能享有。“保护主义”原则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我国《刑法》第8条就规定了“保护主义”的原则,而且该条适用于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犯罪,与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犯罪的第6条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知,答案为C、D。87.下列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一项是:()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回转。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所以,在满足其他条件下,执行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应选D项。88.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答案:C解析:。《保障措施条例》第2、10条。8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属于法定解释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故A项正确。法律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可以分为:(1)限制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2)扩大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3)字面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该《解释》第2条超出了“开设赌场”的字面含义解释,故B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项正确。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该《解释》是针对新的情况——赌博网站,不涉及历史事实的比较,故D项错误。90.关于有权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腾龙公司购买野马车一辆,董事长马大指派公司司机马二驾驶该车用于商务接待并负责平日保养与维护,马二对野马车成立有权占有B.某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交给某乙保管,某乙私自使用该车致使车辆损坏,遂将该车交付4S店修理,后甲向4S店要求提车,4S店在某甲支付修理费之前,有权继续占有该车C.张某私自将李某托其保管的金项链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交付之,王某对金项链成立有权占有D.某甲将自己的玉佩质押给丙用作借款担保,丙对该玉石成立有权占有答案:B,C,D解析: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对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本题A选项中,马二为公司雇员,受董事长指派占有、使用汽车,是占有辅助人,不成立占有。本题B选项中,4S店享有留置权,也是有权占有。本题C选项中,王某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经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属于有权占有。本题D选项中,丙享有质权,也是有权占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91.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A、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B、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C、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D、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答案:A,B,C,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该法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该法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92.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A.专利侵权案件B.票据案件C.不动产案件D.遗产继承案件E.合同纠纷案件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选项C、D都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93.甲演出公司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1个月内完成旗袍50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旗袍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旗袍;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答案:C解析:考点:承揽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因此,乙不应自行更换布料,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行为,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者承揽人提供为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承揽人对承揽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94.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B.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C.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D.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答案:A,B,D解析:ABD。《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95.乙欲赴欧洲旅游,担心兑换外币受限。找到曾在欧洲做商贸生意的甲,提出兑换欧元的要求。甲拿出假欧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欧元,甲行为构成何罪:()A.出售假币罪B.使用假币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考点:假币类罪名的区分讲解: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一点很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甲出售假币的行为到底成立出售假币罪还是使用假币罪?须知,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是一组“对合犯”,假币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必须明知双方“交易”的对象是假币。而在此题中,作为购买一方的乙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币,据此,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那么,作为出售一方的甲也就不能成立出售假币罪,而只能成立使用假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公元2001年1月1日,刘备因病去世,将其房屋一套遗赠给其友张飞。其后,张飞将房屋出售给关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飞须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自遗赠开始时,张飞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时起发生效力D.张飞须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关羽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张飞于公元2001年1月1日,即遗赠开始时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无须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张飞即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A选项错误,而B项正确。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生效,而无须登记。97.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答案:C,D解析: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讲解:《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98.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B.“碧海号”赛艇奏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答案:A,D解析:。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杈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因此选D不选B。依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外国航空器进入我国领海上空须依据协议、协定或经我国政府批准。注意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主体仅仅指外国船舶,该制度不适用于航空器。因此选A不选C。99.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违法无效的规章不予适用,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或裁判主文中“宣告其是否有效”的权限,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3)项和第(5)项,对省政府规章,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国务院和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条第(4)项,省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改变或撤销,故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撤销,故C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说法错误。根据该条第(5)项,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本省政府规章。根据该法第96条,此处的“不适当”包括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也包括不合理情形。故该省人大常委会对该省政府规章,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审查合理性。总之,D项正确。100.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为加工合同发生争议,乙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则下列程序中错误的是:A: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B:甲公司不履行裁决的,乙公司可以根据裁决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C: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仲裁申请,甲公司又表示反悔,则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D: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仲裁申请,甲公司又表示反悔;则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D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并非当然制作裁决书,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裁决书,所以选项A错误。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可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原来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反悔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公司为建筑一栋商品房,向某市规划局、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申请有关证照。请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相关部门不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构成违法C.相关部门需要对某公司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D.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证照答案:A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4条、第42条。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答案:A,C解析:【考点】扣押物证、书证【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据此,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也应予以扣押,选项A正确。该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选项B不正确。该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故选项C正确。该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选项D中周某死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无权对冻结的赃款直接作出处理,故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3.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D.如果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8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的)。故13项说法错误。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合同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B: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C: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D:担保物权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BC项正确。5.下列关于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价值判断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是对法律制度批判性的认识B、法的事实判断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C、法律上进行的事实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其判断的真伪在于其是否符合规范D、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但现实的法律只是其“靶子”答案:A,B,D解析:从价值性认识和事实性认识的角度出发来认识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作判断,容易知道A、B项正确;法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其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故C项不对;法的价值判断虽然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但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其基本目的恰恰是在于从中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理想,故D项正确。6.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济南市签订服装买卖合同时约定,一旦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何一方都可向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来甲乙二公司就合同履行期限发生争议,公司欲申请仲裁,乙公司却认为仲裁异议无效。此时,乙公司可向何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定的效力?()A.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B.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D.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考点:申请确认忡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讲解:《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乙约定“由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仲裁”,但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有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因此甲乙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济南市)或被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D正确。7.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D.当事人和解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答案:A,B,D解析:答案:A、B、D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B太绝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D错误,应选。8.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答案:C解析:【考点】通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该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辖区,应由有决定权的省检察院决定是否通缉。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不正确。该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选项B、D不正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关于贩卖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B.畈卖毒品的居间人介绍为以贩卖毒品为@的的购毒者介绍买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卖毒者,促成毒品交易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10.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B、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C、构建社会律师、国家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D、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进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答案:B,C解析: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因此B项错误。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因此C项错误。11.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答案:C,D解析:。《刑法》第48、49条。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下列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A.某商场为吸引顾客,宣布每月1日14~15时在该商场购物的顾客可以抽取幸运奖B.某甲与某孤儿院签订协议,收养了1个孤儿王某C.某乙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自己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D.某丙捡到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支票1张,拒不返还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债的发生原因问题。本题A选项属于单独行为,单独行为为债的发生原因。B选项虽为协议行为,但该协议为人身关系的协议,不为财产关系的协议,而债权为财产权,故不为债的发生原因。C选项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为债的发生原因。D选项亦为侵权行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13.李某花2000元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苦茶一批,发现其备案标准并非苦茶的标准,且保质期仅为9个月,但产品包装上显示为18个月,遂要求该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有据B.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公布并提供标准编号C.没有苦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该省卫计委可制定地方标准,待国家标准制定后,酌情存废D.国家鼓励该公司就苦茶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该公司适用,并报该省卫计委备案B项:《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B选项的错误在于:其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非由国家卫计委独立制定、公布的;其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并非卫计委。C项:《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选项C中“酌情存废”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食品安全法》第30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D项正确。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惩罚性赔偿。A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题中,M公司生产的苦茶不符合“苦茶的标准”,李某有权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金。A正确。14.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甲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应当撤销假释B.对甲应将其盗窃罪作出的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C.对甲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D.甲最终的刑罚,应是将其盗窃罪作出的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其最后的刑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较为复杂的数罪并罚问题。因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甲的盗窃行为,应先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对甲的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对甲最后宣告的刑罚,应当先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其最后的刑罚。15.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在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时,仅仅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关联还不够,还必须证明危害结果是这个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因此,只要行为给被害对象造成或提升了被法律所不能允许的风险并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危害行为发生的概率,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选项B错误。在集资诈骗案中,“诈骗方法”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出资人有无贪利动机并不是本罪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内容。除非被害人明知行为人实施诈骗而出于其他原因继续交付,此时则无因果关系。选项C错误。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丙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丙的盗窃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选项D正确。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相关构成要件,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违章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只有认定行为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方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负次要责任的,对肇事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16.非洲某国公民甲向中国某法院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其所在国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查明,两国没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此时,人民法院应、A、可以承认和执行,如果该法院的判决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B、应将甲的申请退还给甲C、应将甲的申请提交我国外交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D、应裁定对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民诉意见》第318、319条规定,非洲某国与我国既无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也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和互惠关系,所以,我国法院对于甲的请求应该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17.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据此,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的情形,应当由市、县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C项正确,A、B、D项错误。18.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以下关于有夫权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丈夫不忠,妻子有权杀死她C.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D.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罗马的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包含以下特点: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9.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在起诉时不确定,对于代表人的选定哪一项说法正确:A、可以由当事人推选B、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C、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各自选定各自的代表人D、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从当事人选定的候选人中指定答案:A解析:《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选定的几种方式是有条件的,即上一种方式无法选定时,才适用下一种方式。当事人推选不出时,应先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B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20.关于贷款方面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高利转贷为目的,套取银行资金后,将该资金用于生产,但又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B.乙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经营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构成高利转贷罪C.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D.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的信用证,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答案:A,B,D解析:【解析】ABD。A、B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仍然构成高利转贷罪。C构成贷款诈骗罪。D是正确的。D罪的主观要件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甲工厂因建造办公楼,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承建该办公楼建设工程。楼房建好后,甲因向丙银行借款900万元,将该办公楼抵押给丙,双方办理了该办公楼的抵押登记,但未办理办公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使用权的抵押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尚欠乙工程价款600万元,乙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甲仍未支付。丙见状行使抵押权,将办公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共获价款1000万元(经法定机构评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卖的价款为400万元;办公楼变卖的价款为6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对于变卖办公楼的600万元,丙银行优先于乙受偿600万元B.对于变卖办公楼的600万元,乙优先于丙银行受偿600万元C.登记为不动产抵押设立的生效要件,丙银行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变卖所得400万元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若乙将对甲享有的6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让与丁,对办公楼拍卖所得的600万元,丁优先于丙银行受偿600万元答案:B解析:A.错误,B.正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乙对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错误。《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因丙已经办理了办公楼的抵押登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丙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故C选项错误。D.错误。《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承包人对在建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专属性,不随债权转让而转让。D选项中,乙将对甲的6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让与丁之时,丁不能取得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故D选项错误。22.★★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下列选项不支持孟德斯鸠这一论断的是哪一项?()A.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但为了保持其独立性可以不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B.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之外的司法权由法院依法行使D.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答案:A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A选项错误。23.甲国船东挂巴拿马旗的“Terli”轮在乙国港口停泊时,两位非乙国籍船员在船舱内发生了斗殴。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如两船员请求,乙国会依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B.如“Terli”轮船长请求,乙国通常会对该事件进行管辖C.如斗殴只涉及两船员个人财产问题,乙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D.如巴拿马驻乙国领事请求,乙国通常会对该事件进行管辖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于位于其内水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在现代海洋法实践中,港口国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因此,BCD正确。24.甲拥有一药枕的产品专利权。甲将该专利权许可给乙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10年。此后不久,丙擅自生产该药枕.乙知道后在5年内一直未对丙有所主张。在乙知道后的第6年,乙想起诉丙并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乙为此咨询了吴律师。吴律师的下列咨询意见中,错误的有哪些?()A.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B.乙应当与甲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或者在甲确定不起诉时,乙才可作为原告起诉C.甲或乙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D.若侵权成立,乙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以100万元为限答案:A,B,C,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适用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故A选项错误。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知识产权人可作为原告起诉,利害关系人(被许可人或者继承人)亦可作为原告起诉。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如下:(1)独占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独立起诉;(2)排他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亦可在权利人确定不起诉时单独作为原告起诉;(3)普通适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授权亦可作为原告起诉。故B选项错误。《专利纠纷适用规定》第23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知识产权被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等责任的,系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系行使债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侵害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则起诉前2年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该2年之前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且侵害人抗辩,侵害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故D选项错误。25.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已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AB项,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不再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故AB项错误,不当选。C项,甲将邮政中心控制下的财物非法处分的,属于贪污行为,但是由于涉案金额只有0.4×500=200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邮件的,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所谓“毁弃”是指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甲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将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邮局应将其退回给寄信人)当作废品卖掉,属于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故D项正确,当选。26.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27.甲房地产公司与乙达成协议,甲将位于S市某小区标号为A12的商品房一套卖给乙,约定价款48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丙提出愿意以520万元购买该房屋,于是甲与丙达成了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丙。之后,甲找到乙协商,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表示愿意用位于另一小区的一套标号为B10的房子替代履行。乙实地考察了B10房屋的位置及户型后,表示同意变更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房子卖给丙的行为,构成对甲、乙之间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甲依然应当承担因违约而给乙带来的损失C.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乙不能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的赔偿D.如果甲、乙没有达成变更协议,乙购房的目的落空,可以请求甲双倍返还购房款答案:A,B,D解析:甲公司将自己标号为A12的商品房一房二卖,并且与第二个买受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正确。合同变更协议达成有多种原因,如果提出变更的一方,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在达成变更协议后,不影响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题中,是因甲的违约进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在与乙达成变更协议后,不影响乙主张因甲违约给乙带来损害赔偿的权利,故B正确,C错误。本题中,如果甲、乙没有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甲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得买受人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据此,乙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故D正确。28.★★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若地方性法规对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B.联系电话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含的内容C.政府网站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方式D.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予以免除相关费用答案:A,B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的说法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故B的说法正确。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故C的说法错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故D的说法错误。29.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T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全面审查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30.中国人李某日本旅游期间购买的产品造成了对其家人的伤害,该产品生产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东京,有关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涉外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A.产品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因中国是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B.产品责任适用日本法律,因日本是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C.李某选择适用日本法律的,适用日本法律D.如该日本侵权人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只能适用日本法律答案:A,C解析: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菅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可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故A正确,B错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东京)地法律,则适用日本法律,故C正确。如该日本侵权人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即日本或损害地中国法律。所以D项说只能适用日本法律错误。31.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上一个千年争议之谜,关于这个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B、现代社会,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是最高限度的道德”C、法律和道德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但在功能上可以形成互补关系D、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至上,必然要不断取消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作用答案:C解析:在法律和道德的问题上,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而分析法学派认为两者没有必然联系。近代以来,人们大多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和道德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但在功能上可以形成互补关系。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不是要取消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作用。3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的人员不包括下列哪项:A、国务院秘书长B、中央军委副主席C、国务委员D、中央军委委员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和67条的规定,国务院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的人员。而国务委员是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33.甲系个体养猪户,甲听同行讲,给猪喂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销路好,收益大。甲遂购买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喂猪,并逃避检疫,将上述猪肉销售,造成严重后果。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非法经营罪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逃避商检罪答案:B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详解:本题考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选B。34.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ABC项,甲在一审之时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甲的妻子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项正确。D项,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35.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下列对此事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这一通知表明司法机关打击地沟油犯罪的决心,贯彻了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B.这一通知事实上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C.这一通知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D.依靠严厉的刑法“重典治乱”,就能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灭“地沟油”这一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社会毒瘤的目的答案:D解析:。D项不正确。要想真正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灭地沟油这一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社会毒瘤的目的,司法机关需要对地沟油所涉及的法律和技术等各个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否则,在有关地沟油案件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因为问题的复杂性和结论的不一致而造成诸多分歧,进而影响打击的效果。36.★★秦某为刑事被告人,五十五岁且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申某为其辩护,申某在无偿办理法律援助后向秦某收取交通费300元。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经审查,秦某的经济状况没有达到当地经济困难标准,因此不应该给予其法律援助B.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申某为其辩护符合法律规定C.交通费为必要开支,申律师向秦某收取交通费是合理的D.因为是无偿的,申律师向秦某提供的法律援助可以有别于有偿的法律服务答案:B37.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辨认过程中,下列程序正确的是:()A.对王某的辨认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B.辨认由侦查员小刘主持,并邀请了2个见证人参加C.3名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可以互相讨论D.对王某的照片进行辨认时,使用了7张照片答案:A解析:。根据《公安部规定》和《高检规则》的相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因此,选项A的做法是正确的,当选。(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此,选项B辨认由侦查员小刘主持是错误的,但邀请见证人参加是可以的。(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选项C中,3名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可以互相讨论的做法是错误的。(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因此,选项D对照片进行辨认时只用7张照片是错误的,至少应当使用10张照片。(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6)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38.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甲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乙国不是。依《伯尔尼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对下列哪些作品,甲国应当给予国民待遇?()A.乙国公民安娜所著的《海的女儿》在甲国和乙国先后出版,相隔20天B.无国籍人山姆在甲国出版了其作品《神灯》,但山姆在甲国既无住所也无惯常居所C.乙国制片人李查德到甲国采风,回国后完成了《梦里故乡》的电影作品D.乙国雕塑家伊兰在甲国某艺术院校访学期间,创作了安装于该校艺术中心内的雕塑作品答案:A,B,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法。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其中关于享受国民待遇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其一,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已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是公约的作者国籍标准,又称人身标准。其二,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是公约的作品国籍标准,又称为地理标准。其三,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而在成员国中有惯常居所,也适用上述人身标准。其四,对于电影作品的作者来说,只要有关电影的制片人的总部或惯常居所在公约成员国中,其作者也依据上述地理标准享有国民待遇。其五,对于建筑作品及建筑物中的艺术品(必须和该建筑物不可分)的作者来说,只要有关建筑物位于公约成员国地域内,其作者也依据上述地理标准享有国民待遇。C不应当给予,因为乙国制片人在甲国并无住所或惯常居所,只是到甲国采风,不符合公约的标准。ABD都可以。39.下列哪项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郑某二人向某乡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却不予办理。二人不服起诉B:某县工商局以丙企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为由决定罚款8000元C:某县新闻出版局以刘某私印并出版盗版图书为由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万元D:县政府根据甲的申请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乙不服起诉答案:D解析:A项,被告为乡政府;B项,被告为县工商局;C项,被告为县新闻出版局。上述3选项的案件均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据此,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应选。40.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A.投资运营B.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C.发放奖金D.挪作其他用途答案:A,B,C,D解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41.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必须与对方签订仲裁协议B.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C.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答案:B,C,D解析:。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由一方当事人提起,不需要签订仲裁协议,所以A选项不正确。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里程序,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77条,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所以D选项正确。42.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哪一级法院?()A: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详解:《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43.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某县人民政府成立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郭某因与某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某县人民政府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为民事纠纷,驳回了郭某的起诉,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下列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是:()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C.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行诉若干解释》第79条。@##44.★刘某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刘某之父为刘某对其扶养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也属于扶养关系B.如美国法对刘某之父更有利,则适用美国法律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只能适用刘某之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D.只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答案:A,B解析:。依《民通意见》第189条的规定,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该解释表明扶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正确,CD都限定“只能”适用某法律不正确。45.添附是国际法中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下列哪种情况构成国际法中的领土添附?()A.沿海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丁程B.在界河一侧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C.在公海上的珊瑚礁上进行人工建设使其浮出水面D.在公海中通过人工建设而成的岛答案:A解析: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只有A是正确的。46.某厂试验一种新产品,发现其有重大缺陷而未投入生产,工程师王某将两个样品拿回家打算改进。王某将样品稍加改进后,交朋友个体户李某出售,被张某买去,张某使用中因产品的重大缺陷致人身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工厂应负责,王某也应负责B、工厂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应负责C、王某、李某均应负责D、王某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应负责答案:B,C解析:【考点】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详解:《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工厂不承担责任。王某明知产品有缺陷,只是将样品稍作改进便将其交与李某出售,对此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销售者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自应负责,所以B、C项正确,A、D项自可排除。47.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亊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因而,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48.中同甲公司中标了非洲的一项工程,并向中国乙银行申请开立了独立保函,非洲丙公司为该工程主办人,也是该独立保函的受益人。后乙银行主张因存在欺诈拒绝承担担保义务。依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构成独立保函欺诈?()A.丙公司与甲公司串通,虚构基础交易B.丙公司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C.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D.丙公司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金融法——独立保函。依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因此,ABCD均构成独立保函欺诈。49.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金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50.下列选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中的植物检疫机构B.《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中的公安派出所C.《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中的税务所D.公安局发文规定:“授权水上派出所可以对水上治安违法行为人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中的水上派出所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选项ABC中的《植物检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法律法规,因此,植物检疫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都是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公安局的发文不属于法律法规,因此,只能是行政委托,水上派出所是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51.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B.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C.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特殊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52.关于处分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包括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放弃全部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C.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实体问题进行自行和解D.在诉讼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权利就应当受到允许答案:D解析:考查处分原则。ABC项正确,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并非不受限制。D当选。53.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A54.甲预谋毒死自己的妻子乙,于是在妻子的水杯里下毒。甲知道妻子下午三点钟会回家,于是放心地出门了。没想到乙一点钟就提前回家了,喝下毒药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仅实施了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B.甲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下毒的行为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D.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答案:A,B,D解析: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命题人认为,只有对法益侵害十分紧迫的行为才属于着手行为,而题目中的下毒行为由于对其妻子的生命威胁尚不十分紧迫而只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甲并未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而后来其妻子提前回家被毒死的情况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系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的一种,而因果关系必须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无实行行为也就谈不上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问题。55.梁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开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梁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请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对梁某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B.法院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梁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梁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强S医疗的审理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是合议庭审理,而不是独任制,故A错误,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法院应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而不是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BD。56.下列关于证券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是:()A.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B.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证券公司承销C.肢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5%的,为发行失败D.股票发行釆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答案:A解析:考点:证券发行讲解:《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由此可知,A选项说法正确,应当选。第2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由此可知,B选项错误,不应当选。第35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不应当选。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不应当选。57.甲(16岁)因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乙对甲的监护人大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50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庭审中,如果乙认为法官偏袒甲而愤然退庭,法院应当按乙撤诉处理B.法院传唤大甲到庭,大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应当缺席审判C.乙诉大甲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甲故意伤害乙的刑事案件一并审判D.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不构成犯罪,对于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答案:A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158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可见,乙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当按乙撤诉处理,A正确。B项,《高法解释》第158条第2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是“可以”缺席判决,不是“应当”,B错误。C项,《高法解释》第15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可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一定必须随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可以先审理刑事部分,未来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C错误。D项,《高法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见,法院会先调解,而非告知另诉,D错误。58.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变更章程需要经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B.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参与制定的股东和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C.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D.公司章程须经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过半数通过,才能进行修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变更是特别决议事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选项A、D错误。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所以选项B错误。59.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60.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数罪并罚?()A.在强奸妇女过程中致使其死亡B.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奸淫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D.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答案:C,D解析: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应定强奸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仍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选项CD正确。61.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6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英国。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但提出,若甲公司支付20%的手续费即可为其办理。甲公司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12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几个月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査明,乙公司为刘某设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协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换为外汇汇往国外,该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这些“手续费”。刘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人员还发现,如下事实:一、、刘某曾因其情妇苏某想要脱离他而将苏某用药迷昏卖至越南;二、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意外险,后自己纵火将该车烧毁,并买通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吴某,由吴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刘某骗得保险费30万元;三、刘某曾经在路上拾得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信用卡,后以该卡在商场消费近万元。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3.刘某将苏某贩卖到越南的行为如何定性?4.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5.刘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甲公司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乙公司的行为成立洗钱罪。因为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贷款是诈骗所得,而仍然为其掩饰、隐瞒,并提供账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因此,应成立洗钱罪。3.刘某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其将苏某卖至境外的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4.吴某与刘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5.刘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62.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妻子找到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潘某和副科长李某帮忙,并送二人各1万元。潘某和李某为陈某开脱罪责而出谋划策,最终被害人出示了一份陈某强奸不成立、是自愿行为的申请,潘某向该案的承办人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陈某因此被释放。对潘某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潘某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B.潘某的行为只是使陈某改变了强制措施,但其仍然可以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所以潘某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很严重C.潘某的行为已经使陈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行为性质很严重D.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潘某的行为致使嫌疑人陈某脱离侦控,行为性质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63.关于立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不属于立法活动B.制定村规民约属于村民集体行使立法权的活动C.中国立法的原则包括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D.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答案:A,B解析:考查立法。A选项错误,立法是直接产生法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B选项错误,立法活动不是任何的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的,而只能是法定的国家机关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答案:C解析: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只有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受益人不得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C项正确。65.共用题干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近年来不断进口进攻性武器,强化其武装力量。乙国认为甲国的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从其境内向甲国境内发射导弹,将甲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甲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B、乙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C、两国的行为都是合法的D、乙国的行为属于国际法上的自卫答案:B解析: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自来水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2003年,针对外汇大量外流的情况,乙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自来水公司虽已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乙国政府采取的措施使自来水公司无法将收入汇出。依相关国际法规则,关于投资担保,下列哪几项是不正确的?()A.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B.因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自来水公司的收入汇出,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C.只有积极限制货币汇兑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D.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甲公司母国的索赔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投资担保制度。A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2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因此,只有乙国是发展中国家,向乙国的投资,机构才予以担保。BC错误,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D错误,应当是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而不是甲公司的母国。67.某区政府拟将区民政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一个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名称,由区政府自主确定,不需报批B.两局合并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C.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D.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由区政府委任答案:B解析:考点: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置讲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龙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也应经批准,故A项错误。B项显然符合该第9条规定,正确。该《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由区长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故D项错误。68.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郭某与蔡某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次生意合作中,双方发生纠纷,郭某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5万元,蔡某收到开庭通知后不见了,法院最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判,判决蔡某返还5万元给郭某。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蔡某家送达判决书,蔡妻均拒绝接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邻居转交B.书记员将判决书留置在蔡的住所,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C.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派出所转交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可见,转交送达针对的是军人和被监禁的人,所以ACD项错误。69.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都不满意,在此情况下,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B.乙公司可以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C.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D7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答案:A,B,C,D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因此选项ABC正确。根据第18条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可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71.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答案:C解析: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选项A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只能证明甲接触过该储物柜,但不能证明甲存在盗窃行为。选项B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但不能证明甲拿走的是乙的电脑,也不能直接证明该行为属于盗窃。选项C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丁的证言属于第一手材料,属于直接证据,同时丁的证言可以直接证明该电脑为甲所有,所以,甲的行为不是盗窃,此处属于无罪证据。选项D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仅能证明甲存在出卖电脑的事实,但对电脑的来源等事实无法证明。72.下列人员中属于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属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的是:()A: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C:依法履行职责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答案:D解析:【考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的差异。详解: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故本题应选D项。73.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及公司章程。A项: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自然可登记为1元人民币,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据此,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注册资本,B项正确。C项:《公司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C项错误。D项: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虽然取消了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机构验资,但是并非禁止验资,公司章程仍然是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的,D项正确。74.行政确认有些是依申请作出的,有些是依职权作出的。下列选项中,属于依职权作出的行政确认的是(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C.城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D.收养登记答案:B解析:选项ACD:属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确认。75.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B: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转换、表见普通合伙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但此一规定明确表明普通合伙责任仅适用于该笔特定的债务,而非从合伙人地位上完全否认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他不构成表见普通合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仍旧承担有限责任。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在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中,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2~84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76.2002年2月19日,甲企业就其生产的电饭锅注册了“华兴”商标。后来乙企业使用该商标生产电热杯,并在2012年4月开始销售“华兴”牌电饭锅。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B:乙企业对“华兴”的使用为非法使用C:乙企业可以在2012年8月19日后在电饭锅上申请获得注册“华兴”商标D:甲企业在商标续展期内仍享有商标专用权答案:B,D解析:《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由此可知,A项错误,注意法律规定的续展申请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而不是“期满后”。续展期内,注册商标人仍享有商标专用权。D项正确。由此推知,本题中乙企业在2012年4月对“华兴”商标的使用就成了非法使用,B项也正确。《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据此,C项错误。77.有关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B.平等对待当事人是其要求之一C.其要求的理性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法律专业人士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D.其要求遵循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选项A错误。合理行政要求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故选项C错误。78.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甲、乙、丙3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3人都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故ABC项错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甲、乙、丙3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所以不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D项正确。79.共用题干甲在公共汽车上因抢座位与乙发生争执,被乙打伤,甲告到区公安局。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如果区公安局决定不立案,应当:()A:在10日内通知甲B:在7日内通知甲C:在15日内通知甲D:在30日内通知甲答案:B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对报案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不需要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故A项错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D项。【考点】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通知。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因此,B项正确。【考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应全选。80.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据此,B、D两项为优先安排的项目,应选。本题通过常识也容易判断出来,B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无疑要优先。D项属于公共服务项目,也可以优先安排。至于A项属于政府用地,C项多为商业用地,法律不可能规定这些项目优先安排。81.下列不属于税务管理内容的是:()A.税务登记B.账簿、凭证管理C.纳税申报D.税款征收答案: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知,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3项内容。故D选项当选。82.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月5日至陈某处,但因陈某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陈某于6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陈某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周某的要约于6月5日到达陈某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有效,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迟到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不能径自认为可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题干中明示是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要约人可以随便发第二份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就是撤回,后到达就是撤销,要约无法发生确定的效力。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某日,胡某乘坐韩某驾驶的出租车去机场,下车时将一个装有名贵服装的手提袋遗忘在车内。韩某发现后,立即在机场四处寻找胡某,未果。次日,韩某将该手提箱送交给公安机关。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A:假设韩某在饭馆吃饭时,服务员不慎将菜汤溅到手提袋上,造成袋内服装污损,无法清除,则韩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假设公安机关发布了招领公告,但6个月内一直无人认领,则该服装归韩某所有C:假设胡某到公安机关领取服装,则必须向韩某支付合理报酬D:假设胡某在报上悬赏寻找该服装,则其到公安机关领取服装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答案:A,B,C解析: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物权法》第10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服务员将菜汤溅到服装上属于韩某无法预见的情形,韩某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A项说法错误。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但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除非权利人在悬赏寻找遗失物时作出相应承诺,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依《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非归拾得人所有,B项说法错误。84.甲乙两国就领土边界争端诉至国际法院,庭审中双方就国际法渊源问题发生争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的主张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B.国际习惯的客观要素可以通过国家间的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C.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可以被认定为国际习惯D.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必须经双方选择才能对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有三种,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另外,学说、判例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三种资料只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其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选项B正确。国际习惯的构成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素,可以表述为:通例(客观物质)+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其中,客观物质要素指各国间通例的存在,可以通过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主观心理要件则是各国接受其为法律。选项C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仅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资料,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有约束力,并不代表是渊源。选项D错误。国际习惯具有广泛的效力,能够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且不需要经过双方的选择。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下列哪一种0为可以构成伪证罪?A.在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的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答案:C解析:。首先,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因此选项A错误;其次,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伪证罪,选项BD错误。86.对下列立案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A.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B.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C.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D.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参见《行诉解释》第69条。87.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取保候审,下列哪些选项于法无据?A:周某的父亲,在本地有住房,现为某私企经理,10年前曾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担任周某的保证人B:周某的朋友陈某,本地政府机构公务员,担任周某的保证人,同时为其提供1万元的保证金C:因周某经济比较困难,决定责令其缴纳500元保证金D:对周某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保证金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7条,《高检规则》第90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88.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A.1998年7月5日B.1998年7月6日C.1996年7月5日D.1996年7月6日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认定是意外事故(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导致了王锋下落不明。89.甲公司为自己生产的羊绒衫,准备申请如下标记为注册商标,下列哪些标识能被商标局批准注册?A.人大常委会B.MLGBC.温暖D.雪莲花答案:D解析:A项有涉嫌侵犯国家尊严。B项涉嫌低俗用语,有违公序良俗,属于禁注也禁用的范围,所以商标局不能批准其注册,也不能使用。C项,仅仅描述了产品的特性及用途,不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禁止注册,但允许使用。D项,属于可注册的商标标识,如果没有侵犯在先权利,商标局应当予以批准。90.2009年4月居住在珠海的李某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沙特工作,2011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末回珠海与家人团聚。2013年1月,李某离职到广州治病,2014年2月回珠海,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李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12月,在澳门B.2009年4月至今,一直在珠海C.2011年5月,在沙特D.2014年1月,在广州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自然人____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巳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李某居住在珠海,虽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依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因此,李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珠海,B项正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冯某来到某珠宝店,以买金项链为名,诱使营业员将金项链交其手中,戴在脖子上,让营业员拿一个镜子,假装审视,并询问站在柜台里面的营业员是否好看。营业员回答很好看。冯某说那就要了,遂趁营业员不备,戴走迅速逃离。冯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抢夺罪C.盗窃罪D.侵占罪答案:C解析:冯某试戴的时候,项链并没有转移占有,仍是营业员在占有,冯某将他人占有之物脱离控制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C项正确。A项错误,冯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营业员并没有处分项链,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冯某也不构成抢夺罪,B项错误,因为转移占有的方式比较平和,没有暴力。冯某也不构成侵占罪,D项错误,因为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是他人占有之物。92.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县政府拆迁环城公路两旁建筑的拆迁通告B: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C: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D:市政府对全市发布的不得使用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通知答案:B,C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或一次发生的事项。在本题,A、D项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故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C项的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故属于抽象行政行为。93.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2011年)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答案:A,B,C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上述阐释,选项A、B、C应选。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权,故选项D说法错误,不应选。94.某境内企业被外国投资者并购,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A。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B.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则认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了实际控制权C.应由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企业共同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的申请D.如果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答案:A,B,D解析:选项C: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9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检察?()A:人民陪审员陈某收受原告代理人王某贿赂,但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均未上诉B:鉴定员张某收受委托鉴定人李某好处费500元,鉴定结果对李某有利C:法官赵某常年为某仲裁委员会做法律顾问D:某地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周某收受当事人礼金,枉法裁决答案:A解析:【考点】检察监督。详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4条),而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和非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因此,BCD中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检察监督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选项A中的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范围。96.下列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A.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B.古旧图书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进口仪器设备D.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答案:A,B,C,D解析:考查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法律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97.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_______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_______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_______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_______核准。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D解析:【考点】量刑制度;假释的适用条件;死刑缓期执行;追诉时效【详解】《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正确答案为D。98.债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信用担保方式的是( )。A.定金B.抵押C.保证D.留置答案:C解析:知识点: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甲为妻子乙投保了以其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子小甲为受益人。甲投保时并未征得乙同意,但在后来保险公司回访时,乙称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已知情且对保险金额予以认可。2017年甲与乙离婚,小甲由乙抚养。2017年12月,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乙与小甲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甲所有B.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小甲的继承人C.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乙的继承人D.因投保时未征得乙同意,故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答案:C解析:《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题中,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乙与受益人小甲均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应推测受益人小甲先死,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乙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故AB选项错误,C项正确。《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本题中,乙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回访时承认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已知情且对保险金额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对死亡险合同在订立后进行追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有责任给付保险金。故D选项错误。100.下列属于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是?()A.民主集中制原则B.社会主义法治原则C.责任制原则D.为人民服务原则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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