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法院2022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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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兴文县法院2022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60天内答辩B: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可以就上诉的期限申请延长C: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结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间的限制D: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AB项错误。根据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公告送达期限为3个月,故D项错误。2.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万元、3万元、2.5万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楼、三楼,但对楼房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A:三人共同共有B:三人按份共有C:三人区分所有D: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选B项。3.共用题干某甲为某市民政局副局长。为了使办公楼工程赶快建成,暂时借用了500万元救灾扶贫款,致使该市300万名灾民无法准备过冬=某甲将此款归还后,又拿出100万元去炒股,后归还。则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构成挪用资金罪B:职务侵占罪C: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C,D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4.下面的选项中,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A:建筑作品与模型作品B:数表C:新闻评论D:杂技艺术作品答案:A,B,C,D解析:《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该条款第3、4、7规定,本题A、D选项为正确答案。《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B选项和C选项也是正确选项,关键之处在于:其一,此“数表”非彼“通用数表”,如甲某创作的十代以内的血亲表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两字之差,差之千里。其二,“新闻评论”不同于“时事新闻”,新闻评论一般是指结合新闻事实,针对实际社会问题发表的论说性意见;而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者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后者则不是。5.下列哪些合同发生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答案:B,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本条规定的是单边法律适用,即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该条9项规定都有一个前提,即合同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因此A项错误。第5项规定除是在中国领域内履行外,承包的还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C项错误。B项和D项分别符合第3项和第8项规定,因此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6.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所以③应该排在最先,排除A和C。第189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所以④应该处于第二的顺序。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⑤应该排在第三的位置,①应该排在第四的位置,由此排除D选项。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此,②公诉词(即公诉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的意见)应该排在第五的位置,⑥排在最后。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这里公诉词和公诉书不是一回事,请注意区分。7.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8.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错误的有:()A: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受托人乙继续处理受托事项,受托事项完成后得知甲已被宣告死亡,遂向其继承人请求垫付的委托费用。因乙能够证明其未收到甲被宣告死亡的消息,其请求应得到支持B: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改嫁后配偶又死亡;甲的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甲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C:甲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下落不明,在战争结束两年后其妻子向法院申请甲死亡的,法院可以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D:甲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则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答案:B,C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A选项中代理人乙不知甲被宣告死亡,其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有权向继承人主张委托费用,正确,不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一规定,B选项甲与前妻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错误,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此,战争结束4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C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正确。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周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叉衣杆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叉衣杆是从哪一家扔出的。关于周某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周某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周某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叉衣杆,则周某无权要求陈某对损害予以补偿D.周某如不能证明叉衣杆是谁扔的,则由周某自己承担全部损害答案:C解析:AB.错误。周某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C.正确。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周某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D.错误。本题中,周某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故D选项错误。10.★某工厂擅自向河流中排放未达标的污水,被当地环保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该工厂与环保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下列哪种法律关系?()A.绝对法律关系B.隶属性法律关系C.第一性法律关系D.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工厂与环保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环保局相对于工厂处于命令地位,所以B项隶属性法律关系正确。本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所以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A项不正确;此法律关系是由于工厂擅自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引起的,属于由非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所以CD项不正确。11.以下哪一种行为违反了律师管理规定?()A、苏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接受其投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控告材料并转送有关机关B、某律师事务所为开拓业务,在全国十个城市申请开设了分所C、某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凡客户以现金交纳代理费的,只出具本所内部收据不开发票D、某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的资金,并约定将存款利息作为律师费答案:C解析: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下列有关财产犯罪的表达,正确的有:()A:某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钱包一个,内装人民币50元整,被失主发现后扭送当地派出所。在扭送途中,某甲趁失主不备,猛然将其推倒(失主未受伤),夺路逃走后又被群众抓获。对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B:某乙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对某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C:某丙以谈生意为名,约某丁带上50万元的存折(设密码)到一旅馆客房内。某丁到后,某丙问存折带来没有,某丁说带了。某丙随即打电话到银行,问能否取出50万存款,银行方面说可以。某丙即伙同他人将丁某捆绑,搜出存折、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取款,但银行已经下班,让明日来取款。后来某丙等人听说某丁已经报案,潜逃外地。对某丙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D:某戊对某乙实施抢夺行为,将某乙的手包(内有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现金500元)抢到手,某乙当场发现自己的手包被抢,立即追赶某戊。某戊被某乙抓住后,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某乙扎成轻伤。对某戊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所转化成的抢劫罪定罪处罚答案:B,D解析:【考点】财产罪的认定。详解:某甲窃得50元钱被扭送,中途企图逃跑,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仍属盗窃行为,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注意:虽然扒窃构成盗窃罪无数额要求,但也应根据情节综合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捆绑行为属于抢劫的暴力手段,所以不因此而构成绑架罪;某丙虽然抢取了存折,但一时无法兑现,认定为未遂较为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也存在未遂问题,但抢劫数额巨大的为例外情形,故C项不当选。13.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C: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D: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有效答案: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1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述哪些不能授予专利权?A:一种可与国际大师进行比赛的,国际象棋下法的计算机程序B:为烫伤整容的目的,从人体取皮并植皮的方法C:一种利用折射定律的成像放大装置D: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答案:A,B,D解析:依《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选项A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这种程序总是离不开算法,而算法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数学公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认为是技术发明。所以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仅仅是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一件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上的贡献的,就不应仅仅因为使用了计算机程序而拒绝授予专利权。选项B是一种疾病治疗方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选项C是一种利用折射定律的成像放大装置,如果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可授予发明专利;如果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选项D是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很显然正确选项为ABD。15.下列哪项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对刘某50元的罚款B:按照简易程序对王某作出的20元罚款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做出的200元罚款D: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对某企业1500元的罚款,且事后难以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而《行政处罚法》该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D选项错误。该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C选项的情形只有当事人提出才可以,故不应被选。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17.共用题干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A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B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不能再做陪审员,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2010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商业银行法》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据此,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故D项错误,当选。19.马某欲成立一团体,向县民政局申请社团登记,县民政局决定不予登记。马某不服申请复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马某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马某可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C.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D.马某的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D的说法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的规定不符。决定由县民政局作出,故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既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李丑丑和韩美美老来得子,非常兴奋,为防止刚出生的宝贝儿子李大宝年幼夭折,李丑丑在李大宝刚出生之时就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若李大宝三岁之前死亡,海洋保险公司赔偿李丑丑20万元。关于此份保险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丑丑未经李大宝同意不能给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若李大宝20岁时,身体欠佳,李丑丑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则保险金额必须经过李大宝书面同意C.若李大宝在1岁时不慎失踪,经过法定程序后被宣告死亡,则海洋保险公司可以被宣告死亡时已过保险责任期间为由拒绝向李丑丑支付保险金D.若李大宝20岁时,身体欠佳,韩美美带着李大宝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时,指定隔壁王叔叔为受益人,李大宝含泪点头同意,则保险合同成立答案: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33条之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李大宝为未成年人,李丑丑给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无需经过李大宝同意。故A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李大宝已经成年,所以给成年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需要经过李大宝同意。故B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24条之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大宝失踪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因此海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李丑丑给付保险金。故C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李大宝同意隔壁王叔叔为受益人,应当认定为李大宝同意韩美美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故D选项正确。21.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综上,本题答案为C。2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A.受案范围、管辖  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对于受案范围,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得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项B、C、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3.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法皖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答案:B,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4、50、56条,《民诉意见》第62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24.下列有关搜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B: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C: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也必须有搜查证才能搜查答案:D解析:【考点】搜查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见,B项不选,D项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可见,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C项不选。因此,本题答案为D。25.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答案:A,B,C解析:【考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详解:选项A:刑法并未规定卖淫的行为人必须是女性,也未规定接受卖淫者的性别。所以,凡是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都是卖淫行为。选项B: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选项C:为了打击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我国单独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故,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选项D: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故,选项ABC都正确。26.甲某日搭乘乙客运公司的客运班车,运输过程中,该车司机在正常行驶时,对面一辆小汽车闯红灯,为躲避该违章车辆,该司机不得不猛打方向盘,从而造成甲头部撞上了车窗,血流不止,同时还将甲放置于行李架上的行李(内装笔记本及数码相机)损坏。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头部受到的伤害及行李损坏均应由乙运输公司承担B.仅甲头部所受伤害由乙运输公司承担C.仅甲行李所受损坏由乙运输公司承担D.乙客运公司仅承担公平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303条的规定,运输途中旅客的人身损害,除非属于旅客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由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则由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乙客运公司没有过错,故仅对甲的人身损害负责。行李物品的损害,应由违章闯红灯的小汽车驾驶人负责。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27.共用题干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可以建议补充侦查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8.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属于下列哪个选项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收费C.代执行D.直接强制答案:C解析:。代执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题中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完全具备代执行的特征,因而不属于直接强制。29.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A.专利权转让合同B.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C.技术秘密转让合同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答案:A,B,C,D解析: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30.★★大成公司与德尔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成公司拟将该批货物转运。大成公司收到德尔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大成公司需要验货。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大成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大成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大成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德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答案:D解析:。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的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D正确。依第39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愔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因此,C也不符此情形。31.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的C.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故ACD正确。32.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A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33.甲为持有某公司60%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尚有乙、丙、丁、戊4名股东,合计持股40%。某日,甲为了谋取高额报酬,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阳光公司提供担保。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甲因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B.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破产,甲亦无须对公司的偾务承担连带责任C.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则甲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D.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破产,则甲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A选项存在股东没有忠实义务的问题,A选项错误。股东不能行使公司的权利,甲的违反章程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是以其董事长身份所为,故B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说法正确。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D选项说法正确。34.下列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的是(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经济责任答案:D解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5.下列投资者中,不能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是( )。A.挂牌公司的股东B.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C.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D.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选项D应当是: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36.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答案:B,C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但可以作为被上诉人,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推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去,并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37.甲、乙、丙3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乙和丙委托甲一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和丙的权利包括:()A.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B.对甲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C.撤销对甲的委托D.要求甲定期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答案:A,B,C,D解析:。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规则。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8条,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因此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8.杨某为养羊专业户,一日在放羊的过程中遭遇冰雹,羊受惊走散,分别混人甲、乙、丙的羊群。请回答第89~91题:丙拾得羊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朱某,获得价款1000元。1年后杨某偶然发现羊三在朱某处,朱某为羊三已支付草料费300元,杨某要求朱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应支付朱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B.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须向朱某支付草料费300元C.杨某要求丙返还羊三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D.朱某支付的1000元价款,有权要求丙偿还答案:B,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无须支付价款,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向拾得人主张,拾得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B和D正确。由于朱某不知情,因此其对羊三的占有是善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A错误,B和D正确。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拾得物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但是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没有时间的很制,因此,C错误。39.某甲出于营利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共1万多元。对某甲的行为应当:()A:按照逃税罪共同犯罪处罚B: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C: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D: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详解:《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我国刑法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按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此外,还需注意一下,《刑法修正案(八)》第32、33条的规定。40.(2009年)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人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答案: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管辖,法律适用与审理程序。通过阋读材料可知,个体工商户高某经许可从事松香的生产经营,但林业行政部门认为其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予以行政处罚。高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经过行政复议的,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未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拒绝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的,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本案应当由乙县林业局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处罚,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亦有权管辖。2.关于行政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若直接向义务机关提出,则由义务机关依法处理;若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起,则应当分别立案,可以一并审理。3.关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而对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法院可在审查后决定是否适用。本题中的《林产品目录》属于省林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时法院适用或参照的法律依据,但法院可对其进行审查后适用,可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4.关于松香是否为非法财物,首先,松香不属于法定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物。其次,高某拥有经营松香的营业许可,并且该批松香的运销已得到林业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已缴纳费用。因此,这里的松香应当为高某合法所有的财产。5.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中,《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对松香并未作出要求,而A省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却规定所有的林产品均需办理运输证。因此,该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其关于没收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人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在胡某强奸一案中,经过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移送市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了胡某还有新的犯罪事实,对此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A: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C:退回补充侦查D: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答案:A解析:【考点】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本题选A项。42.王某被工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工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工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处3%的罚款为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00元罚款为财产罚。43.律师梁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李某的母亲,让其劝说证人朱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朱某1000元,朱某收下钱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李某无罪释放。随后李某母亲给李某办理出国手续让其逃往国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B:朱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C:梁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D:李某母亲让李某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答案:C解析:李某母亲劝说朱某作伪证不是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因为朱某犯的是伪证罪。朱某构成伪证罪,其与梁某并非共犯,二人并无共同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共谋。李某已经被释放,所以其不可能构成脱逃罪,因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正在被关押的人,所以也就不能说李某的母亲为李某脱逃罪的共犯,李某母亲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窝藏罪。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应当由3名或5名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题考查书面审理的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三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理不应当仅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①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②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③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④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⑦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⑧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4)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不能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因为只有被告人张某上诉,此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45.共用题干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B: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D: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答案:B,D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46.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答案:A,B,C,D解析:A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A选项、B选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题干所述情形已然符合了本条第2款的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47.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A.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B.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C.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答案: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故BCD的说法均正确。48.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甲国某航空公司的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柯里劫持,后乙国将柯里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依甲国的引渡请求,乙国有义务将柯里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柯里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柯里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错误,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题并没有明确是否有引渡条约,因此不能武断称乙国有义务引渡。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49.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选项B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选项C错误,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正文之中。选项D正确,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1982年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50.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A.法律意识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B.法律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意识与以往的思想成果都有联系和可以继承吸收的关系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律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D.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答案:A,B,C,D解析:。对法律意识的理解。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具有其相对独立性,这些选项中的内容均为其表现。51.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详解】《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因此,本案的司法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D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52.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钱某占有。赵某在音响设备设定担保的期间,将该设备卖给了自己以前的熟人方某,并且告知方某该音响设备已经质押的事实,让方某在柯某还清钱某借款后自己向钱某要回该音响即可。柯某也同时通知钱某在自己归还借款后直接将音响交给买受人方某,钱某答应此事。但是,柯某并没有将该音响抵押的事实告知方某。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柯某获得上述款项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价款共计2万元,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柯某,要求支付运费,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沈某、舒某、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强某修理,钱某无力支付强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强某留置。问题:1.沈某、舒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2.钱某能否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由谁承担?5.柯某到期不能清偿县良种站的货款,县良种站最多得到多少赔偿?6.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舒某要求行使抵押权,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强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7.如果方某得知柯某所转让的音响已被抵押给沈某,那么方某有何方法可以让该抵押权丧失效力?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对舒某的抵押权的效力有何影响?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沈某、舒某已经取得对该套音响设备的抵押权,因为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2.钱某取得了对该套音响设备的质权,因为标的物置于钱某的占有之下。3.钱某与强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4.县良种站运送良种鸡的费用应当由县良种站承担。《合同法》第62条第6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5.县良种站最多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在柯某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适用违约金条款,县良种能得到2000元的赔偿;如果适用定金条款,则能得到4000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显然适用定金条款对县良种站更有利。6.强某的留置权优先于沈某的抵押权,优先于舒某的质押权,优先于钱某的质权。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方某可以代柯某向抵押权人沈某清偿7万元的债务,使沈某的抵押权消灭。方某代柯某清偿后可以向赵某追偿。方某使沈某的抵押权丧失效力后,舒某的抵押权也不能因此而进位。53.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賠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合理使用人的姓名的行为、盗用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大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原告肖韦由的同意,以其姓名登征婚广告,虽然其动机是与原告开玩笑,但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使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窖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侵害公民姓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作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54.周某系一孕妇,家住某小区,某日,周某在晚饭后下楼散步时,被从楼里突然闯出的一条狗吓了一跳,不慎流产。经查,该狗系陈某家所养,该狗为一条体型庞大、形象凶猛,但实际上很温驯的牧羊犬,当时没有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要求配戴狗链。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周某所受损害应由陈某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B.周某有权请求陈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财产损害C.周某有权请求陈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D.周某之夫有权请求陈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错误。B.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赔偿损失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所以,B选项正确。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胎儿流产侵害了周某的健康权,且造成周某精神痛苦,应当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D.错误。周某的丈夫并未受有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所以,D选项错误。55.李某欠赵某10万元,迟迟不归,赵某于是找到兄弟三人冲到李某家中将其捆绑,嘴里塞上棉布,塞人汽车后尾箱,准备载到市郊一朋友处以要挟李某家人还款。但是由于路程较长,李某被捆绑过紧,嘴中又有棉布导致呼吸不畅,在半途中,李某窒息死亡。赵某与兄弟不知所措,只能将尸体继续载到附近的水库,将尸体抛人水库之中。则赵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非法拘禁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56.2012年7月21日,北京市遭受特大暴雨袭击,郊区房山爆发泥石流、山洪,受灾严重。在灾后救助过程中,房山区政府根据灾民是否拥有北京市户口发放赈灾物资,结果许多在京的受灾外来农民工由于领不到帐篷,只得风餐露宿。请问房山区政府的赈灾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一个基本原则?A.权责统一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答案:B解析:选项B正确,应选。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所谓公平公正是指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人,不偏私,不歧视;所谓考虑相关因素是指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要能够带来公共福祉,同时尽量把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害降到最小,并且造就的公共福祉与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要保持比例。房山区政府根据灾民是否拥有北京市户口发放赈灾物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和考虑相关因素的原则。发放赈灾物资应该平等对待受灾人,不得歧视外地户籍的灾民,发放救灾物资应当考虑受灾的程度、应对灾难的能力等,而不应当考虑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故房山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选项ACD不符合题干要求,故不选。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答案:A,B解析:共有物租赁后,出租人仍对该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对共有物可设置抵押,但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其对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应支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58.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的,法院可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拘留B: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执行,法院认为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C: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D:在行政诉讼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才可提起上诉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采取的罚款措施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采取的拘留措施针对的是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措施针对的并非直接责任人员。故A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87条,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D项正确。59.2007年12月,甲国海关接到举报、称停靠在甲国某港口内的一艘乙国货船有违反甲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走私行为,在甲国海关准备采取缉私行动时,该乙国船舶未办理出关手续擅自驶离港口,甲国迅速派出缉私船对该乙国船舶实施紧迫。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紧追权的规定和国际法的相关实践,下列甲国缉私船的哪些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A、甲国缉私船在向乙国货船发出视听范围内的停止信号后,开始紧追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在公海将该乙国货船拿捕C、甲国缉私船紧追该乙国货船至丙国领海时终止紧追D、甲国缉私船可以紧追该乙国货船至公海,但因为天气等原因紧追一度中断,甲国缉私船在其国侦察机的帮助下找到乙国货船的位置,发出导弹将其击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紧追权及主体。D项错在紧追不能中断且原则上不能使用武力。60.下列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持有甲上市公司20%的股权,张三从2013年10月到2013年12月期间,连续买进甲公司的股票,导致甲公司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升,直至达到张三预期的价格。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B.东海市的李四与锡地市的王五,都在2013年9月18日到20日之间买进了乙上市公司的股票,且恰好二人购买股票的价格都是每股25元。因此,乙公司的股票交易量大增,股票价格创历史新高。该二人行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C.赵六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赵六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被认定为具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那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丙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宋江都处以罚款答案:A,C,D解析:。考查操纵市场行为的判断及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已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搡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选项属于第.1项的情形,正确。B选项不属于第2项情形,因为二人并未串通,实为巧合。故B错误。C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故正确。D选项符合第203条的规定,故正确。61.不同种类的物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下列关于这些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集合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B.合成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C.共有物之上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为一体D.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D正确。  共有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C错误。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毒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解析:。甲向乙家的羊圏投毒的行为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有关盗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选项C错误。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刑法》第144条)。注意,根据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險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63.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的有( )。A.陈述权B.诘问权C.回避申请权D.反诉权E.上诉权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辩护权。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享有反诉权,只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64.赵某与王某为邻居,常有口角。一天,由于王某养的羊吃了赵某菜地里的菜,赵某怒,遂砍伐王某屋前的果树K)棵。王某向乡派出所控告,乡派出所接到控告,经调查后,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对赵某作出5天拘留的决定,并责令赵某赔偿王某200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王某因对果树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B.县公安局与赵某形成了平权性法律关系C.赵某因砍伐王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D.赵某因砍伐王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性法律关系;D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因此,只有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65.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错误的是:()A.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甲不服一审判决关于甲、乙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但对原审被告丙没有意见提起上诉。乙为被上诉人,丙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与原审原告丙权利义务关系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乙的利益。列丙为被上诉人,乙按原审地位列明C.甲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和共同原告都是本案的上诉人D.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答案:D解析:考查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1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因此,只要提起上诉的均须列为上诉人,上诉案件可以没有被上诉人,故D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19条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处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由此也可以选出正确答案。66.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D解析:考点:要约承诺规则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只能撤销要约而不能撤回要约。《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故要约无效,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67.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后家人宣告其死亡,妻子翠平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改嫁他人,其父继承其粮食数千斤,其子继承其汽车一辆。一年多后,张生返回家乡,死亡判决被法院撤销。关于这一家人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有?A.当时向法院申请张生宣告死亡的只能是其妻,后申请撤销死亡判决的可以是其本人B.虽被宣告死亡,但张生在外地生活期间所为的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C.由于其父已经消费了所有粮食,所以不再负有返还粮食义务D.其子继承的汽车出卖给他人,该买受人应该在张生返回家乡后予以返还答案:A,C68.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D解析:【考点】不作为【详解】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有三个:(1)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具体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可能性。(3)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选项A、B、C、D中,甲都因为其先行行为而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而且都有作为的可能性。选项A中,由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即本案中并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选项B、C、D的案件中,都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都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选项B、C、D是正确的。6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70.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解析:A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对“当地农业银行”的审计并非由审计署实施。A错误。B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一规定中,并未规定银监机构的前置“同意”程序。B错误。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这里的“负责人”并未限定为正职,C正确。D项:《审计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里需要注意,审计调查的对象和审计对象并不相同,虽然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不是行政审计的对象,但其有“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D错误。71.李甲被公安局民警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李甲认为处罚过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一盘其与刘某谈话内容的录音带作为证据。公安局主张该录音带是通过偷录方式获得的,法院不应采纳。以下人民法院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A:质证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公安局的意见,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B: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需以其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但该裁判文书存在重大问题。据此法院裁定本案延期审理C:质证过程中,公安局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依据,但法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且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最终作为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D:庭审结束后,法院发现原认定的证据存在错误,在没有再次开庭的情况下直接在裁判文书中作出更正并说明了理由,随后向当事人宣布判决结果答案:A,B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7条第2项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只有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不能单纯以其获取手段不合法为由而否定其证明力。因此.A项中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选。《行诉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如果发现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裁决文书有重大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而不是延期审理,故选项B错误,应当选。《行诉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只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的效力,故C项正确,不应当选。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但如果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由此可见,D项中,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选。72.下列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办理B、在法定情形下,检察院对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不公开进行C、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D、经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A,C,D解析: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羁押审查规定》)第8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因此,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按照《羁押审查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所以,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而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D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73.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王某因工作受到批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B.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C.张某的监督权受到侵犯D.张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宪法》第27条第2款,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因工作受到批评不会影响其人格尊严。故A项错误。张某没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却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故B项正确。张某依照《宪法》第41条享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张某行使批评权后却被认定为“诽谤他人”,故C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或司法职权时有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国家依法应予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被行政拘留5日,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故D项正确。74.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有义务对其采取以下哪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人保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ABCD正确。75.下列关于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方法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B.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渊源冲突的解决。参见《立法法》的规定。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甲某酒后看到乙与其父亲发生争吵,拿起一根大棒,朝乙猛击过去,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击中正与乙争吵的自己的父亲,导致其父死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某甲的行为:A.构成故意伤害罪B.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锗误,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因为甲的行为本有对乙的伤害故意,该故意行为对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造成后果的,也成立故意,因此甲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77.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答案:A,B,C解析:《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人格权侵权的认定;网络侵权责任【详解】乙医院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乙医院未经甲同意而擅自使用甲的姓名,构成侵害甲的姓名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丙网站一开始并不知道乙医院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在经被侵权人提示后及时删除了甲的照片及姓名,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C。79.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若有( )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A.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B.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被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D.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E.证人因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何时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80.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题本案中,如果胡某的妻子阿洁作为保证人,为胡某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胡某违反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阿沽对此知情,但未报告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责令胡某具结悔过  B.责令胡某重新提出保证人  C.对阿洁处以罚款  D.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住答案:A,B,C,D解析:ABCD。根据《刑事诉讼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项当选。该法第69条规定,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据此,ABD项正确。8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是:()A.未满八周岁的自然人B.聋哑人C.有限合伙企业D.智能人形机器人答案:A,B,C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在我国,民法法律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组织等)。因此选项A、选项B、选项C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选项D不属于。选项A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的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2.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李某离境前的居住地法院B.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法院C.李某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D.美国有关法院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刑诉解释》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83.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识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1/4,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上述做法应如何定性?()A、属于以假充真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以假充真行为C、与“幸福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以假充真行为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以假充真行为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本题中酒厂用勾兑白酒冒充粮食白酒,使用粮食白酒的包装与标识向社会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与包装真实性的要求,欺骗了消费者,构成了以假充真行为,故选项A是正确的。84.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中,下列关于合议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以3名审判员的意见为准;审判员意见也不一致时,应少数服从多数B.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判决C.因合同内容涉及甲公司签约明星的个人隐私,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D.因合同内容涉及乙公司某项商业秘密,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合议庭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A、B错误;公开审判的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此,C选项中为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为法定不公开案件,属于“应当”公开,“可以”的表述错误,因此C当选。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下列有关法律语言、法律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为“应为”或“勿为”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适用法律语句本身的过程,而是适用法律语句之中的语义的过程D.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不表述法律规则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律语言、法律规则讲解:A项正确,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二者分别对应“应为”和“勿为”的行为模式。B项正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将制定权限指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主体,因此本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法律语句是法律语义的载体,法官只能根据语义作出法律决定。D项正确,比如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的法律条文完全没有表述法律规则。86.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A项,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属于仲裁协议的一种)效力有异议时,可以找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审查认定。所以,A错误。B项,如果仲裁机构已经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法院不予受理。在此之前,法院有优先认定权。所以,B正确。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但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均在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法律,C正确,D错误。87.共用题干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二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A:省监狱管理机关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2)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正确。B项,虽然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而且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所以该公约对我国还没有产生约束力,B项错误。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中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条约能否优先适用,则要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在民商事领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也要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C项错误。D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D项正确。89.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生命,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事实上,罪刑法定原则主要约束的就是司法者,使其对案件的处理完全限制在法条范围,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实现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司法者包括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又称“成文的罪刑法定”。习惯法本身没有文字的严格表述,所以③的说法是错误的。要求国民遵循尚未生效的法律,是对行动自由的侵犯。如果根据行为后才出现的法律处罚当时的行为,立法活动就变成对国民的“伤害活动”,而不是规范国民行为的活动。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90.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假设孙明回去后十分后悔,在杨某起诉之前,决定投案自首,遂来到人民法院要求自首,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无权接受B.告知孙明向公安机关自首C.应当接受D.告知孙明因受害人没有向本院告诉,本院无权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上述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91.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92.关于伪证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伪证罪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B.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C.伪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D.伪证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伪证罪的刑法规定。参见《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规定。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甲以杀意猛砍王某数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甲意图分尸,回到现场,见王某尚未死亡。王某对甲说:“我死了不要紧,但你也避免不了吃枪子。”甲感到惧怕,赶紧将王某送到医院。王某虽受重伤,但经抢救得以保命。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意图分尸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甲已离开犯罪现场2小时,但王某尚未死亡,故意杀人尚未既遂,此时救助王某的行为可成立犯罪中止C.王某系惧怕被判处死刑,才救助王某,但这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D.如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那么因造成了损害,对甲只能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答案:A,B,C,D解析:对甲意图分尸的行为,一方面,甲尚未着手分尸;另一方面,甲后来主动放弃杀人与分尸,故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项正确。对于B项,一般认为犯罪已经呈现结局形态,故甲救助王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既然王某尚未死亡,故意杀人尚未既遂,就不能说故意杀人罪已经呈现终局性。在能够避免王某死亡的前提下,甲主动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B项正确。王某系惧怕被判处死刑,才救助王某。但这属于动机问题,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C项正确。因为王某受到重伤,故甲的行为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其只能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D项正确。94.对于合同的格式条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合同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B.合同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普通条款C.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格式条款D.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责条款未尽提请注意义务的,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答案:A,B,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1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与普通条款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普通条款,未尽说明义务、提请注意义务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格式条敖。本题正确选项为ABC。95.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答案:A,C,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杈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胜诉权)的统一。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而生存权则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96.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答案:A,D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因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各类法人由于其目的事业是不同的,因此,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97.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C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98.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答案:A,C解析:A、C考点:一物多卖讲解: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99.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在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上,部委规章之间以及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该法院在该案件中决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审理案件B: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的,该法院应当优先适用部委规章C: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D:该法院在判决中宣布该地方规章因为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当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法院也无权优先适用部门规章,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法院无权宣布地方规章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应选B。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在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我国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B.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C.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D.商务部对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答案:A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在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立法法》第24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A选项正确。《立法法》第2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注意,是“常委会审议”而不是“委员长会议审议”,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3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注意,这里有个“重要”的前提,不是所有的法律案都公布征求意见,C选项错误。《立法法》第33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D选项正确。3.甲公司需要建设三栋宿舍楼,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经过甲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负责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B: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C:乙公司和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和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乙公司经过甲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就丙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4.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丁某上诉,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法院改判丁某无罪,并予以释放。丁某释放前被羁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请国家赔偿。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2)丁某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如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满,可否申请复议?答案:解析:(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分析本题的关键是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的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前,但赔偿请求人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应适用新《国家赔偿法》。而新《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丁某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3)不能申请复议。因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丁某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申请复议。5.付某诉甲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主持作出调解书:甲公司以其位于A地工业园区厂区内的所属地上附着物抵偿借款。因甲公司到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工业园区管委会已经拆除了甲公司在该园区建设的部分地上附着物,并允许其他企业入驻建厂。双方当事人就折价赔偿一事未能达成协议。法院此时应该如何处理?A.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B.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C.法院按照原来的借款数额继续执行D.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作为该园区建设的附着物属于特定物,已被拆除,法院无法执行,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6.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在自行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电缆厂的厂长即为该厂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C.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如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服,该厂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7.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下列可以担任张某辩护人的是:()A.张某17岁的亲弟弟B.美国知名律师艾伦C.张某所在单位推荐的李某D.张某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好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3条。8.公民甲向乙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缴纳了2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其商定好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并约定一个月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一个月后甲凑足购房费用,欲和乙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此时房价已经大幅度上涨,原来60万元的房屋可以卖至80万元,乙房地产公司不愿意以原来商定的价格卖给甲该套房屋。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房地产公司履行约定,但法院最后判决乙房地产公司返还给甲双倍定金4万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房地产公司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B.法院以判处乙房地产公司返还双倍定金的方式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足以遏制其今后的违约行为,因此不符合追究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C.乙房地产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D.法院判处乙房地产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责任法定原则答案:A,B,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由于乙房地产公司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该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选项A、D都是正确的。选项8也是正确的,法院应当判决乙房地产公司实际履行协议,即与甲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这样才能充分保护甲的利益,同时遏制乙房地产公司以后不要再通过违约的方式获利。法院仅判处乙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虽然符合责任法定的原则,但由于无法有效防止乙以后的违约行为,因此不符合效益原则。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9.共用题干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A、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B、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C、报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D、报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10.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有:()A.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査认为本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异议B.张某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C原告以书记员刘某与被告相熟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审査后认为没有理由,决定刘某不必回避D.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不予准许的裁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提起上诉,故C项错误。关干财产保全的裁定要通过复议救济,故D项不正确。1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D.关联股东可以回避表决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2.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13.杨某因出国度假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何某代为管理,并授权何某在3万元以内的支出和10万元以内的交易自行决定。现假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何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是无效的或被我国的法律所禁止的有( )。A.未经杨某同意与某企业签订交易额为30万元的合同B.未经杨某同意将企业的注册商标转让给萧某使用C.未经杨某同意向某报社支付广告费4万元D.未经杨某同意聘用其妹妹为自己的助理E.挪用个人独资企业的50万元资金为自己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交纳首付款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4.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答案:B,C,E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C、E正确。1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C: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D: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该法第13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所以B项错误,应当选。该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所以C项正确,不当选。该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16.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17.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答案:A,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18.某市化肥厂向附近一条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2012年3月某日,由于该厂技术人员何水超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的污水中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造成重大损失。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说法正确的是、()A.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杏花村村民李成德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800元,李成德欲起诉,应将化肥厂与何水超列为共同被告B.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杏花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畜禽大量伤亡,由此仅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C.附近临汾村村民林叶旺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羊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化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D.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漸趋恢复正常,附近杏花村村民赵三立的一匹马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环境污染责任讲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I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何水超是化肥厂的工作人员,错误操作也是履行工作任务,因此,应由化肥厂承担责任,李成德应将化肥厂列为被告,故A选项说法错误。《环境保护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化肥厂违法排放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造成严重后果,不排除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故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过失并不能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只有故意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题中,临汾村村民只是看管不严而不是故意,所以不属于免责情形,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说法错误。D项,环境污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也不要求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使化肥厂排污标准达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于排污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化肥厂不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与赵三立的马匹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U项说法正确。19.下列何种情形下仲裁协议不必然无效,可由当事人进行补充协议?()A: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C: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的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详解:《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据此,A、B、D三项中的仲裁协议当然无效。《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C项符合题意,应选。20.上市公司甲在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公司股权置换项目,乙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人,丙为甲公司的发行保荐人。甲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告该股权置换,结果造成其股票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则可能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甲公司B.乙证券公司C.对上市公司公告具有监管职责的证券交易所D.丙证券公司答案:A,B,D解析:C选项,证券监管机构无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个选项《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1.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如果本案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查看材料A.行政赔偿,因为姜某当时是在维护社会秩序,行使行政管理权B.行政赔偿,因为公安派出所无刑事侦查权,姜某行使的只能是行政管理权C.刑事赔偿,因为当时杨某有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D.刑事赔偿,因为根据案情,姜某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即便从刑法正当防卫的角度来讲,正当防卫不适用于姜某这种法律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构不成正当防卫,所以不是刑事赔偿。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提单是物权凭证C.提单具有收据作用D.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答案:B,C,D解析:。考查提单的基本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可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所以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已经能够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证据,所以具有收据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23.甲国的某种钢产品大量低价进入中国,中国钢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关于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如需派员赴甲国进行调查,需要甲国的司法协助B.如商务部建议价格承诺的话,甲国的钢产品出口商必须接受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D.针对甲国某钢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错依《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错,依第31条第2款,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出口经营者不是必须接受。C对,依第42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依第48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承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4.某工厂职工李某经常旷工,平日游手好闲,一天车间被盗,单位领导怀疑李某有盗窃嫌疑,于是决定将其监禁,并要求其交代犯罪事实,这种做法违反了:()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B.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C.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诉讼原则D.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答案: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条。25.约翰出生在乙国,其父亲是甲国人,母亲是丙国人,甲、丙两国采取出生地主义,乙国采取血统主义。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对于约翰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约翰可能同时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B.约翰仅可能同时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C.约翰仅可能同时拥有乙、丙两国的国籍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答案:D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因为约翰出生在乙国,自然不能拥有甲国或者丙国的国籍。约翰虽然出生在乙国,但其父母都不是乙国公民,而乙国适用血统主义,所以约翰也不能取得乙国国籍。|学法网|综上所述,约翰不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中任一国的国籍。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26.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答案:A,B,C,D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评价、预测法律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指导司法审判等作用,在本题当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对传销行为加以处理,体现了法律原则评价、裁判作用、预测作用、强制的作用。所以,本题答案为ABCD。27.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28.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药品,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平安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药品大量泄漏。依《汉堡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提单的转让方式为背书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药品泄露承担补充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药品泄露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提单的转让、《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期间。A正确。指示提单转让背书可转让。B错误。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免责。C正确,此题中的损失属于航行过失导致的,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应向保险人理赔。D正确。《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29.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答案:A,C,D解析: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照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属于书证的范畴。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现为“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30.下列哪方面的情况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A.财务会计报告B.风险管理状况C.控股股东转让股份D.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答案: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包括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故C选项错误。其他均符合法律的规定。31.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决不予执行?A.裁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B.—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答案: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仲裁法》第64条。32.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B.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当签署保证书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的相关问题。《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而其他人都可以。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的资格。另外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可见,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只是其证明力较小。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此,选项D正确。33.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6月29日生。2004年3月9日夜里,拦路抢劫一KTV下班服务员,抢得现金300元;2005年8月25日盗手提联想电脑一台,价值6500元;2005年12月20日将放学的农村留守初二女生丁某强奸;2006年7月12日,诈骗一外地务工的农民工4600余元。徐某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A.抢劫B.盗窃C.强奸D.诈骗答案:C,D解析:。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C、D是正确的。34.某日晚11时许,周某约其母亲倪某及朋友等人到家中捉其丈夫钱某与别人通奸,周某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与妇女林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的身体。倪某在帮忙拖林某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的衣服,致其全身赤裸。钱某从二楼跳窗逃走。十分钟后,周某让其母倪某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内,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亮。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围观村民达十余人。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劝说,周某才让林女穿上衣服。后经他人干预,周某才将林女的绳子解开。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妇女罪B.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C.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牵连犯,以侮辱罪定罪论处D.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所触犯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应以目的行为定罪量刑答案:C,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中,周某捉奸后使用暴力将全身赤裸的林女捆绑在客厅里,让10余名村民围观,既有侮辱性质,同时又剥夺了林女的人身自由。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牵连构成不同犯罪,应当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35.甲在国内拥有房屋一套,但其本人一直在国外居住。甲的邻居乙将该房占为己有,并将之分割为前后两部分,前面临街的一部分用作门面房从事餐馆经营,后边一部分则用来出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要求乙返还房子B.甲可以要求乙返还餐馆经营所得C.甲可以要求乙返还租金所得D.甲乙之间的关系只能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答案:A,C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孳息。本案中原物为房屋,租金是其孳息,但经营所得并非均为孳息。因此A选项、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案除依据不当得利进行调整外,还可以依据侵权与无权占有关系进行调整,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3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A.有关国务院组织机构的事项B.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能的事项C.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D.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有关基层群众实行自治制度的事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立法法》第65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另外,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规定。故BD项正确。37.★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称为“暂行办法”B.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C.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行政法规送审稿须一律退回起草部门D.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答案:A,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A的说法错误。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伴尚不成熟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C的说法错误。38.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过1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经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A.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B.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C.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D.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39.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的是( )。A.宇宙新星的发现B.快速算术方法C.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D.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答案:A,B,C,E解析:《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40.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理论界认为,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比如,互相代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故ACD三项属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这说明,“引渡”既是广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同时又必须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41.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有( )。A.发行人B.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发行人的董事C.有过错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D.上市公司答案:A,B,C,D解析:根据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2.交通局工作人员李某依法扣押非法营运车辆时,司机唐某等人以暴力方式强行阻碍,并将李某打伤,经市公安局调查,拟决定对组织人员唐某处10日拘留的治安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唐某等人的行为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B.对唐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C.被询问人唐某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D.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见证群众传唤至公安局询问情况答案:C解析:(1)唐某等人的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而非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非法携带枪支、非法邮寄毒害性危险物质等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威胁的违法行为。所以,A选项错误。(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题可能适用拘留,不应超过24小时,而非48小时。所以,B选项错误。(3)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C选项正确。(4)传唤的对象为违法行为人,证人和受害人不能够成为传唤对象。所以,D选项错误。43.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国北京,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B.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C.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D.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两人久居北京,说明其经常居所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A正确。又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D选项正确。44.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中执行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甲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降级处分B.乙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降级处分C.丙法官同时需要受到三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48个月D.丁法官同时需要受到四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64个月答案:A,C解析: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所以AC正确。45.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答案: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期限。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错误。(2)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不经查实,就以他为“多活几天,纯属虚构”为由,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而是如期执行,因此是错误的,(3)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执行死刑前,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4)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验明正身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4款的规定,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本案在执行死刑后再验明正身是错误的。(5)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63条第1款的规定。46.甲、乙两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某世界赛事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人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B.如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即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____外交与领事特权与豁免。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不得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A错。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因此,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的大使官邸也属于使馆馆舍,乙国也不可以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B错。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如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本题乙国已作出了保障外国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因此,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C对,D错。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仅列丙为被告。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丙为连带保证人呢??4.甲到期无力还款,若乙在一审中请求甲偿还本金,在二审中新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乙不同意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乙同意,法院应如何处理??5.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6.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丙为某银行。现甲无力还款,乙要求甲还款未果,便于1999年8月5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7.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期满,乙便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还款,应否支持?为什么??8.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将自己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于戊,且通知了甲、丙、丁。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于戊,戊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9.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自己对乙的合同债务转让于乙,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丁。到期,已无力偿还乙之债务,乙能否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0.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乙协商延长还款期限1年,且通知了丙、丁,丙、丁未予答复。到期,因甲无力还款,乙可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11.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主张物保优于人保,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2.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丁设置抵押的房屋被洪水冲走,且未投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向谁主张追偿权?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2.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甲列为共同被告。若丙为连带保证人,法院应允许乙单独起诉丙。4.若乙不同意甲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提起诉讼。若乙同意甲新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5.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6.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7.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9.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10.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1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12.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4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置。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它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规章制定权B.它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也不享有规章制定权C.它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享有规章制定权D.它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但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证监会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享有规章制定权。49.下列有关法的移植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B.法的移植只能移植外国的法律C.法的移植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D.法的移植要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移植。B选项错误,法的移植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50.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答案:A,C,D解析: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选项C属于事前防卫,选项D属于事后防卫,均为防卫不适时,如构成犯罪应按照相应犯罪处理。选项A的情况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就是正当防卫,即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不一定要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51.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侵占罪【详解】选项A中的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偷偷取走后备厢内其他乘客遗忘的行李箱属于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大学食堂里学生用来占座的手机既不是代为保管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丙将手机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D中的丁是代为保管的是邻居的房子,撬开锁拿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52.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得该剧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予以发表。现问,应如何看待丙的行为?()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未侵犯乙的著作权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未侵犯甲的著作权C.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D.不构成侵权答案:C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因未经原著作权人和演绎著作权人同意,丙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甲和乙的权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53.★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天津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D解析:。依《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雷击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A错。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因无单放货不能限制赔偿责任,B错。依该规定,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和提取人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正确。D对,依该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54.甲、乙、丙三人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5月5日,甲与乙交流时谈起甲最近的一批低价木材将照顾合作伙伴,以丙为出卖对象,就等丙答应了。5月6日,乙因另外一批生意向丙寄发合同书时顺便发出了甲出卖这批木材的合作意向。信件于5月7日到达。5月8日,丙致电报甲:将近日汇款,亲自上门提货。5月9日,甲收到电报后回电话称不用着急付款,将送货上门。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要约在5月7日生效B.甲和丙间的合同在5月9日成立C.5月8日丙致电甲属于要约D.5月7日乙致丙的合同书所载合作意向性质属于要约邀请答案:C55.《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的产生、任期和职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B.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C.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人民法院。《宪法》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3条。56.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2.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20万元B.25万元C.30万元D.50万元答案:B解析:虽然买入时间(8月3日)距两次卖出时间(3月1日和3月8日)均不足6个月,但买入量仅为2.5万股,因此,应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2.5×(25-15)=25(万元)。57.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张某的证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B:张某的证词有张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C: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刘某的签名D: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答案:A,D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行诉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B项缺乏该条规定的要件,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C说法错误。58.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答案:A,B,C,D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直接适用此法条,本题的ABCD四项均正确。59.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答案:D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选项D不符合规定。60.关于国际融资担保,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资信作为偿还贷款债务的担保,具体方法有保证、备用信用证和意愿书B.在见索即付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追索不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付责任C.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银行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D.意愿书通常是一国政府或其机构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通常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从见索即付保证的字面来看,即可知该保证是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地要求保证人承担偿付责任,因此B错误。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所以银行无需对基础合同的违约事实进行审查,因此C正确。意愿书最大的特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D正确。所以本题ACD当选。6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答案:D解析:【考点】证券发行【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由此可知,证券可公开发行,也可非公开发行。故A错误。《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所以尽管发行人可以选择承销方式发行,也可以选择自己发行,但是在法律规定必须承销发行的场合下,必须采取承销发行,因此B错误。《公司法》规定有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发行股票,因此C错误。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按照《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具备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因此,D正确。【陷阱】应当指出,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亦应当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条件。选项D考查的角度是就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而言,但严格来讲不是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都能发行债券,本题选项设置不够严密。62.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A、言论自由B、宗教信仰自由C、批评建议权D、平等权答案:A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另外,《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此也可明确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将不同类型的权利混在一起,要求考生分辨具体权利所属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包括:(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二)政治权利与自由: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四)人身自由(《宪法》第37~40条);(五)社会经济权利(《宪法》第13条、第42~43条、第45条);(六)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46~47条);(七)监督权(《宪法》第41条)。同时,应注意以上各类及各个具体权利之间的种属关系。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哪一级法院?()A: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详解:《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64.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之列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保险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A正确,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政府采购服务是排除在外的。B项错误,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____消费者的流动。中国公民接受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同处于一国之内,所以不属于境外消费。C错误,第2条规定:“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是包括服务提供者的。D项正确,依第17条:“1.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6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0万元,借期一年。借期届满时,甲向乙返还本金1000万元,关于利息的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约定年利率为28%,且甲支付利息240万元,则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40万元B.如果约定年利率为28%,且甲支付利息280万元,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40万元C.如果约定年利率为40%,且甲支付利息360万元,则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40万元D.如果约定年利率为40%,且甲支付利息400万元,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40万元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约定的“超过年利率24%,但是在36%以下”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系自然债务。债权人请求履行的债务人有权抗辩,但是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得反悔。债务人自愿给付后,不成立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故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超过年利率36%”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无效,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66.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B.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变通C.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D解析:A项:《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故A项错误。BC项:《立法法》第7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立法法》并未赋予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故BC项错误。D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67.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甲企业将所产袋装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了两天B、乙企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5,000元购物券,并规定用购物券购物满1,000元的可再获一次抽奖机会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企业规定,销售一台电脑给中间人5%佣金,可不入账D、丁企业为清偿债务,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答案:A,C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A项虚假标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B项行为不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C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D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68.A企业的职工某甲,在A企业工作期间掌握了A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某甲在劳动合同中不可以就哪个条款进行约定?()A.甲应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B.因某甲掌握商业秘密,约定未经A企业的同意,甲不得解除劳动合同C.甲在2年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D.甲在1年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答案:B解析:考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而B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可知C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69.2015年4月,中国甲公司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1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16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乙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瑞士仲裁机构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16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若乙公司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上一级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四个月后仍未作出裁定,乙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会支持乙的申请,因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B.检察院会支持乙的申请,因为检察院有对法院的监督权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检察院不会支持乙的申请,因为涉外案件的再审申请审查期限为六个月D.检察院不会支持乙的申请,因为涉外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期限的限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根据《民诉解释》第5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限制,因此选项D正确。70.下列哪个组织不可能享有行政主体资格?()A:某乡公安派出所B:消费者协会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它的重要特征是以实施者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活动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但是它们管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作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A项可能享有行政主体资格,排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故不可能享有行政主体资格,故B项应选。《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据此,C项可能享有行政主体资格,排除。《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据此,D项可能享有行政主体资格,排除。7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C: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答案: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继承人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前一个条件说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李明作为李某的遗嘱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故A项正确。但李明如想继承李某的合伙人资格,即成为合伙人,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中的合伙协议设定了条件,而李明现在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此时不能成为合伙人。综合来看,如果这两个条件均获满足,则死亡之合伙人的继承人就获得了合伙人资格。第50条第2款第(一)项虽然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规定,但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置条件,故选项D错误。选项B符合《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即合伙人的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本题为选非题,D项为应选项。【陷阱】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和资格继承是分开的。财产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不予调整;但资格继承必须受制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尤其应当注意合伙协议的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前置条件。72.《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B.国务院部门规章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73.关于行政复议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B.行政复议是一种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D.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它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74.钟某到银行取款时,将被害人陈某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密码修改后拿走,并先后多次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4万余元。对钟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B.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属于拾捡遗失物,不构成犯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钟某作为非法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并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75.甲明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牟利而为其提供书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B.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C.传播淫秽物品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B76.关于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案由B.诉讼费用的负担C.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D.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个人信息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因此,正确答案为ABC。77.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8.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原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错误;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选项D错误。79.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答案:C解析: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尽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都会存在,然而由于各国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传统不同,各国在立法上对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不可能进行完全相同的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80.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规定,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答案: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甲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乙,法院依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判决甲败诉,现甲准备申请再审,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B.甲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C.甲如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可上诉D.甲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可以上诉答案:B解析:考查再审程序中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特别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26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82.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则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则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答案:C,D解析:习惯法与原始社会规范有根本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习惯法是由国家认可习惯,使之上升为法;而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故A项正确。第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习惯经国家认可上升为习惯法,就具有了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原始社会规范依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故B项正确。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约束力,只不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C项错误。习惯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地域性,并非能够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故D项错误。83.北奥公司与西辰公司签订了1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西辰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北奥公司后,北奥公司认为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拒绝付款,随后北奥公司将房屋转租于南博公司。西辰公司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南博公司要参加仲裁,必须与北奥公司和西辰公司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机构应在征得西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南博公司追加为当事人C.南博公司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D.仲裁机构可依职权追加南博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84.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该录音带属于下列选项所列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中的什么证据?()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答案:B,C解析:【考点】刑事证据种类和分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属于刑事证据种类的划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可见,该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故B项正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该录音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是直接证据,可见,C项正确。故B、C项为正确答案。85.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1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奶粉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价格售与他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什么影响?()A.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C.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D.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事为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约束力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题中,A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表明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擻销权。B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也表明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C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仍然表明甲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确定的有效。本题中,D选项乙公司以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擻销,因乙公司为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所以,其主张不能成立。乙公司的主张不能使合同失去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B.每年6月I日为环境日C.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D.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环境保护讲解:《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据此,A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据此,B项错误。《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据此,C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著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据此,D项正确。87.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构成犯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D.因没有救助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判断。故意犯罪也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因此,乙杀丙后对丙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那么乙不救助就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使丙不能得到救助,甲就成为乙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88.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根据中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B.中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D.当事人可在收到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错,因为一国的法院是不应依据本国的法律撤销一项外国的仲裁裁决的。依《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B正确。C错,因为某些可作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并不适用于涉外仲裁裁决,如作为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D错,依《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89.下列说法中,符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规定的是、()A、公证员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B、公证员不得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C、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该法第1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因此,B、C选项正确,当选。该法第20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90.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B.海洋法法庭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D.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则应对调停的失败承担法律后果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解决。A项,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A项正确。B项,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具有强制管辖性质,一国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B项错误。C项,除非特别约定,一般地,谈判或协商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有拘束力协议的义务,C项正确。D项,调停,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与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调停国对调停成败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D项错误。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答案:B,C解析:。本案中崔某冒充警察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第6项的规定,将何某踹出车外造成重伤的行为符合第5项的规定。BC应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假枪的行为不符合第7项的规定,“持枪抢劫”必须是持有《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而不是假枪。A项不选。抢劫夏利出租车的行为也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乘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D项不选。92.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说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因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B.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C.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最髙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査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A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B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选项说法正确。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答案:D解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属于法律规范,应当由法规定。本题题干所问的是“该条款”是什么而该条款只是合同条款而已。该条款没有规定什么法律原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权利义务,故A项错误,C项错误。甲、乙签订的是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在处理什么案件或者纠纷,故“该条款”也不是在表述什么案件的事实,排除B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表述,均表明D项正确。94.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答案:A,C,D解析:。《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宪法》第67、89、107条。95.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可以提起上诉的是:()A.甲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B.乙因哄闹冲击法庭,法院对乙予以罚款C.丙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D.丁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戊,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条件不满足,遂裁定驳回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ACD不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罚款应当适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是上诉,因此B项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所以,此题选BC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97.小明因合同纠纷欲起诉大明,小明因工作繁忙无法参加诉讼欲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下列人员中不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是:()A.大明的律师谢某B.基层法律工作者张某C.小明的哥哥小黄,但是小黄为文盲D.居委会推荐的法学博士曹某答案:A解析:考查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同一诉讼中,同一代理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因此A选项错误。98.构成赌博罪的有:()A.赌徒杨某,做生意发财后兴奋不已,第一次走进地下赌场,将财产10万元输光B.赌棍汤某,自恃记忆力过人,不务他业,与他人赌博所得收入甚多,多年来以此为业C.农民张某,在家里秘密开设赌场,招揽同村人聚众赌博,本人不参与,而以“抽头”营利D.黑社会性质组织“青龙会”头目简某,收取开设赌场的柳某的“保护费”,负责维持其赌场的秩序答案:B,C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答案D是错的。正确为BC99.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査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100.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详解】《刑事诉讼法》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B、C、D项均符合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法定情形。附条件不起诉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1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据此,选项A中发现有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本身就违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应当是未成年人的规定,故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选项A正确。本题选ABCD。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错误?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列宁讲的答案:C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包括(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C.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E.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有权提起上诉的人。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3.关于律师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王律师是某区著名的律师,跟人民检察院的人很熟,因此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带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B.吴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陈律师接手一案件后,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他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D.杨律师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律师执业规范讲解:《律师法》第幻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所以A项错误。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査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第1款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4.共用题干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答案:A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5.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A项,经乙公司许可进口到中国,乙公司在L国的专利权在中国用尽,属于第1项情形。B项,经甲公司许可,属于第1项情形,甲公司的专利权在中国用尽。C项,未经甲公司许可,侵犯了甲公司在中国专利权。“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不属于第4项情形,因为科学实验是对专利产品本身进行实验,而本题是将专利产品作为实验工具,所以构成侵权。D项,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侵犯了乙公司在L国的专利权,但是该客车临时通过我国境内,属于第3项情形,在我国并不构成专利侵权。综上所述,答案为C项。6.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使用行为,仅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陶某是使用行为,而车行是制造行为,陶某不侵犯专利权,车行侵犯专利权。所以,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权行为。陶某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项正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权行为。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车行构成帮助侵权。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行使立法权的机构是、()A.资政院B.参议院C.立法院D.参政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总纲”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8..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答案:A,C解析: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据此可知,只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乙的伯父不能代乙行使控告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9.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完成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期限是( )。A.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B.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C.该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D.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10.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解析:A.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B.正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C.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中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进口一批罐头,双方约定CIF大连,8月7日前装船,信用证付款。后来,美国卖方没能在8月7日前装船,船长在接受了美国卖方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后来在议付过程中,议付行发现提单上的装船时间与其他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上的时间不一致,因此拒绝议付=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银行拒绝议付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美国卖方提供的单据已经在表面上符合了信用证的约定B、银行拒绝议付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根据美国卖方提供的单据可以判断其违反了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时间C、美国卖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D、根据《汉堡规则》,本案中的保函无效答案:B,C,D解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第13条的规定,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除其表面应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外,单据之间也要一致,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就是信用证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本案中由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之间不符,所以议付行可以拒绝议付,所以A错误,B正确。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装船,因而其行为构成违约,故C项正确。至于保函的效力,根据《汉堡规则》,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倒签提单隐瞒了延迟交货的责任,是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因而保函无效,所以D正确。12.属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A: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中,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王某以暴力殴打,致使王某身体造成重伤B:某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邻里纠纷将邻居赵某打伤C:人民警察李明在使用枪支时,未首先对天鸣枪警告,直接向逃跑的聚众赌博的人开枪,造成多人受伤D:某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李某正在行窃,遂大喊一声,李某猛一转身便跑,不料撞在电线杆上,头部撞成轻伤答案: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B项属于第一种情形,D项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应选BD。A项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行为,C项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均在赔偿责任范围之中。13.甲诉乙索要赡养费一案,乙败诉。判决生效后,乙未如期履行判决。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因病逝世。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甲的执行申请B.判决终止执行C.继续执行D.裁定终结执行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14.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组成合议庭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C:审理后改判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D解析:【考点】对上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公开审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A正确。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法律规定有独立的第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将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故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本题中,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的做法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不正确,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D。15.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局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内很多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乙市卫生局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制药公司所在的甲市卫生局得知此事后,认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乙市卫生局无权处理。因此,两地卫生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此案管辖权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乙市卫生局管辖B.由甲市卫生局管辖C.由两者共同管辖D.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关于侦查员小李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小李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B.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故其回避理由不成寺C.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该公安机关负责人D.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17.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协议的效力:()A.假设B市有两个以E仲裁委员会,上述协议当然无效B.假设B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该仲裁协议对丙当然有效D.假设B市实际上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因仲裁协议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机构的选择。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18条,《仲裁法解释》第4条、第6条、第9条。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6-88问题: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甲唆使乙挪用公款,应与乙就挪用公款成立共犯。因此,A项正确,B项显然与题干事实不符,错误。C项结论虽正确,但前提不能推导出结论,应属错误。D项也与题干不合,并非是营利活动,而是非法活动。19.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该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造成该店销售盛况的假象频频出现在网络等媒体上,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选项B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行为主要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据此可知18,该蛋糕店的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选项D错误。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本题中该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只是为了营造本店销售状况好的假象,而不属于暗中给予交易对方人员好处以达到销售货物的目的,因此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20.黄虎上市公司欲向白狐公司投资。经调查发现,白狐公司的董事长为黄虎公司董事王某的妻子。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王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B.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C.关于此投资事项王某可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D.因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黄虎公司不能向白狐公司投资答案:A,B解析:A、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D项错误,黄虎公司向白狐公司投资,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况,故只要董事会表决通过,黄虎公司就可以向白狐公司投资。21.某夫妻均无父母,也无子女,男有一弟甲,女有一妹乙。该夫妻同死于一次事故,其遗产应怎样分割?()A.夫之遗产由甲继承B.妻之遗产由乙继承C.夫的遗产由甲和乙继承D.妻的遗产由乙和甲继承答案:A,B解析:。在同一亊件中死亡的夫妻,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他们同时死亡。本题中,丈夫有继承人弟弟,妻子有继承人妹妹,故他们分别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22.张家和李家的院子相连,张家在自家的院子里种了几棵苹果树。在下果季节,有6个苹果掉进了李家院子,李家正好没人,但苹果被李家院子中的猪吃掉了。对于被吃掉的苹果应该怎么办?()A.张家向李家主张侵权责任应予支持B.张家向李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应予支持C.损失由张家自行承担D.李家应给予张家适当补偿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孳息及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相关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16条之规定,掉下的苹果属于张家所有,因为掉下的苹果属干孳息。但该苹果被李家院子中的猪吃掉,张家主张侵权责任应否支持?答案是否定的。此时的侵权责任应为一般过错责任,李家将自养的猪放在自家院子里,不存在过错,故张家无权请求李家承担侵权责任。张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应否支持?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张家向李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除证明自己受损外,还要证明李家受益,及受损和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家的猪吃掉6个苹果,是否使李家受益恐难证明,故该请求也不予支持。李家应否给张家适当补偿,这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公平观念,而本例中依照习惯不存在补偿问题。因此,本题正确应选C。23.宪法在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都是揭示制宪权的来源、制宪机关、制宪的基本原则、制宪的目的和价值体系,因此他们篇幅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正文之中D.我国宪法的附则主要介绍了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答案:C解析:①各个国家历史发展不同、社会背景不同,当然其宪法序言的长短也就不同。故,A选项错误;②我国现行宪法未规定宪法的附则,故,B、D选项错误;③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正文中规定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社会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等。这些内容一般都规定在正文。故,C选项正确。24.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债务”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在内。甲为索取赌债扣押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虽然口头威胁了乙,但是乙主动跳崖的行为还是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涵摄范围,属于一般人难以预料的因素,隔断甲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25.王某(女)与刘某(已去世)于1984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王某有一子,名为王岚,7岁;刘某有二女,名为刘红、刘丽,分别为8岁、6岁。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a区。2007年5月,王某要求王岚、刘红、刘丽给付贍养费,但三人均置之不理。王某遂欲向法院起诉。其时,王岚居住在该市b区,刘红居住在c区,刘丽居住在d区。请问,以下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答案:A,B,C,D26.共用题干关于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的效力B、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未必都有法的效力,只有那些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C、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D、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是法的效力的一种体现答案:A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27.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B、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C、外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答案:A,B解析: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而非选项C中所表述的“外部证成”。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根据我国《立法法》,下列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A,D解析:我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该条反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原则,因此,A项当选。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冲突时,分不同情况解决,而不是一定由国务院裁决,因此,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规章之间的冲突都由国务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而D项当选。29.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尽“担保人”,李某在“担保人”下签名。借款期限届至,王某未还款。刘某于2012年8月1日分别向王某要求还款,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无力还款为由拒还,李某以自并非保证人为由予以拒绝。2014年8月7日,刘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还款和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C.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间已过D.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答案:B,C,D解析:B、C、D考点:保证责任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在借条背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以此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担保法》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刘某在法定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不免责。因刘某在2005年8月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现刘某于2007年8月7日主张保证责任,未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D选项错误,当选。30.下列关于我国审计制度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我国在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C.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D.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答案:B,C解析:《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A项错误;B项正确;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审计机关并不是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机关进行监督。31.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可罚的不能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甲只是为杀人行为做准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32.下列说法中,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因工作调动打算购买乙位于上海的一套住房,乙多次带甲看房,产生交通费用若干。双方谈妥后,拟定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合同,但是2019年1月4日甲被公司告知暂时不被调动,遂通知乙不再购买房屋,磋商终止。B.甲与乙公司原约定于北京签订玩具进货合同,后甲决定改于石家庄签订合同,但忘记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到达北京后才得知情况,辗转至石家庄与甲签订合同。C.甲公司与乙公司拟进行业务合作,经过多次磋商顺利签约。但是磋商期间,甲公司将其知悉的乙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D.A公司与B公司均为塑胶管道生产企业,甲现与A公司商谈进货事宜,B公司知道后提出更优惠的价格,甲遂与B公司签订合同,终止与A公司的谈判。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选项A、D中,甲均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甲有权根据磋商阶段的实际情况,随时终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故选项A、选项D不当选。(2)选项B,甲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的先合同义务,乙公司因此遭受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乙公司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故选项B当选。(3)关于选项C,《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在磋商过程中,将知悉的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C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33.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本案中,甲公司是有限合伙人,其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禁止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禁止甲公司将其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出质。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合伙协议不能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34.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被监护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B.“植物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C.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应有意思能力D.未成年人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能力。(1)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被监护人、“植物人”、“未成年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选项A、B错误。(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所以选项C错误。35.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1911年《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故B项“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的表述错误。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专章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该宪法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该第22条在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保证绝无遗漏。这在1947年之前,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因此,“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的评价是正确的。D项只对该宪法“所列”权利的状况进行评价。这些权利未落到实处的状况,并不影响D项表述的正确性。3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相关制度与票据抗辩。《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依据以上规定,支票当然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存在题目当中所说的一星期后,即2005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2006年1月中旬要求付款的情形。A项:涉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与银行利益无涉,银行不得主张此项抗辩,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故A项正确。B项:对于B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有权抗辩,故B项正确。另有观点认为,大多数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无法决定过户事项,故不因此作为拒付理由。C项:甲乙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又存在票据之外的民事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也可以在票据被拒之后向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故C项正确。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遗失后,持票人甲并不丧失票据权利,而是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37.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答案:A,C,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可作为证人。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之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说明此种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补强。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3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在商业银行的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在直接负责的董事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阻止其出境B、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C、在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可以直接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D、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工作人员及关税行为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予以冻结账户答案:B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A项阻止其出境需通过出境管理机关。C项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需向司法机关申请。该法第4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D项须经过司法机关才能予以冻结。39.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讲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项错误。C项,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査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40.关于“执法为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B.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以人为本成为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C.执法为民要求执法目的以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准,显然“民”不包括危害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犯罪人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为民讲解:A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是广义的执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关和司法机关。B项错误,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而非“客观需要“C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即“民”,它包括犯罪人。D项正确。41.关于破产原因的适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B.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破产原因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D.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不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的适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所以选项A错误。对于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和其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但对债权人而言,则差别很大。所以选项B错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所以选项D错误。42.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3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0月15日,张某与沈某商议,张某再借沈某300万元,期限1年,应沈某要求,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截至2018年12月,张某仅于2018年3月1日归还300万元。对于张某归还的这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2016年的借款已经届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1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16年和2017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D.因2016和2017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答案:A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故B选项错误。两笔借款数额相同,但到期时间不同,应当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张某归还欠款时,2016年的借款已经到期,但2017年的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张某归还的是2016年的借款,故选项A正确,C、D错误。43.下列有关法与宗教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法与宗教几乎同时产生B.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和宗教教义融合在一起,互相渗透C.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已经彻底实行了政教分离D.社会主义法贯彻了马列主义关于“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答案:B,D解析:。考查法与宗教关系。44.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选项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可知,姚某属于红海公司的职工,红海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选项D正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45.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甲、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的行为,下列分析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甲、乙二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B.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和乙是共同犯罪D.甲不负刑事责任。乙构成妨害公务罪答案:A,B,C,D解析: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4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仲裁案件只能在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B.违背社会利益是中国法院在审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C.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时候,仅能审查程序性事项,不能审查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D.对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如果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涉外仲裁机构向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转交申请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除了专门性的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普通的仲裁机构也受理涉外仲裁案件,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即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B项正确,C项错误。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此外,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向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D项错误。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最终以仲裁裁决的作出而结束,地方公司未参加仲裁程序,但在裁决书作出后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关于该申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清B.法院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仲裁委的裁决C.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D.地方公司应当向写字楼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尽管《仲裁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但不能据此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曰起6个月内审结,然而《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显然适用的是另一种程序,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不包括适用法律错误,B项错误。仲裁庭可以在一方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裁决,C项错误。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D项错误。48.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送达。A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所以A错误。B项,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否则诉讼代理人就有权代为接收送达文书。所以B正确。C项,经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可以接受送达,所以C正确。D项,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行,公告期为3个月。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可同时使用,以最先送达者为准。所以D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新娘刘某因忙于进行婚礼,将小手包交给伴娘王某帮自己拿着。婚礼期间,小手包中手机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电话时发现手包中有一条金项链,便放进自己口袋,将小手包放在刘某卧室柜子上便离去。王某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侵占罪C.职务侵占罪D.无罪答案:A解析:伴娘王某是占有辅助人,小手包虽然与新娘刘某有一定距离,实际上仍在主人实力控制之内,小手包实际仍是主人刘某在占有,王某只是占有辅助人,而伴娘王某将该财物金项链脱离主人占有范围,放进自己口袋,变成自己占有,所以是盗窃罪,A项正确。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王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所盗窃之物也不是自己在占有。也不是侵占罪,因为王某并不是小手包的占有人,小手包实际仍是刘某在占有,BCD项错误。本题答案:A。50.下列哪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A.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B.以勋章的图形作为平面商标C.以“红新月”作为文字商标D.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禁用标志问题。《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故A正确。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B错误。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C错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故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51.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选项中,警察将乙送医途中,因车辆故障致使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最终造成死亡结果,这一异常因素的介入已导致甲的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A错误。B选项中,乙的行为不属于异常因素,不能中断甲行为与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B错误。C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错误。D选项中,乙的自杀行为属于异常因素,中断了甲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正确。应选D。52.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B.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C.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因此,应适用法国法律答案:C解析:依《收养法》,适用我国法与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C正确。53.北斗公司拖欠大笔税款,且该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恶化,税务机关对其责令限期缴纳,北斗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此时,税务机关得知南星公司长期拖欠北斗公司一笔货款,而北斗公司一直未向其索要,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B.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D.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答案:C,D解析:C、D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54.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调解的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在立案前不可以就纠纷进行调解B.法院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C.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进行调解D.法院可以在立案至判决作出前都可以进行调解答案:D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调解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55.职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错解析: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6.中国卖方向A国出口一批日用品,后这批日用品因A国另一当事人指控侵犯其在A国享有的商标权而遭到A国海关扣押,A国买方向中方提出索赔,中方可以下列哪项理由主张免责?()A、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C、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D、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答案:B解析: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本题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选B项。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黄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妻子谢某,与其子黄甲(19岁)关系也很僵。一天由于谢某外出有事忘了做饭,黄某便拿起锅铲追打谢某,黄甲见状过来拉黄某,不小心将黄某拉倒在地,结果黄某越发生气就转而用菜刀追砍黄甲并将黄甲的手砍伤,黄甲路过门口时情急随手拿起一根木棒朝黄某回击,结果击中黄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上。谢某怕黄某醒来更加凶狠报复,便拿起黄某手里的菜刀朝黄某的头部砍了十几刀。经查黄某在被黄甲击倒在地时,由于后脑磕到水泥地导致脑出血,就已经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黄甲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黄甲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黄甲属于正当防卫,谢某的行为为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黄甲属于正当防卫,谢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详解:黄甲针对黄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手段是合适的,而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用木棍随手回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黄某的死亡应为意外事件;谢某在黄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由于黄某已经死亡,所以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故意杀人罪(未遂)。58.关于检察建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提冉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D.人民法院审理因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但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除外答案:A,C解析:考查检察建议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413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15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1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20条的规定,D项错误。59.A市B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严某没有上诉,A市B县检察院没有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同年3月,被害人向A市检察院申诉。A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B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A:由B县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B:由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C:由A市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D:由B县检察院向B县法院提起抗诉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再审案件抗诉的提起。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应由A市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故正确答案为B项。60.甲为年满22周岁的青年工人,乙为年满15周岁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日乙之父正与甲聊天,甲问乙是否敢拿1块石头砸丙,乙便捡起1块石头向丙扔去,将丙砸伤,对此乙之父未予阻止,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损失,应由:()A.甲承担B.乙的监护人承担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因教唆行为而导致的共同侵权问题。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亊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甲的教唆下,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丙的损害,甲、乙之间形成共同侵权,但甲应承担主要的民亊责任,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借款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C.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D.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答案:D解析:选项D: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62.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63.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若甲厂应诉后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和乙公司有仲裁协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甲厂已经应诉,视为默认法院的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被排除B.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法院应当驳回乙公司的起诉C.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庭应当继续进行审理D.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B项正确。64.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循的规则有( )。A.代履行前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B.实施代履行应事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有关机构鉴证C.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行政机关必须自行代履行,不得委托第三人代履行E.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E解析:知识点:代履行。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选项A、E正确。实施代履行无需经过公证机关或者有关机构鉴证。所以选项B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D错误。65.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将财物从抽油烟机内拿出,塞入衣兜,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发现的,已经成立盗窃罪的既遂。李某在王某盗窃罪既遂后为王某掩饰、隐瞒赃物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对刘某使用暴力的行为,因为李某没有实施先前的盗窃行为,因而对李某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条款,如果李某给刘某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故B项正确。66.共用题干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答案:B,C,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67.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身自由【详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中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A选项正确。在宪法学理论上,生命权是重要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是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了规定。因此,生命权确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项表述错误。在狭义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包括了住宅权,住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D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重点是对于“宪法学”和《宪法》区别的把握,有些权利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生命权、环境权、迁徙自由等,但是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所以命题陷阱就设置在这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这要求考生对于宪法知识和条文的准确把握。68.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A.按公证遗嘱继承B.按口头遗嘱继承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9.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答案:A,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关于人民检察院之量刑建议的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无法律依据,所以错误。该意见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所以C项正确。该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据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70.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考点】危害结果【详解】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A选项中,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由于她们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或者缺乏正确的认识,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当然也就谈不到性的自主权,行为人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是对她们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故甲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A错误。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说认为,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用作犯罪工具,被丢失枪支造成他人伤亡,被丢失枪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本案中清洁工王某及时上交枪支,避免了严重结果的发生,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丙的拐骗行为尽管可能没有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但其对正常家庭关系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丁立即归还,因此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D正确。71.关于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该部分定金的效力B.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C.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D.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人民币为多少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首先,50万元的20%,即10万元的部分有定金的效力,乙应双倍返还,但剩余的5万元,应原款返还,一共需要返还的是25万元。B项中说明的主合同与定金合同成立的关系。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条件,是为成约定金。约定了成约定金的,如果不交付定金,原则上主合同不成立,但是,若主合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质,虽然主合同履行可以使得主合同生效,但是定金没有交付,定金合同不会因此生效,故B正确,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均可免除定金责任,C错误,当选。根据前述第12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需要先承担定金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若是不完全履行合同之情形,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D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甲向乙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乙履行了60万元,则违约部分占40%,计算定金责任时,用40%乘以20万元,所得数额8万元的部分双倍返还,即16万元,加上没有违约部分12万元原款返还,乙共需要返还28万元。7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诉讼模式在由传统的职权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并非完全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法官在庭审中仍发挥重大作用。选项B错误。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可知,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仍然存在控辩对抗。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双方的参加,并无审判方的介入。73.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A选项中刘某是起诉人,张某是有关公民,起诉人、有关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必须参加诉讼,A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件中并没有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描述是正确的,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首先应当适用合议制,不能是独任制,其次,合议庭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D选项中所有特别程序案件均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也不得提起再审,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74.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定金条款合法有效,甲应支付其100万元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责任C.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超过40万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乙有权主张甲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D.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但乙仅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40万元,另返还其余的30万元答案:D75.下列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是( )。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B.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弥补C.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可转增为公司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比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76.下列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陈某是某央企的总经理,其好友找到他声称自己的妻子需要做手术尚缺10万元,让其帮忙从企业中挪点钱救急。陈心想救人要紧,于是将单位公款挪给其使用。其友将该款用于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因营利其好友将款项如数归还,并谎称其已经得到其他的资助,陈某构成挪用公款罪B.某国有单位领导谢某指使会计郭某将本单位购买的15万元国库券借给他人用于在银行质押贷款,担保期为5个月,质押期满,国库券被收回单位,谢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杨某见其弟被逼债无法偿还而四处躲藏,遂从自己所保管的银行库款中取出5万元帮弟弟将赌债还上。为应付10日后的检查,杨某从其朋友处将款项筹来还上,杨某构成挪用公款罪D.国有公司总经理张某见其弟弟失业在家,甚为失落,于是给其30万元让其做点小生意,其弟问钱从哪来,张某说公家的,你放心用吧,赚了钱还给我就行,其弟与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答案:B,C解析:B、C考点:挪用公款罪讲解:关于A项。陈某不知其好友款项的具体用途,因此属于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款行为,因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能成立该罪。故A项错误。关于B项。国库券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且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时间,应成立挪用公款罪。故B项正确。关于C项。杨某明知款项用于归还赌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构成挪用公款罪。故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张某的弟弟并不构成共犯。故D项错误。77.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如何处理?()A.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B.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C.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D.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作出补充侦査的处理答案:B,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由此可知,答案为B、C。78.下述哪些情形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用地?()A.某县小黑河自然村欲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加工奶制品B.大黑河村村委会欲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当地一家外资企业兴办联营企业生产电子产品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后桃花村村民王二蛋欲给儿子盖房子娶媳妇D.大青山镇欲在前桃花村兴建敬老院,用于全镇70岁以上老人居住生活答案:A,B,C,D解析:。《土地管理法》笫60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A、B均可。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D正确。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C正确。79.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船舶所有权。A、B项:《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船舶物权设立、变更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船舶可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故C项错误。D项:《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船舶所有权符合《继承法》中个人财产的规定,可以由自然人继承。故D项错误。80.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详解】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主要有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等类型。所谓纠问式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予以追究,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刑事诉讼类型;所谓混合式诉讼是指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的诉讼类型。职权主义诉讼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类型。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强调控辩双方对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的诉讼类型。由题干内容“法官消极”、“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表述可知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类型,故本题选B。8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甲、乙两公司4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争议,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由_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B:当事人未申请不开庭审理,而仲裁庭只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C:仲裁庭裁定实行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款40万元D:仲裁庭作出口头裁决,当事人当庭履行后,不再制作裁决书答案:A,B解析:由于本案标的额小于50万元,因此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仲裁庭自行决定审理方式。因此AB两项是正确答案,C项考查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没有权利自己采取保全措施,而必须通过法院来进行,所以错误。仲裁中必须制作书面裁决书,因此D项错误。与通常的仲裁程序相比较,贸仲的简易程序有这样几个特点:(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在贸仲仲裁的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负责审理。(3)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82.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答案:A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D)【考点】级别管辖【详解】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中尽管被告人之一是外国人,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是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规定,该种犯罪也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所以A正确,选项B、C、D均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8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决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特定的时期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A.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B.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C.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D.对被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事项的规定问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决定给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进行上述限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进行社区矫正。8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哪些说法错误?()A.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无效B.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C.国家铁路局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D.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只要被处罚人提出申请,该行政拘留即应暂缓执行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违反法定程序的效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处罚管辖、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讲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A项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是正确的。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是可撤销的行政许可,而非无效,故A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无效表述错误,应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说法正确。但是,《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据此,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可权,国务院无直接决定权,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说法错误。B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但书”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规定,故C项错误,应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根据该条,D项显然错误,应选。85.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无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B:无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C: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D: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A项“6个月”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B项“3个月”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8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C项“由本院院长批准”说法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4条,行政诉讼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据此,D项正确。@##8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是、()A、《世界人权宣言》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C、《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D、《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答案:A解析: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项表述正确。所谓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者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理解显然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表述正确。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结合第2款的规定来解释第1款,显然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故C项表述正确。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但该位阶关系是初步的,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法律人在推翻时,必须要充分地论证,提供更强的理由。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88.共用题干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监狱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AB)【考点】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和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应由监狱执行刑罚,故AB正确。李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在3个月以上,应由监狱执行刑罚,故C正确。周某被判处管制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故D不正确。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答案为B,此题应没有正确答案)【考点】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B项表述不完整,本题无答案。【考点】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两人刑罚中既有需要法院执行的,也有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故正确答案为AD。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由监狱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故BC不正确。89.共用题干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甲国公民帕克在乙国投资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了投资保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乙国并未拒绝帕克的汇兑申请,而只是消极拖延则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围B、乙国应当是发展中国家C、如发生在乙国邻国的战争影响了帕克在乙国投资的正常营运,也属于战争内乱险承保的范畴D、乙国政府对帕克的违约属于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畴答案:B,C,D解析:【考点】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详解】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中国属于发射国,故对于“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选项C正确。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甲国和乙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对碎片造成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选项D正确。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故选项A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题干中甲公司虽为非政府实体,但其因发射造成的损害,甲国应承担国际责任,选项B错误。【考点】自然人的住所【详解】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这个定义反映了住所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从主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久住的意思;从客观上讲,当事人在某一地有居住的事实。只有这两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当事人的住所。在此题中,罗伯逊的原始住所是甲国,乙国、丙国和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也都是其住所。由于其有多个住所,产生了住所的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涉及丙国的纠纷,丙国的住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故应确定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选项C正确,ABD错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详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宗旨是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因此乙国必然是发展中国家,选项B正确。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军事行动或内乱如果毁灭、损害或破坏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干扰了投资项目的营运,即使其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境外,仍可视其在东道国境内发生而具有被担保的资格。选项C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乙国政府违约也应属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围,选项D正确。货币汇兑险针对的是东道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或消极限制,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消极限制货币汇兑,是指东道国在投保人提出兑换或转移的90天内未作行为,或者在担保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行为的情况。乙国政府虽未拒绝帕克汇兑申请,但消极拖延应属违约,选项A错误。90.下列有关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自由设立出版社、出版刊物的权利B、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属于公民政治自由的内容C、我国对出版物的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都由国家承担检查、监督的职责D、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列出了十类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范围的出版物,这属于对公民政治自由的限制,超越了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构成违宪行为答案:B解析: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看法。出版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范畴。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对出版物的审查,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事前审查主要由出版单位承担,国家一般不予干涉。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2001年通过,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列出了10类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范围的出版物,这是在宪法范围内为执行宪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非对公民政治自由的限制,故D项错误。91.下列情况属于或者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A.被诉消防局将罚款5000元改为责令限期整改B.被诉公安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C.被诉环保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D.被诉工商局将被诉处罚决定中的出售黄色书刊5万册更正为5000册答案:A,C,D解析:【考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请根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设甲、乙均欲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以丙为被告B.乙应以丁为被告C.甲可以丁为被告D.乙以丙、丁为被告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中存在两个代位权诉讼,而非一个代位权诉讼。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非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甲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丙为被告。乙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丁为被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不能延伸到次次债务人,故甲不能以丁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至于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不能以丙、丁为被告,因为丙为乙的债务人,只有丁为乙的次债务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93.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钦定大清商律》不包括《破产律》。选项B错误,清廷制定商律不能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选项C正确,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选项D错误,《大清律例》不属于清末修律成果。94.前进公司与德尔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进公司拟将该批货物转运。前进公司收到德尔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前进公司需要验货。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前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前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如果前进公司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德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检验。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的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D正确。依第39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C正确。95.依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基于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因,国家可以对货物贸易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A.禁止进口B.禁止出口C.限制进口D.限制出口答案:C解析:。《对外贸易法》第16条。96.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答案:A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必然联系,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需要单独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不能附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获得,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下列有关宋代刑罚的说法正确的有、A、刺配是古代劓刑的复活B、刺配是刑罚制度的又一进步,对宋代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C、凌迟始于五代的西辽D、至南宋,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答案:C,D解析:关于宋代刑罚的变化,首先要记住“折杖法”。“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即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和脊杖。刺配作为宋代的配役刑,刺是刺字,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劓是割鼻子;刺配对后世的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次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98.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以及国际习惯,下列哪些行为需要一国承担国际法律责任?()A、甲国某省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时超越权限作出的侵害乙国国家主权的行为B、某政府在紧急情况下违反该国承担的条约义务所为的行为C、甲国与乙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在该条约生效后,甲国边境巡逻士兵在巡逻时发现界碑倒塌,遂擅自将界碑向乙国领土移动近500米D、乙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访问甲国期间,以私人身份与该国叛乱组织接触,并承诺支持该组织的叛乱活动答案:A,C,D解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条约规范,国家责任的承担还属于国家习惯法规则。《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对于国家责任的构成以及例外情况做了规定,国家责任由国家不当行为引起,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须可归因于国家,二是国家的该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以及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且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另外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应的责任。A项甲国地方政府官员的职权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其超越权限进行的行为同样可归因于国家,因此需由甲国承担国家责任。C项属于代表该国行事的士兵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责任的情况,应由甲国承担国家责任。D项属于该国国家元首在国外进行的违反国际法的私人行为,由于国家元首的特殊地位,应由该国承担法律责任。某些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本应构成国家不当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不当性可以被排除,一般包括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偶然事故以及危难或紧急状态。B项属于该国在紧急状态下违反国家义务的情况,因此排除了该国国家行为的不当性,不承担国家责任。因此,A、C、D项当选。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解析:【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免除【详解】第①事例中,李某搭车,张某驾车,虽无民事法律关系合意,不成立合同关系,但张某负有对李某的安全保护义务,如违背此义务,成立侵权责任,因此A项观点不成立。第②事例中,雪崩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唐某与王某及登山组织中的其他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均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这一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均有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③事例中,吴某虽有完全意识能力,但打赌行为系民法上的戏谑行为,不成立合同关系,打赌人之间亦负有相互间的安全保护义务,违背此义务者,成立侵权责任。第④事例中,何某召集饮酒,其对开车来的何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令其不得喝酒或者醉酒后不得驾车。③④两个事例其实不能完全排除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因而B项最为妥当,当选。100.根据刑法规定,下列选项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A.拐卖妇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D.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的定罪问题。拐卖妇女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死亡的,是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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