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法院系统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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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湘潭市法院系统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电子合同中的要约,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乙公司有多套数据电文系统并指定A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甲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该数据电文进入乙公司的B系统中,要约不生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随即后悔,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要约撤回方有效C:甲公司要撤回发给乙公司的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到达乙公司时,乙公司尚未发出承诺通知即可D:乙公司未明确规定其多套系统中由哪一个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甲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进入乙公司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就是该要约的生效时间答案:A,B,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所以正确的答案是A、B、D三项。C项的错误在于,依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只有当甲公司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2.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甲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当提供担保B.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供担保C.应当提供相当工清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D.应当提供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的担保答案:A,C解析:考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52条第2款、《财产保全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故C项正确,D项错误。3.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本案的工作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D.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3日内答案:C解析:。考査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由《民事诉讼法》第47条可知,A项错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的时间,D项错误。4.某企业欠缴税款100万元。某市国税局海淀分局发现该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协商,海淀分局与该企业达成在两年内分六期履行的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B:该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C:该协议对该企业具有约束力D:海淀分局在任何情形下均可单方解除该协议答案:C解析: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关键看行政机关这一方在合同中是否行使公权力或履行公职责。本题中,海淀分局所签协议,其仍在履行征税职责,故属于行政合同,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分阶段履行的执行协议,是行政强制法允许的,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即执行协议对行政机关和义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甲国人特里斯定居乙国,因感情纠纷在丙国的网络上发表文章,泄露前女友乙国人蒂纳的个人隐私,给后者造成不良影响,蒂纳在中国定居,因而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特里斯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排除适用下列何种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丙国法D.中国法答案:A,B,C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被侵权人蒂纳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排除适用上述甲、乙、丙国法。所双选ABC。6.★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兼任其他职务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据其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检察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C.检察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D.检察官不得兼任律师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7.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公民甲某认为被告的不作为侵害其财产权,该行为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B.公民乙和丙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机关提出今年结婚指标已经没有了,要求他们明年再结婚,乙和丙都提起诉讼的C.公民丁因生活困难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生活补助,有关部门拒发生活补助,丁不服,提起诉讼的D.某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某资质证书,该部门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由于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原告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答案:A,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8.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B,C,D解析:甲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6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甲的销售金额边到180万元,其行为也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从一重处罚。9.下列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B.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C.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解析:【解析】AB。《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AB项正确,CD项错误。10.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义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B、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答案:A解析:按不同的标准,法律规则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规则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按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选项A规定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的活动,规定了其义务,因此是义务性规则。选项B并没有强制中小型企业必须从事某种活动,而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从事某种活动,因此属于任意性规则。选项C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某种活动,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属于禁止性规则而非要求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命令性规则。选项D属于委任性规则,即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需要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不是准用性规则。11.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12.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答案:A,B,C,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13.A公司委托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B公司在责任期间对下列哪些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A.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A公司在商业上的经济损失B.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C.船舶在正常航线上发生意外致使货物灭失D.船舶航行中为救助他船而使货物部分损毁答案:B,C,D解析:。B海运公司为承运人,对于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相对的过失责任原则,即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即承运人在有过失情况下仍可免除责任,除此之外的责任皆为过失责任。与此原则相对应,《海商法》第5l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选项A的过失迟延交货未包括在内,实际上,选项A构成了承运人的迟延交货责任。根据《海商法》第57条规定,迟廷交货的赔偿责任原则上以运费为限,而不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A不能入选。14.乐乐玩具厂是张乐举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的有:()A.张乐决定解散B.张乐车祸死亡,又无继承人C.张乐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D.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5.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问题: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张来加以确定:原告主张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机动车未办理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为王某从事中巴车运营的被挂靠单位,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2.王某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强制保险费用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通道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李某受伤状况、治疗状况、误工状况、请他人护理状况等事实,由李某承担证明责任。理由:诉讼中,在通常情况下,谁主张事实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由谁来承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本案上述事实,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形,因此由相对应的事实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当然具有证明力。理由:在诉讼中,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以及法院是否确信该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予以判断,即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后确定。4.李某可以向F省N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因为,根据民诉司法解释,再审案件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本案不存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理由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因为受理并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再审请求不予受理;且该请求也不属于可以另行起诉的情形,再审法院也不可告知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1)可以适用风险代理,但风险代理收费按规定不得高于30%;(2)甲律所张律师担任李某申诉代理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50条第(七)项规定;(3)李某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理由如前),律师应指出未能指出,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及勤勉尽责的要求。16.为了完成中韩合作美容机构的国作,韩国人朴贞兰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朴贞兰是韩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朴贞兰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朴贞兰征税,则韩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朴贞兰征税D.朴贞兰因半年多在中国,韩国不能对其征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A错,B正确,朴贞兰的劳务所得属于个人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得的收入,因其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183天的免税期源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超过了183天,中国有权对其征税。CD错,朴贞兰的国籍国如认定其为该国的纳税居民身份,则可以对他在全球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甲镇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本镇经济发展下发了整顿本镇的企业、取缔非法经营企业的通知。之后,便下令关了乙开的印刷厂。请问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甲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的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B.乙可以在对下令关掉乙印刷厂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甲镇下发通知的行为提出审查请求C.乙可以对甲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通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乙可以对下令关闭乙印刷厂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故为抽象行政行为。A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只有一并提出,故C的说法错误。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附带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8的说法正确。下令关闭乙的印刷厂的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的说法正确。18.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B:在行政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的答案:C解析:【考点】伪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且犯罪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因此,ABD选项错误。19.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理解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其认可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B.法的实施,并不需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手段来保证C.法通常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D.法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答案:B解析:法的特征包括: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可见,选项ACD都符合法的特征的表达。  而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20.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A项,“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本题中提示的时间为2010年,据此只能适用1997年的刑法规定,即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时才成立盗窃罪。此外,本题中,并未提及甲具有入户盗窃的故意。甲误以为所盗玉坠是不值钱的仿制品,对“数额较大”缺乏认识之时,甲不存在盗窃犯罪故意,故甲欠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故A项正确。B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甲之前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对于甲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无法包含在盗窃罪的评价之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B项正确。C项,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时,采取了诈骗的方法,使丙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交付3万元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诈骗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元,客观上骗取3万元,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犯罪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故D项错误。21.下列关于刑罚权,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理解,正确的有:A.我国的法院无权行使刑罚权B.犯罪人具有免除处罚情节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因并没有适用刑罚,所以人民法院没有行使刑罚权、C.在量刑权和行刑权中,量刑权是刑罚权的核心D.量刑权又可称为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答案: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实际考查的是行刑权。行刑权是指执行刑罚的权力,我国大部分刑罚由监狱执行,少数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拘役等少数刑罚的执行。因此,法院可以行使部分刑罚权,A选项错误。量刑权是指刑罚裁量权,是指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刑罚的种类与强度的权力。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免除刑罚,是行使决定不判处刑罚的权力,这是量刑权的体现,也属于行使刑罚权,因此B选项错误。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有机组合,构成刑事审判权。因此D选项错误。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三项权力并非相互独立、性质不同的几种刑罚权,而是刑罚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罚权的整体。其中制刑权即刑罚立法的设定权,是刑罚权的基础,而其他刑罚权则是制刑权的归宿。而在量刑权和行刑权中,量刑权是刑罚权的核心内容。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22.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详解】刑法理论上,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虽然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两个事实”都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对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A对象当作B对象加以侵害的情形。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则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想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本案中,由于甲误以为乙哥哥为乙而杀之,虽然存在着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其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范围,因此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根据前述定义,甲误把乙哥哥当作乙加以侵害的情形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因此选项BD都是错误的。对于本案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只是这两种学说的理由不一样,因此选项AC都是错误的。法定符合说认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乙或乙的哥哥;只要行为入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符合说,对象错误并不重要;甲在行为当时想杀的是“那个人”,而事实上也杀了“那个人”,因而属于具体的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23.在某受贿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要求法院将刑讯逼供的供述予以排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辩护律师李某申请排除刑讯所得的供述,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B.若法院决定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检察院可以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C.若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王某的供述的合法性,检察院应当提请法院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D.对于经过法庭审理,不能排除王某的供述是刑讯逼供而获得,对该供述可以排除答案:A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项正确,应选。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B选项检察院应当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而不是“可以”,故B选项错误。C选项检察院是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定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选项错误。24.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甲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甲认为该行为属于乱收费,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甲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甲可以直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复议审查C.甲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甲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E.甲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题中征收过路费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对此案的情况,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为复议前置。所以选项A、D正确,选项E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对“行政规定”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要求审查,但是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25.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26.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2015年)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对重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制度。《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以A、B项正确,C、D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B。2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某大学教授在2007年6月份的下列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A、工资5000元B、在外兼课取得报酬6000元C、出版教材一部,获稿酬1.2万元D、被评为优秀教师,获奖金5000元答案:A,B,C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ABC三项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司法的应然功能,除法院组织法对司法职能的规定外,我们通常所说的“定纷止争”、“惩奸除恶”、“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等,都属于人们对司法功能的应然期待和理想要求。而司法的实然功能是司法实际上能够发挥的功能。由此可知,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也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实然功能。选项B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9.下列有关宪法的指引作用的表述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宪法指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B.宪法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C.宪法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D.宪法的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答案:A,B,C,D解析:。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指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第二,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第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第四,宪法是民主的法律化,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30.★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近年来不断生产和进口进攻性武器,以增强其武装力量。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同另一邻国丙国协商,通过其领土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丙国同意。甲国于是在丙国境内向甲国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判断正确的是下列哪些项?()A.甲乙丙三国的行为均构成侵略B.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C.只有甲丙两国行为涉嫌构成侵略D.乙丙两国行为合法答案:B,C解析:。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丙国的行为属于“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因此甲丙两国的行为都构成侵略。BC正确。31.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翰扬公司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享有别除权,但该别除权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行使,而不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即可行使。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据此可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其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可知,茹洁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32.下列关于诉的类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段某请求确认妻子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确认之诉B.陈某代儿子小陈起诉前妻张某要求将小陈的抚养费从每月500元增加到每月i000元是给付之诉C.刘某起诉妻子李某要求离婚是变更之诉D.马某、罗某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是确认之诉答案:A,B,D解析:考察诉的种类。A项表述错误,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B项错误,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对抚养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为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C项正确,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是消灭现存的婚姻关系,为变更之诉:D项错误,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为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问题。本题A、B、D项当选。3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A.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C.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ih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该规定与民事诉讼不同)。但是,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4.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哪些权利?()A.查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所有涉及该行政行为案件的材料B.撤回行政复议申请C.提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D.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A选项称被申请人能查阅所有有关材料是错误的,D项正确。至于选项BC,则是申请人的当然权利。35.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解析:“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故A正确。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B项正确,而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故D项正确。36.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37.2006年5月2日,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住宿,拒不出示身份证件,与旅社工作人员争吵并强行住入该旅社。该郊区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D:吴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A项正确,应选。根据该法第100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C正确,应选。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不选。38.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故A、B项正确。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故C项“实质审查”字眼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18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据此,D项前半段正确,后半段错误,行政起诉也实行立案登记制。39.按照中国民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包括本数的有( )。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上”B.“以下”C.“以内”D.“以外”E.“不满”答案:A,B,C解析:知识点:期间和期日。中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超过”“以外”则不包括本数。40.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答案:A,B,C,D解析: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禁止律师做虚假承诺,因此B项当选。律师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因此A当选。根据该规范第88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因此C当选。D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显然属于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4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无需载明(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D.当事人的意见答案:D解析: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识点: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42.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描述的是下列哪部法典?A、《唐律疏议》B、《唐六典》C、《宋刑统》D、《大明律》答案:B解析: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43.共用题干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答案:C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44.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B解析:【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详解】《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可见,以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作为处理监护问题的一般原则,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法。因此,选项B正确,其他选项错误。45.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不可以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以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答案:B解析:A选项,汽车作为动产可以质押,《物权法》208条规定。B选项,《物权法》180条规定,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C选项,《物权法》212条规定,质权自出租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D选项,《物权法》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6.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支付令自行失效:()A.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B.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D.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2条的规定,AB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D项错误。47.★★设立于明代的廷杖制度,具体执行廷杖击杖责打的是、()A.司礼监宦官B.兵部官员C.刑部官员D.锦衣卫人员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刑罚制度。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犯过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代则成常刑;所以,廷杖制度的创设应是在明代。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48.2003年某省政府为实施省人大的地方性规定出台一部规章,2006年省人大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但未对该规章废止与否作出规定。2008年某省行政机关依据该规章对甲作出处罚。甲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不应适用该规章。关于法院是否应适用该规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因地方性法规已修改,规章失效,不予适用B.因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未明确废止该规章,应予适用C.如规章与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予适用D.如因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规章丧失依据不能单独实施的,不予适用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49.某县政府发布决定,外地啤酒企业不得在本地销售的啤酒,违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文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该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B.该决定抽象行政行为C.对该决定某一外地企业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该决定是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行为性质及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本题中县政府发布的决定,不是无强制力的意见、建议,内含有行政处罚内容,不是行政指导。同时,该决定针对外地不特定企业,可以反复适用,当属抽象行政行为。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随带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为选非题。50.甲百货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1份服装加工合同,由甲方负责提供样品,乙方提供面料并根据样品进行加工,4月10日交货。4月8日,乙服装厂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陷于破产。请问,该批加工的服装能否作为破产财产?()A.能,因为乙享有所有权B.能,但甲对其享有别除权C.不能,因为甲享有所有权D.该批服装的一半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因为甲乙共有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分问题。承揽人自己提供面料并进行加工,虽然存在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争议,但从总体来看,视为买卖合同更为妥当。既为买卖合同,在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51.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公安机关在预审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翻供、狡辩,对审讯进行了全程录像。后来被告人果然在审判中翻供,说当初在公安机关承认有罪,是因为审讯中被刑讯逼供而违心认罪。公安机关为反驳被告人而将审讯时的录像带交给了法庭,在该种情况下,该录像带是:()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答案:D解析:。审讯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手段将被告人的供述固定下来,虽然再现了讯问时的情况,但主要是用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只不过是通过视听来表现的,其内容本质上仍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故选D。53.信用卡持卡人甲某,超过信用卡规定限额5万元进行透支,利用所得进行挥霍,发卡银行再三催促向其收款,甲某置之不理。经查,甲某现无力偿还,其行为构成:()A:盗窃罪B:金融诈骗罪C:招摇撞骗罪D:信用卡诈骗罪答案:D解析:【考点】信用卡诈骗罪。详解: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甲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54.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土地使用者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方能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B.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C.原则上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D.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在房地产上设定抵押的,不需经批准答案:B解析:考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则。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所以AC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房屋,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的,须经批准。所以D选项不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行为,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故本题中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故甲也不承担票据责任,A项表述正确。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丁应承担票据责任。56.甲国某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加西亚等四人劫持,后乙国将加西亚等四人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甲、乙两国均为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之间并无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国无义务将加西亚等四人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加西亚等四人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加西亚等四人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正确,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57.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答案:A,B,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将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只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一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58.在下列情形中,应该以数罪并罚处理的选项有:()A.甲在拐卖妇女乙的过程中,又强奸了乙B.李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魏某后,强行和魏某发生了性关系C.赖某在走私货物的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缉私D.林某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又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318条的规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59.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C.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D.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答案:A,B,D解析:ABD。《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根据该条可知,AB项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根据该条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ABD。60.甲与乙积怨已久,甲写了一篇文章披露乙曾经被包养的文章,发到丙网站上。乙上网发现此文章后通知丙删除此文章。但是,丙断然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甲所写是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由于文章为甲所写,因此,应当由甲独自承担侵权责任C.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按份责任D.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所谓隐私权,是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本题中,乙对曾经被包养的事实不愿公开,而甲撰写文章并且发布到网上,因此,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据此,A项错误D《侵杈责任法》第祐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新增加的内容。本题中,乙通知丙删除文章,而丙断然拒绝,因此,对于损害所扩大的部分,应当由甲与丙承担连带责任。据此,B项和C项错误,D项正确。61.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2.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4.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企业破产法》第35条、《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6.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62.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了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院具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因为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约定不明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管辖权依然归法院享有。63.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64.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答案:A,B解析:共有物租赁后,出租人仍对该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对共有物可设置抵押,但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其对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应支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65.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答案:C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66.李某因强奸罪在甲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其越狱而逃,后来在乙地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办理逮捕手续B.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也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即使其行为又该逮捕的,也不须办理逮捕手续D.如果李某在脱逃期间其服刑期届满,即使其做新案又符合逮捕条件,也不须办理逮捕手续答案:A,C解析:。这是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是否需要办理逮捕手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劳改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羁押劳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执行。当时没有査明犯罪人系脱逃的劳改犯,其所犯罪行又应该逮捕的,可依法办理逮捕手续,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67.下列选项中那些不属于我国先行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内容?A.国旗、国徽、国歌、首都B.国家的基本国策C.国家的根本任务D.历史发展的叙述答案:A68.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A: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作的无罪辩解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C:被害人关于刘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陈述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答案:A,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和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属于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以是间接证据。69.甲、乙、丙、丁等1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条约在甲、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生效B、甲国提出保留后,即受保留的约束,不得撤销C、该项保留会影响条约在其他当事国之间的效力D、甲国的保留未得到丙国的同意,则该条约在两国之间必然不生效力答案:A解析:A对,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错,保留是一种单方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C错,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之间,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错,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70.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47条:一是持股50%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买卖的后果是收益归入公司;二是证券包销情况的例外;三是公司董事会对此负有义务;四是董事会对公司的连带赔偿义务。由于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仍持有新奇公司6000万股股权,超过了持股5%的规定(本题题干信息中显示新奇公司股本总额为4亿元,但缺少发行价格信息。我们只能假定为每股1元,否则本题无解)。因此碧海公司在买入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后又在6个月内卖出,属于《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碧海公司虽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得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71.以下案件中,确定当事人正确的是:()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雇乙为自己的果园挖渠灌溉,乙不慎将邻近的丙家菜地的蓄水池挖开,丙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b.乙报社刊登甲投稿的照片1幅,丙以照片侵犯自己肖像权为由,以乙报社为被告,诉至法院c.甲公司因乙国企欠款久拖不还而诉至法院,二审期间,乙企业未经清算即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法院将该上级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d.丁未同自己所在的甲公司解除聘用合同即接受乙公司的聘请,甲公司起诉丁,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答案:B72.关于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B.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授权作出行政处罚C.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D.内部行政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内部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73.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抽逃出资的认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74.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B.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C.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D.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可知,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而非中止执行)。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可知,乙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应当恢复执行。75.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乙公司仅发出报价单,尚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不构成侵权B: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即使没有提供样品,也尚未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C: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即使尚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D: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答案:A,D解析:依《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对商标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第1种情况,即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生产商品则未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批量生产了商品,则肯定使用了注册商标,构成侵权。76.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答案:A,B,D解析:【考点】专属经济区制度【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书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定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可见,选项ABD正确。由于甲乙两国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未签订其他协议,故沿海国不得对船员实施监禁行为,选项C错误。77.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选项D不属于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培训属于公务员的权利。7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因此B项是错误的;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79.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副食商店的店主甲亲眼目睹了乙醉酒后打伤人的行为,在乙气势汹汹来买酒,并声称“要干点惊天动地的大事”时,仍然应乙的要求将高度白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买的白酒,在副食商店门口残忍地将一行人杀死。尽管副食店店主曱卖酒给乙,但仍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甲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而盗墓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甲为逃避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房主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盗掘古墓葬罪,应数罪并罚行为人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乙的头部,甲明知不立即救助乙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但未予救助独自离去,乙被砸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数罪并罚行为人甲交通肇事后,因担心受到法律处罚直接逃走,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关于A项。虽然副食店店主甲把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该酒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店主甲卖酒的行为并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甲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正确,不当选。关于B、C、D项,涉及的考点是“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对此,应分两种情况: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故意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D中的交通肇事罪即是此例,应当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B中的盗掘古墓葬罪和选项C中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即是此例,应数罪并罚,故B项和C项正确,不当选。80.关于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B.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C.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限制D.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所有的法律权利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C选项错误。宪法作为根本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公民的所有的法律权利进行规定,宪法规定的只能是一些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因此,D选项错误。81.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有权决定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B.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常设权力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C.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分析成员的贸易政策,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D.总干事和秘书处在履行职责时,可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组织机构。A对,部长级会议有权决定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B正确,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常设权力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C错在后半句,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与总理事会实际上是同一个机构,只不过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分别召开会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总理事会都向最高权力机构____部长级会议报告工作。因此,说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是错误的。D错,总干事和秘书处是国际性质的,不代表其本国。8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甲公司按照货物买卖合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相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有效B:保证期间条款无效C: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D: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A,B,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即保证期间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ABC选项正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华某和杨某为夫妻,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审理判决两人离婚。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华某对财产分割问题表示不服,在收到判决书30日后提起上诉B.杨某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后与柳某领取结婚证C.如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同时对一审裁判作出处理,即应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判D.由于丽人期盼尽快组成新家庭,华某对杨某表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上午共同上诉并于当日下午共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生效答案:A,B,C,D解析:考查二审撤回上诉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4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后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视为没有上诉,如果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D项错误。84.厦门雅宝公司于1997年申请注册了“雅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1999年,今点万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雅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雅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雅宝拍卖公司。为此,厦门雅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厦门雅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B.厦门雅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C.雅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D.雅宝拍卖公司无须赔礼道歉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根据上述法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题中,今点万维公司虽然申请了“雅宝”服务商标,与厦门雅宝公司注册的“雅宝”文字商标相同,但今点万维公司所用的商品为商标分类第35类服务商标范围,与厦门雅宝公司的商标类别为第38类不同,故不构成侵权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CD。85.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告判决、裁定前提出D.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问题,比较简单。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2条。86.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从具体方面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C.宪法对行为只是从总体上作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为一般法律的具体评价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和依据D.宪法实施不可能单纯是宪法本身或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答案:B解析:考查宪法实施的特征。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在具体规定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而且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因此,B选项错误。87.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答案:B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起诉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详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死亡,李某的妻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李某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选项错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选项错误。且此时增加了一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陷阱】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并非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88.下列各项担保行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A.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答案:A,B,C,D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89.某人民法院需要任免法官,根据《法官法》,下列哪种情况的人不得担任法官?()A.某曱,曾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3年,后因工作态度不好被解聘B.某乙,系某知名大学法学教授,发表了不少高水平的文章C.某丙,在检察机关工作,因参与姥博被开除工作,至今已满4年D.某丁,在法院担任书记员5年,去年因车祸导致一只腿伤残,走路略为不便答案:C解析:考点: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讲解:根据《法官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C选项某丙曾被开除公职,不能担任法官,应选;ABD选项均符合法官的条件,不符合题意,不选。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甲为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46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可以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销售第146条所列产品,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91.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调整的,必须报全国人大讨论决定C.备案审查制度只能审查宪法和法律D.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答案:D解析:考查法治工作基本格局。A选项错误,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B选项错误,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C选项错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9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93.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下列事项中哪些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A.合营企业解散B.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C.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D.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答案:A,B,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94.东星公司新建的化工生产线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A、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B、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开始生产线的试运行C、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答案:B,C解析:【考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不属于矿山井下作业,故不违反法律;B项行为违反《劳动法》第53条2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C项违反《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可见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在试运行之前就要对相关生产人员进行体检,而是要求进行定期体检,故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95.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答案:A解析:。本题的难点在C项,乍看起来,甲起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乙抚养二人之子,可以履行,符合给付之诉特征,但深入研究可发现,本案的诉是关于抚养权的诉,即监护权之诉。而监护权之诉既可能是确权之诉也可能是变更之诉,本题中由于孩子本来由甲抚养,甲应当是法定的监护人,因而甲请求孩子归其前妻抚养实质是请求变更监护人,属变更之诉。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A项,依《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成员国对缔约国举办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会展出的商品给予临时保护,A正确:B项,ICSID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之一是争端双方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B正确:C项,ICSID审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C说法过于绝对,错误;D项,ICSID裁决具有终局性,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D错误。97.根据《刑法》规定,下列罪犯中,可以宣告缓刑的是( )。A.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且已满75周岁的罪犯C.累犯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缓刑。(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所以选项C、D错误。98.居住在上海市浦东区的老王过世后留有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一套。老王的儿子王大和王二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后王大向上海市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在浦东区法院向王二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王二认为此案在静安区法院审理对自己更为有利,于是向静安区的法院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静安区法院接到诉状后进行了立案、则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由甲浦东区人民法院管辖B.应当由甲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C.浦东区和静安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D.应当由两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此案的管辖权,在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和共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结合本题案情,浦东区法院和静安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由于浦东区法院最先立案,因此由浦东区法院进行管辖,故本题答案为BCD。99.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个月,即行公布。A.3B.6C.12D.18答案:D解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10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B.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C.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D.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即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因此,并非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刑法》中的职业禁止期限为3年至5年,但是并非任何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故D项错误,不当选。2.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C: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D: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答案:A,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应选A。B项没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依据行政法的法理,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其他选项无法律依据,故不选。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亊务由乙、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4.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C.《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D.《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答案:C,D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正确答案为C、D。5.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C,D解析: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均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案中,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对被害人死亡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支配力,均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疑问。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A:县公安局颁发居民身份证B:县卫生局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C:市质量监督局对优质产品的推荐D:县人民政府给陈某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答案:B,C解析:A项,公安局颁发身份证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B项,卫生局只是进行调查,调查行为本身也不存在对事故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意思表示,因此仅是事实行为。C项中的推荐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事实。选项D也属于行政确认。7.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答案:A,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是:自愿、便民、快捷、经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最直接的就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故选项A、C应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1)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①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2)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3)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小额速裁”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相关,故排除选项B、D。8.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A.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C.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D.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选项C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宪法判例答案:A,B,C解析:我国宪法的渊源包括了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因此,A、B、C三项都对。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并不是法的渊源,因此,在我国宪法判例并不是宪法的渊源。10.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由于车祸成为植物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当然退伙B:如果乙丙都同意,甲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C:乙丙可以将甲除名D:甲的监护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B选项正确。11.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任免检察官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C,D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详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人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这事实上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管理职权的具体体现,所以A项是正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包括了“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的权力,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香港的司法体制中并不存在检察院,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丧资格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此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香港司法体制和澳门司法体制的比较考察:在香港司法机关仅是指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具体包括了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香港并没有“检察院”的机构设置;而在澳门司法机关既包括了法院,也有检察院,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包括了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1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B.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D.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答案:A,B,D解析: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据此可知,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原告人承担举证责任。1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较大的花园公寓项目,作为发包人,甲公司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了乙企业,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就相关合同效力及工程价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B.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C.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D.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能主张工程价款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题中,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选项C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那么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选项D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且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得主张工程价款。14.★★内地法院受理的一涉港民事案件需要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当事人送达文书,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该香港人赴深圳出差时,法院应通过髙院向该人送达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2009年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C.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D解析:。A错,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B错,1998年的规定并没有被废除,依新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送达。C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而不是“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对,依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釆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15.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单位既可能是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以单位为主体的过失犯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无法形成共同故意,因此不能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根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如《刑法》第396条、第137条及第161条的规定,实行单罚制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处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应当判处罚金,而不判处没收财产;同时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做出对单位判处没收财产刑的例外规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16.某日,胡某乘坐韩某驾驶的出租车去机场,下车时将一个装有名贵服装的手提袋遗忘在车内。韩某发现后,立即在机场四处寻找胡某,未果。次日,韩某将该手提箱送交给公安机关。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A:假设韩某在饭馆吃饭时,服务员不慎将菜汤溅到手提袋上,造成袋内服装污损,无法清除,则韩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假设公安机关发布了招领公告,但6个月内一直无人认领,则该服装归韩某所有C:假设胡某到公安机关领取服装,则必须向韩某支付合理报酬D:假设胡某在报上悬赏寻找该服装,则其到公安机关领取服装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物权法》第10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服务员将菜汤溅到服装上属于韩某无法预见的情形,韩某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A项说法错误。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但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除非权利人在悬赏寻找遗失物时作出相应承诺,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依《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非归拾得人所有,B项说法错误。17.设立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的有:()A.甲公司为建设百货大楼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B.乙公司为建设游乐场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C.丙开发商为建设高档别墅区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D.丁文化公司为开发旅游区而取得某片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问题。上述用地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均应采取出让方式,而不能采用无偿划拨方式。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18.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B.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业务骨干,虽然曾经为办案而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年终考核仍可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C.郭法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应受到奖励D.曾某为刑事被告人,四十六岁且有身孕,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答案:A,C,D解析:《律师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据此,A项选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45、146条规定,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受过处分后不可能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据此,B选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第2项规定,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奖励。据此,C选项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此,D选项正确。19.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实现案件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上诉等诉讼环节的在线进行,切实做到高效便民,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关于互联网法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互联网法院无需当事人的参与B.成立互联网法院是对社会司法需求的回应C.成立互联网法院推动了我国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D.成立互联网法院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程答案:A解析:A选项错误,互联网法院按照“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基本思路,通过全流程一体化提供在线服务平台,仍然需要当事人的参与。20.为了完成中韩合作美容机构的国作,韩国人朴贞兰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朴贞兰是韩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朴贞兰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朴贞兰征税,则韩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朴贞兰征税D.朴贞兰因半年多在中国,韩国不能对其征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A错,B正确,朴贞兰的劳务所得属于个人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得的收入,因其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183天的免税期源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超过了183天,中国有权对其征税。CD错,朴贞兰的国籍国如认定其为该国的纳税居民身份,则可以对他在全球的收入行使征税权。21.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神在于控权,但是,控权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下列哪个说法没有体现控权机制有限性的原因?()A、现实中存在着“灰色领域”,即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的领域B、法在总体上不能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C、权力制约以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D、法的效力不能高于具体的国家权力答案: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一方面,法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控权就是法治的实质和精髓,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但是,控权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主要原因有:(1)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的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所以,权力制约需要以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2)法的至上性质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法如果完全脱离了它所依存的国家权力,那么,它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没有了国家权力的支撑,法也就变成了苍白无力的说教;(3)法自身存在局限,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时常处于一种扩张和裁量的可能状态,因而,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即题干中所说的“灰色区域”。综上所述,A、B、C项正确,而D项错误,故D项当选。22.共用题干周某因抢劫罪被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对周某的裁判可能有错误。关于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周某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B: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周某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C: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D:判决既已生效,应当继续执行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23.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数罪并罚。A项,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则15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此处有法律拟制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再单独定刑讯逼供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遇到检查时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成立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罪,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2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A.人身关系案件B.涉外民事案件C.海事案件D.发回重审的案件答案:A,B,D解析:选项A、B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据此可知,海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回重审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5.共用题干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孙某,出生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但父母均定居在中国B、张某,出生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父亲为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人,母亲为中国澳门人C、李某,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为巴黎人,母亲为中国上海人(根据法国法律,李某出生时获得法国国籍)D、王某,出生于德国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1980年移民至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国籍的出生地主义)答案:A,B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甲、乙两厂同是保暖内衣的生产厂家,2001年秋冬季保暖内衣热销,使原料供应紧张。甲厂得知乙厂让丙运输公司运输原料,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甲厂派人在丙运输原料的途中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丙不能将原料按时运到乙厂(双方约定乙厂交货),乙厂不能及时出货,造成了严重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构成对丙厂的侵权行为C.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侵权行为D.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应受道德谴责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问题。甲采用的方式为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甲的行为使丙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构成对丙的侵权行为。甲的行为使乙的利益在客观上受到损害,但该损害为纯粹利益损失。虽然乙的利益损害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甲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甲、乙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可认定为侵害了乙的债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27.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下列哪些原则或要求?A:比例原则B:行政公开C:程序正当D:权责一致答案:A,B,C,D解析:【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详解】A选项,比例原则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采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其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目的的达成,且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采用必要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保护最大)的手段,最终手段侵害的利益要小于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比例原则。B选项,行政公开要求行政机关的信息和行政行为的过程、结果等的公开。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行政公开的要求。C选项,程序正当原则即行政程序合理原则,其内容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程序公正、公开和参与的要求。D选项,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由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权责一致的要求。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综上,本题中张某因信赖县政府的奖励通知因而作出了引荐的行为,事后县政府否认奖励通知,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综上,本题应选AB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五项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抵押担保是债务人乙自己提供的,债权人甲须先就抵押实现债权。选项D正确,《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29.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30.★★依UCP600,如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答案:A,B,C,D解析:。依UCP600,承付是指:若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若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若信用证为承兌信用证,则承兌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A涉及信用证指定银行的议付行为。指定银行议付并将票据和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应对指定银行给予偿付并取得相关的票据和单据。但如果指定银行不议付,开证行将负责承付(第7条第1教第5项),A对。如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教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依第7条第1款第3项,开证行必须承付,B对。若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承兌了汇票但到期不付款,此种情况下,虽然该指定银行因该承兌汇票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依第7条第1款第(4)项,开证行仍然负有承付的义务,权利人可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付款,C对。依第7条第1款第2项,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时,开证行将负责承付,D正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某报社为国有事业单位,该报社广西记者站是该报社的派出机构,唐某即该记者站的丁作人员。唐某利用之便,在采访过程中,利用某市粮食系统一些问题害怕上报、曝光的心理,索取区县粮食局共计10余万元现金。关于唐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受贿罪B.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犯罪C.贪污罪D.侵占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受贿罪的认定。受聘于属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记者和工作人员,其采访、报道等活动属于履行公务,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32.合伙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案李某、郑某、张某、尤某共同出资经营铁粉加工出售业务,并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A县永安磁选厂”(以下简称“永安磁选厂”)。其中李某名下出资的90万元为铁粉加工机器的使用权。张某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2013年4月,A县对矿业秩序进行整顿。要求永安磁选厂必须在2013年7月30日前整顿,否则将强行关闭。2013年8月20日,全体合伙人召开会议,就永安磁选厂的整顿形成会议决议:全体合伙人同意成立“永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引进新资金。2013年8月25日,田某与四位原合伙人就设立永安公司的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核定公司五人共出资270万元。同年9月6日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预先核准该五位投资人注册公司,名称为“A县永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至2014年3月6日。2013年9月7日,永安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田某现金130万元整”。2013年11月23日,公司停产。根据财务资料整理,永安磁选厂实际生产经营73日,盈利687902.00元,向外借款2536382元。2013年12月25日,田某请求:(1)退还现金出资130万元;(2)按出资比例分配永安公司名称预留登记期间的经营利润。【问题】1.“A县永安磁选厂”这一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为什么?2.李某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请分析张某与原合伙企业存在的法律关系。4.田某的退还出资请求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5.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永安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期间的债务?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该合伙企业名称违法。因为合伙企业法要求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李某的出资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用机器使用权出资。3.张某为隐名合伙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视为合伙人。4.成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禁止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而对公司未成立时退回出资未予禁止。5.李某应当承担公司实际经营期间的债务。因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当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3.消费者曹某从某土特产超市购买了野生菇一包(售价五十元),食用后因食物中毒口吐白沫、倒地不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五千元。事后查明,该野生菇由当地企业蘑菇世家生产,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多次发生消费者食物中毒事件。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土特产超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可以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野生菇的食品B.如果曹某要求土特产超市赔偿,该超市有权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C.曹某有权获得最高1.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D.若生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应当先行支付民事赔偿答案: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由此可知,除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问题的以外,只有食品生产者才有权利决定直接召回问题食品。故A?选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由此可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故土特产超市作为经营者无权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B?选项错误。若曹某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只有500?元,不足1000?元,可以最多要求赔到1000?元;若曹某主张损失3?倍的赔偿,损失为医疗费五千元,则可以最多要求赔到15000?元,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34.下列关于检察院诉讼活动的监督的陈述中,正确的有:()A.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B.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可抗诉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检察监督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2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因此无需通过人民法院,C项的说法错误;第2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答案选择A、B、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B解析:“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表明:法与道德“决然分离”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的倾向在古代立法上也是不存在的,故A、C项错误。近现代立法者大多坚持“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派的立场,故D项错误。36.在特别程序中,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是下列哪一项?()A.重大、疑难的案件B.宣告死亡案件C.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D.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答案:A37.李某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太。一日,她出门忘记带钥匙,被困在门外,遂打“110”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为其开锁。“110”告知她这不属于其职责后,并未出动。李某遂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应作出何种判决?()A.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判决D.维持判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诉若干解释》第56条。38.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B.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D.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答案:A,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A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D选项正确。39.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C,D解析:《宪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据此,A项错误。注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地位与各部部长相同,也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宪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据此,B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C、D项正确。40.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答案:C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该条第4项,唐某父子并非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不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A项错误。《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楼法官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继续担任法官。该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据此,对楼法官应当提请免职,故B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故C项正确。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判决书“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因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属于“重要文字差错”。陆法官在送达后才发现错误,已经无法立即收回了,故“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应当“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故D项错误。41.关于破坏军事通信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采用干扰军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方法破坏军用通信,同时构成破坏军用通信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以破坏军用通信罪论处B.乙非法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城的军事通信计箅机信息系统,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此时构成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施工管理人员丙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D.施工管理人员丁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答案:A,B,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42.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答案:A,B,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行诉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43.2010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30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区公安分局根据区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2010年I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盗窃,撤销原判。对此,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加10年2月10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司法赔偿义务机关C.王某若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首先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赔偿申请D.如果最终赔偿决定是由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8月作出的,那么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2010年度国家日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应选。《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行使侦査、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可知,对于王某受到实际羁押的部分应当给予赔偿。王某于5月10日起未在押,故对王某5月10日之后的刑事强制措施不给予赔偿。选项B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21条弟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北京市中级法院。选项C正确,当选。《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知,王某应当先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赔偿申请。选项D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解释》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陪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可知,本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2011年度国家日职工平均工资计算。44.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乙签订了水泥和原沙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水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号,原沙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强标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适用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这两种建材都适用产品质量法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C、原沙适用产品质量法,水泥适用其他法律D、这两种建材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水泥是经过加工的产品,原沙没有经过加工。因此,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而原沙不适用该法,故选B项。45.丁某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汪某等5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丁某向他们借过钱,要求丁某偿还,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必须符合下述哪些条件?()A:必须是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正当债务B: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C: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核准D: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答案:A,B,D解析:【考点】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的偿还规定。详解: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46.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B:判决丙直接将贷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答案:D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47.下列选项中属于高效便民原则要求的有:()A.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B.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D.行政机关应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真实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而知情权保护是程序正当的要求。48.(本题22分)案情: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2分)1.【考点】公司章程【答案及详解】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2.【考点】股东的出资【答案及详解】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考点】股东出资义务【答案及详解】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4.【考点】诉讼时效【答案及详解】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5.【考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答案及详解】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6.【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答案及详解】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考点】抵押登记【答案及详解】能。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8.【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答案及详解】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9.【考点】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答案及详解】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49.★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亊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C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应适用乙国法律,B选项表述正确。50.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义务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提供虚假材料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他方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D.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解析:选项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1.人民法院审查支付令申请时,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标的额较大时,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B.原则上由基层法院审理,债权标的额较大超出本院级别管辖权限时,应当移送上级法院C.债权人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接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D.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7条第2款的规定,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共用题干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答案:A,C,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剧作家甲在某网站发现一篇网络小说《陌上花开》,喜不自胜,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因一时査找不到该小说的作者,甲便致信该网站,声明自己已将小说改编为剧本,请网站帮忙联系作者以便支付相应报酬。后制片人乙在征得甲同意后,将电影剧本《陌上花开》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向甲支付了报酬。影片播出后,丙撰写了一篇影评对该电影进行批评,并未经制片人许可在影评中部分引用了电影中的对白。影片播出半年后,丁电视台未经制片人许可播放了该影片,并于事后向制片人支付了若干费用。上述行为人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是:()A.剧作家甲B.制片人乙C.影评人丙D.电视台丁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讲解:《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显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A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5项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3)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5)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可见,电影制作者可归类于此处的录像制作者。因此,乙拍摄电影只获得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故丙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C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丁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电影,已经侵犯了制作者的著作权,D选项正确。54.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市规划局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A说法错误,不选。55.周某系H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06年从H市中级人民法院辞职。下列关于周某的活动中,可以被允许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2009年以律师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B.2009年以普通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C.2009年以律师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H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D.2009年以普通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在H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答案:A,B解析:法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本题中周某已经离任3年,不受此项规定所限制。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所以CD两项不允许。56.对于下列表述,法院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某镇政府发现大蒜销售价格上涨,销路看好,于是提供种植技术指导,鼓励村民种植大蒜村民积极响应纷纷改种大蒜,待到村民种植的大蒜成熟上市销售之时,市场行情一落千丈,大蒜无人问津腐烂在田里,村民以镇政府行政指导导致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B.赵某作为县政府的公务员,因不满年度考核的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C.A县公安局对B县的王某拘留15天,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向B县法院提起诉讼,B县法院以被告是A县公安局,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移送A县法院管辖D.林某起诉镇政府,法院经审查发现起诉状内容欠缺,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答案:C,D解析:①A选项中的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对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所以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当选。②赵某作为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自身建设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当选。③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相对人既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拘留的处罚,又对财产实施没收的处罚或者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于本案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A县法院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行为是错误,当选。④法院对于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所以D选项法院的做法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57.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保密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故A项正确。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实施其专利,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项正确。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而对于C项,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存在共同侵权,应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选C。58.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不主动公开该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该乡居民李某等人可以如何处理?()A:向县政府举报B:向县监察局举报C: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D: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据此,A、B项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故C、D项排除。59.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本案的适格被告是( )。A.李某B.李某和徐某C.李某和该中心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答案:B解析: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可知,本案适格的被告是徐某和李某。6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的中华民国的国家学说的核心是、()A.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B.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C.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D.自由、平等、博爱学说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杈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D《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1.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周某将出售给吴某的电脑再次出售给了王某,王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王某已经受领交付,故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若吴某已支付前四个月价款,即已支付总价款的80%,则周某无权行使取回权。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62.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C.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D.犯罪未完成形态可以出现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答案:D解析: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讲解:关于A项。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因而会出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被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例如,甲与乙有仇,进而产生了杀害乙的犯罪故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乙的念头。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甲打消犯意的情形,并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形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形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一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换言之,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要么既遂,要么无罪。而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据此,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63.下列哪一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的未遂:A.甲欲杀乙,便劝乙晚上外出跑步,希望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乙听从甲的建议,但并未被车撞死B.甲欲找仇人乙报仇,闯入乙的家中,发现乙不在家,于是扫兴而归C.甲使用装有子弹的枪支瞄准被害人欲射击,但由于天气寒冷枪栓被冻住而无法击出子弹,被害人幸免于难D.甲听说好友李某欲伤害他人,主动献上一把快刀,结果李某用该刀直接将他人砍死答案:C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因此并非刑法所要禁止的行为模式。因此是不成立犯罪。B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只是处于预备阶段,应成立犯罪预备。C项中,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并且,甲的行为不成立不能犯,因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甲的行为依然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D项中,李某用以杀人的刀来自于甲的提供,说明甲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和李某都要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此时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则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4月1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汇票提示承兑的最后期限是( )。A.7月1日B.4月10日C.5月1日D.6月1日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65.王女士于2012年10月20日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当天缴清全部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因故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此后不久,王女士不幸因车祸身亡,本案中的人寿保险合同依我国《保险法》,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A:不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归于无效B: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解除C: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可撤销D: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保险单的作用。详解:《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据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间为准;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故本题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不因未签发保险单而无效。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66.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提前介入,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而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或认为必要,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关工作、发表意见,指派人员在侦查尚未终结时即开展刑检工作。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了解办案情况,针对侦查机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方面以起诉案件标准和庭审案件标准引导侦查取证,增强侦查机关的证据意识。另一方面,监督侦查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增强其程序意识。67.以下哪些选项中的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A.北京A食品厂与天津B商厦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发生纠纷,于是A食品厂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食品厂选定了2名仲裁员,B商厦选定了1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B.王某开车下班回家时,将行人付某撞伤,双方就损害赔偿额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王某选择仲裁员齐某,付某选择仲裁员陈某,齐某和陈某共同推举赵某为首席仲裁员C.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胡某、林某;并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叶某D.方某与钱某因为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后,双方选定袁某为首席仲裁员,并委托袁某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根据《仲裁法》第31条,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A选项中,食品厂和B商厦的做法都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和陈某是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C选项中,做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首席仲裁员是没有指定其他仲裁员的权力的。所以做法正确的只有C,题目问“不符合的”,则选A、B、D。68.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请判断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处理中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A: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B: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C: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答案:A,B解析:《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使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A选项中对甲的改判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B选项加重了数罪中某罪的刑罚;C选项改变罪名是可以的。@##69.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2010年)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A项:《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C项错误,当选。D项:《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70.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对于因果关系的中断,要注意介入因素的作用,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直接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当然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虽然没有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它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此时因果关系仍然中断。同理,如果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起了一定作用,但作用较小,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就不中断。选项A中,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中,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因为丙停车主要是因为交警指挥不当,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选项B错误。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项B中,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D错误。陈某给丁汇款是因为丁的敲诈勒索,“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是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而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联系,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71.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A:以逃税罪处理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C:其中的10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答案:C解析:【考点】一行为数罪。详解:在刑法理论上,《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本是一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按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但却规定数罪并罚。这可能是我国刑法上唯一一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却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法条。72.田某为未成年人,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其有悔罪表现,县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验期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田某被羁押2个月。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给予田某赔偿C.不应给予田某赔偿D.应给予田某补偿答案:A,B,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特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情形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73.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A.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刘律师分别担任甲企业、乙企业的法律顾问,某日甲乙企业共同委托二律师根据共同负责起草某合同B.丙企业委托其法律顾问王律师起草了其与丁企业的供货合同。王律师与丙企业的法律顾问合同解除3年后,王律师作为丁企业的代理人与丙企业协商解决该供货合同纠纷C.戊与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华律师接受戊的委托代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华律师的父亲D.宏成律师事务所与刑某发生律师费纠纷,该所律师何某担任该案中刑某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B解析:A项因共同委托而符合规范。B项因超过1年而符合规范。C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2)情形,D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5)情形。74.某市环保局以某企业向湖泊排放剧毒废液为由对其罚款50万元。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为核实证据,对现场进行勘验。下列关于该现场勘验的说法正确的有:()A:须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B: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C:应制作勘验笔录,并加盖法院印章D:当事人对勘验结论可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勘验答案:B,D解析: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故A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款,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据此,B项正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据此,在勘验笔录上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故C项错误。根据该条第3款,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D项正确。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甲公司为自己生产的羊绒衫,准备申请如下标记为注册商标,下列哪些标识能被商标局批准注册?A.人大常委会B.MLGBC.温暖D.雪莲花答案:D解析:A项有涉嫌侵犯国家尊严。B项涉嫌低俗用语,有违公序良俗,属于禁注也禁用的范围,所以商标局不能批准其注册,也不能使用。C项,仅仅描述了产品的特性及用途,不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禁止注册,但允许使用。D项,属于可注册的商标标识,如果没有侵犯在先权利,商标局应当予以批准。76.甲国人李某长期居住在乙国,并在乙国经营一家公司,在甲国则只有房屋出租。在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上,甲国以国籍为标准,乙国以住所和居留时间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B.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C.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D.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A项,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及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权力。纳税人在该税收管辖权下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据此,甲国既可对李某来自甲国的收入征税,也可对其来自乙国的收入征税,A项错误。B项,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各国在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划分征税权,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B项正确。C项,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同一笔所得各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显然属于国际重复征税,C项错误。D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所得来源地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甲国对李某来自乙国的收入征税,属于居民税收管辖权,D项错误。77.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年3月4日清晨,吴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的院子内,经仔细辨认后,确信该牛并非同村人所饲养,便将该牛拴在自家院内,并向人打探失主,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后吴某看到这头牛即将临产,便对此牛精心饲养,添加许多精制饲料。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危及母牛和牛犊两条性命,遂迅速请来兽医给予诊治,致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3个月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于某来到吴某家,向吴某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吴某索要母牛和牛犊。吴某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1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于某给予补偿。于某听后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10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双方争执不下,吴某于同年12月23日起诉。就本案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吴某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于某B:吴某为于某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于某应给付吴某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190元C:吴某应将母牛归还于某,而牛犊归吴某所有D:于某除给付吴某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无须再支付吴某一定的劳务报酬答案:A,B,D解析: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以及物权法上的拾得遗失物,通常存在着转化和竞合的情形。依《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若在善意归还之前,拾得人对饲养动物进行饲养行为的,可能构成无因管理;若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若据为己有,并拒不返还而致诉讼,按侵权之诉处理。当然,拾得遗失物后该物灭失、毁损而拾得人无故意的,拾得人免责。78.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申请注册“矫龙”商标,商标局发布公告。2月,乙保健品开发公司发现甲厂申请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蛟龙”商标十分近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B.异议期已过,乙公司无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C.乙公司有权以甲厂申请注册的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D.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提出异议,但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对商标异议的问题。商标异议的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的裁定机关为商标局,故B、D选项错误。甲厂申请的商标尚未注册,故不存在侵权问题,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79.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A:某市工商局在招标采购中,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废标B: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C:某区卫生局在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D:某县人民政府因需购置一批办公电脑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答案:B,D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1款规定,B选项不正确,为应选项。D选项中,县政府购置电脑的行为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所以D选项不正确,为应选项。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在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对于“‘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样的说法,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B、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C、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D、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答案:D解析:“‘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句话是谈法律和社会的关系的,指法律以社会为母体,国家的制定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选项D与题目没有关系。81.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管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来,刘某拟将该商品房转卖给王某。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该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下列那些说法正确?()A:区房管局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刘某隐私的,应征求刘某的意见B:区房管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王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用C: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D: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答案:A,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A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据此,B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是区房管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故属于政府信息。因此C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与信息具有利害关系,故D项错误。82.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国际法允许单方终止条约的理由包括、()A、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B、情势变迁C、条约未经登记D、违反国内法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83.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中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84.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C项正确,B项错误。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合同在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书面合同后就生效了,这与一般的合同的生效并无不同。但权利的转移则非如此,因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技术方案,具有无形性,并且可复制,非经登记无法公示其权利的转移,也不足以对权利进行保护,因此A项说法错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不是专利权的转让,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并不保证必然能够申请到专利权,因此D项表述错误。85.某自治区首府市政府制定《某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改变该《办法》?()A:国务院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C:自治区人民政府D:该市人大常委会答案:A,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根据该条第3项、第6项,A、C项正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规章不具有改变、撤销权,故排除B项。根据该条第5项,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规章仅具有撤销权,无改变权,故排除D项。86.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合同关系外,对于动产物权、侵权、不2_3得利、无因管理、婚姻等关系,当事人均可选择适用的法律,B项错误。CD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CD正确。87.判决时发现被告人存在以下哪些情节,不可以同时宣告缓刑?()A.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被判处拘役C.累犯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答案:C,D解析:AB选项,是缓刑的适用对象,CD选项的参考答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74条进行修改后的内容规定。88.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一公司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40余名矿工被淹。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将情况向该县主管副书记莫某汇报,莫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向该县县委书记万某汇报。万某与莫某商量后决定隐瞒矿难的真相,并电话告知李某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处理及事态发展情况,因抢救不及时,该事故造成被淹的40余名矿工死亡。对莫某与万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莫某是执行万某的决定,不构成犯罪C.二人是共同犯罪D.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罪虽然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排除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莫某和万某的不作为造成对事故抢救的不及时,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89.某法院接到报案电话,张某称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告知张某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B.组织法警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C.立即依法决定立案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答案:D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向哪个具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公民可以选择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任何一家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90.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房地产管理部n在对预‘售房合同进行登记时必须进行审查,按规定登记只具有备案性质,因此区'房地产管理局虽然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但并不违法,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所以D项错误。91.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独创性数据汇编B、动植物新品种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D、疾病的诊断方法答案:A,C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协议在保护版权与相关权利时,将独创性数据汇编作为版权的课题加以保护,故A正确;将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作为版权的内容加以保护,故C正确。92.关于证据的理论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损毁某书店的工具书,书店老板起诉要求赔偿,提供的被损毁的图书证明损害后果,该图书是直接证据B.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是间接证据C.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是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且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解析:A选项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关键看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说明待证事实,选项明示了本案待证事实是“损害后果”,被损毁的图书当然能完整地证明“损害后果”这一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故A选项正确。B选项和C选项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判断标准在于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而B、C选项均未提到该证据的内容,所以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如B选项提到的“复印件、复制品”说的是证据的来源,是原始和传来证据的区分标准,而“无法与原件核对”仅仅说的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均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B选项错误。C选项证人证言是直接还是间接证据关键要看证言的内容,而选项提到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只是说明该证言的证明力小,与直接还是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间接证据在内容上无法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故就算是客观、合法的间接证据也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93.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问题。法庭审理活动具体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另外,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①宣读勘验笔录;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都属于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顺序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勘验笔录。而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应在法庭调查之后;⑥被告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之后。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这里公诉词和起诉书不是一回事,请注意区分。94.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的,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B:买卖伪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C:伪造机动车牌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D: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B,D解析: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95.下列合同可以强制履行的是:()A.歌星江某不愿履行演出合同B.田某与程某约定将其父生前遗作字画1幅以5000元价格卖给程某,但当程某来取画时,田某已将其卖给了另一善意第三人宋某,并交货付款完毕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依协议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千吨,但因价格上涨而不愿履行D.郑某与张某约定把自己的1幅古画卖给张某,后因房屋遭火灾古画被毁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的性质问题。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偾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本题A选项中,当亊人订立的合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B选项中,债务人田某将字画一物二卖,因宋某已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了字画的所有权,程某要求强制履行在法律上巳不可能;选项D中,合同标的物古画因灭失致使强制履行成为事实上不可能。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96.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反诉B.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C.组织交换证据D.进行调解答案:A,B,C,D解析:考查庭前会议。根据《民诉解释》第225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97.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98.我国宪法中设计了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基本规则。关于我国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B.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C.法院、检察院为了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同级人大无权监督法院、检察院D.宪法中的权利制约原则,内容是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监督,而不包括公民国家机关的监督答案:A,B解析:考查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府两院”需对同级人大负责。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既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包括人民对国家机关的制约。99.《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属于:()A.执行罚B.强制金C.间接强制执行D.直接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对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10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0B.20万元C.30万元D.50万元答案:A解析: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起6个月内(至9月8日),并未发生买入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收益不需归公司所有。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占有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是:A.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B.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乙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C.丙公司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丁的坐骑,交给司机戊驾驶。丁在工作中用车时,丁是汽车的占有人D.丙公司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丁的坐骑,交给司机戊驾驶。丁在工作中用车时,戊是汽车的占有人答案:A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注意四个方面:(a)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b)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c)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d)法律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有必要,只要对物有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歌星对鲜花不构成占有;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占有的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的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A正确。甲对投入的乙的包裹不具有一般占有的意思,更不具有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的包裹未成立占有。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的占有的侵夺,故B错误。丁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丁的占有即为法人的占有。因此,丁不是汽车的占有人。戊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管领控制汽车,戊是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享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戊不是占有人。丁控制管理汽车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丙公司才是汽车的占有人。因此,CD错误。2.张平与王坚二人于2004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2009年张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货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张平与王坚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张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11年5月,张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市甲区法院B:B市乙区法院C:C市丙区法院D:C市丁区法院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8条。考生要注意分清在当事人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的三种不同情形,其管辖法院是完全不同的。本题中属于双方都被监禁,且被告被监禁的时间超过1年,因此应当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3.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万元。朱某在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称林某与郑某诈骗贷款。公安局立案,并对林某刑事拘留,同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看守所林某归还贷款后,公安局对林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来检察院撤销了批捕决定。林某对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法院应否受理?()A.公安局对林某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法院不应受理B.公安局的行为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法律审查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C.公安局在林某还款后就变更强制措施,说明其目的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捞好处或徇私为一方当事人讨债,其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应该受理D.公安局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答案:B,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本案关键是要清楚行政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不能根据行为的表面性质来判断,要从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区别、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程序以及它们的依据和法定目的上来区分。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关于处分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包括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B.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放弃全部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C.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实体问题进行自行和解D.在诉讼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权利就应当受到允许答案:D解析:考查处分原则。ABC项正确,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并非不受限制。D当选。5.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磋商是必经程序B、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C、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D、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答案:A解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能申请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解决机构并不亲自审理案件。它是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协助下提出建议、作出裁定。实质上,争端解决机构只是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来解决争端。故A项正确。6.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甲、乙、丙、丁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甲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乙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丙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丁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纠纷的解决程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7.★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实施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有:()A.行政强制法定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C.适当原则D.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答案:A,C,D解析:。信赖保护原则并非《行政强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8.关于产权交易所,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公开发行B.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C.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D.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答案:A,B,C,D解析:题目四个选项表述均正确。9.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机动车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要求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行政处罚B.对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D.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后应立即通知行为人的家属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中间行为非最终处理决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该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5项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某县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张某在审理范某强奸案时,违反规定私自接受范某的辩护律师杨某的宴请,并接受杨某用信封包装的现金1万元人民币,张某又指使杨某以提供精神损失补偿费为诱饵,引诱被害人蔡某将范某暴力威胁强奸蔡某篡改为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张某根据杨某提交的蔡某自愿与范某发生性关系的证言,判决被告人范某无罪。张某和杨某的行为分别构成:()A.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B.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C.杨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和伪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D.杨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行贿罪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1.海洋超市发现其经营的“天泽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正确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若是由海洋超市的原因造成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海洋超市有责任召回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A、B、C、D选项正确。1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故A项内容正确。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所以B项内容正确。独任制只用于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故D项内容正确。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C项内容错误。13.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答案:B,C解析:。A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B、C项是抢劫罪的应有内容。D项甲第一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后又另外产生犯罪故意,将被抢劫者杀死,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14.张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年后,市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A: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无期限的限制,故本案中检察院可以在两年后提出抗诉B: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本案应由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AD项正确。BC项均没有正确理解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级别限制。15.中国某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英国法为准据法,则下列关于查明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本案可以由人民法院负责查明英国法B.本案应由当事人负责查明英国法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英国法相应法律,则认定为不能查明D.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英国法相应法律,则驳回起诉答案:A,D解析:A、D讲解:《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该国法律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A错误,B正确,D错误。《法律适用法解释》第17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査明外国法律”。故C正确。16.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项、C项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项错误。17.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 )作出决议。A.总经理B.董事会C.监事会D.股东会答案: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18.某企业因生产伪劣产品被工商局责令停产。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据此,法院不应当作出的判决是:()A.确认违法判决B.确认无效判决C.变更判决D.撤销判决答案:A,C,D解析:。此题,C项易判断,但若与AB项区别不开,则无从下手,可记忆“确认无效判决只适用于一种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此题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成立或无效,故B项正确。确认违法判决适用的情形有:(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已无意义;(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关于D项,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撤销判决可全部撤销,也可部分撤销,还可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1)主要证据不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法规。(3)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4)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5)滥用职权。此情形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主要表现有:不相关的考虑;故意延迟和不作为;不一致的解释与反复无常;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等。19.某甲租赁乙的房屋为经营之用,租金每年5万元,2010年3月1日签约时已经一次付清。当合同履行至5月1日时,房屋因漏水而无法使用。甲遂于同年5月4日搬出,同时要求乙归还部分租金,则:()A: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1年B: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年C:该诉讼时效从5月1日开始计算D:该诉讼时效从5月4日开始计算答案:B,C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本题易混为本款规定,其实不然,因为此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本题选B、C两项。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关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都是票据权利B.行使付款请求权是行使追索权的法定前提条件C.都只能由持票人行使D.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答案:A,C解析:。考查票据权利的内涵。根据《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A选项正确。票据权利只能由持票人行使,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B选项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D选项不正确。21.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答案:A,C,D解析: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体现了诉讼或司法的过程与结果非截然两分,该特性与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时候,还应当合理规定该原则的适用例外。故B错误。2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A、B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A、B项正确。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所以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只有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才能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D项错误。23.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①④⑤B.②③④C.②⑥⑦D.③⑦⑧答案:C,D解析:李法官应独立审理案件,重大复杂的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据此,①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应当先行调查。据此,②做法错误。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斥责律师立场的行为错误,应当予以制止。据此,③错误。方言听不懂,要求其慢速等没有错误。④没有问题。对于方言问题,可以有其他解决方法,律师退庭的行为妨碍诉讼进行。据此,⑤错误。检察官应当尊重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据此,⑥错误。除特定情形外,律师不得解除委托关系。据此,⑦错误。法官、检察官不能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据此⑧错误。24.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合同纠纷而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请问仲裁裁决何时生效?A:仲裁裁决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B: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若仲裁裁决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应以后收到裁决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日期D:以上均错误答案:B解析:《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5.无业青年甲(25岁)没有任何收入,2009年5月1日,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2010年12月4日,甲在与其好友乙聊天时抱怨自己生活没有着落,乙告知甲,在当地某小学就读的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可以从其父身上骗一些钱花。甲非常赞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同。两人经过周密的计划,决定由甲负责找车辆,而乙负责将李某骗至车上。于是,当天下午四点,乙和甲依计划将李某骗至乙家中,乙让李某在一间屋子里玩游戏,自己则到另一间屋子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要求其在当日晚上九点之前将30万元现金送到某处,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七点,甲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趁乙去厕所时,偷偷将李某送回家,并打电话给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讯问中,甲还主动交代,2010年4月2日幸福小区A栋XX室发生的入室抢劫杀人命案系乙所为,该案件随后经查证属实。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査明,乙于2003年6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于2009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关于甲乙二人共同行为的定性。甲乙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因为二人虽口称绑架了李某,事实上并未实施绑架行为,也没打算绑架李某,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绑架罪。甲乙谎称李某被绑架,以此要挟李某的父亲,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1.甲的行为对于甲,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因为甲尚在缓刑期间,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在打完电话后,甲考虑到自己仍然在缓刑期间,于是,将被害人偷偷送回,并准备去投案自首,因此,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投案。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因为甲的交代,警方侦破了乙的抢劫案,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立功。对于甲的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乙的行为已成立敲诈勒索罪,同时,乙人室抢劫的案件发生在其假释期间内,因此,对乙应撤销假释,对新犯的两个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26.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A.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B.乙买卖进出口原厂地证明C.丙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D.丙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题中四个选项的内容。27.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D28.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项正确。B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选择时间为“辩论终结前”,并非“开庭前”,B项错误。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诉讼时效与基础关系准据法一致,基础关系准据法适用哪国法,诉讼时效就适用哪国法,与法院地法无关。C项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涉及下列情形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D项正确。29.甲将自己的一套省重点小学的学区房卖给乙,乙购买此房,目的在于让孩子上学。价款是一般房屋价款的2倍,共计价款36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于教育部门调整了小学招生政策,取消了学区划片,在均衡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全市小学教育一律就近入学。乙提出要解除合同,甲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单方通知甲解除合同B.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C.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乙不能再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D.即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乙由于目的不能实现,依然可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以情事变更为由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应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而且应当向法院请求解除而不能单方提出请求,故BC正确。30.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的损失秦某应否赔偿?()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C.应赔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答案:D解析:。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刹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31.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答案:A,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故A项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即该国基本法)。根据该国基本法规定,当联邦政府内阁或众议院三分之一议员认为国会制定法可能与基本法有冲突时,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这种审查与具体案件无关。故B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最高”效力,因为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包括宪法解释决定)。故C项“最高的”字眼错误。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C项也应选。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据此,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故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因为宪法并没有赋予国务院宪法解释权)。D项对。32.方某向新天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不久,新天房地产公司又瞒着方某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林某。房屋建成以后,新天房地产公司向林某交付了该套房屋的钥匙,并办妥了交房人住手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方某办理预告登记后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林某应向方某返还房屋B:因为新天房地产公司已向林某交付房屋,且林某为善意,所以该套房屋归林某所有C: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D:方某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答案:C,D解析:依房屋预售合同,买方有权请求卖方在房屋建成后向自己交付房屋,但这一权利在性质上为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林某的效力,林某即使已经占有该房屋,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其本身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方某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后及时申请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33.公民李某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向设立中的兴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5万元的股款,依《公司法》规定,李某不能任意抽回其股本,若要抽回股本,须符合的情况有(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C.公司董事长人选还未确定D.公司发起人之一更换出资形式答案:A,B解析: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34.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不得担任下列哪些职务?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居民委员会委员B、街道派出所的民警C、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D、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答案:A,B,C,D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35.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有期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A:①②③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①②C:③D:③④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6.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缴纳和承担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提供关于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D.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强制执行,不可以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答案:B解析:知识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以选项C错误。(3)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所以选项D错误。37.张某(男,22岁)于1992年6月8日故意伤害丁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05年4月12日他再次伤害陈某,致陈某轻伤,则对于张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可追诉的截止时间是:()A.2002年6月8日B.2020年4月12日C.2007年6月8日D.2010年4月12日答案:B38.国家机构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原则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B.每一人大代表都要受到原选举单位的监督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实行集体负责制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中央军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答案:B,C解析:我国国家机构贯彻责任制原则体现在各级人大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中央军委等实行个人负责制。B、C两项入选。A项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责任制原则,所以错误。《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不是中央军委。D项错误。39.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解析:【考点】复议管辖;诉讼管辖;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B市公安局作为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李某可以向其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17条之规定,李某可以对扣留汽车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向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治安处罚案件中,复议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李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该条规定之立法原意在于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该规定仅限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一方时适用。该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既有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又有罚款300元的财产处罚。因此,若李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作为原告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范某既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财产也未因此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范某对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被告甲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40.下列有关我国行政区域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C.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D.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宪法上的行政区划。C选项错误,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4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自诉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自诉人都是案件的被害人B.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C.若案件审理法官是自诉人的表哥,该法官应当回避D.自诉人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自诉人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42.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答案:A,B解析:本案中,甲先下毒杀乙,之后又开车带乙去医院,说明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最终乙因撞车死亡。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撞车,则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甲的投毒行为,则该因果关系并未中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AB正确,CD错误。应选AB。43.甲为乙的代理人,但其代理权限仅为50万元。甲在从事代理活动过程中以乙的名义在一张金额为100万的票据上签章,下面描述正确的是:()A:甲的代理行为无效B:全部由乙承担责任,然后乙再向甲追究责任C:乙承担50万元的责任,甲承担50万元的责任D:全部由甲承担答案: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票据代理。详解:《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甲对于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44.西周时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叫、A、纳吉B、问名C、纳采D、请期答案:C解析:西周合礼合法的婚姻的“六礼”程序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方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送聘礼至女方家;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也最终成立。45.2000年6月1日,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说:我就不信这个邪,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A(1)(2)(4)B(2)(4)(5)C(3)(4)(5)D(3)(5)(6)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时效。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58条第1款: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诉若干解释》第73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关于依法行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B.髙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C.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D.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答案:A解析:。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鍵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当代社会实践中,依法行政具有特定且丰富的内涵:一是要求合法行政。二是要求合理行政。三是要求程序正当。四是要求髙效便民。五是要求诚实守信。六是要求权责统一。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故选项A说法错误。47.关于保险人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但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的除外B.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査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C.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D.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义务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解释(四)》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8.共用题干某村的土地被征收,但该村拒不交出。某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7个工作日内裁定B:应5个工作日送达裁定C:裁定应送达给县国土资源局D:县国土资源局对该裁定可以上诉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扣证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让骆某接受处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故C项正确。该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据此,D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据此,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据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据此,C、D项也是正确的。《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第2款第1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合法定节假日。”根据上述规定,准予执行裁定可能是7个工作日内作出,也可能30日内作出;而不予执行裁定只能在30日内作出。故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2款第2句规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该法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故B项送达期限、C项送达对象的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据此,县国土资源局对不予执行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而非“上诉”,故D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交管局对罚款的直接执行权,故A、B项错误,也没有赋予政府对道路交通管理罚款的执行权,故D项错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明确规定,C项正确。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B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C项也是正确的。特别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同于《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加处罚款”(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才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授予了税务机关对税款的直接执行权,且未同时规定其也能申请法院执行,故D项错误。49.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C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50.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体现。选项B错误,法院判案时可能选择适用旧法,也可能选择适用新法,这要看法的溯及力。选项C错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各国通例是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选项D正确,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予以适用,体现的是法的溯及力。51.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查看材料A.4月1日B.4月15日C.4月17日D.4月18日答案:C解析:本间涉及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也就是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本题正确选项为C。52.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要作为被告面临大的诉讼,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告诉自己的朋友冯某,冯某立刻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抛售,冯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B: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频繁进行丁公司股票的买卖,使丁公司股票的价格暴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丁公司的股票抛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C:某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构成欺诈客户行为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的董事杨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公款划人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买卖股票的所得归甲公司所有,杨某的做法合法答案:A,B,C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53.中国作家莫言因“魔幻现实主义”获得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大大激发了国民的文学创作热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文学创作的自由B.文学创作的自由包括了虚构故事的自由C.文学创作的自由不包括虚构故事的自由D.文学创作中虚构故事诋毁他人名誉要承担法律责任答案:A,B,D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54.下列哪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A.某公安局对殴打他人的张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B.工商局向拟办理工商登记的李某提供建议C.林业局责令砍伐林木的田某补种树木50棵D.某卫生局对患有传染病的黄某强制隔离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选项ACD中的行为,分别是行政处罚、课以义务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均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选项B为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55.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答案:对解析:教材P342。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B.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院对其执行时,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予以处置C.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①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②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③其他民事债务;④没收财产;⑤罚金D.执行过程中,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当通过裁定补正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故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故D项错误。57.甲早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乙、丁,乙、丁成年后分家另过。甲和侄女丙同住。乙也常常看望母亲,只有丁因在外地,很少见面。不久,甲因病去世,留有价值20万元的遗产,其遗嘱称,儿子乙得10万元,侄女丙得10万元。后来发现甲的遗嘱遗漏了价值3万元的遗产。而乙决定放弃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遗产分割后不久乙因车祸死亡。丙将用得的甲的遗产资助未婚夫戊出国留学。现债权人己上门称甲欠其债务15万元,要求偿还经查,债务属实,但乙丙丁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先由丁偿还3万元B.乙的继承人应以乙的全部遗产对丁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C.戌无需偿还己的债务D.戌应当在受赠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答案:B,D解析:B、D考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本题中首先要确定的是遗产是被如何继承的。因为被继承人甲留有遗嘱,所以继承人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受遗赠人丙根据遗嘱获得10万元。另外有3万元财产医嘱没有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继承人乙和丁继承,因为继承人之一乙放弃了对该3万元遗产的继承权,则全部3万元遗产由继承人丁继承。在遗产已经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有法定继承人的,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呢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丁所继承的3万元属于法定继承,故首先由丁偿还3万元。剩余的12万元债务,由乙和丙按份额清偿。因为乙已经死亡,应当由乙的继承人在乙继承甲的遗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而不及于乙的其他遗产。丙和戊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戊并不直接对己承担债务清偿责住。因此AC正确。BD错误。58.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并且来自人民,但由人民委托国家机关行使B.为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的原则和主要程序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在我国国家和社会的主要领域,但也有部分领域未曾涉及到答案:D解析: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并且来自人民,但不能由人民亲自行使,而是由人民委托国家机关行使。故A选项正确;②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宪法中规定了选举代表的原则和主要程序,B选项正确。③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主权原则,C选项正确;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抑或在各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当中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度,都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故D选项错误。59.2004年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普遍性的统一规则。中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关于条约的缔结与签署,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因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D.虽中国已签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即表明全国人大有义务批准公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正确。我国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之,公约本身迄今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中国尚不具有拘束力,B错。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与地位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仅在具体的中国法律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具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此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也须排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因此,C错。依据条约法,一国签署了公约,不表明该国立法机关有义务批准该公约,D错。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C.税务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生态环境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白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4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曰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61.共用题干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A、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B、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C、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D、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答案:C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C解析:【考点】直接适用的法【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A、B选项正确。应直接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外贸管制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所以C选项错误。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确实不需要再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所以D选项正确。63.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A.某个体摊贩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不服B.某企业认为某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C.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答案:A,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64.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甲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误,因而是能犯未遂。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甲实施盗窃后,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场但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预备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65.(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人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人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的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査证属实。(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相对比较简单,可以说是一道送分题。所给的材料已经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逐一分解,而且,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大。考生根据刑法规定逐一确定罪名并给予论证即可,考生只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点的内容就可以很容易地写出答案。对于事实一,难点在于认定犯罪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是考核考生是否熟知二罪的区别,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陈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陈某又“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在商场消费10余次,金额达3万元,且从未归还”,该行为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两次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骗领”是为了“消费”,应依照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对陈某只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二,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根据常识可知,“长时间勒住脖子”必然会造成受害人因窒息而死亡。本案中,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可知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三,关于杀人后取财的行为,理论界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此时的财产属于无主物,行为人将该物取走应构成侵占罪。也有学者认为,此时被害人虽已死亡,但根据社会认知习惯,此时的财物仍是有主物,故对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罚,司法解释和辅导教材也认同这种观点。因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故考试时不会要求考生对此进行深人的理论分析,只需了解有几种观点以及各观点的论证依据即可。在考试中若涉及具体案件的认定,考生应当以教材与司法解释的说法为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事实四,出题人在这里设置了一个“陷阱”,根据案情描述,很多考生可能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人质”,并且要求是“活人”,但在本题中,被害人已经被害,故不能构成绑架罪。陈某勒索财物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进而骗取对方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欺诈罪的犯罪构成。同时,陈某以“被害人的安危”作为要挟,向其亲属勒索财物,也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合,依法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据此可知,陈某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认定为自首。对于事实六,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因涉及到对犯罪人的处罚,故法律“重要线索”的来源、价值等均有详细规定。考生不能看到“提供线索”就认为犯罪人一定成立立功,要结合法律规定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査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可知,陈某提供的重要线索是其“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故不能成立立功。【提示】自首是司法考试必考的知识点,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该解释对以前的司法解释中的某些内容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考生对此要予以特别关注。切记:每年新颁布的法律一般都会出现在当年的考题中,考生一定要对这些新法规予以重视。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66.甲系聋人,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甲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丙和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B.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休庭C.若甲同时拒绝了丙和丁,甲有权在没有辩护人的帮助下自行辩护D.甲拒绝丙和丁后,法律援助机构再次为甲指派了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再次开庭后,甲感觉戊律师业务不精,再次当庭拒绝辩护表示要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同意答案:A,B,C,D解析:《高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可见,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才会休庭。本案中,还有辩护人丁,因此不会休庭,故AB错误。被告人系聋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可以在没有辩护人帮助下自行辩护,C错误。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B、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C、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D、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D正确,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银行只对单据作形式审查,并不无义务或权利对违约事实进行审查。备用信用证本身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贷款合同,基础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选项B错误,普通信用证主要适用的国际惯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68.一起复杂的走私案被告人:甲,男,30岁。被告人:乙,男,39岁。被告人:丙,男,.38岁。被告人:丁,男,23岁。被告人:戊,男,31岁。被告人:己,男,36岁。被告人:庚,男,35岁。2009年,甲、乙均在香港打工。因同来自内地,二人常有联系。一日,甲、乙相聚,酒过三巡之后,甲对乙说:“总是给别人打工,什么时候才能发上大财?我准备从香港搞点‘毛片’(指淫秽光碟)和假币回去卖。你觉得怎么样?”乙闻听此言,兴奋地说:“真是英雄所见略同。这段时间我也总在琢磨着要干点‘正事’。没想到老兄你也有此意!”甲问:“你准备干点什么‘正事’?”乙答:“我准备弄些枪和黄金回去。”甲说:“那不妨我俩一起出钱雇条船,一起走。”乙满口答应。后甲购买了淫秽光碟1000张,假币100万元;乙购买了手枪10支,子弹1000发,黄金若干。同年12月31日夜,甲、乙雇用丙(丙知道甲、乙的行为和目的)的船从海上将这些东西运回内地。在港口检查时,甲通过殴打检查人员的方法冲破关卡,顺利逃脱,造成检查人员重伤。丁听说甲刚走私回来一批新版淫秽光碟,便主动跑到甲那里,花钱购买了800张。丁将这800张中的200张分送给了其亲友,另外600张又转手加价卖给戊。戊将这些光碟藏在其音像店内偷偷出卖,至案发时戊卖出四百余张。乙回来后,找到己,问其是否想买枪。己说自己不想要,但可以帮他介绍一两个买主。后己将庚介绍给乙,庚从乙手中买了手枪1支,子弹100发。庚在买枪时,曾问乙枪从何处来,乙答说:“反正不是偷来的、抢来的,你尽管放心好了。”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请结合本案和所学的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丁、戊、己、庚分别应负的刑事责任,并分析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甲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数罪并罚。2.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其走私的黄金偷逃应缴税额在较大及以上的,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数罪并罚。3.丙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数罪并罚。如果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丙还构成此罪共犯。4.丁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三罪,应实行数罪并罚。5.戊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6.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7.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8.甲、乙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应重点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修改。同时注意: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定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黄金,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69.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B.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D.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删除《法内情》的行为不会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因为《法内情》已经公开发表,其发表权已一次性用尽,故A项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删文的行为没有侵犯此权利,故B项正确。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者决定署名“小玉儿”而不署真名的情况下,擅自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故C项正确。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添加字样的行为,没有歪曲其作品,也没有破坏其作品的完整性,故D项错误。70.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要约应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已经符合了要约的两个法定要件,依法应视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购买即为承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因此,甲以车已售罄为由拒绝交付汽车的行为构成违约,正确答案只有A。71.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申请回避权D.撤诉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及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72.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D.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法院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是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保持独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因此A、B两项是错误的,不应选择。C选项具有迷惑性,实际上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能排除监督,监督不同于干预,相反,法院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受到监督。D选项正确,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73.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答案:D解析:【考点】生效判决有关信息更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本题中,被告人“钱某”系冒用他人姓名,属于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形,而且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故本题选D。74.共用题干达利公司拖欠朱某工资。某区人社局责令达利公司15日支付给朱某3万元工资。朱某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复议。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责令达利公司15日支付给朱某5万元工资。达利公司逾期未起诉,也不向朱某支付工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达利公司为复议第三人B:区人社局可以申请法院执行C:市人社局可以划拨达利公司的存款以向朱某支付工资D:达利公司不参加复议的,行政复议中止答案:A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75.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答案:C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故A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故B项错误。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所谓“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它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可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并非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76.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对王某应当如何处罚?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B.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C.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并罚D.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王某假冒公安人员,尚未达到招摇撞骗的程度,故不构成招摇撞骗罪。A、C两项不选。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灼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其“胁迫奸淫”即构成强奸罪,而非强制侮辱妇女罪。B、C两项不选,D项正确。77.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A项中尽管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但研发电脑鼠标属于王某的工作任务,因此应该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故A项正确。B项中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是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故B项错误。C项中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还是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应该属于单位而非个人,故C项错误。D项中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发生在离职后一年内,该新鼠标还是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原单位甲公司而非新单位乙公司,故D项错误。78.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答案:A,C,D解析: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选项C属于事前防卫,选项D属于事后防卫,均为防卫不适时,如构成犯罪应按照相应犯罪处理。选项A的情况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就是正当防卫,即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不一定要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79.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答案:A,B,C解析:【考点】分期付款买卖【详解】《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曾某到期未支付价款的金额为8万元,已超过买卖合同全部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出卖人汽车销售公司可以要求曾某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也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选项AB正确。如果汽车销售公司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向曾某收取汽车的使用费,因此选项C正确。但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赔偿损失,但应退还曾某已支付的12万元价款,据此选项D错误。80.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何某打砸多辆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据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本题选B。81.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答案:B解析:显然该银行巳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巳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巳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囯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巳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杈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82.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B、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C、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D、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答案:A,C解析:B项错误,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D项错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83.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客户可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只不过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曾君、郭昌追偿。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可知,曾君和郭昌应对该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84.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经常居所地?A、王某被派往中东某国工作1年以上B、李某赴新加坡就医1年以上C、赵某在法国求学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D、许某被劳务派遣到利比亚1年以上答案:A,B,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只有C是正确的。86.既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也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A:虚假破产罪B: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C:背信运用受托财产D:违法运用资金罪答案:B解析:其他三项均只包括单位主体。C项为金融机构,D项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87.下列诸行为,哪些不构成侵犯商标权?A.甲将购买的“飘逸”牌风衣的注册商标去掉后换成自己喜欢的“标致”注册商标后进行穿着B.乙明知“治治”牌瓜子是假冒注册商标“洽洽”的商品而予以购买C.丙快递公司不知丁公司邮寄的商品为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邮寄D.戊公司将己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厨具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服装的销售答案:A,B,C,D解析:《商标法》第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BCD均当选。88.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B.公司与韩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菲律宾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菲律宾公司中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着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房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u”选项A、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菲律宾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菲律宾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B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89.进口中国的某类钢材产品2016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5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保障措施调查B.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该类钢材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或地区C.因为该类钢材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钢材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采取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A正确,本题出现的市场份额较大增加应当采取的是保障措施。B正确,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C错,依第7条,数量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数量没有增加,但市场份额增加属于相对增加,也可以申请采取保障措施。D错,价格承诺是反倾销措施中的一种,并不属于保障措施的范畴。90.北京吾思科技发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但签订超过200万元合同,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2015年8月,张某与大地公司签订大型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则该合同效力如何?A.张某违反公司章程与大地公司订立合同,所以合同无效B.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法定代表权,公司章程的限制对其不生效,该合同有效C.张某代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D.合同可撤销,大地公司具有撤销权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有限公司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的内部约束并不具有公示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善意的第三人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行为,所以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错误,C项正确。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效力最高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所以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作出限制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约定行使权利。《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追究赔偿责任,B项错误。D项提到撤销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题干中并没有适用撤销权的任何一个前提条件,所以撤销权不成立,任何主体均不享有此权利,D项错误。9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B.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无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C.在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D.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与发行可转债,均须经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件。92.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A、D项:《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据此,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A项正确,D项错误。B项:《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据此,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享有优先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故B项正确。C项: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一般的无担保债权,无优先受偿的效力,故C项错误。93.某工商局局长李某因涉嫌收受贿赂一千多万,情节恶劣,而被立案调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企图自杀、逃跑,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李某的拘留,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B.公安机关必须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C.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李某的家属D.对于李某的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答案:A解析:本案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有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应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支持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故A项正确;因本案涉及受贿罪,检察院决定拘留,则由检察院在24小时之内讯问。故B项错误;《刑诉法》第8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包括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C项错误;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最长拘留期限为17天(14+3),故D项错误。94.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B、一般地说,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行政机关的立法,所以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C、部门规章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A,B,C解析:A项,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项说法不准确,因为法律还可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B项,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以及下级政府的规章,但是,省一级地方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若存在冲突,则由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C项,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两者和部门规章之间都具有同等效力。综上,A、B、C项错误.D项正确。95.下列选项中关于自治县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B、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C、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依法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D、上级国家机关决定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变通执行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应当是国务院批准;根据《宪法》第114条规定,副县长不一定是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经过上级国家机关的批准才可以变通执行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决定。故A、B、D错误。根据《立法法》第69条第4款选项C正确。96.2015年2月,家住陕西省W县的孙某(男,51周岁,有配偶)依法收养了孤儿小丽(女,11周岁)为养女,后孙某多次对小丽实施性侵害,造成小丽先后产下两名女婴。2017年5月,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媒体也纷纷曝光此事。2017年8月,当地法院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W县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取消孙某的监护人资格B.孙某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资格后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C.孙某出狱后,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D.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答案:A,B,C,D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考查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题中,孙某作为养父对养女小丽实施性侵害,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依法可以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有权取消孙某监护人资格的机关是法院而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只能作为申请人。故A项错误,当选。B.项考查抚养费的负担。根据《民法总则》第37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题中,孙某虽然被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是抚养费应当继续履行。故B项错误,当选。C.项考查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根据《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构成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故C项错误,当选。D.项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总则》第19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而非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故D项错误,当选。97.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因此,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都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ABCD项正确。98.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A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项正确?()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A公司送达D.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司法协助____送达。A错,依《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B错,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C镨,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D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99.张某是某运输公司卡车司机,一日清晨去城外拉货。中途遇到他的朋友赵某要求搭他的车去城外。张某叫赵某坐到驾驶室,然后继续开车。当车行至一条大街拐弯处时,张某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吉普车。张某平日驾驶技术欠佳,经验不足,遇事容易慌乱。这时如果刹车制动,就不会出任何问题。但张某生怕两辆车相撞,遂不顾一切地突然向右打舵轮。由于车速较快,打舵突然,赵某身体失衡将车门撞开摔到车下,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和对赵某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属于假想避险B:应负刑事责任C:属于避险过当D:属于紧急避险答案:A,B解析:紧急避险要求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本案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者说危险并不是正在发生,如果张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的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张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发现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张某的行为不属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100.共用题干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答案:C,D解析:【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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