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弋江区法院2022年招聘16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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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芜湖弋江区法院2022年招聘16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张强与张达两兄弟因分割父母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在开庭审理时先进行了调解B.经调解,张强与张达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部分进行了简化C.调解书送达后,张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根据调解协议作出决定,补正了调解书的相关内容D.补正后的调解书送达以后,张达一方拒不履行,张强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对调解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答案:A,B,D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32条、第17条和第15条。2.关于下列成果可否获得专利权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能缓解道路拥堵,可获得方法发明专利权B.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搏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该起搏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C.丙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一种新细菌,可过滤汽油的杂质,该细菌属动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D.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该水杯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答案: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A项错误:《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虽然能够缓解道路拥堵,但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不能申请专利。B项错误:《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搏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特点,可以申请专利,故该说法错误。C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7)植物新品种;……这是对《专利法》第25条的变更。D项正确:《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本题选D。3.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甲跳楼将自己的身子扔下去砸死他人,与甲将一张桌子从楼上扔下去砸死他人是一样的,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原因。依据条件说,因果关系的有无与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没有关系。况且本案中的事实并不是概率低到一般人或行为人无法预料的程度。故A项错误。B项,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贪利共同成就了集资诈骗罪的实现,依据条件说,诈骗就是资金被骗的必要条件,是原因。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欺骗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容许的风险,非法集资行为是资金被骗的原因。故B项错误。C项,依据条件说,甲的肇事行为并不能直接造成乙的财产被拿走的结果,不是直接原因。甲的肇事行为也不是丙拿走财物的原因,即丙的行为并不是甲的行为引起的,丙只是借助了甲肇事所造成的获财时机;从客观归责的角度,财产损失归属于丙的独立行为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第一行为人,甲的肇事也不是财产被拿走的间接原因。故C项错误。D项,交通肇事中存在责任分担。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对结果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同等或主要责任以上)。在危害结果主要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时,肇事者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即使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之一,但如果死亡结果应该属于被害人故意自危(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由第三人承担的话,肇事者不构成犯罪。故D项正确。5.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老乡李某借款10万元,并请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下列选项中,关于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述错误的有哪些?()A.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双向法律关系C.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张某和李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D.三人之间是横向的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考查法律关系。6.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邓某将汤某价值3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唐某见高某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高某夺走,便紧抓手提包。高某见唐某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唐某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唐某的手提包。由于高某并非趁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C.许某将一张作废的1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许某取出5000元。许某将1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D.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关于A项。邓某的行为使汤某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实际上汤某巳经不可能再占有和使用戒指,故邓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当选。关于B项。趁人不备并非是抢夺的必要条件。在本题情形下,趁人有备夺取他人财物也是抢夺,当选。关于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选项中用作废的1C卡提取现金,故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当选。关于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准备运行或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还包括正在修理中的交通工具。故本题中,张某破坏一辆检修中的公交车,并交付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7.李晓在生父去世后,霸占了生父唯一留下的4间房子,并将继母梁某赶出家门。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判决李晓将梁某与李晓生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的2间返回给梁某,并将剩下的两间房子分别判决李某与梁某各自拥有一间。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该案中,法官无论是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B、本案所依据法条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是该条文的假定条件C、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了演绎推理断案D、法官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答案: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者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者规律,也就是说,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正当、合理没有任何保障;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在法律证成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故A选项称无论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上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题中,《继承法》第26条是法律规则,其假定条件可以表述为“进行遗产分割时如果存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B选项正确。演绎推理在逻辑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法官对房屋的处理,即是基于大前提(《继承法》第26条)和小前提(案件事实),通过论证二者的相符性,进而得出结论(李晓应该先返还属于继母的2间房子,然后就剩余2间房子进行分割继承)的推理过程,这是一种演绎推理,所以C选项正确。法律适用,是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条件,从而作出具有可预测性、可接受性的合理决定。为保证合理决定的作出,法律适用者在认定案件事实、解释法律规范过程中,必然涉及价值判断,比如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所以D选项认为本案的处理只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D。8.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A.年满30周岁B.年龄相差40周岁C.无子女D.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E.只能收养1名子女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核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9.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 )补足差额。A.基本养老保险基金B.基本医疗保险基金C.工伤保险基金D.失业保险基金答案:C解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0.甲国和乙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甲国针对乙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两项申诉。第一项申诉内容为乙国新公布并实施的关税条例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第二项申诉的内容为乙国采取的对某项商品的临时限制进口措施损害了甲国的利益。针对上述两项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项申诉是违反性申诉,甲国必须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并损害了甲国的利益B.第一项申诉是违反性申诉,甲国仅需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C.第二项申诉是非违反性申诉,甲国必须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并损害了甲国的利益D.第二项申诉是非违反性申诉,甲国仅需证明乙国的措施损害了甲国的利益答案:B,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世界贸易组织将申诉分为两种:违反性申诉和非违反性申诉。违反性申诉的内容是被申诉方的国内规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这种申诉只需证明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违反即可。A项对申诉性质的认定正确,但证明内容描述错误。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B项对申诉性质的认定和证明内容的描述均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非违反性申诉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预期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并且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C项中对争议性质的判断准确,但对证明内容的描述错误。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D项对争议性质和证明内容的描述均正确。11.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答案:A,B,C,D解析:【解析】ABCD。《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了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事务。其中A选项属于"该条第(3)项的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选项属于"该条第(5)项的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选项属于"(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D选项属于"该条第(1)项的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此外,尚有"该条第(2)项的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和"该条第(6)项的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2.共用题干某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一份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在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之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请问,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和法庭辩论的顺序,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法庭辩论的顺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B:法庭辩论的顺序:被害人、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C:对该证言质证的顺序: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D:对该证言质证的顺序: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被害人答案:A,C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3.国家工作人员朱某挪用本单位的救灾款100万元,全部买了彩票,结果分文未中。之后朱某不服气,又继续挪用单位的希望工程项目经费200万元,继续买彩票,结果再次败北而只剩下10万元。朱某见事已至此,就干脆携卷了剩余资金而开始亡命天涯。关于朱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朱某携款潜逃的行为使朱某之前挪用公款的行为转化为贪污行为,朱某只构成贪污罪B.朱某只构成挪用公款罪C.朱某挪用救灾款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朱某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所以朱某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挪用公款罪,C错误。朱某挪用200万元希望工程项目经费,本来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携带10万元逃跑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故其挪用公款数额为290万元,贪污数额为10万元,应数罪并罚。1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子女赡养父母B、严禁刑讯逼供C、公民依法纳税D、紧急避险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义务的含义、分类【详解】积极义务是指行为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叫作为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也叫不作为义务,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故AC正确,B错误。D项属于权利的范畴,不选。15.下列关于唐律的说法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唐律“六赃”中“受所监临”与“坐赃”的犯罪主体都可以是官员B.唐律“六杀”中“谋杀”与“故杀”的区别之一在于事先有无预谋C.唐律对自首原则上采用免罚主义D.对于悔婚的行为,唐律的处罚要比明律轻答案:D解析:考点:唐律的内容讲解:唐律“六赃”中“受所监临”的主体只能是官员,而“坐赃”的主体既可以是官员也可以是庶民,二者在官员这一点上交集,故A项正确。唐律“六杀”中“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因此,“谋杀”与“故杀”的区别之一在于事先有无预谋,故B项正确。唐律对自首行为原则上采用免罚主义,对自新采取减轻刑罚的原则。故C项正确。对于违背“典礼和风俗教化”的悔婚行为,唐律的处罚要比明律重,这是明律相比于唐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一个例证,故D项错误。16.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答案:B解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详解】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其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故A选项和D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应征得同意”的表述错误,应为听取相关意见。第271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故C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2014年1月李某依法向A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经审查李某所经营的自来水厂符合相应的条件,A市卫生局依法向其颁发了卫生许可证。2015年5月,A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所经营的自来水厂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对该厂出厂水及末稍水取样送检,经检测,该厂的自来水在二氧化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多方面指标达不到国家饮用水标准。A市卫生局依法吊销了该厂的卫生许可证。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A市卫生局向李某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只能收取相应的工本费B.A市卫生局向李某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C.除另有规定外,A市卫生局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D.除另有规定外,A市卫生局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E.除另有规定外,A市卫生局对李某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答案:B,D解析:(1)选项AB: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选项CDE: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8.下列有关合法行政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A:合法行政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B:合法行政的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C:合理行政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D:高效便民也蕴含着合法行政原则的精神答案:A,B,C,D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合法行政的要求是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的。19.有关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B.平等对待当事人是其要求之一C.其要求的理性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法律专业人士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D.其要求遵循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答案:B,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选项A错误。合理行政要求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故选项C错误。20.★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兼任其他职务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据其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检察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C.检察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D.检察官不得兼任律师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2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若某法院受理该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则:A.如果两公司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准许B.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C.主持调解的法院审判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D.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应准许答案:A,B,C解析:。参见《民事调解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可知,A、B两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可知C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知D项错误。22.(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挪为己用的行为。挪用公款者具有偿还公款的意图,没有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本案中,甲用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甲并没有直接将账做平,而是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贪污这套房子的故意。他只有挪用这套房子还债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选项B错误,甲挪用的是公司现实控制的房子,不是公司现实控制的600万元现金。所以,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挪用公物。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甲确实没有偿还这600万元的能力,甲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那么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选项C正确,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可知此时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因此甲构成贪污罪。选项D错误,甲侵占公司600万元,这是从其挪用公物600万元发展过来的。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就不能再将甲的挪用行为认定为犯罪了,不然就是重复评价了,而且,甲的行为本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3.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B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详解】《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题中,某郊区小学并非必须利用研究院道路才能通行,而且,相邻关系为法定关系,无需签订合同,一般也无需支付费用。因此本题中某郊区小学享有的并非相邻权,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据此,本题中某郊区小学为方便乘坐地铁,按照合同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仅为借用道路通行,并非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因此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仅为借用道路通行,并非利用土地建造住宅,且研究院土地并非集体土地,因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24.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25.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船舶碰撞、运输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是在中国法院审理的公海碰撞案,应适用中国法。所以,C项正确,AB项于法无据。根据《海商法》第269条和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所以,D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共用题干关于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国家应对其政府实体从事的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如果是非政府实体的活动,国家应对其进行监督,但责任由该实体自己承担B、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一架飞行中的第三国的飞机造成损害,则甲、乙两国应当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C、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其本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责任公约》的规定D、对于参与空间物体发射的外国国民造成的损害,应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规定答案:B,C解析: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27.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任何情况下新法都应该优于旧法B.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时候,以新的一般规定为准C.“法律规制将来,法官裁判过去”这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保护原则旨在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答案:A,B,C,D28.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ABC项,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由于乙并没有认识到财物,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但是各自有自己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故ABC项正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保姆误以为自己是在为主人的受贿罪提供赃物方面的帮助,由于主人没有受贿罪,所以保姆的帮助行为也不能成立犯罪。故D项错误。2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A、国务院B、全国人大C、全国人大常委会D、国家主席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决定批准1984年12月19日由中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30.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中,经营者是A公司而非王某,A公司作为经营者,其是按2000元的价格销售健身器材且已经依法入账。而王某给予B公司50元补贴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财产权的合法处分行为和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选D。31.云南黔西南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明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赵明富所得赃款2.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赵以“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应对其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已根据赵明富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赵明富并无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对赵明富退缴赃款的数额表述不当,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赵明富有期徒刑10年,并对本案赃款人民币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关于该案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案中法院和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在于法律推理问题,赵明富认为“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对大前提有疑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二审判决认为赵明富退缴赃款的数额表述不当是认为一审法院司法推理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出了问题C.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也就是认定一审判决具有正当性,回应了法律推理需要解决的问题D.该案中法院运用的法律推理属于归纳推理答案:B,C解析:对事实认定的质疑属于对小前提有疑问。因此A项错误。三段论推理属于演绎推理。因此D项错误。3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B.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D.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答案:B解析:选项B: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33.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下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A.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B.承租人负担船舶的保险费用,但是保险方式须经出租人同意C.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D.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答案:A,B,D解析:。根据(海商法》第147-148条、第150~151条的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法律未对出租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作出限制,所以C选项不正确。34.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答案:A,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35.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答案:B,C,D解析:。根据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条件要求即可得出答案。3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者补贴的结果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答案: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事实保障措施的条件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注意这里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不论原因,只看结果,即无论进口产品增加是否由于倾销或者补贴,只要存在数量增加的事实即可。B项错误,A项表述不正确。因此正确答案为C、D选项。37.公安局因张某打架斗殴,对其作出罚款400元的决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张某直接提起诉讼,应在知道该罚款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B.若张某经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张某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C.若公安局未告知张某起诉期限,从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D.如果张某既提出复议又提出诉讼,由先立案的机关进行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程序。(1)选项AB:直接提起诉讼一般期限为6个月,经复议的案件一般期限为15日;(2)选项C:若公安局未告知张某起诉期限的,从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38.甲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为此与医院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B.甲可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如血浆提供者知道有艾滋病毒的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C.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连带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D.甲可向医院和血液提供者主张按份责任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答案:B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甲或者向医疗单位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或者向血液提供者主张产品责任,医疗单位和血液提供者既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也不存在按份责任关系;对于损害性赔偿,只有产品责任才存在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责任不存在惩罚性赔偿。本题正确选项为B。39.某区公安分局小屯派出所以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警告后拒不改正为由,给予甲某500元罚款。甲某不服,于某星期一既向区公安分局提交复议申请书,又向区法院提交起诉状。次周星期一,区法院通知甲某立案,而区公安分局截至该日未告知甲某是否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继续进行行政诉讼B:应继续进行行政复议C:应继续进行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由甲某选择D:应同时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答案:B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本案的案件属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没有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属于复议选择案件。关于本案的复议申请受理时间:《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在5日内未作任何答复的,视为受理,而且是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题干称“区公安分局截止次周星期一也未告知甲某是否受理”。故本案的复议申请受理时间为上周星期一。关于本案的起诉受理时间:根据题干信息,为次周星期一。关于本题结论:《行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复议机关先受理,故应由复议机关继续进行行政复议。故B项正确。40.关于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召开创立大会B.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C.公司经营方针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故公司经营方针由创立大会通过D.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答案:B,D解析:①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故可知只有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才需要设立创立大会;②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③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④D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据此可知,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41.某甲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A、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可以解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解除C、可以解除,在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解除D、可以解除,在事故发生后可随时解除答案: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题应选D项。4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戊为第一顺序);(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先于丁支付价款,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为第四顺序)43.共用题干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人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A:强迫交易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侵犯商业秘密罪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44.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1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遗赠的冲突问题。本题中,张甲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张甲所立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张甲所立自书遗嘱进行遗赠也是有效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45.下列法官的行为中,哪些是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A.王法官认为李法官对某经济案件的终审裁判不当,于是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B.法官孙某在审理某明星财产继承一案时,为了做到公正审理,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C.在审理一起强奸案件时,法官张某盛气凌人,多次制止被告人的发言D.钱某因曹某不按期偿还借款而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扣押,审理案件的法官亲自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答案:A,C解析:A、C考点:法官职业道德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王法官在自己的博客发表司法不公正的文章,是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论,故选项A符合题意。该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该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因此,选项C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査核实证据。”因此,选项D不合题意。故A、C项当选。46.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从具体方面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C.宪法对行为只是从总体上作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为一般法律的具体评价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和依据D.宪法实施不可能单纯是宪法本身或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需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答案:B解析:考查宪法实施的特征。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在具体规定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而且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因此,B选项错误。47.甲乙两公司于200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一套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12月自行派车取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于2010年6月按期交付了货款。2012年8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B: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和裁决,仲裁活动中不考虑诉讼时效C: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D: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此,本案应该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所以甲公司的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照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而非起诉权,此处为申请仲裁权。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B.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C.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D.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公司总经理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A项:《公司法》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据此,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的是发起人,不是证券公司,B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据此,C项正确。D项:《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创立大会只有权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D项错误。49.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答案: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申诉。《最高法解释》第37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故A错误。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第3款规定:“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故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故D正确。本题选D。50.甲想伤害乙,用匕首刺向乙的腰部,把乙扎成重伤,同时将乙价值2万多元的西服刺破。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甲应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B.对甲应定故意伤害罪C.甲刺伤乙的行为和刺破乙的西服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D.甲刺伤乙的行为和刺破乙的西服行为属于连续犯答案:A,C,D解析:甲将乙扎成重伤的行为和将乙的西服刺破的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将西服刺破的轻罪行为被将乙扎成重伤的重罪行为所吸收,对甲只应定故意伤害罪。51.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C:中止对乙的执行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答案:B,C解析: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故B项正确,A项错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C项正确,D项错误。52.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并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重点污染物质排放总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国家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因此,即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只要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是可以排放污染物的B、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C、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仍需征收排污费D、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因此,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只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分解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仅作参考,不用严格遵守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故A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故B选项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故C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4条之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故D选项错误。53.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答案:A,B,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7条。54.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食品生产企业停产1年B.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为防止生态破坏,市林业局责令超范围采伐树木的孙某种十棵树D.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的赵某驾驶执照6个月答案:A,B,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D选项错误,当选。《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知,责令停产1年和暂扣驾驶执照6个月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选项错误,当选。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本题,责令种树是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预防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5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行为中构成违宪的是:()A.某县共有人民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届人大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限期修改答案: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01条。56.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称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并出示了张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的收款凭证。甲公司承认张某是本公司员工,但主张张某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张某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张某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证人答案:D解析:本题为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争议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为案件适格当事人,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为本案原告、被告。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故除非法人、其他组织尚未登记或者已经终止后仍以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活动的外,其余情形下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一律以法人名义起诉、应诉,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故本案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即不能作为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等。但是因为其经历了案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5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D解析:【考点】不作为【详解】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有三个:(1)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具体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可能性。(3)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选项A、B、C、D中,甲都因为其先行行为而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而且都有作为的可能性。选项A中,由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即本案中并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选项B、C、D的案件中,都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都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选项B、C、D是正确的。58.共用题干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59.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C项:《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据此,县有关部门有权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故C项正确。D项:《食品安全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本题中,影响限于本省范围,可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省卫生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故D项错误。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食品安全检查。A、B项:《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据此,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而大米作为初级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故A项错误。无论大米还是米制品,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公布其相关安全信息,故B项正确。60.甲委托乙去外省为其购买高级龙井茶10斤,乙到达目的地后因为突发感冒而住院,并且联系不上甲。为避免时机错过,于是委托了同行的丙某代为购买10斤茶叶。回来后,甲发现了乙已经转委托,表示不认可该代理行为。为此双方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构成转委托,应当经甲同意B.如果甲不追认,乙应当自行承担损失C.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D.丙的交易结果不能归之于甲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转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依照《民法总则》第169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转委托需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构成紧急代理时除外。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因此ABD错误,C正确。6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D.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停止侦查活动E.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13年)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限制工资总额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责令减员增效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据此,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63.关于执行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B.民事制裁决定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给执行机构执行C.调解和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和调解D.执行必须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前提,故审判是执行的前提答案:B解析:①A项错,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非调解。②B正确,民事制裁决定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给执行机构执行③C项错,民事审判全过程不等于诉讼全过程。④D项错,审判并非执行的前提,有些案件未经审判程序也能进入执行程序,比如仲裁裁决。64.下列哪些选项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A.王某想杀害李某,便先将李某捆绑起来锁在一间屋子里,等王某回来后发现李某已被救走B.张某为索取赌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C.赵某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D.贾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高某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后来又尊重了高某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答案:B,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具体运用。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和第3款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赵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贾某虽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是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65.共用题干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制的表述,正确的有、()A、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B、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C、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D、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军令和其他命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下列哪一种说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A.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B.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须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C.委任制公务员有1年的试用期D.初任法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答案:B解析: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任职方式主要包括:委任制、选任制和聘用制:根据《公务员法》第21、32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需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试用期1年,试用期合格的,委任到某一职位。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根据《公务员法》第97、98条,聘用制公务员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6个月试用期。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B选项表述错误,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备案,而不是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因此,D选项不选。67.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答案:对解析:教材P358。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A.变更票据金额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69.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形成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70.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由C公司承运。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D.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术语没涉及的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任意性。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错,该合同既适用公约,又选择了惯例,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C错,因为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对,因为,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71.中国与外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以最惠国待遇,同时也具体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的例外。这种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的例外,主要指哪些情况?()A、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B、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享有的优惠C、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D、经济特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答案:A,B,C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各国在投资保护协定中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给外国投资者以最惠国待遇,同时我国的双边条约还具体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适用上的例外:(1)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2)基于关税同盟,经济联盟或类似组织给予的优惠;(3)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给予的优惠。72.下列哪些国家工作人员有任职两届的限制?A、国家副主席B、国务院总理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案:A,B,C,D解析:根据《宪法》第79条规定,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87条规定,B项正确。《宪法》第66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所以,C项正确。《宪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所以D项正确。73.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答案:A,B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74.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下列不正确的说法有:()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D.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参见《行政诉讼法》第86~88条。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许可答案:B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区分【详解】A选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B选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强调“暂时性控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及行政法原理,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C选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D选项,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本题应选B项。76.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答案:A,B解析:【考点】选举制度【详解】根据《选举法》第52条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是错误的,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而非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选举法》第54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所以,D选项表述是错误的。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辽宁省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下列哪个机构依据宪法无权提出对该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A、该县人大主席团B、该县人大常委会C、10名以上的该县人大代表联名D、1/10以上的该县人大代表联名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78.甲从北京某商场购买扫地机器人一台。该扫地机器人由浙江某作坊生产,最后贴上广州某公司的商标。甲在使用过程中,扫地机器人突然起火,引起纠纷。就此,依据产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可以起诉北京某商场,要求其承担责任B.甲可以起诉浙江某作坊,要求其承担责任C.甲可以起诉广州某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D.甲可以同时起诉北京某商场和浙江某作坊,要求其承担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的主体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北京某商场、浙江某作坊、广州某公司均为责任主体。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79.关于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明某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本证,证明某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为反证B.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C.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或者反证D.复制品和复印件不可以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答案:C解析:。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A项错误,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标准是根据证明责任的划分,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或者反证,所以C项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D项错误。80.共用题干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丁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和1年,并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对刑事部分没有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如何确定第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A:刑事部分的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后发生法律效力B: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后发生法律效力D:刑事部分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有权上诉的是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仅能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对刑事判决只有请求抗诉权。因此,本题选A、B、C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考点】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C项正确。【考点】上诉不加刑。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所以ABCD均正确。81.(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答案:A,D解析:《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甲持股25%,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甲、乙、丙合计持股40%,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乙持股8%,丙持股7%,均不足10%,均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82.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答案:A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即是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故A项正确。另根据第72条第3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即必须与其他股权受让人处于同等条件下,B项过于绝对,错误。C项认为“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实际上否定了股权转让乃是股东个人的权利,故错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登记仅仅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并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作用,这从《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故选项D错误。83.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反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本诉被告;其必须在受理本诉且对反诉也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反诉须与本诉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三个条件,甲公司的反诉都符合,故A项正确。反诉在整个举证期限过程中都可提出,B项错误。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故C项正确。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项错误。84.某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甲,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甲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寒假,甲在该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印染污水进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该大学就该项发明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获得专利权。而甲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研究印染污水处理技术是经校方认可的,属单位交付的任务,该发明应为职务发明B:甲在该大学实验室搞研究,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该发明应为职务发明C:甲从事该研究室的后勤工作和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研究该技术不是其本职工作,该发明应为非职务发明D:甲在该大学实验室搞研究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物质条件,该发明应为非职务发明答案:C,D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是对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来说的,即指他们所属的单位,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是该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但也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所在的临时工作单位。“单位”在专利法中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选项A中,甲虽在该大学的环境科研所工作,但仅担任后勤管理和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研究并非甲的本职工作,该大学既未交付其科研任务,也未予以投资,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中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选项B中,甲用来完成本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方法简单,所用工具材料等为市场上常见材料,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因此,该发明应为非职务发明。所以正确选项应为CD。85.2012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有优质床上用品1000套,每套价格500元,你方若有意购买,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回函,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乙公司于同年5月12日收到甲公司来函,同年5月20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回函:“同意你方的条件,请收到回函后1个月内向我公司发货。”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仍未发货,乙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发给乙公司的函为要约B: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发给甲公司的回函是承诺,该承诺到达甲公司后,合同成立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2012年5月8日发出的函是要约邀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床上用品买卖合同没有成立D: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发出的回函构成反要约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了“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意思表示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乙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的回函表明了要求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约而不是反要约。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要约后,并没有承诺,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不存在违约问题,故C项正确。86.下列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B.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可能使权力出现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C.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D.法的至上性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权力都具有至上地位,同时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答案:A,B,C解析:考查法与国家的关系。D选项错误,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87.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A:判决生效后执行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中的特殊规定。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49条又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故B项正确。8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B.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C.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D.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答案:B解析:选项B: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需满足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90.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修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四次全面修改B.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C.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D.1999年修宪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答案:A解析:考点:宪法修改讲解:A项错误,因为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三次全面修改。B、C、D项正确。它们与教材以及法条的表述一致。91.下列有关鉴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鉴定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而委托鉴定为辅;鉴定人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主,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为辅B.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C.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D.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答案:C解析:考点:鉴定讲解:《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此确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而委托鉴定为辅;鉴定人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主,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为辅,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非强制鉴定人出庭,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由此确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答案选C。92.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答案:A,B,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9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均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B、均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C、其他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其他法律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的,应当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94.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之间对担保物权顺序的约定不影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B.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C.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D.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65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66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71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61条的规定,C项正确。95.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氏兄弟俩不服。问题:(1)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合法?(2)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答案: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程序上合法。《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④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因而题中公安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没有问题。(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孙甲、孙乙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6)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以及《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①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②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⑥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本案属于该条第④项的情形。96.甲银行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丁与甲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外,丙在甲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对乙行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B.甲对丙主张的权利,即存在除斥期间,又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前者可以自由约定,后者不可以自由约定C.丙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D.甲对丁主张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97.根据《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A.遗失的手表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C.房屋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答案:D解析:知识点: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所有人抛弃的动产。98.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司法部复议维持某省司法厅·吊销刘某律师证决定,刘某不服起诉B:海关对某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起诉C:某县公安局对马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马某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改为罚款300元。马某仍不服起诉D:某旅行社向某省旅游局申请边境业务经营许可,但省旅游局拒绝给予该许可。该旅行社不服起诉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A选项,应由省司法厅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故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15条第2项,B项由中级法院管辖,应选。C项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改为罚款300元,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县政府为被告。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C项应选。D项,被告为省旅游局,且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该法第14条、第15条,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故D项不选。@##99.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宪法条款体现了该原则?()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C.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答案:A,B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宪法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体现了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因此C选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宪法的法治原则,因此D选项错误。100.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乙签订了水泥和原沙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水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号,原沙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强标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适用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这两种建材都适用产品质量法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C、原沙适用产品质量法,水泥适用其他法律D、这两种建材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答案:B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水泥是经过加工的产品,原沙没有经过加工。因此,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而原沙不适用该法,故选B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侦查人员王某与范某某,依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现场进行了检查,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对死者的体位、体征等作了详细记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的记录称为( )。A.书证B.物证C.证人证言D.勘验.检查笔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监察人员、审判人员依法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记载。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位于A县的某热水瓶厂生产了一批热水瓶,其在B县与代理商签订合同协议约定由代理商负责在C县销售。住在D县的杨某在旅游到C县时购买了该热水瓶,后在拿回家使用的过程中因为该热水瓶爆炸而造成杨某面部严重受伤,杨某欲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答案:A,C,D解析:考查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3.下列证据不属于言词证据的是:A.被害人陈述B.侦查实验笔录C.鉴定意见D.勘验、检查笔录答案:D解析: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故本题D选项属于实物证据,当选。4.派出所民警王某在没有搜查令,未穿制服和未佩戴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进入李某家中搜查。从宪法角度看,王某主要侵犯了李某下列哪一权利?A.人身自由权B.人格权C.政治权利D.财产权利答案:A解析: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因此,选项A正确。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区检察院可以通过甲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回甲市公安局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公诉的条件和适用。《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23条第1款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6.某县环保局根据举报,对某造纸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排放有毒废水到长江中,责令停止生产,并查封了排放设施,后又作出了罚款20万的决定。该公司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多次拒绝履行罚款决定。对于该公司拒绝履行罚款决定的行为,某县环保局可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C、通知银行将造纸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将被查封的排放设施变卖抵缴罚款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3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A项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故B项“5%”错。根据该条第2项,将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即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此种划拨权,该行政机关才具有此项执行权。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环保局此权,故C项错。《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该条赋予查扣机关拍卖权,但并没有赋予其变卖权,故D项错。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B.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始终.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辩论原则答案:A解析:当事人辩论权的刑事贯穿于审判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选项B错误。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不是辩论权的行使主体。选项C错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适用辩论原则。选项D错误。8.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孳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答案:C解析:考点:精抻损害赔偿讲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C项中,甲将他人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是死者乙,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9.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述哪些不能授予专利权?A:一种可与国际大师进行比赛的,国际象棋下法的计算机程序B:为烫伤整容的目的,从人体取皮并植皮的方法C:一种利用折射定律的成像放大装置D: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答案:A,B,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选项A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这种程序总是离不开算法,而算法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数学公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认为是技术发明。所以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仅仅是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一件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上的贡献的,就不应仅仅因为使用了计算机程序而拒绝授予专利权。选项B是一种疾病治疗方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选项C是一种利用折射定律的成像放大装置,如果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可授予发明专利;如果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选项D是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很显然正确选项为ABD。10.★某企业对甲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B.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乙市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C.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此案D.要求甲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答案: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决定自己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BC的说法正确。11.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反诉B.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C.组织交换证据D.进行调解答案:A,B,C,D解析:考查庭前会议。根据《民诉解释》第225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于2014年1月3日持有乙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5%。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应完成下列哪些(一)工作?()A.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B.最迟于2014年1月6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C.公告该情况D.2014年1月8日前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答案:A,B,C解析:考查股票的发行和一般上市规则。ABC。见《证券法》第86条第1款。D选项的期限错误,应当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股票之日起3日内不得买卖。13.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答案:A解析:【考点】合议庭的审理规则【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由于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所以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故选项A正确,B、C错误。由于讨论意见只能供合议庭参考,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A。14.★设某国一些公司向我国倾销新闻纸,给我国纸业造成严重损害,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国内纸业的生产者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査B.反倾销税只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来自于该国的新闻纸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髙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反倾销税对新闻纸出口商征收答案:C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错,依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生产者和商务部均可发起反倾销调査。B错,第39条规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36、43~4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即还可以追溯征收。C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反倾销税应向进口商征收。15.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甲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丁,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案的哪些材料?()查看材料A.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B.起诉意见书C.物证技术鉴定D.证人证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47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A、B、C、D项均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16.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0年)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以,处理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确定生效裁判。本题中生效裁判为省高级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而非中院的一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A、B选项正确,不能选。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生效的裁定是高级法院作出的死缓裁定,应当由其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没有权利对省高院的生效判决抗诉。据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能选;D项表述错误,当选。本题选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2012年)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答案:C解析:“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故C项应选。18.下列有关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诉戚某偿还欠款一案,法院受理后查明其提出该诉讼请求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b.妻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夫周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夫周某在3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c.王老汉因与女儿赡养费数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判决其女儿每月向其付赡养费800元,判决生效。2010年1月,王老汉因患糖尿病,日常开支大增,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赡养费的金额,法院应当受理d.卿某在居住的小区内将邻居程某打伤,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卿某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生效后,程某认为自己在小区内丢了脸,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卿某对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对程某的起诉应当受理答案:C解析:。19.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法律,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某市的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A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故AD项正确。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不符合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20.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与销售员发生争吵,销售员心存芥蒂。当张某在收银台结账时,该销售员指着张某,并大声呼喊:“抓小偷!”收银员听到后,马上也跟着呼喊:“抓住他!”张某因此被超市保安和其他顾客扑倒在地致伤。对此,谁应当承担责任?()A.收银员B.销售员C.超市D.超市和抓人的顾客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何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题中,销售员喊叫与其是否为超市销售员的职责无关,因此不属于“执行职务”,应由销售员承担责任。收银员、保安以及抓人的顾客本意是实施自助行为,参照《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精神,可不承担侵权责任。21.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乐安”号的紧追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领海无害通过、紧追权问题。A项,本题中,乐安号是货轮,其在丁国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可不经丁国同意就从丁国领海中迅速不停通过,但不得随意停泊。故A错误。BC项,乐安号若在丁国毗连区内走私,丁国对毗连区享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四方面管辖权,丁国海关有权缉私,丁国可出动军舰、军用飞机或者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进行紧追。故BC正确。D项,在紧追乐安号时,若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没有中断过,则乐安号逃至公海时仍能紧追,一直到第三国领海为止。故D错误。22.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对占该公司40%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A.有效,经过股东大会67%的表决权通过B.有效,股东会程序合法C.无效,《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D.无效,《公司法》规定,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王某参加投票违反程序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讲解:A、B显然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王某占有公司股权40%,参加投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次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无效,C错误,D应选。23.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1)航空公器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3)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4)嫌疑人所在国;(5)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6)犯罪行为发生地国;(7)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他安全的国家;(8)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选项D错误。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对各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补充,其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24.西班牙人何塞在北京某学校教授西班牙语,何塞在西班牙因民事纠纷在西班牙某法院涉诉,该法院欲通过西班牙驻中国使馆向何塞送达,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西班牙驻华使馆必须通过中国法院才可以向何塞调查取证B.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西班牙驻华使馆才能向何塞送达传票D.西班牙驻华使馆可向何塞送达传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司法协助中的送达与取证。本题考查中国关于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据此,法国驻华使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克尔送达民事诉讼的传票,D正确、C错误:该国使馆也可以向克尔调查取证,但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AB错。25.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答案:B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拾得遗失物【详解】《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本题中,甲应将其拾得的牛返还给失主乙。故选项CD错误。《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本应妥善照顾拾得的牛,但甲却使用该牛致使该牛劳累过度生病,甲的行为违反了第111条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规定。甲拒绝返还该牛,已构成对遗失物的侵占,据此甲无权要求乙支付保管费用,故选项A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26.2015年6月,因业务关系,甲向乙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实际上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但乙背书时并不知道丙是未成年人。丙旋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但丁将金额变造成200万。戊要求银行承兑时被拒绝,下列哪些选项错误的是:A、因为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故该汇票无效B、丙为未成年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效力待定,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后方可生效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D、戊可以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答案:A,B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该汇票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由此,票据上的签章是无效的,并非效力待定。故B选项错误。《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故C选项正确。甲乙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因此,甲乙应该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非是不承担票据责任,故D选项正确。27.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法律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问题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经鉴定为重伤”是“实然”判断,故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故A项错。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对于正式渊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义务适用。本案中,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否定了在先判例,表明:在我国,法律人对判例没有必须适用的义务,故B项对。类比推理在法律上适用的基本形式为: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相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故C项对。普遍约束力包含了反复适用的效力。法院生效的判决仅针对案件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故D项错。28.李某不服县人民政府征用其土地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运起行政诉讼。因为被告是县政府,且影响巨大,县人民法院不敢轻易受理,便以向上级请示为由一直未予任何答复。李某应当如何处理?()A.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C.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可以请求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行诉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29.甲为乙的代理人,但其代理权限仅为50万元。甲在从事代理活动过程中以乙的名义在一张金额为100万的票据上签章,下面描述正确的是:()A:甲的代理行为无效B:全部由乙承担责任,然后乙再向甲追究责任C:乙承担50万元的责任,甲承担50万元的责任D:全部由甲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票据代理。详解:《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甲对于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3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为中国银行某分理处出纳员,擅自制作高额利率定期存单,并偷盖他人掌管的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同班业务员的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利用该擅自制作存单收亲友存款共1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装修房屋等。后投案自首,退款5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顾客L在饭馆用餐时将提包放在旁边的座位上,中途起身去上厕所,甲见状将提包拿走构成侵占罪C:甲乙为好友,甲向乙借钱,乙说自己也是身无分文没钱可借。甲说附近停车场有好多汽车晚上搞一辆出来卖钱大家分着花,乙听了没当回事就走了,第二天甲果真开辆汽车来,让乙帮着卖得3万元,甲分给乙5千元,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D: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详解:关于A项,因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方便,所以是诈骗罪。因为银行根本没有甲所伪造的高额利率定期存单这种格式存单,所以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项错误,提包并非是失控之物,利用他人看管财物的疏忽,应属盗窃。C项错误,仅仅事先知道他人盗窃事后帮其销赃,不能认为共犯,只有事先共谋才成立共犯。D项正确,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31.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的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由县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者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起诉期限为6个月C.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D.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经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裁定暂缓立案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本案原告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诉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共用题干公安特警甲听说乙不仅吸毒而且有时还出售,赚点差价供其买毒品吸食(以贩养吸),就找到乙,问有没有“药”(指毒品)。乙说没有,以前做过,现在不做了。甲提出愿出300元1克的价格购买(高出市价约30%)100克,乙犹豫再三,还是经不住高价的诱惑,让甲等一两天。之后,乙从经常向其出售吸食毒品的丙、丁、戊等人处以200元1克的价格购买了100克海洛因,在向甲交货时被抓获。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A:对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B:对乙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C:对乙按照吸食毒品违反治安法论处D:对乙按容留吸食毒品罪论处答案:B解析: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3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査羁押期限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答案:C解析:。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必须以明确规定为前提。《高检规则》第268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不过本题的A选项不太严谨,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才是重新计算的,如果是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那么根本不存在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因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依据是《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刑亊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3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哪一或者哪些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审判机关D.安全机关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40条。35.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賠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A.视为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C.仲裁协议无效D.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答案:D解析:。依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选项为D。36.甲、乙婚后多年无子遂收养一名男性孤儿。后儿子又育有一子。由于乙十分喜爱女儿,因此,想要再收养一名孤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能收养,因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B.不能收养,因为甲乙有孩子C.可以收养,因为甲乙有能力抚养D.可以收养答案:D解析:《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据此,甲、乙收养的是孤儿,因此,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据此,D项正确。37.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审查,县检察院认为甲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县检察院最长可在多少日之内做出起诉决定?()查看材料A.14日B.15日C.1个月D.1个半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因此答案应当选B。38.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据此,选项A、B的说法错误。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选项C中的情况,并非一律不得采信,故而选项C错误。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选项D正确。39.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区别于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40.甲乙二美国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很感兴趣,在学习起诉程序时,以下观点正确的是:()A.甲认为居住在甲县的李某可以就本地的水污染事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李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乙认为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C.甲乙认为起诉应当记载可以支持本人主张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也包括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据D.甲认为当被告下落不明时,属于当事人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答案:C解析:考查起诉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错误。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D项错误。41.陈某开办一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得知苏丹红一号会让产品的颜色看起来更鲜亮,其就在2008年5月生产的所有产品中都掺入了苏丹红一号。苏丹红一号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经质检部门核查,陈某的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针对陈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B.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行政处罚答案:B42.甲在路边出售一批光盘,乙过路时不慎将甲的摊点撞翻,慌乱间将甲的光盘踩折大半,甲乙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本案中,甲的光盘如果作为证据出示,属于:()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电子数据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证据的种类讲解:在本案中,甲的光盘是以其存在的外部形态来证明乙的侵权事实,属于物证,答案选B。43.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B、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C、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D、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前协议选择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A,B,C解析:【考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A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故B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4.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答案:B解析: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可以定义为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底土,因此奥尔菲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仍属甲乙两国各自所有,故B正确。45.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甲计划杀死警察,同时又有放任毁坏财物的间接故意,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结果的时候,既满足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又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但由于甲只有一个开枪行为,属于一行为满足数个犯罪构成的想象竞合犯。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所以从一重处理。因此B项的数罪并罚的说法错误。因为甲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没有能够制造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A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46.关于我国公证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有权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公证,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D.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答案:D解析:考点:公证制度讲解:《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机构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该民事赔偿纠纷,故A项“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说法错误。该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B项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该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公证,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故C项错误。该法第10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故D项正确,应选。47.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有( )。A.公司的经理B.公司的副经理C.公司的董事D.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答案:A,B,C,D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48.刘强、关文、张力欲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中,正确的是:()A.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B.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C.刘强用货币出资,关文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张力用劳务出资D.非实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一律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讲解:《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2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有书面合伙协议……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1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可见,刘关张三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中“一律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49.王某强奸案王某(男,23岁)与刘某系邻居关系,明确知道刘某有一定的精神障碍。2010年10月9日,王某来到刘某家,趁左右无人之机,将刘某带到二楼的卧室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派出所接到刘某姐姐报案,称其妹刘某被人强奸,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并于2010年10月10日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讯问过程中,王某否认曾到过刘某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侦查人员的暴力威胁下,王某供述了自己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坚持辩解说刘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并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求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省级一甲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证明被害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具备性防卫能力。公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得了以下证据:1.刘某外甥蔡某(8岁,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证言:称在放学回家时碰上被告人王某从二楼上的房间下楼,看到被告人衣服不是很整齐。2.刘某姐姐的证言:称案发当日听到儿子蔡某呼唤,回到家上楼后看到其妹刘某正站在床尾穿鞋子,追问其妹后,才知道被告人王某与其妹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3.吴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证言,证明刘某行动不便,有一定认知能力,在家能做基本的家务,脑部不发达,但该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刘某的残疾人证,证实其属三级智力残疾人。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县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在被害人刘某家提取了被套上两处斑迹的现场情况,斑迹经鉴定含王某精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遂以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入主张:被害人刘某并非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并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对被害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并申请重新鉴定。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痴呆程度、有无精神病、被强奸时有无性防卫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与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问题】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是否应当排除?2.请对本案中证人证言可否作为定案依据作出分析。3.蔡某是否必须出庭作证,为什么?4.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对此类证据的提出有哪些要求?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该残疾人证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种证据?5.本案中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审判期限?6.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定罪?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定罪?答案:解析: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供述应当被排除,但其辩解则不应当被排除。2.(1)蔡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蔡某虽然年幼,但因其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2)刘某姐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刘某姐姐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3)吴某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书面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蔡某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4.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书证。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书证的提出必须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该残疾人证属于间接证据。5.应当计入审判期限。6.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50.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告知其应当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起诉,否则,不予受理B.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不论以何种理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均不予受理C.附带民事部分不论是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还是另行审判,上诉期限都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D.如果刑事部分作出撤销案件、撤回起诉、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144条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起诉,但同案犯在逃的除外。可见,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48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除非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所以,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此,D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附带民事部分不论是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还是另行审判,上诉期都按刑诉期限确定。所以,C正确。51.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10年8月1日。付款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擅自加盖乙公司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并向乙公司谎称汇票丢失。王某于2010年7月10日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付款行向王某付款。2010年7月I2日付款行接到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告知乙公司已向王某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系善意,乙公司虽然没有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签章,所以王某享有票据权利。付款行在付款中没有过失,不再负担任何责任B.李某是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乙公司应对李某的行为负责,无权要求付款行赔偿损失C.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产生与有权代理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相同的法律效果,王某取得票据权利,付款行已经承兑,有义务付款D.付款行付款行为违尽法律规定,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58条的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情况,在到期日前付款都应当承担再次向真实票据权利人付款的责任。52.《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S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开垦计划进行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由本条可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负有占用补偿义务,有条件进行开垦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开垦,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开垦费。所以,A、C、D选项均正确。法律并没有免除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补偿义务,所以B选项于法无据,错误。53.共用题干甲因出差,无法将刚购买三日的笔记本电脑随身携带,遂找到其友乙托其保管,乙应允。甲走后,乙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爱不释手。在甲返回向其索要时,乙对甲谎称甲走后笔记本及自己的财物同时被盗,并出示了自己的报案材料,甲同情乙之遭遇遂免除乙的赔偿责任。三月后某日,甲突然造访,乙无所防备,被甲发现所使用的笔记本正是当初委托乙保管之物,甲气愤,指责乙见利忘义,要求返还,乙拒不返还。情急之下,甲失去理智使用暴力将乙打伤,取回自己的笔记本。经鉴定乙所受伤害为重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乙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应构成诈骗罪B:乙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因而应成立侵占罪C:甲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应构成抢劫罪D:甲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54.共用题干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法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法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法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法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D、法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55.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中,并没有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B项说法是错误的,该选。56.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B错,D对,A为混淆项。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定。57.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D解析:【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选项D是正确的。本案中,刘某是因为没有注意下方有人才造成张某的死亡,可见其主观上并没有认为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张某的死亡,也就无从说起放任,其主观罪过应当是过失而非故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虽然刘某的行为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优于普通法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则,刘某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报告事故时虽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是这一谎报行为并没有贻误事故抢救,该隐瞒行为与张某的死亡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选项C是错误的。58.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成套设备的合同,分四批运输。两批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决定中止第三批的发运。另第一批设备装机后试机时有零件飞出,伤及一名工人。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属于违约行为B.如乙公司要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应通知甲公司C.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应发运第三批设备D.第一批设备造成工人受伤的人身伤亡争议应依公约的规定处理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违反合同的救济。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的规定,当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被中止方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A错。依第71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B正确。C正确,依公约第71条的相关规定,关于中止履行的情况,如果预期违约方提供了相应的履约担保,另一方就应当继续履行。D错,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59.关于故意伤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钟某、徐某有宿怨,一日,钟某为了报复徐某,故意于当日晚上将自己装扮成鬼神的模样,潜入徐某的卧室,并惊醒徐某。徐某醒后见状,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以致精神严重失常。钟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郝某(女)长期在深圳从事卖淫活动,在得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后,遂歇业治疗。期间,其丈夫提出与其离婚的要求,郝某为报复其夫,答应离婚,但要求离婚之前,必须再与其同房一次,结果致其夫也染上严重性病并花掉治疗费数千元。郝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身体,所以,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无论如何不可能成立犯罪D.因过失行为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结果加重犯答案:A,B解析:A、B考点:故意伤害罪讲解:伤害行为的结果多种多样,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伤害行为可以是有形的和无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性病,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损伤。所以AB项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AB项均当选。关于C项。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并进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构成《刑法》第434条的战时自伤罪。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因过失行为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可,而非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60.公务员在受下列何种处分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的处分种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62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64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6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B.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0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C.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D.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答案:B解析:选项B: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行政法规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总称B.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C.由全部的行政法规构成的法律部门称做政法部门D.行政法规是一种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渊源答案:A,B,C解析: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部门是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规与行政法主要有三点区别:第一,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国务院;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包栝所有享有制定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立法权的主体,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特定地方人民政府等。第二,规范内容不同。’行政法规的内容不仅涉及行政管理关系,还包括其他关系领域,如民事关系;行政法的内容只涉及行政管理关系。第三,关法重点不同。行政法规关注的是立法主体问题;行政法关注的是法律规范是否属于行政管理关系。故A、B、C三项表述错误,当选。注意:行政法规是一种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渊源。63.关于征收、征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B.财产被征收之后丧失所有权,被征用的不丧失所有权C.政府进行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对被征收的权利主体进行足额补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还要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D.财产被征用之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的损毁,都要进行补偿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据此,A正确。征收意味着国家获得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征用是暂时使用,用完还要返还给原权利人,故原权利不消灭,B正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C正确。《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本身就意味着损失,据此,D正确。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下列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职权的说法错误的有:()A.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B.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C.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业协会管理答案:B,C,D解析:。《证券法》第113条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故A项正确。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故B项错误。第115条第3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此处是备案非批准。故C项错误。第116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此处是由证交所理事会管理而非证券业协会。故D项错误。65.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审批后1年内不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B.审批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C.审批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或者间断使用,累计闲置达3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D.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该集体恢复耕种答案: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7条。66.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状。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受理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受理高某的起诉,但将其作为上诉转由第二审法院审理C.受理高某的起诉,然后停止宣告刑事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决D.驳回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已经丧失诉权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67.对于下列哪一项所说的情况不得适用缓刑?()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得适用缓刑的对象。《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68.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可罚的不能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甲只是为杀人行为做准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69.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答案: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的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的证据,反之,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题中,作为证据的匕首是公安机关直接从杀人现场提取,因此属于原始证据;单凭匕首不辅以其他证据,不进行推理,不能直接说明犯罪行为是何人所为,因此属于间接证据。由此可知答案D正确。70.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制作的自由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答案:A,B,D解析:。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71.A市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赵某私自从外省购进染有口蹄疫奶牛50头一案进行行政处罚时,赵某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案情较为重大,他应当直接向( )提起诉讼。A.B县法院B.B县公安部门C.省高级法院D.A市中级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题中已经说明由于案情较为重大,该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B.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答案:A,B,C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故C项正确。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故D项错误。73.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它是一个权利性规则,但不是一个授权性规则B.《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是一个禁止性规则,但不是一个确定性规则C.《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它是一个职权性规则,也是一个强行性规则D.《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它是一个强行性规则,但不是一个命令性规则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规则讲解:A项错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它既是一个权利性规则,也是一个授权性规则。因为权利性规则是授权性规则的一种。B项错误。《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是一个禁止性规则,也是一个确定性规则。这个宪法规则的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离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它是一个典型的确定性规则。D项错误。《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它是一个强行性规则,也是一个命令性规则。这个规则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改动,同时,它规定了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因此它同时满足两种规则的分类标准。C项正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它是一个职权性规则,也是一个强行性规则。督察机构的督察职责来自于国家授予的职权,同时这一职权不允许人们随意改动。74.下列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发行对象是合格的投资者B.发行对象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3%以上的股东C.发行对象不能超过200人D.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自行决定答案:A,C,D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的限制。B错误。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C.甲是承兑申请人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答案:A,B,C,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76.甲诉乙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判决予以上诉,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乙发现甲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乙欲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B.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C.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D.乙不能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申请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乙可以申请财产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答案选C。77.汉斯,外国人,男J8岁。2006年2月14日晚,汉斯在某酒吧酗酒后,在大街上游逛,遇见一对中国青年男女,其上前对青年女子进行挑逗,中国男子便与其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汉斯一把拿起路边的石块,向男青年头部打去,该男青年应声倒地。后民警赶赴现场,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请回答下列问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汉斯的国籍为法国,请问应该适用下列哪一程序?()A.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B.适用普通刑事案件程序C.应当按照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处理D.比照外交人员处理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39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汉斯虽然为法国公民,但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对该案件可行使管辖权,不适用法国法律。根据《刑诉解释》第392条第1项的规定,该案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78.家住甲市A区张某在甲市B区某医院就诊,因治疗效果不好发生争议。双方前往C区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请回答当事人应当向下列哪个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A.甲市A区法院B.甲市B区法院C.甲市C区法院D.上述三个法院都可以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选项C正确。79.邓某与王某200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2004年1月离家,直到200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200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告知王某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邓某死亡,双方婚姻关系自动消灭B.告知王某按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邓某失踪,然后才可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C.应当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D.裁定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直接起诉离婚案件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另外,根据《民诉意见》第169条及《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应当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C选项正确。80.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现行新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有?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C.宗教信仰自由D.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答案:A,B81.共用题干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82.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政府的实地调查可以在境内进行,也可以经外国政府同意在境外进行。选项B正确,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选项C错误,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D错误,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83.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部门不得任意扩权、与民争利,避免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下列哪些做法有助于避免此现象的发生?()(2016年)A.某省政府统筹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B.某市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C.某区依法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人员D.某县注重提高行政效能,缩短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有助于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B项做法有助于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C项做法有助于“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的落实到位,D的做法有助于高效便民原则的落实到位,均有助于避免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84.张某起诉王某,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确定婚生子女张某某的抚养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张某某的抚养权B.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C.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D.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和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标的讲解: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选C。85.下列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某村农民赵某承包了本村五亩菜地培养蘑菇,利润颇丰,但乡政府以退耕还林为由强行收回了菜地承包权,村委会主任钱某认为,即使提起诉讼也应由村委会出庭,赵某没这个资格,赵某知道钱某怕得罪乡政府不肯起诉,于是自行起诉至法院B:某市开发区甲中资企业与乙外商合资设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公司,引进了先进的生产线,但是由于排放污水超标,被工商机关勒令停业整顿,甲企业苦于联系不到乙外商共同起诉,但又不能眼见进口设备闲置造成极大浪费,于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C:某县民营企业家孙某自行创办了一家工艺品厂,其产品出口欧美,销路甚好。在建厂之初,为了取得出口许可,孙某曾将其工艺品厂挂靠在县政府之下,后来县政府在整合国有资产时将该工艺品厂易名后收归国有。孙某不服,以原工艺品厂的名义提起诉讼D:某上市公司在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的例行检查中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并被审计机关予以公布,结果对该公司股票价格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对审计局的公布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的规定,A项中,农民赵某针对乡政府收回菜地承包权之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是正确的。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中资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是正确的。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孙某有权以原工艺品厂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是正确的。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是正确的。86.对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B.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C.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D.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答案:B,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认定。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非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B选项不正确。D选项,没有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罪名。87.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可见乙在二审中提出的该请求构成反诉,那么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88.甲闰某公司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甲国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甲国公司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错。《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处理,B错。依《民诉解释》第544条,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C正确。依《民诉解释》第546条,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我国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正确,,89.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只有在下列(  )情况下才能适用。A.收集其他证据成本过高B.证据难以保全C.事后难以取证D.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E.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E解析:现场笔录只有在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下才能适用。90.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A.请求撤销合同B.主张合同无效C.主张违约责任D.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诸多问题。本题中认定商场存在欺诈应无问题,但欺诈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无效,故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商场欺诈构成合同撤销之理由,但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1年之内,否则丧失,故A选项不予支持。主张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甲一直与商场交涉,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C。91.交通局受理哒哒公司的申请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专车的运行会对出租车行业产生冲击,便告知了出租车公司及司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于上述听证活动,下列说法或做法错误的是?A.此前审查过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赵某不能参加听证程序B.听证应该公开举行,并可以根据参加人的申请减免收费C.交通局等部门也可以依职权举行此次听证会D.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根据笔录作出许可决定答案:A,B解析:(1)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审査该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为避免参与过审查的人“先入为主”,影响对听证主持的中立性,所以,禁止其担任主持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无法参加听证会,他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所以,A选项错误。(2)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听证是免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B选项错误。(3)许可听证既有依职权听证(涉及重大公益的许可),也有依申请听证(涉及重大私人利益的许可),依职权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所以,C选项正确。(4)为了防止听证会走过场,《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必须用、只能用案卷上已经记载的事实作为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不得在听证笔录之外另觅证据。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甲男、乙女于1999年在广州认识,后因工作关系二人于2002年一起调至北京,并于次年4月在北京登记结婚。2004年,甲男赴美国学习,留下乙女一人在深圳居住,2006年乙女去探亲,后二人在美国纽约州定居。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8年,乙女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乙女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a.只能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d.由北京或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締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締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为婚姻締结地,深圳为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定居地,只能选D项,A、B、C项均不正确。93.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优益权包括:()A.监督合同履行权和制裁权B.指挥权C.单方变更权D.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单方缔结合同的权力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机关的优益权主要包括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享有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时,行政主体才能行使单方变更权、解除权。因此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补偿。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处就在于其双方性,尤其是订立时,必须有相对人的自愿。所以D项错误。94.下列对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划分,正确的有(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D.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答案:A,B,C解析: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共用题干联想集团向某区人社局专项捐款1000万元、200台电脑进行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某区人社局委托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此项培训。为监督该培训落到实处,某区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区审计局发现某青少年宫存在虚假培训,骗取专项资金、培训专用电脑的行为。审计局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封存青少年宫获得的培训专用电脑B:责令青少年宫15日内退还所骗取的资金C:查询青少年宫在银行的存款D:建议青少年宫对其财务人员刘某给予开除处分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96.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A项,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吴某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绑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没有结果加重犯。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乙、丙非法拘禁吴某3天,构成该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97.★甲团体是A国反政府一方,其与A国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甲团体已经控制了A国领土的相当大部分,并对其控制的部分实施了有效管理,并且甲团体遵守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改变了甲团体的性质B.其他国家的任何承认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C.其他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D.其他国家不论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还是叛乱团体都是一种法律承认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1)其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巳经形成;(2)其已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3)其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4)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因此,其他国家可以承认甲团体为交战团体。其他国家对甲团体的承认并未改变其性质。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时,其他国家的一种权宜行为。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都是一种事实承认。98.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答案:D解析:黄某对自己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A错误。廖某对因自己的过失造成陈某的损失应负法律责任,B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和抽象性,而法律规则的规定则是明确具体的,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此侵权案件应当依据法律规则加以处理,C错误。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是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此侵权案件应适用民法加以调整,D正确。99.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下列关于司法独立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党和人大的监督B.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C.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D.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A项中,我国的司法独立不仅仅是独立,而且要受监督,尤其要受党和人大的监督。故A项表述错误。B项中,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以实现公正与中立。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2.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故C项中表述正确。3.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故D项表述正确。10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关于对这一本质属性的理解,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坚持“三者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理念的核心与灵魂B.坚持“三者的统一”,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C.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坚持“三者的统一”,就要努力与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接轨D.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实践工作中答案:C解析:。在社会主义中国落实依法治国的宏图,必须将法治理念植根于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土壌中,而不是照抄照搬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故C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张某从某公安院校毕业后分配到区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在见习期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并致证人轻微伤。请问,有权对张某一案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关是:A:区公安局B:区人民检察院C:区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区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下列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B、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全程统一负责制,不论损失发生在那个运输区段C、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区段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D、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确立的是推定过失原则答案:C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统一责任制,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联运单证统一规则》采用的是区段责任制度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实行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要求的合理措施,与《汉堡规则》相同,所以D选项正确。故C项符合题意,当选。3.某县公安局发现华某被诱骗于某旅馆卖淫1次,追缴其卖淫所得600元。华某以其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缴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追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B.某旅馆为本案第三人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县公安局应向法院提供作出追缴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D.法院仅需审查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定性、行政诉讼第三人、被告举证责任、一审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10、11条并没有将追缴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故A项错。某旅馆与追缴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C项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限于原告的指控范围,故D项错。4.共用题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B、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C、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答案:A,B,D解析:【考点】宪法的效力【详解】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使用上是有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经济形态之间、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会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否认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整体效力。举例来讲,《香港特区基本法》开篇规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特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虽然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但是宪法不是直接在香港和澳门适用,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和政策,由基本法以及通过特别行政区当地不违反基本法的立法来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效力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是有差异的。ABD项的出题均强调了国家主权以及宪法在领土范围内的效力,是正确的。【考点】国家结构形式【详解】选项A正确。单一制对应的是复合制(主要体现为联邦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我国《宪法》序言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3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因此根据宪法,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单一制。选项B正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选项C不正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授权,实行与大陆不同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选项D正确。单一制国家意味着主权的统一,因此在对外方面只能由一个主体来代表国家。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政区域划分【详解】行政区域划分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处理等内容,而这些不仅仅是由《宪法》来规定,或者说《宪法》只规定了一部分。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可以由宪法和法律以及有关法规授权。从立法实例上来说,《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都具体授权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区域划分。所以D项说法错误。ABC项表述均正确。5.关于下述四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A.在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B.一审程序中,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C.二审程序中,在2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D.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的四类案件,其延长法定期间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即为在法定期间的延长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6.根据某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镇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个体户王某乱设摊点,执法人员强令其撤摊,王某不同意,故意纠集摊主闹事,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处以警告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应以某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B.王某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王某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县人民政府转送到有管辖权复议机关D.王某应以工商所和派出所作为共同被申请人E.王某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或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答案:A,B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本题中,工商所和派出所联合执法,但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派出所,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所以应以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而不是将派出所和工商所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这里要注意,根据规定可以在县公安局或县政府中选择管辖,而不是“镇政府”,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E错误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A.资产评估机构B.证券公司C.证券交易所D.律师事务所答案:B,C解析:。《证券法》第44条。8.下列哪些不是满清政府为了挽救帝国覆灭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A.《天坛宪草》B.《中华民国约法》C.《钦定宪法大纲》D.《重大信条十九条》答案:A,B解析:《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钦定宪法大纲》于1908年8月颁布,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911年3月颁布,由资政院起草,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故a、b两项当选。9.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79、80、83条。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答案:D解析:【考点】同一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的顺位【详解】按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采交付生效主义,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留置权人最优先,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而后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D选项正确。11.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  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答案:A,C,D解析: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50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选项B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可知,此时要结合“其他罪行”判断是否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并非直接要求增加保证金的数额。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2.甲公司是一家饮料制品的生产厂家,其生产的“健儿”饮料畅销该地区:某市乙公司亦生产饮料制品,但由于技术问题,其产品口感差、保质期短,市场销路不旺。乙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竞争力,花费巨额“技术咨询费”收买甲公司骨干技术人员韩锋,获取其提供的甲公司技术秘密。乙公司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公司在本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广告,声称本公司生产的饮料制品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含有大量防腐剂,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公司产品。?本市消费者张一山在某超市购买了乙公司的产品,饮用后发生头晕、腹泻等症状。经调查发现,韩锋提供的甲公司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酸奶制品杂质含量超标。请回答以下各题。?对于韩锋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查看材料A.乙公司有权要求韩锋返还“技术咨询费”B.甲公司有权要求韩锋赔偿损失C.甲公司可以解除与韩锋的劳动合同,并通知韩锋D.韩锋未完整提供甲公司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答案:B,C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乙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韩锋的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与韩锋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AD选项错误。13.《法经》六篇相当于后世《名例律》渊源的是、()A.《囚法》B.《盗法》C.《杂法》D.《具法》答案: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囚法》又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14.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答案:C解析:【考点】明律(《大明会典》);立法思想与刑法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会审【详解】《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它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故C错。15.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A:甲市民偶然在高尔夫球场外看到很多高尔夫球便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价值超过5000元B:乙因盗窃罪服刑期满释放后,在夜间翻人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入的大量硬币,共计600元C:丙在宾馆内“拾得”前一旅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D:丁从一辆没有关好的轿车内“拿走”他人装有现金、手机等物品的公文包答案:A,B,C,D解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财物当时是否处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A、B、C、D选项的财物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占有,但是高尔夫球场的球、公园内的硬币都可以推定是高尔夫球场与公园占有的财物,即便是被废弃的高尔夫球,只要还在其领地范围,就仍然为其所占有。宾馆里旅客遗忘的电脑,虽然旅客暂时失去了占有,但仍然可以推定为宾馆所占有,行为人在宾馆内取得该财物即为盗窃,这与行为人将钱包遗忘在自己庭院里,行为人将其“拾”走一样的道理。而D项更为明显,既然公文包在其小轿车内,当然就推定属于其所有,行为人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当然构成盗窃罪。关于“数额较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也即起算点是1000元,但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因此AB项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构成盗窃罪。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A.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B.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C.行政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D.行政诉讼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和被代理人同意E.行政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答案:B,E解析:(1)选项A: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选项BC: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选项D: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4)选项E: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17.A学校与甲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A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甲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甲公司中标,并向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甲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其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能否接受该条件。兴隆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于4月10日才到达。此期间,兴隆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公共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长城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长城家具厂同意,兴隆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甲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安排。于是甲公司又于4月12日向乙、丙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乙厂接受到传真后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甲公司便于4月13日向丙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传真,但丙厂已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4月20日,甲公司从乙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A学校,A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甲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由于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问题】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和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分别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2.A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若4月6日甲在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传真之后,随即发现有一家条件更优的昌隆家具厂,于是马上向兴隆家具厂发传真要求撤销此前向其发出的要约,则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甲公司撤销其于4月12日发给丙厂的传真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6.针对兴隆家具厂将其生产任务转给长城家具厂的行为,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答案:解析: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是要约邀请、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是要约、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是承诺。2.成立。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A学校接受,所以A学校与甲之间的合同已成立。3.成立。兴隆家具厂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且按通常情形可到达甲公司,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迟到,而甲公司未通知兴隆家具厂不接受该承诺,所以该承诺仍有效,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4.无效。因为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5.无效。因为该行为因已过要约的撤销期间而无效。6.兴隆家具厂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招标投标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三个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定标阶段。对应合同法上的合同订立程序,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定标是承诺行为。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还需要在定标后签订书面的合同书,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不受合同形式的约束,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都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撤回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而撤销则只适用于要约而不适用于承诺,要约的撤销需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上这些时间点应准确记忆。18.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婚礼庆典录像带灭失应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婚礼庆典录像带应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甲与乙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如果乙履行合同不当,甲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要求合同相对人之外的人丙承担责任。甲与乙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因乙的违约造成了加害给付——导致录像带灭失,所以乙的行为又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应既可以选择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选择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精神,只有在侵权之诉中当事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不行。19.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错误的有:()A.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受托人乙继续处理受托事项,受托事项完成后得知甲已被宣告死亡,遂向其继承人请求偿付其垫付的委托费用。因乙能够证明其未收到甲被宣告死亡的消息,其请求应得到支持B.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改嫁后配偶又死亡;甲的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甲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C.甲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下落不明,在战争结束两年后其妻子向法院申请甲死亡的,法院可以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D.甲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则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答案:B,C解析:B、C考点:宣告死亡讲解:《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A选项中代理人乙不知甲被宣告死亡,其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有权向继承人主张委托费用,正确,不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一规定,B选项甲与前妻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错误,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此,战争结束四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C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正确,不当选。20.★一中国公司与沙特公司订立的合同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该合同选择适用沙特法律。当无法查明沙特法时,依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应提供沙特法律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无法査明法特法律,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C.如无法查明沙特法律,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D.应由法院查明沙特法律答案:A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正确。21.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解析:【考点】不当得利【详解】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在A选项中,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A选项的利息过高,过高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在B选项中,已届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在C、D选项中,甲获得利益而使得乙遭受损失,都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22.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B.“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C.“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D.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民间调解组织,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选项B错误。“医闹”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因此国家机关应当介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选项C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医闹”是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引发的现象,法律在化解该矛盾时还需要强化其权威地位,只有法律的权威地位强化了,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纠纷才能够更好的诉诸法律解决。选项D错误。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会相对公正,而政府购买该服务会有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23.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答案:B解析:【考点】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详解】管理,是指对共有物自身进行日常的照看、维护;处分,是指导致物权效果的行为,包括改变共有物权属的出卖及设立物权负担的行为,如设立抵押等;改良,是指通过对标的物进行物质性的实质改造以使其增值的行为。甲、乙、丙,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显然不属于改良行为;由于甲、乙、丙的行为并不会对物权有任何影响,故亦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甲、乙、丙的行为亦超出了管理的范畴,属介于管理与处分之间的行为。因此,A、C、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举重以明轻规则,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现经占共有份额3/4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当然可以出租,所以,B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24.根据行政法理论,下列哪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A: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B:向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C:经送达领受程序D: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案:A,B,C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进行了送达。故A、B、C项应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故不应选。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4年)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争议为民事争议。但是,本题中,该公司提出的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针对的是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因此,故第一项请求是行政争议。所以,故A项正确。B、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关于赔偿金的争议为民事争议,该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依据《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赔偿机关先行处理再提起诉讼的程序。故B项正确,D项错误。C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26.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适用的目标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观点是、①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②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与非法律人相同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③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学生乙的观点是、①武断性和恣意性的多少并不影响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②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对于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哪个是正确的?A、学生甲的观点①和观点②B、学生甲的观点③和学生乙的观点①C、学生甲的观点②和学生乙的观点②D、学生甲的观点①和学生乙的观点②答案: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theformalruleof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thesubstantialruleoflaw)的要求。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由此可以看出,学生甲的观点①是正确的,而学生乙的观点①则是错误的。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学生甲的观点②的错误在于其表述的并非是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与非法律人相同的地方,而是二者不同的方面。学生甲的观点③与学生乙的观点②则是正确的。27.住所在A市的孙某欲将其所有的位于B市中心的一家商业店铺出售。正好C市的李某与D市的王某欲联合在B市做生意,二人看中了孙某的这家商业店铺。经过数次协商后,孙某最终与李某、王某签订商业店铺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商业店铺价金支付发生纠纷,现孙某欲向法院起诉李某和王某,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自己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他应当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B:他可以任意选择向B市、C市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C:他只能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D:他可以选择向C市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孙某应当向B市法院起诉,C项正确。因协议管辖涉及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孙某和李某、王某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因此,孙某不应当向A市法院起诉,A项是错误的。BD项涉及选择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21条的规定,但由于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所以BD项错误。28.甲乙系邻居,甲有一头病牛对众人说弃之不要,乙认为甲的行为是败家子的行为,便将病牛牵回家,并请人给牛治病,花去医药费共计2000元,后牛死。对乙花去的2000元费用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系多管闲事B:由甲承担,系无因管理C:由甲承担,系不当得利D:由甲、乙共担,系公平原则答案:A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果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则属无因管理,如果主观上是为自己谋利益,但客观上是为他人谋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公平原则一般适用于侵权损害,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无过错,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由他们分摊责任。多管闲事往往存在以下情况:(1)应由权利人亲自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2)权利人明确放弃权利的财物,他人予以管理。(3)权利人明确表示反对他人管理的事务,他人予以管理。本题中,显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根据和公平原则适用的根据,根据上述分析,乙的行为构成多管闲事的行为。29.某律师同为甲、乙两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其顾问服务项目中均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现甲、乙两公司之间因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两公司均要求该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对此该律师应该怎么办?A.代理A公司,不代理B公司B.代理B公司,不代理A公司C.不代理任何一方,推荐其他律师代理D.同时为双方代理答案:C解析:《律师法》第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故应选C项。30.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3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和遗嘱的变更问题。甲先后立下两份书面遗嘱,两份遗嘱均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因此两份遗嘱均为有效。根据后遗嘱优于先遗嘱的原理,后遗嘱改变了第一个遗嘱将现金全部赠与乙的内容,而改为由两个子女平分。应按后遗嘱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31.在我国封建法制中,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及执行非常重视,专门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关于死刑复奏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B.死刑复奏制度是在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的C.明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叫朝审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清代的秋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答案:B,C解析: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是秋冬行刑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的复核)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生命的重视。故B选项正确。明代的死刑复奏是朝审,"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即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高官,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对在京师刑部狱的大案重囚进行审理、复核的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故C选项正确。清代的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故D选项错误。32.张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长途火车。在其拿出刀具向同伴炫耀之时被乘警发现,乘警当场没收了张某的管制刀具,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且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对于缴纳罚款,乘警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B.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C.自到站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D.自到站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答案: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33.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故A项错误。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故B项错误。C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该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故C项正确。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王某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34.共用题干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美国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有、()A、中国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B、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公司可以出售该货物C、中国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公司承担该费用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该货物,其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A,B,C,D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35.在诉讼中出现如下障碍,法院处理错误的是A.甲与乙是父子关系,甲起诉乙主张赡养费,诉讼中,乙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B.张老头去世后,两个儿子张甲、张乙因为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乙因为涉嫌杀害邻居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C.甲将珠宝交某银行保管,珠宝丢失,甲起诉银行,后该银行的员工乙因为涉嫌盗窃该珠宝被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D.甲诉乙离婚一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甲死亡,法院裁定诉讼中止答案:A,B,C,D解析:A选项中是主张赡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当事人死亡的,应当裁定诉讼终结,表述错误。因为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的诉讼标的为身份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作为案件诉讼标的的身份关系即告消灭,诉讼无从继续,无需等待继承人继承诉讼,当然诉讼终结,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中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审理与张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无关,张乙涉嫌故意杀人案尚未审结不影响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不能中止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的分析与B选项一致,不论该珠宝是否为员工乙盗窃,基于合同相对性,银行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与乙涉嫌盗窃案的结果无关,本案应当继续进行,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是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D选项表述错误。36.关于宪法应否司法化,我国学者曾进行过相当多的讨论,有些学者认为宪法不应当司法化。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你认为以下说法中能够成立的是哪一项?A.可诉性是法律的特征,如果宪法不能司法化,那么宪法就不是法律B.宪法不能司法化,并不意味着宪法法律部门不能司法化C.宪法不能司法化,意味着宪法无法成为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D.宪法不能司法化,意味着宪法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影响答案:B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虽然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即使宪法不能司法化,它也是广义上的法律,所以A项错误,不当选。宪法不能司法化,并不意味着宪法法律部门不能司法化,宪法法律部门的范围远较宪法为广,所以B项正确,为应选项。在宪法不能司法化的情况下,宪法依然是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影响,如它对法院独立审判地位的界定等,所以C项和D项错误,不当选。37.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入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答案:A,C,D解析: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罪(未遂)。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故本题应选ACD。38.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答案:A,B,C,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产品缺陷责任【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题中的不合格产品一般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而属于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43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属于产品缺陷责任,故孙某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故A、B项正确。由于缺陷不是超市造成的,故超市赔偿后可以向其供货者或直接向生产者索赔,C、D项正确。39.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是基全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关系人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相互投资或持股D.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答案:D解析:。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5、28条的规定。40.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B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因此,混淆行为有以上四种不同的表现。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了混淆行为,因此B项正确。4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医生甲在给乙做腹腔手术(未患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甲医生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健康权B.甲因过错损坏了乙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权C.甲因与乙发生争执,给乙写了一封信并在信中极尽侮辱,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D.日本地震发生后,甲捐赠了1亿美元并对此保密,不欲他人得知。乙记者知晓后,披露于报纸头版头条,乙记者的行为并未侵犯甲的隐私权答案: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医生甲切除了乙的阑尾,并不影响甲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该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A错误。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乙的假肢因为不能自由拆卸,属于身体组成部分。故甲损坏了乙的假肢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侵犯需要满足被第三人所知悉的要件,故选项C错误。甲的捐赠行为属于甲不欲他人知悉的个人隐秘信息,且与公共利益无关。虽然捐赠行为是好事,但是只要甲不愿泄露,乙的行为即侵犯了甲的隐私权。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42.案情:2009年10月11日晚,李某酒后在某餐馆酗酒滋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巡警分队民警刘某、张某巡查至此。刘、张警官欲将李某带回队里处理,李某不从,与警官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遭刘警官推搡,用警棍殴打,李摔倒在地,头撞在水泥台阶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9年12月20日,李某之父请求国家赔偿。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李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4.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5.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6.若李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答案:解析:[考点]国家赔偿制度[答案及解析]1.公安机关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李某发生推搡致李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李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李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而非巡警分队。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新法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5.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6.李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第28号对山东省高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中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表述告诉我们,被害人不能既获得国家赔偿,又同时获得民事赔偿。李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后,不能再要求民警刘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注意本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只能走国家赔偿一条路。4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D: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答案: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的说法错误。44.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中,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有()。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D.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采购合同答案:A,B,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答案:A,C解析:。A项中,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故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其所属公安局;又因其依法无权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属于《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款规定的越权行为的情形,故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也应当是公安局,因此A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B项中,街道办是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故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其所属区政府或市政府;又因为街道办本身有收管理费的权限,因此丼依法有资格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可见,B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重合。C项中,税务所是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故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是其所属税务局;又因其越权行为,属于《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故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也应当是税务局,因此C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D项中,打假办由市政府设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行诉法解释》第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且其并无权限作出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决定,属于越权行为,故行政诉讼的被告依法应办市政府;又因其行为应视为市政府委托作出的行为,故复议机关应为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可见,D项中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重合。46.甲起诉与丈夫乙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B:除杂货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C: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D:除债务承担部分,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答案:A,B,C,D解析: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A、B项错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调解协议将共同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并不会妨害债权人利益,C、D项也错误。故四项皆选。47.根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B、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代为接收文件的授权时,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视为送达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可以通过分支机构转送,待受送达人收到时,视为送达答案:A,C解析:【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详解:A、C两项说法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故B项不选;对于D项,如果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送达即视为送达,而非受送达人收到时,故不选。48.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8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B.乙企业有权通知甲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该合同的履行情形,并提出履行与否的催告C.乙企业自破产管理人收到催告之日起2个月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乙企业有权依据情形决定是否履行答案:A,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8条。49.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答案:D解析:【考点】判决、裁定【详解】判决是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如减刑裁定、假释裁定等是针对实体问题做出的,故选项A不正确。一个案件中可以有若干个裁定,因可能有二审或再审,判决也可能有多个,但发生法律效力并用于执行的只有一个,故选项B不正确。判决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裁定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故选项C不正确。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故选项D正确。50.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也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也存在特权者的权利。故A项表述错误。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这个表述是正确的。但自由必须受法律限制。故D项“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之表述错误。本题应选C项。51.张某因抢劫10万元而受到追诉,张某委托律师梁某作为辩护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听取梁某的辩护意见B.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张某提出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线索,检察机关可以讯问张某C.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逮捕张某后,应当立即将张某送入看守所,对于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暂不通知张某家属D.如果张某抢劫事实清楚,并发现其曾于3年前因盗窃罪被处理过,对张某应当适用逮捕措施答案:D解析: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A错误,应当是可以听取,律师提出要求的才是应当听取。B错误,提出了刑讯线索意味着侦查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讯问。涉及通知家属的强制措施有三个: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和逮捕,都是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但对于拘留,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C错误。逮捕的条件包括:(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D属于第三种情形,故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52.2012年3月,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持有的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股权作价转让给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甲协助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甲未协助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温州市某机械公司遂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履行约定。法院未支持该主张。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后由于公司过度扩张,到2013年年末,公司负债达1200多万元,公司无流动资金被迫停产。为此,甲和公司股东乙协商并签订《股权转让书》,由乙出资100万元注册恢复生产,并把公司控股股东让给乙,盈利比例按按8:2的比例分配。但是签订协议书后,乙不按照协议书履行。此时,甲被公安机关以他人举报“诈骗”为名羁押,被释放后甲又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丙签订了另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和一份《承诺书》,将甲所持有20%股权转让给丙,转让对价为1万元和价值49万元的货物。协议签订后,丙也没有履行合约。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丙归还股权。问题:1.甲能否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2.甲能否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若能签订,是否有转让数额的限制?3.甲能否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4.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是否需要就此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意见?5.甲转让股权,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6.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哪些手续?7.是否必须经工商登记后,丙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8.甲能否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以股东身份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可以,没有转让数额的限制。《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3.可以。《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知,甲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丙。4.需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不是。《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其他股东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7.不是的。《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股东名册是股权取得的生效要件,并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绝对地否定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8.不能。《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情况,故不能。53.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且得到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B.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D.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E.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错误。5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哪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A.下岗或失业B.未成年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生活确有困难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D解析:。参见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55.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不要求有行政主体B.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当事人本身利益C.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D.行政合同纠纷通过行政法律救济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法律的救济途径解决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本题从主体、目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四个方面比较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56.生活窘迫之甲出售某珍藏图书一套与乙,价值8万元,但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甲日后中奖,得以时价买回。两年后,甲购买彩票,中奖5元。于是甲认为,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于是向乙请求买回该书,此时,书之时价为1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买卖图书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B.甲、乙之间买卖图书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C.甲中奖5元,应视为甲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D.本案中,不应认为甲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乙之间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不过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据此,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一旦条件成就,则合同终止。故AB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本题中设定的,如果中奖将回购图书,其真实意思是,当下没有足够资金,等中奖后资金具备了则回购图书。这涉及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民法总则》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据此,有相对人的情况下,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应当侧重客观标准,故本题中中奖5元,条件是否成就的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认定为条件不成就,故C错误,D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答案:A,B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第2款、第5条和第6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58.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为人珍视”反映出法的价值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B.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C.“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D.在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主体需要将秩序作为在先价值,那么秩序优于正义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的价值讲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故A项正确。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评判,所以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因此B项正确。作为正义观固有的影响力,“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同时法学研究也有意确认这一点,故C项正确。价值这一范畴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在价值冲突的场合之下,主体完全可以认为秩序有价值而正义无价值,或是秩序的价值大于正义的价值,故D项正确。59.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康某是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但是康某自信多年的运输经验,以致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廖某明知承运人吴某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仍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在运输中发生火灾,二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C.对危险物品的装卸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运输车辆超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D.康某在运输爆炸性物品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60.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拟由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C.无须经过会议讨论,甲股东可以安排公司经理办理担保事项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61.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2017年)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是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B、C、D项做法是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均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62.甲国某核电站因事故使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締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由该核电站所属营运人承担全部责任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甲国应保证核电站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D.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答案: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核损害的民亊责任的维也纳公约》采用了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C正确,A错误。此类核损害究责问题不在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B错误。不能因为行为发生在领土内,就视为内政,D错误。63.请问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侵占案,没有告诉B: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C:没有犯罪事实发生D: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答案:A,B,C解析:【考点】不起诉。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A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也正确,D属于酌定不起诉,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错误。64.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答案:A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因此,正确选项只有A。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65.下列关于民间借贷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因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起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B.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C.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约定无效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答案:A,C,D解析:(1)选项A: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2)选项B: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3)选项C: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4)选项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66.张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自己的一幅名画卖给李某,在交付之前,该画被赵某盗走,转卖给周某。表述正确的是:A.该画的著作权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B.周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C.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李某亦可D.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但李某不可答案:D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著作权只能属于作者享有。A项说法错误。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周某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张某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李某无此权利,因该动产尚未交付,李某尚未取得画的占有,因此,既无原物返还请求权,亦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依《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并未取得所有权。67.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与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丁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罚C.赵某侵占罪,被害人丙没有起诉D.被告人孙某在庭审阶段死亡,庭审查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D68.2012年8月21日晚,张某前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一家中药浴足店,见该店门口立着一名衣着鲜丽的女子,上前问:“做保健吗?”女:“不按摩,停水了。”张说:“包夜200。”女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可以,在外面也行。”张某遂带该女出店,刚到幸福路口时被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一便衣民警拦住,以嫖娼为由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向西安市公安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公安局认定张某并非嫖娼而是介绍卖淫,据此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可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B.本案可由西安市驾湖区人民法院受理C.本案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为被告D.本案西安市公安局为被告答案:A,B,D解析:选项AB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选项D正确,应选。理由同上。69.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的别墅不会因结婚或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是有效的。70.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答案:A,B,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市工商局在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时应由二名以上人员参加,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市工商局维持取缔决定,被告应为县工商局,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管辖,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1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据此,D选项正确。71.★关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职权,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选项?()A.甲某的确认发明专利权一案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B.乙某被B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由B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C.丙某在火车上抢劫一案,经C地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丙某不服,上诉至C省铁路运输法院D.丁某系外国人,其盗窃一案由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答案:C解析:。7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答案:D解析:知识点: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D选项正确。73.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批准:()A: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然偏向于外方,损害了中方的权益B:合营企业一旦建成并投入生产,将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C:合营企业经营目的是生产枪支弹药D: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的中方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答案:A,B,C,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营企业经营范围的禁止内容。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据此,选项A、B、C当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故目前中方合资方不能为个人,虽然王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在设立该合营企业时他是以个人名义出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D符合题意。74.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75.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76.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A.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某当然退伙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某应当被除名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某除名答案:C解析:。A、C是当然退伙,B是声明退伙,D是除名退伙。本题考查的是退伙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款的规定。77.王军因其女友熊某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一日潜入熊某所开的按摩店内,从店内厨房寻到一把菜刀向熊某及其现任男友曾某一阵乱砍,将二人头部、手部、腿部多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构成重伤,熊某构成轻伤)。在行凶过程中,熊某欲用手机报警,被王军追赶绊倒,手机掉地。王军在砍伤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当着熊某的面将该手机捡走。根据上述案情,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B:王军构成抢劫罪C: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D:王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C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抢劫与故意伤害的认定。详解:王军为了报复熊某,实施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捡走手机的行为是在行凶之后,对被害人的暴力威胁仍然存在,且熊某尚未丧失知觉,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捡走手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王军之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所以对王军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78.士兵刘某受命执行任务,驾驶军用车辆运输军用物资。刘某因急于完成任务而超速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追尾,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重大责任事故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交通肇事罪答案:D79.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限答案:A,D解析:(原答案为AD,答案应为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第154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规定,选项A正确,BC错误。而且,准备辩护时间为15日,而非10日。因此D项也不正确。80.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宣告的人失踪是二者共同具备的法律要件B.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是2年,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是4年C.二者导致的婚姻关系结果相同D.二者都会产生财产代管的效果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知识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宣告死亡的普通法定期间为4年,特殊期间为2年。所以选项B错误。宣告失踪不会导致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当然消灭。而宣告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所以选项C错误。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所以选项D错误。81.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三家公司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据此可知,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据此可知,本案的诉讼时效是3年,而非2年。82.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解析:1.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3.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4.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6.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83.关于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决定了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B.人权一旦转化为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后,国家机关都应受其基本权利的约束C.基本权利与人权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适用效力和领域都不受限制D.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答案:C解析:。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都不受限制。84.下列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的有:()A.甲通过支付宝充值手机话费。输错了一个数字,给乙充了100元话费B.甲欠乙300元,但一直无钱偿还。丙是甲的好友,得知此事后偷偷塞到乙抽屉里300元,并留下了“300元已还清”的字条,署名是甲C.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已弃置多年的田地D.乙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收取丙3000元租金。出租人得知后要求法院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认定。选项A,乙得到的话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甲误充的缘故,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选项B,丙的自愿偿还行为使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得利的是债务人甲而并非是债权人乙。选项C,由于乙已经弃置了那块地多年,而甲的雇工前去耕种,不符合乙的经济计划,属于“强迫得利”。选项D,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属于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和丙的转租合同无效,乙收取的3000元租金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任何情况下新法都应该优于旧法B.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时候,以新的一般规定为准C.“法律规制将来,法官裁判过去”这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保护原则旨在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答案:A,B,C,D86.(2008年)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人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共犯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特定情形下的罪数认定,以及共犯的认定等。本案中,徐某与顾某的行为是共同实施的,周某的行为既有和顾某、徐某二人共同实施的,也有独立实施的,对此需要分别分析。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不同,前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后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通常表现为单位的决策机构所做的决定,且具有为单位多数成员谋利的目的。简而言之,私分国有资产,是指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人。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徐某、顾某与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商量决定将应交利润分给个人,而不是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大多数,对此应认定为共同贪污。关于徐顾二人的贪污数额,因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二人应对犯罪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贪污总额包括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和用于行贿的1万元。关于犯罪形态,因为具体的犯罪情形不同,故刑法对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该罪即成立(比如侮辱罪),而对于结果犯,则存在预备、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态。本案中,徐某等人意图贪污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元,但直到案发时,徐某等人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对此应认定为未遂。但用于行贿的1万元,应认定为既遂。在认定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假集体真个人”;在企业的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行贿。本题中,行贿行为虽然是公司领导班子决定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这里不是为了单位或单位全体成员谋取利益,而是“打着单位旗号,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关于周某的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历年的司法考试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考核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归类整理。【提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时,“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数额较大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87.周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叉衣杆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叉衣杆是从哪一家扔出的。关于周某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周某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周某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叉衣杆,则周某无权要求陈某对损害予以补偿D.周某如不能证明叉衣杆是谁扔的,则由周某自己承担全部损害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B.错误。周某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C.正确。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周某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D.错误。本题中,周某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故D选项错误。88.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下列有关行政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宪法确认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B.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只能有法律、法规来规定C.部门规章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D.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E.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也可以构成行政法的渊源答案:A,D,E解析:(1)选项B: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2)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89.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是:()A.甲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合同订立后,因该家用车辆转用于高危货物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甲将该事宜及时告知A公司B.乙向B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车灯受损,乙变造相应证明,夸大损失程度C.丙向C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因为疏忽没有告知C公司工作人员其副驾驶座位的靠座已发生损坏D.丁向D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其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的价值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可见,即使被保险人尽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故A项正确。同法第27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投保人虚报损失的,仅免除保险人对虚报部分的责任,对整个合同,其并无解除权。故B项错误。同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该项中提到的“副驾驶座位的靠座损坏”并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事实,故保险公司无解除权,C项错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车辆价值的,保险赔付以保险价值为最髙限。该条件不构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D项错误。90.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在不能取得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应按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在对共有物房屋的改良行为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按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91.★法律文化对法律意识是一种包容关系,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但两者不是同一的,其区别主要有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意识通常有较为明显的政治色彩、意识形态色彩;而法律文化更多表现出民族性和群体的习惯化心理特征B.法律意识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而法律文化的主体仅为群体C.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D.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的有关法律现象的感觉、态度、情感、观念、知识等心理因素;法律文化则是法律现象的全部心理因索及其外化形式(法律行为模式)答案:A,B,D解析:。“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这一说法存在问题,一般而言,法律传统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棄,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92.共用题干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下列宪法,请按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正确的排列顺序是、①“天坛宪草”②“袁记约法”③《中华民国宪法》(1947)④“贿选宪法”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A、⑤②①④③B、⑤①②④③C、⑤①②③④D、⑤④①③②答案:B解析: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此外,宋代还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除了上述四项的变化外,还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93.(四)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4.张某是一个体户,2003年1月其所在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所开饭店的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撤销了他的饭店的营业执照。张某不服,于2003年2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一直推辞,直到2月20日未答复张某,也未作出裁定。于是张某向市法院起诉。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可以向市法院起诉B.张某已超过了受理期限,不能再行起诉C.市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可以自行审理D.市法院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2条。95.甲公司在其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用了漫画家杨某的一幅漫画的图案,既没有征得杨某的同意,又未向其支付报酬。2003年5月12日,甲公司就该商品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5月30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该商标。至2003年8月30日,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遂于2003年9月1日核准注册,发给甲公司以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商标局的注册程序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B.若商标局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不予公告其商标并书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C.甲公司对前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杨某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3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答案:B解析:考点: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讲解: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程序如下: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初步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程序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故A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B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和第31条的规定,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杨某的著作权,杨某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共用题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各国防止气候变化的义务,下列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B、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指标C、发达国家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且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D、“排放权交易”、“集团方式”都是议定书允许采取的减排方式答案:A,D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97.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详解】刑法理论上,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虽然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两个事实”都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对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A对象当作B对象加以侵害的情形。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则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想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本案中,由于甲误以为乙哥哥为乙而杀之,虽然存在着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其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范围,因此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根据前述定义,甲误把乙哥哥当作乙加以侵害的情形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因此选项BD都是错误的。对于本案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只是这两种学说的理由不一样,因此选项AC都是错误的。法定符合说认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乙或乙的哥哥;只要行为入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符合说,对象错误并不重要;甲在行为当时想杀的是“那个人”,而事实上也杀了“那个人”,因而属于具体的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98.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年)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数罪并罚。A项,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对象为伪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的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应以诈骗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乙的两个走私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对象,成立刑法中不同的犯罪,理应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C项,丙盗窃军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认定牵连犯时,我国刑法学界采纳了日本刑法学界的一种判断标准:前后两个行为具有通常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时才是牵连犯。由于将盗窃军装作为手段进而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通常,所以不认定为牵连犯,而是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成立《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99.共用题干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方某B:钱某和刘某C:丁公司D:摩托车主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10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涉外仲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C.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D.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75条的规定,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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