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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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第4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审或者再审的审理,也不能进行独任审判,因此B项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6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说法正确,不人选。根据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C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无需接受法官指导,这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不同,因而D项说法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CD。2.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以下哪些职能?()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B.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D.增加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答案:A,B,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D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区的权限讲解:A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区有修改提案权。B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I款的规定,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增加列入“附件三”的法律。3.甲将乙赠与自己的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分问题。甲将他人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已的印章,无疑侵犯了乙的署名权和人身权。但该行为不存在对乙的名誉的损害问因该画为乙赠与甲所有,也不存在财产权的侵害问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4.甲为开一家茶叶店,从王某处购得门面房两间,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张某先付60万元,余款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付清,双方签订了合同。甲交付60万元房款后,两人一起到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机构告知两人,为市政建设的需要,要按照房屋的评估价收取万分之五的费用,要求两人先对房屋进行评估,甲就该问题与登记机构发生纠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登记机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行为是合法的B.登记机构的行为违法,甲不必交付该费用C.张某也不必对该房屋进行评估D.房屋买卖双方需要先对房屋进行评估,但不必缴纳该费用答案:A,D解析:考查不动产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3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其擅自以市政建设为由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甲既不必对房屋进行评估,也不必缴付该费用,登记机构应无条件进行登记。5.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者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选项B正确,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选项C错误,起诉只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之一。选项D正确,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6.关于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自主决定是否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B: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C:受委托组织可以根据情况,经委托行政机关的批准,将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D:受委托组织应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答案:A,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19条规定了受委托组织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本题中,C项,受委托组织将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的做法错误;D项错误,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A.B项正确。7.甲欲杀害李某,但又不想自己动手。所以就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枪里没有子弹,让丙向李某开枪吓唬他,结果丙未对枪支进行检查即向李某开枪,但由于瞄得不准,打死了李某身边的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和丙构成共同犯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打击错误的认定。详解:首先,由于甲的行为基于杀人故意,丙的行为则基于过失,二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在这种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的情形下,可适用间接正犯理论,即将丙视为甲犯罪的工具,如此则丙的行为可被视为甲的行为。那么丙的行为导致了意外结果,也就相当于甲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意外结果,甲自然应当对其承担责任。最后,尽管出现了打击错误,但这种事实认识错误并没有跨越构成要件,所以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并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甲在杀“人”故意的支配下利用丙的行为成功杀死了一个“人”,已经满足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本案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所以正确答案为AC选项。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基层人民调解组织C.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D.人民政府答案:A,B,C解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不包括人民政府。9.2013年5月1日,张某为其妻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张某的养子小张。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指定小张为受益人时,应当经过其妻子的同意B.张某以其妻子为被保险人应当经过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C.张某以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的,应当经过其妻子书面同意D.如果小张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故意杀死张某妻子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答案:A,B,C解析:选项D: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答案:C,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保全和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见,财产保全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法院进行先予执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作出裁定。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在适用案件范围方面,财产保全的案件范围没有法定的限制,但《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先予执行只能适用于以下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7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都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裁定都不得上诉。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11.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入C.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D.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和处分受到严格限制答案:A,B,C,D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第23条的规定可知,B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对划拨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因此A选项正确。12.大地公司与天空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了纠纷,由大地公司负责提供原料,天空公司负责加工。由于天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原料,大地公司欲解除合同并请求天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天空公司仍然未停止对原料进行加工。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大地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天空公司停止加工的保全措施B.天空公司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C.即使大地公司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D.如果大地公司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答案:A,B,C解析:考查诉讼中的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A、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D项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共用题干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答案:A,B,C,D解析:“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属于“抢劫致人死亡”。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属于结果加重犯,应以抢劫罪定罪论处。ACD正确。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由于郑某先实施故意杀害车主的行为,又将其面包车据为己有,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否认死者占有,则该面包车属于遗忘物,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罪。B正确。应选ABCD。根据《刑法》相关理论,ABCD均正确。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对押款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周边的财产安全都造成了现实威胁,已经满足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郑某等人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押款人员死亡结果发生而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其爆炸的目的在于抢劫财物,爆炸行为与抢劫行为构成牵连犯,爆炸行为为手段行为,抢劫行为为目的行为,应当从一重罪即抢劫罪论处。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押运人员死亡和重伤结果的发生,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因此,ABCD均正确。14.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毋须遵循程序性要求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等,其中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A、C的说法正确,B项错误,在D项中,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处理案件的活动,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得到实现,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因此与执法相比,司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专属性、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和司法结果的文书性和强制性。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人们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二者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执法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成员。执法的内容是实施法律,守法的内容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法要靠国家机关主动进行,守法主要是社会成员不违法,是一种被动的形式,但也有积极主动守法的形式。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比守法的程序性要求高。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故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但公民的守法也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守法的情况,故B项错误。根据执法与守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所以A认为文义解释又称为严格解释是不妥当的。故A项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故B、C项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的和目前事实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根据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是主观目的解释,所以D项错误。故应选A、D。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如何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曲解了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设证推理虽然效力很弱,但却是任何一个法律人在其工作中必然会用到的假设。如果没有这种假设,法律人就只能漫无目的地查找法律。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A项中张某行使权利属于守法行为,是法的遵守。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在本题B项中,李某对某影星的偷税行为将要被判的刑罚进行了预测,体现的是法的预测作用。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C项中某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社会组织,其监督是社会监督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监督。D选项是类比推理。故选A项。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强制适用性,必须适用,故A项正确。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故B项错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故D项正确。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考点】《保障措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详解】《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所以,A选项正确。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所以,B选项正确。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所以,C选项正确。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所以,D选项错误。16.2017年1月,甲公司因扩大规模,急需客服人员,遂委托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5名员工。随后,乙劳务派遣公司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张某等五人派遣至甲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B.乙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C.张某与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D.如果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张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题中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故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17.某村有年满18周岁的村民1000人,在一次乡人大选举中作为一个选区,应选人大代表3人。第一次投票中5名代表候选人中,只有两人得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于是进行再次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参加投票的选民有900人,赵某得票最多。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赵某当选为乡人大代表的最低得票数?()A、501B、451C、300D、301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43条第5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18.甲、乙均为199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1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完全行为能力人);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1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于2017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民法总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 )。A.甲B.乙C.甲的父母D.乙的父母E.饭店答案:A,D解析:知识点:监护侵权。因为甲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承担责任,乙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父母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D正确。19.根据宪法和法律,哪一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该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该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0.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B: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C: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D: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答案:A,B,C解析:【考点】提供书证、视听资料的要求;判决类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A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B选项正确。CD选项两个假设,相互矛盾,C选项正确,则D选项一定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而D选项是错误的,如果D项正确则适用《行诉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所以D选项错误。21.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答案:B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2)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故D项错误。22.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如以下情形存在,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A.原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B.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答案:A,C,D解析:考查申请再审的事由。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23.2010年10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投保时向保险人口头说明自己曾患乙肝,但已经治愈。2011年7月,张某突发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张某投保时即患有乙型肝炎,但吴某填单时并未告知。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认为,自己应告知了保险代理人曾患乙肝的事实,腹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虽然未填写,但乙肝和心梗住院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应拒赔B.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知的对象应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无接受投保人告知的权利C.保险公司认为询问采用的是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应该是书面形式,故张某并未依法、依约履行告知义务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答案:C,D解析:.《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遒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亊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亊故,不承担賠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案中张某的情形,确实未按照保险合同要求的方式告知其患有乙肝的信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看张某未告知的亊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而不是看张某未告知的事实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关。从案情来看,险种为重大疾病险,而张某曾经患乙肝,很明显张某未告知曾患乙肝的事实对保险公司来说,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另外,从案情来看,张某明知自己是曾患肝炎之人,但在填写相关资料时却未告知保险人。符合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故本题选择C、D项。A选项错在告知的方式上有问题;B选项错在违背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的员工还需授权才能代表保险公司,不符合保险公司员工保护的规定。24.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有权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构成违法。故B项错。某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可为地方政府规章,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可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对。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甲见候车室的椅子上坐着一女子和一男子,他们面前放着一手提箱,男子在睡觉,女子在看报。甲以为手提箱是该男子的,遂提一只相同的手提箱走上前去,将手提箱互换,被女子发现。手提箱实际上是该女子的,她一直在紧盯着这只箱子。箱内财物计人民币4000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诈骗罪C.抢夺罪D.侵占罪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尽管其误将女子的手提箱当作男子的,属对象的认识错误,但不阻却犯罪的成立。注意,“偷梁换柱”、“移花接木”、“调包计”等均属盗窃而非诈骗。因此,选A。26.某工厂职工李某经常旷工,平日游手好闲,一天车间被盗,单位领导怀疑李某有盗窃嫌疑,于是决定将其监禁,并要求其交代犯罪事实,这种做法违反了:()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B.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C.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诉讼原则D.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条。27.关于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开庭审理时应当不公开审理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C.张某17周岁,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公开审理D.未成年人张某的学校经张某同意,可以派代表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不公开审理中的未成年年龄的判断一律应以审判时为准,而不是犯罪时,故A错误;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C错误。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经申请不公开,故B错误;故本题选D。28.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于2010年参加某档鉴宝节目时意外获知其家中一幅署名“郑板桥”的画作是真品,甲欲将此画作出售。内行人乙认为该画作价值20万元(实际价值10万元),遂以20万元价格购得该画。后甲发现文物交易利润丰厚,遂请人临摹一幅相同的画作以真品价值10万元的名义售于丙。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因乙的出价高于市价,故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合同B.因甲在出售过程中未向乙说明画作市价,故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D.丙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性质而非价值认识错误。因此,乙在认定画作是真品的基础上对画作价值的判断失误不属于可撤销的重大误解事由。故A错误。同时,欺诈要求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支付20万元购买画作只是基于对其市场价值的认识错误,不属于被欺诈,故B错误。而丙支付了真品的市价购买了一幅赝品,乃是基于认识该赝品是真品的错误认识上的,且该认识错误是由甲故意造成的,故丙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故D项正确。29.下列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办理B、在法定情形下,检察院对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不公开进行C、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D、经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A,C,D解析: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羁押审查规定》)第8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因此,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按照《羁押审查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所以,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而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D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3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B: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C: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调查、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71条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2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因此,D选项“审判的时候”的表述不正确,不选。31.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且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答案:C,D解析:C、D考点:托收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及/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32.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故B项说法正确。一般的民事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可见,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选项A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即村委会是否有权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一般认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只能管理组织内部事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经常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项特殊归责原则,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责任确立的原则应当归类为严格责任原则,即侵权方是否有过错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故C项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选项。33.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D解析:03考点:要约承诺規则讲解:《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只能撤销要约而不能撤回要约。《合同法》第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故要约无效,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34.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性质上讲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均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国内判例属于国经济法的渊源D.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包括国内立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正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属于国际商业惯例。B错,不是所有的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都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文件才属于。C错,国内判例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D错,国内法中的涉外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大多制定了成文宪法典,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A.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C.1791年法国《宪法》D.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答案:A解析:。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B项的《权利法案》和D项的《自由大宪章》均出自英国,前者颁行于1689年,后者颁行于1215年,但两者均属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是成文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比美国宪法颁布时间晚。36.★★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答案:A,B,C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选项AB中的被告、第三人都属当事人,因而AB项都选。按照第71条,C项也应当选,D项涉及的条文是《行诉若干解释》第68条,对于原审不予受理栽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撤销此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时不适用发回重审。37.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拟由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C.无须经过会议讨论,甲股东可以安排公司经理办理担保事项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38.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答案:C解析: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选项C理解错误。人民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只能通过各种途径间接行使。39.★下列关于法治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良好的法律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把它看作是法治的基础B.耶林明确地提出了法治,并把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C.菲尼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里指出,法治是法制的一种特定德性D.康德、费希特等提出了“法治国”概念,法治国应当以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和基础,应当是人民在法律之下的自由结合答案:B解析:。戴雪明确地提出了法治,并把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40.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些正确?()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判断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6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抽象行政行为讲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以及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萁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正确。41.某检察院接到报案电话,报案人称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告知报案人此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B.组织法警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C.立即依法决定立案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向哪个具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任何一家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42.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变更权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置B.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的变更和区域划分C.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分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行政区划的设置和变更权。《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因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如果甲在刑罚执行期间参加劳动,对甲应当同工同酬B.对甲判处管制,判决执行前对甲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C.乙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如果乙在刑罚执行期间参加劳动,对乙可以酌量给报酬D.对乙判处拘役,判决执行前对乙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39条第2款、第41条、第43条第2款和第44条的规定。44.中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两批皮包的合同,由丙公司的“森莫”轮运输,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森莫”轮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保险公司应赔偿第一次碰撞导致的货损B.第一批货物受损由“森莫”轮过失碰撞所致,丙公司应承担责任C.丙公司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应由提货人承担责任D.如丙公司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不得享受责任限制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与货物运输。A正确,题干中已告知“货物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一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物损失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的第八项。保险公司可以赔偿。B错误,依《海牙规则》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船长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过失碰撞属于航行过失免责,因此,破浪公司可以免责。C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错误,该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享受责任限制。45.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A、只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B、只调整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C、只调整个人、法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D、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B项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项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和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项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项是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家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D项。A、C项错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B、D项正确,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B、D项是正确答案。46.确属必需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有()。.A.国家机关用地B.军事用地C.公益事业用地D.交通用地.E.工业用地答案:A,B,C,D解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的用地有:(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在直接送达中,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可由什么人签收?()A:法定代表人B: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C:法人的诉讼代理人D:法人指定的代收入答案:A,B,C,D解析:【考点】送达书的签收。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48.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答案:A解析:关于A项。该公益活动是单位组织,故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是合适的,该项应选。关于B项。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受害人系密切近邻,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而未请求,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C项。检察官应当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D项。检察官坚持廉洁操守,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酒吧任主奏并收取报酬,且对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有违检察官的廉洁形象,故该项不选。49.以下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中国公民刘某去英国留学,在英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因探亲去美国,在美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我国某军校教官张某因公务出国去菲律宾,囚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D.日本公民罗布一郎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答案:A,B,C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采用我国的属人管辖原则,一般公民的犯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实施管辖;B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C项中,我国军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故D项不适用50.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区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退回原公诉检察院。故选A。51.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故原告的所谓悼念权,并非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项正确。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案件事实,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官判决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故D项正确。52.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遂向王某作出说明: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王某仍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院违反了自愿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该用“判决”的形式,不能用“裁定”。因此,法院适用裁定形式错误。本题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吴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不能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选项B正确。53.共用题干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A:张一、李二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C:张一父母、王三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答案:D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54.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答案:A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必然联系,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需要单独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不能附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获得,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55.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丙地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丁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丁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公司认为仲裁协议应归于无效,遂请求法院裁决。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甲地中级人民法院B:乙地中级人民法院C:丙地中级人民法院D:丁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6.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5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A: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殴打村民造成其身体伤残B:某工商管理局吊销一企业的营业执照造成该企业重大损失C:甲被实施逮捕措施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D:派出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乙死亡答案:A,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5条。58.以下关于公务员回避情形说法正确的是:()A:吕某与方某是夫妻,方某在某国家机关担任行政司副司长,则吕某不得再在该司中任职B:葛大为葛二的结拜兄弟,葛大为某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受命办理涉及葛二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则葛大必须回避C:董小为董老之女,董老为某行政机关处长,则董小不能担任该处的会计D:杨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车田苗族自治乡人氏,则其一般不得担任车田苗族自治乡乡长答案:B,C,D解析: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1)任职回避,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选项中司下面还有局、处、科,副司长的妻子在该司中任职,不见得两人就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故A项不选,C项应选。(2)公务回避也叫执行公务回避,B选项中的结拜兄弟属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故B项应选。(3)原籍回避也叫地域回避,即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59.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拆入的资金可以用于下列哪些用途?()A.与其他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B.发放固定资产贷款C.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60.★下列哪一个选项表述的是法律规则?()A.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C.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法人D.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査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答案:D解析:。A项表述的是法律原则。B项是法律中的技术性规定。C项表示的是法律概念。61.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项B错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选项C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侵权纠纷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62.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驾驶偷来的轿车,在公路上违章行驶,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驾驶一辆运输车,在路口交通指示灯黄灯开始闪烁时,快速驶过,将一个突然冲出来的小孩碾压致死,甲因害怕逃离现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C:甲醉酒后,不顾朋友劝阻,驾车至人多的市中心区,横冲直撞导致1人死亡,数人轻伤,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D: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甲的行为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答案:B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项中,甲是在盗窃他人的机动车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交通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则B项中,甲因负主要责任,成立交通肇事罪,B项正确,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63.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B: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C: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D: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如果对于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不服提起上诉,此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而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这正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之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本题选B。65.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答案:B,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据此,只要是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就是村民会议的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也是村民会议成员。故选项A“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选项C“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表述错误,而应当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据此,选项D说法正确。66.小李的职业规划是将来成为一名律师,他现在已经取得了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必须还得读一个本科文凭这样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体现了法的、()A.指引作用B.教育作用C.预测作用D.评价作用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作用。67.我国在1991年批准加入了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以上述规定,下列有关表述错误的是?A.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是司法部B.外国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文书直接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C.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适用协定的规定送达D.外国驻华使馆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向在华的该外国公民直接送达答案:B68.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凡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都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B.虽组织残疾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残疾人乞讨罪C.虽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儿童乞讨罪D.只有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才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答案:A解析:考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讲解: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综上,A项不正确,当选。69.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D: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详解:《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因此,ABCD都正确。7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已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B、对涉外合同纠纷,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且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D、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故D选项正确。71.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年)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可见,只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没有行政许可制度,故B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项正确。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D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合情理。如今绝大多数食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如果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设置专柜,商场、超市将全是专柜了,故D项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力口剂的规则。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食品添加剂关系民生,不可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故A项错误。72.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A.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张某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B.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C.公安机关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故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毒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技术侦查采取的措施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故B正确,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本题选ABD。73.共用题干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乙考虑到与甲的朋友关系而打算放弃对甲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丙、丁,丙、丁表示反对。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损害了保证人丙、丁的利益并且丙、丁不同意B: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且丙、丁仍然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因此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74.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亊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75.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执法为民首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民生是执法的第一要务B.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C.执法为民要便民利民,这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治实践中的体现D.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髙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1)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第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B项正确。第二,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的改善是人民群众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社会功能,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A项正确。第三,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第四,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髙效的服务蠃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C项正确,D项“最根本出发点”一说错误。(2)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76.甲乙签订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依照约定向乙实际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合同履行期届至,乙拒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已知双方未支付其他款项,也未引发其他任何损失。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的款项金额是(  )。A.30万元B.40万元C.50万元D.60万元答案:C解析:(1)乙应当首先向甲退还原来向甲收取的30万元;(2)由于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即本题定金合同在20万元范围内有效,乙应当再向甲返还20万元;(3)乙应向甲返还的金额共计50万元(30+20)。77.县工商部门以办理营业执照存在问题为由查封了张某开办的美容店。查封时,工商人员将美容店的窗户、仪器损坏。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撤销了工商部门的查封决定。张某要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损失属于县工商部门应予赔偿的费用?A:张某因美容店被查封损坏而生病支付的医疗费B:美容店被损坏仪器及窗户所需修复费用C:美容店被查封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D:张某根据前一个月利润计算的被查封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答案:B,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A、D都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依法不予赔偿。78.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制度、原则的继承B、国内法不可以继承国际法C、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D、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制定法,还包括习惯法答案:A,B,D解析:【考点】法的继承;法的移植【详解】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区别是一个常考点。“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指的是,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如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故A正确。“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表明法的移植不仅体现空间关系(其他国家),也反映时间关系(同时代)。故C错误。“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表明D项正确(习惯法与惯例在含义上往往可以通用),同时也表明法的继承不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故B项正确。79.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答案:C解析: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选项C理解错误。人民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只能通过各种途径间接行使。80.债务人甲公司有20位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某日,在该组进行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有18位债权人出席了会议并参与该表决。下列各项中,表示通过该项决议的情形有( )。A.代表了3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B.代表了40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C.代表了4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D.代表了5000万元债权的15位债权人同意E.代表了52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同意通过。选项A中代表的债权额没有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选项B、E中债权人没有过半数。81.涉嫌强奸罪的柳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做他的辩护人?()A.柳某的朋友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B.柳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担任审判员C.柳某的大伯,加入日本国籍D.柳某的老板,本市某国企老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还是辩护人的资格问题,只要知道法条的规定该题难度并不大。《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82.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B、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答案:A,B解析:在我国,集体合同有如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另外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的相关规定。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有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评估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评估报告B.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C.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3日内予以书面补正D.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的书面补正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答案:C,D解析:根据《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9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故选项A错误。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所以选项B错误。第2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补正,因此选项C正确。第2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以选项D正确。84.某公安局巡逻大队人员蒋某在夜间巡逻时,看见戴某从一户人家院墙里跳出来,怀疑其为小偷,即把戴某带回到巡逻大队值班室讯问。戴某不承认其有盗窃行为。蒋某便命令戴某蹲下不许站起来,直到其交代情况为止。戴某几次忍不住想站起来,都被蒋某打倒在地。最后一次戴某被打倒时其头部撞在桌角上,导致严重伤残。蒋某的行为构成:()A:刑讯逼供罪B:暴力取证罪C:非法拘禁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刑讯逼供的转化。详解:《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取证的行为对象是证人,为的是逼取证人证言.。因此,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暴力取证罪。蒋某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致戴某严重伤残,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属于转化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选项。85.犯罪嫌疑人李军,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干部。1998年6月,李军被派去R国进修学习半年,在R国学习期间,李军禁不住金钱、美女的诱惑,被该国情报部门拉下水。回国后,李军曾多次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李军在去本省某县考察确定外贸加工定点厂家过程中,收受一工厂通过该县外贸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另外,李军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妻、女均在老家的机会,骗取结婚证明,2000年2月在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刘燕登记结婚。关于李军案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军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B.李军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C.本案中李军所为三个犯罪行为应当分案由不同审级人民法院审判D.李军案由于案情复杂,第一审管辖权冲突,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进行第一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院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李军的所有行为都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86.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选项A错误,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题中,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选项B错误,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选项C错误,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因捆绑过紧、照顾不周、天太冷、食物不够等原因过失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而这里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选项D正确,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乙、丙非法拘禁吴某三天,构成该罪的既遂。87.甲乙丙因共同故意杀害丁被追诉,丙在逃,甲乙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乙还涉嫌另外一起诈骗犯罪,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B.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得知丙已归案,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C.甲在被执行前揭发了好朋友戊盗窃共享单车的犯罪事实,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D.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在另一起王某抢劫案中,甲曾经为王某提供隐藏住处,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在A项中,乙应当被暂停执行,但如果乙的罪行不会影响甲的量刑的,对甲不应当暂停执行,A错误。在B项中,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还需“可能影响罪犯量刑”,才应当暂停执行,B错误。在C项中,罪犯揭发犯罪事实需要“重大”且“可能需要改判”才应当暂停执行,C错误。D符合“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条件,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88.下列有关合伙企业清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解散,全体合伙人可以担任清算人B.合伙企业解散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清算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C.合伙企业进入清算后,应由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D.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E.清算开始,则合伙企业消灭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2)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所以选项E错误。89.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合法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朴偿金,公司予以拒绝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承担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戊企业马上雇個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B,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D考点:用人单位用工制度讲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合法。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D项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90.★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是哪一项?()A.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B.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C.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B解析:。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选B项。9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下列关于保证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B.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C.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D.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所以选项B错误。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92.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裁定终结诉讼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妁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解答本题应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23、44、63条。93.冯某在驾车过程中由于使用手机,与张某和李某路边停靠的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损失:当事人之间协商未果,张某欲诉至法院解决。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仅张某起诉,但是开庭当天没有说明理由缺席庭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B.如果仅李某起诉,开庭当天没有说明理由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C.如果冯某没有说明理由未参加庭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如果张某和李某同时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撤诉、缺席判决与诉的客观合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A项错误,B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D项正确。94.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从本案情况看,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因邻里纠纷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本案中,自2004年7月甲犯诈骗罪起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而甲所犯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5年即不再追诉。至2014年8月时,又经过了11年,甲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时效未过,而所犯诈骗罪的时效已超过。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A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案中只对甲所犯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成立自首,对于盗窃罪部分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C错误。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指的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未满18周岁,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ABC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某区政府拟将区民政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一个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名称,由区政府自主确定,不需报批B.两局合并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C.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D.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由区政府委任答案:B解析:考点: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置讲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龙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也应经批准,故A项错误。B项显然符合该第9条规定,正确。该《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由区长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故D项错误。9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指定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对管辖区域内下级法院的指定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直接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E.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1)选项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选项CD:属于管辖权的转移的内容。97.以下关于刑罚的执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B: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进行并罚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应当将数个附加刑合并执行答案:A,C,D解析:【考点】刑罚的执行。详解:《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ACD三个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98.共用题干年轻律师张彬原住在某市A区,2004年因购买商品房迁入B区的牡丹园住宅小区,在2005年选举时,张律师发现自己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小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上,张律师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选举权,下列哪些说法或做法是正确的7A、按照《选举法》,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B、张律师就此事可以向当地的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C、张律师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D、对法院判决不服,张律师可以提出上诉答案:A,C解析:根据《选举法》第2条规定,C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ABD项是正确的答案。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地级市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事先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同时,由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委会,所以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其上级人大常委会,即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ACD选项正确。《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具有选举权,但是刘某未满18周岁,所以其不具有选举权,故A错误;B项中法院或者检察院没有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则李某仍然享有选举权;C项中,张某已年满19周岁,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法》第26条的规定,其享有选举权,虽然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时不能行使选举权,但并不意味其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其有期徒刑服刑完毕时起计算,而罪犯在服刑期间自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D项中王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从2000年算起,到2005年,故2004年其仍然没有选举权。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根据《选举法》第43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得200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选举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99.某法院在一起疑难案件的判决书中援引了法学教授叶某的学说予以说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法学学说在当代中国属于法律原则的一种B.在我国,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C.一般而言,只能在民事案件中援引法学学说D.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答案:B,D解析:从内容看,构成法的基本因素或元素,即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其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统称为法律规范。法学学说并非法律规范,故A项错。非正式解释,也称为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学者对法律无正式的解释权,故B项对。除了在民事案件中可以援引法学学说外,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可以援引法学学说,故C项错。法学,是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它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故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D项对。100.共用题干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A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B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不能再做陪审员,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是、()A、某厂为感谢王某对自己产品的销售进行牵线搭桥而做的努力,给了王某5000元佣金,在账中予以说明B、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C、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D、接受折扣的经营者没有把这部分收入入账答案:A解析:【考点】商业贿赂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故本题中B、C、D项均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2.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属于行政处罚。A.扣押纳税人财产B.暂扣许可证C.没收走私运输工具D.不予抵扣税款E.限期治理答案:A,D,E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行政命令。3.下列有关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A.下级政府对于审计机关对其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B.本级政府对审计机关对其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C.对被审计单位不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D.国家事业组织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A选项的说法符合《审计法》第16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条第1款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B选项的说法符合《审计法》第17条的规定,但不符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款的规定,裁决期间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故B选项错误。C选项符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符合《审计法》第19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故D选项正确。4.共用题干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6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SB的专家组是常设机构,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B、DSB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组成合议庭审理,包括对最后报告的审查、讨论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D、仲裁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答案: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5.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据此,A项“国内”二字错误。根据《公证法》第21条规定,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并由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故B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表述错误。《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房屋买卖手续的委托,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故C项正确。根据《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D项“提出复议的申请”的说法错误。6.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以投票方式决定本次常委会不对城镇医保修改方案进行表决。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在履行其法定职权B.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C.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展开D.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7.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解析:我国宪法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等。8.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某的配偶之前,有权占有并妥善保管。古某的父母则认为,他们是古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们保管。针对古某的遗产“房屋、存款、自行车、手机”,哪些人依法应为遗产的保管人?A:古某的父母B: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C:古小某D:甲答案:B,C,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遗产的保管是以客观上对遗产的合法占有为前提的,而占有遗产的人不一定是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因此,遗产的管理人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也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继承法》第24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在古某死亡时,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侄子古小某、朋友甲分别存有古某的遗产,他们可以作为遗产保管人并应依法妥善保管遗产。而古某的父母并不存有上述遗产,因此,没有成为遗产保管人的条件。所以,正确的选项应是BCD。9.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人员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10.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转入督促程序的除外B:开庭前可以调解的,人民法院可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C: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D: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按以下情形,予以处理:(l)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BCD项正确,由于该条第(1)项并无但书规定,A项错误。11.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考点】窝藏、包庇罪【详解】《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即构成窝藏罪,因此是错误的。所谓包庇,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比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C选项中,甲为了使乙逃避法律追究,编造乙、丙是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的事实,意在帮助乙逃避法律追究,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B、D均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12.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答案:D解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题中国土局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也不能成立,故选D。13.下列各项中,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宣告破产的裁定D.破产财产分配的裁定E.许可和解的裁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在破产程序中,只有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余各项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诉。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毛豆豆2岁的时候被张某拐走,直至4岁方找回毛豆豆,毛豆豆的父母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B:李某生前在当地是位德高望重的老人,李某去世后,杨某到处宣扬李某生前有一段婚外情,给李某的子女造成诸多困扰,经查,杨某所说系事实,李某的子女有权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C:陈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但是一直不还,赵某多次催要,陈某都告诉赵某钱被自己花掉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赵某的家人整日埋怨赵某,赵某为此事整日烦躁不安,痛苦异常,赵某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D:孙某在商场购物时,商场怀疑孙某有偷窃行为,商场扣留了孙某4个小时,孙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D解析:《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A选项中张某侵害了毛豆豆与父母之间的亲权,因此毛豆豆的父母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依第3条的规定,B选项中杨某非法披露死者李某的隐私,李某的子女遭受精神痛苦,因此有权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B选项正确。赵某因为陈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所以C选项不正确。15.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新一届政府决定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构成侵略,因为其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武器B.乙国的行为构成侵略,因为其部署了威胁甲国的进攻性武器C.甲国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D.甲国为了维护其主权,可以将乙国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的侵略行为,A正确。乙国只是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虽然可能不符合某些协定,但并不构成“侵略”,B错。自卫在国际法上是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依据之一,但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相称性和安理会主导三项原则。一般而言,自卫权的行使应针对实际已发生的外来武装攻击行为。而本题的乙国尚未进行武装攻击,C错,D也不正确。16.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构成混淆行为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题中,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且“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的行为,导致“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属于对商品的质量、社会影响力所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C正确。17.甲与乙共有1匹马,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60%的份额。在共有期间,该马租赁给丙使用。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其弟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所出条件相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丁的优先购买权B: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丁的优先购买权C: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D: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A,B,C,D解析: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丙和其弟丁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18.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据此,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该法第87条第4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B项正确。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C项错误。我国宪法在特别行政区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D项“《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说法存在瑕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D项“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的说法错误。19.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答案:A,B,C,D解析:本题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指导案1号的精神来作出判断。即彦某已经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该信息并不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钱某通过正当途径在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房源信息,并自主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属于合法行为,因而C、D项说法均是错误的。单纯地来看防“跳单”条款本身并不是违法的,并不属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而甲公司根据彦某的委托发布房源的价格信息本身也并未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故A、B项说法也是错误的。20.共用题干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答案:A,B,C,D解析:“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属于“抢劫致人死亡”。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属于结果加重犯,应以抢劫罪定罪论处。ACD正确。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由于郑某先实施故意杀害车主的行为,又将其面包车据为己有,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否认死者占有,则该面包车属于遗忘物,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罪。B正确。应选ABC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相关理论,ABCD均正确。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对押款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周边的财产安全都造成了现实威胁,已经满足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郑某等人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押款人员死亡结果发生而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其爆炸的目的在于抢劫财物,爆炸行为与抢劫行为构成牵连犯,爆炸行为为手段行为,抢劫行为为目的行为,应当从一重罪即抢劫罪论处。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押运人员死亡和重伤结果的发生,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因此,ABCD均正确。21.下列关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说法不正确的是:()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B.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条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C.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之一是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D.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仍然定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71条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2.下列有关法律原则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法官在裁判某民事案件时,发现所有法律规则均无法适用于所判案件,遂适用法律原则进行判决,王法官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B.张法官在对某案件进行判决时,虽有相关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张法官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张法官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C.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程序性原则D.《婚姻法》中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为政策性原则答案:B解析:考查法律原则的适用。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23.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A.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C.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D.締约国和另一締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答案:C解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际投资就是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排除了国际私人间接投资,故可排除D。其次,《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解决的是国家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的争议,这从公约的名称中即可判断出来,故可排除A。最后《公约》规定要有书面同意,不是口头同意。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需对下列哪个机关负责?()A、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B、最高人民法院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北京市党委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只对产生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不对上级法院负责,也不对上级权力机关负责。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应当对其负责。25.关于证据的理论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损毁某书店的工具书,书店老板起诉要求赔偿,提供的被损毁的图书证明损害后果,该图书是直接证据B.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是间接证据C.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是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且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关键看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说明待证事实,选项明示了本案待证事实是“损害后果”,被损毁的图书当然能完整地证明“损害后果”这一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故A选项正确。B选项和C选项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判断标准在于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而B、C选项均未提到该证据的内容,所以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如B选项提到的“复印件、复制品”说的是证据的来源,是原始和传来证据的区分标准,而“无法与原件核对”仅仅说的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均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B选项错误。C选项证人证言是直接还是间接证据关键要看证言的内容,而选项提到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只是说明该证言的证明力小,与直接还是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间接证据在内容上无法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故就算是客观、合法的间接证据也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26.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答案:A,B,D解析:【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股东会有权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本题题干所述情况并不符合该款规定,故选项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规定在《公司法》第75条中,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选项C正确。另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D。【陷阱】股东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但该项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否分配利润的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但《公司法》为保护股东的投资收益,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况下退出公司的权利,即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2)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3)该股东必须在股东会审议决定不分配公司利润时投反对票。另外,股东因公司不分配利润而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仅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27.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答案: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甲乙间并未对门面房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因此该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属于甲,二人离婚时,不能对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因此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根据题意,甲系与丁经协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20万元,因此是在处分共同财产。但是,20万元中,有甲和丁两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就丁的份额,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处理,因此选项B、C表述正确,不当选。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D项错误,当选。28.★国际法院就甲乙两国的领土争议作出裁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申请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C.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D.可由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B解析:。A错误,国际法院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B正确,CD错误。29.《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属于:()A.执行罚B.强制金C.间接强制执行D.直接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对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A.设计阶段B.可行性研究阶段C.竣工验收阶段D.投入使用阶段答案:B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上述规定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亊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法律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与主体过程同时设计,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故B选项正确。31.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于随后甲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既遂的后果不能归于乙。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32.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进入2017年,紫霞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激励员工,公司于8月决定收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用于职工奖励。关于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公司此次可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上限为100万股B.公司可动用任意公积金作为此次股份收购的资金C.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可在两年内完成实施对职工的股份奖励D.如在2017年底公司仍持有所收购的股份,则在利润分配时不得对该股份进行利润分配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B、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33.《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答案:A,B,D解析:【考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详解】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具体来讲:(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2)罪名以《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8种行为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应当依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在本案中,不满16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照《刑法》第240条加重犯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故C正确,ABD错误。3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  A.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B.专业性较强的职位C.辅助性职位D.机关急需的职位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35.关于“执法为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B.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以人为本成为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C.执法为民要求执法目的以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准,显然“民”不包括危害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犯罪人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为民讲解:A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是广义的执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B项错误,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而非“客观需要”。C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即“民”,它包括犯罪人。D项正确。36.下列对行政职权的描述,正确的有( )。A.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B.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对等性C.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立法权均属于行政权E.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分性答案:A,D,E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涵盖了行政职权的概念、行使主体、特征、内容等综合内容。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所以选项A正确。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B选项中多出了对等性,不是行政职权的特征。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E正确。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选项的叙述是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职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所以选项D正确。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尽管《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是“一揽子”协议,但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在涉及不同协议、不同规定的相互关系时,应该分别适用,不能累计适用B.当《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条款冲突时,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准C.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并行的,当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其中一个协议的调整时,它一定不受其他协议的支配D.就货物贸易而言,12个货物贸易协议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处于同等地位答案:B解析:。A错误,应该共同适用、累计适用。C错误,因为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并行的,某一事项可能同时受三类规则的调整;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其中一个协议的调整,并不表明它不受其他协议的支配。D错误,就货物贸易规则而言,12个货物协议优先于GATT199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规定,在该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条款冲突时,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准,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条原则性规定,因此B正确。38.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39.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答案:A解析:A选项中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A选项正确;B选项中只有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重大和涉外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般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B选项错误;C选项中高院只能管辖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没有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的权力,这个权力只有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中最高院除了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还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40.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列各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  )。A.《车船税法》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C.《立法法》D.《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答案:C解析:(1)选项A: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车船税法》属于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2)选项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3)选项D:《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41.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查看材料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无权直接受理B.告知杨某其无权提起诉讼C.应当依法受理D.应驳回杨某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自诉案件——编者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周父作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周父死亡,其妻杨某是合格的自诉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2.★★下列有关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三名审判员负责承办B.赔偿请求人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C.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依据和数额进行协商D.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应加盖法院印章答案:B解析:。选项A、C和D与《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7、9和20条规定不符。4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甲公司按照货物买卖合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相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有效B:保证期间条款无效C: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D: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A,B,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即保证期间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ABC选项正确。44.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5年)A.①⑤正确B.②④错误C.②⑤正确D.③⑥错误答案:A,D解析:《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①对。《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总之,《律师法》和《公证法》并不禁止被辞退的司法人员担任律师和公证员,故②错。?《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王某与王二作为父子,一方担任中院副院长,另一方担任该中院下属的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是可以的。故③错。?《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故④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33条第2项,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故⑤正确。?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8条第3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仅受过罚款处罚,不影响律师的律所设立人资格。故⑥错误。45.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正确。B项,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B项错误。C项,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法院判例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C项错误。D项,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但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拘束力。D项错误。46.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其决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表决时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票数多于其他会员国C.大会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同意才可以通过国际条约D.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大会。A项,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A项错误。B项,大会的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故“表决时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票数多于其他会员国”说法错误,B项错误。C项,大会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其他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C项错误。D项,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D项正确。47.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审理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当开庭审理B:均可以实行书面审理C:均组成合议庭审理D: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案:C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A、B项错误,C项正确。只有一审案件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D项错误。48.共用题干美院毕业生孙某虽然画艺超群,但是因为无人赏识,穷困潦倒。孙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同意孙某在李某的房屋中免费居住,孙某可以每月无偿为李某画一幅油画,李某表示同意。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A:互易合同B:承揽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49.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都适用从一重处罚的原则B.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都是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C.法条竞合可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D.想象竞合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答案:A,B,D解析:法条竞合是静态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一般遵循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但是也有重法优于轻法的情形,如我国《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50.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A、B两市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B市法院,因此B市法院就享有诉讼管辖权。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左、右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3.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右公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的行为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由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承认的一些事实,不能作为日后审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51.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地方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中:(1)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成立此罪,只要求部分试题和答案是真实的);(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A项,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活动,仅是让丙代替自己考试,所以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故A项错误。B项,乙不是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人提供作弊器材,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仅是甲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故B项错误。CD项,甲、丙二人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替考,成立代替考试罪。故CD项正确。52.下列哪些证据应当被排除:A.刑诉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B.暴力威胁获得的证人证言C.引诱欺骗获得的被告人供述D.刑讯逼供后通过被告人供述找到的凶器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非法方法并不包括“引诱和欺骗”,因此引诱欺骗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并不需要排除。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排除“毒树之果”,使用非法方法获得言词证据之后顺藤摸瓜找到的凶器也不排除。本题答案AB。53.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是:A.甲、乙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不予受理B.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约定,将该纠纷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案件C.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D.甲、乙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甲方胜诉。在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乙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诉与仲裁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得仲裁,当事人就此约定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见,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提出的,此后不得再对仲裁协议效力本身提出异议,不得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54.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B.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C.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D.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解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一同转让。宅基地使用人可以互换宅基地,并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55.共用题干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第98-100题。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答案:A,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此外,《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适用撤销程序审查,而非普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C项法律适用错误不属于第58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题中的缺席裁决并未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56.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A.无权占有B.恶意占有C.善意占有D.直接占有E.有权占有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甲明知租期已满仍继续占有,则甲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所以选项ABD正确。57.★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下列关于宪法与宪政之间关系的表述选项中哪些是恰当的?()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B.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C.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D.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则宪法成为一纸空文答案:A,B,C,D解析:。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与宪法存在密切的关系。题中各项均是体现二者关系的正确选项。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授权行为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买卖行为答案:A,B,C解析:双方法律行为是必须有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三项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59.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B.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担任C.民族自治乡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D.自治地方可优先确认自然资源、草原和森林的所有权答案:A,B,C,D解析:A错:应为人大和政府;B错:应为主任或副主任;C错:乡人大不是自治机关,无权制定;D错:自然资源只能“优先开发”。60.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答案: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数罪并罚原则【详解】《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甲犯三种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39年(超过了3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5年,因此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因此,A是错误的。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案中,甲因走私武器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并处罚金20万元,共涉及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这些附加刑应当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合并执行,因此,除了主刑之外,甲还应被判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因此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没收财产和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61.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逃税罪。外贸公司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54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规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时也满足《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规的法条竞合关系,即使逃税罪因为及时补缴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存在如B项所言的“物尽其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62.共用题干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63.李某和王某系邻居,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对王某进行侮辱。王某到人民法院控告李某,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对李某宣告无罪B:终止审理C:撤销案件D:驳回起诉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据此,对处于审判阶段的案件,如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结案,对案件终止审理。6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65.共用题干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答案:B,C,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6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A项不能算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正确表述,可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法条表述并非“应当”,B项错误。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因此,C项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D选项,因本题没有明确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题目中的“同时”就代表了也是一年半之前发生),所以无法判断正误。本题如果理解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后,则没有撤销权的适用余地。但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前,则完全可能满足撤销权要件。公布答案为ABCD,值得商榷。67.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答案:A,C解析:选项A是在中国领空,选项C是在中国民航内,均属于我国领域内。选项BD是属人管辖原则。68.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宣告成某死亡一案应由乙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的借款纠纷与宣告死亡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可知,甲县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69.关于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B: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C: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直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D: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7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偶然所得不实行加成征收。选项B正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选项C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错误,现有政策是个人独立计税征收,有学者呼吁按照家庭合并征收更合理,但仅仅是理论并未落实71.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制度。A项,数罪并罚后,如犯罪分子仍符合缓刑条件的,对其有可能适用缓刑。故A项正确,当选。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乙被判处管制1年,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故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故B项正确,当选。C项,对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的,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决定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对绑架犯的宣告刑有可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对绑架犯有适用缓刑的余地。故C项正确,当选。D项,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故D项正确,当选。72.2003年8月9日,某法院执行庭副庭长乐某带领法官以及法警等8人,到被执行人许某家,经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其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但许某抗拒执行,且伙同其亲属数十人纠缠、殴打、撕扯法警制服,抢夺电警棍等,许某在混乱中脱逃,执行工作被迫中断。经法医鉴定,乐某一行8人均受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C.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D.许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亲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B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B.两罪在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C.直接对计算机硬件设备毁坏、拆卸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74.A市的甲厂将货物托运给B市的乙厂,与铁路运输部门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现设甲与乙的合同发生了变化,甲拟向承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合同,在铁路部门将货物交付乙厂之前,甲可以提出哪些变更合同的请求?()A.中止该批货物的运输,返还给甲厂B.该批货物的中途站变更为最终到站C.先将货物到变更为C市,后又变更为D市D.在运输终点站将该批货物全部交付给丁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变更权问题,该变更权为形成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选项均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75.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B:看守所的警察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C:警察包庇走私的毒品犯罪分子的D:警察接警后故意拖延出警,导致被害人在有可能获救的情况下被活活杀死答案:D解析:【考点】玩忽职守罪。详解:只有法无特别规定的渎职行为才定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A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B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C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是玩忽职守罪。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国家性质主要由下列哪些因素决定A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不同地位C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D社会精神文明答案:A,B,C,D解析: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由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即国家的阶级本质,也就是说,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谁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国家性质由以下三个因素所决定:(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方面。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一国中不同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有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分别是哪个阶级。第二方面,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其中,第一个方面主要决定国家的性质。(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一定的经济基础只能产生相应性质的国家政权。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国家政权的性质也会相应变化。(3)社会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对国家政策的制定以及国家性质的确定具有较大影响。77.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A: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可以反悔B: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C: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该调解协议答案: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的效力。详解:《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据此,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约束力,不能反悔,故A项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之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并不能直接获得强制执行力,故B项错误。78.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问的差别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的一系列变革主要表现为: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有权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地方审判活动;实行审检合署。所谓的审检合署,就是指在各级审判衙门中相应设置初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及总检察厅。因此,选项C不正确。79.下列哪些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A.章某与蔡某的承包纠纷B.谢某与S公司的劳动合同糾纷C.张某与金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D.赵某与韩某的婚姻家庭纠纷答案:B,D解析:B、D考点:先行调解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动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由此可见,B、D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A项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此外,并非所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都是先行调解的范围,还必须要求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C项中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就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答案选择B、D。80.甲诉乙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确定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生效的7个月后,乙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其是受到了甲的恶意欺诈才同意调解结果的,遂就调解书中关于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下列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应当驳回再审申请C.对于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D.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答案:B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来看,本题符合法院裁定再审的条件。但根据《民诉解释》第38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7个月已经超出时限。因此,法院应驳回乙的再审申请,选项B正确。81.某甲见他人贩卖毒品有暴利可图,遂起贩毒之意,但苦于无毒品来源,便用面粉等原料加工制造了大量假毒品卖给他人,获赃款5万余元。对某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贩卖毒品罪B.诈骗罪C.制造毒品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82.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但是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式,且不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B.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财物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而当事人到期仍未履行的情形C.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行政机关、代履行人以及当事人共同分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代履行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且实施代履行前行政机关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答案:D解析:知识点:代履行。(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AB错误。(2)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83.甲木材厂从乙建材公司购入门窗一批,赊欠货款50,000元,后乙建材公司从甲木材厂购人价值30000元的木料,没有付款。甲木材厂将和乙建材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交由丙保管,后丙的住处发生大火,合同等文件都被烧毁。乙建材公司以甲木材厂拖欠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a.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合并审理b.若甲起诉丙,丙提出要求偿还保管费用的反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c.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d.若甲起诉丙,丙提出反诉,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合并两诉,因此A项错误。同理B项错误。甲对乙的反诉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对丙的诉讼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不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应分别审理,C、D项错误。A、C项还有错误在于甲对乙的债权请求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上的抵销,是被告提出的防御方法,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在各自债权成立的前提下判令抵销,并不能当作反诉处理。84.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85.共用题干下列哪些罪名之间存在竞合关系?A: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之间B: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之间C:票据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之间D: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答案:C,D解析:采用杀人、毁损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时,应数罪并罚,故张某构成两罪。放火罪为危险犯,张某已构成危险犯的既遂,但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张某未得到保险金,故是未遂。钱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似乎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本案属于自编自演型的保险诈骗,应立足于“利用职务之便”这个特征,实际上是职务犯罪,即将公款侵吞为自己所有,应当构成D项贪污罪。且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至于用单位资金1000元投保,也应计入贪污数额之中。A类属于因诈骗对象特定而区分(集资诈骗对象是公众资金;贷款诈骗是金融机构资金;保险诈骗是保险公司理赔款),不拘手段,相互之间不生竞合。B类属于因诈骗手段、方法而分(使用假的、废的、空的、冒用他人的“票据、凭证、信用卡一、信用证、有价证券”),不拘对象,之间不生竞合。C类,使用B类特定犯罪手段犯A的对象,则生竞合,属于“交叉”竞合。也可认为是想象竞合。D类,诈骗包容各种方式、各种对象的诈骗,属于“包容”竞合,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c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题中,朱洋的行为符合上述第(3)项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86.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和自治州,不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B、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地方的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C、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州长必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A,B,C解析: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而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不包括司法机关。同时,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另外,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87.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答案:A,B,C,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88.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唆使一10岁的小男孩到金店盗窃,小男孩将一串金项链(价值3万)带出店外,尚未交到甲的手上时,被店员发现并抓获。由于甲尚未取得项链,因此应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乙见张某拿一新款的苹果7S,便起占有之念。于是向张某借打电话,边打边借口“信号不好”而向门外移动,趁张某不注意溜走。乙成立诈骗罪。C、丙在火车上趁身边的乘客熟睡,在下车之际将该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皮箱一并拿走,丙的行为属于“扒窃”D、丁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但分文未得。虽然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丁依然只成立盗窃罪的未遂答案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89.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答案:B,C解析:【考点】排污收费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故如果该造纸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话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是根据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企业责令停业、关闭,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而不是环保主管部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C。90.下列关于留置送达,说法错误的有:()A.调解书不宜适用留置B.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入时,才能采用留置送达C.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D.留置送达的程序中无须见证人到场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亊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虽然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不宜适用。91.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符合自首要件的有( )。A.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B.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C.亲友主动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送去投案的D.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E.犯罪嫌疑人逃跑后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选项E不满足自动投案的条件。92.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中,正确的有(  )。A.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B.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C.因本人意愿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D.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答案:A,B,D解析: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参考教材P357。93.★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根据“一揽子”货币定值,由于它的稳定性,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的结算答案:A,C,D解析:。ACD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歎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9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全部合理怀疑即可B.当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事项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无法判断时,法院应当就此事项不予认定C.只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的事实就可以免除对方的D.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査证明标准、自认的撤回和法律上的推定。A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且当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事项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无法判断时,法院应当依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C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95.李某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李某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为民事诉讼B.本案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C.本案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D.本案可以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协议诉讼。参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行诉解释》第68条第1款第6项。96.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说法错误的是:()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自送达时生效B: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不可撤销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D: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无效答案:A,B,C,D解析: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在作出时生效,例如,承诺可以在作出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例如要约可以撤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都存在有瑕疵的问题。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一定都是无效的,可以是可撤销的。97.某报以“沈阳一强奸猥亵女生的教师一审被判死刑”为题发布了一条消息。该消息报道了沈阳市某村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房某,在课堂上强奸猥亵了6名女生。该消息详细披露了被告人作案的具体单位和具体时间。对此报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救济活动保障了被害人的人权B.这样的报道会损害本案6名被害人的隐私权C.被告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权D.需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答案:A,B,C,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律对人权的保障。题中的4个说法都可以成立。该消息详细披露了被告人作案的具体单位和具体时间明显不妥当,会损害本案6名受害人的隐私权。98.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A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B错误,D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99.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B: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D:只能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本题应选B。100.2010年12月4日,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范某接受XX公司贿赂50万元。经过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010年12月18日,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作出了判决:判处范某犯贪污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范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问题:上述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人民检察院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有:(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2)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2.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人民检察院未补充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能就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3.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能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以裁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卷III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监狱的监管人员张某因涉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本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若张某打算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则他可以( )委托。A.自人民检察院立案之日起B.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C.自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共用题干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6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SB的专家组是常设机构,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B、DSB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组成合议庭审理,包括对最后报告的审查、讨论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D、仲裁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答案: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3.下列关于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间接调整的法律适用法属于程序法B、中国人甲在上海因纠纷将美国人乙打成轻伤,美国人乙诉至上海某法院,该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我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了中国法,这属于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的方法C、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出口一批水果一案适用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属于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的方法D、直接调整的实体规范一般只可能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存在于国际惯例之中答案:B解析:间接调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特有的调整方法,法律适用法属于间接调整,但并不是程序法,A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不属于间接调整。直接调整方法既可能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能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存在于国际惯例之中,D错误。4.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B.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同的责任C.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亘古不变D.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人员必需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职业道德。5.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B错,D对,A为混淆项。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定。6.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7.债务人尚未解散,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破产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 )。A.债权人B.债务人的债务人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D.债务人的出资人答案:A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题选项C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注意题干表述“债务人尚未解散”。8.共用题干中国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接到以下投诉、中国A公司从甲国B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侵犯了中国专利权人李某的权利;中国C公司向乙国D公司出口的一批正版音像制品在乙国遭到大规模、有组织的盗版市场的冲击;在中国E公司与丙国F公司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F公司要求订入排他性返授条件,否则禁止含有该技术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丁国H公司的某种软件操作系统在中国占有80%以上的市场,该公司准备捆绑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杀毒软件,遭到国内外其他软件商的反对。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中国A公司从甲国B公司进口的货物涉嫌侵犯中国专利权人李某权利一事,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禁止甲国B公司该批货物进口B、对投诉的中国C公司向乙国D公司出口的正版音像制品在乙国遭大规模、有组织的盗版市场冲击一事,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中、乙两国贸易施加影响C、如果丙国F公司确有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的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则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丙国F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危害D、如果丁国H公司确实进行了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则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丁国H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危害答案:A,B,C,D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9.中国买方与巴林卖方签订了货物的进口合同,信用证方式付款。南远洋航运公司承运,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买方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巴林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UCP600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即使巴林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银行也应当向巴林公司付款B.中国买方可以向远洋航运公司索赔C.保险公司应赔偿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损失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中国买方可以向巴林卖方索赔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对。依UCP600第17条的规定,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银行即应付款。B错,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与承运人无关,不是运输的原因。C错,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买方公司可以向卖方公司提出质量不符的索赔。10.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林某与张某都是1994年4月20日出生,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5年2月18日出生。2010年4月20日晚,三人在一餐馆庆贺林某与张某的生日。1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点左右结账时,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王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李某听见,他立即和小王吵了起来。林某、张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王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量必须先弄点钱作路费外逃。李某说他知道厂长高某家放有该厂的保险柜,而且最近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高某家走一遭,林某、张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高家。林某与张某在外面望风,李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李某误入高某12岁女儿小高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高,小高大声呼救。李某让小高不要吵,小高仍大声喊叫,李某一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高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林某入室查看,而张某则感觉不妙,飞奔逃跑。林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高某,高某一把抓住林某,两人扭打了起来。李某看到林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高某捅了一刀。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林某、李某二人慌忙向各自家中逃跑。李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李某交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同时,李某还交代,林某与张某于2009年8月某日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然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一下夜班女工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一百多米,致其昏迷不醒。李某还提供了林某与张某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二人抓住。经鉴定,小王、小高构成轻伤,高某、某女工构成重伤。【问题】1.林某、张某、李某在餐馆殴打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林某、张某、李某去高某家盗窃保险柜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4.若张某在被公安机关传讯时,还主动交代: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曾多次在当地小学附近以打耳光为手段,强行索要学生财物(每次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但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他还任意损毁学校里的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对张某的此项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林某到高家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6.李某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按何罪论处?7.李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三人都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2.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林某、张某虽然已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不认定犯罪的法定情节;李某则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三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张某与林某飞车抢夺女工挎包并拖拉女工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与林某偷盗摩托车的行为,由于行为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张某与林某、李某共同盗窃高家保险柜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某的该项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教育。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林某在到高家盗窃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但因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6.李某的行为只触犯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7.李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题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自首和重大立功的修改。另外还要牢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为司法考试的常考点。11.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一(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D.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答案:A,B,C,D解析:ABC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故本题应全选。12.甲、乙签订保管合同,约定当甲的木材运至A市时,由乙将该批木材置于其仓库内为甲保管2个月。甲的货物到达A市后,乙如约收货并将木材运至其仓库代为保管。乙的下列哪项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A:因乙的仓库漏雨,为防止甲的木材被淋湿,乙将木材运至丙的仓库暂时存放B:丁持甲的欠款凭据对木材主张权利,乙经核对后让丁将木材运走,并立即通知了甲C:乙的弟弟急用木材,在其保证1个月之内归还的情况下,乙让其取用了一部分D:保管期限届满,甲因其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保管费,要求先把木材取走,卖出后即向乙支付保管费。乙不同意,半个月后甲仍未支付保管费,乙即将该批木材卖予戊,在扣除了保管费后将剩余的价款返还给甲答案:A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甲乙约定了保管场所为乙的仓库,但由于乙仓库漏雨,乙为维护甲的利益而改变保管场所并不违反合同法规定。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故除非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以外,保管人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因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依《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乙虽享有留置权,但其行使留置权时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13.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是商业银行的设定和变更。A项:《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据此,A项正确。B项:《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据此,B项正确。C项:《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据此,C项错误。D项:《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据此,D项正确。14.共用题干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甲自2012年1月开始居住于A县,其户籍所在地为B县。被告乙2012年3月24日将其户籍从B县迁出,在C县居住了半年,后又到D县打工,此间并未落户籍。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是:A:A县人民法院B:B县人民法院C:C县人民法院D:D县人民法院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15.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1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租赁合同期满后的合同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张某租住何某之房屋,租赁期满后,何某未作任何表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成立,依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16.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台电脑,合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21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C.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讲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17.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在自家的平房三间上加盖三间楼房B.乙将甲的茅台酒与自己的墨水混合在一起C.丙误将乙的宝石当作自己的宝石镶在自己的戒指上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C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本题A选项是对自己平房上加盖房屋,不为添附。本题B选项为侵权行为,不为添附。本题C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为添附。本题D选项在我国不为添附,因为,在我国,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法律上不予承认。本题正确选项为C。18.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故A项正确。B项:《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据此,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故B项正确。C项:《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可见,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故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故D项正确。19.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2016年)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B项,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据此,数个刑罚中存在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故AB项正确,当选。CD项,《刑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20.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B:饮料配方不因甲厂的使用行为丧失新颖性C:乙可以就该饮料的配方申请专利,但应当给甲厂相应的补偿D:甲厂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答案:B,D解析:“反向工程”即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A项错误。除在先申请以外,只有公开才能消灭发明的新颖性。甲厂使用饮料配方的行为非属公开,故不影响配方的新颖性,B项正确。乙系合法获得专利权,C项中所称的补偿于法无据,不当选。甲作为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D项正确。选BD。21.★清代编撰的《大清会典》分别出自以下哪几个皇帝?()A.康熙B.雍正C.乾隆D.同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会典》的编幕Q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大明会典》编定《大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统称为《大清会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22.对于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的范围是、()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本补充能力进行审查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诚信状况进行审查答案:A,B,C,D解析:【考点】银监会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故选项A、B、C、D均正确。23.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活动中属于中国仲裁协会职责的是:()A: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进行监督B: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可予以撤销C: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D:对于违法仲裁的仲裁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可以将其除名答案:A,C解析:【考点】中国仲裁协会职责。详解:《仲裁法》第15条第2。3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所以,A、C项正确。24.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公民郑某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遂作出暂缓六个月执行的裁定。在这六个月期间内,郑某担保的房屋发生严重的虫蛀,但是郑某对此置之不理,使得该房屋价值严重的贬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让张某另行起诉郑某B: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答案:B,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25.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而不是通常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选民资格案件。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特别程序所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26.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同答下列问题。?新造纸厂开工建设过程中,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应注意下列哪些问题?()查看材料A.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B.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C.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D.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检验维修答案:A,B,C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由此可见,新造纸厂开工建设过程中应注意ABC三个选项所规定的内容。27.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由此可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约定从约定,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B项正确,A、C、D项错误。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B.执行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被减刑部分的刑罚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D.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答案:B,C,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据此,CD项属此类。B项中,国家对被减刑部分的刑罚原本无须承担责任,此即国家赔偿的基本原理:有损害,才有赔偿。29.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选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但是童某更改过年龄,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对童某根本就不适用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A项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所以B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B项正确,当选。C、D选项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所以C、D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C、D项正确,当选。本题选ABCD。30.下列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渊源的包括:()A.《宪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看守所条例》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有关行政法规和规定(如《看守所条例》)、有关国际条约。31.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入。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32.共用题干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人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A:强迫交易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侵犯商业秘密罪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33.李佳佳、左宁宁打算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从事水果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李佳佳用房产出资,左宁宁用自己编写的一套办公软件出资。下列有关公司设立及资本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B.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C.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D.两股东的出资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货币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7条第2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中无需记载“实收资本”,A项错误。《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取消法定验资流程,向工商部门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B项错误。《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工商登记只需要登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对出资额不做要求,C项错误。《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中的货币比例不作要求,由股东自行决定,如本案中两股东全部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也没问题。至于公司启动所需资金的问题,也由公司自行解决,股东为了让公司顺利启动,肯定会做好相关的准备,法律没必要过多干预。D项错误。34.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根据“一揽子”货币定值,由于它的稳定性,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问的结算答案:A,C,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35.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拘传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拘传D.执行拘传的人员只有一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合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故选项B、C错误。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所以法律并未规定传唤是拘传的前置措施,故选项A错误。因此答案为D。36.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正确。依《补充规定》第1条,经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错。依《补充规定》第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错。依《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的期限是2年,D正确。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符合规定的有:()A:保险公司只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之一B: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C: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D: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答案:C解析:【考点】保险公司。详解:原《保险法》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现《保险法》已取消该规定,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因此,B项错误。该法第89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因此,C项正确。该法第78条规定: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据此,D项错误。38.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共用题干周某因抢劫罪被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对周某的裁判可能有错误。关于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周某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B: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周某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C: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D:判决既已生效,应当继续执行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答案:A,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41.共用题干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第95-97题。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答案:B解析:【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C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必要条件。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预售合同合法有效。B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即预约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人并不需要按照《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来缴纳购房款。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D项说法错误,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的变化将房屋另售他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故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ACD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项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B项说法错误,一万元“保证金”实为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C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合法有效。D项说法正确,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高某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42.共用题干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总体规划审批的说法是正确的?()A、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B、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C、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答案:B,C,D解析:【考点】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详解:土地与房屋的基本关系就是: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固定性。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转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的更迭,而不是权利客体的转移。因此,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D选项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持久性。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故C选项正确。【考点】临时建设用地问题。详解:一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故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也对临时建设用地做了限制,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此C、D项正确。【考点】土地征收。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而,C项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而,D项说法错误。【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详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在蓝天公司与白云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蓝天公司赔偿白云公司20万元,后蓝天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白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发现,蓝天公司存在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情形,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对蓝天公司处以罚款B.法院可责令蓝天公司交出相关材料,如其拒不交出,可采取搜查措施C.为方便搜查,搜查人员应着便装,到场后出示工作证件D.如蓝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到场,则搜查无法进行答案:A,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9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故选项A、B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97条的规定,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故选项C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98条第1款的规定,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故选项D错误。44.关于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B.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C.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D.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答案:A,B,C,D解析:以上选项表述均正确。45.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张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A.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B.当事人可以向5民法院提起诉讼C.当事人应当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D.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考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经审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B项正确。46.营业地位于A国的甲公司和营业地位于B国的乙公司缔结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经查,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C国公司。A国和B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不能选择贸易术语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B.《公约》不能适用于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因为甲、乙公司系同一国籍C.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买卖的是飞机,则《公约》不能适用D.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因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发生争议,应该适用《公约》的规定加以解决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包括贸易术语在内的国际惯例。公约可以和其他的惯例一同适用。在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规范的事项中,优先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惯例规定事项之外的事项,则适用公约的规定。选项B错误。《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营业地是判断“国际性”的唯一标准。选项C正确。《公约》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商品的买卖,其中就包括飞机。具体内容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公约》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并不在公约的规制范围中。上述不属于公约规范的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47.甲与乙不和。一天甲从农田回家的路上经过乙家门口,乙解开赵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甲,甲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镰刀将狗砍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毁坏财物D.不可抗力,无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两个明显区别:一是危险来源的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含义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又可以是猛兽、狂犬等动物的侵袭,还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二是二者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在本题中乙指使丙的狼狗去咬甲,甲将狗打死损害的则是第三人丙的利益而不是不法侵害人乙的利益。所以甲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向韩国某航运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賠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賠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答案:B,D解析:。A不正确,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49.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设备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賠偿答案:A,D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虽然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A正确。依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解除赔偿责任,B错。本题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陣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厲于违约,C错。因乙公司没在合理时间内将陣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D对。50.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由20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1年前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提出要对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下列所列哪项最适宜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对象?()A: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200万元C: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7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D: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3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对象。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C项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其他财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了,否则就大大超出了标的范围,因此虽然A项和D项也可以保全,但是此案就不应保全了。至于B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5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职务侵占罪:()A.某甲个人承包经营某国有商店,利用承包的职务之便侵吞应予上缴的承包经营款10万元B.某乡镇企业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企业财产10万元C.某甲在外地为本单位(国有公司)收回大笔货款后,为防止丢失将其存放在朋友某乙处,某乙将其据为己有的D.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代征、代缴税款5万元答案:B解析:A项某甲作为国有企业的承包人把应当属于国有的承包款私吞的构成贪污罪,C项某乙只是利用保管他人财物的方便将他人公司的货款侵占,构成侵占罪。D项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52.冯某向B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冯某与姚某按时到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当天,冯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谢某出庭;姚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何某代为出庭,并让何某带上了1份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开具的住院治疗证明。人民法院开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冯某、姚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冯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要求?()A.冯某不出庭的行为B.姚某不出庭的行为C.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D.冯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答案:A,D解析:。冯某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到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不服的应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而非上诉。53.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B.“碧海号”赛艇奏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答案:A,D解析:。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杈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因此选D不选B。依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外国航空器进入我国领海上空须依据协议、协定或经我国政府批准。注意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主体仅仅指外国船舶,该制度不适用于航空器。因此选A不选C。54.★★中国籍货轮“沧海”号轮与甲国籍船“阿马尔”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沧海”号轮返回中国后,“阿马尔”号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沧海”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C.“沧海”与“阿马尔”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由法院查明D.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査明答案:C解析:。依我国《海商法》,不同国藉的船舶碰撞适用便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巳规定了。依《涉外民亊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因此,C正确。55.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延期审理B.按原告撤诉处理C.缺席判决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故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B、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56.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12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12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13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入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李民一行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京望集团尽快支付劳动报酬及迟延支付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对于该争议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民一行应就与京望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举证B.李民一行无须举证,由京望集团举证C.李民一行如果主张工资记录由京望集团第三项目部保管,则京望集团应当提供该证据D.如果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京望集团掌握,则京望集团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答案:A,C,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CD选项正确。57.郑某故意杀人等罪郑某,男,36岁,中国人。事实一:郑某作为我国驻某国领事馆的一名雇员,主要工作是负责搬运外国官员、代表团成员的行李,2012年12月期间多次盗窃该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的行李,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数码相机等,总计人民币约12万元。事实二:郑某一直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债主很多。2012年10月,郑某在许某向其讨要14万元欠款时与许某发生争执,拔刀将许某刺死,翻查许某衣袋,拿走自己所写的14万元借条,另外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以及潘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10万元,梁某写给许某的借据,借款为5万元。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随后,郑某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许某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几天后郑某想起还手握许某对潘某和梁某的2张借条。于是郑某联系潘某,声称自己是许某雇来收取这10万元债的打手,如果潘某不还钱的话将要潘某好看,潘某害怕于是还上10万元。之后郑某又联系梁某,但因为郑梁2人是朋友,所以郑某当着梁某的面把借条撕了,梁某给郑某5000元作为感谢。郑某被抓获归案后,除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外,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18万元)。本想开至外地卖掉,到郊区后,郑某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郑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郑某杀死许某时尚在假释考验期内。【问题】1.根据事实一,郑某所犯之罪是否由我国管辖?2.根据事实二,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根据事实二,郑某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4.根据事实二,郑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多少年,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处罚?5.根据事实二,郑某有哪些量刑情节?答案:解析:1.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郑某是中国公民,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可以得出郑某的盗窃行为由我国管辖。2.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不过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两罪发生想象竞合,对此应择一重罪处罚。3.郑某后来送还汽车的行为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并不成立犯罪中止。4.郑某之前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具体为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5.郑某的具体量刑情节有:因为郑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的是同种罪行,所以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而并非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所以并不构成累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生需要区别“杀人后取财”与“为取财杀人”两种占有死者财物的不同行为定性。在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时,发生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58.下列表述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A: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B: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C:由于地震,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免除罚金的D: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答案:B,C解析:【考点】终结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A、D属于中止执行情形,不选。59.甲乙丙丁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5年,期限未满,甲想退伙,关于甲的退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随时可以退伙,但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B:如乙丙丁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严重侵害甲的权益,甲有权退伙C:如乙丙丁一致同意,甲可以退伙D:如发生甲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甲可以退伙答案:B,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A选项不正确,BCD选项正确。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体现为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中央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B、党的地方组织决定相关层级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C、司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D、党对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作出总体战略部署并推动决策实施答案:B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故B项错误。其他选项正确。61.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本案中,周某为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说情,构成行贿罪。选项B正确。本案中,李某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法利益,而是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托其帮忙,构成行贿罪。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不足额财产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A项:不足额财产险,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法》第55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潘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故A项错误。B、C、D项:《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当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故D项正确;当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故B项正确;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仅可以潘某名义行使,故C项错误。63.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B,C,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64.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答案:B解析:丙以专利权作为出资,应当将该专利权移转于公司所有;出资完毕后如仍使用该专利,则必须依法向作为专利权人的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其他股东也是如此。据此,只有B项正确。65.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6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支票可以背书转让B.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都是银行C.本票和支票的票据金额都可以授权补记D.两者的付款人都是出票银行答案:A,B,C,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票与支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错误。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不是银行,所以B、D选项错误。本票中不存在授权补记的项目,所以C选项错误。67.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追回权和取回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C.对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D.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有权以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E.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交债权人会议前提出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追回权和取回权。选项D中,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而不是以“管理人”为被告。68.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故A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故B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第5条规定:“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得出D选项中“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说法错误。69.宪政的主要特征包括、()A、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B、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D、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项是宪政的特征,而D项是宪法的特征。故本题应选ABC项。70.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答案:A,B,C解析:选举权的平等要求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等各方面的平等。“大体相等”的规定,是人人平等的体现,故A项正确。“大体相等”中的“大体”二字表明B项正确。“大体”是个抽象概念,仍需限定,故C项表述正确。《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该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上述关于“大体相等”的规定仍应遵守选举法的规定,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故D项“不”字错误。71.A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谁有权提起行政复议?()A.C公司B.D公司C.E公司D.C公司和E公司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A公司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因B公司继续从事原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且罚款由原商标印制厂缴纳,因此,申请复议的权利由B公司取得。B公司更名为E公司后,E公司取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D公司虽然是E公司的所有者,但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也不拥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某市检察院运用电子设备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检察官办案过程,推动理性文明执法。关于理性文明执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B、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C、有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D、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为此,可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要求办案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但是,不能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ABC表述正确。73.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戊为第一顺序);(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先于丁支付价款,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为第四顺序)74.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C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窝藏、包庇罪【详解】《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即构成窝藏罪,因此是错误的。所谓包庇,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比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C选项中,甲为了使乙逃避法律追究,编造乙、丙是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的事实,意在帮助乙逃避法律追究,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B、D均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75.某生产大型机器设备的甲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达80%,甲企业的下属企业乙企业主要生产小型家电,销路一直不好,甲企业规定凡购买甲企业设备,均须同时购买乙企业生产的小型家电一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B、甲企业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C、甲企业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D、甲企业的行为构成经营者集中行为答案:A,B,C解析:【考点】垄断行为的类别。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甲企业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甲企业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76.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C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某因被辞退意欲报复原单位,遂明知建筑物内有人值班仍放火,致值班人乙死亡。甲某对于损毁财物持直接故意心态,对人员被烧死持间接故意心态B.甲意图杀死乙,其得知某13乙将在单位值班室值班,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结果将顶替乙值班的丙烧死。甲对丙的死持间接故意心态C.甲是捕猎高手,捕获的猛兽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其邻居来家中被猛兽咬成重伤。对甲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偷取输油管道内的油放回家中缸内,不料此缸漏油流了一地。其母半夜起床用火柴点灯,引起大火,母亲被烧死。则甲构成盗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如下:(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后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直接故意,其行为性质和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是在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间接故意,特定的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当仅有行为而无结果时。尚不能认定构成此种犯罪。本题中。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B项中甲是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但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选项CD考查犯罪过失,C项甲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D项甲对其母亲被烧死的结果无法预见,所以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78.境外甲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机器。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乙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中国某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甲商行。在此期间,因机器价格上涨,甲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甲商行所在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机器价格上涨,我商行于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甲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乙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甲商行撤销了其发盘B.乙公司的回电不构成承诺C.双方之间合同成立D.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和承诺。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本案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22日上午11时,要约人撤销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22日上午11时20分,显然撤销要约的电报晚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该要约未能撤销。因此,AB错。因为要约未撤销,受要约人又承诺了,自承诺到达之日起合同即成立,C正确。D错,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因为已列明了各项交易条件。79.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答案:A解析: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80.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A.打击报复证人罪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C.扰乱法庭秩序罪D.妨害作证罪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都涉及证人,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妨害作证发生在他人作证之前,而打击报复证人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所以本题中李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打击报复证人罪,A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或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破坏的是庭审秩序,而后者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直接扰乱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所以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C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81.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正确。B项,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B项错误。C项,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法院判例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C项错误。D项,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但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拘束力。D项错误。82.★下列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中,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最能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一项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83.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甲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C.可以在羁押场所执行D.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査,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CD错误,应全选。84.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拒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85.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答案:A,B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A、B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A、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所以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只有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才能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D项错误。86.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占罪?A.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B.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C.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D.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答案:A,B解析:《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因此,A、B当选。《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是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因此C项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不选。《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拒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构成贪污罪,不选。87.某公司申请设立幼儿园,区教育局逾期未作任何答复。该公司起诉,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教育局不答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公司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一审判决B: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C: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A,D解析: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A项对,B项错,C项“可以”错。发回重审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对。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王某未取得国家颁发的行医执照,而非法行医,造成被诊治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非法行医罪的严重情节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C.非法行医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D.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答案:A89.海洋超市发现其经营的“天泽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正确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若是由海洋超市的原因造成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海洋超市有责任召回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A、B、C、D选项正确。90.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正副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B.条约约文的起草必须由双方共同提出约文草案C.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____条约的缔结。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A错。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B错。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C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可见,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而仅仅是规定未经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D正确。91.江苏省无锡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设定的罚款的限额应由哪一机关规定?()A:江苏省人民政府B: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答案:C解析:解答本题需要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92.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托收中银行的免责。A不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代收行对承兌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兌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B正确,理由同A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不正确,根据该规则,在汇票被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下列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的是?()A.中央军委B.山西省人民检察院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D.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答案:A,C解析:考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B、D选项错误。94.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A项,《刑法》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主体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猎户不属于此罪主体,不能成立本罪。故A项错误。B项,缆车是景区运载游客的常见公共交通工具,属于电车的一种。乙破坏缆车的关键设备,致使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已经发生缆车倾覆、毁坏的结果,该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致1人重伤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故C项正确。D项,丁的行为并未对飞机实施物理性或者功能性的破坏,并且在飞机尚未起飞时打开安全门也不能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能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故D项错误。95.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如张某对支付令不服,下列哪个理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A.该债权不存在B.该债权数额的大小C.李某对还款时间的异议D.李某对还款方式的异议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A、B考点:支付令的异议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此处异议包括实体内容,如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债务数额的大小等问题,而不包括还款时间等程序性问题。96.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金讲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97.赵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2013年3月因为诽谤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在管制执行期间,赵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A.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从未报告B.每天买一叠报纸回家,不知在干什么C.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写作并出版了《如何养生》一书D.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悄悄回了吉林省老家一趟答案:A,C,D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据此,ACD项是正确的。98.关于法国宪政制度发展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从而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缓刑制度B.法国1791年宪法是法国的第一部宪法,并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C.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它确立规定的是责任内阁制政体D.法国1875年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包括三个宪法性文件、《参议院组织法》、《众议院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答案:A,B,D99.某甲出于营利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共1万多元。对某甲的行为应当:()A:按照逃税罪共同犯罪处罚B: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C: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D: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详解:《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我国刑法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按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此外,还需注意一下,《刑法修正案(八)》第32、33条的规定。100.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辩论原则的含义与内容【详解】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2)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据此,A项说法不正确,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B项说法正确,当事人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都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应选。辩论原则只适用于当事人,不适用于证人,故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故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说法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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