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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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辽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享有最高的行政权。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是、()A、有权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B、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的区域划分C、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D、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各种议案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A、B、D正确;根据“(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选项C错误,不选。2.赵硕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海洋”牛奶加工厂。2008年5月,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赵硕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赵硕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海洋”C、海洋有限公司可以与大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天地发有限公司D、如赵硕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故A选项说法错误。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条禁止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并不禁止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一起设立新的非一人有限公司。故C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说法正确。3.张某起诉王某,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确定婚生子女张某某的抚养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张某某的抚养权B.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C.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D.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和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标的讲解: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选C。4.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并对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C.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D.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因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诉若干解释》第54条第3款。5.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船只“和谐号”与美国“华盛顿号”轮船在甲国领海发生碰撞。“和谐号”返回中国后,“华盛顿号”轮船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和谐号”轮船所属的船舶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依照甲国的法律提出请求或者进行抗辩。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应该适用甲国法律B、应该适用我国法律C、法院依职权查明甲国法律D、由诉讼双方提供甲国法律答案:A,C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在甲国领海碰撞,应适用甲国法,因此A选项正确。问题在于甲国法如何查明。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0条规定,应由法院查明,除非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则由当事人证明。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均援引甲国法的行为不能视为明示选择,故应选择C项。6.河南某列车临检站在列车临检的过程中,发现几节标明“空车回运”字样的储油车中,有剩余的机油2万公斤,经过党委研究,他们卖掉机油,把价款以奖金形式发放给站里职工。经查,根据规定,“空车回运”的车厢中的剩余物资应当上交给铁路分局统一处理。本案中,列车临检站构成:()A:私分国有资产罪B:贪污罪C:侵占罪D:挪用公款罪答案:A解析:【考点】私分国有资产罪。详解: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列车临检站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7.下列关于合议庭说法错误的是:A、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B、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C、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D、对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1次答案: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因此,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此,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可见,C选项中的“延期审理”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因此,D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8.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可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选项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选项C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选项D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9.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A、B、C项:《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有三种救济途径: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A、B、C三项正确,不当选。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的三种救济方式并存,任由失票人选择,挂失止付并非申请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故D项错误,当选。10.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称为钦定宪法,下列哪些属于钦定宪法?()A、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B、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C、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章D、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答案:B,C,D解析: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撒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是钦定宪法,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协定宪法。11.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行为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取决于其立功属于重大立功还是一般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李某诈骗4万元,只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甲由此不能成立重大立功,而只成立一般立功,按照《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2.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承担哪些义务?()A.逐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C.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D.降低进口关税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中国入世议定书。本题涉及中国“入世”承担的义务。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承担降低进口关税、逐步取消若干非关税措施、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义务,选项ABCD正确。@##13.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答案:A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根据《最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据此,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B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第2款、第3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据此,C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A。14.甲、乙共谋夜晚抢劫丙,二人商定甲堵住胡同口,乙守候在胡同里。丁进入胡同,甲不便将这一情况通知乙,乙因胡同黑暗没看清来人是丁,以为是丙即下手抢劫,在丁反抗时,乙暴力致丁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乙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B:甲不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C: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D: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共同正犯责任、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详解:AB选项是对向型选择题。本案中,乙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甲也要负责。共同正犯中同一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出现犯罪结果,都应认为犯罪既遂。重要提示:结果加重在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是有特殊性的,考虑到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罪行为存在密切联系。在共同犯罪场所,只要共犯人对基本犯罪成立共犯,对任意共犯人造成加重的结果,都要承担共犯的责任,不能认为是过限行为。如果是抢劫过程中,又强奸妇女,则另共犯人不承担强奸罪责。15.根据《行政处罚法》,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 )。A.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处以60元罚款B.对乙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C.对公民丙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D.对丁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选项C正确。16.下列哪些说法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经营者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消费者起诉后,可根据案情酌情决定是否责令经营者加倍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B.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消费者是否当场知晓所接受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都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情况下该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与有效期限等C.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商店里提供某种商品时可以与消费者讨价还价,自由协商而不必明码标价,这是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D.经营者为了防止其他同种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假冒其注册商标和名称,可以不在其商品服务上标明真实名称或标记答案:A,B,C,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故D不正确。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巳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故B不正确。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腋务的费用的一倍。”故A为法定应当情形。C项的明码标价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所明文规定的。17.甲与乙有仇,指使丙寻机报复。一日,丙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被一卡车撞伤,报复计划失败。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A解析:本题中丙持匕首前往乙家的途中被卡车撞成重伤,此时丙尚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如购买某种物品、租借他人物品、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或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障碍,拟订实施犯罪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18.下列哪些属于宪法的修改程序?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B、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解析:根据《宪法》第64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修改《宪法》的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B两项正确。19.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选项哪一项不能成立?()A.法律原则是国家制定法律的依据B.法律原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并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案件的确定依据C.理解法律原则有助于完整地把握法律整体,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好地适用法律D.公民理解法律原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答案:B解析:。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2月13日,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2月20日前告知。”甲企业2月17日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2月21日乙公司发出同意甲企业的要求的回复。2月24日,该回复到达甲公司。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乙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2011年5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丙公司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2011年6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问题: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2.甲企业与乙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理由是什么?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4.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5.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6.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甲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甲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价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性的变更。2.合同于2月24日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乙公司虽然是2月21日发出的同意订约的承诺,但该承诺2月24日才到达要约人。因此,合同成立的日期是2月24日。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粮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张某提出的要求不正确。首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如果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甲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6.甲企业的主张正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21.小张与某商店因数十本书籍损毁发生纠纷,商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书籍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书籍,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C.书证D.物证答案:B解析:考查证据的分类。22.下列哪些产品中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A.含有过量添加剂的食品B.食用酒精勾兑的劣质酒C.裤腿不一般长的裤子D.因气压过高突然爆炸炸坏家具的汽酒答案:A,D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本题答案选AD。23.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答案: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解释》第262条。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的有( )。A.屋面防水工程B.装修工程C.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D.给排水管道E.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答案:A,C,E解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25.共用题干中国籍女子张某与美国籍男子麦克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对麦克遗产的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中国法B、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美国法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考点】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适用区别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我国《民法通则》采用区别制,《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本题,答案应为D项。【考点】先决问题。详解: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论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本题中比尔的继承权问题是本问题,比尔与麦克的父子关系是先决问题。所以,选择B选项。26.★★下列不属于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方案应包括的事项是:()A.机构的名称和职能B.与其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与其业务相近或相关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转移情况D.机构的编制答案:C,D解析:。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增设机构的必要性;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故CD不属于应包括的事项,符合题干要求,应选。27.共用题干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徐某强奸案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人民法院接到该撤诉要求时,合议庭已经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并作出了判决,但尚未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对该撤诉要求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处理?A: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决定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28.下列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B: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C:外国人犯罪的案件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答案:A,B,D解析:【考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详解: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已经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作为特殊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明确规定由犯罪地、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答案为ABD。29.共用题干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答案:A,B,C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3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A.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C.《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D.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答案:A,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生命权属于不言自明的基本权,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故A项错误,应选。《宪法》第41条第1款是关于监督权的规定,该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故B项正确。《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故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所有公民,C项错误。《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D项正确。3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当然解释。A项,类推解释的特点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无论何种对刑法条文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否为类推解释取决于解释的方法而不是解释的主体,因此,类推解释的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依然是类推解释,而不可能变成扩大解释。故A项错误。B项,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但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就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故B项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只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就没有独立列举“变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故C项正确。D项,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即重行为无罪,轻行为自然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单选题目,D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32.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B,C解析:不履行出资义务不会当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或不能取得,A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的公司资产缺口,只应由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在差额范围内填补,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C项正确。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B项正确。选ABC。33.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李某的妻子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处理?()A.由审判长责令李某的妻子悔过B.由审判长决定将李某妻子强行带出法庭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李某妻子处以500元罚款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李某妻子处以20日拘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A选项不属于审判长可采取的措施,D项拘留期限超出授权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35.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36.美国A公司以海运方式向中国B公司出口一批精密仪器,委托日本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C公司接货并且检验后,向A公司签发了提单,并记载了收货人的名称。B公司收到提单后,遇到D公司向其追讨欠款。于是欲将该提单转让给D公司以清偿欠款。根据《海商法》的规定,B公司应采取下列哪种方式?()A.通过记名背书转让B.通过空白背书转让C.无需背书,即可转让D.不得转让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本题中的提单为记名提单,因而不得转让。C项指的是不记名提单;A、B项是指示提单的转让方式;所以D项为正确答案。37.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下列哪些属于准据法的特点?()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引的法律B.准据法是可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的冲突规范D.准据法是须结合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事实的具体情况方能确定的法律答案:B,D解析:。A错,准据法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非“程序规范”。B正确。C错,准据法是“实体法”,包括外国的实体法,而非“外国的冲突规范”。D正确。38.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答案:C解析: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本题中,张某、公交公司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故A项错误。B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故B项错误。C项: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故C项正确。D项:《立法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本题中,《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是由公交公司自行颁布施行的,不属于地方规章。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39.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B.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专业水平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C.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D.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答案:A,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故B项“突出专业水平标准”说法错误。40.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中,法务小王的行为不能代表甲公司,其法律后果不应由甲公司承受。因此,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3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选项B错误。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能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选项C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41.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答案:C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所以乙公司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为实质性的变更合同,甲公司同意了该变更。这样A选项错误。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得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所以B、D项错误。C项正确。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A企业的职工某甲,在A企业工作期间掌握了A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某甲在劳动合同中不可以就哪个条款进行约定?()A.甲应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B.因某甲掌握商业秘密,约定未经A企业的同意,甲不得解除劳动合同C.甲在2年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D.甲在1年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答案:B解析:考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而B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可知C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43.共用题干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44.?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是:A.犯罪分子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又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被判处的罚金。B.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实行社区矫正并颁布禁止令。C.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一旦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情况,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答案:B解析:刑罚论的考察基本上是以记忆为主,理论性不强,在复习准备时应当注意一些细节的规定。A:民事赔偿与罚金同时存在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遵循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B:社区矫正与禁止令并不矛盾,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实行社区矫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颁布禁止令。C:选项中所涉及的犯罪属于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才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D:违反缓刑规定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应当撤销缓刑,而并非一旦违反就撤销。45.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答案:A,B,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题中,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都应在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此,天利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不约定派遣人员工作岗位而根据需要灵活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中将2年的工作期限分割为4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中,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报酬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D项错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60条的规定,松园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选项A中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松园公司无权每月提取李某工资中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天利公司也不得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选项B、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D项错误。46.(四)县安监局认定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的危险品仓库系违法经营,予以罚款100万元,A不服,向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在市局作出罚款120万元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该国际物流公司属于合法经营。请回答第题。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公司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B.如果申请复议材料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C.该公司除了可以向市安监局提起复议,也可以向县政府提起复议D.本案的复议机关违反了复议不加重的原则答案:B解析:①当事人申请复议,可以自知道行为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本题是选非题,不当选。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而不是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县安监局属于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既要受市安监局领导又要受县政府领导,所以该公司既可以向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又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④行政复议决定中的变更决定是禁止不利变更的。上诉不加刑也就是禁止不利变更,所以本案的市安监局作出罚款120万元是加重了原机关的处罚,所以违反了复议不加重的原则,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47.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组织宗教团体的自由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C.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D.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组织影响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错:仅有宗教信仰自由;D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48.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体例结构【详解】《法经》共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网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其中第六篇《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部分内容。故此A项正确。《魏律》即曹魏《新律》,其对旧律作出了重大改革,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全律篇首,突出了“刑名”作为律典总则的地位和统括全律的作用,是封建法典篇章体例结构方面的重大突破。故此B项正确。《晋律》即《泰始律》,《晋律》在保留沿用曹魏《新律》之“刑名”第一的基础上,新增了“法例律”篇目,共同构成了法典总则性质。而将“刑名”、“法例律”合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的则是《北齐律》。由此可知C项是错误的。《永徽律疏》分为《永徽律》和“疏议”两部分。《永徽律》是以《贞观律》为蓝本删改的律典,共12篇30卷,而对律文进行的解释和阐述称为“疏议”。“疏议”附于律文之后,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颁行于天下,称《永徽律疏》。因此D项正确。49.★★内地法院受理的一涉港民事案件需要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当事人送达文书,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该香港人赴深圳出差时,法院应通过髙院向该人送达B.2009年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C.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D解析:。A错,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B错,1998年的规定并没有被废除,依新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送达。C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而不是“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对,依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釆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法律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据此,关于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是法律职业本行业在职业活动中的内部行为规范,不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B.通过长期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认识、信念、意志和习惯,促进道德内化C.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赋予法律职业道德以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并加强道德监督,形成他律机制D.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通过惩处教育本人及其他人员答案:B,C,D51.区域性组织在解决争端方面与联合国有什么关系?()A、区域性组织解决争端,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B、区域性组织解决争端,不得妨碍安理会职权的行使C、区域性组织可视情况自行采取执行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D、地区性国际争端在提交安理会前应依区域办法和通过该区域内的国际组织和平解决答案:A,B,D解析: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是与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并列的。(1)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争端的解决。(2)区域性国际争端应首先提交区域组织及区域办法解决,不能解决时再提交安理会解决。(3)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不能采取执行行动(对二战敌国所采取的行动例外)。C项错误,区域性组织无权自行采取执行行动。正确答案是A、B、D项。52.下列关于紧急避险条件的陈述,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有危险即将和正在发生B.必须有避险的意图C.避险必须是针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D.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必须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答案:A,B,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必须有危险存在;必须有危险正在或者即将发生;避险是针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避险必须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必须有避险的意图;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所要保护的利益。5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涉外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B.涉外监护适用与被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D.我国法院受理的认定涉外婚姻是否有效案件,适用我国法律答案:A,B,D54.“仅限985高校、211高校”、“年龄不超过25周岁”、“只限本地户口”…一到毕业季,关于招聘的新闻就多了,“就业歧视”也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此,教育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并称“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关于此事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根据毕业院校、年龄等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B.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都构成了对某些主体的歧视C.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只有考了不相关因素的区别对待才构成歧视D.教育部把高校划分为985高校、211高校,从而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给于倾斜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非985院校和非211高校的歧视答案:A,C,D55.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2011年)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乙作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离监管的,成立脱逃罪。丁作为门卫(临时工),不是依法从事监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具备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身份,其帮助乙脱逃应按照脱逃罪的共犯处理。因此,应对丁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故ABCD项错误,当选。5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保险诈骗罪要求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此罪。甲是修理汽车的个体户,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他也不是帮助这些人诈骗,因此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我国《刑法》中除了普通诈骗罪,还有很多特殊诈骗罪。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其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是,如果一个行为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却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该行为即构成普通诈骗罪,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57.宪法监督是宪法权威确立的和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下列有关宪法监督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立法机关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比较经常采用的宪法保障制度,起源于苏俄B.司法机关监督,由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奥地利C.专门机关监督,是指由专门设立的非司法机构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法国的护法元老院,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普遍采用的方式D.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和社会团体、自然人行为的合宪性两个方面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保障的方式,立法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英国,司法机关监督的方式起源于美国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专门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法国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规范”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A.不予立案B.要求甲撤回控告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59.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B.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C.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D.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A、B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据此,A、B两项错误,当选。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C项:《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D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据此,D项错误,当选。60.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某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某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法院优先适用规章?()A.法律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B.规章制定的时间早于地方性法规,涉及对地方性事项的规定C.规章是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D.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为本地区作出的具体规定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61.共用题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伪造信用卡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林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胡某明知是他人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收购并予出售,数额达1万余元,胡某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C:蒋某不仅出售假币给他人,同时也使用购进的假币进行消费,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一罪D:叶某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达2万余元,叶某构成诈骗罪答案:B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62.下列有关合伙企业清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解散,全体合伙人可以担任清算人B.合伙企业解散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清算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C.合伙企业进入清算后,应由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D.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E.清算开始,则合伙企业消灭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2)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所以选项E错误。63.下列哪些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的程序和制度?A.小额诉讼程序B.司法确认程序C.代表人诉讼制度D.公益诉讼制度答案:A,B,D解析:【考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解析丨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就巳经被确立的制度。其余三个程序和制度都是本次民诉法修改新增加的。64.被告人李某和杨某分别在各自案件审判期间突然死亡,但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确认杨某无罪,李某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对此两个案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将两人各自案件分别予以撤销B:裁定终止审理李某案件;以判决宣告杨某无罪C:分别裁定终止审理李某和杨某案件D:分别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处理答案:B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期间被告人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据此B当选。65.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B.破产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决议事项均享有表决权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D.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若不能获得通过,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所以选项A错误;(2)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人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所以选项B错误;(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66.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A(简称A企业)。乙公司拟以专有技术进行出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专有技术应当为A企业生产所必需B.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可以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C.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不可以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乙公司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答案:B解析:(1)选项A: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2)选项BC:中外投资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3)选项D: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67.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表述可以成立?()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B.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C.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1条。68.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答案:B,C,D解析:【考点】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选项为BCD。69.下列商家采取的促销行为合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A、某超市将快要过期的可乐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B、某餐厅在门口明确公布,凡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餐厅亦未将折扣入账C、某皮具城城因经营不善,而濒临倒闭,因此将全部剩余皮具降价销售D、某手机公司在举办新产品发布会时公布了其新产品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对比的真实数据,之后造成其他同类产品滞销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故A、C选项行为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不索取发票者可以八折用餐且不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故B选项行为合法,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此条,商业诋毁行为法定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的事实,D选项中对比数据是真实的,因而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故D选项合法。70.甲向乙借款,丙、丁在甲乙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内分别签名。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后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A.丙、丁在保证人栏签名的行为,构成保证担保,丙、丁均承担保证责任B.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C.因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先诉抗辩权D.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丙、丁各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保证合同的形式与保证的方式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订有保证条款,并有保证人的签名;保证人在主合同中未订保证条款,但在保证人栏中签名的。因此选项A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本题中丙、丁为连带保证人,故本题答案为AC。7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与朋友共同设立公司,甲有100万元出资尚未缴纳,公司请求甲缴纳出资100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B.乙将200万元存入银行,一直未领取,3年后,乙到银行取钱,银行不得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付款C.丙用300万元购买某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到期后某公司无力偿还,丙直至到期后3年才主张,某公司可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偿还D.丁用400万元购买国债,丁请求兑付国债本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3项,A选项,正确,不选;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1项,B选项,正确,不选;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2项,D选项,正确,不选;C选项,错误,当选。72.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特征。A项: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票据。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B项:票据是流通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B项正确。C项:票据是无因证券,具有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影响,C项正确。D项:票据是要式证券,具有文义性。票据法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影响票据效力,D项错误。73.(三)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请回答第92—93题。  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74.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A中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B中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C中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题选BD。7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项正确。法定代理人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地位,但其起诉或应诉都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其死亡也不导致诉讼终结,两者实施的行为及后果也不会相同。因此B、C项错误。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两大类,而法定代理人又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类,属于诉讼参加人范畴,D项正确。76.下列哪种情况下不适用任何回避,可以同时任职A.王某夫妻在同一人民法院同时担任院长、副庭长B.车某父子在同一人民法院同时担任副院长、助理审判员C.周某及其女婿在同一审判厅均是审判员D.武某在省高院担任审判员,其女儿在该省某中院担任院长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是担任的职务:(1)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D项不属于任职回避情形,可以同时担任。77.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又被准予撤回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答案:A,B,C解析: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3)法律文书中可供执行的事项具体明确。本题中,ABC项均为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而D项,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二审审理的,则按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可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但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作出的判决书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因此,D项不选。78.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房地产公司与乙达成协议,甲将位于S市某小区标号为A12的商品房一套卖给乙,约定价款48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丙提出愿意以520万元购买该房屋,于是甲与丙达成了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丙。之后,甲找到乙协商,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表示愿意用位于另一小区的一套标号为B10的房子替代履行。乙实地考察了B10房屋的位置及户型后,表示同意变更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房子卖给丙的行为,构成对甲、乙之间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甲依然应当承担因违约而给乙带来的损失C.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乙不能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的赔偿D.如果甲、乙没有达成变更协议,乙购房的目的落空,可以请求甲双倍返还购房款答案:A,B,D解析:甲公司将自己标号为A12的商品房一房二卖,并且与第二个买受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正确。合同变更协议达成有多种原因,如果提出变更的一方,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在达成变更协议后,不影响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题中,是因甲的违约进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在与乙达成变更协议后,不影响乙主张因甲违约给乙带来损害赔偿的权利,故B正确,C错误。本题中,如果甲、乙没有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甲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得买受人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据此,乙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故D正确。79.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限制工资总额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责令减员增效答案:A,C解析:【考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故AC为正确答案。80.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选项B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项C正确,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当然可以多次不批准。选项D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81.甲因故意杀死乙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对一审判决不服,甲及甲的哥哥都有权独立提起上诉B.若上诉,只能通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C.某市人民检察院若认为甲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乙的哥哥若认为对甲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权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答案:A,B,C,D解析:甲的哥哥属于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A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299条的规定,上诉既可通过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B错误。根据《刑诉法》第217条的规定,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抗诉,C错误。根据《刑诉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检察院抗诉,近亲属不行。D错误。82.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本题属于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选D。83.下列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丁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B.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申请,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C.对怀孕的女职丁,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D.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仍然享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答案:A,D解析:考查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B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不足7个月的没有这一待遇。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仍然享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8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行为中构成违宪的是:()A.某县共有人民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届人大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限期修改答案: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01条。85.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86.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诉讼模式在由传统的职权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并非完全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法官在庭审中仍发挥重大作用。选项B错误。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可知,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仍然存在控辩对抗。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双方的参加,并无审判方的介入。87.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徐某在火车站蹲点,见一乘客拿一黑色皮包,便怀疑内有值钱的财物,于是趁该顾客不注意之际,迅速将该皮包拿走。回到家后,兴奋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除了70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徐某仔细一看,7000元“现金”实则是假币。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发现,并未上交假币,也没有将假币销毁,而是藏于自己的床底下。(事实一)徐某试图将假币花掉,于是小心翼翼地抽取了一张100元的假币,去一小超市购买香烟。但不料被超市老板张某认出,张某怀疑徐某是伪造假币的违法分子,于是要打电话报警。徐某见机将张某打伤(轻伤)后逃离。(事实二)徐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徐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余额是0元),将7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又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真币。真币到手后,徐某心满意足地离去。(事实三)针对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未遂)B、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未遂)C、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答案:A,C解析:对于事实二,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和将张某打伤的行为。对于第一个行为,徐某应成立使用假币罪,因为徐某的行为是将假币置于流通,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又由于被对方发现,因此是使用假币罪的未遂。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则是错误的。由于徐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因此即使其后续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而是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是正确的,D项则是错误的。88.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案中,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属于第(1)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决定合并审理。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有权要求听证,对于暂扣许可证的无权提出听证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定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并科。因此,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属于同一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D错误。89.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答案:A解析: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43、57、58、63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不因为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采信其证言,只是限制其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并不能仅因其是甲厂工人而不予采信。A项正确。张某的证言和谢某的证言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并不存在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C项错误。法院在出具证据收据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即可,并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B项错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审查证人证言必要而有效的方式。一般而言,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言词询问。我国法律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时限的规定。甲工厂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刘某出庭作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并不是必然的不予准许。因此D项错误。90.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答案:D解析:【考点】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详解】《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应由选举产生,麻某不当然成为董事长,C错误。D说法正确,公司名称可以“继承”。@##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某车站工作人员查获胡某携带100余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某交给在该站值班的公安人员黄某。黄某将胡某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领导进行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某进行看管。因黄某连续带班三天三夜,十分疲倦,但因警力不足,黄某主动该承担了对胡某的看管工作。凌晨4时许,黄某感到头晕眼发黑,见胡某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了盹。5时许,黄某再回留置室时,发现胡某已用自己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对黄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黄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B.胡某自杀的结果是黄某不能预见的,不存在过失,属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C.黄某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正常履行了职责,但仍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D.黄某的行为是擅离岗位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黄某离开留置室并不意味着他离开了值班区,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到值班室并不违背规定,不能认定为擅离岗位,更不能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胡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92.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B.乙C.丙D.丁答案:B,C,D解析: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里所指的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书人及其保证人。93.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94.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甲企业以自己的房屋及其房屋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但在登记时只登记了房屋,未登记房屋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该抵押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抵押权已经设立B.未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属于抵押财产C.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乙银行贷款D.房屋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拍卖,所得价款不得用于优先清偿乙银行贷款答案:A,B,C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房屋及其房屋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未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95.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査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3人才发现捆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问题】1.张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张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3.张某等3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张某等3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2.张某等3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96.被告甲(18岁)和乙(17岁)于某日路过某铁路段时,甲提出:“往铁轨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乙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一会儿,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甲、乙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对甲、乙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构成犯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同犯罪D.对乙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犯问题。甲、乙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列车机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7.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外,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D.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答案:D解析:。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下列行为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是:()A:乙欠甲人民币30万元,屡催不还。甲便纠集丙、丁二人前往乙家中将乙骗到自己开来的车上,挟持乙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B:甲在向乙催要赌债6万元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乙挟持至甲家,并给乙家打电话,声称乙家必须于10日内筹集60万元,否则就砍掉乙一只手C:甲系某私企煤矿的老板,经常强迫职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稍有松懈,非打即骂,为防止工人逃跑,甲在矿区周围拉设了电网D: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答案:A解析:【考点】非法拘禁罪。详解:A选项,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甲纠集丙、丁二人将乙挟持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构成绑架罪,实行并罚。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甲的行为成立强迫劳动罪,而不成立非法拘禁罪。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D选项错误。99.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件的一般审理期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B.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1个月,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C.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D.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45日,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3条、第88条。100.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有:()A.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査认为本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异议B.张某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C原告以书记员刘某与被告相熟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审査后认为没有理由,决定刘某不必回避D.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不予准许的裁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提起上诉,故C项错误。关干财产保全的裁定要通过复议救济,故D项不正确。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知原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下列关于重新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重新仲裁B.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仲裁委员会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C.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正确。重新仲裁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的,法院并非必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项错误。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期间为“6个月”而非“15日”,D项错误。2.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9、91条,《民诉意见》第83、84条。3.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需质证答案:A解析: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仍然属于当事人的证据,和一般证据没有本质区别,仍然需要由当事人,即原被告之间进行质证,答案选A。4.县法院以黄某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5日。黄某被移交给县公安局执行拘留。黄某被释放后,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撤销拘留。黄某请求赔偿。本案的赔偿金由下列哪个机关负责支付给黄某?()A:县法院B:县公安局C:市中级法院D:县财政局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法院,但它不直接向请求人黄某支付赔偿金,直接支付的是财政部门,故D项正确。5.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甲以及“玫瑰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乙停止建筑。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甲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B.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C.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D.业主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甲房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协议为地役权合同,该合同生效之日,甲房产公司便取得地役权,该地役权随着玫瑰园的销售转让给业主,业主便对学校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为物权,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新的学生公寓,虽然该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但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因此学校必须依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本題正确选项为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答案:A解析:甲公司是代销,标明“厂家直销”有欺诈,A项正确。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来要甲公司、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故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B: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D: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A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丙应仅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转让的20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8.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判决、裁定不能提起上诉?()A: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B:一审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C:不准许撤诉的裁定D:人民法院对某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判决答案:B,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判决、裁定的上诉。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可以上诉,B项、C项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因此D项不能上诉。故,本题答案为B、C、D。9.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进行并购安全审查B.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C.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D.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答案:A解析:(1)选项B: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建议;(2)选项C: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①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②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③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④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3)选项D: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故非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10.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C、明星代言人对厂商造假不知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其中,认定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无须证明其主观过错,而广告经营者只有在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的情形下才构成虚假宣传。因此,无论欣欣公司主观状态如何,其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了虚假宣传。广告中的明星代言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主体,因而如果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则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忽略了广告公司应当知道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形,是错误选项。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显然是走私、贩卖毒品行为,但由于其不满16周岁,刑法不追究其走私毒品的行为,因此甲只构成贩卖毒品罪。这里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对某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他就不构成该罪,而不能说“甲构成某罪,但不追$刑事责任”。12.2012年年底,我国多省市区相继出台异地高考改革方案,稳步促进教育公平。关于教育公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教育不公是历史造成的,不可能改变B.地方教育资源的分配属地方事务,中央政府无权干涉C.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的教育资源是一项宪法权利D.异地高考问题本质上是因为我国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答案:C解析:。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13.某公司注册资本未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是合法的?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B.鉴于公司连年赢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答案:A,B,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析】ABD。《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14.以下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有:A:李某在法院组织的拍卖中拍得了一辆夏利车B:张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自己到期清偿债务,张某与王某一起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C:赵某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D:孙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自己的车辆由孙子孙大鹏继承,孙某死亡后,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答案:A,C解析:A选项中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车辆,买受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不以被执行人的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所以李某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B选项中张某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王某取得抵押权是基于张某的权利和意思,所以王某取得抵押权是继受取得。C选项中赵某自己建造房屋,一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所以赵某取得所有权是原始取得。D选项中孙大鹏取得车辆是根据孙某的遗嘱取得,孙某的遗嘱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孙大鹏取得所有权是继受取得。15.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马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赵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卢某制造、贩卖毒品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卢某D.刘某滥用职权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刘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不出所要聘请律师的具体人选的,侦查机关应当将其要求转交当地律师事务所,故A项错。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故B项错。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了这两类案件之外,侦查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故C项错。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项错。16.共用题干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在没有经过乙国国内法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下列乙国哪一类缔约机关将会使得该文件最有可能成为有效成立的国际条约、()A、乙国的缔约机关为该国司法部B、乙国缔约机关为F省的国有石油开发公司C、乙国缔约机关为F省省政府D、乙国缔约机关为该国总统,但乙国国内法规定签订石油资源方面的国际条约前需要由国会多数通过,乙国总统签约前未履行该项手续答案:D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17.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18.关于《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B.依法获得赔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C.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为纳税公民带来了享受公共服务和设施的权利D.履行宪法基本义务是公民享受宪法基本权利的前提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讲解:A项错误。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而非基本权利。B项错误。依法获得赔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C项正确。纳税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为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权利,它是纳税者享有权利的基础与条件。D项错误。宪法基本义务与宪法基本权利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不存在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的可能性。比如说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们并不对应着某一宪法基本义务。19.★★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B.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C.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应有3名以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D.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制作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加盖赔偿委员会的印章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2、5、7、20条。20.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蝇典宪”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故D项说法正确,不选。21.小刘的轿车上了交强险和部分商业三者险。某日其将轿车借给同事王某,但不知王某无驾驶证。王某驾驶轿车与他人发生事故,交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对于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对此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小刘不是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候的使用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险公司可以因驾驶人不是车主本人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C:保险公司可以因王某没有驾驶证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D:王某应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刘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还有不足部分、自己是否有过错。其不能仅因为不是使用人而不承担责任,因此A错误,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据此,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BC错误。王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是他也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责任,因此D错误。22.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关于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解析思路四句话:(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2)对谁不满(减少其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增加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谁就是被上诉人;(3)既没有上诉,也没有被上诉,则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如果都上诉的,则都是上诉人(注意无独三上诉的特殊规定)。本题中,是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23.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只有C项符合“(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C选项正确。ABD项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24.按照行政法理论,时效制度是保证( )贯彻和实现的制度。A.行政公正原则B.行政效率原则C.行政公开原则D.行政参与原则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是保证效率原则贯彻和实现的制度。25.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张某到商场盗窃,窃得戒指等物,出商场后被保洁员发现,张某害怕,于是将盗出的东西偷偷放回,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B.甲男欲行强奸而翻入一女职工宿舍,扑上床,结果发现是熟人,于是放弃作案,甲构成犯罪中止C.李某意图陷害赵某,于是捏造赵某受贿的事实,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将赵某取保候审,后发现受贿事实并不存在。李某的意图未能得逞,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D.甲男意欲奸淫乙女,因乙女正值经期,于是放弃强奸行为,甲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和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A项中张某将偷盗的物品放回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B项中甲男主动放弃本可以完成的犯罪,属犯罪中止。C项涉及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判断,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如果导致被害人作为刑事侦查的对象,即可认定为既遂。D项中,乙女正值经期,并不足以制止甲男实施强奸行为,甲放弃强奸应认定为犯罪中止。26.下列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B.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该合同效力待定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D.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B解析: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27.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方式进行补救的票据有(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D.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答案:A,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所以本题选择ABCD选项。28.下列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B: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只要能返还原物,非法占有人就不能用其他方法代替C:物权人对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D:物权人请求返还的原物,必须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答案:A,B,C,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A选项正确。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物权特有的民法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利。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的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物必须是特定物才存在返还原物的可能,ABCD选项都是正确的说法。29.王某将自己的热水器赠送给陈某,陈某询问热水器是否有问题,王某告知陈某“没问题,放心用”。陈某使用热水器淋浴时,热水器漏电将陈某击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应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C:王某应向陈某承担公平责任D:王某应向陈某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向陈某保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陈某损失,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违反的是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此王某承担的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不是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30.下列哪一或哪些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A.提存公证B.遗赠抚养协议公证C.生存状况公证D.保证公证答案:B,C,D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所以本题BCD项正确,A项错误。3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多选)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商事合同原则上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且不受实际联系约束,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本案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法律选择有效,因此合同纠纷应该适用英国法;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一致,因此时效也应适用英国法,综上所述,BC正确,AD错误。32.甲为年满22周岁的青年工人,乙为年满15周岁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日乙之父正与甲聊天,甲问乙是否敢拿1块石头砸丙,乙便捡起1块石头向丙扔去,将丙砸伤,对此乙之父未予阻止,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损失,应由:()A.甲承担B.乙的监护人承担C.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因教唆行为而导致的共同侵权问题。依《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亊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甲的教唆下,乙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丙的损害,甲、乙之间形成共同侵权,但甲应承担主要的民亊责任,乙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3.下列有关行政与行政法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的界定一般指形式行政,实质行政作补充B.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C.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制度是行政行为法的内容D.行政法与刑法是两个无关联的独立法律部门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组织法,而非行政行为法。C的说法错误。行政法与刑法虽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二者存在关联。故D的说法错误。34.于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在9月5日的交易中有贪污行为,9月20日全体合伙人大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除名通知于9月25日送达于某,该次大会上,全体合伙人还一致同意吸纳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并修改了合伙协议,因为正处于业务旺季,本企业在9月3日、9月15日、9月24日分别签署了三个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负有付款义务。对于该债务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于某应当对9月3日、9月15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于某对9月3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15日、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于某应对这三项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赵某只对9月24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退伙与入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49条、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该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退伙。即本题中于某于9月25日退伙。因此.只有C项说法正确,A、B、D三项错误应选。3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甲没有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即使履行义务也不能改变结果,即对结果是否发生没有支配力,则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犯)。故A项错误。B项,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甲的先前行为产生救助他人的义务。甲有救助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正确。C项,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嫌脏不愿施救”属于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最终导致小孩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故C项正确。D项,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甲的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甲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是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故D项正确。36.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A.持有甲公司60%股权的A公司B.与甲公司一起同受丙公司控制的B公司C.由甲公司董事长担任总经理的C公司D.持有甲公司15%股权,但对甲公司重大决策有重大影响的D公司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为甲公司的收购行动提供贷款的E银行F.与甲公司一起进行房地产联营的F公司答案:A,B,C,D,F解析:(1)选项A:投资者甲公司和A公司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2)选项B:投资者甲公司和B公司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3)选项C:投资者甲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董事长),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C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4)选项D:投资者D公司参股投资者甲公司,并对甲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5)选项E:银行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安排的,不能将银行和投资者界定为一致行动人,该选项如果改为“为甲公司收购行动提供融资安排的E公司”,甲公司和E公司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6)选项F:投资者甲公司和F公司之间存在联营关系,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37.共用题干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货交买方时转移B、对于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C、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D、如果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造成的,即使损坏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仍不能免除支付货款的义务答案:B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38.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签订了一进出口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在食品数量、外汇管制等方面产生争议,并诉诸某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涉及外汇管制的问题只能适用中国法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意思自治、时效的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及中国环境安全的问题属于强制适用的范围,应适用中国法。AD对。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予准许。B错误。关于时效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的法律,C错误。39.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人员甲对钱某的妻子王某说,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可将其夫放出。王某救夫心切,遂以此为条件与曱发生性关系。但发生性关系后,曱并没有释放其丈夫。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王某的承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公安人员甲成立强奸罪B.乙深夜冒充赵女的丈夫,爬至赵女床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事情败露。但因发生性关系赵女自愿,根据被害人承诺阻却刑事违法性的原理,乙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C.丙以金项链为诱饵,诱骗13岁的女孩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丙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的同意,而被害人的承诺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故丙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D.张某意欲自杀,但因害怕总是对自己下不了手,遂请好友丁帮忙,要求丁将自己勒死。丁害怕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执意不肯。张某遂为丁写下一份证明,表明是自己不想再活在这个世界上,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此后,丁如张某所愿,将张某勒死。因有张某的承诺,故对丁的杀人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被害人承诺,即承诺者要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并且其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阻却行为人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即要求被害人必须对自己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故C项中的被害人李某系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事非的能力,不理解性交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不具有对此行为的承诺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强奸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人的生命是不可以做出承诺的。故D项中,丁的杀人行为尽管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的承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A项中,王某的行为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违法性的事由,甲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B项中,赵女系因受骗而误认为乙为自己的丈夫,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赵女对自己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产生了认识错误,其承诺无效,乙的行为成立强奸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答案是ABCD。40.“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这说明了法律适用的哪些特征?()A.法律适用具有可预测性B.法律适用具有正当性C.法律适用应该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D.法律决定应该是正当或正确的答案:A,C解析:。41.下列不属于税务管理内容的是:()A.税务登记B.账簿、凭证管理C.纳税申报D.税款征收答案: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知,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3项内容。故D选项当选。42.共用题干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答案:B,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是:()A.某甲与某乙之间监护纠纷B.某甲与某乙之间劳动争议纠纷C.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D.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答案:D44.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答案:D解析: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45.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明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故A项正确。“重典治吏”是其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故C项正确。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故B项正确。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但并没有明文废除,故D项错误。46.下列关于检察院诉讼活动的监督的陈述中,正确的有:()A.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B.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可抗诉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检察监督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2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因此无需通过人民法院,C项的说法错误;第2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答案选择A、B、D。47.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C。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A项中,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符合《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第6项,第7项的规定,难以保证事项的真实性。故不应当予以办理公证。B项中,李某要求办理处女公证,D项中的杨父要求解除父子关系公证,均违反了《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第8项规定,也不属于法定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不当选。详见《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故C项中婚前财产公证属于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项,故当选。48.某区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返还当事人甲2000元罚款,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区公安分局也未返还罚款。对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看材料A.按日对区公安分局处以50~100元罚款B.通知银行从区公安分局处账户内划拨C.将区公安局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6条。49.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有()。A.因向公司核心员工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达到220人,但在1个月内降至195人B.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发行后股东预计达到195人C.股东累计已达195人的公司拟公开转让股份D.公司获得定向发行核准后第13个月,拟使用未完成的核准额度继续发行答案:A,B,C解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可以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不提出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申请。50.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基于下列哪些情形,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A.丁某所在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3个月工资,言明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B.邓某所在单位某果品批发公司因处于旺季,为完成收购而延长职工劳动工作时间,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C.某公司支付给公司临时雇用的农民合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麵、加班费或者经济朴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题ABCD四项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均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51.甲乙丙和中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中甲国是群岛国,而曼巴哈海峡位于乙丙两国陆地之间,两端连接公海和丙国的专属经济区。甲乙丙中四国之间没有关于海洋的其他多边或双边条约,请判断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乙国应当指定适合的航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连续不停迅速通过B.曼巴哈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乙丙两国不得对该海峡的水域主张内海、领海等海洋权利C.甲乙丙三国的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答案:A,B,C,D解析:A选项,群岛国可以将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扩大至过境通行权,但是这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应当”错误,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B选项错误;C选项,我国琼州海峡属于内海峡,外国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一国内海,C选项错误;D选项,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潜水艇等在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潜水艇都可以,限于非军用的,D选项错误。52.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之集体劳动合同。A项:《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与“2/3职工推举”显然是有出入的。A错误。B项:《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就是说,报备之后有一个“15日”的异议期间,期满无异议才生效。B错误。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在这里,针对“劳动者”的范围并未限定为“工会会员”。C是正确的。D项:《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D项表述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完全合法。53.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54.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答案:B,C,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详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2条,A选项不应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B、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当公开。高某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高某不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被告因而拒绝提供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55.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A、行政权力扩大B、中央权力扩大C、议会主权D、地方自治答案:A,B解析:体现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就是行政权力扩大和中央权力扩大。56.甲市A区公民赵欣在B区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一套化妆品,该化妆品由C区某化妆品生产厂生产。使用该化妆品一段时间后,赵欣出现严重过敏现象。经检测,该化妆品所含刺激性物质严重超标。赵欣先以合同纠纷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该购物超市,后又以侵权纠纷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化妆品生产厂。B区人民法院先立案受理。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案可由两个法院同时受理B:由于诉讼请求不同,该案应是两个不同的案件C:C区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B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D:B区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C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答案:C解析:【考点】移送管辖。详解:《经济审判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所以,C项正确。57.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2011年甲所在公司破产,甲失去了工作,并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乙多次规劝无效。甲长期赌博渐渐耗光了家中积蓄,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2014年5月,甲在乙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通宵赌博,导致乙腹中胎儿流产。乙丧失了最后一丝希望,于2014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两人所有的财产就只剩下了当年甲所在公司破产时发给职工的2万元破产安置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B.甲所在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离婚的条件及处理讲解:《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I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规定可见,A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中给出的情节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B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C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关规定,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一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58.郑某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啤酒后仍坚持驾车离去,途中撞上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对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59.以下是某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意见,正确的是、A、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所得,该律师认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申报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申报登记B、某公司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自用房屋,该律师认为用于销售的房屋应当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自用房屋不需要申请登记C、王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该律师建议应当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预售房屋,该律师建议公司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只要取得这“三证”就可以进行房屋预售答案:C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不论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2款规定,城市中的房屋都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所以C选项正确。第45条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除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三证”外,还需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所以D选项不正确。60.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他们交代罪行,王某主张自己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交代案情,顶着破案压力的审讯人员对王某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方式,痛苦之下的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陈某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陈某,公安机关在审讯时采取了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的疲劳战术,不得已之下,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犯罪工具的埋藏地,公安机关根据此供述找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审判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以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所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王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C.侦查人员根据陈某供述收集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排除D.对于陈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选项A、D表述正确,而选项C则表述错误。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61.★★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父母子女財产关系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该法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C.该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保护弱者权益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D.父母子女关系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C,D解析:。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没有意思自治的,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了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C正确。第25条规定的有条件选择,第一个选择适用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故A项表述正确。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法院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案件,故不存在宪法判例。故B项“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判例”的表述错误。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故C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款规定将权利型规范与义务型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此为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故D项正确。63.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下列哪些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A.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B.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C.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D.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6条。64.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因丙行使抵押权,丁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使午、未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发生困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午对购买房屋的权利可以对抗丙、丁的权利B.未如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要求乙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C.丙的抵押权及于所建楼盘D.丁的权利只及于所建楼盘答案:A,D解析:午已进行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本题中丙对该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是在预告登记之前设立的,丁对该权利享有的优先受让权是法定权利,预告登记能否对抗该两种权利,学理上存在争议。但依照我国司法实践,在上述权利冲突中,应首先保护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购房人的权利,其次保护承包人的优先受让权,最后保护抵押权入的抵押权。A选项应为正确。未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要求乙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是针对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本题中,未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而是因为丙行使抵押权、丁行使优先权造成的,故B选项错误。丙的抵押权不及于所建楼盘,因为丙设立抵押权时该楼盘尚未建设,故C选项错误。丁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所建工程,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65.近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伤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了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且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公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问题:结合你所学的知识,从一名法律职业者的角度出发,对上诉材料加以评析。答题要求:1.用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答案:解析:司法实践应鼓励辩诉交易所谓“辨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与美国的这种制度不同,我国一直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与司法机关合作,主动交待罪行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奖励,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众所周知,如果刑事诉讼仅仅处罚犯罪人,而被害人不能得到民事上的赔偿,则对被害人是极为不利的。辩诉交易可以使我们降低简单案件的诉讼成本,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办好大案要案,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换取诉讼效益最大化,并相对缓解司法资源匮乏的问题。因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此,法院若采取辩诉交易,则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更有符合公正审判、提高效率的时代精神。作为我国首例辩诉交易案,个人认为,辩诉交易应大量引人我国司法实践。但是,也要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于辨诉交易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一准则。就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而言,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特定的情形下,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体现法律正义的价值。66.共用题干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甲由于无法继续参加合伙,提出退伙,乙丙同意,清算时合伙企业拥有财产10万元,债务7万元,甲分得1万元后退伙,后发现甲退伙前欠丁企业3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清算时没有将该债务计算在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B:丁企业只能要求甲承担1万元的清偿责任C: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丙各向自己偿还1万元D: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偿还2万元,也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偿还2万元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67.2007年,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十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此案,合议庭意见不一。法官甲认为,下葬棺木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本案不存在精神损害。法官乙认为,张某不仅要承担损毁他人财物的侵权责任,还要因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下葬棺木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可以通过“解释学循环”进行判断B.“入土为安,死者不受打扰”是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之一C.“公序良俗”属伦理范畴,非法律规范,故法官乙推理不成立D.当地群众对该事件的一般看法,可成为判断刘某是否受到精神损害的因素之一答案:A,B,D解析: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在法律解释中,解释者要理解法律的每个用语、条文和规定,需要以理解该用语、条文和规定所在的制度、法律整体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为条件;而要理解某一法律制度、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又需要以理解单个的用语、条文和制度为条件。下葬棺木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既要关注《物权法》关于“物”的单个规定,也要结合《物权法》的整体理解,故A项正确。社会传统、民众情感,体现了社会成员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体现了共同理性,可以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故B、D的表述正确。《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公序良俗”不仅属伦理范畴(道德范畴),也是法律规范,故法官乙推理也可成立。故C项错误。68.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答案: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详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选项A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霍火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以及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时,必须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选项B和C错误。霍火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除外,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陷阱】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中,有些是完全禁止的,有些是有条件允许的,即经投资人同意,要区分记忆,不能混淆。69.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答案:D解析: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故A错误。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故B错误。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故C错误。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故D正确。70.杜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杜某缓刑应如何执行?()A.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负责B.原判人民法院负责C.公安机关负责D.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答案:D解析:考点:缓刑的执行机构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本题答案为D。71.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A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民法原理上,根据是否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法律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如对遗失物的占有。因此,本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对偷得的相机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因此在本题中丁对相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占领,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控制,如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则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如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因此,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D选项正确,不当选。7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74、75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4、26条。7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且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下列选项中,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是:()A.在法的渊源方面,以制定法、判例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C.在诉讼程序方面,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D.在法律思维方面,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答案:A,C,D解析:考查两大法系的区别。B选项属于民法法系的特点。74.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B.执行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被减刑部分的刑罚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D.被判处管制刑罚的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据此,CD项属此类。B项中,国家对被减刑部分的刑罚原本无须承担责任,此即国家赔偿的基本原理:有损害,才有赔偿。75.甲是某机关领导,乙是甲的远房亲戚。乙为获得一项工程,携带两箱王老吉饮料来到甲家里。在聊天过程中,乙拿出一块价值60万元人民币的手表,表示要送给甲并希望在工程中标上能得到甲的帮助,甲拒绝。乙趁甲不备,偷偷将手表放在茶几下层离开。甲不知情。保姆以为甲知道此事,将手表放入甲的床头柜。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B.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C.认定乙构成行贿罪与甲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贿赂犯罪的认定。乙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A选项正确:由于甲不知情,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B选项错误;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C选项正确;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选项错误。76.在下列各种情况中,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A.甲系乙的邻居,一天甲外出正好家中贵客到访,乙接至自家,将自己珍藏多年的某品牌价值不菲的陈酿款待客人,晚上甲回家,乙向甲索要招待客人的费用1000元B.公安局局长甲因公前往超市采购办公用品,看见小偷乙拿走丙的钱包,甲装作没看见暗自离开C.甲对乙说,“你要是中了大奖我就嫁给你”,后乙果真中奖1000万元,甲否认,不肯以身相许D.甲饲养藏獒一只,关在铁笼子中,一日藏獒从铁笼子里逃出,咬了行人乙,乙花去医疗费500元答案:B,D解析:。AC项中双方之间的关系都不是法律关系,所以也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B项中公安局长是不作为,D项中是由于法律的规定。77.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A、正当的竞争行为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C、混淆行为D、虚假宣传行为答案:C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的,该案例的描述中不存在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因而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B项错误;虚假宣传行为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案例中也不存在对上述内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D项错误。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该案例就属于此种情况,故C项正确。【陷阱】考生对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比较容易记混,关键掌握混淆行为往往让消费者将商品或经营者误认为是“其他知名的商品或经营者”,虚假宣传不会导致这种效果,只不过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等发生错误认识。78.赵硕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海洋”牛奶加工厂。2008年5月,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赵硕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赵硕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海洋”C、海洋有限公司可以与大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天地发有限公司D、如赵硕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故A选项说法错误。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条禁止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并不禁止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一起设立新的非一人有限公司。故C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说法正确。79.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答案:C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故A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故B项错误。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所谓“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它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可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并非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80.2012年1月,天津市胖娃娃奶粉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生产设备、账簿被河东区工商局查封和扣押,另有50万元资金被冻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河东区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査封、扣押、冻结违法,对赔偿问题未做判决。张某上诉至市中院,请问市中院可以如何处理?A.市中院将全案发回重审B.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C.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行政赔偿请求D.市中院通知原告就行政赔偿部分另行起诉答案:B,C解析:选项BC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2、3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屈重审。故AD错误,不选。81.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2005年)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答案:D解析: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裁定诉讼终结。而本案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中,应当由二审法院裁定诉讼终结。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82.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蒂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A.人身自由B.住宅不受侵犯C.受教育的权利D.人格尊严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39条。83.甲厂于2014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2015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关于甲厂与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厂不应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C.若李某同意,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D.若合同期满,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84.关于公证程序,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几项?()A.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B.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机构也可以办理公证C.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D.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的,所需时间计算在期限内答案:B,D解析:考查公证程序。85.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将王某打伤。李某在县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聘请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可以向李某核实有关证据B.赵律师可以查阅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本案的记录C.赵律师口头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D.赵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答案: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0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故A项正确。该《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据此,B项错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规定》第18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据此,C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的“应当”二字应改为“可以”才对。该《规定》第2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故D项正确。86.某合伙企业解散,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提出的下述表述中,哪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B.若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C.若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多数同意,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D.若自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答案:C解析:。本题目考查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87.2012年5月3日,中国公民贾某以其发明的新型坐便器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7月3日,美国公民史密斯也向专利局提出了主要特征基本一致的坐便器的专利申请,并声明其在2012年1月3日已向美国专利部门提出过相同的申请,之后在8月4日向专利局提交了其在美国的专利申请的副本。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若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该坐便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专利权应授予先提出申请的贾某B:史密斯的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月3日C:史密斯应在4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副本D:史密斯享有优先权答案:A,C解析:《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该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因此,C项错误,符合题意。史密斯已在3个月内提交了专利申请文件副本,享有优先权,其首次申请日即为其申请日。因此,A项错误,应选,B、D项正确,不选。88.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A.州县初审,只审査事实部分B.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地方1、报的死刑案,如发现有疑漏可驳回重审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须复审,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D.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死刑命案地方司法审理程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州或县为第一审级,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89.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该条第4项,唐某父子并非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不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A项错误。《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楼法官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继续担任法官。该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据此,对楼法官应当提请免职,故B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故C项正确。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判决书“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因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属于“重要文字差错”。陆法官在送达后才发现错误,已经无法立即收回了,故“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应当“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故D项错误。90.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诋毁商誉、虚假宣传、侵犯商标权。A项:《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陈某注册甲公司是继承祖业,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A项正确。B、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乙公司在网站和包装上登载其无法证明存在联系的历史及荣誉,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但乙公司的登载、标注行为并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亦没有损害甲公司的商誉,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C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陈某注册甲公司,系继承祖业规范使用该商标,且使用时间先于乙公司,所以在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后仍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此外,甲公司注册公司名称为“善福公司”,乙公司持有的商标名是“善福100”,所以甲公司注册“善福公司”没有侵害乙公司商标权,C项错误。91.2008年9月2日,张卯和王泽山经预谋后,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假装民警入室,以检查制作假证为名,对余华进行殴打致其颅脑损伤,并抢走人民币1,000余元、两张存折和一部手机。又强行将余华带至附近一平房内,逼其说出存折密码后,取走27,100元。在回家的途中,张卯和王泽山路过军事科学院科技部,盗走军牌一副,经倒卖获650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二人针对余华实施的行为,构成抢劫罪B.二人倒卖军牌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C.二人倒卖车牌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D.对张卯和王泽山实施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武装部队车辆统一悬挂的号牌属于军用标志。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下列哪一项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的体现?()A.一审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B.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C.诉讼参与人在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控告等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D.少数民族同胞享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A选项体现的是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B选项体现的是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D选项体现的是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93.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案:B解析: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A错误。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B正确。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不是法定之债。D不正确。94.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该“八项公示”具体包括(  )。A.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B.行政许可的数量、程序、期限C.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D.行政许可的申请书示范文本E.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即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答案:C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据此可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作出仲裁裁决的外国仲裁机构无权提出此类申请。所以,A项错误。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的通知》第4条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2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2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甲)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乙)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戊)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据此,《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一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本题中,裁决由临时仲裁庭作出并不属于上述应当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所以,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正确。D项: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此,本题中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则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并不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9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A.行政案卷原则B.法定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答案:A解析:《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及监督原则;行政案卷是一种制度,而非原则。97.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发现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未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还在7日之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驳回王某的起诉B.7日后,人民法院如经审查认为王某起诉不符合条件,可先予受理后再驳回起诉C.人民法院在7日后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王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D.7日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王某起诉符合条件的,就应作出予以受理立案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诉若干解释》第32条。98.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答案:A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巴黎公约》。A项,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如申请人在该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均为首次申请的日期,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1条,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期限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本题中,2011年4月6日即为展品公开展出之曰,B项错误。C项,根据该公约第4条及第6条,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C项错误。D项,根据该公约第2条,每个成员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均可以保留。因此,甲国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要求外国人必须委派甲国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D项错误。99.甲、乙两国建有外交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事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交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了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搬迁措施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仍不能征用甲国总领事官办公区域D、甲国总领事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答案:B解析:使领馆舍,是指提供使馆适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属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都不可侵犯。其不可侵犯性主要表现为:第一,接受国人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第二,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馆舍尊严和安宁的事情;第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的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故A选项错误。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主要表现为:第一,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遭遇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需要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推定馆长已经同意;第二,接受国负有保护领馆馆舍的特殊责任;第三,领馆馆舍、馆舍设备、馆舍的财产及交通工具一般地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果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事馆执行职务,并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故C、D选项错误。100.共用题干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答案:A解析:【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卷III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1916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关于外交关系的判断中,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派遣国在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长、武官和参赞时,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正式派遣B.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于其他的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C.派遣国任命的使馆馆长在到达接受国后,履行职务前,必须约定日期向接受国的国家元首递交国书的正本D.使馆人员除使馆馆长外,其职务的行使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时开始答案:A,B,C解析:A项派遣国只是在派遣使馆馆长和武馆之前,须将其拟派遣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正式派遣。派遣参赞无须征得接受国同意。B项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其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而只有对于使馆除外交人员的其他人员,才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C项只有派遣国任命的大使或公使级的使馆馆长在到达接受国后,履行职务前,必须约定日期向接受国的国家元首递交国书的正本。而代办级的使馆馆长只需将其委任书递交给接受国的外交部长即可。D项表述正确。2.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紧急避险【详解】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具有避险意识;(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甲并没有直接对不法侵害人乙采取措施,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A项错误。本案中,甲夺过丙的摩托车是迫不得已,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遭到乙“追杀”,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使丙骨折,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之后甲从疾驰的摩托车上跳下,致使摩托车被毁,同样是在乙的“继续追杀”情形下实施的,应当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形,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尽管丙被摔骨折,其摩托车也被毁,但较之因其得以保全的甲的生命具有更低的价值,甲的避险行为并没有超过限度,构成紧急避险,B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难度在于对紧急避险成立条件中“不得已”的理解。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在对是否“不得已”进行判断时,应当站在行为人的角度,考虑行为人当时的处境,而不可失之过严。本案中“遭乙追杀”、“乙开车继续追杀”以及“为逃命”等字眼都足以表明甲当时的危急状况,因此应当认定其系“不得已”而实施紧急避险行为。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有()。A.因向公司核心员工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达到220人,但在1个月内降至195人B.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发行后股东预计达到195人C.股东累计已达195人的公司拟公开转让股份D.公司获得定向发行核准后第13个月,拟使用未完成的核准额度继续发行答案:A,B,C解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可以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不提出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申请。4.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答案:A,B,D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額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首次出资額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项错误。《公司法》笫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額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足其差頟;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中差額为1000元,与5万元相比应当不属于“显著”低于的情形,故不适用上述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5.王华为一大卡车司机,在某次运输过程中甲将车停在路边街边的小店买水。外卖员小张急着送单超速行驶,再加上下雨路滑,骑着电动车一下子撞上王华的卡车。头部严重受损,前前后后治疗花费共12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小店内的监控器显示在案发时,王华正在店内,因而王华可以证明其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B.即使王华可以证明其没有任何过错,但也应当承担不超过2万元责任。C.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D.小张在送外卖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外卖平台应当承担小张的损失。答案:C,D解析:本案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第一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第二步由责任方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中,王华虽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可以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因此C正确,AB错误。小张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属于工伤,其损失应当由外卖平台进行工伤赔偿,因此D正确。6.★甲与乙一向不和,一无乙饲养的猪从猪圈中跑出来后窜进了甲的菜园子,将甲种植的白菜吃了三棵,甲记恨在心。一日甲寻机报复,炮制了一封恐吓信寄投进了乙的门缝中,乙看后吓得精神错乱恍惚,后有关机关对甲的行为进行了处理,罚款400元,并拘留13日。甲承担的责任属于下列哪一种?()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答案:D解析:。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是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题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承袒的责任是行政责任。7.某市工商局向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批牛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因此在该工商局与超市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调整性法律关系B、保护性法律关系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隶属性法律关系D、平权性法律关系答案:A,D解析:市工商局向超市购买牛奶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是合法行为,并且双方之间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因此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前者指因合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后者指各方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8.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答案:A,B解析: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张某的健身合同目的无从实现,因此有权解除合同退房,A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以及第9条的规定,题目所述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D项错误。9.关于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所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和认定非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审查标准相同B.在我国,只有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C.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一般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D.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C10.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将其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现一份与甲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基本类似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受理,且在甲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知识产权局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故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D.乙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依据《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在登记之前就发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事实,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由于本题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仅被视为撤回,尚未被驳回,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B、C选项错误。存在上述情况,D选项错误无疑。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11.关于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案由B.诉讼费用的负担C.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D.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个人信息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因此,正确答案为ABC。12.下列人员可以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有:()A:某军指导员B:红十字会工作人员C:地方某医院医生D:战地医院医务人员答案:D解析:【考点】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犯罪主体。详解:《刑法》第445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答案:C解析:【考点】公开审判制度【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及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第1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法院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样应当公开宣判。本题正确答案为C。A选项中,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选项错误。本案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范畴,而属于酌定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B、D选项错误。14.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答案:A,B,C,D解析:A项,甲将王某杀害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然后甲又隐瞒真相,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对王某的亲属进行要挟,向其索要钱财,该行为既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又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胁迫”的形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关键区别在于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以及暴力伤害的实施是否具有当场性。如果同时具有暴力性和当场性,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因此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C项,丙以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相要挟,向公司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D项,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然后,丁以刘某的犯罪行为相要挟,向刘某索要财物,其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故正确答案为ABCD。15.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B: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答案:D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据此,A项表述错误。2013年《公司法》修订,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故B项错误。该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公司法》只对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新设另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限制,而不是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C项错误。该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设置或不设董事会,故D项正确。16.关于执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准确的?()A.执法具有单向性,因此相对人不得就执法行为进行申辩B.执法要讲求效能,因此执法主体可以适度突破执法程序的限制C.执法要公平合理,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要一律按上限处罚D.执法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大众应当服从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讲解:A项错误。执法的单向性指的是执法活动是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单向活动,它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这一点并不排除相对人的申辩权利。B项错误。执法讲求效能指的是执法主体在程序规定的前提下,保证执法效率和效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效率和效果就牺牲程序公正。C项错误。公平合理也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一律”按上限处罚并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D项正确。17.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A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B错误,D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18.《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司法罪、共同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和注意规定。A项,因为事前通谋之罪属于共同犯罪,而刑法明文规定了事前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所以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当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定之前通谋之罪。故A项错误。B项,因为事前通谋是共同犯罪的典型行为,所以《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即使去掉,对于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故B项正确。C项,同上,C项错误。D项,事前通谋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只定通谋之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D项错误。19.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法治在线》的普法栏目B.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C.谁立法谁普法,因此普法工作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D.某政法院校联合司法机关通过组织《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相关法律职业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C项错误。20.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A项,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公款的行为致使国有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4万元。所以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王某是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贪污国家公款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当选。D项,同上,D项错误,不当选。21.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入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答案: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中对方当事人应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22.A直辖市甲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设立的,甲公司在B直辖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乙,那么乙公司的登记管辖机关是( )。A.国家工商管理总局B.A市工商管理局C.B市工商管理局D.国家工商管理总局.A市工商管理局和B市工商管理局都可以答案:A解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23.甲男与乙女通过电脑网络,对向他们交费后登录他们网站的人展示他们自己的性交场面,获利2万多元。对下列选项中,对甲男、乙女的行为认定不正确的是:()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C.传播淫秽物品罪D.无罪答案:A,B,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淫乱必须是聚集3人或3人以上共同发生违反道德准则,令正常人感到羞耻的性行为。由于他们只是一男一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因此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65条规定了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方式控制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甲男和乙女传送自己性交的画面,谈不上组织淫秽表演,因此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通过视频聊天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量、数额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甲男、乙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4.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一家养鸡专业大户周某养的鸡于2012年3月开始出现拉稀、消瘦等症状,4月就有500多只鸡死亡,到5、6月死鸡数量逐渐增加,周某买了很多药都没能遏制死鸡,至2012年7月,周某共死鸡6000多只,购鸡苗和饲料等直接经济损失12000元,如果鸡长成,则每只按市场价可卖6元。周某不得不停止了养鸡。周某多方调查,发现临近的华益化工厂新增了化学产品品种,其厂内的废水经过一条处理线直接储存在场内的废水池里,该储水池距离周某养鸡场仅十多米,周某怀疑是化工厂的废水池污染了地下水,导致他养的鸡饮水中毒而死,因此,周某于2014年9月把华益化工厂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不会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B.周某应当证明他的死鸡与华益化工厂的污染存在因果关系C.如果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周某,赔偿数额应当是36000元,包括周某的可得利润D.华益化工厂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遵守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没有进行污染物排放为理由进行抗辩答案:C解析:考查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选项A错误。法院判决不是科学裁判,并不要求严格科学地证明污染损害后果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而且在举证责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环境污染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包括可得利润。所以选项C正确。环境民事诉讼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污染者不能以排污行为合法、没有过错为理由进行抗辩。所以选项D错误。25.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26.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说法正确的是:()A.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答案:A,B,C,D解析: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20%的税率,除此而外其他情形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是适用25%的税率。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哪些案件在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A:涉外刑事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有:(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外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在第156条3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的法定案件种类。28.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7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李某之妻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规定,向高某索要女儿依据抚养费。高某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为由,拒绝做出赔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B.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外部证成C.法官对本案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的过程D.李某之妻和高某的举动,均显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答案:A,C解析:A选项错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冲突解决原则,本案中《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个是基本法律,一个是行政法规,显然属于不同位阶。B选项正确,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对法律渊源的辩论(围绕大前提展开),是典型的外部证成。C选项错误,案件事实是法官在法律规范的立场下,通过"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流转"所得到的结果,案件事实本身就带有鲜明的规范性立场和裁判者价值判断,所以注定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判断过程。D选项正确,指引作用主要体现为依法办事,显然李某之妻和高某的行为均是依法而为,都属于接受了法律的指引。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甲国人约某在甲国侵吞了乙国某公司大量的资产,为逃避刑事处罚潜逃至丁国,在潜逃中约某曾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设甲、乙、丙、丁四国间无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依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丁国无权拿捕约某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B.乙国对约某有权实施保护性管辖,丁国有义务将约某引渡给乙国C.甲国不可以派警察到丁国将约某缉拿归案D.因为约某对丙国的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丁国有义务将约某引渡给丙国答案:C解析:。A错,依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力,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约某潜逃在丁国,因此,丁国有权拿捕约某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B错,尽管约某不是乙国人,也不在乙国,但他侵害了乙国公司的重大利益,因此,乙国对约某有权实施保护性管辖,可以向丁国提出引渡要求。但引渡是一项基于条约的义务,由于乙国与丁国无司法协助协议,丁国没有义务将某约引渡给乙国。C对,由于约某为甲国人,甲国对其有权行使属人管辖权;但由于约某在丁国,须通过司法协助才能将其缉拿归案,甲国不能直接向丁国派警察对其缉拿。D错,由于丙国与丁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丁国没有义务将约某引渡给丙国。30.某直辖市的某县地税局以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为由给予3万元罚款。天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华公司董事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B:天华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复议C:若国家税务总局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D:若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税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答案:A,B,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天华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故A、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据此,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其政府有权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复议机关作出特别规定,但国务院相关部门无此特别规定权。地税部门属于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故C项错误,D项正确。31.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进行审判?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新法优于旧法D、法溯及既往答案:A,B,C解析:【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详解】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时,解决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项)。官方公布的答案B项值得商榷。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的冲突原则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A项);(3)新法优于旧法(C项);(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项说的是法的溯及力,法溯及既往,指的是法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只涉及某一个法的效力,而不是不同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不属于不同法的渊源的冲突处理规则。故D不选。32.法与政策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列关于法与政策的区别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B.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主要依靠宣传教育和纪律保证实施C.法律具有较大稳定性,政策则具有较大灵活性D.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政策广泛得多答案:D解析:考查法与政策的区别。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33.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刘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刘某死刑立即执行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刘某死刑立即执行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缓复核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A、C选项不应选。另外,本案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仅量刑不当。依据上述规定,不属于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情形,因此B选项不应选。综上,答案是D选项。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赔偿【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本案中,蔡某既被实施人身罚,又被实施财产罚,因此可以向本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A项错误。关于B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蔡某有权要求赔偿。但是2009年当时有效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未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故B项在当时是明显错误选项。不过,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后,于第35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条件是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在本题中,并未明确公安机关该违法处罚决定的具体后果。本书认为,该选项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后,与原先出题目的已不相符,是否因题中未明确有严重后果而不应判决精神抚慰金,实际上并不在出题人当时的考虑范围内。因此,B项的正误可先行搁置,考生只需掌握精神抚慰金的考查要点即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2、3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经审理后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据此,一审法院遗漏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视情况驳回赔偿请求或者调解、发回重审。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蔡某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请求,则二审法院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其另行起诉。故D项正确。【陷阱】《行政诉讼法》第18条中只规定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则对此做了具体解释:(1)将该条的适用范围在特定的条件下扩大至行政处罚;(2)“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5.共用题干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第95-97题。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详解】显然该银行已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已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考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规则【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A项说法错误,上述规定并不要求银行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未有法定要求需在破产申请时提交债务清偿方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36.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37.甲乙于2008年1月结婚,二人订立协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结婚后双方各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14年5月,甲借丙10万元外出做生意,后来亏损无法偿还。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之间的财产归属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如果丙对甲乙的财产协议不知情,则10万元债务应当由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C.如果丙对甲乙的财产协议知情,则10万元债务应当由曱以个人财产偿还D.丙应当对自己对该财产归属协议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夫妻财产与对外债务讲解:《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因此ABC选项正确。《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本题应有甲乙举证丙知情,D选项错误。38.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015年)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39.赵某对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了强制拆迁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认为应当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时,对县政府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A:不能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B:可以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C:对于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法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D:应当认定县政府的强制拆迁缺乏证据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被告不到庭时根本无法质证,因而其提供的证据也就成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如此规定也有利于促使被告尊重庭审的价值和法庭的权威;同时被告作为执行公务的机构,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也应当有出庭的特殊义务。因此,本题中,在被告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法院认为应当缺席判决时,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40.何某(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丁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2009年1月21日下午,何某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就心起歹念,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把李某拽至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何某看到李某也没有什么可压榨的,就放李某回去了。到了第二天,何某向朋友徐某(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徐某就告诉他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徐某十分看不惯,想要和他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何某同意了。于是,当天下午,徐某与何某就一起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何某想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两点左右徐某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何某被当场抓获。后经何某的带领,警察将徐某抓获。经查明,徐某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徐某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甲(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问题: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时否构成犯罪?2.何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徐某把李某拽至徐某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何某与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5.对何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6.何某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7.对徐某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8.徐某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请具体说明。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何某要李某给保护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何某实施该行为时未满16周岁,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2.何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何某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何某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又因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生日第二天凌晨2点,何某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3.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徐某与何某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子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4.徐某与何某为共同犯罪,共同犯非法拘禁罪。5.对何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何某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6.(1)何某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何某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何某的帮助下将徐某抓获,何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何某在与徐某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对徐某也应当数罪并罚。徐某将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徐某出狱后未满16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再又因徐某犯本罪时尚在抢劫罪假释考验期内,应当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刑期,对前罪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再以“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数罪并罚后的刑期。8.徐某犯非法拘禁罪时尚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1.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E.太阳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人是权利主体,一般不能成为物权客体。4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A.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第三人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B.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C.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D.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本产品合法来源的答案:C,D解析:《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他权利人提异议。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专利法理论和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专利局对技术进行初步审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2)早期公开和公告授权之间由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采取自愿付费,其他使用者可以给钱也可以不给钱,不给钱的话也并不违法,该费用的性质不是赔偿性质可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追究不当得利;(3)如果最终没有获得专利,那么技术就被人白白用了,这是决定申请专利必然要承受的风险,风险自担;(4)公告授权之后再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专利侵权。由此可知,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申请人还未获得专利权,因此第三人在此期间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由此可知,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故B选项不选。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4项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故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当选。根据《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D项中的情形是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善意侵权行为,善意侵权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当选。43.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A: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B: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C: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D:因电线被超高车辆挂断而断电答案:A,B,C,D解析: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合同相对性原理可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供电中断,供电人仍然应承担对用电人的赔偿责任。选ABCD。44.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建立了广泛的基层自治组织。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机关,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B.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D.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5.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后,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D: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答案:C,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详解:《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因此,并非所有债权人都能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故A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只是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并不是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因此,B项错误。该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因此,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因此,本题应选C、D项。46.关于司法的特征,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B、司法的终局性仅就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不具有此特征C、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申诉、审判监督等纠错机制体制集中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特征D、在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均具有终局性,就人民检察院而言,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可终结,因此也具有终局性,故B项错误。47.为保证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通常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以下某商业银行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投资购买自用的办公大楼B、投资50万元,成为经营塑胶的A公司的大股东之一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为20%D、对A公司的贷款余额占到银行资本余额的15%答案:A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反推之,显然投资于自用不动产是法律允许的,A项正确。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B项违法。就资产负债比例而言,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故C、D项也违法。48.李某涉嫌抢夺罪,委托其作建筑工人的弟弟作为辩护人。其弟可以做下列哪项事情?()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D.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享有权利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祕条至第44条规定,注意前三个选项的主体均应且只能为“辩护律师”,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只能行使D选项中权利。49.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选项B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据此可知,该项的错误在于应由司法部任命公证员。选项C正确。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属于公证事项。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50.甲国人张某决定向乙国投资,为了杜绝可能出现的风险,张某决定向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投保范围涵盖了该机构全部的主要险种。关于上述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际投资多边保险机构只包括四个险种B.如果乙国政府违约,则投资者可基于政府违约险向该机构要求赔偿C.如果张某用于投资的货币因为乙国政府的因素发生了贬值,则可以根据货币禁兑险向该机构请求赔偿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承保非商业风险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险种,但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并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范围还可扩大到其他非商业风险。A项中说只有四个险种显然是不正确的。选项B错误。在四个主要险种中大家要特别注意政府违约险,如果要根据该险种申请赔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政府违约和当地救济缺位。B项中并未提到当地救济的问题,所以不正确。选项C错误。机构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货币贬值或定值的降低都是不负责任的。更何况即使从字面上理解,贬值也不属于禁兑的范畴。选项D正确。虽然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险种扩展到机构本身的主要险种之外,但无论如何机构都只承保“非商业”风险。5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制定规章?()A.广州市政府B.教育部C.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国家信访局答案:A,B,C解析: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根据《立法法》第80条、第82条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其中,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不过,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国家信访局属于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不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因此D项不符合题干要求。52.根据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 )属于授益行政行为。A.行政征收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处罚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授益行政行为。选项A、B、D都属于损益行政行为。5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8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B.乙企业有权通知甲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该合同的履行情形,并提出履行与否的催告C.乙企业自破产管理人收到催告之日起2个月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乙企业有权依据情形决定是否履行答案:A,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8条。54.定居在北京的法国人约瑟发现其肖像被用作非法经营活动,遂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约瑟前往韩国旅游途中在韩国海域遭遇风浪失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肖像权诉讼案件应该适用法国法,因为约瑟是法国人B.肖像权诉讼中肖像权的内容和侵权责任都应适用中国法,因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C.如权利人欲对约瑟宣告失踪,则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韩国是约瑟最后出现的地方D.如权利人欲对约瑟宣告失踪,则应适用中国法,因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和侵犯人格权均应适用权利人的经常居所地法。肖像权显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并不考虑国籍这一因素。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案中肖像权的内容及其侵权责任都应适用权利人约瑟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适用被宣告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与最后出现的地方没有任何关系。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中所述,约瑟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所以对其宣告失踪应该适用中国法。55.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第一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B项正确。56.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答案:C解析:【考点】和解协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人审限。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诉讼终结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特定的情况,案件没有必要再审理下去,法院将案件终止审理,案件由此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属于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57.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观点,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B.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亦步亦趋C.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即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D.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B解析:。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反作用,在一定时期内,法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更不是亦步亦趋的。因此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年休假的表述,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冯某在某机关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B.陈某请事假累计20天,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C.褚某自1995年就业于甲公司之后工作至今,2017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D.卫某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答案:A,B,C解析:(1)选项A: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选项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3)选项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参考教材P322、P323。59.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C.法院为了査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答案:A,B,C解析:。《著作权法》第22条。60.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答案:A,C解析:【考点】关于人民检察院之量刑建议的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无法律依据,所以错误。该意见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所以C项正确。该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据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査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错误。62.下列关于森林更新的原则和标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B.人工更新的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90%C.人工更新,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D.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6000株E.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答案:B,D解析:森林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3)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因此选项A正确。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E正确。63.中国买方与巴林卖方签订了货物的进口合同,信用证方式付款。南远洋航运公司承运,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买方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巴林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UCP600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即使巴林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银行也应当向巴林公司付款B.中国买方可以向远洋航运公司索赔C.保险公司应赔偿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损失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中国买方可以向巴林卖方索赔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对。依UCP600第17条的规定,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银行即应付款。B错,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与承运人无关,不是运输的原因。C错,内在质量是在投保以前就存在的缺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但买方公司可以向卖方公司提出质量不符的索赔。64.1949年以来我国共产生了五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历史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B.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由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4章106条组成,其中,国家机构一章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前面C.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它取消了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取而代之D.1982年《宪法》到目前为止共经过了四次修正,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答案:C解析:。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它取消了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公安机关取而代之。65.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犯【详解】《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一罪,A错误。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构成本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B错误。丙的行为尽管不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由于其明知王某会强迫农民工劳动而将农民工贩卖给他,因而构成了强迫劳动罪的共犯。C错误。依照《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D正确。6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髙人民法院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又员W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答案:A,B,C,D解析:。67.元代把臣民实际上分为四个等级,地位最低的“南人”是指、()A.原南宋统治的民众B.蒙古南边的人C.西南各少数民族D.南方的汉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元代的民族歧视制度。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衆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_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68.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C.丙在核聚变实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答案:A解析:考点: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讲解:《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选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69.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故A项正确。《宪法》并未明确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故B项错误。《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故C项正确。《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故D项正确。70.甲夜间潜人室内实施盗窃,结果发现是本单位同事家,于是放弃了盗窃的念头。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什么是主动放弃犯罪。甲因为是同事家而自动放弃了犯罪。7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答案: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项“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错误。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条件有二:(1)“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2)“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项B只强调条件(2),未强调条件(1),故错误。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C项“由乡镇政府主持”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项正确。72.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答案:A解析:【考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只有A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只有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才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73.关于毒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毒贩乙雇请甲将毒品由A市运往B市,由于B市正大力打击毒品犯罪无法出手,乙又让刚到B市的甲将毒品运回A市,甲构成运输毒品罪B.甲为了吸食而买进毒品后,由于戒毒成功将手头剩余的毒品低价出卖,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居住在A地,去B地出差期间为了自己吸食购买了10克海洛因。甲将毒品带回A地,经过安检时被发现,甲构成运输毒品罪D.从甲家中查获150克海洛因,甲交代是替女友乙保管的,乙供称是她所有,是前男友丙给她供吸食之用的。乙确实有毒瘾。但无法找到丙,乙的供述不能证实。甲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答案:A,D解析:【解析】AD。A:即使又将毒品运回来了,仍然成立运输毒品罪。该罪是开始运输就既遂的。B: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甲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与贩卖、制造、走私毒品相关的运输行为。D正确。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可以有共同犯罪。74.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下列关于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担保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其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A商业银行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其起诉郭某偿还贷款纠纷一案中,A商业银行申请保全的,法院必须责令其提供担保C.申某因生意周转不灵,向好友周某借款并将自身的房屋抵押给周某。后申某由于经营方针有误损失惨重,被生意伙伴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若张某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申某的房屋,则该房屋在诉讼中应当由法院保管D.经某与冯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经某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起诉前,经某发现冯某欲损毁证明其侵权的关键证据并伺机转移财产,则经某可以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和诉前保全,且只需提供一份担保答案:B,C,D解析:A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54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和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行为保全的,均应提供担保,同时申请的,两类保全的担保并不能合二为一。本题B、C、D项当选。7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事项须审批机关批准的是:()A.外方合作者向中方合作者转让部分合作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B.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主任、副主任的确定C.合作企业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D.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解散合作企业答案:A,C,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正确。第26条规定,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第35条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应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第48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的,合作企业董亊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作出解散合作企业的决定,应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D选项正确。76.陈某和杂货店主孙某之间订有买卖协议,约定由陈某长期供应孙某假酒低价销售。后因孙某欠款较多,双方发生纠纷。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和孙某之间具有买卖的法律关系B.假酒和货款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客体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陈某和孙某购销假酒的行为违法,但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有效D.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理解。本题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假酒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题应选D。77.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C.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答案:B解析:考查依法行政。行政行为除了守法之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原则。,78.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是:()A.职工患职业病的治疗费用B.职工工作期问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但无法确定第三人的C.职工在旅游期间在境外就医的费用D.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答案:A,B解析:考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排除情形。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社会保险法》第30条。AB选项不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C选项可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故D选项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79.关于宪法宣誓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B.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委员长会议组织D.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答案:C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法院人员及军事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人员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分别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外交部组织,C错误。80.夏某于4月3日接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于5日提出上诉,9日撤回上诉,又于12日提出上诉,之后又于18日撤回上诉。对夏某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当由哪个法院裁定是否准许?A:二审法院B:一审法院C: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D: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305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本题夏某的上诉期满日为4月14日,当夏某在9月撤回时,应当准许;但当18日撤回时则要适用上述第305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A项正确。81.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对于丁某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丁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B.丁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的抢劫罪,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C.丁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D.丁某的行为直接定抢夺罪答案:D解析:考点:抢夺罪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导致他人死亡的……因此,D项正确,当选。82.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A.一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审审判组织不合法C.违反公开审理的规定D.违反了回避制度答案:A解析:考点: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了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同时,第225条第1款第3项还规定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A选项属于可以发回重审的情况,故本题应选A。83.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指定的居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B.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D.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故B项错误。A、C、D项说法均正确。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下列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A、张三发明了一种新的纸牌桌游规则B、李大夫研发的治疗颈椎病的诊疗仪C、科学家刘某经过多年研究,通过嫁接技术培育出来的番茄和西瓜的新水果“西番茄瓜”D、设计师张某经过设计出来的极具美感的矿泉水瓶贴答案:B解析:《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85.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B.1个月内C.2个月内D.3个月内答案:B解析: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86.甲为一家经营鲜花的个体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一天晚上,税务人员乙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并且当场出示了工作证,但甲拒绝其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违法,乙已经出示了工作证,有权对其检查B.甲的行为违法,因为纳税人无权拒绝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C.甲的行为合法,因为乙未出示有效的税务检査证件D.甲的行为合法,因为纳税人有权拒绝非工作时间的检答案: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正确答案为C。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典是人类自由的圣经”,“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法律是自由的保障B.只有法典才能真正保护人们的自由C.法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威,并不一定就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还必须得保障自由D.自由是人的本性,是衡量法律是不是真正法律的标准之一答案:A,C,D解析:考查法的价值。B选项错误,法典及其他法律形式都能保障自由,不仅仅法典。88.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对下列哪些事项实行监管?()A.信贷资产质量B.资产负债比例C.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D.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答案:A,B,C,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8条规定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设立和职权。89.王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B.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答案: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死缓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本题中A、B、D项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情况。而对于C项,高级人民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90.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2011年)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量刑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据此,A、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种情形应当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再纠正本案,而是等维持原判的裁定生效以后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而已。据此C选项也是错误的。本题选D。91.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定购了一套大型采矿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中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A.中方有权宣告该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B.中方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C.中方有权将整套设备退还给生产商,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D.中方不仅有权宣告该批设备的交付行为无效,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D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讲解: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在宣告解除合同时也宣告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9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A.书面提出议案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答案:A,B,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2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52条。9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关回避的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D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C项错误。94.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答案:A,B,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分期付款买卖【详解】《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曾某到期未支付价款的金额为8万元,已超过买卖合同全部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出卖人汽车销售公司可以要求曾某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也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选项AB正确。如果汽车销售公司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向曾某收取汽车的使用费,因此选项C正确。但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赔偿损失,但应退还曾某已支付的12万元价款,据此选项D错误。95.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甲砍伤乙小臂,乙用木棒击中甲头部,致甲死亡。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属于紧急避险B.属于正当防卫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A,B,C解析:正当防卫只能发生在单方的犯罪过程中,是被害人针对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在双方互相的伤害、聚众斗殴中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两方都算犯罪,各自定罪。两人都是聚众斗殴,而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96.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与美国B公司在上海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文规定,本合同适用美国法律,但美国的冲突法不包括在内。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B、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可以选择美国法作为处理争议的法律C、合同适用的美国法律只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D、合同适用的美国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答案:B,C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97.甲国人特里斯定居乙国,因感情纠纷在丙国的网络上发表文章,泄露前女友乙国人蒂纳的个人隐私,给后者造成不良影响,蒂纳在中国定居,因而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特里斯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排除适用下列何种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丙国法D.中国法答案:A,B,C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被侵权人蒂纳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排除适用上述甲、乙、丙国法。所双选ABC。98.自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应当遵守哪些规定?()A: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B: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C:在第二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D:在第二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合并审判答案:A,B,C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可见,除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对有调解必要的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B、C项。99.天明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并在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中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公司向其所在地的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大地公司拒绝答辩。于是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1份仲裁协议,约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大地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天明公司担心B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于是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大地公司亦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大地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又根据仲裁协议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公司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大地公司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100.王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进行的限制性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C.王某一人制定了该公司的章程,并决定了董事长和经理的人选D.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王某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可能有连带债务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讲解:《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选项正确,当选。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所以,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B选项正确,当选。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故C选项正确,当选。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王某仍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人格混同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D选项错误,不当选。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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