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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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湖南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存在此种涵义,故A项正确。文义解释关注的是单个词句义,而不强调“关联理解”,故“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不是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解释方法,特别是文义解释,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B项正确。注意,此种优先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但这并不影响B项的正确性。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经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第三,该后果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该后果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认可。很显然,该解释方法是“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故C项表述不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此种“客观目的”主要有二: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另一类是一些伦理性的原则。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D项正确。主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立法者的意图,而客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社会理性目的,不是一回事。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认识错误的认定。A项,甲的表演行为充斥着风险,但作为马戏表演是被法律所容许的,甲只要遵循安全表演的规则行为,对结果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到案例中,甲无法预料到乙的身体突然移动,无法再控制飞出去的刀使其改变方向,所以对乙的死亡,甲在客观上不可归责,主观上也不可归责,属于意外事件。故A项正确。B项,甲推乙的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因为故意伤害罪以轻伤害结果作为起刑点,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轻伤害以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意图给对方造成轻微的神经刺激或者肉体疼痛而殴打对方的,不是伤害故意。如果轻微斗殴导致对方死亡的,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B项错误。C项,从高空往楼下空地抛物前,行为人甲预料到危险的存在,观察一番后,轻信了自己“楼下无人”的判断,却没有料到视野有死角,将自己没有看到的小孩砸死。甲对小孩的死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D项,甲其实并没有打击错误,只是拿错了计划中的工具,这在刑法中不值得探讨,因为不会影响人们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所以本项的结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是正确的,但是论证过程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3.天驰公司将商标“急速”用于其自产的电动车已有数年,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但一直未申请注册。亚新公司与天驰公司有一定业务往来,其于2008年3月1日经核准注册取得“急速”商标专用权,并开始生产、销售“急速”电动车。2009年3月1日,亚新公司将该商标专用权许可其子公司使用两年。2010年3月1日,亚新公司取得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迅达侵犯亚新公司的“急速”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亚新公司30万元,迅达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天驰公司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亚新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无效,但应当最迟于2013年2月28日提起宣告亚新公司商标无效的申请B.天驰公司的商标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不受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期限的限制C.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乙的子公司依据不当得利请求亚新公司返还许可使用费D.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迅达可以不必再向亚新公司进行赔偿答案:A,B,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注册商标的宣告无效及其法律后果。《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亚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甲公司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A选项正确。因亚新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一定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亚新公司存在恶意,因此若甲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以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B选项正确。《商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2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乙的子公司公司与亚新公司的许可使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宣告无效对其没有溯及力,C选项错误。D选项中的法院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迅达尚未履行,法院也未执行完毕。而宣告无效后,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迅达不必再对亚新公司进行赔偿,D选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4.根据证劵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和表决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举行B.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足5%的股东的投票情况无须单独统计或披露C.与重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D.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答案:C5.定居在纽约的中国人张某和定居在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在纽约但一直没有生育,张某和王某决定到中国收养一个孩子,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收养的成立适用中国法B.收养的效力适用中国法C.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或法院地法D.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和法院地法中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法律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两种法律是“和”的关系。这一规范也是目前我们接触到的唯一一条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按照题目中表述,显然应该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所以A项错误。选项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根据题干,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纽约。所以应该适用美国法,B项的表述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国为收养时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所以应该适用中国法或法院地法,C项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不涉及弱者利益的保护。之前已经总结过考虑弱者利益保护的“两个半”条款,大家一定注意。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下列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的有( )。A.复合性B.排他性C.主体身份多重性D.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主导性E.一体性答案:A,C,E解析: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7.甲乙两国因边境纠纷导致全面的战争,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会出现下列哪一种结果?()A.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B.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C.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断绝,但领事关系保持D.甲乙两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仍然保持答案:B解析:当战争开始后,各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馆和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的安全。因此答案是B项。8.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十五岁,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首先应为其父母,故选项A、D错误。《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条,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9.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是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答案:A,B,C解析:该案中工商局没收的是乙公司非法销售的某外国品牌汽车,并非甲公司订购的国产车,甲公司对该批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没有原告资格。D项错误,不应选。10.2014年11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公司提供不具备破产原因的证据B.应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C.应由甲公司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D.应由乙公司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申请债务人破产,因此债权人应当提供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11.甲新买一辆汽车,尚未投保交强险,便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赔偿金50万元。因该车出现过事故,发动机报废,甲将该车拼装后卖给知情的丁,丁开车将戊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B、乙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D、甲、丁对戊承担按份责任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析》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丁对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12.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送达。A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所以A错误。B项,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否则诉讼代理人就有权代为接收送达文书。所以B正确。C项,经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可以接受送达,所以C正确。D项,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行,公告期为3个月。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可同时使用,以最先送达者为准。所以D错误。13.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某县土地管理局责令某甲于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所建房屋,某甲逾期未拆除,某县土地管理局即派人强拆B、某县工商局扣押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以鉴定其是否质量标准,并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C、某县公安局委托辖区内保安公司对其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员留置盘问D、某县公安局以有立功表现为由,决定对嫖娼的王某从轻处罚答案:A,B,C,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拆除权。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A项违反上述规定,故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B项“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违法,应选。留置盘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应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5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D项仅“从轻处罚”违法,应选。14.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遇有下述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此外,《刑诉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15.关于破坏交通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多次窃取公共交通工具零部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即使该行为没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也要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B.在砸毁火车的重要部件时,砸掉的金属击中行人头部致人死亡的,属于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C.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处于正在行驶(飞行)的过程中,故对于维修中的交通工具不可能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D.甲将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由红色改为绿色,可能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答案:D解析:①该行为仅成立盗窃罪,要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要有使得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为危险。A选项错误。②该行为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只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B选项错误。③若交通工具处于已经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或者不需要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但维修人员破坏交通工具的,仍然可以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C选项错误。④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损毁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功能的行为,而不限于对交通设施本身物理性的毁坏。D选项正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在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董事会上,通过了对其控股股东乙公司进行投资的决议。其中董事马某等7人明确表示同意,董事古某明确表示反对,董事林某弃权,上述董事会所议事项均做成会议记录。现在该笔投资既不能取得投资回报并且连本金也无法收回,给甲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马某等7人承担B.由甲公司承担,所有董事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马某等7人和林某承担D.全体参加会议的董事承担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董事会决议内容和程序均合法。投资损失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风险,董事不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7.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一直想杀乙,驱车前往乙的住处准备实施杀害行为,过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一位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正是仇人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以伤害的故意举刀砍乙,适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杀死丙的,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C.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乙突然横穿公路被汽车压死的,甲成立过失犯罪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答案:B解析:①根据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故意一定是行为当时的故意,甲在开车撞乙时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②甲属于行为属于行为对象的转换,应当数罪并罚。B选项正确。③基于信赖原则,甲相信他人会遵守规则,甲并没有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制造法益侵犯的危险,所以甲不负责任,乙自担风险。C选项错误。④甲的错误不属于方法错误,因其并非因为行为的偏差导致了其他犯罪结果的发生;甲的错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错误,但这种错误不适用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直接认定成立故意犯罪。D选项错误。18.被告人岳某被甲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抗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关于本案,下述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同意判处岳某死刑缓期执行,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查清事实后对原判进行了改判  C.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量刑过重,遂依法进行了改判  D.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遂依法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A,C,D解析:AC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故A项错误。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故B项正确,D项错误。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故C项错误。故本题ACD当选。1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下列哪一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A、国家副主席B、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国务院副总理答案:D解析: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20.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行诉解释》第50条。2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将从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文件制作成光盘进行贩卖的行为,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B.建设淫秽网站,获取手机注册手续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C.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招募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D.强迫男性向男性顾客卖淫的,构成强迫卖淫罪答案:A,B,C,D解析:控制多人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同样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男性之间卖淫的,构成强迫卖淫罪。CD选项参见《刑法》第363、367条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的,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B:买卖伪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C:伪造机动车牌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D: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B,D解析: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23.某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行有巨额非法票据承兑,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立即向下列何人报告?A、该省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B、国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C、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答案: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24.关于窝藏、包庇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包庇罪的行为方式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B.窝藏的行为方式之一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蔽住所C.窝藏的行为方式之一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蔽财物D.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不需要明知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方式。参见《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的规定。25.童某涉嫌绑架杀人,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关于逮捕的执行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逮捕童某,由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一起执行B.逮捕童某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交看守所羁押C.逮捕童某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D.逮捕童某后,应当立即讯问,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逮捕的执行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由此可知,逮捕后,应当是“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而非“在24小时内”。故,B项错误,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由此可知,并非应当“立即讯问”,故,D项错误。26.某市工商局对中央商场实行执法检查时,认定商场销售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制作现场笔录,查扣这些物品,并责令该商场停业整顿,罚款1万元,但未制作决定书,只交给商场一处罚收据。事后,工商局未送达决定书。中央商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中,工商局制作并向商场送达决定书,声称当时已经制作了现场笔录,因此决定是合法的。工商局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证明其对商场的处罚是合法的。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对中央商场进行执法检查B.查扣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C.责令商场停业整顿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罚款1万元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界定。选项A为行政检查,B为行政强制措施。27.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汪某的支付行为即属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管理人得主张撤销。因此,A选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汪某已替公司还款100万元,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所以,B选项错误。28.共用题干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CD正确。2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股东会会议讲解:《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0条第I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30.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A项:《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过李某和王某的同意,可以将合伙份额转让给陈某,故A项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张某未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是无效行为,故B项错误。C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债权人陈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张某的合伙份额,或选择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故C项正确。D项:张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故其他合伙人李某和王某没有任何责任,D项显然错误。31.《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甲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构成本条之罪,正确说法是:A:本条之罪的既遂不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结果为要件B:本条之罪的既遂不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危险为要件C:本条表明立法已经设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D:行为人甲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即实现构成事实且犯罪既遂,司法无需证明具体危险答案:A,B,C,D解析:本条之罪的成立和既遂,既不要结果也不要危险,只要行为人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可。这被称为“抽象危险犯”,也可称“行为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需要“死亡结果”,盗窃罪的既遂需要占有财物的结果,与危险驾驶罪的既遂显然不同。这表明:犯罪既遂是分则各条确立的,罪状不同既遂也自有特点。32.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一技术难题始终无法解决,遂向乙公司提供材料,希望乙公司能提出评估意见,如果评估的结果表明这一难题是无法逾越的,甲将放弃这个计划,继而开发别的市场。乙经过科学的分析得出结论,此问题在目前将无法解决,甲应该放弃自己原来的市场计划。甲经过比较,采取了乙的意见,但是,一个月以后丙公司却将这一个技术难题解决,甲由于采用较高成本的原料遭受较大损失,且从已公布的资料中表明,甲的实验数据已经非常接近,只要再坚持一周左右就可完成。甲要求乙赔偿,问应该如何处理?()A:甲乙分担损失B:乙承担损失C:甲自己承担损失D:丙承担损失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59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台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没有约定的,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决策风险,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在满14周岁后,对于之前安放定时炸弹所造成的危险有消除的义务,能够履行不予履行的,可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乙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抢劫行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丙在精神正常时实施下毒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D错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4.有关专利侵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甲控告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甲应当证明乙的产品制造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相同B.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C.甲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乙未经甲的许可进口该产品,侵犯了甲的专利权D.甲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此,A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B项正确。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是错误的。35.关于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公民B.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C.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创作小说,但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发表D.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答案:D解析:考点: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讲解:A项正确。宪法明确规定,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B项正确。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C项正确。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创作小说,但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发表,因为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出版自由。D项错误,并非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就没有这两项权利。36.赵某对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了强制拆迁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认为应当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时,对县政府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A:不能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B:可以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C:对于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法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D:应当认定县政府的强制拆迁缺乏证据答案: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被告不到庭时根本无法质证,因而其提供的证据也就成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如此规定也有利于促使被告尊重庭审的价值和法庭的权威;同时被告作为执行公务的机构,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也应当有出庭的特殊义务。因此,本题中,在被告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法院认为应当缺席判决时,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37.甲公司是个大型集团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和戊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乙公司在某一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但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执行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直接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B: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C: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裁定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D:裁定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可将甲公司在丁公司中的股权予以冻结答案:A,D解析:【考点】被执行人的追加和变更。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属于甲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分支机构,丁公司也不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故选项A正确,B、C项错误。《执行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所以,选项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选A、D项。38.★★下列律师的哪一行为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A.王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推测法院将判决委托人败诉B.李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否认有罪指控,承诺经其辩护可以获得无罪的结果C.张律师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一台41寸液晶电视机出售给自己D.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贺律师已经明知诉讼双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妻子,在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答案:C解析:。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亊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亊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厲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李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39.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赵某不得以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张某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答案:A,B,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可知,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40.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A解析:【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此可知,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无须预先缴纳。选项A错误。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选项BCD均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41.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B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区别;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详解】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甲自己也被火烧伤,由此可见其对于火灾抱持排斥态度,且“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是甲意料之外的事,故可认定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且主要由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且可由任何自然人实施。在本案中,甲不具有任何特殊身份,而火灾也是由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故B正确,ACD错误。42.大风公司和小雨公司一同申请某市建设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规划局经过省建委的批准,作出了向小雨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大风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由于市建设规划局是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所以大风公司只能告市建设规划局B.在诉讼中,市建设规划局无正当理由怠于举证,此时小雨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C.如果小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市建设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合法的,此时法院可以作出维持行政许可判决D.如果小雨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市建设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合法的,此时法院要作出驳回原告大风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答案:B,D解析:①在行政许可诉讼中,经过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当事人应以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为被告,即以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如果当事人既对下级的决定不服,也对上级的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以上下级机关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所以大风公司既可以只告市建设规划局,也可以市建设规划局和省建委共同告,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在诉讼进行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此时小雨公司就是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③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维持行政许可判决。43.共用题干王某(男)与赵某(女)是一对恋人,后赵某又与某机关干部陈某相恋。对此王某十分恼火。他便散布谣言,侮辱赵某,赵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构成侮辱、诽谤罪,并移送该区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虽侮辱了他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王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检察院对王某作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赵某如果不服,她:()A:可以申诉B:不可以申诉C:不可以起诉D:可以起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点】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A、B正确。【考点】交叉管辖。详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够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处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考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害人的救济。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A、D正确。44.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05年)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C.决定罚款D.决定拘留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首先,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案例表述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可以读出两个意思:一是履行期限届满,甲还没有履行——迟延履行;二是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妨碍执行。故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构成迟延履行,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是金钱给付义务,则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其次,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构成妨碍执行行为,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即拘留或罚款。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45.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之列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保险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A正确,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政府采购服务是排除在外的。B项错误,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____消费者的流动。中国公民接受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同处于一国之内,所以不属于境外消费。C错误,第2条规定:“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是包括服务提供者的。D项正确,依第17条:“1.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46.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47.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答案:A,C,D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理论和《刑法》的相关规定,ACD项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卡拉OK厅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并不能包含在“发行”之内。B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48.下列有关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卖方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的关系B.卖方作为托收行的委托人,同样是代收行的委托人,因此在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方损失时,卖方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C.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D.代收行不与卖方发生直接的委托关系,代收行与买方也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托收。托收关系中,卖方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AB错。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因为“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承诺,所以银行有义务支付经其承兑的汇票,C正确。D正确,因为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49.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在法庭调查中要涉及质证的问题,对此,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法院向当事人出示物证B:由审判人员向被告人出示物证C: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D:由公诉人、辩护人向当事人出示物证答案:C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0.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答案:A,B,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51.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B、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D、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答案:A,B,C,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故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正确;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故A正确;用益物权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故D正确。52.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审理期间,见到被告张某在赔偿数额上斤斤计较,强词夺理,非常气愤,不打招呼就离开了法庭。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宣布暂时休庭,延期审理B.对刑事部分继续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中止审理C.直接按李某自行撤诉处理D.用传票将李某再传唤回法庭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5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所以C项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李帅帅与韩美丽结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经二人商定,前往海洋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名为“把爱留给你爱的人”的保险套餐。保险合同约定,若韩美丽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支付200万给李帅帅的干女儿赵冰冰。保险责任期间为5年。1个月后,李帅帅与韩美丽离婚,1年后,韩美丽因车祸意外死亡。赵冰冰要求海洋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韩美丽死亡时,李、韩二人已经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冰冰一气之下将海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李帅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韩美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B、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险金额是否经过韩美丽同意?C、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李帅帅与韩美丽已经离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D、经公安机关查明,韩美丽的死亡是赵冰冰精心安排的,则赵冰冰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答案:A,B,D解析: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李帅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韩美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故A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险金额是否经过韩美丽同意。故B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帅帅与韩美丽为夫妻关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即可,其保险合同有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赵冰冰故意造成韩美丽死亡以获得保险金,因此赵冰冰丧失受益权,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故D选项正确。54.曹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刑期共12年。后经申诉再审,其贪污罪改判5年,其受贿罪不成立。如其原12年刑期已全部执行完毕,则国家:()A.仅对其受贿罪的5年承担赔偿责任B.对其被多执行的7年承担赔偿责任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其被多执行的4年承担赔偿责任D.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曹某并非无罪答案:A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5条。应当注意的是,数罪并罚时部分罪名被撤销的,国家仅对其被撤销的罪名刑期负赔偿责任;经再审被减轻处罚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A项。55.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来要甲公司、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故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B: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D: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A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丙应仅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转让的20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56.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二审法院对蔡晓花的上诉请求应如何处理: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C.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答案:A,D解析:《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见,对于抚养费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处理的,就需要适用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据此A正确,B错误。《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见,分割财产是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C错误,D正确。57.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案:B解析: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A错误。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B正确。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不是法定之债。D不正确。58.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答案:A,B,C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脱逃罪(《刑法》第316条)与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并不一致,前者的主体不仅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而且还包括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即已决犯与未决犯而后者仅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仅仅为已决犯。B项,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的主体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只能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构成,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危害行为可构成刑法第306条的犯罪。C项,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主体与D选项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的主体,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59.共用题干职工王某与李某同住某市的一单元楼里,王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同时又面临下岗的可能整天忧心忡忡。相反,李某因前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个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王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李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李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王某见李某之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一个人在家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到动物园玩,把他拐骗到一个远郊的亲戚家隐匿起来。王某回来后用左手给李某写了一封信,信中称李某若想要儿子,便于某年某月某日将50万元钱放在楼下的垃圾箱里,若报案或不送钱则永远见不到儿子了。李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王某见阴谋未能得逞,便从亲戚家把李某的儿子接出来,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遂准备逃亡外地,后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5)题:假设王某将李某的儿子骗到家后,将其以2万元的价值卖出,而没向李某勒索钱物。对于此行为,以下哪些是可以排除的?()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C:拐骗儿童罪D:绑架儿童罪答案:A,C,D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虽然也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定为绑架罪,并处以死刑。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包容犯,即绑架罪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罪。【考点】绑架罪的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考点】拐卖儿童罪的定罪。详解: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此行为实质上为拐卖儿童罪。【考点】抢劫罪。详解: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使李某丧失反抗能力,伺机劫取财物,是抢劫罪。注意与盗窃罪的区别。【考点】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详解:王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是索要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用非法手段实现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排除ACD项。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道义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以对受侵害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以对受到危害的利益的加强来限制侵权者的任性,是对合法的社会利益系统的维护B.社会责任论从对行为的规范评价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即对合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肯定的评价、承认和保护,对悖于规范的行为,法律给予否定的评价以致取缔C.规范责任论主张责任是同过错连在一起的,而过错应受到非难或责难D.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总体上都是以唯心论或机械唯物论为其哲学基础的,且都脱离法和法律秩序的阶级内容就事论事,所以,都未能彻底揭示法律责任的本质答案:D解析:。61.甲国是永久中立国,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其所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A.允许乙国作战部队过境B.对来自丙国的侵略行为进行自卫C.为了防止丁国的入侵,与戌国订立防御协定D.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永久中立义务讲解:永久中立的地位是根据国际条约确立的,它在平时和战时都必须履行其永久中立国的义务,不得任意选择或放弃其地位。中立国对交战国不应给予援助,不仅不能直接参加战争,也不能对交战国提供军队、供给武器、弹药等,也不能允许外国军队过境。此外,也不能与他国订立防御协定、同盟条约,不得允许在其境内设立军事设施。永久中立国有权对入侵采取自卫措施。故答案为ACD。62.甲乙两国常年因为领土问题发生冲突。后甲乙两国达成协议将事实真相的调查交由第三方进行。甲乙两国对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调查委员会调查的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调查委员会作出报告的性质由当事国所订的协议确定B.甲乙两国对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必须承认C.调查委员会可以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D.甲乙两国的行为属于和解答案:A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是指在涉及事实性问题争端中,有关当事方同意将有关事实真相的调查交由第三方进行,以解决争端。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限于查明事实,向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不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报告的拘束力性质由当事国所订的协议确定,各国不必然承担对报告承认的义务。A正确。63.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以下不属于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共同特点的是:()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答案:C解析:【考点】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规定。详解: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共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程序的启动看,需基于权利人的申请,而无答辩,故A项正确。(2)从程序的进行看,没有开庭审理的程序。督促程序设计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设计了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故B项正确,C项错误。(3)从程序的结果看,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故D项正确。64.下列有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B.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时,应制作笔录C.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是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9条、第41条。65.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中,经营者是A公司而非王某,A公司作为经营者,其是按2000元的价格销售健身器材且已经依法入账。而王某给予B公司50元补贴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财产权的合法处分行为和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选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甲、乙、丙三兄弟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日常经营汽车修理美容服务,不料因为技术原因导致吴某、张某共同所有的一辆豪车损毁报废,吴某、张某将甲、乙、丙诉至法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如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认为乙、丙赔偿金额没有自己高,表示应该三兄弟一视同仁共同承担,提起上诉,则甲是上诉人,乙、丙、吴某、张某四人为被上诉人B.甲、乙认为其弟弟丙赔偿金额太少,平时收益丙分成最多,赔偿金额也应该多,提起上诉,则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吴某、张某为原审原告C.吴某认为张某获得赔偿金额太多不服提起上诉,则吴某、张某为上诉人,甲、乙、丙为被上诉人D.吴某、张某认为甲、乙、丙赔偿金额太少提起上诉,甲、乙、丙认为吴某、张某索要赔偿太高提起上诉,则吴某、张某为上诉人,甲、乙、丙为被上诉人答案:A,C,D解析:考查二审程序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317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67.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产品说明义务、质量抽杏、产品召回。A项:《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该柜的质量应当符合产品安全性要求,A项正确。B项:《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衣柜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B项正确。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产品质量法》第66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质检部门抽查样品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C项错误。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D项错误。68.甲、乙两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依双方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但有一个对甲公司很重要的证据在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手中,甲公司无法得到该证据。对于这种情况,仲裁庭该如何处理?()A.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公司不能提供该证据,仲裁庭也不应当自行收集B.仲裁案件中关键性的证据可以由仲裁庭收集,所以应由仲裁庭依职权进行收集C.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也可自行收集D.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可以申请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提供与收集,根据《仲裁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C项正确。与仲裁证据保全不同的是后者必须由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进行。69.中国某公司向美国甲公司出口一批布料,货物在2004年3月12日发运,但随后甲公司即表示因为其周转遇到困难,甲公司将无力购买该批货物。中国公司于是将货物转卖给美国的乙公司,双方在2004年3月15日签订合同,货物于3月20日抵达乙公司指定的港口。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批布料的风险转移时间应是、A、3月12日货物发运时B、3月15日合同订立时C、3月20日抵达乙公司指定的港口时D、买方付清货款时答案:B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本题中的布料在出售给美国的乙公司时,属于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因而根据公约的规定,其风险应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故B项正确。70.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审批机关应作出不予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决定?()A.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在中国市场销售B.企业生产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企业是高耗能低收益伞业D.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博彩业活动答案:B,C,D解析:。考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规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根据该条的规定,A选项不正确。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没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的,不能批准设立外资企业,高耗能低收益的企业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所以不应批准。根据第5条的规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应批准设立外资企业。我国禁止民间经营博彩业,所以BCD选项正确。71.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国际法主要渊源但可以作为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是、()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国际法院1960年在“印度领土通行案”中作出的判决C、美国某权威公法学家关于国家承认的学说D、国际法中关于国家主权与豁免的原则答案:B,C解析: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72.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故D项当选。73.以下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中,说法错误的有A.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调解书不得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B.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属于消极确认之诉C.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应当中止执行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D.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原则上应当裁定将再审请求并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答案:A,B,C,D解析: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均可提起撤销之诉,选项A的说法错误。在诉的种类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亏变更之诉,选项B的说法错误。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换言之,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并不必然中止执行,选项C的前半句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94条规定,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此选项C的后半句说法正确,引民事诉讼法解法》第301条规定。第三人称销之诉案件审理期i司,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称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人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称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此种情形下,原则上应当三撤并人再审,选项D恰好说反了,因此错误。7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确定。下列关于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的表述正确的是( )。A.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B.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应当为2-5人,并确定一名首席代表C.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D.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应当为1-3人的单数,并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75.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上吴某的休息。吴某与王某为此经过多次交涉、争吵均没有结果。吴某于是雇了一些人到处散发小广告,说王某的饭馆由于食物不干净,很多人吃了以后都食物中毒进了医院。由此,王某的饭馆生意非常冷清。相反,与王某隔一条街的赵某的饭馆客人大增,从此红火起来。关于本案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是:A.吴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B.吴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C.赵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D.王某有权要求吴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限制竞争以行政机构和公用企业为行为主体,吴谋和赵某不符合主体要求,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C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同一竞争领域中的经营者,而吴某与王某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吴某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是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错误,D正确。76.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解析:【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详解】A项,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而不是习惯法(未经国家认可)。B项错误,张老太犯病并不是直接构成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而是与马先生的垫付行为共同构成了这一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项,法院判决主要以个案平衡原则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即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故C错。同时,正因为要兼顾双方利益,所以如何在法律上给该笔垫付的钱定性(即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本案的焦点。故D正确。77.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答案:D解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当事人死亡是在二审开庭前,表明二审法院已经受理管辖了该案,因此由二审法院进行裁定。本题选D。78.广东某公司与美国仙童公司合资经营瑞迪科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就各方权利义务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后又签订了合营企业协议,协议对合同的一些实质内容作了修改,在合营企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争议,由于合同和协议的实质内容有差异,那么,解决他们之间纷争的依据是:()A:合营企业的章程B:合营企业的协议C:合营企业的合同D:综合考虑章程、协议、合同的内容,并结合实际经营的情况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合营企业合同与合营企业协议。详解:协议、合同、章程是合营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当合营企业协议和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事项发生抵触时,以合同规定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不订合营协议,只订立合同和章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以,选C项。79.刘某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其离婚手续,承办人员未认真审查,当即发给刘某离婚证。王某知晓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3万余元。后来,县政府撤销发给刘某的离婚证。王某向镇政府请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到镇政府当面递交申请书的,镇政府承办人员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B: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3个月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前可以听取王某的意见D:镇政府可以与王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答案:A,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3个月”错误,应表述为“2个月”;C项“可以”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应当”;D项正确。80.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本题中,某影视中心使用该音乐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音乐作品被侵权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讼原告,故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难点在于:(1)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如何理解对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者音乐作品的投资人,表演者一般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人,而只能作为音乐作品的邻接权人。本题中,该音乐作品已经出版,故不存在侵犯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者音乐作品的投资人的表演权,而存在侵犯作为音乐作品邻接权人的表演者的表演权。故B选项的表述错误。(2)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否享有播放权依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不存在播放权的问题,故C选项表述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81.以下哪些行为需要数罪并罚?()A: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遇到边防人员。甲将一名婴儿推入大海,导致婴儿溺亡B: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多次强奸漂亮的被组织人员金某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时,碰到边防人员。丙将边防人员推倒在地,导致边防人员多处骨折,构成重伤D:丁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一点时间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答案:A,B,D解析:【考点】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罪数的认定。详解: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有关部门检查的,依法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非法拘禁罪或者妨害公务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在组织运送过程中,过失造成被组织的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另外构成故意杀人罪;B另外构成强奸罪;D另外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只有C可以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即不另定罪,但是法定刑升格。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均可提出异议。A.1B..2C.3D.6答案:C解析:《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83.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案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B.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C.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D.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答案:B解析:考查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46条、第348条与第349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47条的规定,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因此,B项知情人报告的机关错误。84.下列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的是:()A.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劳动合同,为期1年,工作内容是甲安排乙在衣服中夹带黄金交予广州某人B.某公司招聘启事中称,拟招聘文秘人员3名。3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他们的实际工作是筛选砂石C.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条款D.甲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ABC选项无效。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可见试用期条款是任意条款,缺少不会导致合同无效。D选项有效。8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査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刑诉解释》第32条,《六机关规定》第8条。86.设立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的有:()A.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B.设立娱乐建设用地使用权C.设立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D.设立旅游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问题。对于商业、旅游和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8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C、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对征用给予补偿,征收则不予补偿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A、B、C选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D选项则不符合,故应选D。88.甲某酒后看到乙与其父亲发生争吵,拿起一根大棒,朝乙猛击过去,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击中正与乙争吵的自己的父亲,导致其父死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某的行为:()A.构成故意伤害罪B.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讲解: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因为甲的行为本有对乙的伤害故意,该故意行为对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造成后果的,也成立故意,因此甲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89.下列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B: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C:外国人犯罪的案件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答案:A,B,D解析:【考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详解: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已经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作为特殊程序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明确规定由犯罪地、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答案为ABD。90.关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食品监管职责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房地产监管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D.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负责签证办理、签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10条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12条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15条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91.甲签发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本票交付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3万元B.如果戊向乙请求付款,乙应支付8万元C.如果戊向丙请求付款,丙只应支付3万元D.如果戊向丁请求付款,丁应支付8万元答案:A,D解析:根据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是之后来承担责任。92.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査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拘传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拘传D.时间长至1天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故选项B、C错误。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17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从被拘传者到案时开始计算。所以,法律并未规定传唤是拘传的前置措施,故选项A错误。因此,答案为D。93.某县交通局以李某无运营证进行运输活动为由将他的小轿车予以扣押。1个月后,该局通知李某将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李某就该损坏要求县交通局赔偿。县交通局不予理睐。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个说法正确?()A.李某有权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县交通局对李某的赔偿要求,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由于县交通局的扣押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李某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D.县交通局处理李某的赔偿要求时,可以听取李某的意见答案:A解析: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4条,行政赔偿请求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该“处理”包括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期内未作决定)后,即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选项A正确。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此,选项B中的“3个月”说法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取消了“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而非“可以”听取意见,故选项D说法错误。94.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三)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四)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考生一定要区分涉外刑事案件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A选项,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属于外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严重犯罪的案件,应当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A正确。B选项是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那么收集证据等活动也要在国外进行,应当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以B选项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在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以C选项正确。我国驻某国大使馆内,是中方工作人员发生的故意伤害案,并没有涉外因素,不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选ABC。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某区政府拟将区民政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一个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名称,由区政府自主确定,不需报批B.两局合并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C.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D.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由区政府委任答案:B解析:考点: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置讲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龙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也应经批准,故A项错误。B项显然符合该第9条规定,正确。该《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由区长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故D项错误。96.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认为,《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显然是结合《刑法》其他条款来解释相关问题,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法院采用的解释方法不是文义解释,而是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体系解释关注到单一条文在整部法律中与其他条文的关系,故潜在地考虑解释结果的正当性,故D项错误。97.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某企业的普通职工,在职期间一直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现因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答案:错解析:因个人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98.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答案:A解析:本题中,商场的告示相当于一种格式条款,由于该格式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因此,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既然商场规定,可以使用后付款,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满意可以免费退货。而且,即使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理解的,也要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没有约定使用费的情况下,王某就无需交付使用费。99.下列哪些行为在国际法上被认为是国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A.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B.外交部部长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C.甲国发生政变,其政府不能实际履行职务,实际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一群人的行为D.军队的行为答案:B,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承认。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因此A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B正确。C项中正在行使政府权力的一群人的行为被为国家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军队属于国家机关,因此D正确。100.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C)。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药品监管局未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即作出处罚决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2012年)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A项,依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为严重”时,才可以被判处死刑。故A项正确。B项,刑法权威和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同时,在存在相应从轻情节之时,要对相应量刑予以考虑,决定是否判处死刑。故B项错误。C项,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故C项错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定罪和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生效规定,如果社会舆论的意见与法律是相符的,那么判决既符合法律,也同时满足了舆论呼声;如果相悖,那么法官必须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能违背法律顺应舆论。再者,网民的意见并不等同于民意,用网民意见来决定犯罪人生死,本身就是对法治的破坏。死刑适用有关被告人生命权的剥夺问题,必须慎之又慎。故D项错误。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脏罪。A项,《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法条的角度成立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6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必须达到相当数量才能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缉毒警察并不是海关工作人员,其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在犯罪人走私时利用职权放纵走私,所以不成立放纵走私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即使将形成毒瘾解释为对身体的伤害,也因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而只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毒赃罪。同时满足《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选择适用重法条。最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故D项正确。3.下列有关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A: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B: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5以上的出资人才可以申请重整D: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答案:A,B,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破产案件的适用。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可知A、B选项表述正确。依据该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l/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可知C选项前半段说法正确,但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而不是1/5的出资比例,所以,C选项后半段表述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通过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4.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万元B.250万元C.300万元D.500万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题中,专利权人甲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确定,为200万元,故A项当选。考生应注意,只有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5.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答案:A,B,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永徽律疏》【详解】《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在位时制定并颁行天下的。其中《永徽律》是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完成,而“疏议”部分在永徽四年完成,故A项错误。“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隋朝《开皇律》中将其加以损益,确定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自此“十恶”制度正式确立。《永徽律疏》中的“十恶”只是因袭隋律,非其首创,故B项错误。《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故C项正确。《永徽律》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的律典,“疏议”是对律文作出的详细的解释,二者合为《永徽律疏》,故不能说《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故D项错误。6.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司法协助【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据此,该条前一款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应当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的原则,而后一款的规定则确定了司法协助不得违背我国主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因此A、B、C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因此D选项也是正确的。8.周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叉衣杆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叉衣杆是从哪一家扔出的。关于周某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周某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周某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叉衣杆,则周某无权要求陈某对损害予以补偿D.周某如不能证明叉衣杆是谁扔的,则由周某自己承担全部损害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B.错误。周某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C.正确。业主陈某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周某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D.错误。本题中,周某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故D选项错误。9.张某对社会极度不满,积极煽动王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但王某等人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关于张某的犯罪停止形态。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王某等人尚未着手犯罪,张某构成犯罪预备B.王某等人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张某属于教唆未遂C.张某虽实施煽动行为,但王某等人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张某成立犯罪未遂D.张某煽动王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实施完毕,成立犯罪既遂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问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行为犯。张某煽动王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已经齐备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故成立犯罪既遂。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成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正犯(实行犯),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犯,B项错误。10.谢某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谢某是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4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区分局(以下简称C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谢某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同年4月13日,C区分局对谢某经营的重庆市珍阁连锁大药房永川邦秀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谢某库存有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C区分局当即对其库存的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了清理,向谢某出具了物品清单,并向其送达了先行保存物品通知书。2007年7月10日,C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了谢某,7月13日,谢某进行了陈述申辩。同年10月29日,C区分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谢某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并进行了送达。谢某对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7年11月9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书。谢某收到后不服,于2008年1月5日向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进大量的三类医疗器械,并存放于仓库中,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器械是用于其他用途,所以应被认定为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这种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依照此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法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维持被告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谢某仍然不缴纳罚款,某区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1.C区分局在对原告药房进行检查并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保存时,要遵循什么程序?2.C区分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3.在符合上述第2题答案的情形下,C区分局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按什么程序处理?4.本案中,谢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若在诉讼过程中,C区分局申请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5.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可否提出补充证据申请?请说明理由。6.若谢某在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C区分局在对谢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谢某出示证件。对检查和询问要制作笔录。对违法医疗器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先经过C区分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如果谢某在法定期间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缴纳相应罚款,C区分局可以在谢某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3.应向C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非诉执行案件应由申请人C区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受理后,应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C区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4.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会受理C区分局的申请,但若不及时执行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法院可以先予执行。5.可以。“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6.若谢某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谢某自动撤诉处理;若谢某提出了申请并获得了批准,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的执行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政诉讼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其次,申请执行人既可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种是非诉行政执行。首先,执行的依据是行政行为;其次,申请执行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最后,执行机关是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考生要注意的是,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要先组成合议庭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11.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12.共用题干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13.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时,须向澳门送达一份开庭通知书。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如果该文书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澳门法院仍应送达B.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向澳门终审法院送达.C.该项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澳门终审法院进行D.受托方法院对该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答案:B解析: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条的规定,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巳过,受委托方法院均应送达。因此,A选项正确。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彙2条的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需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因此,B选项错误。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委托,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3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14.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3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地区检察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某检察官是一个案件的目击证人,同时他还是此案件的负责人D.某检察官任职期间,其女儿调到本单位不同业务部门任助理检察员答案:A,B,C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可知,AB两项都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故C项不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第(3)项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系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故D项不入选。15.根据《行政强制法》,下列关于查封、扣押的说法正确的有( )。A.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B.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E.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查封、扣押。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而不是必须由行政机关保管。所以选项E错误。16.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和中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中甲国是群岛国,而曼巴哈海峡位于乙丙两国陆地之间,两端连接公海和丙国的专属经济区。甲乙丙中四国之间没有关于海洋的其他多边或双边条约,请判断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乙国应当指定适合的航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连续不停迅速通过B.曼巴哈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乙丙两国不得对该海峡的水域主张内海、领海等海洋权利C.甲乙丙三国的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答案:A,B,C,D解析:A选项,群岛国可以将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扩大至过境通行权,但是这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应当”错误,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B选项错误;C选项,我国琼州海峡属于内海峡,外国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一国内海,C选项错误;D选项,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潜水艇等在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潜水艇都可以,限于非军用的,D选项错误。17.关于德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国统一前普鲁士曾制定过《禁止组织新党法》B、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C、德国1900年《民法典》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D、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为指导的《加洛林纳法典》答案:C解析:【考点】德国法的历史沿革;德国的司法制度;《德国民法典》【详解】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A项错误。德国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故B项错误。《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是德国封建时代后期颁布的刑法典,而不是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的。故D项错误。C项表述正确,《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在立法技巧还是体例结构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陷阱】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只有《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故B项错误。C项关于“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提法,只要我们对德国民法典的地位有足够高的评价,同时联系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争论和法学家的作用,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倾注了不止一代德国法学家的集体智慧,应该基本能够判断这个提法是靠得住的。18.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市N区作为合同签订地,其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应选。C市D区作为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住所地,其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B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C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甲公司住所地在我国A市B区,不适用上述规定,应适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15日上诉期,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9.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查的内容?()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C.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D.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只有D不须审查。20.卞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考虑其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查获卞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交通肇事罪。对卞某的行为,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答案:D解析:撤销缓刑的一种情况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本案交通肇事罪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实施的;另外累犯的构成必须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才可以,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21.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A.将外国现代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22.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详解】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故B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49条的规定,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只要不服就可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裁决被撤销后才可以提起诉讼。故C项、D项说法正确。【陷阱】考生要特别注意法条的措辞,作为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劳动者依然可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决被撤销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并不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23.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对于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说法错误的是?()A:郭某B:郭某父亲C:李某D:罗某答案:A,B,C,D解析:【考点】回避复议申请权。详解: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有提出回避申请并被驳回的人才有权提出复议。在本案例中,罗某为回避申请的提出者,同时法院做出了回避决定,因此没有人能够对该回避提出复议。故ABCD选项均不正确。24.甲县居民骆某因强奸罪嫌疑被乙县检察院起诉到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丙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中,骆某未委托辩护人。其母马某申请法律援助。关于该法律援助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无权提出B、应向甲县司法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C、须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D、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根据上述规定,除本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外,其近亲属也可申请,故A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援助申请应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本案中,二审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法律援助申请应向丙市司法局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故B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即使经济不困难,也可申请法律援助,故C项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据此,D项正确。25.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B:对于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C: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D: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答案:A,C,D解析: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自转卖,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但本案中,吴某不构成侵占罪。张某遗忘背包于出租车内后,合法的财产代管人为司机卞某,吴某利用卞某的认识错误将背包拿走,应构成盗窃罪(诈骗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所以A、C、D不正确。26.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甲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商品房抵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关于该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生效。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预告登记只制约物权处分权的生效,不制约合同的生效。因此,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是由于预告登记的存在,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27.关于法系的划分标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法的历史来源B.主导性的法学思想方法C.法的表现形式及其解释方法D.特定的法律制度答案:A,B,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系的划分标准。28.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认为,《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显然是结合《刑法》其他条款来解释相关问题,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法院采用的解释方法不是文义解释,而是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体系解释关注到单一条文在整部法律中与其他条文的关系,故潜在地考虑解释结果的正当性,故D项错误。29.某央企位于某省的一家工厂,因严重污染环境,被责令限期治理。该厂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关于对该厂污染治理的行政处理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B、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C、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并报国务院批准D、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答案:C解析:【考点】限期治理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根据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故C项正确。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时,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能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审判阶段,故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告人,因此选项C、D都可以排除。选项A,由于针对的是诉讼代表人,其本身并不是案件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的拘传不能理解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只是一种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采取的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10章中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的拘传,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表述以及该条在整个《刑诉法解释》中所处的体系位置也可看出。故A错误。选项B中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要求,且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第1款中的内容相契合。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31.关于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因此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借鉴不属于法律移植B.数百年前的美国法一直沿用至今,则当前社会主义法对其借鉴属于法律移植C.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属于法律移植D.社会主义法借鉴百年之前的美国法是法的继承,因为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答案:A解析:考点: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讲解: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不是一对不相容的概念,实际上,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也可以有移植,比如当下正在发生的中国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法律的移植。要言之,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并不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一对概念,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和移植关系。因此,A项错误,其错误在于割裂并简单对立了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B项正确。沿用至今的数百年前的美国法与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是同时代、不同地区的法律,故后者对前者的借鉴属于典型的法律移植。C项正确。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也属于法律移植。D项正确。社会主义法与百年之前的美国法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二者之间的借鉴属于法的继承。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这是法能够被继承的原因之一。32.下列有关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A.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C.人身自由是绝对的D.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答案:A,B,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C选项错误,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33.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项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仅享有撤销权,不享有改变权,故B项错,应选。《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故C项对。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相对。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单位、个人所进行的监督。故D项对。34.永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並的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张某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对于王某的专利权出资和李某的劳务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B.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C.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D.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答案: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制度。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35.张某被王某殴打致重伤,但是张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却迟迟不予立案,张某于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应当:()A.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B.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C.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D.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六机关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36.《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答案:C解析: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即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故周礼不是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其中体现了统治阶级自觉选择的结果。A项错。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故B项错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故C项对。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西周时期“礼”与“刑”是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范畴。D项错。37.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2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傳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答案:A,B,C,D解析:。首先判定本案是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可判定甲(侵权行为地)、乙(被告住所地)两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故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自也选择,故选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站条规定,只有无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在受理案件之后移送管辖,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将案件再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选CD。38.关于宋代的法律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为《宋建隆详定刑统》B.张三借李四纹银十两,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十两五钱,此种借贷宋朝称为“出举”C.南宋宋慈所著之《洗冤集录》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D.宋朝法律承认绝户之在室女与继子的继承权,具体比例为在室女继承三分之一,继子继承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一收为官有答案:D解析:宋代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绝户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www.niutk.com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继子继承1/4。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39.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答案:A,B,C解析:A项,《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因此,A选项正确。B项,《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B项正确。C项,《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C项正确。D项,《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因此,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40.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双方应使用:()A:中文B:对方国家文字C:本国文字,并附有对方文字译本D: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答案:C,D解析:【考点】司法协助的文本。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所以,C、D项正确。41.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小刘的轿车上了交强险和部分商业三者险。某日其将轿车借给同事王某,但不知王某无驾驶证。王某驾驶轿车与他人发生事故,交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对于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对此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小刘不是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候的使用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B:保险公司可以因驾驶人不是车主本人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C:保险公司可以因王某没有驾驶证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D:王某应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刘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还有不足部分、自己是否有过错。其不能仅因为不是使用人而不承担责任,因此A错误,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据此,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BC错误。王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是他也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责任,因此D错误。42.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纠纷是:()A:涉外合同纠纷B:涉外财产权益纠纷C:涉外婚姻纠纷D:涉外人身关系纠纷答案:A,B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能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管辖,因此,A、B项正确。43.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刘应当补足出资,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张、关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4.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时,有证据表明王某有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王某,遂派侦查员小张执行。为防止有碍侦查工作的进行,拘留后24小时内未将王某的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人和单位。人民检察院在拘留后10天内决定逮捕王某。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王某拘留B:侦查员小张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拘留证执行拘留C:如果有碍侦查,可以在拘留后24小时内不通知其家属D: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拘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人民检察院对拘留有决定权,可见,A项正确。《六机关规定》第1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根据规定有碍侦查不予通知的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以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可见,D项错误。45.下列表述是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的上诉,其中正确的有:()A: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B:该上诉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C: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D: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所以,A、B、C项正确。46.下列无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是:()A:国务院办公厅B:某省会市人民政府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D: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答案:A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73条,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B项属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C项属于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D项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均有权制定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国务院决定。故国务院办公厅无权制定规章,A项应选。47.英国人麦克和中国人李铭在美国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怎样适用民事诉讼法?A:应当适用美国的民事诉讼法B:应当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C:英、美、中三国法律均可适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D:应当适用英国的民事诉讼法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所有在中国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皆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48.下列关于宪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宪法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些时候也可适用于外国公民或组织B.我国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C.香港地区已经由全国人大授权适用《基本法》,因此宪法效力不及于香港地区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宪法适用的时间起点是其颁行之日或者宪法文本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虽然授权香港地区适用《基本法》,但是宪法在香港地区依然有效。49.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答案:B解析:《宪法》第62条第12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因此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5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5年B.钱某与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钱某无法定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续订C.丙国有企业改制与孙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孙某在丙企业连续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D.丁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应该是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51.下列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A:小白猫超市为吸引顾客,每月最后一天在该商场举行抽奖活动B:甲与市福利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乙C:佳味食品公司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本公司食品包装上D:丙将代丁保管的自行车擅自卖给了戊,得款600元答案:B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项是一个身份关系,不属于债的范畴,A项抽奖活动是一个射幸合同,C项构成了侵权之债,D项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52.某报社记者甲为报道当地某女个体户乙的发家历史,写了一篇精彩的报道叙述其在两年内快速致富的事迹,因为疏忽大意,甲将随报道配发的照片中乙的助理错登为丙(乙、丙均已经结婚),并且照片中显示与乙非常亲密。消息出现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一家报纸上,之后,当地人纷纷议论乙和丙有不正当关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某报社侵犯了丙的肖橡权B:甲和报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C:丙可以选择甲和报社承担侵权损害责任D: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者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题中甲是为报道而使用肖像,故不为侵害肖像权,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存在甲和报社共同侵权的问题,故B、C选项错误。报社错用了丙的照片,并且导致,乙、丙有不正当关系的议论,侵害了丙的名誉权,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53.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所提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A、C、D选项错误,均不当选。54.共用题干某公司拟独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B: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D:股东作出的决议应通知债权人答案:B,C解析:特别注意:(1)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避免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因而避免被解散;(2)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所以,A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无须报董事会确认,所以B选项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选项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仅仅股东中有国有企业的不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适用第44条的规定,即为3~13人,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董事长,所以D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公司连续3年赢利,连续3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连续5年赢利,连续5年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的期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公司分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符合第74条第1款第(3)项,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则不能继承,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而不是可以不设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东作出决议的应当将决议置备于公司,不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0、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以BC选项正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不是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只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才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设立公司的不需要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所以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55.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分别发现张大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如何处理:()A.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张大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D.一审应当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应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解析: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和二审中的处理。本案中房屋为张大、张二、张三共同所有。在张二提起的诉讼中,张大的诉讼地位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一审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二审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6.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雇工责任由雇主承担之规定,实际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雇主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故蒋某是否存有过错,不需要证明,D项错误。但是其他侵权要件,仍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C项错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关于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A.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B.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C.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议题由国务院各部门协商确定,所有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D.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际联席会议答案:C,D解析:。《宪法》第88条第3款规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C项表述不正确。《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D项错。58.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协定宪法?()A、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B、1830年法国宪法C、1908中国《钦定宪法大纲》D、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答案:C,D解析: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属于协定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普共同颁布的,也属于协定宪法。故A、B选项不选。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故C、D选项符合题意,当选。59.某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工商局的市场监管处统一行使该市工商局的行政执法权。该处认为某公司无证经营,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该公司不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以市场监管处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B.以市场监管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D.以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复议被申请人、被告讲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才可充当复议被申请人。本题中的市场监管处属于内设机构,它仅得到市政府的授权,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故仍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市工商局为复议被申请人,A项错误。《行诉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获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才可充当行政诉讼被告。本题中的市场监管处属于内设机构,它仅得到市政府的授权,未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故仍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市工商局为行政诉讼被告,B、C项错误。60.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下列属于关于公共财产的是:()A.某国有公司的财产B.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C.“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D.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以公共财产论”有两重含义:一是该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被视为公共财产,因此可能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的犯罪对象;二是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产的侵犯也能构成对公共财产权利的犯罪。A选项某国有公司的财产符合第1款第1项“国有财产”的规定;B选项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符合“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规定;C选项“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符合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的规定;D选项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符合第2款的规定,属于在国有企业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A、B、C、D项都选。61.董某赌博、招摇撞骗案董某(49岁),系无业人员,整日游手好闲,四处滋事。【问题】、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董某在方某的地下赌场帮忙,两人多次合谋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某日,参赌者赵某识破了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董某和方某百般抵赖,不肯退还,并将赵某打成重伤。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2.董某在“好哥们”郑某的怂恿下身穿警服,冒充民警去发廊“扫黄”,让发廊老板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否则就把小姐抓去警局,老板诚惶诚恐,立即照办。其间董某发现一小姐脖子上带着金项链,伸手要拿,小姐不肯,董某便拿出玩具手枪相威胁,小姐只好将金项链奉上。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3.董某经常与妻子吵架,某次争吵时居然用菜刀将妻子砍倒在地,鲜血横流,董某见状心生悔意,连忙叫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此时恰逢下班高峰期,车在路上堵了一个小时,送到医院后,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说,若早送来半小时,其妻就无性命危险。董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董某的行为与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堵车的介入而中断?4.董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了解其在北京组织妇女卖淫,刘某让董某给自己帮忙,董某表示同意,先后帮刘某运送20多个小姐上京卖淫,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5.某日,董某在运送小姐的途中,与一司机发生摩擦,该司机对董某言语挑衅,董某气愤不过,两人便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上加速至100多公里飙车,最后两车同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车,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6.杨某被骗至北京卖淫,不肯就范,董某便对其动手动脚,意图强奸,杨某奋力挣扎,抄起身旁的花瓶将董某砸死,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董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2.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3.董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先行行为与其妻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堵车而中断。4.董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5.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6.杨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要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此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单独的实行行为,单独成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而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有:()A.张某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姨夫B.正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张某的大学好友刘某C.张某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哥哥D.张某的工友介绍的某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美国人汤姆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四类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故A、D错误,C正确。63.1990年,王老汉夫妇将八间正房进行了翻建。1992年1月,老两口为儿子娶了媳妇,小两口便居住在翻建房中。1994年1月小两口生一子。2001年6月,王老汉的儿了因交通事故去世。2001年12月,王老汉夫妇把儿媳、孙子告至法院,称1990年夫妇二人所翻建的八间房,是在儿子婚前赠与的,依新婚姻法规定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将该全部房产作为儿子个人遗产由原、被告4人平均继承。但举证时,王老汉不能提供证据汪明争议房产属儿子婚前受赠,法院认为只能推定为婚后受赠,因此上述房产视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先析出半归儿媳所有,剩下一半再作为个人财产由当事人4人均分。下列针对该案的说法,哪一或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B.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C.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主要运用了辩证推理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的权利答案:A,D64.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D: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6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体现。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以B、C项均错误。根据《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可知,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责任保险既然属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不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所以D项错误。不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保险利益都是经济利益,因此A项正确。65.有关合议制度,正确的是:A:一审、二审案件既可适用合议制,又可适用独任制B:实行合议制案件审理的一切活动都要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D: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员组成答案:C解析:就诉讼案件而言,合议制适用于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案件必须适用合议制,实行合议制并不一定要求案件审理的一切活动都要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第一审合议庭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成员在审判权利上是平等的。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66.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抢劫罪和绑架罪答案:C解析: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虽然题中乙的妻子往乙的信用卡里打入了10万块钱,但其主观上只是听信丈夫的话,汇钱救治伤员并赔偿,没有向第三人交付的对象性,而且打钱行为本身并非因为乙的人身受劫而做出的,故甲不构成绑架罪。甲一直是使用暴力控制乙,并且当场取得了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本题应选C。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下列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B.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C.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有时还需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D.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因素只能是法定情形答案:D解析: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均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68.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A,B,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但本题中的租赁并不是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不在于无法计算期限长度,而是根本就没有约定期限或者视为没有约定期限。而本题中约定了租赁的期限,期限的终期为“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尽管这个期限目前还无法计算它的长度。因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像不定期租赁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A项和B项表述均不正确。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重要区别就在于附条件是无法肯定条件是否会发生,而附期限则是一定会届至的。本题中刘某的出现是无法肯定能否发生的,因此小刘与何某所签订的是一份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据此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69.速递公司以增加收发快递的车辆为借款用途向Q银行贷款100万元,后Q银行发现速递公司将该笔资金用来购买转运的风水石。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Q银行可以(  )。A.停止发放借款B.提前收回借款C.解除借款合同D.对速递公司处以罚款答案:A,B,C解析: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借款合同。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甲因急病肚子痛到乙医院治疗。乙医院的医生丙接诊,误诊是甲过于劳累所致,随便开些西药给甲服用。甲回到家后不久,死亡。事后查明,甲因胃穿孔出血严重而死亡,丙误诊,丙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推定医院有过错B.应由丙承担责任C.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D.应有丙及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院聘请没有响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属于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71.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1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4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5000元从1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B.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C.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D.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5000元价款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问题。马某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记载了偾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故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难谓对交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马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偾,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5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72.甲与乙打架时,丙正好路过,不慎被丢来的石块砸伤,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賠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若丙以审判员丁和甲有师生关系为由申请丁回避,以书记员戊是乙的姐夫为由申请戊回避,则对于丁、戊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a.丁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b.丁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d.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答案:D解析:。合议庭没有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权。73.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提供的下列书证符合要求的是(  )。A.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B.由县政府保管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经核对无误但未加盖县政府印章C.有关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但未附说明材料D.只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的询问笔录答案:A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选项A正确)。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选项B错误);(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选项C错误);(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D错误)。如果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使之不受追诉,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实践中,“故意包庇”的行为主要有:A:虽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追究B:侦查机关有关人员为使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重判,故意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C: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严重影响追诉活动的D: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和情节答案:A,C,D解析:《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屈从私情,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的A、C、D三项是典型的“故意包庇”,而B选项中侦查人员在审讯记录中只记录有罪证据,不记无罪或罪轻证据,则不是故意包庇。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C.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对一审裁判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A选项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做法正确,但应当适用判决而非裁定,A选项是错误的。在B选项中,应当适用依法改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处理方式得当,C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选项中的一并判决是错误的。76.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答案:A,B,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高检规则》第293条。77.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甲2010年1月1日被人飞砖打伤,2011年3月1日得知是乙的行为,则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3月1日起算,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1日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欠丁l万元,约定2012年1月10日前还清。2013年12月丁被非法拘禁6天,则丁请求清偿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为2014年1月16日C:戊、已是好友,戊得急病需要用钱,已便送去3000元,并对戊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戊接受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两人因口角闹翻,己要求戊返还3000元,被戊拒绝,理由是已的还款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戊的抗辩成立D:庚与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庚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则辛必须在半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一种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应受法律的保护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非法拘禁是客观事由,在最后6个月导致时效中止。故本题应选B项。78.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单位既可能是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以单位为主体的过失犯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无法形成共同故意,因此不能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根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如《刑法》第396条、第137条及第161条的规定,实行单罚制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处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应当判处罚金,而不判处没收财产;同时刑法分则中也没有做出对单位判处没收财产刑的例外规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79.法院对下列哪些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予以准许:()A.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损失7500元,调解协议中约定被告赔偿8万元B.在甲诉乙合同纠纷一案中,甲乙在未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同意的情况下,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由丙承担责任C.法院发现当事人甲乙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方式侵害乙的债权人丙的合法权益D.经案外人甲同意,调解协议约定由甲为被告履行协议内容提供担保答案:A,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C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D项正确。80.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在裁决时,仲裁员王某和首席仲裁员刘某认定被申请人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仲裁员李某认为被申请人甲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当裁决书最后作出时,仲裁员李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A.李某必须在仲裁书上签名,只有这样仲裁书才得以生效B.李某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仲裁书依然生效C.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李某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裁决书的签名。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81.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B.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C.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经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D.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是人性化的规定,对象仅指居民生活。所以选项A错误。(2)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选项B中的“应当”表述错误。(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即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但也不是绝对的,紧急情况除外。所以选项D错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答案:A,B,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由此可知,答案为A、B、D。83.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大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答案:C解析:无(原答案为C)。《侵权责任法》第78条。甲、乙显然有过错,但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把加害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过错放在一起等同衡量是非常错误的,故C项表达不确切。84.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侦查人员告诉王某:“交代案情后,就可以让你回去上学。”王某因此如实交代了作案过程。王某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时,无见证人在场。对侦查人员搜查获得的作案工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C:王某挨打后交代了其杀害被害人后将作案工具抛至某处的事实,侦查人员据此查获了该作案工具。该作案工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D:李某系未成年人,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李某的证言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59、195条,《刑诉解释》第63条规定,A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B中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C中不能互相印证的口供,不能定罪;D中二人并非共同犯罪,但既有口供,又有子弹、被害人等证据,比较起来,只有D项是最有理由可以作出有罪推定的。其中A属于电子数据,B属于视听资料,D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证言系听徐某讲述,所以是传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是有罪证据;是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选项A中,王某因受到欺骗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B中,作案工具是物证,不是言词证据,故侦查人员虽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搜查的行为,但该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不属于我国法律排除的证据范围。选项C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根据该供述而查获的作案工具,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B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D选项,此项为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内容,后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被修改为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D项错误。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A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CD项错误。《刑诉解释》第64条,《高检规则》第437条。证明对象的一般理论,结合刑法规定。85.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准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C.路人E可以要求甲、C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A选项所涉及的损失是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失,故应由A公司承担。本题B选项涉及的责任是由于A公司未尽到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题C选项涉及共同致人损害的问题。甲、C、D的行为导致花盆脱落致人损害,构成共同危险,因此,甲、C.D应负连带责任。本题D选项所涉及的是履行职务过程中,个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否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法人均应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本身,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本书作者认为,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或具体犯罪人,应由法人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行为人或犯罪人十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力,应由行为人或犯罪人承担责任为宜。故本题中,掌上电脑的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86.某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加强市容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个用燃料的个体户每年都要交纳环境保护费。个体户王某没有交纳环境保护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违法经营为由,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王某罚款500元,并暂扣王某的营业执照。王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王某遂到市工商局评理,被工商局根据市公安局制定的《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处理决定》关押了一天。请问下列选项中,对本案分析不正确的是:A:市人大制定的《办法》是违法的,因为它没有规定暂扣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权力B:作为省会市公安局,有权设定一定的人身自由罚C:王某妨碍执行公务,工商管理局对其采取一定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正确的D:该市人大制定的《办法》是合法的答案:A,B,C解析:该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加强市容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本题中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设定暂扣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的。故D项正确,A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B项是错误的。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87.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B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详解】《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题中,某郊区小学并非必须利用研究院道路才能通行,而且,相邻关系为法定关系,无需签订合同,一般也无需支付费用。因此本题中某郊区小学享有的并非相邻权,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据此,本题中某郊区小学为方便乘坐地铁,按照合同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仅为借用道路通行,并非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因此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仅为借用道路通行,并非利用土地建造住宅,且研究院土地并非集体土地,因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88.共用题干对下列哪些消费品要征收消费税?()A、高尔夫球及球具B、手表C、木制一次性筷子D、实木地板答案:A,C,D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89.下列有关商事组织出资人财产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D.如果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又不购买,则该转让人只能退伙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23条、第73条。公司转让作为股东其出资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无须股东会同意。90.★中国于2008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締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締结该条约C.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我国在締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答案:A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A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囯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例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目前我国宪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以及转化适用的情况,CD错。91.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服务大局理念的要求?A、某省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该省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最终依据法律作出裁判B、某市工商局规定收取查询费,拒绝法院无偿查询被强制执行企业的登记信息C、某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就已结案件进行回访,如案结事未了则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D、在应对当地自然灾害中,某市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保障特殊时期社会稳定答案:B解析:服务大局理念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B项工商局显然违背这一要求。92.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影响附近小区的采光和通风。该小区业主李某等人以县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县公安局的办公楼确实不符合城乡规划,故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下列哪项说法错误?A.法院应当判决县建设规划局承担相应的赔隹责任B.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县公安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若县公安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D.若李某等人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一并解决答案:B解析:考点:情况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在本题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该决定属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但不能撤销,因为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本题应当适用该第58条处理。据此,A项表述正确,而B项表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是被告——县建设规划局,不应该是县公安局)。在本题,县公安局应当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诉讼第三人依法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题中,县公安局没有行使行政职权,故其行为造成李某等人损害的,也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且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表述正确。9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答案:B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94.下列属于一审辩论终结后未获批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的有(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B.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C.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D.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答案:A,B,C解析: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并不是整个房屋租赁合同无效。95.★甲、乙两国因某些领土的归属问题常年交战、积怨甚深。丙国出面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并为领土的归属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但甲国表示反对,丙国在说服未果的情况下,派军舰在甲国近海进行军事示威,以迫使甲国接受其方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丙国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属于调停B.丙国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属于斡旋C.丙国的军事示威行为是现代国际法承认的解决争端的方式D.丙国的军事示威行为已构成干涉答案:A,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斡旋和调伴的不同点是,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的建议,但第三方一般不参与谈判;调停方则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和协助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蝻当亊国进行谈判的基础,而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调伴方提出的建议对争端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强迫当事方接受。军事威胁构成干涉,是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因此,应选AD项。96.共用题干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答案:A,C,D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9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关回避的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D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C项错误。98.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题中,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临时建筑,在核准使用期限内出租给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选项B、C、D正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本题中,甲将该门面房出租给丙时已经超过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因此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甲无权向丙收取租金。99.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2011年)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司法解散之诉。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项属于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形,B项属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权的情形,C项属于企业法人执照被吊销的情形,都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故A、B、C三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该款规定明确了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强制司法解散的四种具体情形,D项属于其中第4项情形,故D项正确。100.宪法解释的方法包括哪些?()A.统一解释B.逻辑解释C.补充解释D.扩大解释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解释的方法。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监督。其主要特征之一是( )A.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B.行为的内容是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C.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监督的特征。行政监督的主要特征是:(1)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4)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2.姜某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法院判决姜某经营的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76万元及利息,姜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混凝土公司申请执行后,姜某一再实施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姜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是:()A.姜某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后,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B.人民法院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举报C.经查证,姜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多次在某五星级酒店进行高消费,人民法院对其予以拘留、罚款D.某五星级酒店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人民法院对该酒店予以罚款答案:A,B,C,D解析:考查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9条的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故A项正确。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故B项正确。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1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故CD项正确。3.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构成垄断协议?()A.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某出口企业囤积了大量货物,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遂与同行业达成一致意见,降低该货物价格B.三家大型煤炭公司的代表聚会,就煤炭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C.数家通讯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D.某品牌的火腿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答案:B解析:考点:垄断协议讲解:《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故ACD选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故B选项符合题意,当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下列债务,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履行的有:()A:某作家与某省文联签订合同,1年内完成一部50万字的小说B:甲、乙二人约定,甲将祖传王献之真迹一幅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款到交货,乙取款领画前,甲已将该画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丙C:甲、乙二人约定,甲将大米100斤以每斤1.1元的价格卖给乙D:丁某与王某约定,丁将唐代瓷瓶一个卖给王,该瓶为独一无二的稀世珍宝,但在交付前,丁不慎用手将之打碎,无法修复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选项B、D均为履行不能的情况,A项为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况。5.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一次D.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答案:A,D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由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6.2007年11月2日晚21时许,韩某酒后驾驶货车行驶至连云港市某街道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妇女徐某撞倒。韩某发现撞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某转移至某居民楼后面的垃圾道口进行藏匿,致使徐某因无法得到急时救助而死亡。当夜,韩某又借用另一辆货车,将徐某的尸体运至一条河边,将尸体捆绑在水泥板上,沉入河中。韩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B.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7.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项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仅享有撤销权,不享有改变权,故B项错,应选。《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故C项对。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相对。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单位、个人所进行的监督。故D项对。8.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局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内很多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乙市卫生局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制药公司所在的甲市卫生局得知此事后,认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乙市卫生局无权处理。因此,两地卫生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此案管辖权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乙市卫生局管辖B.由甲市卫生局管辖C.由两者共同管辖D.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9.房某自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侯某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侯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房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侯某明知房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的帮助,对于房某和侯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房某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B.对房某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C.对侯某也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D.侯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房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从一重罪论处,应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侯某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帮助犯,对此行为已经被《刑法》第287条之二明文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CD选项都是错误的。10.毛毛是洪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毛毛欲将其股权转让。则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毛毛不可以其要转让股权为由要求洪光公司收购其股权B.毛毛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公司成立一年内毛毛不得转让其股权D.若毛毛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发起人的,则其他发起人可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转让合同无效答案:D解析:股东不能无条件回购公司的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的,公司可回购其股份。故A项正确,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故B正确,不当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故C正确,不当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错误,当选。11.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案件的审理。《民诉解释》第327条之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继承人甲应当作为一审中的必要共同原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是正确的。12.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答案:C解析:【解析】C。《公司法》第142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此,B选项违法。该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肉此,A选项也违法。该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士;(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因此,C选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行为是合法的。该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D选项中甲公司不能接受自己的股份作质押担保,因此,D选项也违法。13.共用题干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城管局的工作人员梁某在拆房过程中偷偷盗走李某屋内的黄金首饰,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A:对黄金首饰应由城管局赔偿,因梁某偷盗是与职权相关的行为B:对黄金首饰应由梁某赔偿,因梁某偷盗是与职权无关的行为C:对黄金首饰李某应先申请城管局赔偿,再由城管局向梁某追偿D:对黄金首饰李某应申请由城管局和梁某共同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1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是、()A、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待遇以及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B、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C、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D、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答案:C解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包括:(1)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待遇以及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2)允许以收支平衡为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3)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4)允许因一般例外和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以及可对某个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其中关于一般例外,如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等。因此,A、B、D三项均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C项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属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而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15.某市传染病防治医院在对黄某检查身体时发现其患鼠疫,决定对其隔离治疗。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隔离治疗属于行政强制执行B:传染病防治医院无权采取隔离治疗,必须由市卫生局采取C:决定隔离治疗的当场必须告知黄某隔离的理由、依据D:决定隔离治疗的当场或隔离后应当通知黄某的家属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包括:前者是对人身自由、财产或行为的暂时性限制或控制,是对案件的暂时性处理;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使得义务得到履行,是对案件的结案性处理。本题中,隔离治疗显然是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是暂时性处理,故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即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据此,隔离治疗应当由传染病防治医院等医疗机构采取,故B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C项正确。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据此,D项正确。16.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书记员不是回避的对象B.侦查人员在被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及时停止侦查C.证人不得被回避D.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了,该审判人员有权复议一次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都是回避的对象,A选项错误;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侦查人员不得停止侦查,这是出于侦查阶段特殊性的考虑,B选项错误;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如果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的只是证人证言的效力,C选项正确;只有提出申请并被驳回的人有权复议,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无权复议,D选项错误。17.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接受甲的请求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18.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A、罢免权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答案:C,D解析:【考点】公民基本权利;监督权【详解】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人对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其具体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监督权不仅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而且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防御权”。监督权受到宪法的绝对保障,即使被判处刑罚的人也享有监督权,不得因公民行使监督权而带来不利后果。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CD项。19.债务人甲公司有20位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某日,在该组进行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有18位债权人出席了会议并参与该表决。下列各项中,表示通过该项决议的情形有( )。A.代表了3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B.代表了40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C.代表了4900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D.代表了5000万元债权的15位债权人同意E.代表了52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同意通过。选项A中代表的债权额没有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2/3,选项B、E中债权人没有过半数。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D解析:【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权利义务【详解】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故选项A符合战争法规定。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对于国境内的敌产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对于敌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对于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故选项B符合战争法规定。战时中立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或对立所采取的一种超脱的政治态度,包括不参加军事联盟,拒绝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外国军事基地或驻扎外国军队,以及不偏袒任何国家等。中立国在战时享有与交战国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的权利。选项C符合战争法规定。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如不得允许交战国通过本国领土运输军用装备。选项D不符合战争法规定。21.案例(一):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二):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入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0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答案:解析:[参考范文]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反之亦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难免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协调一致。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少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2.一般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除外)。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与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上述两个案例正是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典型,在法律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理地适用了法律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22.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调解的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在立案前不可以就纠纷进行调解B:法院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C: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进行调解D:法院可以在立案至判决作出前都可以进行调解答案: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正确,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23.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8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C。24.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在卖给丙之前,关于甲、乙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可以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B.在甲未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前,不得转让物权给乙C.乙可以出租房屋并获得租金D.乙要承担房屋的风险答案:A,B,C,D25.关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B.当事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得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C.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的相关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D.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BCD项正确,A项错误。2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因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赔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海牙规则。A错,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27.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对于因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甲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本题中,给甲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电视机的缺陷,与乙、丙要求看电视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无权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前述条款规定,因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并不局限于购买者,凡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均应予以赔偿,选项C错误。乙、丙所受损害乃是电视机缺陷所致,与甲没有因果关系,其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28.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四类,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规范?()A.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B.《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締结地法律C.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是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亊法律地位规范。B为冲突规范。C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D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29.某村某单身男青年牛某,从人贩子石某手中花2千元人民币购得一个女子施某,打算将其作为自己的妻子,在买得施某后,牛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但是施某即便如此,也一直不愿和牛某一起生活,牛某见施某无心和他在一起,便在买得施某1个月后放走施某,不阻碍施某返回原居住地,还给了她一些路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牛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B:牛某好心放走了施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对牛某应当以强奸罪论处D:对牛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强奸罪作为情节加以考虑答案:A,B,D解析:【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详解:《刑法》第241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按照施某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对牛某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他的强奸行为,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ABD选项。30.对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千预自诉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选项B错误。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并非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并非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了剥夺,检察院还是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的。所以对于构成犯罪是否起诉,检察院在法定的裁量范围内可以酌定不起诉,不是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起诉。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D解析:AD。这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3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答案:D解析: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A、B、C三项均显然错误,只有D项是正确的。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宪法》没有规定姓名权,《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姓名权。该解释属于法律解释而不是宪法解释。选项B正确。《立法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可知,该法律解释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选项C正确。《立法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选项D正确。法院在将抽象的法律及法律解释等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以获得判决的过程中,势必要对法律及法律解释作出相应的解释与说明,因此说法院可以在具体审判过39程中针对个案对该法律解释进行相关解释是正确的。34.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A项:《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为“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显然本题中并不存在此种情形,A选项错误。B项: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对于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于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B选项正确。C项: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做其他安排。但是,《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对于发起人转让股份,法律并未赋予公司章程此等效力。公司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此种规定因有违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发起人仍然可以依法转让股份。因而,C选项错误。D项: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发起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而,D选项错误。35.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B解析:【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甲乙公司在并购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权,乙公司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所以,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所以,D选项错误。36.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答案:A,B,C解析: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37.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海商法》第270~272条。38.2013年4月6日上午,无锡某城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某小区门口有毁绿化带的情况。上午8时许,该局执法队员三人巡视至现场后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小区门口店面房前绿化带内施工作业,执法队员对此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显示在挖掘机的履带碾压下,部分绿化草木已被损毁。根据现场情况,执法队员决定将施工现场的一台u-50-3s久保田小型挖掘机先予登记保存。当挖掘机即将被拖走时,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刘某赶到现场,执法队员遂向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但刘某对此拒绝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年4月14日,城管局在事发现场张贴公告,内容为:4月13日期限已过,请在某小区门口进行绿化工程的相关单位及挖掘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挖掘机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速到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此后一段时间,刘某曾多次至城管局交涉要求返还挖掘机,均未果。同年5月,城管局刊登公告,告知产权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城管局接受调查处理。5月19日,刘某与挖掘机所有人王某一同携带购买挖掘机凭证至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领回了涉案的挖掘机。2013年6月1日,挖掘机所有人王某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扣押挖掘机系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诉请被告城管局赔偿其挖掘机租赁费、修理费、拖运费、驾驶员工资、扣押期间经营损失等共计360380元(刘某仅提交了租赁费和托运费的证据)。问题:1.王某是否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赔偿诉讼是否有原告资格?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果王某经过了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3.如果王某向城管局单独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城管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的做法成立不成立?4.如果法院确认城管局的扣押挖掘机的行为违法,刘某提出的赔偿如何计算?是不是都赔偿?城管局应当在多长期限内赔偿?答案:解析:【参考答案】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王某作为挖掘机的所有人,挖掘机被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为违法,但因其非挖掘机扣押期间的实际经营者,无权请求城管局赔偿租赁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对赔偿诉讼没有原告资格。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无锡某城管局作出,故无锡某城管局所在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王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3.不能成立,因为2010年4月29日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确认程序。4.法院酌定某城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刘某租金、运费损失。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由于王某只提交了租赁员、托运员的证据,因此只对此两项赔偿计算赔偿数额。【法理分析】1.本案中王某作为挖掘机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有权请求确认被告扣押其挖掘机的行为违法,但因其非挖掘机扣押期间的实际经营者,无权请求城管局赔偿租赁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2.本题的考点为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无锡某城管局所在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3.在之前的国家赔偿实务中,确认程序成为“与虎谋皮”的程序,是申请国家赔偿时很难跨越的“鬼门关”,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卡在这个确认程序上。而通不过这个确认程序,就进入不了国家赔偿的程序。2012年《国家赔偿法》修正取消了确认程序是重要的变化。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不管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作出赔偿的决定,整个程序都可以继续往下走,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还可以继续向中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二次复议,等于降低了国家赔偿的门槛。4.《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原告刘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需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该案中,除部分租赁费、拖运费以外,其余包括修理费、驾驶员工资等,原告都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加以证明,无法作为《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直接损失的内容,故法院予以驳回处理。39.下列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有( )。A.基金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B.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C.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D.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40.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裁定终结诉讼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本题解答应参见《行诉解释》第26条、第69条、第101条。41.2010年1月,甲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甲公司取得土地后,由于业务缩减,该公司希望转让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可以转让,必须由国家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B、可以转让,但是甲公司必须完成25%以上的开发投资C、不可以转让,允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国有土地可能造成变相土地买卖,损害国家利益D、可以转让,因为甲公司已经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作为所有者已经取得了收益,受让者只需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答案:A,C,D解析:【考点】土地转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本题只有B项是正确的,应选项为A、C、D项。42.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票据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据此可知,李22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适用德国法。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给丙公司,所以背书行为应适用德国法。选项C错误。《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出票地为德国柏林,因此不适用中国法。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因此应适用中国法。43.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过罚相当,即作出的处罚应符合(  )。A.设定该处罚的法定目的B.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C.情理和客观规律D.程序公正观念E.比例法则答案:A,B,C,E解析:(1)“过罚相当”,要求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选项A),相同情况相同处罚(选项B:我国一般不强调遵循先例,但“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应当是有参考价值的,这也是相同情况相同处罚的一个保障);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选项E)、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选项C)。(2)程序公正观念是公正原则的体现,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44.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项错误。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故C项正确。45.下列有关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46.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2款、第39条。47.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答案:A解析: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是有层次的,首先是意思自治,即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选项正确,因为本题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明示意思自治选择了甲国法律。B项错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在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时,适用承租人的住所地法律,而本题当事人已选择了,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了。C项也不正确,本题的货款合同以英文写成,但并不能因此推定贷款合同的当事人选择了英国法,因为依同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应当是明示的。D选项也不正确,依同法第5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应适用保证人的住所地法,在本题中应是丙国法律,D选项是被保证人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4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答案:B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问题。法庭审理活动具体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另外,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①宣读勘验笔录;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都属于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顺序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勘验笔录。而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应在法庭调查之后;⑥被告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之后。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这里公诉词和起诉书不是一回事,请注意区分。49.县公安局对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经复议将罚款数额减为500元。夏某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法院判决维持复议决定,夏某若不履行该判决,则应当由县公安局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B.如果法院判决复议机关败诉,则应当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C.夏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D.夏某既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A项错误,复议改变的案件,申请人不履行的,应当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B项正确,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原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法院应当在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C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复议机关为被告。D项正确,复议改变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50.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的审理。《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第384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题应选A、B、D。5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与法律冲突,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某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与法律冲突,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某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与法律冲突,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某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与法律冲突,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撤销的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撤铕与改变讲解:《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与省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比较,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由此可知:其一,在这种情况下,唯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才有权作出决定;其二,省级人大常委会仅有撤销权而无改变权。因此,A项错在“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B项错在“由该省人大审查”,D项错在“是否改变或撤销”,唯有C项正确。52.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安险项下赔偿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只包括实际全损B、保险人的责任期间自保险合同订立时开始C、与平安险相比,水渍险的保险范围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D、附加险别可独立承保答案:C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详解】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以赔付全损为主,有部分损失和单独海损。赔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加投水渍险),意外事故(运输工具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施救费,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件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A项错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在国际上通常都按“仓至仓”条款办理。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仓至仓”保险的责任期限是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所以B项错误。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所以C项正确。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要险项下。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异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2)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所以D项错误。53.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民族自治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B.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C.县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D.县人大可自行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选项B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14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选项C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选项D表述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54.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唯一的不同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后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本题中,甲退取口供的对象为证人,因此属于暴力取证行为。甲使用暴力要获得的口供有两个:丙有无卖淫;丙的老板乙有无组织卖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卖淫并不是犯罪行为,组织卖淫则是犯罪行为。因此,甲暴力逼取口供的行为只能是暴力取证行为,因为丙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她只是乙涉嫌组织卖淫案的证人,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由于甲指示民警进行的殴打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因此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选项C正确。55.公安机关在办理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闫某进行讯问,下列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做法正确的是:()A.首先讯问闫某是否有犯罪行为B.闫某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但需由公安机关出示证明文件C.侦查人员在讯问闫某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D.侦查人员在讯问闫某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故A、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错误。56.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对木地板、厨卫用具等的经营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57.张三花去10余万港币购得一块名表,友人李四爱不释手,张三对其说,你就戴上3个月再还我吧。未几,李四财务窘迫,于是将手表以自己名义卖与王五,得款10万元人民币并交付之。王五后来又转赠给马六,分文不取。3个月后,张三向李四讨要手表未成,发现以上事实,大怒,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手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B.张三诉至法院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王五原始取得手表所有权C.王五与马六之间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张三追认之,可以有效D.马六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张三不得追讨之答案:D解析:考点:善意取得讲解:李四将张三的手表卖给王五,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无权处分已经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李四与王五之间的合同有效,A项错误。王五对李四的无权处分并不知情,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但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故B项错误。王五基于善意取得巳经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有权对手表进行处分,故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而且,即便王五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需要张三追认,故C项错误。因为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故马六属于继受取得手表的所有权,D项正确。58.下列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B.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C.发行价格由发行人自行决定D.发行价格不高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同行业公司债券市场平均价格答案:A,B解析: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共用题干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说法正确的是、()A、律师事务所有三种形式,及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及国资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且申请设立前5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C、个人律师事务所对设立人的执业年限要求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执业年限要求高D、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普通的律师事务所需要具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而设立特殊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应当有100万以上的资产答案:A,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60.关于公证员违纪责任的表述,以下哪一项或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公证员张某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被给予严重警告B.公证员王某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被给予记过C.公证员孙某一年内连续出现6件以上错误公证文书,被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D.公证员孙某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则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各级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外事及具有福利性质的活动答案:C,D解析: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给予警告,A错误。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被给予严重警告,B项错误。CD项正确。61.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答案:A,C解析: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综上可以看出,A、C两项为正确选项,B项认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中描述的托收被称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项错误。62.某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李某为审判员。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举报发现李某未获法律职业资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该项任命B.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下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项任命C.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D.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该项任命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怎么来,怎么去”规则,李某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的,故也只能由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任命。故A、B项错误。《法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D项“责令”二字错误,C项“建议”才是正确的。6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不可以行使的权力是( )。A.追缴税款B.加收滞纳金C.处以罚款D.处以罚金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是罚金是刑事机关处以的,不能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64.山川公司因未按约定履行对天地公司的供货义务,被天地公司诉至法院。天地公司委托律师贾某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为一般代理。贾某有权实施下列哪些诉讼行为?A:提出管辖权异议B:要求审判长孙某回避C:与山川公司和解D: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山川公司确有难处,表示同意其延期一个月履行答案:A,B解析: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下列有关引渡和庇护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对向本国提出庇护请求的国外政治犯进行庇护是国家的义务B.庇护就是不引渡C.域外庇护和领域庇护一样是符合国际法的D.对于从事战争犯罪、劫持航空器、种族灭绝和侵害外交代表等行为的人,任何国家不得对其进行庇护答案:D66.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哪些说法错误?()A.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无效B.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C.国家铁路局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D.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只要被处罚人提出申请,该行政拘留即应暂缓执行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违反法定程序的效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处罚管辖、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讲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A项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是正确的。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是可撤销的行政许可,而非无效,故A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无效表述错误,应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说法正确。但是,《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据此,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无直接决定权,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说法错误。B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但书”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规定,故C项错误,应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根据该条,D项显然错误,应选。67.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违法无效的规章不予适用,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或裁判主文中“宣告其是否有效”的权限,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3)项和第(5)项,对省政府规章,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国务院和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条第(4)项,省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改变或撤销,故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撤销,故C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说法错误。根据该条第(5)项,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本省政府规章。根据该法第96条,此处的“不适当”包括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也包括不合理情形。故该省人大常委会对该省政府规章,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审查合理性。总之,D项正确。68.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A、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B、江苏省南京市的部门规章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规章D、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答案:A,B,C解析:《立法法》第80条规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如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甲某是A国派驻C国的参赞,乙某是B国派驻C国的领事。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对于甲乙在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某在C国自驾车旅游时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B.乙某在表明领事身份后,以领馆的名义向C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被售房公司起诉,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C.乙某在闲暇娱乐时与C国人丙某发生口角,将丙某殴打至重伤,对此B国没有管辖权D.甲某在C国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引起诉讼,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答案:A,B解析:A、B考点:外交与领事人员特权与豁免讲解:外交人员拥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和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故A项中,甲某的交通肇事属于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故C国没有管辖权,A项正确。B项中乙某是以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属于有例外的民事管辖豁免,但是以领馆的名义提起的不动产诉讼,不在此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中乙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本国B国有管辖权,故C项错误。D项中甲某是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引起的诉讼属于有例外的民事管辖豁免,故C国有管辖权,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70.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甲犯A、B、C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15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3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新罪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虽然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但丙仍然有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两罪,法院判决A罪8年、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丁又犯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答案:C解析:【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A是新罪,应该先减掉已经执行的8年,在用剩余刑期和新罪并罚。B是漏罪,漏罪并罚不会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或者25年(如果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所以B错误。C是新罪,不受总和刑期不超过20年的限制,所以仍有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20—2=18,18+5=23,认定为20.由于这个20年不包含前面的2年,所以丙实际执行的是22年有期徒刑。D是新罪。18-5=13,5+7=12,所以是13和12并罚,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3年。71.李佳佳为山西某县一农村青年,2017年春节过后,跟同乡一行10人,进京打工。2月始,李佳佳一行人到甲建筑集团工作。甲建筑集团一直没有和李佳佳等人签订合同,工作半年后,开始拖欠工资。临近春节,李佳佳向甲建筑集团追讨工资未果,2018年3月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仲裁,追讨拖欠的工资,共计150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2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佳佳是农民,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仲裁机构对李佳佳的申请不予受理B.李佳佳还可以主张自2017年3月开始至2018年2月截止,每月支付两倍工资C.李佳佳的仲裁申请只能采取书面的形式D.如果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农民工具备劳动者身份,受《劳动合同法》保护。A项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B项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所以仲裁申请,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C项错误。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于本案中的“小额讨薪”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再诉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作出即生效不可再诉讼,所以D项说法错误。7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下列选项中无权解除保全措施的有:()A.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B.合议庭C.审判委员会D.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答案: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08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内,有权解除保全的只限于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考生应当注意总结归纳。B、C项无权解除保全措施,符合题意。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十五岁,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首先应为其父母,故选项A、D错误。《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条,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74.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D.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答案:A,B,C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A项正确。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B项正确。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C项正确。第巧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可见,D项错误。所以,正确答案为AB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某区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返还当事人甲2000元罚款,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区公安分局也未返还罚款。对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看材料A.按日对区公安分局处以50~100元罚款B.通知银行从区公安分局处账户内划拨C.将区公安局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6条。76.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答案:A,B,D解析:【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A选项中,甲航空公司购买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广播权,构成侵权。所以,A选项应选。在B选项中,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出租权,构成侵权。所以,B选项应选。在C选项中,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不构成侵权。所以,C选项不选。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所以,D选项应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些投资业务应被禁止?()A、甲商业银行参与承销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B、乙商业银行购买国债2000万元C、趁房价略有下降之机,丙商业银行购买了一栋写字楼,用于自己办公D、丁商业银行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成为某公司的控股股东答案:A,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此可知,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B、C项被允许。另依《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A、D项被禁止。7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文件之一,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以下正确的说法是、A、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B、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C、将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答案:A,B,C,D解析:和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标准更高、要求更为严格的公约,其显著特点有以下几项:第一,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第二,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限于其明文规定的七种客体)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第三,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第四,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第五,将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协议的约束力。可见.选项A、B、C、D都是正确的。79.以下关于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B.诉讼外调解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C.诉讼外调解的程序和要求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D.诉讼外的调解,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之间的区别。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没有法院的参与,因此并无诉讼上的意义,A项正确。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因此调解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故B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是这一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那样规范,因此C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在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未经法院的司法确认,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D选项遗漏仲裁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ABC。80.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弓丨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答案:A,B,C解析:。《刑法》第360条对嫖宿幼女行为规定了独立罪名,引诱幼女卖淫罪未包容嫖宿幼女行为。8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需要重新鉴定的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答案:C解析:【考点】中止审理的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故A、B、D选项为延期审理的情形。第20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据此,C选项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82.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的是( )。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D.采取书面形式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83.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何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A.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订立一批车辆的运输保险合同,后甲公司因资金紧张,提出解除合同B.甲为父亲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保险,因过失甲未告知乙公司丙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一年后乙保险公司知晓提出解除合同C.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3年后甲公司感觉该项支出过大,遂提出解除合同D.甲为5岁的儿子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后甲谎称丙死亡,请求乙公司给付保险金,乙保险公司知晓真相后提出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脸合同的情形讲解: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该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上述两法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A项不能解除,C项可以解除,故A项符合题意,当选。该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B项中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D项符合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法定条件,不选,而A项当选。84.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2015年)A.钱某的年薪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C.赵某的差旅费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B项中,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属于前述规定的第(2)项内容,属于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当选;C项中,赵某的差旅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D项,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事项,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8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支票可以背书转让B.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都是银行C.本票和支票的票据金额都可以授权补记D.两者的付款人都是出票银行答案:A,B,C,D解析:本票与支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错误。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不是银行,所以B、D选项错误。本票中不存在授权补记的项目,所以C选项错误。86.共用题干甲在公共汽车上因抢座位与乙发生争执,被乙打伤,甲告到区公安局。请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区公安局在接待甲时,正确的做法有:()A:要求甲必须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B:告知甲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C:告知甲到法院去起诉乙D:应当保障甲的安全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对报案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不需要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故A项错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D项。【考点】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通知。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因此,B项正确。【考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应全选。87.周某自己赚钱买了一套房子,其父再婚又离婚后无房可住,便来投靠周某。后父子不和,周某起诉让父亲搬走。一审法院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儿子享有房屋产权判决父亲搬出:二审法院却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出发,认为父亲有随周某居住的权利。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法官分析案件的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B.法官在考虑案件时既要进行复杂的法律思维,还要考虑各种社会关系,对不同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不同价值给予恰当的判断和利益的平衡C.法官分析案件的过程中包含了技术性,但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过程D.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法官的思维方式不同,对同一个案件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分析案件既包括了技术性的分析,同时还包含了价值判断,考虑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价值。社会时时刻刻在发展,法律一旦制定后就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要处理新出现的情况,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外,法律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也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条件和要求,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审判案件恰恰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D选项错误。88.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89.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B.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C.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D.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所以选项A错误。(2)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以选项C错误。(3)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90.甲乙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甲国某航空公司的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柯里劫持,后乙国将柯里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依甲国的引渡请求,乙国有义务将柯里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柯里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柯里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答案:B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错误,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题并没有明确是否有引渡条约,因此不能武断称乙国有义务引渡。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91.下列行为中,甲、乙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有:()A.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而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作为犯罪工具B.乙与甲商定,乙在抢劫一家银行分理处后到甲的家中躲避C.乙在杀害自己的仇人丙后找到甲,要求在甲的家中躲避,甲同意并收留了乙D.乙在一家卡拉OK歌舞厅组织几十名年轻女性卖淫,甲帮助乙招募了几名卖淫女答案:A,B解析:B、C选项,事先有通谋的是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存在实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刑法》第358条第3款将这一选项中甲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了。92.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9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D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故选项A、B、C正确。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可以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据此,选项D错误。94.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丙公司在汇票上作为保证人并签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B.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无效C.甲公司可以进行附条件保证D.丙公司与甲公司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票据法》第47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由此可知,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丙公司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错误。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仍然有效,故B项错误。《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可知,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故C项错误。《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由此可知,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95.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与位于德国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个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就该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的协商,正确的是、()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于中德两国均是缔约国,当事人不可以协议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该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C、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再适用D、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该合同答案:D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由此我们注意到该公约的适用并非强制性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妨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为合同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国际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对这些问题公约仍要适用,如要约承诺规则。B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96.案情: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安泰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辆伊兰特轿车自驾游,由于安泰汽车租赁行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丙和丁在驾车前往长城途中,丁为了展示车技,在丙驾驶的车辆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头,丙刹车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将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坏,并将路边的行人戊撞伤,丙、丁也均受轻伤。经查明,乙公司曾将这两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A银行,借款20万元,均未登记。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丁应当负全责。问题: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行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安泰汽车租赁行是否取得了该伊兰特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3.A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设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4.丙对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5.丙丁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6.若保险公司理赔后,戊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戊能否向安泰汽车租赁行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与安泰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隐名合伙合同关系。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对外也不显示自己的名字,甲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安泰汽车租赁行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安泰汽车行已经受领了交付,已经取得了伊兰特汽车的所有权,不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取得,只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银行的抵押权已经成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安泰汽车租赁行可以自己买受该车时不知A银行抵押权之存在为由,主张A银行的抵押权对其不产生对抗效力。4.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题中丙正常行驶,为紧急避险而将戊撞伤,而险情由丁引发,故应由丁向戊承担赔偿责任,丙无须向戊承担赔偿责任。5.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丁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丙无过错,丁应当负全责。对于丙的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丁追偿。对于丁的损害,丙无须赔偿。6.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泰汽车租赁行是伊兰特的所有人,丁是承租人,但丁没有驾照,安泰汽车租赁行因过错而未注意,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戊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得请求安泰汽车租赁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7.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指法定最高刑低于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包括法定最高刑是拘役或者管制。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属于此种情况,追诉时效为5年。故A项错误。B项,共同犯罪人只对行为构成在客观上承担全体责任,对于罪责以及追诉时效都是独立的责任。因此对于主犯和从犯各自适用独立的追诉时效。故B项正确。C项,追诉时效确实属于程序性规定,而非决定行为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实体性法律内容,但《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确定了对于追诉时效也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理方式。故C项错误。D项,在追诉时效内又犯新罪的,前罪已经经过的追诉时效归于无效,时效在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此所谓时效中断。但是时效中断必须是行为人又实施了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倘若该行为并没有触犯中国刑法,则不构成中国刑法上的犯罪,也就不会引起中国刑法上的时效中断。故D项错误。98.★相对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有以下特点,其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诉讼程序简便灵活B.重内容与形式C.审判有时需要令状D.不采用陪审制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査的是衡平法的特点。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99.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中国从事安装设备及调试工作,在中国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A.4000元B.5650元C.9650元D.10250元答案:A解析:。以《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为依据。崔先生只就其取得的中国彩票中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发放的工资因其连续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而免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税金额为20000x20%=4000元。故A选项正确当选,其他错误。100.★甲某急需用钱,向乙某借款5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甲某和乙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乙某明确表示“如借款期限届满不能还款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双方在公证处对此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必须先经过诉讼程序,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B.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C.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D.公正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C解析:。《公证法》笫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偾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偾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选项中的说法错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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