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崇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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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湖北崇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处理办法不当的是、()A.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有后者的委托函B.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C.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送达D.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依原途径退回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讲解:本题中,A、B、D三项说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而不是“可不予送达”,故C项错误。3.《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应当以事前通谋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选项B正确。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可认定为共同犯罪。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可知,如果是存在事前通谋,此时不再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4.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本题答案:B。5.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答案:B解析:【考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详解:A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B选项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C选项,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前三款罪(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的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6.关于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公证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公证协会B、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是机关法人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的章程,须报司法部批准D、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答案:A,B,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据此,地方公证协会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设区的市不得设立,故A项“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公证协会”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据此,律师协会也是社会团体法人,故B项“机关法人”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公证协会章程是报备案,而非报批准。《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故C项错误。《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故D项正确。7.公安机关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后来却发现他在监视居住期间,多次威胁被害人,于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多长时间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A:7天B:10天C:15天D:20天答案:C解析:【考点】批准逮捕决定的作出。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6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交通肇事案件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次威协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法定的应予变更为逮捕的情形,也不属于重大、复杂情形。故C项正确。8.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该表述体现了( )的要求。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应急性原则D.行政高效性原则答案: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符合比例原则要求;(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的观念。题干表述具体体现了比例原则。9.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答案:A,B解析:A正确。新、旧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解释(旧解释),但如果新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解释。B.正确。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错误。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较之旧法更重,原则上应适用旧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错误。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当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10.某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某甲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某甲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某、赵某、王某乙、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某甲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乙胸部。后王某乙在送医院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王某乙死亡时18岁。后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某甲予以逮捕,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害人王某乙之父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此案是由王某甲个人赔偿,还是由国家赔偿?(4)如王某乙之父提起赔偿请求,应提交何种证明?(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答案:解析:(1)是行政赔偿。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某甲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某乙生命权的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因我国公安机关本身既享有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又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刑事侦查机关,所以对公安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应注意区分。(2)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某乙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3)①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②同时,王某甲犯罪行为致王某乙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某甲予以民事赔偿。(4)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5)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1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转入督促程序的除外B:开庭前可以调解的,人民法院可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C: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D: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按以下情形,予以处理:(l)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BCD项正确,由于该条第(1)项并无但书规定,A项错误。12.王某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承担证明王某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A.人民检察院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安机关C.王某本人D.银行答案:A1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构成B.“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携带凶器抢夺”是抢夺罪的基本构成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D.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判处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答案:C,D解析:“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因此,A项错误,不选。“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携带凶器抢夺”是须拟制为抢劫罪,因此,B项错误,不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綁架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C项正确,当选。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判处死刑(《刑法》第234条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49条第2款),因此,D项正确,当选。14.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关于银行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先就同德公司的写字楼实现债权B.银行应当先要求同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银行实行抵押权和保证没有先后顺序D.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答案:A,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银行应当先实行债务人同德公司提供的物保,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15.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中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些不能成为该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A.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B.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16.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据此,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口头,故A项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据此,本案中的王某申请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为条件,故B项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中的“确定承办律师”表述表明C项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据此,受理异议的单位应当是司法行政部门,而非法律援助机构,故D项错。17.共用题干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B、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答案:A,B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18.下列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约定B、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由所有近亲属同意C、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制作,但无需公安、司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D、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就损害赔偿以及是否原谅被告人的罪行达成协议答案:A,B,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8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7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因此,B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513条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因此,D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C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答案。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甲、乙、丙三人雨中到森林打猎,看见猎物后各开一枪,猎物倒地后三人走上前去,发现乃是一老农,腿部中枪受伤,经医生诊断需要截肢。三人枪支弹药均为相同型号,关于责任承担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B.若老农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需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C.若甲可以证明自己的枪支当天损坏不能发射子弹,可以免责D.老农在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考点:共同危险行为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老农可以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无需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B选项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老农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甲乙丙三人的行为给老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农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20.★★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B,D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21.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审理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应无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3条规定,本题无答案。选项B中应将“驳回起诉”改为“不予受理”。@##22.天南有限公司的董事胡某挪用公司大笔资金投资艺术品损失惨重,其他的董事和监事因为和胡某私交甚好对此一直置若罔闻,股东秦某对此非常气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秦某可以公司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B.秦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C.如果秦某持股不到1%就没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D.秦某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胜诉则将赔偿归秦某所有答案:B解析:【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股东代表评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股东.A项错误,B项正确。有限公司股东充当原告没有持股比例要求,所以C项错误。代表诉讼是股东进行的公益诉讼,所以胜诉利益应该归公司,D项错误。23.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95条。24.共用题干边疆某省下辖的一个县由于国外势力的挑拨,一些武装分子发动了分裂国家的武装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骚动,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该县进入紧急状态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务院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C、该省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D、国务院决定该省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25.(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效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答案:B解析: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起诉前甲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该《房屋预订合同》有效。选项B正确。甲公司并未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丙公司擅自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的房屋,构成无权处分。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虽然授权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但其授权丙公司销售的是B区房屋,丙公司向张某销售的是A区房屋。因此,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中的越权代理。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合作开发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张某在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时,也查看了《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因此,其无理由相信是甲公司在委托丙公司在售房。因此,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26.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某日趁乙不备将乙从跨江大桥上推下企图将乙淹死,不料乙却因头部碰到石头而摔死,并不是被淹死的。甲的行为:()A.是故意杀人罪(既遂)B.是故意杀人罪(未遂)C.是意外事件D.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问题。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犯罪的定性和犯罪形态。27.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1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巧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C.应当不予受理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209条。28.何某经人介绍与马某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生活方式不和,马某回到娘家居住。何某多次到马某娘家劝其回家,遭马某拒绝。何某恼羞成怒,怀恨在心,产生报复马某一家的念头。三日后晚10时许,何某留下遗书后,携带事先自制的炸药包、炸药瓶等爆炸物至马某家潜伏。次日凌晨4时许,何某用细线将一炸药瓶吊至马某家的厨房天窗内,并随即引爆,致使马某弟弟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马某的父母和马某受轻伤。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爆炸罪B.故意杀人罪C.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D.想象竞合犯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案属于法条竞合犯,何某基于一个杀人的故意而实施了爆炸行为,同时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法条。按照对法条竞合犯的一般处理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29.关于缓刑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1993年5月1日出生,2011年5月1日,王某参与抢劫行为,3个月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对王某应当宣告缓刑B.刘某1936年8月1日出生,2006年5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在回家途中,看见一美女,又犯强奸罪,5个月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对刘某应当宣告缓刑C.孙某等5人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孙某为该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但在宣判时,发现孙某正在怀孕,法院在判处孙某2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应当宣告缓刑D.宋某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法院不能对宋某宣告缓刑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缓刑剌度讲解:关于A项。王某在2011年5月1日犯抢劫罪时,尚未满18周岁。但是“3个月后”的2011年8月1日,即在审判时王某已年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审判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符合缓刑的一般性条件,应当适用缓刑。由于王某在审判时已年满18周岁,对其不应当再宣告缓刑。故A项错误,当选。关于B项。刘某在2006年5月1日犯盗窃罪时,其年龄是69周岁。其在2011年4月30日当天的回家途中又犯强奸罪时,其年龄是74周岁,而且其系在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之内再次犯罪,属累犯。“5个月后”即2011年9月30日时,其虽然巳满75周岁,理应适用缓刑,但由于其属累犯,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又排除了缓刑的适用。最终的结论是:对审判时巳满75周岁的刘某不应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当选。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符合缓刑的一般性适用条件,对其应当适用缓刑。但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最终的结论是:对审判时已怀孕的妇女孙某不应适用缓刑。故C项错误,当选。关于D项。只有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两种人才不能适用缓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仍然可以适用缓刑。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56秦第1款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D项错误,当选。30.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平等权【详解】本题考察对于宪法中平等权的掌握,重点在于理解平等权和合理差别的关系。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树立和强化宪法的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直接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宪法中的平等不仅包括了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了实质上的平等,即通过合理差别对待保证弱势者的实质平等。比如,《宪法》第45条规定的物质帮助权、第49条规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50条规定的对于华侨和归侨的权益保护,这些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体现了宪法中的实质平等的要求。合理差别是实现宪法中实质平等的必要方式,判定一项差别对待的政策是否属于合理差别的范畴,主要是通过判断差别对待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并且政府需要对合理差别承担举证责任。在本题中,A选项正确表述了宪法权威与公平正义的关系;B选项是正确的,其恰当说明了宪法中平等权的内涵;C选项是正确的,对于弱势者的保护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必要手段;D选项是不正确的,其将平等与合理差别对立起来,事实上,平等和合理差别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3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丙为勒索钱财绑架孙某,但孙某口才了得,三人被孙某骂得几乎精神崩溃。为了坚定决心,甲、乙、丙将孙某活埋,但孙某被种地的农民意外发现,并成功获救。甲、乙、丙三人成立绑架罪,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B:甲为了自己收养孩子,从一位产妇手中将一女婴抱走,并支付了500元的营养费。后来甲发现女婴有残疾,经人联系,欲以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他人。某日,甲抱着女婴与来接女婴的买主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甲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C:甲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额为5万元)递给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乙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某种原因(与领导有矛盾),仍然为甲付款,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甲。甲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乙构成贪污罪(既遂),甲、乙不构成共犯D:刘某坐在人力三轮车上,提包放在腿上,手放在提包上。甲抢夺提包就跑,被害人立即追赶,并喊抓贼,甲跑了20多米后又跑到刘某面前,将提包还给刘某,说:“求求你,别喊了,你一喊我就反胃”。甲成立抢夺罪(中止)答案:B,D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选项A:甲、乙、丙为钱财绑架孙某,并在绑架之后将孙某活埋,符合绑架罪中“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本来应当直接适用该档法定刑“处死刑”。但是,由于孙某被农民发现,最终并未死亡。这种情况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此时应当先按照该档法定刑选择刑罚,然后结合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决定最终的刑罚。选项B: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出卖妇女、儿童的,应当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故选项B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选项C: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已经发现甲使用的现金支票是伪造的,因此甲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而乙在明知是伪造支票的情况下依然为甲付款,构成贪污罪(不是为了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而甲、乙之间并未形成共同故意,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共犯。选项D:甲有抢夺的故意,并且已经夺得了提包,甲的抢夺罪已经既遂。犯罪停止在一个犯罪形态后就不能再转变为别的形态。故,甲后面的行为不能使一个犯罪既遂转变为犯罪中止。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手段:()A: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B: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C: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D: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查核实证据。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同时,第221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第260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ABCD均正确。33.★根据《对外贸易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A.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批制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C.该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D.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答案:C解析:。D错,《对外贸易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A错,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B错,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正确,该法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地区。34.甲因向乙借款2万元到期未还,被乙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延期偿还,并由丙为甲提供担保。双方签字盖章记人笔录,制作了调解书,但在送达时丙拒绝签收。后乙凶甲违反调解协议拒不还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B.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C.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D.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答案:A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案外人为调解书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依据《调解规定》第11条的规定,在案外人担保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下,案外人系依据调解协议以外的担保行为而承担担保责任,其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同时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基于调解书而诉请其承担责任。35.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答案:A,B解析:。《行诉法解释》第49、50条36.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其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前文所称的“合理成分”?()A.民为邦本的思想B.以德配天的思想C.公正执法的思想D.礼法并用的思想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合理成分的划定讲解:B项错误。“以德配天”的思想不在“合理成分”的具体范围之内,这些“合理成分”具体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因此,A、C、D项正确。37.共用题干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正。关于四次修正案的内容下列选项中组合正确的是、()①1988年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②1999年修正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③199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④2004年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A、①④B、②③C、②④D、③④答案:A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38.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015年)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39.★下列关于行政告知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它是指通过合理的途径将应该让当事人了解的事项及有关权利予以明确B.告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相关的事实、法律和行为的内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寻求救济的方法C.告知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义务,对当事人来说是一项权利D.告知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告知制度,应该从概念、内容、条件等方面来把握。40.甲公司2013年取得一项发明专利,乙、丙、丁、戊四个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使用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是( )。A.乙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经研究产品的原理后仿造该产品B.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C.丁公司为进行科学实验而使用甲公司的专利产品D.戊公司购买了甲公司专利产品后,再将该专利产品出售给庚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B不选;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C不选;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D不选。41.某公司的账目混乱,凭证不全,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为10万元,该公司认为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误,应当是8万元。税务机关同时对该公司不按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处以1万元的罚款,该公司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过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司就应纳税额问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判决生效前有权拒绝缴纳税款B、该公司就应纳税额问题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有权拒绝缴纳税款,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该公司就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有权自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答案: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必须先纳税或提供担保,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起诉。由此可见,AB选项均不正确。第2款规定,同税务机关在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方面的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所以C选项不正确: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有权自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D选项正确。42.企业破产终结的,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为(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A.自破产终结之日起5日内B.自破产终结之日起10日内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自破产终结之日起15日内D.自破产终结之日起30日内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3.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解析: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备案不影响生效,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故A项正确。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治条例生效前所进行的审查属于事先审查。故B项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故C项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司法机关,不可能进行附带性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D项“只有”字眼错误。44.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78条的规定,C项正确。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B、郑某辞职后,不同意公司按存款本息购回其持有的职工股,要求做市场价评估C、秦某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金,要求公司协助解决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答案:B,C,D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范围【详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A项中,张某因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上述“(三)”规定的内容,故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范围。B项郑某是以股东身份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C项中是秦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并不是秦某与公司的争议,公司只是协助处理;D项刘某是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不服,并不是与公司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故BCD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的范围。46.下列关于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再另行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D、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依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略低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标准答案:A解析:【考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详解:《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本题应选A项。47.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甲实施诈骗行为,保管员乙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占有事实两种观点。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若但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C、D两项正确,不当选。48.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 )A.某税务局对税务人员蔡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蔡某不服而起诉B.某自来水公司未按规定向因工致伤残的葛某发放伤残补助费,葛某不服而起诉C.某海关以李某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为由扣押李某财物,李某不服而起诉D.某炼油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实施排污许可监督检查的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E.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收回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A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选项B中的自来水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此葛某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选项D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选项E正确。49.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50.老一代科技工作者林某因专著被某出版社盗版,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林某心脏病突发去世。则对本案:()A.人民法院应延期审理B.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C.若林某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裁定终结诉讼D.若林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则林某生前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可知应选B项,同时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民诉意见》第167条的规定可得出C、D项也正确。51.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B: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答案:A,B,C,D解析:依《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A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B、C、D三项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答案:B解析:。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属于违反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属于特别法。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处于连续状态,因此对其的追罚时效应从1998年1月开始计算。据此,A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也有相同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1998年8月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的,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据此,B项正确。既然不得处罚,当然也就谈不上从轻、减轻处罚,CD项错误。53.甲国公民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在中国期间,因侵权行为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关于布莱恩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乙国法D.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C解析: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布莱恩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布莱恩的民事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54.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B: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C: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D: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提出非诉案件的执行申请必须经行政机关同意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据此,一般情形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55.假设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生产,但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点存在争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当送货上门。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B.甲公司应当送货上门C.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D.乙公司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点问题。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故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56.税务机关作出( )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没收违法所得B.停止办理出品退税C.责令停产停业D.对公民罚款10000元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两种情况: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57.张某与王某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合伙企业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合伙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A.裁定中止执行,待该合伙企业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宣告该合伙企业破产D.裁定执行合伙人的其他财产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73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其他财产。58.共用题干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被告;管辖法院【详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举证责任;审理对象;证人;定案依据【详解】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59.某县公安局为查明张某是否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张某传言纷纷。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应为复议机关B.张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90日C.张某申请复议时不能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张某可以要求某县公安局为自己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正确。60.关于公务员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公务员所在机关可以不经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B:公务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时应当回避C: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D:公务员担任省级、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故选项A正确,不选。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故选项B正确,不选。第68条第2款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故选项C正确,不选。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中公务员担任乡、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领导职务时才应实行地域回避,故D项错误,应选。61.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A项错误。B项,《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B项错误。C项,该《民诉解释》第544条第2款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54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项错误。62.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知,这里直接申请时并无六个月的要求。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是向县法院申请。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共用题干赵某和李某两人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和解协议,20万元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5万元。李某支付了第一期之后就拒绝再予以偿还,此时,赵某可以:A:另行起诉B:要求法院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强制执行C: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D:根据原生效判决,要求李某再支付20万元答案:C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64.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62条。65.钱某向某县地税局申请公开其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某县地税局予以提供。但钱某认为某地税局提供的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某县地税局拒绝更正。钱某不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钱某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B、某县地税局在诉讼中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C、钱某在诉讼中应当对记录不准确承担举证责任D、若丁某要求更正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告拒绝合法答案: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起诉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A项对。《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故B项对。该条第7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故C项对。该《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故若钱某要求更正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而非判决确认被告拒绝合法,D项错,应选。66.甲、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执勤民警丙带到某派出所。甲因态度不好,被丙殴打致死。甲的65岁的母亲请求赔偿。本案如何赔偿?()A:支付死亡赔偿金,数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B:支付丧葬费C:支付生活费D: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据此,B、C项正确。A项错误,因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总额才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侵犯人身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致人死亡,当然属于上述情形,故D项应选。67.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女性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有( )。A.担任干部B.从事空乘工作C.从事农药灌装工作D.因病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答案:B,C,D解析: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68.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A.持枪抢劫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案中崔某冒充警察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第6项的规定,将何某踹出车外造成重伤的行为符合第5项的规定。BC应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假枪的行为不符合第7项的规定,“持枪抢劫”必须是持有《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而不是假枪。A项不选。抢劫夏利出租车的行为也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乘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D项不选。69.1996年9月,张男应征入伍。2002年10月,张男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一段时间,黄某认为张男与他人相处失当,双方因此及其他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自2003年11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3年底,张男转业。2004年5月,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审理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财产存在争议。经查:共同居住的房子是黄某婚前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张男婚后从部队所得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女方婚后下岗获得的企业破产安置补偿费2万元,张男转业后购买体育彩票中奖10万元。关于上述财产的归属,双方没有任何的约定。那么,上述哪些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共同居住的房子B: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C:2万元的企业破产安置补偿费D: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的10万元答案:C,D解析:依《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2万元的企业破产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C选项是正确的。关于中奖的奖金性质,虽然《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文中并没有对彩票中奖的偶然所得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一)》或《婚姻法解释(二)》中也没有涉及。但《婚姻法》第17条中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如果夫妻双方在中奖前没有明确的约定,则所得奖金应为双方共有财产。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而《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一外。因此,共同居住的房屋仍然应是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后的共同居住或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据此,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应为张男的个人财产。70.郄女士的交通事故是宝悦汽车维修公司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致,县交通局决定对宝悦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庭B.如果郄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D.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答案:C解析:(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对此,本题A选项使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对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而非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所以,A选项错误。(2)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B选项缺失了“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要件,表述错误,在未阐明的情况下就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妥当的,所以,B选项错误。(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4)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3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7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行为中构成违宪的是:()A.某县共有人民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届人大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限期修改答案:B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101条。72.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A,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甲病住院,经查,甲为肝癌晚期,最多再有一年之寿命。甲妻乙与医院均对甲隐瞒了病情。回家后,妻子乙建议甲投保人寿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甲同意。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指定医院提供的体检表,正巧乙与其中一所指定医院的某主治医师是好友,故未将甲患有肝癌之病情记入体检表。甲投保险半年后,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了此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撤销保险合同,因为合同相对人甲对于欺诈的发生不知情B.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撤销合同C.如果本案中因为欺诈使得撤销权成立,则保险公司单方通知即可撤销合同D.如果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保险合同后,可以主张甲赔偿损失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第三人欺诈时,当与受欺诈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知情时,受欺诈人方可撤销合同。背后的法理是,相对人代表的是交易秩序,若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将损及交易秩序。考虑到此种价值追求,如果在因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虽合同相对人不知情,同时也不是合同履行之后的受益人,但是,若第三人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时,对于第三人的欺诈,也可以撤销。本案中,合同是甲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公司受到乙的欺诈,且甲对于欺诈不知情。虽然从形式上看,符合第三人欺诈不能撤销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上述价值衡量,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撤销合同。因为此合同的利益甲不能享有且以甲的死亡为前提,欺诈人乙是直接受益人,故A错误,B正确。根据上述第149条规定,此种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行使,不是单方通知,故C错误。合同一旦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向无过错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相对人直接欺诈,则此时应当承担的是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本题中就保险合同而言,甲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乙,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乙,而乙又不是合同当事人,我国民法又没有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扩展到第三人,故此时,保险公司撤销合同之后的损失,应当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故D错误。74.关于不同法律职业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88题,多选)A.法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B.检察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赔偿责任和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C.律师职业责任包括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律师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D.公证职业责任包括公证活动中违反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答案:A,C,D解析:《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规定了执业的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律师法》第六章所规定的职业责任则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故C选项正确。《公证法》第六章所规定的职业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故D选项正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下列选项中能成为民法上物权所指的物的是:()A:日月星辰B:镶在人嘴里的金牙C:商标D:放在桌上的假牙答案:D解析:A项错误,因为日月星辰不能为人力所支配;B项错误,因为镶在人嘴里的金牙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C项错误,因为商标不具有客观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权的客体。因此,D项正确。76.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了反诉与反驳的区分。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不依赖本诉而存在,而反驳不是。可用如下方法区分反诉和反驳:(1)找到被告对原告的主张。(2)假设没有原告起诉被告,那么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①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够单独起诉——独立的诉,反诉:②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不能单独起诉——不是独立的诉,反驳。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77.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问题】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2.诈骗罪。3.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6.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本题需明确的是“黑吃黑”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性质。另外要注意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78.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B,C,D解析:。卖方显然违反了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义务先接收货物,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A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CD项的做法正确。B项正确,题干暗示的信息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无法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巳构成本违约,买方在收货后有权退货,即“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79.★国际法院就甲乙两国的领土争议作出裁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申请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B.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C.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D.可由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A错误,国际法院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B正确,CD错误。80.下列有关法的移植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B.法的移植只能移植外国的法律C.法的移植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D.法的移植要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移植。B选项错误,法的移植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81.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答案:A,C,D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丁的受让有效。赠与给杨某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无效。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甲子是甲的合法继承人。本题选ACD。82.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9、91条,《民诉意见》第83、84条。83.家住A区的甲诉家住B区的乙借款纠纷一案由C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借款纠纷案发生在D区,一审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70,000元,驳回了甲要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乙向E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甲未上诉,但甲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乙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所述案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甲的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受理B.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在A区进行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审限为3个月D.二审法院可以委托B区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答案:B解析:。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亊审判改革规定》)第36条,被上诉人要求改变判决内容的,可以不予审查,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5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192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52条,A区不符合规定,B项错误,符合题意。84.刘某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其离婚手续,承办人员未认真审查,当即发给刘某离婚证。王某知晓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3万余元。后来,县政府撤销发给刘某的离婚证。王某向镇政府请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到镇政府当面递交申请书的,镇政府承办人员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B: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3个月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前可以听取王某的意见D:镇政府可以与王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答案:A,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3个月”错误,应表述为“2个月”;C项“可以”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应当”;D项正确。85.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承担。A.债权人B.债务人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提存单位D.国家答案:A解析:知识点:提存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86.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B.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答案:A,C,D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司法制度。B选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87.关于贩卖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B.畈卖毒品的居间人介绍为以贩卖毒品为@的的购毒者介绍买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卖毒者,促成毒品交易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88.下列选项中,哪项不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的条件:()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D: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有可执行的财产答案:D解析:【考点】申请仲裁的条件。详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因此,只有D项符合题意。89.朱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之初,朱某将公司名下的某处房产(价值数百万元人民币〉过户到自己岳父名下,导致多名债权人共数百万元债权得不到清偿。后被某债权人调查发现并举报而事发。下述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朱某构成诈骗罪B.朱某构成合同诈骗罪C.朱某不构成犯罪D.朱某构成妨害清算罪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据此,朱某的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ABC项当选。90.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时收集的如下证据,在追究甲某刑事责任时,经检察院审查,可直接使用的是哪项:A.证人甲的证言B.鉴定人乙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C.徐某承认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事实D.执法人员丙对执法程序合法性的书面说明答案:B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64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的行政证据包括:①直接使用:物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②附条件使用(证言、供述、陈述):因丧失作证能力或失踪、路途遥远、死亡,无法重新收集,经审查,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并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A、C明显错误。D选项不属于证据,不符合题意,是错误选项。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企业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B.企业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C.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D.从事井下、高温或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答案:C解析: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教材P348。9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A.甲医药公司擅自从事假药生产、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B.乙国有图书公司明知是盗版图书仍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C.丙公司倒卖窃取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D.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倒卖烟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行为方式上的区别。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乙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丙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只有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93.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异同点的有关说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不同B.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不同C.是否必须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不同D.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异同。根据《仲裁法》第46条、第68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8条、第6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74条的规定,D项正确。94.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要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D: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适用缓刑答案:B,C,D解析:《刑法》第73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可见,以上三类主体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下,才能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错误。同时,该条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9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曰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答案:A,C,D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A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B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D项错误。96.某医药公司向卫生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卫生部决定不予准许。医药公司对卫生部的决定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医药公司申请复议,可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B.若医药公司申请复议,可以向卫生部申请复议C.若医药公司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为卫生部D.若医药公司起诉,可以向卫生部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C,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4条。97.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D解析:。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而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刑。但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同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也不存在清晰的“中间线”。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暂时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只考虑行为人所犯之罪本来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然后以此为基础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98.张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某法院判决,王某应付张某欠款2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张某向某法院申请执行。某法院立案执行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王某的外甥李某愿意提供担保,李某向某法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市区繁华路段的店面房一处,建筑面积56平方米,作为担保。某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为10个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王某由李某来提供执行担保须经张某同意B: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违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半年C: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合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D: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王某仍不能履行义务,某法院有权执行李某用来提供担保的店面房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此,选项ACD正确,选项B错误。99.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包含三个方面、九项内容。下列哪一内容不属于他所指的内容?()A.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B.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C.冲突的解决者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分析推理应建立于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答案:C解析:考查程序公正。100.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一台吊车出质给乙公司。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乙公司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通知了丙公司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无效,因为丙公司对该吊车仍享有质权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吊车享有质权答案: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乙对甲并不享有质权。同时,甲由于对该吊车享有的所有权,所以其将吊车出售于丁公司的行为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2.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考点】经济性裁员【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故A项说法错误,并不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需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B项说法错误,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是经济性裁员的唯一情形。C项说法正确,职工丙属于优先留用的人员。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D项说法错误,职工丁虽评为优秀但不是法定不能予以裁减的理由。【陷阱】经济性裁员根据规定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但并不意味着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关键字眼“批准、同意、备案、许可”。3.甲(9岁)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某快餐店,用餐后到该快餐店的“儿童乐园”玩耍,因滑梯上小朋友过多被挤倒,将小腿摔成骨折。甲的监护人诉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因甲已用完餐,快餐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快餐店应赔偿甲的医疗费、护理费C、快餐店应赔偿甲的精神损失费D、甲的监护人监护不善,应承担一定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因儿童乐园设在快餐店内,是其餐饮销售的配套服务部分,就产生了快餐店的谨慎管理、充分注意和及时疏导、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现场看护义务。故A项表述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综上,快餐店应对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且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C项也正确。D项中,监护人履行职责不能理解为必须形影不离地跟随被监护人,特别是在本案这种消费服务关系中,快餐店负有审慎注意和妥善保障的义务,不存在与甲的监护人混合责任的问题。故D项不正确。4.对于下列哪一项所说的情况不得适用缓刑?()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得适用缓刑的对象。《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5.王某妻子早亡。其独自抚养儿子王勇和女儿王芳。王勇在与张萍结婚三年后去世。两人并未育有子女。王勇去世后,张萍将王某视为亲父,尽心赡养,而王芳因父亲小时偏心王勇,拒绝赡养王某。后王某突发疾病而死,对于王某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适当分配给张萍少量遗产B.应由张萍和王芳平分王某的遗产C.张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D.可以将全部遗产留给张萍答案:C,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萍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王某尽心赡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故选项A错误,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王芳作为王某的女儿,不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故选项B错误,D正确。正确答案为CD。6.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有:()A:某甲失踪3年杳无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踪B:某乙欠某丙3000元钱迟迟不还,某丙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某乙发出支付令C:某丁不服税务机关征税额的决定向法院起诉D:某戊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某戊工作能力欠缺为由未足额支付合同中规定的月薪,某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答案:A,B,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详解:C项属于行政争议,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不选。而A项属于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宣告失踪的案件;B项属于适用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案件;D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后,当事人不服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7.甲公司受让乙公司一项专利技术,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被丙公司指控为侵权,且指控属实,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00万元。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由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公司、乙公司平均分担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技术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353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实施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注意的是,甲公司为善意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8.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船舶碰撞、运输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是在中国法院审理的公海碰撞案,应适用中国法。所以,C项正确,AB项于法无据。根据《海商法》第269条和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所以,D项正确。9.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2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送交执行时余刑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的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而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10.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作为犯就是在犯罪的时候不采取任何身体行动B.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是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C.放火罪可以通过不作为形式构成D.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答案:A11.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解析: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并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法”,故A项错误。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关系。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而非张老太犯病,故B项错误。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不当得利,故也与效益原则无关。C项错误。在本案,张老太与马先生就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马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故D项正确。12.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答案:A,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A项错误。演绎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行为。《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B项正确。使用演绎作品要经过双重甚至多重许可。《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丙应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D项也错误。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并需向甲、乙、丙支付报酬。13.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同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检察院的抗诉申请,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A,B,C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选项8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据此可知,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就应该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裁定不启动再审的情况。选项C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可知,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而非裁定撤销原判。选项D表述正确,《民诉解释》第418条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14.甲男因乙女与其分手,对其怀恨在心,故某天用浓硫酸将乙女毁容。后乙女因不能接受自己被毁容的事实,跳楼自杀身亡。已知,甲男之前书面承诺向乙女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乙女共有遗产20万元,无法定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B.因乙女无法定继承人,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C.乙女所有的遗产归国家或生前所在集体所有D.乙女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单位继承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甲男已书面承诺给予乙女金钱赔偿,故乙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综上,选项ABD错误。15.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B,C,D解析:【考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对被派遣工作人员丙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因此,选项ABCD错误,注意B说法反了。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6.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桥的通知》,分别向村民刘某等人强制集资2千元。李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将集资款调整为每人1千元,李某等人不服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C.若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D.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A、C考点:级别管辖、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讲解:在本题,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起诉,被告应当是县政府。县政府作为被告,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正确。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判决予以撤销,至多不承认其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故选项B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征收集资款不属于“不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情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若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原机关负责执行。在本案,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当由县政府申请。故选项D表述错误。17.某科研单位安排甲进行某科学项目研究,甲将研究成果汇集成册并由某出版社出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著作权由甲所在的单位享有B.甲所在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对甲的成果进行使用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作品完成两年内。甲可以不经单位同意许可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D.甲与其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同时,甲和其所在单位还可以合同的方式约定著作权由其单位享有。此时,作者甲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所在的单位享有,其单位可以给予作者甲奖励。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18.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有( )。A.侵权行为B.买卖合同C.遗赠D.赠与合同E.无因管理答案:B,D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所以排除AE。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遗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排除C;BD正确。19.(五)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B、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C、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D、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答案:A,B,C,D解析:选项A.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选项C.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此时既可以起诉被申请人,也可就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20.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下列对此事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这一通知表明司法机关打击地沟油犯罪的决心,贯彻了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B.这一通知事实上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C.这一通知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D.依靠严厉的刑法“重典治乱”,就能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灭“地沟油”这一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社会毒瘤的目的答案:D解析:。D项不正确。要想真正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灭地沟油这一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社会毒瘤的目的,司法机关需要对地沟油所涉及的法律和技术等各个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否则,在有关地沟油案件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因为问题的复杂性和结论的不一致而造成诸多分歧,进而影响打击的效果。21.下列有关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证成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B.内部证成是对推理前提的证立C.外部证成必然涉及内部证成D.外部证成保证内部证成的前提正当答案:A,B,C,D解析:B选项错误,外部证成是对推理前提的证立。22.关于涉外法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我国的律师担当。B.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委派中国公民代理诉讼。C.人民法院可以对身处国外的案件当事人用邮寄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选项B正确《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选项C错误,《民诉法》26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选项忽略了受送达国法律允许这个必要条件,因此错误。D选项错误,新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的差别待遇,和中国人一样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23.我国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是:()A.票据承兑适用付款地法B.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C.背书、保证、承兑、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24.下列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哪些可以不受理?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答案:A解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虽属于行政诉讼,但这类案件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双方发生的情形之一是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意见不一而诉至法院,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由法院作出裁判,即使是当事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亦是如此。本题中,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即使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存有争议,也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同意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D:不应当同意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故选A。26.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A.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B.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D.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问题。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选项A不正确。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权V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选项C、D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27.根据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须由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由较大的市自行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B.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须报备相应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C.部门规章须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答案:D解析:考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讲解:A项错误,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须由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B项错误,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须报备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C项错误,部门规章只需报国务院备案即可。D项正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答案:A,B,D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忽视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中只有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29.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见:对于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条件并无明确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即使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也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见,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直接可见,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直接看出,C、D选项错误。本题选B。30.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B: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C: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D: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答案:A,C,D解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B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7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31.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其学生小张。甲去世时,小张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小张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小张的遗赠。小张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套毛笔和砚台?()A.不能,因为小张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B.不能,小张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C.能,因为小张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D.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答案:C解析: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接受遗赠,故C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D选项的错误在于,遗赠优于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债务在遗产分割后才发现的。应首先用法定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别的意思。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2.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答案:C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而不是通常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选民资格案件。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特别程序所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33.甲乙两国就领土边界争端诉至国际法院,庭审中双方就国际法渊源问题发生争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的主张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B.国际习惯的客观要素可以通过国家间的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C.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可以被认定为国际习惯D.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必须经双方选择才能对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有三种,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另外,学说、判例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这三种资料只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其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选项B正确。国际习惯的构成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素,可以表述为:通例(客观物质)+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其中,客观物质要素指各国间通例的存在,可以通过各种文件和外交实践加以证明。主观心理要件则是各国接受其为法律。选项C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仅能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资料,其本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有约束力,并不代表是渊源。选项D错误。国际习惯具有广泛的效力,能够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且不需要经过双方的选择。34.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绝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实行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人使用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其逃脱显著困难的,犯罪就达到了既遂状态,而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王某控制人质之后,绑架罪就既遂。但是,由于人质一直被其控制,在人质被释放或者解救以前,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后,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恐吓被绑架人家属,勒索财物,属于在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参与犯罪,应成立承继的共犯,其行为也属于既遂状态。需要注意,在王某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叶某因为恐惧,而将刘某放掉,并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这些行为都属于叶某犯罪既遂以后的悔罪表现,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35.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与受理【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合同的履行地之一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选项B错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可以排除我国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选项C中的观点过于绝对,故错误。一事再审是指由一国法院审判过的案件又被另一国法院受理加以审判。朗文的主张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不能构成有效异议,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因此,选项A错误,D正确。36.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与朋友共同设立公司,甲有100万元出资尚未缴纳,公司请求甲缴纳出资100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B.乙将200万元存入银行,一直未领取,3年后,乙到银行取钱,银行不得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付款C.丙用300万元购买某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到期后某公司无力偿还,丙直至到期后3年才主张,某公司可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偿还D.丁用400万元购买国债,丁请求兑付国债本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3项,A选项,正确,不选;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1项,B选项,正确,不选;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2项,D选项,正确,不选;C选项,错误,当选。37.甲、乙两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乙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甲方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答案:C38.关于重婚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重婚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是明知B.没有重婚故意的,不应当认定为重婚罪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不是重婚罪D.丈夫或妻子外出下落不明,妻子或丈夫又与他人建立家庭的,因为没有重婚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重婚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重婚罪的认定。《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婚罪。39.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肯定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A.我国公民甲和乙同在俄罗斯莫斯科大学留学,甲和乙因琐事发生矛盾,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向当地警方报案。但第二天甲因有事乘飞机回到北京,一周后乙也乘飞机回到北京,乙又向北京警方报案B.与我国相邻的某国,该国公民甲站在该国境内向我国境内射击,将正在我国境内劳动的我国公民乙打死C.我国公民甲女与在北京留学的伊朗公民乙男结婚,两年后甲女随乙男回到伊朗。因乙男信奉伊斯兰教,乙男回伊朗后不久又与当地另一女子结婚,甲女随后回到中国,并向我国警方报案,指控乙男犯了重婚罪D.南美哥伦比亚公民甲,是该国有名的大毒枭,他在前往墨西哥贩毒的过程中,遭到墨西哥警方的通缉,甲来到我国上海市躲避风头。我国警方在接到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知后,在上海市将甲抓获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提示: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可以不予追究。4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B.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C.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D.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41.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则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B.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C.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鉴定意见D.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权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答案:B,C,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故D项错误。42.根据《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C.子女间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有效,但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D.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在裁决书中写明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制度【解析丨《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栽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栽决。选项A正确。《仲裁法》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选项B正确。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遗产继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选项C正确。《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选项D错误。43.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别提款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货币B.特别提款权本身具有价值C.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篮”由5种货币组成D.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标志着人民币完全实现了可自由兑换答案:B,C解析: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官方结算,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其币值由货币篮组成货币的币值(5种)按各自权重计算并加总而成。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判断与货币是否自由兑换、汇率是否自由浮动是不同的概念。这也正是人民帀尚未完仝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下还存限制),却能被基金组织认定为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原因所在。44.潘恩曾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这句话体现的是A.人民主权原则B.基本人权原则C.法治原则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权力制约原则答案:C解析: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历史概念,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可见,法治原则强调的是法律至上,任何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活动。这也正是潘恩这句话的核心意义。C项入选。45.共用题干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进行审判?()(2010年)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溯及既往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据此,选项A、B、C正确。“法溯及既往”解决的是同一法律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的事件或行为的问题,与法律冲突无关,故不应选。有人认为:“题干说的是‘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的适用原则,而B选项说的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指的是‘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冲突时的适用原则,所以B明显是错误的,不符合题意要求。”但是,当同位阶的甲法与乙法发生冲突时,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处理冲突,是指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甲法,优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乙法。故B也可当选。47.根据《合伙企业法》,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B.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C.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D.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E.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管理权是不平等的。所以选项C、E错误。48.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公司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C.公司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答案: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2)选项B: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3)选项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49.叶某向某自治州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该自治州司法局初审后将叶某申请材料和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上报某自治区司法厅。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叶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B:被告是自治州司法局C: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州司法局D: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州司法局为第三人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级初审后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若下级初步审查并上报的,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若下级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的,应当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下级行政机关该自治州司法局初步审查并上报了,故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自治区司法厅为被告起诉其不予许可决定。A项正确,B项错误。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州司法局没有共同作出决定,故不存在共同被告,排除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司法厅的不予许可决定不会影响自治州司法局的权利义务,故自治州司法局不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排除D项。50.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D:某甲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合议庭既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C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能依据该审理,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法院无权审理。同时,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不能把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审理,故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条规定,由于甲可能判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其坚持自行辩护,法庭不应准许,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5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A项不是应选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的情形,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市政府的通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项为应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刘某可以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C项不应选。张某可以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D项不应选。52.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5年)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答案:A,B,D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根据该法第23条第1款,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故A项对。根据该法第36条第2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B项应选。根据该法第36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C项对。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故D项对。53.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服务期条款、违约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54.共用题干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55.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A:犯罪的预备阶段B:犯罪的实行阶段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答案:A,B,C,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也就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的情况下。此外,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如果犯罪既遂状态未能随即产生,在“行为终了”到既遂状态出现之前这一阶段也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如投毒杀人投下毒药后,又采取积极的措施未使被害人吃下毒物,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后将其积极抢救而未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杀人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56.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答案:D解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股东起诉时应该以公司为被告。故本题应选D。57.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答案:A,C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58.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答案:A,C,D解析:【考点】故意;过失;认识错误【详解】选项A中,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因此,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并不影响过失的成立,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而没有得逞,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甲的行为造成乙的名车毁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对名车毁坏这一结果,甲的主观罪过是过失,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过失毁坏财物进行规定,因此甲毁坏乙名车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中,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但由于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而随后甲在情急之下拔刀刺杀该犬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此甲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当行为人只能预见“会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时,行为人不对死亡负责。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59.甲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一系列自然风光图像作品,通过自有的网站进行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的下载。后甲公司经过检索网络服务提供者乙的网络平台发现,平台商家丙在其网店宣传里存在对前述作品的大量使用,经了解.系丁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甲公司网站技术防范的软件,丙通过免费下载使用从而获取甲公司的图像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B.商家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C.甲公司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乙删除该作品D.网络服务提供者乙应先将通知转送商家丙,丙未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才可以采取措施答案:A,B,C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规定,未经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选项A、B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因此选项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60.乡政府根据张某的申请,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一定的救济金。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B.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D.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给付行为,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依申请行为和单方行为。61.下列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调查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特别重大案件B.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C.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D.对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经营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故AB错误。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査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故C选项错误。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现、四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i公。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正确。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隐约带着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特性。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二是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三是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56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63.甲和乙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甲乙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中乙额外承诺同意以其在丙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作为还款。法院根据甲乙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甲乙双方。后因乙未能依据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期间查封了登记在乙名下的居住房屋。关于法院执行该调解书时,行为正确的是A.列甲为申请执行人,乙、丙为被执行人B.若丙书面承诺愿意在应付乙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可以将丙追加为被执行人C.经评估,乙名下的居住房屋价值100万,法院将乙名下的房产直接抵偿给甲,以清偿债务D.即便乙名下的居住房屋是维持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但若甲同意按廉租房租房水平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房屋。答案:B,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程序。丙并非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不应当列外被执行人。A错误;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正确;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C错误;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D正确。64.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类型有(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答案:B,C,D解析:知识点:合同的效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错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合同,所以选项E错误。65.甲系聋人,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甲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丙和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B.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休庭C.若甲同时拒绝了丙和丁,甲有权在没有辩护人的帮助下自行辩护D.甲拒绝丙和丁后,法律援助机构再次为甲指派了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再次开庭后,甲感觉戊律师业务不精,再次当庭拒绝辩护表示要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同意答案:A,B,C,D解析:《高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可见,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才会休庭。本案中,还有辩护人丁,因此不会休庭,故AB错误。被告人系聋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可以在没有辩护人帮助下自行辩护,C错误。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在得赔偿答案:A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1、2款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该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已经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且李某缴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故选项B说法错误。李某已经缴付了保费,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张某的原因未交田公司,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再补缴保费,故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是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以保险公司追回保费为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张某索赔。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6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A.①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答案:D解析:。考试当年是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得出,现在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68.朱某伪造甲公司的工作证、授权委托书、公章,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钢材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B.甲公司拒绝追认的,该买卖合同确定无效,不知情的乙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朱某赔偿,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C.甲公司追认的,该买卖合同自追认到达朱某或乙公司时生效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甲公司追认生效之前,乙公司可以撤销该合同答案:C解析: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所以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甲公司的追认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订立时生效,而不是追认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④《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D选项正确,不当选。69.根据TRIPS协议规定,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必须包括迅速防止侵权的救济和遇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B.只有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但不要求刑事程序C.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后果的扩大,成员国有权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D.为了防止侵权产品流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成员国的海关可以采取边境措施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讲解:TRIPS规定的执法措施包括:民事行政措施;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所以选ACD。70.李某在郊外杀了人,心里很害怕,就回来偷偷地告诉了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表叔张某。张某说:“杀了人要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要关押一辈子,还不如跑掉。”于是李某就跑到外省某地隐姓埋名,后来案发被逮捕,供出了张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A:徇私枉法罪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窝藏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答案:B解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题中,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某帮助李某逃跑,构成该罪。张某不是在自己办理的案件中包庇李某,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也不具备窝藏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要件,故B选项正确。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出现了形式多样的“能动司法”,即法官在坐堂办案以外,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司法具有被动性,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能动司法”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要求B.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不断提高司法效率”相适应C.“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承揽案件,这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D.“能动司法”是“高效便民”的表现,这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答案:B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讲解:A项错误。“能动司法"并不等于主动司法,这与司法被动性并无根本上的冲突。C项错误。题干并未指明“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承揽案件。D项错误。“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它与“能动司法”没有关系。B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实践的做法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72.下面关于行政给付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B.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C.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的特征主要包括它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选ABCD项。73.甲为县烟草局局长,其妻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受贿罪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成立不作为的共同犯罪D.甲是共同受贿罪中的从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甲没有制止妻子受贿的法定作为义务,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因此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答案:D解析: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本案中,陈某年仅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75.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哪些选项的说法错误?()A.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B.行政法规在施行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立法法》第61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据此,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总理公布,不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报备案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算,而非自施行之日起算,故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行政法规原则上应当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而非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故C项表述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据此,D项表述正确。7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修改中多次涉及私营经济,下列关于私营经济宪法修正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1988年修宪时首次承认私营经济的合宪性B.1999年修宪时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9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珲D.2004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平等保护答案: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在制定时未树私营经济的地位作出规定,1988年修宪时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9年修宪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修宪时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77.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答案:B,C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78.甲赠送乙一块名牌手表(价值1万元)。乙生性多疑,认为该表是赝品,最多值100元,便花言巧语欺骗丙,将该手表以1万元卖给了丙。乙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既遂B.诈骗罪未遂C.诈骗罪预备D.无罪答案:D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的行为结构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手段有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让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故不构成诈骗罪,D项正确。本题的实际考点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主要是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侵犯的危险。79.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答案:A,B,D解析:.《选举法》第2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80.洪都拉斯籍货轮“Tiery”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在日本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韩国货轮“天星”号相碰。“Tiery”号和“天星”号均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Tiery”号船东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天星”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天星”号船东则请求限制其责任。经查“大天星”号在融资贷款时将船舶抵押给了某银行。关于本案相关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船舶抵押权等的法律适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天星”号抵押权适用韩国法律B.“天星”号船东的责任限制应适用韩国法律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D.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日本法律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海商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A正确,依《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B正确,依《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C错误,D对,依《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日本法律。81.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B、郑某辞职后,不同意公司按存款本息购回其持有的职工股,要求做市场价评估C、秦某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金,要求公司协助解决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答案:B,C,D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范围【详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A项中,张某因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上述“(三)”规定的内容,故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范围。B项郑某是以股东身份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C项中是秦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并不是秦某与公司的争议,公司只是协助处理;D项刘某是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不服,并不是与公司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故BCD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的范围。82.下列自然人可以适用死刑的是:()A.甲73周岁时实施杀人行为,由于案件一直处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程序,审判该案件时甲已经76周岁B.乙17周岁时实施了轮奸行为,该案件审判时乙刚好过了18周岁的生日C.丙妇女因涉嫌爆炸罪在羁押期间与看守人员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审判时自己已怀孕D.丁77周岁时采用泼硫酸的方式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的适用讲解: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也不得适用死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该条只规定对“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进行奖励,并无“保护”之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也无“保护”之规定。故D项错误。84.共用题干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信用证支付方式应由开证行承担独立付款责任,其付款义务不同于汇票付款人的义务。如果信用证规定使用汇票,依UCP600,有关该汇票的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该汇票的付款人是信用证的申请人B.该汇票的出票人是开证行C该汇票的出票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D.该信用证只有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才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答案:C解析:。依UCP600第6条c项,信用证不得开成任何以申请人为付歉人的汇票兌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开证行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包括汇票,因而汇票不可能是由开证行自己出具的。A错,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是开证行,因为是银行信用。B错,出票人应当是受益人。D错,依UCP600,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86.★下面关于行政给付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B.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C.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答案:A,B,C,D解析:。行政给付的特征主要包括它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选ABCD项。87.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A.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流行服装样品B.自选商场的货架上摆放各类明码标价的商品C.某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商品,向街上过往行人发放商品价目表D.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答案:A,C,D解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88.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89.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注意:“公共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盈利的合同具有财产性利益,当该合同为国有公司所订立时,该财产性利益属于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便利,将本单位能够盈利的合同交给妻子注册的另一公司,等于将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2)向亲友处:明显高价采购或明显低价销售商品;(3)从亲友处:采购不合格商品。一般认为,甲“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行为触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已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本案中,甲的行为也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综上所述,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罪想象竞合,对甲应以重罪贪污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90.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91.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答案:B,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第13条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第15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92.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93.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答案:B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详解】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按其效力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其中,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因此其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得与其相抵触。故③错误。我国传统刑法学说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但是,现在的学界通说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由于立法解释仍然是对刑法的概念、用语、条文等进行解释,故同样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故①错误,②正确。与类推解释不同,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扩大解释。故④错误。因此B正确,ACD错误。94.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窃取大量珍贵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运往境外出售与损毁文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B.损毁文物是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论处C.盗窃文物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D.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成立盗掘古墓葬罪。甲同时窃取大量珍贵文物的,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实行数罪并罚。甲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成立《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24条的规定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本题的难点在于罪数关系。首先,盗掘古墓葬罪中包含了对同时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不按照盗掘古墓葬罪与盗窃罪并罚,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其次,走私文物罪侵犯的法益与盗掘古墓葬罪不同,前者为海关监管秩序和关税利益,后者为古墓葬文物的保护,所以盗掘古墓葬后走私文物的,不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最后,因司法机关追查而决意毁灭文物的行为,既是毁灭证据的行为,也同时是损毁文物的行为。对于毁灭证据的犯罪,由于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能成立,但是行为同时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应按故意损毁文物罪予以处罚。故ABD项错误。95.下列哪方面的情况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A.财务会计报告B.风险管理状况C.控股股东转让股份D.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答案: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包括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故C选项错误。其他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着重于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B、我国选举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都依据当时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C、“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D、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答案:B解析:【考点】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详解】我国《选举法》规定了“平等性”原则,但是,平等不是平均,而是要求实质的平等。故A正确。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导致我国《选举法》进行了五次修改,但只是在第三次修改的时候改为4比1,2010年第五次修改改为1:1,故D正确,B错误。“十七大报告”指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并且该意见已明确规定在了2010年修改后的《选举法》第16条中。故C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是B。97.徐某为其7岁的幼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徐某急需一笔钱,遂将该保险合同质押给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则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有效;质押无效B.保险合同无效;质押有效C.保险合同有效;质押有效D.保险合同无效;质押无效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词,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脸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故A项表述正确。BCD项表述不正确,A为本题正确答案。98.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B、法国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法典C、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D、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各国法律制度【详解】《十二表法》确认罗马法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原则,但由于概括继承对继承人过分苛刻,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限定继承”原则。A项把二者顺序弄反了,故A项错误。法国1875年宪法不是一部法典式的法律文件,而是由三个单行法组成的宪法,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故B项正确。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衡平法补充了普通法的不足,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及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是制定法有权改变或废除法院早先创立的规则,在判例法和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故C项正确。德意志帝国在1877年1月27日颁布了《法院组织法》,依据司法独立原则设置法院,由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该法规定,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法院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故D项正确。99.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进行审判?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溯及既往答案:A,B,C解析:【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详解】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时,解决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项)。官方公布的答案B项值得商榷。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的冲突原则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A项);(3)新法优于旧法(C项);(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项说的是法的溯及力,法溯及既往,指的是法适用于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只涉及某一个法的效力,而不是不同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不属于不同法的渊源的冲突处理规则。故D不选。100.天天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天天纺织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纺织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花园纺织厂找到天天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天天厂在经审查花园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花园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天天纺织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答案: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权利质权讲解:根据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未经登记并不影响其生效,A项和C项被排除。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天天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  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由此可知,①③④⑤为英美法系的特点。选项B、D错误。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由此可知,②⑥⑦为大陆法系的特点。2.★“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该条文的表述与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相符?()A.确定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准用性规则D.授权性规则答案:A,D解析:。3.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哪些?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的人答案:B,C,D解析:。《民诉意见》第68条。4.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绿地改为免费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的业主使用B.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的行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到达集贸市场C.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小区销售完毕,绿地应归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对绿地进行处分,因此将其改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房门属于业主的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物主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出租收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故本题选项为AC。5.关于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给乙发微信称:“我将我的苹果手机以500元卖给你”(甲误将5000打成了500)。乙不知甲打错了,立即回复到:“按这价格,我要了。”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B.明星甲标价500万出卖自己的别墅,某微博博主找到甲要求以400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万价格购买该别墅,甲不愿,乙对甲说:“你如果不以400万卖给我,我就把你出轨的证据放到微博上,让你名声扫地!”,甲信以为真,以400万卖给乙。乙实际并没有甲出轨的证据。甲可以乙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C.甲家中有一传家宝绿如意,市值500万,乙从别处得知此事,遂向甲表示愿意以600万的价格购买,甲拒绝,乙称:“如果不将绿如意卖给我,就砸烂你家的房子。”甲无奈,只好以600万卖给乙,甲可以乙胁迫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D.甲因家中变故急需钱,乙称愿意以10万购买甲的车以解甲燃眉之急(甲的车市价50万),甲因情况危急,只好答应。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答案:A,C,D解析:①A选项中甲属于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误写,所以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A正确,当选;②B选项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以欺诈的故意使乙限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表示的情况,甲只是想要一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所以属于胁迫,B选项错误,不单选;③C选项中甲向乙预告实施危害,使乙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且甲的威胁不具有正当性,所以属于胁迫,甲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中乙利用甲的困境与甲订立了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所以D选项正确,当选。6.我国《宪法》对政党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制度B、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的一党制C、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由民主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制度D、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答案:C,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因此,CD项为正确选项。同时应注意的是,这是我国现行《宪法》1993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的汇票的有(  )。A.被拒绝承兑的汇票B.被拒绝付款的汇票C.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D.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答案:A,B,D解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如果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此为见票即付。8.关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基层人民法脘审理被告人孙某抢劫一案,孙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予以承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被告人王某是聋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均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CD选项错误。9.下列案件的受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以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为由处以3日拘留,杰克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涉及外国人人境管理,法院应不予受理B.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张某依此种植水稻,但后出现水稻滞销,向法院起诉粮食局,法院应予以受理C.李某要求某管理局汇总和分析房屋价格政府信息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D.孙某认为某规划局未公开发放规划许可证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建议行为为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选项C的判断,请参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条第3项;选项D的判断,请参见《行政许可规定》第2条。10.邵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立案侦查,后被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该检察院现有证据不足,须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允许补充侦查,但以( )为限。A.1次B.2次C.3次D.4次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11.《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答案:A,B,C解析:《疑狱集》由五代后晋和凝父子编著,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刑讯在唐代比较规范。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12.甲镇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本镇经济发展下发了整顿本镇的企业、取缔非法经营企业的通知。之后,便下令关了乙开的印刷厂。请问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甲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的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B.乙可以在对下令关掉乙印刷厂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甲镇下发通知的行为提出审查请求C.乙可以对甲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通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乙可以对下令关闭乙印刷厂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故为抽象行政行为。A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只有一并提出,故C的说法错误。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附带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8的说法正确。下令关闭乙的印刷厂的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的说法正确。13.面对当事人的下列做法,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的是:()A.李某起诉谢某要求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开庭前李某又要求谢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B.王某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开庭中王某要求张某再给付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蒋某起诉钱某按照合同交付房屋,法庭辩论终结前蒋某又要求钱某支付自身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需支付的三个月房屋租金2万元D.卢大因继承纠纷一案到法院起诉卢二,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言词激烈,卢大心有不服,转而要求卢二赔偿一个月前其将自己打伤人院所支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5万元答案:D解析:考查诉的变更、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分。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而诉讼标的物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随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要求法院对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对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题中ABC选项的情形均为诉讼请求的增加与变更,而D选项则是由继承纠纷转为侵权纠纷,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本题D当选。14.甲将其装有1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内有现金,甲取包时发现该包已被人取走,甲要求寄存处赔偿,则寄存处应赔偿:()A.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B.不予赔偿C.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D.适当赔偿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责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故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15.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黎某犯数罪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答案:A,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选项A中“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加之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可知黎某是外国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根据此条,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改为“可以”;C、D选项均错误,均应该把其中的“或者其他人员”去掉。17.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下属于重点审查内容的是:A: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B: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是否符合社会公德D:双方的权利义务答案:A,B,C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515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2)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6)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故ABC是正确的。18.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解析:(1)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2)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3)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19.周某欠陈某80万元,杜某提供保证,约定杜某在周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杜某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因故致使周某对陈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杜某对陈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陈某请求周某履行还款义务,周某请求延期2年支付,陈某表示同意。陈某于是请求杜某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杜某有权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若杜某未援用周某对陈某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C.杜某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若杜某未主张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周某无追偿权答案:A,C解析:A.正确。《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周某已经放弃了对陈某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但这丝毫不影响保证人杜某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B.错误。根据《担保法》第20条,杜某有权援用周某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因为周某已经放弃时效利益,主债务的范围并未缩减,杜某也可以不援用周某的抗辩权,杜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杜某对周某的追债权不受影响。故B选项错误。C.正确。杜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陈某对周某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杜某可对陈某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错误。若杜某未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周某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D选项错误。20.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有:()A.甲悄悄开走他人忘记锁闭的汽车B.乙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C.丙骗取朋友的借记卡及密码,从取款机取款后又归还借记卡D.丁盗用他人调整积分的权限,通过虚增消费积分方式换取积分用于消费答案:A,B,C,D解析:选项C,骗取借记卡和取款行为有吸收关系,取款行为吸收骗取借记卡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21.万某,于2015年2月1日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系统技术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2016年8月24日,万某因家中长辈去世回老家奔丧,于8月29日回公司上班。2016年9月5日,公司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至今,该电子公司仍拒绝与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万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万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视作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如果万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只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该劳动合同无效C.该电子公司可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天以上”为由,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万某,解除与其劳动合同D.万某可以要求该电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A解析:如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案例中该电子公司所依据的理由并不是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继续履行合同和经济补偿金只能择一,不可并用。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22.关于民国时期的宪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不正确?()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实行责任内阁制B、“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C、“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D、《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天坛宪草”一脉相承,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实行责任内阁制。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天坛宪草”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贿选宪法”即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中华民国宪法(1947)》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D选项应为“五五宪草”而非“天坛宪草”,故D选项错误,当选。23.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1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抵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则:()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正确答案是A、B两项。24.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对台湾翔宇公司与上海宝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生效判决。但由于宝华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并且其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均在上海,翔宇公司欲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对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翔宇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一年内提出B、如果翔宇公司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同时对认可和执行申请进行审查C、如果需要对宝华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翔宇公司必须于提出认可判决申请的同时提出该财产保全申请D、人民法院受理翔宇公司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答案:A,B,C,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故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故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故D选项错误。25.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答案:D解析: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26.共用题干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甲由于出国想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乙丙丁同意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戊取得乙的份额,即取得合伙人资格C:戊取得合伙人资格后,与乙丙丁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D:戊对取得合伙人资格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取得合伙人资格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答案:A,C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27.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B.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C.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D.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选项A正确。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据此可知,如果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可以没有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田某停止开办茶馆。选项B、C正确。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据此可知,如果蒋某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影响,可以没有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田某停止开办茶馆。选项D错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8.汪某和郑某因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追加林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入。案件审理过程中,汪某和郑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确定了林某承担一定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调解协议不需要征得林某的同意B:该调解协议不能确定林某承担责任C: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林某D:林某反悔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答案:C解析:【考点】调解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责任。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与判决不同,由于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书需要确定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需要征得第三人的同意,A选项不需要征得林某同意是错误的,B选项不能确定林某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所以,A、B选项错误。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所以,C选项正确。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D选项错误。29.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查后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决定不予受理B.可以受理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裁定驳回起诉D.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答案:D30.共用题干黄杰因未到结婚年龄,就用其姐黄俊丽的身份证,换上黄杰照片进行复印,然后持显示黄杰头像的黄俊丽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与李新伟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黄俊丽请求县民政局撤销该结婚登记。黄俊丽以县民政局逾期不予答复为由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责令县民政局15日内予以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县民政局仍不予答复的,县政府可对县民政局主管婚姻登记的负责人给予处分B:若县民政局仍不予答复的,黄俊丽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C:若县政府发现县民政局在黄俊丽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给予答复的,县政府应当决定驳回黄俊丽的复议申请D:县政府应当追加黄杰为申请人答案:A,C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31.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32.2013年上半年,杭州、北京、南京、柳州等地纷纷对“中国式过马路”亮“罚单”,引来“叫好声”一片。与此同时,处罚难度大、执法成本高,重拳整治陷入“两难”窘境。目前,各地针对“中国式过马路”采取的治理措施包括?对不听劝阻、带头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者进行处罚,采用现场大屏幕曝光治理等。虽然各地措施不尽相同,但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罚款”放在首选上。但是运动过后,行人“闯红灯”依旧“我行我素”。关于此事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运动式执法、突进整治有违法律的公平性和普遍性,会伤害法律的权威性B.以罚款为处理交通问题的首要方式,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C.“中国式过马路”久治不愈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处罚行人素质低,而法律设置的罚款数额太低D.信号灯设置的不合理、路权分配偏向于机动车也是构成中国式过马路顽疾难治的原因所在答案:A,B,D33.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CD。编者认为,本题存在争议。因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是不适用假释的。因此,选项C中说“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也不正确。BCD为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张三和李四就一辆豪华轿车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王五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轿车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轿车享有所有权,这样,王五就成了张三、李四争讼案件的( )。A.原告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本题中,王五是因对张三、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诉讼中的,所以,王五是对张三和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提起的新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本诉中的张三和李四作为共同被告;在本诉中,王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5.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答案:A,B,C,D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不属于人寿保险,故丙对乙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2年。本题中,由于丙不断索赔,诉讼时效始终处于中断并重新计算的状态,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经过,故ABCD项均错误,当选。由于题干中对“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明确交代是向谁索赔,而根据题意很容易让人认为是向甲索赔,若如此D项就是正确的了,故此,本题有题意不明之嫌。36.(一)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合伙企业B、甲、乙、丙全体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D、丁公司答案:B,C解析:《民诉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据此可知,合伙人甲、乙、丙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可以同时起诉他们三人,也可以只起诉他们其中的任何一人。37.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下列人员中,属于这一规定适用范围的是( )。A.被告人的兄弟姐妹B.被告人的配偶C.被告人的父母D.被告人的子女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强制到庭的人员。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38.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答案:B解析:。《高检规则》第262、263条。39.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AC项,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乙明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仍然按照其要求为其藏匿凶器的,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注意:“毁灭”并不是单指通过毁坏证据物理形态的方式使其消失,还包括了一切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或难以发现证据的行为,比如将血迹洗掉等。故AC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帮助犯罪的人逃匿,躲避司法机关追查的,成立窝藏罪。乙明知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逃跑的钱款,属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窝藏罪。故B项错误。D项,犯罪的人为自己的犯罪事实毁灭、伪造证据、作伪证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由于不能期待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为自己毁灭证据,但甲却不为毁灭证据罪承担责任,也即不会按照教唆犯论处。故D项正确。40.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A.5B.7C.10D.15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41.甲在停车场停车后,不肯缴纳停车费。收费员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强行将车开动,在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甲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并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丙重伤。甲对乙死亡和丙重伤的心理态度是什么?()A:都是间接故意B: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C: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罪过。详解:本案中甲强行开车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而突然急刹车。甲并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为了摆脱乙而放任乙受伤,甚至死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急刹车可能会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项D正确。42.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A:延期审理B:中止该诉讼C:终结该诉讼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43.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答案:B,D解析:本题中,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B项正确,C项错误。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44.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答案:C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个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阐释和说明。法律解释是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但是基于各国立法、司法环境不同,传统各异,因此各国在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上有所侧重,存在一定差异。故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论理解释等,实践中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往往需要综合采用这些解释方法,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分析解释的对象。故选项B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是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解释并非是一种纯主观性的活动,而有一定的客观性。故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受赠人( )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指责赠与人D.将赠与财产转赠他人E.挥霍赠与财产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6.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答案:B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47.甲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一建筑工程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机械厂一新办公楼,包工包料,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程按约定工期完工后,机械厂因亏损无力支付工程款,则该建筑公司可采取哪些措施?()A:催告机械厂在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B:3个月后,与机械厂协议,以该办公楼折价,从中优先受偿C:3个月后,委托拍卖公司将该办公楼拍卖,从中优先受偿D:3个月后,申请法院将该办公楼拍卖,从中优先受偿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8.甲乙签订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依照约定向乙实际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合同履行期届至,乙拒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已知双方未支付其他款项,也未引发其他任何损失。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的款项金额是(  )。A.30万元B.40万元C.50万元D.60万元答案:C解析:(1)乙应当首先向甲退还原来向甲收取的30万元;(2)由于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即本题定金合同在20万元范围内有效,乙应当再向甲返还20万元;(3)乙应向甲返还的金额共计50万元(30+20)。49.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位于上海自贸区内的中国甲公司准备销售一批货物到英国。定居在广州的中国公民乙某准备将一批工艺品销往美国。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丙某准备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德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甲公司位于上海自贸区内,我国《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甲公司B.乙某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C.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D.丙某专利的转让不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9条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大家注意,目前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仅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上海自贸区属于特殊关税监管区,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也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所以B项中的说法错误。选项C正确。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已经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注意,某些产品的经营资格仍旧采取审批制,总体上为登记制。选项D错误。大家注意,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是“三合一”的体例,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均受其规范。50.关于政治自由,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B.政治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C.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D.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答案:A,B,C,D解析:考查政治自由。51.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旅游合同;侵权责任【详解】《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韩某有权要求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52.关于行政复议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B.行政复议是一种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D.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它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53.2016年8月10日,15周岁的张红和24周岁的周琳分别与大同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俩人于10月1日到出版社上班,由于人手不够用,出版社通知周琳9月10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10月10周琳在工作中损坏1台印刷设备,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5000元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周琳月工资为3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500元,同年12月30日,大同出版社送周琳出国培训,支付培训费用50000元,约定服务期5年,1年后周琳发现大同出版社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2.大同出版社所做的下列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大同出版社与张红签订劳动合同B.大同出版社与周琳签订劳动合同C.大同出版社与周琳约定服务期5年D.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5000元损失答案:B,C,D解析: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出版社不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教材P316。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丁作机构的具体职责?()A.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B.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C.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答案: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故BCD的说法均正确。55.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支付30%购房款,剩余部分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收房日期为8月8日。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房款,办理了贷款。及至收房日期,由于对房屋质量、面积、费用等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拒绝收房。8月10日,甲公司催告张某收房,张某仍未收房。第二年8月,房价上涨,甲公司遂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张某不允,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已解除,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已解除,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合同未解除,张某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未解除,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商品房解释》第15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有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在催告后合理期间内解除合同。本题中,张某巳经支付全部房款,出卖人甲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不能得到履行的原因是张某拒绝收房,故张某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现并无证据表明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其违约责任无从谈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56.某电池生产厂为节省资金,污水处理设施一直闲置不用,并将有毒污水直接排入当地村民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河流中,造成数百名村民瘫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村民有权要求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有关部门有权责令该厂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C、有关机关有权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D、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A选项正确。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BC选项正确。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选项正确。57.共用题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B、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C、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答案:A,B,D解析:【考点】宪法的效力【详解】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使用上是有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经济形态之间、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会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否认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整体效力。举例来讲,《香港特区基本法》开篇规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特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虽然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但是宪法不是直接在香港和澳门适用,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和政策,由基本法以及通过特别行政区当地不违反基本法的立法来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效力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是有差异的。ABD项的出题均强调了国家主权以及宪法在领土范围内的效力,是正确的。【考点】国家结构形式【详解】选项A正确。单一制对应的是复合制(主要体现为联邦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我国《宪法》序言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3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因此根据宪法,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单一制。选项B正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选项C不正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授权,实行与大陆不同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选项D正确。单一制国家意味着主权的统一,因此在对外方面只能由一个主体来代表国家。【考点】行政区域划分【详解】行政区域划分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处理等内容,而这些不仅仅是由《宪法》来规定,或者说《宪法》只规定了一部分。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可以由宪法和法律以及有关法规授权。从立法实例上来说,《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都具体授权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区域划分。所以D项说法错误。ABC项表述均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1945年9月,乙国在对甲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中战败,宣布无条件投降。1仍5年4月,甲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明一项?()A.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即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B.自1955年4月起,甲乙两国之间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C.交战各方均可依情况单方面宜布结束战争状态D.自1945年9月起,甲国应取消对乙国公民财产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国际私法答案:B解析:。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为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只有结束战争状态才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因此,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并不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和交战问题的彻底解决,选项A错误。战争状态的结束通常包括締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以及单方面结束战争状态等几种方式,其中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指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C错。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战国之间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相应的战争法规则终止适用,在其国家关系中,恢复适用国际法中的平时法部分;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恢复经济贸易通商活动;因战争中止实施的条约恢复效力;取消对原交战国家或国民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限制等。因此,B正确。D中的法律后果应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法律后果,而并非停止敌对行动的法律后果。59.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该条约因为与国际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成立符合强行法规则。本题中甲、乙两国签订条约的目的是对他国使用武力和进行种族灭绝,一旦实施,就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又涉嫌构成种族灭绝的国际罪行,因此该条约与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无效。所以AB所述不正确。一国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可因相关权利国的同意而排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排除要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为限,因此C错误。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提供领土的行为也涉嫌构成侵略,因此,甲国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法行为。60.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驾驶偷来的轿车,在公路上违章行驶,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从一重罪处罚B:甲驾驶一辆运输车,在路口交通指示灯黄灯开始闪烁时,快速驶过,将一个突然冲出来的小孩碾压致死,甲因害怕逃离现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醉酒后,不顾朋友劝阻,驾车至人多的市中心区,横冲直撞导致1人死亡,数人轻伤,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D: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甲的行为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答案:B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项中,甲是在盗窃他人的机动车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交通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则B项中,甲因负主要责任,成立交通肇事罪,B项正确,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6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和废除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C、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D、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答案:A,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62.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B: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C: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D: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不正确。该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该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因此,选项C正确。该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CD三项。6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64.共用题干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65.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下列属于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的是?A.行政管理权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立法权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D.根据中央授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答案:A,B,C,D66.甲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但未办理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不是小区的业主,因为甲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B.甲是小区的业主,因为甲已经合法占有房屋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未登记而尚未生效D.房屋如遭雷击毁坏,则乙承担该损失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据此,A错误,B正确。买卖房屋的合同无须登记即生效,故C错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据此D错误。67.张某诉刘某欠款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在一个月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但张某迟迟不归还欠款,无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B.若张某提起申请执行后,刘某死亡,可以其遗产偿还债务C.在执行中,若张某被刘某欺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刘某履行该调解协议D.在执行中,若刘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张某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执行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第232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因此B项的说法确,不是应选项。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如果张某被刘某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张某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非强制履行该调解协议,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第231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答案选C。68.共用题干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11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从代售店购得项链的行为,其结果为:()A:不当得利B:所有权的转移C:买卖合同的履行D:善意取得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项链的所有权原属于王某,但其丢失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前去认领,已丧失对该项链的所有权,该项链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将该项链拍卖,由冯某某依法买得,故冯某某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将该项链丢失,被小偷偷走,卖给了申某,因该项链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申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冯某某。冯某某按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应可依法取回该项链,故本题选项为B。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代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69.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70.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答案:C解析:【考点】准据法的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故选项C正确。71.村民甲在新获得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房屋建成之际,为庆祝乔迁之喜,决定庆祝一番。当天,邻居乙、丙、丁均赶来帮忙。乙在帮甲放鞭炮时,因为过于粗心大意,将手炸伤。丙在搬运摆宴席的桌椅时,不小心撞伤了前来看热闹的小朋友A。丁在去帮忙买酒的回途中,被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张某在一转弯处撞成重伤,经查,张某曾经从事牲口的贩卖生意,因为一次被骗,导致现在仍然负债累累,没有经济能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乙的损害,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减轻甲的责任B.对于小朋友A的伤害,甲应承担责任,同时丙应当与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于丁的损害,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D.对于丁的损害,甲可予以适当补偿答案:C,D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乙在帮甲放鞭炮时,遭受损害,甲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乙疏忽大意,自己也有过失,故减轻甲的责任,A正确。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丙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此时,被帮工人甲应承担责任,丙的不小心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据此,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伤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丁受到张某的伤害,应由张某承担责任,但是,张某没有经济能力,此时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CD正确。72.杨某与柳某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30万元的对价购买柳某的一批货物且郑某为杨某的保证人,杨某同时提供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与柳某协议,柳某将债权转让给赵某,杨某的债务仍由自己承担,除非郑某对此作出同意的书面表示,否则因此可以免除担保责任B.若郑某对杨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采约定,则郑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C.若由于该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杨某与柳某协商提高售价,杨某以35万元的对价购买该批货物,杨某与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郑某,郑某仍应对该合同承担担保责任D.后来杨某未如约支付货款,柳某放弃价值10万元的汽车担保,则在此范围内郑某免除担保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保证责任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错误。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中,杨某与柳某只是书面通知了郑某,而郑某并未作出书面同意,因此,郑某仍对3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对增加的5万元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故D项正确。7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实行书面仲裁时,仲裁庭一般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多长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9个月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期限。详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4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所以,A项正确。7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期限为( )日。A.10B.15C.20D.30答案:B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5.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76.甲、乙合作完成一首歌曲《我那么单纯》,甲作词,乙谱曲。丙影视公司欲将该歌曲作为其将要拍摄的电影《爱的甜甜圈》的插曲。甲乙丙公司将该歌曲作为电影插曲而不是主题曲为由明确表示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20万元价格将该歌曲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歌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20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表述正确。《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是财产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表述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表述错误。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所以D项表述正确。77.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A项“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的应是法的指引作用,故A项不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B项“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的应是法的评价作用,故B项不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C项“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故C项不选。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D项说法正确,应选。78.甲国某公司因投资于乙国的水电工程,拟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承保的风险,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不属于担保机构承保的范围B.承保东道国为了管辖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C.战争和内乱险的发生不以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为前提D.政府违约险指东道国对投保人的违约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A错,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B错,东道国为了管辖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应被视为征收措施。C对,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业务规则》第1,50条的规定,军事行动或内乱如果毁灭、损害或破坏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干扰了投资项目的营运,即使其主要发生在东道国境外,仍可视其在东道国境内发生而具有被担保的资格。D正确,政府违约险,即东道国对担保权人(或投保人)的违约。79.陈某因为身为甲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诉诸法院,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C.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公司胜诉D.公司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选项是正确的。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80.免予刑事处罚是指:()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答案:A,C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D,即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因为应不应受刑罚惩罚性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有时容易混淆。81.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案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A.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B.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2000元的处罚C.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处罚D.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82.王某和张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王某认为张某分两次共借其5万元,第一次借款额为3万元,第二次借款额为2万元,分别都有借据为证,但是第二次借款的借据王某不小心弄丢了。但是张某仅承认第一次借王某3万元,否认第二次借款。王某由于近来生意不景气,急需资金周转,王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A:王某不能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B: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C:虽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是因为王某将第二次借款的借条丢失,案情复杂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审理答案: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于第一笔借款,王某有借条,而且张某也予以承认,事实已经十分清楚,所以王某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就该部分欠款先行裁决,以解燃眉之急。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83.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B、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就表明为经济活动服务是法的唯一功能C、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D、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法维护的只是阶级统治答案:C解析: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基本观点包括:国家性、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因此B项、D项错误。84.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案:A解析:法律并不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比如在原始社会,习惯是首要工具;在古代中国,道德是首要工具。故B项错误。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经济政治因素在法产生中的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这一点。该学者解释仅仅是反映了个案处理到普遍处理的转变,故A项正确。85.某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张某遂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A.公安派出所B.县公安局C.市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公安派出所只有作出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权,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越权。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由于公安派出所越杈,本案中应以公安派出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关于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节,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张某系对原处罚决定不服,因此应以原具体行为机关即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该规定,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越权,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张某仍可以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但依照新法该题巳失去了考查意义86.根据宪法,国家主席享有的职权包括、A、任免审计长B、发布特赦令C、发布动员令D、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CD。87.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答案:B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事证据的种类【详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判断一项证据是何证据种类,既要考察证据的形式,证据形成的时间,更要考察证明的目的和方式。当录音录像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和讯问内容时,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记录,是一项传来证据,在证据种类上应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但在本题中,证明的内容并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是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即证明讯问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该项证据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具有录音录像的形式,因而应属于视听资料。本题答案是B。【陷阱】本题考查对各种证据种类含义理解。本题很容易选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就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以及供述和辩解的内容而言,该录音录像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但相对于“刑讯逼不”这一“新”案件而言,这一录音录像产生于,“案件”形成过程中,属于对当时场景的记录,对证明有无“刑讯逼供”而言,是一种视听资料。88.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务合同B.要式合同C.有偿合同D.诺成合同答案:C解析: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89.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答案:D解析:选项A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选项D与律师执业规范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可知,该律师事务所在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之后与被告人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选项C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该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在再审中,依旧可以代理原告张某的案件,法律并未禁止。@##9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包括(  )。A.文艺单位B.体育单位C.特种工艺单位D.兵工厂答案:A,B,C解析:《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材P316。91.下列关于刑罚的说法,错误的是:()A.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措施B.刑罚只能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适用C.刑罚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D.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只要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刑罚就是正当的答案:D9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答案:D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券发行【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由此可知,证券可公开发行,也可非公开发行。故A错误。《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所以尽管发行人可以选择承销方式发行,也可以选择自己发行,但是在法律规定必须承销发行的场合下,必须采取承销发行,因此B错误。《公司法》规定有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发行股票,因此C错误。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按照《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具备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因此,D正确。【陷阱】应当指出,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亦应当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条件。选项D考查的角度是就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而言,但严格来讲不是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都能发行债券,本题选项设置不够严密。93.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签订了茶叶买卖合同,条件为CFR青岛,买方甲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丙公司将茶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海商法》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责任B.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C.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丙公司赔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代位求偿。本题涉及承运人的责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及代位求偿。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丙公司承担责任,所以A正确。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因此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B正确。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而不是甲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正确而D错误。9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B.实行诉讼终结制度,坚持诉访分离,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C.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裁判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犯罪以及调解结案的除外D.某案件社会关注高、争议较大,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司法机关没有做回应答案:A,C,D解析:C项:调解结案一般不公布,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除外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二)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  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朱某出具虚假材料,致使电气厂因此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因此,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选项B正确。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朱某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仍然以该材料为准,使得电气厂顺利通过年检,致使电气厂骗取退税300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选项C错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并非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选项D正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升任民政局局长并非财产性利益,不构成受贿罪。96.李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某某,1938年7月5日"。经查,王某某是李某的同村村民王小某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则该5000块银元:()A:应归李某所有,因为是李某发现的B:应归王小某所有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由李某与王小某平分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题的埋藏物银元不属于文物。银元为王某某所埋藏,可以归其所有;王某某已死,王小某为其孙子,属于继承人之列,应归于王小某所有,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97.(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1.【参考答案】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考点】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详解】《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省林业局属于“省厅”,省厅作被告在基层法院管辖,省政府作被告才在中级法院管辖。2.【参考答案】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考点】原告资格【详解】乙对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乙不属于上述利害关系人的范畴。3.【参考答案】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考点】受案范围【详解】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省林业局的致函即属第(六)项。4.【参考答案】(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考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详解】此案中被告是省林业局,不是省林业公安局。李某不能称为传唤对象,传唤对象应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作为知情证人只能使用通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5.【参考答案】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考点】行政许可的类型;行政许可设定权【详解】《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该省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该类许可。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参考答案】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详解】《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案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情形。7.【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考点】国家赔偿法的适用8.【参考答案】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考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详解】《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另外,张某的国家赔偿请求提出是在2011年4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所以,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由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赔偿。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99.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特征问题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在法的本质问题上,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把法归结为正义B、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这说明法律的内容不是由立法者决定的,因此法所体现的意志并非立法者的意志C、近代以来,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是法的普遍性的表现之一D、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这说明哪里没有启动国家强制力,哪里就没有法答案:C解析:在法的本质问题上,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尽管也源远流长,但并非人类历史早期的主流观点,故选项A错误。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这是马克思的观点,表明了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但不能由此推导出法律的内容不是由立法者决定,更不能推导出法所体现的意志并非立法者的意志。事实上,尽管立法者不能随意决定法律的内容,但立法者却可以部分地决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此外,尽管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如果将立法者视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仍可以说法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故选项B错误。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其中之一就是近代以来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故选项C正确。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中都必须直接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只有当法律运行受到破坏即有人违法的时候,才有必要启动国家强制力量,对违法现象进行法律纠正或制裁,故选项D错误。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某公安局以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B:对刘某的处罚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C:如刘某为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D: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答案:A,C,D解析:(原答案为A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行政拘留虽然不适用听证程序,可是,本案中刘某被并处3000元罚款,超过了可以组织听证的2000元罚款的数额,刘某有权仅就罚款的数额、事项,提出听证请求。B选项错误。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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