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法院系统)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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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法院系统)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项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区际冲突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B选项“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是正确的。ACD均为混淆项,没有那样的规定,2.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B.对于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诈骗的犯罪数额C.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D.被害人的间接损失不应当计入在内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活动中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被认为行为人的投资损失或者作案成本,不能从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3.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丙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D:丁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3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200万元,成立逃税罪答案:A解析:【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详解:A选项:甲公司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因此其与骗税者构成共犯。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选项A正确。B选项:乙公司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错误。C选项:《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现在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因此应该择一重罪处罚。选项C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逃税罪处罚。本案中,70万元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回已交的130万元定逃税罪。对该企业应数罪并罚。选项D错误。4.2017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经查,嫌疑人张某经别人介绍从刘某处购进标注为“裕源福”牌的羊肉片加价销售。2017年5月,当地公安局在专项行动中将正在经营的张某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标注为“裕源福”牌羊肉54箱。随后,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7月8日、7月12日委托某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张某销售的5种“裕源福”牌羊肉片送样检验,检验结果均未检出“羊成分”,却检出了“猪成分”。关于该案,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行为违反r《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85条第(4)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规定进行处罚B.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行为,但是认为应当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3)项和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应按照该法第50条规定进行处罚D.在食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张某具用猪肉冒充羊肉对外销售的违法事实。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假充真”行为,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掺杂掺假”行为。对于以假充真的食品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对“掺假掺杂”行为的罚则,即该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而《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处理更为妥当。本案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律法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而言,既属于新法又属于特别法。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5.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答案:A解析:【考点】物权的公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让的效力;登记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乙已付全款,虽然尚未实际交付,但双方已约定实际交付和过户的时间,应认定该车物权已经转移,只是暂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且丙明知乙已购买此车,因此丙并非善意,第三人不能获得车的所有权,选项CD错误。《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题中,在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后,甲丙在明知甲乙之间交易的情况下,将该车出卖与丙的行为,侵害了乙对该车享有的所有权,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甲丙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因此,本题选项A为正确答案。6.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财产制度【详解】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第10条第4款,选项ABD是正确的。根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条规定了征收或征用是有偿而非无偿,所以选项C错误。7.刘太太和牛太太一起到商场购物,恰好商场清洁工李某正在擦地,由于地板太滑导致刘太太摔倒,左脚扭伤,玉镯被摔碎,牛太太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刘太太住院治疗花了大量医疗费,同时玉镯也价值连城。于是刘太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太太和牛太太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B.李某和商场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C.商场是本案唯一的被告D.李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答案:C解析:①本案中刘太太滑倒,作为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人,是适格的原告,但牛太太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是适格当事人,所以本案的原告是刘太太,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商场属于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商场是被告。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本案中商场就是接受劳务的一方,所以C选项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8.于某向县人事局申请公开自己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人事局予以公开,于某翻阅自己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发现自己2015年与2016年并未中断缴纳保险,但记录上未记载,于某要求人事局予以更正,人事局拒绝更正,于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A.于某向人事局申请公开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B.于某申请以书面形式公开,县人事局决定以口头方式公开C.于某应当提供其向人事局提出过更正申请事实根据D.法院经审理,认为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答案:B解析: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③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④不更正信息记录的,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法院可如何处理?A.尽快判决被告败诉并开始执行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C.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D.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先予执行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而且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送达即是生效的裁定。因而本案中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是一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法院可以对被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可以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因而选项C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B项正确。至于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任何民事案件都必须是在查清事实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作出判决,无论当事人的态度如何,是否妨碍民事诉讼,均不得影响法院对案件本身的审理、判决,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败诉,法院也不能马上开始执行,而必须等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开始执行,所以A项错误。10.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包括( )。A.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D.自治州人民政府E.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行政规章的制定。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地方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1.下列有关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诉戚某偿还欠款一案,法院受理后查明其提出该诉讼请求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b.妻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夫周某离婚,后经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夫周某在3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c.王老汉因与女儿赡养费数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判决其女儿每月向其付赡养费800元,判决生效。2010年1月,王老汉因患糖尿病,日常开支大增,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赡养费的金额,法院应当受理d.卿某在居住的小区内将邻居程某打伤,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卿某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生效后,程某认为自己在小区内丢了脸,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卿某对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对程某的起诉应当受理答案:C解析:。12.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答案:A解析:。违法行为构成要素中,违反法律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违法是前提和基础,其他要素都是基于这一要素而存在的。这也就是“法未禁止不为非"的原则。13.共用题干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14.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答案:B解析:【考点】法院的裁判形式;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详解】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而裁定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因此,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而判决解决的则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本案中,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采用判决的形式,而不能采用裁定,故选项B正确。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这一原则,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本题中,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后,并没有对超过王某的诉讼主张的部分进行主动审理,因此法院并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A选项错误。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法院并没有限制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因此不违反辩论原则,C选项错误。处分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法院并没有限制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并不违反处分原则,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甲在将一批手表从A国运进我国时,在边境遭遇我国的缉私军人,甲以暴力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并造成一名军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防害公务罪C.防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D.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答案:A,C解析:甲将手表从A国运进我国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正确。甲以暴力阻碍边防军人缉私的行为,由于军人执行的职务与国防利益无关,所以不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D错误。甲在妨害公务中的暴力手段致人重伤,属于防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所以C正确。16.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哪些机构?()A、专门委员会B、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C、审计机关D、区公所答案:B,C,D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6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第68条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17.李明于2013年9月8日在某商厦购买一部手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手机存在缺陷,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不存在,这极大地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而在该手机所附的用户手册中却明确标示着电话号码本中文快速查找功能。李明多次与商厦交涉,先被告知需要系统升级,后又被告知无法解决该问题,要其找手机生产商解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该商厦侵犯了李明的知情权B、该商厦应当与手机生产商一起对李明承担责任C、李明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厦给予双倍赔偿D、李明如要求退货,商厦有义务满足答案: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详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的规定,商厦作为经营者,手机生产商作为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因此A、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3条、第4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D项正确。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主观恶意;(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3)客观上达到欺骗、误导功能,使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4)发生在消费交易过程中。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商厦故意采取虚假手段欺骗李明,因此,商厦不构成欺诈,C错误,是符合题意的选项。18.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C: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答案:A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A选项属于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的信息,当选。19.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区别。A选项中民事诉讼解决财产和人身权利纠纷,即各类民事纠纷,而仲裁只解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并不解决人身纠纷,表述正确。B选项中诉讼两审终审,而仲裁中则实行一裁终局,表述正确。C选项中民事诉讼合议庭成员对判决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合议笔录中注明,但是判决书应当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署名;而在仲裁中,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同时,该仲裁员还可以拒绝在裁决书中签名,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该申请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可见,虽然仲裁委无权作出保全裁定,但当事人依然是向仲裁委提出申请,故不能说仲裁机构不介入保全的任何活动,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20.共用题干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剩余刑期2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本案中,监狱机关可以执行下列罪犯的刑罚的是:()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答案:A,B解析:【考点】可以由监狱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可见,王某、朱某应由监狱执行。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李某应由看守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B项当选。【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D项也正确。本题选BD。【考点】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B项正确。21.曾某从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总价款1万元,约定分5次付清,每次2000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双方约定,在曾某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曾某按期支付三次共计6000元后,因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推出新款机型,导致该款手机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B.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C.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D.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答案:A,B,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时,出卖人就可以通过主张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题中,曾某停止付款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剩余价款还有2/5,故AB正确。通过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价款6000元,故C错误。本题除约定了分期付款之外,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75%,即使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也不能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D正确。如果买受人确定剩余价款不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分期付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2.监利、华容两县,是湖北和湖南两个相邻的县,监利县属湖北省,华容县属湖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后将被告人押解回看守所时,被告人在他人的策应下逃跑,据估计,有可能逃往湖南省,那么对被告人通缉令的发布,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发布?()A:湖北省公安厅B:湖南省公安厅C:湖北省人民法院D:公安部答案:D解析:【考点】通缉令的发布。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可见,D正确。23.孔某认为“窃书不算偷”,这在法理上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法律思想体系B、法律文化C、法律心理D、法律传统答案:C解析: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惯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窃书不算偷”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然的反映形式,因此,本题属于法律心理。24.下列纠纷在我国法院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均为中国旗的两艘船在公海发生碰撞,应适用法院地法B.中国公民在日本购买马桶盖,归国后该马桶盖发生爆炸,若中国公民主张产品责任,那么其仅可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C.美国公民乔峰在华起诉中国桃花岛公司商标侵犯其肖像权,法院应适用乔峰的经常居所地法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韩国甲公司以中国乙公司售至韩国的产品侵犯其公司的外观设计为由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韩国法答案:C解析:同一国籍,适用船旗国法,A错误;产品侵权,允许被侵权人意思自治,但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B错误;侵犯人格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C正确;侵犯知识产权,意思自治优先,但限于法院地法,无意思自治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D错误。25.甲工厂因排污设备故障将大量含有工业重金属的污水排放到附近乙承包的鱼塘中,造成鱼塘中的鱼虾大量死亡。当地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处甲工厂赔偿乙损失8万元。对此,以下分析错误的是:A.甲工厂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B.甲工厂与环保局之间存在着隶属型法律关系C.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归责采取的是过错责任D.《环境保护法》是正式的法的渊源,而《侵权责任法》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答案:A,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甲工厂分别承担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责任是可以并存的,因此不是责任竞合。因此A项错误。环保局和甲工厂之间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因此B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C项错误。《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正式法的渊源。因此D项正确。26.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答案:B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甲实施诈骗行为,保管员乙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占有事实两种观点。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若但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C、D两项正确,不当选。27.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答案:A,C,D解析:(原答案为ACD,正确答案应为CD)。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协议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选项A中李某、D中肖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救济金。”因此,A、C、D中用人单位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A选项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正确的。28.共用题干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答案:A,B,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牵连犯【详解】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由此可见甲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的主观目的,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至于甲之后所谓“去把公司钱款补上”的说法并不能影响行为当时的主观故意。故D项错误。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贪污阶段和行贿阶段。在行贿之前,甲客观上已实际控制了20万元财物,虽然甲在主观上对于其中的15万元在实施贪污之前并非是出于为已占有的目的,但是贪污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并不等同于“非法占为己有”,“为他人占有公共财物”仍然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至甲从公司取得20万元之时,其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贪污数额为20万元。另外,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为竞争财务部主任职位,通过采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行贿15万元的方法,意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对于甲所犯贪污罪与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故C正确,A、B项错误。答案为ABD。【考点】受贿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有关部门的,只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罪。可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及时,关系到对收受财物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而关于及时性的判定,应当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况。本案中,尽管乙收受了甲15万元的钱款,但并未给甲或丙任何许诺,并在八天后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日常生活中的标准,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及时上交”,不构成受贿罪。D项正确,A、B、C项错误,所以答案是ABC。【考点】共同犯罪;介绍贿赂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系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创造条件让双方互相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作中间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起媒介作用,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交易。至于行贿人与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本案中丙并未在甲与乙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的实现,只是按照甲的委托将钱款交付给乙,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就是指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丙接受甲的委托答应将15万元转交给乙,至此丙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行贿行为,也明知甲与其存在行贿的意思联络,二人已经形成行贿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丙将15万元转交给乙,丙答应甲“美言几句”,其行为已经成为共同行贿行为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丙与甲已经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本案中,丙与乙并无事先通谋,主观上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客观上丙接受的是请托人甲的委托,为甲谋取利益,因此二人也没有共同受贿的客观行为。因而丙与乙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放火罪;敲诈勒索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本案中甲是在行贿目的未达到的情形下要求乙返还已经给予的15万元,并给付10万元的精神赔偿,声称如若不然则要告到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诚然乙在此时已经将收受赃款上交,即使甲将乙受贿一事告到检察院也并不会对乙构成伤害,但甲自始至终并不相信乙已将赃款上交,因此在甲看来“告到检察院”足以对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A、B项错误。另外,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后者为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后者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甲在数日后携带汽油桶闯入乙办公室纵火,从案情来看,甲之所以放火烧毁乙的办公室,主要是因为其不相信乙已将钱款上交,希望通过继续给乙的精神造成压力,让乙返还钱款,并支付给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本案中,甲的放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构成牵连犯,而不是吸收犯或想象竞合犯。故C、D项错误。29.共用题干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答案:A,B,C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30.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关于指示提单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不得转让B:经过记名背书可以转让C:无需背书即可转让D:经过空白背书可以转让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指示提单的转让。详解: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故本题应选B、D两项。31.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査。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査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32.李某自某商场购得某电饭锅,后因质量问题电饭锅爆炸,炸伤李某。根据《合同法》,李某可请求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仅得请求违约责任B.仅得请求侵权责任C.有权请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得请求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李某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所售电饭锅存在质量问题,故李某可依据合同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又因该电饭锅发生爆炸,炸伤李某,侵害了李某的绝对权,李某可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在同一行为既为违约行为,又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选择行使诉权,或者请求违约责任,或者请求侵权责任,而不能合并行使诉权,既请求违约责任,又请求侵权责任。故本题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33.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对木地板、厨卫用具等的经营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34.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据此,A选项中甲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得适用和解程序。B选项中的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B选项错误。D选项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D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97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据此,C选项正确。本题选C。35.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答案:C解析:张女与司机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交通事故。故A项错误。现行法并没有规定“接吻权”,故B项表述“属于法定权利”的说法错误。所谓“规范性”,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针对的事可以反复发生从而可反复适用。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针对的是特定人——张女与肇事司机,针对的是一次发生的事——“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故具有非规范性,C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是正确的。而且,责任认定书是对事实的认定,尽管没有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故C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绝对义务,即对世义务,对应的权利人是不特定的。而在本案中,司机赔偿3000元,对应的权利人是张女,是特定人,是相对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36.张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了王某的钱包,钱包中有现金600元和一张信用卡。张某不知道到卡内是否有钱,遂到一商城用信用卡尝试刷卡购物,证实卡内有金额后便疯狂购物达8000余元。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的问题。《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37.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商事仲裁。A项,《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仲裁机构与仲裁地均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B项正确。C项,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条第2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C项正确。D项,该仲裁规则第1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D项错误。38.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是一家从事水果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唐山设立一家分公司乙。乙与丙公司订了买卖木瓜的合同,由于乙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致使乙不能按时交货,需要赔偿丙公司违约金100万,而乙公司无力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乙仅仅是分支机构,因此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B.由于乙仅仅是分支机构,因此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与丙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等待甲的追认C.由于乙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乙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D.由于乙是甲的分支机构,因此,应当首先由乙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甲来承担答案:D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本题中,乙是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法人承担,但是承担责任所执行的财产首先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部分,执行法人的其他财产。据此,D项正确。39.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50台电脑。1月15日,乙公司以内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并约定每台电脑均应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将50台电脑交由丁公司运输。岂料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电脑均有不同程度毁损。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发现不仅电脑有毁损,且所有电脑均无保修卡。甲公司拒绝将货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以此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将甲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冋题:1.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电脑所有权属于谁?2.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脑毁损,请问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往?3.因电脑毁损,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价款?4.因电脑无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5.若丙公司有权索要全部价款,应向谁主张权利?答案:解析:1.电脑属于乙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不需要,风险属于不可抗力。3.需要支付。风险承担是在承运时转移给乙公司。4.不能。不属于根本违约,可以承担违约责任。5.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可能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撤销B、商业银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可以自行解散C、商业银行破产的,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具有优先权,但是利息是破产债权D、商业银行终止的,都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答案:D解析: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行业管理,只能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不能因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所以A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也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能自行解散,所以B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具有优先权,利息不是破产债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终止的,都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D选项正确。41.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请回答第题。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D解析:选项A、B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C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选项D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13、17条。43.关于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B、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C、减刑、假释均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D、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分子尚有漏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答案:C,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第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383条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79、82条规定,减刑、假释均要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裁定,而非判决。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假释考验期期满,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如果发现漏罪,只处理漏罪即可。44.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A.《权利法案》B.《雅各宾宪法》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人权宣言》D.《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宪法的发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45.★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9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9年,不应受理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王某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46.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47.下列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领导和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与区域划分D.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局部动员答案:A,C,D解析:A错:只能管理不能领导;C错:省级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D错:动员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48.2009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A.8月10日B.8月20日C.8月25日D.8月30日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9.李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C:检察机关和李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D:李某的精神状态答案:A,B解析:根据2012年新《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A选项属于第一种情形,即一般人所共同知晓常识性事实;B选项属于第三种情形;选项C的基本事实不等于常识性事实,因此不属于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5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言论自由B、宗教信仰自由C、批评建议权D、平等权答案:A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另外,《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此也可明确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将不同类型的权利混在一起,要求考生分辨具体权利所属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包括:(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二)政治权利与自由: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四)人身自由(《宪法》第37~40条);(五)社会经济权利(《宪法》第13条、第42~43条、第45条);(六)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46~47条);(七)监督权(《宪法》第41条)。同时,应注意以上各类及各个具体权利之间的种属关系。51.马某与祝某系邻居,共同使用其所居住楼房的楼顶花园。因祝某擅自在楼顶搭建违章建筑、改建排水管道,居住其下的马某家中天花板渗水问题严重。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祝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排水结构。经过区、市两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祝某败诉,但直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经马某申请,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应马某申请,法院可以准许马某代为履行B.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且为保障效率,法院应先行垫付C.代履行结束后,祝某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D.祝某应支付迟延履行金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0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04条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故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D项正确。52.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享有最高的行政权。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是、()A、有权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B、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县的区域划分C、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D、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各种议案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A、B、D正确;根据“(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选项C错误,不选。53.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解析:审计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故A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故B项“本级人大常委会”字眼错误。《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据此,C、D项正确。5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执行管辖表述正确的是:()A.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B.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C.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原则上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决定由其执行D.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高级人民法院可决定由其执行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诉解释》第154条。55.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税务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 )A.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C.税务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E.税务所是职权行政主体答案:A,C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此处还要注意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56.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B.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D.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答案:A,B,C解析:。《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5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A.偷盗婴幼儿罪B.绑架罪C.拐卖儿童罪D.拐骗儿童罪答案:B,C,D解析:。偷盗婴幼儿的,假如以出卖为目的,则应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成立绑架罪,以自己收养或他人收养为目的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刑法》中没有偷盗婴幼儿罪这样的罪名,所以A不应当选。58.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下列哪一年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A.12周岁B.14周岁C.16周岁D.18周岁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59.夏某绑架郭某索要高额赎金,得知郭某的家人报警,就残忍地将郭某杀害。随即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对夏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C.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程进行D.录音或者录像不需要全程进行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侦査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夏某绑架郭某,并杀害郭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错误,B正确。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D都错误。60.关于请求权中的物上请求权,表述正确的有( )。A.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B.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请求权C.物上请求权属于支配权D.内容上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E.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实现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方式进行,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E错误。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所以选项B错误。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所以选项C错误。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所以选项D正确。61.为了完成中韩合作美容机构的国作,韩国人朴贞兰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朴贞兰是韩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朴贞兰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朴贞兰征税,则韩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朴贞兰征税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朴贞兰因半年多在中国,韩国不能对其征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A错,B正确,朴贞兰的劳务所得属于个人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得的收入,因其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183天的免税期源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超过了183天,中国有权对其征税。CD错,朴贞兰的国籍国如认定其为该国的纳税居民身份,则可以对他在全球的收入行使征税权。62.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有(  )。A.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D.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E.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答案:C,E解析:(1)选项A: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2)选项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是救济原则的内容。(3)选项CE: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所形成的正当期待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4)选项D: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体现的是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63.下列哪个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受理:A.要求损害精神赔偿B.张三被李四打伤,张三母亲听闻噩耗之后的住院费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D.张三被打伤之后的住院费、误工费答案:D解析: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被害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赔偿。这种损害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损失,但是不得提出精神损害的要求。B选项不具有直接性,C选项提起的时国家赔偿。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关于党的领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B.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C.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D.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答案:A,B,C,D解析:①由于政策和法律各有优势,因此要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实现互联互动65.甲乙等10户村民共有一鱼塘,与村里丙、丁等另外多家农户的鱼塘相邻。后由于附近工厂排放污水造成鱼塘大面积污染,引发争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乙等有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以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丙、丁等多家农户也以工厂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应当征得各方同意B:甲要以代表人身份代表10户鱼塘共有人参加诉讼,乙表示不同意,乙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另行起诉C:如果甲经推选为所有共同诉讼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在其后与工厂达成了和解协议,丙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不能接受,则此和解协议不生效D:法院对此侵权案件作出裁判以后,又有未参加诉讼的受污染农户庚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对其有效答案:B,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详解:《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本题中,甲乙等有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提起的诉讼与其他农户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应当将案件合并审理的,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民诉法解释》第7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在本题中,由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提起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在不同意甲作为代表人代表其诉讼的情况下,乙不能另行起诉,只能自己参加诉讼。因此,B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本题中丙对甲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不能接受,结果是该和解协议对丙不产生效力,但不是造成和解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故C项不正确,当选。《民诉法解释》第80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依据此法条规定,农户庚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对其可以直接适用,故D项正确,不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项。66.关于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调解发生在审判程序过程中,人民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B.法院调解由法院主持,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C.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行为,而人民调解并非诉讼行为D.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一旦调解成立并生效,都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D解析:。人民调解成立并生效后,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司法确认方能具有强制执行力。故D项错误,符合题意。67.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没有排斥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68.后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提出变更合同,停止实木家具中实木沙发的生产,且剩余木材由甲公司自行解决,甲公司不同意。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有权只将之前完成生产的家具交给乙公司,双方按照乙公司收到的家具进行结算B.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C.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即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问题。在承揽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第258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69.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下列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B.在货物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都能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但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C.在服务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货物产品D.在知识产权领域,最惠国待遇的规定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A正确;其次,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B正确;依《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与GATT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是适用于货物产品,C错;依TRIPs的规定,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D错。70.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定在诉讼过程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B.此处罚决定只能在第一审中作出C.若罗某就此处罚决定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处理D.罗某可以就此处罚决定先申请行政复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73条第3项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71.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称判决不公,法官有受贿行为,偏袒乙公司。甲公司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后,乙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直接到甲公司生产车间将生产成品全部扣押。法院将扣押物品作价给了乙公司,但仍有部分债务没有履行完毕。正在这时,该法院获知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通知,于是向乙公司发出了执行回转的裁定,法院执行中的错误有:A.立案后应向被申请人发执行通知书而未发出,而是直接执行B.裁定执行回转C.在甲公司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乙公司的执行申请D.将扣押物品作价给了乙公司答案:A,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选项A错误。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4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所以,B项表述错误,C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再审法定原因进行了新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次修改删除了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删除此处,主要考虑到因管辖问题导致案件错误的,一般都表现为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错误,而这些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再审。况且,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就对管辖问题规定了异议和上诉纠错机制。所以,D项表述错误。72.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售出后,赶紧与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被告诉之法院。则:()A.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如果乙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如果甲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法院不能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第三人讲解:本题中,丙已经合法取得了玉石,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法院不能追加丙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题正确答案为D。73.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74.关于集团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带领集团犯盗窃罪,被执行拘役之后又犯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得缓刑,也不得假释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其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该集团成员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又故意杀人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成员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责任C: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D: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求一定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但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则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答案:B,C,D解析:【考点】犯罪集团。详解:选项A: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特别累犯规定的犯罪。对于特别累犯,刑法不要求其前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本项构成特别累犯。其法定后果和普通累犯相同。故,A项正确。选项B:对于超出首要分子的策划、指示实施的犯罪,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C:首要分子是对集团的犯罪负责,而不是对集团每个成员的犯罪负责。故,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犯罪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选项D: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为必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75.某县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抽调人员成立治安巡逻大队,队员赵某在巡逻中发现甲、乙、丙、丁正在聚众赌博使与之争吵。争吵之中,赵某将甲戴上手铐带回县治安巡逻大队。事后,县公安局以赵某擅自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由对赵某行政拘留15天。此案赵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赵某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B.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C.赵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D.赵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当的行为答案:A,B解析:考查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并且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行使。76.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也体现在间接选举制度之中。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C项正确。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而宪法调整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故D项正确。77.下列有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A.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C.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D.共同关系消灭,共同共有消灭答案:C解析:知识点:共有物的分割。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78.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注意:“公共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盈利的合同具有财产性利益,当该合同为国有公司所订立时,该财产性利益属于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便利,将本单位能够盈利的合同交给妻子注册的另一公司,等于将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2)向亲友处:明显高价采购或明显低价销售商品;(3)从亲友处:采购不合格商品。一般认为,甲“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行为触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已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本案中,甲的行为也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综上所述,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罪想象竞合,对甲应以重罪贪污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79.下列关于我国检察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检察制度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代表被害人检控违法犯罪以督促法律实施的制度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的监督C.检察机关,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D.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答案:A解析: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应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故B选项的说法正确。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在检察院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故C选项的表述正确。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故D选项的说法正确。80.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故A符合条件;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故C符合条件。81.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B: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C: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D: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以上四个选项的阐述都正确。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孕妇甲某日公园散步,碰到乙的藏獒向自己直冲过来。甲虽拼命奔跑,右腿仍被咬伤,并且因为受刺激而早产,生下不足七个月的儿子丙。丙因未足月,患上各种先天性疾病。甲丙二人遂将乙告上法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藏獒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故乙承担无过错责任B.甲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但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C.丙的早产是因为甲的奔跑行为所致,与乙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丙在受侵害之时尚未出生,所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权要求乙进行赔偿答案:A解析:考点:动物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权利能力讲解:《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属于危险动物,乙应当对其饲养动物的致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故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化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的右腿被咬,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错误。C项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胎儿因为孕妇受惊吓而早产,其原因包括惊吓、奔跑等多种因素,即便是奔跑,也是孕妇面对危险时的自然反应,不会阻断乙的加害行为与丙的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涉及胎儿的权利能力和利益保护问题。《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依照民法原理,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视为胎儿既已出生。胎儿不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受保护;胎儿出生之后,可以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主张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错误的有:()A:证据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作出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随时可以申请保全证据C: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D: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应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场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据保全。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所以,A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所以,B、C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所以,D项错误。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下列行为中,甲、乙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有:()A.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而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作为犯罪工具B.乙与甲商定,乙在抢劫一家银行分理处后到甲的家中躲避C.乙在杀害自己的仇人丙后找到甲,要求在甲的家中躲避,甲同意并收留了乙D.乙在一家卡拉OK歌舞厅组织几十名年轻女性卖淫,甲帮助乙招募了几名卖淫女答案:A,B解析:B、C选项,事先有通谋的是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存在实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刑法》第358条第3款将这一选项中甲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了。85.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C、某品牌奶粉含有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取一种新型矿山安全技术达成一致意见答案:A,C,D解析:《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A选项属于第15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C选项属于第15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D选项属于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B选项属于第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C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B: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答案:D解析:【考点】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详解】《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据此,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即可,并非必须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所以,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按照该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按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所以,选项B、C错误。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只要符合授予注册商标的标准,即可获准注册,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87.案情: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税务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处理结果,但对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没有改变,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税务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税务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答案:解析:1.不能。因为该行政行为是要求高某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高某要想得到救济就要先经复议以后才能提起诉讼。2.以市税务局为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这样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市税务局。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缴纳税款的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调解。4.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这里属于复议改变的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原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高某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复议机关是被告。故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6,做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县国税局有强制执行权,本案并不存在停止执行的情形,故县国税局的做法正确。88.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与习惯、道德以及政策不同,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B.与制定法不同,判例法不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C.法律具有可诉性和程序性,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主要特征D.法律的实现方式表现在: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答案:B解析:B错:判例法属于“法律”范畴,也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当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8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内付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B:符合解除条件的,甲公司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C: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D: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C,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并不能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对方应催告迟延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迟延履行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款,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发出履行催告,给乙公司规定一个宽限期,乙公司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不能不给乙公司宽限期,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将合同解除,不需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乙公司返还货物,并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所以CD选项正确。90.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在此,可以对其进行审查的“规定”包含( )A.国务院部门规定B.国务院部门规章C.地方人民政府规章D.行政法规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包括:(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91.王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县某局长李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王某与李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李某。李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李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王某构成窝藏罪C.王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王某不构成犯罪答案:B92.甲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采用FOB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B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另一部分完好交货,但在交货后半年左右出现质量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贸易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A公司在陆地上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B、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C、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因风险已转移,A公司不承担责任D、对海运途中损毁的部分货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答案:B解析:(原公布答案B,此题无答案)【考点】FOB【详解】FOB(船上交货)术语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货港的名称,如FOB汉堡,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货港是汉堡。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双方义务:(1)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因为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所以交货半年后发生的质量问题,依旧由A公司承担。所以C项错误。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保险公司不赔。所以D项错误。本题出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之前。2010年通则中FOB、CFR、CIF三种术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故B项不正确。93.下列行为中,哪些是终局裁决,不可诉?A: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事项作最终裁决的B: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最终裁决的C:外国人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D:对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答案: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行政终局裁决:(1)《出境入境管理法》,见第36、64、81条规定。(2)《行政复议法》,见第5、30条规定。因此,C项亦正确。94.下列有关补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补贴,是指能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这种资助或支持的提供者不仅包括一国政府还包括该国的公共机构B、《反补贴条例》所针对的补贴不仅包括专向性补贴,还包括普遍性补贴C、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D、在确定补贴的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贝占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所以资助或支持的提供者不仅包括一国政府还包括该国的公共机构,故A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所以B项错误。第4条还规定了哪些情形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其中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所以C正确。此外,“在确定补贴的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第4条),所以D项正确。由于本题要求选出不正确的选项,所以选B。95.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讳。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问题:(1)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2)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3)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4)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5)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答案:解析:(1)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对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听证。这是法定听证事项,对此公安机关有义务进行听证。但除此范围之外,公安机关可以酌定进行听证,并不违法。(2)30日,自受理之日起算。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不过,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3)沈某。(4)6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复议申请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5)田某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决定作出前获得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的权利,对相关事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决定作出后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处罚决定违法并侵犯权益有权申请国家赔偿。96.债务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由丙公司进行保证担保。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将5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未予答复。由于丁公司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银行仍负有还款义务B.甲公司对银行不负有还款义务C.丙公司对银行负有担保责任D.丙公司对银行不负担保责任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的效力问题。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已同意债务人甲公司将50万元的债务转让丁公司,该债务承担有效。债务人甲公司已脱离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巳不再是乙银行的债务人,故其不再对乙银行负还款义务c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债务承担协议未经其同意,故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97.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的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姐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1)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2)姚某姐姐(只有姚某一个弟弟,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中来。(3)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4)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神色慌张地从货车上下来,同时看到姚某衣服上沾有血迹。张某估计姚某的车应该是从小树林方向开回来的。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姚某的姐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兄妹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案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侦查及审判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1)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3)审判长当庭对姚某的姐姐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4)审判长当场作出回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2.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3.(1)若7岁儿童于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于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看到了案发现场,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因而具有证人资格。在认定于某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同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姚某姐姐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具备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鉴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近亲属的关系,在对其证言进行审查时还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在本案中,证人孙某与张某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法理分析】1.(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一规定表明,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互相串通,互相了解陈述的内容。其目的是防止证人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泄露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妨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案中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违反了法律规定。考生还应注意,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案件的内容及复杂程度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故本案中法庭要求7岁儿童于某必须出庭作证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1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当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时,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决定,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本案对姚某的姐姐当庭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4)《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应由院长决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场对审判员的回避作出决定。2.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其中,第74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75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1)《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证人资格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是否能够作为证人,不受年龄等条件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因此,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正常的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才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本案中,若于某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便可以作为定案根据。(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证人资格的取得也不受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姚某姐姐身为姚某的近亲属同样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因此,应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将证人孙某与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此题应无答案)【考点】商标权【详解】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本题中双方在合同书中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合同必然生效,还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需备案。故B选项错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的“一剪没”被王小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C、D项错误。注意,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第41条,在本题此种情形下,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C项当选。但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将“撤销”改为“宣告无效”。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99.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答案: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因为知识产权既包含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包含有物权的内容,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B项不符合题意。请求权的典型代表是债权。由于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不具有优先性,所以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c项不符合题意。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可知,抵销自抵销权人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是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A项不符合题意。所有的民事权利都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支配权也不例外。只不过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已,D项错误,符合题意。100.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甲为索取债务,将其债务人的妻子某乙扣押在一地窖中。因通风不好,致使某乙窒息而死。对某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按加重结果犯处罚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某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某甲对此结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答案: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2.关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期都是10日B.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都可以另行起诉C.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都可以上诉和申请再审D.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受理案后答案:A,B,D解析:考查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适用的文书为裁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文书为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而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故A项错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当事人还可以另行起诉,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1条、《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款和第199条的规定,C项正确。不予受理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受理案件后,故D项错误。3.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答案:B,D解析:。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4.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4、115、118条。5.山西某经营干货的公司向陕西某土产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干辣椒,山西公司拒绝付款。为此,陕西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山西公司支付货款。山西公司认为陕西公司用不好的辣椒充当特等椒,因此收到支付令后,山西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山西公司的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B.山西公司的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C.如果山西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起诉讼,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B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6.南昌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洪某与卫某,前者持股9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与丈夫杨某在合肥还开办了合肥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二人各持股50%。洪某实际掌控着南昌公司,其将南昌公司从上海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合肥公司进行销售,合肥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南昌公司与上海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上海富豪公司发现南昌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南昌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洪某不必承担南昌公司债务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洪某应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上海富豪公司应证明洪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D.如果南昌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卫某也应当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C。本题考核的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根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债权人负举证责任,需证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所以C项正确。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后,只导致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错误。7.“金刚号”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人甲国港口避难。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A、因该船属于乙国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国民所有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扣押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答案:A解析:基于国家主权平等,一国的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免受他国的管辖。另外,乙国船舶由于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进入甲国港口避难的行为属于危难,可以排除其行为的不当性,而不构成对甲国领水的侵犯。8.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答案:A,B,C解析: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A选项正确。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因此B项正确。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因此C项正确。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9.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A.权利申报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届满后,第2个月申请除权判决的B.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C.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D.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的答案:A,B,C,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C理由依次见《民诉意见》第232条、第230条、第235条。注意的是,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程序的自然终结,因而也是属于终结的情形。10.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A、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B、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C、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D、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答案:A,B,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A项说法错误,汽车坐垫不属于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能以拆封作为拒绝退换的理由;B项说法错误,网店7日内退货不需要理由。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11.在以下哪些场合军人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构成战时自伤罪:()A: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B: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时C:部队遭敌突然袭击时D: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法》中关于战时的定义。详解:《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1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A.2名或者5名B.3名或者5名C.3名或者7名D.3名或者9名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13.甲男因乙女与其分手,对其怀恨在心,故某天用浓硫酸将乙女毁容。后乙女因不能接受自己被毁容的事实,跳楼自杀身亡。已知,甲男之前书面承诺向乙女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乙女共有遗产20万元,无法定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B.因乙女无法定继承人,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C.乙女所有的遗产归国家或生前所在集体所有D.乙女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单位继承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甲男已书面承诺给予乙女金钱赔偿,故乙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综上,选项ABD错误。14.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第(1)~(2)题。(2012年)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答案:B,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见,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公安机关没有申请权,只有建议权。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至于是否需要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向法院移送案件,需要检察院审查后确定。故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题选BC。1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意见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答案:A,B,D解析: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因此选项C即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特性、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的,它是以物理状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这里所说的实物证据是广义的物证,既包括犯罪的工具、赃物和有犯罪痕迹的物体,也包括对案情有证明意义的书面文件。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对所观察的情况的客观记载,也属于实物证据之列。16.下列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与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全国或个别省级行政区域进入紧急状态B.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本级法院、本级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D.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可改变或撤销同级政府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国家权力机关讲解:A项错误。因为决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此处要注意凡行政区域的建置与人大常委会无关。B项错误。因为中央军委只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无需报告工作。D项错误。人大常委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同级政府违法的决定或命令。C项正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本级法院、本级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17.甲公司与农民工王某签订了1份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如下,其中哪项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A.合同约定试用期1年B.王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仍应保守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为了保证王某能安心工作,王某向甲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元D.从事井下探矿工作,合同期限10年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可知A项错误。根据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故C项错误。从事矿山井下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故D项错误。根据第2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订立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时间可以延续到合同终止以后,因此B项正确。18.共用题干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答案:B,D解析:【考点】入境出境手续【详解】本题出题时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外国人入境手续的考查,按照替代该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2条第(三)项规定,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第23条第(二)项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考点】船舶碰撞【详解】《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A项错误,B错误,C正确。D项正确,因为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是允许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所以运输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陷阱】本题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在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要求,需要认真区别。【考点】信用证【详解】A项错误,UCP600第6条c项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相反,保兑行的出现原因之一就是在开证行破产时,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利益能得到保证。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共用题干被害人甲是某小区的居民,一天晚上,甲在小区内散步,发现有三名男子正在调戏一名少女,便上前制止,并拿出手机要打电话报警。三名男子见状,急忙抢走甲的手机,然后乙和丙对甲拳脚相加,乙和丙的同伙丁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但是一直在为同伙鼓劲,最后,乙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在甲的身上捅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被救少女急忙拨打110报案,并打电话找医院急救,但甲终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早上死亡。公安机关两个月后将乙、丙和丁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乙19周岁,无业青年,一直靠父母养活;丙为市建筑公司工人,20周岁;丁为失学青年,17周岁。经法医鉴定,甲的死亡是由于乙匕首刺中心脏所致。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对乙、丙、丁三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但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丙因突发心脏病死亡。请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B: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C:经调解达成协议但是签收前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解决D: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刑事部分先行判决,民事部分转入民事法庭另行审理答案:A,B,C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本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可见,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乙某、丙某的遗产继承人及丁某的监护人,故C、D项正确。【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4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项。20.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给自己的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又在泰康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甲驾驶该车将乙撞成重伤,假设依照现行法规定,乙可请求甲赔偿财产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关于此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就乙遭受的精神损害,平安保险公司具有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且可补偿精神损害赔偿B.泰康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责任商业保险之保险金的义务乙20万元为限,但不能补偿精神损害赔偿C.假设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如果乙请求平安补偿财产损害11万元,乙就只能请求泰康补偿财产损害9万元D.假设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11万元为限,如果乙请求平安补偿精神损害8万元,并补偿财产损害3万元,乙还可以请求泰康补偿财产损害17万元答案:A,B,C,D解析:考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因为交强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故可以补偿精神损害。A选项正确。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为合同责任,故泰康保险公司不能补偿精神损害赔偿。B选项正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赔偿顺序,CD选项正确。21.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些投资业务应被禁止?()A、甲商业银行参与承销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B、乙商业银行购买国债2000万元C、趁房价略有下降之机,丙商业银行购买了一栋写字楼,用于自己办公D、丁商业银行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成为某公司的控股股东答案:A,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此可知,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B、C项被允许。另依《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A、D项被禁止。2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界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外部限制B、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C、只要满足合目的性原则即可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应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答案:A,B,D解析: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既要考虑为公益而采取的国家政策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正义的价值。23.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都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方式,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以下正确的是、A、在附带性审查中,提出审查的主体既可能是诉讼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而在宪法控诉中,提出审查的是普通公民B、附带性审查依赖于具体的争诉,而宪法控诉则不需要有具体的纠纷存在,可单独提出宪法控诉C、附带性审查是一种主动性审查,由法官对法律进行附带的主动审查,而宪法控诉是被动性审查D、在附带性审查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在宪法控诉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答案:A,B,D解析:附带性审查是一种被动性审查,审查机关不主动启动一个审查程序,而宪法控诉则是一种主动性审查,它不依赖于诉讼的存在,所以C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在审查主体方面也有区别,附带性审查在多数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而宪法控诉是德国宪法法院实行的审查方式,是由宪法法院这一特定的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还有,审查的后果也不同,附带性审查的后果是凡被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一般不再被援用,它并不导致这一法律在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上被删除的后果,而在宪法控诉中,如某一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一般需要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法规失效。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D解析:【考点】《保障措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详解】《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所以,A选项正确。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所以,B选项正确。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所以,C选项正确。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所以,D选项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宣告成某死亡一案应由乙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的借款纠纷与宣告死亡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可知,甲县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26.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A.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程序问题。参见《刑法》第82条、第79条。27.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说明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却也不能无所不包。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大贤都曾谈到过这一法理,以下评论错误的是:A、《孟子.离娄上》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表明法律的施行是有其社会条件限制的,没有好的执法者,固有良法也难以起到理想的作用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盐铁论下.刑德》中评论道:“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迅速灭亡与其法律管控社会生活的程度过于深入有关,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很多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C、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一般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都会留下所谓的“空缺结构”,这才给了法官与其他执法官员自由裁量权。这说明即使再完善的法律语言也并不能为人们详尽地安排好一切D、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这表明法律离不开社会基础,但有时可以超越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社会答案:D解析:社会决定法律,法律表达社会,法律不能超越社会的发展创造或者改变社会。因此D项错误。2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B:拘留之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C: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有权在10天内提出复议D:对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的上诉,应当在5天内提出答案:A,C解析:【考点】期间的特殊规定。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次拘传的间隔是“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并不是必须。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应当在5天内提出;刑事案件的判决上诉抗诉期为10天,裁定为5天。因此,AC选项错误,应选。29.关于不同法律职业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88题,多选)A.法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B.检察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赔偿责任和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C.律师职业责任包括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律师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D.公证职业责任包括公证活动中违反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答案:A,C,D解析:《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规定了执业的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律师法》第六章所规定的职业责任则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故C选项正确。《公证法》第六章所规定的职业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故D选项正确。30.甲组织实施了恐怖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自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后,有权委托辩护人B.甲的父亲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C.在侦查期间甲的辩护律师会见甲时,应当经检察院许可。D.辩护律师会见甲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不是“后”,故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而不是检察院批准,故C错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错误。31.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A: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B: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C:被第一次讯问后,甲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D:被第一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答案:A,D解析:(原答案为AD,答案应为AC)。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本题A正确,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C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所以D项当中“甲的亲属”说法不准确。本题答案修改为AC。32.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下列哪些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A.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B.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C.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D.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6条。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下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开募集基金,必须为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B: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C: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宣传推介D: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发售,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答案:B,D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公开募集的基金也可以是向特定对象募集,故A选项说法错误。第88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92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注意宣传对象的不同,如果是向合格投资者以内的特定对象可以采用上述方式,故C选项说法错误。第56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也可由销售机构办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34.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35.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公司应该解散B:公司经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C:反对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D:公司不收购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C,D解析:《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应该解散,所以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拒绝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D选项正确。36.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37.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A.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B.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C.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D.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E.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答案:A,C,D,E解析:商标注册人有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自行更改后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是:()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C.东风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后者经销前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新潮时装公司将“宝乐”作为时装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淡化,属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故A项当选。《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B项中,中达玩具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宝乐公司申请宣告其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5年时间限制,故B项当选。《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C项,故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侵犯商标权,故C项当选。D项,将“宝乐”商标作为产品装潢使用,属于上述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故D项当选。39.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现行宪法的是下列哪一宪法修正案?()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04年宪法修正案答案: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在《宪法》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产生纠纷,向县人民政府用请解决,其县政府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的裁决。乙村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C.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41.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A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B.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C.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D.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第26条第2款,《行诉解释》第8条、第22条。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其良好的机构设置和会议制度。关于全国人大及其下设机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B.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各专门委员会不对任何机构负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D.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B选项错误,应当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D选项错误,《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43.下列关于国家机构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C、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答案:A,B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县级无权设立,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41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故选项B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选项C正确;根据《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故选项D正确。4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A.发行人B.承销人C.实际控制人D.保荐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5.甲某为一饭店经理,月工资2000元,奖金5000元。某公安局民警在执行职务中误将甲某致伤花费医疗费1500元,甲某并因伤未上班1个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甲某(当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0元人民币):A:所花费的医疗费1500元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当月工资2000元C:当月奖金5000元D:误工所减少的收入2400元答案:A,D解析: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4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公正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C、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D、律师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47.下列关于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判断,错误的有:()A.在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涉案债权的担保物包括一栋A市B区的房屋和一辆C市D区的汽车,由于房屋价值更高,因此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是A市B区法院B.甲与乙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经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后,在B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成功达成协议,现双方欲申请司法确认渊解协议,仅B区法院有管辖权C.丙欲申请认定某公司所占用的一所房屋无主,应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D.丁欲申请宣告其已下落不明两年的丈夫戊失踪,应向戊最后出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B,D解析:考查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民诉解释》第364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54条第1款,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项A、B、D满足题意。48.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答案: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题目中A、B、C三项的行为均为未经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选。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D项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当选。49.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涉外票据的争议时,可以适用出票地法律的事项是、A、票据的记载事项B、票据的承兑、付款C、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D、票据的提示期限答案:A,C解析:《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A项中的“票据记载事项”和C项中的“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都适用出票地法律,B项中的“票据的承兑、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D项中“票据的提示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50.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B.构成容留卖淫罪C.构成包庇罪D.属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特殊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且情节严重答案:C,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包庇罪的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CD项为正确选项。51.某县地税局责令某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该企业拒不缴纳。县地税局决定拍卖该企业轿车,以抵缴税款。该企业于2015年5月17日收到拍卖决定书,但该决定书未载明诉权和起诉期限。下列选项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企业对县地税局的责令缴税决定和拍卖决定一并起诉的,法院应一并立案并审理B.该企业对县地税局的拍卖不服,可向县政府申请复议C.该企业起诉不得晚于2017年5月17日D.若该企业对拍卖决定不服起诉的,法院有权审查县地税局的责令缴税决定是否有效答案:A解析:责令缴税决定属于纳税决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和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不可直接起诉,故A项错。地方税务局是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B项对。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41条第1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故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理论,法院为审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须审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是否无效。故D项正确。52.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考点:共有、质权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53.关于法的规范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道德虽然也是规范,但不具有社会规范性B.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C.《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人D.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反复适用的答案:B解析:。道德也是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性,故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故选项C错误;某市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刑事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书只能针对该特定案件适用一次,故选项D错误。5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权限的是、()A.战争状态宣布B.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C.决定战争与和平D.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答案:C解析:。据《宪法》第67条第18~20项。55.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答案:C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张女与司机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交通事故。故A项错误。现行法并没有规定“接吻权”,故B项表述“属于法定权利”的说法错误。所谓“规范性”,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针对的事可以反复发生从而可反复适用。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针对的是特定人——张女与肇事司机,针对的是一次发生的事——“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故具有非规范性,C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是正确的。而且,责任认定书是对事实的认定,尽管没有直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故C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绝对义务,即对世义务,对应的权利人是不特定的。而在本案中,司机赔偿3000元,对应的权利人是张女,是特定人,是相对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56.一日,冯某和杨某两人喝了些酒,闲得无聊,就提出用枪射击玩,于是两人在前方50米空地摆上几个空啤酒瓶,然后各自拿出枪比枪法。射击过程中,沈某碰巧路过空地不幸被二人的枪弹击中死亡,经查是被冯某的一颗子弹打中心脏,而杨某没有击中沈某。根据我国刑法,对于二人射击将沈某打死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冯某是主犯,杨某是帮助犯C:冯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杨某不构成犯罪D:我国刑法对这种共同过失犯罪没有明文规定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理。详解: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见AB项错误,D项说法也不正确。57.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答案:D解析:【考点】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婚姻继承法律);秋冬行刑;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法国宪法和美国宪法【详解】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的纲领性文件。《独立宣言》是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的,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D错。其余表述正确。58.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答案:A,B,C,D解析:【考点】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详解】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即是对行为的描述,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是正确的。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关于“他人”如何理解,显而易见,并不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因此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是正确的。而“侮辱、诽谤”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是正确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因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9.甲对乙因借款享有金钱债权,3年后乙表示以其对甲的债权进行抵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乙的金钱债权诉讼时效是3年B.甲对乙的诉讼时效本已届满,但因为乙主张抵销,而自其主张抵销之日起恢复诉讼时效C.乙事后可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而主张撤销该抵销及其效果D.甲可以继续主张未抵销完毕的债权答案:A,B,D解析:《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义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抗辩。本题中,甲对乙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本来已经届满,但因为乙主动主张抵债,可视为乙同意继续履行。因此正确答案是ABD。60.下列属于社团法人的组织是:()A:农村信用合作社B:中国法学会C:宋庆龄基金会D:联想集团公司答案:A,B,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与《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同。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各种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因此,A、B、D三项是正确答案。61.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决不予执行?A.裁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B.—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答案: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仲裁法》第64条。62.甲、乙二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依双方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第7日,书面通知甲公司予以受理,并将有关文书、文件送达乙公司。乙方未提交答辩书。后甲方根据仲裁条款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约定,选定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A担任仲裁员(A为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审理过程中,虽经多次书面通知,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是A作出了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中仲裁程序存在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书面通知甲予以受理,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B.仲裁员的选定违反了法律规定C.A作为甲的常年法律顾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D.由于乙未出庭,仲裁庭无权作出裁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选定。根据《仲裁法》第2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故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4条第3项的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D项说法错误。63.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主张,双方在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时,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认购书》无效,以此为基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应无效。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法律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之一B.《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条件C.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该合同有效D.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变化的,房屋可另售他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制度。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据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之一。故A项正确。B项:《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独立的合同,其确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为预售人负有为预购人保留所选房号,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预购人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预购人则负有在预售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预售人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该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属于预约,其本约即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两合同相互独立,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而非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生效条件。故B项正确。C项:双方签订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因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的,故C项正确。D项:《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另售他人。故D项错误。64.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A,C,D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故C、D选项正确。65.下列哪些合同发生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本条规定的是单边法律适用,即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该条9项规定都有一个前提,即合同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因此A项错误。第5项规定除是在中国领域内履行外,承包的还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C项错误。B项和D项分别符合第3项和第8项规定,因此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66.甲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期限1年,利息为6%。乙银行预先扣除利息10万元,甲企业实际拿到190万元。借款到期时,甲企业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是()万元。A.190B.200C.201.4D.212答案:C解析: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190+190×6%=201.4万元67.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19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68.甲因为随身携带的票据在乘车时遗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向法院申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通知乙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甲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B.如果乙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应当驳回申报C.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甲和支付人D.乙提出申报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考查对权利的申报及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民诉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经查看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50条的规定,B项错误。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3~145条。70.下列有关代履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代履行可以适用不作为义务C.代履行不适用于与人身有关的义务D.代履行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代履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适用于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的义务。7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2010年)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A项:《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C项错误,当选。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72.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不可以。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租赁楼房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分)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因此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3分)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丙企业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的费用4000元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乙公司可以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4分)73.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该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显然该公司属于本公司或者总公司。本题中该公司只有两个外国股东,显然属于外资的有限责任公司。74.共用题干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本案合同所生之债应为:()A:简单之债,因为乙厂只向甲方发运了0号柴油B:简单之债,因为债权人甲厂有选择权C:选择之债,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种柴油种类D:选择之债,因为债务人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答案:D解析: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理由不成立。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75.2015年5月和10月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食品。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分别发运了第一批货物的全部及第二批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条件为汇付。甲公司表示同意,而乙公司在收货后却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甲公司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未发运第二批项下的其他货物。乙公司于是起诉甲公司违约,并提出索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第二批未交付货物的货款B.乙公司未支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C.甲公司经通知乙公司后方可停止发货D.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必须支付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答案:A,B,C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义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A正确,对于第二份合同,由于甲公司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此部分货款。B正确,乙公司不应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这是一种违约行为。C正确,甲公司履行了部分交货义务后认为乙方不付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所以,此种未经通知即停止发运是错误的。D错,乙公司也有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救济权利,但也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76.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权利的滥用?()A:甲有名贵狼犬,因看管不周,追逐儿童某乙甚急,丙见之,夺取行人某丁的雨伞击打该狼犬,狗伤伞毁B:乙不清偿债务,将其房屋赠与福利院C:丙为迫使乙出卖房屋,在其隔壁经营色情行业D:甲村村民不允许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架设电线杆答案:B,C解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为法律确认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分则各部分都有具体的法律制度。应当注意从整体上把握行使权利的正当范围,主要有四点:(1)注意所有权的行使应承担义务,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由,禁止他人对所有权适当的妨碍。如公共征用、公共设施通过等行为,所有权人应当容忍。(2)注意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禁止他人权利的必要的延伸。(3)注意债务清偿场合,债务人不得以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的清偿。(4)注意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的种类,如果属于免责的情况,即使侵犯他人权利,亦不为滥用。本题中,A项属紧急避险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B项属滥用处分权,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C项,经营色情行业本身即为非法,其目的在于迫使邻居出卖房屋更属于权利滥用。D项,村民不允许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架设电线杆,属于村民的正当权益,除非供电部门与村民达成协议,否则不能擅自在村民承包的土地上架设电线杆,故D项不属于滥用权利,而属于捍卫权利的行为。故B、C两项为滥用权利。7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请求权B.支配权C.形成权D.抗辩权答案:C解析:抵销分法定和约定,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就是需要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可谓非要是通知。78.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答案:A,C,D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故B错误,ACD正确。79.甲市随着经济的发展决定建立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员的聘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了10年审判工作的赵法官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B.从事了10年律师工作的王律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C.某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刘教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D.某大型商务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于某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BCD项符合仲裁员资格要求,且法律未规定兼职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且由于法院要行使对仲裁的监督职能,现职审判员兼任仲裁员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A项错误。80.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国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中心不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行使管辖权,需双方书面同意B.如乙国没有特别的规定,该中心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C.在中心仲裁期间,甲国政府不能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答案:D解析:ICSID的管辖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A正确。乙国可以要求A公司用尽当地救济,但若乙国不提出此项主张,则中心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B正确。ICSID的管辖排除母国的外交保护和国际法院的管辖,C正确。中心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除非存在仲裁庭组成不当等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否则仅凭一方不符不得撤销,D错误。本题应选项为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B.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C.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D.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全部财产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故A项正确。执行担保虽然引起暂缓执行,但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70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D项错误。82.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B:王某应当作鉴定人,不能作证人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答案:C,D解析:证人和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但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当证人的身份与鉴定人的身份冲突时,证人优先。83.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安排办理业务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因某些情况的出现终止其代理工作。但发生下列哪一种情况时,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A、发现了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B、承办律师另有一重大案件需要办理C、承办律师突发急病无法继续工作D、承办律师被管理机关中止执业资格答案:B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因此B项中,律师事务所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84.2011年10月,唐某任朝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同时兼任贝塔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贝塔基金推荐买入“内蒙众合”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贝塔基金买入“内蒙众合”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支股票。其间,唐某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朝阳基金公司贝塔基金投资“内蒙众合”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累计获利30万元。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唐某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B.唐某应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C.证监会有权没收唐某的违法所得30万元D.证监会有权对唐某处以罚款20万元答案:A解析:。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该行为并不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而是内幕交易。故A选项错误。第9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18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D选项正确。85.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行违法归责原则B.实行结果归责原则C.实行多元归责原则D.实行单一归责原则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甲乙两国均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两国在海洋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争端,关于这些争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国应首先采取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和平解决争端B.若两国在加入公约时均没有选择争端解决机构,那么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能适用C.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于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D.国际海洋法法庭可在两国未选择由其管辖的情况下,对争端强制管辖答案:A解析:A正确。《公约》通过其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的条款以及相关四个附件: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强调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并设定了两个层次的机制。第一,争端方可以采取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式,首先寻求通过达成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解决其争端。第二,强制程序。如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B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C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D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87.夏某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所实习一年后向市司法局申请执业律师资格遭到拒绝,夏某以市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则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A.判决确认市司法局不作为违法B.判决撤销原行为C.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可见,C项正确,ABD项错误。88.甲被某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负责査验出场单、验货放行。甲与无业人员乙串通,趁甲一人值班时,由乙开车从货场拉出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销赃平分。在本案中:()A.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盗窃罪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盗窃罪C.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D.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古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在本题中,甲为国有公司的聘用人员,并非公务人员,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甲和乙为共同犯罪,故答案为C。89.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罗某与万某出资成立ABC英语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之前就以ABC法人的名义订购桌椅200套,后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货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罗某与万某作为被告B.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委托朋友万某订购桌椅50套,并且给了万某公司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后万某订购时订购了200套,ABC公司拒绝支付多余价款,桌椅生产厂商向法院起诉,应当将万某作为被告C.罗某是ABC英语培训公司的法人,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但罗某依旧以ABC公司的名义从事培训服务,后与学生万某发生纠纷。万某去法院起诉时,应当将罗某列为被告D.ABC英语培训公司与DEF英语培训公司合并成XYZ英语培训公司,但是ABC公司并不知道DEF公司对外有200万元的债务,后债权人罗某向法院起诉,应当将XYZ公司列为被告答案:A,B,C,D解析:考查被告的确认。根据《民诉解释》第6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90.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人“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答案:A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包庇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犯罪【详解】依照刑法理论,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应当保证不发生死亡结果的人的不救助行为,才应作为犯罪处罚。这种处于保证地位的人,理论上称为保证人。而哪些人属于保证人,关键在于哪些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在本案中,乙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具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同时乙发现了甲实施的投毒行为,且在询问后得到了甲的默认,因此具有了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能;但是乙并没有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由此可见,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有通谋,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谋,因此乙不构成包庇罪。最后,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既可能是共同作为或共同不作为,也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在本案中,甲乙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因此A正确,BCD错误。91.法律文化对法律意识是一种包容关系,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但两者不是同一的,其区别主要有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意识通常有较为明显的政治色彩、意识形态色彩;而法律文化更多表现出民族性和群体的习惯化心理特征B.法律意识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而法律文化的主体仅为群体C.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D.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的有关法律现象的感觉、态度、情感、观念、知识等心理因素;法律文化则是法律现象的全部心理因素及其外化形式(法律行为模式)答案:A,B,D解析:。“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这一说法存在问题,.一般而言,法律传统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92.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诈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详解】甲并未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是错误的。本案中,C公司并未真正经营同类业务,因此D是错误的。考生容易混淆的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甲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的目的并非为了经营,C公司也不存在经营行为,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将300万的利润据为己有,实际上甲实施的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公司的300万利润通过开设虚假C公司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由于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所以B是错误的,A是正确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93.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査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关于甲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只能在曱的住处执行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C.可以在羁押场所执行D.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CD错误,应全选。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共用题干以下关于UCP600的规定说法正确的、()A、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B、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C、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D、单据处理天数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答案:A,B,C,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5.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选择。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是一种间接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必须借助它所指向的实体规范才能为当事人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所以A错误,当选。BCD均为正确说法,属于概念性考查。96.★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中银行应承担下列哪项责任?()A.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核C.在收货人不提货时提取货物D.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答案:A解析:。A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银行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错,银行不需要对承兌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任。C错,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错,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对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关于特别提款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其渡过金融危机提供的贷款B、甲乙两国的贸易公司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公司间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C、甲乙两国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国政府间结算D、甲国可以将特别提款权用于国际储备答案:A,C,D解析:【考点】特别提款权【详解】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各会员国可以凭借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由上可见,选项ACD正确。特别提款权主要用作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但不能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支付,选项B错误。98.交通局工作人员李某依法扣押非法营运车辆时,司机唐某等人以暴力方式强行阻碍,并将李某打伤,经市公安局调查,拟决定对组织人员唐某处10日拘留的治安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唐某等人的行为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B.对唐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C.被询问人唐某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D.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见证群众传唤至公安局询问情况答案:C解析:(1)唐某等人的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而非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非法携带枪支、非法邮寄毒害性危险物质等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威胁的违法行为。所以,A选项错误。(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题可能适用拘留,不应超过24小时,而非48小时。所以,B选项错误。(3)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C选项正确。(4)传唤的对象为违法行为人,证人和受害人不能够成为传唤对象。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99.在民法上,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侵权行为B.纳税C.先占D.生产答案:A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100.汪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汪某有积极退赃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6000余元的财物。对汪某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对前罪与后罪从重处罚后再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选项C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甲公司在2个月后提起对乙公司的诉讼,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驳回甲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的起诉C.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D.应当依法解除保全答案:D解析:考查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D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答案:D解析:【考点】中国与内地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详解】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5、6、15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内地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选项D正确。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不影响管辖协力的效力,选项A错误。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B错误。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或者法院费用。故选项C错误。3.甲家具厂自行在国内设计、加工并制作完成办公家具,标明原产地为意大利,并在当地卫视频道黄金时间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7年开始,开展线上销售业务,为了迅速累积信用及好评度,请乙公司协助组织“水军”进行“刷单”,一时间销售盛况空前,好评如潮。很快的就吸引一批又一批的客户签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家具厂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B.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如果甲家具厂宣传力度广,频度高,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D.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答案:A,C,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甲家具厂针对其产品的产地、经营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乙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刷单刷评价,也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第20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以虚假宣传中,情节严重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C、D项正确。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A.罚金B.管制C.没收财产D.社区矫正答案:A,C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5.下列哪一项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答案:B解析:平安险的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故本题选择B项。6.下列哪些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A.行政机关为应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措施B.行政机关采取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C.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D.行政机关为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措施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立法。参见《行政强制法》第3条。7.某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的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身为某局局长的王某还涉嫌受贿,对于这种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某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A:由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进行侦查B:由公安机关将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C:由公安机关对全案进行侦查D:如果王某涉嫌主罪为受贿罪,则该案件应该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由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权交叉时的处理。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故本题答案为B、D项。8.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作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就本案有以下四种说法,正确的有:A:公安机关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正确的B: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C:江某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D:江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可知A、C项正确,因为江某之弟没有固定的住处而不能作为保证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江某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不应逮捕,但必须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9.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特征。A项: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票据。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B项:票据是流通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B项正确。C项:票据是无因证券,具有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影响,C项正确。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票据是要式证券,具有文义性。票据法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影响票据效力,D项错误。1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做出不同的裁决。有关仲裁裁决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了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判决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答案: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对于B项,缺席裁决与缺席判决相似,被申请人未到庭,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仲裁庭同样应根据现有证据公正断案,故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故D项正确。1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副食商店的店主甲亲眼目睹了乙醉酒后打伤人的行为,在乙气势汹汹来买酒,并声称“要干点惊天动地的大事”时,仍然应乙的要求将高度白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买的白酒,在副食商店门口残忍地将一行人杀死。尽管副食店店主曱卖酒给乙,但仍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甲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而盗墓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甲为逃避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房主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盗掘古墓葬罪,应数罪并罚行为人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乙的头部,甲明知不立即救助乙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但未予救助独自离去,乙被砸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数罪并罚行为人甲交通肇事后,因担心受到法律处罚直接逃走,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关于A项。虽然副食店店主甲把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该酒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店主甲卖酒的行为并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甲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正确,不当选。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B、C、D项,涉及的考点是“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对此,应分两种情况: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故意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D中的交通肇事罪即是此例,应当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B中的盗掘古墓葬罪和选项C中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即是此例,应数罪并罚,故B项和C项正确,不当选。12.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张某当天晚上给王某发去一封邮件,称王某能出4000元,就可以卖给王某,给王某20天的时间考虑。张某刚发出邮件,王某也让朋友给张某带话,说自己愿意出4000元钱购买,给张某5天的时间考虑。张某认为两人已经成交,就没给王某回复,一直等王某来买电脑,其间拒绝了几个买主,王某收到张某的邮件10天后听说陈某卖的电脑更便宜,遂购买了陈某的电脑,告诉张某自己不再买张某的电脑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侵权责任D:王某不应向张某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形成交叉要约,张某在王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王某在张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明确拒绝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王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并没有违反缔结合同阶段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王某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3.下列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其属于企业法人B:其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C:其设立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D: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之一是,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答案:A解析:【考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设立条件。详解:《证券法》第15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法第156条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因此,B、C、D项正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非营利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A错误,当选。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长期拖欠价款(已超过分期付款全部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且对自己占有的标的物实施无权处分,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A项正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B项正确。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丙并非通过拍卖取得标的物,甲也不具有同类产品的经营资格,C项错误。对标的物处分的无效不等于甲丙买卖合同的无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15.在商事仲裁中,下列关于仲裁中的管辖法院,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决的,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C.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D.执行仲裁裁决,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款、《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D项错误。16.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答案:B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在民事范围内应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17.甲企业在电视上发布了一则广告,称其现有某型号的机床60台,每台的价格为15万元,广告的有效期为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汇票,金额为90万元,向甲企业购买机床,但此时甲企业的机床已销售完毕,无货可供。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企业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要约,甲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企业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企业应补偿乙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C:甲企业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企业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甲企业发布的广告中标明了机床的类型、数量、价格、销售期限,是具备要约内容的广告。依据《合同法》第21~22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此,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自带汇票去购买机床,也没有表明对广告内容的变更,应当视为承诺。乙公司持票前去购买,是承诺行为,但由于甲公司违法撤销要约,合同不能成立,甲公司对乙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公司在不到3天的时间将货售完,应当负有以广告方式通知的义务,其没有通知,让人白跑一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排除C、D两项。本题涉及附保留条件的要约,其本质是保留撤销权的要约。就本案来看,甲公司默示地保留了一个条件:“售完为止”。售完,就可以撤销要约了。但是,从诚实信用出发,有以与要约同样方式进行撤销通知的义务。注意本题与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题是有所不同的,故选B项。18.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A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B错误,D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19.在一起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对法皖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而中舰庭。对此,法庭应如何麵?A.追究自诉人法律责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B.拘传自诉人到庭C.按撤诉处理D.宣告被告人无罪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1、171条。20.以下有关法律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有:A.超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属于非实证主义理论B.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争论属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争论C.某一主张到底属于实证主义还是非实证主义,主要看它是否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概念上或者本质上存在必然联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恶法非法”D.只要将权威性制定视为法律定义的核心要素,该种观点就属于实证主义答案:D解析:属于非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也将权威性制定视为法律定义的核心要素。因此D项错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 )。A.甲发明了印制伪钞的设备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答案:D解析:A选项的发明违反法律规定,B选项属于疾病治疗方法,C选项属于动植物品种,三者均属于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D选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22.某市规划局作出对某企业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建筑物所在地的T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T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有困难,于是报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如由T区人民法院执行确有困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决定由本院执行B.中级人民法院仍可以决定由T区人民法院执行C.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该市所辖其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D.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再决定南T区人民法院执行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行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应理解为包括报请执行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内。根据本解释第15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3.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A.2007年6月15日B.2007年12月5日C.2008年6月5日D.2009年6月5日答案: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24.甲被第三人丙欺诈,授权给乙,让乙以甲的名义向丙购买奥迪车一辆,对此欺诈,乙不知情。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没有欺诈甲,故甲不能撤销对于乙的授权B.相对于代理权的授予而言,实施了欺诈行为的丙是第三人,而且乙不知情,故甲不能撤销C.甲可以撤销对于乙的授权D.甲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且自知道欺诈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答案:C,D解析:《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第三人欺诈的,只有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人才可以撤销。通说认为,第三人不包括相对人用于缔约的代理人或辅助人,也不包括因为缔约而直接获得利益的第三人。本题中,甲受到丙的欺诈,授权给乙,让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的行为中,丙虽然形式上是欺诈的第三人,但是确是让甲授权给乙后与自己订立合同。故此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丙通过乙欺诈甲,丙是该欺诈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故虽然被授权的乙对于丙的欺诈不知情,甲依然可以撤销对于乙的授权,故AB错误,C正确。因欺诈而产生的撤销权,在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且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故D正确。25.下列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大二生甲因担心考试挂科,于是在期末考试时让其学长乙替自己参加考试,甲乙成立代替考试罪C、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网站上的违法犯罪信息放任自流,致使大量违法犯罪信息传播,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D、乙对医生的工作不满,而将死者的遗体抬到医院,在医院设灵堂,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第八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论处)予以处理。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284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行为需要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而学校的期末考试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86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见,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之一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90条的规定,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闹”)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6.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且在被复议机关告知后,拒绝变更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A.决定维持行政行为B.确认行政行为违法C.驳回行政复议申请D.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答案: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27.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循的规则有( )。A.代履行前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B.实施代履行应事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有关机构鉴证C.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行政机关必须自行代履行,不得委托第三人代履行E.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答案:A,E解析:知识点:代履行。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选项A、E正确。实施代履行无需经过公证机关或者有关机构鉴证。所以选项B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D错误。28.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故A项仅免除80%的律师服务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是完全免费才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第3项规定,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故B项是正确的,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项为未成年人指派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若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不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D项做法不正确。29.关于权利制约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项?()A.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B.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并不作明确规定C.1787年美国宪法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D.权力制约原则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答案:D解析:。30.李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C:检察机关和李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D:李某的精神状态答案:A,B解析:根据2012年新《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A选项属于第一种情形,即一般人所共同知晓常识性事实;B选项属于第三种情形;选项C的基本事实不等于常识性事实,因此不属于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村长甲号召村民冒雨抢救粮食,不料村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甲不应负刑事责任B.甲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放任结果的发生,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D.甲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解析:首先,甲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中,行为人要有致人死亡的行为,而甲并没有实行行为,因此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2.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33.《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对此条文,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条属于义务性规则B.该条属于确定性规则C.该条属于强行性规则D.该条属于第一性规则答案:A,B,C,D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有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之分。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则权利、义务及相应后果的行为规范。本题中,该条款乃是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表达,是国家在计划生育方面宏观性、一般性、总体性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因此,也就谈不上法律规则的类型问题,自然也不会涉及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强行性规则问题。因此,ABCD均不正确。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关于窝藏、包庇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包庇罪的行为方式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B.窝藏的行为方式之一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蔽住所C.窝藏的行为方式之一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蔽财物D.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不需要明知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方式。参见《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的规定。35.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D.外国单个自然人也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答案:A,C,D解析:A、C、D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讲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故A选项正确。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故C选项正确。36.2010年2月1日,高某殴打李某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某乡公安派出所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殴打李某的事实,对高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罚款决定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罚款决定C:派出所应当将此决定书抄送给李某D:派出所作出的罚款决定违法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派出所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故A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的罚款是300元,故不得当场作出,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李某是受害人,故C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高某殴打行为发生在2月1日,但在10月才发现,显然已经超过6个月的处罚追究时效。公安机关对高某不得再给予处罚,故D项正确。37.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制度?A.黄某系武汉大学副校长,调入教育部任法规司司长B.李某系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的副总经理,调入福建省福州市任副市长C.孙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检察院的书记员D.徐某系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到重庆市江北区挂职担任区长答案:C解析: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内容,必须掌握。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的交流;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的交流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的交流。调任的要求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公务员系统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挂职,可以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以,ABD选项正确,不选。选项C,属于公务员的聘用制,不是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当选。38.三家企业欲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为某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A:由于我国采取法定资本制,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缴足B: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C:股东可以用著作权作为出资D:股东可以用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不正确。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股东可以用其出资,所以C选项正确,土地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不能转让,股东不可以也不可能用土地所有权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B项错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甲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钻戒准备向相恋已久的女友求婚,钻戒的产地标明为南非,纯度为100%。后经过鉴定机构检验,该钻石的纯度为60%,产地为东欧。甲的女友因此怀疑甲的诚意,向甲提出分手。甲欲主张自己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珠宝店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甲有权要求按照钻石4倍的价格赔偿B.珠宝店如果以“进货时检验员出现了差错,并非故意欺诈消费者”为抗辩理由,可以免责C.如果珠宝店做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甲又提出了要求,珠宝店就必须履行承诺D.甲同时可以向珠宝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题目中珠宝店将产地东欧的、含量60%的钻石标明产地南非、含量100%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可以使用4倍赔偿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珠宝店内部的情形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责任的理由。B选项错误。珠宝店若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根据约定优于法定的原理,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只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地灭失或者毁损的精神损害赔偿有规定。本题目中钻石并没有受到损害,甲女友因钻石与其分手不受法律调整,甲不能据此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错误。40.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答案:A,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邻接权。《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翻录该CD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的许可,支付报酬依然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甲的复制权,故A项当选。《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即当音乐作品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出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过音乐著作权人许可,自聘歌手重新演唱后制作录音制品出版,但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题干中的一个迷惑选项,甲与乙签订了制作录音制品的专有许可合同。根据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否存在专有许可合同并不影响该法定许可的适用,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B项不当选。表演权分为直接表演(即现场表演)和间接表演(即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通俗的说是借助电视、电脑、录音机等播放表演作品。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他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该商场行为不构成侵权,故C项不当选。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案中,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插曲使用需要经过乙唱片公司的许可,否则属于侵犯乙唱片公司复制权的行为,故D项正确。41.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是:()A.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B.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生产商,又可以是销售商,C.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应当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D.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能是单位,不包括个人答案:B解析:考查增值税的基本规则。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没有价值增值的,不受增值税的调整。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周延。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的特点。增值税不仅可以对制造业征收,而且可以对服务业征收。不但可以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且可以延伸到进口、批发、零售诸环节,因此这些环节的经营者都可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而C选项说法错误。同样,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故D选项错误。42.甲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故意捏造曾给他提过意见的单位职工乙有偷盗行为,并在单位中散布,对乙造成极坏的影响。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报复陷害罪B.诬告陷害罪C.诽谤罪D.侮辱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诽谤罪的具体运用。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必须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本案中甲某故意捏造事实并予以传播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诽谤罪。43.下列关于一罪和数罪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办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C.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答案:C44.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A.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B.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D.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问题。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选项A不正确。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权V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选项C、D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45.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单位犯罪以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构成的犯罪,单位都不可能犯这种犯罪B.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但不限于法人犯罪C.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单位都能成为犯罪主体D.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答案:A,B,D解析:本题选项都是我国单位犯罪的基本常识。46.下列合同可以强制履行的是:()A.歌星江某不愿履行演出合同B.田某与程某约定将其父生前遗作字画1幅以5000元价格卖给程某,但当程某来取画时,田某已将其卖给了另一善意第三人宋某,并交货付款完毕C.甲公司依协议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千吨,但因价格上涨而不愿履行D.郑某与张某约定把自己的1幅古画卖给张某,后因房屋遭火灾古画被毁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的性质问题。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偾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本题A选项中,当亊人订立的合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B选项中,债务人田某将字画一物二卖,因宋某已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了字画的所有权,程某要求强制履行在法律上巳不可能;选项D中,合同标的物古画因灭失致使强制履行成为事实上不可能。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47.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的说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B: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D: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答案:A,B,C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A选项正确。根据第314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B正确。根据第332条,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C选项正确,D项错误。48.艾伦河流经甲、乙、丙三国领土,在丙国入海,三国缔结条约规定艾伦河全程对三国船只开放,其他国家船只未经沿河国同意不得在该河流上航行,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A.艾伦河全程河段为三国所共有B.艾伦河是一条国际河流C.艾伦河在入海口处冲积而成的岛屿属于丙国领土D.艾伦河允许各国商船无害航行答案:C解析:考点:对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的辨析、领土中的“自然添附”讲解: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都流经多国领土,流经各国的河段都是各该国的领土,所以选项A错误。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若无特殊规定,多国河流一般只对沿河国开放,非沿河国船舶未经沿河国许可不得在该河上航行,根据题目所述,艾伦河属于多国河流,所以选项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对各国船舶开放,特别允许各国商船无害航行,而艾伦河并非国际河流,所以选项D错误。河流在入海口处冲积而成的岛屿属于“自然添附”,新增土地属于丙国领土,所以C正确。49.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特定机关,根据立宪的精神,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下列关于宪法解释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条文,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解释B、各国确立的宪法解释的机关分为三类、立法机关解释、普通法院解释和特设机关解释C、宪法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符合制宪的目的和任务原则,字面解释原则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等D、根据解释的目的和用意不同,宪法解释可以分为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答案:A解析: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世界各国宪法典及宪法性法律中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不成文宪法国家虽然没有宪法典,但它的宪法性法律也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解释,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各国确立的宪法解释的机关分为三类:立法机关解释、普通法院解释和特设机关解释,故B项正确。宪法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符合制宪的目的和任务原则,字面解释原则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等,故C的说法正确。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都是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分类的标准是根据目的和用意的不同。故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50.下列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计算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B.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作为缴费基数C.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D.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答案:B,C,D解析:本人月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选项BC表述不正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51.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年)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依据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和非实证主义的。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根据上述阐释,A项正确。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根据上述阐释,B、D项正确。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根据上述阐释,C项错误,应选。52.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的鉴定是为了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故C项正确。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53.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答案:D解析:【考点】合议庭评议规则【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第12条规定,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A选项中,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应当以多数意见为准判决,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享有同审判员一样的权利,若其意见成为多数意见,是应当按照该意见判决,而不是可以按照该意见判决,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54.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假设因为存在条件(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2)妻子王某毒死丈夫周某的行为是杀人行为;所以结论是、对王某应当处以死刑。这个处理过程是一种演绎推理B.假设因为存在条件(1)有只猫在第一间房子的屋顶上;(2)有只猫在第二间房子的屋顶上;(3)有只猫在第三间房子的屋顶上;(4)还有第四间房子。所以结论是、很有可能有只猫在第四间房子的屋顶上。这个判断过程是一种归纳推理C.假设因为条件(1)S是法定的某罪;(2)a是S的要素;(3)b是S的要素;(4)c是S的要素;所以结论是、S是具有a、b、c等要素组成的一个整体。这个过程是辩证推理的运用D.假设因为条件(1)案件因素a从属于S的范畴;(2)案件因素b从属于T的范畴;所以结论是、a和b应当区别对待。这个评判过程在法学上是设证推理答案:C,D5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A,C,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A项,动物的管理者有管理动物的义务,自然对于动物致害的过程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有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他人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项正确。B项,《消防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发现火灾有报警的义务,但仅仅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并不当然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故B项错误。C项,父母、监护人有监督、阻止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义务。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犯罪。故C项正确。D项,保护功能接管是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来源,但是需要弱者有依赖,强者有承诺才能形成。猎人并没有自愿接受对弃婴的救助,因而不能形成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故D项正确。56.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建设项目,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B.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C.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全文公开答案:B,C解析:考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只有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选项错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则不公开。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57.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的程序制度,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B、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C、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D、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详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错误,D项错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根据该法第47条的规定,A项错误。58.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回上诉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进行和解,光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准许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D.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一审裁判后,光大公司再次起诉,法院予以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依《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B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59.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韩国法。因此D项正确。60.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答案:B解析:宋代实行翻异别勘制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B项正确。61.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被害人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经审理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可以对民事附带诉讼作出中止审判的决定B:直接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送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审理C: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D: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与刑事判决一起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正确。62.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C.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曱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D.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管理人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財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讲解:A、B项属于取回权的范畴。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W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取回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也包括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C项中抵押权人丁银行对保险金仍有优先受偿权。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中支付会计师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因此A、B、C、D项都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63.罗某、赖某强奸、绑架与敲诈勒索案2010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10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问题】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实施性交、猥亵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何种罪数形态,如何处罚?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构成绑架罪既遂。2.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3.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4.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5.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甲,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题中首先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本案中罗某和赖某把无犯罪意图的蒙某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蒙某的行为定性,本案中应当注意区分紧急避险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行为。其次要注意的是蒙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许某的生命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6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无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B:无特殊情况,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C: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D: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A项“6个月”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B项“3个月”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8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C项“由本院院长批准”说法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4条,行政诉讼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据此,D项正确。@##65.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甲出卖房屋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便未通知乙,就租赁合同本身来讲,并不构成违约,更不构成重大违约。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6.源于古罗马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对法学和立法的影响非常深远。今天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分层和法律体系的多元化,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经过时,在公法和私法部门之外,已经出现了一个日益庞大的新的法律部门--社会法部门,它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一员。关于公法、私法、社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首先提出的B.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主要为大陆法系所采用,目前已经形成了为大陆法系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C.公法、私法、社会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D.在我国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答案:C67.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错误?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列宁讲的答案:C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68.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A,B解析:根据《刑法》第266条,AB中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丙出售的两块玉石虽然价格差别巨大,但其并未实施欺骗的行为,其行为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丙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丁临摹名人油画并署上他人的名章,非法获利3万元,其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而不是诈骗罪。选项CD错误。69.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有:()A.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査认为本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异议B.张某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C原告以书记员刘某与被告相熟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审査后认为没有理由,决定刘某不必回避D.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不予准许的裁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提起上诉,故C项错误。关干财产保全的裁定要通过复议救济,故D项不正确。70.某律师在解答某公民有关继承的问题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B.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C.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无效D.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答案:A,B,D解析:。本题C选项的错误在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有行为能力的,即使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然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71.关于执法和司法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司法的内容远比执法广泛C.执法活动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D.执法活动比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答案:A,B,C,D解析:B选项错误,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72.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73.下列关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表述正确的有:()A: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方构成犯罪B: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C: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敌情而向武装部队提供D: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答案:A,B,C,D解析:【考点】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犯罪构成。详解: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74.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免责。因此,甲公司对该雷击造成的货损不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责任。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75.辩护词的目的在于向法庭发表维护被告人权益的结论性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下列关于辩护词的说法正确的是:A.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B-辩护词的首部主要包括两部分,即标题和对审判人员的称呼C.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正文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D.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强化辩护观点;二是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答案:A,C,D解析:辩护词的目的在于向法庭发表维护被告人权益的结论性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1)首部。辩护词的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第二,简要介绍辩护人在开庭前所做的工作;第三,也可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该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首部应当简明扼要,既要旗帜鲜明地表明辩护观点,又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2)正文。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正文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辩护意见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说明和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3)结束语。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强化辩护观点;二是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结束语要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这一部分应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故ACD选项正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B.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故A项错误。《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所以,所属国并不一定要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即使没有加入这些公约或者组织,也可依据对等原则获得保护。故B、C项错误。商标具有地域性或者叫独立性,即一个国家是否给予某个商标注册是由该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该国的商标法律作出的独立判断和决定,并不一定受所属国的决定影响。故D项正确。77.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错误的有:()A.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受托人乙继续处理受托事项,受托事项完成后得知甲已被宣告死亡,遂向其继承人请求偿付其垫付的委托费用。因乙能够证明其未收到甲被宣告死亡的消息,其请求应得到支持B.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改嫁后配偶又死亡;甲的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甲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C.甲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下落不明,在战争结束两年后其妻子向法院申请甲死亡的,法院可以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D.甲被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则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答案:B,C解析:B、C考点:宣告死亡讲解:《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A选项中代理人乙不知甲被宣告死亡,其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有权向继承人主张委托费用,正确,不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一规定,B选项甲与前妻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错误,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此,战争结束四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C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正确,不当选。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李明与李刚销售苹果纠纷案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于2011年8月20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货款时结算。李刚需将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及时给李刚送货。8月24日,李刚开始积极行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到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05元自己留下,以0.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9月30日,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腐烂发霉。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驶技术水平不高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翻到水沟里,造成较大损失。【问题】1.为找买主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2.若在李刚答应李明替其销售苹果后,又因,工作不顺心,不愿再去帮李明销售苹果,财其可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为什么?3.超过约定最低价的每斤0.05元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4.对于500公斤苹果的损失,李明可否要求李刚赔偿?为什么?5.对10月2日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设B市场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B市场拉走苹果后一直没有付款,李明可否直接请求B市场付款?为什么?7.设B市场不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李明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苹果运到B市场,李刚应当怎么做?B市场又可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应当由李明承担,李刚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委托人李明承担。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可以。因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3.该利益应当归李明所有。因为该利益是受托人李刚处理委托事务所得,应归委托人李明所有。4.可以。因为李刚与李明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刚没有及时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由此而给李明造成的损失。5.应当由李刚和李二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6.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刚虽以自己的名义在李明授权范围内与B市场签订合同,但B市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刚与李明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明和B市场,李明可以直接请求B市场交付货款。7.李刚应当告知B市场其是李明的受托人。B市场可以选择李明或李刚作为相对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解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区分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行纪是商业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其次,转委托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委托人同意。这是一般的原则,例外情况是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的利益所进行的转委托,依法也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仍需承担选任责任和指示责任。79.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高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不同意。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C:裁定驳回起诉D:裁定终结诉讼答案:C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80.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D.如果对于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6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延长的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故B项说法错误。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81.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乙国以甲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为由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有权采用歧视原则B.争端解决机构在表决时采用“正向一致”的原则C.若专家组审查中乙国败诉,则可向上诉机构上诉,上诉机构只进行法律审D.若曱国败诉后拒绝履行,则乙国可申请授权报复.答案:C,D解析:C、D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讲解:甲国在采取保障措施是不得违反“不歧视”原则,即“只对事不对人”,当决定对某种商品实施保障措施时,所有和甲国开展此种商品进出口买卖的伙伴国都要承受高关税等不利后果。所以A错误。争端解决机构在表决时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即大家都反对才不通过,只要有一国不反对即可通过(速度快、效率高,体现对大国的尊重)。所以B错误。当事国在专家组审中败诉可向上诉机构上诉,上诉机构只进行法律审,相信专家组在“一审”中巳经査明真相,只是法律适用不当而已。所以C正确。当事国败诉后若拒不履行WTO裁定,则胜诉方可向组织申请授权报复,将争议商品的关税提高以弥补自己损失。所以D正确。82.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7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申请赔偿必须递交赔偿书面申请  B.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C.赔偿申请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  D.王某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答案:A,C解析:AC。关于A选项,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可见,A选项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可见,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选项,赔偿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犯开始,就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不再需要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故C选项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见,D选项正确,不当选。83.商业银行的下列违规行为哪一项依法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A.提供虚假财务报告B.出借营业许可证C.未经批准代理买卖外汇D.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答案:A解析:。有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3、31、32、38、46、76、77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2、34条。在银监会监管职责界定方面,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商业银行法》第75、77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行为均有管辖权。据此我们可以选择选项A为正确答案。选项B出借营业许可证、C未经批准代理买卖外汇、D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均属于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和机构设立方面的问题,显然应当属于银监会的职责范围,因此不应入选。84.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B.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C.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答案:A,B,D解析:一般认为,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故A项正确。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据此,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可以与内地不同,并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规定。故C项错误。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故D项正确。85.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答案:B解析:。《高检规则》第262、263条。86.冯某来到某珠宝店,以买金项链为名,诱使营业员将金项链交其手中,戴在脖子上,让营业员拿一个镜子,假装审视,并询问站在柜台里面的营业员是否好看。营业员回答很好看。冯某说那就要了,遂趁营业员不备,戴走迅速逃离。冯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抢夺罪C.盗窃罪D.侵占罪答案:C解析:冯某试戴的时候,项链并没有转移占有,仍是营业员在占有,冯某将他人占有之物脱离控制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C项正确。A项错误,冯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营业员并没有处分项链,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冯某也不构成抢夺罪,B项错误,因为转移占有的方式比较平和,没有暴力。冯某也不构成侵占罪,D项错误,因为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是他人占有之物。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汇票保证、付款和追索。A项:票据行为都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票据保证要求保证人在票据上填写“保证”等字样并签章,丁公司仅仅是出具保函,不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不构成票据保证,只构成民法上的保证。据此,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乙公司除了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外,还可以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丙银行承兑汇票后即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的义务。《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同时,依据票据无因性原理,丙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C项:丁公司构成民法上的保证,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D项: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即存在的当事人称为基本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票据发行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的当事人为非基本当事人,如保证人、背书人等。本题中,丁根本不是票据保证人,也就不是票据当事人,当然不是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故D项错误。88.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在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有:()A:合议制B:回避制度C:反诉制度D:调解制度答案:C,D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事实、权利或资格是否存在,这决定了其不可能存在反诉制度和调解制度。而合议制度和回避制度,在特别程序中仍然可以适用。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共用题干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答案:C,D解析:【考点】入境出境手续【详解】本题出题时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外国人入境手续的考查,按照替代该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2条第(三)项规定,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第23条第(二)项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考点】船舶碰撞【详解】《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A项错误,B错误,C正确。D项正确,因为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是允许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所以运输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陷阱】本题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在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要求,需要认真区别。【考点】信用证【详解】A项错误,UCP600第6条c项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相反,保兑行的出现原因之一就是在开证行破产时,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利益能得到保证。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90.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3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双方已连续6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年6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B、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C、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D、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显然梁某持续工作了一年半,而车间主任也绝不会是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故A、B说法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D项说法正确。91.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C.第一审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答案:A,C解析:①A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②B选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单向性,只能约定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不能对依据法律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该单向性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所以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排除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④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92.小张取得1张四通有限公司开出的可背书转让汇票,该票据承兑行是上海长宁区工商银行。小张到青岛出差时不慎将该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后发出催告,公告期为70天。到第80天,仍无人申报权利,该法院于是判决除去原票据上的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小张应当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公示催告的期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此期间违法C.本案中小张应在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D.本案中法院不等当事人申请,自行作出除权判决的做法是错误的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A选项正确。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因此B选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因此C、D两选项正确。93.下列关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代被害人申诉B:不能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C:可以就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D:对刑事判决有上诉权答案:B,D解析:【考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3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可见,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B项应选。《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C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D项应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权,但不享有对刑事判决的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故本题选B、D项。94.唐某和麦克是生意伙伴,两人常年经营澳洲海鲜贸易,因为债务纠纷,作为美国人的麦克将中国人唐某诉至M市中院,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关于该案上诉期限说法正确的是:()A.依据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唐某和麦克上诉期限均为15日B.由于为涉外诉讼,诉讼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所以另一方当事人唐某的上诉期也为30日C.唐某现在在澳洲居住,美国人麦克居住在M市,虽然属于涉外诉讼,但唐某和麦克的上诉期均为15日D.如唐某不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可以向M市法院申请延期答案: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95.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B.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C.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D.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汇票保证和汇票追索权。A项:《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故A项错误。B项: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故B项正确。C项:《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因而,戊无需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再向丁请求付款,故C项错误。D项:根据《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96.张某自结婚后一直对其妻葛某不满,后因葛某怀孕并生了一女婴而矛盾激化。一日,趁葛某不在家时将其父亲藏于家中的一瓶保健液当作毒药放置于葛某经常饮用的咖啡杯之中,希望将葛某毒死,后葛某饮用。则张某的行为()A.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负刑事责任B.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迷信犯,不应负刑事责任C.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D.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C解析:本案中张某有杀人的故意,而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因为将保健液误认为毒药才未得逞,属于工具认识错误,仍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AC。张某不属于迷信犯,迷信犯是指采用的方法无论如何都不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奖励的是(  )。A.职工小王被单位授予“年度优秀员工”称号B.教师田某被校方授予“优秀教师”称号C.职工蔡某被A市政府授予“A市劳动模范”称号D.学生李某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答案:C解析: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等都会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奖励行为,但这些都不属于行政奖励。98.某甲因犯强奸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B县监狱服刑。其间,某甲越狱脱逃,并在C县抢劫某乙人民币50元,后被捕获。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是在C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C县法院管辖B.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B县法院管辖C.如果某甲抢劫后逃至D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D县法院管辖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A县法院管辖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11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B。99.在某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当中,为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尽快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检察院派专人进驻公安机关的专案组。对于这种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职业人员间的相互配合B.这种做法不违背法律职业道德C.这种做法是不遵守职业纪律的行为D.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职业道德答案:C,D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职业人员的互相配合是要求其严格执行行业纪律,依法执业;不能超越职权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本题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未遵守其职业纪律,所以选择CD项。100.★美国法学家亨利?米尔说过、“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官了。”下列表述不支持这一论断的是哪一选项?()A.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之外的司法权由法院依法行使B.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C.建立民主科学的权力运作机制需要司法独立及保障其实现的司法制度D.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答案:A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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