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招录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A项,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A项错误B项,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因为丙停车主要是因为交警指挥不当,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D项,陈某给丁汇款是因为丁的敲诈勒索,“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是事实认识错误,而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联系,该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故D项错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位于甲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乙区的玻璃钢制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丙区交货。合同签订后,因玻璃钢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乙区法院起诉。如果乙区法院以下列什么理由不予受理,则其做法是错误的?()A: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B: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C: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丙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D:商贸公司与玻璃钢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答案:A,B,C解析:【考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详解: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前应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起诉主要从两方面进行:(1)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亦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个条件。(2)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条件,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另外《民诉法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也对起诉与受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本题中选项A、B、C项均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D项中法院不应当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叛逃罪是身份犯B.间谍罪是身份犯C.颠覆国家政权罪是身份犯D.资敌罪不是身份犯答案:B,C解析: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几个罪名都是一般主体。4.孙开疆与田辟世合谋以已经停业的A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二人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并购领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后的3个月里,孙、田二人专门以A公司名义给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72份,共1.7亿余元,税款近3000余万元,致使国家税收损失2100余万元。孙开疆收取手续费计129万余元。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则:A:田辟世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孙开疆构成逃税罪C:孙开疆属于单位犯罪D:孙开疆属于个人犯罪答案:A,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孙开疆与田辟世合谋以已经停业的A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选项正确。而且,二人虽然以已经停业的A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但是,实质上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属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故D选项正确。5.下列哪一选项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并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A:行政机关的惯例B:法院的司法判例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学者的理论学说答案:C解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根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故排除A、B、D项。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的种类,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等级效力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故C项应选。6.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C.追加被告D.决定合并审理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27、51条,《行诉法解释》第23、46、50条,《行赔规定》第28条。7.★“十恶”中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是、()A.恶逆B.不道C.不睦D.犯上答案:A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8.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9.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警察打人”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秦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B.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C.“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D.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答案:D解析: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低于自由价值,故A项错误。所谓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该案中,法官认定秦某的行为不涉及言论自由。换言之,本案中不存在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自然没有“运用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故B项错误。“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判断,而非“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故C项错误。言论自由属于人权之一。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故人权也是法律权利。故D项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A.书面申请原则B.先申请原则C.单一性原则D.先发明原则E.先使用原则答案:A,B,C解析:我国专利法体现的专利申请原则有:书面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11.周某杜某洪某各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并通知了杜某洪某,周某在给洪某的通知中写明了期限10天,但在杜某的通知中没有写期限,现在杜某洪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行使期限说法不正确的是:A.杜某洪某都是10天B.杜某洪某都是15天C.杜某是15天,洪某是10天D.杜某洪某都是6个月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12.共用题干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答案:A,B,D解析:【考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牵连犯【详解】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由此可见甲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的主观目的,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至于甲之后所谓“去把公司钱款补上”的说法并不能影响行为当时的主观故意。故D项错误。本案分为两个阶段,即贪污阶段和行贿阶段。在行贿之前,甲客观上已实际控制了20万元财物,虽然甲在主观上对于其中的15万元在实施贪污之前并非是出于为已占有的目的,但是贪污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并不等同于“非法占为己有”,“为他人占有公共财物”仍然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至甲从公司取得20万元之时,其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贪污数额为20万元。另外,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甲为竞争财务部主任职位,通过采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行贿15万元的方法,意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对于甲所犯贪污罪与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故C正确,A、B项错误。答案为ABD。【考点】受贿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又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有关部门的,只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罪。可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是否及时,关系到对收受财物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而关于及时性的判定,应当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况。本案中,尽管乙收受了甲15万元的钱款,但并未给甲或丙任何许诺,并在八天后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日常生活中的标准,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及时上交”,不构成受贿罪。D项正确,A、B、C项错误,所以答案是ABC。【考点】共同犯罪;介绍贿赂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系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创造条件让双方互相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作中间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起媒介作用,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交易。至于行贿人与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本案中丙并未在甲与乙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的实现,只是按照甲的委托将钱款交付给乙,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就是指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丙接受甲的委托答应将15万元转交给乙,至此丙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行贿行为,也明知甲与其存在行贿的意思联络,二人已经形成行贿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丙将15万元转交给乙,丙答应甲“美言几句”,其行为已经成为共同行贿行为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丙与甲已经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C项正确,D项错误。本案中,丙与乙并无事先通谋,主观上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客观上丙接受的是请托人甲的委托,为甲谋取利益,因此二人也没有共同受贿的客观行为。因而丙与乙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放火罪;敲诈勒索罪;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主要把握以下特征: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本案中甲是在行贿目的未达到的情形下要求乙返还已经给予的15万元,并给付10万元的精神赔偿,声称如若不然则要告到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诚然乙在此时已经将收受赃款上交,即使甲将乙受贿一事告到检察院也并不会对乙构成伤害,但甲自始至终并不相信乙已将赃款上交,因此在甲看来“告到检察院”足以对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A、B项错误。另外,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后者为数行为触犯数罪名。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后者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本案中,甲在数日后携带汽油桶闯入乙办公室纵火,从案情来看,甲之所以放火烧毁乙的办公室,主要是因为其不相信乙已将钱款上交,希望通过继续给乙的精神造成压力,让乙返还钱款,并支付给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本案中,甲的放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因此构成牵连犯,而不是吸收犯或想象竞合犯。故C、D项错误。1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答案:C解析:【考点】期间的计算【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以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D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4条第2、3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根据以上规定,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无需重新计算,而应计入审限,因此正确答案是C。14.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15.一起复杂的走私案被告人:甲,男,30岁。被告人:乙,男,39岁。被告人:丙,男,.38岁。被告人:丁,男,23岁。被告人:戊,男,31岁。被告人:己,男,36岁。被告人:庚,男,35岁。2009年,甲、乙均在香港打工。因同来自内地,二人常有联系。一日,甲、乙相聚,酒过三巡之后,甲对乙说:“总是给别人打工,什么时候才能发上大财?我准备从香港搞点‘毛片’(指淫秽光碟)和假币回去卖。你觉得怎么样?”乙闻听此言,兴奋地说:“真是英雄所见略同。这段时间我也总在琢磨着要干点‘正事’。没想到老兄你也有此意!”甲问:“你准备干点什么‘正事’?”乙答:“我准备弄些枪和黄金回去。”甲说:“那不妨我俩一起出钱雇条船,一起走。”乙满口答应。后甲购买了淫秽光碟1000张,假币100万元;乙购买了手枪10支,子弹1000发,黄金若干。同年12月31日夜,甲、乙雇用丙(丙知道甲、乙的行为和目的)的船从海上将这些东西运回内地。在港口检查时,甲通过殴打检查人员的方法冲破关卡,顺利逃脱,造成检查人员重伤。丁听说甲刚走私回来一批新版淫秽光碟,便主动跑到甲那里,花钱购买了800张。丁将这800张中的200张分送给了其亲友,另外600张又转手加价卖给戊。戊将这些光碟藏在其音像店内偷偷出卖,至案发时戊卖出四百余张。乙回来后,找到己,问其是否想买枪。己说自己不想要,但可以帮他介绍一两个买主。后己将庚介绍给乙,庚从乙手中买了手枪1支,子弹100发。庚在买枪时,曾问乙枪从何处来,乙答说:“反正不是偷来的、抢来的,你尽管放心好了。”【问题】请结合本案和所学的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丁、戊、己、庚分别应负的刑事责任,并分析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甲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数罪并罚。2.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如果其走私的黄金偷逃应缴税额在较大及以上的,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数罪并罚。3.丙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犯,数罪并罚。如果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丙还构成此罪共犯。4.丁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三罪,应实行数罪并罚。5.戊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6.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7.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8.甲、乙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应重点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修改。同时注意: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定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黄金,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6.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甲砍伤乙小臂,乙用木棒击中甲头部,致甲死亡。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属于紧急避险B.属于正当防卫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A,B,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正当防卫只能发生在单方的犯罪过程中,是被害人针对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在双方互相的伤害、聚众斗殴中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两方都算犯罪,各自定罪。两人都是聚众斗殴,而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17.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和《高法刑诉解释》第26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89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ABD均正确,应选C。18.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答案:A,B解析:【考点】地役权【详解】本题题干信息量少,乙公司在自己的B地块上修路本与甲公司无关,但由于系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修路,再结合题目选项的表述,可推知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了地役权,A地块为需役地,B地块为供役地。《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未说明该项地役权的设立办理了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丁。综上,A、B项正确,C、D项错误。19.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答案:B,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据此,只要是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就是村民会议的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也是村民会议成员。故选项A“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选项C“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表述错误,而应当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据此,选项D说法正确。20.中国人李某和美国人川普因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双方没有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但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李某和川普分别在其起诉书和答辩状中援引美国法律支持自己的观点且对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在本案中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选择了美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B.如李某和川普在法庭辩论中一致认为德国法对案件的解决更有利,他们可以将本案的准据法变更为德国法C.本案中的准据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查明D.如果李某和川普通过多种合理途径仍无法查明则可认定为无法查明外国法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题干中的表述是典型的默示选择。《〈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题干中的表述显然符合上述规定。选项B正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变更以双方协议为要件,至于好不好并不是关键。不要觉得太惯着当事人,这是人家应得的权利。选项C正确。本案中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准据法进行了选择。外国法查明的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该提供。所以本案中的准据法应该由当事人负责查明。选项D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D项中的表述是法院等机构为查明主体时不能查明的标准。21.甲某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甲某的债权人丙某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中,正确的有:()A: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某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B: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某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C: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丙某无权请求强制执行D: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某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转让协议生效,题干中合伙企业中原属甲某的份额已经不存在,因此,丙某无权申请法院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因此,C项正确。22.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1000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D解析:【考点】抢劫罪。详解: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采用非法拘禁从而剥夺他人的行动自由的方式(而且剥夺的是现实的自由)劫取了财物,成立抢劫罪。2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B.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D.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答案:A,B解析:《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据此,A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时,当然要遵循国家财政体制,但这一点并不影响A项的正确性。《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故B项正确。《宪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故C项正确。《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故D项正确。2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包括:()A:《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具有环境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环保局B:某省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D: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答案:A,C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故A项是正确的。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可以授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而规章不能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行使处罚权的权力,故C项是正确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依法授权或委托,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故D项错误。2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准死刑案件,应当如何处理?()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B:必须讯问被告人C: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判决D: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予以改判答案:B解析:【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是“判决”,故C错误。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错误。2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两名被告人均为蒙古族人(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判B:应当为被告人提供翻译C:应当用蒙古语进行审判D:判决书应当用蒙古语发布答案:A,B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审判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进行,不存在应用蒙古语审判、发布判决书的问题,可见,C、D项错误。北京地区通用语言是汉语,可见,A项正确。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可见,B项正确,故本题选A、B项。27.《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答案:B,C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28.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A,B,C解析:【考点】法的渊源【详解】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值得注意的是D项,判断这一项正确与否首先需要判断“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性质,根据《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市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获得制定法规的授权,只能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因此,这里实质上是在考查经济特区制定的劳动法规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立法法》第86条第2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选ABC。29.下列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的拘束力来自于有关当事方的选择适用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一般法律原则应当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C.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主要渊源D.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A错,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不依赖当事方的选用。B对,一般法律原则应当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C错,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D错,国际法院的判例是辅助材料,并不是主要渊源。30.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曱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答案:D解析:考点:可撤销婚姻讲解:《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入选。3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定,习惯法不得规定刑罚,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B.在解释刑法时,不得采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C.刑法应为良法、善法,不得使用酷刑、残虐的刑罚,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D.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答案: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讲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A项。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于相似的情况,然而,只要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于是,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定罪量刑的危险。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允许存在的,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罪刑均衡的朴素表现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这种表现不能被普遍化。而且,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旨在禁止轻罪重判。由于刑罚的轻重既取决于罪行的轻重,也取决于预防的必要性大小,故重罪也可能被轻判。要禁止不均衡的刑罚,就必然反对残虐的刑罚。残虐的刑罚,是指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既然是不必要的和残酷的,那么,它相对于任何犯罪而言都必然是不均衡的。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D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法律的溯及既往。因为,适用事后法,使刑法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这令人不可思议。由于适用刑法的效果通常导致严厉的刑罚,故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对事后法的禁止极为严格。为此,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问题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体现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32.关于执法和司法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B.司法的内容远比执法广泛C.执法活动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D.执法活动比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主动性答案:A,B,C,D解析:B选项错误,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33.共用题干下列对宪法渊源的论述错误的有、()A、宪法典是各国所共同拥有的宪法渊源B、宪法性法律具有与宪法典同样的效力C、在有些国家,一些著名宪法学家的学说也可能成为该国的宪法渊源D、在当今世界,国际条约是各国宪法当然的渊源答案:A,B,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34.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马某居间合同纠纷案2012年下半年,上海市E区的马某欲在北京购房,其在北京工作的弟弟马小某自愿为其从事代购事宜。期间,北京市A区的龚某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其在北京市B区的一套三居室。2012年11月25日,北京市D区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马小某看了该房屋,马小某对房屋甚是满意,遂与其签订了《房屋求购确认书》,甲方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乙方为马小某,甲方对该房屋的报价为16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约定了禁止“跳单”条款,即乙方在验看过该房屋后6个月内,乙方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所有与乙方有关联的人,利用甲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甲方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均属无效,且乙方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C区的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亦带马小某看了该套房屋,并且积极与卖方龚某协商价格。同年12月21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马某与卖方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55万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一纸诉状将马某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马某与龚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支付违约金1.4万元,由于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低于该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法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该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主张马小某为无权代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反驳该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马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送的关于授权马小某从事买房事宜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在学理上,该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3.法院为查清马小某是否为无权代理这一事实,通知马小某参加了诉讼,马小某为何种诉讼地位?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法律责任,马小某应如何救济其权利?4.如果法院为节约诉讼资源,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该行为是否合法?5.如果龚某在出卖房屋后即出国旅游,回国后发现其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龚某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6.判决送达后的第14天,马某不服该判决,应采取何种司法救济途径?答案:解析: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向上海市E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房地产公司与马某之间为居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电子邮件是电子数据,属于本证。电子邮件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在证据的法定分类上应属于电子数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马小某有代理权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提出的证据电子邮件应属本证。3.马小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责任,马小某可以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马小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马小某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马小某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4.不合法。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5.龚某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该判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龚某因出国未能参加诉讼。法院判决龚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的途径救济权利。本题不但考查了管辖、当事人和证据等传统重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下列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A.李甲和李乙是兄弟,李甲是市公安局局长,李乙是该市林业局局长 B.王某是A县B乡人,担任A县副县长 C.张某是公安局副局长,其侄任公安局财务处科员D.赵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其妻子是该人事局资产科的科员答案:A,B,C解析:ABC。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此处还包括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班子的,因此A违反了亲属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实行地域回避,此处的领导职务包括副职,B违反了地域回避;公务员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此C违反了亲属回避;但选项D中赵某虽然是行政机关的领导,但并不是他妻子的直接上一级领导,选项D正确。36.贺某和常某均为离异男女,后经人介绍准备再婚。两人出于对婚姻的不信任,在结婚前曾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结婚后,两人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双方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到公证机关公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B: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约定均有效C: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有效,但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无效,因未办理公证D:双方对婚后的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约定不明确答案:A,B解析:《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两项,法律并未要求财产约定要办理公证。37.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可知,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资人不承担责任。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若丁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其履行修理义务,并赔偿损失。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38.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C.裁定中止诉讼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解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题中,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有误,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起诉。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B.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C.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D.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答案:A,B,D解析:《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错误,还需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六机关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B错误。《高检规则》第40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可见,C正确。D错误,如果有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见《高检规则》第454条)。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40.张三诉王五合同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时被告王五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王五。遂采取厂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C.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答案:C,D解析:选项A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本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选项B不当选。《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的做法合法。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据此可知,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违法。因此,法院的违法行为应为CD项。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下列关于著作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中国公民的作品自发表之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B.甲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因此,甲国公民的作品自创造完成之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C.乙国公民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则自出版之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D.无国籍人A在丙国出版诗集,丙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A的诗集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答案:A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是自创作完成之日受到保护,非发表之日,故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故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C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故D选项正确。42.A公司在实施收购B上市公司过程中,下列与A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有( )。A.C公司(系A公司的母公司)B.D公司(A公司的董事甲兼任D公司的监事)C.E公司为(A公司的收购行为提供咨询服务)D.乙自然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30%,同时持有B上市公司1%的股份)答案:A,B,D解析:(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一致行动人。(3)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3.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A.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乙补偿某甲料钱、工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绐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答案:A,B,C,D解析: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故本题选项为ABC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父亲和儿子一起去游泳,儿子不幸落水,由于父亲具有抚养儿子的义务,因此,父亲必须下水救儿子,即使父亲不会游泳,否则父亲成立不作为犯罪B.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发现远处有多名群众聚集,靠近人群后发现一名歹徒正在疯狂杀害其妻子,在履行救助义务具有容易性和可能性的情况下,警察径直离去。由于警察具有基于职务而产生的义务,所以该警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消防队员接到救火报告后,基于泄愤报复等恶意,明确拒绝前往火灾现场,导致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由于消防队员具有基于职务而产生的义务,所以该消防队员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D.医生接到病人的求救电话,以“上网种菜忙”为由拒绝出诊,导致患者死亡。由于医生具有基于业务而产生的义务,所以该医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讲解:关于A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刑法不能期待一个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人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和C项。刑法之所以规定不作为犯罪,是因为不作为与作为具有同价值性。对同价值性的判断,应考虑:不作为行为人是否的确对法益所受损害进行了原因设定,即因行为人的不作为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危险。换言之,行为人在着手进行对结果的排他性支配后,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其他人便无法干预,从而使行为人对某种社会关系的保护处于一定的排他保证地位,被害人由此处于无人救助的地位。因此,警察的不救助行为应成立玩忽职守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消防队员拒不履行救火义务的行为应成立玩忽职守罪,而非放火罪。故B项和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45.甲因为涉嫌受贿而被逮捕,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个机关应该将甲被逮捕的事情通知甲的家属?()A:负责羁押的部门B: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C: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D: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都有义务答案:C解析:【考点】逮捕后的通知义务。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6条规定: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受贿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决定逮捕的机关,可见,C正确。46.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地产,甲公司将建造房屋的工程承包给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工程肢解后将部分分包给丙。丙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乙建筑公司与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公司有权撤销甲、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B、乙、丙间及丙、丁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若工程质量有问题,甲公司有权请求丙、丁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D、如果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然不合格,丁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承包给第三人,无效。因此乙、丙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丙属于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属于“二度分包”,也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272条,B选项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7.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哪些案件除外?()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国家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5条。注意在三大诉讼法中,“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公开审理案件”各有哪些不同。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答案:A解析:A项: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本题中,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挽救了黄某母子生命的行为正是保护在先的生命权的体现,遵循了价值位阶原则,故A项正确。B项:自由裁量原则,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决定的原则。自由裁量原则以法律授权为前提,本题中,并未体现法律授权医院实施该行为。故B项错误。C项: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本题中,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行为并没有对某种法益造成损害,没有体现比例原则,故C项错误。D项: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功利主义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本题中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功利主义。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49.下列关于选举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而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B.投票选举的工作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C.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罢免人大代表,需30名以上选民联名,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则由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原选举单位2/3以上的多数通过D.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答案:A,D解析:A、D考点:选举制度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项正确。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可知,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又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据此可知,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综上所述,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可知,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而非人大常委会主持。C项错误。凡罢免只需“过半数”而非“2/3多数”。D项正确。《选举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50.共用题干关于法的现代化的表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现代化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D、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契机答案:B解析: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可见,A、C项正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但在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故B项也正确。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法系的形成是基于不同国家相似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特征,法律传统之中就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A项正确。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但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故B项错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是在法的移植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法的民族特色,故C项错误。清末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试图融合不同的法系,故D项正确。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A项说法正确。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所以,C、D项说法正确,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如某个法律的象征物(如正义女神);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与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观念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说法。由上述法理依据可见,选项A、C、D均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选项B则属于法律制度,不属于法律意识。因此,应选A、C、D。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是后人的总结。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与人治相对,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词。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根据上述法理依据可知,甲的论点②③是正确的,①是错误的。①之所以错误,按照通说,在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并非最早由梁启超所提出,而都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所最先提出的。司考辅导用书上认为,法治概念最早由梁启超提出,而法治理论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无论按照通说,还是按照指定用书,甲的论点①均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乙的论点①、③正确,②错误。因此,正确的选项应为A项。51.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D解析:《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根据上述规定,甲县欲更名,应由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乙省行政区域的变更,应由国务院审批,故B项错。《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据此,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故C项错。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据此,D项正确,当选。52.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A.公立医院B.公立学校C.公司D.慈善基金会答案:C解析:知识点:保证人的资格。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53.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答案:A,B,C,D解析:【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以A、B两个选项是正确的。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所以C、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54.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排除适用于下列哪些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的认可和执行?()A.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的判决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的判决C.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判决D.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判决答案:A,B,D解析: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5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ABD正确。55.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B、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审理C、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由该人民法院报同级权力机关决定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0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因而法院应当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56.甲乙双方拟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l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原本正确,但因为保证人事实上对于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无所谓保证期间问题,故A项错误。尤其是,A项存在歧义,容易使人误以为丙在借款合同2年期限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1年,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乙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而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因此,保证期间还是原来的期间,即1年,保证人仍在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1年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原定的借款期限1年届满时开始计算,到借款合同变更后的借款期间2年届满时为止,保证人事实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正确,当选。《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自然是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是,丙既然不承担保证责任,就谈不上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了,故C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乙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0万元计算本金和利息。丙如果承担保证责任,自然是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问题在于本题中丙最终不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错误。57.张某与经营自行车买卖的王某签订了买卖自行车的合同,期间张某还与王某协商购买王某珍藏多年的一幅古画,则此题中涉及的物有( )。A.动产B.不动产C.种类物D.从物E.特定物答案:A,C,E解析:知识点:物的分类。自行车和艺术品都属于动产。张某与王某买卖的自行车属于种类物。张某欲购买的王某的古画属于特定物。58.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A.用户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B.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C.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答案:A,C解析:。《宪法》第40条。59.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如果一审法院在开庭时进行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离婚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B、如果案件调解和好,可以不制作调解书C、可以根据调解的内容要求制作判决书D、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答案:A,B,D解析: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可见,D项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表述是正确的。《民事解释》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可见,A项正确,离婚案件应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见,B项表述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和530条规定,达成调解的案件不得制作判决书结案,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才能制作判决书,因此C项表述错误。60.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A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B.被告为B区公安分局,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C.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D.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B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第26条第2款,《行诉解释》第8条、第22条。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已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B、对涉外合同纠纷,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且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D、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故D选项正确。62.共用题干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63.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检察官法的规定?()A、甲是A市B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2004年4月5日从该检察院离任,2006年5月在一起盗窃案中担任辩护律师,该案由B县人民检察院办理B、李某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员,张某是其侄子,大学毕业后到其所在的公诉一处工作,任助理检察员C、孙某是C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其女在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D、钱某是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2003年3月1日从该院离任,2005年2月4日在E市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女儿做刑事辩护答案:A,B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的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至于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C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检察官法的规定。D项钱某并不是以律师身份作刑事辩护,所以也没有违反检察官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所以B项的做法是错误的。6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A.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B.监事的任期是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C.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答案:A,B,D解析: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65.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答案:D解析:《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会章程中应当载明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据此可知,基金会法人若欲改变其宗旨和目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66.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黄某有可能受到的处分有( )。A.警告B.记大过C.降级D.撤职E.开除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共用题干王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甲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及立功表现,被有关机关提请减刑。对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应当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B:应当由甲省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甲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C:人民法院自收到建议书后指定审判员某甲作出裁定D: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后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68.甲村与乙村交界处20公顷土地的权属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早日解决问题,乡政府在双方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经过审查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乡政府的行为属于:()A.行政处罚B.行政裁决C.行政调解D.行政确认答案:B解析:。乡政府对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土地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所作的确定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乡政府的裁决虽然经过了调解程序,但其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作出的,并不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69.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院审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C: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D: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注意到本条但书的规定,为应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选项C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选项D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70.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答案:A,B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详解】“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以下简称题干所述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故AB两项说法正确。题干所述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故C项说法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审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从题干所述原则中无法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7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2010年)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3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A项:由上述规定可知,除非邻居同意,否则投保人对邻居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A项错误。B项:“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根据上述规定,不具有保险利益,除非被投保人同意,否则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B项错误。C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所以C项正确。D项:“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D项错误。7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答案:A解析:【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选项A和B涉及的是委托监护。委托监护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且,在委托监护下,监护人并不失去监护资格,而受托人也不会取得监护人资格。A项中,甲与医院明确地达成了委托意思,医院即成为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B项,由于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协议,而且,即便在委托监护的情况下,由于监护人并不失去监护资格,因此甲的监护人也不能将监护职责转出,故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C项错误;又由于甲、乙系未成年人丙的父母,他们是法定监护人,不能因为离婚而失去监护人资格,因此D项错误。73.甲、乙、丙共有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玉石原料,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玉石的价值,甲主张将此玉石进行深加工,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加工玉石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加工玉石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加工D.若甲、乙坚持加工玉石,则需先分割该玉石原料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甲乙二人的应有部分已占共有财产份额的2/3.应按照甲乙二人的意见对玉石进行加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74.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其中,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是、A、进行斡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而调停的第三方只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B、斡旋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调停的第三方则需要承担责任C、斡旋的第三方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D、斡旋一般是第三方善意主动进行的;调停的第三国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而参与争端解决的答案:C解析: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由此可见,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是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因此,可以肯定C项是正确的。进行斡旋和调停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在斡旋和调停的情况下,争端当事国有完全的自由。斡旋和调停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它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动视为不友好。由此可否定A、B、D项。75.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必须由下列哪一机构批准?()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C、中共中央组织部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因此,应选A项,另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甲从丁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发动机,该发动机为乙厂所生产,但产品上贴上丙公司的商标,因发动机存在制造缺陷,为此引起纠纷。依据产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责任主体可为乙厂B:责任主体可为丙公司C:责任主体可为乙厂和丙公司D:责任主体可为丁销售中心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的主体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丁销售中心、乙厂、丙公司均为责任主体。77.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的有( )。A.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既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公司的股东B.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对公司不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C.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D.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答案:C,D解析: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债权人,不一定是公司股东,因此选项A错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不问公司是否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因此,选项B错误。78.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答案:C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技术秘密;合同的无效;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详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据此,本题中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故A项错误。甲公司侵犯了丙公司的技术秘密,而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乙公司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必承担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故C项正确。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D项错误。7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答案:B,C解析:B、C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80.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做法不正确。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据此,C项做法属于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D项做法正确。81.共用题干北斗公司拖欠大笔税款,且该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恶化,税务机关对其责令限期缴纳,北斗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此时,税务机关得知南星公司长期拖欠北斗公司一笔货款,而北斗公司一直未向其索要,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B、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D、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答案:C,D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8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协议管辖增加了两点内容:1.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据此,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83.北京的甲公司向青岛的乙公司订购了一批海鲜,约定由乙公司于12月23日运抵北京的甲公司。12月23日当天,乙公司因渔民未能向其交付海鲜,而无法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海鲜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要求该渔民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不必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当要求乙公司和该渔民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84.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答案:A,B,D解析: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一国籍,并可视为无国籍的船舶,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因此A、B、D错误。85.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进行解散清算。但是当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变成有限责任,对企业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进行清算,故A项错误,当选。B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本题中,“金地”是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既可以使用其他商号,也可以继续使用“金地”作为商号,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原《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删除了该款规定的内容,故C项错误,当选。D项:《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不当选。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都是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驻外外交常设机构和领事常设机构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重要的区别,下列各项不正确的有、()A、两国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前者是全面代表国家与驻在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后者则是与相关的地方政府进行交涉C、前者的职务范围为接受国全境,后者的辖区则限于其地方辖区D、断绝了外交关系也就当然地断绝了领事关系答案:D解析: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都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驻外外交常设机构和领事常设机构存在紧密的联系,如两者都是为执行外交政策而设立的常驻外国的机构,国家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派遣国的国内行政系统中,二者都属于一国的外交部门领导,在同一驻在国,外交机构领导领事机构等。但二者也存在着重大区别:(1)外交代表机构全面代表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领事机构则是与相关的地方政府进行交往;(2)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职务和任务不同,前者职务范围为接受国全境,后者限于其辖区内;(3)二者特权与豁免的规定有一定的出入,另外,虽然建立了外交关系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但断绝了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因此,A、B、C项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D项内容错误,为应选项。87.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答案:A,B解析:【考点】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且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故选项B正确。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一般债权,而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有担保债权,后者优先于前者。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陷阱】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的效力优劣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88.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查。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89.甲乙两国均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两国在海洋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争端,关于这些争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国应首先采取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和平解决争端B.若两国在加入公约时均没有选择争端解决机构,那么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能适用C.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于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D.国际海洋法法庭可在两国未选择由其管辖的情况下,对争端强制管辖答案:A解析:A正确。《公约》通过其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的条款以及相关四个附件: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强调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并设定了两个层次的机制。第一,争端方可以采取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式,首先寻求通过达成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解决其争端。第二,强制程序。如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B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C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D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90.在审判阶段,有关部门对王某因涉嫌受贿罪执行逮捕后,下列哪个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王某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王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A: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B: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C:负责羁押的部门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选举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B.债权人会议对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有权更换C.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事项D.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无权更换管理人,也不能确定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所以选项B、C错误。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回答询问。所以选项D正确。92.★2006年3月20日晚韩某和本班同学刘某在电影院门口盗窃自行车一辆,商定各骑2个月后将车卖掉,得款均分。2006年5月19日韩某14岁生日,16岁的刘某骑自行车去韩某家参加聚会的途中,被联防人员查获,并供出自己和韩某盗窃的全过程。为此,两人所属的区公安局作出对韩、刘各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区公安局对韩某的处罚是错误的B.区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过于严重,应当减轻处罚C.对两人都不应该加以处罚D.区公安局对韩某的处罚过于严重,而对刘某的处罚是正确的答案:A,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5条。93.婚姻制度能够起到确认子嗣合法性以保障家族共同体在情感与经济上的稳定延续以及平衡生育期妇女由于生理特点而导致的竞争劣势等作用。从个体上看,结婚似乎是个人的选择,是性成熟的结果,是感情发展的自然;但从宏观上来看,婚姻作为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生活中的复杂琐细问题而演化发展起来的,它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护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关于以上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婚姻制度中从古时的男女不平等到近现代的男女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B.在保障生育期妇女的弱势地位方面,法律采取的手段是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来完成这一任务的C.从原始社会规范发展到如今完备的法律,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过程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婚姻制度从原始社会延续至今,《婚姻法》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产物答案:D解析:《婚姻法》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国家制定的。因此D项错误。94.下列有关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审判长的意见为最终意见B: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C: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答案:B,C,D解析:【考点】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审判长的职责包括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项。95.2018年1月,李某通过找“网络买家”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网络买家”按照李某制定的“刷单”计划购买指定的商品,之后一个星期左右,“网络买家”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后,李某通过支付宝将货款和刷单费转账给对方,刷单费为虚假交易金额的1%。在交易过程中,李某通过快递公司发空包裹完成交易流程。截至被查处,李某共虚构交易29笔,涉案金额为21636,65元。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B.“网络买家”的刷单行为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C.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李某停止违法行为D.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网络买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考查虚假宣传行为。ABC选项正确,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之规定。经营者李某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买家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D选项正确,本案中李某和网络买家均有违法行为。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之规定。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某市规划局作出对某企业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建筑物所在地的T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T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有困难,于是报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如由T区人民法院执行确有困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决定由本院执行B.中级人民法院仍可以决定由T区人民法院执行C.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该市所辖其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D.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再决定南T区人民法院执行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行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应理解为包括报请执行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内。根据本解释第15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97.河源县公安局在对张某的抢夺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强奸嫌疑,但此时对张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须对该强奸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A.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B.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C.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D.报人民检察院备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期间的重新计算。《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四个选项中,只有D项符合该规定。98.甲与乙合作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甲不同意就此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则乙有权单独申请B.如果此项发明创造已经获得专利,则甲有权许可丙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此项专利C.如果此项发明创造已经获得专利,则甲有权许可丙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此项专利D.如果此项发明创造已经获得专利,则甲有权许可丙以排他许可的方式实施此项专利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40条第3款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99.高某因涉嫌贪污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高某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A:自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之日起B:自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答案:B解析:【考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可见,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100.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答案: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详解】A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C项正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D项错误,存款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公司拟委托乙厂制作500套员工制服,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列明了对款式和面料的要求,要求乙厂在3日内报价。乙厂回复每套定价220元。甲公司次日电话通知乙厂称,若每套降价为200元即可成交。乙厂表示同意,要求于10日后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交货,货到付款,同时指出:任何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甲公司接受该条件,10日后收到已经由乙厂签章的合同书,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盖章。之后,乙厂告知甲公司,因其员工有限,想把200套制服交给戊厂加工,甲公司表示同意。3个月后,乙厂依约将货物运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因停业整顿无人负责接收货物,乙厂无奈,将货物向公证机关办理了提存。乙厂将其提存的事实通知了甲公司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支付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受限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整顿完毕派人去公证机关领取货物时得知,该批货物于提存后的第二日受雷击着火,50套制服被烧毁。公证机关称,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必须先履行债务,交付货款后才能领取货物;并要求甲公司缴纳保管费等提存费用共计8000元。甲公司认为提存费用应由乙厂支付,并就被烧毁的部分制服要求乙厂赔偿损失。甲公司员工穿上制服后,部分人员出现过敏现象,致使甲公司发生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1万元的损失。经查是因戊厂加工的制服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厂:①就对甲公司员工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共计1万元;②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厂同意支付违约金,但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不再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公司发出的传真以及其次日对乙厂的电话通知的法律性质,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3)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5)乙厂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且申请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答案: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①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甲公司的传真没有列明具体的价格和数量等内容,在对方回复时,甲公司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其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②甲公司向乙厂发出的电话通知属于新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公司就要约给出的价格作出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属于新要约。(2)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盖章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本题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盖章一方,因此合同自此时成立。(3)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4)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标的物的提存费用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债权人(针对交付货物而言,甲公司是债权人,乙厂是债务人)甲公司承担。(5)乙厂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且申请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同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题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200×500×20%=20000),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1万元,2万元是大于1×(1+30%)=1.3(万元)的,因此能够得到法院支持。2.下列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但孳息不包括在内B.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C.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侦查机构将赃款上缴国库D.检察院以不宜移送为由,仅移送赃款赃物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案件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六机关规定》第48条的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013年10月19日中午,王某伙同张某前往嘉定区江桥镇封杨路附近,张某对途经的被害人罗某谎称捡到钻戒,而王某则假扮失主在附近四处寻找。王某寻找无果后离开后,张某便谎称钻戒价值不菲,提出跟被害人瓜分钻戒,并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品,由此骗得被害人金项链1条、足金吊坠1枚、手机1部,共计7029元。同年10月22日、29日,王某又通过假装捡到钻戒,并由张某扮演失主寻找无果来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骗得两外两人足金项链、足金吊坠等共计2万8千余元。(事实一)原来,1978年3月出生的王某系该县居民,初中文化,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12年6月8日21时许,王某在其所住的某公司家属院一楼道内捡到何某的钱包,见钱包内除2500元外,还有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便到ATM取款机上试着取现,结果竟能取出钱来,兴奋的他在一时贪念的驱使下,最终共提取出现金1万元来拿回了家。(事实二)事实上,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2011年12月3日被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四次,行政处罚一次,他虽然多次因为盗窃罪入狱,可仍不思悔改,又于2013年12月28日在邯郸火车站一楼候车室检票口,趁K599次旅客列车检票人多拥挤之机,盗窃旅客邹某左后裤兜内的人民币32.1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在民警追问其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一、事实二的犯罪事实。(事实三)问题:1.事实一中王某和张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2.事实二中王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3.事实三中王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答案:解析:1.王某、张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构成共犯。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王某、张某构成共犯。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不要求数额较大,便可成立盗窃罪。因此此处王某即使盗窃了32.1元,不影响其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且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对事实一、事实二的交代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因此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理分析】1.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王某、张某构成共犯。2.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考点,虽然知识点涉及的理论较多,但由于是重点、常考点,一般考生已经非常熟悉了,所以本题要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难度不是非常大。关于二罪是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即是否成立牵连关系,对一些考生来说也没有问题。就本题来看,对事实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论处断的处罚规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一罪。3.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不要求数额较大,便可成立盗窃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旅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且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对事实一、事实二的交代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因此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答案: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5.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盗窃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抢夺罪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答案:A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详解】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此外,本来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或者本来是遗忘物,而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在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但其中的财产并不属于遗忘物,乙也并没有对其脱离占有。另一方面,甲作为乙的邻居,很清楚当时的情形,不可能将其垮塌房屋内的财产误认为遗忘物,因此,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另外,抢夺罪的成立要求甲实施了“公然夺取”的行为,本案显然不满足这一条件。因此A正确,BCD错误。6.★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一项许可的程序是,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作出决定。张某向甲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甲行政机关认为张某的申请不符合条件,拒绝向乙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上报,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为本案的被告?()A.乙行政机关B.甲行政机关C.甲行政机关和乙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D.甲行政机关或乙行政机关,由张某选择答案:B解析:。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7.在纽约有经常居所的美国公民史密斯在我国境内旅游期间病故,未留有遗嘱,史密斯在美国有别墅一幢,在瑞士银行有存款10亿美元,死亡时其随身遗留物中有美元数千元以及高级相机一部。其居于日本的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起诉至我国某法院,则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法律为下列哪项?()A.美国法B.瑞士法C.日本法D.中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继承。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别墅为不动产,因此根据该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法;存款和随身遗留物均为动产,因此应适用当事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纽约,因此应该适用美国法。8.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某些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此类合同未经批准时的效力状态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无效B.可撤销C.未生效D.效力待定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9.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考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解】本题涉及财产保险合同代位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项。10.关于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B.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C.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D.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答案:A,B,C解析:考查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D选项的表述是法律移植的概念。11.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有仇,指使丙寻机报复。一日,丙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被一卡车撞伤,报复计划失败。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A解析:本题中丙持匕首前往乙家的途中被卡车撞成重伤,此时丙尚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如购买某种物品、租借他人物品、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或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障碍,拟订实施犯罪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12.甲购买一辆二手汽车,行驶一段时间后发动机出现故障,并且缺少备用轮胎,便将家附近停放的一辆汽车上的备用轮胎(2000元)和发动机(20000元)卸走,按在自己的汽车上,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B.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C,D解析:本提主要考察对危险犯的判断。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要求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具有倾覆的危险,否则是不能够成本罪的。因此破坏交通工具的必须要具体判断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什么部位,如刹车等可能导致倾覆的关键部位就可能构成本罪,而卸掉汽车发动机的行为使得汽车无法再开,盗窃备胎也不会危害行车安全,根本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能构成盗窃罪。13.下列有关民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以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C.连带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承担D.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甲从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照,价格1万元,乙公司承诺保质期一年,一年之内有任何问题,乙公司负责修理或者更换。甲利用该电脑来完成丙所委托的工作,结果在正常使用了数月之后,电脑突然死机,再也无法启动,导致甲数月的工作全白费了,也导致甲不能及时向丙交付工作成果,须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甲将电脑送到乙公司,经检测,是硬盘出现问题且不可恢复。乙公司建议给甲更换硬盘,但是甲则要求另行赔偿2万元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本案中,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B.公司因为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故乙公司除了应当更换硬盘之外,还应当赔偿甲2万元的损失C.甲可以要求乙双倍赔偿所付的电脑价款D.甲应对工作成果及时备份却没有备份,故由甲乙分摊甲因为乙的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答案:B,C,D解析:乙公司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脑一台,而电脑出现故障,故乙公司违约,A正确。乙公司无需赔偿间接损失,B错误。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适用前提是欺诈,所以C错误。甲应自行承担后果,D错误。15.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垫付医疗费不能证明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也可能是“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垫付。选项B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可知,“自己系被车辆撞倒”无法单独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也可能是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选项C正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可知,“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属于传来证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是否是肇事者无法直接根据神情判断,因此“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的说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根据“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其应如何处理?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可以免除处罚C.可以从轻处罚D.可以减轻处罚答案:A解析:《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丙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属于“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可参照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丙保险诈骗涉案金额达8万元,已经构成“数额巨大”,自然不属“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选A。C、D两项并未准确指出对丙的行为如何处理,因此不选。17.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 )。A.行政受益权B.行政参与权C.行政强制权D.行政请求权E.行政决定权答案:A,B,D解析:知识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1)行政参与权。(2)行政受益权。(3)行政请求权。选项C、E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内容。1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行使立法权的机构是、()A.资政院B.参议院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立法院D.参政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总纲”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9.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I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琬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96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行为人要构成侵占罪,他必须先合法占有该物品。乙和丙都没有也不可能合法占有该物品,他们都知考那些物品是其他客人的(虽然不确知是谁的)。20.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该执法人员及行政机关签章B.对当事人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强辩的,应加重处罚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D.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E.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答案:A,B,C,E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须行政机关加盖印章,仅须有执法人员签章。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且不因申辩加重处罚。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执法人员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所以选项E说法错误。21.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有( )。A.甲区清华园街道办事处B.乙省消费者协会C.国务院办公厅D.中华律师协会E.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答案:A,E解析:知识点: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所以二者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选项B属于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选项C是国务院的内部机构,选项D属于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三者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22.不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的物权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B.所有权C.抵押权D.质权E.宅基地使用权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23.某案,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关强奸的过程时,犯罪嫌疑人称自己不想说,但提出自己承认犯罪事实,并且愿意亲笔将犯罪的过程写成书面供词,对此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处理?A:不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B:不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无权书写书面供词C: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有权书写书面供词D:应当准许,但侦查人员就书面供词,仍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A.某市人民政府针对社会治安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B.某乡政府作出的责令王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决定C.某区人民政府对某家长不送适龄子女入学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D.税务机关向某人收取个人所得税答案:B,C,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A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所作的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项是乡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针对王某占用土地的行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C项是区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针对特定事项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D项的税收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5.下列关于中央对特)iij行政区行使权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B.中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C.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答案:B解析:。中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所以B项错误。26.200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1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执行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案可由底某住所地或者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只有B项符合要求。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设备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张某到期不能还款,该设备拍卖所得为1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C.第2次抵押无效D.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答案:D解析:知识点: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28.甲致乙重伤,侦查机关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传闻证据的有: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的照片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D.乙听说丙伤害甲过程的陈述答案:D解析:A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错误;B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错误;C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错误;D是直接证据、传闻证据,正确。注意,传来证据包含第二手的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而传闻证据仅指道听途说或者庭外作出的证言。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29.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答案: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选项A)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选项D)本题中,齐某已经辞职不再担任法官,所以其妻子洪某可以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选项B.C错误,《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据此可知,不同被告人之间虽然其地位、作用、因果关系等认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相互制衡的情况,但是各被告人之间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各自之间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主体。30.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张某没有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死刑复核程序,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和核准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和核准的过程中无须提审被告人张某C.高级人民法院若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D.高级人民法院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但是量刑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将案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刑诉解释》第34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的错误在于“应当依法改判”。3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A、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实施与修改,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B、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C、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开端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答案:B解析: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和司法实践活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有意的探索。故B项的说法错误。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查看材料A.4月1日B.4月15日C.4月17日D.4月18日答案:C解析:本间涉及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也就是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本题正确选项为C。33.关于法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B、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内,如果乙享有民事权利,则甲就承担民事责任C、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D、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答案:B解析:法律责任是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法律责任与法律上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归结法律责任时要坚持责任法定的原则,而这要求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并且一般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B选项中涉及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合同正常履行,甲没有违约,因此并不存在民事责任。34.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衞桌,: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B.请求上一级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4条,《高检规则》第297条第1款。35.★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A.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C.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ih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该规定与民事诉讼不同)。但是,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6.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答案:A,B,C,D解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A、B项正确。C项中,丁公司对投保的钟乳石有经营管理权,符合保险利益原则,C项也正确。保险法允许重复投保,不认为其违反保险利益原则,D项也正确。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乙承担一半的责任。甲不服提起上诉,但在15日上诉期未满时甲又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准许甲的撤回上诉B.甲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味着一审判决自然发生效力C.如果本案已经进入二审审理程序,甲不得再申请撤回上诉D.法院准许甲撤回上诉的申请后,甲还可以再就本案提起上诉答案:D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B项错误,如果在本案上诉期届满前,乙也没有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才发生效力: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都有权申请撤回上诉。38.甲公司因经营难以为继,决定处置资产后歌业。乙公司得知后经与甲公司协商,以承担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和安置甲公司职工为条件,取得了甲公司的全部资产。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但甲公司的债权人周某尚有20万元未获清偿。关于该笔债务的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合并了甲公司,该债务应由乙公司承担B.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承担C.公司登记机关允许甲公司不经清算注销,应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D.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查任答案:A解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式,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本题属于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依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那么甲的债务也应由乙公司来承担。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39.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B.重新仲裁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C.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不服的,不得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裁决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答案:A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40.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A项,成立刑讯逼供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甲只是机关的保卫处长,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故A项错误。B项,刑讯逼供罪要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具体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不让睡觉、冻、饿等)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乙作为陪审员击打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供词,而是为了泄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不再按照刑讯逼供罪处罚。故C项错误。D项,警察丁用语言吓唬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虽然获取供词的手法违法,但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D项错误。41.关于代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B.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实施C.在实施代履行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D.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第三人履行义务答案:A,B,C,D解析: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故A选项正确。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实施,故B选项正确。行政机关在实施代履行3日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故C选项正确。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第三人履行义务,故D选项正确。42.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D解析:【考点】名誉权;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民法通则》第100条、101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本题中,杂志社未经张某同意用作杂志封面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杂志社捏造张某与照片中小女孩为母女关系,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有权向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杂志社的行为并未涉及到对张某隐私的披露,不存在侵犯张某隐私权的情形,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4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A.属于法定解释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故A项正确。法律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可以分为:(1)限制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2)扩大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3)字面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该《解释》第2条超出了“开设赌场”的字面含义解释,故B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项正确。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该《解释》是针对新的情况——赌博网站,不涉及历史事实的比较,故D项错误。44.顺达公司于2003年3月1日开始使用“兴盛”牌商标,旺通公司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顺达公司和旺通公司均于2004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兴盛”商标的申请文件,但顺达公司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旺通公司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A.同时公告,因顺达公司和旺通公司的申请日期相同B.公告旺通公司的申请,因旺通公司申请在先C.公告顺达公司的申请,虽然顺达公司、旺通公司同时申请,但顺达公司使用在先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商标申请日的确定问题。商标申请B期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而不以寄出商标文件的邮戳为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优先;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本题正确选项为B。4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考点】法律规避【详解】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是:(1)主观上需故意;(2)行为方式上要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3)规避的对象是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常是强行性禁止性规定;(4)结果是已经完成规避行为。我国《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46.杨某去一家企业应聘,称自己原是杂志社高级翻译,精通英、日两门外语。该企业正急需杨某这样的人才,准备以高薪委以重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杨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错误,给该企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经了解杨某从未当过翻译,英语水平差,日语更是一窍不通。该企业决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如何认定此案?()A、杨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B、杨某给该企业造成较大损失,该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此劳动合同不应解除,应予变更D、该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合同效力认定。详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该劳动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47.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B.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C.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D.发回重审后,应当由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D?项错误。48.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汉堡规则》的规定?()A.承运人对于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可以免责B.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C.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美元,或每公斤2,5美元,以高者为准D.诉讼时效为两年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A错误,该内容属于《海牙规则》的规定。B正确,关于海运的三个公约中只有《汉堡规则》规定了延迟交货,且《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C错误,《汉堡规则》采用的是特别提款权,而不是“美元”。D正确,《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某机关拟辞退以下4位公务员,其中哪些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A.甲,因工作期间被机器轧断手指,被确定为五级残废,丧失工作能力B.乙,因患病住院,仍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C.丙,已经怀孕9个月D.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已超过20天答案:A,B,C解析:。参见《公务员法》第83条。50.甲国和乙国均是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A公司在投资过程中被乙国政府国有化,就向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相关问题请教某律师。律师的下列咨询意见正确的是:A、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庭的组成为三位,双方各任命一位,第三位由双方共同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A公司可以与乙国政府达成口头协议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中心仲裁。C、如果A公司的主要股东是乙国国民,则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议无管辖权。D、如果A公司和乙国达成了将争端交给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则甲国不能再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华盛顿公约》的规定。A选项错误,公约第37条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一名,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选项错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C错误,公约25条第2款规定: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D选项正确,公约第27条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51.福建市A区的小神童玩具厂与美国曼德公司签订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曼德公司向小神童玩具厂购买玩具10万件,小神童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曼德公司工作人员检验玩具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15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小神童公司交货时,曼德公司工作人员验货后认为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且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如果本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曼德公司败诉;曼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在何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B.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具有应回避的情形,没有回避的D.一审合议庭未经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答案:A,C,D解析:【解析】ACD。《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可见,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应依法改判。52.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项B错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选项C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侵权纠纷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53.甲向乙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汽车,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甲信以为真,签订购车合同。下列关于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通知撤销B、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C、该合同属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订立的合同,甲无权撤销D、欺诈方是丙,与乙无关,因此甲无权撤销合同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属于欺诈行为。因此甲有权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54条,甲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不是通知撤销。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中的第三人应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丙是乙的业务员,丙欺诈,等同于乙的欺诈,甲仍然有权撤销。故C选项,D选项,均错误。54.★★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A.合并立案,合并审理B.合并立案,单独审理C.分别立案,单独审理D.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了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实务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55.某制药厂在其生产的人用药品上使用"药到病除"商标,但未进行注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企业使用该商标违法,因人用药品商标必须注册B.该商标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不得使用C.该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得注册D.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以注册答案:B解析:《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是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题中,该企业的“药到病除”商标就具有夸大和欺骗的性质,根据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得注册。所以“药到病除”的使用违法,并不是因为人用药品的商标必须注册。因此,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56.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甲市D区服刑。2004年6月赵君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二人没有子女。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张青收到离婚判决书后,因对财产分配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提出赵君占有一套属于她的名贵玉器,该玉器是张青祖父指名赠与他的,要求赵君归还。甲市中院经审查受理了张青的上诉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是: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甲市C区人民法院D.甲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本案应由原告婚后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不选。57.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答案:B,D解析:选项A.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选项C);(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选项A);(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选项B.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选项B);(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选项D)58.某年某月某日,扬子江电器厂向当地J银行借款100万元,智和投资有限公司出面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扬子江电器厂自己也提供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期满之后扬子江电器厂无力还款,和智和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被告上了法庭。就证明J银行曾经借款给扬子江电器厂的事实,下列有关本案涉案证据的说法错误的有:A: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是物证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这是直接证据C: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不属于原始证据D: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是直接证据答案:A,B,D解析: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本身只是抵押权之标的——土地使用权所依附的实物,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换句话说,土地本身的存在和状态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故不算物证,A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只能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但是没有记载债权人是谁,所以不能直接证明J银行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借款100万元给扬子江电器厂,所以不算直接证据;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也只能证明抵押权的存在,所以也是间接证据,故BD错误。证据以是否是一手材料被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其实是传来证据,故C正确,不选。59.根据《公证法》第4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以下哪一项或几项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B.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C.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D.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答案:A,B,C,D解析:AC属于《公证法》第41条的内容。60.下列情形中,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是:A.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先行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后,又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B.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保险金后,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告知第三者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职工张三不小心将甲公司的设备烧坏,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甲公司设备的损失D.张三被父亲训斥,一气之下将家中彩电摔坏,保险公司赔付了彩电的损失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选项中的放弃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只能向被保险人主张不当得利;B选项中的代位求偿权已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放弃,不能行使;C选项中的张三属于单位组成人员,过失致损不能追偿。61.张甲、张乙、张丙祖孙3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62.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商事登记。A项:《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A项正确。B项:依据《公司法》第180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接下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相关权利,公司并未随即丧失主体资格,B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C项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此,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即可办理注销登记,D项错误。63.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隐约带着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特性。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二是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三是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56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64.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2017年)()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根据题干可知,剧本属于委托作品,在没有约定著作权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人,因此王某对剧本有著作权。电影公司对电影有著作权。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对电影有著作权,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DVD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漫画公司绘制的漫画,既使用了电影的情节,又使用了电影的画面,前者侵犯了剧本著作权人王某的权利,后者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电影公司的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漫画公司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者的著作权。C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学生未经许可将电影改编成方言版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改编权。D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电视台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65.下列哪些遗嘱因为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效?()A.袁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只有10岁的孙女和一名护士在场B.黄某外出旅游时遇难,立下录音遗嘱。有1名公证员在场C.凌某有3个儿子,其遗嘱由其中1个儿子代书,由凌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D.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3个服刑犯人证明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问题。上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故B选项中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题中,AC选项中的见证人不符合要求,故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66.某医院基于公益目的在一次宣传优生优育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文字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其性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该图片资料未标注患者姓名,照片上患者眼部被遮,但有些观看展览的人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医院。关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及法院处理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A.医院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B.法院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处理C.医院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D.法院应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处理E.医院对此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患者的自杀行为属于意外事件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关于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处理。67.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以杀人的故意将有毒饮料递给乙喝,随即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乙喝了有毒饮料而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B.甲用刀杀乙,但尚未致人死亡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该状态下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使人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C.甲以抢劫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在丧失责任能力之后强奸妇女的,甲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甲想杀乙而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①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行终了,但在结果发生时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A选项错误。②如果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病发作,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并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若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同一构成要件,而且结果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若丧失责任能力之后实现的是其他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由后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则根据案情,行为人仅对前一行为承担未遂或者既遂的责任。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③甲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那就具有非难可能性,应当追究责任。D选项错误。6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査工作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刑诉解释》第32条,《六机关规定》第8条。69.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技术性停牌B:临时停市C:停市D:政策性停牌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A选项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既包括友好关系,也包括制约关系。故A项正确。B项,甲能够用隐私要挟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制约力的“关系密切的人”。甲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项正确。C项,司法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不再追究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甲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C项正确。D项,行为人因贪贿型犯罪而进一步犯渎职型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或者枉法仲裁的,从一重),都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甲应该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进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71.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规定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享有完全行为能力B、《法国民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C、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审判活动中被援引D、英国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答案:B,D解析:【考点】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法国民法典》;《美国联邦宪法》;英国法的渊源【详解】A项,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如奴隶,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即使年满25岁,属于男性,也不具有行为能力,此外,精神病人也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故A不选。《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B项正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故C错误。英国法的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部分,普通法是最重要的渊源,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是效力和地位很高,可以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是国会立法,被称为“基本立法”。故D正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答案:B解析:本题中《宪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假设条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后果,因此该规定属于法律原则。环境保护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具体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该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政策。因此B正确,A、C、D错误。73.甲厂于2014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2015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关于甲厂与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甲厂不应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C.若李某同意,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D.若合同期满,甲厂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答案:B解析: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74.陈某是一名网络黑客,其经常非法侵入腾飞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进行修改、删除和干扰,同时盗窃腾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肆意挥霍。这些行为都导致腾飞网络系统经常不能正常运行,给腾飞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陈某的定罪处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陈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仍然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应从一重罪处罚D.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对于二者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75.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2012年)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战争法中战争开始后的法律后果。A项,甲乙两国开战后,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如同盟友好条约;一般政治和经济类条约除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固定或永久性状态条约一般应继续维持,如边界条约。所以,A正确,不当选。B项,对敌产应区分公产和私产,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但不得没收,对敌国在其境内的国家财产除使馆财产外可以没收。所以B正确,不当选。CD项,本题中丙国宣布战时中立,其拥有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也须承担防止的义务,即防止交战国在丙国领土或管辖范围内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包括从该区域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法庭、军队及军用装备过境等。所以C正确,不当选,D错误,当选。76.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就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C.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使用者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答案:B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所以选项A错误。(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使用者无需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7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予以规范。A、合同的效力B、合同的成立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答案:B解析: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所以,选项B正确。78.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答案:B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详解】“开门立法”、“问法于民”是群众路线在立法领域的体现(民主立法),目的上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立法为民);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故选B。A项错误,法律平等原则中不包括立法平等。D显然错误,“开门立法”涉及的是专门机关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关系,而非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C项不准确,题目涉及的不是执法领域而主要是立法领域的民主。【陷阱】C项也不能完全说错,关键看“执法为民”的“执法”如何理解。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作为五大基本内容之一的“执法为民”,“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也包括立法、法律意识等。执法为民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但是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执法”仅指行政执法或司法。题目本身不够严谨,但是两相比较,B项答案最优。79.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和中小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1)选项A: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2)选项B: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属于法定障碍;(3)选项C: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4)选项D: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属于法定障碍。@##80.某甲出于营利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共1万多元。对某甲的行为应当:()A:按照逃税罪共同犯罪处罚B: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C: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D: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详解:《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我国刑法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按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此外,还需注意一下,《刑法修正案(八)》第32、33条的规定。81.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答案:B,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甲使用暴力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因此选项A错误。乙借用摩托车后不想归还,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将摩托车藏匿,其行为构成了侵占罪。至于乙谎称摩托车被盗,只是为了掩饰其非法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既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又触犯了盗窃枪支罪。丙这种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属于想象竟合犯,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直接以盗窃罪论处,因此D选项不正确。8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某住宅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为此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但在工程竣工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应资质。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为:()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无效合同的补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该条规定,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对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可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获得补正。该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A。83.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B.人身权是人身关系的客体C.物是物权关系的客体D.智慧产品是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答案:A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家。84.关于行贿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目的,给予主审法官财务,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判决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行贿罪的认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C选项错误。85.共用题干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与该民用航空器有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律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依上述法条可知,朱丽娟在我国结婚,依我国法律其结婚行为是无效的,故A、C、D项的认定都是错误的。只有B项是正确的。【考点】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杰克船长驾驶黑珍珠号在加勒比海十几个国家的海域间巡回作业,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加勒比海运输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乙国,应适用乙国法。选项B正确。【考点】航空器物权的准据法。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故D项正确。86.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答案:C,D解析:【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A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B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期后背书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其并非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C选项当选。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故D选项中的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选。87.共用题干李某多次挪用公款,第一次挪用3万元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2个月后挪用3万元用于归还第一次挪用的公款,第三次又挪用5万元用于赌博,期间李某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2万元贿赂。对李某如何定罪处罚?()A:认定李某挪用公款5万元B:认定李某挪用公款8万元C:认定李某受贿2万元D:认定李某共挪用公款11万元答案:B,C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详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曾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界定为贪污罪。但1997年《刑法》第384条第1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规定这种情形下,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不包括主观上不想归还。B选项的“不退还”是由于客观原因,C选项的“不退还”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因此B和C都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BCD都错误,A正确。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客观行为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依据,但不能说只要有平账行为其主观上就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B选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并没有与甲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不构成共犯,故B选项错误,不入选。D选项,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选项,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详解: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所以李某共挪用公款8万元。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李某收受他人2万元,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88.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A、《重大信条十九条》B、《钦定宪法大纲》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答案:B解析:【考点】我国近现代宪法性文件【详解】《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应付时局的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故A项错误。《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初步具备了限政分权功能、法治功能、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功能等宪政的基本要素,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其进步意义。故B项正确。《中华民国约法》是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制度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一部十分反动的宪法性文件。故C项错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党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各工农民主政府实施纲领的总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而制定的第一部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故D项错误。89.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答案:A,C解析:《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故A项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故B项错。根据《宪法》第5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故C项对。根据《宪法》第96条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故D项错。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天津某土产公司向吉林某农产品公司购买价值20万元的优质大豆,吉林公司交货后,天津公司拒绝付款。为此,吉林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天津公司支付货款。天津公司认为吉林公司用劣质大豆充当优质大豆,因此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天津公司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B.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起诉后,吉林公司不得依据支付令申请执行C.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A解析: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91.袁某因盗窃罪被甲市A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后案件移交该市B区检察院提起公诉,B区法院判决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不服,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B区检察院申请撤回公诉,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袁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作回复。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B.袁某应当先申请确认,再申请国家赔偿,故赔偿义务机关不作出决定是合法的C.袁某申请赔偿必须等待B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D.袁某可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B区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不需要经复议程序,直接由赔偿委员会处理,A项错。旧《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新《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申请司法赔偿,不需要单独经确认程序,故B项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据此,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30日后,即使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袁某也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故C项错。《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D项对。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如果对此考核结果不服,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B.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C.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D.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4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擻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本题中,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BC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所以应选;D项中对直接申诉的时间表述错误,所以不应选。9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该期限为(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2年答案:B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3个月内不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4.有关涉外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法院负担B.外国人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委托外国的律师C.可以使用涉案双方所共通或各自的语言文字D.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若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239、264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95.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甲主张的事实,乙明确表示承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是,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丙的合法利益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就无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B:由于乙对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人民法院就不能要求甲乙提供证据C: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D:对于涉及丙的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答案:C,D解析:【考点】自认的例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所以,C、D项正确。96.曹某经营一家面馆,于2015年1月向孙某借款2万元用于面馆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条款。但2016年1月合同到期后,曹某以经营不善为由,并未偿还贷款,孙某一直催促还款,但并未到法院起诉。2017年2月,孙某至曹某经营的面馆,再次催促还款未果。后孙某点了一碗面,并讽刺道:“卖这么便宜能挣钱才怪!”曹某反驳道:“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均受到轻微伤。曹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侵权责任:孙某提出反诉,要求曹某承担侵权责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院不应受理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B.应当告知孙某另行起诉C.应当合并审理D.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再继续审理答案:A,B,D解析:考查反诉。曹某与孙某的案件中,孙某提出的属于反诉的情形,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C正确,ABD当选。97.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兄弟分别享有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答案:D解析:对于重大修缮,按份共有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A错误。无权处分中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B错误。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况:卖给共有人、卖给近亲属、十五日内未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卖给善意第三人且登记,C错误。善意取得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D正确。98.玛某因涉嫌卖淫被行政处罚一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生效。对于该案的审判监督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决定再审B.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C.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指令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审.D.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答案:B,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解析丨选项A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选项BC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D错误,不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99.甲乙两公司于200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一套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12月自行派车取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于2010年6月按期交付了货款。2012年8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B: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和裁决,仲裁活动中不考虑诉讼时效C: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D: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答案: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此,本案应该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所以甲公司的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照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而非起诉权,此处为申请仲裁权。100.关于贩卖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B.畈卖毒品的居间人介绍为以贩卖毒品为@的的购毒者介绍买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卖毒者,促成毒品交易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有义务对其采取以下哪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人保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ABCD正确。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在某大学刑事诉讼法课堂上,甲、乙、丙、丁四位研究生对于刑罚的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以下观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同学说,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乙同学说,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2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C:丙同学说,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D:丁同学说,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答案:A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也由法院执行。故A选项表述完全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B选项表述不准确;送交执行时余刑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故C选项亦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处罚不是由未成年监狱执行处罚,故D选项表述亦不准确。3.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回避,只能以书面方式申请B.审判人员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C.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D.证人也适用回避制度答案:B解析:考点:回避制度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秘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前3款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证人,因此D项错误,答案选B。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D: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答案:B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的说法错误。5.新华钢厂以华泰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贸易公司支付所拖欠的钢材款120万元。新华钢厂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华泰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后来人民法院发现,华泰贸易公司在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甲银行。此时()A: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甲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B: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C: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甲银行的同意D:人民法院不能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汽车已抵押给甲银行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物的财产保全。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6.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A正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B选项中,甲并未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也未销售此类食品,因此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B错误。C选项中,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正确。D选项中,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罪。D正确。应选AC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列涉及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2010年3月25日,市民李某因有事需要用钱,便向朋友贾某借了2万元,答应1个月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据。此后,李某没有将钱归还,碍于情面,贾某也没有提出要钱一事。一直到2011年6月15日,贾某因急于用钱,便找到李某要求还款。李某以法律责任已免除拒绝归还B.覃某借黄某现金50000元逾期不还,黄某欲起诉覃某还钱,覃某的母亲与黄某达成协议,由其代覃某返还黄某50,000元,黄某不向法院起诉。覃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C.周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在服刑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其所掌握的张某故意伤人的事实,使得张某落人法网。为此,周某被减刑1年D.刘某因投资失败欠下债务20万元,债权人诉讼求偿但刘某已是捉襟见肘、穷得揭不开锅,只能偿还2万元。法院据此免除了刘某的剩余债务答案:A解析:。后三个选项分别涉及法律责任免除条件中的不诉及协议免责、立功、履行不能这三种免责形式,是符合法律责任免责条件的选项;A选项涉及时效免责,但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6月15日还不到2年,因此不能免除李某的法律责任。8.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A: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B: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C: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D:王某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不慎将票据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以选项ABD都不正确。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规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9.下列关于协议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任何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协议管辖的法院B.协议管辖不限于采用书面形式C.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D.只要当事人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则该协议即为有效答案:C10.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法定条件有( )。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B.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C.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D.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答案:A,B,D解析: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11.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答案:B解析: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据此可知,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甲将乙赠与自己的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分问题。甲将他人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已的印章,无疑侵犯了乙的署名权和人身权。但该行为不存在对乙的名誉的损害问因该画为乙赠与甲所有,也不存在财产权的侵害问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13.关于我国的刑罚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对于判处管制、缓刑或者是假释的犯罪分子,均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甲因参加黑社会组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6年D.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死缓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适用死缓。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共同点在于均不对行为人实施关押,因此都存在适用社区矫正的空间。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而不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14.根据《海洋法公约》,下列对于大陆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B、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开发享有主权权利C、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D、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产生上相同,都不需要沿海国的任何明文公告或有效占领答案:D解析:D项的错误在于大陆架不需要沿海国的任何明文公告或有效、或象征性占领;但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李老汉因房屋租赁纠纷将房客王某告上法庭,案件立案后法院通知李老汉预交150元的诉讼费。李老汉提出申请减免诉讼费,结果法院认为李老汉虽然是孤寡老人,可是在京城有两处房产出租,生活并不困难,遂驳回了李老汉的申请。李老汉坚持不交诉讼费用,却依然开始准备证据出庭。对于此案,法院应如何处理?A:再次劝说李老汉交纳诉讼费,否则将驳回起诉B:直接按李老汉撤诉处理C:受理案件并审理,最后再令败诉方补交诉讼费用D:向被告方要求预付诉讼费用答案:B解析:《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可见,本案如果李老汉坚持不肯预交诉讼费用,那么法院将按照其撤诉处理。实际上,撤诉的原告还是要交纳一半的诉讼费用的。16.2013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1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对卡车的卖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如果经过拍卖,卡车被丙购买,丙有权要求刘某返还汽车C.如果卡车被法院扣押,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其他债权人认为折价偏低,有权向法院起诉撤销甲乙公司之间的折价协议答案:A,C,D解析:A、C、D考点:动产抵押讲解:关于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将卡车抵押给乙公司,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故乙公司对卡车享有抵押权,A项正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先押后租的情形,如果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仍然不足以对抗后来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在实现抵押权时仍然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故卡车的买受人不能要求承租人刘某提前返还卡车,而必须等到3年租赁期限届满,B项错误。《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利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据此,在卡车被法院扣押的情形,乙公司有权要求刘某支付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C项正确。《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据此,D项正确。17.下列关于法律适用原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时首先应该找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确定大前提后再确定小前提B.法律适用法律的三个步骤是逻辑上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法律人适用法律的过程要解决事实和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缝合事实和法律之间的空隙D.解释学循环规律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某个条文时应当把法律规范置在上下文、整部法律、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脉络中进行理解和解释。答案:C,D18.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乙对甲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甲死后将所有遗产留给乙。后乙每天尽心照顾甲的起居。某日,乙偶然从朋友处得知甲将自己名下所有不动产无偿赠与远亲,且甲的存款也已被甲挥霍无几。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是双务合同B.乙可以解除该协议C.乙可以要求甲的远亲返还房屋D.乙可以要求甲偿还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甲与乙签订的协议系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故A选项正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题中,甲恶意挥霍和转让名下财产,系根本违约行为,乙有权解除该协议,且甲应偿还乙因供养支出的费用。故选项B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D。1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B.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C.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E.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并报请本院院长决定是否采用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1)人民检查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B错误。(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D错误。(3)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E错误。20.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如果航运主管机关拟作出吊销余某的航运许可证处罚,余某要求听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余某可以在航运主管机关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提出听证B.航运主管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余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C.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主持D.余某必须亲自参加听证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2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A:甲某为了偷取石油,将输油管砸坏,窃取了大量的石油,引起了火灾,涉嫌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B:甲某伪造身份证件用于诈骗,并且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涉嫌伪造身份证罪和诈骗罪C:甲某为了强奸乙某,强行闯入乙某的住宅,然后将乙某强奸,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强奸罪D:甲某将乙某绑架作为人质,向乙父母索要巨额赎金未成,将乙某杀害,涉嫌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B属于典型的牵连犯;C是典型的吸收犯;D属于法定的一罪处罚或包容一罪的情形。22.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19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23.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可以或应当适用付款地法支配的事项包括、()A.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过当事人协商适用付款地法B.票据的提示期限C.票据的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答案:A,B,C,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D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讲解:《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所以A正确。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所以B、C正确。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所以D正确。24.“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以“天天饰品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法院经审查认定请求成立,故裁定保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因为已经缴纳过诉讼费,故天天公司申请行为保全无需再交纳申请费B.人民法院应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作出时止C.天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D.如因保全申请错误,天天公司向天天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由天天公司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答案:A,B,C,D解析:考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规定。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规定交纳申请费,A项错误。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B项错误。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C项错误。根据《知产保全规定》第18条,被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提起赔偿诉讼,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D项错误。25.某公司从一家跨国公司购进一套生产无油方便面的技术设备,因自身技术力量薄弱,无法进行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遂与某科技大学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的全部科研经费,并且支付报酬10万元,并派出3名技术人员协助参与开发工作,主要是购买所需器材、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等。科技大学派出食品工程学院的张教授负责此项开发工作,最后成功开发出无油方便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与某科技大学B.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某科技大学C-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D.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张教授答案:B解析:公司与科技大学之间是委托关系,《专利法》第8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题目中,双方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未作约定,故应当由受托人科技大学享有。并且,科技大学张教授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据此,科技大学享有申请专利权。因此,B正确,A、C和D错误。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B.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C.排除了社会监督的作用D.有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答案:A,B,D解析:C选项错误,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并不代表着要排除社会监督的作用。27.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2011年)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性裁员。A、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用人单位裁员的原因可以是破产重整,也可以是经营困难、业务调整等原因,并不限于公司破产的情形,故B项错误。同时,公司决定裁员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即可,故A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职工丙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属于优先留用人员,故C项正确。D项,职工丁连续3年评优并不是优先留用的法定情形,故D项错误。28.甲国在内战期间,其国防部为了军事用途,征用了投保人美国乙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所有汽车。乙公司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请问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属于自然风险B.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属于政治风险C.乙公司不能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只能向甲国索赔D.乙公司可以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賠,然后由其向甲国索賠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美国政府官办的专业保险公司,是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承保机构,经营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特殊"的政治风险。本题中甲国对乙公司的征用是由甲国的内战造成的,属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内乱险,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承保的险别;因此,乙公司可以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赔偿后,取得向甲国索赔的代位求偿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29.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甲使用暴力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因此选项A错误。乙借用摩托车后不想归还,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将摩托车藏匿,其行为构成了侵占罪。至于乙谎称摩托车被盗,只是为了掩饰其非法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既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又触犯了盗窃枪支罪。丙这种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属于想象竟合犯,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直接以盗窃罪论处,因此D选项不正确。30.李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居住在S市H区。2018年,黄某起诉至H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诉讼中,下列关于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说法中错误的是:()A.黄某控诉李某对自己实施家暴,但能够提供证言的邻居张某即将出国。如果此时黄某尚未对李某提请诉讼,则H区法院可以主动保全张某的证人证言B.张某的证人证言被依法保全后,就张某证言中可以证明的家暴事实,黄某无需再举证证明C.关于李某与黄某间是否为夫妻关系,H区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D.诉讼过程中,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则H区法院可以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答案:A,D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证据保全、法院收集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主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B项正确,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就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免除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0条第3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法院并不能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本题A、D当选。31.力新服装厂和白云贸易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服装供应合同,两家公司后来出现贸易纠纷而诉至法院。原告力新服装厂提出,两家公司曾经签过一份供货补充协议,并且该协议经××市公证机关公证,真实性不容怀疑。被告白云贸易公司却提出,公证机关并不了解情况,自己有证据证明所谓供货补充协议其实是原告伪造的。对于此案的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了B: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一般来讲不需要质证即可采信C: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是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还是可以提出,法院不能绝对采信该协议D: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也只有在上诉的时候才能提出答案:A,B,C解析:【考点】免证事实。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即使经过公证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对于免证事项的采信也不是绝对的。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效力更高,也不需要当事人证明和双方质证。因此A、B、C选项都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答案选择ABC。32.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B、税收强制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在税收缴纳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非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A错误;第3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从冻结的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故B错误;根据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措施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税务机关必须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后才能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故D错误。由此可知,33.下列债权属于《合同法》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的有()。A.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B.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C.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D.人寿保险答案:A,B,C,D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4.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订立了;一项货物出口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投保了平安险、分两只船装运,一起运往日本福冈。由于航行过程中遇暴风雨的袭击,甲船的货物因船身倾覆进水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船则与另一艘船相撞,船上的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对于上述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本案应由日本乙公司办理投保B.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予以赔偿C.保险公司应对乙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D.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赔偿,因为在平安险下,货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平安险。在CFR术语下,卖方报价中不包括保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买方的,因此,买方日本乙公司为了自已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A正确。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平安险承保由于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题甲船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是部分损失,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B正确。乙船的损失是由于船舶互撞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碰撞不属于自然灾害,在平安险下,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因此,保险公司要予以赔偿,C正确,D错误。3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必须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必须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B: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C: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D: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并且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申请支付令的积极要件。详解:《民诉法解释》第4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因此,A、B、C、D项均正确。36.甲公司与乙公司2012年8月签订买卖货物的合同,总价值20万元,约定甲公司于2012年12月前交付货物,并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3万元定金,后乙公司交付定金时实际交付了5万元。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拒绝交付货物,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多少钱?()A:10万元B:6万元C:8万元D:9万元答案:D解析: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虽按约定乙公司应交付3万元定金,但乙公司实际交付了5万元定金,甲公司并未拒绝,故依法视为甲乙变更定金合同,将定金变为5万元。但此处还有一个考点,即《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应认定乙公司有效交付的定金为4万元,多交付的1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甲公司应当返还给乙公司。甲公司违约后,适用定金罚则,甲公司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8万元,加上应返还前面多收的1万元,甲公司实际应返还乙公司9万元。故D项正确。37.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直流屏1套、智能操作模拟屏〗面、模拟屏信号柜1面等,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日起7日内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调试运行后7日内付清;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6月9日前交货。由于甲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乙公司于6月16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须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C.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法定解除权问题。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由于甲公司至交货日期尚未提交全部技术图纸,致使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无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8.共用题干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总体规划审批的说法是正确的?()A、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B、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C、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D、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答案:B,C,D解析:【考点】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详解:土地与房屋的基本关系就是: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固定性。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转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的更迭,而不是权利客体的转移。因此,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D选项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持久性。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故C选项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临时建设用地问题。详解:一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故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也对临时建设用地做了限制,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此C、D项正确。【考点】土地征收。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而,C项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而,D项说法错误。【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详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39.★★某县地税局干部沈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被给予撤职处分。下列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沈某受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B.受处分期间,沈某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应当按规定降低沈某的级别D.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某答案:A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故A的说法错误。其他说法均正确。故选项A为本题的答案。40.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A:权利申报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B: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C: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D: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再次公告的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理由分别依次见《民诉意见》第232、230、235条。要注意的是,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程序的自然终结,因而也是属于终结的情形。41.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C解析:【考点】犯罪故意【详解】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体来讲: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A选项,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认识到其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满足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A错误。盗窃枪支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就成立盗窃枪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而窃取,故成立盗窃枪支罪,B错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故意特别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猥亵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C正确。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来说,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具有毒品的基本性质即成立犯罪故意,而无需了解具体的毒品种类,D错误。42.杨某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招用了20名工人。杨某每日强令工人工作10个小时,并以本企业不是国有企业为由,禁止工人成立工会和党组织。对杨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法。杨某是企业的所有人,当然可以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自由行使权力B.不合法。每天强令工人工作10个小时,违反了劳动法,但是禁止建立工会和党组织不违法C.不合法。杨某非法剥夺了工人的休息权和建立工会、党组织的权利D.不合法。杨某作为老板可以让工人多干活,但不能禁止工人成立工会和党组织答案: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7条。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答案:B,C解析: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法律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问题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经鉴定为重伤”是“实然”判断,故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故A项错。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对于正式渊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义务适用。本案中,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否定了在先判例,表明:在我国,法律人对判例没有必须适用的义务,故B项对。类比推理在法律上适用的基本形式为: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相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故C项对。普遍约束力包含了反复适用的效力。法院生效的判决仅针对案件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故D项错。44.张某在一饭店酗酒闹事,砸碎饭店内玻璃及餐具。后经朋友劝说,张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李某、赵某值勤到店里,李某对张某又推又打,欲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张某跌倒,头撞在暖气片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张某之父向某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那么,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A.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B.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C.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张某之父申请赔偿的车旅费D.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答案:A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45.杨某和龙某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龙某名下。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1日,双方同意离婚,法院调解结案,房屋归杨某所有,调解书送达双方并已签收,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5年7月2日,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尚未登记。杨某不履行合同,郭某向法院起诉,2016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杨某仍未办理。2016年6月4日,杨某死亡。杨某有一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5年6月1日,龙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杨某若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龙某协助双方申请登记C、2016年5月3日,郭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2016年6月4日后,杨某儿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物权法》28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形成之诉的调解书,故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物权发生变动,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杨某单方申请登记即可,因此B选项,错误。2016年5月3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给付判决,不属于形成判决,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郭某尚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2016年6月4日,杨某的儿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选项正确。46.共用题干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甲触犯的罪名有:()A:强奸罪、拐卖妇女罪B:强迫卖淫罪C:抢劫罪D:盗窃罪答案:A,C,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47.侦查机关在对一起重大的毒品案件进行侦查时,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技术侦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B: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C: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C,D解析:【考点】技术侦查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本题不是毒品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故B正确,不选。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可以”不是“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故D错误,不选。本题答案为ACD。48.下列行为中,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A:甲某在组织卖淫的活动中,聘请李某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B:李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C:某市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D: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物质帮助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A选项,对李某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故A选项当选。B选项,对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故B选项当选。C选项,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独处罚,故D选项当选。需要说明的是,本题问的是“是否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最后是否要认定为同一罪名或至少在相同罪名内成立共犯。那么选项ABD均不符题目要求,但选项ABD的三种情形在客观上还是存在共犯关系的。49.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破产监督人,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是( )。A.管理人B.人民法院C.债权人会议D.清算组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50.★“十恶”中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是、()A.恶逆B.不道C.不睦D.犯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51.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甲区某企业经位于乙区的市建委批准在甲区建设一栋3层的厂房。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加至5层。市建委以其违法建房为由要求将整栋楼全部拆除。该企业不服向位于丙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后决定责令该企业将超层部分拆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应当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可以向该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C.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建委可以申请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讲解: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故应当以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市政府充当被告的情形下,受理该诉讼的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的行政行为是拆除房屋,针对的是不动产,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甲区)的法院管辖。综合而言,若起诉,本案应由“甲区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区本身不存在中级法院,负责甲区的中级法院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A说法正确。在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若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由复议机关申请,故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规则),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规则)。因此,本题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由市政府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故选项D也是错误的。52.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而适格当事人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适格当事人则须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关系。可见,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当事人能力进入民事诉讼,才会考虑是否适格的问题。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但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主体在某一个案中却未必适格。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53.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答案: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A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规定,B、D两项正确。庭前会议只是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是要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作出决定。故C项不正确。5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表述错误的是?A.行政许可的实施不能委托给个人或组织,只能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 B.行政许可的申请原则上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当事人书写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可允许其口头提出 C.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再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行政决定,而不能当场作出 D.申请人请求延续许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答案:A,B,C解析:ABC。行政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或是其他组织和个人,A错误;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采取“便民”原则,《许可法》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B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C错误;申请人请求延续许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D正确。5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答案:B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故A错。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故B正确。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故C错。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错。56.2012年5月1日,甲某乘飞机到国外出差,途中飞机失踪,甲某生死不明。2014年6月1日,甲某的妻子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死亡。在此之前,甲某欠丙某债务2万元,甲某有个人财产价值10万元。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期满之后,于2015年6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另外,甲某尚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尚未成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A.乙某最早可以在2014年5月2日申请宣告甲某死亡B.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2012年5月1日为甲某的死亡日期C.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但需要用遗产偿还甲某的债务D.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乙某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甲某的父母无优先抚养权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据此,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一般情形下,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甲某在2012年5月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次日开始计算2年,2014年5月1日2年届满,故从5月2日起可以申请宣告死亡,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为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B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后,因为主体的灭失使得法律关系消灭,但是,继承人在继承甲某的遗产时,应当在甲某的遗产范围内首先清偿甲某的债务,故C正确,不当选。《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据此,D错误,当选。57.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语言文字【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故选项C正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王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申请房管局将李某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由于房管局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审查责任,导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过户,并又被出售给他人。李某要求房管局赔偿自己的损失。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因李某损失系王某行为造成,房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B.虽王某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损失的起因,但如果房管局严格审查,李某的损失可以避免,房管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因李某损失由房管局和王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应当根据房管局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其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本案中房管局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59.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A.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的B.窃取信用卡后使用的C.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D.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的答案:C解析:对于一些特殊的盗窃行为应当进行把握。A:私自开拆邮件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而选项中的情况属于侵犯公民财产的情况,因此应当属于盗窃罪。B:刑法当中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中的情况属于职务侵占罪,而不再成立盗窃罪。D: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也属于有价值的公私财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同时,仅仅盗窃这类票据的行为并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60.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的,因此自然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追索,因此D项正确。61.张三欠李四10万元,李四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张三发出了支付令。就该支付令的效力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支付令自送达张三时起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如支付令发出40日后仍无法送达张三,该支付令失效C.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既能请求张三给付金钱,又能请求其给付有价证券,故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提出了多项支付请求,现张三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D.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对包括张三在内的多个债务人都享有金钱给付请求权,故向多个债务人都提出了支付请求,现张三一人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答案:A,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2条第2项,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4、435条的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故C、D项错误。62.甲市A区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5亿元,该地产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甲市A区的“办公大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该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一套“别墅”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该房地产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但查明李某的别墅已经先抵押给了某小贷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该地产公司可以向A区法院申请实现对办公大楼和别墅的抵押权B.由于贷款数额已经超过甲市A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银行应当向甲市中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D.由于小贷公司的抵押权尚未实现,故该房地产公司无权对李某别墅申请实现抵押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办公大楼在A区,别墅在B区,应当分别向A区法院和B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63.某派出所所长屈某为了创收,指派联防队员姜某与他人合谋“做路子”抓卖淫女,派被告人谢某带卖淫女到集镇上指认嫖客。2000年8月3日,回家探亲的某大学学生赵某被屈某、谢某等人以嫖娼为由予以拘留,并遭到体罚和殴打,造成脑震荡等后遗症,被迫承认曾经参与嫖娼。据此屈某责令赵某交付5200元罚款后才将其放回家。此后,屈某又将与赵某“招供”的嫖娼情节不符的卖淫女笔录进行涂改,并安排他人找发廊老板取假证,起草违背事实真相的“情况报告”蒙蔽上级领导,企图将赵某“嫖娼”案办“真”。屈某、谢某的行为构成:A:滥用职权罪B:伪证罪C:诬告陷害罪D:刑讯逼供罪答案:A解析:屈某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屈某体罚、虐待的赵某并非犯罪嫌疑人,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屈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进行虚假的告发的行为。本案中,屈某捏造的嫖娼事实并非犯罪事实,故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伪证罪,同样是因为嫖娼并不涉及刑事追究,不符合伪证罪的前提条件。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屈某为了达到非法创收的目的,设置诱饵,借口抓嫖,进行高额罚款,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对遵纪守法的善良公民进行陷害,并进行体罚虐待,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并且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对公安机关的信誉和权威造成严重损害,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64.共用题干甲迷恋网络,为了吸引别人的注意炫耀自己,开始收集一些淫秽的图片、淫秽电影的片段发送给网友,后来干脆放到自己的个人网页上供网友浏览,一时间名声大噪,有数万人点击。随着点击率激增,有人要求在其网页上做广告,支付广告费。此后几个月时间,其网页每天有数千人点击,甲收取了20余万元的广告费。后因被查处而停止。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罪?A: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B: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C:传播淫秽物品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C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所在。65.根据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关于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B.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之前进行C.国家机关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D-追偿只能在赔偿数额范围内进行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16条。66.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B项错误;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项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D项错误。67.甲、乙系夫妻,结婚多年未育,到处托亲戚找小孩领养。一次甲看到火车站有一个男孩,十分乖巧,遂许以厚待,哄骗到家,造成男孩的母亲寻找不着而诱发了精神病。甲的行为构成:A:破坏家庭罪B:拐骗儿童罪C:拐卖儿童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题中情形正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的目的的区别。68.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抽查本市市场上的牛奶时发现,有四种品牌牛奶添加剂严重超标,该局对此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作了相关报道,导致这四家牛奶厂商销量急剧下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市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是限制这四家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市技术监督局抽查行为的背后是以排挤这四家经营者为动机,故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C.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D.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虽有排挤这四家经营者的意图,但并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牛奶,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答案:C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题答案选C。69.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答案:B解析:【考点】未成年人犯罪【详解】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话,就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所以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甲在杀人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指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行为人在犯抢劫罪的时候未满16周岁,因此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C选项是错误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5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甲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据《刑法》第65条的这一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累犯,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逃脱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答案:A,C,D解析:选项A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的。该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行为是牵连犯,因此不能数罪并罚,选项B是错误的。经过比对二罪的法定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重罪,因此选项D正确。71.下列有关人权与法的关系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A、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它是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B、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否则,人权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C、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来源和基础D、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里,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立法和宣言保护、司法保护和个人保护答案:C解析:人权是法的源泉,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选项A的表述正确。对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法律,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我国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人权将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实现。选项B的表述正确。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它的第一个层次表现为应有权利。只有人权为法律确定后才能转变为法律权利。因此,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基础,而不是相反,故C项的表述错误。D项描述了当今世界的一个事实,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72.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正确的是?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等的C.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7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2015年)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所以A项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是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C项中行为人并未醉酒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供公众通行的公用停车场也属于“道路”。所以D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大型商场的停车场行驶的,也满足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74.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哪种情形时,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C.违反治安管理规定D.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撤销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有要求“情节严重”。故ACD错误。本题选B。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B:当事人未提出起诉期限抗辩,法院不应对起诉期限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进行裁判C: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正当理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D: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是起诉权这一程序性权利的存续期限。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即意味着起诉权丧失,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行诉法解释》第4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故A项正确。起诉期限未超过,是起诉条件之一,法院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有权主动审查的,故B项错误。C项“应予受理”说法错误;而且,起诉期限未超过,是起诉条件之一,故起诉期限问题是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故法院应当以“裁定”来解决,故C项“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D项正确。76.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C.裁定诉讼中止D.缺席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处理。首先,必须要明确本案中的原告是万某,再审申请人是被告吴某。根据《民诉解释》第40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本题吴某为再审申请人,并不是万某,因此不能按照撤诉或者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故A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诉讼中止。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因此C选项错误。再审中也可以缺席判决。《民诉解释》第4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必中止诉讼。因此D选项正确。77.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答案应为BC)。销售、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构成专利侵权的。使用该专利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78.2012年7月21日,北京市遭受特大暴雨袭击,郊区房山爆发泥石流、山洪,受灾严重。在灾后救助过程中,房山区政府根据灾民是否拥有北京市户口发放赈灾物资,结果许多在京的受灾外来农民工由于领不到帐篷,只得风餐露宿。请问房山区政府的赈灾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一个基本原则?A.权责统一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答案:B解析:选项B正确,应选。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所谓公平公正是指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人,不偏私,不歧视;所谓考虑相关因素是指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要能够带来公共福祉,同时尽量把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害降到最小,并且造就的公共福祉与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要保持比例。房山区政府根据灾民是否拥有北京市户口发放赈灾物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和考虑相关因素的原则。发放赈灾物资应该平等对待受灾人,不得歧视外地户籍的灾民,发放救灾物资应当考虑受灾的程度、应对灾难的能力等,而不应当考虑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故房山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选项ACD不符合题干要求,故不选。79.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的要求,下列关于执法为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B.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体现C.执法为民要求把保护人的生命与自由,推动人的发展与进步视为法治的终极追求D.执法为民要求在执法过程贯彻“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答案:D80.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于随后甲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既遂的后果不能归于乙。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81.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亊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B.甲河上游国家可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埋C.乙河只对沿岸国商船开放D.乙河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解析:。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错误。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82.(2010年)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核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特别强调了“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因此在出卖人乙公司将货物运至承运人即丙公司后即完成了交付,而交付的法律后果就是风险和所有权就此转移至甲公司。2.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在2010年4月1日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将货物运至承运人丙公司,即完成了交付,届时货物的所有权也转至买受人甲公司手里。而甲公司在4月5日与7日分别与丁公司和戊公司签订的买卖大蒜和绿豆合同,也是基于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有权处分,因而甲丁、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3.本题考核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在4月7日签订买卖合同,此时,货物的风险在4月7日就已经转移至戊公司名下,因此,在4月8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戊公司自行承担。4.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在本题中存在多组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甲丁之间、甲戊之间和丙己之间的合同都遵循合同相对性,并且彼此独立。即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不能以自身的原因去对抗相对方而拒绝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戊公司的违约为由而拒绝向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5.本题考核“三金”规则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在甲公司违约时是不能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追究对方违约金责任的,只能二选一。对于适用定金罚则,是对相对方不能按时履约进行的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惩处规则,而违约金制度是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的一种制度,两者在性质上较为相似,都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如果法律上允许同时适用,就会加重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代价,对于违约方未免惩罚过重而不公。6.本题考核无权代理与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授权张某去采购大蒜,未授权其采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购绿豆,采购绿豆的行为是张某超过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其订立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第一次货款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故而甲乙公司订立的绿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7.本题考核无权处分。绿豆自乙公司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即为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买受人甲公司是绿豆的所有权人,自此除甲公司以外的主体进行的对绿豆的处分行为均为无权处分。本题中丙公司将甲公司所有的绿豆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待有权处分人进行追认方可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故而该合同无效。【提示】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相似度,但依赖的基础却是不同的。无权处分是基于物权归属决定的,而无权代理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具体区别如下: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8.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丙己公司签订的买卖绿豆的合同,甲公司拒绝追认,使得其效力自始无效,但合同的无效不代表己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在交易的过程中,己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已经实际取得了货物,虽然其尚未支付货款,但不影响其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因此,原所有权人甲公司是无权请求己公司返还绿豆的。倘若其后己公司将货款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则构成不当得利,甲公司只能追究无权处分人丙公司的责任,却不能再向己公司请求返还货物了。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由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83.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观点,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B.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亦步亦趋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即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D.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B解析:。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反作用,在一定时期内,法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更不是亦步亦趋的。因此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84.★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主要使用的是、()A.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B.公开的成文法C.不成文公开的习惯法D.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十二表法》的、影响。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适用的主要是公开的成文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85.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据此,请回答下列题。假定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采石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A.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就免除了采石场的其他法律任B.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超标排放为构成要件C.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D.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它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标答案:B,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1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 )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A.2014年11月1日B.2015年2月1日C.2015年5月1日D.2015年8月1日答案: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87.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A选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刑亊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因此B选项也正确,不应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0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故C选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88.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撤销缓刑的成立条件有:()A.再次故意犯罪B.再次过失犯罪C.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89.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该条约因为与国际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成立符合强行法规则。本题中甲、乙两国签订条约的目的是对他国使用武力和进行种族灭绝,一旦实施,就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又涉嫌构成种族灭绝的国际罪行,因此该条约与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无效。所以AB所述不正确。一国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可因相关权利国的同意而排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排除要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为限,因此C错误。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提供领土的行为也涉嫌构成侵略,因此,甲国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法行为。90.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500元每部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单价每部15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A.合同关系未成立B.合同关系成立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交叉要约问题。对于交叉要约,我国法律暂无规定。在学理上,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意见不一。采实质说的学者认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内容既然一致,自应成立合同;采形式说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能成立。我国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故可推论,我国法律采形式说。按照形式说的观点,本题正确选项为A。91.李某在郊外杀了人,心里很害怕,就回来偷偷地告诉了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表叔张某。张某说:“杀了人要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要关押一辈子,还不如跑掉。”于是李某就跑到外省某地隐姓埋名,后来案发被逮捕,供出了张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A:徇私枉法罪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窝藏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答案:B解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题中,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某帮助李某逃跑,构成该罪。张某不是在自己办理的案件中包庇李某,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也不具备窝藏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要件,故B选项正确。92.某造纸厂依法取得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许可从流经本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00万吨。其后,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属于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市所有从河流中取水的单位,其取水量须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并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遂对造纸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其月取水量不得超过90万吨。造纸厂不服,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所作出的《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请问:对于造纸厂提出的撤销《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诉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查看材料A.不应当受理。因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应当受理。因为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法规授权的组织,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C.不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在市政府的批准下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该行政行为应当由市政府承担责任,不应以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D.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答案:B,D解析:暂无解析93.甲为某市居民,欲投资一套房产,其看重乙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预售住宅,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然而此后价格大涨,开发商想将房屋卖给他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于住宅还未建成,只是进行了预告登记,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开发商可以将房屋卖给他人,对甲承担违约责任B.登记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中不能收取费用C.如果因登记错误,给甲或乙公司带来损失,登记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D.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正常交房后也不再需要办理其他登记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问题。94.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继承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等。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要注意,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第382条之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对离婚诉讼中的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以及有关已分割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对于未分割财产,可以另行起诉。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的案件,而非法定不公开。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95.矿工丁某在看管矿井通风设备时,私自拆卸其中的一些零部件归己所有,不顾可能会损坏设备的正常功能,结果导致整个设备工作失灵'1使井下千余名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使矿场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经济损失近万元。丁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性质?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盗窃罪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方法,本题中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实施这一违法行为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亦构成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96.为保障法官履行职责,《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A.依法审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C.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D.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官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机制。D项中向原机关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诉。97.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机构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B.该机构取代了此前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个人____国际人权法。联合国人权机构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决议成立的人权机构。其中典型的是2006年3月15日联大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由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的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人权理事会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它由47个国家的代表组成,全面负责人权有关的各项事务,协调联合国系统内的人权活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此前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本题而言,A、B和C为正确选项。联合国系统尚没有统一的人权司法机构,D为本题干扰项。98.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C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99.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如何处理?(2005年)A.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B.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C.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D.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保全问题。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说明是涉外仲裁,由中院管辖,所以仲裁委应当将该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中院作出裁定,所以C选项正确。100.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和乙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这些钱财并不属于交警队所有,也不属于国家所有,甲和乙占有这些钱财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A正确,B错误。同时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C正确。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理论,乙的受贿金额是32万元而非10万元。D正确。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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