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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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单位犯罪B.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C.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D.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明知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条熟悉程度。侵犯知识产权罪是单位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明知犯,要求行为入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ACD为正确答案。《刑法》第219条第3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B项错误。2.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乙的保证人。此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对此丙不知情。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但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A:募股期限届满时,发起人已缴足股款.但其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公司股份总额的65%B: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全部缴足后,因事务繁忙,共同决议将创立大会的召开推迟2个月C:由于受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发起人决定召开创立大会时宣布不设立公司D:发起人在缴足股款后,得知由某证券经营机构包销的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应募股份的50%答案:B,C解析:【考点】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发起人可以抽回股本:(1)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的;(2)股款缴足后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本例中,只有选项B、C符合上述情形。选项A中,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选项D中,因包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募股期满后.会将未售出股票全部买下,因而选项A、D两种情形,募股期限届满时,股份是募足的,发起人在这种状况下不得抽回股本。4.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答案:A,B,D解析:选项C中按法律规定处理,行为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选项A,行为人是在非正常程序下为了获得承包建筑工程这个不正当利益。选项B,乙的女儿只是进入投档线,而非录取线,是不正当利益。选项D,行为人为了谋取优先采购的不正当利益。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D。5.在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此时法官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B.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告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D.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可知,ABD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部分,表明了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项C错误。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的追偿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按照《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际计算,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现甲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在甲公司对乙公司偾务到期时已过了1年半,再加上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已过10个月,两者相加巳达28个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4个月,故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追偿权已不受法律保护,乙公司无权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A选项为错误选项;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偾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是否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必须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故B选项为错误选项;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丁公司享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公司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发生,故该转让协议有效,而不是无效。乙公司也无权主张撤销,故CD选项为错误选项。特别注意的是,题面交代的同时非常关键,它是认定股权无偿转让是否可被撤销的依据。如果股权无偿转让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务成立之后,则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题答案为ABCD。7.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法官大多数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是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8.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对王某应当如何处罚?A.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B.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C.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并罚D.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王某假冒公安人员,尚未达到招摇撞骗的程度,故不构成招摇撞骗罪。A、C两项不选。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灼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其“胁迫奸淫”即构成强奸罪,而非强制侮辱妇女罪。B、C两项不选,D项正确。9.共用题干下列哪种情形不构成挪用资金罪?A:某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数额较大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但未超过3个月的B:某私营企业的经理于某利用其业务上的便利,挪用较大的公司资金进行赌博活动C:某“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D:某国有公司的会计赵某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答案:D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10.王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申请房管局将李某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由于房管局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审查责任,导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过户,并又被出售给他人。李某要求房管局赔偿自己的损失。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因李某损失系王某行为造成,房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B.虽王某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损失的起因,但如果房管局严格审查,李某的损失可以避免,房管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因李某损失由房管局和王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应当根据房管局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其赔偿责任答案: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本案中房管局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依据是《行政许可规定》第13条。11.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将王某打伤。李某在县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聘请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可以向李某核实有关证据B.赵律师可以查阅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本案的记录C.赵律师口头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D.赵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答案: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0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故A项正确。该《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据此,B项错误。该《规定》第18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据此,C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的“应当”二字应改为“可以”才对。该《规定》第2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故D项正确。12.关于敲诈勒索和抢劫罪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没有这两个当场性要求B.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的暴力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C.抢劫罪的刑罚最高到死刑;敲诈勒索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D.抢劫罪的主体可以是15周岁的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必须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答案:A,B,D解析:。参见《刑法》第263条和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甲因为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甲又犯间谍罪,依法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B.对甲应当处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C.对甲应当处以5年以上8年以下的情形决定刑罚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答案:B,C解析: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会构成累犯,因此,A项错误,不选。《刑法》第56条第1款第1段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当选。《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选。14.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A:送达法律文书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答案:B解析:【考点】开庭审理阶段的审判行为【详解】开庭审理,指的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一审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本题中,送达法律文书,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和解,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是既可以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也可以发生开庭审理前或者审理后,故A、C、D三选项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据此,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故B选项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15.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16.共用题干下列有关行使辩护权的论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辩护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发表辩护意见B:不具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不能独立行使辩护权,必须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发表辩护意见C: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D: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享有辩护权,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相关情况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42、43条,本案中甲和乙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丙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不是应当指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17.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A.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B.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知该公众公司C.报送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D.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答案:C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关于期间和审限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杀人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逮捕期限届满时恰好为星期六,公安机关应于星期一立即释放李某B.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C.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限无法审结,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D.对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脱逃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如果被告人被捕获时,已过了审理期限,本案就可以不再追诉了答案:A,C,D解析:A、C、D考点:刑事诉讼期限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可见,A项中公安机关应在星期六期限届满日释放李某,而不应等到星期一,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可见,B正确,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见,在C项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C错误,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的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可见,D项情形下应当恢复审理,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CD。19.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答案:A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20.甲公司申请县法院强制被告乙公司履行归还欠款200万元的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丙公司的财物扣押,并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物灭失。丙公司请求法院赔偿。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丙公司申请赔偿,应先要求有关机关确认法院的执行措施违法B.因无法执行回转,应给予丙公司国家赔偿C.因执行由甲公司提出,应由甲公司赔偿D.县法院应自收到丙公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丙公司的损失由法院原因造成,且无法执行回转,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给予囯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21.“星辰”是国外一知名洗涤产品品牌,该种洗涤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非常熟悉该品牌。至2012年3月,该品牌仍未在中国商标管理部门注册。2011年4月起,中国“未来”公司便使用“星辰”作为其生产的类似洗涤产品的商标。现“星辰”这一品牌的商标权人,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中国“未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A:因为“星辰”这一品牌未在中国注册,我国法律不予保护B: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C:“星辰”在中国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D:若中国“未来”公司是在与对方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故B项正确;依照《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原理,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故A、C项错误,符合题意,D项正确。22.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下列排列正确的是:()A:船员的遣返费用、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港务费、营运中人身伤亡赔偿请求B: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员的遣返费用、港务费C:船员工资、船舶吨税、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D:船舶吨税、船员工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答案:B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范围是:(1)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该法第23条规定: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中,受偿顺序按上述第1~5项的顺序排列,如果第4项的海事请求后于第1~3项的海事请求发生的,其也应优于第1~3项受偿。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中的救助款项请求除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因此,本题应选B项。23.下列关于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滅立日孺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个人独资念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C,D解析:。不管是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条,还是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成立时不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24.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机构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A.农村信用合作社B.财务公司C.信托投资公司D.证券公司答案:D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适用对象除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以外,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因为这些公司都具有存贷或者融资的经营范围。25.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应停止裁定的执行B: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0日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应解除C: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如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D: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保全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B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D项正确。26.下列有关立法监督的说法,哪些不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B.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国务院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C.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青岛市(较大的市)人大有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立法法、立法监督讲解:A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重庆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批准的自治条例。B项错误。因为《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据此可知,国务院只被授予了规章的改变权力或撤销权力,没有被授予地方性法规的撤销权力。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知深圳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第88条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东省人大有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故撤销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的主体只能是授权主体,据此可知广东省人大无权撤销深圳市制定的违背授权目的的经济特区法规。D项错误。根据前述《立法法》第63条第3款,青岛市是较大的市,其人大无权直接撤销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山东省人大来撤销。27.下列何种表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郭某感觉到中国法官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了B.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C.梅某认为偷几本书不构成盗窃罪D.进城务工的农民周某拿不到用人单位报酬,自认倒霉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B贾某因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典型的诉讼法律行为,也许在此之间贾某确实有法律心理阶段,但此时,法律心理巳经外化为诉讼法律行为而不再是法律意识,因此选项B不应选。28.下面关于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意识同法律文化关系密切,与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等因素没有关系B.在同一国家内部法律文化是统一的C.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不会有很大差异D.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组成要素答案:D解析:。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意识与其他的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由于地域的差异、风俗的不同,因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法律文化自不相同。因而ABC三个选项是错误的。29.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A.专利侵权案件B.票据案件C.不动产案件D.遗产继承案件E.合同纠纷案件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选项C、D都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0.关于妨害司法罪的正确说法是:A:F教唆H毁灭F涉嫌犯罪的证据,F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刘某将自己被法院扣押于法院车库的汽车偷偷开回变卖,同时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和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C:甲男与乙女网聊约会时将其强奸,在起诉阶段,丙以5万元收买乙女改称“愿意”,并形成书面材料递送检察机关起诉部门,起诉部门审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丙构成妨害作证罪D:赵某在李某抢劫杀人后帮助其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A,B,C解析:3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答案:A,C,D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32.某报社记者甲为报道当地某女个体户乙的发家历史,写了1篇精彩的报道叙述其在两年内快速致富的事迹,因为疏忽大意,甲将随报道配发的照片中乙的助理错登为丙(乙、丙均已经结婚),并且照片中显示与乙非常亲密。消息出现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一家报纸上,之后,当地人纷纷议论乙和丙有不正当关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某报社侵犯了丙的肖像权B.甲和报社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C.丙可以选择甲和报社承担侵权损害责任D.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者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题中甲是为报道而使用肖像,故不为侵害肖像权,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存在甲和报社共同侵权的问题,故B、C选项错误。报社错用了丙的照片,并且导致乙、丙有不正当关系的议论,侵害了丙的名誉权,丙可以要求报社賠礼道歉或恢复名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王某与张某的“私了”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侦査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B.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C.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D.法院应宣布张某无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类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法院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34.下列关于加工取得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购得一块木头制成椅子一把,可因加工获得椅子的所有权B.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可因加工获得所有权C.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可因加工而获得根雕的所有权D.甲将乙的桌子刷了一层油漆,则甲可以因加工获得桌子的所有权答案:B解析:加工作为添附形态的一种,若通过加工行为获得加工之后动产的所有权,通常需要两个要件:其一,加工的对象是他人的材料,因为自己的材料本就是自己的,不需要通过加工获得;其二,加工行为使得材料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A项木材购来后就已经属于甲,做成椅子,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行为,不是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B项中甲将乙的玉石雕刻成价值连城的玉佛,符合加工的两项条件,故正确。C项中树根赠送给甲之后,甲就获得了所有权,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D项中的行为过于简单,没有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加工,故错误。35.山西某经营干货的公司向陕西某土产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干辣椒,山西公司拒绝付款。为此,陕西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山西公司支付货款。山西公司认为陕西公司用不好的辣椒充当特等椒,因此收到支付令后,山西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山西公司的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山西公司的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C.如果山西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起诉讼,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B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36.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依据的法律,但对定性未产生影响,李某不服欲起诉,既可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B.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孙某拥有的位于宣武区的房屋被城建局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则其应当向城建局所在地法院起诉C.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窦某在东城区经营大排档,被东城区城管局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窦某不服,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D.工商局执法人员夏某到甲公司的厂房中检查,发现该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工商局由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厂房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解析】C。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可见,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依据的法律,但对定性未产生影响,所以,不视为复议改变,即被告应当为县公安局,只能到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可见,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孙某拥有的位于宣武区的房屋被城建局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则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宣武区法院起诉。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可见,窦某在东城区经营大排档,被东城区城管局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所以,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工商局执法人员夏某到甲公司的厂房中检查,发现该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工商局由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此行政处罚行为针对的对象不是不动产而是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所以不属于不动产案件,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37.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关于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后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中方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当事人选择了乙国法,故包括乙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B.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FOB贸易术语,但是由于其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选用了乙国法,故排除FOB贸易术语的适用C.如果中国法院已经受理了甲国当事方申请承认其本国就该纠纷做出的判决,法院应当不受理中方的起诉D.如果中国法院已经对甲国判决作出了予以承认和执行的裁定,那么法院应当不受理中方的起诉答案:C,D解析:A选项错误,我国禁止转反致;B选项错误,贸易术语的选用部分改变法律适用;C、D正确,不排斥平行诉讼,但是适用在先原则,避免由于一事再诉导致在我国产生冲突性判决。38.某市检察院运用电子设备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检察官办案过程,推动理性文明执法。关于理性文明执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B、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C、有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D、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为此,可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要求办案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但是,不能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ABC表述正确。39.公元2001年1月1日,刘备因病去世,将其房屋一套遗赠给其友张飞。其后,张飞将房屋出售给关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飞须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自遗赠开始时,张飞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时起发生效力D.张飞须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关羽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张飞于公元2001年1月1日,即遗赠开始时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无须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张飞即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A选项错误,而B项正确。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生效,而无须登记。40.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下列事项中应由稽查局负责的是()。A.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B.举行听证C.办理重大税务案件案卷的归档D.签发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答案:B解析:(1)选项AC:属于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职责。(2)选项D: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41.中国于2069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缔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C.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答案:A解析:依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A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国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目前我国宪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转化适用的情况,CD错。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査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关于甲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只能在曱的住处执行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C.可以在羁押场所执行D.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CD错误,应全选。43.自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应当遵守哪些规定?()A: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B: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C:在第二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D:在第二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合并审判答案:A,B,C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可见,除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对有调解必要的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B、C项。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人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对于第一问,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可能有些考生认为构成该行为构成计算机犯罪。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犯罪行为都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犯罪目的为“入侵”或者“破坏”,而不是为获取具体的财物。在本题中,赵某利用计算机技术秘密地把被害人账户的钱款转移到自己账户上,造成了自己账户上存款的增加和被害人存款的减损,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在考试中,出题人经常把一件简单的事物包裹上一层迷惑性的“外衣”,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看透问题的本质,不要被题目表面的现象所迷惑,本题属于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盗窃罪,“利用计算机技术”只是盗窃罪的新犯罪方法。对于第二问,考核的知识点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出现。这部分内容属于刑法理论范畴,在教材上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因此,只要考生在复习时阅读教材,并通过练习题加强记忆,本题可以很轻松地作答。对于第三问,一些考生可能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作为威胁,向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这里的人质应当是被犯罪人实际控制的“活人”,而在本题中,行为人是在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赵某在实施完杀人行为之后,向被害人家属“谎称钱某被绑架”进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通过威胁使被害人的家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同时,行为人虚构绑架钱某的事实,向被害人家属骗取钱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财,构成诈骗。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即可。关于被害人妻子孙某的行为,材料中提示其具有特殊的身份(国有企业的出纳),看到这个条件时,考生应当立刻联想到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孙某“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这里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进一步分析材料,并对照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判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孙某挪用公款不是为了从事违法或营利活动。也不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孙某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其在3个月归还了钱款,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上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45.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人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切法》第16条。46.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相声演员甲和演出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可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B: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C:若甲在合理期限内身体康复,乙应按合同支付5万元劳务费D:若甲在合理期限内伤情恶化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乙可解除演出合同答案:A,B,C,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情形虽不符合前三种情形,但依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精神,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依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可中止履行,即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因此,A、B两项正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C、D两项正确。47.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12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1200元是黄某主动给的,因此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在先,因此,王、刘二人将其赃款截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答案:D解析:王、刘二人明知黄某的1200元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受,其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因此,D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并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不成立抢劫罪,因此,C项是错误的。与此同时,认为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A、B两项也是错误的。48.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商标侵权行为【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乙公司作为排他许可使用人可以和商标权人即甲公司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因此A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中规定,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时,甲公司商标未被撤销,仍为注册商标,该许可合同有效,B选项错误;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是在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前,注册商标撤销对其不具有溯及力,C选项错误;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也不应当转付给丁公司,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见,在本案情形下,“润语”商标侵犯了丁的在先权利,法院应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非撤销。与本题相关的规定还有《商标法》第47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所以题干中的表述已经不适应新法的规定。但如果将题中的“撤销”改为“宣告无效”,依据上述新法法条,本题答案亦没有变化。49.★下列哪些选项不形成法律关系?()A.研究生谈某与大学四年级的黄某租房同居B.小但欠老何赌博款1200元C.白律师对盖工程师说他要去抢银行D.小方贩卖黄色光碟的行为答案:A,B,C解析:。通过实例来理解法律关系,注意法律关系由于法律调整而形成。对“研究生谈某与大学四年级的黄某租房同居”、“小但欠老何赌博款1200元”法律没有予以调整;“白律师对盖工程师说他要去抢银行”仅仅表示了某种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50.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市规划局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A说法错误,不选。51.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52.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但不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C.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某些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D.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答案:C,D解析:。《立法法》第80、81、84、86条。53.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处罚改为罚款500元。张某可以向哪一(些)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查看材料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C.甲市公安局所在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原告从以上法院中选择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既可以选择乙县公安局,也可以选择乙县政府作复议机关。一旦选择乙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而选择乙县公安局,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4.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盗窃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禁止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55.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某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认错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苏某提出县草原监理所处罚对象错误,他受市制药厂的委托,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补充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法院应否准许?()查看材料A.不予准许。否则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B.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当自己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C.应予准许。因为原告提出了其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予准许。否则司法程序将会出现不公平答案:C,D解析:考查调取和保全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56.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A.起诉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B.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C.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未有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的D.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告诉其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答案:C,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对于A项法院不可以驳回起诉。对于B项,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可以驳回起诉。C项属于法律规定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应驳回起诉。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CD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57.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答案:A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它的性质是自然债权,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它所对应的债务也是自然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本题A项表述正确。由于乙公司仅放弃了10万元中3万元的时效利益,因此D项表述错误。C项的问题在于,乙公司的书面回函中“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的表述在法律上对甲公司是无效的。因此,C项表述错误。要约是欲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因不具有缔约意图而不构成要约,因此B项错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合同适用意思自治。A正确。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条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B正确。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动产不适用意思自治。C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诉讼离婚不适用意思自治,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准据法。所以D错误。59.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个选项?()A.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B.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C.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答案:C解析:考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4、18、35、36条。60.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海商法》第270~272条。61.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协议无效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国际商事仲裁。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正确,依第6条,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D错误,依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62.《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看材料A.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B.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C.重大毒品犯罪案件D.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应当”二字错误。该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说法正确。64.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C.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D.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首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故A项错误,当选。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故B项正确,不当选。再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不当选。65.杨某犯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故意伤害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杨某可能需要执行的最高刑期为:()A.18年B.20年C.23年D.25年答案:A66.★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进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参赞同使馆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范畴,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但也有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BC正确。67.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答案:B,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购买正版作品并不能代表其有权出租该作品,因此选项BC中乙丙的行为均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根据前述规定,图书不属于出租权的标的,故选项A不构成侵权。选项D中丁购买的专利产品属于其私人财产,可以由其处分,故丁有权将其专利产品出租。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68.以下哪种情形可以适用民事裁定?()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B: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C:当事人提出顺延诉讼期限申请处理的D: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答案:B解析:【考点】民事裁定。详解: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予准许撤销;(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都是适用民事决定的情形。民事决定还适用于是否回避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某些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答案选B。69.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下列不正确的说法有:()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査D.—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67条第2款。70.王某认为社保局提供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该局予以更正。该局以无权更正为由拒绝更正。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应当提供其向该局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B:该局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C:如涉案信息有误但该局无权更正的,法院即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D:如涉案信息有误且该局有权更正的,法院即应判决在15日内更正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关于C选项,根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正确的应当是法院应当判决其转送给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而不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根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规定》第9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这里的“一定期限”属于指定期间,并非像选项中表述的“即应”在15日内更正。故D选项错误。7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一倍B.二倍C.三倍D.四倍答案:C解析:考查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2.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哪些职能?()A: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B:证券的托管和过户C: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D: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详解:《证券法》第15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由此可知,A、B、C、D项均应当选。7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词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员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故效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答案:A,C解析:。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一概地否定姒期承诺的效力,依舞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凑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74.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答案:A,B,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据此可知,若甲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选项B说法错误。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此时,对拘役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属于特殊累犯的范畴。《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可知,丁犯前40罪时17周岁,不构成累犯。75.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答案:A解析: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76.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A、国有单位用地、集体用地和私人用地B、城市用地、乡村用地和其他用地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D、工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故本题答案为C。77.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AB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故AB项正确。CD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故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78.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报请最髙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C项符合题意。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行为B.无效行为C.效力未定的行为D.可撤销的行为答案:B解析: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试用买卖的情况下,试用买者为动物的管理人应无疑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80.共用题干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考点】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L公司系商业银行董事近亲属投资的公司,故属于M银行的关系人范围。A项说法错误,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B项说法正确,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故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并不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效。D项说法正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贷款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李大伟的行为干涉了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CD项说法正确。【考点】违反国务院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故50万元的报酬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81.2015年5月和10月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食品。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分别发运了第一批货物的全部及第二批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条件为汇付。甲公司表示同意,而乙公司在收货后却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甲公司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未发运第二批项下的其他货物。乙公司于是起诉甲公司违约,并提出索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第二批未交付货物的货款B.乙公司未支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C.甲公司经通知乙公司后方可停止发货D.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必须支付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义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A正确,对于第二份合同,由于甲公司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公司可以中止支付此部分货款。B正确,乙公司不应借故不支付应付货款,这是一种违约行为。C正确,甲公司履行了部分交货义务后认为乙方不付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所以,此种未经通知即停止发运是错误的。D错,乙公司也有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救济权利,但也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82.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在行动中,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以乐凯歌舞厅违法经营为由,共同作出罚款l万元的处罚决定。乐凯歌舞厅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B: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法院只能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则由其合伙人为共同原告D:若两局的处罚决定经区政府批准,则被告应是区政府答案:A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该条,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罚款1万元的决定,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应为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若乐凯歌舞厅仅起诉公安分局,则法院应当先通知乐凯歌舞厅追加文化局为被告,而不是直接通知文化局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若乐凯歌舞厅是合伙企业的,则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乐凯歌舞厅”为原告,故C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本题为行政处罚案件,且为经批准案件,对外决定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和区文化局,故被告仍是两局,而非D项所称批准机关区政府。83.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可以简化:()A.争议事实B.费用负担C.裁决理由D.裁决结果答案:A,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4条,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亊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84.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张某强奸案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C.王某间谍案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85.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A.甲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C.丙D.丁答案:B,C,D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86.共用题干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还在诉讼过程中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张三败诉,遂案发。则张三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伪证罪C:伪造有价票证罪D:妨害作证罪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外,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D.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答案:D解析:。考査宪法的修改。88.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b+c+d共四项。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A:b+c+dB:a+b+cC:a+b+d+eD:a+b+c+d+e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侵权【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我国专利侵权认定采用全面覆盖原则,指被控侵权对象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对象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本题选项中,只有选项D的组合完全落入甲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89.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撤诉准许或者不准许应当采取裁定的形式B:人民法院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应采取裁定的形式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决定的形式D: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采取决定的形式而采取裁定的形式答案:A,B解析:《行诉解释》第63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本题中,C项驳回起诉和D项不予受理都应适用裁定。只有AB项符合规定。90.依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些选项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A.无国籍人阿麦德在中国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杨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其父的财产C.中国人刘帆与李响就在澳大利亚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D.中国人张海因在非洲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BCD均属于涉外民事关系。91.共用题干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货交买方时转移B、对于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C、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D、如果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造成的,即使损坏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仍不能免除支付货款的义务答案:B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92.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在裁决时,仲裁员王某和首席仲裁员刘某认定被申请人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仲裁员李某认为被申请人甲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当裁决书最后作出时,仲裁员李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A.李某必须在仲裁书上签名,只有这样仲裁书才得以生效B.李某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仲裁书依然生效C.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李某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裁决书的签名。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B.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D.对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412条专门对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相关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注意新旧《刑诉解释》中的变化:第5项和第7项)94.张三因带薪年假与单位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协商B.如果协商不能,工会可以代表张三提起仲裁申请C.在仲裁过程中,张三可以申请仲裁庭做出先予执行裁决D.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位不能起诉答案:A,D解析:先予执行裁决适用于: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95.北京某公司从美国纽约港装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港,经海关人员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该运输合同中注明投保水渍险,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A、全部赔偿B、拒绝赔偿C、只赔偿霉变部分D、只赔偿短量部分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水渍险包括平安险、单独海损,其中平安险只对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单独海损则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题中的货物部分霉变,属于单独海损;短量险属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损失。故本题选择C项。96.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答案:C解析:在证券承销中,不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9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D.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2款、第38条第1款第3项。98.下列关于票据责任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B.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C.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付款责任解除D.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的付款责任解除答案:A,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选项A错误;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如果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承担任何的付款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因为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因此选项C错误;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所以本题选ACD选项。99.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答案:D解析: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选D。100.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存在很大的不同。依中国《保障措施条例》及《反倾销条例》,下面有关保障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陈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均是针对特定来源货物的进口实施B.保障措施中没有进口增加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C.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保障措施针对的产品范围应与调查范围相一致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反倾销针对来源,而保障措施不针对来源。B错,在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上,只要求进口增加是原因之一即可,被调查对象是原因之一,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被调查对象。C对,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对。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卷II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村与乙村相邻。1990年,为保证甲村A种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种植B种经济作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200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期为20年。张某承包该地后,由于自己是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能手,于是准备种植一些,遭到了甲村的强烈抗议,乙村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无奈只好暂时搁置。2010年,张某考虑到甲乙两村之间承诺的期限已满,又开始筹划种植B种经济作物。这时乙村和甲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损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的费用今后全部由乙村补偿给张某。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承包地的使用方式,遂与两个村委会发生纠纷。关于本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B:张某应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C:张某应自2005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D:张某应自2010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中甲村的土地为需役地,乙村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约定设立了合法的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可见,在1990年至2010年这段时间内,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置的地役权应当适用于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张某。A项是错误的。但是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根据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两个村子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设定一个新的地役权,由于张某不同意,这个新的地役权不应该成立。所以,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张某不应当再负担地役权。只有B项是正确的。2.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斡旋受贿。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故D项正确。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D、决定大赦答案:C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第(4)项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大的职权,故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事项。由此可见,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故不当选。《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其中包括第7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17)项:决定特赦,所以C项正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这种赦免形式,故D项表述错误。4.成都卫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2016年度向西部希望小学捐款5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B.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C.成都卫士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D.成都卫士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D解析: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根据有关捐赠性支出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只有D项正确。5.关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正确说法是:A: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以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从重处罚B: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以出售获利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D: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刑法》第234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罚。6.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B.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C.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D.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生态保护制度。A项:《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故A项错误。B项:《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根据该条规定,引进外来物种,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经过认真研究才可以。故B项说法错误。C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故C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该条规定的是指导并不是指令,故D项错误。7.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A: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C:有罪证据D:言词证据答案:A,B,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1)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李某的证言是转述徐某说话的内容,属于传来证据。(2)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李某的证言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3)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李某的证言是言词证据,故本题应全选。8.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时收集的如下证据,在追究甲某刑事责任时,经检察院审查,可直接使用的是哪项:A.证人甲的证言B.鉴定人乙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C.徐某承认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事实D.执法人员丙对执法程序合法性的书面说明答案:B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64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的行政证据包括:①直接使用:物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②附条件使用(证言、供述、陈述):因丧失作证能力或失踪、路途遥远、死亡,无法重新收集,经审查,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并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A、C明显错误。D选项不属于证据,不符合题意,是错误选项。9.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理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故D正确。关于A和C,由于题目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不选A、C,本题应选B、D。10.以下关于工资制度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工资应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C、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代扣劳动者的工资D、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答案:D解析:【考点】工资制度。详解:《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A项正确。该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B项正确。用人单位代扣工资必须依法进行,故C项正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所以,故D项错误,应选。11.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答案:A,B,C,D解析:【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详解】网站建立者与直接管理者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可以构成相关的犯罪,选项AB是正确的。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选项CD也是正确的。12.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答案:A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43、57、58、63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不因为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采信其证言,只是限制其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并不能仅因其是甲厂工人而不予采信。A项正确。张某的证言和谢某的证言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并不存在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C项错误。法院在出具证据收据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即可,并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B项错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审查证人证言必要而有效的方式。一般而言,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言词询问。我国法律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时限的规定。甲工厂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刘某出庭作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并不是必然的不予准许。因此D项错误。1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范围的是:()A.王某买卖伪劣商品,案发后查获的用于生产伪劣商品的进口机器B.邓某犯诈骗罪,案发后被冻结在银行的合法收入1万元C.郭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发后查获的3公斤吗啡D.张某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昏后所得的3万元人民币答案:B解析: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上述只有B项符合题意,其中D项是犯罪所得,C项是违禁品,A项是用于犯罪的工具,均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14.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D解析:【考点】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骗取贷款罪。B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成立高利转贷罪。C选项,公司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以公司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D选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并且携款潜逃的,显然具有不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故构成贷款诈骗罪。1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是()。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解析:选项A中,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因此谈不上失效的问题。16.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答案:C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亊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17.★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髙某的意见是正确的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称为钦定宪法,下列哪些属于钦定宪法?()A、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B、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C、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章D、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答案:B,C,D解析: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撒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是钦定宪法,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协定宪法。19.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20.2010年9月,杨某对区公安分局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关于本案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A.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B.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C.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D.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行政证据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特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据此可知,B项正确,ACD项错误。21.甲对正在实施故意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祈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对于甲的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是:()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解析:【考点】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正当防卫。详解: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的行为能否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其一,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正当防卫人并无救助义务。其二,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亦即没有过当的危险,正当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其三,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就正当防卫而言,在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防卫人却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时,应当承认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A:根据前述分析,甲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同理,甲的不救助行为也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本选项是正确的。甲前面的不过当的防卫行为和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D:甲既然成立防卫过当,当然选项D就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22.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AC项,共犯人为共同的犯罪证据进行毁灭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范围包括毁灭行为、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他人毁灭证据提供便利的行为,所以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属于此罪的范围。所以A项因为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则是明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A项不当选,C项当选。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甲为防止丙作证而将丙派往境外工作的行为确实会给调查取证带来不便,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改变丙知晓乙犯有重大贪污罪行的事实,而且目前国际交通便利,即使将丙派往境外工作,丙也可以再回国作证。甲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不当选。D项,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毁掉,似乎是得到了被害人承诺,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身侵犯的法益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司法秩序利益。所以,不论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还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毁灭其的行为都是帮助毁灭证据罪。还可以解释为,对此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即对彼方当事人不利,对其进行毁灭的,是成立对彼方当事人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D项当选。23.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答案:A,B,C,D解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由此可知,选项A、B、C、D的表述均正确。24.★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一划分标准是由谁首先提出的?()A.布莱克斯通B.蒲莱士C.狄骥D.斯托里答案:B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宪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蒲莱士首次提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故选B。25.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因其妻难产而死怨恨其儿子乙,使其挨饿受冻,并经常打骂。后在一次打骂过程中导致乙左眼失明。关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有:()A.已经构成虐待罪B.甲未尽到抚养义务,但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C.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D.只能由乙告诉才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亲告罪与非亲告罪间的辨别。甲打骂致乙失明,不是亲告罪中的虐待罪,已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2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答案:C解析:【考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侵占罪【详解】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国刑法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不是绝对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在本案中,甲已将乙的皮箱扔到院墙外,因此可以认定乙已经对皮箱内的财产丧失了控制,故盗窃罪已经既遂。因此BD错误。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在本案中,皮箱被甲扔到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且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因此可认定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丙将该脱离占有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因此C正确,A错误。27.下列哪种情况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A.审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B.审查证据充分的C.审查证据确实的D.审查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答案:B,C解析:【考点】法对人的效力;法的溯及力【详解】法的溯及力,属于法的时间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而该条文中涉及的是法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故A错B正确。对人效力原则主要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入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属入主义,讲的是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该条文针对的是外国人,显然不是属入主义,D错。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或地域,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故C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29.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1年10月被公民乙起诉,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A:A省B县B:C省D市C:C省E县D:C省F市答案:A解析:30.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B.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C.对于中止的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恢复调查D.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AC。依《反垄断法》第38条的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故A项错误。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1)经背者未履行承诺的;(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对于中止的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而非"可以",故C项错误。第4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B、D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31.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两人不服,均以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自诉人和反诉人均提出了上诉,且不仅对自己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同时针对对方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因此,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都可以加重。3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关于该条文的表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条文规定了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条文规定了法律后果C.条文表述了命令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条文表述了禁止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答案:B,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A选项正确,②B错,条文没有规定法律后果③C错,条文表述的属于命令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且内容确定,都可以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④D错。条文表述的属于命令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其中,命令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33.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答案:C解析:立法解释是指制定法律的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是正式解释,具有与法律条文同等的效力,具有普遍适用性。故ABD说法正确,C错误。34.乙某诉张某、大调查杂志社名誉侵权案自由作家张某创作的纪实小说《演艺圈的背后》,于2013年9月在《大调查》杂志发表。该小说以明星甲某为原型,描述甲某与乙某之间的爱恨情仇。乙某认为小说将甲某作为励志新青年描述,将自己作为“恶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2014年3月10日,乙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之前提交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乙某因车祸意外身亡,法院变更其子乙小某为原告,其后又准许乙小某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20万元。一审判决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在《大调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张某在判决送达时向工作人员口头表示上诉。杂志社认为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书面上诉状。乙小某认为赔偿额过低,亦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张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张某拒绝赔礼道歉。【问题】1.法院主动追加杂志社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若张某向法院申请调取某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张某应当满足哪些条件?3.若乙某在6月10日又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本案二审法院对于乙小某的上诉状应如何处理,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5.若乙小某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6.试分析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错误。答案:解析: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乙某仅仅起诉张某,张某与杂志社并非必要共同被告。2.张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机关名称及其住所地、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3.法院应当责令乙某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4.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乙小某和杂志社为上诉人,张某为被上诉人。5.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张某负担。法院可以对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1)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二审程序即使不开庭审理也应当询问当事人,而非是直接书面审。(2)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发回重审。(3)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书而非判决书。本题须重点关注逾期举证的效力问题。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2年《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采用英美模式——刚性证据失权制度,即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以外,法院审理时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但此种方式既不符合实体公正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因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借鉴德日模式,确立的是柔性证据失权,在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或者与案件查明有重要作用时,法官可采纳逾期证据。同时基于程序推进义务,对于逾期举证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法官可予以训诫、罚款。考生对于现行的逾期举证制度应适当深入了解,其在客观题和主观题中具有极高的考查性。35.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C解析:【考点】《法经》(商鞅变法);文景帝废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大清新刑律》【详解】废除宫刑制度、创设鞭刑和杖刑,均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成。当时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故C项表述错误。36.马某与祝某系邻居,共同使用其所居住楼房的楼顶花园。因祝某擅自在楼顶搭建违章建筑、改建排水管道,居住其下的马某家中天花板渗水问题严重。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祝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排水结构。经过区、市两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祝某败诉,但直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经马某申请,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应马某申请,法院可以准许马某代为履行B.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且为保障效率,法院应先行垫付C.代履行结束后,祝某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D.祝某应支付迟延履行金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0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04条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故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D项正确。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共用题干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D:若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则由全体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38.共用题干《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企业应缴税100万元,但拒不缴纳。某市地税局限令其30日内缴纳,但其仍不缴纳,并转移、隐匿其财产。某市地税局可以采取的手段有:()A:按日加收滞纳金B:划拨该企业的存款C:对该企业处以罚款D:请求法院扣押并拍卖该企业的产品答案:A,B,C解析:扣证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让骆某接受处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故C项正确。该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据此,D项正确。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据此,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据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据此,C、D项也是正确的。《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第2款第1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合法定节假日。”根据上述规定,准予执行裁定可能是7个工作日内作出,也可能30日内作出;而不予执行裁定只能在30日内作出。故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2款第2句规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该法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故B项送达期限、C项送达对象的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据此,县国土资源局对不予执行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而非“上诉”,故D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交管局对罚款的直接执行权,故A、B项错误,也没有赋予政府对道路交通管理罚款的执行权,故D项错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明确规定,C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A项正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授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B项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C项也是正确的。特别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同于《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加处罚款”(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才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授予了税务机关对税款的直接执行权,且未同时规定其也能申请法院执行,故D项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以下关于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B.诉讼外调解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C.诉讼外调解的程序和要求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D.诉讼外的调解,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之间的区别。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没有法院的参与,因此并无诉讼上的意义,A项正确。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因此调解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故B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是这一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那样规范,因此C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在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未经法院的司法确认,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D选项遗漏仲裁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ABC。40.根据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的有?A.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包含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此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原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C.北京甲公司与南京乙公司在游戏软件开发协议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D.丙公司与丁公司在加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丙公司发生分立,双方协商解除该加工合同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理论,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如果以书面形式改变争议解决方式,则意味着放弃原有仲裁协议,则原仲裁协议失去效力,因此,选项A是仲裁协议的失效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选项B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C所约定的北京存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因此,选项C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故本题的答案是选项ABC。41.共用题干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C,D解析:【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42.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个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A:张某,被判处罚金分期缴纳,尚未期满的B:李某,因怀孕被监外执行的C:金某,韩国人,系被告人的异父异母兄弟D:洪某,在人大常委会任职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45条;《刑诉解释》第35条。43.案例:龙纹剑、霓裳羽衣、裁决之杖……这些都是时下盛行的网络游戏里价格不菲的“装备”。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正引来越来越多意欲图利的“网络黑手”。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  本案原告李宏晨,在过去两年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  经过查证,2月17日,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北极冰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桩虚拟财产终获得法律保护的首个判例,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关注。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法学和社会知识谈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看法。  答题要求:  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无44.★★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出庭阐述立场等B.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C.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豁免的放弃D.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采纳了限制豁免主义立场,由此可见,限制豁免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答案:B解析:。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因此AC错。《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不是一个生效的有拘束力的条约,因此,在国际社会就此达成有约束力的条约以前,绝对豁免主义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D错。B正确。45.共用题干关于宪法的原则这个问题,人们有不同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它是宪法精神的集中体现B、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C、社会主义宪法在基本人权原则上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反对人权的普遍性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答案:A,B,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46.下列有关食品检验的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B.食品检验由送检者选定的或者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C.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D.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可以自行组织该行业的食品检验,也可以委托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答案:C解析:。考查食品检验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并非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都须认证并取得资质,故A选项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其中并不包括送检者指定的情形,故B选项说法不正确。《食品安全法》第59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食品安全法》第61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D选项的说法不符合上述规定第2款的内容,故D选项错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查看材料A.王某B.周某C.李某D.朱某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执行机构。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3个月的有期徒刑、掏役、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由此可知,王某的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朱某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正确答案是AD。48.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协议管辖增加了两点内容:1.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据此,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49.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中,甲公司作为施工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因此不对丁的损害承担责任,B、D错误。丙对丁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可作为免责事由而应当免责,险情是由乙引起,理应由乙来承担。因此A项正确。50.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丙、丁不知情的销售和使用行为如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当停止相应行为。由此B、C两项排除,D项正确。51.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时,哪些不能适用调解制度?()A.美国人汤姆到中国来旅游,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将其打伤,汤姆遂起诉到人民法院B.齐某申请法院向其债务人唐某发出支付令的案件C.王某的妻子赵某因为练气功不当而导致精神失常,现王某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赵某无民事行为能力D.法院判决李某应向何某还款,李某接到判决既不上诉也不还钱,于是何某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李某的汽车进行拍卖答案:B,C,D解析:。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调解。D项错误。52.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民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东区)的法院起诉。当然,原告也可以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南县)法院起诉。选项C错误,西县既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故西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受移送的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53.下列哪一情况符合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A.被告张某收到一审裁定书后第15日到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恰逢周日,法院不上班,张某等到下周一向法院递交B.刘某向法院起诉,5月6日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5月14日他寄出上诉状,法院在5月17日收到信件C.黄某9月21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认为起诉状欠缺内容要求其补正,9月23日黄某补正后又向法院递交,9月30日法院立案D.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在15日内递交上诉状,在障碍消除后第4天,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第147条的规定,可知A项错误,B项都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和《民诉意见》第80条的规定,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54.共用题干甲、乙预谋抢劫出租车。二人骗租丙驾驶的小型出租车,途中甲、乙用事先预备的橡胶锤将丙击昏,抢得丙的汽车、手机、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以及信用卡1张。甲与乙见丙昏迷不醒,遂谋划活埋丙灭口。丙佯装昏迷,趁甲寻找挖掘工具离开之机,告知乙信用卡密码,以此为条件哀求乙放其逃走。乙同意掩埋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丙的脸朝下。甲拿把铁锹返回,乙向甲称其一人挖坑掩埋即可,让甲到车上休息。乙挖了一个浅坑,并按与丙约定的方式将丙掩埋。甲、乙离开后,丙爬出土坑获救。后经鉴定,丙所受损伤为轻伤。抢劫后甲由于不知信用卡密码猜了两次不符合而将信用卡抛弃,乙在旁也佯装不知,趁甲不注意拾走信用卡并根据丙提供的密码在提款机上提款3次共获得现金15000元,事后独吞。则对甲、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二人系抢劫罪共犯,并属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结果加重犯B:甲、乙二人系故意杀人罪共犯,并且甲系犯罪未遂,乙系犯罪中止C:乙使用抢来的信用卡提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甲参与抢劫的数额为12000元,乙参与抢劫的数额为27000元答案:B,D解析: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双方仅在甲地谈妥合同主要条款,甲地并非约定的签字地点,选项A错误。张某在乙地签字早于李某在丙地摁手印,因此乙地并非合同签订地,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李某在丙地摁手印的行为应视为签字或盖章,丙地作为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应为本题合同的签订地,选项C正确。丁地为履行地并非签订地,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56.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免责。因此,甲公司对该雷击造成的货损不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责任。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不包括本犯,即本犯对自己的犯罪所得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A项错误。B项,更改颜色的汽车是用于抢劫的工具而非犯罪所得,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B项错误。C项,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赃、销赃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丙构成抢劫罪。故C项错误。D项,丁的行为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发现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维持了他人盗窃犯罪的违法状态,侵害了被害人的财物返还请求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正确。58.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答案:A,C,D解析:《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5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重整期间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B.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D.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选项A错误。(2)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选项C错误。(3)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所以选项D错误。60.东星公司新建的化工生产线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A、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B、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开始生产线的试运行C、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答案:B,C解析:【考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A不属于矿山井下作业,故不违反法律;B项行为违反《劳动法》第53条2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C项违反《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可见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在试运行之前就要对相关生产人员进行体检,而是要求进行定期体检,故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61.士兵甲颇喜在网上聊天。一日,一陌生女子主动与其在QQ上搭讪,并传送自己的照片给甲看。甲看后非常倾心该女子,无意将自己知晓的一些军事秘密泄露出去。该女子系某国外间谍,根据从甲处得知的秘密采取一系列行动,致使我方不得不改变军事部署,造成巨大损失。对甲的行为应以下列哪一犯罪追究刑事责任?()A.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B.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C.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D.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故意犯罪,甲对该女子系某国外间谍毫无认识,没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犯罪故意,故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因甲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而不是泄露通常的国家秘密,故不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今年22周岁,他有权作为选民去参加其所在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投票B.乙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任何追究C.丙是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D.丁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市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他不受民事审判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自治州实行的是间接选举,甲某作为选民无权参加。所以A项错误。《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所以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问,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63.甲国和乙国均是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A公司在投资过程中被乙国政府国有化,就向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相关问题请教某律师。律师的下列咨询意见正确的是:A、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庭的组成为三位,双方各任命一位,第三位由双方共同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A公司可以与乙国政府达成口头协议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中心仲裁。C、如果A公司的主要股东是乙国国民,则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议无管辖权。D、如果A公司和乙国达成了将争端交给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则甲国不能再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华盛顿公约》的规定。A选项错误,公约第37条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一名,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选项错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C错误,公约25条第2款规定: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D选项正确,公约第27条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应当庭宣判D.应一审终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隶属于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中更加特殊的一种程序,这是在掌握小额诉讼程序时需要理解的一大前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之规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因此A选项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一审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也必须开庭审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但是即使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也需要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书面审理,只有在仲裁中才有书面审理的情况。因此B选项错误。《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当庭宣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立法依据,因此D选项正确。65.廖某系未成年人,由于涉嫌绑架罪被立案侦查,其父亲以侦查人员张某系被害人的哥哥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了要求张某回避的决定,请问下列哪个说法正确的?()A.侦查人员张某有权申请复议B.被害人有权申请复议C.没有人有权申请复议D.廖某父亲提出回避申请后,张某应立即停止侦查活动答案:C解析:考点:回避复议权、回避效力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同时,该条第3款还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只有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后,才能停止侦査活动,故D项错误;对回避决定的复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申请被驳回,第二,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故A、B项错误。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下列关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抢劫者和其拥有的财产B: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抢劫对象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C:抢劫罪的客体是被抢劫者和其拥有的财产D:公私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都是抢劫罪的客体答案:A,D解析: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其中,物是具体法益的物质表现;人是法益的主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本题中所涉及的抢劫罪的犯罪客体和对象的区别在于,公私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都是抢劫罪的客体,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抢劫者和其拥有的财产。67.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诈骗罪;犯罪停止形态【详解】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其犯罪既遂应当以骗得数额较大的保险金为标志。本案从表面上看,甲已经实施完毕保险诈骗行为,也已经领取了20万元赔偿金,即已将本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全部实施完毕,似乎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既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决定性因素。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在本案中,甲之所以得以顺利领取20万元赔偿金,并非因为其保险诈骗行为使得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巧妙安排,因此甲的保险诈骗行为最终也并未“得逞”,因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未遂而非犯罪既遂。故A项正确,B项错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本案中甲前有藏匿汽车并谎称被盗而索赔的保险诈骗行为,之后又有接受保险公司赔偿金的目的行为,显然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预备。故C项错误。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存在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保险诈骗罪是特殊法,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依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处断原则,本案只能以保险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68.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69.甲的儿子今年即将参加高考,其邻居乙是一个京剧爱好者,每日清晨会定时在房间内练嗓子。甲遂与乙达成协议,约定乙每日上午只能在7点半以后练嗓。5月初,乙外出探亲,将自己的房子借给其外甥丙居住。丙是一个二胡爱好者,每晚9点会练习二胡一小时。甲及其儿子不堪丙的骚扰,遂与乙、丙产生纠纷。对此,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请求丙停止每日练习二胡B.甲有权要求乙停止侵害C.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D.甲无权请求丙停止每日练习二胡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合同的相对性及相邻关系问题。根据《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题中,甲、丙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丙每日在家练习二胡,侵扰了甲的儿子备考,甲有权请求丙停止侵害,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乙与甲达成了只能在每日上午7点半以后练嗓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甲和乙,对丙不具有约束力,故甲无权因为丙的行为而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在丙使用不动产期间,甲无权请求乙停止侵害,故B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70.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或做法不正确的是:A.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和5个机构投资者发行了10万股无记名股票B.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一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该公司董事会就将股票交付给了已缴纳出资的认股人C.《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财务总监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必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答案:A,B,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创立大会结束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公司才能成立。创立大会刚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时,公司还不能成立,这时就向股东交付股票违反法律规定,B项做法不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所以,A项做法错误,当选。《公司法》第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7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注意此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长秘书,董事长秘书不是法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此可知,D项不正确,当选。本题选ABCD。71.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A.小刚盗窃的事实B.小刚的年龄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答案:A,B,D解析:。《刑诉解释》第52条。72.以下选项中,哪些构成甲公司的解散事由?()A: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为两部分,组建成乙、丙两家公司B: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C:甲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D:甲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0个月答案:A,D解析:【考点】公司解散事由。详解:A属于分立解散,B项中虽然甲通过合并成为乙的子公司,但是甲公司本身并不需要解散,因此A项应选,B项不应选。《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C项的错误之处在于,需要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7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所以D项应选。73.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A、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B、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C、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D、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两大组成部分,本题中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判决书网上公布以及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都属于保证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内涵。D选项为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并不体现司法公正的内容.而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74.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与朋友共同设立公司,甲有100万元出资尚未缴纳,公司请求甲缴纳出资100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B.乙将200万元存入银行,一直未领取,3年后,乙到银行取钱,银行不得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付款C.丙用300万元购买某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到期后某公司无力偿还,丙直至到期后3年才主张,某公司可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偿还D.丁用400万元购买国债,丁请求兑付国债本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3项,A选项,正确,不选;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1项,B选项,正确,不选;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2项,D选项,正确,不选;C选项,错误,当选。75.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进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张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表此时的所有权人是杜兰B.对于此表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先后顺序是王进、张军、杜兰C.张军从商店买的手表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D.陈平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手表的所有权答案:A,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手表所有权的变化是,王进丢失后,被人拾得后交公,公告后无人认领,此时归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张军通过买卖获得所有权,然后赠与杜兰,杜兰通过赠与获得所有权。杜兰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后,小偷不能获得手表所有权,小偷再将手表出卖的,属于买卖盗赃物,陈平不能善意取得。据此分析,A项认为此时表的所有权人是杜兰,正确。B项中对表享有所有权的顺序先后,王进之后应该是国家。张军是从国家这一主体购买的手表,错误。C项中由于张军是通过从国家买卖购得,故张军获得所有权是继受取得,不是善意取得,错误。D项中由于该手表是盗赃物,根据我国大陆当前物权法的规定,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D正确。76.甲造纸厂是某市直接管辖的企业,因为排放污染物超标而被决定限期治理,在限期内仍未完成治理任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该造纸厂对处罚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造纸厂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B、甲造纸厂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C、甲造纸厂可以同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D、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并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起诉,但是不能既申请复议又起诉。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由该机关自己强制执行。77.行政效率原则是通过下列哪项(些)制度保障的?()A.时效制度B.代理制度C.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D.听证制度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听证制度在更大程度上强调的是公平。78.★甲乙两国締结某条约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B.因乙国文本解释对甲国更有利,则甲国可以仅依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C.締约国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分歧,该条约无效答案:A,C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A正确。BC错,因为締约国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D错,条约的分歧应采用公约规定的方式消除,或依目的及宗旨调和,而不是无效。AC正确。79.红光公司和燕南公司就合同纠纷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燕南公司支付红光公司货款200万元。而红光公司急需该笔货款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B.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移送人民法院执行C.红光公司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裁决D.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执行该裁决而无需红光公司的申请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讲解:根据《仲裁法》第62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80.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更。选项B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类型的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选项C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选项D错误。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81.下列关于司法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凌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傳从事这项工作B.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者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C.司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去实施法律D.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答案:A,B,D解析:。82.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答案:B,D解析:所谓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特别使团也可以包括外交人员、行政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派遣国的代表和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派遣国的国籍。任命接受国的国民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因此A选项为错项。关于特别使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特别使团及其各类人员大体上分别享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的使馆及其相应的各类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但应特别注意其中的不同。包括,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因此B项正确。另外,使团外交人员的司法及行政豁免的例外中,有关人员公务以外使用车辆的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故C项错误。关于特别使团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与使馆及其人员的相应义务基本相同。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制度。故D选项正确。83.关于依法不追求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杀身亡D.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9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误。85.2010年11月,某市B区人民法院对天龙公司诉地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地虎公司败诉。在判决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天,B区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本案中涉及的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在此种情况,B区人民法院哪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A.报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B.报请该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C.用裁定对原判决作出补正D.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判决错误的处理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答案选择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高某寻衅滋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宣判B:甲地人民法院对方某一案进行审判时发现该案应当由乙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乙地人民法院。乙地人民法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C:人民法院对张某一案进行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连续计算审理期限D:苗某一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5个月内宣判答案:A,D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87.某市监察局经初步调查,认定该市教育局局长魏某在出国考察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查处。依据《行政监察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魏某的调查属重要检查事项,立案应报市政府和省级监察机关备案B:某市监察局可以责令魏某在指定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若不配合,该局有权扣留魏某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调查期间,监察局可以作出暂停魏某执行职务的决定D:经调查认定魏某不存在违纪事实,监察局应撤销此案并告知某市教育局及其上级机关答案:A,D解析:《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据此,B、C错误。88.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89.★下列选项中,关于人权的说法哪些是恰当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人权与法律权利在内容上是一致的B.人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C.人权的主体要比公民权大,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D.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意义答案:B,C,D解析:。人权与法律权利不同,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并非所有的人权内容都经过了法律化,因此,人权的内容要大于法律权利的内容。但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并非固定不变的,法律权利会随着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状况以及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变化而得到扩充,从而逐渐地靠近人权的内容。当然,人权本身也是处于不停的发展变化之中。故A项不正确。90.共用题干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答案:A,D解析:【考点】刑事赔偿程序【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A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无须经过司法复议程序,可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目中已经作出假设,如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考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原则以及司法制度中的“不告不理”传统,复议机关须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未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外),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因此复议机关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之前乡政府的决定不再产生效力,因此乡政府不具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答案:A解析:A项: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该法律规则的表述属于命令句。故A项正确。B项: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法律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即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故B项错误。C项: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法律规则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属于确定性规则,故C项错误。D项: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该法律规则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行为态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92.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答案:A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A,答案应为AB)。本案并未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无需法院指定有关人员,且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清算组应当全部由股东组成。A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题B项中,清算组在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后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不算违法。选项C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规定,因而非本题的正确答案。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是一项新的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D项非正确选项。93.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下面关于法庭秩序的说法错误的是:A.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均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B.审判长对于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违反法庭秩序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经院长批准后,可对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C.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律师协会,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D.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49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50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故B选项错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51条的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故C选项错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50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故D选项正确。94.张某敲诈勒索汪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汪某对此判决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汪某有权在收到第一审判决书后:()A.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B.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C.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D.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95.“大鱼”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大鱼”号拖到避难港。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答案:A,B,D解析: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以及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都属于共同海损的范畴。本题答案为ABD。96.乙拖欠甲的货款,又怠于行使其对丙享有的到期债权,对甲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甲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是()。A.甲以乙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B.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和丙提起诉讼C.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提起诉讼,丙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D.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乙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97.从张某案看抢劫罪与抢夺罪、绑架罪的界限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男,23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10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趁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朋友观看这些抢来的淫秽录像带,并组织播放达20场之多。同年3月7日,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上的挎包后,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李某因失去平衡而跌倒,摔断了胳膊,造成一级残废的重伤。张某在抢包后发现包里只有现金500元,嫌太少,遂决定继续寻找犯罪目标,并想好在某储蓄所外守候,等待作案机会。不一会儿,丁某刚从储蓄所存款后出来,张某看见丁某手中提着大公文包,就趁机冲上去将包夺走后跑入巷内。丁某想包里空无一物,不想报警添麻烦,就没有追究了;但是张某发现后就勃然大怒,他驾车紧追丁某,并使用暴力将丁某抓上摩托车,拉到郊外一小屋中。张某说,只要丁某给他1000元,就放丁某走,否则就要打死丁某。丁某当即给其朋友打电话,要其朋友给自己送1000元到小屋外的空地上,并在拿到钱之后交给了与他一起去取钱的张某。张某也如约将丁某放走。丁某之后报案,公安随后将张某抓获。【问题】1.如果张某所抢的旅行包实为方某所有,则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张某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3.张某抢包并造成李某重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4.张某使用暴力将丁某抓走并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5.若张某在抢丁某公文包时身上携带有手枪一支,则应当如何认定该行为?6.如果张某和丁某是仇人,张某路遇丁某后,将丁某杀死,后见丁某携带的皮包内有2000元钱和一部价值1500元的手机,张某就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7.如果丁某是张某的债主,张某欠丁某1万元钱不想还,张某将丁某带到一无人处,用匕首抵住丁某的脖子,逼迫丁某写了一张收到张某还给自己1万元钱的收条。此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8.如果张某有一次与阿大、阿二两个人共同偷了一批财物,因分赃不均,张某持刀将阿大、阿二捅成重伤,抢走二人分到的财物,则张某此行为属于何种犯罪?答案:解析:1.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2.张某的该行为应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张某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4.应当认定为抢劫罪。5.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7.属于抢劫罪。8.属于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有这样一个陷阱:“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中的挎包,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考生在读到这里时,可能会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1条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直接依据这一条将张某的该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张某骑摩托车抢走行人李某的挎包”是一个抢夺的故意,“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是另一种故意,即故意伤害的故意。李某实施了两种行为,并具有两种故意,应当构成两罪,数罪并罚。98.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变更权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置B.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的变更和区域划分C.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分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行政区划的设置和变更权。《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9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有:()A: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C: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答案:C解析:【考点】内幕信息的范围。详解: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法》第67条规定:……(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题只有A、B、D项属于内幕信息,因此,应选C项。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2012年,中国多个城市爆发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都必须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方能举行B.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以先举行后报告C.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D.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和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但可以以普通成员身份参加答案:C解析:考查《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甲经营一家便利超市,主要售卖日常生活用品。某日,某乙将自己用“地沟油”制成的食用油低价向某甲推销。某甲看价格较低,就说:“你这是地沟油吧?”某乙默认,并表示价格很低,利润很可观,并表示自己可以大量供货。某甲于是从某乙处进了一批该种“食用油”对外出售,后未售完即被查获,并供出了从某乙处进货的事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某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某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某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D.某乙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答案:A,C解析:根据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黄虎上市公司欲向白狐公司投资。经调查发现,白狐公司的董事长为黄虎公司董事王某的妻子。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王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B.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C.关于此投资事项王某可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D.因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黄虎公司不能向白狐公司投资答案:A,B解析:A、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D项错误,黄虎公司向白狐公司投资,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况,故只要董事会表决通过,黄虎公司就可以向白狐公司投资。3.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选项B错误。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选项C错误。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选项D正确。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中国公民李某(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04年携贪污的巨款逃往甲国。根据甲国法律,对李某贪污行为的最高量刑为15年。甲国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对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确凿的证据,并且做出对其量刑不超过15年的承诺,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B、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C、如果我国决定接受甲国上述引渡条件,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D、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答案:A,C,D解析:《引渡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2款规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5.关于公证员,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公证员吉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博士、法学教授”的头衔B.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6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2个月的处罚C.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员罚款可高达10万元D.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答案:A,B,C解析:考查公证员制度。6.关于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一国的法律体系包含已被废止的法律规范B.被一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于该国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C.宪法属于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D.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村民甲在新获得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房屋建成之际,为庆祝乔迁之喜,决定庆祝一番。当天,邻居乙、丙、丁均赶来帮忙。乙在帮甲放鞭炮时,因为过于粗心大意,将手炸伤。丙在搬运摆宴席的桌椅时,不小心撞伤了前来看热闹的小朋友A。丁在去帮忙买酒的回途中,被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张某在一转弯处撞成重伤,经查,张某曾经从事牲口的贩卖生意,因为一次被骗,导致现在仍然负债累累,没有经济能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乙的损害,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减轻甲的责任B.对于小朋友A的伤害,甲应承担责任,同时丙应当与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C.对于丁的损害,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D.对于丁的损害,甲可予以适当补偿答案:C,D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乙在帮甲放鞭炮时,遭受损害,甲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乙疏忽大意,自己也有过失,故减轻甲的责任,A正确。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丙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此时,被帮工人甲应承担责任,丙的不小心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据此,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伤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丁受到张某的伤害,应由张某承担责任,但是,张某没有经济能力,此时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CD正确。8.薛某到超市为其女儿买奶粉,超市货架上放着某品牌A奶粉与B奶粉,其中A奶粉比B奶粉每袋贵10元。薛某打算买2袋A奶粉,但是因为两款奶粉包装相近,薛某错拿成B奶粉并结账。薛某回家发现奶粉拿错,欲到超市退换。关于薛某买奶粉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薛某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撤销B.超市存在欺诈行为,买卖合同可撤销C.该合同显失公平,买卖合同可撤销D.如果超市同意薛某退换,可理解为双方解除原合同答案: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虽然薛某对奶粉的规格产生误解。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薛某并未遭受重大损失,因而不构成重大误解,选项A错误。超市不存在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不存在欺诈行为,选项B错误。买卖合同中双方不存在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选项C错误。薛某对合同不享有撤销权,但是超市可以同意薛某的退换要求,这可以理解成双方解除了关于B奶粉的买卖合同,而签订了关于A奶粉的买卖合同,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9.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哪些机构?()A、专门委员会B、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C、审计机关D、区公所答案:B,C,D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6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第68条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10.共用题干刘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下列选项描述正确的是:()A:刘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认为会计账簿属于商业秘密,拒绝提供查阅B:刘某向公司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认为刘某未提出书面要求,拒绝提供查阅C:刘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但未向刘某说明理由D:刘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答案: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11.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为好朋友,髙中毕业后两人未上大学。甲沉溺游戏,乙开了一家游戏厅,甲整天在乙的游戏厅打游戏。一天,乙因别的事情将其所玩的某通关游戏交给甲(若通关了乙可得相应的游戏积分),并对甲说:如果你通关了,我请你吃饭。甲为了通关,连续打游戏近30小时,因疲劳过度,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亲属要求乙承担甲死亡的赔偿责任,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不承担责任,乙与甲的关系为承揽关系B.乙不承担责任,甲的死亡与乙不存在法律关系C.乙承担责任,乙与甲的关系是雇佣关系D.乙应适当补偿,乙与甲的关系是帮工关系答案:D解析:。乙与甲的关系不为承揽关系、不为雇佣关系是明显的,但为帮工关系,故应适当补偿。本题正确选项为D。12.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可以适用,在特别程序中不能适用的制度有:()A:合议制B:回避制度C:反诉制度D:调解制度答案:C,D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事实、权利或资格是否存在,这决定了其不可能存在反诉制度和调解制度。而合议制度和回避制度,在特别程序中仍然可以适用。13.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答案:A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条约的解释、缔结程序和方式【详解】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的代表其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或例外,他们不需出示和提交全权证书,其作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视为其国家的证书。大使和公使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代表本国国家和元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上述法律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所以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律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D项错误。14.共用题干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答案:B,C,D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15.以下关于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前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査,如日本B.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后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法国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审案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日本D.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宪法权利受害后向宪法法院等机构提出控诉,如法国答案:C,D解析:。考査宪法实施保障。16.下列关于货币的说法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货币原则上不能质押B:货币以封金的方式可以质押C:货币不能约定交付后所有权保留D: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答案:A,B,C,D解析:货币具有占有与所有同一的性质。因此不能质押,但是以封金的方式将货币特定化,就可以质押了,因此A、B两项正确。由于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的特征,不能约定所有权保留,比如支付货款、交付定金、保证金、押金之后、交付借款之后,货币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因此C、D两项也正确。1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娜些合同?A.营业地在不同締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具有不同締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答案:A,D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首先要注意“营业地主义”:,即公约通常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締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不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同一国籍。也就是说即使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同一国家的公司企业,只要卖方的营业地与买方的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公约就适用。相反,虽然买卖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但交易时双方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公约仍不适用。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所,公约规定,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A项正确。BC项错误,因为公约坚持的是“营业地标准”,而不是“住所地标准"、“国籍标准”。D项实际上是关于公约扩'大适用的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締约囯的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营业所所在国有一个不是或两个都不是公约缔约国,公约照样适用于该合同,这就是所谓“扩大适用”。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中,哪一说法不成立?()A.凡是证成都涉及大前提、小前提B.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凡是证成都是从前提而得出决定的过程D.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它们具有同一性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证成、内部证成、外部证成讲解:A项正确。证成可分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无论是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实际上都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三者,即大前提(规范)、小前提(事实)和使用语言进行论证。B项正确。外部证成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因此,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项正确。凡属法律证成的过程,都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这是证成的定义。换言之,证成就是从前提得出决定的过程。D项错误。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但是它们各具特征,并不能混为一谈,而“同一性”是指事物在本质和特征上均完全相同,故这三者具有同一性的说法错误。19.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贷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对丁公司承担该12万元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甲公司承担B.由乙公司承担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题目中并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协议,而是债务人内部的协议,该协议对债权人无效,因此分立后的法人(甲乙丙3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可能灭失,二是:()A.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B.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C.证据持有人是外国人D.证据为案外人掌握答案:B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1.杨某犯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故意伤害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杨某可能需要执行的最高刑期为:()A.18年B.20年C.23年D.25年答案:A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是文义解释中的扩大解释B、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责任性质是严格责任。这是一种体系解释C、《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中“子女”是成年子女D、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此条属于立法解释答案:A,B,D解析:选项C中的子女应作限制解释,其中前一个“子女”应指未成年子女,后一个“子女”应指成年子女,因此C是错误的。选项B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其责任性质是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呢?使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我们可以看出,它被立法者归入特殊侵权责任一类,而特殊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目的解释,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指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所应包含的客观目的;它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选项D是典型的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正式解释,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从解释方法的角度说此条也是文义解释中的限制解释。23.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详解】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所以A选项正确。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清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中沿岸国与通行国的权利和义务。24.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正确说法是:A:甲将自己受贿所得一块价值50万元的金表对乙谎称是走私进口的手表,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乙,乙买下。乙没有洗钱罪的故意B:通过典当方式协助转换受贿犯罪所得的,也属于洗钱行为C:通过虚设债权方式,协助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换为“合法”财物的,属于洗钱行为D:通过买卖彩票方式,协助转换贪污犯罪所得的,不属于洗钱行为答案:B,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公民甲是高校的研究生,24周岁,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就其基本权利义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因其尚未就业,不承担纳税的义务B.高校研究生有很大的学习压力,所以其有休息的权利C.接受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是其基本义务D.有权利在外国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答案:A,B,C解析:考查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尚未就业,但是仍负有纳税的义务,如消费税等。休息权是针对劳动者而言。受教育的义务,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研究生教育不是义务教育。26.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①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③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⑤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正式候选人名单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④⑤C、①②③④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②③④⑤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故①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故②正确;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故③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以④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故⑤正确。27.我国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下面就申请方式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不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B.分为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前提都是该外国同我国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C.先由外国法院向我国外交机关提出申请,我国外交机关同意后再转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D.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只有当事人申请和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只有后者需要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BC错。此外,根据我国法院管辖权的划分,有权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但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AD对。28.刘某因与丈夫黄某不合,离家不归。一天,其女(12周岁)来到刘某住处,刘某指使其女用家中的毒药毒杀黄某。其女回家后,即将鼠药拌入黄某的饭中,黄某食用后中毒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女儿杀人,应当从重处罚B.刘某教唆其女儿杀人,属于共同犯罪C.对于刘某,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于刘某,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关于AB选项。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或是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或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的,是间接正犯,应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不构成教唆犯。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不适用关于教唆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AB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根据《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传授犯罪方法罪。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D选项。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是间接正犯,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才12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29.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存在差别,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两者的不同?()A.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B.法律执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C.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面性、主动性D.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答案:B,C,D解析:。“法律执行的价值具有多元性”为干扰项。30.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哪些范围?()A.不予受理B.书记员的回避C.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撤销仲裁裁决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民事裁定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A、C、D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因此B项错误,答案选择A、C、D。31.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约定,由甲代为占有该汽车。甲将该汽车出租于丙。后甲又向丁借款10万元,以该汽车再次设定质押担保,甲书面通知丙将汽车交付给丁。因甲无力还款,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丁B.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C.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D.乙、丁对该汽车都不享有质权答案:B,C解析:B、C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讲解: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约定由甲代为占有汽车,汽车尚未交付乙,故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但当事人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且通知丙将汽车交付丁,故甲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32.共用题干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答案:B,D解析:【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33.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办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C.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应依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按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B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仍应认定为绑架罪一罪,所以,C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仍应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D项说法正确。因为本题为选非题,所以,应选C。34.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答案:A,B解析:【考点】转化犯【详解】《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使用暴力并不是为了取得公私财产,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是不能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人并没有使用凶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因此如果没有《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使用,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时,本款规定就属于是注意规定,因此,即使没有此注意规定,出现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使用的情形也是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为对于上述行为,即使没有此规定,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两个选项。【陷阱】在分析此类的问题的时候,要注意区分法律的规定是注意性质的规定还是拟制性质的规定。注意性质的规定是指行为本来就符合某一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特别提出来提醒注意,而拟制性质的规定是指原本行为不能够成立某罪,刑法用明文规定拟定其构成此罪。因此,区分的时候,只要注意需要判断的行为根据法律原本的规定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如果符合则是注意规定,即使没有此规定也不影响定罪,如果不符合,则不能够认定。35.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继承人的回复请求权问题。甲病故时,乙被宣告死亡,3年后,乙返回,其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依民法理论,其享有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36.唐某、张某与刘某等人为某国有公司的职工,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侵占公款300余万元,但刘某并未分得赃款。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没有得到赃款,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B.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C.刘某没有分得赃款,证明刘某既没有犯罪目的。也没有犯罪动机D.没有得到赃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答案:B,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时,不是看行为人最终是否分得赃款,而是看公共财产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37.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仅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38.★下列有关规章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地方政府规章均应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B.规章送审稿是否与有关规章衔接是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的内容之一C.部门联合规章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统一命令序号公布D.规章的解释效力低于规章本身答案:B解析:。参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27、30、33。39.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B40.根据《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允许的?()A.李法官参加法学会B.王法官出版学术专著C.张法官参加学术研讨会D.杨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B,C解析:《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1)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2)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故D选项中,杨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41.共用题干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答案:B解析: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符合题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符合题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故D项不符合题意。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决定,不由临时董事会决定。改任丙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项、C项、D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故本题应选B。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本题中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决议无效。42.甲与旅行社乙签约参加旅游活动,乙未经甲同意,将本次旅游业务转给了当地的一家旅行社丙。丙安排丁餐厅为旅客提供食宿,后由于餐厅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甲食物中毒,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只能要求旅游经营者乙承担违约责任B.乙、丙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C.丁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若甲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无权要求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答案: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C。43.李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居住在S市H区。2018年,黄某起诉至H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诉讼中,下列关于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说法中错误的是:()A.黄某控诉李某对自己实施家暴,但能够提供证言的邻居张某即将出国。如果此时黄某尚未对李某提请诉讼,则H区法院可以主动保全张某的证人证言B.张某的证人证言被依法保全后,就张某证言中可以证明的家暴事实,黄某无需再举证证明C.关于李某与黄某间是否为夫妻关系,H区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D.诉讼过程中,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则H区法院可以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答案:A,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证据保全、法院收集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主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B项正确,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就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免除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0条第3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法院并不能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本题A、D当选。44.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绝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实行犯答案:D解析:。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人使用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其逃脱显著困难的,犯罪就达到了既遂状态,而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王某控制人质之后,绑架罪就既遂。但是,由于人质一直被其控制,在人质被释放或者解救以前,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后,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恐吓被绑架人家属,勒索财物,属于在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参与犯罪,应成立承继的共犯,其行为也属于既遂状态。需要注意,在王某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叶某因为恐惧,而将刘某放掉,并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这些行为都属于叶某犯罪既遂以后的悔罪表现,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45.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询问和检查,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进行B.人民警察询问证人,可以到其住所进行C.人民警察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D.检查男性的身体,应当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答案: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故ABC表述正确,不选。第87条第2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故D项错误,未规定检查男性身体须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当选。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田某的处分,可由某县人民政府决定B.田某自立案调查起,不得再履行职务C.对田某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时生效D.对田某作出处分的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答案:A,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故D的说法错误。47.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答案:A,B,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48.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答案: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法院调解的程序与效力。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所以,B选项说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才有执行力,否则没有给付内容,则没有执行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调解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49.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依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准备给予其没收无线电设备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哪些事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C:申请行政复议权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答案:A,B,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C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必须载明的事项,是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行政机关必须告知的有关事后救济的权利,因而不属于处罚作出前的告知事项。处罚作出之前的权利主要是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故C选项错误。50.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下列选项属于此种基础的有、()A、产生宪法的国家权力具有正当性B、宪法规定的内容正确地反映一国的实际情况C、宪法程序的正当性D、宪法效力具有直接性答案:A,B,C解析:宪法正当性基础包括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宪法内容的正当性、宪法程序的正当性。故ABC项应选。D项不是宪法正当性的基础,而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后而产生的效力,故应排除。5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C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52.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A.对行政机关根据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和解B.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和解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D.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53.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D.予以受理答案: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A)。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于一般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有法定复议前置情形的行政争议,则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张某对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根据命题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情形的行政争议,A为应选项;但由于全国人大已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关于被处罚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时的救济途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法施行后,本案中张某对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寻求救济时,将不再需要经过复议程序,而是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D为应选项。54.《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答案:C解析:“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故C项应选。55.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海制度。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对。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56.孙某与沈某因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受到某县公安局罚款处罚,孙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被告为某县公安局B.陈某为第三人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人民法院应追加沈某为原告D.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原告和行政诉讼管辖。本案为直接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A项的说法正确。陈某为受害人,且未提出诉讼,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被诉行为为罚款,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规则。故D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沈某应为第三人,C项的说法错误。57.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A、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B、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的思想C、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D、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答案:C解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故C项正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的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故排除A、B项。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故排除D项。58.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6月29日生。2004年3月9日夜里,拦路抢劫一KTV下班服务员,抢得现金300元;2005年8月25日盗手提联想电脑一台,价值6500元;2005年12月20日将放学的农村留守初二女生丁某强奸;2006年7月12日,诈骗一外地务工的农民工4600余元。徐某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A.抢劫B.盗窃C.强奸D.诈骗答案:C,D解析:。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C、D是正确的。59.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答案:A,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而又没有实际使用信用卡,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例如,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但41尚未使用。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又实际使用了信用卡,属牵连犯,择重罪处罚,直接定信用卡诈骗罪就可以了。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选项C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60.某市检察机关接到政府公务员张某贪污的举报后,对张某进行了初查。为了查清张某的财产等状况,检察院将其朋友王某传唤到宾馆进行询问,到银行查询其账户,并搜查了其房屋。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管制以上徒刑,于是紧急将其拘留。问其中检察机关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到银行查询其账户B.搜查其房屋C.将其朋友传唤到宾馆询问D.对张某的拘留答案:B,C,D解析:。B项搜查其房屋错误。《高检规则》第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査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C项将其朋友传唤到宾馆询问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不可以另行指定询问地点。D项中对张某的拘留不符合在侦查中拘留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另外根据上述《高检规则》第128条的规定,检察院也不得在初查阶段拘留张某。A项向银行查询张某账户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61.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l万元,然后迅速离去答案:A,B,C,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选项A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中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理由,B项中乙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伺机拿走肖某塞入某桥洞下的钱财,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放在桥洞内的钱财仍然在肖某的占有范围内,不属于遗忘物。因此应认定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3)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C项中丙(上位者)与田某(下位者)共同管理装修材料,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下位者田某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4)侵占罪中的占有与盗窃罪中的获取相比具有消极性,即不是通过积极的非法行为来占有财物,而是基于合法的理由。D项中丁以积极的方式非法获取银行占有的钱财,属于盗窃而不是侵占。62.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选项B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项C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选项D错误,《澳门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反映的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63.甲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拦下并进行酒精检测,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毫克,同时,交通警察还在甲汽车内发现喝了还剩一半的易拉罐啤酒一听,交通警察将甲带回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毫克,属于醉酒驾车。经过讯问,甲坚称自己没有喝酒,交通警察又询问了坐在甲副驾驶的甲的妻子乙并制作了笔录,乙称甲当晚心情不好,开车前在酒店已经喝了两瓶啤酒,刚才在车上又喝了半听。交警次日将甲危险驾驶案移送刑警立案侦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交警在甲车上收集到的半听易拉罐啤酒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B.交警对甲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C.交警讯问中甲的辩解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D.交警询问乙的证言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除了鉴定意见,言词类证据不能从行政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一般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故A中属于物证的易拉罐啤酒和B中的鉴定意见都可以转化。但C和D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属于言词类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A: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答案:A解析:【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综合。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因此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A选项正确。并非各种票据都可申请公示催告,而只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适用此程序,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所以法院的除权判决应是宣告票据无效,而非宣告是否无效,故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正确的做法是向法院起诉而非上诉,故D选项错误。65.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接受。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的,乙不得向4索赔答案:B解析:质权适用善意取得,A正确,B错误。在责任转质中,若质押物毁损灭失,质权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转质权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C正确,D正确。66.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甲从事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B.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C.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查阅复制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D.以自有房屋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答案:A,B,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财务会计账簿,故C选项错误,A、B、D选项正确。67.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一审法院取得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裁定驳回起诉。68.★★据报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新技术、道路交通等事业的发展,在客观上使人民群众日常面临的风险更多。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为例,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75万件,比2010年上升了27%,占侵权类案件的50%左右。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处理不当,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生计难以维持,矛盾容易激化,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损害司法权威。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下列措施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民事审判应更加注重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B.应更为坚决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C.应加强法律信仰教育D.发挥联动效应,建立健全类案化解机制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干主要涉及的是法与政治、经济、道德等如何保障民生的问题,属于法与社会的内容。C选项过于宽泛抽象,与题干无关。69.材料一:2017年2月17日,在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乌恩孟和受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乌恩孟和说,《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立法工作也面临着如何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材料二: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问题:综合上述材料,谈谈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答案:解析:(1)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建立健全议案、建议与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2)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3)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制度:(4)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5)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6)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7)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化:(8)增加人大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草案的数量:(9)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畅通人大代表反映群众立法诉求的渠道。70.约某与王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约某向甲国法院起诉王某并获得胜诉判决。王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约某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约某的主张构成对中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B、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C、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起诉D、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A错,《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仅在我国国内有效,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我国法院的判决,B、C正确。D错,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典型的例子是外交豁免;说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是不符合国际法以及我国巳经制定的法律的。71.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B、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备案C、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适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D、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自主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开辟对外贸易口岸答案:A解析:《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选项表述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B选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故C选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故D选项错误。72.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禁止令。A项,根据《刑法》第38条、第72条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的规定,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对假释犯不能适用禁止令。故A项错误,当选。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关于禁止令的内容,《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4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禁止出入的区域,依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的规定,应该是娱乐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以及其他对于保护被害人有特别意义的区域。不应该包括作为正常人必然要出现在那里的公共厕所。这对于实现禁止令的保护秩序作用没有意义。故C项错误,当选。D项,关于禁止令的期限,《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当选。73.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A.自由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价值。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74.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亊责任的案件。由此,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是一个概念,自诉案件除了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A、C、D的说法错误,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某日某村养牛场往屠宰场运送一批黄牛屠宰,结果路上颠簸,一头牛摔下来,当日村民甲在田间见到,因当时无法找到主人,于是牵回家饲养并请来兽医治疗,同时四处打听,寻找牛的主人。半个月后,甲向乙借钱4000元为儿子交付学费,乙担心甲无力还钱,看到黄牛,遂要求甲以牛提供担保。甲左右为难,但是最终还是用牛作为质押担保以解燃眉之急,只是没有告诉乙该牛不是自己的,准备借款返还后再寻找牛的主人。后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于是将牛卖给邻村丙。岂料该养牛场正好在该村,见到该牛,于是要求丙返还,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捡到牛并饲养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乙能够取得该牛的质权,理由为善意取得C:丙能够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为善意取得D:丙应将该牛返还给养牛场答案:A,D解析: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捡到丢失的牛,并牵回家中饲养,等待失主来认领,应为无因管理行为,故A选项正确。遗失物通常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特别规定,《物权法》原则上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因此,对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质权。所以,尽管乙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质权。同理,丙也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故B、C错误。丙对牛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应当返还给养牛场。D项应选。76.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本题中,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丙不同意更正登记的,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D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77.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答案:B解析:【考点】法人的分类【详解】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其特征是有自己的成员、财产来源于成员的出资、有意思机关,但可以是营利性的,如公司;亦可以是公益性的,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故选项A、C均错误。基金会法人,则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其属于财团法人,其特征是没有成员、财产来源于捐赠,没有意思机关,其必须是公益性的,故选项B正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其可以是营利性的,亦可以是公益性的。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78.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要求?()A: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C: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D:起草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答案:B,D解析: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B、D项均属于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故应选。A项是合理行政原则中比例原则的体现;C项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均不应选。79.下列说法中,哪些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正确表述?()A.基本权利是指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公民权利.B.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确认,其内容和范围来自宪法的规定C.基本权利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D.基本权利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义务的依据和基础答案:A,B,C,D解析:。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实现过程,反映了我国《宪法》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80.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A: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如果判决必定影响其利益,因此应该拘传王某出庭审理B:王某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来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C:如果法庭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李某败诉,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某还是有权提出上诉D:由于当事人王某并未出席判决,所以本案实际上属于缺席判决答案:B,C解析:《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可见,王某的缺席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但是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BC正确。缺席判决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缺席,它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即使王某不在场也是对席判决而非缺席判决,D错误。A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解释还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必适用拘传。81.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其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新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委会为被告B.乡政府为被告C.村委会和乡政府是共同被告D.县政府为被告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在拆除未经批准建房的事项方面也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限陈某在1个月内拆除房屋的决定实际由乡政府作出,应以乡政府为被告。82.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答案:C解析:证明力的比较只能适用于证据的不同立法种类之间,或者适用于证据不同理论分类之间,而在证据立法种类与理论分类之间是无法进行证明力比较的。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经验法则是进行事实推定应遵循的原则,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证明,而并不是说,经过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无需证明。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是不发生转移的。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8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之集体劳动合同。A项:《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与“2/3职工推举”显然是有出入的。A错误。B项:《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就是说,报备之后有一个“15日”的异议期间,期满无异议才生效。B错误。C项:《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在这里,针对“劳动者”的范围并未限定为“工会会员”。C是正确的。D项:《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D项表述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完全合法。84.甲国法院受理一侵权案件,涉及甲国人奇亚在中国与侵权有关的争议,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如该争议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则被请求的机关可以拒绝执行C.甲国驻中国的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甲国公民取证D.奇亚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A,B,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取证问题。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可以采用代为取证方式,我国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A正确。根据公约第12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3款的规定,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因此,C正确,D错误,85.★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农产品的合同,总价款48万美元。货物分三批交付,付款方式为买方预付款10%,每批货款在买方提货后一周内电汇给卖方。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也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但是,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资金临时周转困难,没有按时付款,直到收货后三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在此期间,卖方从美国的其他合作伙伴那里了解到买方的财产已被査封,随时都有破产的可能。于是,甲公司中止第二批交货,并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B.甲公司无须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可以直接宣布解除该批货物合同C.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请求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交货义务D.如果乙公司最终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可以宣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对分批交货和预期违约的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1条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46~50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公约》第71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违约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据此,ACD符合公约规定。86.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B、郑某辞职后,不同意公司按存款本息购回其持有的职工股,要求做市场价评估C、秦某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金,要求公司协助解决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答案:B,C,D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范围【详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A项中,张某因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上述“(三)”规定的内容,故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范围。B项郑某是以股东身份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C项中是秦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并不是秦某与公司的争议,公司只是协助处理;D项刘某是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不服,并不是与公司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故BCD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的范围。87.2009年,随州大酒店厨师徐某(24岁)在酒店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死者亲属,死者亲属为向酒店索要赔偿,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起群众围观。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过程中,徐某的父亲徐某某组织、煽动亲戚朋友闹事,堵塞交通,打砸、焚烧随州大酒店,殴打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员多名受伤;多辆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致使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请问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哪些犯罪?()A.故意损失财物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聚众斗殴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毁损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参见《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88.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B.29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答案: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代表。89.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答案:B解析:《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据此可知,丁一撤诉后,丁爽作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90.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A、某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法治在线》的普法栏目B、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展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C、谁立法谁普法,因此普法工作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D、某政法院校联合司法机关通过组织《警钟长鸣》的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相关法律职业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C项错误。91.景某因容留妇女卖淫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生效后,景某的同胞姐妹认为判决有错误,提出申诉。但对该判决应如何执行?A:暂停判决的执行B:中止判决的执行C:不影响判决的执行D:停止判决的执行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即申诉不影响执行。C项正确。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B.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C.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50%的惩罚性赔偿金D.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E.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3.在下到哪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但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A: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B: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由域外的仲裁机构仲裁C: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内容不明确,而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D:仲裁条款或协议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权限答案:A,C,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A、C、D项表述的情形均属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B项表述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有效仲裁条款或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4.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C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发生的空间不同,前者是保护生产、作业领域内的公共安全,后者保护的是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本题中的事发地点是建筑工地,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甲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A项错误,BC项正确。D项,将自己有救助义务的人带离现场,抛弃于路沟,断绝了丙被别人发现从而获救的机会,这一行为积极创设了丙死亡的危险,主观上甲认识到丙死亡的可能性,客观上导致丙死亡,所以甲遗弃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95.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B: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C: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D: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答案:A,B,C解析:【考点】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据此,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其权利来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其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选项A、B正确。同样根据前述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而根据该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据此,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上诉权,即便被告人不同意,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起上诉,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进行诉讼活动,选项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大致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是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作陈述,例如该法第193条规定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因此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96.张三自建一网站用于网络赌球,由于购买设备资金短缺遂向李四借钱,就欺骗李四称借钱是为了炒期货,挣钱后为其分红,李四遂借给张三10万元。张三建立的网站放在王五经营的服务器上,在公安机关向王五通告张三的网站可能是赌博网站要求查禁时,因张三给与王五的服务费极其优厚(每年5万元),王五对公安机关的通告未予理睬。销售自动麻将机的赵六见张三的赌博网站比较红火,遂将麻将机销售广告挂在张三的网站上,让张三给自己打广告。截至案发时,张三获利50余万元,张三给李四分红3万元。则上述涉案人员,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有:A:张三B:李四C:王五D:赵六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项,应选A项。李四,虽分红但并不明知。王五,共犯行为见本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明知见第2条第3款第(1)项。赵六,其行为不是帮张三开设赌场投放广告,而是为自己销售麻将机打广告,不符合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97.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亲权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C.分公司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D.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答案:B,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亲权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因为法律承认了子女对父母教导的服从义务。C选项错误,分公司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98.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据此可知,有关收养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99.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A,C,D解析:司法只是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不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B错误。10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某部是国务院的组成单位,国务院总理拟提名张某为该部部长。下列有关张某任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张某经任命后即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B.根据宪法规定,张某必须是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国务院总理只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张某D.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张某的任命后,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命答案:D解析:考查国务院的组织程序。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不包括部长,故A选项错误。国务院总理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部长,故C选项错误。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不是部长,故B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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