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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录聘用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典是人类自由的圣经”,“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法律是自由的保障B.只有法典才能真正保护人们的自由C.法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威,并不一定就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还必须得保障自由D.自由是人的本性,是衡量法律是不是真正法律的标准之一答案:A,C,D解析:考查法的价值。B选项错误,法典及其他法律形式都能保障自由,不仅仅法典。2.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答案:B,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可见,国内民事诉讼的一审与二审审限对涉外民事诉讼并无约束力,涉外民事诉讼没有审限的法定限制。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是对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特别规定,但它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见,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在国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时仍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达”)。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中国都有住所,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这是对涉外民事诉讼之上诉期的特别规定,但其中也明确指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在中国有住所之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仍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一般规定的“15日”(《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所以,李虹与琼斯的上诉期都是15日。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D选项正确。3.下列赠与合同中,不得主张任意撤销的有()。A.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合同B.与地震灾区某受损学校订立的赠与合同C.经过律师见证的赠与合同D.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4.中国公民王某与甲国公民彼得于2013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产下一子,取名彼得森。关于彼得森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B.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C.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D.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籍法》。A项,《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A项正确。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该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B项错误。C项,给予哪些人本国国籍,是一国的权利,根据其国内法确定,C项正确。D项,根据该法第7条、8条,外国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D项错误。5.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对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必须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B.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C.附加于管制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D.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刑期是终身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适用方式。A项错误。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需注意的是若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A项中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主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个概括规定,可以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渎职犯罪等的犯罪分子,也即只要是严重犯罪,均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中,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C项正确。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6.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关于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终极性,以下理解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随意逆向运行的司法裁判程序是司法裁判实体公正的具体表现B.“有错必纠”与司法的终局性是相违背的C.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主要表现为“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就同一行为实施双重追诉”D.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启动对该案件的再审程序答案:A,B解析:考查司法的特征。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列有关判决和裁定的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A:判决是用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以用于解决程序问题B: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C: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D: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答案:A,B,C,D解析:【考点】判决和裁定的区别。详解:裁定和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用以处理案件的一种形式,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1)判决是用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如减刑或假释的裁定),也可以用于解决程序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法律允许裁定以口头宣告后记入笔录即可,而无须专门写成裁定书。(4)法定上诉期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因此,本题应全选。8.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分别发现张大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如何处理:()A.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张大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D.一审应当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应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解析: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和二审中的处理。本案中房屋为张大、张二、张三共同所有。在张二提起的诉讼中,张大的诉讼地位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一审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二审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下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在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A.王某诉李某返还借款5万元,李某承认了其中的4万元诉讼请求B.甲公司和乙公司的采购合同纠纷最终调解结案并由法院作了调解书C.王某和李某因遗产纠纷诉至法庭,但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D.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承认了其侵权但在赔偿数额方面有异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本题中的A、B、C、D分别对应了上述情形中的(2)(1)(3)(4),因此正确答案是ABCD。10.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手机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正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便立即通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法院受理该侵权纠纷后,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B.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C.如专利无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专利使用费D.法院应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答案:A,B,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乙公司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有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丙公司。选项B说法错误。本案中,丙公司还处于广告宣传阶段,还未实际销售侵权产品。因此,在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尚未侵犯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而是侵犯的专利实施权中的许诺销售权。选项C说法错误。《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可知,即便专利无效,甲公司已经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也无需返还。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据此可知,法院可以不中止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11.共用题干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美院毕业生孙某虽然画艺超群,但是因为无人赏识,穷困潦倒。孙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同意孙某在李某的房屋中免费居住,孙某可以每月无偿为李某画一幅油画,李某表示同意。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A:互易合同B:承揽合同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12.共用题干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答案:B,C,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13.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E.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登记事项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14.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故A项“两方面”说法错误,应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故B、C项正确。?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官、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以退休待遇保障法官、检察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其的保障。故D项对。?15.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此时并未违反刑法规定,仍为无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对罪名、量刑、罪数等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此时直接依照《刑法》规定处理。选项C正确。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既是维护公共政策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选项D正确。如果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不构成故意犯罪,“中学语文教师”并非权威机关,行为人信赖作为私人专家的意见而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16.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7年)A.乙市中级法院B.甲省高级法院C.甲省检察院D.最高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的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根据以上界定不难判断乙市中级法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A项错误。省高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作为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B正确。由于本案终审法院是高院,所以同级甲省检察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C不正确,选项D正确。本题选BD。17.汉宣帝时期,一村民甲的儿子将邻居的女儿强奸,事发后,甲将儿子隐匿于山中,后被官府发现,将两人一同拘捕监禁,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A、对甲的儿子应处以具亲刑B、对甲处以与儿子同样的刑罚C、对甲处以比其子稍低一等的刑罚D、对甲不处以刑罚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对于A项,具亲刑是肉刑的一种,汉宣帝时肉刑已被废除,因此A项也不正确。依题意,应选A、B、C。18.1.可以提起诉讼。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应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蓝天机械研发公司,被告为白云电子商城,第三人为星星电子公司。本案中,债权人可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2.给付之诉。如果星星电子公司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3.银行可以向某市F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4.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权利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法院无须实质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公告期已过,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5.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可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亦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6.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以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属于恶意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解题技巧】考生解答本题要注意四个方面:第一,关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之管辖和当事人,实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考生切忌在作答程序法案例时将思维禁锢于程序法的法典条文之中。第二,要强化诉讼理论知识。诉的种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欲正确区分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考生只需从诉讼请求人手,甄别当事人所提之诉请的内容,若是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为给付之诉;若是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则为确认之诉;若是请求变更、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则为形成之诉。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为《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内容。为诚实信用原则所约束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对于恶意诉讼之行为,不但可以驳回其请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考生要着重把握其程序性规定。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可以提起诉讼。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应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蓝天机械研发公司,被告为白云电子商城,第三人为星星电子公司。本案中,债权人可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2.给付之诉。如果星星电子公司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3.银行可以向某市F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4.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权利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法院无须实质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公告期已过,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5.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可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亦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6.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以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属于恶意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解题技巧】考生解答本题要注意四个方面:第一,关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之管辖和当事人,实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考生切忌在作答程序法案例时将思维禁锢于程序法的法典条文之中。第二,要强化诉讼理论知识。诉的种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欲正确区分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考生只需从诉讼请求人手,甄别当事人所提之诉请的内容,若是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为给付之诉;若是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则为确认之诉;若是请求变更、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则为形成之诉。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为《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内容。为诚实信用原则所约束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对于恶意诉讼之行为,不但可以驳回其请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考生要着重把握其程序性规定。19.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FOB贸易术语【详解】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卖方应在装运港交货。选项A错误。FOB的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亦无保险的义务,可是如果不保险,风险在装运港就转移,买方的利益受损,因此买方本身要去投保。故选项B错误。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选项D错误。卖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运费合同费用由买方承担,故选项C正确。20.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不存在B.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C.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理解和我国刑法对相关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规定。A项中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都不存在。B项中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故错误。C项和D项参见《刑法》第23条、第24条原文。21.大东公司欠达西公司货款100万,达西公司与大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75万元的冰箱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大中公司指示达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冰箱交付给大东公司,因为大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达西公司将该批冰箱扣留。关于达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解析:①在我国,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不存在法定抵押权和法定动产质权。因大东公司与达西公司无设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合意,因而,达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行使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担保的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达西公司与大中公司签订冰箱买卖合同,并且大中公司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冰箱的交付,冰箱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大东公司。同时,由于了大东公司欠达西公司货款100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万元,并且达西公司基于经营活动依法占有应交付给大东公司的冰箱,虽然冰箱和100万元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双方均为企业,达西公司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依法留置冰箱。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理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b)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c)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本题中,并不存在紧迫的情事,达西公司不享有自助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22.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B.曱有权向乙要回该车C.丙构成善意取得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23.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与习惯、道德以及政策不同,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B.与制定法不同,判例法不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C.法律具有可诉性和程序性,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主要特征D.法律的实现方式表现在: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B错:判例法属于“法律”范畴,也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当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24.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不是解除合同,故选项A错误。根据《保险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即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中,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并未超过2年,故选项B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根据《保险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CD。【陷阱】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者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以及危险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为自身利益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将无法保障。因此,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严格限制,除明确规定法定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外,还对各种情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时间限制。25.下列哪项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A.放弃诉讼请求B.变更诉讼请求C.撤回起诉D.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一日,李某和陆某二人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甲、乙打开保险柜,在李某二人往口袋里装钱的时候,甲顺手拿起修车扳手朝李某砸去,将其砸成重伤。陆某见势不妙,胡乱开了几枪就抓起口袋跑出房间,骑上摩托车往外逃窜。乙跟着开车追去,在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李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关于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B: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C: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D: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答案:D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财务室免受被抢,针对抢劫人李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在陆某逃窜后,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正确。27.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D: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详解:《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因此,ABCD都正确。28.钱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窃得180元钱;一周后进入一户居民家行窃,得款560元;又过了三周,钱某将他人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偷走,二十分钟后被警察抓获,电动车价值2,100元,钱某交代了三次盗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钱某的处理方法是:()A.只定一个盗窃罪B.定三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C.前两次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对第三次盗窃行为按犯罪处理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三次盗窃数额累计计算答案:A,D解析:我国对法院判决生效前发现的同种数罪,按照一罪处罚。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进行累计计算。29.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抗辩与补救。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31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也就是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以后,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A错误。选项B:《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所以,五悦公司不能“因公示催告”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在无效判决公告之后。B错误。选项C: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票据仍然是有效的,持票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C正确。选项D。《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因此。法院应根据情况作出终结裁定或无效判决,D错误。30.权利本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思想条件之一。下列关于权利本位的含义,正确的是、()A、公民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时,权利是起决定、主导作用的B、在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中,私权是决定性、根本的C、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D、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答案:A,B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主要有四个:(1)法律至上;(2)权利平等;(3)权力制约;(4)权利本位。D项表述的是法律至上的内涵,而C项表述的是权力制约的内涵。权利本位,是指国家权力(公权)和人民权利(私权)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起主导作用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类型,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权力之所以必须是有限的,就在于它来源于人民。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公众权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可见,A、B项正确地表述了权利本位的含义,当选。对于此考点,考生应引起足够重视。权利本位与目前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权利本位的题目也可以在卷四中与人权的保护、行政法中政府权力的有限性等知识点结合起来,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31.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AC项,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乙明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仍然按照其要求为其藏匿凶器的,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注意:“毁灭”并不是单指通过毁坏证据物理形态的方式使其消失,还包括了一切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或难以发现证据的行为,比如将血迹洗掉等。故AC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帮助犯罪的人逃匿,躲避司法机关追查的,成立窝藏罪。乙明知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逃跑的钱款,属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窝藏罪。故B项错误。D项,犯罪的人为自己的犯罪事实毁灭、伪造证据、作伪证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由于不能期待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为自己毁灭证据,但甲却不为毁灭证据罪承担责任,也即不会按照教唆犯论处。故D项正确。32.刘某被某县检察院错误逮捕,1997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陈某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1999年9月30日,陈某向某县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11月20日,某县检察院做出赔偿决定,陈某认为赔得太少,遂于12月15日向某市检察院提出复议,某市检察院于2000年1月20日改变原赔偿决定,请问,每日赔偿金应如何计算?()A:按199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B:按199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C:按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D:按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县政府拆迁环城公路两旁建筑的拆迁通告B: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C: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D:市政府对全市发布的不得使用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通知答案:B,C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或一次发生的事项。在本题,A、D项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故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C项的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且针对可反复发生的事项,故属于抽象行政行为。34.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中,王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协议将无偿租住房屋代替支付借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以物抵债。双方均有以无偿租住房屋代替原来借款之债的意思,因此A项正确。李某的租赁权在张某的抵押权之后产生,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B项错误。选项C明显正确,不必赘述。王某将房屋无偿给李某租住1年,理应能够正常居住,其租赁权不应有无法实现的障碍。因此D项正确。35.下列行政诉讼原则中,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是:()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査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回答题。(2016年卷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查看材料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调解后的结案方式。仲裁庭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故本案可以通过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结案,对应A、D选项。而C选项中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做法仅仅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在诉讼程序中也仅仅存在于一审程序,故在仲裁中不存在此种结案方式.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37.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答案:A,B,C,D解析:。《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选项A正确。《宋刑统》完成于建隆四年七月,由宋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它的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宋刑统》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但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选项B正确。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所以选项C正确。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职能。宋沿袭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所以选项D正确。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A中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B中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C中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题选BD。39.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两头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应理解为是由于饲养动物的独立行为致人损害,在此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动物致人损害,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甲牛将乙牛撞下桥摔死,是由于甲、乙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C。40.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B: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C: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D: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只有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A,B,C,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均错误。根据第275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CD选项均错误。41.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答案:A,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除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外,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均需经过许可且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系复制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表演者丙的表演者权,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同样也侵犯了乙公司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A项当选。依据前述第40条的法律规定可知,选项B中的某公司未侵犯甲的著作权。因此,B项不当选。选项C中的某商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C项不当选。而选项D中的某电影公司违反了前述第42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项当选。42.甲与其妻子乙不和已久,甲为杀死乙便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鼠强。甲明知孩子丙可能分食而中毒,但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关于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和对丙的心理态度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乙为直接故意B.对丙为间接故意C.对丙为疏忽大意的过失D.对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设法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本题中,甲毒死乙是杀人的直接故意。甲的目的在于毒死乙,不是希望丙死亡,但对丙的死亡却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便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43.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指派一名陪审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B: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C:指派一名陪审员并指定原合议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D: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集中审理原则、合议庭【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据此,审判长只能由审判员担任,选项A错误。所谓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具体到本题看,可以说是法庭成员不得更换。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这也是直接原则的要求。因为参与裁判制作的法官、陪审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接触所有的证据,全面听取法庭辩论,否则无以对案件形成全面的认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而在本案中需要在庭外另外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与审判,与集中审理原则相违,因此要重新审理案件。故而选项B、C错误,选项D为正确的选项。44.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产生于人类社会自身的需要,但是通过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也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直接导源于人性需求,产生于人的本质需要,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化需要B.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一旦规范化、确定化、制度化后就必然落后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法律能够推进社会变迁C.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答案:A,B,C,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四个选项的表达都是正确的。45.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秘制酱油的技术秘密成果,对于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均未有相关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B.甲公司可以普通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需将由此获得的收益与乙公司平分C.若乙公司将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丁公司,该转让合同效力待定D.双方必须约定明确该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选项A、D错误。《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故选项B错误,C正确。46.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年1月转正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答案:A,B,D解析: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因为李某不是连续不合格,所以A应选。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B项中,小王不到一年即转正,因此应选。《公务员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D项中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选。47.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有期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A:①②③B:①②C:③D:③④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48.我国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下列论法正确的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应当首先适用我国法律B.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适用我国法律或者外国法C.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的法律D.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答案:C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可知,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亊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49.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AC选项属于酌定不起诉,B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D属于法定不起诉。50.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镇总体规划。A项:《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显然,A项正确。B项:《城乡规划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所以B项错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因此,人大审议在前,上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在后,所以C项错误。D项:《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因此,选址意见书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并非土地管理部门,所以D项是错误的。51.4名行人正常经过北方牧场时跌入粪坑,1人获救3人死亡。据查,当地牧民为养草放牧,储存牛羊粪便用于施肥,一家牧场往往挖有三四个粪坑,深者达三四米,之前也发生过同类事故。关于牧场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C、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D、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答案:B,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牧场的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52.债权人可以按照督促程序,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命令债义人偿还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债务。对此,下列说法合法或合理的有:()A.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程序,有原告和被告B.督促程序无须法庭辩论C.若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的,则督促程序终结D.若债务人没有提出支付令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执行力答案:B,C,D53.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答案: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A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B项的错误在于,只需要补助证人,不需要补助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71条第2款规定,D项正确。54.按照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下述说法错误的有( )。A.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B.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C.定金是在违约时支付的D.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任意设定E.交付定金是成立定金合同的要件答案:C,D解析:知识点:定金。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的总金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55.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A,B,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但本题中的租赁并不是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不在于无法计算期限长度,而是根本就没有约定期限或者视为没有约定期限。而本题中约定了租赁的期限,期限的终期为“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尽管这个期限目前还无法计算它的长度。因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像不定期租赁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A项和B项表述均不正确。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重要区别就在于附条件是无法肯定条件是否会发生,而附期限则是一定会届至的。本题中刘某的出现是无法肯定能否发生的,因此小刘与何某所签订的是一份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据此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56.长力集团公司不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案长力集团公司系海南省三亚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2010年7月,该公司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中心地区建立商业大厦。但该地区是居民区,有50户居民在此居住。因此,要建立商业大厦,就需要这50户居民搬迁。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长力集团公司分别与这5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因长力集团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其中有20户居民拒绝与其签订协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后,长力集团公司与这20户拆迁户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三亚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定长力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为15万元。但是,对于该裁决,这20户居民仍然有异议,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定。【问题】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2.这20户居民对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决有异议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如果可以,是否能够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这20户居民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3.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则这20名居民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4.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则法院如何确定被告?5.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改变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但原告仍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这20户居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则他们可否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审查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答案:解析:1.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裁决。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影响了这20户居民的权利义务,所以这20户居民可以对该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理他们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3.这20户居民应当通过推选的方式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4.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就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不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市政府无权对其进行审查。行政裁决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57.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刑法上的假药,既包括成分有假的事实上的假药,也包括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上的假药。甲销售的假药没有批准文号,就是法律上的假药,即使该药有疗效,也侵犯了药品监管秩序,成立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万元,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要重于销售假药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据此,甲销售病死猪肉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B项错误。C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因为是禁用的农药,所以对人体健康已经不单是不够安全的问题,而是毒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故C项正确。D项,甲出于销售劣药的故意实际上销售了假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二罪可以重合在轻罪的范围内,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故D项正确。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的溯及力【详解】《关于5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B.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C.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E.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并报请本院院长决定是否采用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1)人民检查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B错误。(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D错误。(3)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E错误。60.王某下班驾车回家途中被范某追尾,导致王某的汽车尾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坏。王某联系某修车行进行维修,修理完成后,王某前去提车时,修车行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修理费。王某称:事故责任人是范某,该费用应由范某承担。修车行随即扣留了王某的车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费用应当由王某承担B.修车行可以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扣留汽车C.修车行可以主张行使留置权扣留汽车D.该费用由王某承担,但修车行无权扣留汽车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依照民法原理,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所抗辩的是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即二者的给付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修车行订立维修(承揽)合同,范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修车费用应由王某承担,故选项A正确。在该合同中,具有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为修理和支付价款。在本案中,修车行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修车行的对待给付义务已经履行。但是,修车行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扣留车辆。故选项C正确,B、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C。61.李某出售不卫生的熟肉制品,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情况紧急,县卫生局可以进行当场处罚B.县卫生局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笔录C.对5000元罚款,县卫生局可以当场收缴D.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3、37、46条。62.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赔偿【详解】刑事赔偿采取“实际羁押”原则,即只对申请人被错误羁押并实际执行,才给予赔偿。本案中,王某于2009年2月10日被拘留,至200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是被“实际羁押”,国家应该给予赔偿。王某在200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后及从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10日期间的缓刑执行都不处于被实际羁押的状态,因此对于从2009年5月10日开始至其被宣判无罪的2009年12月10日止的这段期间的损失,王某无权要求国家赔偿。据此,D选项正确。63.(四)县安监局认定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的危险品仓库系违法经营,予以罚款100万元,A不服,向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在市局作出罚款120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万元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该国际物流公司属于合法经营。请回答第题。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公司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B.如果申请复议材料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C.该公司除了可以向市安监局提起复议,也可以向县政府提起复议D.本案的复议机关违反了复议不加重的原则答案:B解析:①当事人申请复议,可以自知道行为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本题是选非题,不当选。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而不是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县安监局属于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既要受市安监局领导又要受县政府领导,所以该公司既可以向市安监局申请复议,又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④行政复议决定中的变更决定是禁止不利变更的。上诉不加刑也就是禁止不利变更,所以本案的市安监局作出罚款120万元是加重了原机关的处罚,所以违反了复议不加重的原则,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64.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植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因此,只有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65.李某在郊外杀了人,心里很害怕,就回来偷偷告诉了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表叔张某。张某说:“杀了人要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要关押一辈子,还不如跑掉。”于是李某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就跑到外省某地隐姓埋名,后来案发被抓获,供出了张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巳经构成:()A.徇私枉法罪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窝藏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答案:B解析:首先排除A项,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此罪应与职务行为相关,本案中张某并未利用职权。然后排除D项,因构成该罪的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B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所以B项当选。C项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C项是积极的作为,B项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C项不当选。66.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决策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参加方享有一票投票权B、在例外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豁免某一项协议成员方或参加方或任何单项贸易协议成员方的责任C、世界贸易组织采用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而不采用投票表决的决策制度D、世界贸易组织采用加权表决制答案:A解析:A项正确,C、D项错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WTO应继续实行GATT1947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做法。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如无法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则争论中的事项应通过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WTO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如欧洲共同体行使投票权,则其拥有的票数应与属WTO成员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数目相等。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作出,除非本协定或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据此,世界贸易组织决策制度中,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参加方享有一票投票权;除另有规定外,如不能对某一议题达成一致时,由参加方投票决定。B项错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9条第3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豁免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要求一成员承担的义务,但是任何此类决定应由成员的3/4多数做出,除非本款另有规定。故应选A项。67.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6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A:201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14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C: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D: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一事不再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选项中,张某2003年9月撤诉,2004年6月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不准再次起诉期限,因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A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中陈某的起诉应该受理。B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C选项中,齐老太太患心脏病属于出现了新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C选项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D选项中,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对赵某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进行了处理,因而对其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赵某可以进行申诉,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D选项应当选。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下列关于士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居住用地70年B.工业用地50年.C.教育用地40年D.旅游用地40年.E.综合用地50年答案:A,B,D,E解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70.清晨杨某推着小车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肖某和李某发现,认为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杨某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规定,杨某辩解说家里有营业执照,忘了带来,肖某和李某认为杨某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杨某可以拒绝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拒绝C: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D: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解析: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是指其不具备法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题中行政行为由于缺乏形式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因此C项是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而依法归为无效。因此A、B、D项错误。71.共用题干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答案:A,B,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72.下列哪些规范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A.行政法规B.国务院决定C.规章D.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主管机关发布的文件答案:A,B,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73.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于2009年至2013年在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任职。2011年9月,公司派其参加了索具技术交流会。甲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会后即向公司建议研制该压力机,并得到批准。同年10月甲开始了研制工作,公司给其配备了一名助手。在研制期间,公司派人协助甲绘图晒图和负责技术审定。甲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以及开发费、加工费等均由公司支付。2012年,该压力机研制成功。下列说法中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是:()A:该项发明的申请权属于甲,专利权属于公司B:该项发明的申请权属于公司,专利权属于甲C:若甲与公司在研制期间协议约定该项发明的申请权属于公司,则公司享有申请权D:若该项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并投入市场后,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甲要求公司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时,公司可置之不理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研制新产品的过程中,机械公司给甲配备助手,派人协助绘图晒图和负责技术审定并提供研制人员所需的所有费用,因此该发明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若无约定则专利的申请权人以及专利权人均为机械公司。因此,A、B项均不正确。若甲与公司对发明的申请权作出了约定,则应依照约定确定申请权归属。因此,C项正确。《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因此,D项不正确。74.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A,D解析:《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纳税义务人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2010年)A.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B.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D.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A、B、C、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四个选项中,C选项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D选项符合第2项规定,所以C、D项正确。76.2015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乙公司使用,有效期为3年。2017年9月10日,甲公司将该项商标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可以单独向商标局备案该商标许可合同,也可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权的申请B.丙公司自变更登记时享有商标专用权C.商标权转让后丙公司可以禁止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D.甲公司对其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可以另行转让给丁公司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的许可及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法》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可以单独向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过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因此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的转让,故A项错误。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曰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故B项错误。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故D项错误。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因此商标权转让给丙公司后,乙公司仍享有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剩余期限内的商标使用权,故C项错误77.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江某所在县是全国服装生产大县,有数千家小规模的服装厂,其中有许多未办理任何手续。2008年,江某也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服装厂,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009年,在该县工商部门开展的全县查处无照经营执法大检查中,对大部分此类无照企业都处以数千元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镇工商所查获了江某的无照经营行为后,因江某与该工商所所长有私怨,被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机器设备)。江某不服,向县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工商局未予受理,告知江某应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因所在镇与市区距离遥远,江某一怒之下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也不予受理,而告知其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江某不得不将行政复议申请送至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予以变更,对江某处以罚款8000元,并责令其在1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问题:(1)工商所应以谁的名义作出该处罚?(2)如何确定对该处罚行为的复议机关?(3)该处罚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答案:解析:(1)该处罚应以县工商局的名义作出。工商所是基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没收企业全部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权力。所以,该工商所的行为应认定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市工商局和县人民政府对此案皆有复议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工商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由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机关享有复议管辖权。(3)该行为属滥用职权。工商所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且对江某行为的处罚相对于其他同等情况显然偏重,违背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78.共用题干甲国人A在乙国犯劫机罪、抢劫罪后逃回甲国,乙国向甲国提出引渡的要求,则下列判断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如果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则是否对A引渡,可由甲国自由裁量B、如果甲、乙两国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则甲国不得拒绝将A引渡C、劫机罪、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D、如果甲国拒绝引渡,则乙国有权派出警察到甲国将A缉拿答案:B,D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79.果农张三,为防止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架了很多电网,一天晚上,王四来偷水果,不幸触电身亡,张三对该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张三为防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但为防盗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不是过失;同时,其私拉电网是为了防止水果被盗,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致使偷盗人死亡,所以其主观心态也不是直接故意,实际上他对于偷水果的人的死亡后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80.某甲因被某乙打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追究,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自诉,下列有关法院的处理方式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对该案进行调解B: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C: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D:自诉人撤诉后,因同一事实再次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答案: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6条第1款和《刑诉解释》第271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可以自诉,但该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只有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诉人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再次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要审查决定是否受理。81.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条规定是下列哪一项原则的体现?()A.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B.直接言辞原则、审判公开原则C.审判公开原则、集中审理原则D.辩论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的基本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的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5)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所知,D为当选项。82.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甲公司不必承担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由甲公司承担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C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总则》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AC选项正确。83.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答案:C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84.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B.没收违法所得C.暂扣企业营业执照D.罚款E.行政拘留答案: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选项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选项E只能由法律设定。85.共用题干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B: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D: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答案:B,D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86.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A解析:在民法原理上,根据是否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法律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如对遗失物的占有。因此,本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对偷得的相机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因此在本题中丁对相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占领,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控制,如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则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如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因此,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D选项正确,不当选。87.共用题干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头驴子1年,用来托运货物上山,年初时支付全年租金。某甲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并将驴子牵走了。使用了5个月后,某甲觉得这头驴子非常好用,决定自己买下来,于是找某乙商量,某乙也同意将驴子卖给某甲,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于2个月内将驴款付给某乙,所有权在驴款付清之前属于某乙,付清之后起转移给某甲。请回答问题:设在某甲交付驴款之前,有一天晚上,驴子在牲口圈中被雷击中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某甲可以拒绝支付驴款,因为标的物已经灭失,尚未交付,风险由某乙承担B:某乙可以要求某甲支付驴款,因为该驴子已经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了某甲C:某甲可以拒绝支付驴款,因为标的物所有权属于某乙,风险应由某乙承担D:某乙可以要求某甲支付驴款,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某甲,风险应该由某甲承担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而C项正确。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某乙返还。故A项正确,B、D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但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条件时,出卖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或尚未充分支付价款或者陷于破产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取回权。当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又将标的物转卖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但第三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应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故A、C两项正确,D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驴子已经交付,风险应该转移给买受人,故应为B项。88.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的法律后果讲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此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B项正确。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下列犯罪中哪些是目的犯?()A.走私淫秽物品罪B.侵占罪C.集资诈骗罪D.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规定的目的犯。参见《刑法》第152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以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目的是“牟利或者传播”。参见《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侵占罪是目的犯,目的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为目的”。90.甲市消费者协会和明星乙在丙广告公司制作、丁电视台播出的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天天有限公司生产的奶制品,消费者戊购买1箱(价值500元)后作为早点食用,数天后因急性肠胃炎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鉴定,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奶制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下列关于戊的损失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市消费者协会与乙明星应当和天天公司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责任B.如果该产品非食品,那么只有甲市消费者协会与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并不承担责任C.戊可以要求天天公司和甲、乙主张55,000元的賠偿金D.丙、丁也发当和甲、乙一起对戊承担连带賠偿责任答案:A,B,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个人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仅限于食品的推荐,而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连带责任则属于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故A、B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故C选项正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承担民亊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中的说法,没有区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9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应被撤销缓刑?()A.再次故意犯罪B.再次过失犯罪C.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92.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答案:A解析:【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详解】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A选项中顾客送到干洗店的衣服,对于放在衣服中的钱财,甲作为老板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甲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A是正确的。B选项中,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应收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因此B是错误的。C选项中掉在飞机座位底下的钱包是乘客遗忘的,应当推定为由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保管,等待乘客认领,因此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C是错误的。D选项中客人将礼品寄存在前台让朋友自取,实际上和宾馆形成了保管关系,宾馆是礼品的实际占有者,而丁作为前台的服务员,是宾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礼品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93.根据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 )属于授益行政行为。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确认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分类。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即行政主体实施的为相对人创立、确认权利或者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为相对人免除行政法上某种义务的行政行为,都是授益行政行为。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以及确认或决定减税免税的行为等。选项BD都属于损益行政行为。94.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A.将外国现代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95.下列有关法的运行的说法正确的是?()A、就立法而言,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也是法律所要求的B、法的适用的三大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分配的职能活动D、法律人的查明案件和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循环往返过程答案:C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不一定是由法律要求,有些社会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被法律所要求和规定,故A选项不正确。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故B、D选项不正确。从狭义上来说,立法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认可宪法或法律的活动),其实质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职能活动。故C选项正确。96.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入。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97.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关于侦查员小李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小李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B.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故其回避理由不成寺C.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该公安机关负责人D.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答案: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98.2013年夏,某国公民甲到我国旅行,因生意纠纷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甲顺手拿起身边的烟灰缸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乙头部顿时鲜血直流,之后甲又对乙拳打脚踢,乙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乙受到的伤害为重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对甲行使了刑事管辖权。我国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可归属于下列哪一管辖原则?()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排他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管辖原则的理解。我国之所以对外国公民甲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因为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土上,这归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归属于属人管辖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不存在排他管辖原则。9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之一,即、()A、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B、双方当事人都属缔约国国民C、双方当事人的住所都在缔约国境内,或惯常居所在缔约国境内D、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合同在缔约国境内缔结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100.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哪一项:A.国家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鼓励、支持和引导C.鼓励、指导和帮助D.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与乙一向不和,一无乙饲养的猪从猪圈中跑出来后窜进了甲的菜园子,将甲种植的白菜吃了三棵,甲记恨在心。一日甲寻机报复,炮制了一封恐吓信寄投进了乙的门缝中,乙看后吓得精神错乱恍惚,后有关机关对甲的行为进行了处理,罚款400元,并拘留13日。甲承担的责任属于下列哪一种?()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答案:D解析:。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是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题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承袒的责任是行政责任。2.下列犯罪仍保留死刑的有:()A.集资诈骗罪B.贷款诈骗罪C.信用卡诈骗罪D.保险诈骗罪答案:A解析:。《刑法修正案(八)》。3.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某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答案: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4.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语”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虽然“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但对于撤销前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无须返还,故选项B、C、D的说法均不正确。5.《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2012年)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答案:C解析:“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故C项应选。6.农民项某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前耕地上新建一栋二层楼房。依《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项某的行为有权作出哪些处罚?()A.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B.罚款C.行政拘留D.限期推倒拆除新建房屋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D考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讲解:《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题中,项某的建筑物显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以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去违法建筑,故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7.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57~61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大体遵循立法程序。此外,《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立项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这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而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是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国务院法制办。因此,D选项错误,不应选。8.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答案: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其中的“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的抓捕或者扭送。本案中乙实施了抢夺行为,甲主观上有抗拒丙抓捕自己和乙的意图,客观上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致其轻伤。考虑到甲实施这一行为的突然性和丙抓捕乙时较快的速度,从一般人的角度可以将其认定为“暴力”。另外,根据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只有两个以上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才应当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而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故意而造成其他犯罪结果的情形。对于个别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共同犯罪中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限行为,就取决于某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本案中,甲、乙两人虽然共谋抢夺他人财物,乙客观上也利用了丙被绊倒的状态得以顺利逃跑,但乙对于抓捕自己的丙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自始至终都只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乙自然不应对甲的临时起意行为负责,甲绊倒丙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乙无需对这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乙成立抢夺罪。故答案为C。9.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吊销了为周某吸食毒品提供便利的某茶室的营业执照,对其罚款50万元并扣押了茶室的电脑,导致茶室被迫停业,后茶室的电脑被市场监管局合法拍卖。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茶室并非故意为周某吸食毒品提供便利,对于周某吸食毒品的行为茶室并不知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行为违法。对于该茶室最终应当获得的赔偿,可能包括?A.退还罚款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B.由于拍卖电脑所得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市场监管局应当赔偿相应的差额C.赔偿茶室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D.赔偿企业停业期间的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答案:D解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所以,A选项认为应当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观点是错误的。(2)对于行政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也就是拍多少赔多少,但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变卖应当赔偿差额。B选项错误。(3)国家赔偿除利息外只赔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对现有财产带来的必然性、直接性的侵害,其中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期待性利益。所以,C选项错误,不选。(4)D选项在茶室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茶室必然被迫停业,此时,国家会赔偿由于公权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必然性、直接性的财产侵害,也就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D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装修公司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油漆、木地板等卖给了乙物业管理公司。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并无销售油漆、木地板等业务。则该买卖合同( )。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在但书规范之外,所以是有效的。11.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C、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答案:A,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正确。12.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答案: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个人主张治理国家,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有效避免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公益行为的发生,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以社会公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但这种损害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损害,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13.共用题干如果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进行拍卖,则:若李某在人民法院拍卖期间,变卖该店面,则法院可以:A:恢复强制执行B:中止执行C:终结执行D:以上均不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第17条规定,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第22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第32条第3款规定,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14.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答案:B,C,D解析:本题中,A选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BCD三项符合,为本题答案。15.下列关于妨害司法的犯罪,说法错误的有:A.甲编造一份虚假证言,花重金买通了证人李某,让其按照书面上的证言供述,李某答应。李某成立伪证罪,甲则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B.乙用暴力阻止案件的关键证人作证,即使证人依然作证,乙也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C.丙为使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将该证人杀死,对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D.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丁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帮助犯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证人李某作虚假证言,成立伪证罪。甲教唆证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而不是伪证罪的教唆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妨害作证罪并非行为犯,如果证人依然作证,说明行为没有侵害司法公正,成立犯罪的未遂。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但该行为并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该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书证、物证。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实行犯。16.下列有关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B.任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方构成无效。17.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相关人员希望该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林剑或钟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B.应由林剑、钟阳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C.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D.对申请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B市西城区法院、B市东城区法院和B市北城区法院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请求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由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请求确认调解协议只能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1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的情形除外。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E.股东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19.案情:王某与郑某系夫妻。2015年4月,郑某将王某所有的房屋出售给项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价格为345万元。合同中王某处签章由郑某代签,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同时,郑某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郑某)愿意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郑某带一男子称其为王某,并持王某身份证与项某于2015年5月11日到某市锦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柜台,双方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80万元。市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5月27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为项某核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8月1日,王某以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称自己在项某2015年6月1日要求自己搬离住所时始知房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市房产局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登记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王某之妻郑某携带持有王某有效身份证的冒名男子当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市房管局因此有理由相信该男子就是王某。因此,市房产局对王某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不予受理。王某遂以市房管局拒绝受理其变更登记为由,于9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房管局为项某所做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问题:1.本案如何确定管辖?2.王某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3.如在案件审理中,王某请求法院一并确认郑某与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可否一并审理?王某应在何时提出上述请求?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法院如何在审查市房管局为项某所作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时,对郑某和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一并审查,法院一并审理的,具体应如何处理?5.法院如经审理认为,市房管局为项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背了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但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项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此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答案:解析:1.本案应由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符合起诉期限。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此时王某不知道该行为的内容,王某知道行为内容的时间是2015年6月1日,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起诉期限是从王某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而王某在9月1日起诉符合起诉期限。3.在行政许可、登记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的行政争议是房产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而合同效力是与之相关的民事争议,因此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准予。王某应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4.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民事的部分单独立案;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与《行政诉讼法》不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民事的部分,法院可以调解,但民事调解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民事的部分和行政的部分单独判决。5.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宜撤销的,应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20.下列关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法定的免责条件B.有违法行为必然产生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不可能产生于法律特别规定D.法律制裁的主体一定是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免责必须以存在法律责任为前提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产生法律责任。故A项错误,不当选。法律责任的产生有三种原因,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这里的特定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故D项错误,不当选。有违法行为必然产生法律责任,但不一定承担;另外,违法主体不一定是责任主体。故B项正确,当选。21.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A.只能是故意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2.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侦查人员告诉王某:“交代案情后,就可以让你回去上学。”王某因此如实交代了作案过程。王某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时,无见证人在场。对侦查人员搜查获得的作案工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C:王某挨打后交代了其杀害被害人后将作案工具抛至某处的事实,侦查人员据此查获了该作案工具。该作案工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D:李某系未成年人,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李某的证言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D解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59、195条,《刑诉解释》第63条规定,A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B中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C中不能互相印证的口供,不能定罪;D中二人并非共同犯罪,但既有口供,又有子弹、被害人等证据,比较起来,只有D项是最有理由可以作出有罪推定的。其中A属于电子数据,B属于视听资料,D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证言系听徐某讲述,所以是传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是有罪证据;是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选项A中,王某因受到欺骗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B中,作案工具是物证,不是言词证据,故侦查人员虽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搜查的行为,但该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不属于我国法律排除的证据范围。选项C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根据该供述而查获的作案工具,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B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D选项,此项为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内容,后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被修改为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D项错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A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CD项错误。《刑诉解释》第64条,《高检规则》第437条。证明对象的一般理论,结合刑法规定。23.《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看材料A.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B.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C.重大毒品犯罪案件D.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24.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无因管理;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仅负担照看小孩的义务,对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并无照顾义务,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选项A正确。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此时基于接受乙的委托,有约定的义务照看甲的小孩,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亦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题中丁造成甲的小孩受伤的行为,并非丁为完成其应向丙提供的劳务,就甲的小孩的医疗费,不可要求丙承担,所以,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必额外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答案:A,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项是正确表述,当选。B项的表述与《合伙企业法》第56条的规定不符,不选。C项的依据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7~58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偾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額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偾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偾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的表述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9条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6.《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需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能执业。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资格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申请人条件的许可B、对《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取得资格的条件和要求,部门规章不得作出具体规定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公开举行D、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属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并非“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四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D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27.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伯尔尼公约》的原则。依据《伯尔尼公约》作品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30天之内)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其作品在成员国出版时便享有著作权,A错误,B正确;国民待遇是自动的,无须履行手续,C错误;依据独立性原则,作品在其他缔约国所受到的保护不依赖于作品来源国所受的保护,D错误。28.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些正确?()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判断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D.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6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抽象行政行为讲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以及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正确。29.甲和乙因感情不和意欲离婚,关于甲乙二人离婚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B.离婚案件的有效仲裁裁决不得再次申请仲裁C.若甲乙对解除其婚娴关系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甲乙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财产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纠纷,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本案中,夫妻财产分配问题是婚姻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所以选项B、C、D错误。《婚姻法》第31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故选项A正确。30.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A.张三委托小马于当晚把他的孩子从幼儿园接回来B.李四受王五委托,以王五的名义与张三签订买卖合同C.马某受陈某委托,将陈某不接受第三人孙某缔约要求的意思表示向孙某做了转述D.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答案:B解析:考点:代理的认定讲解: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的行为须是法律行为。A选项中属于委托,委托与代理不同,被委托的事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C选项属于传达,而不是代理。D选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只有B选项属于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代理,本题应选B选项,ACD选项错误。31.《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条并没有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加以确定,故A项错误。所谓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该条涉及的是实体性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程序无关,故B项错误。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该条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容改变,故c项正确。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数个法律责任可以并存的,不存在法律责任竞合。该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这个三个责任是并存在,故不存在竞合。D项错误。32.关于法与经济的表述,下列说法中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A.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B.法律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C.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要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来实现D.法并非总是会自动体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答案:B解析:B选项错误、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既可能是进步作用,也可能是阻碍作用。33.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甲与乙离婚案件时,发现被告乙未出庭而只有乙的委托代理人丙出庭,审判员问及乙为何不出庭时,丙说乙到外地出差去了,人民法院打电话到乙的单位询问乙的真实情况,乙的单位负责人说乙因公出差,现确实在外地,请问人民法院对此该如何处理?()A.人民法院应继续开庭并由丙代理诉讼B.人民法院应依法决定延期开庭审理C.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等乙返回本地再开庭审理D.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诉讼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延期审理。法律根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32条。34.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答案: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自认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是在庭前调解中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后来调解并未达成,因此不构成自认,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针对郭某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仍然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35.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答案:A,C解析: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A正确。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故C正确,B错误。D项错误,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3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相关制度与票据抗辩。《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依据以上规定,支票当然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存在题目当中所说的一星期后,即2005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2006年1月中旬要求付款的情形。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涉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与银行利益无涉,银行不得主张此项抗辩,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故A项正确。B项:对于B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有权抗辩,故B项正确。另有观点认为,大多数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无法决定过户事项,故不因此作为拒付理由。C项:甲乙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又存在票据之外的民事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也可以在票据被拒之后向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故C项正确。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遗失后,持票人甲并不丧失票据权利,而是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37.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38.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如果该批车辆并未经过海水浸泡,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将其中一辆车出卖给张某,约定:总价款100万元,分20期付清,每期5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约定,在张某支付全部价款前,长城公司保留所有权,若张某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长城公司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张某如期支付了10期价款共50万元。因张某的原因,尚未支付第11期、12期共两期到期价款(第13期尚未到期),共1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长城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张某一次性付清余下全部价款B、长城公司有权通知张某解除合同C、长城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张某汽车使用费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167条所规定的五分之一属强制性规范,是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无效。因此双方约定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仅仅十分之一,少于五分之一,无效。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67条,买受人张某未支付价款尚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张某范围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39.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脊权,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B.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C.法院应支持秦某的请求,不认定岳某侵害了秦桧的名誉权,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D.法院不支持秦某的请求,不存在侵害秦桧的名誉权答案:D解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秦某非秦桧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D。40.★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制度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结果归责制度C.《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再存在区别D.在分析国家赔偿要件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是综合的答案:D解析:。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制度,而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制度,《国家赔偿法》并未改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故选项ABC错误。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D.如果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8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的)。故13项说法错误。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42.甲赠送乙一块名牌手表(价值1万元)。乙生性多疑,认为该表是赝品,最多值100元,便花言巧语欺骗丙,将该手表以1万元卖给了丙。乙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既遂B.诈骗罪未遂C.诈骗罪预备D.无罪答案:D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的行为结构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手段有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让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故不构成诈骗罪,D项正确。本题的实际考点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主要是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侵犯的危险。43.下列关于刑事赔偿复议机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答案:B,C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注意识记。44.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了排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由于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已无权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故选项B正确,A、C错误。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二者关系为一般的担保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选项D错误。4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A项错误,D项错误。B项,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C项,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错误。46.某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这个知识点时,为了巩固所讲的内容,就请同学们讨论一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异同。同学们讨论热烈,以下是他们的发言,其中正确的是:()A:甲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B:乙同学认为,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为理由;而在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则不能以此为理由C: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仅仅涉及程序性问题;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包括程序性问题D:丁同学认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内容答案:A,B,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详解:《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通过以上两个法条的对比,AB选项都是正确的。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仅包括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实体证据方面的问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等内容。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7.案情: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答案:解析: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8.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7年)A.乙市中级法院B.甲省高级法院C.甲省检察院D.最高检察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的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根据以上界定不难判断乙市中级法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A项错误。省高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作为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B正确。由于本案终审法院是高院,所以同级甲省检察院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选项C不正确,选项D正确。本题选BD。4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 )。A.证据先行登记保存B.交通管制C.加处罚款或滞纳金D.强制进入场所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选项A、B、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50.按照宪法制定的理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任务汉斯.凯尔森B.按照法国思想家西耶士的观点,制宪权的主体是立法机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利形态D.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答案:A,B,C,D解析:宪法的制定是制宪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西耶士,他主张只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A、B项错误。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利而已。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利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意味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D项表述错误。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宪权和修宪权都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利,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具体组织性的国家权利的权利。所以,C项错误。5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可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直接适用非正式渊源B.未经公布的法律无效,因此在法的适用上“不知者不为罪”C.因为法律原则的弹性和相对模糊性,因此法律关系只能是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而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D.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讲解:A项错误。因为非正式渊源是指只具有说服力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人决定的大前提并直接加以适用的那些准则来源和材料。B项错误。因为如果法律未经公布,那么根本不会出现“不知者不为罪”的可能性;如果法律一经公布,则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知”或“不知”并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存在。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错误。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特殊社会关系,这里的规范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D项正确。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5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A.书面提出议案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答案:A,B,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2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52条。53.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A.票据金额进行了修改B.票据被伪造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答案:A,B,C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D项错误。54.甲教唆乙:“丙挺嚣张的,你教训教训他,我给你1万元,但条件是最多只能造成轻微伤。”乙表面答应,实际上乙早想重伤害丙。第二天,乙将丙打成重伤,然后找甲索要1万元,声称将丙打成轻微伤。甲不知情便予以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C.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D.乙构成诈骗罪答案:C,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项,甲无罪。乙已经有重伤害的故意,甲教唆其实施轻微伤害的行为没有起到教唆效果,也没有帮助作用,虽然给钱,但却限制在轻微伤害范围内。由于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伤害是指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甲并没有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不属于教唆犯,甲无罪。故A、B项错误。C、D项,乙表面答应甲轻微伤害丙,事实上却以重伤害的故意将丙打成重伤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乙事后向甲谎称将丙打成轻微伤,使甲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1万元给乙,致使甲遭受财产损失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应当两罪并罚。故C、D项正确。本题答案:CD。55.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B、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货币汇兑险,是指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货币贬值则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选项B错误,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主要发生于东道国境外的军事行为或内乱如果损害位于该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妨害该投资项目的业务,也属于该险的范畴。战争内乱不包括工人罢工。选项C错误,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乙国征税的行为属于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选项D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政府违约险,指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构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决定;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56.某街心公园管理办委托甲制作一尊雕塑,约定由街心公园提供材料、费用,甲需按照街心公园的创作构思和意图进行创作,街心公园将向甲支付一定报酬。在甲制作完成后,街心公园对雕塑的某些部分不满意,另请乙对该雕塑进行了修改,乙修改后在雕塑的底部署上了自己和甲的名字。之后甲在街心公园看到了该雕塑,因而与街心公园交涉,认为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雕塑是按照街心公园的构思和意图创作完成的,著作权应属街心公园B: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C:乙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权D: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街心公园与甲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甲享有对该雕塑的著作权,乙对该雕塑进行修改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甲的保护作品完整杈。因此,C项正确。甲的署名权包括禁止非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D项正确。57.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可以对甲采取以下哪些监视方法?()A.电子监控B.不定期检查C.对甲会见辩护律师进行监控D.对甲的通信进行监控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故AB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故C错误。58.某作家署名“舒情”,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题为“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文艺出版社的《青涩时代》短篇小说集将其收入,某义务教育教材编写单位将该小说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红颜文学网转载了该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的署名方式不合法B.“鲤鱼跳龙门”在《青涩时代》中被正式发表C.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红颜文学网未经该作家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谁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署名方式合法,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发表权中的“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时即为发表,B选项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站不具有法定许可权,红颜文学网未经同意转载构成侵权。但是红颜文学网的转载需要经过该作家同意,而无需经过甲网站的同意,因为甲网站对此作品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错误。59.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下列哪些人员,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决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发布禁止令?()A.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B.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C.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D.对被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事项的规定问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决定给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进行上述限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进行社区矫正。60.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A:当事人就纠纷达成新的仲裁协议B: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C: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答案:C,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据此,C、D项正确。应当注意区分国内和涉外仲裁的不同规定。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经营期间,甲因车祸丧生,甲的合法继承人乙年方15岁,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死亡后,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依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下各项中不正确的有:()A:由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如果乙要成为合伙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自同意时起乙取得合伙人资格C:乙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D:乙取得合伙人资格后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行使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的地位问题。详解: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因此,本题应选A、B、C、D四项。62.下列关于检察院诉讼活动的监督的陈述中,正确的有:()A.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B.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可抗诉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检察监督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2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因此无需通过人民法院,C项的说法错误;第2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答案选择A、B、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A解析:【考点】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详解】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指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和反诉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2)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4)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据此,本题中被告乙公司的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反诉,而不是反驳,故正确答案为A。64.甲与乙的承包地相邻,甲地靠着排水沟,而乙地排水则需流经甲地才能人沟,某日因天降大雨乙地的水稻需要排水,而甲地种的是棉花。甲因担心乙地排水造成棉花涝死故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地役权纠纷B:甲乙之间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C:甲完全可以拒绝乙的排水请求D:甲应允许乙的排水请求,并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84、86、92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应选B。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关于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确的说法是、A、禁止在南极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B、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C、各国在《南极条约》生效之前对南极领土提出的主张一律无效D、《南极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答案:A,B,D解析: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是由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以及各国在其后就保护南极环境、保护海豹等问题相继缔结的一系列条约构成的。根据这些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选项C错误,因为《南极条约》并不构成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仅仅是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即各国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66.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秘制酱油的技术秘密成果,对于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均未有相关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B.甲公司可以普通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需将由此获得的收益与乙公司平分C.若乙公司将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丁公司,该转让合同效力待定D.双方必须约定明确该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选项A、D错误。《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故选项B错误,C正确。67.共用题干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新月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A: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B: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详解:《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B项和C项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法定性,它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因此,D项错误。【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详解:《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A项正确。而董事会是没有公司章程的决定权的,因此B项错误。【考点】董事会的职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考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详解: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49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D项正确。68.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代位权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合同法》第73条所规定的条件,故A项错误,当选。B项: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故B项错误,当选。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规定,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是纳税人的债务人,故C、D两项错误,均当选。69.麒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纠纷案麒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甲、乙及丙,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25%、25%。其中甲以其对会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2008年初该股权已经设立了贷款质押。丙以机器设备出资。自麒桦公司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甲担任,监事由乙担任,丁是公司的财务主管。甲和丁系夫妻关系,另外乙在同类行业莘莘公司担任总经理。2010年1月,丙将其股权中的5%转让给乙,并变更工商登记。2010年10月13日至2011年4月6日期间,甲与乙多次互通电子邮件及函件,乙认为甲妻负责公司的财务不妥,要求外聘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批和签字流程。甲则认为乙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其退股。与此同时,麒桦公司股东陷于权利对峙、无法表决,已经超过两年无法达成股东会决议。2011年5月,甲和妻子丁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100万借给由甲丁的儿子小毛独资设立的天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天一公司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另查明,小毛将借来的100万买了一辆车,为自己上下班用。2011年9月,丙与妻子离婚,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与此同时,甲丙表示同意丙妻成为该公司股东,而乙则表示愿意购买该股权。【问题】1.麒桦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符合法律的规定吗?2.丙在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3.2010年2月,戊发现丙出资的机器设备估值严重被高估,此时甲、乙、丙和戊中,分别应当承担何种责任?4.乙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什么?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针对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以及无法做出决议的僵局,戊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戊发现,甲借钱给其子,且怠于追偿到期借款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不起诉,戊可否直接诉至法院请求天一公司还债?为什么?若提出诉讼,应当以谁的名义?7.丙妻子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答案:解析:1.符合。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最新修改,法律对货币出资的比例再无强制性要求,故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有25%,符合法律要求。但是,甲的股权出资有权利负担,属于瑕疵出资,应补正。2.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3.丙应当承担资本不足的责任,甲乙是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戊是新加入股东且不知情,无需承担责任。4.不违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没有包括监事,因此监事不在竞业禁止的范围。5.不符合。戊只占5%的股权,而公司僵局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资格必须是10%的股东。6.不可以,若符合法律规定去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应当以戊的名义起诉。除非紧急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否则股东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7.不支持。丙妻子要分割丙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必须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半数以上的同意,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本题考查股东纠纷的解决机制,应当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僵局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适用条件。另外,2010年试卷四考了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但是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离婚时能否直接取得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法理上推理。70.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是专家辅助人的基本立法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不包括专家辅助人。而且从专家辅助人的设置理念来看,这种主体的任务是对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根本不需要回避。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故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所以D选项错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而非败诉方承担。7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答案:B解析:【考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详解:A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B选项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C选项,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前三款罪(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的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72.张三为自己家中的小仓库投保财产险,但因火灾被烧毁,实际损失5万元。但张三伪造证据假称损失5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3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查清此事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无权向张三主张3万元花费损失C.因制造虚假证据,保险公司可以此主张免除保险责任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张三之间的保险合同答案:A解析:不符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所以不得解除保险合同。73.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8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280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5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调解协议内容尽管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合法性B、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C、因丙公司反悔,调解书对其没有效力,但对甲公司、乙公司仍具有约束力D、因丙公司反悔,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据此可知,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选项C错误,《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丙公司已在调解协议中同意承保,即已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成立的条件,故丙公司虽然拒签调解书,但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选项D错误。《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据此可知,丙公司拒签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74.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9、91条,《民诉意见》第83、84条。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系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C.外国人犯罪D.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答案:A,B,D76.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答案:A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根据《最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据此,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B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第2款、第3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据此,C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A。77.下列情况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是:()A.累犯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C.主犯D.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答案:C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下列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调查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特别重大案件B.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C.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D.对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经营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故AB错误。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査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故C选项错误。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现、四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i公。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正确。79.甲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力扬股份公司的股票,持股达6%时才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处罚。之后甲欲继续购入力扬公司股票,力扬公司的股东乙、丙反对,持股4%的股东丁同意。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已违法,故无权再买入力扬公司股票B.乙可邀请其他公司对力扬公司展开要约收购C.丙可主张甲已违法,故应撤销其先前购买股票的行为D.丁可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全部股份卖给甲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据此可知,甲只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再买入力扬公司的股票,而不是无权再买入力扬公司的股票。选项B正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选项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甲的信息披露行为违法,但是其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不能撤销购买股票的行为。选项D正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8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D.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38条。81.共用题干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向海塘公司提供木材的红木公司可以以何种身份参加该案件的仲裁程序?A:证入B:第三人C:鉴定人D:被申请人答案:A解析: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82.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答案:A,B解析:选项A、B正确。事先审查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事后审查适用于正式颁布实施之后。选项C错误。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启动审查程序。83.下列关于自认制度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A.自认的效果是导致自认方当事人败诉B.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C.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D.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自认,但承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答案:C解析:考查自认制度。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仅导致对方无法举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并不当然导致自认方当事人败诉。A错误。仅仅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但并非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案件均不适用自认。B错误。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承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对该事实仍可以适用自认制度,D错误。84.周某有一辆奔驰轿车要出售,分别与陈某杜某邹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日期分别是4月2日、4日和6日。8日,周某将车辆交付给了杜某,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11日,周某又将此车过户登记给了邹某。后来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该车交付之后,所有权已经转移B.陈某可以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请求周某将车交付给自己C.法院应当判决汽车归杜某所有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若周某没有将汽车交付给杜某,也没有过户给邹某,此时应当优先保护陈某,因为陈某的合同签订在先答案:B解析:A.正确。不管特殊的动产还是一般的动产,都是以交付为标志转移所有权,故A正确。B.错误。在特殊动产一物多买的情形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最优先获得保护的是先受领的买受人,若都没有受领则优先保护先登记的,若都没有受领也都没有登记,就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据此,B错误,C、D正确。85.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A.5B.10C.15D.20答案:C解析: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6.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包括()。A.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B.劳动争议诉讼的相关时效规定C.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D.终局裁决案件的诉讼E.关于工伤认定争议的诉讼答案:A,B,C,D,E解析: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P5541.?当事人认定合并分立的:发生后为当事人双重劳动关系的:新、老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能成被告劳动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准派遣: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均可能劳动者-未办执照的:用人单位或出资者未办执照挂靠他人:用人单位和执照出借人当事人不服仲裁:追加遗漏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单位-已退休:劳务关系停薪留职、内退、待业:劳动关系处理?发包方承包方2、.?诉讼请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3.?时效规定:经仲裁-15日??不经:2年?时效计算:次日4.?案件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5.?终局裁决案件的送:追索劳动报酬、补偿金;时间、休假、社保6.?工伤诉讼:30日申请,60日决定保存50年??60+30鉴定,1年后复审87.共用题干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的外交人员的有、()A、使馆馆长B、商务参赞、武官C、外交秘书、随员D、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答案:A,B,C解析: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秘书是按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属于外交代表的义务,而不是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领事可以对本国国民提供协助。另外,关闭领事馆,并不代表着双方外交关系的中断。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被接受国接受而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该员离境之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两国有武装冲突发生,其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上述时间为止。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否则即是对使馆馆舍的侵犯。反报和报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反报针对的是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而报复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措施,而本案中显然甲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所以B、D不正确,而对于反报措施是不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所以C选项也不正确。88.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据此可知,“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乙可优先适用假释。选项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可知,对于“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的贪污罪犯丙不得假释,对于盗窃罪则不适用该规定办理。89.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管辖【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中,省公安厅维持没收决定,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A项错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一方主体。本案中,李某系从田某处购得该问题轿车,若该轿车被认定为走私车,则田某可能承担相关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据此,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第三人,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省公安厅维持原决定,因此李某只能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C选项正确。【陷阱】管辖是行政诉讼每年必考点。本题中,关键要明白:经过复议的案件,只有在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才可以既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提起诉讼;倘若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只能以原机关为被告向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以下情形:(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9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协议管辖增加了两点内容:1.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据此,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91.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假设因为存在条件(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2)妻子王某毒死丈夫周某的行为是杀人行为;所以结论是、对王某应当处以死刑。这个处理过程是一种演绎推理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假设因为存在条件(1)有只猫在第一间房子的屋顶上;(2)有只猫在第二间房子的屋顶上;(3)有只猫在第三间房子的屋顶上;(4)还有第四间房子。所以结论是、很有可能有只猫在第四间房子的屋顶上。这个判断过程是一种归纳推理C.假设因为条件(1)S是法定的某罪;(2)a是S的要素;(3)b是S的要素;(4)c是S的要素;所以结论是、S是具有a、b、c等要素组成的一个整体。这个过程是辩证推理的运用D.假设因为条件(1)案件因素a从属于S的范畴;(2)案件因素b从属于T的范畴;所以结论是、a和b应当区别对待。这个评判过程在法学上是设证推理答案:C,D92.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执行管辖表述正确的是:()A.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B.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C.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原则上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决定由其执行D.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高级人民法院可决定由其执行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诉解释》第154条。93.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答案:D解析: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和设定抵押的财产均属于债务人财产,A、C不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行为予以撤销。行为撤销后,财产仍属于债务人,B项不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D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乙照顾甲,甲死后将名下的200万元与宝马车一辆交于乙。随后,甲将乙诉至A区法院,认为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尽到照顾自己的责任,要求解除合同。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照顾义务,并且提出反诉,要求甲交付双方口头约定的其位于B区的房产一套。随后,甲申请撤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起诉乙,是变更之诉B.乙提出的反诉,是确认之诉C.看到乙提出反诉后,甲提出撤诉,法院准许D.法院对于乙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C,D解析:考查诉的种类与反诉的内容。A项表述正确,要求解除合同为变更之诉;B项表述错误,要求交付房屋为给付之诉,包括给付物品,或要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民诉解释》第233条第3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民诉解释》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本案由于乙的反诉为专属管辖,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甲可以提出撤诉申请,C当选。乙的反诉为专属管辖,法院的做法正确,D当选。95.共用题干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B,C,D解析: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96.下列情形中,哪种行为不成立侵占罪?()A:金某在马路上捡到1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吞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答案:B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侵占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据此,AD两项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C项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B项虽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但不是拒不交出,不构成侵占罪。故依题意,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97.共用题干华某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县法院决定逮捕华某,并判处华某2年徒刑。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剥夺政治权利2年。1年后,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华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华某被逮捕,国家不予赔偿B:华某被剥夺政治权利,国家不予赔偿C:华某被逮捕,由县法院负责赔偿D: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答案: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判华某无罪,故对华某的逮捕应予赔偿。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故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还是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县法院采取的逮捕。故C项错误。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被市中院二审时改掉了,根本没有执行,自然无赔偿问题,故D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15日”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和第18条第2项,原判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对这些执行了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在本题,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认定金某无罪,仅仅是改变了罪名从而改轻了刑罚而已。故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均是审判员,故B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及38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只负责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故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据此,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生效,故D项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如果申某或谢某在诉讼中想委托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人员要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查看材料A.律师B.基层法律服务丁作者C.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人D.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99.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法律的外部证成则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信赖的前提的证成B.法律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C.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D.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答案:C解析:。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100.张某购买某长途汽车公司上午11点的空调车车票,后张某和该长途汽车公司发生纠纷,张某提出的下列哪些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该长途汽车因故延至下午一点开车,张某请求退票B:该长途汽车公司将空调车调换为普通车,张某请求减收票款C:乘客李某坚持携带易燃的物品,长途汽车的乘务员在李某保证发生损失后由其一人承担的情况下允许其上车,结果造成张某的行李被腐蚀,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给予赔偿D:张某乘车前丢失车票,后乘务员同意其上车,运行途中该长途汽车给乘客提供免费便餐,张某就餐后呕吐不止,经诊断是因饭菜不洁而引起,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赔偿其医药费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故对于坚持携带违禁物品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而承运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了其他旅客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张某的损失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且承运人没有免责理由,故长途汽车公司应对张某的医药费损失给予赔偿。因此,D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法官甲和法官乙就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展开讨论。法官甲的论点是、①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②“免责”也不能混同为“证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③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法官乙的论点是、①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②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实际上是公平观念、公正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官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B.法官甲的论点③和法官乙的论点③C.法官甲的论点①和法官乙的论点①D.法官乙的论点②答案: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这类题目比较费时间,头脑要清楚,要注意的是先弄清每个论点的正确与否,再弄清每个选项正确与否。“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不能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作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法官乙的论点②不正确,D项错误。另外,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其他如法律规定也能够引起对法律责任的追究。2.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51%和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外部的人如果加入公司需内部股东一致同意。2018年10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求。在丙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于2018年12月把自己持有的剩下50.9%的公司股权也转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股权登记证明,这时候乙出来反对。关于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B.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C.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D.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答案:A,C解析:《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并不是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该章程约定合法有效。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甲向丙转让0.1%的股权,经过了乙的同意,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没有新的股东加入进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并没有受到破坏,因此有限公司中,股权在内部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也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本题中,在丙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再次向丙转让股权就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故甲无需通知乙,也无需征得乙的同意,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3.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法律草案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答案: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通过。C项正确。4.陈某因乱摆地摊,被某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李某、马某、蔡某等人殴打,并致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B:陈某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陈某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陈某可向区城管局要求赔偿,对其处理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题中的加害行为是李某等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殴打行为,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A、B项正确,应选。陈某所受损害应由区城管局承担行政赔偿义务,不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对此,《刑诉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故C项错误,应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5.甲乙子2002年1月结婚,二人订立协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结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07年5月,甲借丙10万元外出做生意,后来亏损无法偿还。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财产归属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如果丙对甲乙的财产协议不知情,则10万元债务应当由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C.如果丙对甲乙的财产协议知情,则10万元债务应当由甲以个人财产偿还D.丙应当对自己对该财产归属协议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夫妻财产与对外债务讲解:《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ABC选项正确。《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本题应有甲乙举证丙知情,D选项错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关于宪法与法律的共同属性与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B.宪法与法律都是有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C.宪法与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D.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答案:A,B,C,D解析:。7.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A.赵二骑自行车将路人甲撞伤,主动赔偿医药费3000元B.张三期末考试作弊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C.仲裁庭裁决李四偿还拖欠工程款208万元D.王五因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答案:A,B,C解析:。法律责任要求由国家特定机关实施、违法者被动承担和惩罚性而非补偿性三点特征。A项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B项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C项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而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所以此三项均不是法律责任。D项符合法律责任的特征,所以为法律责任。8.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答案:A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B错,依第7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C错,依第21条第1款,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D错,依23条第1、2款,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9.原告继承人李函在一审继承案件中败诉,李函不服提出上诉,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李函仅对其二哥李笑继承了其父45%的财产表示不服,对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没有提出异议。对此情况,二审法院可以:A: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B:传唤所有当事人出庭,对不出庭者一律拘传C:仅对其二哥李笑和上诉人李函之间的关系以及李笑的财产继承状况进行审查D:只对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一方面,它改革了全面审理的制度,只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它又保留了我国二审制度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的特点。因此本案应该仅对二哥李笑和上诉人李函之间的关系以及李笑的财产继承状况进行审查。10.甲乙丙丁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四国签订了一项《货物进出口互免关税国际公约》,甲国对机械产品免纳关税条款进行了保留,其他三国未提出任何保留,下列各项正确的有、()A、如果公约仅允许对农产品免纳关税条款进行保留,甲国的该保留是无效的B、如果乙国对甲国的该保留表示了反对但不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那么在甲乙两国之间不适用保留所涉及的规定C、丙国对甲国的保留表示了接受,在甲国和丙国之间适用保留的规定D、在乙国、丙国与丁国之间仍然适用公约的规定,无论各国是否接受甲国提出的保留答案:A,B,C,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对于条约规定不允许保留、条约不允许保留的部分条款以及与条约的宗旨和目的不符的保留是不允许的。由于保留是一个国家单方面提出的,其他国家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在接受保留国与保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两国之间;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公约的规定执行。A项中甲国对公约不允许保留的条款提出了保留,该保留由于违反了公约的规定是无效的。B、C、D项均属于甲国提出保留后在四国之间条约的适用问题,B项属于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C项属于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D项则属于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的问题,可以看出,均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因此,A、B、C、D项全部正确。11.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A项,《刑法》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主体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猎户不属于此罪主体,不能成立本罪。故A项错误。B项,缆车是景区运载游客的常见公共交通工具,属于电车的一种。乙破坏缆车的关键设备,致使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已经发生缆车倾覆、毁坏的结果,该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致1人重伤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故C项正确。D项,丁的行为并未对飞机实施物理性或者功能性的破坏,并且在飞机尚未起飞时打开安全门也不能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能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故D项错误。12.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A.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1个月 C.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D.2个月答案:B解析:B。《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至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故B项当选。13.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答案:A,C,D解析:【考点】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第2、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答案为ACD。14.下列关于自首、立功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自首B、甲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后,主动投案,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贿事实与李某受贿的事实,甲的行为同时成立自首与立功,应认定其中最有利于甲的情节C、乙因受贿被羁押,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因受贿而滥用职权的事实,对乙可以认定为自首D、丙是海关的缉毒警察,因受贿被羁押。羁押期间,丙将自己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认定为立功答案:C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可以看出,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的主管人员只要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即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成立自首。与此同时,甲的供述行为又揭发了他人的受贿事实,成立立功。因此,应认定其中最有利于甲的情节。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首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先被羁押,然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因此,乙不成立自首。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丙不成立立功。15.下列各项海事请求中,不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有:()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核动力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B.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C.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D.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答案:A,B,D解析:。考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208条的几个例外。16.村民张某向村民王某购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款。在购买该车后的第20天,张某骑车外出,遇上郑某。郑某说该车是他的,1个月前,因王某到他家办事,借给王某的。郑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车,张某询问王某是否有此事。王某答有此事,但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付款,且说他与郑某之间的事他们自己解决,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B.张某无权中止支付车款C.郑某有权向张某要回该车D.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权利瑕疵担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同时,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17.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答案: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务员处分【详解】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所以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不能恢复原职也不能恢复原级别,故B选项错误。公务员处分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故D项正确。【陷阱】注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中应当从轻处分和免予处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18.“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是?A.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B.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C.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D.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D解析:A错:题干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无法得出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结论;B错: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承认道德的作用。19.张三在某商场购得一只标明为“天然紫水晶”的毛衣链,后经人鉴定发现是人造水晶,张三与商场多次交涉未果,历时已达1年半,现张三欲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的除斥期间B:其主张可得到支持。商场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C:其主张可得到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D:其主张可得到支持。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张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A项为正确答案。20.共用题干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答案:A,B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21.宋某对武某享有100万债权,2016年2月1日到期后武某无力清偿。武某对文某享有50万债权,约定仲裁条款,清偿期已届满3个月,武某一直要求文某还债未果。武某还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016年4月1日,武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路虎车赠与给自己的女友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宋某可对文某提起代位权诉讼B、宋某可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C、宋某无权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D、宋某有权撤销武某对女友乙的赠与答案:B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武某虽然一直要求文某还债,但并未以起诉或仲裁方式主张,因此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武某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宋某不能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22.甲市建设银行诉光明造纸厂和甲市城市信用社案甲市第三中学有一个印刷厂(以下简称校办厂),与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印刷图书的合同。由于对图书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校办厂必须重新购买一台价值50万元的印刷机。于是它就向当地的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申请贷款。建行要求其提供保证。校办厂就向建行提出由第三中学担任保证人,建行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接受第三中学成为保证人。于是校办厂只好找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光明造纸厂作为保证人。光明造纸厂与建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造纸厂与校办厂对贷款中的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款日期为2011年2月14日,保证期为40万元贷款到期之日起9个月,即保证期限届满之日为2011年11月14日。剩下的10万元,由该市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其与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当校办厂不能清偿贷款时,由信用社承担该10万元的保证责任。之后,由于校办厂在印刷过程中偷工减料且不按机器操作规则工作,所印图书全部存在质量问题。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要求退货并拒绝付款。这时50万元的贷款已到还款期。建行见校办厂根本无力偿还贷款,便于201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进行清偿。【问题】1.建行能否拒绝第三中学成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为什么?2.建行与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的性质是否相同?3.如果贷款的还款期限已到,建行得知校办厂因成长儿童图书出版社拒绝付款而失去了还款能力,便向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光明造纸厂和该市城市信用社能否拒绝该要求?4.如果校办厂私下将自己对建行的贷款债务转移给另一个印刷厂,此行为将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5.如果建行起诉后又于2011年3月27日撤诉,201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年10月27日,它能否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造纸厂和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6.如果校办厂破产被法院受理,建行见报后未申报债权,亦未告知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错过了申报债权的机会,如果校办厂的破产清偿率为30%,那么将来城市信用社对建行承担的最大责任是多少?答案:解析:1.可以拒绝。因为学校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2.性质不同。前者为连带责任保证,后者为一般保证。3.光明造纸厂不能拒绝还款的请求,但城市信用社可以拒绝。4.该私下转移债务的行为,因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效6保证人仍应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5.建行可以要求光明造纸厂承担保证责任,但不能请求该市城市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6.该城市信用社向建行承担的最大责任是70000元。首先,必须分清保证合同的两种类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就不能拒绝该请求。其次,考生应重点掌握的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如未约定,都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期间的经过要求不同,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权人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连带责任保证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23.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侮辱罪、诽谤罪。详解:A选项:由于车站属于公共场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这种行为同时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选项A错误。B选项: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在于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骂妇女为“狐狸精”是一种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的言词侮辱行为,并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而不构成诽谤罪,因此选项B正确。C选项: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了诬告陷害罪,但其同时向媒体告发,将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也触犯了诽谤罪,选项C错误。D选项: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不是绝对的亲告罪,选项D错误。24.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经营者集中就是指企业合并B.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制,但允许在实施集中后补充申报C.经营者集中被审查时,参与集中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控制力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D.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止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经营者集中。A项:《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据此,经营者集中不仅仅指合并.还包括另外两种情形,选项A缩小了经营者集中的范围。故A项错误。B项:《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只能事先申报,不能事后补充申报,故B项错误。C项:《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据此,依照第1项,C项正确。D项:《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一般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止,故D项正确。25.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考点】二审终止审理后的离婚判决的效力。详解:所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或继续无必要,从而结束诉讼程序。其法定情形之一就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法律后果是不再恢复诉讼程序。本案中在二审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则其与甲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而无须法院再行判决。因此,也就不存在区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了,故B项当选。26.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答案: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担保法解释》第47条。27.天天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天天纺织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纺织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花园纺织厂找到天天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天天厂在经审查花园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花园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天天纺织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权利质权讲解:根据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未经登记并不影响其生效,A项和C项被排除。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天天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28.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法院可如何处理?A.尽快判决被告败诉并开始执行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C.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D.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答案: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先予执行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而且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送达即是生效的裁定。因而本案中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是一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法院可以对被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可以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因而选项C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B项正确。至于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任何民事案件都必须是在查清事实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作出判决,无论当事人的态度如何,是否妨碍民事诉讼,均不得影响法院对案件本身的审理、判决,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败诉,法院也不能马上开始执行,而必须等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开始执行,所以A项错误。29.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3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在依法使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该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C解析: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32.建筑工人甲在施工楼上搬运重物,其工友乙突然精神病发作,朝甲扔来一块石块,甲头部被击中后,本能地用双手捂脸,使重物脱落,将楼下3名施工人员砸死。甲的行为应为:()A: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B: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C: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承担责任D:按重大责任事故罪承担责任答案:B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意外事件。详解:甲不具有成立紧急避险所需具备的避险意识,而且即便他具有避险意识,造成的结果也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不成立紧急避险。但是由于甲对自己的行为以及3名施工人员死亡的结果没有主观罪过,所以应为意外事件。因此,本题应选B项。3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该种犯罪,仍能够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B.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这种犯罪时,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C.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能够构成该种犯罪,就能够对单位定罪处罚D.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大多数犯罪都能由单位构成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选项A、选项C不正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中,只有少部分犯罪能够由单位构成,这是刑法常识知识。因此选项D也不正确。34.某县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抽调人员成立治安巡逻大队,队员赵某在巡逻中发现甲、乙、丙、丁正在聚众赌博使与之争吵。争吵之中,赵某将甲戴上手铐带回县治安巡逻大队。事后,县公安局以赵某擅自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由对赵某行政拘留15天。此案赵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赵某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B.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C.赵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D.赵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当的行为答案:A,B解析:考查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并且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行使。35.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拦下并进行酒精检测,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毫克,同时,交通警察还在甲汽车内发现喝了还剩一半的易拉罐啤酒一听,交通警察将甲带回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毫克,属于醉酒驾车。经过讯问,甲坚称自己没有喝酒,交通警察又询问了坐在甲副驾驶的甲的妻子乙并制作了笔录,乙称甲当晚心情不好,开车前在酒店已经喝了两瓶啤酒,刚才在车上又喝了半听。交警次日将甲危险驾驶案移送刑警立案侦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交警在甲车上收集到的半听易拉罐啤酒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B.交警对甲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C.交警讯问中甲的辩解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D.交警询问乙的证言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除了鉴定意见,言词类证据不能从行政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一般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故A中属于物证的易拉罐啤酒和B中的鉴定意见都可以转化。但C和D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属于言词类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36.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皮鞋,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皮鞋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的工作服、佩戴丙商场的标志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讲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甲作为经销商,不得以乙厂厂家的名义推销其商品,因此A项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甲作为丙商场柜台的租赁者,应该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标记,而不应该利用丙商场的标志使消费者造成误解,故B项错误。C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依题意,本题应选A、B、C项。37.某乡甲村内有乡办副食品加工企业一家,村办林场一片。村内的耕地,过去由生产队集体耕种,以后生产队改为组,由各组发包给本组的农户。依照法律规定,以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应如何确定?()A.乡办企业用地归某乡所有,林场土地归甲村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林场土地归甲村所有,其余土地归某乡所有C.乡办企业用地和林场土地归某乡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D.所有这些土地都归某乡所有答案:A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可见,A项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确定为“乡办企业用地归某乡所有,林场土地归甲村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是正确的,应为本题的选项。38.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答案:A,C,D解析:【考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详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所以,A选项正确。不得使用武力原则是禁止侵略行为、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宣传,但在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所以B选项错误。民族自决原则,是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只适用于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领地,以及被其他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也可以适用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也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民族自决权不包括分离权,更不等于分离权。国际法反对一切借口民族自决权而从事分裂国家统一的活动,因为分离与国际法所维护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根本冲突的。国际法也不支持把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或一个部分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都表明,一国的一部分从该国分裂出去的所谓“分离权”在国际法上是根本不存在的。只要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要制定者的事实不改变,国际法将来也不会承认导致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的分离权。所以,C选项正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所以,D选项正确。39.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开庭程序,正确的有( )。A.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B.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C.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D.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参考教材P342。40.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案件中,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B.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原告请求解除协议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协议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C.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D.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判。参见《行诉解释》第136条第5款、第141条及《行政诉讼法》第72、73条。41.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详解】《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因此,本案的司法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D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79、80、83条。43.有关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停止支付,下列正确的表述为:()A.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B.停止支付的效力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C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执行的,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D.支付人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有错误,可不停止支付答案:B,C解析:。注意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在决定受理3日内发布公告。A项错误。44.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答案:B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故A项称“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正确。只要存在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比如,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文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比如我国现行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外,还有5个宪法修正案。故A项“只有一个书面文件”的说法错误。1215年《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它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大宪章经过历次修订至今仍是英国法的一部分(尽管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条文都已被废除)。总之,B项正确。法国1830年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故属于协定宪法,C项错误。从实质意义上理解,不管其形式如何,也不管其是否具有最高效力,只要是规定国家最重要最根本问题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均属于宪法。从这个意义理解的宪法,可能有成文形式,也可能没有成文形式;可能有最高效力,也可能没有。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对此意义上的宪法的分类。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故其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D项错误。45.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答案:A解析:甲公司是代销,标明“厂家直销”有欺诈,A项正确。46.下列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表述,错误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C.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A项中享有此权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是其常委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47.关于判决和裁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B.缺席判决的效力会低于对席判决,因为缺席判决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C.对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有理,应作出新的裁定D.对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提起上诉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48.共用题干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解析:【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49.1.可以提起诉讼。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应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蓝天机械研发公司,被告为白云电子商城,第三人为星星电子公司。本案中,债权人可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给付之诉。如果星星电子公司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3.银行可以向某市F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4.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权利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法院无须实质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公告期已过,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5.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可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亦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6.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以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属于恶意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解题技巧】考生解答本题要注意四个方面:第一,关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之管辖和当事人,实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考生切忌在作答程序法案例时将思维禁锢于程序法的法典条文之中。第二,要强化诉讼理论知识。诉的种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欲正确区分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考生只需从诉讼请求人手,甄别当事人所提之诉请的内容,若是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为给付之诉;若是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则为确认之诉;若是请求变更、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则为形成之诉。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为《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内容。为诚实信用原则所约束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对于恶意诉讼之行为,不但可以驳回其请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考生要着重把握其程序性规定。答案:解析:1.可以提起诉讼。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应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蓝天机械研发公司,被告为白云电子商城,第三人为星星电子公司。本案中,债权人可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2.给付之诉。如果星星电子公司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3.银行可以向某市F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权利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法院无须实质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公告期已过,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5.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可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亦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6.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以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属于恶意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解题技巧】考生解答本题要注意四个方面:第一,关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之管辖和当事人,实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考生切忌在作答程序法案例时将思维禁锢于程序法的法典条文之中。第二,要强化诉讼理论知识。诉的种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欲正确区分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考生只需从诉讼请求人手,甄别当事人所提之诉请的内容,若是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为给付之诉;若是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则为确认之诉;若是请求变更、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则为形成之诉。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为《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内容。为诚实信用原则所约束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对于恶意诉讼之行为,不但可以驳回其请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考生要着重把握其程序性规定。50.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套生产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200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36公司之间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选项C错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公司将生产设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已经取得了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51.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5年)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答案:A,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行政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独任庭还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案件。故A项“只能”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8条第6款规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B项“不得提交”说法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也可以是人民陪审员,故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9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该条中的“应当执行”表明D项“参考”说法错误。52.以下有关法院调解的理解中,正确的有A.张华诉周波离婚案,经法院调解二人和好,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B.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C.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司法程序的全过程D.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答案:A解析: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选项A的说法正确。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范围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包括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选项B的说法错误。民事司法程序包括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在非讼程序中不适用调解,此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选项D的说法错误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B.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D.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负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A、B考点:高空和物责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下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履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54.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双方可以选择德国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B.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法院进行管辖C.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伸裁D.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这三类合同要同时满足至少两个条件,才应该适用中国法:(一)主体是“一中一外”,都是外方当事人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二)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如果合同在境外履行,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题中案情,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故该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双方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即只能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根据以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即专属管辖是指排除外国法院,并不排除仲裁。因此,C??项正确。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也称海牙仲裁法院,是依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910年建立的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它与联合国在海牙的国际法院无关,与国际法院不同,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庭。争议双方可以请求该院对其进行仲裁、调解或者仅仅是调查事实。该院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同时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但不处理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事争议。故D项错误。55.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答案:C解析:【考点】债的移转;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详解】本案中,甲、乙、丙达成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实质是甲、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并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电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甲与乙。在A选项中,因为丙未能按约付款,乙可以对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A项错误。在B选项中,因为丙非买卖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要求乙向自己交付电梯,所以B项错误。因为《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丙公司因为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甲根据《合同法》第68条对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债务承受人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所以C选项正确。债务转移后由新的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5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欺骗王某:“借你的摩托车用10天。”王某不知情便答应了。甲得到摩托车后便变卖掉了。甲构成侵占罪B.甲和乙正在吃饭,甲的女友打电话让甲去火车站接她。甲借用乙的摩托车去接,接到女友,女友唆使甲将此车据为己有。甲便将车藏起来并配了钥匙,然后拿着钥匙回来交给乙,并说:“我把车停到原来位置了。”吃完饭,乙取车时发现没有,便问甲。甲说:“是不是被偷了,赶紧报案。”后此事不了了之。甲构成侵占罪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和乙吃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乙:“我手机没电了,借你手机打一下。”乙不知情借给了甲。甲一边假装打手机一边向外走,悄悄溜掉。甲构成诈骗罪D.甲得知乙有珍贵玉器,对乙谎称:“我家里的保险箱放贵重物品很安全,你的玉器可交我保管。”乙答应。甲得到玉器后便变卖掉。甲构成侵占罪答案:B解析:A项,虽然名义是借,但实际上是骗。甲的欺骗行为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转移了占有,同时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了诈骗罪。B项,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侵占罪。故B项正确。C项,乙借给甲,但并没有转移占有给甲。甲是将他人占有变成自己占有,而且他人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D项,名为代为保管,实为诈骗。甲构成诈骗罪。本题答案:B。57.下列有关法院审理反补贴案件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补贴的终裁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人民法院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D、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因此A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因此B项不完整,应选。该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C项正确。D项符合该规定第9条的规定,正确。58.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平安险项下赔偿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只包括实际全损B、保险人的责任期间自保险合同订立时开始C、与平安险相比,水渍险的保险范围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D、附加险别可独立承保答案:C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详解】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以赔付全损为主,有部分损失和单独海损。赔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加投水渍险),意外事故(运输工具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施救费,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件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A项错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在国际上通常都按“仓至仓”条款办理。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仓至仓”保险的责任期限是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所以B项错误。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所以C项正确。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要险项下。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异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2)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所以D项错误。59.★★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有关倾销及倾销程序的初裁决定B.有关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C.某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甲的政府信息申请的决定D.某行政机关拒绝延续一公司行政许可的行为答案:A解析:。参见《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60.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C.优先清偿第三笔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答案:B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61.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答案:B,C解析:【考点】诉讼参与人【详解】首先可以确定李某并非本题中的适格当事人,因其对本案并不存在诉的利益,不具备成为当事人的条件,所以A选项错误。李某、郑某共同目睹了张某在购物中心摔倒的全过程,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符合成为本案证人的条件,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在华美购物中心购物,并因为打蜡地板太滑以致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华美购物中心作为单独被告,C选项是正确的。62.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答案:D解析: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本案中,陈某年仅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63.王某与李某同在某条街道开餐馆,二人相邻,因李某生意红火,生意惨淡的王某心生嫉妒,遂于某日命自己的伙计丁某趁人不备潜入李某的餐馆操作间,将一瓶毒性很强的敌敌畏洒到备好的菜品原料上,后因李某餐馆的厨师闻到异味,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未遂B.丁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既遂C.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犯罪未遂D.丁某不构成犯罪答案:B64.对张某采取的技术侦査措施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有效B.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C.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D.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答案:B,D解析:B、D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期限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取采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C错误,BD正确。65.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乙与辰、已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若辰已交付20万元定金,乙应双倍返还定金B.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C.若巳已交付20万元订金,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D.辰、巳可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A,C解析:对于乙与辰、巳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乙在签订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为有效,B选项错误。商品房预售合同虽为预约。但具有独立性。因乙将该房卖给他人造成履行不能,故应向辰双倍返还定金,故A选项正确。因巳交付的是订金,不适用定金规则,但因乙构成违约,巳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故C选项正确。因预约具有独立性,乙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辰、巳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66.关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基层人民法脘审理被告人孙某抢劫一案,孙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予以承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被告人王某是聋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均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CD选项错误。67.★某国远洋货轮“亚历山大"号满载货物从S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是、()A.必须接受委付B.由保险公司决定是接受委付达是拒绝接受委付C.先接受委付,然后撤回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接受委付,不得撤回答案:B,D解析:。依《海商法》第249条,在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时,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又依《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本题正确答案为BD。68.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违背了这一要求?A:某环保局对当事人的处罚听证,由本案的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B:某县政府自行决定征收基本农田35公顷C:某公安局拟给予甲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D:乙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清楚,某公安派出所当场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答案:A,D解析: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B选项某县政府的自行决定,违反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县政府的做法又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第三,回避原则。A选项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由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违反了该项子原则的内在要求。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当选。关于C选项,行政拘留是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这种告知缺乏法律依据,且是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的规定,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的应当是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当场罚款500元违反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69.田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时,用棍棒殴打李某。李某被迫反击,将田某打倒在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田某构成故意伤害罪B.田某不负刑事责任C.李某构成紧急避险D.李某构成正当防卫答案:B,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田某虽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但其是在病情发作时,实施的用棍棒殴打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田某在为法益侵害行为时,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田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犯罪构成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田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负刑事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二者的核心区别之一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本题中,间歇性精神病人田某病情发作时对李某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棍棒殴打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李某被迫反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田某本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而构成正当防卫。本题答案:BD。70.2004年6月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答案:A解析:D(原答案为A)。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9、20条,第一中学应在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发后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故A项正确。选项B是对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制度的考查。根据上引第1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此B项“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错误。选项C是对就地隔离观察措施的考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1条,就地隔离观察措施针对的是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而非题目中的食物中毒学生,故C项错误。选项D是对紧急控制措施的考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学生集体中毒的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负责。而根据该法第49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情况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水源和食物的紧急控制措施应该属于该种情况。所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选项D为应选项。71.华西村不服甲县政府就某块荒地颁发给大寨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向位于乙区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决定撤销颁发给大寨村的土地所有权证。大寨村不服起诉。下列哪些法院无权管辖本案?()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答案:A,B,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本题中,复议机关市政府决定撤销,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市政府为被告。关于本案地域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故本案属于不动产行政案件,只能由荒地所在地(即甲县)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级别管辖,设区的市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结合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结论,可以得出:本案由甲县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A、B、D项。72.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成立后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丙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而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因而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至于丙是否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这与本题题干中所述情况不符。因此,丙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D错误。73.★A省B市中院承办某债权纠纷案件在执行问埋上与C省D市中院产生冲突,双方为获得执行权均派人至最髙人民法院陈述此事,B市中院承办法官甲据理力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B市中院的执行权。事后B市中院领导班子为甲举行“庆功宴”,结果甲因饮酒过量致使该案件卷宗在酒店遗失,经积极寻找于半月之后寻回且该案亦順利执行完毕。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甲的行为应该给予哪一种纪律处分?()A.警告至记大过B.降级至撤职C.降级至开除D.不应该给予处分答案:A解析:。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本案中甲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选择A项。74.甲企业于1996年10月就一项组合家具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试问下列选项中哪些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企业于1996年6月7日在北京国际博览会上展出了相同的产品B:参与研制该项技术的甲企业的工程师在该专利申请提出之前调到了其他单位C:甲企业在申请日之前已委托某厂加工样品,并签订保密协议D:甲企业于1996年4月5日在上海地区博览会上展出了相同的产品答案:A,D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时间是以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为准。凡是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发明创作已经公开的,不论是什么人公开的,就因为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而丧失了新颖性,不能取得专利权。选项A,乙企业在甲企业申请日前展出相同的产品,因此破坏了甲企业产品的新颖性。选项B显然不破坏新颖性。选项C因为只是加工样品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没有公开,因此不破坏新颖性。选项D是甲企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在上海地区的博览会展出了相同产品,不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因此没有宽限期,破坏了其新颖性。所以正确的选项为AD。75.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钱甲被拘留后,辩护人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本案中,钱乙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告知的义务。选项C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并未允许辩护人在场。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19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76.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答案:A,B,C,D解析:法律、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故都具有规范性,即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且可反复适用,故选项A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尽管它们的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故选项B正确。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受制于经济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演变而演变,故选项C、D正确。77.春晖公司派遣财务人员到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在点数现钞时发现15张百元假钞,予以收缴并出具《收缴凭证》。春晖公司有权:()A: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B:以工行乙县支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向工行甲市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D:向人民银行乙县支行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收缴假币,具有强制性,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对此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应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工商银行虽然属于企业,但根据上述条文,其获得相应授权。故本题中,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收缴假币的工商银行甲市乙县支行,属于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授权组织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工行乙县支行直接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是人民银行乙县支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78.甲委托乙寄售行以乙自己的名义出售其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格5000元,并约定酬金,双方未约定其他。后乙将该笔记本电脑以5800元卖给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为行纪合同B.乙以高于约定价格售出笔记本电脑,甲应当增加乙的酬金C.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甲D.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乙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行纪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414条规定,甲与乙之间为行纪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79.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条。80.以下结论正确的是、A、歌星范某频繁走穴演出,但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范某逾期仍不缴纳,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从范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B、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直接扣押了该公司相对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并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C、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某公司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该公司造成损害。该公司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D、某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公司的产品,将其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查封、拍卖费用,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后,剩余价款归还给该公司。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B选项中税务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4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D选项正确。根据第68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并且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都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以A选项中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因此A选项不正确: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能对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81.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A解析:【考点】累犯。详解:《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此,B项、C项都符合刑法规定,成立累犯。D项中,田某成立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A项的缓刑属于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不属于刑罚已执行完毕,所以不成立累犯,故应选A项。82.共用题干某市东城区居民梁某2010年娶同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于2013年在南城开办了独资的印染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施虐。现在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吴某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A:东城区人民法院B:西城区人民法院C:南城区人民法院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83.甲乙两国就边界划界问题产生争议,两国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乙两国通过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国际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属于国际法院“协定管辖”之行使B.国际法院审理该案件,一般应由全体法官出席开庭,但不得设立分庭C.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可上诉的判决,对判决不服的争端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上诉D.国际法院可以适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审判该案件答案:D84.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C、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正确。85.关于我国公证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有权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C.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公证,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D.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答案:D解析:考点:公证制度讲解:《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机构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该民事赔偿纠纷,故A项“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说法错误。该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B项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该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公证,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故C项错误。该法第10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故D项正确,应选。86.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做法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哪一基本原则:()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B.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C.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D.审判公开原则答案:B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严格区分了称呼,审判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不能混淆这二者。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故选B。87.某市建设委员会于1月10日印发了《关于为治理城市仪容拆迁滨江道沿街建筑的通告》的文件,责令凡滨江道街旁5米内50家住户于10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陈某系此类建筑所有人之一,他对市建委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建委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陈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因建委的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因建委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陈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因建委的文件是内部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案:A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正如选项A所言,市建委发布文件的行为虽然以“文件”为载体,但它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考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问题。88.下列刑事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B.盗窃罪C.报复陷害罪D.偷税漏税罪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9.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C:绑架罪D:敲诈勒索罪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详解】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第一,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第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在本案中,甲实施的暴力已经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且具有“当场性”,故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因此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本案中,甲在乙的脖子上割了一刀,致其流血不止,由此可推断已造成他人轻伤,抢劫罪已经既遂。所以B正确,A错误。【陷阱】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中的“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得逞也是主客观的统一,从客观方面说,是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从主观方面说,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此,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劫取财物的,或者所取得的财物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没有因果关系的,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在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丁的反抗,丁是基于对乙的怜悯,心而交付财物。因而,如果单从对财产法益的侵犯这一角度看,本案并不能被认定已经既遂。因此如果题干中没有提供“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血流不止”等可以推定构成轻伤的信息,本题的答案就只能是抢劫罪未遂了。90.某省政府为修建国道,征收了夏粮村的大片耕地,夏粮村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省政府征收耕地的行为违法,但是国道已经修建完毕。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省政府的征地行为,要求其恢复原状B:法院应当确认省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C: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事情已经无法挽回D:法院应当判决责令省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答案:A,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76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撤销省政府的行政行为,将已经征用的耕地恢复原状显然会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A、C项错误,应选。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国家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说法哪项正确:A.它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B.它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C.需要调整它的职能的,由交通运输部决定D.它增减原定编制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国务院决定答案:B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此款中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就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故中国民用航空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A项错。根据该《条例》第13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对。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由交通运输部决定”错。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方案”错。92.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93.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的管理措施是()。A.配额管理B.许可证管理C.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D.非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9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日内告知当事人。A.2B.3C.5D.7答案:B解析: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95.下列选项中,哪一种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A.管制B.驱逐出境C.死缓D.拘役答案:C96.①社会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对外界发生影响的意志举止②目的行为论认为,只有故意犯罪行为才是人对目的的实现③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客观化④一般认为,目的行为论难以在过失犯罪问题上难以自圆其说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②③句话正确,第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④句话正确,第②句话错误D.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答案:A,B,D解析:目的行为论认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都是人的有目的的行为。但大多数刑法学者却认为,目的行为论在对过失犯罪的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修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四次全面修改B.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C.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D.1999年修宪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答案:A解析:考点:宪法修改讲解:A项错误,因为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三次全面修改。B、C、D项正确。它们与教材以及法条的表述一致。98.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错误,ABD均正确。应选C。99.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询问被害人地点不符合规定而形成的被害人陈述,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不得采信C、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形成的证人证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D、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不得采信答案:A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该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所以,A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C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因此,BD均为错误选项。100.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案中天天饭店与郭某所签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系郭某与天天饭店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应履行该合同B.试用期期间不支付T资的约定无效,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向自己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C.试用期期间的约定无效,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D.合同无效,但郭某有权要求天天饭店支付共计1万元的工资答案:B,C,D解析: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C选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B选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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